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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此之前,传统意义上的功能主义设计理论已开始受到越来越沉重的冲击与挑战。
尽管文化人类学中的功能主义理论作为一种学术范式早已经衰微,但放眼整个20世纪中国,功能主义设计理论却基本上一直是设计界的主流和理论界的共识。直到今天在设计院校的课堂上,几乎任何一部《设计概论》教材都会专门设置章节来讲授“功能”之于设计的重要性;对于功能的强调总是会引起人们的共鸣,反之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再加上过去设计界总是受到建筑界“形式追随功能”等等宏大口号的影响,天然地把“功能”的对立面设定为“形式”,并且赋予了“形式”一词“华而不实”、“形式主义”等方面的联想,因此“以人为本”的功能主义理论更是“得道多助”。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功能主义设计理论其实从几个方面早已开始不知不觉地暴露出自身的局限。
首先是来自于情感方面的质疑。2003年,美国心理学家唐纳德·诺曼的一部过时的畅销书《日用品的设计(DesignofEverydayThings,请不要误译为“每一天的设计”)》被冠以《设计心理学》的中文书名被中信出版社引进,更是曾经激发了不少人对于功能主义设计理论的认同。直到今天,这本书还被很多设计者和决策者奉为圭臬。2006年的另外一部有关网页设计的畅销书《Don’tMakeMeThink》就仍应该看作是此一学术范式之内的著作。尽管事实上《设计心理学》一书的作者,早已经开始质疑自己在上个世纪提出的这种忽视人类审美情感的极端功能主义的设计理论。在新书《情感化设计——为什么我们喜欢或讨厌日用品(EmotionalDesign:WhyWeLoveorHateEverydayThings)》(中译本由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年引进)中,诺曼竟一反常态地承认,自己写作《设计心理学》的时候,片面地重视了功能主义设计理论而低估了“情感”在设计中可能产生的作用。
其次是对功能主义忽视审美教育、甚至误导公众审美的焦虑。进入21世纪以来,几则《脑白金》的广告,让无论审美教育程度高低的人都不得安宁,为此,还曾经发生过上海市民要求停播低俗广告、“脑白金”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还曾经当面为广告的低劣水准道歉,并保证日后更改。结果后来的“脑白金”广告依然有恃无恐,才让人明白这种“道歉”不过是一种“做秀”的公关手段。其创意构思不说也罢。然而,似乎市场在与所有人开了一个玩笑:尽管广告创意低速龌龊,但“脑白金”产品的市场销量却是一路飙升。一时间,在“销售额是检验广告成败的唯一标准!”等等“硬道理”的裹挟之下,人们也不得不屈服于这种几乎无法辩驳的“功能主义广告理论”,甚至开始习惯于接受“脑白金”乃至其他跟风的“低俗广告”。“功能主义”开始和它的追随者们展现了其自身“悖论”的一面。眼下,中国的一批优秀的专业设计师审美素养与社会大众接受水平的“落差”已经越来越凸现为一个双方争论乃至误解的焦点问题。的确有很多迎合市场的设计师放弃专业品位而无条件地顺从甲方意志,但作为设计师,恐怕不应忘记一种对社会大众进行审美教育的艰巨的使命。
功能主义设计理论也是与上文中我们所说到的那种“为人民服务”的大众化设计教育理念联系在一起的。的确,可以说这种源自包豪斯的理念是走在“设计”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正途上,并且也是近年来国内设计教育大幅度扩招之后所必需及时调整适应的市场导向。设计与纯艺术不同,相比较“纯艺术”,设计更多的可说是一种服务性的行业,如果说受众是设计师的衣食父母恐怕并不例外。脱离大众和市场的设计教育恐怕连毕业生的生存问题都无法解决。但这里笔者更想强调的是,任何一种教学思想,我们都不应该走向极端;任何一种外来的教育理念,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符合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由于设计体制和设计组织长期以来处于“缺席”的状态,至今没有一个能够维系起全国设计师的行业组织,因而“设计”行业在社会上没有以一种团结一致的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设计师不但缺乏公信力也缺乏职业认同。在很多人看来,“设计师”只是一种缺乏社会地位、为自己服务的“小工”。并且与欧美国家受众审美教育程度不同,如上所述,中国的甲方和公众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对于美和真正的创意的理解与接受,相当一部分人敢于毫无顾忌地用自己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审美观念干涉设计师的创作独立性。——在这种社会对于设计行业的认知、接受现状中,倘若设计理论从业者再进一步用一种“平民化的、民主的设计立场”影响公众和圈外人士对于“设计”行业认知的话,无法保证这不会进一步助长国内各级甲方和公众自以为是的心理,从而对国内尚未成熟的设计行业带来更大的伤害。
篇2
(二)项目含义
1、封面
包括文头、论文标题、作者、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分校。
2、中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对论文的概括性描述,自述在300至500字之间;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达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一般不超过7个。
3、英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它的内容提要和关键词由中文翻译而成。
4、目录
包括论文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的名称以及对应的页码;附录、参考文献的对应页码。
5、正文
它是论文的主干部分,由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但各部分内容应以若干层次的标题来表示,正文字数在7000字以上。
6、注释
它是对论文中所应用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是对引文出处的说明,采用脚注形式。
7、附录
它是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采用文字、图形、表格等形式。
8、参考文献
它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等名录。
9、致谢
它是作者对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帮助的人员表示感谢。
二、编排格式
(一)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衡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适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二)编排式样及字体号
1、封面
(1)文头
封面顶部居中,3号宋体加粗,上下各空一行,固定内容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论文标题
论文标题用2号黑体加粗,在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
(3)论文副标题
论文副标题用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4)其余项目
作者、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分校的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居依次排列,各占一行。
2、中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另起一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内容提要"的内容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
"关键词"三字用4号黑体,内容用5号黑体,一般不超过7个词,词间空一格。
3、英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另起一页。"内容提要"项目名称规定为"Abstract",顶部居中,用3号Arial字体,加粗;
"内容提要"的内容用5号Arial字体,标点符号用英文形式。
4、目录
另起一页。"目录"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仿宋体。
5、正文
另起一页。
(1)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加粗,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
(2)文字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1.5倍行距;
(3)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用5号宋体加粗,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加粗,可根据标题的长短决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加标点,若不独占行,标点后面须加句号。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用5号宋体,要求与三级标题相同。
注: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4)注释
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或"(1)",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分隔;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分隔。
(5)附录
"附录"项目名称用4号黑体加粗,在正文后面空两行顶格排列,内容编排参考正文。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4号黑体加粗,在正文或附录后面空两行顶格排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排列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
(7)致谢
另起一页。"致谢"项目名称用4号黑体加粗,另起一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编排内容,回行顶格。
6、表格
正文或附录种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编排的基本要求是:
(1)表头
包括表号、标题、计量单位,用小5号黑体,在表体上方与表格线等宽编排。其中,表号居左,格式为"表1",全文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居中,格式为"××表";计量单位居右,参考格式为"计量单位:元"。
(2)表体
表体的上下端线一律使用粗实线(1.5磅),其余表线用细实线(0.5磅),表的左右两端不应封口(没有左右边线)。表中数码文字一律使用小5号字。表格中的文字要注意上下居中与对齐,数码位数应对齐。
7、图形
图形的插入方式为上下环绕,左右居中。文章中的图形应统一编号并加图名,格式为"图1××图",用小5号黑体在图的下方居中编排。
8、数字
文章中的数字,除了部分结构层次序数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模糊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文中,数字的表示方式应前后一致。
9、标点符号
文章中的标点符号应正确使用,忌误用、混用标点符号,中英文标点符号应加以区分。
10、计量单位
除特殊需要,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1、页码
篇3
由于我国的上市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的应用要比西方稍晚,所以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而严谨的管理机制,也就使得成本管理还无法完全涉及到技术和流通领域之中,导致企业对产品自身价值链的成本核算出现一定程度的缺失。在成本管理方面的落后对我国的上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较大阻碍,这也使得我国的众多上市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环境中不能充分得到发挥。
1.国内上市公司管理者大多缺乏对于成本管理的正确认知
受到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我国的企业在考虑成本时还只是注重于生产成本的管理,很多时候对其他的管理环节存在忽视等问题。企业普遍从狭隘的角度对成本管理进行着分析,认为成本管理即企业对自身开支与消耗的管理,当自身的节约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是就会自认为成本管理已没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这是一种对成本管理比较片面的认识,我们不能单单从一些资金消费方面进行避免,而忽视了从整体效益角度看待成本的管理,这完全没有发挥出成本管理真正的优势,没有为企业提升竞争力做出贡献。
2.当前上市公司所开展的成本管理模式缺乏市场经管观念
大多数上市公司认识到了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但又没有充分理解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与成本管理向融合这个道理,在同行业的竞争之中,在场频质量相似的前提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依靠自身在成本管理上的优势进行较量。能够实现更低的成本就意味着企业能够用更少的投入博得更大的效益收入,一件产品从生产至销售,都不能放松期间的任何一道环节的成本控制,一旦有所疏忽,企业的整体成本就会明显增加。通过对一些上市企业的调查,我们发现很多企业还是更注重产品销售数量而忽视了成本与销售之间的必要联系,同时,过分主球销量导致大额赊账等问题,都随企业的成本管理造成了较严重的潜在隐患。出现这些问题还是因为上市企业缺乏成本管理与市场环境之间的必要联系,导致成本管理也没有渗透到市场环境的细节之中。
3.上市公司缺乏科学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
我国的上市企业正处在一个市场全球化的环境中,市场竞争形式相当严峻。我国的上市企业也一直在完善着自身的成本管理,当相对西方企业,我国的很多上市公司在成本管理方面还没有走上科学化、合理化的发展之路,管理体系并不能够完全适应这个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作为一家现代化的企业,在成本核算中不但要对诸如物流成本、服务成本以及科研成本等一系列不确定成本进管理,同时也要对成本的预测、控制与分析以及投资决策等进行精确掌握,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成本管理达到自身的预计目标。
三、解决当前上市公司成本管理现状问题的有效对策
1.树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成本管理观念如若上市公司希望吸引投资扩大内部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地位,便必须积极改善当前的财务状况。可以说,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观念是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先决条件。所以,公司内部务必要树立起科学正确的成本管理观念,将传统固有的企业节约思想摒弃,建立起新时代的效益思想,通过小投入,获取大收益,促使公司收益最大化。
2.对项目评估严格审核可以说项目评估便是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核心基础,如若缺少了项目评估,那么企业的成本监控便也无从着手。当前,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缺乏项目评估的概念,便无法再项目开始以前便对其进行非常科学合理的评估及预算,促使项目成本管理完全失去控制,该项目也无法继续跟进,如此一来,后面的绩效管理考核更是无从谈起,这为企业的成本控制管理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3.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企业成本管理体系
(1)明晰成本管理对于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其一,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明晰成本管理对于企业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传统的成本计算模式所考虑的仅有财务成本,而在新时展背景下,所需要应用的成本计算模式不仅仅要考虑到财务成本,还应当考虑到管理成本;其二,管理人员应当重视起项目的事前预测及分析,不应该单纯借助项目结束后的成本核算进行管理;其三,现代化的成本管理体系自然离不开信息化办公。应当利用计算机高效运行以及精准计算的众多优势来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其四,成本管理并非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而应该是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配合的结果。唯有全体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得到了有效调动,才能够获取到最为良好的成本管理效果。
(2)完善成本管理的组织体系构造以及专业管理人才的素质能力
上市公司内部的成本管理制度应当完全遵循统一领导、责任制的明确原则,从而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成本管理实施制度,确保企业目标成本能够最终顺利实现。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依照自身的成本管理职能,从而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成本管理考核体系。此外,上市公司内部还应当培养一支综合素质能力强的专业成本管理队伍,这支队伍的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成本管理专业知识基础以及熟练的计算机技术操作水平,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全面化发展。
四、上市公司的成本管理信息应当提高信度与效度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后,生产资料的成本日益上升,企业的价值补偿不足,导致资产价值出现较严重的损失,这些问题促使许多上市企业的管理者为偷税漏税、谋取私利而故意包装自身业绩,篡改数据,对成本进行虚报,大量会计信息失真所导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身的效益。一些基层采购人员为谋取私利,大量采购价高质次的产品,期间的运输环节也缺乏监管,这些行为都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所以,务必要提升成本管理信息的信度以及效度。
篇4
A作者在诗中用一“秋”字,主要是为了交代送别友人的季节。
B“江南”、“江北”在诗中有照应的作用,突出了江水的阻隔;“望”字传达出思念之神态。
C第四句写望中所见,给人以寂寞、空虚、孤独的感觉,“水悠悠”暗含着无限的思想。
D作者将对友人的真挚感情渗透在景物描写之中,言有尽而意无穷。
[解题导引]这首诗,写作者送别韦参军的情景,表现了诗人与参军之间的真挚情谊。对诗中“秋”的理解,关系到整首诗的把握和鉴赏。表面上“秋”是写时令,实际上是表达了当时作者的情绪,作者巧妙地运用拆字法,以“心”上有“秋”说明“愁”,从而表达出作者的千种离情,万般愁绪。因此,如果认为“秋”字主要是为了交代送别友人的季节,那就错了。答案应为A。
从关键语句处设置读懂诗句是阅读鉴赏诗歌的基础,试题多在关键语句处设置题点。阅读辛弃疾词《破阵子·为陈同父赋壮语以寄》,选出对这首词的文句解说不恰当的一项
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八百里分麾下炙,五十弦翻塞外声。沙场秋点兵。马作的卢飞快,弓如霹雳弦惊。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可怜白发生。
A、“醉里”二句写了一个梦境,描写了词人在刀光剑影中抗战杀敌的形象。
B、“八百里”二句,生动的描写了将士们在军旗下分烤熟的牛肉的宴饮场面,“五十弦”指合奏的各种乐器,“塞外声”指雄壮悲凉的军歌。
C、“了却”二句描写战斗获胜,大功告成时将军意气昂扬的神情,道出了词人收复失地,统一祖国大业,赢得青史留名的理想。
D、末句“可怜白发生”,抒发了词人在南宋统治集团的压抑下,收复祖国河山的壮志无从实现的悲愤。
[解题导引]首句“醉里挑灯看剑”由三层意思:“看剑”表示雄心,“挑灯”点出时间,整句是写念念不忘报国。“梦回吹角连营”,是写拂晓醒来时听见各个军营接连响起雄壮的号角声,也不是写梦境。而且,这两句也并没有写到词人在刀光剑影中抗战杀敌的情形。答案是A。
从意象上设置意象是寄托诗人情感,构成诗歌意境的客观物象。如果要理解诗中蕴涵的情感,参透诗的意境,那就必须先把握意象。对下面这首《》诗分析不确切的一项是
秋丛绕舍似陶家,遍绕篱边日渐斜。不是花中偏爱菊,此花开尽更无花。
A、第一句写从秋菊围着房舍,仿佛是陶渊明的家。
B、第二句表现了诗人赏菊入迷、留恋忘返的情景。
C、三、四句由描写转入议论,突出渲染了的高洁气质。
D、全诗用语平易,没有刻意求工,却含义隽永,极富艺术感染力。
[解题导引]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谈到,就想到它的高洁气质。但本诗作者之所以喜爱,是因为在百花之中最后凋谢,“此花开尽更无花”,与高洁的气质无关。因此,如果对这一意象的理解出现偏差,就会导致误选。答案是C。
从感情的角度设置感情之于诗,如血液之于人体,如水分之于花草,它是诗歌的生命。鉴赏诗歌就应当从诗歌的意象出发,仔细体味诗中所表现出来的诗人的情感。对[甲][乙]两首词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甲]箫声咽,秦娥梦断秦楼月,秦楼月,年年柳色,灞陵伤别。乐游原上清秋节,咸阳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
[乙]西风烈,长空雁叫霜晨月。霜晨月,马蹄声碎,喇叭声咽。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A、从词中所写的人物来看,甲词所写的一是一位思妇——秦娥;乙词中没有人物姓名,没有人物活动,是一首写景词。
B、从时令上看,两词均描绘了秋季景物。
C、两词均以借景抒情之笔收束,均是借对夕阳下景物的描绘来抒发一种悲壮豪迈之情。
D、两词结尾均具博大苍凉之气,但前者略显伤感,后者则透露出昂扬豪迈的英雄气概。
[解题导引][甲]词作者传为李白,从诗中意象看,体现了博大的盛唐气象,同时也给人一种苍凉之感,但仔细体味那幽怨的箫声、秦楼的冷月及西风残照的汉家陵阙,又无不给人一种惆怅空寂的伤怀之痛。[乙]词作者是伟人,从凛冽的西风、雁叫的长空、如铁的雄关、如海的苍山、如血的残阳中,分明感到词中所抒发的是战士那种昂扬、悲壮、豪迈之情。答案为D。另外,[甲]词是一首叙事词,写的是冬景;[乙]词没有抒发豪迈之情。据此排除前三项。
从意境上设置意境是诗人通过种种意象的创造和联缀所构成的一种充满诗意的艺术境界,它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古人创作诗歌,十分重视诗歌的意境,把意境的优劣作为评判诗的重要标准。鉴赏诗歌就应当能够通过诗歌的语言,把握意象,进入到意境中,去领略诗歌的意境美。杜甫的诗《漫成一首》分别写了月、灯、鹭、鱼四景,四景又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意境。下列四首诗中与此相同的一首是
江月去人只数尺,风灯照夜欲三更。沙头宿鹭联拳静,船尾跳鱼拨剌鸣。
A、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B、门径俯清溪,茅檐古木齐。红尘飘不到,时有水禽啼。
C、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泥融飞燕子,沙暖睡鸳鸯。
D、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解题导引]备选的四个答案中,只有C项诗的意境由四景组成,即“江山”、“花草”、“燕子”、“鸳鸯”。所以,答案选C。
从风格上设置风格是诗人在创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艺术特色和创作个性。不同的诗人有不同风格,同一位诗人在不同作品或不同的创作时期所表现出来的风格也不尽相同。因此,鉴赏诗歌不能不了解诗人的创作风格。对辛弃疾词《破阵子·为陈同父赋壮语以寄》(见例2)分析不恰当的一项是:
A、这首词结构布局奇变,打破了上片写景下片抒情的传统写法,把上下两片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过片(下片的开头)内容不变。前九句为一意,末了“可怜白发生”一句另起一意;前九句是想象中的军容和雄心,末句却是现实情况。
B、“马作的卢飞快,弓如霹雳弦惊”,连用两个比喻,生动的描写了抗金的惊险激烈的战斗场面,十分振奋人心。
C、这首词词题是“壮语”,前九句雄姿英发,堪称壮语,而末句却是感情大转折,使全首词变得低沉凄凉,一变而为婉约派的风格。
D、尾句是写现实生活,与前文的想象之辞形成强烈对比,揭示了现实与理想的大矛盾。
[解题导引]这首词和辛弃疾的其他词一样,格调是豪迈高昂的。末句是对前九句的大转折,使全词顿生悲壮之气,并且一转折即结束,文笔很是矫健有力,其声调、色彩与婉约派的作品完全不同。这种艺术手法正表现了辛词的豪放风格和他的独创精神。本题答案是C。
从表达技巧上设置古代诗歌十分讲究表达技巧,鉴赏古代诗歌的表达技巧是诗歌鉴赏的重要内容。对李清照《如梦令》一词分析不当的一项是
昨夜雨疏风骤,浓睡不消残酒。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A、“不消”表面是指酒意未消,实际指的是消不尽的伤感和烦闷情绪。
B、“绿肥红瘦”中,“绿”“红”分别代替叶和花,“肥”和“瘦”分别形容叶的茂盛和花的凋零。
C、作者采用直抒胸臆的手法,表达对春光留恋和惜别的一种伤感情绪。
D、这首词从一般叙述,转入到一问一答,然后是设问和慨叹,层层拓展、深入。
[解题导引]这首词揭示了作者对大自然变化的敏感和生活中美好事物的关怀,内容曲折而含蓄,笔调跌宕而有致,在与侍女的一问一答之间委婉含蓄的流露出惜春的情愫,并非采用直抒胸臆的手法,因此答案为C。
从用典处设置在我国的古代诗词典中,经常出现一些典故,运用典故能够起到含蓄、洗练、委婉和联想翩翩等作用。对于鉴赏者来说,如果不了解典故的含义,就不能很好的读懂这些诗歌,更谈不上鉴赏。对《出塞》一诗分析不当的一项是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人未还。但是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A、首句运用互文见义的写法写诗人由眼前的“明月”和“关”联想到秦汉两代曾经有效的抵御匈奴的入侵。
B、二句写外族入侵,战士们因抵御外侮而长期不能归还。
C、三、四句借用飞将军李陵的典故,对当时领兵远征的主将进行了赞扬。
D、这首诗的情绪悲壮而不凄凉,明畅而不浅露,慷慨而又含蓄,体现了王昌龄七言绝句所特有的风格。
[解题导引]《史记·李将军传》中说:“(李)广居右北平,匈奴闻之,号曰汉之飞将军。”清人沈德潜认为这首诗“盖言师劳力竭,而功不成,由将非其人这故;得飞将军备边,边烽自熄”。因此,三、四句是借用飞将军李广的典故,对当时领兵远征的主将进行了批评答案是C。
从节奏方面设置诗歌是一种富有音乐性的语言艺术,我国的古代诗歌非常重视节奏和韵律。把握诗歌的节奏,进行诵读,对于我们鉴赏诗歌有着很大的帮助。对王维《山居秋暝》的诗句,诵读节奏划分不恰当一项是
篇5
1.横截面差异
我们检验了管理会计实务是否因区域、行业、以及公司规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比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仅发现一个重要的(p=0.05)区别: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以业绩为基础的薪酬计划。不同行业在采用以下实务中存在显著的区别:成本分摊、目标成本、生产预算的编制、业绩评价中使用平衡记分卡、内部流程评价指标、学习和创新评价指标、在企业层层落实业绩指标。与非制造业企业相比,制造业企业更多地应用了13种方法,如目标成本、质量成本报告、销售预算、平衡记分卡。同时与我们的期望相符,公司规模的不同导致了更多的差异,管理会计方法在大公司中应用得更加广泛。
篇6
2商务模式变革:从连续改进到企业再造
过去十年中商务环境转变的标志之一是全面质量管理(TQM)向业务流程再造(BPR)发展,如图1示。与传统强调对现有过程逐渐改进不同,BPR侧重于基于信息技术对企业流程作整体性的重新设计。
从逐渐改进到企业再造
全面质量管理(TQM)业务流程再造(BPR)
改变程度增量激烈
起点现有流程从零开始
频率一次性/连续一次性
所需时间短长
参与方式自底向上自顶向下
典型范围狭窄跨职能部门
风险中等高
主要发起方式统计控制信息技术
改变类型文化文化/结构
但BPR也不能算作最终答案,它没有提供向基于Internet和万维网的商务的转变策略。SAP之类的BPR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开发了许多ERP系统,注重企业内的数据收集和信息共享,但也损失了信息处理的灵活性。一些新兴的软件企业如Siebel开发了外部信息流功能和信息接口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和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与注重内部功能集成的ERP系统互补,创造了一种无缝集成的电子商务环境。目前看来制约这种商务环境的重要因素是系统的灵活性、信息接口的柔性(包括企业内外部)。
过去四十年中增强企业智能的信息处理模式经历了三阶段:自动化、流程合理化和企业再造。但这些还不足以应付商务模式变革的挑战。在网络经济时代外部市场信息有时甚至比企业提品和服务的商务逻辑更重要。“原子经济”正向“比特经济”发展,“砖加水泥的百货店”正向“鼠标加水泥”发展,我们必须对传统经济因素从更准确的角度作出再评价,信息资产、知识资产、无形资产等让很多虚拟企业短时间内创造了传统方式无法想象的价值。新的、成功商业模式是否存在某种规律?
基于网络的创业者大都知道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但从成功案例来看商务模式的创新更是赢得全球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着要求我们必须应用新的价值规律衡量其供应链和客户关系,这就不仅仅是业务流程的调整,而要重新思考整个业务模型和组织间的信息流。
3从业务过程再设计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
“边际收益递增”理论的提出者安瑟(BrianArthur)认为这是一个“重新思考和再造一切”的时代,企业都基于信息开展业务,企业成败的关键在于审查、调整业务开展的方式,以适应环境激烈改变。现阶段尽管延续以往的、按预先定义好的模式开展商务也能成功,但从长远看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对环境的清晰认识,并相应地调整战略目标和开展业务的方式。史蒂夫(SteveKerr)曾在《计划评论》期刊上对业务战略的现状作过精辟的分析:“世界发展得很快,有时你根本没法预测...,因此我们更多强调对外界的快速响应,而不再是完全靠计划工作。我们对世界的变化感到吃惊,但这中吃惊也是意料中的事情。”
虚拟公司、商业生态系统和.com公司的快速发展就是业务规则变化的典型例子。环境的非连续性、跳跃式变化使得昨天的最佳实践也许成为明天公司前进的障碍,公司要根据业务和信息体系结构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学会充分利用现有知识和新知识。
4从信息处理到知识创造
知识管理论文和专著常把组织过去的历史知识作为预测非连续变化环境的工具,并以此决定将来的行动方案。但从信息系统和信息处理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问题,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三种神话是:
神话1:知识管理技术能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和信息传递给适当的人。应该说这种观点只适合过时的商业模式;在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业务呈现增量变化,高级主管们能通过检查历史数据预测发展趋势。但信息时代的商务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必须以更灵活的方式应付,而不可能建立一套系统去对什么时间什么人需要什么信息作出预测。
神话2:知识管理技术能存储知识员工的智能和业务经验。数据库和群件技术能存储一些零碎数据,但目前还无法存储有意义的决策模式;而且信息特别是知识与应用环境密切相关,同样的信息在不同时间或环境中不同人会有不同反映。存储知识需要知识型员工有分享知识的愿望和将知识明确表达出来的能力,后一个过程太难实现。
神话3:知识管理技术能有效实现知识员工经验和知识的传播。这种论断也是建立在预测信息需求的基础上。虽然信息技术能协助员工交换零星信息,但在一些重要的商业决策中不能有效进行包含复杂数据结构的通信。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有编译好的数据信息,也不能保证每位员工愿意利用。过去的研究表明尽管有内容详实的报告和数据库,大部分高级经理都喜欢通过与他们认为知识渊博的人探讨交互过程来决策。仅以一种统一的方式保存数据有利于理解信息,但妨碍了商务模式的创新,也不利于知识库的更新和新知识的创造。
5向切实可行的知识管理迈进
将知识管理同技术紧密联系到一起只会对计算机硬软件厂商产生好处。最近《首席信息官》杂志的一份访谈录中提到“过多强调技术会迷失关键成功因素”。几年前Intranet、LotusNoes和微软的MS-Exchange被看作是知识管理的基本工具,现在技术上谈的更多的是知识门户、智能和基于“推送”的技术(push-basedtechnologies);尽管技术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大部分组织还是在寻找一些简单问题的答案:如何扑获、存储和转移知识?如何确保知识工作者共享知识?为了找到答案,组织必须清楚知识和信息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仅是语义上的,而对企业信息过量环境中的成功具有决定意义。前一段时间很多媒体和网络主管争夺“眼球”、“注意力”和虚拟社区,在电子商务时代真正稀缺的资源不是信息,而是人的注意力。因此要很好地利用已有知识进行创造和创新、把知识成功应用到具有市场的新产品和服务中去。知识管理能通过结合数据、信息技术的处理能力和人的创造创新能力,提高组织在非连续性变化环境中的生存能力、适应性和竞争能力。
与传统方式不同,这个定义从知识管理产出的角度分析了与商务模式创新的关系。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会有很多选择来实施电子商务战略,如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和销售链管理等。
6根据电子商务战略实施知识管理
目前对知识管理的理解很多是基于过时的商务模型,这会对电子商务产生负面影响。下表说明了商务模型的变化和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重新分析知识管理的基本假设,调整相应战略以适应新电子商务的需要。
传统商务电子商务
商务战略预测提高应变能力
信息技术集中式分散式
高层管理的角色顺从自我控制
组织知识过程应用创造与更新
公司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组织设计结构化适度“混乱”
6.1商务战略的转变
商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要求从不同角度理解计算机系统的输出信息。与传统强调和依靠长期预测不同,在“新”世界开展商务要多用“场景规划”(scenarioplanning)之类的技术理解未来的演变。但这并不是是说要完全消除组织的计划,而是利用场景模拟来发现备选方案的局限性。组织仍会制定计划,但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计划,这种观点在一些新诞生的、基于Intranet的公司中更明显,这些公司经常会审查其商业模式,敏锐地观察市场并积极响应是成功企业的共同特征,它们也能更快地创造知识,发现“商务理论”与动态变化环境的差异。
6.2技术使用模式的转变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增加,很多企业将一些规律的日常办公流程电子化到信息系统中,这些流程一般采取“最佳实践”的形式。但用静态的计算机系统描述动态商务环境的流程往往使业务处理不太灵活。随着商务环境非连续、跳跃式变化,信息系统往往成为组织进化的障碍。我们必须考虑设计能适应商务环境动态变化的信息系统。动态定价系统、比较购物就考虑了市场数据的动态发展和变化;但这样的系统仍需要按结构化方式具体表示市场数据。不论是外购还是自行开发,都要有效协调现有技术和新技术,跟上商务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发展。
迈肯锡的观点是:企业信息系统必须从支持事务处理、集成商务逻辑和工作流向支持员工通讯和在线学习的系统转移。这种柔性技术和系统才能支持实践社区(communitiesofpractice,cop),由组织雇员和外界专家组成的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网络。毫无疑问,建设虚拟的消费者社区是要优先考虑的,福特和通用汽车就是这样做的。
6.3高层管理角色的转变
管理学学者和经理们不再过多强调业务开展的惯例,因为命令-控制系统和惯例往往不能适应商务环境的剧烈变化。高层经理要从命令-控制的角色向“感觉和响应”转移。如果说知识在信念和承诺方面区别于信息的话,组织应重点强调员工对组织远景的承诺,而不是强求适应规则和所谓的“最佳实践”。
高层经理应把组织看作员工社区,这种社区能产生不同信息,还要让他们访问组织信息。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商务环境快速变化,高级经理的决策和底层实施是分开的。对信息存在多种不同理解可有多种方案响应业务环境的动态改变。
6.4组织知识过程的转变
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最佳实践有利于处理可预料的环境,在信息系统的早期阶段就要开发最佳实践。但商务环境的快速变化往往要求“做正确的事情,而不一定保证所做事情正确”。在重新评价关键假设的基础上,重点要强调更新现有知识、创造新知识并在商务中应用,而不是传统“旧经济”中在知识库中存储知识,需要知识的人从知识库取出后再加上重新理解的过程。
传统信息处理模型在给定一个问题后往往基于业务环境寻求解决方案。相反,在新环境中要从当前已有知识寻求解决方案,个人会从处理模型得出不同结论,但组织的远景规划确保了这些不同的理解向一个方向发展。
6.5组织资产的转移
彼德.德鲁克认为知识对个人、对经济都是最宝贵的资产,传统的经济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都没有消失,只是变得次要了,很多组织在重新评估其资产。现实中一些网络企业的实际有形资产有限,但获得了数倍于传统企业的价值。传统的计量方法不能有效度量知识资产的价值,网络公司和其它信息技术企业的成功来源于“回报增加”。传统生产因素受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呈现边际收益递减的倾向,相反信息资产和知识资产遵循不同的经济规律而表现出收益递增的倾向。这是因为知识“外化”的结果,随着用户网络成员的增加,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服务,也就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6.6组织设计的转变
传统经济遵循控制结构,新的商务环境要求组织保持适当“混乱”,就象凯利在《失去控制》一书中描述的缺乏固定结构和外部控制。这种组织只有少量规则、一些信息和大量的自由。在新的商务环境中,知识管理系统的设计者能进行“自我设计”,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并重新评估和审视方案的产生过程。这样通过鼓励实验、重新思考,这种过程促进了行动反思和新知识创造。通过这种方式质疑所有假设,不是遵循传统的最佳实践而是寻求更好、更适合动态环境的解决方案。
篇7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篇8
2.讲与练。高职院校课堂教学过程中,纯粹的讲解过程很是枯燥,学生往往难以掌握。这就要与练习相结合,通过举例或其他方式,降低理解难度。学生要多动脑、勤动手,动脑说的是怎么样将知识消化,动手则是强调如何提高应用能力。学生要想熟练掌握,提高反应能力,就必须多加练习。而且在练习过程中,会逐渐总结出规律,形成自己的方法,这样才算是把知识消化了。但很多教师在这方面都做得不到位,练习未能和讲课有效结合。
3.新与旧。人的记忆力并不长久,对于教过的理论内容,应该时常巩固复习,才不至于忘记。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只顾着讲新知识,把课程教完就算完成任务了。其实并非如此,高职院校教学是一个从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前后知识是有联系的。可以这么说,高职院校教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各部分都是相连的。由于对复习的忽略,常导致学习新知识时忘记旧知识的情况,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从整体把握。
4.理论与实践。课本中的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最终也要用于实践。当前教育的目的也是要学以致用,培养实用型人才。但有些教师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课堂就是在教室里剖析教材。其实不然,高职院校教学应在课堂的基础上,走出课堂,以实践为一个新课堂,与实际相结合传授知识,通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二、赏识教育概述赏识教育
简单的说就是要对学生的学习行为及学习结果进行确定,并对学生日常的行为进行强化,以保证学生自身兴趣、动机及心理体验等的增强,上述整个过程就称之为赏识教育。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中,不论任何人对于需求来说都分为很多层次,其中,需求中就有需要被人赏识的需求。现代对于学生的教育来说,赏识教学的应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进行赏识教育能够有效的满足学生自身渴望被认可的需求。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对于赏识教育的有效应用,能够有效的发现各个学生的优点,并及时的进行赞扬,这是保证学生自身学习兴趣、情感、价值观及道德情操都得到良性发展的基础。
三、高职学生管理中赏识教育的有效应用方法
1.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进行培养和提高。在进行赏识教学过程中,需要保证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够达到教学要求,要保证教师能够时刻保持清晰的头脑进行教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教师能够根据实际教学中各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真正的走到学生的内心中,进而发现学生的优点,并进行有效的挖掘。
2.要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性格,这就要求教师能够对每一个学生都进行深入的了解,要及时的注意到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内心活动特点,并根据各个学生不同的爱好、优缺点等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而进行不同社团活动的有效举行,这样才能够使每个学生都能够感觉到自己受到了赏识,进而为以后的学生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3.教师要在课余时间积极的与学生进行沟通。影响对高职学生管理的因素还与教学环境、心理活动有关。如果教师明显地偏袒某些学生,而对其他人不管不问,必然会引发学生不满,也就无心去学习了。所以,教师在课余实践需要重视和每一个学生的交流。要经常和学生沟通,帮他们解决生活上、情感上遇到的问题,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
篇9
(一)审计对管理舞弊防范的必要性一直以来,审计师被人们称作经济警察和经济卫士,自然地,在对管理舞弊的防范方面,审计届必须起到表率作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第四条规定[2],“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由此可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必须要对管理舞弊实施审计。
(二)审计对管理舞弊防范的有效性要想实现高质量的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加以关注。但是,由于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相关性是对审计质量的基本保证,所以审计取证环节也就成为了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环节。虽然管理舞弊的审计取证的模式在不断地进步,已由最早的账目基础阶段发展到制度基础阶段,再到现在的风险基础阶段,但现代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显然还不够完美,存在局限性。
三、加强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审计防范
(一)正确的高层管理理念
1.企业应追求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眼光要长远,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一味的以牺牲企业未来的资源为代价获取短暂的眼前的利益。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领导者或者说管理者应该是有远见的,他制定的发展策略应该是站在一定的战略高度之上的。一个真正意义上高素质的管理者,追求的不应该仅仅是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一定程度上来讲应该是行业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最大化。
2.正确的认识财务报表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只用一份正确客观反映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的财务报表才是有价值的,才是对公司日后发展策略的制定有指导意义的。每个管理者当然都希望自身的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指标是健康的甚至是优秀的,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任,筹集更多的资金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可是通过舞弊等手段,粉饰出的虚假财务报表,纵使能骗取一些投资者和债权人投入资金,帮助企业暂时性的渡过难关,这个漏洞就会想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3.理性对待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审计指出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为了给企业找的麻烦。审计出的问题恰恰是以前、现在或不远的将来会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管理者自身看待评价自己的管理成果,总是不能做到100%的客观公正,这是每一个自然人的本性也是不可能完全突破的局限性因素。而审计就如同照镜子,有机会通过第三者的角度看待自己的企业。企业应该珍惜利用每一次的审计结果,把审计当作是对自己的体检,及时的发现和治疗问题才可能帮助企业长久发展。管理者应该利用审计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自身还存在的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地对管理制度和业务实施规范进行科学恰当的调整,使得内部控制更加健全。
(二)利用审计师工作
篇10
原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KareAnderson在文中用实例演示了交叉营销的营销方式,并提供了交叉营销的基本原则。这些介绍为中国企业的行政总裁和营销经理人实施交叉营销提供了价值不菲的帮助和指导。
斑尼顿(Benetton)和摩托罗拉(Motorola)推出一名为“时尚饰品”的精美传呼机系列。他们的远景是将这一新款机演绎成一种时尚,让顾客根据穿着选择相配的传呼机佩带。摩托罗拉说服斑尼顿准许使用其企业名称作为新款机的名字,并为摩托罗拉生产新款机的部门提供“创意咨询”。
微软(Microsoft)和CoveyLeadershipCenter交叉营销Windows95操作系统的一个软件程序MicrosoftSchedule+与Covey的SevenHabits,将它们结合到MicrosoftOffice及MicrosoftExchange软件中。为了与Covey的“最中之最”和目标制订原则相统一,这个程序将支持日常的日程安排功能,包括输入编辑个人信息、制定及平衡生活目标等功能。
斑尼顿和摩托罗拉、微软与CoveyLeadershipCenter合作的例子说明,交叉营销不愧为省钱省时、颇有成效的营销方式。交叉营销是在瞄准同一市场,但没有构成直接竞争的企业间进行战略整合。交叉营销通过把时间,金钱、构想、活动或演示空间等资源整合,为任何企业,包括家庭式小企业、大企业或特许经营店提供一个低成本的渠道,去接触更多的潜在客户。
交叉营销方式确有不少优点。它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保持销售旺淡季现金流的平衡;激发人们更多购物的动机;费用相同或减少的情况下,能更频繁地接触更多潜在客户;培养与客户和社团间的信任。
两个企业建立交叉营销伙伴关系,能使各自的潜在客户量翻一番。三个合适的战略伙伴将能使各自的客户量增长4倍,而且都无需额外费用。
互利互惠
交叉营销不仅仅是营销工具,它更是一种大胆构想。它不是想方设法让人们购买你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寻找和你服务同类顾客的其他企业,建议双方能合作的方式,以更好地吸引现有和潜在的顾客,更好地开拓共同的市场。
一家加油站在其油泵上放了一个盒子,盒子正好处在人们的水平视线上,里面放着交叉营销伙伴的广告宣传单。他们也想通过发放优惠劵来吸引顾客。实践证明他们的合作大获成功。更多的企业加盟成为合作伙伴,他们能为顾客提供更多价值,从而降低了各自的成本,也提高了人们对企业的认知度。
合作伙伴的优惠券在其老客户中建立起忠诚度。这些优惠券可以出现在其竞争对手毫无踪影的地方。他们不用为广告位付款。这是互相交换得来的。
战略伙伴为你产品不同的特色美言美语,最能建立你产品的可信度。战略伙伴可以较低的成本接触到更多的潜在客户。借助他们早已发展的销售商这一强有力的方式,把潜在客户引荐给每家企业。充分利用合作伙伴的丰富创意、对其顾客的熟谙和正确的交叉营销方式,他们就比那些有着巨额广告预算的企业更胜一筹。
建立交叉营销的关键战略是寻找机会,和银行、加油站和零售店建立伙伴关系。它们都是众所公认的强力合作对象。它们是人们最常光顾的地方,至少每月一次。三者都在变,都在进入各自的领域。
无论它们怎么变革,这是三个最有价值、最值得争取的战略伙伴。这样你才有可能接触到你的大众化顾客。如前面所述的加油站就是例子。
基本规则
建立交叉营销的第一步应是充分了解客户。比如说,了解最有可能接受你按摩服务的顾客,他们如何决定使用你的服务,怎么安排他们的生活。一旦你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消费习惯,你就知道应该与哪一类商家建立交叉营销关系。比如说,通过了解,你就会发现许多老客户可能有些共同点,如年龄、性别、阅读爱好、喜欢的去处和穿着等。
下面这些问题将帮助你更详细地掌握你顾客的情况。有了这些资料,你就能寻找令你最受益的伙伴,建立最有价值的交叉营销关系。
你的顾客住哪里,在哪里做事?光顾你店前后,一般做什么或去什么地方?从事什么职业或行业?他们是怎么知道你的?会否光顾其他企业?为什么使用你的服务?为什么他们不选择你对手的服务?他们看什么地方刊物?最常抱怨或称赞什么?什么时候他们最有可能选择你的服务?光顾你的企业时,还会买什么、用什么,使你的服务更令人愉快、更方便、更富成本效益或带来其他益处?
既然你想以更少的精力和成本更频繁地接触更多潜在客户,提供丰富的信息或优惠,以吸引人们购买你服务,你就得寻找最能帮你忙的伙伴。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多考虑对方的信誉和他们服务的顾客群,而不是他们实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最好的交叉营销伙伴应具备下列特点:
服务于相同的顾客群,但不存在竞争;伙伴企业中有相识的经理,有利于共事;服务企业想争取的顾客;双方的商业淡旺季互为对补,一方淡季时,另一方恰好是旺季;一方的客户群至少同另一方现有的客户群一样大;拥有与对方不同的资源,包括高访问量的网站、邮件列表、专家技能、场地、不同的细分市场等;双方有可互相捆绑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相兼容的价值观念。
简单技巧
与潜在合作伙伴接近时,先说明自己想探索一种新办法,使他们以相同或更少的费用和时间接触到更多的顾客。然后自己可试着描述一种打算尝试的简单方式,要清楚阐明交叉营销的好处及责任。
篇11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
(一)裁决程序中
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1,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它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一旦发生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另一方面,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3款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仲裁协议;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申诉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应包括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规定的单独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主要是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例如,在申请人东方电力安装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一切因执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裁决。”被申请人认为对仲裁机关约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第16条,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2000年11月做出裁定认为,《仲裁法》第16条关于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仲裁机构的名称这种形式,还包含双方虽未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确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否则,许多在实践中可操作的仲裁条款将因其措辞不够规范而无效,影响当事人实现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国俄罗斯和中国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机构,但在本案合同签订的时候,即1995年3月和6月,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因此尽管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仲裁条约中没有明示,但通过申请人提起针对中方仲裁的行为已将仲裁机构特定化,从而符合仲裁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还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效力并无异议,但是对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异议的。申请人共荣火灾海上保险相互会社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岛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请人与三协会社于1996年6月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因货物有问题,申请人按照保险合同陪付给三协会社8,087,155日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申请人因此依据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仲裁协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被申请人和三协会社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是否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则转化为已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申请人能否享受原债权人所有权利,包括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债权转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因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改变。如果允许受让人在接受合同中其他权利的同时排除接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则导致被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原合同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因而改变了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也违背合同法关于权利转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转让合同其他权利的同时唯独将仲裁条款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因而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条款随着根据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转移的追索权而转移,仲裁条款不仅约束原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而且约束代为行使贸易合同中追索权的保险人和原贸易合同中相对于转让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约束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和销售合同的另一方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依据该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因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2,对可仲裁性的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体划分,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国的公共政策,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根据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各国在确定仲裁管辖范围时,已形成几项原则:(1)仲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2)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3)仲裁事项是民商事争议,一般表述为“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
关于可仲裁性问题,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两条分别以概括和列举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国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申请人新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请人称其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货款,但未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被申请人认为,是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伪造提单和品质证书,骗取货款,已以诈骗案向洛杉矶警方和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纠纷,不应提交仲裁处理。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所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之间是货物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所称的货物装船人、交单人并非本案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并且,美国警方和联邦调查局是对货物的装船人、交单人的诈骗行为进行侦讯,而不是对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其货物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因此,这不能成为否定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对他们之间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本案争议的管辖权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另外,《仲裁法》第77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将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排除在商事仲裁范围之外,不适用仲裁法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此类纠纷适用另外的非商事仲裁制度。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类纠纷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相比较具有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都不需要事先签订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仲裁。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而不像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不按行政区划,任选一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第三,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行的是先仲裁后审判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而不像一般的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3,对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机构仲裁,各国的仲裁机构可谓形形,机构林立。所有这些仲裁机构,出于种种原因,有的只受理国际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国际或涉外的国内案件,有的则受理全部的国内、国际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围限制在某一专门领域如专事海事、油脂与咖啡等农产品或工程等方面争议的仲裁,另一些机构则是综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争议均可提交其解决。仲裁机构在决定其对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时,必须要考虑到受案范围的问题,法院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在仲裁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本机构的受案范围则有所规定。如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限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职能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但根据仲裁协议,仲裁院也处理非国际性商业争议;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未规定受案范围,该中心不仅可受理国际上私人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也可以受理其他争议。
仲裁机构应当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围,即使该范围是仲裁机构自己划定的,对其仍有强制力。仲裁机构受理了权限以外的争议,对方当事人有可能认为该争议对该机构来说是不可仲裁的,该机构不具有管辖权。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第5条或有类似内容的法律,对这种裁决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中国曾经是实行双轨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国际性经贸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事处理海事争议,而其他三千多个国内仲裁机构主要受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纠纷。而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22号)打破了仲裁的双轨制。其第3条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这意味着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扩大为综合性的,涵盖民事、经贸、海商等纠纷,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在这种情况下,CIETAC也开始谋求成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在它的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案范围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可见,尽管对此褒贬不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双轨制已在事实上融合。
上述三点是法院或仲裁员确定仲裁管辖权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确定仲裁管辖权时,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有其它的一些实际因素需要考虑,比如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个重要依据。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二)裁决做出后
在裁决做出以后,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时,或者要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同样要考虑管辖权的问题。这一阶段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除了上述理由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仲裁庭没有恰当行使管辖权,出现了超裁或者漏裁的情况。仲裁庭超裁,意味着仲裁庭虽然有权仲裁某一纠纷,却以超越权限的方式对某些事项做出裁决。比如,仲裁庭就当事人未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虽提交仲裁但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外或仲裁范围之外的事项做出裁决,或者仲裁庭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授权及法定的权限做出裁决;仲裁庭漏裁意味着仲裁庭只是部分地解决了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还有部分仲裁请求没有获得解决。
无论是在国内仲裁法中,还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中,仲裁庭恰当行使管辖权,不得超裁或漏裁都被置于重要的位置。在法国,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可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不多的几条理由中,有一条即为“仲裁员未依照其任务进行裁决”。中国1994《仲裁法》第58条中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美国联邦仲裁法中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有一条就是“仲裁员超越权力或者没有充分运用权力”。德国、英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均有类似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中也规定,如果证明:“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未曾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公约还进一步规定,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由谁来裁判这一异议呢?这在提起仲裁申请阶段和裁决做出后的阶段都比较好判断,因为这两个阶段都属于司法阶段,当事人通常都是直接向法院提出有关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时,因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而拒绝参加仲裁,且直接向法院要求法院对异议做出决定;在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也可能以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之诉。在这两个阶段当然只能由法院来行使管辖权。但在裁决进行过程阶段就比较复杂了,是由仲裁庭本身、仲裁机构,还是由管辖法院来判断呢?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问题。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采取了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即由仲裁庭来决定自己对特定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在中国,情况就要特殊一些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两个层次,一是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各自权限的划分问题,二是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各自权限的划分问题。
(一)管辖权/管辖权,司法程序还是仲裁程序
中国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第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法院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27号)《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所反映的也是这种折衷的思路,但操作性更强一些。
这一司法解释的第三点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做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四点规定:
“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做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是要解决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可能出现的决定管辖权的管辖权冲突,以及两者就同一管辖权争议的决定的实质性冲突,弥补仲裁法规定之不足。但是,试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仲裁地在外国,且为临时仲裁,但案件被申请人是中国国内公司,该被申请人在国内法院要求确认有关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将如何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裁定书副本如何送达哪一个仲裁机构?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要是国内仲裁和机构仲裁。在纷繁复杂的经济贸易交往中,我们不能也不应只考虑到国内的机构仲裁而无视临时仲裁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仲裁业发达国家的国际仲裁。
(二)管辖权/管辖权: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庭
在机构仲裁中,出现管辖权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还是由仲裁庭来决定呢?尽管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出发点和利益是一致的,都是要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包括程序问题的争议。在机构仲裁中,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争议都最终是由仲裁员来处理,两者之间是同一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又有各自独立之处,比如,仲裁庭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审理实体问题时,仲裁机构无权干预,因而两者之间也有不完全同步的地方。所以,究竟应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来对仲裁管辖权争议做出决断,也是存在争论的。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仲裁庭有权调查对自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其原因是这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力。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5.3条规定,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权对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做出决定。”相比之下,中国规定由仲裁机构来决定对管辖权的异议,是比较特殊的。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CIETAC2000年规则第4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中国的这种独特做法遭到国内外法学界和仲裁界的广泛批评。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首先,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出管辖权决定,能够保持一个机构内所有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决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相同或类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断和结论;第二,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这时候,当然只能由仲裁委员会就这一问题根据表面证据做出决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够继续进行下去;第三,组庭之后,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对实体问题做出审理,仲裁委员会都是在仲裁庭实体审理的基础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以仲裁委的名义做出管辖权决定罢了。既不会出现仲裁委“难以或无法”做出决定,也不会出现仲裁委的决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况。
四、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由谁来提出?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否主动依职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动否定自己的管辖权?
实践中有过这样的案例。在“地球洋”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中,双方约定在上海提交仲裁,CIETAC上海分会向申诉人说明海事争议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申请人坚持在上海分会仲裁,被申请人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CIETAC还是以租船合同纠纷属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指令上海分会撤销该案。中国政府曾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受理海事纠纷的专门机构,虽然理论上经济贸易争议包括海事争议,但习惯上CIETAC不受理海事争议。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争议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庭或仲裁员行使管辖权不得违背仲裁地、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当事人无异议而可以改变,上海分会越权管辖所做出的裁决完全有可能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劳动,也出于维护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声誉考虑,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可以主动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止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后,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如果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管辖权的权利,有助于保证仲裁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时确定自己的管辖权,以免无谓地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概括来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前,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86条规定,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任何实体答辩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中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前所述,管辖权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缺乏完整性。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有所改进,其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分别异议类型规定不同的时限。以《示范法》为典型,其第16条规定,有关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后提出,但有关仲裁庭超越管辖权的抗辩,应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出现越权的事情后立即提出。
4,不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如国际商会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中就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异议的时限。
试观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不开庭的案件怎么办?仲裁法第39条后半段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对这种不开庭而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问题就不能适用仲裁法第20条来解决了。
对这一问题,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的解决办法是,要求当事人在第一次提出实体答辩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辩,甚至也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的,它是否有权在仲裁程序尚未结束之前任何一个时间点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已有的明文规定似乎不能阻止他这么做。
笔者认为,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解决,不应因为当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原因而得到重新考虑,更不应变更过去的决定。司法程序中,有很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是不允许上诉的,因为有的程序决定是针对程序步骤的时限的,一旦做出,必须立即生效,不可能延后生效,因为时间本身是永不停息前进的,而且允许上诉会使程序的总时间不可避免的延长,而且可能造成程序的混乱。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作为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来说,无论选择哪一种,其实体裁判不应该不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力不会受到影响。所以,即使少数管辖权决定是值得怀疑的,也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不停地找出新理由对管辖权决定提出挑战,要求反复作决定,其后果只能是程序权力被滥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外经济和时间方面的损失,不合理地增加解决争议的成本。
《仲裁法》第58条、63条、70条和71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也就是说,没有仲裁管辖权的,仲裁裁决将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这就意味着仲裁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主要是败诉方)还有机会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这在事实上是抵消了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当事人愿意,就能利用这种条款产生拖延实质争议解决的作用。英国法律谚语中由“延误的公正等于不公正”(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之说,这种做法似乎和各国民事程序法理论所强调的效率目标是相矛盾的。但是包括纽约公约在内,各国立法都赋予仲裁地法院和仲裁裁决执行地的法院审查仲裁管辖权纠纷的最终权力,无论其他机构或仲裁庭是否审查过这一问题,还得重新再审一次。这种审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重开,意味着当事人和有关机构的人力、精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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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著《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有关问题及透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商事仲裁文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
赵秀文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教学参考资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务》,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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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是通过储蓄、贷款、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渠道,对个人(家庭)的资金和负债资产的科学管理和运作,以提高财产的效能,实现个人(家庭)的人生目标的经济活动。银行理财则是指银行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以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订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的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增加迅速。客户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需求随之增加。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就全国而言,约有70%的居民希望得到理财顾问的指导和咨询。国际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几乎百分之百的人们在没有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咨询时,一生中损失的个人财产从20%到100%之间。目前200多家外资银行已经介入中国金融市场,各家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新兴股份制银行都正在不断开发和推出自己独具特色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过去6年的时间里,中国理财业务每年的市场增长率达到了18%.未来10年,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将以年30%的速度增长,大约40%的“私人客户”持有4种或更多的金融理财产品。据我国有关部门预测,2005年全国理财的市场规模就达到了2000亿元左右,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和创造利润的空间。理财业务将像银行存取款、汇款一样成为银行的一项标准服务项目。像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广发银行的“真情理财”、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等,正以各自的特色和超时空服务吸引着各个高端客户的眼球,丰富着银行理财市场。他们正在尽可能全面的、科学的、多元互补和动态跟进的理财服务,使客户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总之,这些银行正通过自己的理财智慧为客户进行着美好的人生财富规划。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现状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自1995年开始组建以来,目前已经达到了118家,虽然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仍存在着规模较小、人才不足、科技手段滞后、资本充足率低下、不良贷款多、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金融产品单一等一系列问题。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对金融理财业务还处于朦胧状态,银行理财产品几乎空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银监的要求下,为扩大中间业务收入仅仅做一些保险、基金、信托业务等初级理财产品。城市商行的理财观念有待灌输,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产品有待研发,理财渠道有待拓展,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总之,城市商业银行要想在开放的金融市场中找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做出自己准确的理财市场定位。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定位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小银行。在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自由化以后,绝大多数的城市商业银行将属于地地道道的小银行。“立足地方,服务市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市场定位的思维模式在未来的十年内不会有大的突破。这就决定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必须服务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即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现和挖掘潜在客户。通过市场细分,找准目标市场,进行目标营销,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一个人一个尺寸”。懂得谁最有可能成为我们的服务主顾,然后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与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总之,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理财定位。
四、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策略
(一)理财对象:为中小客户理财
首先,这是由城市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决定的。目前,全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118家,其中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多在500亿元以下,它们还都属小银行之列。从当前情况看,其经济实力,人才资源,科技支持,研发能力,理财工具等都不具备同工、建、中、交、农、招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渣打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不能为高端客户进行理财,是城市商业银行的硬伤。
其次,这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决定的。中小客户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群,中小客户需要理财。据有关资料显示,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地增长了26年。这种势头还在继续,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这些对人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都大幅度地增长。前25年,国民收入就提高了22倍以上(名义增长)。同时,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等改革也使人们不得不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确保自己日后生活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经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富裕起来的中产阶层及广大的城市居民为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以年均30%高速增长的理财需求,也要求城商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二)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应以理财业务和联合运用开发为主
从目前全球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看,品种极为丰富。各种理财产品相互组合,分散风险,依照客户理财目标,“可控风险,追求最大利润”是银行理财专家理财的基本原则。
从城市商业银行的现状看,理财队伍的理财艺术刚刚处于“萌芽阶段”或“幼稚园阶段”(夏保罗语)的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首要原则。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低风险,低收益产品。如目前部分城商行正在营销的产品:保险,债券、基金均属初级理财产品。
其次,逐步介入自己相对熟悉收益较大的产品。如股票、信托和房产投资业务。随着理财人员经验的丰富,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业务本身就是智慧(知识)、判断,经验和胆识(眼光)结合的结晶。准确的产品选择是理财客户取得稳定收益的保障,而收益的增长又是取得客户信任,增强客户忠诚度的基础。理财产品应及时推出。
再次,联合开发和创新新的理财产品。目前,从综合竞争力来看,城市商业银行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有精力和实力创造出高端的理财产品组合。据有关资料表明,发行100万张银行理财卡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而从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所处的地域环境看,绝大多数城市的人口在100万人左右。每个城市人均持有一张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是不现实的。因此,自行发卡不是明智选择。而同大中型银行联合推出理财产品,既能节约成本,又能提高效率,满足客户需求。联合开发有三个渠道:一是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联合。他们的理财卡已形成品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联合。如唐山、秦皇岛、张家口、廊坊等商行同石家庄商行共同运用石家庄商行的“如意卡”的小范围的联合,初步形成了合力,利于市场发行和竞争。三是在银监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协调下,共同研发“中国城市商行业理财卡”,实现互惠共赢。
(三)营销渠道:发散式营销为主要模式
发散式营销是指在银行现有客户的基础上,通过客户经理或理财专家的指导和努力,使现有客户带动潜在客户,从而达到客户倍数增长的营销模式。城市商业银行经过近10年的发展,都培育了众多的基本客户群。许多客户正是在城商行的业务支持下由小到大迅速发展,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收益。他们也以城市商业银行偏平化的管理模式,方便快捷的决策等灵活的机制,成了“赶不走的客户”,培育了相互的信任感和忠诚度,客户关系十分融洽。因此,在划分目标市场时必须首先熟悉市场所在的物理环境、情感环境、文化环境与智力环境。在此基础上,市场细分,选准目标客户。这样,理财的基础市场才会尽在掌握之中。如果营销方式得当,他们的上下游客户,乃至上下游客户的客户,就会从潜在的客户迅速转变为现时客户。
(四)理财目标: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原则
2007年1月份,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竞争将更加激烈。中资银行、外资银行间的相互参股和并购日益显现,实力强大银行的金融服务品种会越来越丰富,城市商业银行的边缘化地位更加严重。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就必须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有自己的目标客户,有自己的经营特色,有自己的强势产品,而理财成为了各家银行竞争的主要手段。但是,城市商业银行在理财方面是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虽然城市商业银行理财的终极目标是增加业务收入,提高盈利水平,但是近期目标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的基本原则。一是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在城商行的管理下照样能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是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城商行超值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城商行在中小客户中的市场占有份额;四是在优质的客户稳步增加或减少流失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城商行逐步走向精品小银行之路。
(五)理财关键:打造精英的理财团队
银行理财对城商行来说是一个既陌生又可怕的概念,可怕之处在于缺少理财的主体———人才。打造精英的理财团队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培训人才。中国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正呼唤着我国金融理财师的出现和发展。为了迅速培养合格的理财专家,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五批53项职业标准中,理财师正式被纳入了国家职业大典中。2004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通过了《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2006年,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又正式成立。这为我国理财师快速培训成长奠定了基础。城商行必须赶上这班车,加快理财人才的培养。
其次,长留人才。人才是现代社会组织的核心竞争力。“承认人的需求,满足之;尊重人的个性,容纳之;重视人的价值,实现之;开发人的潜能,利用之;鼓励人的创造,奖励之。”这是招商银行的人本理念,也是他们的致胜之本。花旗银行前总裁史蒂尔曼。洛克菲勒在1965年就指出:“如果我们把最近这几年里所做的事情全部放倒,然后再把它们重新拼在一起,那么就可以看到,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所倾注最多的精力,花了最多的时间,并且今后也将继续这样做的事情是———人的问题,对这一点应该是毫无疑问。在花旗银行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岗位安排和发展,总是排在第一位的。”比人才更重要的是能人,而在人才的使用上,花旗银行前亚洲区资产融资部总裁,现任美国国际教育基金会会长夏保罗说:建立激励制度最重要,花旗银行为此实行了“九方格图”绩效考核制度。“重用人才、重奖人才、尊重人才、长留人才”是花旗银行的选择人才观,与招商银行同工异曲。这也是现代银行的成功之道。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要使自己的团队成为精英团队,在金融市场中有优势兵力,强打猛攻,最大限度地提高理财市场占有率,培养人才,长留人才是致胜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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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模型随着效率评价方法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以随机前沿分析和数据包络分析为代表的“效率前沿方法”应运而生,并已成为目前效率评价的主流方法。与随机前沿分析相比,数据包络分析无需设定生产函数形式,从而避免了因函数设定错误而导致对效率的测量误差,备受国内外学者的青睐。然而在分析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关系时,由于数据包络分析只能采用两阶段法,其测量结果的无偏性遭到了学术界的质疑[29]。相比之下,由Battese和Coelli提出的“一步法”随机前沿模型不仅可以同时考虑多个环境因素对效率的影响,而且克服了数据包络分析两阶段法的固有缺陷,故在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借鉴Battese和Coelli[30]的方法构建以下随机前沿模型,以考察管理层股权激励与薪酬激励对企业研发效率的影响。2、研究变量早在1964年,OECD[34]在其的《为调查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所推荐的标准惯例》中即建议使用研发经费和研发人员来衡量研发投入,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35]。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一些学者认为,研发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知识生产过程,与当期研发经费投入相比,研发资本存量能更好的反映研发经费投入的实际情况。但由于目前学术界对存量指标计量方法及折旧率并无统一标准,在借鉴Wang[37]、Cullmann等[38]、Thomas等[32]和吴延兵[10]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选择当期研发支出总额和当期研发人员总数分别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R&D)和研发人员投入(Person)的衡量指标,并进行了对数化处理。根据现有研究成果[32,39],专利(包括专利申请数和专利授权数)和新产品(包括新产品产量、产值和销售收入)是两类运用最为广泛的研发产出指标。然而,中国上市公司并未披露相关的新产品信息,且未被授权的专利也是企业研发产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本文采用专利申请数作为研发产出的主要衡量指标。进一步,考虑到研发活动的长期性,研发投入与研发产出之间普遍存在时滞效应[40],参考章仁俊和王俊峰的研究,本文拟以下一期专利申请数衡量企业研发产出水平(Patent),并根据模型需要对其取对数值。如前所述,股权激励(Mshare)和薪酬激励(Mpay)是当前管理层激励的两个重要方式。而鉴于管理层激励效应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这种滞后效应在研发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在何枫和陈荣[42]及姜涛和王怀明[25]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和薪酬激励给予滞后一期处理。其中,股权激励采用上一期管理层持股比例表示;薪酬激励则以上一期管理层货币报酬总额表示,并转化为对数形式。最后,为准确估计管理层激励对企业研发效率的影响,本文以2007年为基期,使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管理层货币报酬等财务指标进行了消除价格变动影响的处理。同时,在已有研究的启示下[9,43,44],将企业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Con)、研发技术基础(VPatent)和企业年龄(Age)等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到研究模型之中,以避免其对本文实证结果的干扰。其中,企业规模以企业年末职工总数表示;股权集中度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研发技术基础以当年法定有效专利拥有总量表示;企业年龄则以企业实际成立时长表示。3、研究数据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研发相关数据主要从2007年开始陆续披露,且大量研发活动集中在工业企业,本文首先选取2009-2012年的工业上市公司为初步研究样本,并按以下方法对初步样本进行筛选:(1)剔除未披露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相关数据的公司样本;(2)剔除没有专利产出的公司样本;(3)剔除其他数据缺失的公司样本;(4)剔除ST、PT公司样本。最后得到327家工业上市公司共1308个有效观测样本。样本数据采集方法说明如下:(1)研发支出总额。主要通过手工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所得,首先统计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研发支出总额,其通常以“研发费用”、“研发支出”、“研究开发支出”或“研究与开发费用”等项目列示;其次,对于没有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研发支出的公司,选用其报表附注说明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下披露的研发支出,如“研发费”、“技术开发费”或“科研费”等;再次,对于未在以上两处披露研发经费的公司,选用其报表附注说明中“管理费用”明细项目下披露的研发支出;(2)研发人员总数。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员工情况”中的“技术人员”或“研发及相关人员”予以认定;(3)公司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和法定有效专利拥有总量。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中查询获得。其他数据均来自聚源数据库。
三、实证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从表1对样本公司各主要变量分年度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中国工业上市公司研发专利产出的增长速度不够理想,2009-2012年各年平均专利产出保持在约58项的水平,其中,2010年平均专利产出达到样本期的最大值,随后在2011年锐减至49项,到2012年其产出水平才略有回升;另一方面,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和平均研发人员投入却呈逐年递增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9.69%和14.46%。综合以上研发产出和研发投入两方面的数据,可以初步推断,中国工业上市公司的研发效率并不乐观,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前文所指出的仅仅以研发投入或者研发产出来衡量企业研发水平或能力的片面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激励的表现又如何呢?由表1可知,样本公司各年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基本维持在11.4%的平均水平,且存在略微下降的趋势;相比之下,管理层的平均货币薪酬总额却连年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1.43%,这意味着薪酬激励仍是当前中国工业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的最主要方式,而股权激励在管理层激励当中扮演着次要角色。据此我们认为:在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工业上市公司研发产出的下降可能是由“重薪酬,轻股权”的激励机制所致。当然,这一观点还有待于以下模型估计结果的验证。2、随机前沿模型估计结果分析表2是本文构建的旨在检验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关系的随机前沿模型估计结果。其中,模型(1)和模型(2)的γ值分别为0.826和0.655,且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本文构建的随机前沿模型误差项存在明显的复合结构(vit-uit)。此外,两模型中的LR统计检验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从而确保了模型整体估计的有效性。因此,本文构建的随机前沿模型能较好地反映和解释中国工业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与研发效率之间的关系。根据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知,管理层股权激励一次项(Mshare)的估计系数为负,二次项(Mshare2)的估计系数为正,且二者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同时,根据股权激励一次项及二次项的系数可知,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达到32.72%的临界点时,企业研发效率达到最优水平,假设1由此得到验证。模型(2)的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Mpay)的估计系数为0.241,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管理层薪酬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假设2亦得到验证。3、稳健性检验为了检验上述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检验(见表3)。一是替换控制变量,即以企业的年末资产总额替代年末职工总数作为企业规模的衡量指标,以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替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二是调整模型结构,即以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模型替代原式(1)中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避免因模型结构选择所带来的检验误差。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与先前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本文的实证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四、研究的进一步拓展
尽管上述实证结果已证实管理层激励对企业研发效率确实存在重要的影响,但我们仍无法确定在不同环境下此类影响的具体表现。因此,有必要从更深层次考察管理层薪酬契约在企业研发实践中发挥激励效应的基本前提和制约因素。虽然目前鲜有学者直接研究对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关系的影响因素,但根据相关研究成果也可为本文提供一定的研究线索:(1)转型经济体的国有企业有承担扩大就业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多重任务[45],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才能和努力与经营绩效之间可能并不是单纯的线性关系,李春涛等[9]即指出国有产权会降低管理层激励对创新的促进作用,而吴延兵[10]亦发现当前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可能并不适于企业创新;(2)企业所处的行业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研发战略选择及其执行效率,相对非高技术行业内的企业而言,高技术行业企业对研发更为重视,在此类企业中相关薪酬契约可能对企业研发更具激励效应[46];(3)考虑到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制度差异,一些学者研究了市场化改革与企业研发的关系,且一般认为市场化改革可有效增进企业研发投入[47,48],提高资源配置效率[49]。基于以上文献分析,本文拟在研究模型中加入所有制性质(Own)、行业特征(Ind)及市场化程度(Mar)的分组虚拟变量及其与管理层激励的交互项,分别检验企业所有制性质、所在行业特征及区域市场化程度对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关系的作用机制。具体估计结果见表4。(1)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影响由模型(7)的估计结果可知,所有制性质与股权激励及其二次项的交互项(Mshare*Own和(Mshare)2*Own)的估计系数并不显著,说明股权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的关系并未受到所有制性质的影响。另一方面,模型(8)的估计结果显示,所有制性质与薪酬激励的交互项(Ln(Mpay)*Own)的估计系数为0.114,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相比于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薪酬激励对企业研发效率的负面影响更强。我们认为,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主要由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投资机构任命,其目标利益结构复杂,他们除了追求经济利益外,还有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加之国有控股企业存在一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薪酬激励对研发效率的负面效应既包括研发投资不足引起的效率低下,也包括过度研发投资造成的效率损失。(2)所在行业特征的影响模型(9)给出了行业特征对管理层持股在企业研发中激励效应的估计结果。具体而言,行业特征与股权激励及其二次项的交互项(Mshare*Ind和(Mshare)2*Ind)的估计系数分别为2.661和-3.545,且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在两类行业中股权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都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但它们的临界点和曲线形状却有所不同:就临界点而言,在高技术行业,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达到27.66%时,企业研发效率最高;而在非高技术行业,临界点即管理层最佳持股比例为35.89%,比高技术行业的临界点高8.23%;从曲线形状来看,高技术行业的倒U型曲线更为平坦,非高技术行业的倒U型曲线则更为陡峭,这意味着,与非高技术行业企业相比,高技术行业企业的研发效率对股权激励水平变动的敏感性更低。对于上述实证结果,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相比于高技术行业企业,研发对非高技术行业企业而言并不是其创造核心价值的唯一手段,管理层对企业研发有较强的排斥心理,为增强管理层的研发战略意识,克服研发投入不足倾向,必须给予其更大的股权激励力度,才能使企业研发效率达到最优水平;与此相对,高技术行业企业对研发的依赖性较强,其管理层所表现出的研发意识及积极性更高,在一定范围内,不同股权激励力度下所表现出的企业研发效率差异相对较小。另外,从模型(10)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行业特征与薪酬激励的交互项(Ln(Mpay)*Ind)系数为0.118,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高技术行业企业管理层薪酬激励对研发效率产生的负面效应更大。究其根本,我们认为:高技术行业企业研发活动的技术含量较高,管理层承担风险较大,而薪酬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层的风险规避意识,从而不难理解,相对非高技术行业企业而言,同等薪酬激励力度对高技术行业企业研发效率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3)区域市场化程度的影响根据模型(11)的估计结果,我们发现市场化程度与股权激励及其二次项的交互项(Mshare*Mar和(Mshare)2*Mar)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说明股权激励与企业研发效率的关系在不同市场化程度下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模型(12)的估计结果却告诉我们市场化程度与薪酬激励的交互项(Ln(Mpay)*Mar)系数显著为正(0.168,p<0.05),说明高市场化程度下的薪酬激励对企业研发效率的负面影响较低市场化程度更高。本文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其市场竞争越为激烈,为创造核心价值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区域内企业需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及人力进行研发创新,然而限于研发的固有特性,其对企业的短期绩效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且这种影响会随着研发投入规模的提高而持续扩大,因此,与处于低市场化程度区域的企业相比,位于高市场化程度区域的企业管理层的货币薪酬会受到研发活动的更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