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篇1

篇2

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就是指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并且在经济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和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有效制衡控股股东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积极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外部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使董事会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促使知识的转换,并接触潜在的客户;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以及特殊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有者缺位导致经营者的监督流于形式。根据上交所1999年底对沪市上市公司进行的公司治理的调查,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相当严重,被调查的235家公司中有145家表示有主管部门,占有效回答总数的61.7%;股权的集中程度比较高,仅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就达60%以上;董事会的“内部人”现象比比皆是,70%左右来自股东单位的派遣,来自第一大股东的人数已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50%;监事会的成员大部分由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73.4%的样本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从内部提拔上来的,监事会成员不熟悉财务规则已经成为比较普通的现象;公司的首席监督者-董事长与首席被监督者=总经理兼任的现象比较普通,实际上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独立董事仅有8人,占被调查总数(2928人)的0.3%。另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1102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68%,其中超过50%以上达890家,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为第一大股东的1/5以下。使得中国目前对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不但监事会的监管失效,就连董事会都处于虚设的境地。这些情况表明,在我国的主板市场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付出长时期的甚至是艰苦的努力。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对健全董事会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更为迫切。由于创业板的主要上市对象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为企业家所创办,企业家个人及其亲属通常拥有企业较高比例的股份,企业家本人一般还同时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大多数由企业家的亲戚朋友担任,因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更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内部人进行监督和制衡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碍

目前,独立董事的引入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独立董事在我国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如何运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且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与障碍。

(一)缺乏相关作支撑

现有的《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而在美国,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这把“尚方宝剑”。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亦不占优势,属于弱势群体,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制衡。我国的独立董事改革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指导意见》就能完成,有关部门和有识之士还需要进一步上下而求索。

(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美英国家上市公司所处的是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市场,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美国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东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其在一个特定公司中持股量常常最多占该公司股票的1%,因而拥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并且美国《投资公司法》(1940)还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和互助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分散化,这也导致美国公司股权的高度流动性。由于美国公司中小股东众多,也就产生了公司监督中的“搭便车”问题。所以,美英国家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专司监督职能,而其全部监督成本由公司全体股东均摊是理性选择。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股权的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般占控制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同时,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当然也就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是“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与英美国家的股权分散导致内部人控制有本质的差别,解决与手段当然不一样。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账款,资产置换等各种手段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塑造新的“外部人”。所以,我国推广独立董事首先要使其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制于控股股东,这就必须要逐步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功能的股权结构基础,即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加强股权的流动性。

(三)独立董事的引入与我国监事会制度不相容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普通法为主体的美英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组织一般采用“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结构,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因而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以此回归股东控制。我国在公司立法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结构组织体系,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专门作为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和经理的机关。这样,若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在多个方面与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冲突,甚至会削弱两者的功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权限如何划分,值得探讨。对于引入独立董事后,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其结果只能是浪费资源或者相互推诿;证监会《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四)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要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大量有志于从事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到独立董事后备人才队伍。即便按每家上市公司2人,至少还有2000个名额虚位以待。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多是技术型专家,这与缺乏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不无关系。在人才储备方面,目前还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人才选用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的培训与。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技术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相对客观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五)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是声誉机制,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表现出相当的独立与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未来的市场,这表明声誉资本在董事会的劳动力市场上极其重要。在市场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较短,对其完善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经理市场特别是高度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不存在。在注册师、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都缺乏信誉,共同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其实是勉为其难。现阶段,在努力行使监督权与共同欺骗中小投资者的选择博弈下,作为理性的独立董事,可能会一起造假或者不作为。

三、我国上市公司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对策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对于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安排做保证,那么,也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所以,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一套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有一个融洽和谐的外部环境支持。

(一)完善相关法规

我国上市公司要有效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1)《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2)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3)独立董事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没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独立董事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性障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了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了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独立董事制度所无法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而两种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两种制度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1)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聘任和激励约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1.任职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应从与公司无利益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专长,为企业提供来自企业外部的、建设性的意见,他们并非要有多高的威望和名气,只要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到公司的高层决策中去,就是称职的董事。此外,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2.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能独立、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如果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经营者控制的董事会聘任,那么很难想象独立董事会对董事会的提议提出反对意见;相反,如果独立董事既不是受聘于少数大股东,也不是受聘于经营者,而是受聘于部分或全体中小股东,他们在表决时则会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要依法、要规范。

3.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内部董事、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必须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难以阻止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通过董事会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因此,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2以上。

4.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掌握决策所必须的充分的信息。因此,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

5.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职责,经常举行会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6.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了使独立董事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包括收入激励、股权激励等,收入具有短期激励的特点,股权具有长期激励的性质。约束机制,包括法律约束、市场约束,股权约束等。只有强调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7.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就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普遍存在的诚信勤勉意识差的情况,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建立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除了通过立法来建立市场规则外,还应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培育独立董事的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商誉”体系,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袁国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济管理,2002,(1)。

[2]韩志国,段强。独立董事—管制革命还是装饰革命[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2.

[3]徐悦。从财务角度看独立董事制度[J].财政,2002,(6)。

篇3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功能

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究竟有哪些功能,自其产生之日至今,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表述如下:

(一)美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87年,美国欺诈性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2)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协调;(3)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力;(4)应就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相关因素进行评价,监督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5)审核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计划;(6)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等。

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共监督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年度财务报表;(2)与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度财务报表事宜;(3)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注册会计师应遵循的审计准则的信息;(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所了解的信息相一致;(5)评价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1999年,蓝带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监督财务报表,如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2)保证审计质量,包括主持外部审计事务,领导与监督内部审计;(3)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002年,萨班斯法案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聘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2)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可以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4)有权雇用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咨询顾问。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萨班斯法案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除其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外,不可以接受公司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是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

(二)加拿大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1990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提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复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2)检查有关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关键的会计估计和判断;(3)讨论协商审计过程的重要问题;(4)检查年度财务报表,询问管理当局各年度间的重大差异;(5)检查从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处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及其对内部薄弱环节的反映和采取的对策;(6)复核所有的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布前已审计过的和未审计财务信息;(7)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依据;(8)检查CFO和其他主要财务官员的聘任。

(三)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最近提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职责是:(1)审计委员会应作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首要代表机构;(2)评价注册会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否足以完成出具审计意见所需的工作;(3)与注册会计师会谈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管理当局的分歧,以及这些分歧的处理最后是否让注册会计师满意;(4)选聘或续聘注册会计师时应由审计委员会认同其独立性;(5)监督注册会计师履行非审计业务的计划和程序;(6)向股东大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非审计服务合同的内容及收费情况。

(四)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功能的表述均不相同,但其基本功能都包括:监督财务报表,管理内部审计,负责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审计委员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比,我国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描述还不够全面、具体,但考虑到我国审计委员会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如此规定基本合适。我们认为关键问题是在实务中怎样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二、如何保障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功能

(一)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约为9.88人,独立董事应为3~4人。目前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的现象;二是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空“光顾”公司。三是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四是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多数上市公司只有2名独立董事。如果专门委员会由3人组成,这2名独立董事便是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3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召集人,若专门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则独立董事不可能占多数。

为此我们建议:(1)成立独立董事的职业组织,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的任职标准,凡符合独立董事条件的财会、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界等专家人士经考试或考核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指导与监督。上市公司通过行业组织遴选任命独立董事。(2)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3)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一方面接受行业组织监督,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督,行业组织应规定独立董事的年工作时间,并考核其工作业绩。(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单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职就有诸多职责,还要负责和参与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事务,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发表意见,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谁来当独立董事?必须给独立董事合适的待遇使其尽职尽责工作并有能力应对风险。

(二)制定规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并保证实施

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配备适当的成员后,还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章程来约束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通常审计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人员组成。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产生办法,召集人的选举办法,委员的任期年限等。审计委员会下应设置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组织会议等。(2)规定职责权限。上市公司应依据治理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审计委员会在聘请注册会计师、监督内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权限和责任。(3)拟定议事程序。由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做好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提供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情况、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等书面资料,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对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董事会。(4)制定议事规则。确定审计委员会例会次数及时间安排、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指定会议主持人,规定委员到会率、委员表决办法、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委员对表决结果的责任等。同时必须对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划清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

治理准则实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监事会担负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大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安排”的,多数监事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会计或法律工作背景的政工、纪检、工会干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难以发挥监督作用。设立审计委员会后,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叠、划分不清的现象。即使治理准则本身,对两者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划分也较模糊。如治理准则第59条指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如何监督?与内部审计是何关系?与审计委员会是何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我们认为应由上市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财务信息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划分,合理分工,审计委员会履行治理准则规定的职责,监事会在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应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督职能,包括监督管理当局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有无违法行为、有无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等,两者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也是内部审计,但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还是总经理领导或是双重领导?不少人提出内部审计应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摆脱总经理的控制。但在我国现阶段审计委员会人员不到位、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能会使内部审计疏于管理,更无法保障其审计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内部审计部门受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的双重领导,行政上由总经理领导,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事编制;业务上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审计委员会应负责:(1)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的业务测试,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和胜任能力;(2)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报酬与晋升;(3)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其工作计划;(4)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保证其按相关准则制度进行;(5)复核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依赖内部审计来完成部分工作职责。

(五)切实保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如国有股股东在董事会中实质上的缺位导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在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从而使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完全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被审计者变成了审计委托人,为管理当局“购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创造了条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准则,不按公司要求出具指定意见的报告,竟被上市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掉。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审计强制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比国外频繁,2002年年度报告审计有113家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指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将受到重点监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亦对变更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严格重申要求,密切关注审计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给予警示和指导。在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应实行强制性轮换,其他国家也作出积极响应的情况下,我国证监会和中注协所采取的不同政策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新晨

治理准则要求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这对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发挥重大作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为此,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1)熟悉行业组织与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自身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2)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执业经验,考察执行本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监控体系并与之沟通讨论;(3)了解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与公司管理当局的分歧,并熟知对这些分歧的处理结果;(5)定期与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谈,认真听取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有关管理当局提高管理质量的建议;(6)认真审核管理当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7)复核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服务并确认其收费情况;(8)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应注意,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会计关系网要比上市公司大得多,由其建议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独立董事本人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审计委员会将失去功能,甚至还有副作用。归根到底,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功能的核心。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核的财务信息负应有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薄弱,管理权限失控,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单位和国家财产受损,给企业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带来较大的操作空间。为规范会计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规范,为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了纲领性文件。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现象,控股股东没有对外提供真实财务会计信息的积极动机,因此内部控制在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方面的作用减弱,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内部会计控制失控问题都很突出。当然,形式上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能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我们知道,安然董事会17名董事中有15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7名成员全是独立董事,如此完善的制衡机制并没有堵住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方面发挥切实的作用。

毫无疑问,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解决,审计委员会的进言献策就难以生效。审计委员会不是万能的,决不能把应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承担的责任推给审计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刘力云。审计委员会制度评述[J].审计研究,2000,(3)。

[2]张龙平。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3]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1,(10)。

[4]陈汉文,张志毅。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

篇4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转让出资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出资必须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确定:(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退出的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权。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5

张庆伟总经理提出,“十一五”期间,财务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他要求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要大力协同,做好战略执行,价值管理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明确集中管理的财务工作方向,强调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财会队伍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上,吴艳华总会计师作了题为“精细管理,创造价值,努力实现集团化财务工作的新跨越”的工作报告,在全面总结“十五”期间财务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一五”财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立了“十一五”集团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广大财务工作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群策群力,努力实现集团化财务工作的新跨越。

吴卓副总经理在大会总结发言中,总结了第三次财务工作会的特点,对贯彻张庆伟总经理讲话精神作了周密的部署,对落实大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篇6

江苏省侨办主任、江苏省海协会会长王华在会上作工作报告。他说,江苏省海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交流、在全球建立起对江苏友好的强大海外力量的指示精神,广泛联络联谊壮大队伍、积极引智引资助推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护侨维权、有效促进海外文化教育交流,与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侨团、侨领、侨商以及高端人才建立起了广泛联系,交往日益密切。今后一段时期,江苏省海协会要进一步加强与海外在经贸、科教、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联谊、引导、服务”三大功能,为海协会员侨胞事业发展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世界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海外江苏之友”是江苏省政府的主要侨务品牌活动,在海内外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影响。该活动自1998年以来每年举办一届,至今已连续成功举办了十八届,累计共有来自70余个国家和地区约6000位侨领、侨胞参加。通过活动,海内外嘉宾在领略江苏美好环境、感受江苏文化底蕴的同时,也纷纷来江苏投资发展。

会上,主席台领导对新增“海外江苏之友”区域联络中心授牌,并为江苏省海外中餐培训交流示范点及十四个省海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颁发证书;侨领和专业人士代表进行了热情洋溢的发言。

篇7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修改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被提上日程。然而,学术界对于独立性的准确定义尚未取得一致。大体而言,目前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着眼于内部审计人员的精神状态,二是则着眼于内部审计的外在环境。

(一)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

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是内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具有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具体表现总括起来有下述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不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屈从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绝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二是审计人员必须诚实、勤勉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二)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属于组织上的独立性。它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只有内审机构具有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它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

二、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分析

(一)法规规定

我国国家审计署2003年3月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4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10条)。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06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2008年证监会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因此,尽管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已经明确要求有关企业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并就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在内部审计方面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企业实践

尽管如此,我国内部审计设立的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其独立性更是难以得到保证。虽然,随着法规的颁布和制度的健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然而,截至2007年,我国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25.9%的公司未披露内部审计的相关信息,仅48.73%的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仍有25.37%的公司尚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只是对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负责,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的特点,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此外,在我国企业中,还存在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沟通不够的情况。

三、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长期的实践中许多组织已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相互依存,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理念成熟的真正体现。现代企业两权分立的现状让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始终有被监督的意识,其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企业财产所有者的监督,如果行为有悖于企业的利益,其将有被或被解雇的危险。当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监督和被监督的愿望,客观上也就产生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而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进而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以加强。

(二)科学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科学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建立较晚,加之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的不一致,以致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关系上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的前提。独立的组织地位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或不隶属于组织机构中其他的职能部门,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部门关系上与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相分离;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较深的资历和较高的位置,能够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自由地、不受阻挠地实施广泛的审计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9(1).

篇8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0日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一道,构成了我国审计的“三驾马车”。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公司的运营管理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与重视,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就是采用一种制度安排合理的分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相对等;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而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1997年9月,美国改善公共政策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会发表了《公司治理结构声明》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不是抽象的目标,而是在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最有效地追求公司运行目标的过程中为公司追求它的目标提供的一套结构。”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改变以下两个观念:第一,从权利制衡转向决策科学。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的问题,而通过建立一套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所构成的既要求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风险和成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第二,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是建立在分权与制衡的基础上,从而使其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的关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

(二)内部审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他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组织的目标。”这个定义一方面强调内部审计是“参与式”审计活动。这种内部审计活动能使组织增值,与管理层密切合作,更好地发挥了内部审计积极改善组织经营,提高效果效率的职能;另一方面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范围,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

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能够实现独立监督与考核本公司及其分支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合法效益行为,能够有效地帮助单位加强经济运营管理与实现经济目标。

从以上两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定义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内容上是一致的。首先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工作中,是一项独立于其他机构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人员工作不具有依靠性,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单独设置,不能依附于其他任何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也需要额外的编制计划,要能够充分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对于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IIA主席Leroy E.Bookal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四个重要的要素,即内部审计师、董事会、高级经理层、外部审计师。”王光远、宋常等多名国内学者展开了研究且普遍认为,内部审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并且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又反过来可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参与到治理有效性的审计之中。

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曾强调:“在很多方面,内部审计是两种主要的治理活动:监督风险和确保控制有效的一线行动者,是公司治理中审计委员会的“耳目”。作为经营者的高级参谋和助手,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是降低成本、查错防漏、解除内部受托责任、为委托关系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机制,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服务于公司利益,能够为工程项目、重要合同、资金的有效使用、投资方面的决策、进行财务规划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李金华曾指出:“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不一样,内部审计机构很重要的一点是为公司部门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秩序方面发挥作用。”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股东或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权益,还能够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内部审计能够对公司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起到质量上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监督活动无法替代的。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现状

1、设立的内部审计缺乏内在动力。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资产只拥有经营权,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所以很难建立健全的约束机制,从而对于内部审计持有排斥态度。法律上对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应该独立出现在企业中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在企业中设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问题上,没有硬性的要求,许多企业中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但基本上是形式上的设立,并没有拥有相应的职权,起不到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2、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分为监督、咨询和服务三大职能,在企业治理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甚至出现错误应用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职能时没有考虑到企业全局,没有很好地为公司治理状况服务,依旧以原先的排查财务漏洞、防止财务舞弊为目标,不能起到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职能。内部审计应该为企业各方面,包括管理层、决策层等方面服务。

3、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独立性较差。目前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制度有三种形式:一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由财务主管人员直接领导;二是独立于企业的财务部门,由企业的总会计师领导;三是由单位负责人领导。在这三种形式中,都多多少少对审计独立性有影响,许多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需要设立,存在的实质性很小。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复杂、审计人员的关系广泛、交错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威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4、专业审计人员配备不齐。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投资呈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少有的企业购并、企业间的重组、非货币易等行为的发生,为服务企业经济建设和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内审人员必然要具有专业知识,要求审计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也应该是多元化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概率、线性规划、审计、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但是目前就业市场上这种人才很少,有的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很难开展正规的审计工作,即使是开展了也很难发现企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应用的相关建议

1、强化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提高其工作地位。企业高层应从思想上重视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环节,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企业各级领导也要积极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保护审计工作的效率。审计的独立性与实效性决定着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从而影响着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可以建立一个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领导的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企业的其他部门,从而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2、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调整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各个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应根据整体组织结构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住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企业应在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的基础上,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例如1名总审计师和2~3名专职审计人员,由企业专门的高层领导直接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详细的工作报告,合理保证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必须依靠制度。制度可以对审计工作发挥指导和约束的作用,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效益,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独立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其他部门和个人的任何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了保证独立性,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独立的人员和工作,授予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权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舞弊的可能性。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增强公司治理效率。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效力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人员与时俱进,适应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会,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应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更新审计知识结构,了解最新的审计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认真做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结语

现代企业出于自我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仅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环节要做到科学管理,而且在控制和监督等环节也要卓有成效。因此,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应当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既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公司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需要依靠内部审计对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供决策者决策时参考,避免决策失误,增加企业价值,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建设,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奇杰.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8.1(中).

[2]蔡文英.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互动与共生[J].会计之友,2011.4(下).

篇9

我公司内部审计紧紧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中心工作,以建设国际一流电力公司审计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内控完善、防范经营风险为重点,围绕发展、战略、改革、服务,深化专业管理效益年活动,开展审计专业国际比较和同业比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配合国家审计、开展项目审计、完善审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为建设国际一流电力公司审计奠定了基础,也为公司改革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了贡献。

2001年被国家审计署表彰为“1999年至2001年度全国内部审计先进单位”;2001年、2002、2003年均被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表彰为“华东电力审计工作优胜单位”。2003年被国家电网公司表彰为“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一)加强组织体制建设,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1、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规定,明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公司系统逐步建立完善了系统的、分层监督、职责明确的审计监督网络。省、市、县三级均建立监审委员会,重大审计事项和重要审计报告都通过监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按上级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省公司及所属市级公司均建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县级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配备了专职审计员。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要求的省公司、市级公司、县级公司三级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2、整合现有审计资源,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公司严格把好审计人员配备的“人口关”,选派政治素质高,具有较高管理理论水平、丰富经营管理经验、较强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干部负责审计工作,选派业务骨干充实审计队伍。同时,根据企业管理和现代审计发展的需要,不断优化审计队伍结构,充实懂信息、营销、企业管理的专业人才,形成审计队伍的“多师结构”。

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按照构筑人才高地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加强了系统内审计队伍的建设。一是有针对性举办各类培训班和学历班;二是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预算中级编审等专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三是通过项目审计示范,以审带培,提高人员实务能力;四是加强与兄弟省(市)公司的学习交流,拓宽视野、启发思维。经过几年的调整,公司系统审计专(兼)职人员达193人,具有国家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预算中级编审)的人员达27人,占12.6%。

(二)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

一是信息接受机制。审计部门作为专业的经济监督部门,能够及时地获得其从事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各类信息。审计参加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阅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文件,实现审计与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二是参与决策机制。包括在决策前对有关决策的信息、经济指标的计算及其结果进行的验证;在决策过程中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评价;在决策后对其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监督、评价和咨询职能。

三是工作报告机制。审计部门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公司领导报告审计工作,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反映重大和重要事项,并提交审计意见和建议供管理层参考,保证了审计成果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是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处理处罚制度,约束被审计者执行审计意见并及时反馈信息,保证审而必纠、违纪必究;建立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建立被审计单位情况数据库,为系统掌握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信息,促进审计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审计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内部审计制度是完成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公司审计系统按照流程标准、制度健全、业务规范的目标,加强了审计制度建设工作,不断健全审计制度体系,陆续制订和修订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审计处理处罚暂行办法》、《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办法》、《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经济合同审计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实施办法》等审计制度,并根据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不断予以健全和完善,基本建立起以基本制度、业务规范、实施手册为主体的省市县三级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体系,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规范业务流程,注重审计工作的不断创新。

公司内部审计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审计业务流程研究,创新实践,促进业务流程的优化。

一是组织开展审计项目内部控制流程的研究,从规范业务流程、防范审计风险出发,组织编制《审计人员工作手册》、《工程项目审计业务指南》、《任期经营责任审计业务指南》和《审计综合管理办法(暂行)》,促进了审计业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加强审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项目审计前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应关注的事项,明确审计组成员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制定较具体的工作时间进度。

三是建立全新的审计报告体系。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审计报告分为主报告和辅报告两部分。审计主报告结合项目审计特点,突出反映重点内容。辅报告包括专题报告和分报告,辅报告既支持主报告,也独立反映具体情况。

四是组织编制审计技巧、制度汇编、审计案例汇编、审计专家系统汇编的专业资料,以推进审计专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内部控制,努力建立适应公司发展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

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随着公司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是保证内部控制系统适应公司发展要求的重要手段。“国际比较”和管理咨询结果表明,与国际知名电力公司相比,我公司的内部控制在风险管理、信息处理、监督等方面存在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空间。因此,我们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审,不断健全内部控制,紧紧抓住“关键业务和资金流”,建立以公司四大关键业务为主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测试与评价,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总体状况,查找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和差距,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内部控制评审的开展,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的完善,也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的领域,为内部审计服务公司发展、增加公司价值提供了科学、切合实际的工作手段。

(六)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努力实现对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

开发《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目的是增强信息传递时效性、提高传输信息质量、推进监控措施关口前移。从2001年起,我公司组织审计管理信息系统(amis)的开发工作,2003年7月完成了__电力审计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和运用。系统运用了全面计划管理理论,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责、权、检查与控制评价方法,加强了内部控制监督环节的自我控制。

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蕴含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内部审计通过系统中的分析与评价模型,对企业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实现对公司控制系统的经常性监督,为保证公司始终处于较好的内部控制状态和风险水平、切实提升公司系统整体内部控制水平、有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七)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联系,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公司化改制后,省公司加强了对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督与服务,适时理顺与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与服务的职能,利用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专业审慎性以及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并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可靠信息。另一方面,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应多向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宣传内部审计的作用和责任,以便促使董事及监事充分发挥其内部审计的作用,通过审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或重大的经营事项的监督和评价信息,来提高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以理论来指导实践。

我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理论的研究。一是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体系工作,通过试点应用评价体系,剖析公司内控的关键点、薄弱点和风险点,提出加强和完善的公司控制的建议,促进了内控意识的提高和内控的加强;二是积极开展审计风险评估课题研究。公司组织成立了审计风险评估课题组,开展风险研究,防范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三是进行非现场审计的课题研究。公司组织成立了非现场审计课题组,通过研究,探索非现场审计的程序、质量控制措施、技术方法的运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积极参加__省内部审计协会主办的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参加“投资审计”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课题研讨,均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公司发展,积极实施项目审计。

几年来,我公司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立足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合理调配审计力量,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和控制职能,注重服务与监督,富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一)积极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重点做好下列工作:一是根据公司党委的部署,审计部门与人事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关系,确定年内任期审计的单位和责任人,编制审计计划,并报请领导批准后执行;二是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审计前主动与人事、财务、纪检等部门联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三是精心编制方案,明确审计重点,科学分配审计资源,明确组员职责;四是客观分析和反映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正确评价责任;五是充分交流。审计报告在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征求本部相关部室的意见;六是注重审计成果的落实。注重闭环管理,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督促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实施,在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是通过审计对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通过审计摸清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清了责任,有利于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促使企业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资产经营审计。

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兑现审计100%”和“先审计后兑现”目标和要求,省公司及各基层单位积极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阶段与全面相结合,现场与非现场相补充,采取送达审计即非现场审计方式为主,核实四季度经营情况并确定全年指标完成情况;二是把握重点,即以核实资产经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为主;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反映审计发现的真实情况;四是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足,着重从分析原因、规范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出发,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三)加强工程审计,规范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投资是公司重大投资活动之一。为保证工程投资的效益性,反映工程投资的状况及规模,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合理控制投资造价,我们继续加大了工程审计力度。一是把握重点。本部着重负责对重点工程、重要工程项目的审计;二是合理使用审计资源。近年我们将部分项目的施工决算和财务竣工决算,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对审计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解决了工程项目面广量大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加快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速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单位工程审计的检查、指导力度,全面提高工程审计质量。

工程审计的有效开展,促进了工程竣工结算速度的提高,保证了竣工资产的及时入账,及时反映了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各级审计部门认真执行公司政策制度,履行审计职责,反映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投资效益。

(四)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计调查。

增强宏观意识,提升审计层次,针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职工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审计调查。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组织对公司所属多经公司经营效益、财经法规的执行及对外投资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结合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对农电资产的移交、农电管理及财务收支方面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我们还组织对电力营销管理、十二家辅业公司的经营结果及资产状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为公司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制度相应政策提供较好的支持。’

三、加强内部控制评审和发挥内审作用的体会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必须根据公司发展形势与要求,与时俱进,调整定位,立足服务,开拓创新,力争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近年来,__省电力公司的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__省审计厅、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正确领导。总结我们审计所做的工作,主要体会是:

(一)加强内部控制评审,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作为逐步走人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电力企业,应该更加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评审,发挥好内部控制体系的作用是公司生存与长期发展和提高公司自我约束能力和盈利水平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我公司从加强自身管理工作出发,建立了以《企业管理手册》和《企业风险管理手册》为中心、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规范为主线的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企业管理层运用内部控制这个手段,全面、及时、准确把握企业经营信息,为决策提供有用和有效的数据支撑。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企业内控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注意营造__公司的经营风格和管理哲学,建设好公司企业文化,使员工的操守及价值观等成为促进内部控制效果的积极因素。

(二)内部审计是提高内部控制效果的重要环节。

任何成功的内部控制都应是建立在管理层对公司自身流程和控制的更为透彻的理解上的,都必须由管理层、执行层、审计(监督)层几个层面协同作用。内部审计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评价与服务。按照现代企业决策、执行及控制三大系统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而内部审计正是重要的控制环节。

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基本特征是为企业管理高层提供服务,通过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评审,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内部审计是企业较为独立的专职监督和评价部门,有着其他管理部门不能取代的作用和优势。公司内部控制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有效、真正发挥作用应是关键。

(三)科学的评审标准和现代化的审计手段是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关键。

篇10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

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篇11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篇12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13

一、强化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意义

我国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与时间侧重两个方面,从审计主体看,强调的是国家审计;从审计对象看,强调的是政府部门管理和公共财政领域。这一现状有失偏颇,至少不全面。从审计主体看,忽视了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内部审计力量;从审计对象看,企业对绩效审计的需求丝毫不亚于公共财政领域对绩效审计的需求。如何做好企业内部绩效审计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强化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意义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微观层面看,企业内部绩效审计有利于企业持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作为企业组织治理构成要素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内部绩效审计,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相关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发现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使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永葆较强的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不断增值。

(二)从宏观层面看,企业内部绩效审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部署经济建设时,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为此,很多绩效审计研究课题重点提出了如何做好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以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只能从大方向上促进社会的和谐,不能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真正持续发展。要真正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绩效审计。一方面,每一个企业是构成国民经济发展的组成单元,企业的持续发展才能形成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资金也主要来源于每一个企业,若没有每一个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又从何说起?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内部绩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层对内部绩效审计的认识模糊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师的职责定位,内部审计师应评价所在企业各方面的经营与管理活动,从增强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效能着眼,为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提供实现经营目标所需的顾问服务,为组织增加价值是内审绩效审计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和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职责和功能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查错纠弊的层次上,或者将内部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等同起来或相混淆,将其定位在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上,有的甚至将企业自主经营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立起来。对内审绩效审计的工作目标定位模糊,对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清,是内部绩效审计得不到企业管理层重视的根本原因。

(二)内部审计机构不受重视且设置不科学

进行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主体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根据中国内审协会2009年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1 236家企业中,有289家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在951家已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中,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模式也五花八门,内审机构由总经理主管的为397家,由董事会主管的为199家,由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主管的有187家,由监事会主管的有33家,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有135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规模扩张产生的企业内部存在的多种受托责任。其中,投资者、股东与董事会产生第一层受托责任,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产生第二层受托责任,高级管理层与下级管理层产生第三层受托责任。投资者、股东与董事会产生第一层受托责任因更强调鉴证职能,通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来完成。而其他层级的受托责任往往贯穿在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更适合以内部审计的方式长期性、日常性、持续性地跟踪评价。内部绩效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各级经营管理层的业绩、促使改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增值目标。内部审计机构应该保证涵盖所有下级的受托责任,确保职能发挥,不能在企业管理层的领导下工作,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奖励、升迁不能均受制于管理层。从以上调查结果来看,由董事会主管的为199家,仅占20.93%。

(三)内部绩效审计的人力资源管理落后

绩效审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审计团队的质量。内部绩效审计既不同于过去的内部审计,也不同于现在的绩效评价,而是二者的结合。内部绩效审计人员应该是高级复合人才,既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又要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滞后,内部绩效审计人员奇缺,主要表现为:1.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据中国内审协会2009年对723家企业的调查,有310家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有的企业甚至就没有配备专职内审人员。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重视,内审机构只是摆设,很多企业的内审部门甚至沦为“人员分流基地”或“养老院”,内审人员连基本的专业知识都不具备,更谈不上多层次、多角度透视问题,进行绩效评价。2.内审人员知识结构不“复合”。从已有的调查资料看,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中,71%以上的专业背景是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法律、统计、金融以及企业管理专业约占14%,机械制造和建筑工程专业各占4%,这样单一化的专业人才队伍显然无法适应绩效审计的综合判断需求。3.内审人员的后续培训得不到支持,职业发展缺乏空间。为适应企业内审从单一的财务审计到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综合审计转变,我国企业内审人员急需管理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公司治理与结构审计、内控制度与评审等多方面的职业培训。但内审工作得不到企业重视的现实使得内审人员的培训需求无法实现,内审工作质量无法提高,内审部门的地位进一步弱化。内审部门被边缘化的结果致使内审人员看不到其职业前景,对工作的付出与自身价值的实现无法统一,从而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信心和热情。这些都不利于调动企业内审人员继续学习和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长此以往,优秀内审人才的匮乏将严重制约内审绩效审计的开展,企业的审计需求不得不完全依赖外部审计力量。4.对内审部门的考核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企业通常简单地运用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审计报告的及时性以及领导的满意度等指标来对内审部门的业绩进行考核,且大多数情况下由被审计部门(单位)充当评价主体。这种考核模式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指标过于简单、考核面窄,没有体现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促使企业改善管理、增加企业价值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内审人员缺乏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观能动性,则绩效审计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另外,以被审计部门(单位)为主对内审部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一定客观,也势必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审计计划不科学,审计技术落后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内审机构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往往只是根据领导指示或程序需要粗略地安排审计项目,没有根据企业的管理实际科学地安排企业在某一发展阶段的审计需求。对审计项目及其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等缺乏系统性。绩效审计是一种综合评价,需广泛运用管理评审技术、价值工程、经营分析、计算机信息技术等方法。由于我国尚无权威的对绩效审计业务操作流程和技术方法的指导文件,再加上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部门即使在进行绩效审计时也以查账为主要手段,再辅助财务分析和简单的经营分析,造成审计分析问题层次浅,难以很好地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价值的成果,绩效审计的效果远没有发挥。

(五)缺乏科学严谨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的前提是被审计单位本身实施了绩效管理,并且制订了相应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缺乏绩效管理基础,没有评价指标,或指标体系不科学、不完备,那么开展绩效审计的审计师必须亲自收集绩效信息并制订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计量。这样的绩效审计既不严谨,也不客观,难以让被审计企业信服。

三、应对企业内部绩效审计问题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交流,让管理层科学认识企业内部绩效审计

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目标是协助企业成员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一般包括审查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针对不同的企业,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评价效益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具体目标也会不同。企业内部绩效审计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控制的有效手段,通过评价所属企业(部门)经营活动的绩效,督促被审计企业(部门)更好地履行管理责任,帮助实现企业目标。因此,首先内审部门自身要加强与管理层的交流,让企业管理层认识到内审绩效审计的价值。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绩效审计时,也要对企业的目标体系有一个深入了解,并保持内部审计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

(二)科学设置组织结构,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利和地位

地位和权利的不同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内部绩效审计的工作效果也会不同。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一个科学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1.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对组织中一个有足够权力的负责人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应和董事会之间能直接交流信息;3.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确定;4.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应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5.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6.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审计章程》中规定的宗旨、权力和职责是否继续适用和有助于完成任务,并通报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因此,现阶段要顺利推动我国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开展,在企业自身并未主动重视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或社会力量的推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或协会要对企业内审机构的设立、组织构架和组织地位有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帮助企业提升对内部绩效审计的认识。从内部绩效审计涉及的审计对象范围,以及审计实践中的实际效果看,内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内审机构由董事长分管,绩效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的组织构架更适合企业内部绩效审计的开展。

(三)加强内部绩效审计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提升企业管理层对绩效审计的重视程度,解决内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在现阶段企业不愿意主动重视的情况下,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推动非常重要。第二,重视高级复合性内部绩效审计人员的引进、培养和配备。在解决了对内部绩效审计重要性的认识问题后,企业应确定其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战略,用以指导企业内审部门的人员配备决策。一方面,应大力引进国内外适合做内部绩效审计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大力提升自己已有的员工综合素质。至于人员的配备,可以借鉴普华永道的做法,具体方法如下:1.长期从组织内部或外部聘用或引进有经验的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具备特定经营知识和技能的审计人员;2.确保内审部门是由具备多种技能的审计人员构成,这种构成能使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成为组织经营成功的一部分,并相互交流融合。3.内审部门由一组咨询审计人员和另一组核心审计人员组成。其中咨询审计人员在今后将被输送到组织其他职能部门,而核心审计人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留在内审部门。4.企业有选择性地把一些人才安排在内审部门,然后以公司变革人的身份不断输送到业务单位。第三,注重内审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后续培训。内部审计人才的职业发展方向在哪里?这是内审人员自身也是审计界一直思考的问题,结合内部审计相对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将内审部门作为管理培训基地是解决内审人员职业发展的较好思路。据《内部审计师》杂志2002年度的调查数据,在美国93.5%受访的董事感觉“内部审计工作为审计部门之外的管理职位提供了有特殊价值的经验”。此外,44.6%的美国董事声称已经将内审部门作为未来管理人才的培训基地。从具体案例看,一些优秀的跨国公司如福特汽车公司早已把内审部门作为管理培训基地,新招聘的MBA毕业生安排在内审部门工作两至三年,达到能够胜任管理职位或企业内其他职位的初步水平,就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内审部门或到企业内部其他领域发展的机会。这样既满足了内部审计所需的专业能力,又为企业吸引、培养和挽留了更多的优秀人才。内审人员的后续培训应该根据内部审计人才的职业发展有针对性的进行。按照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认知和行为两大技能。其中认知技能由技术技能、分析/设计技能和鉴别技能组成;行为技能由个人技能、人际技能和组织 技能组成。对于核心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将作为长期的职业目标,可允许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需求制订个人培训计划,内审部门以各种方式支持其在组织内外寻求培训机会以实现其专业胜任能力的提升。对于那些拟进入企业其他领域的审计人员,内审部门还应该提供类似领导能力、人际交往、公开发言等软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第四,改革现有内审部门的业绩考核模式。一方面,应该多角度建立指标体系。为全面体现内审绩效审计的价值,对内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可多角度考虑。根据其工作职能,可分为一般性考核指标和建设性考核指标。一般性考核指标着重考核内审部门完成审计任务的效率和程度,审计报告的质量、后续审计的及时性等;建设性考核指标着重考核获取效益的评估、增进利益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考核指标的标准 主要参照计划标准和历史标准。另一方面,评价主体的选择应内外相结合,应特别注意利益相关者的回避,力争评价主体的评价公开公正,不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科学制定审计计划,规范审计流程,改进审计技术

《内部审计准则》指出,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制订与组织目标相一致的审计计划,以明确内部审计活动的重点。在制订计划前,应通过座谈会、访谈、调查等审前调查方法,明确企业关键的业务动因和目标,以及可能成为既定目标实现的障碍,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拟定总体和详细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资源,而不能根据领导旨意,简单应付了事。根据中国内审协会颁布的具体准则,除了运用常规审计方法外,应根据具体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在进行经济性审计时侧重采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标杆法;在进行效率性审计时侧重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量本利法;在效果性审计时侧重采用调查法、问题解析法和专题讨论会法。同时,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在此基础上,不断开发和建立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工作方法,以实现内部审计实施过程的规范化,并在审计实践中通过以下方面确保标准程序和方法的有效实施:1.建立一套质量控制流程,进行不断的改进,以确保这些工具、标准和方法为部门所有人员持续地采用。2.建立一套完善程序,培训新的内部审计师使用工具、标准技术和方法。3.定期评价审计工具、标准、技术和方法,确定是否有改进的必要以提高内审的效率。 此外,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重视组织企业内审部门的交流,帮助推动企业内审绩效审计在审计工具、标准技术和审计方法方面不断进步。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标准是衡量、考核、评价审计对象绩效高低、优劣的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只有选择好评价标准,建立合适的参照系,才能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对于绩效审计标准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参考已有的行业标准,每个行业各有不同的模式、不同的特点,很难为每一行业制定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二是被审计单位制定的一些控制制度、管理办法等;三是国家制定和的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目标、指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技术标准等。由于我国开展企业绩效审计还处在一个探索过程中,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个过程。内部审计机构也应根据审计实践情况对行业协会层面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在此之前,就企业自身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内审机构也要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就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改进问题与企业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力求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可操作。

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企业绩效审计是我国全面推行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治理重要基石的内部审计机构,必将在绩效审计领域有更大的作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