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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卫生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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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卫生管理制度

篇1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

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

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篇2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

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

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

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

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

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

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

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

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

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

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

(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

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

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对特殊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进行卫生验收;

(二)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

(四)对一般公共场所进行备案;

(五)对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健康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活动者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二十日内依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卫生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15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规范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公共场所内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抽样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责令暂停营业;

(二)封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

(三)组织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现场。

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道德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发给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执法程序要求)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特殊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供水设施,经监测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或者消毒产品等相关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的;

(七)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特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场所的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达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非法从事卫生技术服务罚则)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罚则)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资质认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公共卫生健康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行政部门罚则)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篇3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生活区、宿舍内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应有高于地面300mm的床铺,每人床铺占用面积不小于2㎡,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室内保持通风。

5、生活区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应设阅览室、娱乐场所。

6、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7、严禁随地大小便。

8、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

9、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

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橱。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地面大于200mm的粮食存放台。

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

10、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蝉措施。

11、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做宿舍使用。

12、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13、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商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14、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15、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16、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篇4

5.3.2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5.3.3排气口应装有防止害虫侵入的装置,进气口应装有空气过滤装置,过滤器应该能被清洗和重新安装。两者均易于拆下清洗或更换,室内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以防止空气对产品的包装材料造成污染。

5.4供水

5.4.1生产供水:工厂有足够的供水设备,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必要时设置储水设备,应有防治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循环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上述规定。

5.4.2制冰供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制冰及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5.4.3储水池(塔或槽)应以无毒,不污染水质的材料建成,并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消毒。

5.4.4用于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原料或成品直接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有鉴别颜色的管道输送,不得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联结或倒吸于生产(饮用)水系统中。

5.4.5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或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5.5卫生设施

5.5.1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严密,可防治害虫、老鼠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

5.5.2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保持良好状态。废水、废弃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厂区内部的排放有害气体和煤烟。生产车间的下水道口需设地漏、铁栏。废气排放口应设在车间外的适当地点。

5.5.3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和厕所。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em以上。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有适当照明,且通风良好,并设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淋浴室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5.5.4洗手、清洗、消毒: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建成,其设计和结构应不易藏污纳垢,并易于清洗消毒。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过的手再度污染。洗手间内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备(每25人设一个洗手水管,每50人设一个消毒盆)并备有洗手剂、清洁剂、消毒剂和干手设备。洗手的警示语要放在一个醒目的位置。生产车间进口处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或备有防污染鞋套。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成45。角坡形,池深足以浸没鞋面,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消毒池方能进入车间。

5.6贮藏库

5.6.1贮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测定自动记录仪、自动温度报警装置,保证切割蔬菜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温度在4℃±0.5℃。

5.6.2贮藏库内应各有垫板,垫板高度不低于10em,库内灯光应有防爆装置。

5.6.3贮藏库门设有风幕装置,以备开门时防止外部温度的影响。

5.7实验室

5.7.1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检验室应具备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对鉴定,及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准确。未开展检测的项目,可委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食品卫生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7.2实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操作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5.7.3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实验、检验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单。试验和检验的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5.7.4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6设备

6.1加工设备

6.1.1设备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满足加工的要求。

6.1.2设备与设备之间应排列有序,各工序所用设备和容器不得混用,以免交叉污染。

6.1.3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

6.2操作台、工器具和传送车等,应用无毒、无味、坚固、不易生锈、易清洗消毒、耐腐蚀的材料制成,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6.3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器具不能接触地面,废弃物应有专门容器存放,必要时加贴标识并应及时处理。清洗和消毒的设备和装置的设计有专门的用途和适当的维修。为了防止污染,这些设备应该和食品贮藏、加工、包装的地方严格分开。

6.4制冷设备:产品冷却设备的设计应该能够尽快达到和维持所要求的温度,设备上应设计有控制和监测温度的装置。

6.5温度测量装置:为保证温度控制精确性的需要,应该安装、校正和维护温度测量,记录装置。

6.6磁铁:在某些操作(如切块、切片或填充)的前后应该安装磁铁以保证有效去除金属污染;磁铁的磁力大小要适合需要,如有必要要进行检测。

6.7金属检测器:金属监测装置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根据生产厂家的说明书来作,以保证有效去除金属杂质,这可能包括产品性质的调整、目标金属的选择、设备大小和速度调节等。

6.8计量器:流量计(如氯喂料速率计量器、气压计等)在安装时和随后的每一年都要进行校正以确保精确性。

6.9其它仪器:其他必要的控制关键因素的专门仪器也要到位,如有必要也要进行校对(如氯注射装置、氯浓度检测设备、pH计等)。

7机构与人员

7.1机构与职责

7.1.1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监督或执行所负责的工作。

7.1.2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l生产经营人员,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7.1.3品管机构应独立设置,并直属于工厂最高领导,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并有充分权限以

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7.1.4品质机构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可视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2.1品质管理部门应配备掌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7.2.2品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两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熟悉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7.2.3质量检验人员应毕业于检验专业或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资格证书。

7.3教育与培训

7.3.1工厂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信息,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7.3.2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8卫生管理

8.1 工厂的卫生管理

8.1.1工厂根据本草案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

8.1.2工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监督全体职工执行相关的卫生和管理规范。

8.1.3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8.1.4维修、保养: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

8.1.5清洗、消毒: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经常清洗和进行必要的消毒;设备、工器具、操作台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处理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蔬菜原料或产品;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8.1.6除虫、灭害: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8.1.7有毒有害物管理: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

8.1.8污水、污物: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物集聚孳生。

8.1.9废弃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堆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N处理;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8.1.10卫生设施: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8.1.11工作服: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篇5

7.1.1 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监督或执行所负工作。

7.1.2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生产经营人员,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工作。

7.1.3 品管机构应独立设置,并直属于工厂最高领导,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并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7.1.4 品质机构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可视实际需要兼任。

7.2 人员与资格

7.2.1 品质管理部门应配备掌握专业知识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7.2.2 品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两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经验,熟悉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7.2.3 质量检验人员应毕业于检验专业或上岗前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资格证书。

7.3 教育与培训

7.3.1 工厂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技术人员应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信息,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7.3.2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8 卫生管理

8.1 卫生制度

8.1.1 工厂各部门应按本规范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由品质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8.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8.1.3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品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环境卫生

8.2.1 厂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坑洼积水、蚊蝇及其他有害动物孳生,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8.2.2 应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弃物等不污染环境。

8.2.3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0的要求。

8.2.4 污水排放管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及污水外溢。

8.3 厂房设施卫生

8.3.1 厂房设施应按规定使用,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3.2 天花板、墙壁的材料或涂料若有脱落,应及时清理并及时修补。

8.3.3 地下排水管道应定期清理,保持通畅。

8.3.4 洗手用的水龙头、干手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消毒用药水必须由专人按消毒剂说明书配制和使用。

8.3.5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

8.3.6 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

8.4 机器设备卫生

8.4.1 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8.4.2 机器运转所用的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尽量使用食品级油。

8.4.3 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8.4.4 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

8.4.5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8.5 人员卫生

8.5.1 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工作时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8.5.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8.5.3 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8.5.4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8.5.5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8.5.6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8.5.7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8.5.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8.6 健康管理

8.6.1 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8.6.2 卫生管理人员要密切注意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上班前应对皮肤裸露部分进行检查,对有身体不适及疑似传染病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及时进行询问或检查,对患病者应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复查,证实后应及时调离生产岗位。

8.6.3 检验人员的裸眼(或矫正)视力,两眼必须在1.2以上,并不得有色盲。

8.6.4 工厂应设立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健康档案。

8.7 清洗和消毒

8.7.1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8.7.2 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8.8 除虫灭害

8.8.1 厂区及厂周围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8.8.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时,不得污染生产用水源、生产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管道、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8.8.3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8.9 有毒有害物管理

8.9.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8.9.2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8.9.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8.10 污水污物管理

8.10.1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要加强管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8.10.2 污物应在专用场所密闭保管,并及时清理,清理后,对污物的存放场所及设施及时清洗消毒。

篇6

9.1.1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内容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

9.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9.1.3 应教育、培训员工依照制生产工艺及管理制度开展生产,使能符合生产、卫生及品质管理的要求。

9.2 原材料管理

9.2.1 原辅料的采购需符合采购标准,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投产前的原辅料应做感官检查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或过期的原辅料不得使用。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应分别贮放,并作明确标识。

9.2.2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9.2.3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9.2.4 生鲜原料,必要时应予清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用水若再循环使用时,应适当消毒,以免造成原料二次污染。

9.2.5 需冷冻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辅料,储存温度应保持0℃~4℃。

9.2.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9.2.7 原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的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品质劣化的条件下进行。

9.3 生产过程

9.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9.3.2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应严格控制物理条件(如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及制造过程(如冷冻、冷藏、脱水、热处理及酸化等),同时确保不致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它因素使食品腐败或遭受污染。

9.3.3 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使制造或贮存中的食品不致受污染。与原料或污染物接触过的设备、容器及用具,除非经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否则不可用于处理食品成品。盛装加工中食品的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上,以防溅水污染或由器底外面污染所引起之间接污染。由低洁净区进入高洁净区应有适当的清洗与消毒措施,以防止食品遭受污染。

9.3.4 加工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在卫生条件下制成。

9.3.5 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属或其它外来杂物混入食品中。

9.3.6 食品添加物的秤量与投料应建立重复检核制度,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9.3.7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9.3.8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9.3.9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10 品质管理

10.1 品质管理制度

10.1.1 工厂应由品质管理部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缁经生产部门认可后实施,应包括本规范10.2、10.3、10.4、10.5的内容。

10.2原料的品质管理

10.2.1 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评价及追踪管理制度,并详订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及检验方法等内容,并确实实行。

10.2.2 选择资质齐全的合格供应商,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10.2.3 各种原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空瓶(罐)及瓶盖经清洗消毒、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2.4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贮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10.3 加工中的品质管理

10.3.1 应找出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缁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并进行实施。

10.3.2 加工中的质控结果发现异常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10.4 成品的品质管理

10.4.1应规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10.4.2 成品检验:产品出厂前应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依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

10.4.3 每批成品应有留样。

10.5 检验状况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的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

11 仓储与运输管理

11.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11.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11.1.2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11.2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11.2.1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11.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12 客户申、投诉与产品回收

12.1 应建立客诉处理制度,对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品质管制负责人(必要时,应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应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同时由公司派人向提出抱怨或建议的顾客说明原因(或道歉)与致意。

12.2 应建立成品回收制度,以迅速回收出厂成品

12.3 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抱怨与建议及回收成品均应形成记录,并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理由、处理日期及最终处置方式。该记录应定期统计分送有关部门参考分析改进。

13 记录处理

13.8.1 记录

13.8.1.1 品质管理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写卫生管理日记,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状况等。

13.8.1.2 品质管理部门对原材料、加工、成品所实施的品质管理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13.8.1.3 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过程的管理记录。

13.8.1.4 各项记录需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字迹材料填写,并由执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字。

13.8.2 核对

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分别由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审核,以确定全部作业是否符合本规范,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篇7

二,组织领导

成立"五一"及端午节日期间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本雄

副组长:陈耀平

成员:李湘君,黄芸,凌武,姜长友,符国衡,钟苹,周火根,杰红玉,任志国,黄彪,谭爱军,陈斌

职责:负责"五一"及端午节期间卫生监督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部署及指挥.

三,主要工作

(一)开展所辖区域内的食品,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及卫生防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1.检查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健全等.

2.结合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检查各餐饮单位和工厂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餐具消毒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和台帐建立落实情况,查处取缔无证餐饮点,检查中小餐饮单位,农家乐餐厅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落实情况,对确认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单位,要追踪溯源,并按监管职责分工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3.检查餐饮单位和工厂企业集体食堂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不符合卫生条件和超范围,超负荷供餐等,落实食物中毒预防措施,严禁生产经营河豚鱼,果子狸等禁止经营的食品;制作水产品时要严格规范操作,落实预防食物中毒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4.检查二次供水情况,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做好水箱或蓄水池加盖,加锁,密封,溢水管口加网等工作,并做好清洗,检测,消毒等工作.

5.加强对应节食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粮,油,调味品,肉类等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的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行为,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

6.加强对宾馆,酒店,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积极做好防蚊灭蚊工作,预防肠道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开展游泳场馆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加强对有职业病危害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操作规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在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防职业卫生中毒事件.

8.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落实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管理等工作,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节日期间工作安排

节日期间要安排值班巡查人员加强对市场,超市,车站,港口,旅游景区,口岸,工地,接待酒店,餐厅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监督,确保市民,游客的身体健康和卫生安全.

检查内容:

1.大型超市,市场重点检查通风,消毒,除"四害"落实情况.

2.车站,港口,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原料及销售产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新晨

3.旅游接待酒店和餐厅重点检查食品制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超范围及超负荷生产经营等;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工作要求

篇8

中国台湾是以“卫生署”1999年实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作为规范健康食品的最基础法律依据。依据《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国台湾还陆续制订了有关子法及公告,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原则》、《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等。另外,还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协助管理。

2.1《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实施《健康食品管理法》,此法案所规范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健康食品的定义、成为健康食品须符合的要件、健康食品健康功效的表达方式、主管机关、许可证申请、安全卫生管理、标示及广告、稽查及取缔、附则等。《健康食品管理法》自施行后,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修订公告时间分别1999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8日、2002年1月30日和2006年5月17日。主要是更正错误文字、配合政府组织架构调整及修正用语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等。《健康食品管理法》主要有两大特色: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4]。保障合法,即不先设定某类食品是否具有某种生理功能,而是由厂商提供科学依据,并由“卫生署”进行审查,审查后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才可以在标示或广告中宣称为健康食品及具有该功效。严惩非法,是对违规者施以重罚,最高可处罚100万元的罚金,甚至可处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是对《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补充说明,于1999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经过2次修订,时间分别为2002年7月2日和2006年10月30日。

2.2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制度

中国台湾“卫生署”于2007年5月17日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开始推行健康食品双轨查验登记制度[5]。第一轨的健康食品,必须以产品经科学实验证实其保健功效;第二轨的健康食品,只要产品成分符合“卫生署”所定的健康食品规格标准,并有学理确定产品保健功效即可,亦即产品为具传统长久供饮食经验安全无顾虑,其成分与保健功效的关系明确,且其成分检验及规格清楚,无需进行保健功效评估试验[6]。个案审查(第一轨)的作业流程[7]为:生产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初审(行政审查)“健康食品审议委员会”复审(专业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定者)(图2)。整个审查流程约需180d。规格标准审查(第二轨)的作业流程[7]为:申请厂商准备文件“卫生署”审查(规格审查)卫生署评定审查结果(通过、补件或驳回)通知产品送检(由“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检验确认功效成分)核发许可证(符合规格标准者)(图3)。申请手续及办理时间比第一轨简便,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健康食品的选择。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台湾已经审核发放健康食品许可证共301件,其中第一轨健康食品共269件,涉及已公告的13种保健功效;第二轨健康食品共32件,仅限于鱼油和红曲两类,功能仅限于调节血脂。

2.3健康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中国台湾于1999年6月21日实施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健康食品卫生标准》[8]规定:(1)健康食品原子尘、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许量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2)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准用现行食品卫生标准;(3)健康食品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规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须符合现行《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4)健康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如下:①性状标准:应具原有之风味及色泽。不得有腐败、变色、异味、污染、发霉或含有异物。②细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检出。③重金属:最大容许量为20ppm(以铅计);砷最大容许量为2ppm。为加强健康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管理,中国台湾在1999年7月2日又实施了《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该规范对厂区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用具、人员与训练、卫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质管制、检验与量测、包装与标示管制、仓储与运输管制、申诉与成品回收的处理、记录与报告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4健康食品标示及广告管理

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为法律名词。食品未取得“卫生署”健康食品查验登记许可证,而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则依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处办。《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1)品名;(2)内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其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应分别标明;(3)食品添加物之名称;(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5)厂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6)核准之功效;(7)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8)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之警语;(9)营养成分及含量;(10)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之标示事项。”健康食品的标示或广告不可有虚伪不实、夸张及超出“卫生署”核准的内容,也不可涉及任何医疗效能。任何食品如非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便不可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字样或保健功效。食品标示或广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转播业者不可为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刊播为“健康食品”。

2.5健康食品监督管理

2.5.1稽查及取缔

假如有科学研究质疑某种经“卫生署”核准的健康食品的功效、其原料成分、配方或生产方式,“卫生署”会重新评估该食品。重新评估后认为不合格,“卫生署”会通知有关厂商限期改善。逾期不办理的,会被撤消许可证。此外,“卫生局”会定期派人检查健康食品从业者的处所设施及有关事物,并抽样检验及查扣纪录。任何怀疑会危害人体健康的健康食品,须将食品封存,等候实验室报告后再作处理。(本文来自于《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中国食物与营养》杂志简介详见.)

2.5.2举报或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奖励办法

[10]凡举报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一经缉获,举报者可获得该案件所处罚金额度的5%作为奖金。该笔奖金由“卫生局”编列预算支付。假如个案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其奖金便由全体举报人共领;两人以上分别举报案件而有相同部分的,其奖金须发给最先举报者;无法区分先后时,则平均分发。缉获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个案的,则由“卫生局”于行政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2.5.3惩罚

任何制造、输入、标示或广告未经“卫生署”许可的健康食品从业者,最高可被罚新台币100万及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若1年内再犯,则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款新台币100万以下,并撤消营业或工厂登记证。其他如刊播涉及虚伪、夸张及含医疗效能的标示或广告;或妨碍或拒绝向“卫生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均会被处罚。

3中国台湾健康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

为保障民众食用健康食品的安全性,2007年中国台湾“卫生署”开始规划建立台湾民众食用健康食品后产生非预期反应的通报系统。该系统刚开始只涉及经认证的健康食品,后来扩大到锭胶剂型的一般食品,并正式更名改为“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通过“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食品非预期反应通报系统”,使台湾医事人员、厂商、民众、经销商、消保团体、消费通路等发现健康食品及胶囊锭状的保健食品的非预期反应时可实时通报。由通报个案的收集、分析及汇整,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疑虑评估研究机制,旨在发现保健食品潜在可能引发公众健康危害的非预期反应,作为主管单位的政策参考。该系统是中国台湾健康食品管理的特色,有效建立了健康食品安全问题的反馈机制,保障健康食品安全,同时也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健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大大提高了监管效力和民众参与度。

篇9

二、保洁时间早上07:00~11:00下午13:30~16:30

三、保洁作业标准

1、每天上、下午拖扫办公楼楼道、楼梯、大厅、玻璃门,各一次。做到洁净无痰迹,无杂物、无异味、无蛛网、无积灰、无积水、无卫生死角,当日垃圾当日清除完毕。

2、每天上午打扫副总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卫生间、车间及办公楼周围打扫各一次。做到地面无杂物垃圾,墙壁无蛛网、无积灰;副总办公室、会议室桌椅摆放整齐、干净;公共卫生间的便池无黄垢,地板无青苔、污垢;洗手池、洗澡间无污垢、无垃圾;车间及办公楼周围无纸屑、无落叶、无其他废弃物。

3、每周一打扫、整理总经理房间一次。做到整齐、干净、无杂物垃圾、无异味、无蛛网、无积灰、无卫生死角。无人在时,要确保所有电器关毕,方可离开。

4、每周二擦洗公共场所及副总办公室的窗户一次。做到无积灰、无水痕,干净、明亮。

5、每周三协助食堂人员全面打扫食堂的卫生。做到地面无油垢、无污物、无积水,用具、工器具无污垢、锈迹;门、窗、风扇、墙壁无积灰、无蛛网;桌子、摆架、灶台整齐、干净。

6、每周四拔除办公楼及车间周围墙角和地面缝隙的杂草。做到整洁、无任何杂草。

7、每周五修剪办公楼前两块草坪。做到高度适宜,无枯枝烂叶。

8、公共环境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综合办

①遇到电线、插座等电源问题

②遇到水泄不通、水龙头损坏

③遇到有损坏公物的或其他突发事

9、每天由综合部不定时进行检查,如有工作不到位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将辞退。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起草李理修订审核批准

1.目的:控制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在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宜于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生产车间;

5.具体要求:

5.1.人员卫生管理

5.1.1.从事食品企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工作。

5.1.2从业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5.1.3.从业人员不行佩戴手饰、耳环及其它装饰品进入车间。

5.1.4.进入车间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5.1.5.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水洗双手酒精消毒后,方可上岗。

5.1.6.从业人员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闲杂物品进入车间,从事生产。

5.1.7.从业人员中途离岗,再进入车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能上岗作业。

5.1.8.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及口罩离开车间到其它场所。

5.1.9.从业人员的衣帽等衣物必须是干净清洁且经过消毒处理的,方可穿戴。

5.1.10.严禁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5.1.11.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管。

5.2.车间卫生管理

5.2.1.保证车间内外环保卫生清洁,无杂物,坚持每天清扫。

5.2.2.要求车间四壁门窗洁净,地板及天花板保持干净清洁且无漏水,墙壁无脱落物,墙裙无青苔污渍。

5.2.3.生产过程中,严禁开启门窗。

5.2.4.生产车间所用器具生产前后都应保持整洁并合理放置。

5.2.5.生产用刀器具、水池、工作台要求清洁,不得残留铁锈、污垢。

5.2.6.严禁车间内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生产无关的物品。

5.2.7.严禁车间内吸烟、进食及随地吐痰。

5.2.8.严禁患五大病症者应及时脱离岗位,待全愈后方可上岗从事生产。

5.2.9.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5.2.10.严禁上岗人员串岗打闹及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事项。

5.2.11.必须做到生产后及时清理废物料及垃圾离开车间,严禁车间内存在垃圾死角。

5.2.12.排水沟应及时清理,做到流水畅通且无废渣残留及污水污泥。

5.2.13.当天废弃物应盛放在规定地点规定密闭容器内,做到当天垃圾当天处理出厂。

5.2.14.各种生产生活用水储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用水质量。

5.3.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

5.3.1食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5.3.2.生产过程中,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制定可行的配方投放用料且做好详细记录。

5.3.3.生产工艺的各种参数指标由专人负责监管并且详细记录存档。

4.3.4.由卫生管理人员对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干净后消毒等进行监管符合卫生要求方可使用。

5.3.5.各工序使用的工具器具容器应加以区别并标志着生与熟用工器具分开,不得混用以防止污染。

5.3.6.食品生产操作中各工序应严格按原料、半成品先来处理的原则,以免因积压过多而发生变质现象,加工过程中注意剔除和避免混入一切杂物,加工下来的废料,废品,必须放在指定的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5.3.7.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时,必须使用由国家指定工厂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

5.3.8.生产过程中,必须保持作业现场有充足光线。

5.3.9.生产作业现场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东西。

5.3.10.生产用水的各项卫生指标检验应符合国家用水标准

包装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产品包装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在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用于产品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包装车间;

5.具体要求:

5.1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及包装车间、冷库、包装物料间的保养和清洗卫生;

5.2生产部负责冷库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5.3品控与技术部协同采购部负责对保装物料进行验收。

5.1人员卫生

5.1.1进入包装间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包装鞋、帽子及口罩。

5.1.2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水洗双手并泡消毒液后戴上包装专用手套酒精消毒,方可上岗进行作业。

5.1.3包装人员不得佩戴手饰、耳环、手镯及其他装饰品进入包装间从事作业。

5.1.4中途离开岗位,再进入包装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可上岗。

5.1.5严禁穿戴工作服、鞋、帽子及口罩等衣物离开包装间到其他场所。

5.1.6工作服等衣物必须是经过消毒的且是干净整洁,才能穿戴上岗。

5.1.7包装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5.1.8进入包装间作业后,不得随便进出,直至包装结束。

51.9包装作业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勤系衣服。

5.2包装车间卫生管理

5.2.1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灰尘、污垢及闲杂物。

5.2.2天花板保持干净清洁,无蜘蛛网悬挂且无漏水。

5.2.3包装间要求四面门窗洁净,无灰尘,无存放废弃物。、

5.2.4合理整齐堆放各种已包装成品并及时入库,防止堆积。

5.2.5严禁包装期间开启包装间及挑选间门窗。

5.2.6严禁与包装无关人员入内。

5.2.7严禁包装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串岗、打闹及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事项。

5.2.8患五大病症者应及时脱离岗位,待痊愈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5.2.9包装间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与包装无关物品。

5.2.10严禁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进入包装间。

5.2.11严禁在包装间内吸烟、进食和随地吐痰。

5.2.12做到包装后,机械设备及用器具清洗干净,无残渣、灰尘存窗。

5.2.13包装完毕后,残留废料垃圾及时清理离开车间。

食品仓库及冷藏保鲜库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控制产品储存过程的卫生条件,防止产品受到污染;

2.适宜范围:适用于产品储存过程的卫生控制

3.主责部门:生产部;

4.负责部门:仓管;

5.具体要求:

5.1食品辅料及成品库卫生管理

5..1.1食品原辅料进厂必须具有食品合格证。

5.1.2进厂的食品原辅料须由品管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并记录验收结果,才能投入生产使用。

5.1.3仓库地板应保持干净清洁,做到地面无灰尘,屋顶无蜘蛛网悬挂。

5.1.4食品入库后,按入库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并对库存食品定期进行卫生质量检查,做好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1.5成品库存放食品时,要按批次存放,做到先入先出且不得挤压。

5.1.6严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和危险物品。

5.1.7食品储存工程中,应及时防霉及库房保持适当的温湿度。

5.1.8食品在仓库中的堆放要有足够间隙,不可过分密集,库房应铺木制垫板,食品放在垫板上并与地板墙壁间保持一定距离,熟食品不能着地。

5.1.9过期及发霉虫蛀腐败变质的食品原辅料、成品,不能存放,应及时清理出库。

5.1.10、贮存食品原辅料、成品的库房不得残留异味。

5.1.11、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清扫与消毒,消毒前应清库并注意消毒剂对食品的污染。

5.1.12、库房应做好防雨防潮工作。避免库房漏水。

5.1.13、库房应做好防鼠、防虫措施。

5.2、冷藏保鲜库的卫生管理

5.2.1、冷藏库设有精确控制温度的装置,要求温度恒定,按温度要求准确控制,尽量减少温度的波动。

5.2.2、冷藏库周围场地和走廊及空气冷却器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冷藏库及工具设备应保持清洁,注意搞好防霉除臭和消毒工作。

5.2.3地面应经常打扫清洗,做到不残留污水污泥。

5.2.4、食品应按入库日期批号分别存放,先入先出,防止冷藏食品超过期限,在贮存过程中,应做好卫生质量检查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5.2.5、库房应定期消毒,可使用次氯酸钠消毒液,消毒前将食品全部搬出,消毒后经通风凉干后方可使用。

篇10

二、认真做好工厂招聘工作

工厂行业属人员密集性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有时因人员不能及时招聘到位,势必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今年人事部重点抓好招聘工作,通过在晨报招聘广告、户外放置招聘水牌、以及与技校取得联系,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进行人才的选用,并对应聘资料进行筛选、储备,除此之外,人事部加强与各部门员工之间的联系,鼓励员工推荐身边的朋友到工厂工作,这是一种人才来源途径较广的方法,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以上的举措,保证了各岗位工作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对各工作岗位深入进行分析研究,进行合理定员,确保工作效率化。

三、认真抓好员工薪酬管理工作

薪酬是单位对员工的贡献包括员工的态度、行为和业绩等所做出的各种回报,是员工比较关心和敏感的问题,今年人事部在员工薪酬管理方面,首先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在年初xx月份开始对全体员工的工资水平进行了重新调整,结合工作岗位分析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重新制定了各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在员工工资调整和职位晋升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上报总经理给予调整工资和职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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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校园周边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非法经营场所及摊点、网吧、游戏厅等进行治理,对学校附近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

5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有完备的D级危房档案(数据库),是否有D级危房仍在使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对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河水危害位置的校舍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由于雪灾、凝冻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6 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篇12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核查。

3、所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假货、发霉生虫、又还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生肉、禽类应当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材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油污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二、餐饮业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污渍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三、食品储存制度

1、粮食仓库必须保持干燥,不漏雨、不渗水、要防鼠防霉,并严格控制库存量。

2、所购蔬菜必须当日食尽,不得隔日。蔬菜购回后必须在货架上摊摆,防止闷烂。

3、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鱼肉蛋禽类购入后,除当顿食用外,均要冰箱内存放,冰冻期不得超过三天。

5、油酱等调料品不得一次性购进太多,注意保质期限,在阴凉干燥处放置。每顿留样食品必须置于冰箱内24小时以上。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烹调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1、操作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2、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

3、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4、操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消毒30分钟,然后对配餐台进行消毒。

5、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

6、操作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六、餐饮具洗涤消毒岗位卫生责任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与培训制度

1、餐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才能上岗。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6、餐馆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7、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8、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奖励与考核制度

1、奖励制度

1.1参加世界,国家,省等举办的烹饪大赛,成绩优异者.

1.2出版个人烹饪专著和在权威烹饪杂志发表作品及论文获奖者.

1.3忠于职守,全年出满勤,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宾客多次表扬者.

1.4为厨房生产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及大效益者.

1.5在厨房生产中及时消除较大事故隐患者.

1.6多次受到顾客表扬者.

1.7卫生工作一贯表现突出,为大家公认者.

1.8节约用料,综合利用成绩突出者.

2、惩罚制度

2.1违反厨房纪律,不听劝阻者.

2.2不服从分配,影响厨房生产者.

2.3工作粗心,引起顾客对厨房工作或菜肴质量进行投诉者.

2.4弄虚作假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同事间的工作关系者.

2.5不按操作规程生产,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

2.6不按操作规程生产,引起较大责任事故者.

2.7不按时清理原料,造成变质变味者.

九、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服务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服装整洁,化妆淡而大方。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期间不得戴戒指、手镯等饰物。

2、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三防设施运转正常,鼠药及时回收。保证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运转正常。

3、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等。

4、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回收保洁。

5、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6、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7、凉菜在专间内切配,现用现配,菜肴上桌距开餐时间不超过2小时。

篇13

【关键词】 炊具和餐具;消毒;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大连市大中专院校较多,普通中小学的供餐单位较复杂,包括中学食堂、营养餐加工厂及校内小餐饮单位等。大连市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对学校食堂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本底调查,随即开展了专项整顿工作,于2007年进行了验收检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对大连市大学食堂、小学食堂、中学食堂、中专食堂、营养餐加工厂、校内小餐饮店消毒后待用的餐具随机抽样。2006年6个类别分别检测10,10,8,9,20,13个单位,合计检测70个餐饮单位;2007年分别检测10,10,10,10,20,25个单位,合计85个餐饮单位。

其中2006年检测餐具420份,2007年检测510份,2 a共检测930份样品。

1.2 检测方法 按照GB 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检测,采用大肠菌群快速检测纸片法,以大肠菌群阳性者为不合格。纸片由保定市康达医学用品研究所研制,卫生部食品监督检验所监制,于有效期内使用。

2 结果

2.1 整顿前后总体情况比较 按照单位数统计合格率,2006年为42.9%(30/70),2007年为57.6%(49/85),2 a合计为50.3%。按照样品数统计合格率,2006年为65.2%(274/420),2007年为72.2%(368/510),2 a合计为68.7%。可见,专项整顿后比整顿前均有所提高。经χ2检验,P值均<0.05。

2.2 不同类型供餐单位比较 专项整顿后与整顿前比较,合格率明显提高并达到较好水平的是大学食堂和中学食堂,整顿前均为50.0%,整顿后提高到90.0%和80.0%。但是,校内小餐饮单位的合格率还是偏低,整顿前为23.1%,整顿后为36.0%。其他类型供餐单位的整顿结果为:小学食堂由50.0%上升至60.0%,中专由33.3%上升至50.0%,营养餐加工厂由50.0%上升至60.0%。

3 讨论

2007年与2006年相比,大连市各类学校的餐具检测合格率全面提高,说明大连市开展的学校餐具消毒专项整顿工作有了初步成效。

从学校类型分析,餐具消毒工作开展较好的依次是大学食堂、中学食堂、小学食堂和营养餐加工厂。由于各大学食堂和中学食堂完善了硬件设施,并加强了从业人员的培训,餐具检测合格率明显提高。

餐具消毒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未掌握或不按照正确程序及方法消毒:(1)为降低消毒成本,大部分单位在使用蒸汽柜消毒餐具时,超负荷使用蒸汽柜,致使餐具摆放非常紧密,导致在规定的消毒时间内,消毒蒸汽难以进入内层的餐具,严重影响消毒效果。(2)洗碗机必须使用温度高于85℃的水,经高压短时间喷射于餐具进行消毒。但很多单位对水温缺乏控制,消毒水温达不到85℃,消毒效果根本无法保证。(3)远红外线消毒是通过红外线照射于餐具表面所产生的能量消毒。由于餐具摆放过多,在规定的消毒时间内,摆放在最外层餐具表面的最高温度可达到120℃,但摆放在中间位置的餐具温度可能较低,影响消毒效果。(4)餐具洗刷不彻底,特别是边角等重点部位洗刷不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