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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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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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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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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商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酒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1、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在年初开展酒类备案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心城区备案登记实行全面推开和对乡镇经营户逐步开展登记。目前为止,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300余家,备案登记率达95%。
2、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经营户和改行停业经营者及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证照相符。
3、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健全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建档工作。为做好酒类消费的溯源工作,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一式三联,由县商务局统一购置提供。
(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加强了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酒类经营户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共开展专项行动3次,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素质
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平时都认真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落实随附单制度,明确下一步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要求:即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经营、零售经营规范为核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酒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附单制度执行难,由于随附单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规范使用,同样在本县经营户中很难推行,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二)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存在酒类管理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开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三、一是市场检查密度不够。由于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在市场上的检查相对减少,特别是零售终端的检查相应减少。存在着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的问题,致使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2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增强全行业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继续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继续营造秩序规范、打假保真的良好氛围。2012年工作打算如下: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解决必要的专项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作为全县流通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
组织酒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资料,定期交流探讨,提高酒类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抓重点抓难点,开创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2年,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要全部纳入备案登记,酒类批发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零售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并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实施随附单。要把目前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街道、乡镇酒类流通经营企业作为工作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4、继续加强督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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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酒类流通现代化、酒类管理信息化、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商业的县政府县长助理揭秉华为组长,县商业企业转制办、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商业企业转制办,由杨新民兼任办公室主任,潘其瑞、揭敏尔兼任副主任,刘世逵、谢里军、李伟明、陈晓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部门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商业部门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酒类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2011年1月1日之后新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商业部门要做好已经取得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工作。酒类经营者如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商业部门应每年与工商部门核实一次。
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采购酒类商品,都应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商业部门应对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填制的和采购索取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酒类流通信息的采集、存档及上报工作。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
商业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登记备案时,对散装酒经营者必须另外注明,并依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加强管理。
商业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及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时只能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酒类储运的管理,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必须依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混放。
酒类经营者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酒类的行为,重点是追源头、查流向、堵渠道、端窝点和治理散装白酒市场。有关部门要开展对酒类批发企业、商场、超市的清仓查库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要大力保护和支持名优酒的流通,加快品牌酒的建设步伐,帮助企业创建驰名商标和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产品。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达标、评审、授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倡导科学消费,弘扬我国优秀的酒文化,不断提升我县酒类商品的文化内涵。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条幅。
(三)法律责任
1、酒类经营者未依法登记(含变更登记)的,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类经营者不设立购销台帐和填制随附单、不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经营授权书等,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4、酒类经营者不按上述要求销售散装酒或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要求的,由商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由商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6、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禁止经销的酒类商品的,由商业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酒类经营者阻挠检查、转移或销毁待查受检商品的,由商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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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扎实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屠工、屠商依法经营和老百姓的自保护意识,形成净化生猪肉品市场的良好环境氛围。
2、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职责落实,严格屠宰场卫生管理,严格生猪检疫检验工作,并按照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场分级达标要求,保证上市肉品卫生安全,严肃查处屠宰场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肉联厂出县肉品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肉类食品安全。
4、大力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行为,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厂)15个次,猪肉销售摊点86个次,有力保证了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二)是当前除猪肉制品外,其它畜禽肉食制品市场流通量很大,积极开展其它畜禽产品流通的监督和管理,全面规范肉类制品的市场行为 。
二、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检查
1、依法强化证照管理,严格执行酒类许可制度。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已实行酒类许可管理的地区,继续实行酒类许可制度。检查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责令其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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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县酒管办认真执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两个规范,为“净化酒类市场,确保喝酒安全”,于2009年 3.15期间的3月1日至3月14日,“五.一节”前夕,以及“中秋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执法人员对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了3专项整治活动。
1、稽查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办证情况
我们今年稽查的近180户酒类经营户中,有酒家、超市、宾馆、名酒专卖店、KTV娱乐场所等,执行备案登记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等情况均良好;今年下半年,重点对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免工本费先后对公坪、罗旧、麻缨塘、洞下场、碧涌、板山、罗岩等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100余户。
2、稽查《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对我县批发及酒类零售门店的现场检查,有5家酒类零售门店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不很到位, 我们这对5户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业主进行口头警告,事后经复查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达到了预期目的。
3、稽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酒行为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行了稽查。今年3.15期间及“五.一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单独执法, 对县城的名酒店、超市、宾馆酒楼进行彻底的检查,查货架、查仓库,不放过任何死角,确保节日期间酒类消费安全。
㈡大力培育 “放心酒工程”。
在培育“放心酒工程”方面,今年来,我局经过认真筛选,对我县诚信度较好的芷江名酒批发总汇向市酒管办申报“湖南省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对本地土酒加工厂的监管难度感觉较大.虽然我们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土酒加工厂进行监管,要求他们固定地点销售以及贴标销售散装酒,但对其酒质仍感提心吊胆,想对其酒质进行检测,一没仪器设备,二没经费.
三、2012年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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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局x局长、x局长多次带队对屠宰企业、超市、重点经营户进行检查指导,特别是3月30日下午,继全县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动员大会之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动员会议和x食安协委【**】2号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局长xx同志就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工作做了动员讲话。酒管、定点两办按照会议精神尽快进行部署安排,把会议精神认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会议精神,局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监管体系,
1、酒类流通安全责任监管
酒管办具体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人:
全县x个乡镇共有酒类流通批发企业x户,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经营户x户。
x户酒类批发企业责任人:
x户零售经营户划分为:
2、定点屠宰安全责任监管
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责任人:xx
(1)四个定点屠宰场站监管责任人
(2)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分片监管责任人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具体责任要求,促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要从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查、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布了举报电话
二、认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严把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划分,认真履行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批发零售监管职责。
1、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各场站生猪进场验、宰前检疫、屠宰流程、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证章使用、车间管理、工具用具消毒、台帐管理等十一项全部制匾上墙。四个站全部配备焚烧炉,检出的病害猪肉全部就地无害化处理,各站外墙及办公室、车间全部喷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设检疫工作室配合检疫所需的办公设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屠宰行为;出场肉品要求“三章两证”齐全;做好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后废弃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我局与四个定点屠宰场站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用肉单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记制度,各屠宰场站与我局签订了承诺书。行政执法队负责排查城区及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和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活动,保证上市肉品“三章两证”齐全,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严格检查各酒类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使用制度及零售户的索票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对xx综合门市部等12户的批发资质到期换证x户因停歇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批发资质,新办酒类批发企业x户,并与x家酒类批发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落实责任对我县酒类市场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元月份在xx废品收购站对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销毁,此次销毁假冒酒品x余件,价值x万余元。县政府xx副县长亲临现场,我局x局长、x局长、x大队长、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会同工商、质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销毁行动。通过此次销毁对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为老百姓的饮酒安全保驾护航。按照市,县商务部门要求,周密部署,严格执法,责任到人,对辖区内的散酒经营户进行了检查,要求各户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散装白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及时索取《随附单》做好进、销货台帐。
三、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点屠宰方面
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车次。检查了x个乡镇和x个重点村、x个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售肉门店、小摊点、x家超市、x家用肉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业)、
x家冷库、x个集贸市场和x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经举报,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8%以上。确保了上市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加强对四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进场生猪是否有产地检疫证明,生猪宰前、宰后是否检疫检验,检疫检验记录是否同步进行,生猪来源及生猪流向的登记是否及时,检疫检验是否到位,病害猪(肉)是否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积极与畜牧局协调联系,严查生猪耳标佩戴情况,抓好源头治理,到目前耳标佩戴率达到98%以上,确保出厂肉品100%合格。
2、酒类流通方面
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辆次,检查门店x余家,暂扣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厂、xx白厂打假办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严格随附单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率100%。加强对新开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上门办证服务,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x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零售备案经营户x户。严格审查、上报酒类流通批发企业,今年新办酒类批发企业1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批发企业x户。
四、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条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传月”
活动启动仪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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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将《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印制成公告书、告知书、横幅、条幅等进行公告或张贴发放,共悬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宝庆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办坚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绍全市酒管动态,县酒管办坚持每两月出刊《芙荑酒管》。县电视台还给县酒管办配备专人和一台摄像机,对酒类管理法规、酒管工作动态及酒类厂商、酒类商品进行强力宣传,并在综合频道和影视频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东、绥宁、新邵、城步、新宁、武冈、县、隆回等县分别在政府大院、广场等主要场所开展真假酒展示、鉴别讲座活动,召开销毁假酒现场会,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积极利用省商务网站、和《日报》、《晚报》全面宣传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编20余篇,在各类报纸上发表酒管新闻70多篇,为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城步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6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7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城步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武冈市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武冈市区和城步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8瓶。城步苗族自治县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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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城步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9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9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湖南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
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城步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湖南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武冈市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武冈市区和城步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9瓶。城步苗族自治县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湖南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湖南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湘潭市、衡阳市、郴州市、怀化市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湖南,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酒类执法存在不少困难,如:没有成立专门的商务执法机构,没有执法经费。执法主体在《条例》中有的不明确,造成酒管执法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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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名烟名酒专卖店;酒店、宾馆、娱乐场所;酒类零售业户。重点是国家和省内知名品牌的白酒、啤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的质量,《酒类专卖许可证》普及情况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净化酒类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
1.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条件、法定生产经营地址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建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2.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不具备生产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并把这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加大管理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酒类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让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酒类经营企业,规范酒类批发企业条件。要求酒类批发企业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符的、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等。
2.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完善流通管理体系。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期限为3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引导健康消费。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5.实施品牌战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创名牌、保名优的指导思想,对生产企业现有的产品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对名不符实、仿冒名优品牌、夸大产品真实性、带有欺骗性质的产品名称坚决清理。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用甲醇、工业酒精勾兑白酒、“三精一水”勾兑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堵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对依法查扣的假冒伪劣酒类要坚决销毁。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不流失。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依法征收税款,严厉打击偷漏税的违法行为。对存在偷漏税的,要一查到底,不得以收代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市酒类市场税收不流失,保证财政收入。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卫生、环保意识。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对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其卫生、环保意识。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卫生、环保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酒类市场专项整顿活动从20*年7月4日开始到20*年7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4日至7月15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同市酒类管理办公室对我市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19日前,将本部门的整顿情况形成材料,报市酒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要在7月20日前,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材料上报长春市酒类专卖局。
五、检查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酒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调合作,各司其责,把酒类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搞好。
2.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提高认识。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治理情况,使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了解酒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各执法单位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杜绝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借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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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酒类流通行业点多面广、地处分散,从业人员较多,商品流转额大,流通渠道复杂,一直处在管理无序、服务缺失的状态之下,实行酒类流通规范管理,难度和阻力很大。因此,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专门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县(市、区)长担任,商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物价、财政和税务等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把酒类流通管理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形成工作合力和联动效应,共同把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做好。
第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正面宣传和引导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好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商业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开展座谈会、组织宣传小分队、上门宣讲等,把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深、做细、做活,提高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营造酒类流通管理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
第三,科学组织,有序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管理工程。因此,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必须做到科学组织,强势推进,抓住关键,谋好开局。要坚决落实好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来源可追溯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制度。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的关键环节,且工作量大,必须把备案登记这一开局战打好,力求开局见效。一年来,全市酒类批发企业已备案登记405家,备案登记率达55%,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7381家,备案登记率达50%。万载县共备案登记酒类经营户1417户,取得了批发备案登记率100%,零售备案登记率95%良好成绩,但零售备案登记本有的县30%不到。备案是第一步,有备案,执法才有依据。要稳步推进,采取先批发后零售、先经营业后娱乐服务业、先城区后乡镇的做法,实现酒类流通管理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
第四,精心管理,加强执法。酒类流通管理的根本和核心都在管理。我省即将出台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全国也都将陆续出台。因此,要在转变管理观念,落实管理措施,完善管理手段上狠下功夫。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和沟通,既当好管理者,又做好服务员;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接受酒类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和酒类行业的档案库和资料库,实现酒类流通管理的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培训执法人员,履行酒类流通执法职能。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服务、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早结案,并做到公开办案、阳光操作,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执行力和透明度。
二、强化举措,开辟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新渠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畜牧业、屠宰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和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已经整整10周年。10年来,我市不断适应市场变化,从最初成立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到出台《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开展较好,在全省走在前列。最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先后下文,要求迅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集中纳税和分散经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要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据我们掌握的资料,全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了100%,乡镇定点屠宰率只有70%,这个数字低于全国75%水平。丰城、樟树、高安和宜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了100%,而其他县市区有的只有50%,与城区比,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比较落后,定点屠宰率远远达不到目标,有的乡镇一度施行的定点屠宰也因种种原因停止了。受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消费水平的影响,生猪定点屠宰普及到乡镇的工作难度确实很大,任务很艰巨。为确保人民群众猪肉食品安全,我们要迎难而上、排难而进,在年底坚决实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的目标。
一是要因地制宜设立生猪屠宰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点是确保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顺利进行和达标的基础和条件。由于各乡镇情况不同,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必须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形式多样。商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使生猪屠宰定点的设立,包括选址、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都符合相关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商业主管部门要对已设立的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做好统一规范管理。省人大专门在我市进行了生猪定点屠宰检查,我也专门去了一些乡镇、村的定点屠宰点,可以说情况不错,管理也井然有序。
二是要严格管理猪肉产品销售市场。乡镇定点屠宰生猪,应主要满足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需要,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扩大生猪屠宰量,使肉品大量进入城区市场,影响和干扰城区现行的生猪定点屠宰格局和猪肉产品直供体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经乡镇同意,不得到乡镇所在地辖域内运销自己的猪肉产品;如确有特殊情况,要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统一配送和运销。要严防不法分子乘猪肉价格上涨之机,用病死猪肉来冲击市场。
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备案设立和退出制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合理规范设立;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和不符合卫生、环保条件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要及时清退。要建立乡镇定点屠宰场生猪检疫检验制度,由商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和销售的猪肉产品都必须具有当地畜牧兽医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肉品安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制度。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搞好联合执法。
三、创新思路,构建农村流通管理新格局
近几年,由于国有商业企业基本退出农村流通领域,农村流通管理基本上是“空白”,从而使一些乡镇的流通市场成为一些不法商贩推销低档、劣质和假冒产品的场所和从事其它违法经营的跳板,严重制约了当地农村流通的发展。为解决农村流通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促进农村流通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加强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农村流通工作。
(一)创新管理形式。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布置农村流通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必须明确由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农村流通管理工作,着重抓好食品安全、生猪屠宰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及市场运行监测,同时接受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乡镇政府还可以动员一个或几个有实力、有规模的企业或个体大户组织专业协会,参与农村流通管理。例如,酒类流通管理就可以组织酒类批零大户,生猪屠宰管理就可以组织当地生猪养殖大户和运销大户参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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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和赣南苏区振兴《若干意见》。广泛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读本有关内容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行法》等内容。不断提高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公平、公开、公正、廉洁执法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商务执法新形象。
(三)规范大队的法律文书,建立合格文书档案,总结好工作典型,宣传我大队工作成绩。
二、加大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使商务法律法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中去。
2013年,我大队将采取宣传车、咨询台、散发宣传单、展示牌、横幅、标语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扩大宣传面。宣传的内容涵盖生猪定点屠宰,成品油市场监管、酒类流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务流通领域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业主对商务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三、加强对商务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系。
(一)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在2013年元月—2月份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法规宣传月活动,打击全县生猪屠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商务、工商、公安、农业、环保等部门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使其进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净化肉品市场。
2、加强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禁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完善定点屠宰场设备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范》执行。
3、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肉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采取每周1—2次市场巡查和协管员日常信息监管制度,净化肉品市场。
4、做好肉品上市准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外埠肉品和本县肉品流通的准入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经营。1、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网点;2、强化安全操作规程;3、严把成品油质量关;4、加强我县加油站(点)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缺斤少两、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5、加大油罐车的监控力度,建立监控平台,严厉打击小型油罐车非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净化酒类经营市场。1、加大酒类流通经营的宣传力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强化监管措施,重点对白酒类、红酒类、高档酒类的监管。旨在加大对城区经营网点的监管,而后逐步向乡镇市场延伸。同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积极做好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人员、店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法律法规,使经营户严格按照商务法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坚持勤政廉洁、勤政为民,坚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规范广大执法队员的廉洁行为,坚持以法行政、廉洁执法。
五、加强机关后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