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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工程质量整改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工程质量整改报告

篇1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目前,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

2、开发商形成与质量监督的关系

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开发商是把资金投向工程建设市场的人,是工程建设市场的原动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他们也是最根本的动力。工程建设市场其实是一个简单建设市场,只存在开发商和承包商,即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建设市场是卖方市场,开放商占主导地位,而现实的情况则是,承包商所掌握的质量信息要远远多于开发商,开发商出于一个不理选择的市场,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开发商提高水平的承包商,不利于承包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3.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

(1)、随着建设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但是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表现:

1)、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2)、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 3)、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4)、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可行的运行程序。(2)、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 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2)、 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3)、 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4)、 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

5)、 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6)、 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名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汁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户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1)、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总承包、承包及分包合同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副本、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填报《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监督站应及时安排有关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员(简称监督人员),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并退回报送单位,不得留置。

1)、监督站按《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核查表》规定的内容,对收到的资料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结果。

①全部符合要求时,监督站通知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同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确定工程的监督注册号(共十位数),由地市(质监站所在地)按行政区域号(四位数)、年号(二位数)加流水号(四位数)原则编。

②不符合要求时,监督站应按说明不符合项及原因,将资料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程序1要求重新申请。再次申请时,监督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2)、监督站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3日内,按《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纪录》要求的内容,安排监督人员对受监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参建各方主体的实际资质条件及的关质量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开工,并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

3)、监督站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日内,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以下称《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证书号、联系方法、监督重点、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程序和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等。

(2)、工程施工中,各责任单位根据合同的要求,分阶段及时对工程实物组织验收,填写相应的《工程验收记录》存档并报监督站备查。

1)、工程施工中,由监督人员按《监督计划》的要求,抽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检(抽)查纪录》。抽查中,对监督单位要按《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要求,检查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质量责任定位的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实际执行情况。对不按《监理规程》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监理的,监督人员应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责其整改。

2)、监督人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的要求,对涉及到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抽查,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纪录》。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主要是桩基、地基、地槽(坑)、基础、主体结构等,其它特殊工程的关键部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类型、特点在《监督计划》中明确规定。

3)、除按《监督计划》的要求进行重点抽查外,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还应随机对受监的工程实施机动巡查,巡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在重点抽查和机动巡查时,监督站应根据需要,对地基和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测。

5)、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由监督人员现场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位签认后,按《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改验收记录》该表和相关的验收资料存档并报监督站备查。

①监督站如需要对整改后的工程实物再次检查,并对整收后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的,应在《监督整改通知书》中注明,在收到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和约请监督验收的通知后48小时内,到场监督有关单位验收。

②整收后,经检查合格时,由建设或监督单位对整改后的部位验收,同时填写《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改验收记录》。监督人员对验收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工程实物不予签署肯定性验收结论。《建设(建筑)工程监督整收验收记录》经各验收方签字后存工程档案,并交一份由监督人员带回监督站存档备查。

③如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可再次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重复执行程序。

6)、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要由监督人员报告站长,并由站长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或其相应部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①施工单位在接到该《监督整改通知书》后,应停止施工或停止相应部位的施工活动,并立即会同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2.5.2办理验收签证手续,报经站长批准后恢复正常施工。

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同监督人员再次签发《监督整改通知书》,注明继续整改,重复执行程序2.6.1—2.6.2.

7)、桩基础、基槽(坑)、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共同验收,监督人员对验收活动实施监督,但对工程实物不予签署肯定性验收结论。《验收记录》除存工程档案外,交一份由监督人员带回监督站存档。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监理)或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监督站,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

9)、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按工程记录监督日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提交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的程序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在评定前或评定过程中进行的有关主要功能性指标的测试或试验应通知监督站参加。

(4)、经评定达到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共同签署《建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监督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验收程序是否合法,应参加的人员是否全部到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主要的资料、文档是否齐备,是否有可见的工程质量异常、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监督站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监督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已按国家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施工完毕,有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交工技术资料(其中包括监理单位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监理档案资料);

②分阶段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各类质量验收记录;由各验收单位加盖公章的《建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③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人防、电梯、幕墙及其它有专项审查或检测要求的工程,已经有关单位审查和检测,并有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检测报告;

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均已齐备;

⑤监督档案资料齐全,并按规定整理成册。

2)、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5日内,对6、1所列的资料进行审查;

①全部符合要求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备案机关(委托监督站代为办理的,即到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监督站应在三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签发《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复执行程序6—6、4,时间相应顺延。

③《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经站长批准并加盖监督站公章后生效。监督报告的编制原则是: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所产生各类监督活动记录、整改通知、检测或测试报告等监督资料、工程的交工资料、各方主体参与建设活动时所应具备的资格证明文件、施工或监督单位提供的质量体系文件等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根据其结果,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状况,予以客观地描述。但对工程质量状况不作肯定性判断或推断。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开工及竣工验收时间、参建单位及负责人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编号;

(三)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

(四)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抽样测试和检测情况;

(六)主要功能性测试或试验的监督情况;

(七)工程交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八)有关工程分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九)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状况过高评价时,监督站提出的否定性意见;

(十)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非地基和结构安全性)遗留缺陷的监督意见;

(十一)工程验收时,是否发现地基和结构有可见性工程质量异常、是否发现主要使用功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等结论性描述;

(十二)监督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发时间等。

④监督报告内容不应包括:

(一)对工程实物内在质量的肯定性结论意见;

(二)对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具有肯定或鉴定性质结论;

(三)对施工或监理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除否定性意见外)予以确认或提高的结论性意见;

(四)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评价出现争议时,作出仲裁性结论;

(五)对工程实物质量评定有导向或暗示作用的意见或描述;

(六)依据有关检测或测试数据,对工程的总体、有关部位或构件进行肯定性的判断或推断。

7)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暂按《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办法》执行。

5、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1)、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

(2)、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

(3)、严格质量审查,把好建设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气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4)、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指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

(5)、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决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有很大的作用。

6、结束语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要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下,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同时要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理的作用,各方共同配合,共同协调,相互监督,将会使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柴改珍. 浅谈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J]山西建筑, 2007,(14) .

[2] 王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初探[J]山西建筑, 2007,(14) .

[3] 孙敬东.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J]山西建筑, 2007,(22) .

[4] 车永红. 浅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全过程控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02) .

[5] 朱美云. 工程质量问题的概览与思索[J]工程质量, 1999,(05) .

[6] 朱宏亮,曹新宇.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J]建筑, 2001,(03) .

[7] 周盛世. 工程质量的各方问题与对策[J]建筑管理现代化, 1999,(04) .

篇2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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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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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stage;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监理中如何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竭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施工阶段监理中,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监理程序,推行三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监理方法,能有效地实现工程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图纸和规范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要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提前解决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质量控制,坚持报检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做到“全过程、全方面”检查,明确工程质量目标,严把材料质量关,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重视装饰质量,重视使用功能质量,树立样板,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

一、工程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任何一项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程的相关质量标准与规范。所有的工作程序与步骤必须要同该项目具体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必须根据监理规范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质量控制点进行设计,然后按照质量控制目标的具体,对比所有的环节,进而实现项目的质量监控。.

2)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始终都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一定要对针对工程的质量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作为一种建筑产品,用户必然最关心的是该工程质量的高低,而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工程建立在工程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结束始终要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重要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所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在工程建设之前,首先要对影响该工程质量的可能因素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并且对这些影响应诉进行分类,分清楚主要因素与次要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的将可能会发生的质量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从而做到事前控制。所谓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将质量管理从过去的以事后检查控制为主过度到事前与事中的质量控制。因此,这相应提高了监理工程师对事前控制的重视程度,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地解决问题,从而防患于未燃。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根本上来说,工程项目具体的实施者是人,因此实施质量控制的核心也要强调人的主体作用。在工程监理人员实施质量控制工序时,必须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提升其质量意识,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此外,监理还要加大对组织内部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整个监理队伍的核心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工程建设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实现的过程。工程建设监理应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使工程质量的形成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项目开工时,承包单位在全面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工程项目的开工申请,并提交施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情况,主要原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及现场复验报告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其完成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通过后,项目监理机构方可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项目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复工。项目监理机构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分项或检验批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在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分项工程报检单,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单位的验收通知单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该分项工程的有关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验收并签认。分部(子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在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分部工程验收单。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物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组织内部预验,在预验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该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质量、安全、功能控制资料)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的竣工预验收。如发现问题,应通知承包单位返工整改。若检查通过或整改合格后,承包单位应编写单位工程质量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政府监督部门备案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备案制验收。

三、工程建设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及方法

由于形成最终工程实物质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所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

任何工程项目是从施工准备开始,经过施工和安装,到竣工验收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又可概括为:“预控+过程跟踪+检查、验收”。它是指施工准备(预控)质量控制;开工后施工过程(过程跟踪)质量控制;到后期(检查、验收)质量控制或竣工(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阶段质量控制。这样在整个控制过程中:预控,是指对人、料、机、法、环五大要素的控制;过程跟踪指同时体现事前、事中控制,把质量问题在过程中或形成初期解决;检查、验收,指事后控制,通过对问题、缺陷的弥补,达到质量标准。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使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衡器、计算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签定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并附质量证明资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

2)施工测量的质量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①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②复核控制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③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记录)进行复验和确认。

3)施工技术方案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后予以签认。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二)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材料的现场实验和复验报告,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评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如果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相关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需承建双方签字)后签发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项目监理机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向建设单位通报),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①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②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施工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③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分包队伍参与施工;④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未经检验的材料,或使用未经审查的代用材料的;⑤前道工序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隐蔽的;⑥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项目监理人员提出未及时改进而继续施工的;质量事故处理不力或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采暖、电器等项),必须在检查、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同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针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及时间要求;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监理公司审核签字。

做好监理工作总结。参加工程项目的备案制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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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一、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一)工作内容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署、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通报。

(二)工作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安全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一)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控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能在质量管理中始终发挥良好作用,如在施工中发现其不能胜任的质量管理人员,应要求承包方予以撤换,其组织不完善时应促使其改进、完善。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完善工序质量控制,根据技术规范和实际工程情况建立每个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框图,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监控状态;并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报表。(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监控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质量跟踪监控,监督承包方的各项工程活动,密切注意承包方在施工准备阶段中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方面因素所做的安排,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变化,如上岗人员组成及变化,施工材料质量或配合比变化,施工机械的运行与使用情况等。严格工序交验制度,执行好监理程序,按施工工艺流程图,制定全套工序交接、质量验收交接细则,明确应参加验收的专业监理人员和承包人相应的技术人员以及检测项目方法等事宜,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未经专业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的工程,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通过对主要工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把握整个工程质量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每一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各个工序质量实施质量严密、细致监督,建立施工质量跟踪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活动的全过程。

(三)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对重要工程部位、关键工程部位、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要全过程的、全方位、全天候地旁站,相应地承包人也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坚守施工现场,与监理工程师一同检查施工质量,随时解决可能发现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对不能确信的,监理单位要亲自进行试验或技术复核。而每一工序完工、承包方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确认其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开始下一工序的施工。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且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则可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四)认真审核设计变更方案和变更施工图由于现实施工时经常会碰到如“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相符合”等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依照技术规范和现场调查的情况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的可行性,经济性,并进行审批,重大的变更设计应汇同设计单位一起审批签发。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现场质量会议,及时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有关工程动态,同时适时地协调有关施工单位的关系等;通过现场质量会议,监理工程师通报了工程质量的宏观情况,存在的质量隐患、改进方法,承包人提出当前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要求监理工程师给予协助配合,这样一来就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从而有力地促进工程质量目标实现。(六)正确行驶监理权力控制施工质量按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行驶工程质量监控权,在出现质量异常、发生质量事故,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等情况下,可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数量有认可签证权,监理工程师未检查确认的工程数量不予认可;工程投资计量支付权,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不予计量支付。应正确行驶监理权力,使整个工程项目始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之下。

三、工程收尾阶段的质量监控(1)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办法,对所完成的单位或单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缺陷问题,遗留问题应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承包人,限期整改。(2)监理工程师应协助配合由交通质量监督站组织的交工验收;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落实,属于资料上的错漏要立即更正,对存在的工程缺陷应以工作指令的形式反馈给承包人,按交工验收报告的要求,限期整改处理。(3)督促指导承包人做好竣工资料收集,整理,汇兑,归档,并审核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和图表。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监理竣工资料。施工质量监理的实质就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立以其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管理承包人按工程项目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目标进行实施的过程,因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认真贯彻落实到每一位监理人员是质量监理的关键。

四、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所承担的监理职责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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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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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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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往往需要许多单位的共同参与,参与单位与业主之间应该通过验收程序明确其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规章,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程顺利验收及移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浅析。

一、市政工程验收总则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项目(以下统称工程)。

(二)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市政工程的验收及移交程序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对于小型工程、临时工程、抢险工程及技术有特殊要求工程,验收程序应相应减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为了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投资单位)自验合格和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并提出进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初验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质监站、管养单位代表、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三)初步验收的程序如下:

1、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场。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完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的工程内容,填写《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

2、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又不能进行整改的项目,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研究是否进行验收,并记录初验报告内。

3、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单位对完工工程进行质检验收,形成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形成测量成果验收报告。

4、 初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管养护单位在管养方面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综合上述部门意见提出初验意见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验收阶段

(一)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要求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初验合格并按步验收要求整改完毕,具备正常投入使用条件。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项目部)出具初验意见书。

4、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需总监签字,盖印章和单位章)。

5、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需盖单位章)。

6、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7、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量测量成果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8、施工单位出具自验合格证书(需建造师签字和盖印章及单位章)。

9、 施工单位正式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需盖单位章),实行监理的项目,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1、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由单位领导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为临时性组织,只对本竣工验收工程负责。

2、竣工验收组成员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2)监理单位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3)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或技术负责人;(4)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 ;(5)专业质量检测验收单位负责人;(6)纪检、财政、发改委、审计四监管单位分管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测量验收单位负责人;(8)管养单位负责人。

(三)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召开竣工验收汇报及评价会议

(1) 建设单位领导主持召开会议;(2) 宣读验收小组组长及组员名单;(3) 施工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报告(盖公章);(4) 监理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盖公章); (5) 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盖公章);(6) 建设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公章);

(7) 与会各部门代表询问发表意见;(8) 验收小组成员集中讨论对工程成品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小组意见》初稿(施工单位回避);(9)验收小组组长宣读验收小组意见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字(施工单位回避),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并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记录在案。(10)验收小组组长宣布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四、工程的保修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保修证书》。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2、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设施养护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4、 建设单位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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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量也随之不断加大。虽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逐年提高,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频率逐步下降,但工程质量水平距广大用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恶性倒塌事故仍时有发生, 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与全社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有待于参与各方人员素质的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的增强、诚信意识的提高以及质量意识的提高。

一、严格质量控制措施是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一)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 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四)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七)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八)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 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二、实行有效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一)隐蔽工程质量控制。隐蔽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市政工程长期使用效果,为此,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范围、全过程的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抓住每个施工环节,控制每个节点。隐蔽工程完成后,质量控制小组应专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如有必要可请开发商、监理部门一起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单》,限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如需要要返工重新制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开具《返工通知单》。质量控制小组应把隐蔽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未验收通过不得进行下序工程施工。

(二)制定严格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施工阶段,控制小组更应注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的协调沟通,既要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又要确保工期进度。所以,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合理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 结合各工序特点编制《市政质量控制流程表》,限定报验、验收、整改、复验的时间节点以及责任人,每天对流程表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工序中的控制要点,按照重要性分为 A、B、C 三类,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范围。各工序材料质量、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流程、施工质量都应受到控制。

一般情况下,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按照顺序进行,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每个项目的工序安排做适当调整。

施工阶段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小组成员在阶段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发现有悖于标准的问题时应及时指出, 必要时直接开具整改单并抄送管理部门。

2、阶段工程完工,有市政工程公司填写报验单由控制小组进行初验。

3、现场初验,填写验收原始记录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具整改单,由监理单位出面督促市政工程公司进行整改。

4、市政工程公司整改完毕,将整改单书面回复监理,监理单位和控制小组一起进行缺陷现场复验,并签字确认,允许市政工程公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按照以上4个步骤完成对每道工序的检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施工管理

1、技术管理

技术质量管理要求每一个新的项目开工时,技术质量部围绕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派出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参与到项目管理中去。 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带领下服务现场、 优化技术方案、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优化、审核,并在实践中将有关意见反馈到公司技术质量部、总师室,以达到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的目的。

2、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应强化质量意识,适当增加质量预防成本,控制质量过剩支出,努力减少因返工、停工等造成的质量故障成本。质量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材料控制、施工工艺方法的控制、机械设备的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

3、进度管理

项目进度控制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 季、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四、结束语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时间长、任务重,要针对上述分项都进行初验、整改、复验,还要及时与总包单位、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对控制小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建议使用招标模式,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由控制小组实施控制、施工监理部门参与配合,实现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专业化以及市政工程风险转移。

加强总验收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市政工程公司填写竣工验收申请单,控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将对所有表面工程进行再次复检,尤其对阶段验收时发现的缺陷进行重点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控制组应积极组织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事宜,如编写施工报告、绘制和整理竣工图纸、汇总和整理资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等。同时可以组织专业验房师、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并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和验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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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检测中心立足“质量第一”的服务承诺,把强化实验室材料试验和工程现场检测时效,即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时效作为效能监察立项项目,通过科学部署、建章立制、加强宣贯,监督检查、巡查,强化处置力度、狠抓整改落实,分阶段总结提高等步骤,解决影响工程质量检测时效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在进一步优化检测工作作风,实现效率提升、质量提升、服务提升,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目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实效。

一、开展检测效能监察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效能监察活动是中心不断优化工作作风践行服务承诺的重要手段,是中心确保建筑材料、工程现场检测工作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优质保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中心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开创性地对直接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等所有检测项目实行检测时间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公开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报告。同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检测承诺时间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定期汇总分析、巡督查等手段,及时通报各项目检测承诺情况的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效能监察活动的开展,对有效解决影响工程质量检测时效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实现效率提升、质量提升、服务提升,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目标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检测效能监察活动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1.制定《规定》,明确要求,突出规范性

中心在深化检测工作核心竞争力建设过程中,突出检测效能强化,抓住检测承诺时间执行这个关键点,先后多次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反复讨论补充完善检测项目的承诺时间要求,并积极研发完成检测软件中承诺时间的设置和更新,出台《检测报告承诺时间管理规定》,明确具体要求,从委托受理到任务分配、项目的检测,从报告的审核到签发、发放、归档等均设立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中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所辖项目的时间执行要求,合理统筹分配任务,从设备的完善、人员保障等方面确保检测任务的及时完成,等等,中心以文件的形式系统地规范了检测承诺时间的拟定、设置、执行、检查等,进一步突出了履行检测承诺时间增强检测效能的规范性。

2.强化宣贯,兼修内外,突出整体性

中心一方面通过对外服务网站、服务大厅公开中心检测承诺时间通知及要求,另一方面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巡查,对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进行及时宣贯;同时,更新维护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完善功能,开通对外服务热线,解答相关咨询,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检查服务承诺时间执行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尽管检测人员工作平均工作量长期以来处于超负荷状态,但是中心仍挖掘内在潜能,自我加压,以短于对外承诺时间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考核。在业务量剧增的情况下,中心启动应急方案,组织检测人员,加班加点,集中力量进行建筑工程材料、现场检测等工作。

因此,中心强调突出整体化、协调性贯穿检测工作始终,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严格按照服务承诺时间的要求,顺利完成了数万例次的检测工作任务,为中心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的保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抓好落实,集聚合力,突出实践性

检测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抓好落实。中心始终将不断强化提升效能的要求落实在具体检测工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影响中心长足发展的队伍建设、硬件建设等方面。

(1)队伍建设的“三结合”。从培训、竞赛、科研等方面入手,强化全员服务理念,历炼内功,稳步提升中心检测队伍的综合能力。

(2)环境和硬件建设“三落实”。中心在检测设备、环境优化、软件更新等方面的硬件投入年均百余万元,为各项检测工作的创新和能力持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检测承诺时间的适时调整。在检测承诺时间执行上,中心结合检测项目特点和客户需求,讨论研究检测承诺时间的调整修订和执行情况分析,所有项目的承诺时间均不同程度地缩短。

(4)重点工程重点全力保障。中心每年专门研究如何备战民生工程、重点工程的质量检测需要采取的应急预案。人员不足,及时调整补充到相应部门;车辆不够,从租赁公司租借;设备不足特批程序快速补充等等,保障重点工程检测任务的完成。

4.跟踪反馈,注重分析,突出长效性

中心坚持每月的承诺时间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将各部门总体超期率情况、各项目检测时间延长情况、具体超期原因等以报表形式传至各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及时根据综合情况组织巡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的常态化,检测工作承诺时间执行总体受控,检测工作效能得到有效强化。

三、开展检测效能监察活动的主要成效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时效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检测效能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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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不断优化和完善,加之食品安全生产法和节能环保工程的大力推进和实施,已经迅速的融入建筑行业,等等。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和参与多个项目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就主要的施工阶段监理控要点予以总结,望对类似构筑物工程的监理控制有所参考。

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园,原厂房建于2002年,已经正式投产使用。扩建厂房总建筑面积9323,6m2,二层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属于中山市南朗镇重点厂房扩建项目。

2 工程的特点和难点,也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点

本工程两层层高均为5.5米高,属高支模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各专业施工内容较多,作业交叉多,督促总包单位制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关键。对该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编制《旁站监理实施细则》。

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1 审查总包单位前期的相关资料

审查总包单位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总包单位的业绩和项目管理的经验。审查施工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2 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参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监理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结构的特点。对于设计图纸中存在的疑问和不明确的内容,监理人员在图纸会审中向设计单位人员提出,并由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给出明确答复和解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完成后,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将参与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后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作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重要依据。

3.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针对、可行性、强制性条款以及结合本工程的特点,是否具有指导作用,如内容欠缺监理工程师列出存在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人员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新上报项目监理部审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成并签字确认和盖章方可按照已审批完成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4.1 巡视、检查、验收制度

4.1.1 现场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1.2 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研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1.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4.1.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复查后将整改情况向检查单位反馈。

4.2 督促整改制度

4.2.1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检查事故隐患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4.2.2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2.3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监理工作

5.1 质量的事前控制

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主要是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5.2 质量的事中控制

5.2.1 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5.2.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专职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告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5.2.3 现场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应根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控制的需要,适时组织召开现场质量协调会,以达到及时贯彻有关质量工作的新标准、新规范,解决多单位、多专业同时交叉施工作业引发的质量问题,促进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正常运行等目的;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工程质量和动态情况,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每月以监理月报形式书面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它质量方面的重大事宜则应及时提出报告。

5.3 质量的事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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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监督管理。在监理过程中,使投资、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指的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筑产品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全过程的监督。在建筑施工的不同的阶段,监理工作表现形式也各异。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为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对相关的开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方案、计划进度等的检查、审批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比如试验、测量、材料、计量等技术岗位。开始施工时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采取工程质量终生岗位责任人制度。另外,还应设立独立的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测量机构,对承包人进行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对来说,各级分保项目工程的质量检查负责人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相关的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工地试验足够重视。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整改。只有对工程中的各质量单元予以明确的划分,才能达到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同时,驻地监理组的有效控制工作可以通过旁站监理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来展开。完成施工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来完成单项工程的系统验收工作,只有经过检查并确认合格的单项工程,才能进行下面程序中的工程。

三、施工前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设计方面的质量控制

设计是工程的基础,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监理需要重点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在设计交底前,施工单位要对图纸进行仔细审核,一般由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先进行会审工作,设计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予以技术交底。会审过程中,应该把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多提出来,争取把“事前预控”的工作做好,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问题;整个施工过程中,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会不断地被暴露出来,监理此时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地与设计方案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工作,从而保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彻底地解决。

(二)设备与材料方面的质量控制

设备与材料,也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要想取得高质量的工程项目,要进行及时的工程材料、结构配件和设备报验工作,质量证明资料的审核和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是监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和不容忽视的环节。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包单位在限期内将其撤出现场。未经检验认可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不准使用,购进的主要设备,应检查技术性能和指标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四、施工过程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建立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跟踪监控,并应取得项目经理的配合。重点是工作现场的旁站监督及现场的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在被遮盖或覆盖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加以覆盖。有工序交接工程,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交下一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后,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查要求。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和交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图要求修改或更改的,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研究,设计变更商洽记录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憾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或已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应立即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需返工或加固处理的质量事故,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方案,项目经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跟踪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记录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五、竣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工程整体质量的检查

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就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核实工作;一旦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需要马上提出;在整改符合条件后,重新进行报检。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二)工程保修质量的督促

在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方应该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确定缺陷责任,督促修理。任期结束,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终止手续。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当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标准。

六、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措施

(一)完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项目质量目标实现和达到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管理、合理调配生产资源、按公司程序文件实施管理,满足保证工程的各项要求。项目部设质量检查科,各施工队设专职质检员,构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质量保证网络。

(二)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

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要遵循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原则,规范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独特能力,选择德才兼备的总监,使其真正成为工程项目的责权利主体。同时总监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与业主、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上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热情”的工作作风,在处理业主与监理关系时,始终注重公司形象为第一,以业主利益为前提,当好业主的参谋。

(三) 加大施工前期的质量监理工作

加强施工企业人员的结构素质和人员结构进行监控,使参与施工的人员技术水平与项目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其次,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第三,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控。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是否与投标函列出的型号、数量相吻合,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四) 施工与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要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质量认定,审核出厂证明、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同时对抽检试验、审核实验报告;主要的分项工程前,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原材料的使用、劳动力的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对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不合格处要施工方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上报竣工报验单,监理审查资料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初验,检查合格后由总监在检验单签认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同时参加、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七、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已成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组织、管理工程建设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努力提高监理工作的业务水平,监理好每—个工程,努力实现保障结构安全、保证使用功能、防范重大技术风险、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努力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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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phase; concealed engineering; active control

中图分类号:U415.1

1前言

工程施工是使设计最终形成工程产品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但是工程项目质量托制的重点,也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应是积极主动的,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是消极被动的,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根据我们的监理工作实践,就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谈几点看法。

2事先主动控制措施

2.1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

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查验试验化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对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场。针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既要有出厂合格证又要有材料复黔报告.未经复验不得用于工程。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应根据它们的特点、特性以及对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通风、隔热以及温度、湿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安排适宜的存放条件,以保证其存放质量。

对工程中使用量较大的混凝土材料在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且有试验报告的前得下。再审核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注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若有哪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

2.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技术交底和“三检”制

在每一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均要进行作业技术交底.由承包方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其内容有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中需注意的问胚、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技术交底要紧紧围绕具体施工有关的操作者、机械设备、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施工环境、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且有承包方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进行“三检”或专职质检员没签字,监理人员拒绝验收。另外,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采用巡视、平行检查、跟踪旁监、随机抽查的方法,待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再进一步验收,彻底消灭工程质量问题。

2.3把好隐蔽工程验收签字关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方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证明、试验报告、复验报告递交监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核查原材料、保证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证试验报告、复验报告是否齐全,对各层标高、轴线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由监理检查,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签发“不合格通知”。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复检.监理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3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事中检查

我们在质量控制中将静态检查变为动态控制,主要抓住以下几方面。

3.1 加大管理力度。跟踪进度监控

对于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设计文件,熟悉哪些是图纸中的关键部位;手勤,做好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口勤,对施工队易出现的质量隐患要事前提醒,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脑勤,熟悉图纸,多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规范、规程精心施工,严格检查把关。处理工程问题要果断、准确,要有科学依据。检查工作要认真细心,不留盲点。工作作风要扎实,遇到质量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不能找理由推脱,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难题。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须全天候的旁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紧抓“质量控制点”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监理要管理的“质量控制点”项目。当施工现场支摸、浇筑第一根框架柱,绑扎第一道梁筋,砌筑、粉刷第一面墙体时,监理人员要到现场去检查,复核轴线及标高,测量构件、结构的尺寸,称计配合材料重量,建立样板(间)后再行施工。对于工程重点部位,如框架梁柱节点处、悬挑结构、结构错层标高、偏轴线等部位,要认真细致检查,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验收。对临界项目,则要求施工队进行“三检制”,实行对工序交接检查,避免不同工序、工种交接时,将质量问题和隐患带人下一道工序中。

3.3 坚持现场巡视。加强复测检查

监理人员通过现场巡视,实地复测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轴线的偏移、标高的误差,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绑扎,砼浇筑完后蜂窝、孔洞的大小、部位等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使施工单位对于上述质量问题引起重视,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3.4 加强事后控制。及时弥补质量缺陷

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所完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价。

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将问题妥善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于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既要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又要帮助施工单位找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施工水平。这样可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与监理人员更加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4事后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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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监督现场巡查工作手段单一

质量监督在实体工程检查中主要为日常巡查和组织联合检查两种,其检查手段以眼看手摸、锤敲和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程经验,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而以科学仪器检测的工作方法在现场很少能用到,不能科学反映工程的实际质量情况,很难适应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

1.2监督巡查机制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1)随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一些大中型工程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关键部位联合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的检查要求或联检验收很容易走过场,要求得不到严格执行。(2)有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当工程施工处于收尾阶段时,由于工程施工缺乏连续性、驻场项目部撤离等一些原因,工程质量监督的频次相对减少,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施工质量问题发现不及时,给水利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3)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的质量隐患多是口头提出整改,极少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不但使发现的质量问题难以实现整改闭合,而且施工相关方还屡改屡犯。(4)在工程项目施工时,由于新增工程、施工变更等问题导致了设计资料、图纸不全,使质量监督人员在开展现场监督时,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以上问题的出现都削弱了监督巡查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3质量监督检查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实际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往往只注重实体工程的施工,而随实体工程形成相应的施工资料往往出现内容填写不全、无日期。无相关负责人签字、抽检报告迟滞等,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施工过程,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直接导致了后期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分部验收时“做资料,补资料”的现象发生。

1.4监督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涉及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部分质量监督人员缺少工作经验,技术专业不对口,专业能力不足,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

2改进质量监督方式

2.1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意识

建立监督巡查新机制,注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加大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对查处的质量隐患和不良质量行为,认真填写巡查日志督促整改落实,并将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巡查对象,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返工的坚决返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2加强对工程薄弱环节

质量监督部门不可能像监理一样,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只能是有针对性地实行动态巡查。(1)制定抓重要工序、部位及兼顾一般工程的巡查制度。对于穿越、重要隐蔽工程、缺少设计资料及大型混凝土建筑物等主要工程,采用重点巡查的方法;对于基础验收、混凝土浇筑前仓面验收、回填前验收、关键部位施工等主要工序要进行重点检查。(2)对于阀井、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为日常巡视工作的重点开展巡查工作;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施工现场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实行整改,并做好施工记录。(3)对于共性的质量问题,在监理例会中予以指出,达到提醒和改进的作用。(4)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做好巡查日志。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回头看”的方式实现质量问题的整改闭合,保证工程质量。

2.3验收资料监督的抽查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施工现场时,实行施工、监理资料结合工程实体的现场同步抽查,做好质量监督日志,督促施工和监理企业及时完成施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结语

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强化源头控制,保障质量监督工作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才能发挥出水利质量监督最大的作用,从而实现水利工程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董文鹏 单位: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

参考文献:

[1]季茂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质量管理综述[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9(4):63-64.

[2]吴晓翔.浅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水利发展研究,2016(4):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