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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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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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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论企业纳税筹划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4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企业纳税筹划是通过合理的运用国家会计税收政策,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应纳税额的目的。从会计监督方面来说,它属于事前监督,以其合理、合法的特性来合理避税。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涉税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减少企业税负的纳税计划。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的负担,帮助企业能够有效地运行。然而,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他们认为纳税筹划就相当于是偷税、漏税等行为。因此,这些企业就不能合理避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

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纳税筹划的工作还不是很牢固,具体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还不太规范和会计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太理想,这些问题反映出要加强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经营活动之后,依法纳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税法规定的可行范围内通过对纳税进行合理规划来达到减轻税收的目标,这样能够使企业增加经营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理论认识薄弱。我国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许多中小企业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他们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了一些违法的手段来避税;另一方面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本身就缺乏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对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纳税筹划从本质来说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纳税筹划是对企业在纳税方面进行管理,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但是,企业纳税筹划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具体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制度等;同时,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掌握现行税法,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设账、记账、报账时要把财务知识和税法知识相结合,更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只有这样,企业的应纳税额才能相应减少,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在大部分企业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都不高,远远不能满足纳税筹划的要求。有的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会计电算化水平都比较低,更多的是企业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都不完善,这些都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制约因素。

(三)税收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国民纳税意识淡薄,最为突出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假账虚报,来逃避起征点,对于企业而言,虚报收入,增加支出,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然而,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更没人提及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权利。这些税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能力不足,造成涉税纠纷、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降低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只有在税务人员的具体执法中才能得到验证。从这个角度上讲,部分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制约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

(四)税务机构能力不高。根据会计法,大中型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立会计机构,但是必须委托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也不例外,在目前,我国有许多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但是规模都不是很大,而且专业人才缺乏。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对会计知识和税法知识的理解不是很全面,更不能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运用,所以,大部分的中小型税务机构真正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其自身的这些缺陷不具备真正的纳税筹划资质,从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

三、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树立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企业管理者要明确纳税筹划的真正含义,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同时,管理者还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是要具有超前意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就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和安排,比如企业所得税,要知道哪些因素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事先对这些因素做出控制和设计,不能事后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进行改变,最终会导致偷逃税的行为,因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是要具有合法意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目的都是为了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是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来实施,违反了税法的有关的规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同样也是违反了税法规定,而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三,是要具有保护意识,这是纳税人在合理合法避税前提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既要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税法法律和法规还有熟悉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所学的税收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以利于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加强对财务人员管理学相关知识的教育,使之能够客观分析企业的各种风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时刻关注了解税法最新法律条文;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所以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具备相当专业的素质,还要具备对于未来前景的预测能力和对法律的敏感程度,要随时随地注意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防范。

(三)提升税务机构的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筹划来发展是很难的,因此推动税务业的市场变得尤为重要,要努力提升税务机构的能力。他们应从自身找原因,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只有税务机构真正达到一定水平,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实施。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技术行为,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重视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对税务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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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纳税人为了进行纳税筹划而规避和故意调整减轻税负而违反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偷税行为,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纳税、经营风险。只有合法运用纳税筹划才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目的。在历年各级税收检查中,为了避税而涉及违法、犯法受到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制裁的案件屡见不鲜,这样就违背了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也不是纳税筹划的目的。

2、事先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在生产经营行为前进行计划、设计,实施统筹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能计缴企业所得税。总之,企业经营必须在事后才涉及纳税行为。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的特点,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的机会,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纳税行为前进行认真细致的筹划,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3、整体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应以生产、经营、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为基础,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的税负轻重。有时会因为一种税少缴而另一种税有可能多缴,这样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纳税支出最小化不一定等于经营效益最大化。即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使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

4、目的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出发点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一般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降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时间。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l、经营结构筹划

经营结构是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机构设置的形式。企业的机构设置,将对税负有直接影响,合理的经营机构设置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内容中既有安装业务又有生产制造业务,这样安装业务发生的费用(人工费、机械费、补偿费等)由于不能取得进项税而使企业税负提高。可在企业注册时将两项业务分别注册成两个公司,以制造为主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以安装为主的企业为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合理注册经营机构,能够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2、纳税形式筹划

纳税形式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形式不同,导致的纳税结果也就不同。纳税形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收益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4%降到了3%,但不能简单地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就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毛利润的高低决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抵扣。对比一般纳税人毛利润×17%;小规模纳税人毛利润×3%两个公式,假如税负相同将以上公式移项后毛利率为17.65%。这说明毛利率17.65%为税负分界线,当毛利率高于这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受到一定的局限,有可能影响经营业务的开展。所以我们在办理企业纳税类型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纳税身份,从而降低税负。

3、经营地址筹划

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采用属地管理,因此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发展趋势结合国家和地方的一些优惠政策,合理选择经营地点,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所说的民事责任也包括纳税责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在注册企业时就要考虑将企业注册地设立在执行税率较低的地区,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及东北老工业振兴地区,这些地区都有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总部设立在这些地区,在东部沿海设立分公司,由总部汇总缴纳所得税可以得到较大的税收优惠。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家都知道抵扣大税负轻,抵扣少税负重,应用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有效的控制调节应缴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动、减轻税负压力至关重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降低经营风险。

5、与员工有关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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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6-02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无论什么样的企业,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总是希望能少缴点税,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必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纳税节约的纳税筹划活动势在必行。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避税。下面笔者对如何搞好企业的纳税筹划谈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纳税筹划对任何企业都是必要及可行的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企业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而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避税和税负转嫁。国内企业要想在同一起跑线上取得比外资企业好的效益.就要加强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为企业增加收益,以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目前各地税务机构的成立,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资源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以追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

二、充分利用会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搞好企业纳税筹划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人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2.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增值税的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而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增值税额包括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增值税还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筹划。

(1)进项税额的筹划。我们知道,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大小及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使当期进项税额能够足额计算。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从事货运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才能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的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_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职工的月工资奖金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另外,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将工薪收入与劳动报酬互为转化或分项纳税的方法来进行合理避税。

5.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一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需要企业特别关注的方面有:

广告费支出。税法统一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公益性捐赠。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范围由3%以内调整为12%以内。扣除标准有所放宽。但是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进行扣除时,一定要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新税法税基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企业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税基,准确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计税工资。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对于企业而言,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在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环保项目。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还可以按规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存货发出计价。税法允许存货的发出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实际成本计价法下又分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以降低期末存货而提高本期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难度。

上述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均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以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6.营业税的筹划。很多企业不仅仅从事单一应税项目的经营,往往会同时从事多项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从事餐厅、客房等服务业,又从事卡拉OK舞厅等娱乐业。因为不同税且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企业若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或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营业额,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

另外,转让无形资产时,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直接用转让收入乘以税率计算。随着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的,应划分清楚货物销售额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因此。如果仅从缴纳营业税的角度出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技术转让费,则可节省部分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时,单独出售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新建建筑物出售时,其白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5%税率计征,两税率相差2%.了解该项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有帮助的。因此,如果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自建,或以承包工程的形式开发房地产,则适用3%的税率。

此外,企业在坏账损失的处理及研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合同收入等的确认方面,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选用。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50%)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开发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另外,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在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子公司。可以使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但是如果该子公司设在国外,一定要设在与我国已签订互不重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3.具体税种的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在具体的征收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区域及其所属的房屋可以免税,如医院、学校、幼儿园、存放危险品的区域等。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有很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同时还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如果可能的话。企业应尽量使用上述优惠条件,以扩大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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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增值税纳税政策

(一)国外各国增值税政策

美国是少数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工业国家之一瑞士是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3档税率的,分为7%的普通税率,2.5%的低税率和3.7%的特别税率。法国在1968年以前实施的是增值税形式的流转税。1968年11月1日经过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亚洲,印度的税率最为复杂。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现有流转税体系所存在的矛盾也逐步暴露,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正在减弱,并形成了诸多不合理之处,亟须进行调整。2019年4月1日,我国继续维持三档税率,将税率继续下调为13%,9%,6%。大规模减税降费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头戏”,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二、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存在问题

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较轻。主要是按照分类管理,也就是只考虑销项税的多少,但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的,所以,总体纳税负担比小规模纳税人低。纳税筹划目的就是效益原则,通过降低纳税成本来提高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界定时,需要考虑各种成本因素。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的纳税筹划情况来看,纳税人往往认为只要不交税或者少交税,就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纳税筹划就是成功的。但这种观点不对的,应该全面地进行考虑,也就是说从整体进行考虑,而且需要考虑风险因素。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主管部门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际中的失败,从而使纳税筹划方案成为纸上谈兵或者被视为逃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专业人才的缺乏

税收的合理性,是需要结合行业的特性来鉴定的。因此纳税筹划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全面性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从整体上进行全面的考虑。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对税务相关知识很了解,而且需要了解其他相关的知识,具有全面知识要求的特点。目前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系统的人才,导致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不佳。

(四)如何应对国家的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的连锁反应会带来整个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有效连接,这将会促进企业将主要精力投放于项目运作,有效提高运营效率。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涉及的可抵扣上游行业较为广泛,附加值也比较高,如果有些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企业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而提高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三、对增值税纳税筹划和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合理的税法规定可以给税务机构或企业一个准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应增强责任意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处罚行为,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度。对于企业或者税务机构的恶意偷漏税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企业规范纳税,提高遵守税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税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进行了不同的纳税规定。那么企业,如何选择自己的身份?根据税法规定的同时,需要无差别平衡点来进行筹划。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例,假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的为3%,那么一般纳税人计算如下:增值率=(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的购进额)÷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13%-不含税的购进额×13%=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13%不含税的销售额×增值率×13%=不含税的销售额×3%增值率=13.52%增值率小于13.52%时,一般纳税人可少纳税。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少缴税。

(三)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仅需要精通相关税务知识,还需要对会计和金融等知识进行了解。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同时,纳税筹划人员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筹划能力,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具体表现为不正确的纳税筹划可能使得企业成为偷税漏税的主体,不但不能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提高了纳税负担成本。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正视这种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积极建立预防措施,进而有效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四)强化增值税改革下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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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它体现了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尊重国家法律,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的。

(2)超前性: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生产、计划、投资、融资等活动之前,必须先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考虑。

(3)经济性: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减少税收,达到长期总体节税的目的。

(4)专业化:它是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科学,所以要求纳税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注册税务师资格。

二、当期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的理解有误

由于纳税筹划一词在我国引进的比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许多人眼中,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一提到纳税筹划就将许多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采取偷税漏税或者寻找各种借口去避税混淆在一起,由于对新生事物的理解有误以及不够重视,所以就不愿意接受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与进行。有的虽然放下了这方面的包袱,但是由于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储备不够,他们拿不出最佳的方案,只看一时的少缴税,在税收利益与整体效益之间,达不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终使纳税筹划失败。还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的其他人员与部门无关,有的企业做出纳税筹划决策还进行保密,其实这是重大的误区,纳税筹划是需要团队作业的,是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工作,所以如此神秘的行为是做不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及作用才能真正地做到合理节税,才能真正地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提高企业运营效果。

(二)纳税筹划意识淡漠

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税务、会计、管理,还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所以纳税筹划面临着许多风险。但是许多纳税人没有客观地去分析税收政策,主观臆断实施了纳税方案,结果导致纳税失败。另外在税收政策导向上,还存在着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性的差异,有的企业没有提前与征税机关进行很好的沟通与咨询,就根据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就进行了纳税筹划工作,再加上征管机关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素质也参差不齐,结果导致纳税失败。再有纳税人在筹划时没有考虑市场的瞬间变化这一重要的信息,从而导致纳税失败。以上都是企业缺乏纳税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表现,上述案例应该使企业引以为戒。

(三)会计政策运用不当

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常重视老会计,认为他们有经验,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社会在飞速的发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企业只根据老经验老套路来管理财务显然是不恰当的。但是许多企业的确没有十分懂得税法的人,注册税务师就更是很少,并且又不聘请注册税务师或者税务中介来企业指导工作,这样许多会计政策运用不恰当,导致企业多纳税款。如存货可以采用全月一次性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我们知道存货的期末库存与销售成本成反比,进而影响利润,最终影响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在免税期间增加库存,在纳税时期减少库存来合理地避税。

(四)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

通过上面具体问题的分析我们知道,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财务管理活动,它不是企业过去那种简单的税务统计、分类、报税工作,这种简单的报税工作一般的财务人员操作即可。而纳税筹划要求的是高智能复合人才,不但需要具有税法、财务、经济、法律、技术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有全面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具有高度的分析能力和对市场经济发展走向的预测本领,所以应该是团队作业,它不是某个人的孤军作战,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缺乏这样的团队作业,更难寻找这样的专业人才。

三、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科学有效地合理避税

首先明确合理节税与偷税、漏税、拖税或者不纳税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国家赞同与提倡的,后者是违法违规行为,是要收到国家的法律制裁的,钻国家税法漏洞避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虽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国家也启动了反避税管理办法,并且对其处罚额度也非常巨大。因此企业应该在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下,积极地组织企业的相关人才,聘请注册税务师以及相关中介的专家,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合理合法的筹划。如将职工的年终奖单独反映可以减少职工的个税等,来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税负负担,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

(二)加强纳税风险防范意识

因为纳税的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活动,则必须有防范预案在先,这是企业抵御风险的最有利措施。首先必须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还要聘请有关专家和有资历的注册税务师,这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相关业务骨干与专家一道精研税法,尤其是当地的征税特点与具体要求,同时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这样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与认可,避免日后征纳双方产生差异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后还要学会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与仲裁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上述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预计未来的市场走向,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

注重纳税筹划方面的人才培养是提高纳税筹划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靠科技发展,另一方面要靠科学管理,尤其是税务筹划工作,是需要高质量、高水平的综合性人才,所以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与手段在在职人员中发现他们、挖掘他们、培养他们,鼓励他们不断向这方面迈进,促进他们早日成为复合型人才。如积极参加税务师考试以及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培训,并将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与其奖金工资挂钩,以此鞭策他们努力地改变自我、提升自我。另外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民主集中制选出业务骨干到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中介进修学习,这样使他们在提高了自身素质的同时也开阔了视野,同时也掌握了大量外部信息,更有利于为本企业内部环境做出合理正确判断与反映。最后国家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强征管机构人员综合素质教育,让他们定期地下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辅导工作,进而促进企业纳税工作的提高,最终促进社会税务行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纳税人财富最大化的发展趋势,虽说纳税筹划在企业刚刚起步,但是它是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的必然发展趋势,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必须加强纳税筹划的管理和实施。对于征税机关来说,也应该做好纳税宣传和稽查体系建立,二者的共同作用,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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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91-02

一、引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尤其在2007年企业会计、审计新准则开始执行及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及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偏重个案研究,忽视系统性研究

重战术筹划、轻战略筹划。多数企业缺乏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就单个项目、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缺乏系统性,导致纳税人在筹划实践中简单地从方式、方法上进行模仿,不能从自身涉税行为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性化筹划;此外,如果忽视更深层次对纳税筹划的动因、实施原则等理论性问题分析,无论谁,必然导致筹划方案流于形式,缺乏对实践工作的推动意义。

(2)重效益,轻成本和风险

偏重纳税筹划给公司带来的收益,忽视筹划成本,使纳税人眼睛仅仅盯向纳税筹划的获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筹划风险。从理论上讲,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和所在经济活动,但实际上纳税筹划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筹划风险分析和分析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正确权衡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3)重表态筹划、轻动态筹划

大多数企业在选定筹划方案后,忽略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致使原本很好的筹划方案,由于没有适时调整而失效,有的只重视方案设计,忽视方案制造,由于执行不当使纳税筹划的方案在实施中流于形式。

(4)重视理论研究、忽视实证研究

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一味的围绕税收政策走,致使方案理论价值高,操作可行性差,实用性弱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三、实施纳税筹划的条件及技术原则分析

一般来说,纳税筹划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包括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

纳税筹划要求集团公司的规模较大,只有集团企业下面有很多规模、性质互不相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才能为纳税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因此规模大的集团公司最适合进行纳税筹划。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应具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1)内部因素。企业规模较大;具有相关理财专业知识的人员队伍;管理决策层的正确认识;企业资产流动性强;行为决策程序简单化;与长期战略目标一致;(2)外部因素。市场经济的存在;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纳税制度的差异性和弹性;税收法律的漏洞;先进的避税手段;税务、咨询业的发展。

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离开条件分析而盲目进行的纳税筹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可以运用SWOT分析法对纳税筹划的条件进行分析。就是在进行纳税筹划前,对其内部条件的优势、弱势和外部条件的机会和威胁进行综合的分析,据此对备选方案做出系统的评价和分析,最终选择适合企业整体发展的纳税筹划最优方案。

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实施纳税筹划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全面筹划原则;(3)成本效益原则;(4)服务财务决策的原则;(5)事前筹划原则;(6)适时调整原则;(7)自我保护原则。

总之,纳税筹划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需要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最新关于所得税的相应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纳税筹划:

第一,利用新旧税法税率差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基本税率变为25%,所以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筹划策略:(l)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尽早确认收入和延迟费用的方法以减轻其实际税负。(2)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确认成本的方法。比如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递延手段,将收入确认时间推迟,而在成本列支方面尽可能利用国家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摊销的方法,尽力将应纳税所得额后移,享受新税率的优惠。

第二,融资方式筹划

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从财务效益角度考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本成本的差异,而所得税的存在正是这种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但负债融资仍能够获得税收挡板的好处。如果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息税前利润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向银行贷款无障碍,此时利用负债融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取得更多的税前利润,而且很可能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第三,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的所得税筹划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以企业法人为纳税人;另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下,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纳税筹划,就应该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2)注册地选择;(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第四,企业重组时所得税筹划

首先,企业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所得税筹划:(1)从企业战略考虑,兼并亏损企业,使盈亏互抵,既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又可获得所得税利益。 (2)兼并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改变自身“经营性质”,获得税收优惠。(3)兼并某些税法规定的特殊地区(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仍可获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分立的所得税筹划。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都会涉及到新设的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问题,按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以下所得税纳税筹划:(1)将原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将企业下属部门剥离单独设立属于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3)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虑地区税率差异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4)选择某些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仍有一定避税效果。

第五,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所得税筹划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筹划,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考虑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的影响。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有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收入确认原则等都有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总之,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它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研究企业纳税筹划问题也是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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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目前,对纳税筹划的探讨多集中针对某一类型的单一业务或某一个税种的探讨,其系统性不强,对于指导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总体把握存在欠缺。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构成

1.系统构成要素

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为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是无处不在的,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系统是运动的,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1)人要素。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2)资金要素。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3)信息要素。此处的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但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但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系统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

从系统论的基本观念出发,整个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立体系统,由一套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要素构建,它们之间存在这相互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

(1)三大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更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法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2)三大要素都不是以独立形式存在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信息,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发送方和接收方让信息得以传递。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3)纳税筹划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系统环境

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二是人文环境,三是经济环境。

(1)法律环境。会计活动的有效运转是以完善法规环境为前提的,法律既为会计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环境,同时也对会计活动提出严格的要求,会计活动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当今的大多数国家、政府对会计事务进行影响和干预,一般政府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强制实施,通过立法确定会计程序从而影响会计事务。它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会计信息市场,净化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有很大的作用。法律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

(2)人文环境。人文化环境对于形成一个国家的会计文化以及相应的会计氛围至关重要。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在逐渐的体现,对纳税筹划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纳税筹划系统慢慢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

(3)经济环境。经济形势决定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从而制约着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制约着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走向。经济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4.系统的功能

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

(1)节税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倍受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节税功能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税务利益最大化。

(2)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体现其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三、企业纳税筹划系统的原则

作为一个系统,其能够不断生存发展的条件是系统内外的协调性,即系统内各个要素相互协调,并且能与外部环境相适应。这也是通常所谓的系统性原则,它包含三方面要求:一是整体性原则,二是目标一致性原则,三是环境适应性原则。

1.整体性原则

系统所具有的整体性是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的整体性,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系统的整体性。

(1)纳税筹划系统是一个整体。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在一定组织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三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才具备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如果三要素处于无组织状态下,虽然要素无组织综合也可以成为整体,但是不能成为纳税筹划系统。因此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一定要把纳税筹划系统视为一个整体。

(2)纳税筹划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要素功能之和。虽然纳税筹划系统是由人、资金和信息要素组成的,但纳税筹划系统的整体性能可以大于各要素的性能之和。因此在处理纳税筹划系统问题时要注意研究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重视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任何要素一旦离开系统整体,就不再具有它在系统中所能发挥的功能。

(3)纳税筹划系统要素影响整体。三要素有其相对独立性,会反作用于纳税筹划系统这个整体,要素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如果不及时调整三要素的关系,将可能会对纳税筹划系统发生重大影响。

2.目标一致性原则

(1)纳税筹划系统目标与财务管理系统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其目标应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纳税筹划不能以短期的税负最低作为目标,要综合考虑筹划方案实施的成本费用和收益,要考虑实施筹划方案对企业总体战略的影响。采用一项纳税筹划方案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标准:①筹划方案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②筹划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实现企业总体战略目标。采用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筹划方案,只能让企业得不偿失。

(2)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必须协同一致。纳税筹划系统三个要素中,人是主体,资金和信息是由人操控的,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的协同一致,关键是相关人员要协同一致。从上述对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及其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财务人员只是纳税筹划系统中人的要素之一,他只能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最终取得效益,需要所有参与资金运转控制和信息控制的人按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工作。这些人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营销人员、会计人员等。

3.环境适应性原则

环境适应性原则要求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经济环境相适应。只有与环境相适应的才具有实践可行性。环境适应性原则也具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合法性要求,二是与人文环境相适应,三是与经济环境相适应。

(1)纳税筹划方案与法律环境相适应。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得到税务行政机关的许可,才有实施的可能。强行实施不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只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罚款等涉税负担。合法性原则既要求纳税筹划方案形式上合法,更要求在实质上合法。形式上合法的要求是,任何纳税筹划的方案,形式上不能含有与我国当前有关企业、工商、金融、保险、贸易、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地方。方案设计的具体操作程序、步骤和方法也必须合法有效。

(2)纳税筹划方案与人文环境相适应。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纳税筹划的人文环境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虽然纳税筹划在当今企业中越发重要,但人们在纳税筹划的认可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纳税人打着纳税筹划的旗号进行偷税漏税,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使得社会对纳税筹划产生了不信任,甚至反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所以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以法律为基准,不能为了企业利益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国家的利益。

(3)纳税筹划方案与经济环境相适应。很多纳税筹划方案并不是企业内部就能完成的,还需要企业外部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企业并不一定能够采用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采用哪种方案是由谈判决定的,企业只能向最优的筹划方案靠近。能否实现目标,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竞争力大小,设计与自己的能力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黄桃红.基于系统论的纳税筹划[J].市场周刊,2010.1

[2]杨林泉.管理系统工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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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期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意识的延续对纳税筹划的理解有误。在我国许多人中,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一提到纳税筹划就将偷税漏税以及寻找各种借口去避税混淆在一起,为了减少日后麻烦,许多企业就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如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许多企业不考虑累进税率的起征点、上下税点的边界、年终奖与奖金的区别,全部混淆一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这样做踏实,其实这种工资核算方式并没有多大错误,但是让职工多缴纳了许多个税。上述这种行为对个人、企业、国家都是不可取的。因为个人多拿自己应得的工资、企业合理地纳税才是国家真正倡导的。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运营效果,加速企业稳步发展。

2.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淡视。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涉及到税法、经济、统计、会计、法律法规等多项相关法律知识,所以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理财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在这错综复杂、瞬间变化的市场经济下,筹划稍有偏差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乃至破产。如中石油案件就说明了一切。但是许多企业却没有从风险意识形态下考虑税收筹划,他们大刀破斧式的“勇往直前”,缺乏对经营分析、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的调研与分析,更缺乏防范预案,最终使企业举步维艰。

3.缺乏纳税筹划的专业人才。通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定义分析我们知道,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力的理财活动,它需要的是一种复合人才,具有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的核心人员,它不是企业过去简单的日常报税工作,这种工作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所能承担的,它应该是团队作业,在具有过硬的相关税收知识下,还要有相关的经济、法律、技术等综合能力水平,并具有高度的分析能力和科学的预测本领,但是在当今的实际情况下,企业很难具有这样的高尖端人才,有的企业真正科班出身的会计人员还不健全,所以纳税对于他们来讲就是按时向税务机关报税,最新的税收优惠与税务政策的变更一概不知,这样的人员不仅影响企业的纳税,更影响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三、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企业与职工得到合理的避税。偷税、漏税、拖税或者不纳税是永远不值得提倡的,但是合理避税应该受到企业的重视、国家的倡导。所以国家要加大纳税筹划的宣传力度,同时经常派税务机关来企业做宣传与指导工作。其次国家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体系,使企业的纳税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有企业也应该增强纳税筹划意识,节约成本,增加收入,让职工多赚钱、企业多创利润这是国家的最终用意,所以也应该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如将职工的年终奖单独、合理地发放每月工资,避免工资的大起大落可以减少职工的个税,这也体现了国家税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和谐和谐社会的一种表现。

2.提高纳税风险防范意识。收入与风险并存。纳税筹划是为了更好地增收节支,促进企业的良性循环。所以纳税筹划无论是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者还是对接受纳税筹划的企业来说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需要去掩饰。这就要求纳税人以及纳税筹划管理人员要周密地细致地做好外部市场以及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同时再根据本企业的具体实际,进行周密的安排,在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与涉税事项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做好风险的预测、分析、报警、评估工作,力争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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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企业已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是企业经营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安排和策划追求自身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集团化发展过程中,税负的绝对额以及对企业现金流量、资金运作的影响会愈显重要,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充分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价值。

纳税筹化是指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过程。纳税筹划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风险性。纳税筹划因受政策、环境及其他可变因素的影响,必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估算范围,并非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功率较大的方案,以便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2)动态性。纳税筹划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抓住筹划重点,把握筹划时机,评价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必须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如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往往只能持续一段时间,当环境改变而修改税法时将不再适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只有掌握时效,灵活筹划,适时配合环境变化,并适应客观要求,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法供选用时,就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通常,纳税筹划是在两种以上有利的合法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效益最大的一种方案。

(4)综合性。进行纳税策划时,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化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而且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纳税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分析各税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要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最终收益。因此要求开展纳税筹划业务的人员不仅具有实际业务处理能力,而且具备综合分析能力。

(5)超前性。纳税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如果纳税人的某项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纳税人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只能被认定为偷逃税,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可取的。因此,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6)合法性。纳税筹划行为采用的方法及手段应是合法的,至少也应是不违法的,并符合税法精神。其具体实施与运用是在税收法律及制度允许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就会成为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企业集团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如何做好纳税筹划,一般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

(1)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管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特色。

(2)利用税负转嫁方式降低集团税负水平。税负转嫁存在于经济贸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税负转嫁创造了条件。

(3)集团整体延缓纳税期限。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类似无息贷款的利益。

(4)合理归属集团企业或集团所得的年度。所得归属的处理,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而达到,但需要正确预测稍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了解集团获利的趋势,做出合理的安排,才能享受最大利益。

(5)使集团整体适用较低的税率。

(6)缩小集团企业或集团的税基。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纳税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转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者与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

(2)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化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四、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中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纳税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纳税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行政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心理风险。

(1)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经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

(2)信誉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问题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

(3)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订筹划方案支出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5)心理风险。纳税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订和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实际中企业集团纳税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政策的变化、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投资扭曲行为、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补偿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应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的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到位及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纳税筹划带来风险,需要采取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五、总结与建议

在税种单一、经济状态封闭、纳税人权利不受重视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狭小。随着社会进步,纳税人权利受到广泛重视,尢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税制改革的深入,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纳税主体,以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纳税筹划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下,纳税筹划呈现出“全球性、长远性、专业性、市场性”的新趋势。

面对纳税筹划发展的新趋势,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筹划进行宣传、支持、保护和指导,在纳税筹划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应牢记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而必须首先对纳税义务适当履行进行筹划,规避法律风险。就我国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重视纳税筹划,将其纳入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加以考虑;同时,纳税筹划的落脚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必须进行综合筹划,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甚至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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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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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凸显。特别是中央对东北老工业基础振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众多的企业都在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以经济效益为中以中心,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着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大连路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在着力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有力契机,加快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对东北振兴的一系列政策,眼睛盯着市场转,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变,不断降本增效,竭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及财税制度的改革与不断完善,纳税策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和内容越来越引起企业高管的高度重视。企业依法经营,正确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目标,这是事关重要的。笔者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及所掌握的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撰写本文,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刍论。

二、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纳税筹划

笔者通过学习纳税筹划有关教材和查阅有关纳税筹划资料及日常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认为,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税负,实现现代企业规划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效途径。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了《关于征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意见函》。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2009]90号),简称《指引》。《指引》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税收筹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纳税筹划”这一名词,这也表明了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筹划的一种认可。“纳税筹划”在世界各国早已产生,并且发展的日趋成熟。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伊始,有关财税管理专家就在纳税筹划学术领域中开始关注这一课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行业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逐渐活跃起来,但是由于税法的相对不完善,以及对其缺乏系统有效的理解,“纳税筹划”演变成为“避税”的代名词,各种以“钻空子”、“逃税”“漏税”等形式的“筹划”大行其道。鉴于这种情况,《中国税务报》专门增设“税收筹划专刊”,开展全面介绍纳税筹划基本知识,并刊发各类符合税法规定的案例,以引导纳税人进行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这些对“纳税筹划”行为的重要定位,使纳税筹划逐渐成为企业涉税管理的必备知识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各行业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开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是运用科学发展观,在法制领域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税负公平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条件之一。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动因,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要涉及到税收。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都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将纳税筹划融合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去,互相配合,才能实现现代企业效益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这是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也是普遍可以认识到的。之所以要实施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以各种合法的、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的目的。但是应当认识到,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存在着两种形式:绝对降低与相对降低。所谓税负的绝对降低,就是指在企业业务流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纳税额的减少。税负的相对降低是指在业务流量增长的情况下,税收额的增长幅度小于业务流量的增长幅度。纳税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决策系统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决策者、决策对象、信息、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决策的结果。纳税筹划作为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此五要素均相应提出了要求。它要求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树立纳税筹划的观念;决策时不可忽视筹资、投资和分配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决策时需要提供纳税信息;纳税筹划同样离开不财务决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三、现代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表现

笔者在长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与参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工作中,在与其它企业财会人员交往中了解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问题表现。首先,现代企业纳税筹划意识问题。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意识产生需要,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导向行为,这是客观规律。现代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及企业的高管不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致使企业纳税筹划流于形式,影响到现代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效性。其次,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管理知识,纳税筹划涉及到管理、会计、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纳税筹划与这些专业知识结合非常紧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学会计专业的,加之,他们对企业的投入产出,即原材料采购、生产流程、销售方式等都不了解。对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重组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不掌握。也正是由于企业的各种经营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差异。这些都影响了现代企业合理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再次,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要服务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应当明确:纳税人能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合理的商业目的纳税筹划从而节约税款,就是合理节税,这是被允许和鼓励的。最后,纳税筹划缺少预见性。纳税筹划是依据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缺乏联系与沟通。了解和掌握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才能争取在税法的理解和实施上同步。

四、现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原则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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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策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它的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策划性和目的性 。

纳税筹划属于一门新兴现代边缘学科,且与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税法学、税收学等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作用,我们可将其视为财务学的内容。目前,虽然我国尚未明确给出纳税筹划的定义,但很多学者一致认为纳税筹划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与技术

2.1 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的主要作用是争取免税期的最大化。比如,国家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规定,从获利年度起有二或五年的免税期。如果其他条件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搬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去.从而在合法的情况下节减税款 。

2.2 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是按税法的规定,以不收取任何利息为前提,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这项技术对于纳税人而言无疑是减轻了税收负担,为资金周转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可在合法前提下开展纳税筹划。

2.3 扣除技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不同而直接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不同包括税率的地区的不同,国家的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类型的不同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扣除额、减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减免额和亏损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墓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额就越大。

此外,还有抵免税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关于这项技术的其他内容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

3 企业重要纳税筹划分析

3.1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笔者从企业的立场出发,简要介绍三种判定企业增值税纳税类型的方法:

3.1.1 增值率判断法

假设某工业企业2009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N,不含税购进额为B,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N17%-B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NA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N3%。令两种身份的税负相等,则有:N×A×17%=N×3%A=17.65%即当增值率为17.65%时,该企业无论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相等的。

由此可见:若增值率未达到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重些。

3.1.2 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l-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3%

解得平衡点为X=82.35%

式中,如果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达到82.35%时,两种纳税人承担同等的税负;如果在总的销售额中,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的比重超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承担的要多些。

3.1.3 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X/(1+17%)]17%=Y/(1+3%)3%解得平衡点如下:x=80%Y

由此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两类纳税人承担同等的税负;若企业的含税购货额超过同期销售额的80%,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较重。

3.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3.2.1 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2009年最新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

3.2.2 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12%度的年利润总额,不在税收范围以内,但大于12%的部分,必须列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如果有捐赠计划,首先要注意与社会公益相关的税收政策,了解捐赠对象或捐赠中介,注意也不要超过了捐赠限额。

3.3 企业固定资纳税筹划分析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在企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的资产份额。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资产结构、运营情况及工作效率与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有很大的关系。若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的立项、购建、使用、处理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将大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3.3.1 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大多数企业都通过融资租赁和借款的方式来取得固定资产。这两种融资方式都能取得一定的资产,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借款的限制条件较多,且融资成本一般比借款高,其租金支出不可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选用融资方式时必须慎重考虑。

3.3.2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残值不能随意改动,如必须修改,则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以,纳税人必须按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降低残值比例。如果残值比下降,折旧抵税就会增加,这样在确保纳税人的权益的同时,也为纳税人创造了意外的税收利益。

3.3.3 固定资产处置及更换的纳税筹划

按照最新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09年开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在之前只有东北试点执行这一制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篇13

1 合法性。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本质特点。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非法行为。

2 预见性。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理财等部分活动的事先规划和安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而偷税是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

3 选择性。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4 综合性。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企业的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同时,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效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业务出现了多元化、多渠道、覆盖面宽,涉及范围广的趋势,纳税筹划主要通过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会计政策,实行税负转嫁等,进而达到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可以分为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收益分配等多个领域的筹划。

1 经营活动与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选择有利的计价方法,将存货计价作为调节利润进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成本为最近成本,其价值较低,而本期销售成本则较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降低税负目的,若物价上下波动,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税负变动,使企业资金安排出现困难。

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从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折旧具有抵税的效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采用直线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是均等的,企业备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随着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或各期折旧率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企业因此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来说,无异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 筹资活动与纳税筹划

(1)资本结构的筹划

在筹资中运用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运用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同时,负债筹资还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当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企业就会获得税收利益j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因此通过合理确定权益负债比例,实现杠杆作用的正效应,可帮助企业获得节税利益。

(2)租赁筹资中的纳税筹划

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 投资活动与纳税筹划

在投资过程中对企业的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划,能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

(1)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选择企业的最佳组织形式。

对于公司制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隶属关系时,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选择。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但作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通过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转换来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初创时风险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这时选择设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开业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款,减轻税负,而当公司经营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改设子公司。

(2)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步,为了促进经济的整体平衡,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地域性差

异,为企业选择投资地点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企业可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就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而言,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心为先沿海后内地,先东南后西北,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又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配合宏观调控,税收制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应比较税收政策的地区性差异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3)投资行业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行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负面影响的行业则征收较高的税率,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还应对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利用“三废”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等,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配合产业规划方向,合理选择投资方向。

4 收益分配与纳税筹划

企业的税后利润可以当期分配也可以以后分配,可以分配现金也可以分配实物,可以分配现金股利也可以分配股票股利。虽然利润分配是在当期缴纳所得税后进行,但本期税后利润分配却会对将来的筹资,投资以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三、纳税筹划应考虑的问题

1 纳税筹划必须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和将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能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

2 尽量聘请专业筹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