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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名称:
第二条:维护服务的消防工程地址:
第三条:维保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
第四条: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维护内容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范围包括:
系统检测过程中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人员配合,否则出现不可预知的损失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及提供以上服务。
二、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
b、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每年对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做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b、每年对火灾事故广播进行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c、每年对电梯进行强制停于首层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d、每年对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两次。
e、每年进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3)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
(4)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通讯线路、消防主机电源检查及消防主机接地线路的故障的检查
2、消火栓系统
(1) 每月对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进行检查,保证控制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每月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每季度对最不利点消火栓进行静压压力试验。
(4) 每半年对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用户。
(5) 每年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
(6) 每年抽查消火栓的出水情况对重点部位的消火栓每年进行出水检查。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月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检查,保证系统各种阀门处于工作状态。
(2) 每月对喷淋水泵进行启动运转试验一次。
(3) 每月对电磁阀作启动试验一次,动作失常时马上通知贵单位及时更换。
(4) 每季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及时贵单位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及时清除。
(5) 每季度对湿式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泄水试验,验证湿式报警阀的供水能力。
(6) 每半年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7) 每年对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
(8) 每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消防储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压力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贵单位处理。
4、防火分区
(1) 每周检查木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等的完好情况。
(2) 每季度手动或自动启停防火卷帘门、电动防火门试验。检查其性能。
5、防排烟系统
(1) 每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柜、送风阀、排烟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 每半年手动或自动打开排烟阀、启/停送风机、排烟机查看其性能。
(3) 每半年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电动防火阀试验,检查其性能。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 每月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使用状态。
(2) 每月试验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切断电源后是否能正常工作。
7、其它
(1) 每季度检查干粉灭火器的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
(2) 每半年检查消防电源及自动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 每季度试验消防电源末端的切换功能。
三、维护标准
(1) 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2) 维护质量必须符合经双方核定的竣工图纸的要求,并且满足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服务方式 在维保期内,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维保范围内设备统一由我根据要求进行检查、保养。在维护保养期间所更换的材料、元器件、配件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单位承担。
第四条:维护费用:
年月日 至年月日,年维护费为元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该消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护,并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所有供水总闸,压力表及附属组件进行日检,并填写好系统运行日登记表及日检表。
2、甲方一旦发现故障不能自行排除时,应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与甲方联系确认后24小时内,必须派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维修记录,甲、乙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交双方分别存档。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时付给乙方维护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款项,如发生拖欠款项现象,除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外。其间,该消防维护服务的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工程的全部消防图纸资料及有关设备的材料,以利乙方能顺利地进行维护。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维护细则定期进行月检、季检、年检,同时对工程范围内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注:年检和季检的当月不再进行月检)。
2、乙方在月检、季检和年检的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做出维护报告书,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由签字后存档。在不定期巡检期间,若甲方通知乙方到现场,乙方两次不按时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消防工程维修服务合同的期限及付款时间:
1、消防工程维护服务合同期为一年,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维护保养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该合同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2、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50%维保款,待维保期满后十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第七条:其它
消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需更换设备、零配件、材料单价,由乙方承担。设备购买原则上由甲方自行解决,甲方亦可委托乙方购买,其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
篇2
消防维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单位名称:(章) 泰州壹壹壹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法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詹圣富
联系人:
电话:0514-86513866
电话:
急修电话:13952610602
传真:
传真:
联系人:高经理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78204048@qq.com
一、商务条款
为保障甲方的消防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质量及延长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通字[1996]21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合法资质及能力,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期限
1、此合同的服务期限:2020年11月 2 日开始至 2021年11月 2 日止,合同期为1年
合同期满,如乙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甲、乙双方商定合同的延续或终止。
2、试用期三个月,若消防维保效果经甲方考评能够达到甲方的要求,将视为试用合格。若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但甲方需提前15天将解除合同决定书面通知乙方。
二、合同价格
1、一年维保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即¥ 元(小写)。
2、该价格为乙方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即技术指导及培训费、消防维护、保养服务费,以及300元及以下材料费用(300元以下配件免费更换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等所有费用(除人为因素、故障、不可抗因素)、税金等其它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超出300元单价的零部件按市场单价8折优惠执行。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3、该价格为乙方现场充分了解各消防的运行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甲方批准。
三、付款方式
1、每半年支付维保费用,支付前乙方需提供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记录经甲方安保、工程部确认签字。
2、合同付款凭甲方代表人员确认的文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季度付款(如维保质量评估有扣款项,需予以扣除相应维保款)。乙方同意甲方将合同款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乙方应保证账户的真实有效,因账户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户名: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银行江都龙川支行
帐 号: 90280188000071441
所有付款须开具正规发票,发票出具:江苏扬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业发票)
所有付款须开具有效、合法的正规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在支付各期费用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及其他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二、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乙方维修保养人员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派出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资格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工作,该人员具有合法的资质及履行本合同所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乙方委派不少于一名消防维保技术人员,负责甲方合同项目的维修保养工作,维修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社保清单、签名对照表、资质及单位授权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于本合同生效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2、 乙方公司需保证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报修电话畅通,在接到电话紧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并及时排除,不得以非工作时间为借口推诿不赶到现场,乙方应与其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乙方委派人员在甲方场地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3、 按合同的规定,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下月维修保养计划及相关配件更换目录。
4、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率达98%以上,有关维保要求及验收等内容必须由工程部、安保部审核。
5、对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每周例行检查及故障维修,每月进行一次月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季检,检查内容详见《月、季检查表》、《消防设备设施维修更换记录》,检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会同甲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消防月度维保报告,每个月出具一次维保报告,每年12月31日[或合约结束前半个月]前出具一次全年整体维保报告,供甲方备案。
6、新旧维保单位交接时,须出具正规交接报告,明确问题和费用,且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将视为免费维保内容,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的紧急维修制度,在接到电话紧急故障通知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有关消防设施的故障并及时排除,
7、当消防设施出现严重故障不得不停用时,应会同甲方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系统的运行。
8、维保期内,若需要对消防设施进行变更改造,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技术支持、电子文档,并保证符合消防规范及通过消防验收。
9、进入维保期后,乙方将对甲方所提供的消防系统图纸及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资料进行修改,对缺少的资料由乙方予以补齐。
10、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协调诸如消防报审及报建等事宜,但所需的有关材料必须由甲方负责提供。
11、乙方在保养期间,负责免费清洗维保合同范围内影响正常使用的探测器及模块。
12、乙方应保证甲方合同条款中所有维修保养项的24小时正常运行和使用。
13、乙方按市消防局的最新要求对合同内的消防系统进行维保。
14、乙方承诺:针对甲方各门店前期遗留的设备故障和存在的问题,在合同签定后两周时间内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方案及材料设备报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于两周内解决前期遗留下来的线路和设备故障,全面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乙方承诺对甲方各门店前期遗留的设备故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免费维修、调试,需要更换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
15、乙方应在维保期结束前的三日内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技术交底。
16、乙方必须现状接受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场地,否则视为违约。
17、培训:
乙方有义务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对甲方相关技术、保安及客服人员的集体技术培训,甲方负责统一安排人员、地点。
18、乙方须提供相应施工资质及团体保险信息,并为派驻甲方施工人员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作业资质等基本信息及因公司派遣而来到甲方施工,如中途人员变动也应出具书面文件提供新来甲方施工人员的上述信息。所有施工人员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乙方应对此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部分维修保养内容和要求
1、消防系统设备(施)维修保养的内容:
1.1、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池出水口第一个闸阀到末端为维保范围. 【因部分门店系统老化,维修范围不仅限与此,维保方应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进行维保】。
消防水泵房 【应急照明、通讯电话、防潮措施、操作规范流程、标识等】
自动喷淋系统【(或干式、干湿式)报警阀、配水管网、控制信号阀、喷头、信号蝶阀、水流指示器、喷淋管道系统、洒水喷头、程压装置、消防水箱及贮水池、喷淋主泵、湿式系统末端泄水检验装置、水泵接合器等】
消火栓系统 【市政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管网及控制阀门、消防栓加压泵、消防栓箱、水带,水枪、启泵按钮、水泵接合器等】
室外消火栓 【栓头、泄压阀、取水、净水、储水、输配水和火场供水】
消防稳压系统: 【稳压泵、吸水口、气压罐、压力阀(表)、管道、控制箱、闸阀等】
1.2、 消防风系统:甲方只提供风机控制箱的动力电源,二次回路电器元件为维保范围
排烟风机 【风管、道系统、防火阀、风口、执行机构等】
正压风机 【风管、道系统、防火阀、风口、执行机构等】
1.3、 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统设备设施防火门
防火门 【闭门器、防火门】
防火卷帘门 【导轨、卷帘电机、卷帘控制箱、按钮、手动装置】
1.4、 消防电气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编程、CRT图文系统、火灾探测器、智能模块、手动报警按钮、警铃】
联动控制系统【联动程序、联动启动喷淋、消火栓、联动启动送、排风机、气体灭火反馈运作信号、联动控制电梯、空调、照明、强切非消防电源、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疏散逃生系统设备设施、联动控制声光报警、联动事故广播】;
消防广播系统 【节目源设备、信号的放大和处理设备、传输线路和扬声器系统】
消防电话系统【消防电话控制器、电话分机等】
消防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应急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疏散地贴、蓄电控制系统等】
2、消防系统设备(施)维修保养要求
2. 1 维保工作周期、计划、进度保证措施、方法、技术措施及维保人员配置、安全文明保证措施等;
2. 2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措施及承诺、维保档案管理、培训计划等;
2. 3 通过消防年检;
2. 4 每月提供月度保养情况报告及月度检测报告;
3更换材料、设备的供应
维修保养中发现需更换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并出具相应的故障原因分析和检测报告,且乙方应给与甲方常用设备设施最优惠的价格,优先供货(设备紧缺、停产等因素应提前告知或按常规备货),所需材料,乙方承诺对单品单价300元以下的材料免费更换,每个项目每年累积维修材料在10000元(含)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仍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提供故障(正常维修)处理中更换的常用设备、材料价格清单,由甲方签字确认。
第三部分甲方代表和甲方责任
1、甲方代表作为受委托的人,应对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提出的合理问题及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和解决,应对维修保养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签字确认,但是,相关文件必须经甲方加盖行政章后,才能对甲方产生约束力,才能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2、 甲方代表的任命名单应在合同生效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3、 甲方责任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水、电供应;负责提供维修保养所需的垂直运输;负责通知楼宇住户(租客)有关维修保养的工作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负责协助乙方进入安装有消防系统的室内;负责加强维修保养期间的巡更,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四部分违约和索赔
1、违约
1.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1.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位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2、索赔
2.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加盖甲方行政章的甲方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全额发票、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后30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应按同期存款利率的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乙方接到通知十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的事实、事由和金额已被乙方批准;
2.3、在合同履行中,若因非甲方原因致使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维修保养义务或发生事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4、甲方按照附件《消防安防监控维修保养考评表》每月对乙方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乙方按约定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
第五部分安全工作
1、乙方应按安全工作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操作者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及对甲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公安消防局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在动力设备、易燃易爆和贵重的设备房间中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商定具体工作时间。甲方应派员工在现场监督和协助乙方进行有关工作。如乙方擅自在上述场地施工未告知甲方或违反安全规定施工,造成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有毒有害或者危险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施工人员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部分合同特别条款
1、乙方办理乙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建筑物的保险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协助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3、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要求,保证安全、合法、守约的履行本合同,若因非甲方原因,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或乙方自己遭受损失等情形,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解决相关纠纷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费用(若有),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若有)抵扣相关费用。
三、通用条款
一、合同的终止
下列事件发生时,乙方在此合同中所负义务将停止。终止后所有的费用将停止支付,但终止前合同发生的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1) 当甲方提出建筑物的业主和收益人有所改变时,并且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
(2) 如果乙方被迫,自愿或由债权人提出破产(合并或重组除外)或无力偿还一系列的债务时。
(3) 当甲方消防设备出现故障时,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派人维修,如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在3天内无法修理好,(特别情况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乙方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并甲方书面多次(三次以上)提出仍未纠正时。
(5)甲方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前终止时,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二、保密条款:
乙方就可能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进行合作事宜,在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并获甲方认可的情况下,自甲方处获得相关文件、信息(下称“商业秘密”),以便乙方对交易项目做出具体评价。甲乙双方就相关交易事宜的保密职责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保密责任的范围:
作为甲方提供此类信息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数据、报告、图纸、合
同、说明及记录,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商业秘密”;乙方同意有责任保证“商业秘密”不会被用以伤害合作利益,乙方同意评价数据将会被独立用于上述目的;乙方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不包括如下信息:
1) 这些信息已经被公布;
2) 或者在被提供之前这些信息乙方已经拥有;
3) 或者这些信息由乙方独立获得;
2、保密责任的期限:
自乙方在知悉此类评价数据信息之日起直至达成交易协议并成为公开信息为止;若双方
未能达成交易意向,则乙方的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1) 假如任何此类信息可能会被披露给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及顾问代表,他们因为要评价甲乙双方之间可能的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类信息,乙方应通知该等人员这些信息的秘密性质,并由乙方指导秘密处理此类信息,并确保在该协议下该等人员与乙方负有同样的责任;
2) 除对为交易事宜之目的而需要知悉此等保密信息的乙方董事、雇员和专业顾问[及/或乙方的关联方及他们的人员]披露商业秘密之外,任何此类信息的披露必须在甲方的书面同意下才能进行,乙方要对其人或雇员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负责。
3、甲方努力提供甲方所知的有关乙方调查目的所需的商业秘密信息,并对商业秘密数据的
准确性作出承诺。
4、在保密期限内,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或乙方的雇员、委托人或顾问未经甲方
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泄露乙方获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应向甲方承担因乙方过错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5、除非法规、政府或者法院的要求或者本协议对方的同意,本协议一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单位、政府机构披露、泄露商业秘密;本协议各方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围内披露商业秘密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 经本协议各方共同同意的披露;
2) 本协议各方内部为参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而向必须获得上述商业秘密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雇员进行的披露;
3) 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4) 在必要的范围内,并经其他合作方同意,为咨询专业问题而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的披露;
5) 上述许可的披露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上述商业秘密的人士或机构保守秘密;
6) 本协议一方按本条披露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三、反贿赂条款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包括乙方的维保人员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乙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乙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四、通知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送达是指收件方收到并签字确认;
2)、如经特快邮递服务公司传递,为向速递服务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2、如由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
五、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生效、履行、解除等所有事宜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生效及其他
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 消防维修保养 ,具体整改内容见合同后附清单,根据消防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及有效的相关修改文件和消防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三条 工程承包方式:釆用乙方全包干方式
第四条 工程造价:
1、合同工程总价为 万元( 大写: 万元整)包干价,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费用。
2、消防主机主板更换 万元(大写: 贰万 元整),由乙方负责购买。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万元( 元整)
第五条 工程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消防泵房水糸统和消防报警糸统整体联动 年 月日前完工,附件中其余项目 月 日前完工。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支付方式: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
2、支付时间:施工进场后一周内支付 工程总款的 % 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并且双方办理竣工决算后七天内;甲方付至决算价的 % ;余款%作为乙方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xx年版) 合同编号: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xx.《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xx.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交工时间竣工。应整理书面竣工报告、施工资料、竣工图纸及消防系统技术资料在竣工验收时送交甲方。
第八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
1、向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
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责任:
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采购,并按所提供材料的相关规范提品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同时,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提供的材料送交质检部门抽检。
2、本工程消防系统所需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购买,并负责安装调试。
3、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返工、修改,其费用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因甲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5、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乙方在施工期间遵守甲方关于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围栏设施,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客问题; 不得毁损甲方财物。
6、乙方安全措施切实可行,安全器械和工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过往行人安全.造成任何事故和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身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完工验收前,必须做到三清:“场地清、工具设备材料清、人员清”。
第九条 质量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时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若工程质量问题属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负责。属甲方原因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烧坏,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3、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达到 次/月,以书面记录材料为准。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 %的劳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维保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确保西安汉庭连锁酒店(以下简称甲方)所属的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各系统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甲方与西安天河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本合同确定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合同范围:
本合同确定的系统范围是: 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淋、 消火栓等系统及相关的消防设施。
二、 工程所在位置:
三、 甲乙双方的职责范围:
1.甲方的职责:
(1)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工作条件。
(2) 甲方将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执行本合同相关事宜。
(3) 甲方在乙方进入现场维护保养时予以监管与协作。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维保区域内的系统设备清单及相关资料。
(5) 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与额度付款。
(6) 甲方按合同承担“有关双方系统零配件维修更换清单规定”中的甲方相应承担的责任。
2.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按合同规定,每月对设施、设备巡查二次(共计24 次) ,查看是否有损坏、漏 水、漏气等现象。每两月进行一次联动动作检查。
(2) 为确保甲方消防安全,对甲方维保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确保系统100%正常运行和设备100%完好率。
(3) 乙方每月次现场维保后,应将由甲方主管专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案。
(4) 系统发生故障需排除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予以排除,恢复正常工作。
四、 关于系统零件更换的责任界定:
1.系统零配件故障凡可以维修的乙方应尽力维修,继续使用。
2.凡双方确认经鉴定实在修不了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更换,由甲方确认后负责购置。
3.以上更换零配件经双方协商,可由甲方委托乙方购置。也可由乙方提供零配件规格, 型号、品牌、厂家的信息,由甲方自己购买。乙方负责安装修复。
五、技术要求:
1.确保消防各系统正常运行,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确保系统性能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 (按现有的消防法规要求执行)
3.确保系统的各个相关设施完好,可靠。
六、合同付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年维保费采用包干的方式计价,每年合计总维保费¥8000.00 元。
2.维保费用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即: 第一月次维保后支付费用¥3000.00 元; 第二次在半年末支付费用¥3000.00 元; 第三次在年末支付费用¥20xx.00 元;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有一方拟解除合同, 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告之对方,并说明原因。
2、如因维修保养不及时或者不认真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消防主管机关责令整改、处罚的情况出现,则一切罚款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其它约定:
1.本合同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审定同意签认后执行。
2.乙方提出的替换备件,由甲方认可后安排购买。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需重新续签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消防维保合同范文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合国家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一、 检测维修保养工作
1. 乙方负责在合同有效期内定期对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
2. 检测维修保养内容包括(自行选择):
A. ☐消防供配电设施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D. ☐消防供水设施 E. ☐室内消火栓系统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统 G. ☐水喷雾灭火系统 H. ☐细水雾灭火系统 I. ☐气体灭火系统 J. ☐泡沫灭火系统 K. ☐干粉灭火系统 L. ☐机械排烟系统 M. ☐机械送风系统 N. ☐消防广播系统 O. ☐消防电话系统P. ☐消防电梯 Q. ☐防火分隔系统R. ☐安全疏散及应急照明系统
二、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检测维修保养期间由甲方负责提供原消防设施的有关图纸资料。
2.甲方负责系统的日常值班、巡查、建档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故障情况记录。
3.甲方负责提供图纸资料不全或有误、情况介绍不全或有误,造成乙方检测漏项或者失误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维护保养现场各部门的协调,并派专人协助乙方掌握、了解甲方维护保养消防系统的性能与存在问题,提供检测、维修、保养所需水、电、气等必要条件,并全程配合乙方确保维护保养工作顺利进行。
5.乙方检测出损坏的消防设备后,由乙方负责提供所需设备(器件)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甲方负责核准审批或由乙方代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6.甲方应保证其各项责任的履行,由于甲方原因影响检测、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乙方对消防系统设备的更换、维修将另外收取工时费用。
8.该消防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使用、监控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根据提供图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国家标准GB25201——20xx《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中相关的规程及标准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系统的日常检测维修、保养工作;定期对甲方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检测,并提交给甲方检测报告。
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甲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回访,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托的项目。
3. 乙方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联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可选择):A. ☐消防供配电设施 B.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D. ☐消防供水设施 E. ☐室内消火栓系统F. ☐室外消火栓及消防炮系统 G. ☐水喷雾灭火系统 H. ☐细水雾灭火系统 I. ☐气体灭火系统 J. ☐泡沫灭火系统 K. ☐干粉灭火系统 L. ☐机械排烟系统 M. ☐机械送风系统 N. ☐消防广播系统 O. ☐消防电话系统 P. ☐消防电梯 Q. ☐防火分隔系统R. ☐安全疏散及应急照明系统
4. 检测维修保养期内系统如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到场查看测试,并及时消除故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存在一般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维保要求后 小时内到场维护保养;存在严重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紧急维保要求后小时内到场维护保养.。
5. 乙方应保证其检测维修保养的系统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因乙方原因质量达不到 合同规定标准,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返工。
6. 凡乙方在检测维修保养中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质量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 在检测维修保养过程中,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8.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消防部门的年检合格审批。
三、合同期限
维修保养时间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有效期 个月。
四、合同款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
每店每年维保费用共计 RMB: 元 合同费用共计 RMB: 元人民币大写:
2.合同款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 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 %,即RMB: 元,合同期结束后 工作日内甲方付清 %余款即RMB: 元。
3.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如工作量发生变化,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五、争议解决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 )方式解决。
1.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篇4
一、合同标的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其在用的营业厅xxx牌空调系统提供有偿的维保服务。维保范围为:主机、末端、整个系统的维护保养。
其中包括:营业厅1楼主机2台、末端10台;营业厅主机按 元/台计收维护费,末端按 元/台计收维护费。以上合计,年合同总价为 元整。¥: 元
二、维保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付清全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四、维保服务标准及内容:
严格按照xxxx空调系统维护保养手册,进行空调维护保养。
具体内容如下:
1、空调末端系统每年夏冬之初进行一次杀菌、消毒、净化处理,去除微生物滋生,消灭细菌根源,使风机所送调节风符合空气卫生标准。
2、主机系统及管线每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
电气 检查坚固接线接头 主电源
控制电源
压缩机电动机
排风机电动机
测量绝缘电阻 配电线缆
电加热器
压缩机电动机
排风机电动机
测量直流电阻 各种传感器
电加热器
压缩机电动机
排风机电动机
正常使用时检查温度及压力 压缩气缸
蒸发机进出水
冷凝器进出水
压缩机进出冷媒
正常使用地检查电流电压 主电源
压缩机电动机
排风机电动机
控制电源
正常使用检查开关阀门 温控开关
水流开关
排气阀、补水阀
室内风道检查修补 每年一次
梳整肋片 每年一次(换季时)
清洗肋片 每季一次
清洗过滤器 每年一次
更换系统循环水 每年一次
五、甲方责任:
1、为乙方出入空调维保工作提供方便。
2、提供完整的空调技术资料。
六、乙方责任
1、严格按公司空调维保手册向甲方提供空调维保服务。
2、接受甲方监督,确保服务到位。
3、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
4、更换的故障零配件交甲方检查,维修只收配件及材料费,配件价格详见配件价目表。
5、每次维修必须有维修单,并报使用部门及物业部门签字确认;合同外产生费用的维修项目需动力分部签字确认。
七、合同终止:
a、在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甲方提供有关产权变更证明。
2、维保项目没有按期、按质全面履行超过一季,并经xxx市权威鉴定确实存在问题。
3、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
b、在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1、业权变更。
2、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
3、如甲方陷破产、清盘(合并或重组除外)或未能偿还应付的债务。
八、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xxx元整。并付清所欠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2、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九、其它约定事项:
1、空调维修如果更换零配件xxx元以内费用由乙方承担,xxx元以上由甲方承担。
2、如果因第三方修理空调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成立,并依法生效。
甲 方: 乙 方:
篇5
一、再保险合同的界定
(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虽种类繁多,方式互异,其本质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索的必要。有关再保险合同属性的主要学说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分担危险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说认为就其经济机能而言,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由于危险分担之结果,在利害关系上有共同性,和合伙之性质相似。易言之,再保险合同之当事人,就危险之分担、利益之获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结合,无异合伙。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不论比率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均由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负给付之责,正如合伙债权人对合伙体请求履行合同之责。至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均由再保险合同决定,如同合伙合同中约定出资额的多寡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此说为德、日、法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69页。)笔者以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当事人互约共同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合同,亦即必须有共同之合伙财产,当事人亦须以经营共同事业之意思而订立合同。而事实上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并无共同出资,且订立再保险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经营共同事业,加之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系两独立的法人,各为合同之主体,并非两者成为一合伙体,故再保险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见解还有保证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和保证契约从属于债权契约而存在,两者有相似之处,故认为再保险人类似于保证人之地位,若担保保险人于事故发生时拒付保险金,将由再保险人代负履行之责。)转让理论(注:此说认为,原保险人将其对原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移转给再保险人,亦即契约主体的变更。)及委任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人是受原保险人之委任,处理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险的各种方式观察前述理论,发现其均难以自圆其说。以比例再保险为例,原保险人将所承保之危险按一定比例分出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危险,这并不能使再保险人立于保证人的地位,进而代原保险人履行合同。而转让理论对比例再保险似可圆满解释,但对溢额再保险则无法自圆其说。另外,订立再保险合同后,原保险人仍须处理理赔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险人处理,故委任理论亦无法妥善解释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2.保险合同说
由于再保险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应从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间的合同内容加以观察。由此可以发现,不论比例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合同,均系由原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费,而由再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双务合同。此合同的内容和保险合同的内容相一致,故再保险合同应为保险合同无疑。唯其属何种保险仍有以下争议:
(1)原保险合同说。亦即同种保险说、继续说。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继续原保险合同而来,两者并无二致。因再保险之成立和否,仅视原保险是否存在,而其实质内容仍以原保险合同之内容为基础,亦即认为再保险合同系由两个团体承担同一危险,而构成同一利害共同体,再保险人赔偿义务和原保险人赔偿义务同时发生,再保险和原保险属于同种保险。故原保险合同若为财产保险,则再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为人身保险者,再保险合同仍不失为人身保险。因为其保险标的并未改变。(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探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47页。)
(2)责任保险合同说。此说认为,再保险系基于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责任,而以填补此种给付为目的之一种责任保险。因责任保险合同所保险之对象,并非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致之财产损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负债务之增加或扩大,所保护者为消极之保险利益,亦即一种不利之关系。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的保护,正是其依原保险合同所负之赔偿责任,故其性质应为责任保险。换言之,不问原保险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再保险均属责任保险。(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综上所述,有关再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仅有两个条文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这是我国法律对再保险合同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法律条文所称“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至少有以下两层含义:其一,不论原保险合同为寿险或非寿险,再保险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础之上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二,再保险之特征为责任转嫁或分担。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再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但从国家立法宗旨和当事人缔约目的观察,此种合同在性质上当属责任保险合同无疑。
(二)再保险和相似制度的比较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较和再保险相类似的制度-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之间的差异。
1.再保险和共同保险。共同保险(co-insuranc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再保险和共同保险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平均风险责任、稳定保险经营的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数保险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属横向联系和原保险,且为原保险的非凡形式;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而再保险是保险人同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更加细化。从历史沿革来看,共同保险的产生早于再保险。但由于再保险的融通性高且运用方便,现代保险实务中普遍采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方式。而最近的发展结果表明,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并非背道而驰,反而渐趋接近,呈出现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和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之“互化”趋向。尽管如此,两种制度间的差异仍较明显。
2.再保险和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虽和再保险一样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从缔约动机上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强平安保障,恶意投保人则往往在于图谋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乃原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所负责任,所做出分散危险的制度布置。从告知义务的履行事项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则应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从超额部分保险的效果来看,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再保险中则可就超额约定再保险合同。总之,再保险和重复保险为两种不同的保险制度。
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属私法上债权合同之一。基于债权合同之“相对性”,可知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乃两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关系,自应依个别独立之合同决定。况由再保险的种类亦可知,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为两个独立存在的保险合同。以溢额再保险为例,原保险合同的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合同的事故尚未发生,故再保险人不须负理赔之责。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依原保险合同对原被保险人负责,再保险人依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负责,两合同各自独立,合同的权利义务亦不相牵连,在学说上称为再保险合同之独立性。
(一)赔偿请求权之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既为两独立合同,故原则上,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合同之再保险人间不生任何权益关系。(注:参见梁贤宇:《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83页。)基于债之相对性,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当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故《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此,被保险人仅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依民法之规定,代位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学者主张仍应该属于原保险人,原被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而仍和其他债权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偿。但新问题是若原保险人破产时,再保险人之给付仅成为破产财产,原被保险人亦仅参加破产程序,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这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不甚周全,故引发我们思索是否应赋和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直接请求之新问题,此容后述。
(二)保险费请求权之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原投保人和前者无涉,故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此从合同效力相对性之原则即可推论而出,《保险法》第29条更明文强调其旨:“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比例再保险之保险费固以原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但溢额再保险的再保险费高低和原保险费全然无涉,自不能由再保险人径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保险费之给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乙再保险人,亦甚繁琐。就再保险人而言,不仅无原投保人之完整资料,且空间距离较远,又无业务往来,直接收取不仅困难且不经济。为求运作之经济便利,仍应遵循各保险合同的分际,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原保险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此为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三)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之赔偿义务,应依原保险合同决定。不论其是否办理再保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负理赔责任应无疑问。再保险的运用,对原保险人而言,虽有增强保险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认为,再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将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换言之,原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再保险合同之影响,故《保险法》第29条非凡明文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此为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三、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
再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虽为两独立的合同,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若干关联。以下笔者从两保险合同相从属的角度,来观察再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关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运原则
再保险合同虽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之外,然实际上两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险合同不能脱离原保险合同而存在,原保险合同有赖再保险合同分散其所承担之危险。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其保险上的命运(insurancefortunes),即和原保险人相随和共,(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向和型态探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2页。)此即所谓同一命运原则(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国际惯例上,共同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内,和原保险人同一命运。”(注:胡炳志:《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因此,原保险合同之无效、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68年版,第53页。)因为原保险合同若无效、解除或终止时,再保险合同将因无保险利益而随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险之情形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对于溢额再保险适用和否,则因情况而异。假如赔偿款未达到起点额(priority),再保险人不必负任何赔款之责,自不涉及同一命运原则;倘若超过起点额,则再保险人须负赔偿责任,则有同一命运之存在。因此,同一命运原则在比例再保险中数量上为无限制(unlimited),在溢额再保险中则有数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请求权的赋和
在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部分,我们已经虑及,该项独立性对原被保险人的保护未必周到,因而应当考虑是否打破独立性而赋和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以下乃从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属责任保险的本质上着手,寻求赋和其直接请求权的正当性。
1.由再保险之目的和效能观察。如前所述,再保险原为保险人考虑自身的承担能量,而决定将其保险业务转保或分保和他保险人,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变化。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保险业所承保之保险金额随之增大,危险的分散和平均化愈显重要,再保险将一家保险公司所承保之危险,转嫁到多家保险公司负担,成为网状。若遇保险事故发生,由众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藉以减少自身责任以求经营之平安,因此再保险除对原保险人有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加速业务发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险人应依再保险合同之订立而获得加强平安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险论》,台湾三民书局1972年版,第51页。)欲使原被保险人之平安得以周全保障,应赋予其对再保险人直接之给付请求权,以避免当原保险人破产时其只能处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参和分配的窘境。故虽有《保险法》第29条之明定,笔者仍主张再保险人和原被保险人之间虽无合同当事人关系,但可于再保险合同中,订明再保险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险人负责。此虽违反《保险法》第29条之强制规定,但此项约定因有利于被保险人,应属有效。此也符合保险立法的现代精神和原则-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保险法”第54条规定:“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为实例。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使之获有双重保障,但不得有双重赔偿,以免不当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见,对原被保险人赋予直接请求权,不仅并无违反再保险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达成再保险之目的和整个保险制度以保护被保险人为中心之意旨,殊值赞同。我国理论和立法应加以引进和确认。
2.由责任保险的观点立论。再保险的性质属责任保险已如前述。有关责任保险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可行性,法学界有两种观点:(1)否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乃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对保险人当然无请求权可言。(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探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120页。)日本等国立法采此说。(2)肯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应负担损害填补之义务。填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以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为要件,在其保险额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其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法律责任确定时,以损害赔偿额为限,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其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法律上责任发生已确定时,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当被保险人因无资力而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时,空有保险救济却无法运用;第二种方法有被保险人将已领取的保险金未对第三人赔偿而转向他处消费的疑虑;基于保护第三人之政策观点,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实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保险法》第49条在立法上亦采此说:“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笔者认为,从责任保险的目的来看,责任保险即在于求得被保险人责任之免除。对第三人赋予请求权,使保险人直接对第三人为给付,符合责任保险的目的。因此,肯定说有其合理之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虽无法否认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险合同中之当事人,但学说和立法例均试图赋予其对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再保险合同既属责任保险,同时再保险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险人之平安保障,使其损害得到充分补偿和利益获得充分保障,故将上述对责任保险第三人赋予请求权论理类推至再保险,使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亦有直接之请求权,应属可行。
(三)代位权追偿所得之摊还
代位追偿为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为保险合同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代位权,这是因为:一方面要使侵权行为人等应负责之人,不因被保险人有保险就免除其损害赔偿之责,亦即要求对危险事故发生应负责之人,负终局责任;另一方面不让被害人因保险理赔和侵权行为人等之损赔,而获得双重赔偿,产生不当得利之新问题。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亦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再保险人于理赔后理当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此,则使再保险人得以追偿所得,降低理赔金额,进而得以降低再保险费,使原保险人乐于分保,原被保险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险的非凡性,运作上是否和一般损害保险有所不同?以下仅探索再保险中代位权之行使范围及其实现途径等相关新问题。
1.代位权之请求范围。一般而言,保险人之代位请求范围,以其所支付之赔偿金额为限。具体到有再保险之保险人时,其所能请求之范围,究竟是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抑或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之余额?法学界和保险实务具有不同见解:(1)保险人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的余额。此观点以为,保险人的代位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人因事先已布置再保险来分散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责任因不同的再保险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数额分散至再保险人,故实际上,原保险人只负担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险人理赔后,尚可向再保险人请求摊付再保险之部分。保险人既未负担全部责任,自亦不能代位请求理赔金额之全部,否则将造成原保险人之不当得利。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判例上即采此观点。(2)保险人可请求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此观点以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求应负责之人尽其赔偿之责,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险人之不当得利。然而,若原保险人只能代位请求其实际负责之部分而非理赔总额,则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险人布置再保险而获得利益可免部分责任。因布置再保险而使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成为实质的受益人,岂不荒谬!(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9页。)为求侵权行为人尽其应负之责,应让原保险人代位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之全数,再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依其应负责之部分,分别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权行为人负其应负之责,原保险人又不致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人因代位所得之补偿,可降低其损失额,对再保险制度的发展,实属有益。对原保险人而言,损失额的减少,进而得以降低保费,亦有利益。对此笔者以为,以后说为当。同为侵权行为人,其因侵权行为所应负之责,不应因被害人之保险人是否参加再保险而有所不同。依国际惯例,“再保险人对于赔偿及理赔费用,依其再保险成分负责任,但对该项赔偿之救护或追偿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权利。”(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向和型态探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4页。)因此,不论理论上或实际运作上再保险人均应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说见解,原保险人只能请求自负理赔责任之金额,忽视了再保险人之权益,则再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
篇6
法定代表人或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如北京户籍、非农业户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家庭通讯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配偶(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经协商一致,确立劳务合作关系,自愿就具体劳务内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是建立在地位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劳务事项达成的劳务协议,双方仅仅是劳务合作关系,非雇佣关系。本劳务合同期限为 (月/年),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乙方享有优先继续合作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承担甲方厂区及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服务。
1、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卫服务过程中,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保持个人卫生和身体健康,保持个人良好的仪表仪容。
2、严格执行甲方公司的门禁管理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3、按照班次对厂区和办公区内进行安全保卫巡逻,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纠正或
报告给甲方管理人员。
4、协助查处甲方公司范围内的违法、违纪事件,提供违法、违纪线索。
5、对进出货物进行复核。
6、按照甲方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员工的着装、工牌佩带等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纠正。
7、负责甲方外来访人员的身份核实,与被访人联络后指引接待服务。
8、负责甲方公司周边治安秩序的整顿和维护服务。
9、提高自身安全保卫服务技能,进行日常的保安技能训练。
10、其它:
第三条须达到的劳务要求:
1、为便于双方合作完成劳务内容,甲方会将劳务时间安排、劳务附属条件配臵、劳务内容、劳务内容完成时间、需要达到的技术参数或标准等方面告知乙方,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和配合,以便很好的完成劳务内容。
2、甲方根据劳务内容可以提供必要的条件、设施、场所、用具让乙方完成劳务。
3、乙方在劳务期间及非劳务期间,不得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以至于影响甲方及甲方员工的正常工作。非劳务服务时间段,乙方自由活动,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内休息,但不得在甲方办公或厂区内闲逛。
4、其它:
第四条乙方提供劳务方式为:以乙方的知识、特有技能、服务提供劳务,因为双方系合作关系,乙方不得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本劳务协议。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资料;甲方的所有客户信息;甲方未公开进行中或计划谈判的投资项目信息及资料;甲方相关科研项目信息;甲方技术配方、技术秘密的信息及资料;因乙方劳务范围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及资料、甲方所有其他的非为业内同行所知悉的信息及资料等。
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进货渠道,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除了劳务需要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让他人利用或对他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果使用、发表、泄露有关甲方商业秘密将使甲方的业务及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在劳务合作期间,应尽其最大努力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此种保密要求不受时间限制;只有法庭判定应当公开的信息或甲方已经通过纸质媒体公开该信息。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以现金方式,按照 标准,在乙方完成劳务内容后 日进行支付或按照 方式进行支付。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终止本合同协商一致的;或一方提前一周通知对方解除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乙方的健康原因已不适应该劳务服务的;
4、一方不能按时完成劳务内容的或达不到劳务标准的,一方可以提前3天通知对方解除该劳务合同。
第九条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有义务在一周内将有关劳务内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交接或赔偿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乙方在劳务过程中,应持必要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保持身体健康,避免劳务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并为此负责。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的伤害,甲方按过错
的程度,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乙方在非提供劳务时间段,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任何争议,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附件如下: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劳务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卫劳务承包合同范本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保安服务工作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要求
乙方在甲方的具体指导下,并在甲、乙方指定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安全服务,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聘用保安人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1.甲方向乙方聘用保安人员_________名,并经乙方确认。
2.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保安人员服务地点位于:_________。
4.在事先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保安的分工。
三、保安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保安服务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月,共计_________元。该费用为乙方向本合同所指保安人员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员的工资、个人保险、生活补贴、劳保用品费用、着装费用等。甲方无需向保安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保安服务费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以转帐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上述保安服务费。
额外保安服务费标准:视情况不同,凡超出本合同第一条工作要求的服务,均视为额外保安服务,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保安费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额外保安服务费。
额外保安服务费付款方式:待事态消除或缓解,基本处于正常状况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且包括食宿。
2.甲方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
3.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往甲方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继续工作的保安人员。
4.甲方应提前至少两(2)小时提出额外的保安服务的要求,并以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保安费用的20%25%的比例支付额外保安服务费。
5.凡因甲方本身原因,致使乙方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保安人员合理的休息,休假时间。如出现甲方与乙方保安人员因工作发生的各种争执,甲方应与乙方直接协商解决,否则,乙方不承担其项下的任何责任。
7.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准则的规定,凡属甲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过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并实际赔偿因该过错对乙方及其保安人员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
1.乙方的保安人员有权对甲方指定区域的人员及其财物等提供安全服务。
2.乙方应当保证其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并应努力保证安排同一保安到甲方工作的连续性。
3.乙方负责办理保安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险。
4.乙方负责保安人员的培训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以达到乙方的要求,相关岗位应持证上岗;并且合理安排保安人员的再培训。
5.乙方的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但有权对甲方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甲方应认真研究改进。
6.甲方指定区域的人员受到威胁时,如遭受人身伤害等,应积极协助甲方人员脱离危险,及时采取解救措施,使损失或伤害减至最低限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警。
7.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着装整齐、精力充沛、处理问题应当果断、迅捷、并有一种专业、谦恭、及时的态度。禁止在工作期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定期回访,认真听取甲方对保安工作的意见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将整改的结果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反馈。定期回访应为每一季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
9.在甲方认为某个保安没有适当履行职责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到场地报告,弃职,不全面或不适当的背景调查等),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选派一名更有经验和培训经历的人来替换保安,但不得向甲方提出费用要求。
10.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保安人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更换。
五、保密条款
乙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所有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乙方均应作为秘密信息对待。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因政府部门及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乙方应当保证保守该秘密信息,并不得将该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予第三方,双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无关的人员。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签
1.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就合同相关部分进行变更。
2.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4.一方续订或终止合同,该方应于本合同期届满前三十天之内向对方提出。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单方中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不超过一年保安服务费的10%,并视情节,承担其他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内容、解释、履行或其他任何方面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效期限为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甲方另行拟订相关工作细则,须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
3.本合同一式贰份,法律效力等同,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篇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武汉景臣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包装。
二、委托设计费用:
包装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由人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乙方以此为定稿,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
四、设计的时间:
1、乙方需在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的初稿;
2、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个工作日(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后,若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名称变化而变更设计方案,视其为新方案设计,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50%的设计合同款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5、甲方收到乙方设计初稿,提出与设计方案所属性质不同设计要求,视其为新设计方案,甲方应另向乙方支付50%的设计合同款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根据合同法办理。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包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XXXX鞋业有限公司为注册号5776042、3295719XXX图案、文字、字母系列商标持有人。该系列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或申请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着合法有序、平等互利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加工生产XXX(含XXX品牌图案、文字、字母注册与申请注册)品牌包装用品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为其加工生产XXX品牌包装用品,其包装用品的图案、文字、形象、色泽、材料、规格由甲方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生产;甲方拥有对其包装材料、规格、形象、色泽的修改权。乙方仅能按甲方确认的形象、图案、色泽、材料、规格进行加工生产,无权更改,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在正式生产前,必须将大货生产确认样送交甲方再次确认。并留甲方封样存档,以备大货核查。
第二条 乙方所生产的包装必须设置加密标志,乙方所设置的加密标志仅甲乙双方知道,禁止乙方向第三方透露加密信息。
第三条 乙方只能接受甲方公司书面订单(且甲方单次计划下单数不超过一万套),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公司书面订单要求生产,不得超计划多印;乙方必须充分保证质量,按甲方书面通知数量及时将包装品发至甲方指定仓库。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公司以外客户(含甲方客户,其它公司、机构、个人)订单。甲方包装传真号码为:0577-65176799与0577-6519666,其它传真、电话及口头通知无效。
第四条 乙方的包装加工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禁止乙方与甲方公司以外任何客户直接进行包装货款结算。
第五条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定期与不定期工作检查,配合甲方打击假冒伪劣计划实施。
第六条 罚则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私自接受甲方公司以外客户订单,或未按甲方书面订单生产,私自生产、出售,给他人加工生产甲方包装用品的,甲方所欠乙方货款,甲方将永久拒绝支付,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经济损失,同时甲方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擅自改变甲方所确定包装色泽、形象、规格、材料,或生产时偷工减料的,与封样不符的,甲方将拒绝入库,乙方同时赔偿甲方 元(大写人民币 元仟佰)经济损失。
3、乙方因交货延迟或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影响甲方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改正;因乙方包装发霉、潮湿未干、材质太差等原因造成甲方产品受潮、发霉、报废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4、乙方若超计划生产甲方的包装用品,由于甲方形象、色泽、材料、规格、产品标志更换,与乙方终止合作等原因,造成乙方库存积压的,甲方将责令乙方全部就地销毁,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未按甲方专用传真号码订单生产的,甲方有权拒绝入库,并追究乙方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与甲方出示的加工授权委托书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自动作废。
第十条 附页:甲方注册与已申请注册XXX系列商标,附页属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包装合同范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着合法有序、平等互利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设计的包装图样进行外包装生产加工等相关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量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进行加工,并出包装产品样品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样品由甲方留存,作为验收标准。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加工图纸。
二、产品价格
1.本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等各种应由乙方缴纳的税金及生产需要的各种费用。
2.加工数量、单价、总额及送货方式
三、订单确认
1.甲方以订单形式将订货信息发送给乙方。
2.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在5个工作日按照甲方提供的实样或图纸需要制作产品,并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产品的生产。
四、图纸提供
1.甲方应当提供本次生产产品的外观图样及相关图纸等。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生产期间,如发现提供的图纸或者相关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3.乙方所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对所品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验收
1.甲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质量标准应符合双方事先约定:
2.甲方验收不符合以上标准,可以当场拒绝收货。甲方也可以在收货后15日内提出异议,在此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为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经两次处理后甲方仍提出异议,则异议成立。乙方须在异议成立次日起算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合同金额退还给甲方。
3.货品质量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若达不到标准,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者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运输
1、乙方有义务按照有利于保护产品品质的方式运输,乙方为甲方指定的承运方具备相关货运资质。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确定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乙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吨位,节约费用。
3、乙方对发送的货物应提供相关的雨润包装,并保证货物的包装与货物本身相一致。
4、运送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提)货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
七、货款结算
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预付款,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50%,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 乙方收到货款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出发票,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同时从定金中扣除当批货款的17%用于冲抵税款。
八、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以及生产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按照图纸式样给任何第三方生产加工类似的包装产品。乙方违反上诉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三倍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总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或因乙方原因迟延交货,应向守约方承担每日按未付款或迟延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2.乙方所制做的外包装产品不符合标准,致使甲方受到国家行政部门处罚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其他补充事项
1、本合同标的的包装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未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未尽事项或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当地法院。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8
第一条业务对象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作业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作业范围及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清洁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业机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施工工期
乙方的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时间为_________天。
第六条合同以外业务的特别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此合同以外的业务费用,应事前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外玻璃幕/墙壁。
2.清洁/粉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为作业人员提供工作期间的水、电、存放器材、清洁剂的库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4.为协调在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所有作业人员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2.爱护建筑物及室内外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3.如因乙方人员失误造成损失。
4.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5.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工伤及人员伤亡事故,属于乙方施工的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
甲方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违章作业,有权进行处罚。第一次口头警告,如不见效,发警告通知书,如仍不见效,可向乙方发出罚款通知书,每张罚款按作业承包总价的0.5—1%扣除。
第十条其他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内实施的行为方为有效。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期限。
第三条 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 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
乙方不得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人资格证书号:
人展业证书号: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地: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篇10
1.问题的提出
理论上来说,委托-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数经常不一致。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监督成本很高,或者根本没有办法监督。保险事故实际上并不完全是由外生的随机因素决定的,并且还受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以后的行为的影响,即投保人的行为还将改变风险状况(损失概率)。产生了在委托的成本(Agency Costs),委托双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相关信息在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投保人有其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损害保险人的权益,如果投保人对其约束不力,从而会产生一些损人利己的“违约”和败德行为。在保险人不能监督投保人的行动的前提下,一方面,投保人付出努力会对他产生直接的负效用,而其潜在的积极影响是可能会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少损失的大小。但是,由投保人努力所导致的积极影响并不会由投保人独享,而是和保险人共享的。所以投保人就会有节省努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是对施加于投保人身上的不可控制又不可确知的外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物资补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等于人为地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变大,从而使赔付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所以保险公司就会激励投保人在投保后仍然不放松对所保事件的防范措施。
本文主要讨论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合同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以能够观察到的结果为基础,对人提供激励,即通过设计一份激励合同以诱使人在给定的自然状态下做出对委托人最有利的选择。即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得委托双方互惠互利、彼此制衡。
2.文献综述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和威廉姆森等人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信息经济学和合同理论在微观经济学领域的突破,始于科斯、伯利、米恩斯的现代企业委托-理论。其主要结论包括:
(1)解决问题的显性激励方法
由威尔森(1969)、罗斯(1973)、米尔利斯(1974)、霍姆斯特姆(1979)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人开创的委托-理论和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委托-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提出激励措施是在委托人于与人之间按一定的合同财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两全分离的公司实行激励经理努力的方法,不同的只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1972年,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的团队理论,认为企业采取团队模式进行生产使得每一个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确度量,这会导致人们“搭便车”式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为此需要设立监督者,并以剩余索取权对监督者进行激励,这将企业的交易费用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领域扩展到企业内部的现代成本领域。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在《公司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中用“成本”的概念,提出了与上述交易费用理论相类似的观点,认为“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让经营者成为完全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1984)以及布卢(1985),仍强调监督的重要性,霍姆斯拉姆和蒂罗尔在《企业理论》(1982)一文的综述中进一步强调了剩余所有权在解决企业激励问题上的重要性。
(2)解决问题的隐性激励方法
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学将动态博弈理论引入委托-关系的研究中,论证了在多次重复博弈关系情况下,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能够发挥激励人的作用,充实了长期委托-关系中激励理论的内容。法玛(1980)的研究是其代表,他的观点是:在竞争性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也会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霍姆斯特姆(1982)将上述思想模型化,并形成人-声誉模型。伦纳德(1981)和鲁宾斯坦(1982)使用重复博弈模型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间保持长久的关系,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子足够大),那么帕累托一级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就可以实现。
3.主要结论
本文使用委托-理论建立了相应的保险合同分析模型,对信息对称和存在道德风险两种情况下的最优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首先证明了信息对称时,最优保险合同要求完全保险,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而且此时最优保险费等于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针对投保人的行为影响所保事件发生,但不影响损失大小的情况,存在道德风险时,出于激励的目的,最优保险合同要求只提供部分保险,最优保险费小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期望损失,而且随着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增大,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应该增大。在两种情况下,最优保险费都与投保财产成反比。
二、正文
1.不存在道德风险时的最优保险合同设计
以下分析中,将人替换为投保人,而将委托人替换为保险人。在这里使用基于“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的委托-模型。
假设投保人的初始财富为w0,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为x,x为一个随机变量。因为这里考虑投保人的行动只影响所保事件发生的概率,所以可以假设意外事件不发生时的概率为1-p(a),而意外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为x的概率为p(a)f(x)。显然投保人付出的努力越多,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就越小,即p′(a)<0。
保险费率为δ,保险金额为π,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为δπ;如果意外事件发生(x>0),承保人向投保人支付的赔偿费为g(x)满足以下关系:
g(x)=x,称为完全保险;
<x,称为这完全保险;
=0,称为在免赔额以下;
a)如果g(x)=x,则称为完全保险,即投保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全额赔付;
b)如果g(x)<x,则称为不完全保险(部分保险),其中x-g(x)称为免赔额或者自负额(Deductible),记为D。
c)如果g(x)=0,则称为投保人发生的损失在免赔额以下,即:x<D。
人的效用函数为u,且人为风险厌恶的,即u′>0而u″<0。委托人为风险中性,因此可以假设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为线性的。
鉴于上述的假设,我们可以建立如下的基于委托-理论的最优保险合同模型:
maxg(x),δf(0)u(w0-δπ)+∫x>0u(w0+g(x)-x-δπ)f(x)dx(1.1)
s.t.δπ-∫x>0g(x)f(x)dx≥0(1.2)
进一步,我们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竞争使得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活动中赚取超额利润,则上述最优化问题中约束条件,即(1.2)中的等号成立。
显然,以上的最优化问题中并没有考虑一般委托-模型中的人参与约束,这是因为模型中已经确保在满足保险人的参与约束的情况下,最大化投保人参加保险后的期望效用。如果投保人按照此合同(即保险人的利润为零)得到的参保后的期望效用水平仍然不能高于(至少等于)他不参保时的期望效用,那就说明此类风险是不可保的。众所周知,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可保险的风险情况,如一些巨灾风险,战争风险等。另外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造成保险人的监督成本极高,极可能就是造成风险不可保的直接原因。因此,以上模型实际上已经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涵盖了投保人的参与约束。
针对以上的最优化问题,可以构造如下的拉格郎日函数:
L(g(x),δ)=f(0)u(w0-δπ)+∫x>0u(w0+g(x)-x-δπ)f(x)dx+λ[δπ-∫x>0g(x)f(x)dx](1.3)
为方便起见,令v1=w0-δπ,v2=w0+g(x)-x-δπ,对于保险赔付金额g(x)的一阶条件为:
u′(v2)-λ=0(1.4)
对于保险费率δ的一阶条件为:
f(0)u′(v1)+∫x>0u′(v2)f(x)dx=λ(1.5)
根据库恩―塔克条件可知为一个正的常数(因为约束条件的等号成立),由(1.4)式显然可得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将(1.4)式代入(1.5)式可得:u′(v1)-λ=0,因为λ是个正的常数,显然有v1=v2,且为一常数,即可得:
g(x)-x=0(1.6)
将(1.6)代入约束条件就有:
δπ=E(x),即δ=E(x)π
根据以上证明过程可以推知:在没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最优保险合同可以实现风险分担的帕累托最优,投保后如果所保意外事件发生,则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g(x)-x与x无关,而且最优合同要求完全保险;最优保险费δπ等于所受损失的期望值E(x)。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由于委托人的风险态度为中性的,投保人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恰好等于损失变量的期望值。显然上述最优合同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而投保人应支付给承保方的保险费率δ,E(x)的严格单调递增函数,也就是可能遭受损失的期望值越大,保险费率越高;而与总保险财产成反比,总保险财产越大,保险费率则越低。
2.存在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最优保险合同设计
在上述不存在道德风险最优保险合同模型中,加入投保人的一个行动,即该行动将会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发生事故的概率产生影响。用A表示投保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的组合,a表示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并且有a∈A。理论上讲,行动可a以是任何维的决策向量,但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假定a是代表防范行动水平的一维变量,即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投保之后,对保险标的所进行的看护、照管以及所有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概率降低的防范努力。c(a)为投保人的防范努力负效用,这里假设c(a)为效用化成本,且有c′>0,c″>0。
在以上的假设条件下,可以建立存在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最优保险模型:
maxδ,g(x),a[1-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1)
s.t.δπ-p(a)∫x>0g(x)f(x)dx≥0(2.2)
maxa[1-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3)
进一步,我们仍然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竞争使得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活动中赚取超额利润,则上述最优化问题中约束条件,即(2.2)中的等号成立。
显然,以上的最优化问题中同样没有考虑一般委托-模型中的人参与约束,同理,这是因为模型中已经确保在满足保险人的参与约束的情况下,最大化投保人参加保险后的期望效用。如果投保人按照此合同(即保险人的利润为零)得到的参保后的期望效用水平仍然不能高于(至少等于)他不参保时的期望效用,因此,以上模型实际上已经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涵盖了投保人的参与约束。
我们可以用一阶条件来表示如上模型中第二个约束条件(2.3),即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p′(a)u(w0-δπ)+p′(a)∫x>0u(w0+g(x)-x-δπ)f(x)dx=c′(a)(2.4)
因此,保险合同可以化为由(2.1)、(2.2)和(2.4)式组成的最优化问题,(2.1)式为目标函数,(2.2)式和(2.4)式为约束条件。对以上问题构造拉格朗日函数,为了简便,令v1=w0-δπ,v2=w0+g(x)-x-δπ有:
L(g(x),δ,a)=[1-p(a)]u(v1)+p(a)∫x>0u(v2)f(x)dx-c(a)+λ[δπ-p(a)∫x>0g(x)f(x)dx]+μ[-p′(a)u(v1)+p′(a)∫x>0u(v2)f(x)dx-c′(a)](2.5)
对于赔偿方案g(x)的一阶条件为:
u′(v2)p(a)-λp(a)+μu′(v2)p′(a)=0(2.6)
引理:以上最优化问题中第二个约束条件的拉格朗日乘子μ>0。
证明:由(5)式可得对人行动a的一阶条件为:
λp′(a)∫x>0g(x)f(x)dx+μ[-p″(a)∫x>0u(v2)f(x)dx-c″(a)]=0(2.7)
上式隐含地给出了参数μ的定义,方括号内的表达式是人
(投保人)激励相容约束的二阶条件,因此肯定小于。而根据假设x>0时,g(x)>0,p′<0,所以上式左边第一项大于,故而有μ>0。证毕
故(2.6)其中为正的常数,且μ不能为,否则激励相容约束将不起作用。显然有:
u′(v2)=λp(a)p(a)+μp′(a)=λ1+μp′(a)p(a)(2.8)
定理:在投保人的行为只影响所保事件发生概率的情况下,最优保险合同要求部分保险,但投保后如果所保意外事件发生,则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g(x)-x与x无关,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
证明:最优赔偿方案表达式(2.8)式右边是一个与损失x无关的常数,显然v2也是与x无关的,投保人所承受的损失g(x)-x也与x无关,即风险厌恶的投保人只承担固定的损失,投保事件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全部由风险中性的承保方承担,所以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
另外,由(2.5)式可得对于保险费率δ的一阶条件为:
-(1-p(a))u′(v1)-p(a)∫x>0u′(v2)f(x)dx+μ[p′(a)u′(v1)-p′(a)∫x>0u′(v2)f(x)dx]+λ=0
将(2.8)式代入上式,可得:
u′(v1)=λ(1-p(a))1-p(a)-μp′(a)=λ1-μp′(a)(1-p(a))(2.9)
由上式可见等式右边是一个与x无关的常数,故而保险费δπ也是与x无关的常数,可写作δπ=k,即保险费率与总保险财产成反比。由于μ>0,p′(a)<0,比较(2.8)式和(2.9)式可得:u′(v1)<u′(v2),而根据投保人风险厌恶(u″<0)的假设,可知v2<v1,即g(x)-x<0,所以最优保险合同要求部分保险。证毕
三、结论
本文就信息对称与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应用委托―理论建立了一种保险产品设计的模型。在信息对称情况下,当保险人为风险中性,被保险人为风险回避型时,最优保险合同是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的,且此时的保单是完全保险形式,损失受到全部赔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且投保人是绝对风险回避时,因为投保人存在道德风险,最优保单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因而在保单设计时必须考虑对被保险人的激励问题。当保险人为风险中性,被保险人为风险回避型时,讨论了最优保单应具有的特征与性质。这时特别要求保险产品必须具有对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进行激励的功能与机制。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的全面开放,本文的结论,可以为广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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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虽种类繁多,方式互异,其本质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讨的必要。关于再保险合同属性的主要学说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分担危险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说认为就其经济机能而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危险分担之结果,在利害关系上有共同性,与合伙之性质相似。易言之,再保险合同之当事人,就危险之分担、利益之获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结合,无异合伙。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不论比率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均由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负给付之责,正如合伙债权人对合伙体请求履行合同之责。至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均由再保险合同决定,犹如合伙合同中约定出资额的多寡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此说为德、日、法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69页。)笔者以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当事人互约共同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合同,亦即必须有共同之合伙财产,当事人亦须以经营共同事业之意思而订立合同。而事实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并无共同出资,且订立再保险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经营共同事业,加之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系两独立的法人,各为合同之主体,并非两者成为一合伙体,故再保险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见解还有保证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与保证契约从属于债权契约而存在,两者有相似之处,故认为再保险人类似于保证人之地位,若担保保险人于事故发生时拒付保险金,将由再保险人代负履行之责。)转让理论(注:此说认为,原保险人将其对原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移转给再保险人,亦即契约主体的变更。)及委任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人是受原保险人之委任,处理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险的各种方式观察前述理论,发现其均难以自圆其说。以比例再保险为例,原保险人将所承保之危险按一定比例分出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危险,这并不能使再保险人立于保证人的地位,进而代原保险人履行合同。而转让理论对比例再保险似可圆满解释,但对溢额再保险则无法自圆其说。另外,订立再保险合同后,原保险人仍须处理理赔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险人处理,故委任理论亦无法妥善解释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2.保险合同说
由于再保险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应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间的合同内容加以观察。由此可以发现,不论比例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合同,均系由原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费,而由再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双务合同。此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内容相一致,故再保险合同应为保险合同无疑。唯其属何种保险仍有以下争议:
(1)原保险合同说。亦即同种保险说、继承说。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继承原保险合同而来,两者并无二致。因再保险之成立与否,仅视原保险是否存在,而其实质内容仍以原保险合同之内容为基础,亦即认为再保险合同系由两个团体承担同一危险,而构成同一利害共同体,再保险人赔偿义务与原保险人赔偿义务同时发生,再保险与原保险属于同种保险。故原保险合同若为财产保险,则再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为人身保险者,再保险合同仍不失为人身保险。因为其保险标的并未改变。(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47页。)
(2)责任保险合同说。此说认为,再保险系基于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责任,而以填补此种给付为目的之一种责任保险。因责任保险合同所保险之对象,并非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致之财产损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负债务之增加或扩大,所保护者为消极之保险利益,亦即一种不利之关系。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的保护,正是其依原保险合同所负之赔偿责任,故其性质应为责任保险。换言之,不问原保险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再保险均属责任保险。(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综上所述,关于再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仅有两个条文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这是我国法律对再保险合同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法律条文所称“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至少有以下两层含义:其一,不论原保险合同为寿险或非寿险,再保险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础之上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二,再保险之特征为责任转嫁或分担。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再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但从国家立法宗旨和当事人缔约目的观察,此种合同在性质上当属责任保险合同无疑。
(二)再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较与再保险相类似的制度——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之间的差异。
1.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co-insuranc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平均风险责任、稳定保险经营的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数保险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属横向联系和原保险,且为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而再保险是保险人同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更加细化。从历史沿革来看,共同保险的产生早于再保险。但由于再保险的融通性高且运用方便,现代保险实务中普遍采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方式。而最近的发展结果表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并非背道而驰,反而渐趋接近,呈出现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与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之“互化”趋势。尽管如此,两种制度间的差异仍较明显。
2.再保险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虽与再保险一样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从缔约动机上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强安全保障,恶意投保人则往往在于图谋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乃原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所负责任,所做出分散危险的制度安排。从告知义务的履行事项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则应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从超额部分保险的效果来看,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再保险中则可就超额约定再保险合同。总之,再保险与重复保险为两种不同的保险制度。
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属私法上债权合同之一。基于债权合同之“相对性”,可知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乃两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关系,自应依个别独立之合同决定。况由再保险的种类亦可知,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为两个独立存在的保险合同。以溢额再保险为例,原保险合同的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合同的事故尚未发生,故再保险人不须负理赔之责。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依原保险合同对原被保险人负责,再保险人依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负责,两合同各自独立,合同的权利义务亦不相牵连,在学说上称为再保险合同之独立性。
(一)赔偿请求权之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为两独立合同,故原则上,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再保险合同之再保险人间不生任何权益关系。(注:参见梁贤宇:《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83页。)基于债之相对性,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当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故《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此,被保险人仅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依民法之规定,代位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学者主张仍应该属于原保险人,原被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而仍与其他债权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偿。但问题是若原保险人破产时,再保险人之给付仅成为破产财产,原被保险人亦仅参加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这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不甚周全,故引发我们思考是否应赋与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直接请求之问题,此容后述。
(二)保险费请求权之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原投保人与前者无涉,故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此从合同效力相对性之原则即可推论而出,《保险法》第29条更明文强调其旨:“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比例再保险之保险费固以原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但溢额再保险的再保险费高低与原保险费全然无涉,自不能由再保险人径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保险费之给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乙再保险人,亦甚繁琐。就再保险人而言,不仅无原投保人之完整资料,且空间距离较远,又无业务往来,直接收取不仅困难且不经济。为求运作之经济便利,仍应遵循各保险合同的分际,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原保险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此为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三)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之赔偿义务,应依原保险合同决定。不论其是否办理再保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负理赔责任应无疑问。再保险的运用,对原保险人而言,虽有增强保险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认为,再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将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换言之,原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与原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再保险合同之影响,故《保险法》第29条特别明文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此为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三、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虽为两独立的合同,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若干关联。以下笔者从两保险合同相从属的角度,来观察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关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运原则
再保险合同虽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之外,然实际上两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险合同不能脱离原保险合同而存在,原保险合同有赖再保险合同分散其所承担之危险。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其保险上的命运(insurancefortunes),即与原保险人相随与共,(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2页。)此即所谓同一命运原则(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国际惯例上,共同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注:胡炳志:《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因此,原保险合同之无效、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68年版,第53页。)因为原保险合同若无效、解除或终止时,再保险合同将因无保险利益而随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险之情形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对于溢额再保险适用与否,则因情况而异。如果赔偿款未达到起点额(priority),再保险人不必负任何赔款之责,自不涉及同一命运原则;倘若超过起点额,则再保险人须负赔偿责任,则有同一命运之存在。因此,同一命运原则在比例再保险中数量上为无限制(unlimited),在溢额再保险中则有数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请求权的赋与
在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部分,我们已经虑及,该项独立性对原被保险人的保护未必周到,因而应当考虑是否打破独立性而赋与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以下乃从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属责任保险的本质上着手,寻求赋与其直接请求权的正当性。
1.由再保险之目的与效能观察。如前所述,再保险原为保险人考虑自身的承担能量,而决定将其保险业务转保或分保与他保险人,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变化。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保险业所承保之保险金额随之增大,危险的分散与平均化愈显重要,再保险将一家保险公司所承保之危险,转嫁到多家保险公司负担,成为网状。若遇保险事故发生,由众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藉以减少自身责任以求经营之安全,因此再保险除对原保险人有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加速业务发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险人应依再保险合同之订立而获得加强安全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险论》,台湾三民书局1972年版,第51页。)欲使原被保险人之安全得以周全保障,应赋予其对再保险人直接之给付请求权,以避免当原保险人破产时其只能处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参与分配的窘境。故虽有《保险法》第29条之明定,笔者仍主张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之间虽无合同当事人关系,但可于再保险合同中,订明再保险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险人负责。此虽违反《保险法》第29条之强制规定,但此项约定因有利于被保险人,应属有效。此也符合保险立法的现代精神和原则——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保险法”第54条规定:“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为实例。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使之获有双重保障,但不得有双重赔偿,以免不当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见,对原被保险人赋予直接请求权,不仅并无违反再保险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达成再保险之目的与整个保险制度以保护被保险人为中心之意旨,殊值赞同。我国理论和立法应加以引进和确认。
2.由责任保险的观点立论。再保险的性质属责任保险已如前述。关于责任保险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可行性,法学界有两种观点:(1)否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乃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对保险人当然无请求权可言。(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120页。)日本等国立法采此说。(2)肯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应负担损害填补之义务。填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以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为要件,在其保险额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其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法律责任确定时,以损害赔偿额为限,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其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法律上责任发生已确定时,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当被保险人因无资力而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时,空有保险救济却无法运用;第二种方法有被保险人将已领取的保险金未对第三人赔偿而转向他处消费的疑虑;基于保护第三人之政策观点,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实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保险法》第49条在立法上亦采此说:“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笔者认为,从责任保险的目的来看,责任保险即在于求得被保险人责任之免除。对第三人赋予请求权,使保险人直接对第三人为给付,符合责任保险的目的。因此,肯定说有其合理之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虽无法否认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险合同中之当事人,但学说与立法例均试图赋予其对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再保险合同既属责任保险,同时再保险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险人之安全保障,使其损害得到充分补偿和利益获得充分保障,故将上述对责任保险第三人赋予请求权论理类推至再保险,使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亦有直接之请求权,应属可行。
(三)代位权追偿所得之摊还
代位追偿为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为保险合同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代位权,这是因为:一方面要使侵权行为人等应负责之人,不因被保险人有保险就免除其损害赔偿之责,亦即要求对危险事故发生应负责之人,负终局责任;另一方面不让被害人因保险理赔和侵权行为人等之损赔,而获得双重赔偿,产生不当得利之问题。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亦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再保险人于理赔后理当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此,则使再保险人得以追偿所得,降低理赔金额,进而得以降低再保险费,使原保险人乐于分保,原被保险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险的特殊性,运作上是否与一般损害保险有所不同?以下仅探讨再保险中代位权之行使范围及其实现途径等相关问题。
1.代位权之请求范围。一般而言,保险人之代位请求范围,以其所支付之赔偿金额为限。具体到有再保险之保险人时,其所能请求之范围,究竟是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抑或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之余额?法学界与保险实务具有不同见解:(1)保险人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的余额。此观点以为,保险人的代位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人因事先已安排再保险来分散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责任因不同的再保险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数额分散至再保险人,故实际上,原保险人只负担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险人理赔后,尚可向再保险人请求摊付再保险之部分。保险人既未负担全部责任,自亦不能代位请求理赔金额之全部,否则将造成原保险人之不当得利。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判例上即采此观点。(2)保险人可请求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此观点以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求应负责之人尽其赔偿之责,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险人之不当得利。然而,若原保险人只能代位请求其实际负责之部分而非理赔总额,则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险人安排再保险而获得利益可免部分责任。因安排再保险而使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成为实质的受益人,岂不荒谬!(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9页。)为求侵权行为人尽其应负之责,应让原保险人代位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之全数,再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依其应负责之部分,分别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权行为人负其应负之责,原保险人又不致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人因代位所得之补偿,可降低其损失额,对再保险制度的发展,实属有益。对原保险人而言,损失额的减少,进而得以降低保费,亦有利益。对此笔者以为,以后说为当。同为侵权行为人,其因侵权行为所应负之责,不应因被害人之保险人是否参加再保险而有所不同。依国际惯例,“再保险人对于赔偿及理赔费用,依其再保险成分负责任,但对该项赔偿之救护或追偿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权利。”(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4页。)因此,不论理论上或实际运作上再保险人均应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说见解,原保险人只能请求自负理赔责任之金额,忽视了再保险人之权益,则再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
2.代位权实现的途径。我们既已肯定再保险人立于再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地位,理当可享受代位权所得之利益,但其是否可自行行使代位权?或须通过原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所得补偿再摊还给再保险人?法学界与保险实务界有不同见解:(1)再保险人可自行行使代位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之保险人,而原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依《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之条件观察,原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之损失后,获得代位权,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即再保险人将再保险金给付原保险人后,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权,(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页。)其与一般保险人取得代位权并无不同,自可自行行使。(2)须由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此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之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原保险人为分散危险之需求,可能依各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数众多。对再保险人而言,再分别行使代位权,事实上不可能,也不经济;对应负责之人(如侵权行为之加害人)而言,则会因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疲于奔命。为求再保险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应诉之累,代位权之行使权人应限原保险人得为之。至于求偿所得,再由原保险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险人应负责之部分分摊。(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对此笔者以为采后说见解为当。由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而言,虽亦可能因共同保险情形而须面对数个保险人,但对比起须面对分散世界各国之再保险人一一请求,可减轻不少讼累;对再保险人而言,亦简便省事。若原保险人知有代位权之存在,却故意不为行使,或就其追偿所得不按约定成数移转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即可以原保险人违反再保险合同之规定,向原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故目前国际间保险业习惯,亦多于再保险合同中订明,由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代请求所得,依其负责程度享有权利。
篇12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 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为人民币___元整(¥______元),承包 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_个月起付,每月份的_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应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配件;其余各类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 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 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 此申明的义务。
10、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 双方共同承担;
11、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1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 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产生的所有 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16、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 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8、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 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篇13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自愿委托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双方现就委托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担保债务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债务为:甲方拟向 (以下称贷款机构)申请的银行 贷款,金额为 万元整(¥ 元),借款使用期限 个月,自借据确认的借款日期起算。
第二条 委托担保的方式与期间
1、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保证期间,按贷款机构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费用与支付
1、为签订本合同,乙方需就甲方提供的情况与资料进行调查与核实,为此,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调查费¥ 元。对此费用,乙方开始相关工作即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的签订即表明乙方已满足取得此费用的条件,即便此后甲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能签订、或者乙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担保合同未能签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能履行,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调查费。
2、就本合同约定担保服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 元)。该担保费限于第一条所确定之担保费务期限,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担保债务全部或部分偿还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向乙方追加担保费,标准为每月¥ 元。
3、乙方向甲方收取担保费的条件为乙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担保合同,因此,自乙方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担保费或者以担保费冲抵其他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4、本合同所提及之必要费用、因代偿而发生的费用等乙方主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邮寄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按时偿还担保债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 元)。对此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按期偿还担保债务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退还,不计利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清偿担保债务,则该履约保证金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1、就乙方担保可能承担的代偿责任,甲方提供以下方式的反担保:
(1)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4)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5)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6)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2、本条约定反担保措施,由乙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合同依法需登记生效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3、本合同的签订不具有乙方向贷款机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乙方与贷款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六条代偿与追偿
1、甲方应严格遵守与贷款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以避免乙方因担保而承担代偿责任;
2、如果甲方逾期偿还队贷款机构的债务,导致贷款机构向乙方主张担保权的,乙方可依据贷款机构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就贷款机构主张权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立即就代偿金额和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向甲方追偿。贷款机构主张权利有误的,由甲方自行向贷款机构抗辩。
3、乙方代偿后可随时就代偿金额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向乙方清偿,并按已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乙方支付垫资期间利息。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乙方在收到前述全部担保费和履约保证金后与债券人签订担保合同,但由于甲方或者贷款机构的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未能签订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退还已收担保费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履行担保债务,导致贷款机构向乙方主张权利的,除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外,还应另行按逾期偿还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承担代偿义务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逾期向乙方清偿的,应按逾期额每日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乙方代偿后向甲方追偿,而甲方违反第六条约定逾期未向乙方清偿的,如果乙方提起诉讼,则乙方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全部律师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与文本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乙 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委托担保合同范文二担保方(甲方):襄樊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担保方(乙方): 有限公司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二、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四、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五、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六、妥善保管和维护已向甲方抵押的财产,若该财产出现毁损、贬值等影响甲方抵押权益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七、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八、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担保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十、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担保人的利益。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二、在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按照甲方要求将本企业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
十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担保的主债务到期,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的,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每天按甲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反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 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反担保方)以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以依法有权处分的 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
三、其他反担保措施
四、反担保期间
上述反担保期间为两年,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偿付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反担保范围
反担保范围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的金额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签约地点:甲方经营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范文三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
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 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