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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住所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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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组团旅行社):
住所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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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内旅游业务。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企业。
四、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
五、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可以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三的《委托书》,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人和全体委托人共同是旅游合同的甲方。
六、本合同文本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供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使用,表格不足时可以复制。如果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不超过3人时,直接使用合同文本第一条项下的旅游者名单表格。
七、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删除。
八、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九、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大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411)84339970 84339971。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局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旅游者)情况
(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 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 (委托书详见附件三)。
(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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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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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本次旅游团号为:。
(二)出发时间: 年月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三)结束时间: 年月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 。
(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日晚。
(五)旅游线路名称:。
(六)交通工具: 。
(七)住宿标准: 。
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
(八)餐饮标准: 。
(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次。
(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 个,付费金额不超过 元人民币。
(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人。
(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服务标准
本次旅游甲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元人民币,儿童(岁以下或身高米以下)每人元人民币, 总计为___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元人民币,余款于出发前日内付讫。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
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
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共11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
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
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
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
第五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成行的基准人数为人。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最迟于出发前第6日(不含出发当日)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 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第六条 地接社约定
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
(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
(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
(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
(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共11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
(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
(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的各景点的游览时间。
(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
(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
(三)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四)在旅游行程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共11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
(八)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3、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4、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游行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旅游行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七)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一)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旅游行程中由于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交通堵塞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七条 避免扩大损失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共11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履行完毕。附件一:《国内旅游行程表》
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附件三:《委托书》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签字)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连市 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一:
国内旅游行程表
旅行社名称:旅行社
团号: 。
旅游线路名称: 。
行程时间:天晚。
出发地点:;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返回地点:。结束时间: 年 月 日预计 时。
用餐安排:全程共计早餐 次,餐标 元/人。午晚正餐次,餐标 元/人。
交通安排:1、飞机: 舱。2、火车: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3、汽车:大巴,中巴,小客车;有空调,无空调。4、轮船 等舱。
住宿安排: 星级宾馆,宾馆无星级; 人/间,有空调,无空调。
全程陪同人员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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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一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安排: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星 │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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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共11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
│二 │ │
│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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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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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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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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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共11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
│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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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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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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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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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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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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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共11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
││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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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点: 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
│第 │游览景点及时间: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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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
│月 │购物安排: 次。购物店名称: │
││用餐:早餐。午餐。晚餐。 住宿标准:│
│日 │住宿地点: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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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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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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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市 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三:
委托书大连市 旅行社:
我们共同委托 (男/女,身份证号码: )共11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
作为代表人,与贵社签订编号为 的国内旅游合同,前往
旅游。
我们全体委托人和代表人(合计人)共同作为本国内旅游合同的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篇2
第三条 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计划外新组织的旅行团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函电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电;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答复函电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预报时间要求和报送资料与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至少在旅行团进人中国国境日期的15天前,用电汇方式把该团的全部费用汇人甲方账户。如乙方同时汇两个以上旅行团费,应在电汇单上注明每个旅行团的费用数额。旅行团费均不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付款,甲方有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的权利:
1.无论该旅行团是否已进入中国境内,甲方可以不予以接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向中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并建议所有旅行社停止接待乙方未付旅行费用的旅行团。
3.甲方向乙方加收未付的旅行费用的滞纳金。在中国的旅行结束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算全部费用;未结算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未结算部分的千分之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和合同附件所确认的日程及包括内容提供服务。甲方应要求外联人员,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严格禁止向旅行者索取小费。
第七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如未向旅行团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因甲方之故意变更旅行日程、交通工具、食宿等所增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下列原因变更旅行日程,甲方不予赔偿:
(1)如乙方临时改变旅行团入境日期,引起交通、住房及游览日程、项目的变更,使客人投诉、索赔,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旅行团进人中国后,因旅行者要求修改日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者自己补偿,甲方不予承担。
(3)因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如:机械故障、气候等)改变日程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的损害,不属甲方的责任,但甲方应尽人道主义的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第八条 由于甲方违反服务质量条款,造成旅行者直接物质损失,乙方保留向中国政府旅游管理机构投诉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双方已确认的旅行团报价,应在旅行团进人中国日期的三个月(九十天)前通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九十天)内甲方按原报价收费。 【1】
第十条 ,甲方有责任使乙方了解中国的法令和规定,乙方应要求旅行者遵守中国的法令和规定。由于旅行者违反中国的法令和规定则依法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中国价格政策规定,提出旅行团报价,经乙方认可后,订立合同附件。本合同共有_________份附件。
第十二条 甲方总乙方旅行团在中国各地的旅行活动安排,乙方不得另作分段委托。甲方可以将旅行接待活动委托给中国有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甲方作为乙方直接商,对广告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为保证旅行者在中国旅行期间的安全,甲方为旅行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含此保险。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中国政府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的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处理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家旅游局协调处理。在处理本合同争议时,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最后签字的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中文和_________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两种文本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须将副本报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篇3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证号: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旅游企业,乙方是在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正式注册并持有导游证书的社会导游服务人员。
第二条、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以其导游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签订合同日期起应上交导游资格证由甲方统一管理,合同终止时甲方可归还导游相关的证件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团队运行计划,以导游服务规范和旅游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公认的勤勉尽业精神,提供道路、景区、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费场所的引导、导游讲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优质导游服务,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协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务。
第五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按团提供劳务。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承诺后根据双方约定领取团队运行计划单及导游辅助工具,办理财务手续。
第六条、乙方认为,根据其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七条、乙方应协调处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劳务任务与其接受的其他单位劳务任务以及乙方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关系,防止发生冲突,影响甲方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否则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1、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经营类信息:甲方经营的旅游产品成本、客户资料、酒店等合作单位的协议、甲方的财务数据、操作运营方式、经营状况、业务资料、甲方尚未公开的旅游产品;甲方其他不便于为外界所知晓的经营秘密以及甲方认为未经其许可不得向外扩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外也不得将其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之日。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劳务的团队情况、带团天数支付劳务报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购团 50 元/天;3、地接团:常规团 30 元/天、学生团为 50 元/天、老年团为 50 元/天。劳务报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统一结清。如乙方在带团过程中存在甩团,推团不带等行为,甲方有权利扣除劳务报酬。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佣金费用的,视为乙方已取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为保障乙方提供劳务时的人身安全,乙方应投保参加人身意外保险,如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超过 50 天由甲方承担该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协议终止的时间、条件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劳务内容的;
4.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乙方若未经过甲方同意私自给别的公司带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承担的劳务遗留事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但如协议终止时乙方承担的劳务尚未完成,该协议效力直至乙方承担的劳务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态度提供劳务,防止事故和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违背导游规范或违反约定,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劳务报酬,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谨慎保管由于完成劳务需要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防止丢失、损坏、盗抢、灭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丢失、损坏,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由第三人侵权所致,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双方对劳务任务的完成无争议,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主张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劳务报酬的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协议地址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内容,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劳动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二街3号
性质:旅游服务业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孙文红
乙方(劳动者)姓名:陈丽丽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区东风路5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68751199001021234
导游资格证号码:8205533620
导游证号码:336644021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开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内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要求乙方将《导游资格证》挂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负责购买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工资采取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的办法,多劳多得。
3、乙方组团出游,乙方获利润的10%酬金。
4、带游客到河源大宾馆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带团300元/次。
7、公司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根据规定配发工作服,带团外出含个人旅游保险,利用淡季免费对导游进行各地景点考察学习。
8、一个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安排休假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
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六、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篇4
地址:
性质: 法人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街办)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雇)(乙方)为导游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种类型执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工程)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负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作岗位)。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导游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 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教育,乙方从事导游服务时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乙方因工负伤,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 ,按月支付工资;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致残待遇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 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6、乙方因工伤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遗属津贴等,由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支付。
7、乙方的周休假、节日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以及婚丧等各种待遇,甲方必须按国家 、省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导游员业务,确定乙方工资按以下工资形式执行。但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计月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元,其中:基本工资元,津贴。奖金另定。
2、甲方应逐年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于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应自拖欠之日起,支付乙方工资总额%拖欠金,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止导游业务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 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导游服 务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责任 。
八、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甲方出资派乙方赴外地或本单位以外培训,须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后须为甲方服 务年,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但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 定除外,培训费用按其在甲方服务年限满一年减收%计算。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旅行社导游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 2010年10月31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导游(要求持有导游证)和领队(要求持有领队证)工作。 担任领队时其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协助开发、设计新的旅游产品。 担任全陪工作的导游人员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旅行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单位的执行情况和接待质量;
(二)协调地陪、司机等各方面接待人员加强合作,做好旅行各站的衔接工作;
(三)配合、督促地方接待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交通和参观、游览活动,照顾好客人的生活起居;
(四)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并能提供与之相关的延伸服务;
(五)耐心解答旅游者提出的问题;
(六)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协助开发、设计新的旅游产品。 担任地陪工作的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做好旅游者在本站的接送服务;
(二)严格按照接待计划确定游览日程,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游览、购物、文娱等活动;
(三)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旅游者介绍和传播中国文化;
(四)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
(五)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并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二)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岗位,确定对乙方实行岗位工资制,按企业工资制度支付工资。
(三)甲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抑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在两个月内不为甲方团队担任领队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经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5.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条(三)项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应当将期限颇延至下列情形规定的到期时间: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如果由于乙方行为不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旅行社导游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 旅行社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武汉市有关劳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前台接待及旅游顾问工作,并保证与甲方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条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 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给予乙方提成奖励,结算期为一个季度,即酬劳没三个月结算并发放,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商定。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节除外)照常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资3倍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险,保险金额 万元/年
第七条 乙方承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负担因病,因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偿要求。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未达到要求的;(3)甲方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除视为乙方违约外,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追究。如属甲方违约,甲方需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如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及结算期所以提成奖励,乙方另需还甲方代为办理的综合意外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篇5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110-02
一、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目前在我国属无名合同,对于旅游合同的规范主要采取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前提下,以类推适用分则相关条款的方法加以调整。但旅游合同不同于其他的普通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就旅游而言,旅游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上的消费,旅游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精神上的享受,满足精神上的愉悦感,丰富精神世界的各种需求,而精神享受则主要是通过旅游审美愉悦所取得。因此,可以说旅游是享受快乐、分享大自然赋予的艺术之美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要满足精神上的需求,获取最大的愉悦。其次,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其标的是旅行社组织的各式各样的旅游设施和旅游项目,为旅游者提供全部服务来满足他们旅游活动的各项需求,也就是旅游产品。对于旅游者而言,其旅游所希望的就是能体验旅游所带来的愉悦,满足精神的享受。然而,旅游合同标的却没有一致的界定准则,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外在表现并不需要物质作为介体,而是通过抽象的精神思维模式所体现,是一种无形的服务性产品。对于旅游目的也很难用言语文字进行表达和界定。最后,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产品信息具有非对称性。旅游产品的设计都是由旅行社来完成的,因此,旅行社对旅游产品有绝对的信息,而旅游者对该旅游产品的了解只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得知,因此并不是很不了解或者只是简单了解。因此旅行社一方拥有充分的信息,旅游者则不拥有或者只拥有少量的信息,这就导致了信息掌握不对称性的产生。此时,旅行社作为强势一方更应当保障其履行义务的充分性,而旅游者作为弱势一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的实质是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就旅游相关事项的设立,变更而制定的协议,并向旅游营业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对旅游者精神健康的保护比起其他一般消费者具有更深远的意义。所以,旅游立法需要充分考虑旅游合同规范与合同法统一规范的关系,既针对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又体现统一合同法的普遍原则;充分考虑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将旅游合同有名化。
二、旅游合同的性质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负有多种给付义务,如旅游路线设计、旅游时间安排、旅游保障(包括食宿、车辆保障、导游等)等,然而,这些服务,旅游营业人一般不会亲自提供,而是通过相关的提供者如酒店宾馆、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提供,无形中增加了旅游合同的复杂性。这就导致了对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问题分歧的出现。对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看法,理论界一直分歧很大,学者中有委任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合同说、混合说等观点。
委任合同说认为,旅游合同是一个委任合同,因为,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营业人员是在受旅游者委托的情况下为其处理事务,订立合同,为旅游者设计旅游行程,代为寻觅有关给付提供者。而委托合同要求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且负有报告义务,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还要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但很明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根本无须向旅游者报告事务执行的情况,旅游过程中各项活动基本上都是由旅游营业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并不受旅游者指示的约束。在旅游结束后,旅游营业人也没有将其所支出经费的详细内容、账目向旅游者报告的义务。此外,委托合同里没有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这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相当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委任合同说并不合理。
行纪说则认为旅游营业人只是作为旅游者与实际给付人之间的中介,使双方能够进行交易,因此认为旅游合同为行纪合同。这种观点将旅游中的各个环节独立出来,并不符合包价旅游的实质。而且行纪合同的事务多为从事贸易活动,这点也与旅游合同的性质不符。
居间合同说主张,由于旅游合同所包含的大部分服务都需要通过他人提供,因此包价旅游组织者的营业活动,是居间斡旋订立合同,赚取报酬。[1]但实际上,旅游合同和居间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如果认定旅游合同为居间合同,那么旅游组织者就是居间人。但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是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提供旅游服务的其他主体订立合同,同时又以自己名义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旅行社的地位应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而不是居间人。因此居间合同说也显得有些牵强。
承揽合同说认为,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所负担的是提出整体给付,负责使旅游者圆满完成既定旅游以取得报酬。在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即使承揽人将部分辅助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这些人也只能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而且承揽合同注重给付效果,对于旅游合同履行效果的重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因此承揽说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认为,旅游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主要由运送、导游、住宿、餐饮、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之代办所组成。[2]学者林信和也认为,“旅游契约以其性质为特种之承揽。”皆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为承揽。”[3]王利明教授也主张承揽说,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651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4]
但是旅游合同与承揽合同仍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旅游合同中的旅游给付,是就旅游给付的整体而言,具体包括证照代办、交通运输、食宿安排、导游等。其给付形式具有整体性,给付内容具有无形性,是以无形的旅游服务为主。而承揽合同中的工作则主要以有体物为主。其次,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旅游经营者选任和变更给付提供人都不必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承揽合同还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工作,定作人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而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没有义务听从旅游者的指示。第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完成之后才支付报酬,而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一般都要求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前支付旅游费用。
混合合同说认为,旅游合同的旅游给付具有多样性,包括整体筹划、准备、申请护照以及办理有关旅行手续、运输、住宿、餐饮及导游,而这些都可以根据民法分别归入其他典型合同,如委托、、旅客运输、买卖、租赁、承揽等,因此有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关于混合合同说,学者黄越钦认为,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5]王泽鉴先生提出,“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6]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旅游合同是一种兼具、行纪、居间、承揽等多种性质的合同,笔者认为,将它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合同都是不合理的。旅游合同有着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如合同性质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独特,有着自己独有的运行方式,合同的给付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满足,这些都使旅游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而成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7]从各国的立法实例上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将旅游合同认定为“类似承揽之契约”。而日本的标准旅游约款将旅游合同当做一种独特的无名合同。可见,德国与日本,也没有将旅游合同归类为任何一种传统合同中。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旅游合同进行直接规制,使旅游合同典型化、有名化。这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更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黄茂荣.台湾民法债编部分修正条文要论(债各部分)[J].法令月刊,50 卷(5) 382.
[3] 林信和.民法债编一九九九年修正之评论[J].华冈法萃,1999(12)89.
[4]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篇6
吴某夫妻俩住在马尔代夫满月岛水上屋。2006年3月23日,吴某下海浮潜时死亡。马尔代夫警方出具报告,死亡原因是“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是吴某在浮潜时受到海洋中鳐的惊吓导致呛水而休克死亡。
2006年9月,吴某的家人将旅行社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95722元。理由是,吴某与被告签了正式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应该做到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马尔代夫浮潜是旅行社推荐的运动项目。在旅行须知上,旅行社提醒游客带浮潜的用具,戴眼镜等,唯独没有提醒游客浮潜时应注意的危险事项,且此前已有游客发生类似的死亡案件。所以旅行社没有尽到这个告知义务。
旅行社认为,吴某夫妇是自由行,完全是自由活动,自己所要负责的就是四项代订服务,吴某死亡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完全是属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 引言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除给付义务外,根据合同发展情形,将发生其他义务,例如,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类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
许多学者认为,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所以,狭义的附随义务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笔者赞同应将我国的附随义务界定为狭义的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
1.附随义务的种类概述
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案情及合同的发展,由法官作出的认定。因此,关于附随义务的内容,很难穷尽,每个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合同法》分则中的某些规定,有学者认为属于附随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属于给付义务。如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256条的承揽人、第278条的承包人、第309条的承运人等诸如此类的“通知”义务为附随义务。此外,《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也被认为是附随义务。但笔者认为,合同法中上述明确规定的“通知”、“说明”等义务应属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理由是:
第一,给付义务不以合同约定或法定而论。尽管给付义务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直接约定,但不排除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法律规定给付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平衡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法律对某种义务直接作出规定。如,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格式条款中的说明义务等;二是弥补合同的漏洞。如合同法第62条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之规定。上述义务,一方面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该规定属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
第二,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未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而是根据合同类型、案情等,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解释。而上述合同法中规定的义务是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合同法》中诸如第256条等,已经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而是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的种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附随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告知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知义务;给付不能的告知义务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照顾和便利,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3)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中的标的物。照顾义务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以及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
(4)保护义务。即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及其财产不受侵害本就属于合同当事人的固有权益。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相当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义务。附随义务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固有利益。违反附随义务,可能既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二者发生责任竞合。
(5)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关系而知悉的对方的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其所了解、知悉的对方的秘密。
(6)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与归责原则
1.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
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往往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构成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不完全履行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侵权责任。因为违反附随义务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因而附随义务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违反瑕疵告知等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第四种观点认为,违反附随义务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单纯的违约责任,还是责任竞合,取决于违约所引发的后果。单纯的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人没有履行附随义务,但并未因此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但违反附随义务大多数情况构成责任竟合,原因是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结果往往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即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同时构成了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违反附随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即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属于法定义务的范畴。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往往给债权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主张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均可,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3.违反附随义务与违约金
违反附随义务能否主张违约金,同样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仅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存在违约金问题。因为,附随义务的功能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如果尽管对产品未进行妥善包装,但不影响产品的运输、使用等,没有尽说明义务,但购买人能够正确使用,就不存在违约。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债权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多主张侵权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违反附随义务但没有影响主给付义务的履行,或者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几乎没有适用违约金的法律空间或者条件。
4.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
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通说认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义务人违反附随义务但无过错,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其追究责任。没有过错而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反而是不诚信,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篇7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由西安市旅游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和〈旅游安全须知〉。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 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要求(不可抗力除外):
①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②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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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号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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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日期 │ │线路与景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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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及标准││
├───────┼───────────────┬────────┬───────────┤
│住宿标准 │ │责任保险金额│ │
├───────┼───────────────┴────────┴───────────┤
│用餐标准 ││
├───────┼────┬────┬─────┬────────┬─────┬─────┤
│导游服务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备注 │ │
├───────┼────┴────┴─────┴────────┴─────┴─────┤
篇8
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到今天,无论从世界上的排名,还是与国内其他产业相比较,都已称得上是个巨人。但不少人还是以“散、小、弱、差”来形容我国旅游业的现状。此说也的确道出了这一产业目前所存在的病态。所谓“散”,可以解释为旅游产业链没有形成真正的链接;所谓“小”,可以解释为企业的营运主要以自我为中心,缺乏与同行业企业间经营战略的配合与配套,因而每一企业调动同业资源的规模小;弱,差,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弱”就是缺乏竞争能力,“差”就是经济效益不好。
1 目前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
众所周知,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任何一件产品,都是取其具有特定的消费价值。买西服,是取其装饰仪表的消费价值;买彩电,是取其观看电视节目的消费价值。消费价值是通过一件完整的产品来提供的。把西服分割成衣领、衣袖、衣襟和内衬,就不能再提供装饰仪表的消费价值了,我们也就不会去买。也正因为如此,作为生产或销售企业,也绝对不会把一堆布片投放到西服消费市场,或者把一堆元器件投放到彩电消费市场。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
作为旅游消费者,我们购买旅游产品也是取其特定的消费价值。旅游产品是什么呢?它是给旅游消费者提供“一次旅游经历”这样一种特定消费价值的无形产品,一件旅游产品可以定义为“一个旅游者从出发到游完全程回家”的全部旅游活动过程,是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是买一次完整的旅游活动,从中获得一次独特的旅游经历。他绝不会只买一个飞机座位飞到桂林又飞转来,也不会只买一家饭店的床位住一个晚上就打道回府。有人会说,散客例外,他们的购买过程是零散的。其实不然,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管是散客还是团队旅游者,如果他们对旅游活动中的某个环节感到不满意,就会对整个旅游过程不满意。这充分说明他们都把旅游活动全程看作是一个完整的消费过程。
那么旅游企业和景点能否像西服生产企业那样向市场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呢?不可能!没有那一家企业能够说,我能为旅游者提供从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到全套景点组合。实际上,供给这一整套服务的,是若干个跨地区甚至跨部门的企业,由他们在分工合作中来完成旅游产品的“组装”。旅游服务就像一副八抬大轿,面对每一个旅游者,都要用这个轿子去抬。要抬好轿,轿夫要步调一致,如果各走各的,再大的力气,轿子也会抬得东倒西歪。旅游业的“八个轿夫”也就是一系列相关服务企业和景点,如果他们各有各的一套经营理念,互不配合,甚至互相拆台,就会出问题。所谓“散、小、弱、差”就是指这种状态。
2 旅游产业链在经营中存在的误区
旅游业的产业链实际上就是一条产出链、利益链。经营同一条旅游线路的各旅游区(或景点)、各企业通过分工协作共同打造同一旅游产品,形成一条旅游产出链,也可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以长江三峡为例,经营这条线路的各景点、企业,其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这条线路的销路和声誉,在利益上互相关联、互相依存。旅行社生意好,饭店、车船交通、餐饮、景点的销售也就好;反过来也是如此。即使是同一类企业,或者同是景点,这种利益关系也同样存在,线路销路好,旅行社生意都火爆,各景点的销售也都会被带动起来。反过来,一条线路名声很糟,大家的生意都会很萧条。这就是旅游产业链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当然,栓在同一条产业链上的景点、企业之间利益的依存性并不能掩盖其利益的矛盾性,也就是企业之间还存在激烈的业内竞争。同在一个大灶吃饭,你吃得多,别人就吃得少。旅行社的收入分配多些,其它企业分配就会相对少些;你的旅行社客源争取得多,别的旅行社接待的客源可能就相对少些。
企业都是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企业也不例外。这使旅游企业最易于把眼光都盯在怎么去多分享旅游市场这个“大饼”上面,注重强化其在业内的竞争能力,而对旅游产业的特殊性视而不见,忽略利益的依存性。旅游企业的自我中心经营观造成了一系列的误区。
误区之一:各个企业把眼光只盯在自己的企业利益上,把自己提供的那一部分服务就当成了“产品”,把需要这一部分服务的旅游者当成市场,围绕它们来制定自己的市场战略。旅行社有旅行社自己的市场战略,饭店有饭店自己的市场战略,游船公司有自己的一套市场战略,景点也有自己景点的市场战略。但就是没有全线路的市场战略,没有各企业、景点市场战略的沟通和配套。我们不难看到同一条线路的企业间互相扯皮,营销战略互相矛盾冲突的例子。如旅行社在搞低价倾销而景点恰在搞高价调节,线路上各企业希望多招徕旅行社以扩大业务而景点却在搞荒唐的独家制,其他企业正在搞优质优价而旅行社却在搞低成本战略。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因为各企业完全以自己的“产品”为中心,肢解了旅游产品和旅游消费市场的整体性。
误区之二:各企业缺乏对业内资源的调度。旅游业产业链的利益共享特性,为企业间互相利用对方的资源提供了广阔的基础。但我们发现,除了政府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内外不定期进行一些旅游线路的整体促销活动之外,产业界还没有搞过同一条线路各类企业、景点联合促销。而诸如旅行社借重知名景点与其联名促销,景点借重旅行社的网络与其联合促销,各购物点、旅游餐饮点、新景点借重旅游线路的知名度联合促销,知名旅行社借重各类中小旅行社网点建立网络,中小旅行社利用大旅行社拓展业务,以及系列旅行社与有关景区联合推出新旅游主题线路等等资源互补互惠的灵活合作方式,在现实当中却非常鲜见。实际上,联合促销可以使行业中著名景观的品牌、有知名度企业的名气和顾客网络等优质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反过来这些知名企业、景观又可通过别人的广泛参与降低自己的促销成本,大家都可用较低的成本造成很大的声势。比如一家旅行社想推出一条新的主题线路,如果要在市场上造成声势,必定要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而线路出名后,线路上的各类企业、景点都跟着受益,其他旅行社也纷纷盗用你的线路。很显然,这非常不合算,但你又不愿意放弃。实际上,这时你不如与若干旅行社以及线路上的各个可能的受益者联合起来一起推出这条线路,你调动了别人的资源,极大地降低了你的推出成本,却可以收到大致相同的效果。
误区之三: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产业链整体的利益。有的旅行社以低价销售线路,在服务中偷工减料。有的购物点为了赚取暴利,与导游相勾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骗旅游者。有的游船公司不顾游客安全,设施不齐全。当地的旅行社接揽外地社业务后,为了多赚钱,不信守合同,肆意降低服务档次。这样做,虽会带来短期利益,却损害了全线路的声誉,最后自己也因此利益受损。企业这样做,就是不知道产业链一损俱损的道理,不知道他的行为像传感器那样最终会损害到自己的长远利益。
3 协同整合营销,根治旅游产业的“散、小、弱、差”的现象
旅游产业既然是一条条横向的产业链,那么产业界就必须精心打造这些链条,不能听其自然。打造产业链就有必要形成协同整合。协同,就是树立产业链意识,把自我中心的经营思想转化为自我与产业链两个经营核心;整合,就是行业管理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三方努力,推动这个行业逐步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目前,至少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入手来进行这项工作。
3.1 建立区域性旅游协作板块
旅游“产品”实际上就是一个旅游活动区间,旅游产业链也可以说是一条地区链。一条旅游线路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这是链条松散的原因之一。各地区从本地经济利益出发,按行政区划来制定自己的旅游规划和地区战略,易于割裂客观存在的跨地区旅游线路,也不利于构想和设计新的跨地区旅游线路。各地区分别搞自己的旅游开发和旅游营销,不仅难以形成线路景观的优化布局,而且造成产品雷同、互相打压的局面。既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又浪费资源。因此,打破行政地区界限进行旅游规划、产品开发统筹、联合营销来进行地区间整合,应该是打造产业链的重要途径。地区协同整合还能为各地区企业间的协同整合创造条件。如像我国的大西南、大西北、川渝鄂等都可以形成这样的旅游协作板块,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打同一张牌。
3.2 建立旅游线路景点的企业联合营销市场战略
旅游产业是由一连串横向联系的企业构成的产业链。这种横向产业链和其他产业的纵向产业链意义完全不同,纵向产业链只有其头部生产成品,直接面对消费者,产业链条的其它部分则隐蔽在生产者之间的市场关系中,生产者之间可以随时调整协作伙伴和合作内容,协作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或联名促销,或建立战略联盟,或共同出资进行新线路策划、设计与推出,或进行定期的协商协调。更进一步的话,还可以建立同盟内部的守则,形成某种约束,集体制裁某些危害产业链的行为。协作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比协作体外的企业更大的优惠。这种合作,可以解决旅游界许多悬而不决的问题。如景点搞促销,面对分散的客源,只能采取撒胡椒面的方式,成本大效果又不明显,而通过联合促销,就降低了宣传成本。又如过去旅行社不知道如何打品牌,打企业品牌则产品线不能得到宣传,打产品线品牌则别人搭车受益,通过联合促销则既能打企业品牌又能打产品线品牌。再如旅行社设计好的新线路往往遭别人偷窃,这极大地挫伤了开发主题线路的积极性,而一系列旅行社与景区合作推出新线路,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协作,还可以充分调动业内各自的优质资源为大家共享。按大旅游区组建旅游协会,协调产业链内的各种利益关系。旅游协会过去一直按业、按行政区划组建,不利于产业链的打造。最好能打破专业界限与地区界限来组建,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节利益关系上的优势,促进产业链的整合。
参考文献
[1]陈亮.博弈论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J].系统工程,2004,(8).
篇9
一、关于旅游合同的相关问题
1.旅游合同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从广义上说,旅游合同是旅游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契约,凡是旅游活动中的所有契约都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说,旅游合同,即旅游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签署的合同。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说,广义说无法显现旅游合同与其他类合同的不同,不利于具体的分类研究。从现行《合同法》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来说,狭义说更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本文采用狭义说的概念进行研究。
2.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从法律性质上讲,旅游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可以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服务合同,可以是行纪合同,也可以是承揽合同,甚至还可以是居间合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哪类合同,但是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史有明确规定的,如德国规定是承揽合同,台湾地区也是这样。在我国的学术界也有类似的说法。本文认为,旅游合同是有着以上有名合同的一些特征,但不能完全归属于以上任何一类合同,应该在立法上对旅游合同进行专门规定,即前文说的有名化。
二、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现状
1.未指定旅游行业基本法。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因此对旅游行业的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照一些现行的政策性法规和地方法规进行管理。我国的旅游性目前发展势态迅猛,需要这样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旅游行业的经营,维护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属于无名合同的旅游合同。前文对这一问题已经有过探讨,在1999年修改《合同法》的时候,曾有专家提出将旅游合同作为与现行有名合同并列,但因为种种原因并未获得通过。因此,目前解决问题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总则的一些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这两种法律都缺乏具体、明确地对旅游合同中主体、服务、权利、义务、责任等规定,在现实中有时很难有效调整旅游纠纷。
3.目前主要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目前针对旅游行业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国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作为处理的依据。具体处理的方法也常常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旅游行业法制化管理还任重道远。
三、旅游合同有名化立法建议
1.制定旅游行业基本法。国家有必要对旅游行业进行立法,把《旅游法》作为这一行业的基本法,依法规范行业经营和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定旅游行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宏观上指导行业运行。从公法的角度看,这部基本法可以作为旅游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管理依据;从私法的角度看,可以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国家旅游局对此十分重要,已经多次论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部基本法必将出现。
2.有名化旅游合同。修改现行的《合同法》,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与现行《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列,具体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台规范的旅游合同范本,强制要求旅游业经营者按法律规定的范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由于旅游本身有着消费者对于精神上的追求,因此经营者的违反合同行为势必对消费者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有名化的旅游合同可以对旅游纠纷中精神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具体规定,既能够促使经营者避免违约行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服务人员素质,必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力,对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国际化旅游合同。经济的国际化,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旅游行业的国际化已经开始出现。那么,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旅游合同的国际化就十分必要。因此,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立法,还要能够与国际接轨,积极借鉴《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外国公民来我国旅游和我国居民出国旅游的各项细节进行认真探讨,形成一套有效地、切合实际的办事流程,对繁荣旅游行业,能够起到相当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立法上推动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十分必要。有名化的旅游合同,能够有效应对旅游纠纷,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运行,使旅游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 姜丹.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思考[J].信仰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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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三、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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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外在压力,对自己的债权起到了担保作用。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当事人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并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了三种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及时通知旨在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也给对方知悉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以为消灭不安抗辩权提供方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
总体可将国内学者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阐释分为狭义派和广义派。前者认为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具有关联性,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后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可概括为三条: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②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③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
上述两类观点的分析,两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的双务合同”中才适用。这一观点为我国合同法第66条所确认。后者在其成立的条件中并不强调双方债务必须同时达到履行期且同时给付。只是排除了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可以同时涵括我国合同法第66、67条之规定情形。
(三)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2)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
二、 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现状
(一)不安抗辩权立法的缺陷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履行抗辩权的矛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解约权利的适用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自不待言。但这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只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却无权直接解除合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部法律里,这就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还有以下缺陷:
第一,举证责任过重。《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取得“确切证据“在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比较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
第二,“适当担保”含义模糊。《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以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但对于“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先履行一方可以以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愿意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立法的不足
《合同法》第66 条规定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这一规定并未明确非违约方如何正当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第一,延迟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笔者认为,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双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只有在延迟履行的结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拒绝履行。再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履行,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则对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将是延迟履行。最后,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若是当事人不行使该抗辩权,仍然可以构成延迟履行。
第二,瑕疵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所谓“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包括瑕疵履行情形。以买卖合同为例,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所交付货物有瑕疵,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要求出卖人修补、替换,这样在交付无瑕疵之物与价金的支付之间可以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已经受领,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对于有一般瑕疵的标的物不得拒绝接受并拒付货款,但是对于重大、隐蔽的瑕疵,应允许债权人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部分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少量的不足,应斟酌当事人利益以及交易惯例,一般不得拒绝受领;如果出现严重的不足,则可以拒绝双方的履行,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已经受领履行以后,就不得以对方没有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而只能以对方没有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四,受领延迟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不足。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请求对方做出履行时如果对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已经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迟延履行请求救济。如果债务人做出履行以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则必须自己做出履行。
(三)后履行抗辩权立法的不足
后履行抗辩权名称定义模糊。对于《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权利,有学者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第67条规定权利的主体都是后履行方,旨在维护后履行方的后履行利益,因此,称这种抗辩权为后履行抗辩权似较适宜。
三、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的建议
第一,诚信原则的限制。合同法中抗辩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诚信原则, 只有在诚信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发挥其具体的规范功能。(1)根据诚信原则, 双务合同双方的利益应维持平衡。因此,如果发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去平衡的情况, 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恢复之。(2) 诚信原则要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 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因此, 抗辩权的行使, 不仅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圆满实现各自的权利, 同时也应促进双方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正当行使抗辩权, 不得滥用该项权利,损害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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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为了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门的法律服务;
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乙方表示同意;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顾问小组担任甲方的企业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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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通过男女人公的话感叹: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变成了一个大市场,几乎所有的行为都靠合同维持,合同是什么?那种心照不宣哪里去了,那种心领神会哪里去了,那种心心相印又哪里去了?
这部话剧里渗透的一种思想是对现实的疑惑甚至背叛,“如果婚姻老是有婚外情和离异,那肯定是婚姻制度有问题”。而其实对于“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早就几十年前就已在美国出现。比如,家住纽约的克里和马克斯20多岁时到墨西哥度假,在柔情蜜意中许下一个诺言:如果他们到40岁时都还没有结婚的话,那么他们俩就成亲。尽管他们从来就不是正式夫妻,但他们长达5年的交往可谓是如胶似漆。他们不仅一起唱卡拉OK,一起会见朋友,而且还一起在黄昏中手挽着手看落日西沉,甚至一起出席朋友的婚礼。对“婚姻合同”赞成者认为,“婚姻合同的优点在于,你会和一个有可靠友谊的人转变成一种称为婚姻的关系。真正让婚姻持久不衰的是友谊,如果两个人互相信任、互相尊敬,那么将获得高质量的婚姻”。反对者认为,“婚姻合同”实质上是在逃避责任,是对生活的放任以及对婚姻制度的嘲弄。
“婚姻合同”是否有效?
以一个律师的视觉看待,“婚姻合同”实质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处置。如果这种处置行为侵害了第三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会具有违法性质。而未婚或离异男女的“婚姻合同”,实质最近似于一份“同居宣言”,“合同”履行期间其实就是“同居”行为的延续。对于“同居”,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悄悄将“非法同居”变成“同居”,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立法基础的提升,对于未婚或离异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已从过去的“制裁”态度改变为“既不支持,又不制裁”的消极态度。
就我理解,对于“婚姻合同”中关于情感问题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诉至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而对于“婚姻合同”履行期间,因财产分割的处理争议,人民法院将参照民事合同性质争议受理及裁决。如果男女在履行“婚姻合同”期间有了小孩,抚养费争议人民法院也会按一般抚养纠纷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