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经济法理论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一、全球变革——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和话语转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经济制度实践出现了重大的制度转型。英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拉美严重的债务危机、东亚“四小龙”经济的起飞、苏联解体和巨变,促成了自由市场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复兴,各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越来越强调市场化和自由化,全球经济越来越结成了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统一网络体系。这种全球大转型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表现为各国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正经历着自由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大变革,在国际层面,WTO、IMF和世界银行这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经济领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变革也带动着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教育、卫生、人权等等其他领域的全球化,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即生态系统的失衡,以及这种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复杂化导致发展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全球经济及其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越来越走向复杂、多样,同时也孕育了变革的契机和因素。
语境变迁促动了国际经济法学术话语的转型。全球化既促成了传统的一般人文社会学科开始越来越自觉的把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自己的理论视域,也促使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思考人类社会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理论和学术的理论资源。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学术终于开始逐渐走出传统的,初级的议题和论争,例如,国际经济法是否存在?国际经济法是否有效?国际经济法如何定义?等等。如今,国际经济法学术已经开始超越了这种初期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门类定位和定义之争,广泛深入
到国际经济法的更加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和更加专门性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国际经济法学术也越来越具有法理自觉和理论意识,甚至越来越回归到一般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开始努力尝试走出传统上没有理论和不成体系的状况。这种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话语转型可以概括为“从概念之争到理论之争”。
二、法理思考——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多元和复杂进路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几年来,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研究热潮和学术争鸣现象。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夸尔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之中首先意识到并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及其多元进路。夸尔希指出,“可以从多种多样的角度来洞察国际经济秩序: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学的(例如分配正义),目标导向的(例如比较优势模型),国家中心论的,个人的(例如人权),机构的,南/北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女性主义的,文化的,或者历史的。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国际经济秩序不可能仅仅从一个单一视角来理解,同样清楚的是,它需要从每个单独视角来更好的理解。”[①]随后,夸尔希教授推动了2001年5月4日曼彻斯特大学国际经济法多元视角的研讨会,并主编了《国际经济法诸视角》的研讨会文集,旨在荟萃国际经济法诸多视角各自的优点和旨趣,这些视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综合视角、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国际机构冲突与协调视角、民族国家及其国民身份的视角、争端解决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人权视角、女性主义视角、新葛兰西政治经济学视角、弗兰克国际法正义论视角、伊斯兰文明视角、可持续发展视角、经济分析视角、历史分析视角等等,被划分为9大类16种视角。[②]不过,正如夸尔希所指出的,这些视角并没有穷尽国际经济法的所有视角,它们只是提供了一种观察国际经济法的模糊的大纲,而且,即使这些视角本身也并没有深入展开而仅仅是考察的起点。[③]除了以上这些视角之外,国际经济法的法理视角还广泛包括民主视角、视角、科学视角、视角、非政府组织视角、规制竞争视角、机制冲突视角、公共健康视角、经济制裁视角、域外管辖视角、国际伦理视角以及其他各种不断涌现的理论视角,等等。
在各种视角之中,Thompson阐释了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认为所谓全球化和国家自治空间的消失是夸大其辞的,国际体系的治理机制不应该被塑造成一个单一的全球治理机构,也不应该像全球激进抗议者所主张的那样被激进的加以彻底摧毁,欧美日三边治理机制的作用也不必被过分夸大,民族国家、国家治理及其适当的国际协调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机制,同时,也可以考虑各种可能的区域一体化治理机制甚至可以考虑适当的各种私人市场治理机制和公民社会治理机制。Kwakwa指出,国际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展出现了职能、权限和管辖的冲突与重叠的现象和问题,认为需要保持既有国际组织的多样性,发挥不同国际组织各自的专业化和分工的比较优势,加强不同国际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加强不同国际组织的程序和过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创建世界经济安全理事会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总体战略协调。Carty强调“国民”(TheNational)应该是国际经济法的元概念,他认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意识形态基础在于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拜物教,政治与市场的简单二元划分及其隐含的政府消极不干预的意识形态在现实实践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在认识论上则存在着巨大的困境,“国民”概念提供了一种相对更好(尽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费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无法在北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之内实施,只能在国家或区域机构的层面实施,然后,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民”概念而在国际经济法的全球联邦框架之中适当界定“国际”的概念地位,进而,达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认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了当代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战略来质疑目前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诉诸国家豁免原则和国家行为学说,在涉及环境、腐败、文化保护和世界遗产保护等全球公益问题的情况下,要考虑地方共同体乃至国际共同体的政策和价值,最好由国际法院来解决这样的案件,贸易和投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只能用来解决比较单纯的贸易和投资争端。Page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之中可以结成新型的灵活利益联盟,多边贸易谈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应该作出调整,以便更多的更灵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Pomfret考察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几次浪潮,分析了区域一体化对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认为目前的第三次区域一体化浪潮本身对多边贸易体制没有大的负面冲击,却又一定的积极效果,而且,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仍然是处于领先地位的。Addo认为,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严和福利,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应该遵守它们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同样影响到人权,争端解决机制如果限制利害相关的国家提讼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必须把人权与国际经济法相互结合起来,必须认识到,所有国际法的基础都在于人,国际经济法必须兼容人权价值,必须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与Beveridge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具有性别属性,在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之中,妇女的地位、价值、利益和声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须反思国际经济法的机构、规则和过程中的这些问题。Wilkinson将葛兰西的理论和概念分析工具运用到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法领域,指出,国际经济法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跨国统治精英和全球资本主义借以行使霸权的媒介,为此,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之中,应该在新的霸权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寻求各种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阐释了伊斯兰宗教法律传统对于当代法律文明和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指出了当代伊斯兰国家面临的追求政治独立和经济繁荣的挑战以及走向伊斯兰国家区域一体化的前景。Subedi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环境法、人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历史与实践,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整合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法,有助于实现更高的国际共同体目标。Cass把规范经济学的效率分析、实证经济学的效果分析、博弈论合公共选择理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各种经济分析工具有助于我们丰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解释乃至预测。Botchway从历史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和发展,认为历史分析有助于我们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把握。Cryer运用弗兰克的国际法正义论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合法性和正义话语问题,尤其强调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最小”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运用。[④]
三、管中窥豹——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选择与学术采撷
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法理视角之中,我们选取三种基本视角加以概括介绍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逊实用主义政策视角、宪法理论与制度分析
杰克逊教授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视角和理论风格都颇为独特,可以说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宪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视角。
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特别强调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导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逊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界定体现出了典型的实用主义风格。杰克逊一方面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非常广阔的领域,既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规制法”,还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同时又强调避免把许多不同的主题堆在一起的“大杂烩”(smorgasbord)方式。杰克逊屏弃了传统的概念主义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实用主义的跨国法方法。其次,杰克逊对GATT/WTO研究在总体风格和具体内容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和政策导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逊教授的研究风格超越了传统上简单的公法与私法、经济与法律、法律与政治、外交与贸易、国际与国内的区分,尽管仍然可以看出经济更胜于法律、法律更胜于政治、私法更胜于公法、国际更胜于国内,但比之于传统上国际公法学者而言,杰克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更加自如,能够信手拈来的把各种理论、材料和历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逊没有抽象的探讨国际法的存在、性质和效力问题以及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的哲理问题,而是把国际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贸易促进人类福利的好处以及国际法能够促进自由贸易直接作为一种事实、一种历史和一种背景。杰克逊强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导向”,强调自由贸易和人类福利的世界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导建立一种严格的、明确的、肯定的、刚性的国际公法秩序和机制,他对各种宏大的理论和计划一般都持有一种实用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怀疑。杰克逊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一种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协调、界面、调适的机制和过程来说服各国决策者支持自由贸易及其法律规则。这是一种管理相互依赖的政策过程和治理技术。第三,关于GATT/WTO法,杰克逊不仅强调一般的规则导向和各种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更强调GATT/WTO乃至一般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体制(system)即宪法问题。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宪法视角既体现了一般的精神,即强调规则导向而非权力导向,强调通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SIFT”过滤功能来筛选出各国的合法的国内政策目标,削减跨国自由的国内障碍特别是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和寻租活动对自由贸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却并不赞成过于理想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他认为GATT/WTO法的“自动执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为这会违背国内民主代议制,会限制政府的灵活选择乃至轻微违反国际协定的空间,各国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直接适用的制度安排。第五,关于问题。杰克逊的理论也明显体现出了实用主义政策导向的风格。杰克逊也否弃传统绝对主义的神话和鬼迷心窍的观念,甚至也赞成废弃这个词汇,不过,他还是认为可以保留这个词汇而重新理解其含义,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就特定事务的治理权力究竟应该配置在国家还是国际、民间还是政府这样一个权力资源的配置及其决策问题,在这里,就成为一种事务性的和技术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过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义理想视角、理论和人权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国人,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他开创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彼德斯曼结合国际经济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指出,个人是知识和价值的最终源泉,只有通过个人在国内市场以及跨国市场上自由行使财产权利,才能够实现国际范围的有效的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最终促进各国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世界经济的长久繁荣,这就需要各国国内的民主法律规则。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层面,各国历来都深受形形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和政策的影响,进而在对外(经济)事务领域公共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国家全权主义问题,结果,往往都是维护国内特定产业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损害了国民总体财富和利益。
为此,需要借助于国际法律规则机制予以帮助解决国内层面自由贸易和体制的失灵和失效问题。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约束各国政府在经济事务尤其是对外经济事务领域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之不被任意滥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认为,WTO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展、法律规则的不断明确、监督机制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强化,表明国际经济法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跨国私人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能够有效约束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权力滥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时指出,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来约束各国公共权力滥用和保障跨国经济自由客观上存在许多局限,为此,需要把直接约束政府权力行为而间接保护私人权利利益的自由国际经济规则有效地转化为国内法上针对政府权力的私人权利,并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机制直接予以保护。这样,就可以把个人的跨国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提升到一项基本人权的地位,可以通过国际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抵制国内法层面上固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问题,减少国家间谈判和交易层面上的公共权力滥用现象,克服国际谈判过程之中的权力、利益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生产商利益偏向的问题。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与复合相互依赖语境中,国际组织的数量扩展和职能扩张在民主的授权、权力和责任链条上拉得过长,确实引起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危机问题。为此,
国际组织本身必须同样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则。同时,这种危机也表现为经济领域与社会、文化、环境、健康等等其他领域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各国国内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设立一个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过程,需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需要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决策和行为之中遵守或尊重国际人权义务,尤其是需要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之中比较灵活的解释国际经济条约,从而,真正实现财产权利、经济自由——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尤其是有效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争端解决过程及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最终仍然要立足于国内的民主机制。
彼德斯曼运用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秩序自由主义的构成原则与调节原则、民主与经济学乃至国际、政府规制与公共选择理论等等这些古典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理论进路及其当展,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述了从国内民主秩序到国际自发经济秩序,从对外事务失灵到需要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从各国分散实施失灵到国际组织实施机制,从国际法律机制的困境到国内秩序的回归的国际经济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尔希的综合折衷视角、全球视野和复杂进路
夸尔希是著名的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他特别具有国际经济法的学术自觉和理论意识,提出了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独特的多元综合折衷视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这种方法或者视角能激活现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可以指称某种追求的理念、观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无论如何理解,“视角”必须具有规范品格和分析意义。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纷繁复杂、图景极其广阔且论述多种多样的法律领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种全球的、开放的、复杂的、折衷的过程和进路来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而不适合追求一种单一的、独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视角。这是因为,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各种视角与其说是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的照明灯(illuminators),还不如说是经常成为教条主义的蒙眼罩(blinkers)。
夸尔希认为,利益驱动了不同的视角。为了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法理视角,必须思考国际经济关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载主体。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分别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们分别具有各种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产利益、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健康,等等。为此,需要寻找各种方法、途径、进路来识别、认定和澄清各种利益。这可能包括从各国国内的善治和民主过程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过程来分析和思考。这样,不同的利益及其识别过程就提供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法理视角。法律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宪法框架的确立、促成立法的变化和提供行动守则以及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冲突。在国际经济法的不同领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经济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异,由于国际经济法之中公正话语的差异,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种不同视角,通过采取一种综合折衷的灵活视角,可以包容和审视各种法律视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和从事国际经济事务。例如,有的强调国家管辖权,有的强调跨国私人经济人权,有的强调实证主义法学,有的强调自然法,有的将国际经济法仅仅理解为一套规则,有的则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一种过程。有的强调国际经济法就是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有的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几乎无所不包,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但有的则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论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冲突的两个领域。这些都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正话语(fairnessdiscourse)也体现出法律视角的差异。这里的正义既包括实体维度即分配正义,也包括程序维度即正当程序,这意味着,国际经济领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响的配置标准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实施和执行这种配置标准的形式过程也必须是公正的。正义话语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种共同体感,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家、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都是我们这个共同追求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参加者。正义话语也要求区分集中总和意义上国家间公正,也要考察分散个体意义上的国家内部以及代语境之中个人之间的公正。国际经济法公正话语的核心在于遵循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当处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个其他国家都得到适当的或者不只是适当的利益和好处之时,不平等才可以说是正当的。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夸尔希认为,国际法院具有一种独特的、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宪法性的地位。这种地位既保障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即不同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与其说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不如说是体现了一种从事(engaging)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本质上是开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为,这种多元综合视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从事国际经济法而非集中于国际经济法的实体内容应该是什么,这保证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话语不走向某种极端的主张。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首先有助于识别和澄清国际经济法各种可能的视角渊源,包括各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利益以及表达这种利益的各种人格者;它提供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种可能方向和各种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国际经济法的各种利益驱动,同时也分析了各种理论和哲学基础;它提供了一种能够最大程度上包容和汇合各种国内和国际经济“意识”(consciousness)的必要过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从各种视角来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思路。总之,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作为一种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方法论,在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必须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实体内容层面,则必须是一种既能够反映人类状况,又能够以一种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来实施的包容性的进路。
四、中国学术——国际经济法学术的中国视角和中国问题
中国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国际商法之间的边界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之争问题。[⑦]这既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处有关,与国外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题、内容和范围的争论有关,也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之中所需解决的各种不同但紧密相连的法律问题有关。此外,这还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自身的两个重要因素密不可分。这里首先涉及到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乃至国际商法学相互之间的学术论争和资源配置有关。[⑧]同时,中国之所以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存在长期论争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识,也与中国法学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理论法学、法理学)受到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有关,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及其标准是从苏联学界学习过来的,法律部门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国学界(以及苏联学界)对于法律部门的论争本身却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逻辑要求。这与其他西方学界形成了明显的对比,西方学界探讨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但却并不争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独占调整对象的问题。[⑨]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目前需要深化,进而超越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和概念之争,走向多元视角和理论之争。晚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秩序变迁及其对于国际经济法学术的影响,开始自觉关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和理论发展,[⑩]开始调动各种理论资源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11]进而拓展国际经济法问题视域,加强国际经济法学术交流[12]。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大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术多元视角的语境之中,中国学界应该加强译介和研究当代西方国际经济法学术热点和学术前沿,发现和思考国际经济法的中国问题,开启当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成长和学术繁荣之路,进而,为中国也为世界作出既具中国问题意识又有全球视野的学术贡献。
可以预期,随着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的不断成熟,国际经济法的观察视角必然越来越多,而且,每一种观察视角也必将走向纵深和拓展。
--------------------------------------------------------------------------------
[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这些视角的综述均依据夸尔希编著的论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关于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关于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彦志:《国际经济法的进路》,《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⑦]其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性质、范围及其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比较集中的讨论至少有3次,参见王铁崖、陈体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页;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页;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页。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国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经开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方式和解决方法,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徐崇利:《走出误区的“第三条道路”:“跨国经济法”范式》,《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⑧]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2005年7月6日)过程也体现出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位以及对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学术认知视角的矛盾和学术治理体制的问题。
[⑨]这种强调或者争论法律部门的独特对象和独立地位的现象不独存在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存在于中国其他所有部门法学界,不过,在中国国际法学界这种争论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决,这种现象似乎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苏联传统和中国特色。
篇2
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标志,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已有百年历史,相应经济法理论研究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也有80多年的进程。特别是德国和日本,其经济立法之丰富,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之兴盛,实为西方他国难能所及。许多学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理论为德国和日本从后进国成为先进国,从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见解在进入90年代后已甚少见①,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显然也不如80年代红火。这是为什么?我们知道,现在日本经济出现了大问题,从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德国经济并没有出现这样的经济结构问题。这与两个国家不同经济法认识是否有关系?
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进一步深入发展。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向何处发展,是经济法理论界必须直面的课题。他山之玉,可以攻,现我们将外国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经济法理论演进作一简单介绍,也许有助于我国经济法理论之研究,特别是有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经济法理论之演进
学界公认,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但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并发展却在德国,日本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经济法理论。根据德、日经济法理论和学说产生、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现代经济法产生初期至二战结束前的经济法理论学说(1890—1945)、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90年代以来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
2.1.现代经济法产生后至二战期间现代经济法理论学说
德国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经济法”一词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一战结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学建立的“大经济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为“经济法研究所”。他经年开设经济法课程,编著经济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写学术著作②。日本学者孙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劳动法总论》中专门有《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文,对德国经济法研究作了介绍,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此开始③。这个时期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④:
(1)德国
A.世界观说:这是Hedemann的学说,他认为,以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之法为经济法。他自称此说为世界观说。正如18世纪中以“自然”为该时代的基调一样,在现代则以“经济性”作为时代的基调,而以此经济性为特征的法为经济法。这种学说较为抽象,它强调现代经济法是具有现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谓现代法是以经济性为基调的。作为最早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学者之一,Hedemann以极为抽象但十分准确的“经济性”紧紧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精神。
B.集成说:该学说的代表是Nussbaum,他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因而,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法律,如财政法,以及只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则应排除于经济法之外。这一学说其实是把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后出现的新法律现象,用“经济法”的综合概念来对待的。但它也正确地认识到了现代经济法中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性,试图将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加以组合。
C.组织经济说:这是Goldschmidt所倡导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而所谓“组织经济”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这种学说影响甚大。显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真谛-由国家通过法律来组织社会经济。而且更重要的是,他还主张把社会学方法和经济政策的观点加以结合起来把握经济法,这种认识将对经济法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
D.企业法说:这是Kaskel的学说。他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但关于经济企业者的法并不全是经济法,只有规制“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才是经济法的对象,所以,劳动法和商法不是经济法。他的这一见解,由Haussmann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者认为,正如商业活动领域限定传统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样,今日的经济活动力的重点不仅限于商业,而且也表现在生产、加工、银行和金融等各个方面,这种企业活动的法律,要求与商业企业活动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资格。企业法说强调了国家对社会经济基本主体的企业活动的规制,这是符合社会经济现状的,特别是符合现代经济中企业发展现状,因而看到了国家与企业的现代经济关系。
E.方法论说:该学说是以社会学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的,如Rumpf认为,以对法律领域中经济的客观实际部分所作的法学上的全面探讨,理解为经济法的研究,企图从这一论点出发,来建立综合民法和商法的经济法的基础,并使这样的私人经济法与公共甚至国家经济法既对立,又在整个法学体系中使二者处于统一综合的地位。Geiler也认为,经济法无非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方法论说尽管只是从法学方法上来看待新兴的经济法的,但这种学说无疑以一种高屋建瓴之势剖析了新兴之经济法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实现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达到社会利益之协调的。它使得人们能够首先从社会之意义上把握经济法,而非部门意义中寻求经济法之要义。
F.机能说:该学说是基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认识。如F·Bohm主张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必须考虑到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Heamerle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国家有计划地对经济加以组织和管理之法,并认为经济活动因受国家决策方针的拘束,而逐渐失去自主性。机能说强调了国家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的统制功能,看到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以国家之强力进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价值,虽然它过于注重了经济法中国家的力量,但也无疑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特有的经济统制作用。
G.协调公私法冲突说:这是Klaussing提出的学说。他指出,经济法是涉及受企业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影响的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规范总和。这些企业早在19世纪就受商法调整了,现在理论家则试图确定一种新的经济规范来撞击旧的规范。这两种体系正在你争我夺,但至今不仅没有人承认新的规范体系占有统治地位,而且新旧两者的结合也没有出现。因此经济法的任务在于试图找到自治规则和国家调控规则这两者冲突的协调和结合。这种学说基于公私法理论而认为经济法试图调和二者围绕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冲突,其实质是认识到了经济法与传统私法的紧密联系,因而如何通过二者的协调达到企业经营在公与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学者将德国经济法理论引进日本以后到二战结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国的学说和认识,自己的独特看法基本上还没有⑤。
2.2.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
二战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国经济立法大发展和成熟的时期。所谓大发展是指这个时期各个国家的经济立法特别是德、日、法等在经济调控和微观规制上全面展开,并因此带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相继仿效;所谓成熟是指这个时期的经济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简单地越多越好,即由量变转为质变。相应地,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国
A.冲突法说⑥:ErnstRudolfHuber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主体,即企业家与劳工,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与受拘束之间的冲突的特别法。其特征为个人自由与团体或国家对其所为拘束间的冲突。他将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分为:①经济私法,其内容涉及企业法及私法自治原则;②经济行政法,内容涉及国家机关对私经济秩序的管理、干预和引导,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③经济刑法,关系对违反经济法的刑事惩罚;④经济基本体制法,关系对经济秩序与经济体系(市场经济、管理与引导之经济、国家直接支配之经济或混合体系等),所作的基本决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冲突法,它以国家行政措施之干预,追求公共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协和为目标。他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及劳工法的区别,但认为同宪法及行政法有密切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四部分:①经济基本体制形态,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及国家经济活动;②国家经济机关的组织,各种职业公会和私法上的经济团体;③卡特尔法;④经济引导与经济监督。
这种学说是对二战结束前协调公私法冲突说的发展,其发展表现在它们认为经济法协调公私冲突已不限于企业,还包括劳工。而且更重要的,他们开始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区分开来,认识到了经济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紧密联系,因而比较好地处理了经济法与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相衔接的问题。
B.机能说:Nipperdey认为,经济法系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挥其适当机能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体系安排应顾及传统的法学分类,因此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私法,规定私人企业的组织形态、私人企业财产法、企业与企业及其顾客之间的关系;③经济行政法,规定国家监督、保护、引导、管理和影响经济的法律措施,以及国家自为经济活动的公营事业;④经济刑法;⑤经济诉讼法,规定对有关经济法上争端的诉讼问题;⑥国际经济法。这种学说是一种综合经济法说,但其强调了通过公私法的协同和整体性,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该学说把握住了现代经济法的“经济性”精神。
C.经济总体关系说:WelterSchmidt-Rimpler认为,经济法的任务在于探求总体经济的运行,在怎样的范围内经由自治自决还是公权决定,能达成一正确合理的秩序,以实现法追求正义的价值。所以,凡对经济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自治自决或公权决定的规定,皆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规范应涉及总体经济的运行,不能仅是个人经济关系的规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区别。他认为经济形成的形态分为竞争秩序与国家引导管理两种。因此经济法的内容有:①竞争秩序的法规;②国家引导与管理的法规,包括经济机构组织与措施方法的规定。其中引导与管理措施又可分为对企业等的直接管理和通过关税与捐税、公开市场操作等由其它国家机关调节市场供需、金融货币经济辅助等措施间接引导和影响经济活动。经济总体关系说一方面准确认识到了经济法的任务,即如何解决私法自治和公权规制以形成合理经济秩序;一方面则为经济法的内容作了合理界定。该学说可谓在现代经济法的精神和实体上都十分成熟。
D.经济协调法说:这是WalterRSchluep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协调法。它将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自由竞争、国家统筹管理的计划经济或两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规范化。他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基本体制法和协调法,并认为经济基本体制法是制定经济协调体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中规定有使一定协调模式制度化的任务,经济法应使此任务得以具体实现。此外还有一些在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协调模式。
该经济协调法说紧紧抓住了经济法是“政治所决定的经济协调模式的法律规范化”这一关键点。这一看法是以前观点所没有的,以前的观点虽然都看到了经济法的国家对经济促进、协调、组织等作用,但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经济法从整体上讲其实更是一种政治行为的法律化,因而经济法是和宪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开的。
E.经济指导管理法说:GerdRinck认为,经济法系以追求总体经济的正确性及社会的正义为目的,而对独立的营业活动加以引导、辅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国家措施的体系。简言之,经济法是经济指导与管理法。他强调不宜将企业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具体来说,经济法内容体系包括:①经济基本体制法;②经济指导与管理措施;③各个别经济行业之秩序;④职业公会及经济团体;⑤反不正当竞争法;⑥反限制竞争法。
F.经济政策工具说:ErnstSteindorff认为,经济法系追求正义,并为实现总体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以其作为经济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种带有调整作用的工具为特色。他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①经济与宪法;②国际间的联系;③企业;④卡特尔法;⑤不正当竞争;⑥公营企业;⑦社会保护与经济监督;⑧劳工法与经济法;⑨经济之调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调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从政策角度表述了经济法。他认为,经济法是立足于解决大量没有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出发点,而解决这些问题是共同经济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经济法是一种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虑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说:他认为,规定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不论其系公法还是私法性质,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离的关联,因此不可能给经济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经济法概念仅可简单描述为所有对经济加以形成及对经济的运行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的关联结合。他不怀疑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领域。他强调经济法不仅仅具有经济政策的工具性质,也不能使经济法成为行政法的特别领域,而沦为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主要依靠个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维持和保障此种形成作用的法律规范,即卡特尔法,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和主要内容;而国家以行政措施对经济所为之引导与管理,仅扮演补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解:这种学说由福光家庆所提。他认为,“近代所有权法”(市民法)的体系和品格是针对近代法而言,其妥当性虽然应给予肯定,但适应社会经济的变迁,作为其反省形态的“社会所有权法”的体系和品格,业已超出近代法的体系,累积成为新的“经济的法”。⑨
B.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如高田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而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统制或规制市场支配之法”。这里所说的“市场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竞争的状况,并认为,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
C.“作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认为,经济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垄断发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法律之整体”。另外宫坂富之付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是“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政策的法律之整体”。
D.经济法是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见解:如正田认为,经济法是“规制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的法”。并认为,经济法是由“通过规制经济支配者的活动,在经济的从属关系上,限制其进行恣意的活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任意进行交易”的经济规制法,和“以反映允许经济从属者为了提高经济地位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的法制”的经济关系法这两个部分组成的。
E.国家干预与协调的见解:这是金泽良雄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通过市民法进行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日经济法理论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这时的经济法研究已经明显地少了过去那种学说缤彩纷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经济法实务和经济部门法的理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进入90年代以来,德国学者更多的是从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角度或者经济政策角度研究经济法问题.人们不再试图突破传统公私法划分而创造一种至少与公私法并列的“经济法”,而是力争在现有法学体系内和司法体系中去论证经济法的地位和性质。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德国加入欧盟和世贸,而使更多学者关注欧洲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之缘故。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显然,人们不可能仅仅因为出现新的经济法现象而抛弃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旧经济法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其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垄断为核心来论证经济法的范围,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编的《经济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经济法·反垄断法概论》(税务经理协会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学者还从经济行政法角度对经济法重新认识,如佐藤英善的《经济行政法-经济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说,这时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金泽良雄说已逐渐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评述及启示
从以上德、日经济法理论演进史可以看出,它们的经济法理论学说研究经过了一个萌芽、产生、发展、兴盛和平静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西方经济特别是崇尚国家主义的德国和日本由赶超经济到战争经济,从复兴经济到兴盛成熟经济(德国)甚至停滞经济(日本)的过程。在现代经济法产生至二战期间,德、日经济法理论还处于探索阶段,因而显得还不成熟,还显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说、还只是看到了经济法中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影响;即使是机能说也只是看到了经济法的表面现象-经济管制。但尽管如此,这时它们的经济法理论探讨仍然是极为丰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经济法的方法、功能等。
在二战结束后至20世纪80年代期间,德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已突破了以前经济法研究的感性认识而愈加理性化并趋于成熟和稳定。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已明确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劳动法加以区分开来,从而使经济法能够摆脱同样涉及经济活动的民商法和劳动法的影响,而成为自为的一极。第二,看到了经济法与经济体制与政治的密切关系,认识到了经济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响,如政策说、经济指导管理说等。第三,确立了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有了一个十分恰当的衔接点,而且使得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或者说管理有了一个张缩基点。因此经济法成为了既与政治具有紧密联系,又是一个法律性十分强的东西,它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而在日本的这个时期,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绩也是巨大的,显然这和日本通过大量经济立法推动了日本经济奇迹的出现有关。但可以看到,日本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国家对经济的规制和协调、干预方面,也就是说,日本经济法理论这时特别强调的是国家力量的巨大,但在它与民商法的关系上并没有真知酌见。特别是,这个时期金泽良雄说在日本基本上占据主导地位.而金泽良雄说的核心思想是强化国家主义,强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以“代替‘无形之手’”。这种观点一方面强化了国家的权威,一方面则弱化了企业和个体的创造力和自由精神,以至于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自由企业体制没能真正建立起来。
进入90年代,德国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从而将经济法的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上。将经济法研究引入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并非意味着经济法理论的消灭,而是经济法理论的自然升华。这是因为,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国家通过相应宪法确立国家经济干预权限,确立国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预及干预的度,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基本经济权利,如财产权、营业自由权等都成为经济宪法基本内容,而国家和政府必须尊重这些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次,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干预之法,就必然意味着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对经济和市场凡体的管理,这显然要求经济法必须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现代行政法所确立的依法行政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的原则和原理。德国法学界如此之探讨经济法,有效地解决了经济法能不能干预和如何干预的量,事实上也就是自由竞争和国家调控的关系,并因此真正实现了国家与个体的互功。事实上,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特别是二战后,一直没有忽视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与个体自由之法的民商法的关系,正是在此理论指导下,其经济立法和实践特别注意在发挥国家的力量,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只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自由而合理又合理发展的空间。
日本经济法理论研究在这个时期也开始充分重视经济法中国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金泽良雄说不再有市场,反垄断法成为经济法的研究中心,行政程度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表明,日本经济法研究业已走出以法论法的研究时代,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同时研究国家与个体经济的关系,确立基础与补充的关系。
总之,我们要看到,在德、日经济法理论学说演进过程中,恐怕没人否认经济法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法有力地推动了其经济的复苏和前进。但是,经济法毕竟是国家经济干预的工具,而工具则意味着运用得当与否。从德国经济法发达史中可以看到,德国经济法之运用是比较恰当的,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之研究一再强调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商法为基础法,经济法则为补充法。为保证或实现经济法之补充作用,其经济法研究最终框架在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之内—以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以严格依法行政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之合法性与合理性。日本经济法也曾十分成功地运用了经济法,相应之经济法理论也确实为日本经济之复兴起到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全面干预、整体推进、迅速拔高、政府参做的尽量做。但是当进入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济就开始出现了长期的停滞,日本经济法理论界也由此开始反思其以往的全面经济干预的理论,开始理性地对待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和经济行政法,以期能够在现有法学体系和司法框架内解决经济法到底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怎样做这些的问题。也许,这是日本经济终究要再次复苏的前兆。
4.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展望—代结语
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80年代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特别是90年度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理论研究可谓更上一层楼。但综观林林立立的众经济学说,无一不是从功能角度论述经济法如何如何的。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显然国家干预之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或管理经济之法等,但功能论只能看到研究对象—经济法在干什么,而如何很好发挥其功能并避免其负面作用,则是功能论难以解决的。日本经济法学说研究演进史告诉我们,一味强调国家经济干预、组织、管理,是一种政治学研究经济法方法,而并非真正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的出发点首先是相应权利、义务体系的建立。当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必须考虑到相应宪法确立相关关系,以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其次是如何规范国家和政府的行为,这显然是行政法原理的涵盖之下。德国经济法理论所确立的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理论,是十分值得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借鉴的。如果说,日本经济法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训,德国经济法演进则为我们提供了正面的经验。
注释:
①参见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②同上①,第8~9页。
③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④说明,本部分经济法学说主要来源于同上[日]金泽良雄书第6~14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5页。
⑤参见[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⑥以下德国二战后至80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学说除专门注释外均来源于廖义男著《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之18),台北1980年版。
⑦RudofWiethoelter:DiePositiondesWirtschafsrechtsimsozialenRechtsstaat,in:FestschriftfuerFranzZum70.Geburgstag,Karlsruhe1965,S41转引于常鸿宾、刘懿彤《德国经济法概述》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⑧以下日本该时期的经济法学除专门注释外主要来源于[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21页。
⑨[日]福光家庆《经济法的概念》,《神户法学杂志》第3卷第3号,第496页转引温烨《日本经济概说》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⑩参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11.参见同上③,第7页。
12.同上①,第28页。
篇3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篇4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传统的民商法以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私人交往为宗旨,以交往各方权利义务的“均质性假设”为规范手段③。当出现私人权利损害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填补性”的救济措施,以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以消费品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关系中的相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故一旦卖方向买方销售了假冒伪劣的货品,买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换货品或退货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产生对经济交往个别受害者的权利救济的作用,而没有对恶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惩罚的作用。这与民商法以维护私人之间个别交易秩序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关。
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恶意欺客的商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用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经营成本显著低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会造成其在竞争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趋利心理下效仿,从而破坏整个行业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会产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个体成本”,而且会产生整个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社会成本”,同时也说明法律不仅要关注对于“个体成本”付出的补偿,还要考虑对“社会成本”付出的补偿。而这些整体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现,以个别交易秩序为立法价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仅以填补个别交易主体利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能弥补“社会成本”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法后果,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过于狭窄,在法律关系主体各方都是商业主体时则无用武之地。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适用时要求社会秩序被破坏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适用条件较高,不能普遍调整经济交往中的所有争议。
经济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复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经济法最初的立法动机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更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以此为出发点,经济法制度体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复整体秩序、弥补整体秩序受破坏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的损失为己任的法律责任要素,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具备的,这说明了经济法责任的特殊之处,不能被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承担的要件、责任内容等制度要体现对“社会成本”的考虑,故其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使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慑于法律责任不再引发社会成本。经济法责任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整体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这样的社会性视角,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无法具备。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为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其二为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信用减等、资格取消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在于补偿和经济惩罚,非财产责任形式意义往往在于将违法典型公示并产生社会威慑,从而预防经济秩序被再次破坏。责任功能上的复合性指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功能,还有对积极与违法行为斗争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肯定评价和鼓励功能。如消费者若发现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则商家通常要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双倍赔偿就不仅体现了对经营者的惩罚,而且有肯定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其与违法经营者斗争的意义。相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填补性的救济,不具有积极功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上或主体人格、主体人身上的惩罚,对罚没财产通常收归国有,更不能体现对受害方或责任追究方的鼓励和肯定。
3.经济法责任具有不均衡、不对称性。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的主动与被动关系,经济法主体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即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中的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④。经济行政主体往往是具有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构,即调制主体;而市场主体则由不同的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组成,是调制受体。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相应的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如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政府机关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故对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相应地经济行政主体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较多。这有别于民商法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均质性假设”,呈现出明显的在主体权利义务设计和责任承担上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三、经济法责任特有形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制度基础
事实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大多强调,经济法规范中较多地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方式来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为理由强调经济法责任实际上就是上述三种责任。但我们应看到,经济法责任对诸如“损害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方式的采用,虽然与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术语相同,但不过是与二者一样采用了相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责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责任追究目的在于维护整体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使得在经济法关系中使用“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并不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是追究其经济法责任。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责任主体权益的限制和剥夺,而责任主体能被限制和剥夺的权益种类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当近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责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毕⑤。晚近发展的经济法只能在现有的责任形式中选择使用以构建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责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事实上,在现有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中,共同采用同种责任形式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时采用罚没财产类责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刑法上的罚金,那么经济法采用与民法同种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又如何能说明经济法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呢?
况且,经济法发展至今,还产生了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视的责任形式,这些独特的责任形式体现了经济法的制度功能,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视,却在经济法中受到极大的重视,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这种责任形式具有四种功能:对受害方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主体的制裁、对违法行为主体再次违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威慑、对受害方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鼓励。其不仅能很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够维持和保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立场与特色。
2.信用减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若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减等,则是一种惩罚。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减等的责任效果。
3.资格减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资格同其存续和收益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市场主体的某种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特殊行业从业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因为,这种责任通常由经济行政机关做出,故有些学者称这种责任为行政责任。但应当看到这种责任形式与行政法责任的责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维护行政的权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洁性,而在于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责任。
4.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这是针对经济行政机关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给予否定的责任形式。在部分经济法律规范中有立法体现,如《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种责任形式。
5.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⑥。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三菱帕杰罗汽车召回事件、松下手机召回事件等。产品召回制度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此种制度有“三大责任”所不能涵盖的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和责任适用程序,是经济法责任的独有责任形式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根源于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标的必然结果,又具有独特的责任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虽然经济法责任在部分责任形式上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合,但经济法责任所独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理论逻辑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体现,更是经济法适用于实践的应然状态和保障。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教程》第117~129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刘瑞复:《经济法原理》第163~16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晓冰:《经济法前沿问题》第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篇5
一、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和研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决定了以可持续研究对象的发展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关系。从经济方面来讲,传统经济也就是传统社会生产方式、人类自身关系及其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反映。
如在传统经济中,受人与自然对抗认识的支配,那些非市场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不被作为经济资源和财富看待的,并日认为它们的供给是无限的,不考虑经济活动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作为经济学追求的目标,由于传统发展思想和理论指导,产生了严重的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不良恶果,如它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短缺,导致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产生了产品分配中严重的两极分化,并由此引起了国际间和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持续,而且人类的生存面临着严峻的姚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必然要对传统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方式进行反思,以寻求能满足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持续生存(这是人类社会的最大福利目标)和发展的道路,因此也就产生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比如:中国加入WTO以后,这使得中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2005年中国得到1000亿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而20世纪最后10年中国吸引的外资大约是2500亿美元。如果中国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给外商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政府已把吸引外商投资作为实施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还有对中国内部经济调整作了很大影响,促进了各种大型工程的实施。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经济发展主要是以价值来表现,并以价值的变化来反映其规模变化的,但仅考虑价值的变化而不考虑其他的变化,那么经济发展很可能是没有保障的,所以分析经济发展,在注重价值分析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其他方方面面,将它们与价值分析结合起来。
人们知道,在传统再生产分析中只考虑价值的生产与平衡,只要价值的生产是以扩大的方式进行、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该生产、经济就能正常进行,但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则不仅要求价值生产的扩大和各部分之间比例的正常,而且要求价值的生产与其他各种流量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且这种比例的要求更严格,如果达不到这种要求,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难以进行下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就是因为其他各种因素,其中尤其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变化不能满足其要求的产物,所以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其他环境相适应。
保持经济系统稳定和发展,如果能量和自然资源输入经济系统的量,超过了自然系统再生产这些能量和自然资源的速度,就会出现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结果。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就是因为传统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与能量消耗的速度,超过自然界再生产它们速度,使经济发展难以长久持续的结果。
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一项共同事业,实现这项事业对我国来讲更显重要和迫切。因为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更恶劣,资源短缺状况更严重,所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为强烈。研究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条件、因难、思路和途径等、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
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其发展模式是什么,却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因为如果仅仅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等这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或共同范式而没有特定的战略模式,是难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这些基本要求只能在特定的模式和在具体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而特定的模式与经济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国情中是不同的,如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不同的文化对它们的理解也就不同,对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方式与程度也不同,所以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还必须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特定模式。
2、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最主要的就是生态环境和资源满足不了传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生态环境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方面的工作,在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与世界各国或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酷程度和资源的短缺程度是非常高的,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需要,成为我国最紧迫的任务。
篇6
转型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转型经济学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题和追求目标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盛洪,1996)。目前,关于转型经济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很难说谁是转型经济学家,因为还没有专门从事这一理论研究的人。关于其理论体系,我们只能从现在构成这一经济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的文献、研究思路来寻找一条线索,理清其脉络。本文首先介绍转型经济学的内涵,然后简述一下各个学派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要点,最后简要回顾中国经济奇迹并作以简要评述。
二转型内涵
关于转型概念的懂得,比较经典与广泛的定义是热若尔·罗兰的表述: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从目前国内的文献来看,从三个层面上使用转型的概念:第一种含义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种含义是在包含了第一种含义外,还包含那些过去实行广泛管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第三钟含义是在前两种懂得基础上还包含了所有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市场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许多人把转型经济学看作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转型懂得成为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只是描述了转型的一般的特点。不错,转型的确主要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转型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仅依靠制度变迁是不能够真实的描述,更别说来解决这些问题。鉴于以上理论实践中三个层面使用转型概念的事实,笔者个人比较赞成转型的第一种含义,即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当然,后两种转型概念的懂得当然没错,但关键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更不合适建立新的独立的研究学科。对于第二种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其实这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内可以得到解释;对于第三种发展经济学范畴内使用的转型概念,现有的发展经济学就有了相应的解答与分析框架。转型(或者转轨、过渡)概念的提出应该来说主要发源于二十世纪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方案经济实践中遇到困难并探索其解决方法的历史事实。
三几种转型理论范式
20世纪80年代末,包含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了从中央方案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将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一起称之为“二十世纪两项最伟大的经济实验”。毫无疑问,这场涉及多达15亿人口的重大变革吸引了全世界学者的目光,他们应用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演化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对这一变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相关文献数量迅猛增长,从而在主流经济学中赢得了巩固的学术地位,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催生出了一门新的学科—转型经济学,来专门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1、主流经济学的激进主义转型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系统化。按照新古典理论的懂得,市场机制不过是资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在转型之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华盛顿共鸣在转型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根据华盛顿共鸣:严厉的需求紧缩,加上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实行以宏观经济稳定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为核心的激进式的“休克疗法”。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大幅度缩减货币供给量,实行高利率;保存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消除预算赤字,减少价格的国家补贴;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全面改革财税体制等措施。
2、演进主义的渐进式转型理论
随着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国经济改革的宏大成功,演进主义的兴起及其影响力的扩大是转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演进主义理论核心思想可概括为:知识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观的,并以分散的状态为个人拥有,因此,人们根本无法认识和把持社会生活,最好的社会就是顺其自然。想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必然造成社会的灾难。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社会不断的积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识与信息是具有连续性的,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系统来强制使其中断是不可取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复杂系统,在演进过程中会不断汲取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渐进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扩展了经济学的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现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这种理论,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寻求成本最小的最优改革路径。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曾指出:“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我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场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结构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另外,科尔内、萨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4、凯恩斯主义转型理论
与新古典主义理论相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内在机理的认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他们对于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宏观经济、转轨速度和次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值得重视。
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一书中,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转型经济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在决定选择哪种市场经济模式时,一定要牢牢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是去记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范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一样都会出现鼓励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集中与分散、公有因素与私有因素相结合的混杂体制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马克·奈尔(MarkKnell)等人认为激进式改革对自由市场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视了这样几个重要因素: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企业是生产组织,市场是交易机构,企业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价格机制不仅是一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手段,同时还有金融功效、战略功效等,在满足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效就越难以实现;私有化对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国有企业也可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响。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场社会主义
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目标的一种理论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能否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初模式即兰格一泰勒一勒纳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假定,市场机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论的假定却被接受下来,因而这些理论难免会带有新古典理论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获得宏大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也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6、比较主义
用比较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的改革问题是九十年代以前转型经济学的主流。这种理论从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总结出若干基础的经济体制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指导改革的实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到匈牙利新经济机制和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再到90年代东亚模式,都曾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和市场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比较经济学的方法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一方面,这一理论是经验的而非规范的,因而无法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环境下的经济体制简单化,因而无法深刻懂得制度变迁的复杂现实。
7、特殊改革方法理论
中国的学者在借鉴国外关于转型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把转型经济研究放在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道路选择上。林毅夫等人认为,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轨,改革以前中国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则在于改革“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使资源的比较优势能发挥出来。中国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选择了渐进式改革道路。张军指出,由于传统国有部门的绝对规模使它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实行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就可能给国有企业供给把持市场的机会,造成生产下降和经济的衰退。相反,在价格双轨制下,国有部门将比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多且定价更低。以价格双轨制为特征的“边界改革”的经验正在于,国有部门在方案外边界上通过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响去捕捉获利机会,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国有部门去对经济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响更迅速。
四中国增长的“奇迹”
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经济转型。10年后,东欧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也加入转型的行列。在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选择了与东欧和前苏联不同的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中国经历了20年迅速的增长,而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却经历了将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选择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改革结果。以下两组数据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改革与前苏联、东欧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国改革二十多年的稳定的高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专家指出中国能在这二十年间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间中国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国又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乡镇企业的作用。中国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会和组织资本上的这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斯蒂格利茨认为基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础,而在很多国家转型后的社会资本比转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对而言中国特别重视创造和改组,特别是新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进行单纯的私有化。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采取了渐进型的方法。这对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体制外增量改革对解释转型经济的中国供给了有创建性的解释,但随着转型的完成,对存量的改革也许会成为重点;国企改革还存在诸多困境;城镇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冲突;消费需求的拉动力不足;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简评
篇7
2.港口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现有A港口企业和港口附近某一居民a,A企业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可以有两种选择,即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收益为R1,由于环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长期性,A企业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是C1,则治理后收益为R1-C1(<R1)。a居民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听之任之,不参与保护环境,或者向环保部门申诉治理。若申诉后需付出的成本是C2,获得的收益是T,即判断C2>T,即a居民参与保护环境最后获得的收益是T-C2(<0),若a居民不参与申诉治理,则获得的收益是0。因此,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保护和不治理。由于缺乏环境制度创新,没有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社会调控和监督环保机制,公民很少或不愿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这也是目前环境管理制度的缺失面。
3.港口企业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博弈港口企业面对环境污染有两种选择即治理或不治理,环保部门选择也有两种即管制或不管制。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后所得收益为R1,治理污染的费用为C1,且C1>R1,环保部门对其征收的排污费为F1,对超额排放污染罚款为F2,且F1+F2>R1,管制后环保部门收益为R2,环保部门实行环境管制的成本为C2,则R2>C2。根据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假设该港口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为X,不治理污染的概率为1-X;环保部门管制的概率为Y,不管制的概率为1-Y。首先,设港口企业的期望利润函数为P1。通过分析,两者的选择取决于其期望收益或期望利润。同时也反映出临海经济区域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虽然确定了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费和罚款标准等,但总体标准较低;同时出于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环保部门对一些大型化工产业、石油行业、电力煤炭行业等企业执行环保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
二、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设计
通过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问题分析,结合秦皇岛市自身特点,对秦皇岛临海经济区环境管理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设计:
篇8
发展到现在,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已经经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提出理性预期、持续市场出清的假说,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货币冲击对经济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货币与产出的相互作用中货币作为诱因的理论,并认为政府的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它并不能影响总产量的变化,而只有未被预见到的货币供给变化才能真正影响到实际总产量。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小罗伯特•卢卡斯,托马斯•沙金特,尼尔•华莱士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第二代则对卢卡斯的货币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从实际因素方面寻找经济波动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实均衡的变动,强调了技术冲击和货币的内在性等理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主张。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兰德,明尼苏达大学的爱德华•普雷斯科特,罗切斯特大学的罗伯特•巴罗等。
具体来说,新古典宏观经济学一般都接受以下四个命题:
(1)私人经济是可以自身稳定的;
(2)货币在长期是中性的;
(3)货币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凯恩斯主义积极干预的经济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个命题意味着,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线也不存在。这是货币主义Ⅰ与货币主义Ⅱ的主要区别。
目前,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一起并列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派中的两大流派。
2“政策无效”的命题、主张以其意义
理性预期学派认为,菲利普斯曲线的交替关系即使在短期内也不存在。因为在理性预期条件下人们已经估计到货币供应量增长后可能发生的实际后果,从而采取了预防性的措施(比如预先要求提高货币工资增长率和利息率)。这样,一旦货币供应量增加,就只能导致物价的上升,产生通货膨胀的变化,而不能使工资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变化连暂时的产量增加和失业率下降的目的都达不到。赫尔姆特•费里希对此说到:“理性预期导致十分不同的意义。由于经济当事人了解这个模型的各个参数,所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任何变化不仅引起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且也引起通货膨胀率预期的变化,从而不会对这一体系的实际变量产生影响”。在理性预期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在货币政策的反馈规则之间做出选择对于具有合理预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中失业率的随机变化是无关的。
根据这样的观点,理性预期学派推导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即是货币政策无效性命题。该命题认为,货币供给中的可预期部分对就业、产量或其他的实际变量均无影响,其中不能被预期的部分或货币供应量意外的不规则的变动,虽然能够对上述变量产生一定量的影响,但其作用只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与波动。因此,政府的经济政策,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是无效,其结果都是引起通货膨胀。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总需求曲线,AS代表总供给曲线,Yn代表与自然失业率相对应的就业率水平下的国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与AS相交于初始均衡点E。如果政府认为该国民收入水平不能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决定增加货币供应量来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凯恩斯主义者的观点,总需求将会从AD相右上方平移,产量和物价都会上升,失业会相应减少。现代货币主义者认为,短期内货币政策将会产生效果,但是,在长期中,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失业率会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将更加严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对价格水平的预期并非固定不变或者仅仅依据过去的经验得出,而是会考虑到未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情况。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经济活动的主体会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关信息,较为准确的预期到货币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物价上升。于是,工资、利率等名义变量都会立即向上调整。结果,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分别从初始状态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点仍然处在原来与自然失业率相一致的就业率水平上,只是价格水平因为货币政策的变化(增加货币供给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据政策无效命题,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即便在短期内,菲利普斯曲线也是一条位于“自然失业率”水平上的垂直线。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之间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对此,卢卡斯说“当扩张的货币政策反复推行时,它就不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推动力消失了,对生产没有任何刺激作用。预期得到扩大,但结果却是通货膨胀,而不是别的”。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基本政策主张
由于理性预期学派的一个主要的原则就是:经济如果不反复遭受政府的冲击,就会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他们认为,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干预经济生活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实行某种政策以影响经济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会的支持,就不能在经济政策上对社会搞突然袭击,而要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样,在理性预期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就是无效的了。
对凯恩斯主义的“积极宏观政策”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三种批评看法:
(1)他们认为,日益增多的经验和理论证据表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在产量、就业或其他经济总量方面不会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场合,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经济生活,但他们不可能克服经济周期。
(2)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经济学家认为,任何一种理论都应该明确的告诉人们经济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结果确定性越小,实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谨慎,因为任何一项错误的政策都会将事情弄得很糟。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结果大部分就是不确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从容不迫,加倍小心,决不能用那些曾经使用过的大规模的凯恩斯主义措施去刺激经济。
(3)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许多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即使知道他们的结果,也仍然无法判断这种结果是不是符合公众的意愿。根据凯恩斯主义方法来制定经济政策的人,无法让经济中的个人去选择自己认为有良好结果的政策。他们是被迫选择这些政策的。其结果是,除非人们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规定相配合,否则,这些经济政策很有可能是人们的处境普遍的变得更糟。
参考文献
[1]戴维•罗默著,王根蓓译.高级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
篇9
整个山东经济的水利发展,从开始到现在,经历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无体系到有体系的一个过程。其中可以大致的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山东水利经济刚刚起步的阶段,那时候由于是建国初期,对水利经济多种经营的认识不够健全。但是在这个阶段中,山东水利经济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逐渐建设了一批水利基础设施,建立像水库、堤防、河道等设施,并且相应的成了一些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具备一定的优势,体现在人才上、机电设备上、水土资源上。部分水利管理部门,参照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经验,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还开创了一系列种植产业、加工业、养殖业,促进水利工程队的建设,逐步开办水利企业,目的是为单位给与经费上的支持。也在这一阶段,水利部提出了新的改革方针“一把钥匙、两个支柱”,将改革作为动力即钥匙,通过设立税费征收和多种经营为支柱,水利部门促进水利经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二阶段:山东水利经济在“八五”末到“十五初”是发展的阶段。1994年,在山东省水利厅召开的全省水利经济工作会议,则把是这个时期水利经济发展的标志性实践。通过这次会议,明确了深化水利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就将水利经济的发展,制定出了“一头两翼,两带一区”的先进的水利经济发展总思路。水利行业逐渐认识到不对水利进行改革就没有活路,就没有发展和进步,深刻的认识到水利经济的发展一定是水利行业致富的重要途径。因此,各个水利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这一项工作,落实工作到细节、提升领导能力,将一手抓水利建设和管理,一手抓发展水利经济的理念作为出发点,如青岛市提出的“两水并进,三强带动,五抓五上”的方针政策。注重规模经营的发展,重点开发高科学、高收益的项目;还可以打破疆界,与其他行业相结合的发展,能发展什么就努力发展什么。这个阶段,水利经济总量在稳步增长,对经济结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相对于第一阶段有了很大的改善。
第三阶段:山东水利经济在“十五”初到“十一五”初是高速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到来是经营水利理念的确立时期。2002年初召开的全省水利局会议上,山东声水利厅率先提出了新的理念“经营水利”,这时标准着山东水利经济面临了一个新的机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山东水利系统紧紧围绕“既不怕旱,又不怕涝”的治水战略目标,以资源节约型为建设目标,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建设出有先进社会主义思想新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促进山东水网大框架的形成,实施了六大水利工程,整个山东水利事业处于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的时期。形成了健康的发展环境,水利经济的发展符合时展的要求,符合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体现出水利事业旺盛的生命力,整个山东涌现了一批成功的例子,主要可总结以城乡供水主导的“龙头带动型”,贯彻以水聚财、以地生金的先进理念。通过对全省水利经济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促进传统产业的稳定发展,供水和水利旅游两大产业逐渐成为水利经济的两大亮点。
山东水利经济发展的前三个阶段,在经济布局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改善,行业的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部分经营项目没有重视顾客这方面的客观条件,与水利行业发生脱离现象,由于脱离了水资源这个基础,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就会形成不良的资产。部分经营项目由于过度的开发,无序使用,最终违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所以,搞好水利经济必须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优势,将水利行业作为基础,合理的开发及利用水土资源,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开拓产业链是水利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
经过长期的发展,水权、水市场都日益成熟,供水作业作为朝阳产业,竞争逐渐进入了白热化的现状。“市场化运行、多样化投资、股份制经营”的供水方式逐渐形成。山东是沿海身份,经济发展的速度快,发展水平也高,将水利改革措施逐步深化,山东水市场的培育及发展将面临一个重大的基于。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提高,水务一体化的实施速度增快,明确了水务发展的方向,水具备了再生性的特点,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些特征,开拓供水产业链条是水利经济增长新的亮点。顺应新形式、满足新需求,水利经济的工作重要是要引导供水产业由原来单一的供水源逐渐向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会用综合供水的转变。
篇10
企业进行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有两个即:保证企业生存和促进企业健康、长期发展,然而企业要想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基础条件,因此经济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整体的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在经济管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有的企业管理者缺乏经济管理意识,或者是在经营过程中过分的注重拓展业务,忽视了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使得片面的认为经济管理工作只是做好账务处理就行了,这就很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例如企业陷入融资困难、账目混乱、收入与支出不明晰等,因此可以看出经济管理对于企业的宏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有着促进作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今天,经济管理即对市场经济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对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怎样利用有限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更好的制定经济管理制度,怎样增加对企业经济管理的投入,怎样严格的控制和监督企业的经济管理行为是企业值得考虑的问题。
(二)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企业发展
在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的经营者很难认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原因之一是他们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业务的拓展和管理企业员工上,同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经济管理的效果改变不了企业的经营状况。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利润的增长、成本的增加,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出现一些管理上的矛盾,例如岗位责任不明晰、经济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因此为了达到企业经济运作的井然有序、有章可循的目的,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加深入、更加广泛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方向,确定合理的经济战略目标,例如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体制,引进一些现代化的财务软件,这样财务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软件高效的完成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将其以图表的形式直观的表现出来,上面的例子只是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一个简单的层面,总的来说经济管理是以企业发展为最终目标的。
二、提高企业经济管理的建议
经济管理对于企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在加快,提升经济管理水平是企业值得考虑的问题之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经济管理理念
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理念直接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经济发展。企业的经营者树立的经济管理理念必须与企业的经济战略目标相一致,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处于一个很高的层次,同时也要对经济管理理念进行创新,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盲目效仿。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要注重对经济管理活动的拓宽,针对企业发展现状进行风险的预测和规避,不断探索新型的经济管理方法,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提高经济管理人员素质
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因此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好坏,企业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升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打造出一支综合素质高的经济管理队伍。
(三)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制度
经济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要求企业在相关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经济管理体系,使得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环境下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健全经济管理制度的时候,要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阶段相结合,不能急功近利,要循序渐进的进行,要保证经济管理制度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企业也要通过建立奖罚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来提高经济管理制度的效率,对于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篇11
3.优化人员配置,提升综合监测分析水平。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职能有所转变,天津外汇局将按照总局要求重新划分科室、对业务流程再造、整合岗位设置,让学习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过硬的年轻骨干负责综合分析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做好对经常项目外汇形势分析工作,发现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切实提高综合监测分析水平。
二、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1.创新监管模式,实行专人负责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应不断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将所有需重点监测及关注问题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系统模块与贸易方式相结合再任务分解的方法,对监测工作进行划分,明确监测重点和责任,实行专人专领域监管,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并按月沟通监测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核查方向,提高监管有效性。
2.强化事后管理,加大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力度。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要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约谈等多种方式,对外汇业务存在异常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并将符合分类管理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分类,使绝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便利,对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充分体现促进便利化与加强管理并重的监管原则,这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管理模式。同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3.注重专项管理,加强对新外贸企业的帮扶。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为了更好地对新外贸企业进行服务,天津外汇局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专题培训班全面介绍外汇法规,同时日常提供专门咨询,另一方面要管理与服务并行,对新企业实行定时提醒、分类管理的措施。这种做法将不仅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也使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管理日常化、制度化,同时也有助于外汇局提供政策服务、依法行政,形成正向激励,切实做到将服务寓于管理,为新企业保驾护航。
三、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1.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促进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天津地区大企业数量少、外汇收支占比高,针对此特点,天津外汇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对核心企业实行“一对一”专员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了解重点企业新动向,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实现从抓全部主体向抓重点主体的转变,同时也将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探索银行主体监管,加强对银行的窗口指导和核查。外汇管理改革后,银行将承担更多真实性审核工作,是外汇局和企业间的重要桥梁,银行是否能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是外汇政策能否成功落地的关键。天津外汇局将指导银行制定并完善其内控制度,同时对银行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加强沟通联系,使银行能及时了解外汇形势与当前时期需关注的问题,并对其外汇业务加以指导,提升银行防范外汇风险的能力。
四、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1.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外汇管理改革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便利、服务实体发展,天津外汇局也将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首先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务的政策便利化程度,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其业务流程和需求,加强培训和指导并给予专项服务。其次,要稳步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有需求的公司完成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2.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近年来,天津地区外贸企业转卖业务量迅速扩大,转卖业务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特点,如不加以处理,这些指标异常的转卖企业会被业务系统自动列入重点企业监测库,进而进入现场核查,这样不仅会增加外汇局现场核查业务量和审核难度,还将加大相关企业工作量。下一步,天津外汇局将对主营转卖业务的企业进行调研,并研究措施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
篇12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就是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经营和生产的统筹管理体系。如此便需有一个可以统筹生产和经营的指标,在统筹管理体系中始终围绕它来规划企业管理,制定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厂区设备运行状况以及不同系统的运作方式都在变化,煤电、气电、设备等的价格也在不停地波动,这就要参考市场和本企业生产实际,定期做出经济和技术指标方面的比对,根据经营情况调整生产计划,确保企业依照利润最大化的核心目标进行生产经营。以这种方式进行生产,员工固有的生产思维需要转变,要学习新的经济理论知识,做到在知晓本企业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做出较为精准的分析。
三、加强对企业生产经济管理
企业要生存发展、实现利益最大化,首先要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过硬;其次,尽可能减小生产成本,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生产经营十分有必要核算生产成本,并加以科学合理的控制。生产成本要细化,并尽可能减少开支。通过对发电成本的可变动性和相对固定性进行区分,来对成本项目进行细化,将部分成本项目全部分摊到企业成本支出当中,不仅实现了成本的有效控制,而且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具体措施列举一二:
(1)加强经济管理,包括精准会计核算、优化预算控制、加强税收筹划、节约资金成本、定期进行经营状况分析等,多渠道、多途径促进企业降低成本。
(2)加强基础管理,开展对标工作,在各领域充分挖潜,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大功夫。
(3)重视管理体系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时发现招投标、法律事务、财务工作、社区公共事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减少风险变成危机时迫不得已的昂贵支出,适度降低企业的潜在成本。
(4)采取环保措施,达到环保要求,不失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项举措。
四、强化经济管理
发电企业的经济管理是集中体现与企业经营密切关系的关键一环。企业要根据机组启动经济性影响因素的分析,从经济性角度出发,研究分析机组经济调度,再考虑缺陷处理、机组检修计划以及运行经济性,统筹机组启动方式,实现最优经济调度。如在电力需求增速放缓,发电负荷同比减少的情况下,争取符合发电机组特点的运行方式和较多台次的机组连运,可以提高机组发电效率、降低厂用电率,可获得更大的利润。提高运行人员对运行生产的驾控能力,确保机组长期连续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对于发电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五、强化安全意识,提高经济管理效益
(一)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发电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是安全发电。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是需要综合性治理的系统项目工程。针对现代安全管理的著作理论以及实践方法门类众多,不同方法各有利弊。发电企业应当依照自身生产实际来选择合适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保证发电企业机组能安全、高效地运行。目前,并没有规划特定的管理方向,大多都是根据实情,多种方法交叉使用。最主要的就是各方相互协调配合,而不是各自为政,以致出现漏洞。
(二)加强发电企业设备安全管理
发电企业的设备是机组正常生产的基础,是企业能够存续的基础,所以加强设备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需要发电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管理落实到位,按照设备特性进行分析、诊断、消除和管理一体化操作,严格设备大小修理的管理制度,坚持巡回检查,及时发现缺陷并进行处理,最终要达到防止人身、设备事故,防止人员误操作,防止非计划停运,提高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水平。
篇13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原则
循环经济是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模式,它的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其实质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的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发展效益。由此可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污染控制,从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从单纯的科技管理转向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从多部门分兵治理转向国家统一部属,与经济目标、社会目标和文化目标的有机结合,通过人文社会伦理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整合和优化经济系统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根本上缓解日益尖锐的资源约束矛盾和突出的环境压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实现由依靠物质资源为主转向依靠智力资源为主,由生态环境破坏型转向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历史型转变;是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乃至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积极成果。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其运行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基本原则。“减量化”原则是指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污染物的产生,采用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生产者应通过减少产品原材料投入和优化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消费群体应选用包装简易、结实耐用的产品。“再利用”原则是指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后继续使用,以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防止产品过早成为垃圾,从而节约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投入。要求消费群体改变产品使用方式,有效延长产品的寿命和产品的服务效能,如纸板箱、玻璃瓶、塑料袋的包装材料的再利用,有时甚至可以多达数十次循环。生产者应采取产业群体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加大产品到废弃物的转化周期,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再循环”原则是指使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变成资源,变废为宝,变害为利。通过对产业链的输出端——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废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小排放。针对整个经济运行系统,通过对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重组、升级和转型,实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的生态化结合,从而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西方一些国家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而我国只处在试点阶段,就我国目前状况,急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资源匮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资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预计到2020年,要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资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资源供给也有很大困难,如果再沿用传统的发展模式,以资源的大量消耗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不可能的。为了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以往在发展经济时,不仅高消耗,而且高污染,与世界先进水平相差悬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产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产品质20个百分点,就可以减少排放4000万吨,这将使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可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资源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较低,突出表现在:资源产出率低、资源利用效率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率低。实践证明,较低的资源利用水平,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障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在经济化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关税壁垒作用日趋削弱,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在资源环境方面,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利用等各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影响。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尤其是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