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小规模纳税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成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工商管理局小规模公司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够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现状与问题
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理论上讲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与纳税人本身的负担能力有关,二是与小规模纳税人对比之下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只有将两者放在一起考虑,才能看出税收负担是否合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说,其税收负担能力主要与纳税人所得财富的多少和纳税人自己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有关。
我国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为商品批发与零售行业,这些行业占全部小规模纳税人的将近40%,小规模纳税人当前的实际税负从各种真实情况统计来看,是比名义上4%的税负要小的。在税源总量确定的基础上,企业税负对税收实际征收效能是很好的反映指标,在法律条件同等的约束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名义上的税负和实际上的税负存在不一致性,只能说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效能较低。
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面很多,经营方式五花八门,具有广泛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而我国群众对纳税的观念比较单薄,普遍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现象。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都是私营企业,在纳税时往往会受到个人利益影响而少交漏交税负。其次,一些企业由于财务工作专业性和严肃性的缺乏,导致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不健全,给税收环境带来了很多障碍。且很多私人企业的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在界限上不明显。有些企业设置多套账,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出现严重失实想象。有的财会人员兼职多家企业,对企业记账的及时和准确有直接影响,使纳税申报和财务核算容易出错。此外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周边的经营环境不够好,对原始凭证获取时还需要额外负担的付出。
二、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的建议
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对纳税人了解税法的畅通渠道加以保证。除了国家要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公布外,各级的税务机关也应该通过权威的部门公报形式将依法制定的各种税收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地公布。其次,国家应该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理念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对逃税漏税的大案进行宣传报道,对税务部门严格执法的形象进行树立,达到对纳税人震慑的目的。税负机关对自身的服务功能也要做好优化工作,及时给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务信息,比如推进和规范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相应的办公网站等,对贴近式的纳税服务进行开展。也可以有代表性地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一些税法知识的培训班,或者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印成小册子与传单,使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与负担有更好的了解和心态。
其次,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税负水平加以确定。从短期来看,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重的问题进行解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地降低,当然在适当降低之前应该对小企业的平均销售增值率指标先进行调查测算,然后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公式进行确定,这样能更好地实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平衡。再者,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改革,不再严格规定经营规模。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提供帮助使小规模纳税人尽快建账建制,使纳税人之间的纳税环境更加公平和谐。
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和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是纳税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现状,我国必须要加以重视。只有在重视的前提下才能更快地找到解决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杨怡.我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政策调整分析[D].厦门大学,2008.
[2]曹立芬,米婷婷.增值税的弱势群体——小规模纳税人[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7(21):55-56.
篇3
【关键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办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产生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而增值税则是流转税的一大税源。为了既能够简化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又能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从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能够很好地适应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有差距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也简化了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税款的计算缴纳。但仅从税负均衡,促进各类纳税人公平竞争,以及从整体上规范增值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规范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去解决,在以后的税制改革变化中能够得以调整和完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来说就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纳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比重过大导致优越性难以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发展变化,小规模纳税人的队伍愈加庞大。这影响了增值税课税机制的正常运作及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我们不能够按照两类纳税人的比例来判定增值税的征管是否处于一个合理的状态,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3%的征税率在征收增值税,这个队伍的扩大,实质上却是把占着增值税纳税人绝大多数比例的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了增值税规范化课税的范围之外。这使得增值税的一些优越性很难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体现出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使得增值税的实施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限制。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要到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且只能够按照其相应的征收率填写开具应纳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并且取得了有关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只能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出的纳税额来抵扣。而如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相同货物,就能够按照取得货物的税率17%来进行抵扣。这使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时会造成税负的明显加重。这也间接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到衔接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会因为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等。
3.征收过程的漏洞。根据划分标准的我们可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多数是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而且在目前税收征管的具体实施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由于其规模以及税收数额的巨大,使得其税款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征收,还有在金税工程的管理实施中,使得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很难出现什么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漏洞。偷税、漏税的情况也就比较容易发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办法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中,应该改变这种用销售额的多少来进行划分的生硬规定。比如对于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衔接作用。为了能够使得增值税的链条保持一定的完整性,应该使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比较容易控制,并且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实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允许其按照17%或者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进行相应的抵扣。
3.实行科学的征收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等及时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应政策,并及时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建议。明确发票使用以及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对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定期的访查,根据其实际固定资产的规模、从业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的水平、存货的多少等进行科学的估测,看看估计出的销售额与实际申报销售额是否有较大差异,并进行相应调查。
4.规范票据信息的管理。对纳税人取得的由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要及时在发票信息库进行核销,否则不得抵扣税款或者作为成本劣质。要坚决杜绝纳税人不开、拒开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了防止小规模纳税企业滥用专用发票,我们可以大力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将小规模生产批发企业统统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稳定了财政的收支,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压力,我们有必要非常准确完善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改进征管办法,消除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辛晓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完善[D].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2002(4)
[2]尤克洋.试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完善[D].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2006(6)
篇4
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4-0168-02
“一四六小”的网络化管理思路,充分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自己在税务所的实习经历,就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谈一下粗浅的想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被税务机关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时完整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的增值额比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税负,这样纳税人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不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纳税人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会人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目的。
(三)由于违反税务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而被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缺乏刚性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远远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使税务机关内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在征管手段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人申报管理等方面都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都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微乎其微,纳税评估对小规模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盲区一片。在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举报案件检查时,由于纳税人账证混乱、涉税资料残缺、不及时深入调查取证等原因,对涉嫌偷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加大打击力度。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计税依据虚假现象比较严重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征管法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但是从目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设置的不够完善、规范,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账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更有甚者竟然设立了对内和对外两套账,编制虚假的计税依据,人为编制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的规定和使用方面不规范
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规定也不恰当。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也只能按此抵扣,相对于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的税率为17%的抵扣发票来说,购买小规模纳税人商品的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加重。这对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那些达不到标准而又必须参与增值税链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的一个直接影响是,由于缺乏与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中起链条作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交易发生困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地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成本高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又要在含进项税额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依征收率计征的增值税,变成了含两道税,价格中变成税上加税,价格也高于一般纳税人。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非正常户数逐年递增,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规模比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等原因,非正常户(也就是失踪户)呈上升趋势。以长春市南关区国税局的四个税务所为例,2006年1―8月份共出现非正常户137户,而这四个税务所现有管户3 888户,1―8月份的非正常户占同期管户的3.5%。非正常户的上升趋势,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首先,非正常户的发生,降低了纳税申报率,直接影响征管质量。其次,非正常户的发生,导致大量的发票流失,其中还有许多大面额万元版发票,这部分发票无法按规定验销,脱离监管,流失到社会当中,给和谐的税收环境直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非正常户的发生,也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形成了税收黑洞,减少税收收入,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放宽标准,能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及时认定,并按适用税率征税,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对税款抵扣权进行严格审批。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核算不够准确的,取消税款抵扣权,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对税款抵扣权严格审批,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减少税收政策制约纳税人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对纳税人而言,健全财务核算、取得税款抵扣权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要求,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二)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税收征管也应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对小规模纳税人制订纳税申报定期分析制度,仔细审核、认真分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制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定期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正常户的发生。对于个体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应尽快制定一套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行之有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对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彻底根除小规模纳税人以虚假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的现象。
(三)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尽快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制定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同时,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真实实现“以票管税”。
放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允许其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进行抵扣。对于实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其年营业额,开票额度在核定营业额之内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开票额度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要调整其纳税定额,继续按6%征税,按17%或13%的税率开票,如果不调整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按17%或13%的税率征税、开票。
(四)增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对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对举报案件的稽查应该打破传统的“以账论账”的理念,稽查的重点应该放在的调查和取证上面。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重点应放在对个体工商户的评估上。可以结合典型调查的方法和手段,针对个体工商户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纳税评估,这对于强化个体税源监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张耀贵.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制度的探讨[J].当代经济研究,2003(5).
篇6
税收优惠不同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一般很少有优惠征策;201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季度收入30万以免交增值税的优惠征策,同时附加税减半征收入的征策。
篇7
二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但企业产品(商品)的附加值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企业的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税负,故企业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亦会采取多头开户、化整为零,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目的。
三是由于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内部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税收管理方面都没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准确。在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税务稽查往往只侧重于对一般纳税人的打击,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缺乏检查计划,多局限于举报案件的对象的检查,且对举报的纳税人实施检查往往也由于账证不全,取证困难而半途而废,不进行深入的检查,容易给一些不按章纳税的纳税人造成只要不给税务机关取得证据,就可以免受偷税处罚的意识。
㈡、账簿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普遍残缺不全,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帐。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帐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亦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
㈢、纳税申报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大额使用,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多数单位仅就其开具发票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对不开票部分根本不申报或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㈣、普通发票管理。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设想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的现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㈠、规范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中除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进行税款抵扣权的审批。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时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按适用税率征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取消税款抵扣权。这样划分有三点积极意义:一是统一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转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对直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或年审时发现由于偷税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粮食企业、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规定,加上最近出台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上,单项规定太多,,而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只在税款抵扣权方面加以规定,可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二是体现税负。一方面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适度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单项规定而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三是将建立健全账簿并准确核算变为纳税人内在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取得税款抵扣权,企业必将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在购货时及时索取发票以抵扣税款,发生销售行为时亦会按章开具发票交由下道环节纳税人抵扣,税务部门亦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加强业务辅导,一改进去在账簿管理上,税务部门一头热而纳税人漠视的现象,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㈡、规范结算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开户银行应认真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量,对各单位的货款结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开设公民的终身信用账户,改变现有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㈢、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建立“电子采集、网上核销”制度,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
1、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采取税控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有奖定额发票,仅限于较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一律通过税控开票机进行开具。积极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纳税人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同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不开发票或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与风险。
篇8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且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的是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形动产,包括设备、交通工具等。不动产处置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另外,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税控收款机,目前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1】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才允许抵扣,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要相对宽松,即使只取得普通发票,只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以抵扣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时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因此,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不单独对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例2】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改革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变化,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产生了一些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采用优惠征收率为2%,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而有关会计核算方法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固定资产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出售、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3】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61800元,已知该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款为90000元,已计提折旧28000万元。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61800÷(1+3%)×2%=12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28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
2、取得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
从上文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与其他税费不同,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是增值税的特殊之处,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的计算。
(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中,当小规模纳税人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时,一方面,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增值税;另一方面,与一般纳税人一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4】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偿还所欠A公司的应付账款927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70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92700÷(1+3%)×2%=18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借:应付账款-A公司 92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900
2、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是否涉及补价,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但不论哪种情况,对以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的处理基本是一致的,即以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含税价计算应交增值税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例5】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与A公司交换原材料,该批材料公允价值824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24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82400÷(1+3%)×2%=16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2、资产交换
借:原材料 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4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00
参考文献
[1]王宝田,王蓉梓.试论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0,03(下):153-154.
[2]于文萍.我国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17):46-51.
[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证券期货,2011(09):91-9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S].2012(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S].2009(09).
篇9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8.5=8.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1.17)=41.5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1.17)=12.25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万元。我们可以看出,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随着进销的增大,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账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在选择纳税身份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10
1.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新标准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前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适用的照顾税率为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就税收负担而言,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只能列入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并不一定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以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常用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方法有三种,这里先对两个关键词进行界定:
其一,文中的应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
其二,文中的增值率被界定为增值额与销售额的比值,其中增值额=销售额-购进额。
(一)增值率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增值率平衡点=3%÷17%×100%=17.65%。说明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判断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1:
总体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的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不显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 3%的征收率纳税,其不含税收人较高,当进销差价达到一定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可能超过一般纳税人。
(二)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从另一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当抵扣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抵扣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100%÷不含税销售额=1-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则有抵扣率=l-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此值即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例如,当税率=17%,征收率=3%时,纳税比重平衡点X=1-3%÷17%=82.35%。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2:
总体来说,在抵扣率较低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有优势,随着抵扣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抵扣率上升达到一定程度时,一般纳税人反超小规模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对此利用同样步骤,也可算出来纳税相同的比重点。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符合抵扣条件),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如下:X=79.95%Y
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得出的纳税平衡点如表3: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篇11
我国增值税政策在多年的改革中,在增值税试行多年的经验基础上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商品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公平,与国际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地方。其中贯彻税收公平税负原则改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成为目前中国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一大难点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一直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造成二者税负不公平。主要体现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我国增值税在实际运行中,将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较为规范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即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征收率为6%和4%。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较低,税收负担较轻,但实际上其平均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据调查测算,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近3个百分点。按一般纳税人17%名义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推算,只有当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增值率大于60%时,其实际税率才会大于小规模纳税人,事实上一般纳税人的商品附加值很难大于6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定得过高,不利于公平税负原则的贯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就使得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严重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二、两类纳税人的确认标准不公平
我国现行税制以定性标准-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定量标准-销售额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按统一标准办理。
首先销售额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种,不仅受市场的影响,也受到投入资本的影响。
其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一个定性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来把握,有的地方标准把握得太宽太松,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成了一般纳税人,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标准把握得太严,使许多本可以是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成了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造成了纳税人认定的不公平,这样不仅阻断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给某些纳税人提供了相互勾结,偷逃税款的机会。
三、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对其增值额课税,而是按销售额征税,这就出现同样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毛利率越高,价高利大,其税负相对较轻;而企业毛利率低,价低利小,其税负会明显偏重。以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为例,商品批发市场毛利率偏低,一般在3%~5%之间,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税,大部分经营业户都将亏损。商业零售企业一般毛利率为15%~20%,如果按4%的征收率征收,虽然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7%计算,实际负担率应是2.5%~3.4%),但却低于批发市场的税收负担率。这样,对于一部分毛利率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但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竞争力,而且相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在竞争中也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针对以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存在的税负不公,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应低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导致了其经营行为与销售对象均受到限制,而较低的税负是对其的一种经济补偿。所以应降低征收率。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理论上计算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合理征收率为2%~4%,根据调查,我国目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为3.79%,其中最高的电力企业为5.4%,最低的服装业为3.41。综合考虑,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宜控制在2%.这既与税制改革前商业零售业的税负水平,也与现行营业税征税项目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文化体育等的税负水平大体一致。
2.科学界定增值税纳税人,调整两类纳税人的比重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重一般是60%~70%。而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比重是85%~90%,小规模纳税人队伍过于“庞大”,而税收收入仅占增值税收入的5%~10%,从纳税情况看,80%以上的纳税人没有按照增值税的课税原理征税,违背了增值税设立的初衷,影响了增值税税制的规范运转,增值税的优越性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增值税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国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总体比重向下降,要一步一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总体比重。随着增值税征管的内外部条件的不断改善和征管手段的日益优化,尤其是“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对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进行调整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必须考虑对现行的增值税制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进行重新调整,使大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归纳到一般纳税人中进行征管,同时把与制造业以及商业批发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小型制造业,商业批发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当然,不能片面地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例而变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在允许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应以有较好的管理办法,能够实施有效的管理为前提。
3.鉴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韩国的增值税征税方法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现行具体征税方法为:
应缴税款=销售总额×各行业的增值率 (从10%到50%)×10%的税率
从公式可以看出,韩国是对纳税人的增值额(销售额x增值率)课税,并且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实行10%的税率。对增值额课税,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平竞争。当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税负偏重及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并未实行对增值额课税。如何确定增值率?确定什么样的增值率才是适中的? 笔者认为借鉴韩国的做法按行业划分,按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如制造业、采掘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批发业、零售业,这样会更贴近纳税人的实际差价率。确定不同的增值率可以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状况会有所改善,这对于我国增值税改革、税法的完善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有效、合理解决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真正体现增值税中性、公平的原则,这必将进一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更广更多的源泉。
参考文献:
篇12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增值税是一种凭票管税的税种,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扣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应纳税额则按简易方法计征。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一些纳税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也不尽然。下面笔者从增值率和可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百分比两个角度分别来分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重及纳税人该如何选择。
(一)产品增值率判断法
所谓“增值率”,就是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值,而增值额则是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的价款,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而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同时,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3%÷17%=17.65%
由上图可以看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相同的;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率判断法
与增值率相对应,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将上述的增值率经过变形后可以得出抵扣率,然后再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抵扣率
假设抵扣率为x,则有:17%×(1-x)=3%
这样就会得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的无差别点:x=76.47%。这就是说,当纳税人抵扣率为76.47%时,两种纳税人的抵扣率是相同的,税负也是一样的;而当纳税人抵扣率大于7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相互转化的筹划方式
在分析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率的无差别点、抵扣率的无差别点后,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去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新开办的企业,一定要合理预测自身的年应纳税销售额,如果增值率低于应税无差别平衡点,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随着企业不断的成长,如果增值率高于应税无差别平衡点了,也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企业的销售额,使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获得税收筹划利益。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其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低于应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想办法满足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关键就是会计核算制度和销售额,对于这个标准企业可以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扩大销售额来实现;还可以通过类似企业联合的方式使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不管通过哪种方式实现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过渡都应该注意对增值率的控制,增值率应该始终保持在应税误差以下,以确保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效率。
三、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的风险防范
由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无论是采用增值率进行判断,还是利用抵扣率判断,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忽视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好处,也不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别优势以及账务处理可以“不健全”而不思进取甚至做出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仔细斟酌其中利弊,力求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组合,切忌脱离企业实际而片面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
另外,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应该注意,国家税务局2005年9月12日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依照增值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我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对上述筹划方法要慎重使用。
参考文献:
[1]王文崇,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9).
篇13
2.两类纳税人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特定货物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优惠税率1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征收率将原来的4%及6%统一调整为3%。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具体税收筹划
1.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从两种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以全部销售额(不含税)作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这一数值称之为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也叫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以下我们来看看其推导过程:
(1)新条例下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00%
增值率=(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1)
(3)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2.抵扣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
在税收实务中,根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一方面取决于销项税额的多少,但也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在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税负平衡点抵扣率,或称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抵扣率。其推导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即:增值率=1-抵扣率(公式3)
根据增值率税负平衡点比较判断法部分的公式推导,我们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可以得出抵扣率税负平衡点公式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公式4)
(2)含税销售额情况
抵扣率=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5)
这就是说,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抵扣率为82.35%(或76.92%)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而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当抵扣率为79.95%(或74.68%)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79.95%(或74.68%)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或74.68%)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不论哪种税收筹划,在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贯彻合法原则,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为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税收筹划是个综合性整体行为,我们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时还要考虑增值税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防止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