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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中国政治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中国政治论文

篇1

    中文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实验方法、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为150-300字。英文摘要的词汇和语法必须准确。关键词:一般3-5个。

    3.目录

    4.正文

    正文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在5000-8000字左右。

    论文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

    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理科各院系要根据本学科特点做出具体要求。

    毕业论文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涉及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有出处(引注),涉及的计算内容的数据要求准确。

篇2

    1.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以10000字为宜,学术规范,引用准确,注重知识产权。

    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篇3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篇4

在古代文艺观中,一直存在着对“文”的追求和对“质”的追求两种理念。由此古代的文学作品上表现形式也体现出了不同理念下各自的特点和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必需对古代“文”与“质”的文学观进行一下探索分析,从而更好的把握这两种形式对今天文学作品现实意义所产生的影响。

“文”在《说文》中解释为,错画也,象交文。故以有纹理之意,《易·系辞》下中有其旨远。其辞“文”之词,便有华丽之意。《孟子·万章》上也提及“文”这一说,这里除了指偏于形式方面的事物外,还含有美、誉、漂亮等意思。从《说文》中对“文”的解释到作品中“文”的体现,我们可以知道在古代文学当中,“文”是表现文学作品的华丽秀美,词藻丰富。

“质”,《说文》中解释为以物相赘也。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所提到“若仆大质已亏缺矣”的质,便是朴实,与文相反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文学当中,“质”趋向表现为作品语言的质朴,形式简洁。在思想上,“质”更是体现载道与教化相结合的社会功用方面的意义。

同时,也正是在这两种不同的创作观念中产生了重文与重质这两种文学倾向。

一、从“文质相合”到“质朴之词”

早在春秋时代的孔子便在《论语·雍也》中提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文质”说观点,他认为“文章的内容胜于词彩,则过于质朴。文章的词彩胜于内容,则过于虚饰,浮夸,而不实在。只有外在与内在相伴,才称的上合适。”这也就成为了早期“文质相合”的理论观。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魏时的曹丕也在《典论·论文》中提出了“文以载道”的观点。因为在魏晋前期,普遍的士人还都用作品表现民生,讽喻社会,他们是借助文章的讽喻来达到对自己理想世界的追求。这也就为“重质轻文”的理论建立了文学基础。

汉朝王充在《论衡·超奇》中就体现出了“质”胜“文”的观点,“有根株于树下,有荣叶于上,有实核于内,有皮壳于外,文墨辞说,士之菜叶皮壳也。实诚在胸臆,文墨著竹帛,外在表里,自相副称”。虽然他也把“文”与“质”看成是相互依赖的,但在这段话中,王充认为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质”——内容。其载道的政治教化意义。若不顾及文章的内容而一味追求形式,文艺作品无论其辞藻多么华美都是“有皮壳于外”。所以注意内容的同时也不应忽略文章的词彩。

从孔子“文质”,曹丕的“载道”,再到王充《论衡》中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可以看出他们在重视文学的教化功能的同时,并没有忽略文的存在,他们把文学的政治功效与文学的审美功效结合在一起,使得文章在外在形式。语言华丽的基础上更好的表现文章的本质内容。

而墨子的文章则是脱离了文的华茂。体现出一种质朴与实际效用的文学观念。正如墨子在《非乐上》中所说的,“华文章之色,以为不美也”。这里的意思说出了墨子对言辞富丽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美。而他则认为这并不是属于真正的美的文章。

重质轻文除了受到文学自身的影响之外,也受到政治基础对其的影响。从孔子时期,到魏晋前期,再到汉朝的前期,以曹丕,王充为代表“重质”的这些人。可以看出,他们并不是把文学单一的看成一种具备审美功效的东西,实际上他们是把文学作品看成是一种载体。因为在他们所生存的那个时代下,文学必有着它现实的政治意义,这使得它所承载的意义要远远高于文学作品本身的意义。这种高于文学本身的意义,便是作家对社会的关注,对政治的关注,对人自身的内在思想的关注。也正是在这种时代下使得文学作品的本身审美价值成为了第二位。而教化,关注实际和关注人自身就成为了其主要内容,这也就形成他们文学作品理论中的主要内容。

“文”以载道的观念,便作为了文学作品的重要发展方向,逐渐忽视了文学作品审美功能,使得文艺观从“文质相合”而走到了“质朴之词”,“文”以载道的观念更注意了文学作品内容的政治教化作用。

二、从“文辞秀丽”到“靡靡之音”

而与之相反,重文轻质的文学风格也作为一种理论观,存在于古代文学观中。他们以文学的审美功能,为其基点,减弱了文学的教化功能,他们更注意文学的语言特点,文学作品的形式特点,而其内容却很空泛,对社会现实的讽喻意义也在减弱。

(一)“质”的教化功用的淡失

就如汉代的大赋,在形式上更加注重言语的华美,结构的宏大。一句“可其少进也,浩浩皑皑,如素车白马帷盖之张。其波涌而云乱,扰扰焉如三军之腾装;其旁作而奔起也。”就是其汉大赋语言和结构的代表形式。刘勰评其为“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班固《汉书艺文志》评其为:“汉兴枚乘,司马相如,下及扬子云,竞为侈丽宏衍文词,没有讽喻之义。”其后文学作品的形式更是有骚体赋,“九体”“七体”赋都相继的出现更增加了文学作品的文学艺术样式,再语言上和文学作品的形式上更是把“文”的这种审美功能表现出来。

直到后来的梁陈为代表的宫廷诗,也更加注重文学的审美功效,而其对文学作品的教化功能则彻底的失去。在文学作品的内容上,他们更多是对女性和对宫室、器物以及服饰等方面的审美关照,通过艳丽的辞藻和声色来推动形式。这时的文学作品更注重语言的形式美和音乐美,他们忽视了文艺作品的政治教化意义,而更加注意了文学的娱乐性,审美功能。

转贴于

以谢眺,王融为永明体的代表人物,更是把文学作品的审美性与娱乐性放在了首位。其文章的风格也不再着眼于对人的教化作用而是更加追求文章的形式与语言的新奇,音韵的和谐。使文学作品真正成为了游戏性活动,加大了其审美的功用。“游人欲骋望,积步上高台”。“潮落犹如盖,云昏不作峰”。由此可以看出,其注意了音节的顿挫,但同时过分追求词彩的华美,未免产生刘勰所说的“文贵形似”。直到萧纲入住东宫时,这种宫体诗真正的发展到了极端,这种体式也是继承了永明体的形式风格,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更注重辞藻,对偶与声律,其内容上也是以女人,景物为其创作源泉,彻底的颠覆了文学的教化公用,其内容彻底的从反映现实关注社会,走向了单一追求审美性与音乐性的方向上。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所说,“丽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情必极貌以写物,辞以穷力而追新”。颜之推也说“去圣久远,文体解散,辞人爱奇。”这就充分说明了,永明时期的官体诗人对文学作品娱乐性与审美功能的注重。

从这些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种文学观念下,已经完全把文学作品当成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形式,语言,都给人呈现的是一种美感。它所注重的不再是对社会有多大的教化作用,而是注重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与娱乐价值,这就使文学从政治上剥离出来。展现出一种单纯的艺术样式。这种文学与政治相分离的现象,也许正是与当时社会,政治的松懈、糜烂的上层生活,对文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才会产生这种新的审美需求。但也正是这种对文学艺术美的追求,对审美价值的追求,才会对后来的文学观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物的描写细致及扩大文词的丰富性

从后梁的宫廷诗到以后的谢眺,王融他们在内容上不再是对家国社稷的关心,而是转移到了,或是宫廷、或是美女、或是山水园林上来,要不就是抒发自己个人的离情别意上来,这与重质轻文理念下的“家国”的内容为主要表现方式形成强烈的对比。由于他们在文学作品中“质”的内容上的局限,也必然促使着他们对所描写事物更加细致入微,想出那些“重质轻文”下不可能出现对物的细致描写的词语,这使得词语的丰富性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作品的新鲜性。对那些曾不能用言词形容的物品,出现了新的词语对其形容,这样描写事物的复杂性也得到了解决。

而对这种山水或器物,宫廷美女的描写,也促使他们对美进行了重新的价值评判,追求一种全新的审美方式,他们把这种美的景色与其音韵相结合,促进了四声音律的出现,有助于语言的发展。对后代文学的言语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不管怎么说在“文”与“质”的关系上,它们还是相互依存的。梁朝的刘勰在其《文心雕龙》中提及道“文”与“质”:夫水性虚而沦漪结,木体实而花萼振,文附质也。虎豹无文,则同犬羊,犀有皮,而色资丹漆,质褥、文也。这些都是刘勰运用比喻,指出了文艺作品中的这种关系。同时中国古典文学也正是在“重质轻文”和“重文轻质”的影响下出现了不同时期下的不同文学样式。

三、中古文学与西方古典时期文学中“文”与“质”比较

篇5

1.设置疑问,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依据学生实际发展状况设置疑问教学形式,这样就能够有效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能够积极进行思考。并且教师还能够依照学生思考状况,积极引导他们,这样就能够促使学生更好地进行学习活动。

2.运用较好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时候,不仅要有效使用语言教学,还需要适当增添身体语言辅助教学。积极运用亲切语言、适当的教学手势等等,促使教学活动能够保持在较好节奏,促使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继而有效激发学生的政治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获取知识学习。

三、面向全体学生,积极辅导后进生学习

想要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就需要积极转变教学思想,努力为国家培养出合格发展人才,并且需要面对全体学生,要对所有学生负责,不能让一个学生落伍。不仅要培养出成绩较好的学生与成绩中等的学生,更加需要重视后进生的转化,并且这也是现代素质教育的重点环节。后进生转化是一项较为艰苦的工作,教师需要对后进生热心、耐心,要保护他们的自尊心,有效激励他们。教师首先要端正教育思想,不能够歧视这些学生,用爱心去关爱他们,帮助他们树立学习信心。在政治学习课堂环境中,多表扬他们,对他们进行肯定,耐心教导他们,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他们的成绩不断提高。

篇6

财政拨款是预算单位在前一个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次月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将批准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由银行从“零余额帐户”给开户单位打出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预算单位据此做帐务处理: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1000000元

贷:教育经费拨款—财政授权支付1000000元

预算单位在本月批准的限额内使用额度时,要在国库网上打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单位开据的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单一同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借:教育事业支出—XX100000元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100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不在银行开据“零余额用款额度通知书”就做帐,这是不正确的。“零余额帐户”与其它银行帐户最大的区别是:不允许该帐户有余额,银行每天业务终了需报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国库处统一结算,再由省人民银行给各银行返还代垫资金。

某预算单位在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过程中,曾丢失授权额度。年底决算出纳对银行帐时,因不了解“零余额帐户”的特殊性,认为银行存款都是用余额对帐,年底银行和预算单位存款余额都是零就对上帐了。3月份有经办单位称去年转帐支票未拿,后用银行对帐单和单位发生额一笔笔对账后,确实没有开出支票,但经国库网上查实,此笔业务财政授权支出指令上年早已开出,授权指令还在银行(因这一期间出纳换岗造成)。经与财政厅国库处发生额一笔笔核实此笔款,只用了额度国库没有显示银行资金划出,确实钱还在国库。当时上年财务决算工作已经彻底结束,主管部门也已结帐。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与各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账务必须一致,还不应有未达账项,造成用款额度丢失。

那么,单位欠经办人上年资金应怎样作帐务处理呢?

某单位作以下帐务处理:

摘要:购设备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上年度已作账摘要:购设备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50000元

固定资产—一般设备50000元

贷:固定基金50000元

零余额用款额度50000元

跨年度帐务处理,此做法欠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对修购基金有名确的表述,修购基金的来源,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提取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如果该项经济业务跨年度再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必须再入固定资产,必然造成重复支出和重复入固定资产。鉴于以上意外原因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年终结帐后如果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和变更,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加上加以说明。

借:事业基金―般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那么,对于只用了计划,实质上未从国库拿钱,这样的事例我们除了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外,还应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加以完善,来避免和堵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如年终增设未达账项或在国库软件上增加功能等等,尽量减少基层预算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常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它体现了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是对现行制度的创新,是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得力措施,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前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制度正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争取早日实现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篇7

第四:付款时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这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最容易脱节的环节,所以采购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账款,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做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设定履约保证金。理论上说,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履约到位就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无奈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其实受制于采购人的账面金额情况,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或故意拖延付款,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采购计划零乱,未设政府采购账户,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为了得到贷款,供应商往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使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采购中心要同国库集中支付相协作做好后续服务,建立健全对采购人的考核体系,价格信息等资料。采购中心要在招标结束后,在七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然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人,采购人与供应商鉴定供货合同。采购人还应将采购结果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将中标结果分别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采购中心公示栏上,国库集中支付公示栏上,采购人公示栏上公示,金额较小的可在采购人单位的公告栏上公示。财政部门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如价格信息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设立考核内容;根据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是否执行设立报价考核体系;检查所供货物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设立货物质量考核体系;根据服务承诺是否按期不折不扣兑现等设立服务承诺考核体系。

总之,政府采购事业是一项阳光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新鲜的事物,许多方面制度法规还不完善,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修正的东西还很多。所以采购中心应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通.认真落实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国财政,2008,(2).

[2]耿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开创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中国财政,2008,(4).

篇8

    即使是元杂剧的主要构成成分是诗性的(曲),勾连整合这些唱段的框架仍然是一个故事。叙事作品除了要有头有尾,叙述方式也很重要。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对叙事方式日益重视,不仅有关叙事学的着作日见增加,而且1990年代以来马尔克斯、博尔赫斯等拉美作家的作品之所以受许多读者的欢迎,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作品的叙事给人带来了一种特殊的美感。

    此外,尽管中国传统戏剧属于“戏剧”,但戏剧内部的差别很大。初略划分一下,可以说,有以古希腊悲剧为代表的强调剧情的戏剧,也有以意大利歌剧为代表的更强调抒情的戏剧。中国传统戏剧内部自然也有这种差别。但总的说来,中国传统戏剧,特别是元杂剧,是从诗词曲发展过来的,似乎更侧重于抒情,而不是讲故事。很多学者也因此往往称之为“戏曲”而不是“戏剧”,因为它“将歌曲置于故事情节、戏剧冲突之上”,是一种“曲本位”。也有学者指出,很多元杂剧则非常缺乏戏剧成分,甚至认为元杂剧严格说来尚“未成熟”。因此,欣赏中国传统戏剧,在很大程度上,故事只是一个背景,观众欣赏更多的是演员的“念、打、作、唱”。许多如今保留下来的元杂剧剧本仅仅是唱词的集合,没有对白,没有对舞台表演动作的提示。即使那些比较“完整”地保留下来的剧本,其中的对白、动作指示和提示也非常简单,只有诸如“科”这样的提示;但据学者研究,这些元素以及其他过场交代、动作提示都是后代人加上去的。⑥剧本中的唱词也与传统的诗词歌赋非常类似,有很强的抒情性和主观性。上述分析表明,中国传统戏剧的侧重点不是叙事。

    不侧重叙事,自然传统戏剧也就谈不上关注故事的结构和叙事方式了。不关注却不是没有。“元杂剧一般一本只有四折,篇幅较为短小,不可能安排复杂曲折的情节,而且剧作起、承、转、合的情节发展过程也常有互相雷同或互相蹈袭之处,剧作的第四折更往往有“强弩之末”的缺陷。只是“元杂剧作品大多设置一人一事、一线到底的情节结构主线,造成集中、紧凑、简炼、清楚的艺术效果。”只是按照今天的叙事作品或戏剧结构标准,中国传统戏剧的结构看来很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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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道德缺失。

有些学生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伪造荣誉证书、等级证书、学历证书,虚报成绩,盲目签约,随意毁约。有些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不遵守校规校纪。

有些学生不注意文明自律,面临就业,开始放松对自身的要求。有些学生以求职应聘为名随意旷课、迟到,有的宿舍卫生脏乱差,有些学生吸烟喝酒等现象严重。

4.心情浮燥、焦虑。

有些学生不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就业前的学习生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下降。忙于求职应聘,不能合理安排求职应聘与上课学习的时间,导致其毕业前挂科,影响了毕业和就业。以上情形极大影响了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以及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评价。

二、大学生就业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就业工作

加强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引导大学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高校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大学生在求职就业中,要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统一起来,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

2.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课是和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核心课程,是大学生的必修课。其教学任务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为就业后更好的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为指导好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课应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尤其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观念渗透到教学中去。

3.专业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渗透思想政治理论,培育学生职业理想

专业课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要有意识地渗透思想政治理论。要全面客观介绍本专业特点、专业发展前景、社会需求及时代需要,激发学生热爱所学专业,教育学生将自身的职业理想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和时代需要紧密联系起来,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专业课教学还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多渠道为学生搭建课内外实践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实训、校外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让学生充分了解基层、了解西部、了解企事业单位、了解社会的发展现状,从而树立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决心。

4.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

应教育学生在确立职业目标时,做到两个符合。一是要符合自身情况,二是要符合社会需要。学生首先要做好自我评估,充分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从而对个人的职业生涯目标做出合理的抉择。其次,还要充分了解社会,评估周边各种社会环境因素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以便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5.校团委要指导与就业有关的社团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

各社团可通过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模拟招聘会、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开展世情、国情和社情的教育,大力宣传就业政策,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及就业心态。

6.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可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一对一咨询等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就业中的心理困惑及实际困难。通过解读就业政策及法规,引导学生树立投身基层、西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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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基础

自由的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由最本质的内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绝对的自我选择权,在其形成过程中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构成国家和宗教相互关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和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和领域。[2国家通常干预国民的世俗生活领域,而信仰生活应由国民自主地布置。从本质上讲,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现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政教分离原则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政治道德基础。

首先,它源于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深刻反思。人类在国家和宗教关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寻找人类自我价值的过程中人类理性地选择了国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个体化。可以说,自由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从宗教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和途径。在欧洲中世纪,国家权力和教会权威相互结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应国教的存在。由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导致产生和罗马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最后以承认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终。1689年英国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和宗教或社会治理和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

其次,通过政教分离原则实现自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经验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会协会在《教会和国家关系准则》的报告书中,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摘要: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批判和建设性的合作关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中规定摘要: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办法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现象。

再次,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多元性和宽容精神的必然要求。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护作为首要选择。各国的宪法普遍规定自由,并把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实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条规定摘要:“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摘要:“共和国公民的信仰自由——独立确定自己对待宗教的立场、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种宗教、传播和宗教态度相关的信念和据此进行活动的权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宪法在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的同时,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四,政教分离原则是保障宗教平等权的制度布置。为了保障在不同的宗教在精神的关怀下,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地位,必须禁止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待遇或特权,保持国家权力的世俗化,以保障国家的宗教中立和宗教的多元性价值。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获得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地解决裂痕,“割断了教派和政权的政治交换关系(至少在法律上),使以教划线,以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人的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真正实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在现代社会中,强调政教分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防止对客观宪法秩序的破坏,确立政治世界和宗教世界的不同领域。

二、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和不同形态

政教分离原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体现了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政治哲学。由于各国有不同的历史发展和传统文化,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不同的特征,但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一般意义上讲,政教分离原则包括国家对宗教的中立和宗教对国家的中立两个方面。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国家不能把纳税人的钱用于和宗教有关的任何活动等,其基本内容包括摘要:1.禁止设立国教。国教是指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保护或赋予各种特权。否定国教意味着国家要尊重宗教的多元性,遵守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和宗教的平等权,严格区分信仰世界和世俗世界的价值观;2.确立国家和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和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因保持宗教的中立,国家不能对特定宗教进行优待或赋予特权,更不能用政府的财政资金资助特定宗教活动。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中立立场和对宗教团体法人给予部分免税等办法是有区别的,不能把文化遗产保护等国家的作为义务简单地理解为违反国家中立原则。3.禁止国家进行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活动。基于宗教的中立性立场,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如韩国《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禁止在国、公立学校中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对宗教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宗教不得介入国家的立法、司法、教育等领域。也就是说,作为政教分离原则的完整内容,宗教也负有不干涉国家政治的义务。

我国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答应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如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目前在宪法学界对宗教的政治参和范围新问题、是否绝对禁止政治参和等新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主张。这是关系到宗教自由限制的合界限新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如需要对政治活动本身的内容进行界定,区分个人和团体政治自由的表达方式以及宗教团体的合理地位等。假如说,政教分离原则是以现代民主主义为基本价值基础的话,应答应宗教在合理范围内对政治事务表达意见。有关宗教人的政治表达自由权新问题,维戈的理论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提出“市民的宗教自由概念”,认为宗教自由分三个层次摘要:个人的宗教自由、教会的宗教自由和市民的宗教自由。市民的宗教自由指的是个人作为享有的主体,一方面属于宗教团体,而另一方面又以国家或地方共同体的成员积极地参和政治性活动,表达其见解。换言之,既作为信仰的主体,又作为拥有的主体,对政治活动产生影响,并发挥对政治事务的批判功能等。

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文本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了各国不同的背景和文化传统。从政教分离原则发展的轨迹看,基本上经过了“合一”到“分离”、“绝对分离”到“相对分离”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宗教和文化的多元性。按照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形态,一般分为以下形态摘要:(1)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国家,宪法上明确规定某种特定宗教为国教,并明确国家的基本理念是政治和宗教的合一;(2)由于历史文化的传统,虽保留国教的传统,但同时保护国民的自由的国家,如泰国是唯一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多数穆斯林国家把伊斯兰教规定为国教等(3)不承认国教,但对宗教团体以公法人的地位,赋予和国家同等的地位,各自以固有的传统和价值观进行活动,各自调整国家生活和信仰世界;(4)国家和宗教世界完全分离,保持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法国、韩国和日本等。当然,采取完全分离型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运行方式,比如政教分离原则和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强调其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认为是目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实现其自由的手段;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自由的目的是尊重个人的自主性,政教分离原则的目的是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义务的确立。按照这种理论,宗教自由体现的是主观的公权,政教分离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价值。因此,即使宪法文本上,没有直接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自由条文中应包括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不能以文本上没有规定其原则为由,否认这一原则对国家权力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效力。

三、政教分离原则的适用和宪法界限

在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关系上,无论是采取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我们不得不面临两者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保持两者的协调是现代宪法学理论需要解决的重要新问题。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是不宜把握和确定的概念,需要通过不同国家的判例寻求个案的规则。

在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主要是围绕国立学校宗教活动和私立宗教学校或对宗教机关财政资助方面的新问题而展开的。在不同时期的判例中法院确立的基本判定标准是“三标准判定”理论,即考察目的的世俗性、效果的世俗性、国家是否过度干预宗教活动。在三条标准中国家对宗教活动的干预程度是评价国家中立性的重要依据,非凡是评价对宗教机关是否给予优惠的重要标准。在美国,判定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摘要:受到优惠待遇的宗教机关的性质和目的;优惠的性质;因优惠可能导致的国家和宗教机关的关系等。在日本,有关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判例中,最高法院采用了“目的效果标准论”,对地方自治团体在宗教活动中涉及财政资助新问题进行了宪法判定。早在1965年,在三重县津地方该市用公费举行国家神道的神灶神道的奠基典礼,被控违宪。当时,法庭上神道仪式,是否属于宗教成为争论焦点,如属于宗教活动,则根据宪法应公布违宪。最后最高法院以神道仪式对于日本国民来说是一种普遍性的习俗为由,没有作出违宪判定。在棋面忠魂碑诉讼中,针对地方政府能否向特定宗教团体提供公金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目的效果统一论的标准仍作出了合宪的判定,强调宗教行为地、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行为者的意图认定、行为对一般人产生的效果等综合因素。但在1997年作出的“爱媛玉串料诉讼”案件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发展了目的效果论理论,以县政府对神社提供公金的行为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为由,作出了违宪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从宪法角度解释了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活动的含义,认为政教分离原则并不绝对地排斥国家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要考虑和宗教有关的目的和具体效果。在宗教活动的解释上,最高法院的基本标准是摘要:该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宗教的意义;该行为是否具有宗教的特征;要考虑社会通念的一般意义;是否使用公款新问题上,主要看是否超越了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必要限度等。最后,最高法院提出了违宪的基本理由摘要:县政府和特定宗教团体具有重要的宗教上的联系;不能把县政府的行为理解为符合社会通念的活动;支付公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没有充分的事实表明县政府对其他宗教团体给予了财政资助。这种目的上具有宗教意义,并在效果上产生对特定宗教活动支付公金行为属于宪法第20条第3款所禁止的“宗教活动”。这个判例对宪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政教分离原则的当代价值和演变,赋予政教分离原则以新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中,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综合性价值的原理或原则,要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和运用,既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一般性原理,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解释。比如,在2002年发生的“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背诵效忠誓词”案件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摘要: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政教分离原则。此案的裁定引发了美国社会的一场。在2003年11月,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司法大楼里能否立摩西十戒标志物的新问题上,联邦法官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治和宗教分离原则,限令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拆除纪念碑,以表示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对宗教多元化的尊重。实际上,在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美国社会也存在不同的学派和理论。美国人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态度可分为三种,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分离派主张,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对于宗教新问题的任何管辖权,而协调派认为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至少没有否认或禁止联邦政府在宗教新问题上的权力等。在法国,1905年颁布教会和国家分离的法律后,法国确立了“国家非宗教性质的基本原则”,承认宗教的多元化,主张“政教分离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品格,一种摆脱一切教权主义的解放运动”。但在实践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也碰到了许多新新问题。为了调查法国实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际情况,2003年希拉克总统成立了“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索委员会”,希拉克总统要求委员会提交法国社会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他认为法国社会要承认文化和宗教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经过几个月的调查、70多次的听证会后,委员会建议重新定义政教分离原则,并为之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提出27项建议,主要有摘要:建议禁止在学校内佩带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归属的服装和标记;不同教派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国家制定政教分离;规定玛丽亚娜日,用来宣传政教分离原则;制定政教分离的法律并非要禁止,而是要确立公众生活的原则和规则等。

在探索政教分离原则和宪法界限时,需要我们关注的另一个新问题是国家对宗教团体的限制界限和宗教团体的自律权的关系。从各国的宪法判例看,国家原则上不能对宗教团体内部的活动进行限制,应充分尊重其自律权。但涉及到宗教团体内部财产新问题时,国家的法律调整会碰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国家通过法律对宗教团体的财产进行限制时,宪法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是摘要:国家有无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假如有,那么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限制?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新问题直接关系到自由的实现,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假如国家法律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缺乏合理界限,有可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财产权。当涉及到宗教团体财产权时,即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限制,也要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和最少侵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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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规范文件的概念确立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反思

我国行政法学一般从整体上将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并且在应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将静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等同于动态意义的抽象行政行为。

然而,这种划分却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尴尬,随着这两种行政行为逐步纳人司法审查,他们的划分也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第一,二者的划分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第二,一旦行政规范文件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审查,二者划分的实践意义便会不复存在。第三,从一定意义说,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他有具体的制定机关、具体的制定程序、具体的成文文件和具体明确的约束力。如果行政主体应进行行政立法等活动而不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也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因此,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行政行为,从应然角度讲也具有可诉性,应当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二)行政规范的确立

首先,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将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则称为行政规范文件,认为行政规范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及行政执行措施等。有的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次,关于“行政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规范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决定、命令等总称。

可见,有的将行政规性范文件范围界定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为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至于行政规范,虽然不统一,但笔者赞同“行政规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观点。笔者认为,用“行政规范”替代“抽象行政行为”更合适,将“行政规范”作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三者的共同上位概念。理由:一是可避免因“规范性”而带来的混乱局面;二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是一种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位阶不同而已;三是“行政规范”的概念简单明了,也完全能够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和行政规定之内容,也不会引起概念歧义;四是从法治行政应然要求来看,有必要对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行政规范加以司法监督,但从法制现状及行政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不太现实,但从发展来看,用“行政规范”概念可为将来全部纳人行政诉讼范围留下理论空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新建构

关于受案范围,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是目前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而我国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却十分混乱。为此,采取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趋势。

首先,以肯定概括方式规定受案范围。将《行诉法》第2条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规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理由:一是,确立了“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的原则,符合国际普遍做法。二是,从“公民有权提讼”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变化,既体现了对公民诉权的保障,又凸显了人民法院保障公民诉权的法定义务。三是,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政行为、传统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规范均明确纳人了受案范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比较全面的司法审查。四是,较大范围地拓宽了对公民诉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

其次,以否定列举方式规定排除的受案范围。从应然角度讲,行政规范均应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接受司法审查。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等行政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但是,考虑到政治体制改革须稳步推进的要求,所有行政规范现在全部纳人司法审查不合适宜,应暂时将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关于行政规范的排除可做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

三、行政诉讼和管辖制度的改造

行政与管辖制度关系到行政规范文件之诉进人诉讼程序的由谁启动、何种条件启动、何种方式启动以及由哪个法院一审管辖等问题,是整个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保障公民诉权实现和维护法律优先为原则建构制度

按照不告不理司法原则,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案件,是诉讼活动的起点,因行政规范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例外。但由于违法行政规范的影响广泛性、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间接性,纠正行政规范违法的公益性等特征,需要对行政规范的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首先,原告范围应扩大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以诉讼方式对违法的行政规范进行法律监督,以履行自己的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职责。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违反法律的行政规范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侵犯,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提讼。其次,单独就行政规范的,谁谁被告;附带某一具体案件的,以行政规范机关为共同被告。单就某一具体案件,虽然可能涉及到行政规范,但当事人并未对行政规范的机关的,则该机关不为被告,但应当列为第三人。虽然涉行政规范诉讼有其特殊性,仍要遵循被告确定的“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一般规则,但要尊重原告的选择权,未被的不做被告。第三,关于行政规范诉讼的直接或附带方式应允许原告行使选择权,并且直接的应免缴诉讼费用,附带的应减少诉讼费用,以鼓励社会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行使社会监督权。第四,关于条件的设置应坚持既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原则。涉行政规范诉讼,除满足一般条件外,还要提出行政规范所违反的或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文本,但是否实质违反可不予要求,即对该条件只能做程序审查,不能做实质审查。

(二)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公正审判为原则建构管辖制度

行政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一是影响大。行政规范往往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适用效力具有反复性,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因而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等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他行政行为。二是涉及利益复杂。行政规范大多涉及到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事关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甚至常常产生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其涉及的利益要远比其他行政行为复杂。三是涉及的依据更复杂。一个行政规范的出台往往涉及到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及其上位有关行政规范等情况,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难度往往非常大。将如此复杂的行政规范诉讼交给本已十分脆弱的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处理,很难保障行政诉权和公正审判的实现。所以,改革现行法院体制和管辖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行政规范诉讼应是行政诉讼类型的主要组成部分,就行政规范诉讼所引发的改革应放在整体行政诉讼体制中考虑和建构,而且须符合宪法要求、中国国情和能解决中国问题。有些专家学者就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设计了三个方案。,一是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提高行政案件审级,扩大地域管辖中的选择范围。二是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审查行政案件。三是取消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相对独立的行政专门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法院系统由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分离。各级行政法院财政支出单列,由国家统一拨付。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案是可行的,但需注意三点:一是要以专门法院的方式设置我国行政法院系统,并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工作;二是最低级别的行政法院应设置在现行中级法院所在地;三是行政规范之诉不能由巡回行政法庭进行审理,只能由有关行政法院直接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干预的惯性影响。需要强调的是,体制到位情况下,人的因素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法官的素质和依法独立审判意识的培养也必须跟进;同时,还应科学完善和强化法官责任追究制,防止法官枉法裁判和滥用行政审判权。

四、裁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基础之上的,当行政规范被纳人司法审查之后,必然要对现行裁判与执行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

(一)裁判制度的完善

行政诉讼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包括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规定,现行政诉讼制度共有十种裁判形式:撤销判决、维持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及驳回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和准予撤诉裁定。这些裁判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当行政规范文件被接受司法审查后,一般会有全部违法、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三种情况。显然,现行十种裁判不能适应或涵盖这些情况。因此,笔者建议针对行政规范被司法审查后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作出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即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规范部分或全部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从而宣告该行政规范全部违法、某部分违法、已被废止或已过有效期限,并责令相应机关按判决要求进行处理的判决形式。增加宣告判决而不能适用撤消判决和变更判决的理由有:一是从《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无权对行政规范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如果法院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明显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规范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行政法院(专门法院)的宣告权可由全国人民常委会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做出专门规定或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做出规定。宣告判决已经生效,则相应的行政规范将丧失法律拘束力,并由相关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需强调的是,宣告判决可视具体情况与赔偿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等裁判形式一并做出。

(二)诉讼执行制度的完善

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强制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看似完备却缺乏应有的强制性,司法权对强大的可为所欲为的行政权的无奈,倒充满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字里行间。如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罚款或应当给付赔偿金而就是不归还,就是不赔付,法院只能无奈地通知银行划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就是不履行行政职权,最终的对行政机关罚款也只能落实到无奈的划拨手段;司法建议更是无关痛痒,因为中国的“官官相护”现象十分严重;到最严厉的刑事措施时,却设置种种苛苛而又模糊不清的条件,如“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等等。固然,“执行难”有种种原因,但制度设计的不科学、不严谨、不详备、不到位,则使得“难”之有理,其危害性更大。

篇12

当今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着各种挑战,如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驾护航,履行多样化的任务,这为我军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军校学员应该树立牢固的历史使命意识,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完成国家赋予各种任务所需的能力要求,必须要加强“中国梦”的教育引导。“中国人的个体梦并不排斥物质性追求,但它始终与中华民族的复兴息息相关。”它使军校学员有效的树立社会责任感,明确履行使命必须自觉担当时代赋予的神圣任务,自觉养成对自身负责与对社会负责相统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愿望第一次如此接近,作为军校学员更应该对这来之不易的历史机遇所蕴含的使命倍感珍惜。“中国梦”的实现不能坐等,梦想不可能自动转化为现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军校学员应立足本职,以“中国梦”为契机,激发内在的使命意识,努力学习,为目标实现贡献力量。“中国梦”是当前加强部队院校思想政治建设全面发展的关键环节,必然为提升军校学员的历史使命意识提供坚定的精神动力。

三、“中国梦”是促进军校学员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军校学员的培养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应当唤起军校学员学习发展的内在动力,将自身的发展和理想的实现与国家的繁荣富强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在提高军校学员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实现个人与国家共同发展的内在统一。“伟大的梦想必须落实到每个小小的梦想上,才能常开常新、永葆活力。”能否对个人与国家的利益统一,是影响军校学员实际行动的重要方面。“中国梦”的提出即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前景的深刻概括也是对社会发展趋势的总结,它将人民群众的个体追求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形成共识,有助于消除当前价值多元化造成的价值取向冲突,有助于形成共谋发展的共识,成为社会和个人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强“中国梦”的教育引导,有利于军校学员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人生理想,夯实军校学员的坚定政治信仰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对于提高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至关重要。

篇13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人总是存在于在一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之中,当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把传统文化内化为人的精神基因时,便赋予了个人主体以一定的思想、观念和国民性。因此,人们在行动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性格倾向和的隐性文化素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隐性地支配着中国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优秀传统文化是用之不尽和取之不竭的源泉。作为一门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能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张祥浩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塑造人和培养人的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与马列主义,与现代化并不冲突,而且可以相互融合。”[3]王东莉也主张,“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必须植根于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深厚土壤中,对民族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的价值吸收和开发利用,进行重新开掘、认识和评价,……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某种程度上,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已经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文化背景,成为中国国情的基本组成部分。“以理论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能离开社会整体文化发展环境的制约,不可能游离社会文化发展的格局来进行封闭工的教育,而只能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积累上进行。”[5]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素材。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内容,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学素材。比如说,爱国主义教育是高校思想教育的重要目标。而中华民族无疑有着优秀的爱国主义传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为公”、“克己奉公”等精神,对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因而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就能不断地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再如,孝道教育历来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文化及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有所谓“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它要求我们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这是每一个中国人应有的品德,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然而,当下社会出现了一些极为不好的现象和风气,如不孝顺父母,甚至辱骂父母、伤害父母等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同中华民族传统和美德相悖的。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传统的孝道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教育等,都是培养“四有”新人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都需要我们认真的进行传统优秀文化的教育。

当然另外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自身包涵的不好元素,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去粗取精,去除糟粕。初文杰提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历史积淀,难免会带有时代的局限性。”[6]因此,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正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避免其腐朽文化内容对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整体主义原则是其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它崇尚封建统治集团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就是要求人们遵守三纲五常。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对影响人们思想建设的落后的传统文化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算,批判和改进其中的不良传统,开创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局面。”[7]

二、思政课程教学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机制

历史和传统是文化的源泉,如果脱离了历史与传统,文化便失去了自己的根基。因此,继承与创新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没有继承就会迷失方向,而没有创新只会重蹈旧辙。“儒家文化之所以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拥有一套独特的文化传播机制,主要包括教育考试选拔机制、排斥异端邪说的抑制机制、以注经为主线的损益机制、儒道佛互补机制等等。”[8]因此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就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首先,加强顶层规章制度与原则的建设,规范作为指导思想的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思维借鉴”的文化选择问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必须以为指导,使传统文化既能保持中华民族特色,又能彰显时代精神。中央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协调关系,尽快颁布关于渗透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政策文件,对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具体落实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课堂、进人心。同时坚持“”与“思维借鉴”的原则对传统文化的内容进行选择,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对于与国家主导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完全对立的部分,如封建迷信、等级制度等,应坚决地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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