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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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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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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作为文物的聚集地,对文物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水平,完善文物保护工作。

2.1科学编写文物保护方案

文物信息的采集是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博物馆文物信息采集工作,充分了解文物的背景,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对文物信息的采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力求做到全面具体,需要采集文物的照片、历史信息以及价值评估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对文物形成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对文物进行科学的检测,为文物修复工作提供参考,这就需要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对文物进行全面的检测,特别是对其定性和定量的检测分析,得出文物在材质、工艺以及病害机制、保护修复材料的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在对文物的综合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文物保护修复方案,为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2.2重视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文物的损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需要加强对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在当前的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一般是将文物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即在文物遭到破坏以后才开始进行抢救,这样就加大了文物保护的难度,甚至一些文物在遭受到严重破坏以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模样,不利于文物价值的发挥。因此需要在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中重视预防性保护,即对文物采取预防性的措施,结合文物的病害机制,改善文物的保存环境,预防文物病害的发生。

2.3规范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程序

为了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效果,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文物保护,提高保护技术的可靠性,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保护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作,并遵循修复原则对文物进行适当的修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保护性破坏问题的出现。同时所有的修复材料必须经过科学的试验,对材料的性质和性能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最大限度地避免修复性材料对文物的再次破坏,提高修复性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趋势

近年来各国加强了对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视,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对保护文物、发挥文物的巨大价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物保护工作正在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技术的支持和政府的帮助下,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①以人为本。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依赖于大量的技术人员,因此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开始重视技术人员的作用,工作开展呈现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在先进工艺的推动下,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和管理中渗透着多种工艺和技术,技术性保护已经成为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突出了人才的重要作用。②全民化。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使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呈现出全民化的趋势。③智能化。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很多博物馆开始结合自己的需要,构建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实时监控,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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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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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石嘴山市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实践

近年来,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石嘴山市文物保护工作在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石嘴山市文物管理所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在文物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工作有:

第一、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完善了文物消防安全制度、文物工作者行为准则、古建筑消防制度、文物保护员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同时与各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加强文物保护三级管理网络的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流动博物馆宣传方案,制作宣传展板、折页、馆藏视频资料等运用多种创新宣传方式、拓宽思维形式来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事业的认知度。特别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和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宣传,通过行之有效的广泛深入的宣传,尽快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都来关心和保护文物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建立、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石嘴山市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利用GPS对全市各个文物点进行定位,编制完成了《石嘴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示意图》。

第四、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升级、申报工作。对石嘴山市文物进行详细调查,从中筛选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别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五、保护性修复和开发利用。先后对涝坝沟石刻塔、武当庙、田州塔等多处古建筑进行了保护性维修,对重点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迁,使其恢复原貌。在做好保护的同时注重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五七干校博物馆、平罗玉皇阁、武当庙等文物景点每年累计接待观众50万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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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规划思路和原则

(1)主要思路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其规划内容、规划范围以及规划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主城区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尤其渝中半岛作为重庆母城,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积淀了厚重的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了巴渝儿女共同的城市历史记忆,大量的历史建筑就是其物质载体和历史明证。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使多数老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对老建筑进行调查、甄别,实施抢救性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在长期的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在随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更新,越来越强调文化遗产本体与历史环境并重,文化遗产本体和文物所处自然、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文物保护规划的第一要义。只有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谈如何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规划秉承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以广泛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统筹安排,力求规划的高指导性和强可操作性。(2)规划原则本规划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原地保护优先,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结合科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的规划原则。我们充分地认识到,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须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对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文物,要尽量调动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护。文物是人类的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我们每一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并传承给我们的后代子孙,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代际平衡。保护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其真实性,又要保护其完整性。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的标尺。文化遗产保护是要保护真实的文化遗产,而保护的目的是要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实性,亦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既包括有形范围上的完整,即文化遗产本体组成部分和结构的完整,也包括其所处环境风貌的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采取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2.2规划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将一直伴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它们只是人类活动产物的千万分之一,因而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保护好文物,并将它们以最好的状态传给子孙后代。因此,保护必须是首位的,要以长远利益为重,考虑代际平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利用的保护将会出现僵死的局面,而不谈保护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文化遗产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应该要能充分体现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护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胁文物安全为限。(2)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工程,它着眼于长远利益、综合效益。它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文化遗产是一种集有形和无形为一体的宝贵资源,如果保护得好、利用恰当,它可以成为城市竞争的软实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为宣传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筹码,无形之中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建设是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这种“创造”不是无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向城市建设妥协,文化遗产不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只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将能够达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双赢。(3)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旧城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多数旧城区的建筑破败,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宜居程度较低。旧城区的历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级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较低收入人群。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保护遗产本体,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和整治周边环境风貌,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文化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风貌的关系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我们越来越认识文化遗产依存的历史环境是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文物的真实性,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与遗产本体一样,遗产所处历史环境同样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损。因此,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与遗产本体的保护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其周边环境风貌(历史环境、自然环境)进行整治,使之与遗产本体之间能够协调统一。

2.3规划主要技术手段

(1)危改片区内的拉网式实地调查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旧房改造片区分布图(地形图),我们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所有危旧房改造片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处发现登录的文物点都按照设计好的调查表格内容,进行GPS定位、摄影照相、文字记录、现状测绘,并将它们逐一标注在片区分布图上。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周围原著居民进行走访,获得文物历史沿革、变迁以及有关历史背景资料。(2)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文物综合评估规划中,在对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拉网式实地调查基础上,对所涉及到的文物进行整体的价值分析后,我们建立了针对每处文物点的综合评估体系。(3)依据综合评估评级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包括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等四种文物保护措施,并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对于单体建筑而言,综合评估评级为“”的多采取留取资料,“”以上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结合所在片区用地性质采取原地保护,或就地迁建、异地迁建,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均采取原地保护的措施。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文物,尤其是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总规》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一般均采取原地保护措施,结合片区功能定位整体保护。(4)利用卫星地图进一步明确文物现状在第二阶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我们将每个危旧房改造片区红线和片区内的文物点分布情况,全部准确标注在最近更新的卫星地图上。这样一来,危改片区及文物点的位置、文物周边环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对危旧房片区拆迁、文物保护都是一种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的文物点数量分别为114处、18处、12处、47处,分别占总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护是指不改变文物点原有的周边环境、风貌、基础和位置,待条件成熟时经现状勘察后针对具体病害施行加固、维修等保护手段。实施原地保护要求尽力保留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维护并改善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证文物遗存本体及其载体环境的安全。在对本体实施保护时,须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按照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体现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由于本规划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尤其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就地迁建或异地迁建,评级较高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以原地保护为主,如川康平民银行、望龙门客运缆车遗址、人和门城墙遗址、重庆海关总署旧址、汪全泰号、白象街151号历史建筑、海关办公楼旧址、大溪沟电厂苏联专家楼、文昌宫、周家湾别墅、文星阁、重庆特钢厂仓库等。上述文物点后来大多陆续进行加固、维修,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规划中建议原地整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就地迁建是指在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原有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就近整体移位迁建保护。本规划对就地迁建文物的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即结合危改片区的社区功能考虑,尽量选择片区规划绿地,不占建筑容积率。在工作中应按照“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体前的测绘和修复设计工作,解体和迁建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本规划对陈诚公馆、徐远举公馆、交通银行旧址群等建议实施就地迁建,即便作出此建议,我们仍强调优先考虑原地保护。异地迁建是针对原地原址无法保护或已无原生文物环境风貌,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面文物,进行异地搬迁集中保护,并提取相关资料。异地迁建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里的几栋建筑,多是原李子坝片区和牛滴路环沿线危改片区内的抗战文物集中迁建至此,集中展示重庆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历史风貌。除上述比较成功贯彻执行规划措施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未得到执行的。例如有的片区部分文物点原定保护方式为原地保护或就地(异地)迁建,但在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过去若干年城市化进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的回顾和实施情况的初步追踪,我们对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内在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可移动文物,除本体外,所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同样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文物历史内涵的重要构成。搬迁复建将流失掉宝贵的历史信息,尤其是关于重要的历史时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壳”,也必将失去文物的“魂”。

3.2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强化文物保护前置审批

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长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将文物保护列入规划和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文物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这样一来规划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质、权属等作出统一、明确、合理的认定,在规划阶段实现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避让。

3.3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单靠政府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这需要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注入遗产保护。例如(1)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来鼓励历史建筑、街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历史建筑、环境进行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护;(2)通过优先开发城市中其他地块的权利来吸引开发商投资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项目;(3)通过优先古镇、历史街区内及其周边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吸引开发商投资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区的文物保护通过引进社会力量投资,达到保护与利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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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建设使得文物资源的优势得到了全面发挥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从这一点来看,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文物作为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了实现这一点,城市建设应围绕着城市现存的文物及古迹,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并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打造以文物资源位中心的城市旅游业,实现对文物保护的同时,提高其开发和利用效果。

三、城市建设提高了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质量

基于文物的重要作用以及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价值,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既是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促进城市建设取得积极效果的关键手段。从这一点来看,城市建设对提高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来看,城市建设在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城市建设制定了具体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方案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文物保护和利用取得积极效果,通常都会根据文物的实际存在情况,制定具体的文物保护和利用方案,实现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满足文物保护和利用需要。从当前城市建设过程来看,文物保护和利用方案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城市建设形成了以文物为中心的开发思路

由于文物具有一定的开发和利用价值,因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形成以文物未中心的开发思路是十分必要的。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城市建设方案都围绕文物形成了良好开发思路,保证了文物开发能够取得积极效果,进而满足城市建设需要。

(三)城市建设实现了对文物资源历史的发掘和优势的利用

在文物保护方面,要想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就要对文物的历史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在了解历史的基础上对其优势进行充分利用,使文物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保证其整体优势能够得到全面发挥。基于这一认识,城市建设在文物资源历史的发掘和优势的利用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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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的保护始于国内。国内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一个重要起点,国际合作对保护文物的国内努力则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合作不能取代国内立法及其保护措施的完善,没有任何国际公约能够替代有效的国内政策。为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氛围,我国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国内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护国内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使其他国家尤其是文物市场国在文物保护和返还问题上表现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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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一)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二)注重实践。更新观念

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依法保护利用

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差

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

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三)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

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一)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

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

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四)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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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受损后在修复是很被动的保护措施,所以应该采取主动的保护措施,而不是在损害后才去保护,防止文物受损才是上策,保护文物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古迹本身。文物是不可移动的,文物的环境也是不可移动的。对于尚存的历史环境是要坚决维护的,包括那里所包含的一切;如果原本那里的环境没有遭到破坏的话就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的保护好它们,使得它们不被人为的去破坏它;如果那里的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影响文物环境安全要进行整治。对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凡能进行整修的进行整修。除了静态环境以外,还应该考虑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动态因素。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之中,要注意好文物环境保护过程之中各种环境因素的排查工作。具体的来说,在进行文物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直接在短期范围内有可能会对文物的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还要注重那些可能会持续的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因素。例如,对于那些工厂之中排出的有毒气体是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对于文物有着非常直接的破坏作用,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物,就需要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尽可能的杜绝这些工厂的一些施工项目,并予以治理整顿。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间接持续性破坏的,也要督促这些工厂拿出相应的整改责任书,以便于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文物所在地要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按照一类区一级标准执行,有的企业单位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尘等)可以进行收集或者尽可能的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光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向空气中的排放,如果可能的话,尽量不要在有文物的地方建立工厂;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到古迹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故而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就越来越多,这些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也会给文物到来很严重的污染,所以,对于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该设置移动式收集箱收集,运到文物古迹区以外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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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技术是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条件,将其应用于生态农业建设中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其一,植保新技术转变了传统植保方式。植物生长所需酸碱度、温湿度、渗透性等指标是植物生长的必须条件,受土质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影响,土壤难免出现害虫、真菌、细菌,这就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危害。传统植保多采用喷洒农药的方式进行杀菌除害,虽然起到了杀菌抑害的目的,但由于化学农药含有有害物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问题等。植保新技术在栽培上推广“三免”技术,田间管理上推广“三避”技术,植保措施上实施“三诱”技术,这有效避免了传统植保技术的负面效应。其二,植保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关注于综合效益的实现,植保新技术的推广益于生态农业发展。首先,植保新技术可有效防治农作物病害,减少病虫害带来的环境危害、生态损害及经济损失;其次,植保新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力投入,节省了农业生产成本,且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提升了农作物产量与附加值,利于实现农业的经济效益。最后,运用植保新技术可有效控制生态保护成本,减轻环境污染,对实现生态农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应用

当前植保新技术从防治角度来看,主要包括生物防治技术(天敌昆虫、病原微生物、昆虫信息素、植物源农药等)、物理防治技术(光、高温、电磁波、物理阻隔、人工器械防治等)及化学防治技术,在植保措施上主要为“三诱”技术,即为频振式杀虫灯、黄板和性诱剂。下面说明“三诱”技术的应用。频振式杀虫灯。杀虫灯应用效果已被确定,其能够杀死吸果夜蛾、斜纹夜蛾、小菜蛾、甜菜夜蛾、地老虎等多种害虫,且在夏季高温季节能够诱杀成虫700多头,其杀虫范围极广,杀虫量极大,促使其广泛应用于生态农业之中;同时,在本季度害虫量减少的前提下,下季或来年虫口密度减少,这对减少虫害防治成本,降低虫害所带来的生态问题具有积极作用。通过对比可知,在未用杀虫灯前,高温季节每月需喷洒农药4~5次以杀死螟蛾科害虫、金龟子,使用杀虫灯后,可不用农药防治螟蛾科害虫,其他科害虫防治只需喷洒农药1~2次,这既减少了劳动时间与强度,又减少了农药用量与成本,利于实现农业生产效益与效率。再就是,频振式杀虫灯在其作用中无污染,且对人畜无害,使用安全性较好。黄板。黄曲条跳甲是叶类植物害虫之一,且较难防治,若要药效防治,则需农药药性极大,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黄板对趋色害虫,尤其是趋黄害虫具有较强的诱杀作用,如小白菜应用黄板杀虫调查中,一张黄板一般可粘黄曲条跳甲83~241余头,贴近蔬菜、加大用量后可达364头。由此可见,使用黄板可有效避免高毒农药在叶类蔬菜中的应用,减少化学农药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且利于保护人体健康;黄板使用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适度调整用量,靠近蔬菜,以提升黄板粘虫量,减少虫害,促进农作物成长。性诱剂。性诱剂诱杀害虫效果较好,如1个防治周内,小菜蛾性诱剂可在1个甘蓝生长季节诱杀成虫853头,在1个诱芯使用期内,斜纹夜蛾性诱剂可诱杀成虫384头,小食蝇诱剂诱虫效果也较好。

四、植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前景

生态农业重点关注农业生态效益,这需要借助新技术、新手段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性。植保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显著优势,如减少了化学药物对土壤成分的危害,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土质,延长了土壤使用年限,有效控制了虫害,且对人畜不产生或产生极小危害,利于产品安全与人畜安全。且随着植保新技术研究的深入,此技术结合了生物技术中的细胞、基因成功经验,从细微层面改善植物生长条件,不但去除了病原微生物,且力求从根本上控制病原微生物对植物的破坏,这对提升农作物生产率与生产量具有重要作用,而农作物产量的提升,利于实现农民增收,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因此,植保新技术对推动生态农业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发展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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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监测环境污染,应用化学仪器分析以及生物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要方法。可以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的微生物、指示生物、生物芯片技术、生物传感器技术、分子生物学等技术监测环境污染。近年来,环境监测也可以通过研究较多的有聚合酶式反应技术(PCR技术)、酶联免疫吸附技术(ELISA)、核酸探针、生物传感器、生物荧光方法等生物高新技术。土壤、沉积物、水样等环境标本的细胞检测可以通过PCR技术完成。水体中的BOD、酚、NO3、有机磷,以及大气中的CO2、SO2、NOx的含量及浓度分析都可以用生物传感技术测定。今后,由于其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的特性,生物工程技术将在环境监测中广泛应用。

3生物工程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需要一个由多种方法组成的多层次处理系统将废水中所含的多种污染物质处理。预处理多为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利用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进行转化和稳定,将废水中污染物转化为无毒、无害、稳定的物质,这种方法就是利用生物工程措施在废水净化中的应用。固定化微生物技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一些具有特异性的优势菌种不断得到改造或创造,将这些具有脱色菌、脱氮、脱磷等高效专性菌进行固定化后,菌体密度提高,这种技术应用于废水处理,有利于提高生物反应器内微生物(尤其是特殊功能的微生物)的浓度,有利于微生物抵抗不利环境的影响,有利于反应后的固液分离,缩短处理所需的时间。生物反应器技术。在活性污泥中加入固定载和流动载体,以及好氧和厌氧固定膜的反应器,极大的增加了反应体系中的生物量和生物类群,运用发酵工程原理,使得微生物降解污染物的生物活性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此法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好;设备紧凑、占地面积小;易实现自动控制、运行管理简单。生物强化处理技术。通过向传统的生物处理系统中引入具有特定功能的微生物,提高有效微生物的浓度,增强对难降解有机物的降解能力,提高其降解速率,并改善原有生物处理体系对难降解有机物的去除效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主要有:治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有毒、有害难降解污染物的治理;脱氮除磷等。

4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处理固体废弃

物固体垃圾处理通过物理的手段(如粉碎、压缩、干燥、蒸发、焚烧等)或生物化学作用(如氧化、消化分解、吸收等)用以缩小其体积、加速其自然净化的过程。焚烧、填埋等常规处理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污泥直接焚烧的热值过低,还要治理有害气体、粉尘污染,污泥焚烧的一次性投资和运行成本过高,采用现代生物技术处理这些有机物,把有机废弃物发酵成为有机肥或营养土去肥沃土地,再把植物变成食物,这是适应大自然自身规律的一种处理和循环利用方式。生物工程技术在消除白色污染方面意义重大,主要表现为:(1)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可筛选优势微生物、构建高效降解菌,并通过发酵工程技术大量培养,可使白色污染物得到降解。(2)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将能编码降解蛋白的基因导入某一土壤微生物中,使他们共同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迅速将塑料等白色污染物降解。

5应用生物工程治理大气污染废气

的生物处理和空气净化是一种利用微生物吸附分解有机物能力和降解恶臭物质与有机废物的方法,主要方法有生物洗涤、生物过滤、生物吸附法等。这些方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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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芯片、生物传感器是利用固定在载体上的生物大分子与检测对象间的特异性地相互作用的原理做成的检测模块。载体上的生物大分子与检测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物理或化学变化现象转化成生物电信号,检测系统将电子信号放大,可得到与生物转感器或生物芯片相互作用的环境物质的相关信息。这类检测方法灵敏度高、针对性强、检测速率快,目前已有产品成功应用于环境监测领域,诸如生物需氧量生物传感器、微生物毒性生物传感器等。

1.2生物免疫检验

生物免疫检验是利用检验系统的免疫自我识别功能,对环境毒性物质进行抗原或抗体的特异反应而检测环境毒性物质。该方法灵敏度高、针对性强、操作方便、成本低,目前已广泛应用到环境污染物的实时监控领域。

1.3Ames实验

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Ames教授建立Ames实验。该实验广泛应用于食品、化妆品的致突变性。方法适用于测试样品中的混合污染物,反映的是多种污染物的综合致突变效应,是一种较好的环境潜在突变物的预警手段。

2生物技术在废气治理中的应用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有机废气,如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层中,会产生严重的空气污染,最终危害人们的健康。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有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生物法是基于“双膜理论”发展而来的新技术,与传统有机废气处理方法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优点,因此,应用生物处理技术净化有机废气逐步成为应用越来越广泛的有机废气治理新技术。生物法治理废气工艺有很多种,比如生物滤池法、生物滴滤法、生物洗涤法、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法理有机废气包括气液转化阶段、生物吸附吸收阶段和生物降解阶段三个阶段。诸如,美国有公司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处理工业性恶臭气体,取得了满意的除臭效果,且无二次污染产生,德国的科学家利用生物滤池法处理含硫化氢气体,90%以上硫化氢得以去除。有机废气生物处理技术是一项新兴的新方法,不但成本低、能耗少,而且处理效率高。但是,应用生物方法处理有机废气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比如,生物法在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时效果良好,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的治理效果欠佳,生物过滤法所用填料的比表面积、孔隙率等直接影响有机废气的处理效果,高比表面积、高孔隙率的填料方面的研究和产品还很少,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3生物技术在污水净化中的应用

3.1生物强化处理法

为了提高常规活性污泥法的效能,通过提高系统微生物浓度或者投加生物强化材料成为生物治理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主要强化方法有:(1)高浓度活性污泥法。通过培养颗粒污泥等方法,提高生物系统中污泥浓度,延长龄泥,从而促进对难分解物质的处理,提升污染物降解效能。高浓度活性污泥系统中有效微生物的数量是常规活性污泥法的3~5倍,从而大大降低了污泥负荷,提高系统污染物处理效果。日本有科学家采用该方法处理难分解的聚乙烯醇废水,取得显著效果。(2)化学生物絮凝法。它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强化生物处理技术。是在常规活性污泥中加入氯化铁、聚合氯化铝、硫酸铁等混凝剂,形成生物铁或铝絮凝体活性污泥。这种污泥呈颗粒状,沉降性能好,可避免污泥膨胀现象,同时通过周期性排泥,除磷效果好。(3)生物活性炭法,该方法是美国杜邦公司在1972年提出的一种生物强化处理方法,用于处理化工废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该方法借助活性炭优良的吸附能力以及微生物氧化能力的协同增效作用,提升污染物去除效能。中国的张旭等利用生物活性炭工艺处理石油类污染地下水,发现该技术对石油类污染物的平均去除率为45.4%,同时提升了系统的脱氮效果。

3.2固定化微生物法

固定化微生物技术是20世纪70年展起来的。这种技术通过将微生物固载到一定的填料或载体上,提升系统中有效微生物的数量,同时可富集污泥龄较长的微生物,并且固、液分离效果好,减少占地面积,缩短水力停留时间。实践证明,固定化微生物技术的容积负荷可达常规活性污泥法的3~7倍,同时可取得50%以上的的脱氮效果。敬一兵等利用海藻酸钠与戊二醛进行交联作为微生物固定化载体处理味精废水,系统的COD去除率在70%以上,总氮去除率在60%以上。王增长等人利用聚集交联固定化细胞技术,将筛选的脱色菌固定在活性污泥絮体上,投加到“厌氧-好氧-生物滤池”系统中处理印染废水,发现处理后出水色度极低,可实现废水回用。固定化微生物技术可增加生物系统中的微生物浓度,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是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容、提升处理能力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3.3投加特种菌法

投菌法就是筛选出对特定污染物有较强降解功能的微生物,直接或者放大培养后投加到生物系统中,可以使生物反应器中的特定细菌处于最佳状态,以提高特种污染物的处理效率。该方法对于毒性或者难降解废水处理效果好,经济成本低,但对于常规废水经济成本偏高。例如,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从上海石化厂分离出能够去除硫氰酸钠的混合菌种处理硫氰酸钠废水,可使得两段生化工艺的硫氰酸钠的去除负荷提高2~4倍,出水水质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3.4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法)是按照进水、反应、沉淀、排放和闲置五个阶段周期运行,间歇进出水。SBR法将厌氧、好氧、沉淀等设施集成在一个反应器中,通过控制时间程序而完成连续式设施所达到的效果,一般会设计2套以上交替运行。该方法运行灵活,可以随时调整反应阶段,例如把反应段与进水段同时进行,也可以在进水期的同时曝气,各阶段运行时间亦可随时调整。例如,余宗莲等采用SBR工艺处理生物制药废水,在不额外投加氮、磷等营养物质情况下,当进水COD在3500mg/L以下、水力停留时间16h时,出水COD可以稳定在350mg/L以下。更重要的是,在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水质水量的变化,灵活调整反应阶段,特别适应于水质水量变化较大的工业废水或分散式污水的处理。

3.5废水生物除磷脱氮技术

水体中氮、磷等营养元素过量时会造成藻类的大规模爆发,形成富营养化水体,导致水体功能下降,丧失原有生态功能。研究表明氮、磷等营养物质的过量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关键因子,因此,研究废水中氮、磷的处理技术显得非常必要。生物脱氮技术主要是借助硝化细菌和反硝化细菌通过硝化和反硝化过程实现。朱淑琴等基于间歇式活性污泥法,通过硝化-反硝化过程脱氮,发现在硝化段停留时间7h,氨氮去除率达90%以上,反硝化阶段,以甲醇作为碳源,6h后反硝化率达95%以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焦化厂采用A2/O工艺处理焦化废水,发现水解酸化可以改善碳源的生化性,NH+4-N去除率高于60%,COD去除率高于70%,产水可用作熄焦及洗煤补充水加以回用。生物除磷是利用聚磷菌在厌氧条件下释放磷,好氧条件下过量吸收磷来除去污水中磷的方法。目前,应用于工程实践的生物除磷技术有多个系统:Phostrip工艺、Phoredox工艺、Bardenpho系统、A/O系统、UCT工艺、改良氧化沟、SBR工艺等,这些工艺均有一定的除磷功能。

4生物技术在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城市规模扩大和经济发展导致生活垃圾快速增长和资源能源需求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发展普遍面临的棘手问题。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重视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研究,逐步形成了填埋、堆肥、焚烧和热解相结合的综合处理模式,80-90年代开始,德国、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逐步引入“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的减量化观念,从垃圾处理处置的末端治理向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方向转变。进入21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环境意识的加强,过去的垃圾成了城市矿产资源,各国开始探寻城市发展中资源能源化解决方案。城市城市固体废弃物中有机物占40%以上,是宝贵的可利用资源。如通过生物技术将其转化为能源或者有机肥料,可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因此,基于生物技术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从而获得能源或者优质有机肥是城市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资源能源化处理起步较晚,国外的一些成熟处理技术不能在国内直接应用,加上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短缺,需要加大在生活垃圾资源能源化方面的科研投入力度,同时跳出仅仅回收能源的思想束缚,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其它功能化应用(如作为吸附材料或工农业原料)将更有意义。

二生物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

生物技术除了可应用在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以及环境污染的快速监测等领域,还可以应用在污泥处理与处置、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修复等领域。由于农药、化肥等的大量使用已引起土壤、地下水、水系和海洋的严重污染,世界各个国家都积极制定了各类环境修复计划,其中生物修复技术得到了很高的重视。例如,欧洲的德国、丹麦、荷兰等国家非常重视生物修复技术,他们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毒有害物质,把生物修复技术作为治理大面积区域污染的一种有价值的方法。美国也在积极推进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美国能源部组建了“生物修复行动委员会”来推进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工程实施。

篇12

对于美国法的评析《文物实施法案》的通过,明订了美国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但是和适用之前原本针对保护国内物权的《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相比,其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效力其实还不够。因为《文物实施法案》保护的范围明显较小,不但只限于该外国也是1970年公约签订国,还要被盗或掠夺行为发生在双方都加入1970年公约后;另外受保护的文物范围也小很多,只限于已列入馆藏清册的物品或是符合前述四项条件被掠夺的考古文物才会被加以保护。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对于文物保护的范围小于《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所以在审理外国被盗或流失文物案件时,会产生在专门的《文物实施法案》下不算为犯罪行为,但是援引《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却是违法行为的现象出现。目前对于这类案件,虽然检察官或探员还是常常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是《考古资源保护法》来或指控被告,④但是在学术界和政界却有一些反对声浪的出现。反对的理由是,既然《文物保护实施法案》是针对落实1970年公约,保护外国文物而设立的,所以算是特别法,对于此类案件,就应该只适用专门的《文物保护实施法案》,除非被告是积极参与盗窃或非法挖掘走私古文物的行为。⑤对于这种论点,站在法理的角度,笔者觉得,某种行为符合特别法及普通法的规定时,当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但是,若并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普通法并没有错误。所以如果某种外国文物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这时自然应该优先适用该法决定某行为是否加以处罚;但如果该文物或涉及该文物的行为并不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并没有针对其中保护的文物设立排除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考古资源保护法》并没有错误。另外从以保护文物为主要目的之立场,笔者也觉得,既然《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外国被盗文物的保护更为周详,适用该法也和遏制非法文物流通的政策相一致,没有限制使用的理由。

英国对于文物保护的规定

(一)对于本国文物的保护

1.已出土艺术品或文物的保护

英国本来没有任何限制文物出口的法律,直到第二次世间大战开始,因为国会为了保护国家资源,才在1939年订立了《进出口和海关权力的法令》(Im-port,ExportandCustomsPowersAct1939),简称1939法令,对于进出口物品做一些限制。而到了1949年,因为有被视为国宝级的艺术品申请出口被拒,产生了如何保护艺术品及文物的讨论,进而在1952年成立了艺术品及文物文化利益出口审查委员会(TheRe-viewingCommitteeontheExportofWorksofArt&Ob-jectsofCulturalInterest,简称审查委员会),在Waver-ley爵士领导之下,帮助政府制定有效政策控制艺术品及文物的出口。①英国的观念认为文物是必须保护的,但是也不能不公平的损害所有权人对于该物享有的潜在金钱上利益,保护文物的同时,也必须平衡文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是基本上允许文物的出口,但是必须申请许可证,然而如果文物被视为国宝,将给予本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优先购买权,没本国机构愿意购买时才允许出口。目前,文物的出口在英国是由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简称DCMS)掌管,适用2002年的物品出口命令(ExportofGoodsOrder2002)的规范。②根据该规定,任何年限超过50年的货物要出口,都要申请许可证。如果该件物品的价值没有超过一定的数额,该物基本上并不会被认定为国宝,因此准许出口与否的决定由所谓的专家顾问决定,不用提交给前述的出口审查委员会审查;但是如果该物价值到达一定数目,会被视为可能是国宝,则必须送交委员会审查。③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文物,订有不同的数额标准,例如:只要超过100年历史的考古发掘物,基本上没有金额限制,都被认定为可能是国宝。④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是国宝的认定通常有三个标准,第一:该物和英国的历史和国民感情是否密切相关,导致如果该物的出口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重大损失;第二:该物是否代表极为重要的美术价值;第三:该物是否对于研究某种艺术、学术或历史极为重要。⑤如果该物符合以上的标准,会被视为国宝,则委员会将延缓核准该物出口,延长期通常是二到六个月,但也可以延长到十二个月,⑥以给予英国国内买家机会购买这件“国宝”,而购买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如果在延长期内,没有买家,或出价没有到达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则基本上会颁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有到达价格的出价,但物品所有权人拒绝出卖,则出口申请通常会被拒绝。相反的,如果该物不被认定是国宝,基本上政府会颁发出口证书。英国的此项有条件限制的政策,基本上达到兼顾文化财产保护和平衡文物及艺术品所有权人利益的目的,虽然文物是否能保存于英国国内,往往取决于国内机构能否募集到资金购买,但是因为提供文化财产所有人一个合法的管道能变现珍贵的文物及艺术品,对于避免文物流入黑市有相当的贡献。

2.对于未出土文物的保护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规定,任何埋藏的物品只有金、银和特意埋藏以待日后发现的物件才算是国家财产。但是很多刚出土文物虽然不属于前述的物品,具有极高的历书、艺术或人文价值,一旦被发掘却不算是国家财产,造成很多个人私自寻宝却不上交政府的情况,白白剥夺大众欣赏或学者了解、研究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机会。有鉴于此政府在1996年出台《宝藏法》(TreasureAct1996),⑦规定发现某物品可能是宝藏者,必须在十四日内报告有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将遭到监禁、罚款或两者兼俱的处罚。所谓宝藏的定义,根据《宝藏法》的规定,包含超过300年历史的钱币或非钱币物品但本身含有10%以上的贵金属;或是超过200年历史并且被认定对于历史、考古或文化具有重大意义的物品;金银物品;或是史前时期的金属物品。⑧如果该物被认为是宝藏,而有博物馆愿意购买,则发现者有权要求获取一定的报酬,报酬数额由国务大臣决定;如果被认定不是宝藏,或没有博物馆愿意买,则归还发现人。虽然该法对于文物的保护范围比普通法的规定扩大,但还是有局限性,因为事实上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很多,但是有意或无意发现文物的人不见得真的会上报。因为随着金属探测器的普遍,很多业余人士有空就拿着探测器到处“寻宝”,无形中增加许多原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这些“寻宝”发现的东西,虽然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常常是零星物品,规模也很小,通常并不构成《宝藏法》所规定必须通报的物品。但是这些文物的出土,还是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所以为了扩大保护这些业余考古发现的文物,1997年英国政府发起了一个自愿性质的项目叫做ThePortableAntiquitiesScheme(PAS),就是鼓励民众到当地设立的有关机构(郡委员会或是博物馆)登记发现的考古发掘文物。①有关机构除了记录发现的文物,还会对该物品进行鉴定,如果该物被鉴定为属于宝藏法规定的宝藏,则要适用宝藏法的规定;如果不是,该物将属于发现者拥有,但是有关机构也会将物品的讯息加以分析,发现者可以学习到该物品的历史或文化背景,如果有关机构认为有进一步的考古价值,还会组织专家到发现地进行考古挖掘。目前这一项目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但是实行以后,成效不错,因为去登记发现物,发现者还可以藉由专家提供的鉴定分析对于该物有多一些的了解,所以民众前往登记的例子多很多。因为报告发现物的情况增加,所以相对的,从发现物中发现是属于宝藏的数目也增加,例如:1997年前,平均每年上报宝藏的例子平均只有23件,但是1998年,就有201件,到了2008年一年就有53,346件物品依该项目登记,其中806件属于宝藏②算是政府和私人双赢的局面。

(二)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

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因为英国国内是在2002年才批准1970年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为了落实英国政府对于该公约的责任遏制和杜绝文物的非法交易,英国在2003年出台《文物交易法案》(DealinginCulturalObjectsAct2003)。在此之前对于规定在该公约的文化财产保护,只适用笼统的1968年盗窃法,也就是只有在英国国内或国外被盗的文化财产才受保护,而其关于被盗的定义也不像美国判例法中认定的宽广,只限于事实上为某人或国家持有的文物被盗的情况,所以该法案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也涵盖保护被非法挖掘或搬移的文化财产。③根据规定,该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1)犯罪行为必须涉及文化财产,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物品;2)被告必须知道或可能知道该物是经由非法行为获得,所谓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挖掘、非法的从具有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建筑上移除、或是非法从纪念性建筑移除;3)被告行为必须涉及经手该非法物品,任何买卖、收受、进出口、借贷或约定进行上述行为都属经手的范围;4)被告的经手行为必须是不诚实的,④所以如果某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替人保管某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或是拍卖行被委托鉴定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都不算是构成第四要件。违反该法的人,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虽然2003年《文物交易法案》于文化财产保护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包含的范围颇广,但是因为对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很高,所以实际上只有在被告非法行为非常明显的状况下才有适用,可以说是遏制文物非法交易及出口的实际效果不大。并且该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只适用发生在2003年12月30日后的行为。2005年DCMS也针对博物馆、图书馆和史料机构,购买、借展和接受捐献外国文物收藏品必须遵守的尽职调查的指导规范,⑤原则只限于1970年后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可,除非明知是非法出口的物品;例外是,如果该文物原属国在1970年前就有禁止出口的规定,则要遵守适用更早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标准,此种规定的要求算是赋予博物馆很高的道德责任。

篇13

(二)适用规则之平等

所谓规则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权有关法律规范时,要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所有人适应一个法律条文体系。这体现了物权法在同一性。无论什么社会主体,都需要遵守这一法律,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物权法的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物权法主要还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我国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人合法财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

(一)规范公权力运行公权力

处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往往与个人权益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限制公权力滥用。政府在征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时要进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说明,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实施该向政府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较模糊,界定难度比较大。公共利益范围宽泛,内容多样,层次复杂,因此很难一一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形态,只能通过描述特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整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如果付出社会代价较大,则是不合理的,不能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广泛收益性,这里不是社会特定群体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补偿性。这种物权的转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获得,因此必须是失去的一方获得公平的补偿。最后,公开的参与性。这是我们一切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制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体系和权利运行程序。政府运用公权力剥夺公民合理物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批,一旦实施将给公民个人带来极大的影响,形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一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审批,以确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因素。这种补偿包含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用、公民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及相关公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等,这些补偿都体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来促进这一工作,避免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资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保护平等物权的基本要素,离开补偿机制,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