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意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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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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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毕业设计作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培养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阶段,又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综合素质与工程实践能力的全面检验。因此,如何改进和加强这一环节,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1999年以来的扩招,使招生人数增加,师资和教学资源相对不足,为了保证毕业设计的质量,部分学校明文规定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最多指导8个学生,讲师最多指导4个学生,并且要求一人一题,3年不得重复,这足以让很多老师为难。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毕业课题的现状不容乐观,毕业设计题目结合科研和工程实际的少,虚拟、模拟和陈旧性课题多,体现不出工科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工程能力”较强的特色,结果毕业设计成果没有多少参考(或应用)价值。

德国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其应用科学大学以实践为导向,学生的毕业设计主要以校企合作的方式为主,其中一些成熟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由政府提供经费并制定法规和优惠企业的政策,支持高校学生到企业去做毕业设计。学生可从企业的网站或报纸杂志和校内相关部门企业课题信息,找到适合的毕业设计课题。

国内也有这方面的先例,如,2005年北京联合大学与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校企联合,配备双导师指导本科毕业设计,其题目均来自于北京吉普的生产一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受企业的管理理念及信息滞后等原因,使校企合作毕业设计而受惠的学生人数很少,如何构建课题信息平台,以使更多的学生受惠,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三、毕业设计教学改革目标

改变长年不变的既定题目与毕业设计的管理模式,教师将指导书、任务书发给学生,布置任务,老师定期指导,学生闭门造车,让学生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任务,接着就是毕业答辩,结果出来的毕业设计成果没有多少参考价值。以问题为导向的毕业设计,要求从生产中发现问题,运用所学去解决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学生从中可以学到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这样促进与加强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和毕业生学习的自觉性,密切了毕业设计与生产的联系。明显提高了毕业设计的质量。“真枪实弹”的毕业设计要求指导教师不仅具有指导假拟题目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实实在在地作项目的实际业务能力。以达到教学相长、相互促进的作用。

(一)教师要有问题意识

教师的问题意识首先要求教师们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善于进行自我反思,只有找到问题,才能促进教学不断地改进,也会促进教师们去思考,带着问题去思考、研究设计教案和投入到校企合作的研修中去,这样能更好地指导学生的论文。问题意识会强化教师的主动发展意识。针对毕业论文的设计,提出问题可以让指导老师带着思考和问题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指导,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分析。此外,教师无论是指导毕业论文还是平时的授课,都要事先做好准备,积极查寻资料,正确认知自己的教学行为,带着思考去研究、指导,并且增加与学生的交流,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

教师们在“研修―实践―研修”的循环体验中,产生解决问题的成就感。同时,在研讨中,教师之间的差距也显现出来,同时可以增加教师的危机意识,促进自己提升和改进。学校方面也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增加校企合作,让论文和实际结合起来,让老师们和企业专家进行交流,开阔指导教师的眼界,从而可以使危机意识越发强烈,而危机意识正是形成问题意识的催化剂。要实现超越获得更大的成就感,就必须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教学或指导后要反思

个人反思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校本研究的前提,是教师与自身开展的对话,是校本研究中最基本和普通的活动形式,也是教师在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阶段的核心因素。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毕业设计教学改革中,教学反思要抓住其四点基本特点:(1)抓住妙点进行反思;(2)抓住疑点进行反思;(3)抓住失败点进行反思;(4)抓住常点进行反思。通过以往的实践证明,教师可以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毕业设计教学反思改革中找回自己,重新拾取研究的权杖,通过处理自身出现的教学问题来走上专家的道路。强调毕业设计教学反思改革,可以促进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引导教师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以回顾、观察、诊断和自我监控等方式,来针对自身的教学概念、行为、艺术等进行思考和改正,将教与学密切结合起来,实现以问题为导向的毕业设计教学改革反思的合理性,从而提高教学的效率。

但是单纯的教学反思不单单只依靠自律,还要求学校采用多种教学手段,有目的、有规律、有计划地促进反思。常用的方法是“事后回顾”,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原来打算做什么?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已发生的情况的原因和具体采取的措施。

四、实施方法与措施

需求是推动科学和一切创新的动力,它推动着科学技术与社会向前发展。问题导向是指人们在认知活动中,意识到一些令人疑惑难解的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驱使人们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思维活动。以优化毕业设计(或论文)课题来源、实施、管理与评价方法为内涵,深入企业走访、座谈、比较、经验总结等方法进行研究,完善应用型工科专业毕业设计(或论文)阶段的教学工作。

由印刷企业提出(或由学生到企业生产一线去发现)课题,学校组织人力收集、分类,并甄选出符合本科毕业设计要求的课题,并归于相应研究方向的教师名下,在校园网上课题及指导教师信息,根据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课题后,在校内教师与企业工程师(双师)的指导下(由学校或企业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支持)按计划、按要求完成毕业课题,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应用于产生,经受生产实践的检验。从而确保毕业设计达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发现、分析、解决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目标。

(一)课题信息收集与

借助校园网,建立校企合作课题信息平台,为印刷工程专业教师与学生提供毕业设计的实战课题,解决教师出题难。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科学研究提供平台。①收集500个以上的课题信息,甄选出300个以上适合作本科毕业设计要求的课题。②建立课题信息库。③建立课题跟踪信息平台,及时向企业反馈学生的研究进展与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提供实时的技术支持。④每年更新20%左右课题信息。

(二)成绩评定方式改革

毕业设计成绩评定由学校老师根据本科毕业设计的要求给出相应的成绩(为主),企业对毕业设计成果的应用效果做出评价并给出相应成绩(为辅)。从而彻底打破理论与实际脱节,缺少相应的工程环境,致使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力薄弱的现状,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五、毕业设计教学改革成效

1.拓展了毕业设计课题选择范围和来源。改变了毕业设计来源于教师科研、虚拟及模拟性课题,缺乏真实性与实用性的现状。

2.开拓了校企产学合作的新模式。传统的校企合作是以教师为主体,着力在科研与实习基地的合作,而课题是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的应用人才,服务企业产生需求为目的的合作。

3.创新了校企“互利”与“三赢”的新机制。企业获得了学校技术与理论的支持;学校得到了解企业需求、了解新设备与新技术的机会,也会相应地提高教师的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学生得到了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的工程实践的机会。

4.创新了学生毕业设计(或论文)的评价体系,引入了企业对毕业设计成果应用效果的评价指标。

总之,我们要认真贯彻《第四次讲话精神:“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六、结语

通过本研究课题信息平台的建立,高校可以了解企业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还可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学生选企业的实际问题做毕业设计课题,可参与企业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工程建设服务,为企业分忧;企业也可从中选聘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员工,提高企业的技术力量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通过参加工程实践,学生不仅可向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逐步树立起工程意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缩短其工作适应期,也为学生就业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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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方法

1.授课:将进入急诊科的住院医生包括研究生(含七年制本硕生)、轮转医师及急诊科进修医师作为研究对象,在入科的第一周由指导教师集中授课,讲授“急诊医学的临床思维方法”。

2.自学:每两周一次将急诊科典型病例,事先发给每位医师,针对提出的问题,要求每位学员运用急诊临床思维方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思考。

3.集中讨论:两周后将学员集中,围绕病例从诊断、组织会诊、急诊处理及如何与家属沟通等环节进行讨论,随后由指导老师结合病例进行一次小讲座。

4.测试:两月为一培训周期,在第一次集中时及5次集中后分别进行题型及难易程度相当的测试,每次测试要求学员不写姓名,仅写明是在读研究生或轮转医师或进修医生。

5.统计学方法:将两次的测试得分汇总,进行比较,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P<0.05为有显著统计学意义。

二、研究结果

本研究共纳入学员34人,其中研究生8人,轮转住院医生21人,急诊科进修医生5人,分3组,每组10-12人,有30人参与了全部两次测试,有4人因值班未能参与第二次测试,以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完成后上交。研究显示二次测试得分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01),但不同教育背景的学员之间无显著差异。

三、讨论

急诊医学的临床思维模式与专科的思维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取决于急诊医学的范畴和特点的不同。急诊医学的范畴包括现场急救,危重病医学,灾害医学及其他各科急症,其中各科急症和危重病的救治是院内急救的重要一环。医疗事故和纠纷往往发生在危重症或潜在的危重病人上,由于未及时识别及救治,往往延误抢救时机,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所以住院医师阶段,不论是否为急诊专业的医师,对他们进行急危重症工作理念的培养,使他们认识到危重症救治成功与病情的判断、抢救时间、处置流程密切相关,提高年轻医生对急危重症的识别及救治水平。急诊医学的培养首先应从急诊医学思维方式的培养入手,使住院医师在刚接触到急诊工作时对急诊急救工作程序有一认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急诊医学思维方法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1)救急,以稳定生命体征为主的思维方式。(2)动态的思维方式。(3)全面的、整体的思维方式。(4)从症状学入手的思维方式。(5)“降阶梯”的思维方式。这些思维方式已有许多急诊专业的专家进行过深入的总结和阐述,为广大急诊工作者所认可。本研究针对急诊医学临床思维特点,通过病例讨论形式,结合国内外相关进展举办系列小讲座,让学员既了解了急诊急救的思维方法又掌握了急诊危重病医学专业最前沿的基础和临床知识。通过为期2月的住院医生培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培训前后两次测试得分有显著差异。

本研究以病例为切入点,事先设置若干问题,让学员自由讨论、自行查阅资料,从而解决问题。本质上类似于以问题为主导的教学法(Problem-BasedLearning,PBL)。有研究表明学生对PBL教学法满意度较高,当学生或住院医生接受调查时,他们对PBL课程更感兴趣;会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生的满意度。我国学者也进行了以临床问题为主导对实习医师及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思维培养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尽管有许多优点,PBL教学法也有其缺点。研究表明部分学员难以将从一个案件中学到的基本概念推广应用到其他的情况之中。为了解决这个缺点并保留PBL教学法的优点,Ghosh对一年级学员的生理课课程突破传统教学模式,采用课堂集中授课与病例导向的教师指导下解决问题的模式相结合,使学员既学到了生理学基础理论又使之与临床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此种教学模式很受学员欢迎。本研究结合国内外专家的教学经验,对住院医师急诊医学临床思维方式的培养也是从临床思维的概念开始。例如,针对急诊科一例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的案例,因值班医生未能判断病情的严重性,而延误抢救时机,最后死亡的病例。给出问题是:(1)请问:此案例医生有没有责任?(2)医生的问题出在哪?(3)如果是你,该如何处理?为什么?(4)最可能的诊断是什么?应与哪些疾病鉴别?(5)为明确诊断应紧急做哪些辅助检查?(6)此病例涉及哪些急诊思维方法?通过问题的讨论,引导学员正确有序的思考与处理,最后由指导教师进行脓毒症治疗新进展讲座,重点是与急诊相关的6小时内集束化治疗,强调急诊科在拯救脓毒症运动中的重要性。使学员对脓毒症有一系统了解,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不论在何场合遇到此类病人不至于延误抢救时机。本研究虽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临床教师的时间,但极大的提高了住院医师的病例分析能力,较好的掌握了急诊领域里的常见病症的思维方法,本课题不足之处是未进行受训学员的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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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计算机教学模式虽然在教育领域相关人员的不断研究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实际的教学模式应用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计算机教学与就业的目标有一定的偏离,计算机技术被广泛的运用在多个领域的发展之中,所以,对于当下的教育发展中,大多数院校都设有这一上热门专业。但是,计算机专业之所以是一个比较热门的专业,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应用的广泛性。而院校虽然意识到了这一广泛性,但是对于其就业的具体目标却没有明确的确定。第二,计算机教学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相脱离。部门学校在计算机的教学中,虽然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就业情况来开展教学,但是其教学仍旧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理论的教学上,而在实际的应用以及操作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欠缺。

3以就业为导向的计算机教学模式发展的策略

由上述可知,我国当前的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计算机教学模式无论在教学的目标上,还是在实际的发展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计算机教学模式的发展。所以,计算机教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重视这些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笔者在此对其模式发展的策略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希望能够有助于发展教学模式的发展和应用。

3.1就业目标应该符合计算机专业特点

促进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计算机教学模式的发展与应用首先就应该使得就业的目标符合计算机专业的特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院校的相关方面,对社会。市场进行合理的、科学的调查,特别是对于企业的调查,研究出企业所需要何种类型的计算机人才。使得计算机的教学更加具有针对性,进而使得培育出来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能够直接的投入到工作上去。在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为学生的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3.2注重培养教师的教学素养

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学校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计算机专业本身对教师个人的素质要求就非常高,教师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更加的严格,不仅具备超强的理论素养,能够通过理论来解答学生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同时还应该具备超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让学生掌握计算机操作的核心内容,而且教师还应该善于总结,在教学中不断的总结出操作规律交给学生,进而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

3.3注重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

提高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计算机教学模式除了要做好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外,还需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做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实践课程加以重视,合理的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间,要以理论教学为基础,实践教学为重点。如果学校条件允许,笔者认为根据就业需要建立一个计算机教学实践基地是十分有必要的。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的设备和场所,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专业学习与就业之间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院校要做好校企合作工作,增加校企合作的数量,使得学生在实习期间都能有一个合适的实习岗位。总之,无论是建设校内的实习基地,还是做好校企合作工作,其目的都是建立在以学生实践经验的积累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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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概说

(一)称谓

由理论界对该条款称谓的激烈论争可以看出对该称谓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响着对条款含义的理解。法的生命体现在其适用上,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则直接关系到法的适用效果。对称谓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上。

1.无限防卫权说。自该条款面世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进而认为在正当防卫之外,法律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此论者对该款含义进行解释时,往往直接引用法条内容来对其定义,据此提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及刑事理论的重大突破。

2.特殊防卫权说。该说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所行使的防卫权,“与第一款相比较而言,如果后者称为一般防卫权,前者可以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1]该说从称谓上抛弃了“无限”的字眼,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但该说从本质上讲仍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同第1款是并列关系。[2]

从以上两种学说可以看出,无论是“无限防卫权说”还是“特殊防卫权说”,均把刑法第20条第3款视为同第1款相并列。换句话说,都认为该款规定的防卫权的行使不必受到第2款必要限度的制约,“特殊防卫权”从本质上讲等同于“无限防卫权”。笔者姑且把这两种学说都称为无限防卫权,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来考察确定该条款的确切含义。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界也有不同表述:第一种表述为,“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表述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而没有必要限度限制的权利。”[3]尽管表述有所不同,但两种表述均主张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的限制,从本质上讲都将“无限”锁定在防卫行为的限度上。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无必要限度之要求是无限防卫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换句话说,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不做任何限制。

乍一看来,这种赋予防卫人“无限”处分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然而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这种“无限”权利是建立在侵害人人权处于崩溃边缘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只要侵害人实施了损害防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就立刻沦为防卫人任意实施防卫行为的针对者,其人权瞬间损失殆尽。这种“无限防卫权”思想是同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相联系的。

从无限防卫权的起源来看,它是与正当防卫相伴而生的。有史料载明,最初行使正当防卫权没有限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无限防卫”。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第21条规定:“自由国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雅典法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约公元前5世纪)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合法。”[4]从中国古代法典中也可探寻无限防卫权的踪迹。《周礼•秋官•朝士》说:“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可见,这个时期的无限防卫权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体现了无限防卫权的又一个显著特点,即缺乏法益均衡性。

及至封建社会,无限防卫权开始有了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即告诉人们未经允许私闯他人住宅、车船、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在当时打死是无罪的,此处强调了时间条件——必须是“其时”。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的性质,把正当防卫视为天赋人权之一,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除此之外,个人权利是无限的,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观点导致了无限防卫权思想。”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据当时的情况,如果用别的手段不能击退侵害者,那么,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合法财产,也可以用杀死侵害者的手段来保护。”

到了20世纪后,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取代,有了防卫限度的定位,无限防卫权的立法逐渐消失。现代关于防卫权的立法均将其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或将其限定于防卫人特定主观原因范围中,或将其限定于反击特定犯罪的客观范围中。所以无限防卫权由于其不合理性在理论上已经被淘汰,在立法上也早已成为历史遗迹。

通过对无限防卫权含义及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看出,防卫权是统治阶级为了弥补统治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而将一些公权力私化的表现,但为避免权利私化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对国家权威的否定,各国统治者均在承认正当防卫合法化的同时又对其采取限制的态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法律就越发达完备,法治的精神越是深入人心,公民的防卫权行使的范围也就越益窄小。因而,与日益发达完备的正当防卫制度相比较而言,防卫权的范围不是扩大而是日益萎缩。”[5]所以,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并不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将其定性为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错误的,会引人产生“防卫没有限度”的错误思考,是绝对不可取的。

(三)20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防卫权的性质和含义

要从根本上理解该款所规定的防卫权的性质,就应当对其立法背景及原意进行探究。

在1997年刑法制订时,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观念深入人心,但因种种原因,社会治安状况不断恶化,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人们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时又受到很大束缚,因为当时关于正当防卫立法“可谓谨慎有余、大胆不足,对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的较多,而对于怎样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力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较少。”这主要是由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把握的过严,并存在唯后果论的倾向:凡是发生了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防卫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于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王汉斌在谈到1997年刑法增设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由此可见,该款的立法原意在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纠正立法粗疏,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立法者是在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下增设该款的,第20条三款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孤立地看待刑法第20条第3款,势必会断章取义,得出无限防卫权的结论。

从立法背景及立法原意可以看出,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对第1款的补充,且都受第2款关于防卫限度的制约。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特殊规定,在前提、保护权益以及对象范围方面有特殊的规定。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透过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立法者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意图通过实体条款的细密化、明确化来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从而促进实践中防卫案件适用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称谓比较妥当,表明了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包容于第1款的特殊规定,当然,同文章开头提及的“特殊防卫权”应有本质的区别。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特殊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受到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可以采取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方法保全自己的权利。

二、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即特殊防卫权的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鉴于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对其构成要件要谨慎对待,防止出现权利滥用。理论界对其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对象、主体、时间三个作为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以前提、对象、时机、主观方面四个作为构成要件。笔者综合各家的观点,经过进一步的分析整理,认为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以下四个:

(一)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现实存在

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现实存在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客观前提条件,是特殊防卫权的“特殊”之处,使特殊防卫权有可能从一种应然的权利转变为一种实然的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将特定暴力侵害限定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围内,可见这些暴力侵害行为实施时,往往具有合法人身权益受损的危急性、紧迫性,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的防卫措施,因而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免责。

1.“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含义辨析

(1)“行凶”。此处“行凶”一词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论及特殊防卫权条款的缺陷时无一例外地被提到,关于其含义将在下文探讨。

(2)“杀人、抢劫、、绑架”。这四种情形是特殊防卫权条款明文列举的四种犯罪。对其含义的界定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是具体罪名的看法基本上得到认同,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杀人、抢劫、、绑架”是法定的可以进行特殊防卫的情形,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即是指分则条文规定的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刑法第239条的绑架罪。从这些犯罪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都是性质严重的,直接针对基本人身安全的犯罪,如不进行防卫,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承受“伤亡”的不利结果;如果进行防卫,那么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即侵害人的“伤亡”同其自身可能遭受到的侵害结果具有相当性,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在此,“伤亡”不等于“过当”,因为“伤亡”本身就是限度。

其次,“杀人、抢劫、、绑架”应包括转化犯的形式。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分则中符合要求的转化犯主要有三种: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1条第2款转化为罪;刑法第269条转化为抢劫罪。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不应包含在其中,因为该种转化中行为人大多只是以凶器相威胁,有的只是为实施其他犯罪而携带凶器,并未使用该凶器,所以应排除在外。

最后,关于是否包括以杀人、抢劫、、绑架为犯罪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笔者赞同“包括说”。因为以这四种手段实施的犯罪,同样具有严重、紧迫地危及公民合法人身权益的性质,因而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特殊防卫权范围之外。

2.“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一般认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做扩大解释。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不能穷尽所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所以用“列举”和“概括”并用的立法模式,从而有利于司法裁量。

(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规定揭示了特殊防卫权所限定的犯罪的共同特点,即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才有可能引起特殊防卫权的使用。“严重”指出了程度,“危及人身安全”指出了限定条件。进一步分析得出,“危及”是即将损及,尚未损及,生动地展现了一种紧迫的状态;“人身安全”的理解在学界基本达成一致,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

(2)“暴力犯罪”。这是对防卫权的使用所限定的犯罪的又一个共同点,它揭示了这类犯罪的性质。“暴力犯罪,指采用武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殴打、捆绑,以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及人身危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暴力行为有很强的破坏力,在运用上有突然性、猛烈性、攻击性,对人的心理能够瞬间产生强制性并可能最终导致被害人生命丧失,健康受损。从分则规定来看,范围很广,有时直接将暴力犯罪字样规定在罪状之中,有时则隐含在实行行为之中。判断是否为“暴力犯罪”要求司法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要结合行为危险性、法定刑幅度等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暴力”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仅指外观上可见的暴力行为。否则,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能使认定更加困难。

综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程度、性质上同前面所列举的“杀人、抢劫、、绑架”是相同的。为了便于理解和司法实践的操作,立法者将几个特例列举加以明确。

(二)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时间段内进行特殊防卫行为,才是正当和有效的,否则就可能承担责任。所谓“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刻就显得尤为重要。

1.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开始。关于“开始”的观点主要有“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等。多数学者赞同“综合说”,即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特定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特殊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特定暴力侵害开始的标志应是合法人身权益受到“严重危及”的时刻。“综合说”显然符合“严重危及”的标准,故笔者也认为采综合说较合适。

2.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结束。何为“结束”,理论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侵害行为停止说”、“侵害人离开现场说”、“危险状态排除说”等。特定暴力侵害结束的标志有: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侵害,危险排除;二是特定暴力侵害已经成为不可能,因为侵害者被制服或其他客观原因;三是侵害行为已经完成且侵害后果不能挽回。笔者结合结束的标志,认为“危险状态排除说”较为合理。特定暴力侵害开始预示着防卫人骤然进入危险状态,什么时候危险得到排除,也就表明“严重危及”状态的结束,自然也就宣示特定暴力侵害的结束。

(三)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对象条件——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

同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一样,特殊防卫要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是侵害者以外的其他人。特殊防卫权是以立法形式赋予公民在危急情况下“私力”救助的权利,应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伤及无辜。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特殊防卫权能否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否定说”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行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特殊防卫性。“肯定说”认为即使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因为其同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也应当允许公民行使特殊防卫权。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本身就要求一种紧急状态的存在,在面临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时,防卫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难以脱身的境地,采取一般防卫难以保护合法人身权益于周全,进行紧急避险又缺乏现实可能性,若不允许被侵害人防卫,难以保持利益上的平衡,有违特殊防卫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犯罪”,原则上应是对客观事实和违法性的“中性评价”,而不涉及对侵害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应将“犯罪”解释为“行为”。

(四)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由于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权的一种,自然会同正当防卫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构成要件也多以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大前提,然后才凸显其特殊性。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确立,“违背了正当防卫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防卫人缺乏主观限制”。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也同样要求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有的心理态度。”[6]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防卫认识。即行为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对其面临的特定暴力侵害行为事实因素的认识。

首先,防卫人应当认识到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存在。前文已经论述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或前提条件是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的存在,防卫人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产生保护合法人身权益的意识。如果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如对实际存在而误以为不存在的特定暴力犯罪进行了“防卫”,即偶然防卫,就不能成立特殊防卫。

其次,防卫人应认识到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认识到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面临受侵害的危险,如不采取措施就会马上受到侵害。认识到这一点,防卫人才可能积极采取行动进行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情况太过急迫,防卫人根本无暇准确判断侵害的性质及程度,所以不要求很准确,有抽象的、事实上的认识即可,而不要求有法律上的认识。

2.防卫目的。即防卫人追求合法权益不受特定暴力侵害的心理态度。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为其内容,以损害侵害者为其手段。

这里防卫人要在很有限的时间里完成防卫认识、目的的确定,实施“足以”制止特定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要考虑周全并且准确做到把结果控制在必要限度以内是很难的,于是就涉及到限度的合理设置问题。“相当说”考虑了这一实际问题,提出较为合理。

三、缺陷和完善建议

任何事物都有利弊并存,绝对有利或绝对有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可以鼓励公民制止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实践可操作性是毋庸质疑的。但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可避免地体现出立法者主观意志。我们应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找出缺陷和不足并积极地完善。

(一)缺陷及评析

1.关于“行凶”。提及特殊防卫权规定的缺憾,“行凶”总是首当其冲受到质疑。这一生活化的语言一次又一次被视为特殊防卫权条款的致命缺陷,其含义不明的状态也一直成为特殊防卫权司法适用的障碍。如何理解“行凶”,直接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定性,关系到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学界对行凶的含义探讨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

⑴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致使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殴打不在此列。”[7]这种观点是关于“行凶”的最具代表性的看法。

⑵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指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但是这种杀伤行为并非显而易见,也不具有确定犯意,换言之,是指一种“具有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犯意”的行为。[8]

⑶暴力说。该说中又分两种观点: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杀人、、抢劫、绑架”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9]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10]

第一种观点是从“行凶”的汉语本意上来理解的。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行凶”解释为“指杀伤人的行为”;三环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语言大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伤人”。可见,“行凶”在汉语中的含义基本上可以统一为“杀人或伤人(打人)”。既然条文中已明确了“杀人”,那么“行凶”显然是指“伤人”了,具体到刑法中即是故意伤害。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将“杀人”等同于故意杀人罪,将“伤人”等同于故意伤害罪所得出的结论,这种逻辑上的简单等同有其不合理之处。

其一,如果“行凶”是故意伤害罪,是立法者想要特殊强调的罪名,那么为什么要舍简就繁,不直接规定为同后面的罪名相并列的故意伤害罪,却要煞费苦心的地引进非法律术语的“行凶”一词呢?

其二,如果“行凶”解释为故意伤害罪,则会出现对故意伤害重复规定的矛盾。条文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便宜之计,是为了弥补列举方式的不可穷尽性的尴尬。既然故意伤害情形没有被列举,那么自然可以包含在“其他”的规定之中,那么将“行凶”限定为故意伤害显然出现了重复规定。这种无意义的重复在立法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这种解释不够科学。

第二种观点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的,该说主张“行凶”在主观上是一种“不确定犯意”,在客观上则是“致命暴力”且“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比较合理,分析全面。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有细微的矛盾:即该说一方面强调“行凶”犯意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强调杀死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坚决性,具体表现在“致命暴力”且“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这样显然说不通。实际上该说仍是倾向于将“行凶”具体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也有不科学之处。

第三种观点将“行凶”界定为暴力行为,但对暴力的阐述均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性。具体分析,“暴力犯罪说”将“行凶”界定为暴力犯罪的集合,是个包容性的概念,又犯了重复规定的错误。“使用凶器暴力说”将暴力限定为必须使用凶器,排除了未使用凶器的暴力行为,没有考虑到防卫人的实际情况,同实际案情不相符合,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由以上评析可以看出,“行凶”是种暴力行为,但又不能界定为刑法典中的具体罪名,否则会导致“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矛盾。也就是说,只有将“行凶”解释为具有暴力性、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性、非犯罪性的侵害行为,才能避免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冲突。有学者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11]我们知道,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行为如不符合刑法典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凶”的规定使防卫人可以对“不是犯罪”的行为进行特殊防卫。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条款中,“行凶”的范围具有模糊性、不易界定性,有违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不易为司法者所掌握,有违立法者设立该款的初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杀人、、抢劫、绑架”已经包含了可实行特殊防卫的绝大多数情形,“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以满足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需要。所以,“行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2.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界定。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确定的特殊防卫权的主体是公民,这样的规定从刑法公正角度考虑欠妥。笔者同意将特殊防卫权主体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内的观点。

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人受到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在适用特殊防卫权条款时,自我防卫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从防卫结果的角度考虑,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想,设置科学、合理;他人防卫则有漠视不法侵害人合法权益的嫌疑。深入分析如下: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定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和非受害人的心理因素和精神状态有很大的差别。“人在激情状态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笔者认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就处在激情状态下。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可以看出,特殊防卫权人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体现的显著特点是防卫行为的紧迫性,即侵害就在眼前,瞬间可能成为现实。对受害人来讲,根本无暇对暴力侵害的行为性质、程度作出理性判断后选择实施不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大多受害人表现的极度错愕,思想混乱,对防卫强度难以把握。而非受害人则往往有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能够对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危害结果作出较为理性的判断和预见,进而实施“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前文已经述及,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约,也要求防卫行为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害大体相当。但由于情况紧急,不苛求防卫人对侵害行为准确、及时的判断,只要有事实上的认定即可,因此对造成的结果可以“等于或略大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权益,也认为是“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即“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思想。从这个角度考虑,没有特定心理状态的第三人成为防卫主体似乎不很合理,意味着他可能在稳定的心理状态下可以对侵害人实施“略大于”的防卫行为,这就有可能使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关于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司法实践,要求防卫人在行使特殊防卫权之后,负有证明自己行为正当的责任,体现了“权利有限”的原则,是对行使特殊防卫权的限制性规定。据《法国刑法典》第329条之规定,将夜间越墙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杀死、杀伤或击伤;将暴力行窃者或暴力抢劫者杀死、杀伤或击伤的,都属于正当防卫。[25]但防卫人必须提出证明自己无责任的证据。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证明责任,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部分。举证责任是提出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责任。由于不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所以一般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是充分说服裁判官员,使之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责任。控诉方和被告人都要承担说服责任。

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无过当防卫的证据的前提下,若提出无过当防卫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的主张就不能成立。该观点有待商榷。被告人作为追诉对象,一般没有能力和机会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只需在法庭上提出观点并指出对方漏洞、加以说明即可,也即只承担说服责任即可。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不现实,也不利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时,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利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及免除刑罚处罚,但这种权利不能转换为义务。”由此可见,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仅承担说服责任是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合理性的。

(三)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缺陷及相关分析,笔者对无限防卫权条款的完善有以下建议:

1.在条文中删掉“行凶”一词。“行凶”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希望将特殊防卫权适用的范围尽可能放宽,希望达到对一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进行特殊防卫的理想状态。但“行凶”的规定消极性大于积极性,完全可以考虑将其从条文中删除。

2.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将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限定在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的范围之内。

3.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对特殊防卫权的证明责任加以规定,笔者支持对被告人只规定说服责任的立法思想。

4.最后,多有学者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语言表述不够法律化提出完善建议,如“伤亡”改为“伤害或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改为“属于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该提法有合理性,因为法律毕竟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维护。

综上所述,特殊防卫权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补充,弥补了公力救济的滞后性,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它不是西方“无限防卫权”的复活,而是正当防卫权的特殊情形,是补充规定,要受到必要限度的制约。我们要客观公允地评价特殊防卫权,立足于国家现实国情,同时也注意其发展趋势。既不能过分夸大其积极意义,甚至产生其可以代替刑罚权的错误认识;也不能一味着眼于其缺陷大加批判,认为其是构成严重暴力犯罪的诱因。针对其法律规定的缺陷要积极寻求完善之道,从而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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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大学法制史教研室.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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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A].高铭暄.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2.

篇5

广告的创意设计教学不仅训练学生的发散性的思维,而且训练学生的聚合思维与高度概括广告创意设计亮点的能力。这是一种直线思维,强调概括、归纳、逻辑、简化与合理,是一种针对性很强的形象思维活动。这一创意设计过程主要具有明晰性、典型性与生动性的特征。教师如何在学生的创意设计过程中进行引导呢?学生对广告诉求点的逐步深入的认识是引导的本源,学生必须在已经提出的多种多样的广告创意形象中进行更为理性的筛选与归纳。教师首先是引导学生从模糊的广告创意思维过程向明晰性过渡,明晰广告创意点与诉求点的对接程度、紧密程度,明晰画面的组成要素,使之特征鲜明。明晰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接着,教师启发学生在已有的筛选过的创意点中进一步选择最能满足诉求点的创意点进行强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整个广告创意设计只突出一个重点,而且点越集中越易具有创意的力度,也越让受众过目不忘。典型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然后,在创意点的不断明晰与突出亮点的过程中,强化广告艺术形象的生动性,使诉求点的满足与精准的创意亮点之间由生动的广告艺术形象相联系,使这两个“点”进行最大化的艺术交融,可以是“趣”,可以是“乐”,可以是“美”,等等,使亮点更亮,更具有艺术与创意表现的力度。这种创意点的内部保留着对创意过程中主要矛盾的解决方案,舍去了非重要的创意要素,“简化”但不“简单”,使广告内涵由生动的艺术形象传达。生动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明晰性、典型性与生动性是突出广告创意亮点的重要特征。例如,在著名品牌“佳得乐运动饮料”的一幅海报广告创意设计中,设计师把水滴拟人化成运动员的造型,广告画面十分简明,创意亮点十分突出,从而强调了“佳得乐运动饮料”品牌形象的重要特点。设计师的着眼点在于“运动”的形象与“水滴”的形象的艺术结合,诉求点明晰而生动地反映在海报设计中。教师对设计案例的介绍与分析,可以引导学生从中得到启发。在教学中,突出广告创意设计亮点的过程有两个关键阶段:一是教师引导学生在创意中“简化”图形的形式,做减法;二是教师启发学生在创意中“强化”图形的艺术表现力,做加法。其中,第一阶段为基础,第二阶段为重点。所以,进行“直线思考,突出广告创意的亮点”是在“天马行空”般的发散型的创意设计思维的基础上,教师针对不同学生的创意点进行具体指导,使创意抽丝剥茧,通过直线思考,不断在创意过程中筛选,提炼创意亮点,使之简化、准确,与广告诉求点吻合,达到明晰、典型、生动的效果,让人对广告创意点感到巧妙而印象深刻。

三、交流争辩,碰撞创意思维的火花

在广告创意设计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需要训练学生发散思维、直线思维,还需要在课堂中引入交流争辩的过程,教师需要引导学生与学生间进行创意设计思维的碰撞,也需要引导学生在交流争辩的过程中向着正确的方向完成广告设计作品。这是一种辩证思维的训练,强调从多角度思考问题,从多维度的思考中拓宽与加深对已有创意的新认识,发散新的创意,从而来加深对已有创意的挖掘深度。这对于广告创意设计的创新十分重要。这一创意设计过程主要具有辩证性、深刻性与潜在性的特征。教师如何在学生的创意设计过程中进行引导呢?学生与学生之间对广告创意设计亮点的不同认识与思考是引导的本源。首先,学生必须具有提出不同创意见解的能力与勇气,一个突出的广告创意设计亮点是在交流争辩过程中思维碰撞所产生的,在创意思维的迂回曲折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重新审视自己的创意设计是不断完善创意点并提出新创意点的可能性的重要过程。这一过程中,某一学生的创意设计会得到其他同学的认可,也会遭到其他同学的质疑,甚至否定。学生在交流争辩中学习辩证地锻炼创意思维,从自己的角度思考、从别人的角度思考,从正面思考、从侧面思考,还有从否定因素的角度思考,来分析自己的创意设计。辩证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接着,学生进一步思考自己的设计。没有交流争辩、没有思维的碰撞,广告创意设计则没有历练。交流争辩的过程是不断维护、击打、反思自己创意设计的过程,这是一种创意思维的迂回,学生从而学习如何深入思考自己的广告创意设计。深刻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然后,学生发现创意的不足之处或创意新的可能性。所以,广告创意设计的图形表现是把“流动的”创意思维在某一适合点上“凝固化”,它蕴含着创意的新的可能性和不同受众对这一创意点的不同接受程度。潜在性是这一环节的特征。辩证性、深刻性与潜在性是进行创意思维交流的重要特征。例如,一名学生根据教师要求创意设计了一个新潮的巧克力包装广告,包装袋正面的卡通造型是创意设计的亮点与重点,无论造型还是色彩都十分前卫和有趣,主要符合青年人的审美需求,但在交流争辩的过程中,有其他同学提出该包装广告文字要素的不足,也有同学提出该包装广告仅重视了包装袋的正立面设计而没有全盘考虑背立面、侧立面、顶面和底面的整体设计效果等,又有同学提出该广告创意设计与诉求点对接的准确性问题,当然,还有同学十分欣赏这一创意设计的亮点。在同学们提出不同观点和想法之时,做出该创意设计的同学虽然进一步阐述自己的创意,阐明自己创意设计的亮点与优势,但在内心也思考同学们多方面的创意建议甚至不同的创意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互相受益,对自己的作品同样是一个再思考的过程,从而达到相对的完善与产生新创意的可能性。在教学中,进行创意思维的交流过程有两个关键阶段:一是教师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甚至是从否定的角度看自己的创意设计,进行多维度思考。二是教师启发学生对自己的创意通过多维度的思考不断成熟,在交流争辩中扬长避短,避免无休止的创意思维的激荡,努力使创意得到质量相对较好的艺术表现,顺利完成设计作品。其中,第一阶段为基础,第二阶段为重点。所以,“交流争辩,碰撞创意思维的火花”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的创意设计亮点在这一过程中不断通过不同角度的提问、质疑或补充使原来经过直线思考的创意亮点更丰满了,而且更重要的是学生们逐渐发现新创意点的萌发,使自己的创意思维更活跃、更成熟,能更动态、更立体地看待自己的创意设计。

篇6

Grossman和Stiglize(1980)认为资本市场的层次化能够抵消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Merton,Robert C和Z.Bodie(2004)在基于功能观点的资本市场改革理论中提出,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有资本配置、规避风险和激励约束等,建立差异化的资本市场结构能实现资本需求与供给的均衡流动,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的辐射区域具有异质性。由此可见,要实现资本市场各层次间的耦合和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基于产权理论的差异性,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撑。

我国的资本市场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构成,具有明显的“塔形”结构。李燕(2009)认为实现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优化,必须建立不同层次和结构的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市场化框架内构建场外交易市场须有效地解决交易的方式、种类和原则等问题。熊焰(2008)定义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内涵,认为:“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领域、活动和交换关系的总称,不但包括产权交易机构本身,还包括了围绕着产权交易机构建立起来的市场服务平台、交易服务网络、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换关系”。晋入勤(2009)认为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承担着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角色,实现国有经济的优化配置和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离不开产权交易市场,它可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李响玲和周庆丰(2010)指出产权交易市场具有融资功能、“孵化器”功能和吸纳退市功能,它是优质企业上市和劣质企业退市的缓冲地带,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行设计,来完善市场容量巨大却层次较低的产权交易市场。因此,通过重心倾斜和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硬资源”和“软资源”优势,全面整合产权资源并完善和优化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优化能对经济发展起到助推和驱动作用,其合理的功能定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国有资源进行“阳光”交易的平台

国有资产中被择优筛选后的剩余部分须通过合理渠道进行流转和重组,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在市场转型中,非健全的市场体制诱致的无秩序、低效率地交易导致存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产权交易市场是在此背景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价格发现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竞价制度的产权交易市场要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使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流动增值更加“阳光化”,这有力地遏制了寻租人的利益诉求,避免了国有资产被利益相关者侵蚀。

(二)疏通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金融排斥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和针对性,中小企业的规模状况、盈利状况和信用状况让金融机构产生了“惜贷”心里。面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产权交易市场可为它们提供权益融资、债务融资和政策性融资等。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备案登记、资产评估和规划设计,使得它们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得商业贷款或政策性贷款,同时,也使得它们主动获得风险投资或产业投资基金的关注。除此之外,产权交易市场还可以有效地开发民间的“资金池”,吸附剩余的流动性并拓展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能解决现实存在的个人储蓄者和中小企业融资者的资金供求悖论问题,实现民间资本向投资资本的沉淀。

(三)企业“转板”的“缓冲地”

健康合理的资本市场体系也应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产权交易市场能为优质企业提供培育和孵化的平台,同时,也能为劣质企业设计出宽严相济的退出机制。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相比,市场容量较大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槛较低,产权清晰、无法达到上市条件并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产权交易中心登记的企业都是其服务对象。产权交易市场为优质企业提供融资(包括抵押贷款和风险投资资金等)的便利平台,这对企业的成长起到孵化作用,为企业迈进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奠定基础;同时,产权交易市场也能吸纳退市企业,劣质企业退市后仍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现产权流转和并购重组。

产权交易市场未来发展重心

传统的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有物权交易、矿权、林权及企业债权等,随着交易市场的扩容,必然要催生出一些新的交易品种;同时,原有的投资主体也并不能完全满易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因此,面对产权交易市场不断扩容的契机,要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成长与壮大,本文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未来发展重心应该集中在交易产品和交易主体方面:

(一)交易产品方面

1.碳交易产品。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任务。其中,对于不能按期实现节能减排的企业,要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的企业手中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搭建碳金融平台,以排放权有偿使用的市场机制能推进我国经济的低碳发展和清洁发展。碳交易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也应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中新型产品的代表。例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的良好平台,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了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市场化运作,使碳交易步入正式的操作平面。

2.证券化产品。证券化产品是金融创新的结晶,它是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成熟程度的重要体现,同时,它也是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创新的重要标的。在征求国务院及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产权交易市场也可以在该方面进行试点。产权交易所可以设计出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产品应包括实物证券化、债务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和证券资产证券化等。对此,综合做市商、担保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要出具各自独立的意见,并对该意见做出相应的连带责任的承诺与规定,以防止利益寻租;同时,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保证市场的高度透明,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和退出机制更加完善。

3.农村产权交易产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构建所有权清晰和使用权流转通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有助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实物型交易品种的基础上,适当拓展出价值型交易产品,发展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开发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及农业类知识产权的交易产品。推动涉农收益产权的资产化,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本和农村资源的对接,有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并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借鉴武汉通过对农村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出让而获得资本和技术支持的成功模式,探索并搭建新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加快农村市场化进程。

(二)投资主体方面

1.产权投资基金。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中,一方面,产权交易的规模性提高了购买方的进入门槛;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暗箱操作,显性和隐性的交易风险叠加出现,这难免会造成撮合成交率的下降。产权投资基金要求购买方的自有资金或等价资产达到50%,其缺口部分可由中小企业或个人出资。对于高含金量的交易项目,自有资金或等价资产撬动的交易杠杆会放大,可以适当放松自有资金或等价资产方面的硬约束。对于产权交易市场资金进入方面的桎梏,具有资金规模性、风险偏好性和投资针对性的产权投资基金增加了产权交易的灵活性和成交率,它是产权交易市场新型的合格投资者,也可成为未来投资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产业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它是一种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模式,它投资于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准股权,在企业发育成熟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以信托投资方式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能消化吸收大量的民间剩余资本,避免了民间资本的盲目流动。它可以参与产权交易市场中的大宗交易(包括大存量资产交易、企业间并购重组交易和大型矿产开发权等),经过3到7年的投资期后可以通过抛售、出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预期的资本回报。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种子期基金、成长期基金和重组基金等,其简单灵活的基金形式能为产权交易市场注入新的血液。

3.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目前,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产权交易市场上的新型交易产品(证券化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也应成为QFII的青睐对象。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需引导国际投资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入,并形成利用外资的新渠道。QFII是产权交易市场新型投资主体,其理性的“价值投资”理念能够引导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毋庸置疑,在它活跃市场交易期间,也要加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追踪监管。

制度环境的优化

(一)资产评估制度

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深化,交易产品由实物型向价值型,有形向无形转变是当前的发展趋势。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交易双方决策时的价值参考,在撮合成交之前,能否对产权交易产品做出准确评估是交易的关键所在。同一资产标的由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结果可能相差悬殊,价值高估和低估都不利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设立自己的资产评估部,加强专业评估师队伍建设并建立“盲评”制度,最后对不同评估师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测评,采用“中位数法”或“加权平均法”选择评估结果。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对评估标的收取适当的评估费用,用来支持专业评估师的学习、培训及激励。

(二)综合易制度

选择信誉高、资质好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银行等第三方机构为做市商的交易制度,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但容易滋生操纵市场的行为;在交易成本和市场透明度方面,集合定价制度要明显优于协商交易制度。对此,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应在新型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层面引入做市商制度,在保证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在后续的交易中实行竞价交易制度;在能对经济和环境产生正的外部效应的大宗交易层面,要采用由政府推动的协商交易制度,并予以税收和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支持。总之,针对差别化的交易品种和投资主体要引入不同的交易制度,建立功能互补的综合易机制是市场化的要求。

(三)监管性约束和自律性约束制度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是在政府和国资委等部门的推动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交易市场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监管性约束。目前,对交易市场起到约束或指引作用的文件仍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其统一性的交易法规仍未成形。建立有效的监管约束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它是防范市场风险并实现规范化交易的外部保障,同时,适当地行政干预和引导也有助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此外,还应加强机构自律性制度建设,尤其是相关的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要想独立、公正地服务于交易市场,需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业自律性约束。

参考文献:

1.Merton,Robert C,Z.Bodie.The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Toward a Synthesis of Function aid Structure[P].2004,http:///papers/w10620

2.李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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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艺术是指利用动、植物的自然纤维,如丝、毛、棉、麻等,或者以人工合成而制造出来的纤维为原材料,采用缝缀、缠绕、编结、粘贴等多种手段,制作衣物装饰、鞋帽装饰、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外环境装饰等用途的,形成或立体、或平面形式的一种艺术手段。通常来说,纤维艺术的表现形式包括平面织物,如壁挂、地毯等;立体状态的织物,如软雕塑等,还有一些日常的工艺美术作品,以及在家具、家居空间中被广泛应用的利用纤维进行情感表达和装饰的艺术作品。

2.纤维艺术的特性

首先是触感的多样性。纤维艺术因其选取材料的特殊性,具有材料触感丰富多彩的特性。纤维艺术的材料主要是以各种动、植物的自然纤维,人工合成的纤维为主,并且制作的方法大多是以编织、缠绕为主,最大程度地保留了其原生态的样貌和材质,所具备的触感都多种多样,比如柔软的、细腻的、紧密的、坚硬的、厚重的、疏松的,各自均有不同的接触手感,给人以无尽的体验与享受。其次,是材料的丰富性。纤维艺术选取材料不拘一格,只要是能被用作制作工艺品的,都能被纳入其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丝、毛、棉、麻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现在人们挖掘和开发了更多的纤维材质加以利用,例如竹、棕丝、藤、木材、柳条等自然纤维材料。

二、纤维艺术的表现形式

现代纤维艺术大致可分为平面和立体的两种类型。平面的纤维艺术品,包括各种墙壁装饰、家居布艺装饰、地毯等;而立体的纤维艺术品,则需要依据不同的地点和所占空间大小,呈现出小软纤维艺术品和立体雕塑两种风格。平面纤维艺术品的种类丰富,比较突出的是壁挂这种形式。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壁挂是纤维艺术最先应用的艺术形式,并且与纤维发展历史相始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壁挂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革新和创造,呈现出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立体纤维艺术品的出现,是对传统纤维艺术品的继承与创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软雕塑。软雕塑将原材料的适用范围扩大,将金属、木材等坚硬的物质引入,并与其他柔软的纤维相结合,或者在坚硬物材料的框架上进行缠绕,或者直接将具备站立特性的纤维材料进行编织,将两者的优势最大程度发挥,形成坚硬的立体框架与柔软的原材料相结合的特殊形式,营造了立体有型的艺术观感。无论平面纤维艺术品,还是立体纤维艺术品,都是纤维艺术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人们的生活与审美需要而被创作出来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审美价值、装饰价值和实用价值。

三、纤维艺术在居室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在纤维艺术中,艺术家们并不是简单地将材料进行堆积,而是充分发挥材料的某些特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实际功效,从而完成其内在特性与外在功用的完美统一,并给予人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产生美的体验和享受。但是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保持制作理念与材质的一致性,从实际出发,因材制宜,将材料特质与特定造型相融合,使其具备最恰如其分的审美价值。

1.纤维艺术使居室充满脉脉温情

居室空间由钢筋水泥构造而成,给人的印象是冰冷、坚硬、阴暗且无空间特征的,而纤维艺术本身具有柔软、温暖和情感的特征,它的加入和点缀,能够改变居室空间的冰冷气息,达到暗示人的情感、影响人的精神动态、甚至改变空间分布秩序的作用。纤维艺术对居室空间的介入,使其变得柔和、温情,散发出温馨家庭的浓厚意味。

2.纤维艺术使居室充满诗情画意

纤维艺术所使用的原材料材质广泛,形态各异,颜色也千差万别,能够表现截然不同的艺术语言,能够被广泛运用于居室环境中。再加上纤维本身柔软、可塑性强的特性,具有其他材料所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能够呈现出风格多样的艺术作品,并与周围的居室环境适应和融合,让人获得精神和视觉方面的双重享受。同时,纤维艺术作品做具有的节奏感和韵律,能够将居室空间进行分割,使其出现交错与重组的神秘感,更加具备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使居室内的线条变得既柔和又丰富,从而在单调的居室空间内形成弹性的张力,使环境显示出画面丰富多彩和诗情画意的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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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88年将审计意见购买的定义界定为:上市公司寻求其他审计师支持自己的会计处理以满足自身的财务报告的需要,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浅谈会计师事务所角度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上市公司为了达成其自身利益实施意见购买和审计师接受并支持上市公司的购买意图,而出具其期望的报告。根据舞弊的三因素论,上市公司存在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或者监督惩罚力度不严格等舞弊动机和机会,继而通过采取一些隐蔽的方式和手段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意见。该方面已得到许多学者的论证。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防止审计客户被同行拉走而长期拉拢客户,避免市场竞争,获取高额收益、降低审计成本等原因也可能被动接受或主动迎合被审单位购买意见。恰是因为审计意见购买这种隐蔽的一拍即合的特征使得当前学者对事务所角度的研究就微乎其微。

随着股份制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市场不完全有效和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问题的主要原因。委托人不得不雇佣审计师来检查披露的信息并挖掘潜在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之一,作为经济人的审计师同样以追逐利益为本质属性。事务所在职业过程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若不满足客户要求很可能会失去审计客户,进而失去生存的空间。为了获取一己私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会计师事务所完全有可能接受经理人提出的合谋要求或主动寻租与其串通起来增加自身利益。通过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串通,经理人和注册会计师共同侵占所有者的利益使自身利益得到增加,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会计师事务所角度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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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

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篇10

在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财务管理的运营以及管理是其在发展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事业单位及时将监管财务工作以及管理会计报表工作做好,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具有着非常显著的意义以及积极的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对于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体制进行了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事业单位中的财务会计管理也相继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改革中,需要其对财务会计中的负债情况、资产支出和资金的具体流向进行一个有效、全面的掌控。这就需要事业单位在进行编制会计报表的时候,要将会计报表做到准确的分析以及科学合理的管理,只有这样,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管理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为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有效的保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能够良性、顺畅的运行。

一、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主要是一种对事业单位内部在某一段时间内的财务情况予以反映的会计报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格式的采用。在事业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与会计报表中的收入支出表的基本格式“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净资产”不相符,因为就资产负债表的定义而言,其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在静态的情况下财务状况予以反映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对事业单位在某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实际分布以及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予以揭示;而就收入支出表的定义而言,其主要是对事业单位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某一个项目在不同的两个时段里所产生的变化予以反映,因此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符合收入支出表的定义,也在很大程度上与会计报表所提到的明晰性原则予以违背。如果在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中再进行收入与支出类会计科目的编制,那么编制出来的资产负债表与收入支出表就会出现重合的情况。

2.事业单位编制出来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全面的对自身的固定资产予以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我国的财政拨款,对这些财政拨款进行使用的阶段是不需要将其计入成本的,也不对其进行计提折旧。随着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资产的时间越长,固定资产的价值就会出现下降的情况,但是在当下编制的资产负债中,没有增设“累计折旧”类的会计科目,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就使事业单位的总资产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造成严重影响。

3.事业单位编制出来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及时对自身的实际负债情况予以揭示与披露。在目前所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只是对事业单位负债整体情况予以反映,并没有对事业单位的负债明细予以反映。这种情况就会让事业单位对自身的实际负债情况得不到一个真实的了解,与此同时还不利于事业单位对自身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二)收入支出表所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编制出来的收入支出表主要是对自身在某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分配情况以及收支结余情况予以反映的会计报表。当下收入支出表的主要形式为:收入-支出=结余。在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表中包括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以及专款支出。目前事业单位将拨入专款作为自身的收入类项目,将专款支出以及拨出专款作为自身的支出类项目。但是根据我国制定的核算原则来看,这些收入支出表中所包括的项目在最后并不能形成结余,无法向事业单位提供实际数与预算数之间进行相比较所得出的数据信息,也不能对事业单位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予以反映。

(三)未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表主要是根据将现金作为基础所编制出来的,其主要是一种对事业单位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现金的具体变动原因以及结果予以揭示的会计报表。在事业单位中,现金流量表能够对自身的实际货币资金的流转情况予以揭示,还能够对自身因为投资或者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货币资金流转情况予以揭示。但是在我国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却没有要求事业单位对现金流量表予以编制,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也没有根据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原则来进行核算工作,因此,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表并不能对自身现金额具体流向予以反映。

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改进建议

(一)改进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建议

笔者认为想要完善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这就需要事业单位按照“负债+净资产=资产”这个均衡原理来进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以此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予以逐步的健全与完善。

1.事业单位应该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所涉及到的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方法,将事业单位资产负债中的收入项目以及支出项目予以删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负债表能够具有实际意义,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能够真正的与科目余额平衡表相脱离。这就需要事业单位在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时候进行项目的合并以及增设。主要的做法有:将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看作为净资产,与此同时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中,增设专项资金会计科目,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会计科目的增设对专款支出、专款拨入以及专款拨出项目的实际收支差额予以专门反映;将事业单位中的支出收入项目之间的差额与事业结余的年终余额进行有效的合并,并在合并以后填入事业结余会计科目中进行计算,将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项目与支出项目之间的差额与事业单位的年终余额进行有效的合并,并在合并以后填入经营结余会计科目中进行计算。

2.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时候,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累计折旧”等会计科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对事业单位实际的固定资产予以如实的反映。

3.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时候,增设详细的明细表,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对事业单位的实际负债情况予以全面、真实的反映,与此同时还能够方便事业单位对自身实际的负债情况予以全面的了解。

(二)改进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事业单位编制的收入支出表中应该多增设一个预算数栏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向事业单位提供实际数与预算数之间进行相比较所得出的数据信息,对自身的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予以及时、有效的反映。在事业单位所编制的收入支出表中,应该将专款拨入作为事业单位的负债项目,将专款支出作为事业单位的抵减项目,将专款拨出作为事业单位的资产项目。这样做能够对各个会计报表相互之间出现的勾稽关系予以解决。

(三)改进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的建议

在事业单位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现金流量表主要的作用就是对事业单位在进行报告的时期内的现金实际流向、现金的实际使用过程和用途、现金的年终余额等予以如实的反映,并且现金流量表是一种动态会计报表。由于我国还没有要求事业单位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因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的时候可以参考在二零一零年出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所提到的格式。

结束语: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应该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企业中实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经验来对当下事业单位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予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这样才能为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提供及时、有效以及准确的财务信息,与此同时,保证我国事业单位长远发展能够稳定、顺畅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张文敏.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16).

[2]夏平,曾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价值工程.2011.30(1).

篇11

所谓委婉语,指的是“用婉转含蓄或拐弯抹角的说法代替会使人觉得不够尊敬的言词”。在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体系中,委婉语都是其中的一部分,体现多样化的语言文化内涵和社会心理状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与语言体系巾,委婉语在交际功能和构成规律上均有其一致性和相通性,然而所反映的文化背景和内涵却往往十分不同。在跨文化交际行为中,只有把握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才可以避免交际的失误,减少交际中的障碍,从而使跨文化交际顺利进行。因此,当前高校英语的跨文化意识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2中西方委婉语的文化内涵区别分析

(1)不同伦理观念的体现

委婉语是一种语言变异现象,是语言变化的潜在机制之一。不言而喻,委婉语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一方面,它可以维持语言禁忌的实施和效能;另一方面,它可以用来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言语交际的正常进行。同时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种文化、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或崇尚心理。在中国社会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封建帝制所产生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影响,对于长幼之间的尊卑贵贱非常注重,“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思想也仍然在造成影响。而在西方,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因此鼓励对于爱情的表白和追求,在性观念方面的委婉语上,往往不具备汉语的贬低色彩。如:“性病”在英美语言中往往被委婉地称为“socialdisease”(社会病);而“私生子”则常常被称之为“lovechild”(爱情之子)。

(2)不同的价值观的体现

在中华文化中,对于年老的长者往往持尊重和谦让的态度,秉承敬老的价值观。在汉语言文化中,人的“年老”往往与一些正面的涵义相关,如丰富的社会和人生经验、深厚的学识修养、以及可靠的品质等等。而在西方文化中,对“老”这个概念的理解却与中华文化大相径庭,在英美文化中,由于更加追求创新和突破,人们对“老”这个概念是十分忌讳的,因为它代表着落后的思想、迟钝的行事、僵化的理念以及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在英美的文化中,一个人的“老龄”联系着其死亡、没落和孤独。所以,“old”~词往往被许多委婉语所替代,诸如“seasonedman”(经验丰富的人)、“thelongerliving”(生活时间比较久的人)、“senior citizens”(资深公民)等等。

(3)不同的宗教背景的体现

汉语言文化中,占据主导位置的宗教是道教与佛教两大教派。道教对于人的生死,体现出一种达观、淡泊的观点,在以英美文化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基督教是起主导作用的主流宗教,注重于灵魂的罪孽和救赎,人的死亡,被视为去见上帝,进人了天堂。所以,对“死亡”的委婉语称谓有“bewithGod”(去见上帝)、“beinheaven”(去天堂)等

3英语教学基于委婉语的跨文化意识培养

(1)使学生领会委婉语功能

委婉语功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礼貌功能

在双方进行交际时,时时需要照顾到对方的自尊,满足双方面子需求。钱冠连说:“拣好听的说’是言语活动中一条最普通的求美策略,它表现了人对意义的追求,表现了功利目的和对不宜说的话题的补救的努力。”委婉语能够以一种彬彬有礼、令人感到愉快的交际模式来取代令人产生不觉的词语,避免了由于无礼而导致对方产生不悦。显得更有礼貌和修养。

2)避讳功能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着不一样的语言禁忌,尤其是在进行跨文化语言交际时,在涉及到对方所禁止或忌讳的某些词语时,可以使用委婉语,采用迂回婉转的语言方式,来进行表达。此外,一些人类的生理现象和生理特征在某些场合提起来时,会有可能引起别人的不快情绪,或者感觉不雅。此时也可以通过委婉方式来间接、回避地表达,从而含蓄地表明意思,避免了令人难堪的、或者难以启齿的事实,也杜绝了交际过程中的唐突与尴尬,达到温和与含蓄的效果。

3)掩饰功能

委婉语本身并非是一种精确地表述方式,具备一定的模糊性。这种特点决定了用其来表达某些令人不快的事物时,较为“中听”。有这样一个例子:Atfirst,1waspoor,andthenIhavebe.come needy,laterunderprivileged,now disadvantaged.Istillhavenotacent,andIhaveagreatvocabulary.在这个例句中,以不同的词分别来表达“贫穷”的含义,而委婉的用词则对“贫困”来讲,是一种掩饰。在英语国家里没有poor(贫困)或poorpeople(穷人)等字眼而用tobedownonone’Sluck(时运不佳的),deprived(被剥夺了生活条件的),lowincome(收入低的)来表达。

(2)使学生熟知跨文化交际障碍的原因

跨文化交流的障碍主要来自于英汉语言本身的差异,但是在不少情况下,这种障碍的直接原因也来自于不同社会之间的文化差异而产生的交际障碍。

1)英汉文化的差异

英汉之间存在着文化价值的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也能导致委婉语跨文化交际障碍。举例来讲,以下两个词汇:industry与en—gineer往往会成为被尊重的代名词,而一些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步步高的人也惯于以industry或engineer自称,比如:装运工会将自己称为packingengineer,而杂务工则将自己称为dwellingengi—neer等等。

2)英汉语言的差异

英汉语义特点和构词特点均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些英汉语言本身的差异造成了委婉语导致的致跨文化交际障碍。

在语义特点方面,英汉对应词往往有着不样的含义。对于表达相同事物的词语,在一种语言中可能是贬义的,只能用委婉语来进行表达,而在另一种语言中却是中性的。举例来讲,在英美语言中,“哑巴”(dumb)含有“愚蠢”、“笨蛋”的意思,因此在表述哑巴含义时,往往用speechimpaired来进行委婉的表达。而另一个词“bitch”(雌性的犬)则往往含有“的妇人”的意思,因此,在表达“母狗”含义时,往往以girldog或者ladydog的委婉方式取而代之。

在英美语言中,可以使用缩略法来进行表达,这也是一种汉语难于做到的委婉的说法,比如以AIDS取代acquiredimmunedeifciencysyndrome(艾滋病);而且,英语在形成于发展过程中,也从其他的语言中吸收了不少词汇,尤其受到外来语,特别是法语的影响,常常可以用几种不同的词汇表达相同的含义。一些不够高雅的、容易引起尴尬的词汇,人们就常常用其他国家的语言取而代之。

(3)培养学生跨文化委婉语使用策略

1)重视跨文化意识的培养

跨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层次:一是通过一些媒体,如电视、期刊、报纸、网络等了解表面的文化特征。二是在文化易发生冲突的场合感受其微妙的文化特征。三是经过分析综合和具体的体验,逐渐对文化理解和熟悉。比如形容人的死亡,中文有“去了西天”,英美文化中则有“togotowest”此外,和死亡有关的委婉语也往往与宗教有联系,如:安睡在上帝的怀抱中(tobeasleepintheArmsofGod);安睡在谷地中(tobeasleepinthevalley);去见上帝(todeparttoGod);去天国,进天堂(togotoheaven)等等。二是要对委婉语带来的文化差异有深入地理解,中文和西方的文化有着各自的审美观和视角,因此很容易会在委婉语的理解和使用上产生语用差异和失误,只有具备相关经验和常识,了解委婉语特点,才能顺畅地进行交流。

2)结合语境,具体分析

篇12

——One of the Arguments on the Cultural Spirit and Its Modern Value of I Ching Learning

Abstract: The thinking mode by adopting symbols is on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inking modes. Taking its shape in I Ching, this thinking mode depends on symbols of matter in the course of thinking, takes imagination as a medium, to deduce an abstract conclusion by forced analogy. In essence, characteristic of obscurity and mutually complementing with the whole thinking mode, the thinking mode by symbols is a kind of logic to deduce a conclusion by forced analogy. Correlated to, but different from abstract thinking, thinking in images, thinking by insights, thinking by symbols exerts an indispensable function in the realm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literature, art and so on. Thinking mode by symbols is the extremely valuable part of the cultural spirit of I Ching Learning in modern thinking modes.

Key words: I Ching; adopting symbols; thinking mode; deduction by forced analogy

取象思维方式是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这种思维方式是从古至今普遍地被中国人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着的又颇具神秘色彩的一种思维方法,它发展形成于《易经》,是易学文化精神在现代思维方式中极具价值的部分。对此,笔者讨论如下:

取象思维方式本文界定为:在思维过程中离不开物象,以想象为媒介,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的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的核心是以具体事物为载体,靠想象去推知抽象事理,其本质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直接推论的逻辑方法。它起源于原始时代,发展形成于《易经》。

 原始人处于人类文明的史前期,他们在长期的生存斗争中,已经具备了原始的取象思维能力,其思维水平如同孩童一样,头脑中只是存有特定的实物的物象,所使用的词都是他们所接触的实物符号,在他们的语言中,没有包括同一性质的物群的种属词汇,也没有表示一般概念的语词。例如,他们只有这个人、那个人的有所指的概念,而没有“人”的一般概念;只有不同种的某一棵树的概念,而没有“树”的一般概念。随着思维的发展,他们逐渐地把某些专用名词移用到相关的物类,表示物类的共同性质,由此产生了表达取象思维的用语。其特点是语言中尚没有这个语词,而找一个与之相近的、在某方面有关的实物表示出来。例如:“像石头”表示“硬”、“像太阳”表示“热”、“圆”等等。这里“硬的”、“热的”、“圆的”等表示抽象的语词,是从他们印象最深的石头、太阳这些实物中抽取出来的,这是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

 取象思维的初始阶段,就已表明人类思维已经进入到了简单的比附推论的阶段。比附推论是取象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这种思维方式在《易经》中得到了发展、完善,使之逐步成为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一。

 《易经》中的卦象是其推测所占之事吉凶的主要依据。如乾为天,坤为地,震为雷,巽为风等等,并试图以此表现出宇宙万物的变化,进而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卦爻辞也大多运用取象思维方式来阐释抽象道理。如《困·六三》爻辞:“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这是说一个人被石头绊了一跤,伸手又抓在蒺藜上面,回到家中,又不见了妻子,故筮遇此爻凶。这是把人处坎坷境地,又依靠坏人,必无好结果的抽象道理,寓于对具体事物的表述中,使人由具体的事象联想到抽象的事理,而有所感悟。

 又如《乾》卦写龙隐龙现。《井》卦写井谷射鲋。《大壮》卦写羝羊触藩等等。通过对“龙”等具体事物的描述,意在阐释与之有一定相关的抽象事理,即不是为了说明“龙”等具

体事物本身,而是通过对这些具体事物的描述,启发人们想象,去悟知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取象思维方式。

 取象思维的本质是一种比附推论的逻辑方法。所谓比附推论是指通过想象,由具体事物直接推知一个抽象事理的逻辑方法。除上述分析外,又如《易经·大过》九二爻辞:“枯杨生 ,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这里将自然界的枯杨生 ,与人间的老夫娶少女联系起来,取其相似点,进行想象,然后比附推论出“无不利”的结论。意在告诉求卦者,所占问之事将大吉大利。《易经》设卦观象,通过想象这一媒介,比附推论出“意”,象及卦爻辞是可见的,而“意”是不可见的,不好说清道明的,对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内容,人们只要运用取象思维方式便可得到,这正是“得意忘象”、“得意忘形”、“得鱼忘筌”的思维秘密所在。所得的“意”便是事理,所忘的“象”、“形”便是所选取的具体事物,而其思维过程是比附推论,思维方式是取象思维。

 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与整体思维的互补,二是具有很大的模糊性。

取象思维与整体思维的互补,建构了《易经》的思维框架。《周易》古经,以它特有的表达形式,充分注意到了从整体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把人和自然看作是一个互相对应的有机整体,八卦及六十四卦是构成这一整体的基本框架。在这里,人和自然是处在完全统一的结构之中的,这一整体观与取象思维方式互相补充,也就是说,在取象思维过程中,有整体思维,而整体思维赖以形成的基础又是取象之辞及卦象和卦的排列组合,而这当中也离不开取象思维。例如《乾》卦,以“龙”为具体取象物,通过龙的“潜”、“见”、“跃”、“飞”、“亢”等不同处境的描述,揭示了事物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这里取象思维和整体思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得意忘象”是指“意”尽得而忘“象”;“得鱼忘筌”是抓到“鱼”而忘“筌”,尽得的要求就是全面、整体地去把握,可见,有而且只有整体思维的互补,才是提高运用取象思维所推知事理可靠程度的根本保证。

取象思维方式的模糊性,是指运用这种思维方式所推知的事理具有很大的歧义性,因为它不具备必要的叙述,以致于见仁见智,公说婆说,甚或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种模糊性又是因为靠想象这一媒介而造成的。如上述“枯杨生*,”与“老夫得其女妻”之间的所谓联系,完全是靠想象得来的,靠想象把自然界的反枯为荣现象和社会生活中的“老夫得其女妻”联系起来,推论出“无不利”,其模糊性可谓大矣。

 取象思维方式不同于抽象思维方式。因为抽象思维方式是按照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逐级构建的,也就是在概念的基础上构成判断,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推理。由已知的东西出发推得新的知识,它具有间接性和概括性。如“金属”、“铜”、“能导电”是三个概念,分别组成(1)金属能导电,(2)铜是金属,两个判断,再由这两个判断组成如下推理:

 金属能导电,

 铜是金属;

所以,铜能导电。

 从中可见,抽象思维中前提真实,推理过程合乎规则,就能得出一个必然性的结论。上例的逻辑结构可概括为:“所有M是P,S是M;所以,S是P。”这里“M”一般指称为“中项”。它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这是抽象思维方式得出正确结论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些内容,取象思维方式都不具有,这些是取象思维与抽象思维区别的根本所在。因为取象思维方式的所谓前提是一些具体事象,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靠想象这一媒介去推知一个事理,没有论证过程,所以结论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提高结论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只能靠人们的想象力和悟性。如果说抽象思维方式能训练人们思维的严密性,那么,取象思维方式却只能提高人们的想象力,培养人们的悟性。

 形象思维方式,又称艺术思维,是文学艺术创作者从观察生活,吸取创作材料到塑造艺术形象这整个创作过程中所进行的主要的思维活动和思维方式。形象思维要遵循认识的一般规律,也就是通过实践由感性到理性,逐渐对事物本质进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形象思维不脱离具体的形象。但必须要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作家、艺术家的思维是在对现实生活进行深入观察、体验、分析、研究之后,选取并凭借种种具体的感性材料,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伴随着强烈的感情和鲜明的态度,运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塑造完整而富有意义的艺术形象,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凡此种种,表明形象思维与取象思维的区别是明显的。虽然它表面上与取象思维一样,都有“具体的形象”,也都要“通过想象”等等,但本质上却不同,主要在于形象思维是不脱离具体的形象,通过想象、联想和幻想去塑造完整的艺术形象。例如鲁迅在谈自己创作“阿Q”这个艺术形象时说:“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在中国实在算一件难事,……所以我也只得依了自己的觉察,孤寂地姑且将这些写出,作为在我的眼里所经过的中国的人生。”(金隐铭鲁迅小说全编 桂林:漓江出版社,1996.383)鲁迅先生点明了《阿Q正传》是“依了自己的觉察”写出来的,目的是“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这些正如上述一样,其创作过程运用的正是形象思维方式。从“阿Q”形象的塑造,可以看出鲁迅先生对中国社会生活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以及鲁迅先生所具有的丰富的艺术修养和创作经验,所以他能够舍弃那些纯粹偶然的、次要的、表面的东西去塑造出“阿Q”这一完整的艺术形象。而取象思维则不然,它是建立在生活经验及对具体的事物的感受而生发出来的一种思维活动方式,一种推论的逻辑方法,其“想象”的事物的两端或有联系,或无联系,有的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就是说,取象思维方式重在通过具体事物,直接比附推论出一个抽象的事理,而形象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塑造艺术形象、达到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二者的区别可见一斑。

 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也有明显的区别。顿悟思维又称“灵感”,是指人们在认识某一事物或思考某一问题,百思而不得其解的时候,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启发,答案突然在头脑中产生,这个思维过程便是顿悟思维。例如阿基米德躺进浴盆的瞬间,看见水溢出水盆而顿悟出浮力原理等。顿悟思维方式的产生及完成过程,必须以思维者具有足够的思考养料的储备为前提,方可对某一问题在百思不得其解时而突然有所领悟,否则是“悟”不出什么东西的。

 虽然取象思维方式与顿悟思维方式在进行思维活动时都要有想象,都要去悟知,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顿悟思维方式的成功运用,能使思维者有所发明或创造,所以,有人将这种思维方式称为创造型思维。其结果是令人“茅塞顿开”;而取象思维方式运用的结果,不会有什么发明创造,因为取象思维所比附推论出的事理已被事先定在了所取之象的框框之中,虽然它具有很大的模糊性,但仍然有一个范围,只是人们对它理解的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对于“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句诗,人们可以比附推论到爱情上去,也可直接用到从事教师等职业的人身上,去赞美那些敬业爱岗、勤奋努力的人们,其结果是让人们心遇神悟,感到妙不可言,所以取象思维方式是一种“体悟”而不是“顿悟”。

 取象思维方式与象征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象征是文艺创作的表现手法之一,指通过某一特定的具体形象,以表现与之相似或相近的概念、思想或感情。如鲁迅先生的小说《药》,结尾用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又如杨朔的散文《白杨礼赞》中的“白杨”象征革命根据地的军民等等。可见,象征一般说来,是在艺术创作中以某一特定的具体现象,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感情,而“特定的具体形象”的本身,是一个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的东西,如上例中的“花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再加上限定“坟上的花圈”,便启发读者联想:这需要有人为纪念来送花圈到坟上,再由“夏瑜”的坟,想到革命者后继有人,所以说:“夏瑜坟上的花圈”象征着“革命者的前景和希望”。这个解释,说明象征要放到具体的作品中去,联系作品的主题,让读者把握其象征手法。离开具体作品,单独一个命题也可运用象征这个语词,如“长城象征着中华民族”等等。这样明说的“象征”没有歧义,因而能得到人们的共识。象征虽然是一种艺术表现手法,但其发生的思维方式的支点,我们认为是取象思维方式。因为象征的过程中具有“具体物象”并“靠想象”、“比附推论”出一个结论来等要素,而这些恰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从这点出发,我们认为象征是取象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取象思维方式反映了中国人善于含蓄、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及其对客观事理阐释的思维特点。这种思维方式,充溢着中国人对朦朦胧胧的美感的偏爱,在中国古代哲学、天文学、农学、医学、建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甚至在今天仍然影响着接受中国传统文化熏陶的各民族人民的思维方式。这是易学文化精神及其在现代极具价值的重要部分。限于篇幅,本文仅举古诗当中和现代语言中运用取象思维的例子,说明如下:

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 三岁贯女,莫我肯顾。(《诗经·硕鼠》)

这首诗根据硕鼠不劳而获的属性,通过想象,以艺术形式比附推论出剥削者如同硕鼠,不劳而获,贪得无厌的可鄙形象。

 又如李商隐《无题》中的两句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这是千百年来被人们公认的咏唱爱情的佳句。欣赏这句诗的难点在于“春蚕”、“蜡炬”、“吐丝”、“成灰”,与爱情的关系,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人们通过想象,能得出“到死丝方尽”,“成灰泪始干”似乎与爱情的生发、相恋时的情境,亦或某些心愿等等有相似的地方,让人们比附推论出结论:我爱你到永远。

 取象思维方式在现代诗文中也多有运用,如大家熟知的:“涛声依旧,不见当初的夜晚,……这张旧船票,能否登上你的客船……”,这里的“旧船票”、“你的客船”所蕴含的深意,只能从取象思维方式这个角度去分析,去解读,才可体悟出其妙来。

 现代语言中的“脚上的泡是自己走出来的”,其中“脚上的泡”与“自己的过失”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但靠想象,却能比附推论出:“自己的过失是自己造成的”这一结论。这句话可用在责己、责他等场合,并显得温情、委婉、含蓄。其他如:

 (1)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

 (2)卸磨杀驴,过河拆桥。

 (3)一针不缝,十针难补。

 (4)烧香找不到庙门。

 (5)不给马吃草,却让马儿跑。

篇13

手机(mobilephone,cellphone)是蜂窝电话的另一个俗称,手机从1980年代初推出,十年后迅速扩散到一般用户市场。蜂窝通讯是通讯与电脑结合之后能提供的多种服务之一。无绳蜂窝电话相对于现存有绳电话和无线电话的明显优势就是移动性增加和功效增大。美国着名媒介理论媒介家保罗·莱文森把人的功能分为说话和走路,之前的媒介,即便是强大如电脑这样的传播媒介,几乎把之前人类一切媒介的优势集于一身,但它也没能彻底地解决人类随时随地接收、传达信息的困难。直到手机的出现才从根本意义上把人从机器跟前和禁闭的室内解放出来,过去的电子媒介绝大多数时候是在单向地发送或接收信息,从来没有一种媒介将人的“说话”和“移动”功能整和起来,直到手机的出现才完美的做到了这一点。有了手机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说话和书写、虚拟世界和物质世界任意选择其一,可谓鱼和熊掌都可兼得。

手机在很好地弥补了电脑不足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完善,在和互联网结合后,手机更是体现出它胜过电脑的优势,和旋铃声更加人性化、个性化,既悦耳动听,又避免在公共场合竞相查看是否是自己手机响的尴尬;发短信使人们在接收处理信息过程中不必“说话”,即保护了隐私,又节省了话费;收发电子邮件的功能使人们摆脱个人电脑的束缚;摄像功能使人们能够抓拍并即时把瞬间形象发送给他人;而新型手机甚至可以下载和播放歌曲及电影,几乎囊括了MP3和电影的功能。由此可见,手机几乎把先前一切媒介的功能集于一身,手机更是把电脑的优势自然的承接过来,并更好的弥补了电脑的不足。难怪有人说如今的手机早已超越了作为通讯工具的功能,它还担当起了“第五媒体”的重任。尽管曾经有人质疑过“第五媒体”的说法,但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手机的媒体功能越来越凸现出来,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的这些功能将得到更加完美的演绎。仅就中国而言,伴随着全国第一家手机报的推出,打开了手机进入媒体行列的大门,之后的手机小说、手机电视、手机电影、手机动漫、手机广播等接连不断地出现,手机在不断地寻求和他媒介的结合。它就像一个包罗万象的大口袋,吸纳了传统媒介的众多精华,并正在凭借自身的先进技术优势整合出一个全新的媒介。

保罗·莱文森是美国着名媒介理论家,他在《数字麦克卢汉》一书中提出了“补偿性媒介”(remedialmedium)这一理论:任何一种后继的媒介,都是一种补救措施,都是对过去的某一种媒介或某一种先天不足的功能的补救和补偿。“媒介补偿理论”为我们研究媒介历史以及媒介理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媒介的发展对人类历史进程产生了重要的作用,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对信息、知识、内容有强烈的反作用,它决定着信息的清晰度和结构方式,媒介形式本身就已经改变了人类历史,媒介塑造和控制人类交往和行动的规模与形式。这就是着名的“媒介决定论”,其本质是“传播的主导性媒介影响历史性社会的发展”。

1979年,莱文森提出了不同于麦克卢汉的“媒介决定论”的“人性化趋势论”。莱文森认为,人可以对技术进行理性选择,能够主动去选择和改进媒介。而“人性化趋势论”的提出正是建立在“补偿性媒介”理论的基础之上。他在《数字麦克卢汉》里面说:“人是积极驾御媒介的主人。不是在媒介中被发送出去,而是在发号施令,创造媒介的内容。对别人已经创造出的内容,人们拥有空前的自主选择能力。“这种媒介演化理论可以叫做一种‘人性化趋势’的理论”。“人性化趋势”理论突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认为,人类技术开发的历史说明,技术发展的趋势是越来越人性化,技术在模仿甚至是复制人体的某些功能。不难看出,“人性化趋势”理论在于说明人们可以选择和发展媒介和技术,用以维持生发展自我、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媒介发展到今天,“第四媒体”互联网方兴未艾,手机,被很多人认为的“第五媒体”正粉墨登场。手机对于互联网的优势不言而喻,以往依赖电脑接收、传送的新闻、图象等信息,现在可以用手机来完成。麦克卢汉把电子媒介影响作用下的人类社会称作“地球村”,而真正把村民们从座位上解放出来的是手机,手机在握,“地球村”村民们就可以信步环游全球了。从互联网到手机,可以清楚地看到手机对于它先前媒介电脑功能上不足的弥补,再反观媒介发展的整个历史,任何一种后继的媒介正是对先前媒介的补救和补偿。

麦克卢汉的“媒介决定论”或多或少代表了技术悲观主义,而莱文森的“人性化趋势”理论则代表了技术乐观主义,它强调人可以对技术进行理性选择,能够主动去选择和改进媒介。手机的运用和普及的确越来越人性化、智能化。然而,科学技术能不能始终在人的理性范围内发展,我们还得以手机为例,手机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同时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骚扰短信,摄像头偷拍别人的隐私等等。风靡2004年的国产电影《手机》的导演冯小刚就说过:“朋友和陌生人的手机声常常骚扰人,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产生疯狂的话语泡沫。”这部电影的原着小说作者刘震云也谈到:“手机像手雷,承载着太多的谎言,有可能爆炸,产生强烈的冲击波。”任何科学技术都是双刃剑,都有其为人服务,促进人发展的一面,但其潜在的危机也不容忽视。技术乐观主义是否正确,说到底可以用一个简单的试金石来检验:任何新媒介、任何技术的发展是不是利大于弊。

注释

[1][美]保罗·莱文森:《手机:挡不住的呼唤》[M],何道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美]保罗莱文森:《数字麦克卢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陈龙:《现代大众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