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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 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债券认购手续费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 保证条款
6.1 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篇2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路
法定代表人: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 年月日起至20 年月 日止,规划用途为 。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 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篇3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丙方:——
地址: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至——万元人民币。
二、——万元人民币的增资额,由甲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万元人民币,丙方同意认购——万元人民币。
三、认购增资后,——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的出资额以——出资;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以——出资;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认购增资的出资额以——出资。合营期限为——年。
四、出资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的出资额由甲、乙、丙三方按其认购增资额自变更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分二期缴付:第一期自变更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认购增资额的15%,余额自变更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
五、原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合资企业承继。
六、本协议所规定手续交割完成后,丙方开始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合营公司取得的利润或造成的亏损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七、合营期满后,其资产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部门解决。
十、合资公司原则上使用原有职工,缺额部分按规定公开招聘。
十一、协议经合营各方签字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审批部门一份,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篇4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规划用途为________。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见附图1)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见附图2)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 商铺面积的约定
1.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2.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3.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4.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5.________________面积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________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________或________,二层为________________,第三层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2.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3.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4.________________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5.____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________元。
第五条 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 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 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____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图 (略)
附件 (略)
商铺认购协议范本二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买受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 楼盘: 号楼 单元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单价 元(美元)/平方米, 总房款为(小写) 元(美元),(大写) 元(美元)。户型为 。
二、认购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美元),(大写) 元(美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下列 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 %,剩余房款在 日内分 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 %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号:
2、政府立项证明 证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证号: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证号: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 证号: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号:
7、施工许可证 证号:
8、房屋销售许可证 证号:
六、甲方承诺:
1、具备商品房销售(预售)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1、甲方依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有瑕疵,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
3、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5
第一条 预定房屋情况: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购买甲方开发销售的_____号楼名义第_____层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认购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套内面积每平方米_____ 元人民币,总房价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 。
实际总房款中不含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交纳相关税费,以办理《房地房权证》时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乙方付款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具体房屋后向自愿支付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定金。_____
2、付款时间: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甲方綦城雅筑售房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房款、大修基金、契税及其它代收费用,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1)本认购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3)定金收据。若为按揭,则同时还要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1)结婚证(或未婚证明);(2)收入证明原件;(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5)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证明原件。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l、乙方须持本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到甲方指定地点交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由甲方代办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受国家政策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调整,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利率、年限等变化,参照所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处理。若由于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处理。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的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延期一日,按应交纳房款的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要求退房的,则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若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本协议所属第一条约定之实际总房款为最终确定之事项,乙方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再要求变更,如因乙方此项要求导致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5、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若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协议,甲方撤销本协议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若乙方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此定金不退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项下相关约定,且对此双方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认购书一式两份,甲方、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篇6
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合同,如果有卖家将认购协议当做购房合同的话,购房者就要特别的小心了,一定要求卖家跟自己签订规范的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篇7
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丙方:——
地址: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甲、乙、丙各方就认购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至——万元人民币。
篇8
甲方开发建设的仁恒江湾城×项目, 已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领取宁房销第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认购商品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幢×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乙方认购的该房屋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大写) 元(¥ 元)
付款方式:
1、 按揭付款方式:乙方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不少于总房价30%的房款,余款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2、 一次性付款: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计 元。
三、乙方同意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伍万 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四、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签定《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五、在本协议的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六、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在认购期间,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八、甲乙双方在遵守上述条款基础上,补充如下约定:
(一)按揭付款:1、乙方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2、按甲方和银行通知的时间办理贷款手续;3、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乙方应另行筹款按时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处理方式详见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样本第五条。
(二)《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即《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本协议中的价格不含优惠,具体优惠按《仁恒江湾城一期第一次开盘优惠实施办法》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明确。
九、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认购备案自动注销。
十、本认购协议在双方签署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 乙方一份,甲方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9
两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向余发放“规划设计优化调整后有关事项”的征求客户确认函一份,写明:户型、楼型、立面的设计可能会作适当的优化调整,原约定的位置不变,但建筑朝向和定位会作适当调整。如余女士在8月8日前不回复,视为放弃对房屋的预约,开发商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返还原告定金并计同期利银行存款利息。
余女士在收到函后,即发出律师函,提出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调整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没有按约定在定金交付60天后对预订别墅进行放样施工,并推迟了交房期限,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预约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开发商至今未施工建造。余女士上告法院,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余女士明知开发商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了户型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明确开发商在取得别墅预售证时,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预售合同,该确认书应认定为双方对预售合同的签订进行了预约。但同时认为,双方在不具备签订预售合同法定条件时,在确认书中约定购房定金条款,开发商向余收取购房定金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余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开发商应返还定金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余女士提出要求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此案正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争论]
认购书究竟是不是有效合同
尽管几乎所有的楼盘都有签订房屋认购书的做法,但关于认购书是否有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过,据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律师介绍,目前主要有两类观点。
认购书就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合同。
虽然签署房屋认购书的目的,对购房人来讲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则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但从此类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分析,实为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理由如下: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做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房屋认购协议是独立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
要分析这类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效力,首先,得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的性质进行比较。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期待物权(俗称期房)买卖,与通常的现实物权(俗称现房)买卖有别,涉及的是一个将来的物权交易。为规范这类交易行为秩序,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预购方)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国家政府从法律、行政管理上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和一定的限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出台了不同层次效力的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条限制就是:规定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商品房才能进行交易。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此条件下成立的期房买卖协议。
而预售商品房的优先认购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目的,对开发商将要预售的商品房达成的一个认购意向协议。为利于比较,笔者把双方目的作一浅析:购房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己看中的楼盘房屋不再被他人预购,开发商的主要目的可以看作是节约推销成本,加快将来的预售进程。相比之下,认购协议成立后,购房人目的利益相对要大于开发商的目的利益,从限制开发商再向他人预售的角度来看,购房人为取得这一利益,即优先购买权,向开发商支付定金以担保将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从这点上看,优先认购协议是否成立,往往也取决于购房人的决定。
归纳起来,作为优先认购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认购人取得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以后不得拒绝与开发商订立就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保证认购人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不得拒绝与认购人订立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将此商品房再向他人预售。否则,将取消认购定金或双倍返还认购定金。
其次,虽然时间上优先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互有前后,性质上优先认购协议是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作担保;但实质上,两份协议是两个内容各自独立成立的合同,互无从属。优先认购协议可以认为是一份独立的担保合同,不依赖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存在与否,与优先认购协议效力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司法解释是认可这类设立定金的担保形式的。在优先认购协议中设立定金,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即预售合同)的签订,此定金应认为是立约定金或订约定金。立约定金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中,大多出现于意向类协议中,符合担保法立法规定,并不违法。
[案例]北京首例无预售证认购合同官司审结,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京城首例因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而引发的认购合同官司,在历经15个月之后,终于有了说法。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徐高先生于2000年1月8日与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SOHO现代城认购书》。双方约定,徐高购买SOHO现代城房屋一套,房价款237万余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卖方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后,于2000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现代城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置,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卖方将不予退还。”
1月29日徐高前往现代城销售中心与开发商签约,要求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当其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绝。这种情况下,徐高将中鸿天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朝阳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对此,被告辩称,由于没有《预售许可证》,认购书无效;3万元的性质是预付款,相当于预订金,之所以写成“定金”属于笔误;原告事前已知被告无《预售许可证》。去年底,朝阳法院以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认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的效力,判决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高定金三万元,驳回徐高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高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高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高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因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承担。据此,二中院支持徐高的诉讼请求,责令中鸿天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二中院还认为,“中鸿天房地产公司辩称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应确认双方所签认购书无效问题,因该认购书系为订立主合同进行担保,在主合同签订前就已独立存在并生效。该定金条款只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对是否签订主合同发生担保效力,对该认购书以外的情况并无约束力,故中鸿天房地产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买方签订认购书并收受定金的错误做法和责任不能以此为由由消费者承担,其只同意退还定金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最终,市第二中级法院判令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徐高定金6万元。
[观点]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保护购房者权益
篇10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宜春很多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在对乙方进行了解后,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购买乙方增资扩股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认购价格:本次每股认购价格与乙方成立时每股认购价格一致,为3000元/股。
2、认购股份:本次增资扩股,新、老股东认购股份不得超过20股,原有老股东未达20股可再次认购,但原有股份加新增股份不得超过20股。
3、认购方式: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的方式认购,现金要求为人民币。
4、认购时间:新老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2014年X月X日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股东入股手续。
二、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XX股整,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壹貳叁肆)。
三、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甲方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
四、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甲方遵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甲方认购股份后,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九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股份。
2、乙方承诺:对于甲方向乙方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召开增资后股东大会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监事,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
五、新公司财务XXX(多久)结算一次,新老股东按占股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但增资前,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公司承担。
六、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计划无法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甲方股金。
2、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乙方将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占股比例。
七、新公司成立后,由改选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选举的监事负责监督,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如公司运营过程中需要融资,需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2/3多数同意方可,且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所融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公司;
公司股东不得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融资作担保。
九、甲、乙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捺印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11
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商品房的有关事宜所进行的初步确认的书面凭证,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协议。即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在协议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擅自将规定的商品房出售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对于商品房认购人而言,则要保证按照协议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就商品房的买卖事宜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谈。
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特征
商品房认购协议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格式合同。认购协议都是由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基本条款已经预先规定好,购房者只需要就商品房的具体事由跟开发商协商好后填上具体的数字即可,因此认购协议具有不断重复的适用性,属于格式合同。
第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标的是签订行为。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购合同,预购合同的标的都是约定某日期能签订本约的行为。而认购协议的标的是要求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约定的日期能履行磋商义务使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得到签订的行为。
第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精神,开发商具有收受定金和与购房者准时签约的权利,同时负有在约定期限内未经过购房者认可不得将房屋售予第三人的义务;而购房者则享有在约定限期内拥有对商定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准时履约的义务。
三、我国商品房认购协议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仅仅两条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由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法不足,对预约案件特别是商品房认购协议案件十分头疼;消费者的权益也屡屡被侵犯,难以保护。当出现有关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的相同或者相似案例时,法官们往往观点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生效要件不明确
商品房认购协议虽然也是一种房地产业反复适用的格式合同,但不是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的,而是由各个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指定的。由于制定主体的差异性,导致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不尽相同。由于商品房的认购协议的内容形式的多样性,不仅给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而且一旦引起纠纷,对于在财力,信息,物力都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来说更是不知所措。
(三)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责任的适用存在缺陷
商品房认购协议引起的纠纷基本上都离不开定金责任的适用。然而,虽《解释》第四条主要规定了定金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定金责任的适用还是有许多方面出现疑问,各方对此争论不休。
四、完善我国商品房认购协议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要件
我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要称为一项有效的预约,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具体分析,应当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应当符合形式上的要求。鉴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复杂性,商品房认购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第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没有欺诈,胁迫。第三,协议应当具有指向性。
(二)界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不同类型预约下的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带未决条款的预约不但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未决条款的谈判承担公平交易的一般义务,更重要的是要求他们对本约签订承担义务,具有强制实现交易,达到特定效果的法律效力。
(三)界定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违约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违反合同应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合同违约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消极利益损失,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额外费用的支出和现有财产的损失等;二是积极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指合同若能顺利履行可获得的利益。而商品房认购协议时一种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违反是否也可以追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呢?
五、结论和建议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如火如荼的时候,相关纷争层出不穷。由于房地产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买房人如果仅仅了解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购房协议的基本理论、含义、特征,明确了认购协议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希望能为购房人买房时解决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等一系列问题。
参考文献:
[1]郑岐山.商品房买卖法律实物[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篇12
浦发银行董事长吉晓辉先生说:“对于能与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感到十分高兴。随着我国人均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兴起,移动金融与移动电子商务必将迅速形成规模,并成为移动运营商以及商业银行重要的战略市场。作为拥有全国性牌照的商业银行之一,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的合作将有利于双方共同开发和把握新兴业务机会,并有利于提升浦发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出任中国移动的财务顾问。
中国移动简历
篇13
双方协商对该房屋的出资及产权归属约定如下:
该房产属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财产,各自所拥有份额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包括首付款、偿还贷款)未清偿贷款在共有期间对内属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各自偿还的贷款额算作各自出资。(甲方偿还的贷款,不能取得银行的还款凭证,可要求乙方出具收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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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2 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3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