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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2014年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没有”①,引发网友的热议,有偏激的网友更是发表评论说“社保是国家的骗局”。探究原因,网上流传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强调保基本,而不是无限保障。同时,“月薪1万元,养老金交满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网友观点也吓退了许多准备参保的人。为了让公众清楚地看到社会保险是不是国家的骗局,参加社会保险到底划不划算,有必要对民众参加社会保险的收益情况做出测算。本文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来测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当前,国内学者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情况也曾做出过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观数据,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金方案下城镇职工终身养老金的纯受益状况,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分配效应的改革进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过微观个体假设,测算不同收入参保者在退休时点的缴费现值与未来养老金的收益现值差异,分析了新旧两种养老保险调整方案对不同收入者的收益变动[2];王晓军 等(2009)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回报率两个指标进行测算,比较不同性别、缴费年限、寿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导致的参保后养老金收益差异[3];许志涛(2014)基于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模型,测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不过其研究的重点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4]。纵观国内已有文献,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指标,但其重点都在研究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测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收益情况,并且大都没有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虑养老金调整因素,对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鉴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全一致,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状况做出测算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个人8%,企业20%),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由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同,这直接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的净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选取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三个指标,来分别测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类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情况。
“养老金净转入额”是指测算时点参保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现值与养老保险缴费现值的差额[5]。养老金净转入额可以反映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养老金净收益情况。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正,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带来净收益,参保是有利可图的;若养老金净转入额为负,则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净收益,甚至会造成亏损,参保是不划算的。
“投入产出比”作为衡量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对收益指标,是影响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向制度缴费供款的总额,产出是指参保人在生存余命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投入产出比=产出/投入。投入产出比大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保是值得的;投入产出比小于1,表明参保可以带来净损失,参保是不划算的。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保人,倾向于选择投入少而产出多的项目进行投资,因此,投入产出比越大,就越能够吸引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投资回收期”是指参保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偿还最初的缴费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反映了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多长时间能够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参保人总是希望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因为投资回收期越短,则意味着参保人越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并获得额外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在构建模型之前,基于国发〔2005〕38号文件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假设:
第一,假定参保人员为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其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假定个人缴费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增长率相同。
第二,假定缴费在期初且缴费不中断(不考虑转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缴费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测算期间国家在每年年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不进行待遇调整,从退休的第二年进行待遇调整。
第四,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虑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测算模型
1. 净转入额测算模型。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月标准×(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与对应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投资回收期的计算方法同T2。
四、参数假设、测算结果及分析
(一)参数假O
1. 参保年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新人”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即a-b≥15。假定职工2006年开始参保时的年龄a为25岁,考虑到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退休年龄b分别取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对应的退休年份分别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缴费年限b-a的取值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个人缴费基数、社平工资和社平工资增长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可知,2005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年标准为18 364元,计算得到社平工资月标准Z0=1530.33元。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的不稳定性以及各地的实际推行情况,假设其缴费基数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60%、40%,即d=1,0.6,0.4。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而言,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这里假定d=3,1,0.6,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有关数据,可以计算出2005―2013年我国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14.0%,同时考虑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和趋势,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为5%,即g=5%。
3. 缴费率、个人账户收益率、贴现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率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率为20%,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因此,个人账户缴费率c1=8%,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率c2=20%(企业)、1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趋于成熟和未来基金投资运营,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1=4%,假定贴现率与个人账户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退休时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A分别为195个月、170个月、139个月、117个月、101个月。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在2005―2015年,随着国家对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调[8],该调整比例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续的,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参保人员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均调整系数为5%,即f=5%。
5. 城镇居民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利用生命表编制技术,可以生成城镇男女混合国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岁、55岁、60岁、63岁、65岁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为32.13岁、27.59岁、23.18岁、20.65岁和19.01岁。
(二)测算结果及分析
1. 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0)、(12)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净转入额,见表1。
观察表1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都为正数,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可以带来净收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如果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净转入额就越多。这体现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较强的“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例如,当缴费年限为35年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d=3)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基数只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0%(d=0.6)的企业职工的3.0倍;当d=1时,缴费年限为40年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是缴费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基本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效应,但个别年份其激励性被冲淡。例如,当d=3时,缴费35年、60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却低于缴费30年、55岁退休的企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的连年上调。因为退休年龄越低的职工,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导致其净转入额高于晚退休的参保职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被“提前退休+养老金调整”的双重作用冲淡。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5)、(17)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见表2。
观察表2可知,不管是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还是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这表明企业职工参保后的养老金产出均大于其养老保险缴费投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投入产出比越小。这暴露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体现出“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在于,缴费年限短、退休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少,且能够较早享受到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其投入产出比较大;另外,缴费基数小的企业职工,其参保总投入较小(分母较小),受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影响,其产出(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投入而言较大,进而导致相对比例投入产出比较大,这也反映出不同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职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另外,将“个人缴费为投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两种情况作比较,发现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缴费部分(分母变大),进而导致后者的投入产出比要小很多。
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代入(18)、(19)式,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见表3。
由表3可知,若仅将个人缴费视为投入,最短20个月、最长46个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若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视为投入,最短62个月、最长133个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参保投入。在收回参保投入后,此后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是净收益。由于各年龄段退休职工的平均预期余命均高于投资回收期,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赚钱受益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即退休越晚、缴费年限越长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短;缴费基数越大的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投资回收期越长。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的企业职工,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因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时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而计发月数小,使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要高很多,进而其具有较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能较快地收回参保投入。第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缴费基数与基础养老金虽然呈正相关的关系,但随着缴费基数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幅度却越来越小,另外,缴费基数虽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成正比,但不会影响到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因此,缴费基数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不像缴费年限(退休年龄)那么大,这使得缴费基数较大的企业职工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收回其参保投入。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要比“个人缴费为投入”的投资回收期长。其原因在于,将企业缴费视为投入后使得总投入增加,个人在收回自己的缴费后,还要多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回相应的企业缴费部分,投资回收期也就相应地拉长。
4.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测算结果及分析。将相关参数分别代入(12)、(17)、(19)式中,可计算出不同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见表4。
观察表4可以发现: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均大于0,投入产出比均大于1,投资回收期均小于相应年龄的平均预期余命,这说明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纯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划算的。
第二,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养老金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呈负相关的关系,也反映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与企业职工“以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同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小,投资回收期要长;与企业职工“以企业和个人缴费为投入”的相应数值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净转入额和投入产出比要大,投资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20%)介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率(8%)与企业和个人总和缴费率(28%)之间,进而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总投入介于二者之间,在产出相同的情况下,其养老金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间。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净转入额、投入产出比和投资回收期测算模型,在对相关参数合理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发现:第一,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从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非常划算的选择。第二,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净转入额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投入产出比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负相关关系;投资回收期与缴费年限呈负相关关系,与缴费基数呈正相关关系。第三,受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和养老金连年上调的影响,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现象。
(二)政策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当前公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定误解的原因在于,其对制度本身不了解。复杂晦涩的各种养老金待遇计算公式不方便人们理解,更不利于人们形成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认识。参保人在参保时只是知道自己缴费多少,而对自己将来能够获得的养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养老金的去处更是知之甚少。对此,建议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收益的宣传,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将养老保险的参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资等信息公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热线,以便于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查询和了解国家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利用网络、新闻、报纸等媒介进行养老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普及,使公众对其逐渐形成正确认知而不是以讹传讹。例如,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内张贴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净转入额的关系对比图,以使参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体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被人误导。
2. 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了负激励的现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此,建议:第一,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累进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实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缴费年限相挂钩。即缴费年限越长的职工,其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越高,以体现个人账户的激励性。第三,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主要有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档,建议在以上三档的基础上,再增加若干档缴费基数,如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3.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11连涨”,这种行政命令式的调整方式弱化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亟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对此,建议:第一,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水平不降低,同时又能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基本养老金调整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两个指标。第二,当实际工资增长率或物价上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养老金就应该自动调整;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几年都不应调整[9]。第三,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现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年内启动应急调整机制。第四,设t-1年的物价上涨率为-1>0),t-1年的实际工资增长率为gt-1(gt-1>0),退休职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比例为x(0
5.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延迟退休年龄并实行弹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发现,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退休早、缴费年限短、缴费少的职工,其养老金净转入额反而高于退休晚、缴费年限长、缴费多的职工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固然有养老金连年上调、缴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龄过低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建议:第一,严格审批、审核提前退休,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现象。因为提前退休属于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它不仅会增加未来养老金支出负担,还会加重在职者的缴费负担,与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延迟退休年g政策的宏观背景相违背。第二,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逐步将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与女干部相同的55岁,女工人与女干部在55―60岁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最低退休年龄提高至62岁,其在62―65可以自愿选择退休年龄。
注释:
①“七不管”:异地就医不管;住院最高赔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责任不管;丙类药不管;住院费1 500元以内不管;60岁前身故只给4 000元丧葬费。“九没有”:没有生命保额(身故无保额理赔);没有投资功能(无预定利率和分红);没有贷款功能(急需要钱不能抵押贷款);没有灵活领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没有豁免保费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缴费);没有确定领取功能(无法确定退休时的领取额度);没有灵活缴费功能(按法定);没有提前给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领取);没有住院补贴功能(无法获得额外补贴)。
②当前,我国允许退保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出国定居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另一种是在缴费期间死亡的,该种情况下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两种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实现保本。
③对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并且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到了养老金待遇调整,因此,如果将个人缴费视为一种投资,那么这种情形在保本之外还可以获利。
④具体参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
参考文献:
[1]何立新.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07(3):70-80,91.
[2]彭浩然,申曙光.改革前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比较研究[J].统计研究,2007(2):33-37.
[3]王晓军,康博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75-81.
[4]许志涛.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J].财经论丛,2014(4):34-40.
[5]王翠琴,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8):140-146.
[6]薛惠元,仙蜜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基于职保与城乡居保制度比较的视角[J].保险研究,2015(2):94-104.
[7]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缴费意愿的可持续性分析[J].西北人口,2014(2):85-91,97.
篇2
Key words: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national plan; planning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指的是国家通过劳动者缴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方式收集资金,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退休之后将会享受每个月定额的退休金,从而能够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的是在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相结合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个地区应为社会养老保险从市级、县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的高度创造条件。养老保险统筹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政府制度统一制度按照所制定的统一缴费金额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以达到对基金的有效支配利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模式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互济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致使城镇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差距大。从基本养老保险计提公式可以看出导致各个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数额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职工工资待遇。据统计,从2010年地区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东部经济发展迅速地区年平均工资待遇较相对发展较慢的西部地区平均每人高出9680元,基础养老保险金则高出2000多元,这样一来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就能筹集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而可保证本地区基金的收支平衡甚至结余。相反,一些省份所能筹集到的基金金额不足,难以支付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下去会导致两极分化严重,一些地区由于负担轻结余越来越多,而一些地区由于负担沉重缺口会越来大,如果不能有效调剂基金发挥互济作用,会对实现全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保障的目标造成影响。
养老基金缺口巨大加重财政负担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养老基金的筹集数额低于支出的现象,在2011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在全国近一半省市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我国养老金制度正在面临着巨大挑战。据人保部统计,除去2010年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上海、湖南、湖北等14个省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都存在收不抵支现象,且金额达到了679亿元,个别省市缺口甚至超过了100亿元。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逐年加强养老保险转移的支付力度。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过度依靠财政补贴拨款,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有序的发展不利,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建设。
劳动力合理流动收到阻碍
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最重要标志就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如果要使劳动力资源根据市场导向流动就得建立系统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近几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在省内可以较为顺利办理劳动力流动关系转移以及划转基金业务。但是在职工办理过程中,自职工提出申请起到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完成得需要2个多月。而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比较可以看出,实际居住地与其户口登记地乡镇街道不符并且不在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长了1.1亿人,同比增长81.03%。而养老保险升级统筹层次与流动人口数量不协调,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变相提高了劳动力流动成本,也降低了基金跨地区关系以及转划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劳动力的参保积极性。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的建议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模式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征缴收入的统筹模式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全部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向中央政府上交部分基金。前者,各省基本养老保险金所征缴的收入由本省政府管理并利用于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收入和支出金额定期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上报,其征缴使用情况由中央政府进行直接监管,定期积累结余数,以便于下年度本省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由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不足部分。后者是各省市地区所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中央,其他部分由本省市地区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的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化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
第一,在人员管理方面。地方相关部门上报每年人员的需求量,并由国家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审核,招考职位表,并进行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人才选拔。由省社保局上报符合条件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决定其人员任免,各级工作人员档案按职务分类管理。
第二,在养老基金运作方面。基础养老保险管理的核心板块就是征收与支付。在征收上,存在着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对此,垂直化管理需将征收权向国家上交,进行统一管理征收。而目前税务局是比较合适的征收部门,税务局可以直接将养老保险费上交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在支付上,垂直管理体制下可实行预算管理。各地区可将本地区预算基金支出上报上级机关,再由上级机构作出统计上报国家,国家通过对支付数额的审核编制下年计划表,按计划拨款,退休人员即可到指定银行进行养老金领取。
合理设定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
通过设定合理的基础养老保险增长机制,不仅可以缩小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物价快速上涨,这种做法可以均衡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物价影响,也是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表现,有助于我国安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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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年末,中国内地有1.85亿60岁及以上老人,65岁及以上人口也达到1.23亿,占总人数的9.1%,规模超欧洲老年人口的总和,中国的老龄人数已经占世界首位。与日俱增的老年人口,对养老金无疑是个考验。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资金来自于职工本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缴纳的养老金,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的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责任与负担不容忽视。目前的制度缴费率是28%,企业的缴费负担过重成为企业逃费的主要动机。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通过分析企业逃费现象的各种原因,提出治理企业逃费的对策。
1. 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企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主要有少缴、不缴、欠缴、拒缴等几种不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意以诸如资金短缺、效力不足为理由,而通过不法手段将应该上交的养老保险费私自扣留,违规截留养老保险费;减少缴费基数等几种方式。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
1.1养老保险征缴率呈下降趋势。目前,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逐年提升,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却逐年下降,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每年以3%的比率下降。1995年为90.0%,1996年87.0%,1997年为80.0%,1998年为89%,征缴率有所回升,1999年为87.0%,2000年为94.4%,2001年为94.5%,2002年为94.9%,这几年的征缴率处于逐年回升趋势,但是2003至2006年征缴率大幅度下降,分别为77.9%,77.2%,76.0%75.9%。
1.2影响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基金一般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企业大量逃费、欠费使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出现巨大的收支缺口,而为了支付当期养老金,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积累普遍被挤占、挪用,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资金隐性流失严重,增加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风险和转制成本的债务负担。如此长期以往,必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1.3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借故减少缴费基数的行为虽热为自身带来了暂时的竞争力的提升,但牺牲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这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短视的做法对企事业单位的长期竞争力的保持将极为不利。
1.4扭曲了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增加了福利成本,职工、用人单位甚至于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这也大大地削减了征税基础,而这种扭曲畸形的劳动力市场又会反过来助长逃费行为的发生。
2. 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2.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欠公平。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主要原因,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职工、用人单位、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地区、行业之间负担上的存在不公平,养老保险未能覆盖所有企业或用人单位,致使负担上的不平等,个人权益的不平等。
2.2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由于我国并没有具有权威规范,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法律手段来给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仅是靠多变和灵活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缺乏力度,逃费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制定,而拥有授权立法性质的有关养老保险的条例也并未制定。除了《宪法》、《劳动法》若干条文略有涉及之外,多是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的约束力远不如法律有的强制力,因而社保管理机构难以依法处置。这也是养老保险逃费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
2.3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现实运行中,管理部门、征缴部门、监督部门往往是集于一体,这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是极为不科学的。因为往往这样一条线的操作流程很容易滋生贿赂腐败等现象。为了得到更多的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一些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人员勾结,以交纳协议费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在上缴养老保险费时实行少缴,报养老金数量时又实行多报。如此长期下去,监管部门也就没有了权威性,而征缴和管理部门的执行力会因此而直线下降。
2.4政府责任缺失形成历史欠账。政府的责任缺失表现在未能妥善解决历史债务问题。也是现如今的个人账户“空账”的成因。而“空账”的运行无疑是存在巨大隐患的。现在看来,政府在历史债务的处理上是将“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私自用于应付“老人”的养老金不足。这引起了前者的不满。对政府的丧失信任使得他们无奈地选择了逃费。政府这种处理方法是极为不当的。在对待历史债务的问题上,应重视“中人”和“新人”的权益,而“老人”的养老金可以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做好长时间解决的准备。
2.5企业自身的问题。其一,缺少缴付资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较多的退休职工,养老负担很重,导致了企业慢慢地不能足额缴付养老保险费用。其二,节约成本。老保险费用成为企业成本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它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经营利润。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在同行中占据竞争优势,通过逃费来节省成本获得竞争上的主动权,或是将这部分应缴费用投入资本市场并从中盈利。其三,意识不足。很多的企事业单位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职工的合法权益。很多企业高层认为上缴养老保险费只有负担,没有好处。因而,很多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不愿意为职工缴付养老保险费。
3. 治理对策
3.1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已属于最成熟的一个,制定《养老保险法》是相对可行。在制定《养老保险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走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性分散立法的思路。提高立法的层次,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那些故意躲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员一定要依法强制性的根据实情做出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强化行政性调节和仲裁,建设争议处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机构,其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严格执法。
3.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评判标准在于它是否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当整个社会对一个制度达成共识,一同参与并构建该制度时,那该制度的也就达成了其最终目的。设计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遵循公平性、普遍性、对应性三大基本原则。并且适当调整缴费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打破地区间、行业间的壁垒,促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便劳动力不再顾及养老保险权益转接所带来的麻烦。
3.3加强养老保险征费征缴的管理。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那些逃费行为严加监管,并避免了双方人员相互勾结而助长逃费行为。国家应赋予稽查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稽查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委托对有设立银行账户的逃费单位令其开户银行强行拨款;稽查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对那些逾期未上缴的企事业单位查封,可将扣押的财务进行拍卖。此外,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防范监管企事业单位的逃费行为。诸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可事先沟通好配合稽查部门的稽查工作。
3.4历史债务的偿还与新制度的建设分开进行。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历史债务问题包含了两个部分,即“老人”和“中人”。前者面临的难题是养老金的来源;后者遇到的是个人账户中的“空账”。政府应该和有关社会机构组建一个国家级的过度管理机构。上述两种问题均由该机构进行全权负责。想办法给“老人”补发养老金,而“中人”与新体制下的职工加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系统。
3.5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控制违规提前退休。根据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事业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而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该用法律保护自己,向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很多企事业单位通过违规提前退休来逃避继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提前逃费对于职员来说,可以缩短缴费你年限而增加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这也成了现在企事业单位和职员逃费的动机之一。政府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要做到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此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各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特殊职工退休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各种证明和鉴定工作都得认真完成。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逃缴养老保险费现象十分普遍。逃费的表现形式很多,但主要集中在雇主身上。大量的逃费行为,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不仅加剧了基金收入低于基金的给付需求,而且使得养老保险承担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制度也面临着困难。治理企业逃费现象的有效措施是必须从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入手,从本质上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运行、管理等本身的问题。
项目来源: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项目(LBH-Z10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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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欣,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约1.7万亿,“财务隐忧正显性化”,《东方早报》[N] 2012-03-16.
篇4
一是养老保险的流动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流动趋势日渐频繁,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在寻找工作上更有优势。当他们发现某地的工作机会较少,不能发挥自己才能时,他们便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到工作机会更多的城市去寻找工作。但现行我国的养老保险关系却成了抑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按总额的12%转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跨省寻找工作时,个人只能带走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转换工作的成本,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缴费数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占工资的比重越大,对劳动者的实际影响越大。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缴费情况来看:美国由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的6.2%作为退休金;法国的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我国养老金的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虽然我国的缴费比例和外国基本持平,但我国的缴费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国外相比相差甚远,刘植荣在系统研究了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制度后得出了让人吃惊的结论。如图所示,我国最低月收入为51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倒数第26位。不仅远远低于西班牙、卢森堡、冰岛等欧洲国家,甚至低于刚果、加蓬等非洲国家,比柬埔寨、越南等国家也高不了多少。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持平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却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使得我国在职者的缴费负担过重,打击了在职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养老金给付水平。养老金给付水平即养老金替代率,这里所说的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例,但考虑到物价波动等其它因素的考虑,一般用当年退休金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养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更有保障,这就会促使更多的人选择提前退休,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但在我国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在1999年之前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为70%,这一标准基本可以保证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会比工作时出现太大的变化。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不断下降,到2007年养老金替代率已降到50%以下。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如果一个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在60%-70%,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基本可以维持;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低于50%,那么退休者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我国按照现在的状况发展下去,我国的退休职工将不能靠社会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我国的劳动者将会面对一个更加不确定性的未来,那么现有的年轻职工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无疑会拼命工作,增加劳动力供给。
四是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按退休职工前一年的收入为计发标准,企业为了逃避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会在劳动者退休前为其增加工资,这样劳动者即便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也可以享受到丰厚的养老金,这便会刺激劳动者提前退休,进而减少劳动力供给。
此外,工龄长短、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决定、城镇职工养老的激励机制不足、养老保险税费征缴体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对劳动力供给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二、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工资水平的降低使得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受挫,进而使人们减少劳动力供给。收入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而人们要想获得同样的工资就必须投入更多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力供给。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净效应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大小。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劳动力供给会减少;反之,劳动力供给会增加。我们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底是会增加劳动力供给还是减少劳动力供给也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间的力量对比。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增加劳动力供给。
对低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收入效用评价较高,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对高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闲暇所带来的效用评价较高,如果征税导致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劳动者的替代率会大于收入效应,使人们减少工作时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目前还是低收入水平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重是25%,而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值是58%,亚洲的阿富汗这一比重是113%;印度是106%,中国这一指标在世界上的排名是158位。我国的最低工资占GDP的比重较低,这说明我国工资水平较低。而工资恰是我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养老保险缴税(费)使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时,劳动者为了维持原有的收入水平会增加劳动力供给,原因如下:1.我国大部分的劳动力在农村,生活水平低下,并且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水平都较低,劳动还是农村人谋生的唯一手段。2.现在我国现行城镇人口的生活水平也较低,劳动也是绝大多数城镇人口谋生的手段。3.我国社会保障的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很难满足人们日常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三、对策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我国应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伐,让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劳动者可以自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找工作。我们认为不仅个人账户的资金应该转移,统筹账户的资金也应该全部随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加劳动力供给。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欧盟为了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维护跨国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办法:劳动者只要参加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那么他的老年生活就会有所保障,即使他以后到其它欧盟成员国工作,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会连续累加计算。欧盟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特别在当前我们为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而发愁的时候,欧盟不同的国家都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而我们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又为什么不能做到这一点呢。在我看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账户的转移更可以实现统筹账户的转移。统筹账户的转移虽然暂时加重了转出地的经济负担,对转出地的利益有所损害,但劳动者为转出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统筹账户的资金是对他们辛勤工作的回报,当他们离开工作地时,理应带走统筹账户的资金。减少劳动者的转换工作的成本,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实行弹性退休政策。目前我国单一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经济的今天,我国不同群体的从业年龄是不同,我国的产业工人一般在20岁进入工作岗位,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大推迟了青少年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一般大学生的就业年龄在22-24岁,而更高学历的博士生,他们的就业年龄更是晚到30岁。按现行国家的退休年龄来计算,一般产业工人工作40年退休,而博士生只需要工作30年就可以退休,这中间的差异是巨大的,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龄,不论在哪个年龄就业的劳动者,都要工作满N年才能退休。比如普通工人20岁就业,那么他要工作20+N年才能退休;博士生30岁就业,他要工作30+N年才能退休。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避免不需要的劳动力损耗,增加劳动力供给。
三是抑制提前退休,鼓励延迟退休。目前我国的提前退休现象严重,虽说这中间有部分劳动者因特色原因而提前退休,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国家政策为自己牟取私利。为了能够遏制不合法的提前退休,我国政府应首先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修订特殊用工标准,遏止提前退休的源头,同时加大对申请提前退休者的审查力度,防止企业为了少交或不交养老保险费而导致员工提前退休。在抑制提前退休的同时,我们也要制定一些优惠措施或奖励来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邻国日本的经验。日本法律规定,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工作,那么政府会增加他的养老金金额作为奖励。比如,日本人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在65岁领取,如果他在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65岁时领取金额的70%。如果他66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可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数额的112%,退休越晚,其领取的养老金越丰厚。如果工作到70岁,那么领取的养老金可达到188%。这样便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不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应根据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和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制定法定退休年龄。迄今为止,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上很多国家已迈出了自己的步伐。德国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法令计划在2000-2012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3岁提高到65岁。美国也计划在2000-2020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可以预测延迟退休年龄是很多国家养老金改革的重要趋势。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拉平男女退休年龄。2.有计划、分步骤延长退休年龄。3.退休年龄与教育挂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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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2007)主张建立以省、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全省市个人账户基金。通过立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人地位,代表个人账户所有者的利益行使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产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投资战略,并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或投资机构,以保证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所有者与基金投资人的角色分离,以保证基金投资环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韦樟清(2006)主张借鉴智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私营机构运营个人账户资金,承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资金投资经营等保值增值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个人账户所有者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可从中选择一家或几家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委托机构,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郭席四、陈伟诚(2005)为代表的专家认为分账制下,个人账户资金应交由独立的民营养老基金管理,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苏卫东、邓航、李竟然(2010)从国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现状入手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国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和投资呈现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和投资筛选和吸收、借鉴的经验。其主张个人在投资管理中需扮演更重要角色。
谢和均(2011)认为适度集中模式较适宜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按照“宽投资、严监管”的原则建立适度集中基金管理模式,以省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本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托人,接受本省各统筹地区的委托,在省级层次上,使受托机构、委托机构、监管机构和投资运营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分权、合理制衡,形成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委托—框架;其次,由账户所有人选举代表成立独立基金委员会,代表账户所有人行使各项产权,监督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状况,以防止道德风险。
二、个人账户资金投资方式
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方式方面,我国目前限制过死的投资方式使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极其困难,如果不改革,势必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直接动摇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
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进入。
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证券投资,风险过大,不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所以不进为好。根据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年报显示,由于国内股票大幅下跌,导致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627. 34亿元,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393. 72亿元,投资收益率-6. 79%。证券市场投资率的不稳定性可能影响到个人账户所有者权益,甚至降低养老替代率,所以证券投资不能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是、个人账户基金必须进入资本市场。为了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需要,必须对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以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张著名,2004)。尽管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货币市场亦不健全,但与其坐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逐渐贬值,不如改进管理,运用其他投资手段进入资本市场。柳清瑞(2005)认为在确保基金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将探索一些增值办法,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适当部分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等。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和推进资本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增加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深化。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而且丰富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李长东(2010)认为应探索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多元化分布。应该积极开展投资运营试点,深入研究拓展适合个人账户基金特点的投资渠道,如投资参股市场前景良好,收益持续稳定的交通、能源、金融等行业企业,开发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型投资产品,实现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优化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分布,形成一批个人账户优质资产,以规避通胀风险,使广大参保职工都能够从中获得良好收益,分享经济发展结果。
三、关于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投资的个人思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其基本性质来看,其具有私有性,属于个人私有的财产,其投资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应遵循个人的意愿,可以考虑选举由个人代表组成的省级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人地位,代表个人账户所有者的利益行使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产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资金投资战略,并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或投资机构,以保证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所有者与基金投资人的角色分离,以保证基金投资环节的市场化和专业化。但是,在当前个人账户资金统筹度不高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尽快提高资金统筹层次,另外一方面可借鉴辽宁模式,先将做实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管理和投资。
在个人账户资金投资方式方面,由于当前个人账户资金大部分交由省级部门自行管理,在投资方面,国家限制其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面对当前低存款利率、高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个人账户资金在做实的过程中也在面临者较严重的缩水,因此,当前应以探索有效的保值增值方式为主,首先保障做实资金的含金量。在这一方面个人账户资金可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借鉴经验,深入研究拓展适合个人账户基金特点的投资渠道,如投资参股市场前景良好,收益持续稳定的银行、交通、能源、金融等行业企业,开发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型投资产品,实现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优化个人账户资产形态分布,形成一批个人账户优质资产,以规避通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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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国务院明确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达成了一致共识,即实现全国统筹。那么,为什么要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可行吗?本文接下来将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状、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现状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依然很低,虽然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大部分地区仍然属于地市一级的统筹。一方面,这从直观上表现为各个地区养老保险缴费率的不一致,也就是职工的养老负担水平不同,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影响着我国区域性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的今天,后者的危害更甚。举个例子,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很多年轻人都选择到珠三角打工,那么深圳等城市年轻职工较多,老职工较少,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就较少,那么企业就更愿意在珠三角发展,而不愿意去中西部地区。这样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另一方面,因为未实现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也就意味着其不能进行统收统支,这表现为,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存有结余,而这些地区却依然享受着中央的财政补助,造成资源浪费;另一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职工缴纳的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需求。珠三角地区,年轻职工居多,基本养老基金有大量结余。但是,像东北老工业地区人口比例较高,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不能满足支付需求,需要政府填补大量的资金缺口,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
(一)全国统筹是保证经济发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必然选择
全国统筹能平衡不同地区的缴费率的差异,消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经济发展的效率,如果不能实现全国统筹,资源分配的效率就不高,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全国统筹有利于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低统筹层次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人口的流动,阻碍了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升级。对于经常流动的劳动力人口,比如去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能享受到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统筹地区为了降低养老保险负担而限制劳动者流入,这部分劳动力也不愿意频繁更换工作地点,长此以往,劳动力的流动就更加缓慢。实现全国统筹,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非单独某地区的劳动力市场。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全世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160多个国家里,几乎所有国家都实现了全国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制度受到历史原因和财政分税体制的影响,仍然处于地方分割状态,但是这是违背一般规律的,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可行性
(一)我国已经具备省级统筹的丰富经验
截止到2009年,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积累了丰富的提高统筹层次的经验,这位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全国统筹的重心在于统一制度,处理好各地区间的关系。
(二)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制度基础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各省区的制度框架基本相同。目前,除了养老保险经办机制未实现全国统一以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基本不存在制度壁垒。
(三)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理论共识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普遍共识。不仅欠发达地区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养老金支付压力大的地区,迫切期望尽快实现全国统筹,较发达地区、养老金积累较多的省区也表示,只要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也希望推进全国统筹,实现制度理性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不仅能统一不同地区的缴费率,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能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最后,还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在流动中受到损失。综上,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和完善的必经之路,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秉文.改革开放30年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发展与挑战[J].中国人口科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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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按省政府政[]59号、省劳动保障厅劳社[]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应参保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务院国发[]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企业职工应从进企业工作之月起补缴费,年以前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年1月;年以后成立的企业,补缴费不得早于企业成立之月。
2、补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三)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参保缴费政策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已停产倒闭多年或名存实亡、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其原有固定职工在年12月底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申请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或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12月底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原集体企业人员参保时,由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职工档案,实行个人缴费。补缴费办法和计发待遇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从年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七)上述所有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利率办法计算。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八)符合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逾期不实行补缴费政策,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
三、待遇计发
(九)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政策规定,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一)自年1月起,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往后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待遇。
(十二)企业参保职工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企业固定职工,其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十四)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实行劳动事务的,按照相关协议,由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于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的由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的不予补发。对于延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邮政局等机构按时足额支付。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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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代征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篇9
二、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挑战
(一)随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如南宁、桂林、梧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占各市企业就业人数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同比增长22.59%,成为广西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区14个市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单位:人)
[\&国有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集体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其他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港、澳、台及
外资企业参保
职工期末数\&其他人员
参保职工
期末数\&参保职工
期末总数\&总计\&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宁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钦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贵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贺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来宾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从表1、表2数据比对看出,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潜力仍较大,扩面重点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但事实上其参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参保的四大园区用人单位2012年底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还达不到30%,虽然近年来社保经办机构一直不懈地努力宣传和推动相关企业的参保登记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但只为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缴纳,并没有为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参保,另一方面企业员工参保意识相对淡薄。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积极引导职工参保,重点扩大园区企业参保覆盖面提出了挑战。
(二)全区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集聚化发展态势,园区经济发展迅速。如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各类经济实体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战。
(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给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做优广西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桂政发76号文,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以下简称桂人社发72号文)规定:“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种原因尚未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调整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表3)。
表3的数据反映出,一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低(表1与表3比对);二是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到位率低;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有待提高。
三、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及对策
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园区内企业职工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目标任务责任化,宣传稽核常规化,代扣代缴科技化的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一方面明确企业不依法参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明白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按时缴费,使参保和缴费成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自觉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形式,提高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深入工业园区摸清和了解企业招用工情况,掌握扩面空间。要求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顺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集聚化态势,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链条向重点工业园区延伸。通过登门送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将桂人社发72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园区内每一家企业,明确告知各有关企业关于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申请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鼓励和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或采取定期上门的专员式服务方式,依法为企业提供参保登记等社会保险服务。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协调,提升应用能力,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以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为支撑,以方便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转续、领取、结算为重点,完善网点布局,实现网上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能办理社保业务,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担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力及工作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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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
(一)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保
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今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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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收支平衡关系到养老保障制度是否能够平稳推进,甚至关系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存亡问题。只有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好,才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储备力量,起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但是,目前人口老龄化已变成全球所面对的一个共同课题,各国养老保险入不敷出,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JiyeHu(2014)提出,应对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不平衡问题,在加强投资的基础上,要降低固有投资上的系统性风险,容许部分养老保险投资于国外市场,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增值[1]。Gairec(2012)发现人力资源可以消除老龄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与之带来的养老保障基金风险[2]。鉴于国内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严重性,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比如:梁慧灵(2013)认为我国“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有激励和兼顾互助、公平的作用,但随着制度的运行,部分省份普遍存在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现象,养老保险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3]。赵应文(2013)认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够,另外,养老保险的注资渠道太过狭小也是主要制约因素[4]。蔡晓珊和陈和(2016)基于我国老龄化背景,预测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大小,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个人账户在随着老龄化的加速,都将出现缺口,并且越来越大,到2040年将会达到高峰[5]。郑秉文(2017)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和财务状况作了预测,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大范围的推广仍有一定的潜力,但赡养负担持续加重,基金收入增速下调,支出形势更趋紧张,地区严重失衡,基金可持续性堪忧[6]。青海省作为西北地区的一个资源大省,其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迅速发展,人口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8年底青海省常住人口为603.23万,已突破六百万,而且从2014年开始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达到了7%以上,且持续增长。根据国际上通用的判断标准,青海省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阶段。因此,本文从青海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进行研究,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为青海省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分析
(一)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现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补助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含养老金领取支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养老金的转移支出以及其他支付[7]。表1给出了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一方面,近年来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规模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98107万元到2017年的1975663万元,10年间增长了3.96倍。但另一方面,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规模也在持续增长,从2008年的314058万元增长到2017年的2054798万元,10年间增长了5.50倍。从结余情况来看,2008-2011年结余是递增的,但从2012年开始结余逐渐下降,甚至从2015年开始,结余变成负数,出现了收支缺口。表1 2008-2017年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从图1可以看出,从2008年开始养老保险的支出增长率要超过收入增长率,若此种情况持续出现,则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体缺口在未来必将扩大,仅靠各级政府每年进行的财政补贴将无法弥补该缺口。
(二)存在收支缺口的原因分析1.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水平的日益加剧使得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难以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青海省自2014年开始便跨入了人口老龄化行列,其65岁以上人口数量增加至41.6万人,所占比重7.13%超过了国际判断标准(7%)。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是近几年收支缺口的一个重要原因。2.征缴率。征缴率是影响职工养老保险收支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征缴率越大,养老保险收入越多,反之就越少。很多参保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或是参保意识淡薄,而时常发生欠缴、漏缴的情况,针对此种想象,青海省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即便如此,每年养老保险金欠缴、补缴的人数并未减少,这严重影响着青海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均衡问题。3.管理体制不完善。青海省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还处在待完善的阶段,有很多潜在问题。虽然国家严格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存在职工不按规定而提前退休或是退休人员死亡后不按规定登记仍然有其家属冒领养老保险等问题。尽管许多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机制,但由于青海自然环境不是很理想,许多职工在退休后就选择了到异地去养老,这就给企业的养老资格认证带来了许多不便。
三、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规模预测研究
为更好的掌握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本小节对其未来10年的收支情况进行预测。
(一)预测模型鉴于2010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发展趋向在2010之后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所以本次预测只选取2010-2017年的数据作为预测样本建立模型。1.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收入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2,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249,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由t分布表可得,(7)的值为2.365,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5.7940与8.5981,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由F分布表可得,F0.025(1,6)的值为5.99,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73.9277,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1.8821,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1)通过检验。2.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测模型。以养老保险支出作为因变量,时间t作为自变量,通过Eviews软件建立收入预测模型为:回归结果见表3,可以得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y)与时间(t)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回归结果可得,相关系数R的平方值为0.9570,大于0.9,所以变量间的相关性较好,拟合度较高。常数项与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分别为4.8981与11.5617,都大于t0.025(7),则通过t检验。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为133.6734,大于F0.025(1,6),则回归方程整体显著,通过F检验。DW=2.2403,接近2,故不存在自相关性。因此,方程(3.2)通过检验。
(二)预测结果分析由表4的预测结果可以看出,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在逐年增加,但支出持续大于收入,结余为负值,而且缺口逐年增大。青海省将面临严重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这将严重威胁到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为此,青海省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应高度重视起来,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未来养老保险基金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
四、缓解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对策建议
本小节参考国内外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经验,并联系青海省的现实情况,提出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延迟退休与控制提前退休相结合通过适度延缓职工退休年龄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问题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办法,并且见效也较为明显。青海省当前实行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低于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因此,在延迟退休年龄上仍有很大的空间。当然,直接大幅度的调整退休年龄可能会带来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所以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来逐步进行调整,制定一个长时间的计划,分阶段进行。此外,在政策出台之前应该向社会各阶层争取意见,以便政策能够更加稳妥的实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提前退休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提前退休有助于给年轻劳动力“腾地方”,有效的舒缓了劳动力市场的负担,精简人员,提高效率;但从长远来看,这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转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职工的退休极大地减少了其养老保险金的交费年限,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缩减;此外,退休人员的增加使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增加。这一增一减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愈来愈大。为此,青海省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员工退休年龄情况,严格监管职工退休人员登记程序,加强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方面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定期做思想工作,以此来尽量避免在无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退休现象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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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我国首次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建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年6月,人社部和财政部推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并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一种“多轨并存”的碎片化局势,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岗职工与普通城市居民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都是存在着差异的,这样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养老保险的金额上,也体现在养老服务水平和能力上,这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埋下了群众层面的因素,使得二者的并轨成为了民之所向,大势所趋。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一直都是多套方式并存的状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在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层面使得城乡居民拥有同样的待遇,是缩小城乡差异的一项措施,同时,也可以为城市化的提速减少障碍,是加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手段。而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对于城乡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权益的保障。通过二者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面临的问题
(一)群体之间的利益划分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纵观古今,每一次改革都会涉及到利益的划分,有人在改革中受益,也就会有人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改革的过程其实就是利益的均衡过程。城乡养老制度的并轨对于城镇的职工来说,他们的利益是遭遇了影响的,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遭遇阻力是正常的。事实上,我们想一步登天,做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泛公平化的做法就实际情况而言反倒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目的是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
(二)养老金水平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在我国的养老体制中,虽然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但是除了这两类群体之外,还存在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群体。对于城镇职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采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相结合的形式,并且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当前在城镇职工领域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来承担,从养老金的水平上来说,是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正是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异,给我们的并轨工作带来了难度,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实行有区别的养老体制,但是又需要在衔接上给予制度并轨。
(三)经济情况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就面临着财政投入需要大幅度加大的问题,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个钱怎么来也成了一个难题。养老保险的并轨是一个牵涉社会各方面的一个举动,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财政的投入,还涉及到流动人员的养老对接,不同城市、城乡之间的统一等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并轨不单单是依靠政府来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因此,经济水平也成了制约并轨的一个因素。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更好的并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是社会公平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新农保和城镇保二者性质和模式上的相似性给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很大的有利条件。但是在现行的国情下,要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更好并轨,就要认清二者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轨。
(一)相互适应原则
如果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那么居民很容易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反之,如果保障水平过高,那么容易使得居民产生惰性,不思进取,最终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我们要实现的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并轨,还应该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一个对国民最实用的发展状态。因此,我国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就需要对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评价,对我国的财政投入做出合理的计算,以此界定并轨后的保险水平,避免出现财政难以支撑社会保障的情况。
(二)平稳过渡原则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也需要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人群的养老金水平一样。这个并轨更多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并轨,也就是为每个人都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权利,方便他们在各自角色产生改变时或者受生活需要进行迁移时能够得到一个福利联系的机会,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简而言之就是要搭建一个桥梁,按照待遇高优先的原则,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互转化,方便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样的转化是一种灵活性的社会保障体制,但是也要防止有心之人钻空子,利用制度的灵活性谋私利。所以,我们的并轨幅度要合理,尺度要适种,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稳中求胜,随时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重大漏洞的出现。同时,要有风险预估的意识,对后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受惠于百姓。
(三)公平对等原则
前面提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不是二者的养老金一样,这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性质和劳动付出所决定的。对于职工而言,他们的付出了劳动力,因此由单位老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是合理的,这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单位和个人,属于强制性的储蓄,那么在养老保险的并轨中,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关注群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于职工而言,要通过制度的制约和绩效的考核来实行多储蓄多收益的原则,实现公平与对等,真正让养老保险的并轨从内而外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
养老保险的并轨涉及到社会每一个群体的利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只是“万里”的第一步,我们真正要做到的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并轨。在首战战况良好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划分、福利的保障提供一个更公平、合理、可行的模式,为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参考,真正让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民所用,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篇13
为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张家港市于2009年4月初全面启动城镇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准备通过两年时间,贴补4.5亿元,将11.5万名被征地农民和农保参保人员纳入城保。并且对于经济有困难的群体,给予特殊政策和帮助,帮助困难群体顺利脱“农”入“城”。截止到2011年12月,张家港13.8万名符合条件的农保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全部告别“农保”进入“城保”,张家港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城乡二元养老保险制度在张家港被彻底破除。
依据2009年3月,张家港市出台的《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张政发【2009】16号)和《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张政发【2009】17号)文件确定对张家港市农保转城保、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补缴办法:
一、补缴对象
(一)农保转为城保
2008年12月31日在册农保参保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
(二)被征地农民
a.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指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b.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执行。此条针对被征地农民。此前已参加和未参加城保的被征地农民,只要适龄均可。
二、补缴年限
(一)农保转为城保
最早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即此类对象最多需要补缴95年至今共15年的差额(农保和城保标准不同)。
(二)被征地农民
补缴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最早不得早于16周岁。
三、补缴基数
自实施之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手续的,月最低补缴基数为1000元;今后随结算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而调整。
四、补缴险种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个险种;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补缴后原农保缴费额及被征地农民投保余额的处理
(一)农保转为城保
办理农保转城保手续时,农保缴费累计额全额抵扣应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民养老保险关系。比如,从2008年起补缴至2009年4月,需至少补缴16000元,如果原农保账户内有10000元,那么就可以扣掉这10000元,只需另缴6000元。转保手续办好后,城保账户就应该有16000元,而原农保账户内就没有了。
(二)被征地农民
按张政发【1992】223号文规定一次性投保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定期待遇或按张政发【2000】102号、张政发【2004】71号规定按月享受20元医保费、180元征地保养金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将投保金额(或余额)抵扣应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农保缴费累计额必须一次性抵扣应补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原来被征地农民,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按上述两个文件按月享受相应待遇。现在如果办理城保,必须把原来账户内的金额用来抵扣应补缴的城保费,并不再享受原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比如被征地农民某甲,其原账户内有10000元,现在想转为城保,应补缴15000元的话,那么他必须把原来的10000元用来抵扣,另外再缴5000元,原来的同时终止,以后就只可以享受城保待遇。
六、小结
张家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全新的模式必然存在其自身的无限生机以及不足,因此更好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仍需进一步探索实践。政府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养老保险模式并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最大的利益,使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充分的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