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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局统一安排部署,迅速组织执法人员通过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截止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21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336家,责令整改40家,立案3件,罚没款金额10017元。
三、扎实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
一是召开了“两打两建”动员部署会。7月23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后,我局及时召开了动员大会,就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通知要求,明确“两打两建”专项行动总体目标、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此次专项行动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进一步细化方案。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隐患,制定切实可行,能解决突出问题的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三是搞好集中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8月8日,组织区县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局机关相关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共50余人进行了药品监管执法培训。四是按照方案,开展了“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方面一律采取“四个不分”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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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胡占林(场长)副组长:齐振祥(副场长)成员:宋振平艾国玉王平武赵凤云
二、自查内容
1、检查森林防火:主要检查预案的制定、队员演练、火源管理、扑火装备储备情况、防火道开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主要检查场办公设备、设施及苗圃生产中安全状况。
3、森林资源:主要检查无证经营加工、无证采伐、行政被许可人征占林地。
三、自查方式这次安全生产检查是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对森林防火、场办公设备设施、苗圃安全生产进行了彻底检查。
同时,对机动车辆使用与管理、24小时值班制度等都进行了详细排查。
四、自查结果1、森林草原防火:我场森林防火工作已适时制定了防火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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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座谈情况:
(一) 度廉洁风险防控整体推进情况:
1、培训、宣贯情况:全年举办廉洁风险防控培训、宣贯10次,进行检查10次(包括全市范围的检查和县、区的自查),发现问题5个。
(二)安全生产整体情况:
1、全年举办安全生产培训12次,参加培训共计527人次;进行应急演练12次,参加演练的单位共计14个,1113人次。
2、安全生产谈话制度落实情况:全年安全生产谈话4次。
3、全年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2次(包括全市范围),共计发现安全隐患5处,其中已经完成整改的5处,所有安全隐患均建立有台账。
4、本次检查情况:
主要存在建设单位演练记录不完整、设计交底记录不完整、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临时用电措施不完整等问题。
主要存在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滞后、设计会审及项目验收工作参加部门不齐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失、结算送审滞后等问题。
第X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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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执法大队对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予以纠正,通过排查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二、市政处以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为重点,对管辖范围内的主干道、人行道、过街天桥、城市照明、城市防洪、商业街大棚等市政公用设施不断进行认真细致排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存在。
三、环卫处以保障环卫公用设施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卫车队驾驶安全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工作责任心。对管辖范围内的中转站、垃圾斗、果皮箱等设施的维护不断认真细致排查,在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转站设施管理及车队驾驶员车辆安全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迅速落实整改。 安全四、河道管理处以保障河道公用设施安全、汛期安全为重点,积极配合市、区水利等相关部门作好防汛抗洪应急准备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河道公用设施护栏铁链、排污井盖不断进行认真细致排查,通过排查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管理五、垃圾填埋公司为保障每日垃圾安全正常进入填埋库区,加强对进入库区垃圾的填埋管理,加强进入车辆的指挥,保证了进入库区所有车辆的安全。医疗废物的处置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通过排查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六、规划执法大队在违章建筑拆除中,制定周密的拆除计划,保证拆违现场、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七、园林绿化公园管理处在绿化工作中,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采取一系列安全工作保障,切实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此报告 管统特此说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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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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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一:“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安监工作越到基层越具体,任务越艰巨。从苏南苏中三地的做法可以看到,长期困扰安全监察力量的“倒金字塔”结构已悄然改变,从基层队伍建设抓起,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正在转变为“金字塔”结构。
制度管人程序管事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事业带来很大麻烦;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单位带来形象损害;私欲、失德、腐败将给安监和自己带来耻辱。”××市安监局赵昶东局长告诉我们,这三句话是××市安监局的警言,为了把一切麻烦和失误降到最低、消灭在萌芽状态,他们执着地坚持“制度管人、程序管事”。今年初,《××安全生产》杂志编辑了一期特殊的增刊,这期增刊上收录了××市安监局几年来编制的26项规则和制度,从这些规则制度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市安全监察制度建设的脉络:从行政执法计划、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执法公示、小错不罚警诫制度到行政执法回访、行政执法联席会议、行政执法卷宗、行政执法反馈制度等等,一个系统而又较为完备的安全监察执法制度链已经形成;从执法检查前公示到检查过程中的监督,从相互监督到检查后的集体民主审议,一切程序都在阳光下规范操作。××、××两市的监察大队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内部考核办法和档案管理制度。××市建立了监察中队岗位责任制百分考核办法,按照行政执法、案件质量、综合管理三个方面,16项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监察大队要求各中队每周将监察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隐患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和查处情况,以书面表格形式报执法监察大队,大队每月汇总并进行通报。他们还针对企业或当事人委托律师查阅档案资料增多的情况,制定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泄密现象的发生。
启示二:“制度管人、程序管事”,这是现代管理中一条成功的经验。苏南苏中三地的安全监察工作把现代管理的理念引入到监察实践,并在实践中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最终形成了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正因为如此,他们能够管人、管事,管到位。
重点突出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监察面广量大,在××,经过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就有2.6万家,对所有企业进行安全监察,在现有人员、装备条件下,是无法做到的。针对这一情况,三地的安监部门根据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责,结合本地产业分布、行业特点、企业状况,对监察范围、对象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突出抓好自留地、责任田,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监察重点。××把化工企业作为安全监察的重点,这个市的350家化工生产企业和17家化工储存企业是安全监察人员必访单位,他们还根据实际情况,对苏州市安监局在××市划定了22家重点企业和各乡镇划定的160多家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两次督查。明确责任分工。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安全监察则是行政执法行为,××、××两市采取分合结合、一般与重点结合的方法,科学地处理了这两者关系。他们明确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统一目标下, 职能科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检查,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行政监察和处罚,从而起到了互为补充和互为促进的作用。明确权限划分。××市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妥善处理市局与各县(市、区)的关系,明确市安监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明确市监察支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至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及跨县(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查处。为避免市、县之间的重复检查、多头执法,还明确要求安全监察实行公示制和基层执法备案制。××市规定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由分管局长牵头,支队、法规处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会办审理和审批;5万元以上由局主要负责人组织会办审理和审批。
启示三:“种好自留地、管好责任田”,安全监察面广量大,首先要找准重点、选准目标、落实责任,这是苏南苏中三地在安全监察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安全监察工作起步迟、人员少、装备差,采取抓关键、保重点、带一般的方法,无疑是明智之举,无疑可以提高本质安全度。
装备保障彰显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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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还不健全,相关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形成监管合力,致使一些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老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从协调机制这个层面来看,安全生产执法需要在交通、建筑、国土、农机、劳动、环保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执法程序不完善。少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执法行为个人化,以言代法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只是采用口头形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程序过于简单化,不依法发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是少数执法人员不适应执法需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涉及法律法规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行政执法人员较少,业务量大,致使执法人员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较少,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监管中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行政执法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表现不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规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强化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的具体体现。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必须突出预防为主。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安全执法,无疑也必须突出“预防为主”,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不循私情,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为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要突出抓好“五个严格”: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在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的第一道保障线。和计划生育的“准生证”不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少生”,而是为了“优生”。要确保进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准予立项、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不符合要求,坚决不予放行。同时,还要加强对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单位的追踪管理,对在生产过程中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或者因出现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和纠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变更或撤销安全许可,责其退出相关生产经营领域。
(二)严格规章制度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从本质上讲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要求企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践充分证明,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控、可防。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要始终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监督监察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重点,既要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也要看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还要看企业是否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对“三违”现象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罚。凡在检查中发现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的问题,都要责其纠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制度健全和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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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积极营造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查隐患、人人抓整改的良好氛围,镇政府坚持检查与宣传同行,整改与教育并重。通过发放宣传册、悬挂宣传横幅等传统宣传方式和“两微一端”新型宣传载体,充分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大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全镇累计悬挂宣传横幅9条,在各村委会和主要交通路口张贴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农村道路开展八个严禁专项行动的通告》、省公安厅《关于严禁大型货运车辆占用道路违法停车的通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有奖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县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有效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营造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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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和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事业技术科、总编室、新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安全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及安播事故处置流程图,完善了各项应急处置预案。
三是抓重点,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工作指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网络,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四是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每个成员交任务、压担子,增强安全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五是抓实值班制度,加强重点巡防。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做到不脱岗、不离岗,认真做好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督,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六是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坚持每月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制度,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带队,深入到各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工作大检查,做到检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发现隐患现场整改,对不能一时整改的,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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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精神指示下,从企业负责人到企业普通员工,上下联动,积极投入到开展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之中,以确保春节及“两会”期间的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经内部自查,截至目前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纺织生产在正常轨道上有效不紊地进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一全局,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全面构建企业“和谐生产”。
三、严格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目标责任及检查监督机制,彻底消灭各种事故隐患。
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我们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车间和各部室积极查找隐患,针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制定了员工安全守则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工序责任区和安全目标,使全厂职工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环节。
2.有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公司及时将安全会议的精神传达到每位员工,对新入厂的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纪律检查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纪律大检查,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并认真作好记录。并利用办板报、标语和组织员工现场分析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及时消除生产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努力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分明。对于安全操作制度不健全的部门和对设备安全认知程度不足的员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严肃处罚当班安全责任人,彻底消灭安全隐患。
4.很抓现场管理和制度落实,完善了车间岗位各级安全责任制,实现了分层管理。车间班组长的安全责任直接影响车间的安全生产,在班组建设中重点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与学习,使他们真正发挥安全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了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篇11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都十分警觉,普遍抓得紧,抓得细,及时召开了相应的专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全面地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全面排查、综合整治。
篇12
2.防暑降温措施不到位。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处强化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时整改,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并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要求各施工单位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要负责人积极监督落实情况,重点加大防暑降温工作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坚持 “定时间、定责任、定措施、定人员”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
篇13
我镇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一是落实“三个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仅在党委班子成员分工时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责任领导,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每位班子成员必须同时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充分发行部门安全生产职能,将安全生产弦从上到下时刻紧紧绷住,毫不松懈。
二是筑牢组织保障。成立了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安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建服务中心、供电所、卫生院、水利站、农机站、林业站、纪检、宣传等单位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配备了必备的办公设施,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上下各级齐抓共管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是织密组织网络。设立了镇、企、村、组四级安全生产网络管理员或信息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学校等都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设立“安全科”,有至少1名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全镇织牢了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图,做到了信息渠道畅通,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
二、加大力度,常念安全紧箍咒
一是抓宣传,树立人人讲安全意识.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消防安全演练活动、组织观看重大安全事故图文和视频、发放安全生产一封信以及相关资料、书箱等,运用不同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同时在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生产宣传标牌、警示牌和标语,在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学校、村(社区)、小区以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人流密集场所设置专用安全生产宣传栏或安全警示标志或张贴宣传画报.先后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文化宣传教育活动10余场次,发放张贴宣传资料、一封信等万余份,开展专题安全讲座4次,参训受益人数达千人以上,做到了安全教育“七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公共场所。
二是查隐患,形成时时防安全机制。我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隐患排查,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周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定时上报安全风险研判情况,党委政府对预估风险进行分析,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安排,做到未雨绸缪。除了积极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外,镇安办每月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主要针对烟花爆竹、交通、食药、燃气、建筑施工、校园安全、消防等重点领域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求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周将各自领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上报镇安办。做到了各行各业安全监控无死角、安全风险无隐患。
三是重整改,确保处处消安全隐患.对各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都摸得清底数,建立巡查台账,针对日常集中排查和单位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党委班子成员分工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归口,当天将问题整理制作成责任清单,将责任明确到人(单位)反馈至相关部门或人员。同时责令责任单位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效,分管领导和镇安办同时跟踪督办,直到隐患全部消除。对整改不力的,启动问责机制。
今年以来,共排查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4起,整改4起;排查非法倒灌液化气行为2起,整改2起;排查居民小区飞线充电行为7起,整改7起。累计排查发现涉及消防、溺水、交通、电力、食药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共67处,全部及时有效消除,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切实筑牢安全堤
一是加大学生防溺水安全。我镇成立了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制度,签订了包保责任状和承诺书,对3-18周岁的人员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一对一签订了包保责任状,并与孩子家长签订了安全承诺收,落实了政府--学校--村--组--家庭五级责任包保,将包保责任明确到村、到组、到户、到家、到人。对高中及在校大学生541名,初中生732名,小学生4217名,学前儿童1930人,共计7420人进行了防溺水安全责任包保,并逐一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和安全承诺书.共落实镇级包保责任人1213人,村组包保责任人676人,学校老师包保责任人537人。同时对我镇358个潜在溺水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并指定潜在风险点专职巡查员65名,对各潜在风险点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二是加大防汛安全。成立了防汛领导小组,组建了防汛巡查专班和50名平均年龄在35岁左右的防汛应急分队,做到突况发生时有人能调度、有人能处理。进入汛期时,每天由一名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带领巡查专班日夜对辖区内小清河段以及镇区8座二型以上小型水库进行安全巡查。通过一级落实一级,上级带动下级,我镇没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和汛期安全事故。
三是加大校园安全排查。定期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全镇范围内的中学、小学、公(私)立幼儿园、托管培训机构等领域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对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细致排查,确保校园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