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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篇2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篇3
目前,福建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网络技术,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领导下建立了一个“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对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政府主要是起到了一个监管的作用,目前存在的状态是申报系统并非交易系统,并无实质性的支付平台。据福建省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目前仅惠好连锁药店、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医药企业开展网络经销,属医药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解决方案4.0系统”,以互联网为基础,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但该项目因药品特殊性于2010年交易严重萎缩,目前只有少量医院耗材在线交易。
3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的价值体现
医药行业引入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从而缓解“看病贵”问题。医药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高效便捷的贸易沟通,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流通环节,这就大大地减少了药品流通成本,使得药品降价成为可能。另外,药品行业还可以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药品编码一体化,统一规格,严格药品生产,保证药品生产和交易的透明化。据最新资料显示,2013年福建省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制造企业有119家,2012年医药制造企业实现增加值80.02亿元,利税总额(净利润+应交税金总额)35.89亿元。截止2014年4月底我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7638个,其中药品医疗器材批发及零售企业合计253个(占3.3%)实现商品销售额达到137.3亿元。由此可见,医药行业开发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之巨大,降低就医成本可挤压出的水分空间之可观。以福建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海虹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例,创办之初充分发挥了服务及交易功能。在2007年让福建省龙海市第一医院实现了药库“零库存”管理,减少仓库资金积压250万,腾出300平方米的药品仓库,节省仓库空调及仓库设施成本,降低人力成本9万元,降低药品报废4万多元。
4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的几点建议
4.1加快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逐步完善其基础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建设,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信息化平台,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医院参与其中,让药品采购更公开、透明、实惠。医院搭建成熟的网络平台,既为患者就医提供方便及患者用药后的反馈平台,又可以为医生积累临床经验,提高医疗水平提供很大的帮助。对医药企业药品研发、医生用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财富。同时,针对目前医药行业信息应用和现代化物流发展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并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建设,以加快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4.2建立和规范医药第三方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改变由政府直接组织药品招投标为政府制定规定、建立机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模式。实现药品的统一编号、自动报价、交易等功能,提高药品流通效率,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鼓励更多的医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让百姓在网上直接购买药品的渠道,降低就医成本,惠及消费者。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如何让医保卡在网上实现自助购药,方便患者用药。
4.3加强人才的培养,扩大就业渠道有限的医药企业、有限的医院资源难以解决每年大量医学院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每年都有大批医药专业毕业生转行就业,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网络就医、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给更多的毕业生扩大了就业渠道。现代化的医药发展,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医药人才,而且需要大量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4.4加强相应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经验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因此,亟需加强医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
篇4
电子商务是指两方或多方通过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它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务活动。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医药相关信息的传播,以促进和达成医药类商品的交易,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医药流通中,药品品种繁多,程序复杂,工作量大,为了高效、高标准地完成医药的招标采购任务和满足临床用药的需求,同时为了保证操作程序的合理公平和有效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电子商务应用于医药流通的集中性和广泛性程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也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医药体制改革,并提出在医药流通领域进行改革,这为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电子商务的重大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电子商务在现代流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现代流通的重要手段,它与现代流通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从根本上可以提高企业生产率,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电子商务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用户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医药行业引进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医药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医药流通方式,可以对医药流通中的物流链、价值链进行整合,对产品、服务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利用,降低医药流通的成本,提高医药流通的效率,这也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不断向前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呈现出来的特点主要是: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动力与阻力并存。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过严,导致医药流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但这个压力一定程度上是促使医药流通企业变革经营模式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外在动力。
(二)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医药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和影响小,业务类型单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低。
(三)医药流通网络分散。医药流通网络相互独立,信息流、资金流等不能有效集成,导致资源浪费,也限制了医药电子商务充分发挥提高医药流通速度的作用。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现状况看,在法律规范上的状况趋于完善,国家药品监管局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所松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发展,同时可以自主地开展药品电子商务;在医药产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上,很多医药企业只是部分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内部却难以实现计算机的统一管理,尽管有些实现了资源的管理,但计算机水平还很低,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备,同时也缺乏专业性的人才,产业化发展水平整体来说偏低,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仍处于初级阶段。
四、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
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有很大的应用前景,实施医药电子商务是医药流通体制的一项改革,在未来的日子里,医药电子商务将成为医药行业营销模式变革、经营模式转变和医药流通行业产业格局发生重组的最大的推动剂,会促使整个医药行业发生深刻的变革,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主要表现在非处方药、处方药和原料药三个方面医药流通上的应用前景。
(一)非处方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进行判断,并决定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相对于处方药,更能显示出其一般消费品的特征,对消费者的需求反应和愿望比较敏捷。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非处方药的市场得到不断扩大,国家对非处方药流通的相关政策监管也不是很严格,药监部门对非处方药的监管和对一般消费品的监管有接近性。由于非处方药所具有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性使得其在网上交易更能突出优势性,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网上药店都是非处方药运用电子商务流通的主要流通模式,只要网上药店得到大力发展,那么非处方药运用电子商务进行药品流通就能够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电子商务在非处方药上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处方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开立处方后才能进行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在我国,处方药主要是从医院的药房中进行出售,国家药品监管局对这类药的管理也较严格,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并且凭处方来销售处方药。由于处方药的特殊性,用网上药店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模式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再加上医改政策的推动,为网上销售处方药提供了可能。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与电子处方密切相关,电子处方指的是执业医师开立的以电子形式为主的处方,其具有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低差错率和高效率的特点,同时,电子处方还实现了网上存档,这样就能够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患者用药情况方面的工作,虽然目前电子处方仅仅限于在医院内使用,但在未来,电子处方完全有可能实现在网上药店使用。从这些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处方药上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三)原料药的电子商务应用前景
原料药是用于生产各种制剂的原料药物,属于生产资料商品,它的销售特点是直接面向生产厂家且客户数量较少,交易和采购成本高,为降低采购成本和交易成本,就必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从这里可以看出原料药的电子商务应用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电子商务和医药电子商务在发展迅速并且具有强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是电子商务行业和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问题的同时也有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在医药流通上具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我们要不断开拓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并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达到更好地为国家、企业或个人服务的目的。
篇5
根据市场化原则,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由于医药行业比较特殊,国家管理与控制比较严格,但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作为企业服务的一个部分、销售的一个窗口展示在大众面前,网络的推广与应用也小心奕奕,作为一个补充存在在网络上。
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相对独立的建设投入也缺少资金,根据行业的发展,在形成一种苗头的时候,提前介入成为当前的一个趋势。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部分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局部作用的尝试
根据商务部、卫生部、医药监督管理局以及工商管理规定,医药开设网上产品销售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由此,门槛也相对高些,毕竟是药品领域,目前尝试的医药或者医疗机构在试验一些电子商务模式,其中就包括网上药品的销售,基本情况存在于以下三种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店面的结合
开展电子商务与药店结合,一般来讲零售医药企业依托药店的优势,进行网上交易,大部分以要店的配送为中心,通过对零售的直接网络作用,产生销售的模式,医药产品仍然需要以医生开具的处方来完成,只是一个网络信息处理平台,一般药品的直接配送也尝试推广。并以吸纳会员为主,建立自己的终端消费数据库,完成初级电子商务模式运行。
电子商务平台与电话销售结合
医药企业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以宣传企业与产品品牌为主,同时也开展邮寄为主的商务运作,属于网络直销,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这样的形式存在依托企业品牌,逐步在这个上面进行有效的尝试,但存在的信任度与相关的系列问题,仍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整体需求与作用,达不到更好的效果。
个体运行的电子网络直销
以销售产品与邮寄为目的的网络直销有增长的趋势,一般大部分是中医药为主,以民间中药为主,通过网络信息化处理,来宣传与销售,电子商务的一对一处理办法,快速积累信息,快速销售产品,不是规模化的一种商务活动,也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部分,并不属于真正开展商业电子商务。
医药产品的电子商务正在运行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医药网络中的专业配送港与配送中心的出现,将大大加快医药物流与网络电子商务的对接,也就是整体上网络医药实现产业连动成为可能,因此,方便电子商务的推广。
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展开,重要的产品链条、仓储链条、配送链条、服务信息链条等综合硬件具备以外,更重要的是消费数据库链条,电子商务依靠消费数据库才有生命力,才能不断扩展与延伸,商务运作的强大力量来自终端,由此可以看出,医药企业要独立运作电子商务,必须要建设自己的消费者数据库,建设好自己的各个运行体系,那样,电子商务的医药销售通路才能更顺利。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四大应用领域
结合目前的环境,医药企业有哪些领域可以应用电子商务的运作呢?或者如何来切入电子商务这个门槛,如何来进行有效的拓展与控制,就必须要考虑其应用的领域,应用的方向,逐步开设电子商务系统的部分,根据市场来布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预防领域:医药医疗企业可以在产品或者技术上,对健康或者疾病预防领域展开电子商务行动,预防领域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的产品也很多,包括对健康的预防、对疾病的预防等,衍生出来的系列产品将是网络电子商务的很好载体,预防领域的发展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预防的分类与分级可能产生的医药服务与产品,将是进行商务运作的阳光行动。
诊断领域:网上开设诊断的商务运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把治疗与诊断搬上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视讯手段,有目标进行对接,这样将直接作用于商务运行,成为一种真实环境下的医疗与医药服务,大大促进电子商务在医疗医药领域的延伸,通过视频系统的服务,建立可医疗诊断的体系,进行网上诊断服务,产生一定的消费数据与消费产品行为,这样切实可以应用网络的力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治疗领域:随着国际国内医疗与医药事业的发展,电子商务治疗也将成为可能,中医药治疗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治疗分为手术与非手术,我们也称院内、院外,大部分网络治疗的意义在于使用产品的治疗,包括先诊断后销售产生的治疗作用,特色产品与特色配方将是网上治疗手段的最好载体,必须有效加以引导与开发。
康复领域:康复患者定义很广,医疗医药企业最好的展开平台就是康复数据库的建设,很多健康管理公司就是做医药产业里面的消费者健康数据信息的服务,包括延伸的体检服务,实际上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医疗医药企业也可以建设康复中心这个平台,管理好康复过程中的病态个体,建立电子数据库,形成一个康复为消费的平台,包括康复产品、康复器械、康复检查等,这个领域的健康产业将也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思考
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的进程需要花一定的时间,但局部展开的商务活动,将是前期整合的一个方向,未来对于医药产业电子商务领域将范围更广,特别是健康产业下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产业延伸的就诊、治疗等,医药企业健康管理中的产品销售、服务等将大大方便消费者。就发展趋势而言,医药产业的整体性也在专业化过程当中,有生产、销售、服务、配送为一体的产品化运行,有诊断、治疗、康复为一体的医疗性运行,两者将有机结合在一起,集中起来是前、中、后组成一个庞大的商业运行体,这样一个结构就是电子商务的结构模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最终将发挥它在医药产业中的的作用,具有时代性与现实性。
目前的核心环节有以下几个思考:
政策:医药行业政策的开放程度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个矛盾,在局部领域需要有比较符合发展的医药产业电子商务政策作为依据,那样将加快稳定发展,并具有可持续性。
信任:网络被认为虚拟的世界将被打破,消费者的信任需要提高,关键是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本身的服务与技术是否到位,是否被消费者彻底认可,解决了信任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会更快更好。
篇6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禁区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 “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 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 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 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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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B2B模式,是医药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以本企业为中心主导,把药品批发价格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客户浏览,并接受客户的在线订单,收益主要来源于客户的服务费和交易中介费,如原料药生产厂家将原料卖给成品药生产厂家。这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第二类是B2C模式,网上药店对终端消费者的交易,网上销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而迅速发展,已经有了专门销售药品和保健品的网站。这种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5%左右的模式就是B2C模式。
2我国医药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医药行业推行电子商务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已是普遍现象。数据显示:全球最大的20家制药企业已开展电子商务,欧洲药剂师协会下属的药店,90%以上都开展网上药品预订服务,美国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而在中国,由于网络药品交易刚刚放开,医药企业还处于犹豫不决阶段。2006年,中国医药B2C开始出现,北京京卫大药房第一家获得了网上药店的资格。截至2007年年底,经审核批准,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全国一共有1257家,其中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有406家;可以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服务网站有14家,其中针对消费者的网上药店只有7家。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尚属起步阶段,但其中也蕴藏了巨大的商机,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医药业采购市场总额为280亿美元,到2010年将会达到600亿美元。
3B2B医药交易场及技术特点
B2B医药交易场是指数字化的电子交易场,交易平台覆盖全行业的垂直交易系统。它能够将所有具备条件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到一个虚拟的中心交易场所,以动态价格进行医药在线交易。它不同于一般的招标机构,它不从属于买方或卖方,是独立的第三方交易系统,为买方和卖方提供双向服务,并致力于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的均衡。BB交易场也不同于一般的BB电子商务系统,它是网络覆盖范围极为广泛的行业电子商务系统,是一个完全开放、公开、公平、公正的虚拟医药市场,进入这个市场的买方和卖方都是B2B交易场运营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医药独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场是我国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B2B医药电子交易场技术特点可以总结如下:
(1)分布式系统部署: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有一个全国数据中心,根据系统发展需要,逐步在一些中心城市建立同步数据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分布式的系统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系统的不稳定性,保证了医药这种特殊商品的商务过程快捷、安全、可靠。
(2)分层式三级数据:考虑到医药配送的效率问题,电子交易系统实行三级数据库,对入网商品数据实行限制性。
(3)无纸化商务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将会员企业提供的纸质证明文件加工成电子文件后,可以在会员企业指定的范围内,成为整个系统共享的数据。
加上各种加密数据交换和订单确认过程,电子交易系统基本可以实现医药交易的无纸化运作。
(4)可选择的多种成交模式:医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采购习惯,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采购成交模式进行医药采购活动。
(5)模拟现实商务活动的作业方式:电子交易系统基本保留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相对合理的交易习惯,在系统中模拟了这些交易习惯的作业方式,以满足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进行医药交易的需要。
(6)方便快捷的订单处理系统:电子交易系统为购销双方提供了界面友好的订单处理系统,便于用户进行订单制作、审批和确认,同时还提供了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
(7)功能强大的客户端软件:电子交易系统配备了与系统完全兼容的离线客户端操作系统。它可以直接接入医疗机构的HIS系统和医药企业的ERP系统,通过上网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同步数据转换。既节约系统资源,又能够为用户节约通讯费。
(8)便利的网上结算和物流控制。
医药电子交易场具有成熟完整的商务模式,方便灵活的技术架构,从应用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中心数据管理、地方数据管理、成交撮合、交易结算、交易监控等五大系统。按用户划分,可分为买方、卖方、政府、中介经办机构、地方数据中心和全国数据中心六大用户体系。其目标是在行业信息数字化的基础上,建立全面覆盖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电子交易市场,交易方式以B2B为主。
4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根据市场化原则,我国医药产业电子商务化模式已经在创新中开始运做,很多医疗机构与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门户网站,小范围的在尝试运作,比如网上信息、网上产品介绍、网上技术诊断、网上订购等,但是目前依靠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企业与机构并没有出现,而是多种渠道并行发展。电子商务部分的开发与应用在整个市场与消费领域上没有完全展开,企业对于这个方面只是观望、探索与备用。
电子商务整体的复杂性与连动性也是企业不能大规模应用的主要原因,需要企业有整个产品线的完整性,产品应用品种多元化是一个基本特征,其次是需要有一个自我消化或者资源整合的一个配送中心,有强大的服务应用平台,反馈与信息处理中心等,并不是建设一个网站就能够开展对外的商务运行,其落地更是关键的环节,所以整体涉足电子商务仍然需要有相当长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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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医药相关的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进行医药相关产品的买卖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而且相对比较容易维护的医药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资源网站已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用耗材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类
目前比较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参与主体来分,一种是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区分。
按不同的参与主体,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BtoB模式,是医药企业和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和信息。现很多企业通过网络进行药品批发,主导企业将药品批发价格以及药品的相关介绍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供下游企业浏览,并接受下游企业的在线下单。
第二种是BtoC模式,就是由医药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立从事药品零售或提供药品相关信息和咨询的网站,其直接面向消费者。目前出现比较多的就是网上药店,以出售OTC药品以及保健药品为主。
第三种是GtoB模式,是政府对企业进行业务管理的商品交易模式。政府设立网上交易平台撮合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便于管理的作用。该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与改进。
按网站的功能性来分,可分成六种模式:(1)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2)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3)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4)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5)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6)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从发展至今已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大型医药信息网纷纷出现,BtoB 和BtoC 信息服务模式都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医药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以及药品服用指导等一些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到1998 年随着信息管理软件的升级,也将医药信息服务提高到了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赋予了BtoB模式新的功能。很多医药网已不满足于单纯的信息收集与,而是利用信息管理软件提供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析、深层数据挖掘、市场研究和预测、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专业化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能力,其中以 SAP、甲骨文、IBM、浪潮、用友等企业为代表。
到1999 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开始介入。政府创建集中采购招标网,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后来政府又对企业进行网上药品业务管理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专门给医疗机构与企业实现网上业务交易,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并利于政府监管的作用。该模式出现后就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发展和创新,比如四川“挂网限价”模式、广东“阳光采购”模式均是比较有成效的。再后来,非政府机构也开始招标服务,它们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撮合医药上下游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非政府机构的大量介入,为了加强此类电子商务的管理,在2004年,国家相继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仅有五家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国家批准,分别为: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到2005 年随着我国对网上药品交易的逐步放开,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上药店”开始不断涌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10日,全国获得资格认证的已有86家,且其中直接线上销售的网站有47家。
随着网上药店的队伍越来越壮大,相互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很多网上药店,已经不局限与单纯的卖药,还提供了很多的免费信息资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和粘性。
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以 GtoB 业务管理模式、BtoB 信息服务模式、BtoB 和BtoC的商品交易模式发展较为快速和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 GtoB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基于 BtoB 的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基于 BtoB 的非平台型综合医药商务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四、总结
总得来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能在20多年取得目前的成绩,已相当不错。整体的发展轨迹也追求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但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技术的不成熟、参与方的观念陈旧、相关政策无法适应新模式的发展等等,都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其实无论选择何种模式,要想健康快速的发展,赢得政府的支持和客户的信赖,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制定长期目标和近期规划中找准市场切人点,分清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企业状况的市场战略,面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咨询、广告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自身的发生、发展、壮大的支撑点。
2.整合有限的医药资源,增加企业发展后劲,提供商一定要找准市场切人点,对市场战略进行重新定位,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超值的服务,发挥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
3.增强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网络的方便、快捷,了解客户对于网站以及产品的建议和反馈,及时改进,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
4.加强技术的开发和员工培训,加强企业和政府的联系,使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符合新型模式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永平,郭爽.药品电子商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业,2002,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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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56-01
1 医药电子商务的涵义
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电子商务在我国金融、商贸、旅游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将探讨其在医药行业的应用,从而提出了医药电子商务。
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等为网络成员,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对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基于第三方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
虚拟市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医药购销过程的虚拟市场,使得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的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第三方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可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
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这就要求医药虚拟市场应该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这样,基于第三方的医药虚拟市场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
发挥虚拟平台,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购买者进行交易,有效地提高交易过程的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买方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式,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在虚拟平台上,可实现商品的统一编码和自动报价管理。由于国家目前对药品没有统一的编码,加上药品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为便于商品和价格的管理,对平台上的每一个药品制定一个编码,系统会根据客户信息自动搜寻相应商品的价格及策略,然后给出报价,减少了不必要的谈判环节和不信任度,便于交易。
强大的后台数据支撑,为客户提供强大的信息资源,可自动提供的促销信息、卖方的销售排行榜以及新药品展示等,为上游厂商提供自动药品流向查询和库存信息查询,为客户量身订做多种采购方式,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
3 电子商务在医药行业中的作用
3.1 整合企业内部价值链
传统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有很多管理层级,使得企业不仅要担负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且由于层级太多,容易导致信息失真和不及时,从而造成决策失误,耽误时机。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信息渠道大大缩短,市场信息的传递变得更为准确和及时,加深了高管人员与基层人员的交流,每个分店的销售业绩和库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直接对配送中心和各个分店上传的各种单据进行分类汇总,人力成本大大降低。
3.2 整合医药供应商资源
通过电子商务,很容易获得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在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全面衡量后,择优签订供货合同,操作公开透明,由第三方的介入可保证其公正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通过招标采购而获得更大量的折扣,由于招标采购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3 整合物流资源
大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企业在进行跨地域扩张或运力不够时,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完全可以把药品配送的工作交给当地的药品供应商或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这样,药店可实现零库存管理,减少资金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的成本。
3.4 整合服务资源
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获取医药有关的服务资源,如政策服务、产品知识问答、健康知识服务、医疗资源服务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与医院共享资源,可提高企业知名度,实现医药的利益共享。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医院很容易掌握药品的总体情况,有利于将药品价格降下来;物价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网上平台了解情况并掌握药品的价格采购以及这种药是否已中标等相关信息,这样避免了各方对信息掌握的局限性、不全面性,也给百姓带来实惠。
4 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机构进行合法资格的认定,实现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医药相关机构、IT公司、银行、第三方中介等部门的不断发展和共同合作。
法律环境亟待进一步完善。医药电子商务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树立人们对医药虚拟市场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它的网上销售除了要适应一般的电子商务法规外,还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样的法规不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另外,药品网上交易数据的知识产权、客户隐私权问题也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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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顺应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潮流,当今社会有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电子和网络技术来从事各种外部商务活动。“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的电子商务让全球生产贸易一体化,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富有鲜明的时代性、独特的自由性,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机和财富,有效地降低支出的成本,收取巨大的利润。电子商务以每年120%的速度逐年增长,在中国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位置。相对而言,医药行业电子商务需要的条件比较高。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在2008年初,我国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不超过15家,仅有14家;到了2009年的中旬,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的企业也没有突破50家,仅有47家。这足以说明:医药行业电子商务的市场还存在很大的发展进步空间。
一、医药企业在电子商务营销中的发展状况
目前在大部分制药企业的ERP系统中,包涵的模块主要有进货、销售、存货、生产以及财务的管理模块。但是很多企业却没有重视控制产品的质量,及其公司的营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药品企业要时时刻刻以安全生产、质量为第一,很明显不同于其他方面的企业。控制流程是企业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控制流程要时刻监测生产环节的每一个关键点。传统的ERP对于制药行业,虽然可以解决了物品和资金的流动问题,但还没有完全达到质量控制的标准要求。这必须要求原材料要经过供应商的认证才可以进入仓库,进一步把物品、资金的流动以及质量的控制结合在一起,进行时刻的监督和控制。在整个配方的供应链条上,需要加强GMP控制的信息和ERP的生产管理的紧密联系性。将GMP控制的信息和ERP的生产管理进行结合之后的升级系统,才可以真正符合医药企业所需要的ERP。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制药企业坚持着“顾客就是上帝”的销售理念,从之前以产品为中心偏移向了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和客户之间的交流,建立和谐的关系,为客户服务的宗旨日益明显。传统的销售模式都是以医药师作为销售的代表,销售量的高低,全部就凭医药代表的个人业务素质,这样全部客户资源就垄断在销售代表的手里,其他的医务人员无从得知。所以要创新营销的渠道,还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二、医药企业在电子商务营销中应用的模式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经过漫长的社会实践和探索,我们应该从不同方面去改善经营工作,树立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战略。电子商务也是一种全新的技术和商务手段,它可以更加健全业务的操作管理和更新管理的方法等,同时对企业的工作流程进行改革和优化。
(一)采购方式的更新,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增加利润,提高采购的速度和工作效率。医药企业可以利用网络来进行采购。采购人员必须拥有全面的网络知识,对采购的模式进行改造和更新,对于一些缺货、补货、进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建立更完善的生产周期和销售计划,让产品更有效地流通,提高销售量。
医药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和经营药品的品种是多种多样的,它们的成分和功效各不相同。所以网络采购的应用及与传统采购进行结合。现代企业的采购系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独立型和行业联盟采购平台。所谓的独立采购就是企业可以利用独立、自主的采购系统完成自己的采购任务。另外一种是在互联网上实现资源共享,双方建立双赢互利的合作方式,利用共同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的采购。这两种系统相互辅助,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直接把握市场,加强与供应商的协作关系。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验,医药生产企业的包材采购量非常大,而且有特殊的技术要求,通过网上的投标采购,有较好的透明度,不但杜绝了采购过程中的不轨行为,而且也大幅度地节约了采购成本,通过网上招标一年的包材采购费用下降了近一百万元,同时包材质量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与有实力的供应商建立了稳固良好的关系。
(二)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第三方药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的销售,它可以集中和推广药物的信息,通过电子支付和订单的交易,然后可以更好地处理存货和缺货的情况。要通过什么渠道才可以建立稳定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从而让更多的企业在这个平台进行贸易交流,这是医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中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是营销工作的重点。因为药品的市场和销售的范围都具备了集中性和全面性,开展电子商务所需要的基础设备都很容易操作,投资的成本支出不大,而且市场的潜力巨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它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快捷的商务系统。药品在电子商务中的销售做到数字化、网络化、合理化、规范化,建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持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杜绝那些乱抬价和垄断市场的行为,减轻企业和患者的医药费负担。
三、电子商务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策略
网络营销作为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加强了企业外部经营活动信息化,推动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所以医药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正确地应用网络营销的合法手段,来提升企业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营销战略。
(一)建立知名度高的网站
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企业营销策略的传播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站不仅可以展示营销战略,为客户沟通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而且,建立一个成功的网站,就会创造出很高的点击率,进而提高网站知名度。企业网络品牌的宣传是长期的工作,建立的网站也是固定的,只是网站上所展示的产品和营销策略却是动态多变的。所以一个成功的网站需要与时俱进更新内容,结合企业现有的产品,关注和尽量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同时这个网站必须具备独一无二的特色,让同行业的网站无法模仿和超越。比如一些售后的服务工作项目,可以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深入交流,在无形中双方亲和力与品牌的感召力,树立全新的品牌意识。
(二)和推广网络广告
国家对药品的广告有许多限制和规定,企业可以宣传企业形象为主,同时在药品专业平台网站上进行专业的药品推广,在互联网的广告中,可以让广告主和消费者进行直接有效的交流,这种方式让广告主才能真正了解广大顾客的实际需求,从而更全面地去为其服务。在直接方便的交互式营销中,顾客可以在浏览网页或者在网上进行采购、只要鼠标轻轻一点便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信息,进一步了解医药市场的系统消息。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淘宝、微博等方式来进行了解产品的规模、功效、价格等。
传统的媒体广告只能让消费者间接地接触道产品,有时候还会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然而网络广告可以让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系统地了解产品的具体特征,只要消费者在浏览广告的时候,只要看到有吸引力的产品,便可以直接点击该宣传页面,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特点和性能等。以上的这一点是医药产品的营销中最关键的部分。医药产品在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创造出了巨大的价值。有一些消费者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长期的购买产品的。由于医药产品自身的独特性,如果选择比较专业的网站上网络广告,那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医药企业,要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和了解熟悉顾客的真正需求,分清楚哪一类的产品适合哪些人群,同时可以统计一下客户经常会登陆的网站,然后可以进入知名度最高、最让人放心的网站,在最吸引眼球的位置购买广告。这样的广告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家喻户晓。
在网络反馈机制方面,公司网站要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并注意采用较先进的响应技术,做到快速及时地回答客户的问题,由于药品使用的患者一般不懂药理,而懂医药的医生与患者的交流又不是太方便,甚至医生对新接触的药品的药理也会有些误区,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利用公司网站的“在线留言”以及“QQ在线”栏目,为患者及有咨询需要的医生提供了最及时的帮助,促进了医药销售,也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三)产品的供求信息
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很多的平台去产品的供求信息,其中有一些网站还是可以免费信息的。在互联网上还有很多国内和国外的贸易领域的网上社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交流的平台,自己企业的最新产品的动态消息。
利用网络平台的向外宣传药品,我们也可以直接向潜在客户发送产品的信息。可以合理地利用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寻找潜在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后,再向他们发送产品的信息,或者是一些购买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产品宣称的力度。在互联网上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我们可以经常去到一些贸易信息网和电子公告板去查看供求的信息,然后收集更多的客户资源,主动去联系客户,让他们更了解企业产品的性能,促使对方成功地订购本产品。此外,还可以利用搜索引擎查询潜在客户。如药品的中药成分,目标是生产中药的厂家。利用搜索引擎或分类目录查询药品公司,有目的性地进行大量的筛选。同时要关注到这些客户经常会浏览的网站、购买的产品。最后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大范围地去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他们的联系方式、身体状况、地理区域、所求的产品结构规模等。这种大型的方式比较合适生产资料、半成品、集团购买的产品等。但是每种营销方式都要适而可止,不要向潜在客户滥发邮件或者是手机信息。这样子的营销不仅会遭到客户的反感和排斥,还会让公司的伟大形象严重受损。
(四)进行网络促销,提高企业知名度
在每一次生产了新产品或新的服务项目时,都可以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大力宣传,或者可以进行促销活动。一般情况下,一些常用药品都是家庭必备的。所以进行促销活动,让客户了解更多产品信息,包括和新产品的特性、进行价钱的落差比较,从而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进行促销活动,不仅可以增加企业利润,还可以在活动中与客户进行互动,合理采纳客户对企业及产品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量。典型的网上促销活动有网络有奖问答、申请优惠卡或贵宾卡等等。网上的产品只有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才能吸引更多消费者,客户的信息来源才不会中断。例如还可以在产品的包装盒上可以印刷上本公司的登陆网址,介绍企业网站的地址及相关网络促销活动.与其他知名网站的互动方式,获奖的优惠等等。
四、结束语
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突飞猛进的当今社会,想要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就必须在建立成功的企业站点。然后利用合法的手段进行信息的推广,增加点击率,快速扩大知名度,最终提高企业的业务量。电子商务在医药营销应用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可以结合传统的营销方式和网络的营销方式,进行医药信息的推广,增长销售量。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局势下,让医药企业的营销更合理化、科学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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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出现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模式,随后,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纷纷建立起了B2B、B2C交易系统,争夺电子商务的市场。在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按照建设主体和交易双方的不同,可以将目前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为以下四种,下面将对这四种模式逐一介绍。
一、由卖方建立起的B2C网站
这类网站是由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面对普通患者个人购药的交易网站。这类网站销售的产品以本企业的产品为主,产品类型以非处方药、保健品为主。这类网站将患者到药店购药的过程搬到了网上,使患者购药更加方便和快捷。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卖方而言,前期对于网站的建设投入相对较高,电子商务网站正常运营后,还需要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并保持与顾客在线上的良好沟通。这种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投入不小于实体药店。因此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不选择这种模式开展电子商务,而主要通过网站进行产品展示。
二、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
这类网站或系统主要是由大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用于销售自己产品的B2B平台,通常是以交易系统的形式存在,而很少建设成对公众开放的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实现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或者是进行供应商之间的货物流转和交易管理。因为这类B2B系统是由某一卖方建立的,实现的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即一个卖家对一个买家,或一个卖家对多个买家),所以对于一个买家而言,如果要采购多个卖家的产品,就需要登录多个系统操作,或再通过其他途径才能完成所有交易。
这类系统的运作优势在于,如果买家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系统来完成所有的药品采购工作,则会促使其他的卖家供货给指定的卖家,然后再从指定的卖家购买药品;或者只从这个指定卖家处购买药品。以某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为例:Z医疗机构通过A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B2B系统采购药品,但A企业的药品不能完全满足Z的需要,所以Z还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B药品经营企业和C药厂采购其他药品。但这样就增加了采购时的工作量。为了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采购,减少发送订单的次数,Z医院会尽量减少从B企业和C药厂采购药品,而更多的采购A企业的药品。逐渐地,原本供货给B企业的药厂和C药厂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将会转向供货给A企业。如此一来,A企业的市场份额会逐渐扩大,Z医院对A企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逐渐形成药品向流通渠道内的少数几家企业集中,最终形成少数企业的垄断地位。这也是目前许多大型医药经营企业纷纷斥巨资为医院提供交易管理平台的原因。
这个过程虽然是“优胜劣汰”的结果,但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而言,医院对某企业的过于依赖不利于医院日常诊疗行为的开展。从产业链整体来看,其上游企业谈判能力降低,无法获得更多利益;其下游企业或者患者(消费者)对其依赖程度提高,也缺乏谈判筹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虽然对A企业而言是很好的运营发展模式,但从产业整体发展和医疗卫生环境改善的角度看,却是不利的,更不利于缓解我国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
三、由第三方建立的B2C/C2C网站
这类交易网站大部分是以已经运行成熟的普通商品电子商务网站为交易平台,进行面向患者(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这类网站为药品卖家提供了网上交易的平台,卖家在网站上药品销售信息,患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消费者购药过程和购买普通消费品的过程一样。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对于规模较小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而言,节省了自行搭建交易系统的成本,利用已经成熟的系统和该系统成熟的客户群,进行药品销售,最大限度的节省了销售成本。但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患者而言,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普通商品而言,是很好的交易模式。但药品和普通商品不同,通过这种交易模式进行的药品网上交易,交易方式过于简单,买卖双方的沟通完全依靠网络进行,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安全,很难确认,患者用药安全难以保证,同时形成了药品监管的盲点。以目前国内某大型网购零售平台为例,笔者在该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键入“阿莫西林”,就立即搜索出了超过1200条产品信息,剂型包括片剂、粉剂、颗粒剂、胶囊剂等,卖家有机构也有个人。阿莫西林是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处方药,需要凭处方才能购买。但在该网站上销售的阿莫西林则无需买家出示任何处方。阿莫西林属于广谱抗生素,部分人群会对其产生严重的过敏反应,严重的可致人死亡,如果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则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这类药品在这种网上平台面向消费者公开销售而无需任何审核认证,显然是对公众健康的不负责任。更何况,如果卖家并非正规的药品销售机构,药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将更大。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是不能进行药品销售的,但这一规定在这类网站上显然没能被严格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是最需要政府严格监管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但目前对于这部分的监管却存在明显空缺。不能简单的从交易额、交易品种、企业利润等因素来衡量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优劣。
四、由第三方建立的B2B网站和系统
这一模式是由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由于运作这一模式需要较强的医药专业知识和技术开发实力,所以成功运作这种电子商务模式的难度很大。
作为我国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代表,海虹控股从1996年开始探索医药流通的新模式,并着手搭建我国第一个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在当时,我国的互联网应用刚刚兴起,电子商务领域更是一片空白。海虹不但率先涉足电子商务领域,更直接定位于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提供商。其对电子商务的研究和探索早于1999年创立的阿里巴巴和2003年创立的淘宝。到2000年底,海虹将这一模式成功推广到了全国27个省市地区,服务医疗机构超过8000家、生产经营企业超过15000家,全国超过80%的药品网上交易是通过海虹交易平成的。到2007年,全国药品网上交易金额突破了1000亿元,仅北京市的药品网上交易金额就接近100亿元。而此时,海虹搭建的交易系统也成为了国内唯一一家将医院HIS系统、企业ERP系统与交易系统进行对接的,具有全行业覆盖能力的B2B医药电子商务综合平台。
在社会大众还在学习如何在网上购买商品的时候,我国超过80%的三级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了全品种药品的网上采购。在这一点上,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比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速度快、覆盖范围广。
但是,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却不如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发展顺利。这和我国药品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关系密切。2000年,我国开始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海虹为此提供了网上招标系统,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供了从投标报价、资格审核到交易的全过程网上平台,实现了药品的阳光采购。药品价格一度明显下降,切实降低了患者负担。但随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逐年展开,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利益博弈之下,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逐渐偏离了最初的出发点,致使社会各方对药品招标产生质疑,连带着对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也产生了质疑。于是,2009年,政府出台文件,要求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B2B药品网上交易。
然而,对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质疑并未因为政府搭建统一平台而终止。相反,由于“裁判”参与了“比赛”,使得相关政府部门成为了争论和质疑的中心。药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日益严重,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这些问题的不断出现恰恰反映出,这与谁来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关系不大。于是,在2013年初,广东省卫生厅率先表示,政府将不再参与药品采购的具体事务,将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第三方B2B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一个网上交易场,是多对多的交易模式(即多个卖家对多个买家)。在线交易的药品都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过资质审核,或在招标项目中中标的品种。卖方或者买方均只需要登录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即可完成整笔订单的交易。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交易过程均被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实时监管。这是上述几种模式均未实现,且短期内无法达到的。
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对于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而言,是有利其健康发展的。与“由卖方建立起的B2B网站或系统”相比,由于买方在交易平台上面对的是多个卖方,所以不会对某个或某几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度依赖而影响购药行为。而对于各个卖方而言,在交易平台上交易更加公平和公开,而不会由于部分企业垄断了渠道而被迫失去市场份额。从产业链整体看,集合了大量卖方和大量买方的交易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都有所提升。大量买方的集合可以实现较大的药品需求,从而可以向卖方要求更低的价格;而卖方由于有了较大销售量的保障,虽然单价降低,但整体利润将得到提升。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而价格的降低最终将传导到患者,进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结论
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其流通需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不能简单的将普通商品的电子商务模式套用在医药产品上。这样做的后果将直接危害群众的健康。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个体利益,应当以医药产业整体健康发展为前提,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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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电子商务的形式
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用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运作成本,提高效益。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即企业通过Internet建立在线商店,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支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并避开了地理上的制约,有效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与效益。
虚拟市场(TE):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1.虚拟市场的概念
虚拟市场是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的一个虚拟的买卖双方聚集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与有效性。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许多潜在的购买者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位,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同时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2.虚拟市场的形式
从国外成功的事例来看,虚拟市场的建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卖方或买方建立的,一种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其中第一种形式下的虚拟市场主要由大的采购集团建立,如通用电气、通用汽车、福特汽车、CISCO等,主要目的在于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提高自身竞争力。从目前市场角度来看,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买方往往在交易过程处于较有利的地位,所以一般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大多从买方开始形成。而另一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也是目前国外最火热的一种虚拟市场形式,一般都是由第三方中介组织发起建立,如CommerceOne、Ariba、eSteel等等。因为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本身没有能力来建立虚拟市场,同时其购买能力也难以与巨型企业相比,导致其号召力较小,他们来建立虚拟市场是难以取得成效。而通过中介机构将许多中小企业集中起来,形成大的采购集团,对于各个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通过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的规范与管理,提供在线信用,使得买卖双方得以放心地进行在线交易。这种模式的虚拟市场的好处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介入交易本身,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目前国外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一般由购买方、供应方、第三方中介机构、物流配送组织组成。
三、中国医药虚拟市场发展的几点思考
1.医药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
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医药产业是我国四大重点(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技术创新产业之一,是一个技术密集程度高、投入多、效益好、周期长、风险大的国际性产业。但同时,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地导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医疗卫生单位也出现类似的问题,使患者背上沉重的药费负担。为了杜绝上述现象,国家曾三令五申建立行业有序竞争,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流通环节监督。可是,单单从法令法规方面规范市场行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管理监控的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2.呼之欲出的医药虚拟市场
通过对虚拟市场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建立一个覆盖全行业的医药虚拟市场,一方面是发展的趋势潮流;另一方面也是符合我国医药发展需求的。同时这也是由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通过一个医药虚拟市场,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地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的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这样一种市场渠道以及相应交易模式的形成,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同样对于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3.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虚拟市场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虚拟市场只不过是实现的手段或表现形式。而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仍很不充分,那么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现代化的医药虚拟市场,是对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必然是一个过程化的产物。同时,由于现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不足之处,一部分人已经成为了其中的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必然会抵制虚拟市场的推广。因此,一方面目前中国推广和完善虚拟市场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的动力,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支持,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的参与,因此,它也必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4.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
篇13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尚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安全问题,支付问题、配送问题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中也普遍存在。结合医药卫生的行业特点,目前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 政策的限制
医药电子商务的准入门槛高,获取网上售药资格必须具备
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一定规模、影响力的连锁企业;二是医药电商人才匮乏;三是办齐三证——工信委颁发的入网许可证,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不同于美国的医药分开及电子处方制度,国内的医药零售由于受国情及医药监管制度的管控,一直未有大的突破,医药电商的发展受相关政策的制约,网上售药也无法与医保对接、厂家医院和线下药店是主力销售渠道和政策支持思维模式的完全改变,政策监管漏洞导致非法网上药店不对称竞争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网上药店的发展。
2、盈利能力不足
各项成本日益增加,网上药店处于拼价格状态,自建网站流量小,第三方平台价格处于白热化,流量成本大等因素制约很多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多年,在具备极强成本控制能力的前提下,也仅仅实现了稍微盈利。其他网上药店也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业内分析,目前真正挣钱的网上药店没有几家,主要原因是网上药店SKU品类繁多,医药电商采购供应链和线下不能完全区分供应链支撑不到位,普遍业务规模太小,药学服务还在探索阶段。且还没有切入医院用药的“富矿”地带;
3、物流困局
药品不同于其他常用产品,药品的特殊性使得药品对物流也有要求。针对个人的药品配送订单更多、单次订单购货量更小、客户分布更分散,这就要求物流配送中心必须能够支持最小包装药品的高效率拆零、分拣、复核、出库、配送等,整包装拆零、分拣能力的高低将决定物流配送的准确性和效率。根据医药GSP监管条例要求,药品贮存运输需要温度控制在20度以下,可现状根本无法满足监管要求,未来是否会有医药专用包装箱方便识别给予绿色储存运输通道,确保药品电销全程合规。
4、行业竞争良莠不齐
现阶段医药电商分为主要,第一股是纯互联网模式的医药电商,又细分为以医院医生为主体的医药电商比如微医、以药品导流销售为主比如搜药,传统互联网大佬的医药B2C和020医药板块比如天猫医药馆、百度药直达、京东到家等;
第二股为传统药店转型医药电商比如云南一心堂、陕西怡康医药等借助线下多年医药经验和供应链优势涉足医药电商;
第三股为医药工业企业涉足医药电商比如康美药业、同仁堂;
三股医药电商群龙混杂,相互制约相互需求,在医药开放市场白热化竞争客户,具不完全统计一个客户的竞争成本已达200元人民币。最终鹿死谁手,关键要看对于医药电商切入点的痛点解决能力,供应链的电商化支撑能力,医学服务的落地能力、参与企业的财力和人力的竞争能力;
坐落在十三朝古都西安的怡康医药连锁,作为中国零售医药连锁十强,目前在陕西拥有680家门店,专业医药批发配送企业数家,11家璞太和中医馆、中药饮片厂、孕婴童连锁、便利超市连锁等业态,在董事长何煜,总经理王彤的带领下是如何转型互联网医药,作为西北的医药电商企业,在人才、环境都不具备优势的情况下,是如何快速发展的,值得医药行业重新审视学习,或许怡医药电商的启示会给众多的医药电商前所未有的启发!
怡康医药作为传统药品零售企业顺应潮, 依靠怡康决策经营层20多年医药经营经验,认真分析医药电商竞争环境结合自身医药供应链优势从开始布局医药电商就反其道而行之,以客户用药安全考虑为前提,从客户需求买的到?买的方便快捷?需求专业药学服务为出发点切入医药电商。
从医药电商行业痛点不能及时落地服务出发,花费巨资打造怡康医药立体化电商平台——免费在线医生、快速购药送药的怡康到家APP;健康知识大全、急用药、新特药、营养滋补为重点的怡康到家微信公众号,基于门店发展的680个快速互动的客户微信社群和10几个专业病种的微信专业社群,把厂家、医院、医生、客户聚集在专业病种微信社群;积极和各第三方医药平台紧密合作,目前合作的天猫医药馆、医药网、360好药、京东商城、京东到家、百度外卖等都在稳步积极推进中,为怡康到家自有平台不断摸索学习先进经验,也同时丰富自有门店销售渠道。
随着目前第三方医药平台药品B2C业务试行直接交易停止,医院处方药外流、药品配送两票制落地、各类医药电商加快行业细分和落地化服务,但是有一个硬伤不可逾越,医药电商成本大普遍不盈利的情况下,该何去何从,怡康医药作为渠道医药电商是这么应对的!
1、打铁首先自身硬——医改新形势下,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物流系统不发达、兼具信息技术与药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以及受政策原因医药电子商务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制约。怡康医药认真分析自身核心竞争力优势,投入巨资4亿人民币新建了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大型物流仓储基地、新落成的38亩地的中药饮片9月正式投产,对于原有信息系统的整体改造,将680家门店按照位置和店面规模进行细分传统药品加特色品类的专业新型药店----医院处方药外流对接特色店;新特药、营养滋补特色店、社区服务慢病管理特色店;直接快速问诊、体检特色店;药妆、母婴特色店等,让客户需求更加精准快捷。
董事长何煜认为一切事物的关键决定因素是人。所以怡康成立之初就特别注重人员阶梯培养。人员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波浪式专业培训,从职业药师每店必配、药学服务每周考核、客户互动首问责任制、网络培训随时自我学习基础库等切实以保障客户利益为出发点做好专业、细致、耐心的全程贴心服务培训;董事长何煜要求经过三年发展,怡康医药门店必须从药品销售差价到药学服务、增值服务彻底转型,三年后门店要在现有药品销售的基础上销售额翻一番,也就意味着不考虑同业竞争的基础上药学服务、大健康增值服务必须达到50%的门店销售额,明确了考核方向,全员都在努力提高综合服务体验,切实将客户利益至上落到实处,客户才会用人民币给怡康医药投更多的票。基于此原来部分高层担心门店受互联网影响成本不断上升业绩下滑的担忧,在怡康医药明确每年新开店150家4.0药店的宏伟策略下得到了彻底转变,以往担心的包袱如今变成了怡康医药整体布局的一个个堡垒。
2、从解决客户痛点出发,狠抓内部管理,强化基本功,做“有区域化特色的电商”
2.1、总经理王彤要求,集团各分子公司必须以客户连接服务为核心,从细节出发强调协同配合、高效低成本落地打造具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连锁体系。
目前怡康连锁是区域性的品牌,在陕西区域内,利用自己在
区域的品牌美誉度和影响力,通过不断学习和摸索,利用新思维和新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买的到,买的恵、买的快、卖得爽的以客户为出发点的优质体验服务;总经理王彤认为医药电商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线上和线下,不是简单地资源进行嫁接,而是寻找客户需求痛点利用怡康所有的渠道为顾客在不同场景下提供不同的医药专业服务,涵括医院挂号预约、专家定期巡讲义诊、辅助三级诊疗、微信社群互动需求、怡康到家APP线上问诊、怡康到家微信公众号快速轻服务,专业顾问电话客服中心,4.0药店门店远程互联网问诊,慢病关爱区、每天固定品类优惠、移动端和中国移动的智能和健康终端,电视端和卫计委、广电网络的百姓健康栏目、医药专业平台陕西区域流量药品快速配送落地服务、第三方020平台上线等多项专业化服务体系,怡康医药正以崭新姿态以立体化网络营销搭建满足客户在不同场景下的需求,重新塑造互联网络时代的品牌形象和服务体系。
2.2怡康医药发展医药电商不盲目,认真分析竞争格局和自身优势,从行业痛点出发,自身短板和行业内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合作弥补比如微医;利用多年的厂商合作关系一一突破建立厂商一体化虚拟运营中心切实主动参与营销而非被动参与厂家政策活动推广;根据平台销售重心、竞争策略不同切实打造小品类在不同平台行业销售第一;真正走出去行商,虽然药品不让离店,但是宣传体验教育必须联合社区进行不间断的互动推广,每个店面网格化承包周边社区进行定期社区互动推广活动等等的措施保障了怡康医药的快速发展;
2、3、医药行业转型必然和大多数传统行业一样,对于互联网认知存在一定问题,大部分企业简单地认为我做了天猫、京东、自己做了APP、微信就是互联网了!但是忽略了传统销售模式和互联网销售的差异化,对于企业供应链有着非常大的挑战要求,解决了客户什么真正痛点?大部分企业围绕着客户伪需求痒点进行投入,人员思维模式能否彻底转变跟上节奏?竞争从方圆一公里变为了无边界无空间限制是否适应?信息化解决能力是否存在断点和能及时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内部整合协调能力是否合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否具备持续竞争力等等多因素都决定了互联网化是否成功!怡康医药定期组织全员不断学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模式,请行业专家,厂家,同行交流不断强化内部学习竞争力,跟随形式不微断修正确保战略战术方向正确性!
2.4战略清晰、执行到位再好的战略没有强有力的执行也是无法100%的落地
总经理带王彤领经营决策层认真综分析现阶段医药电商发展难以落地,无法满足客户安全购药快速需求的痛点,总结出首先要解决客户买的到,买的快,买的恵、买的爽的根本需求;
针对买的到的痛点,怡康认真分析以往各店面销售数据,根据周边业态,及时调整所在店面经营重心,打破传统连锁产品同质化魔咒。针对以往该区域该店面销售数据分析周边客户需求,将产品进行细分,常规品类+区域需求品类+区域培养品类即重点产品核心店+电商全品类覆盖相结合的品类搭配模式,精准保障该店面的产品供应需求。同时依靠怡康门店多的优势,网格微差异化搭配产品供给方便满足5分钟内协调支撑,再结合物流15分钟区域中心仓模式供给保障,配合怡康到家电商APP、微信公众号、电销客服电话4007全方位立体化保证信息流、商品流、物流的及时快速化。 地推部门深入社区、单位将买药到怡康,品质有保障,服务我最佳的理念多方位高频次的传递为客户,让客户买药首选怡康,彻底解决买药无需东奔西跑,树立怡康医药药品品质好、品类全的概念占领客户心智;
针对买的快的需求,首先解决了买的到的问题,就不会因为无货耽误客户宝贵时间。客户根据根据自身需求,在怡康到家APP、微信、电话客服4007、微信社群、电视客户端、门店快速下单选择配送或者自提,怡康医药会在第一时间短信通知互联网下单的客户配送时间或者自提位置并附带门店电话,方便客户及时连接需求。最快5分钟内将客户需求急速送达,并附带专业用药指导建议;针对处方药销售,怡康医药也在积极探索,联合微医和自身门店医生、线上医生,做好客户服务需求,客户无需多次往返医院进行处方开据购药;
针对买的“恵”的需求,怡康坚持和厂家直接合作,通过统谈分采模式,满足批发和零售需求。通过数据分析缩短产品周转率,通过部分产品消费结构提前签约缴费降低产品售价,通过厂家虚拟运营中心政策支持、通过固定时间满足精准客户群需求降低各项成本等等将药品价格比同行普遍便宜,部分药品便宜超过50%以上来刺激客户选择怡康信赖怡康!
针对买的“爽”的需求,怡康坚持客户利益至上,高于国家标准把控产品质量,采取一票否决制、多重监管确保产品安全。针对客户买药不是简单供给,而是从专业角度、专属顾问角度、家人角度为怡康会员提供专业、及时、尊贵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依靠互联网推广和口碑宣传相结合让客户一旦选择怡康就不会轻易跑掉。
2.5增值服务多元化体现怡康会员价值超预期满足客户需求
怡康到家APP从设计之初就以客户为什么选择怡康到家APP买药出发点进行页面交互设计,从线上医生免费服务,不同人群10秒钟之内找到自己所需产品,比如人群区分入口、病种区分入口、季节常见病入口,快速按照药品名、通用名、药厂、症状的多种搜索快速购药,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进行侧重点产品固定营销模块,绝对快速及时配送,预存送礼,降低产品价格等多重优惠措施吸引客户在怡康到家进行消费;
针对慢病客户,进行门店和总部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进行关怀营销。日常专业病理知识介绍,日常生活注意事项,用药专业指导,部分病种门店及时检测,VIP客户和不方便客户上门检测,专业医生交流义诊会,免费送药上门、会员签约特惠价等提供多项贴心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