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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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申请书

篇1

依法撤销 市 区(2014)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市 中级人民法院

篇2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书。

篇3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7.039

Observation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CHEN Yue-ying,ZHANG Yan-qiong,PENG Yan-hong

(Shenzhen Hospital of Beijing University,Shenzhen 518036)

Abstract Objective:To observe 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 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Methods:66 patients with 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n our hospital from May 2012 to July 2013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control group(routine preoperative nursing group) and observation group(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group).To compare the emotion state of two groups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Results:The emotion state score of observation group after intervention 3 days was better than that of control goup (P<0.05).

Conclusion:The effect of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 in improving the preoperative unhealthy emotion andpsychology of patients with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 is relatively better,and it is helpful for the improvement of bad state.

Key words Integrated nursing philosophy;Retroperitoneal laparoscopic radical nephrectomy;Negative emotion;Effect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治疗肾癌的微创术式之一,对患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小,由于术式新,患者多对其认知程度较低,由此导致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较为明显,不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此类患者进行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行为干预非常必要[1]。本文将一体化护理应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2012年5月~2013年7月于本院进行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治疗66例患者为研究对象,男39例,女27例。年龄29~70岁,平均年龄(48.3±5.2)岁。病程1.5~12个月,平均病程(4.9±0.5)个月。分期:Ⅰ期38例,Ⅱ期28例。文化程度:小学与初中38例,中专和以上28例。随机将其等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性别、年龄、病程、疾病分期与文化程度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1.2.1 对照组 给予肾癌根治术术前常规护理,即进行术前宣教,告知患者疾病及手术相关知识;解答患者疑问;常规术前准备;心理护理等。

1.2.2 观察组 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实施一体化护理,具体措施如下:

1.2.2.1 护士培训 由专科护士、心理护士、护士长、科主任组成护士肾癌知识与技能培训小组。 培训内容包括:肾癌一般知识;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方法;药物不良反应的观察护理;非药物镇痛方法;患者与家属的健康宣教;肾癌对患者生活质

量影响的评估。培训形式:每周组织1次关于肾癌患者护理查房;每2周组织1次肾癌知识与技能小课;下发关于肾癌诊疗与护理的书籍供护士学习。

1.2.2.2 一体化护理步骤 (1)肾癌负性情绪评估。掌握“常规、量化、全面、动态”的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原则,观察其加重和缓解因素、 干预措施和效果, 并注意对肾癌负性情绪经历、 表达肾癌负性情绪的方式、 文化背景及对肾癌负性情绪治疗的认知进行个体化的评估。 在评估时,家属的意见可供参考,患者主诉才是评定肾癌负性情绪强度的重要依据[2]。当确定患者有肾癌负性情绪时,在患者一览表贴彩色卡条,提醒全体护理人员注意。(2)心理支持。主要包括放松训练、转移注意力、音乐疗法、暗示及协助患者日常活动与陪伴。(3)针对负性情绪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分阶段进行,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应不断进行强化。肾癌负性情绪评估阶段: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肾癌负性情绪是可以缓解的,不必忍受此不良情绪,鼓励患者向医务人员报告自己的感受;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肾癌负性情绪评估工具并进行评估;与患者确定目前的肾癌负性情绪状况及预期的舒适目标;告知患者及家属阿片类药物能有效治疗肾癌负性情绪,且合理而规范地用药导致成瘾的概率很小。

1.2.2.3 观察记录,定期随访 结合肾癌负性情绪评估, 动态观察患者情绪变化。出院前,根据患者负性情绪状况,确定其是否需建立随访记录,需要每周电话随访1次。 随访内容:评估患者目前的肾癌负性情绪评分;饮食情况;睡眠情况(能否睡着、能睡几个小时);是否存在便秘和其他不良反应;有无关于使用止痛药物的顾虑;目前镇痛是否满意;对镇痛和随访有无意见和建议。

1.3 评价指标与标准 正负性情绪量表进行评估,内容包括20个问题,均采用1~5分5级评分法,其中的10个问题涉及正性情绪,10个问题涉及负性情绪,正性情绪分值越高表示患者情绪越好,负性情绪分值越高表明患者情绪越差[3]。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PEMS 3.1统计软件,计量资料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 结 果(表1)

3 讨 论

一体化护理操作流程是根据整体护理相关内容拓展而来,具体到本研究是对肾癌患者实施整体、家庭的全程照顾,其整个构架符合护理程序中的护理评估、诊断、计划、措施及评价,能将护理人员与患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且其各个环节紧密相扣、相辅相成,增加了患者的治疗依从性,从而降低肾癌患者负性情绪强度。

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是临床中用于肾癌治疗的根治性微创术式,其临床应用率不断提升,且随着患者对自身生活质量重视程度的提升,护理干预的程度也不断加深,其中术前不良情绪及心理作为患者表现较为突出的方面,对其干预的需求程度则尤其高[4]。临床研究认为[5],手术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与心理状态可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患者的休息质量,而两者又可对患者术前机体状态造成不良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患者的手术过程及效果。本研究将一体化护理用于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结果发现,其较常规的护理干预更为适用于此类患者,改善了患者术前的不良情绪状态,干预后3 d,观察组患者情绪状态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这些均与一体化护理模式更为兼顾患者的心理、生理及就医需求有关,其对患者的干预不仅仅更为全面,且更为系统化[6,7],因此干预效果也更为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一体化护理在改善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术前不良情绪中效果较好,有助于缓解患者术前负性情绪,保证手术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叶 璐,马 丽.临床护理路径在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2,29(21):48-50.

[2] 唐 敏,孙 健.后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25例的观察与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12(13):3415-3416.

[3] 王培培,董丹花.后腹腔镜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实用医药杂志,2012,29(6):534-535.

[4] 华秀芝.协同护理模式对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患者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2,18(27):3297-3299.

[5] Klipfel J,Jacobson TM,Havel M.Radical nephrectomy with inferior vena cava (IVC) thrombectomy:implications for post-operative nursing care[J].Urol Nurs,2010,30(6):347-352.

[6] 胡慧琴.后腹膜腔腹腔镜下肾癌根治术的围手术期护理[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1,22(2):244.

篇4

篇5

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申请人可否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5、应当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区人民政府不得推诿,并应当按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6、行政复议收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7、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前面说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者单位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发出的“红头文件”违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请审查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通常说的“红头文件”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施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针对所有管理对象或者某类管理对象(不是针对具体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复议法称这种文件叫“规定”。公民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处理”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行政机关提请审查。这些“红头文件”主要包括:

除国务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所有“红头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

记住:不能单独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

9、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很简单,只要把如下几个内容说清楚就可以了: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请求依法赔偿等)、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举个例子:

行政复议申请书(标题)

申请人:×××(你的姓名),男,42岁,个体工商户(你的职业)家住××号(你 的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便于及时与你联系)。

被申请人:×××局(你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 )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局××字××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这一段是整个复议申请书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材料,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如果是公民请亲笔签名或盖上私章,如果是单位别忘了盖上公章)

×年×月×日(写此申请书的日期)

10、如果是不会写字的文盲,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找到当地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口头说明你的情况,他们会告诉你,应该由哪个机关接受你的申请。然后找到接受申请的机关,他们给你记录下来,并念给你听后,你按个手印就可以了。

不过,如果你能写,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帮你写的话,建议你最好还是写好书面申请交到接受机关。这样,你申请的意愿可能会表达得更加准确。

11、可否请人帮忙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权,写个授权书:“关于我不服××一案申请行政复议,授权×××”,就可以了。

12、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行政机关递交?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处理你的行政机关(你认为对你不公正的那个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级政府县政府递交;如果处理你的是县政府某个局,你可以选择:直接向县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公正地处理了你,你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你既可以向县政府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交复议申请书。不过,对你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因为当地政府对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

如果你实在搞不明白,最简单的办法是向你所在地的县级政府递交申请书,他们有义务替你转交。但裁决的时间可能就要长一点了。

13、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提请复议b.查阅材料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c.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d.复议期间请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决定。

e.申请复议附带请求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作出赔偿决定;

(2)义务

a.申请复议期限规定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篇6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人对吊销其《专利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复议参加人

第七条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五条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

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六条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出现相反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事务处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后续程序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四条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律事务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在复议决定中一并对赔偿请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六章期间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人外,还应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篇7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

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在集齐《**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及相关资料的2日内,法制处处长应当根据该复议申请涉及的内容确定案件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

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有关材料的,法制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审理限期补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证;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止。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填写《**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由法制处处长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承办人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件五)送达被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下列决定:

(一)不属于市财政局管辖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附件三),并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者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需要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告法制处处长并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附件六),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市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批准,上报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市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填写拟定《**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附件八),提出审核意见;如果该规定涉及相关处室职权的,送交该处室征询意见;法制处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送主管局长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撤销规定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三)属于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同意,送交规定的制定部门进行审核。

(四)属于区县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区县财政局;由其对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区县财政局拒不撤销的或逾期没有报送处理意见的,法制处可提出法律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一),送达当事人。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待有关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后,恢复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的,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市财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市财政局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市财政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财政局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查完毕,法制处应当提出法律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应当经市财政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该复议程序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附件九),由法制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复审并制作《**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的,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附件十二),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十三),加盖单位印章;《**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住所);申请人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财政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结论;

(七)告知当事人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财政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法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附件十四),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财政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市财政局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或《**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报送的。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填报,并附上所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九条诉讼人一般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服有关处室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制处。法制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市财政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处提出答辩状,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负责人作为行政诉讼人出庭应诉:

(一)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由**市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作为该行政诉讼人;经过相关的委托程序后,**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市财政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每年应当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级领导(经单位负责人委托)作为行政诉讼的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市财政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区县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人,与**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篇8

《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该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方式。

《办法》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的补正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补正期限。

方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

《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和期限。

《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办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做法,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复议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同时也符合海关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基本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申请人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督促申请的,如果上一级海关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理由。

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权利外,还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声像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当面听取意见、听证的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听证活动的声像档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制。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

调查取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主张复议案件一般有可能,都应当举行听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是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规定依法可以公开听证的复议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听证场所、安全保卫等因素所限,不能满足旁听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广大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听证;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有关新闻舆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旁听。

海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海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

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对于错误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应当采取执法监督的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巩固《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按时反馈整改结果,必要时采取内部案件通报的方式以达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复议建议书》从四个角度加以应用。

一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三是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四是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充分发挥海关行政复议信息化优势,要求通过“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备案系统”收集、整理和归纳在审及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每半年向本机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组织培训。

篇9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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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一)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 “7日”的转送期间。

1、县级人民政府转送复议申请的期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知道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转送审查期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期间。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应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审查期间。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这时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由复议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2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3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处理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法律依据的审查则无期限限制。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期间。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行政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就涉及这个期间。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期间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处理期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间。例如,原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限期予以补正,这个补正期限即为指定期间。现在的行政复议法已取消了这一对申请人的限制性规定。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行政复议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意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复议行为而没有进行的复议当事人,会失去应有的复议权利,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讼的期间,如果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人民法院的,将丧失诉权,并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复议行为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变更原定的期间。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延长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对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__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四)期间的耽误

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种期间耽误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和诉权的丧失,是为了解决权利行使的不稳定状态的问题和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难以预料或者无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火灾或者战争,使交通中断,申请人无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复议。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申请人的,如行政复议期间开始后,申请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针对这种情况,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法切实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则的具体化。

被申请人的期间耽误主要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计算行政复议期间需注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因此对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自其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是以时、日、月、年进行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通常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日、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法定的休息日。

3、如果出现阻碍申请人申政复议的法定事由,使得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其申请复议的期间应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是指其他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客观事实,如申请人重病、发生车祸等。__市行政复议规定第十条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直接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申请人拒绝签收的,按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届满之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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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及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变更、中止、取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审核、登记等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缴费基数核定、保险待遇核定或者发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对市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八条  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劳动行政管理的事业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

    第十条  对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区、县政府其它部门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复议请求等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或证件;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做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应告知第三人;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的7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规范性文件是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受理该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处理结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和撤销。

    (二)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是由劳动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签发,直接报送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依法做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

    (三)如果规范性文件是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复议机构拟写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请其在60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部门拒不撤销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复议机构可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应继续审查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复议机构批准,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做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书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停止执行的,应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审理完结。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复议机构应当在审结期满的前10天内,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凡事实清楚,各项文书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或以开庭形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可以向本机关有关的业务处(科)室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业务处(科)室应协助和配合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做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复议机构可以和业务处(科)室共同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的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书,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的,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拟写复议决定,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复议案件,报局长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五)复议结论;

    (六)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做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做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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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公路巡视;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报请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公路、公路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公路损失,另根据情节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的,应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越权行政或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及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诉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的。

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入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辩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篇13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

(二)省级或省级以下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九条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地方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

(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要求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自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

(三)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事主体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