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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本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法律成本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法律成本

篇1

第二天,郭小姐吃惊地发现警察从伦敦内务部调来了她的档案材料,把她的背景情况弄了一清二楚。郭小姐不得不佩服英国警察的认真和敬业。做完笔录,警察让郭小姐仔细阅读材料,又请她签了字,这才告诉她,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小偷的相貌,警察局今天就会把小偷的照片翻拍出来张贴到各处,让全市警察捉拿。如果仍然找不到线索,就把相关录像带送到当地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

警察局这么兴师动众地捉拿小偷,而郭小姐丢失的仅仅是20英镑.她有些过意不去:“我看就到此为止吧,你们这样做岂不是得不偿失?”警察说:“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得去做,而法律的尊严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小偷触犯了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执法确实是需要成本的。但不应以商人的逻辑去计算,因为值与不值,根本不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过于计较法律成本的国家或地区,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多得多!

荷兰的“部分结婚”

天 柳

圣诞的钟声敲响时,克劳斯深情地注视着我:“亲爱的,我有个特别的礼物要送给你。”一只精美的戒指套在了我的手指上,克劳斯的求婚让我有点措手不及,虽然我很爱他,但我还没有做好结婚的准备。

我的沉默让克劳斯很不安,我带着歉意跟他说了自己的顾虑,克劳斯当即表示,我们可以先注册部分结婚,如果3年以后双方还相爱就正式结婚。

“部分结婚”是流行于欧洲的一种新型结婚形式: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已婚夫妇全部权利的前提下,不用受到婚姻的羁绊,也就是合法同居。如果双方登记为伴侣,也就意味着在短期内必须居住在一起,拥有共同的财产权;如果这种关系能够保持3年以上,那么官方将给予这对情侣已婚夫妇的税率减免。当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中止这种关系,只要提前3个月告知有关机构就行了。

于是,我们去当地的州立法院注册了部分结婚。婚后,我知道了什么是真正的幸福。知道了被爱、被欣赏、被呵护是什么感觉,我多么希望今后的婚姻生活也是如此啊!

当然,我们也有不合拍的时候,比如饮食方面。克劳斯喜欢吃中餐,但也有不喜欢吃的东西,像火锅、豆腐乳。克劳斯喜欢吃鲱青鱼,这是荷兰最具代表性的食物。荷兰人吃鲱青鱼是生吃,每条鱼有半只手臂那么长,剥皮去骨后,抓着尾部,仰着头,大口大口地把整条鲱青鱼吃进肚里,有些人可连吞20多条呢。每当克劳斯吃鲱青鱼时,我就感到胃里无比难受,无论如何也吃不下这种美味。

东西旧了坏了,我一般会当废品处理掉,克劳斯则喜欢修理修理收放好。曾经有几次,克劳斯因为找不到东西而恼火,冲我发脾气,虽然事后他道了歉,但我还是意识到,他的东西我最好不要动,随他便好。于是,一切就OK了。

在经济方面,我们的钱各自掌管,他负担家庭生活开支中的大部分,比如房子、车、账单等等,我负责买菜和日用品等等。

最让我感到满意的是,我们既有各自的生活空间和自由,也有共同的家庭活动。克劳斯非常尊重我的个人隐私,他支持我和朋友交往,这让我觉得轻松和自由。

篇2

当人们接受了法律显著影响融资的命题以后,就不难理解法律会影响到公司治理、股权分散程度和公司价值的大小;法律会影响到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影响到银行存贷利差,影响到一国的信贷规模;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增长率和企业的规模。

在LLSVV等的影响下,沈艺峰等利用国内的时间序列和横截面数据先后讨论了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对证券市场发展、企业资本结构、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姜付秀等讨论了投资者保护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陈冬华等讨论了在法律保护不力时,证监会的准入管制对法律的隐替代;张健华等讨论了法律保护促进融资,却可能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和风险。

但是Allen等的研究却认为LLSV的结论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转型期间较弱的投资者保护下非正规金融起了很大作用,79.63%的融资来源于银行以外,非正规金融依赖的运行机制是长期关系和声誉,而法律在长期关系中作用较小;卢峰和姚洋进一步认为,在当前金融压抑的背景下银行贷款存在倾向国有企业的歧视性偏好,而效率较高的民营企业的许多融资却是非法的,特别地,国有企业的金融资源漏损成了民营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如果他们的观点是对的,那么,在中国加强法律实施要么对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影响是不显著的(法律对非正规金融影响有限),要么不利于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特别是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法律会不完全替代已有的长期关系网络,法律会打击违法融资),我们就应该放缓而不是加快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一、研究样本与变量说明

本文主要使用2005年世界银行对中国120个城市共12400家企业的调查数据,该调查所覆盖的城市包括中国大陆除外的所有省份,占到中国GDP总量的百分之七八十。除了4个超大型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各抽样了200家企业以外,其他每个城市各抽样100家企业。所调查行业不包括受政策限制较多的金融服务业,共有31个行业。每个行业中的企业被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每一类型企业占到该行业全部收入的1/3。然后再从每一类中选取同等数量的企业,且每个企业至少有10名雇员。

同时,为了研究非正式实施机制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我们以信任度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使用了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有关各省信任度的调查结果,该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一)司法(无)效率与司法公正

问卷中包括司法效率的指标有企业与其经销商或零售商之间发生纠纷后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1,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后法律诉讼所需要花费的时间t2,使用它们可分别得到司法无效率衡量的两个指标,本文主要使用t1这个指标。问卷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指标可以由被问及发生商业纠纷时企业对当地司法系统公正裁决的信心来衡量。为了剔除主观调查所产生的随意性,我们可以将所有回答中最低5%和最高5%作为极端值剔除;同时,为了免除后面研究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企业融资之间关系的内生性困扰,可以将企业的回答分城市加以平均,得到当地企业对120个城市司法无效率和司法公正的评价。表1给出了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一个商业纠纷平均耗时6.74个月,最短可在一个月内解决,最长则可达三年。尽管少数企业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完全没信心,但平均而言,国内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还是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信心超过了70%。而且,司法公正与司法无效率有较弱的负相关,其相关系数为-0.36,对一些案件处理较快的城市,办案速度并没有影响到公正。

(二)金融可得性(access to finance,后文简写为ATF)与融资成本(financing cost,后文简写为FC)

问卷中调查了一些因素是否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制约,如通信、电力、交通、税收管理、习俗、工人技能、地方保护等,包括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答案分为五个等级:非常严重、严重、中等、有点影响、没影响。后文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把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对企业发展的障碍直接表达为金融可得性的难易和融资成本的高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情况分别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都认为金融的可得性(65.72%)和融资成本(60.32%)对企业的运营和增长构成了制约。特别地,我们注意到金融可得性的严重程度要大于融资成本(回答金融可得性问题非常严重和严重的比例都大于回答融资成本的相应比例),这说明企业难以通过提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资金,因为这会面临逆向选择的约束。

(三)金融腐败

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官方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有很大差距,这制造了寻租空间。中央银行研究局2003年做过一个调查: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包括浮动利率),每年还得花费贷款的5%来维持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并且申请到一笔贷款还得额外支出4%。

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融资时,很可能参与金融腐败。问卷中企业被问及是否曾经向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职员做额外支付以获得贷款,有807家企业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也有企业拒绝回答此问题。这为我们考察腐败的参与、法律实施对腐败的影响、法律实施对参与非法融资企业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四)信任度

为了讨论非正规融资的实现机制,我们引入张维迎和柯荣住的信任指标,以此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的变量。该指标是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对全国15000多家企业问卷调查的结果。信任度的测度是根据总样本中认为该地区最值得信任、第二信任、第三信任等的人的比例来确定。他们发现,是否剔除本省的样本对第一信任排序几乎没有影响,故采取它作为各省信任度的测度相对更加稳健。本文也使用该指标对企业(或城市)所在省份的信任度进行赋值。

(五)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企业的年龄、用企业的雇员总数表示的企业规模对数、2004年的利润对数、销售额的对数、净固定资产对数。近年来企业的政治关联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企业寻求政治关联的目的包括发送盈利状况的信号,获取相应的资源。问卷中政治关联的变量包括总经理是否由政府任命,税收部门、公共安全部门、环境部门和社会与劳动部门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官员比例,我们将后四个变量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为一个政治关联变量。另外,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许还受到所有权性质影响,我们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最后,再设立119个城市虚拟变量。其描述性统计见表6。

二、计量分析

首先使用全部样本讨论法律实施与企业金融可得性融资成本的关系;接下来讨论哪些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最后使用容易参与腐败的企业和已经参与腐败的企业作为分样本,讨论法律实施是否有助于这部分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

(一)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

如前所述,尽管法律实施有助于企业改善融资条件,但对于中国转型时期,该命题是有争议的。我们这里采用微观的企业数据验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以及融资成本的降低。根据表2和表3的制约严重程度,令金融可得性或融资成本等于0表示非常严重,等于1表示严重,等于2表示中等,等于3表示有点影响,等于4表示没影响。我们使用ologit模型,假定潜变量Y*由下式决定:

同样,融资成本与此类似。回归结果详见下表。

从表6可以看出,无论是否控制其他变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均显著影响到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司法越有效率,司法越公正,企业的金融可得性越好,融资成本越低。而且,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以后,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的影响大得多。企业高管由政府任命会降低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提高其融资成本。企业的政治关联在没有控制城市虚拟变量的时候看起来有助于改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一旦控制住城市虚拟变量,它们的影响却不再显著。因此,我们对政治关联影响企业融资的假说表示怀疑。企业性质会显著影响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外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更好,融资成本更低;而民营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差,融资成本更高;国有企业的金融可得性也比较差,而融资成本则不显著。这可能说明银行商业化后比较注重贷款风险,民营企业可能通过后文讨论的腐败手段获得融资,而国有企业相对不会,所以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更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对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都有有利的影响,但以雇工人数衡量的企业规模,以及企业的净固定资产却不利于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这不符合我们回归前的预期,原因可能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有相对更大的融资需求。

(二)谁参与了金融腐败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官方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排队,还会有寻租,租金实际上也成为企业融资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当企业无法正常获得信贷,在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企业可能会给予金融机构某些雇员非正式支付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我们预期融资困难的企业更可能参与金融腐败,而且企业性质也会影响金融腐败的参与。国有企业即使面临融资困难,相对而言,参与腐败的动机较小,原因可能是人不愿意为企业发展承担额外的违法风险。首先忽略那些拒绝回答的企业样本,运用Probit模型回归;最后一列则考虑样本选择问题,运用Heckman两步法进行回归,其中选择方程协变量为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我们的设想是法律实施越好,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回答可能越有顾忌。

以上回归结果符合我们的预期,融资越困难,参与腐败的动机越强烈;民营企业更可能参与腐败,外资企业更不可能参与金融腐败,国有企业参与腐败与否不显著。司法公正有利于,而司法效率影响则不显著。

法律实施对于融资困难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参与腐败的企业的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是否有帮助?这个问题在没有数据支持以前是难以回答的。因为法律实施一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有利于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它又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打击了非法融资,不利于这些企业融资。以下回归结果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单独对民营企业做金融可得性和融资成本的回归,在控制城市变量以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影响都是显著的,而且是有利的。尽管这里法律实施的作用是复杂的,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民营企业主要依赖Allen等强调的非正规金融,还有卢峰和姚洋强调的非法金融漏损,以及本文强调的违法的金融腐败。考虑所有正负影响以后,本文的证据再次支持法律有利于融资命题的有效性。不仅如此,甚至单独对那些参与金融腐败的企业做回归,结论依然不变。

三、法律与信任

如前所述,现有文献强调中国企业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前文对不同样本进行回归,检验法律对那些依赖非正规乃至违法机制的企业是否依然有效,这里则检验直接引入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如果我们以信任作为非正规金融实施机制的变量,引入信任与法律的交叉项还可以考察法律与信任的作用是互补还是替代。一般地,这属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关系的讨论,有关的文献很多。已有理论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既有互补也有替代的作用。互补表现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不同的运行机制,有各自的优势,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替代表现在本该正式制度作用的领域,如果正式制度缺位,非正式制度就会建立并发挥作用,即使这种作用是扭曲的,如Hay等对俄罗斯转型期法治缺位时黑社会替代执法的描述,替代还表现在正式制度建立初期,会摧毁原有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基础。本节以信任作为长期关系和声誉或非正式制度的变量,考察法律在Aucn等所说的中国以非正规金融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经济中,控制了信任以后法律的作用是否依然显著,以及法律与信任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的关系,从而检验前面结论的稳健性。为了节省篇幅,这里不再列出控制变量的系数,只列出关键变量。

篇3

二、独立审计的效益

独立审计的效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经济效益。对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而言,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为审计当期获得、以后多期获得的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另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社会效益。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理解,现代独立审计是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产权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相关利益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还包括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管理当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员工。从独立审计的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人的报告责任,它在现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可以查实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性如何,从而监督人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别人的能力,评价人的行为和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激励;财务报告人员的无意错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有所减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有用性,从整体上提高了委托—双方的效用,优化整体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

(一)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及成因

独立审计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社会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及风险因素。

1.社会因素: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频繁和内容的日益丰富,社会公众对审计、审计人员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审计人员很难做到,二者之间的期望差异产生了责任,而且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责任。

2.技术因素:在审计中采用抽样审计,以样本结果推算总体。统计抽样要用到高等数学中概率等的相关知识,从我国财经院校来看,学生的数学成绩普遍较差,推广该法较难,审计人员执行不力。实际工作中多采用任意抽样和判断抽样,抽样本身就存在一些误差,加之部分被审企业内控有限或内控失效,这些形成了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3.经济因素:国家制定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通常只考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的范围而不考虑审计的难度,由于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约,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有时也没有必要查实管理当局的所有舞弊。

4.道德因素:有些独立审计人员执业素质低下的状况在短期内还不会消除,通过竞争报酬定价方式争取客户,相机收费、不顾审计质量而采用“薄利多销”策略抢占市场份额,或通过长期与客户打交道建立起亲密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计难以保持独立性,丧失原则地出具审计报告也就在所难免。

5.风险因素:风险即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高质量的审计将大大降低审计风险,低质量的审计将大大提高审计风险,二者互为消长。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审计质量的高低存在于审计项目的计划、准备、实施和报告各个阶段,由审计质量问题产生的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二)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在我国因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四、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协调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人(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R.WattsandJ.Zimmerman)。可见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委托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财产和权力。独立性是其立身的根本。在独立审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存在多种多样产生法律责任的因素,而且就司法方面来讲,存在逐渐扩大审计责任的趋势。

纵观独立审计的发展史,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国内外审计界与法律界难以彻底解决的热门话题。从美国的“四大”财务造假案到我国的“银广厦”舞弊案等接连不断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不仅对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对独立审计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独立审计行业的存在和职业优势的发挥,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不懈的努力。要不要避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责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责任?已也成为独立审计不得不首先考虑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承办独立审计业务的机构,不管是西方国家采用的独资、普通合伙制、股份责任公司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形式,还是国内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种类,这些事务所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的组织。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独立审计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法律责任发生冲突时,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独立审计如何取舍?

从独立审计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独立审计不仅要保持其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还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避免法律上的责任。只有这样,独立审计才能存续下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就要求独立审计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五、如何做好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一)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

独立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法律的行业,法律责任一直是困绕着独立审计行业的一大难题。如何避免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一旦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应该是唯一最佳选择。要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要有一个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良好审计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政府、法律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尽快制定、修改与完善和独立审计业务有关的各种法规制度,确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中的主体地位,保持法律法规的公允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2.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

当前,独立审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独立性的不足。市场缺少对独立审计的自愿需求。事务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全国性的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事务所自身制度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严重制约了独立审计的发展。因此当前对事务所行业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事务所的改制,建立合理的运营机制、人事及收入分配制度,让事务所合并上规模,扶持创建一批优秀的事务所等。

从一系列发生的审计案件来看,事务所有时会因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致使整个事务所遭受灭亡的厄运。会计师事务所应把科学严密的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到每一个人、每一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严格执业监督。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业务并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保障。

3.加强后续学习培训,提升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系统的、正规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能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运用新的知识、技能来处理不断更新的审计业务。后续的学习培训使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不断提高。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效益优先兼顾其他

在独立审计中,坚持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坚持原则,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才有最大可能地远离法律责任,才有可能放心大胆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效益。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时会与社会效益、审计成本产生矛盾。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如何进行取舍,也是至关重要的。

篇4

独立审计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是指:审计人员的报酬,审计人员自身的时间和精力,审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财等。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审计方法、审计时间、所需审计证据的多少以及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相关。另一方面是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包括: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费用,审计失败所导致的诉讼费用和寻求新客户的费用等。非执行独立审计过程中的成本与审计质量关系最为密切。

二、独立审计的效益

独立审计的效益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经济效益。对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而言,其直接的经济效益表现为审计当期获得、以后多期获得的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另一类是独立审计的社会效益。从产权保护的角度理解,现代独立审计是保护企业相关利益者产权不可缺少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相关利益者不仅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还包括有经营成就的企业管理当局和辛勤工作的一般员工。从独立审计的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人的报告责任,它在现代公司制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严格的审计程序,可以查实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及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性如何,从而监督人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委托人可以有效地辨别人的能力,评价人的行为和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的效率,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激励;财务报告人员的无意错误所导致的信息失真有所减少,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有用性,从整体上提高了委托―双方的效用,优化整体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

(一)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及成因

独立审计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社会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道德因素及风险因素。

1.社会因素: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频繁和内容的日益丰富,社会公众对审计、审计人员的期望越来越高,而审计人员很难做到,二者之间的期望差异产生了责任,而且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责任。

2.技术因素:在审计中采用抽样审计,以样本结果推算总体。统计抽样要用到高等数学中概率等的相关知识,从我国财经院校来看,学生的数学成绩普遍较差,推广该法较难,审计人员执行不力。实际工作中多采用任意抽样和判断抽样,抽样本身就存在一些误差,加之部分被审企业内控有限或内控失效,这些形成了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

3.经济因素:国家制定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通常只考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的范围而不考虑审计的难度,由于受到成本―效益的制约,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有时也没有必要查实管理当局的所有舞弊。

4.道德因素:有些独立审计人员执业素质低下的状况在短期内还不会消除,通过竞争报酬定价方式争取客户,相机收费、不顾审计质量而采用“薄利多销”策略抢占市场份额,或通过长期与客户打交道建立起亲密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计难以保持独立性,丧失原则地出具审计报告也就在所难免。

5.风险因素:风险即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有着紧密的关系,高质量的审计将大大降低审计风险,低质量的审计将大大提高审计风险,二者互为消长。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审计质量的高低存在于审计项目的计划、准备、实施和报告各个阶段,由审计质量问题产生的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

(二)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在我国因注册会计师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四、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协调的必要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有权人(委托人)与经营管理者(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R.Watts and J.Zimmerman)。可见独立审计的产生源于委托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相关利益者的财产和权力。独立性是其立身的根本。在独立审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前所述,存在多种多样产生法律责任的因素,而且就司法方面来讲,存在逐渐扩大审计责任的趋势。

纵观独立审计的发展史,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国内外审计界与法律界难以彻底解决的热门话题。从美国的“四大”财务造假案到我国的“银广厦”舞弊案等接连不断的大案要案中可以看出,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不仅对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对独立审计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独立审计行业的存在和职业优势的发挥,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不懈的努力。要不要避免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责任?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责任?已也成为独立审计不得不首先考虑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依法承办独立审计业务的机构,不管是西方国家采用的独资、普通合伙制、股份责任公司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形式,还是国内规定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种类,这些事务所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的组织。营利性的组织性质决定了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努力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是独立审计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法律责任发生冲突时,如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独立审计如何取舍?

从独立审计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独立审计不仅要保持其独立地履行其职责,还要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避免法律上的责任。只有这样,独立审计才能存续下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就要求独立审计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五、如何做好独立审计的成本、效益与法律责任的协调

(一)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

独立审计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法律的行业,法律责任一直是困绕着独立审计行业的一大难题。如何避免法律诉讼?法律诉讼一旦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应该是唯一最佳选择。要坚持原则,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以下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1.要有一个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良好审计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政府、法律界、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尽快制定、修改与完善和独立审计业务有关的各种法规制度,确定《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中的主体地位,保持法律法规的公允性、可操作性与权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2.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

当前,独立审计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独立性的不足。市场缺少对独立审计的自愿需求。事务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全国性的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事务所自身制度不健全,收入分配不合理等严重制约了独立审计的发展。因此当前对事务所行业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事务所的改制,建立合理的运营机制、人事及收入分配制度,让事务所合并上规模,扶持创建一批优秀的事务所等。

从一系列发生的审计案件来看,事务所有时会因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致使整个事务所遭受灭亡的厄运。会计师事务所应把科学严密的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到每一个人、每一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严格执业监督。这样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业务并出具合理的审计报告;加强行业管理和执业监督为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提供保障。

3.加强后续学习培训,提升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系统的、正规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能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运用新的知识、技能来处理不断更新的审计业务。后续的学习培训使独立审计坚持原则、维护独立性能力不断提高。

(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效益优先兼顾其他

在独立审计中,坚持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坚持原则,维护了审计的独立性,才有最大可能地远离法律责任,才有可能放心大胆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实现社会效益。独立审计的事务所和审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有时会与社会效益、审计成本产生矛盾。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如何进行取舍,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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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5-0024-03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发展的目标,而引导房地产市场特别是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思考背景――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公开的实例及政策

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在部分地方已经得到实施,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据山东《生活日报》报道,在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中,山东省将政策、价格、购房人(租房人)、房源公开,以取得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在确定后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企业自主定价。其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也就是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它包括:(1)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的前期工程费。(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贷款利息。(6)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分别不得超过前四项费用之和的2%和3%。 有关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问题虽然早有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充分、不够具体,以致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有的部门忽视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忽视了经济适用房的公益性特点,造成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无法满足,违背了设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二、思考基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必要性及相关问题

1.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必要性房屋成本价格问题不仅是企业利润的问题,更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和权力规范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问题能够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更能体现对政府权力规范的程度。从政府权力的有效规范方面来说,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有利于控制暗箱操作。公布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还购房者知情权,是非常有意义的。经济适用房的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家庭,这部分群体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在权利的保护及救济方面相对来说也处于弱势地位。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能够使这部分消费者根据真实、全面的信息作出理性判断,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经济适用房房价的形成更趋理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这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也有利于经济适用房以及房地产业的有效发展。

2.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1)公开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不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规定。政府公布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受到了侵犯。如前所述,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公益性。国家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是为了更进一步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利益,是符合公益价值的,国家获得成本价格是经过合理而且合法的途径的。同时,我国《价格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在定价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详细了解自己购买产品的详细信息。从政务信息公开的角度讲,随着土地“招拍挂”的实行以及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屋成本价格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而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更是不应该保密。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不是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

(2)房价与地价的关系。关于房价和地价二者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在研究地区房价过快上涨时都将高地价作为房价上涨的一个主要原因;二是认为房价决定地价。这类观点基于李嘉图的“玉米法律悖论”,将土地看作生产要素,认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将“玉米法律悖论”应用到城市房地产市场,认为房价高刺激了对土地的需求,进而导致了地价的升高。在“价高者得”的拍卖机制下形成的地价是由当前房价及开发商对未来房价的预期决定的。其实房价与地价的关系不能说是谁决定谁的问题,房价与地价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土地作为房地产经济的基础,土地价格构成房地产价格的一个方面,并且组成房地产价格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价对房价有重要影响。但地价并不是房价的决定因素,房价的组成方面有很多,比如建安费用、政府税收费用等等都是房价的重要构成方面,它们和地价一起决定了房价。与此同时,房价的高低也会影响地价。房价与地价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这一方面来讲,对房地产的成本价格予以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最终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目前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问题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的阻力,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已在一些地方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却不如预期的那么好。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是由自身的财政利益决定的,地方政府同本地的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政府会充分利用房地产的高产业关联度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然而地方政府介入房地产的“经济人”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表现在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冲动容易造成经济过热,推动了房价不断涨高,不能很好地解决地方城市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的这种“经济人”身份也影响到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意义,所以在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方面也会有些被动。

三、思考结论――经济适用房房价成本公开的宏观调控法律支持

1.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与市场规制法一样,宏观调控也有其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主要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及其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经济适用房作为房地产的一种,也要通过市场,在市场上依照价值决定房地产价格,但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具有其特殊性,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主体,中低层收入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来说,所获得的信息是很不对称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注意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会造成不公平的扩大。所以,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公开需要宏观调控法的支持。

(2)“政府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主要是指有关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问题方面出现的调控失败及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政府在调控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时因为“经济人”的身份会导致调控失败,虽然有相关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但是政府在实际操作时会违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为了弥补政府在调控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过程中的失败,也需要宏观调控法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3)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干预理论是指通过法律的经济政策及其严格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调节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既利用“看不见的手”,又利用“看得见的手”调节、控制国民经济,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举措就是政府为了保障中低层收入群体,而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干预经济的一种经济手段,政府的这种经济手段要得到法律的保障,需要宏观调控法完善相关措施予以支持。

2.具体宏观调控措施应对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

(1)建立科学的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测算体系与监测公开制度。目前虽然有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管理办法,但其相关规定抽象,不便操作,造成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实际上没有公开的现实效果,中低收入者这部分购房群体知情权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分别建立经济适用房成本测算和监测组织机构,保证二者各自的独立性,进一步保证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的合理测算,从执行角度确保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公开的可行性。

(2)完善《会计法》有关房地产价格的规定,使经济适用房成本公开中成本价格的计算有一定的法律保障。《会计法》虽有“禁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但现实中为逃税而虚增成本的现象还很普遍。因此,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成本价格费用构成、成本价格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并且严格具体地限制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利润额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障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合理而且公开的法律措施。

(3)完善并加强银行贷款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房地产贷款的审批,控制房地产投资总量,限制资本流入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炒作的成本,降低非消费性房地产交易的利润空间。对于经济适用房这一特殊领域,在银行信贷方面应给予优惠,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应该将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区别对待,分别规定。在对普通商品房进行严格的房地产贷款审批的同时,降低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要求。一方面,鼓励更多的开发商开发具有公益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降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引导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积极主动地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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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学说

法治该怎么走,现在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主流上应当为三种:第一种是权利本位说;第二种是部门法论者的法条主义;第三种是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

第一种权利本位说。权利本位是一个西方背景下的理想,权利这个名词对于国人来说本身是一个舶来品,对权利的定义用中文语境来说很难与西方概念完全一致,比如权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权利的限制有哪些,以及在不同文化上权利是否有所不同?从理想主义角度来看,权利本位是完美的,可完美的是理念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与西方的社会环境不同,很多可能知道法治,但对权利究竟是什么却非常陌生。举个例子,每个人有独立平等且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父母和孩子权利天然是不可能对等的,父母有更多的义务,孩子更多的是权利。在笔者看来权利本位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们应尽量在实践中贯彻权利,但是不能迷信权利,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注意培养深厚的法治土壤,而不是去树立概念上的空中楼阁。

第二种是法条本位,这个可能跟九十代的法律万能论有一定关系,但是根据任何一本现有的法理学教材来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如果光靠法条去实现,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法条主义是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那第三种是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说,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基本上是立足于我国的现状,这一学说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惯性以及中国本身发展法治所存有的社会基础。这一学说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就是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乡土社会和商业社会交叉的复杂状态有所忽略,简单的说:乡土社会的文化浸入到了城市,但是城市的文化是商业的,所以城市里有它各种文化混合的一面,不能一概论之。

综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法治应该是在传承中进化的。有人或许会有反驳,中国法律的框架以及诸多的概念不都是移植的么?甚至连法治这个词本身都是西方过来的,怎么在传承中进化?是的,我们现在所应用的法律概念、框架基本上都是舶来品,可我们应当注意到中华法系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其历史的惯性却一直影响我们到现在。

二、法治的本土化原因

法治正如同我比喻中所说的橘子一样,它一方面要考虑自己吸收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它要考虑自己立足的土壤是什么?前者衡量法律移植的优势,后者比较传统的影响。

笔者将进行分块论证我国法治需要在传承中进化的原因,分别是思维模式、风俗习惯、人性。

(一)思维模式

思维模式,是人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及其方法,中国人的思维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大都是以经验式为基础的,我们喜欢于历史中寻求经验,一般不进行逻辑或者创新思维。按照普通思维,我举一例,比如法官断案是按照逻辑三段论进行推理的,而逻辑三段论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构成,一般来说有严格的顺序编排,但是现实往往不是按照这个逻辑来的。我国的法官总是先从小前提入手,即所谓的事实,先事实审再法律审。不管大前提设置的多么完美,如果小前提没办法解决的话,逻辑是成立不了的。实践操作中,为了让事实确立,我国法官往往会先导入经验在进行逻辑上的配套,小前提才可能成立,所以在中国从事法律,有点类似于英美法系,逻辑是要为经验服务的。另外一种经验告诉我们,从事法律,需要拥有本土的经验,当这片土壤上有着它独特的文化厚度,逻辑虽然可以拿来用,但很多事情都不是光靠逻辑可以成功的,所以本土经验往往占有巨大的市场。

(二)风俗习惯

乡土中国是先生提出的一个概念:整个乡土都是熟人,所有的生产方式都是经验,几乎一个人存于世上的一切都是经验式的。中国有这种文化在里面,它不好的一面需要吸收优秀的制度去逐渐改进,它好的一面却需要加以传承。我国由于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界曾经有些忽视自己最为宝贵的习惯法,不过近来逐渐引起了重视,学界也产生了一批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进一步探索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的权力很大,但也有其延伸不及的地方,这个欠缺地带在乡村中非常明显,但是乡村仍然需要治理,怎么治,村干部来治。村干部是来自于本土的,他处于本土这个熟人社会,在利益的衡量中,他会偏向于熟人社会,因为他没有升迁的希望,而且他必须生活在乡土中。经验告诉他,怎样处理本土产生的纠纷,才能更大程度的维持本土的秩序与平衡,所以在乡村中,一个深得人心的村干部是公正的化身。苏力教授曾说在涉及乡村的案子,聪明的法律人就会去寻求村干部的帮助,并做出在法律范围内的让步,这样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尊重了乡土的习惯。

(三)人性

人的天性是向往自由的,但自由是受限制的。这种限制最为重要的一面即是法律,人性有雷同,法律却不同,为什么?关键在于两者出发点或者基础是不相同的。

西方关注的是神的世界,所以他们的思想充满了神性,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几乎是信仰上帝中西方人的共识,如若没有这种神性基础,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不可能存在于人性的。神性化的理念,往往存在于最完美的理想化中,没有神性的渊源就没有平等的概念,这个渊源来源于人们深刻的信仰。相对于西方,国人更为关注的是人的世界,所以我们的思想充满了伦理,而伦理的出发点是伦理纲常,而不是人人平等。伦理纲常因为有群臣父子的理念也就无法包涵人人平等,它更多关注与人人的和谐相处,讲究秩序的稳定,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发展出了一整套伦理观念,并让这一套理念与法律水融,影响直至现在。当然西方也有伦理,这种伦理同样贯彻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他们的伦理没有发展出更为完整的与法律融合的模式,纵观西方法律历史,西方法律有一定的伦理观念掺杂其中,却不是以伦理观念作为法律的哲学基础。

三、法治本土化反思

分析了法律本土化的原因,就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价值和西方的有相同的地方,有相同却侧重点不一样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笔者不反对西方法律的引入,但反对整套西方法律价值体系的引入,我国的法律理想不是西方的法律理想,两者背景不同,基础不同,若强要模仿,总是会产生水土不服,其花费的成本较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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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成本的合理分担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副局长唐虎梅指出,2009年国家司法保障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法院的投入是史无前例的。她认为司法成本的研究有大成本和小成本之分,大司法成本是从国家对相关司法机关投入的角度来考虑的,小司法成本就是法院的司法成本。她建议,着重研究法院办案成本问题,以期得到各方面的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左楠介绍了诉讼量大幅度增长而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的应对思路:一是增加司法经费投入;二是降低个案司法成本;三是优化分配技术,提高司法效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海昕认为,应以“能动司法”的理念解决法院的司法效益问题:一是以整体视角观察和寻找人民法院的比较优势;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系的创新与完善;三是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强法院司法资源的管理与配置;四是处理好有所作为与争取司法资源投入的关系。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认为,司法成本、效率与一个国家的司法规模成正比。法院不仅仅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判例制度,以个案为指导,给社会提供规则。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法院的功能定位、制度管理、司法成本等方面还有待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中国司法成本有自己的特点,中国的司法成本包括政府投入、法院的创收、当事人的成本、诉累以及道德成本。他认为,要有小法院、大司法的理念。

在当前中国的发展水平和体制框架之下,司法成本投入的增加是必要的,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模式和理念也应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应用。

二、审判管理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廉洁、为民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治国提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是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目标。

他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审判队伍管理、修改相关诉讼规范、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等为高效司法提供制度主体、法律和科技保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包蕾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解读了审判管理维度下的制约司法效率的因素。她认为,通过构建诉调对接集约分流管理系统、形成以服务审判为导向的专门化管理系统、完善和发展审判流程集约分段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判中简易程序的利用率等审判管理路径来提升司法效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文唐认为,审判管理的目标不仅包括公正、效率和效果,还应包括管理成本及其优化。审判管理的重点是“理”而非“管”,要实行去行政化的管理理念,以简化流程、调动积极性为目的,要以人为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建平认为,审判事务管理权是一种司法权,也是一种宏观的管理权。审判管理是否能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采取量化管理的目标,而目前采取的将分散的权力合并行使的审判管理模式有其现实价值。

应以各级法院的现实为依托,不断创新审判管理理念,稳步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模式、新措施,有助于量化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诉讼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的措施

司法效率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司法效率的提高需要法院内外各种力量、各个方面、各种措施等共同支持和密切配合。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玉堂介绍了昌邑区人民法院在多元调解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下促进审判效率提高的经验和实践探索:通过建立诉前指导制度、搞好调诉衔接、强化调解理念、发挥多元调解功能、强化互动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展工作渠道等积极探索、运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在多元调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他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国家公权力介入民商事纠纷的范围可以大大减少,而多元调解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可以替代公权力解决纠纷的。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周迅介绍了通过建立健全民事案件均衡办案、特定类型案件专业化审判、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完善法官调配等机制来对审判资源优化整合。他认为,应明确重点,改革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能力素质;强化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加强案件管理。

德国专家伯阳教授分析了德国法院案件、司法人员的数量以及维持司法系统的成本。他认为,2002年修订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上诉的机会、最终上诉法院的权限等,这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民事案件需要先调解,结果导致近年调解案件数量增加。为了增强公民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法官要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情况,这导致2001至2004年地方法院的上诉率降低。这些做法简化和加快了司法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认为,传统的观点强调只有司法诉讼才能将社会纠纷解决得更为公正,但实践中昌邑法院的实例表明公权力的介入并非是解决大量民事纠纷的最好办法。经济发展与司法发展的平衡是一种理想状态,中国的实际要求从自身改革中寻找路径、潜力,要以实践中的改革推动立法。

德国法官伊芙琳·海宁认为,德国的调解机制是较新的制度,只是第三方而非法官参与,如果有法官参与即是和解,这与中国的调解相异。诉讼经验表明,一定数额的案件很难在一审就结案,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而此时恰恰可以说服双方进行和解,否则,当事人要考虑过长时间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涉诉费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与司法效率的提高

王亚新肯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一是可以解决简易程序不简的问题,让程序更加分化,进而规范普通程序;二是在制度设计中要克服过于精致、细化的问题。他提出以下建议:其一,立法上要有繁简分流方案和小额程序设计;其二,速裁程序与当事人选择并存;其三,保留简易、普通程序区分;其四,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的程序。此外,法院还要积极引导对小额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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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世纪前期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阶段这一时期,美国许多企业为了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经济危机,开始推行泰罗的科学管理方法。其基本特点是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精确测算工人们每一步、每个动作、每道工艺流程所需花费的时间,制订出标准的操作方法和有刺激性的计件工资制度,力争以最简单的操作、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投入,完成特定的任务。当时的成本会计配合泰罗科学管理的需要,引进了“标准成本”、“差异分析”和“预算控制”等的技术方法。其成本会计的目的是在企业战略方向和管理决策已确定的前提下,协助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提高生产效率、生产经济效果和节约的问题。在这个阶段,要求标准成本计算必须对全部成本计算进行全面地收集和合理的分配,使产品及其相关的费用能在已售的产品和未销的存货之间区分开来,强调以客观、明确的方法对全部成本进行分配。

(二)新管理科学理论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进行为科学管理,注重“人”的因素。正如梅奥的《人的行为科学研究》和麦格雷戈的《企业中人的因素》中所强调的:应发掘企业中人的发展潜力,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为组织目标而奉献的意愿。即认为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应以产品为中心,而应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求对组织的行为,以及组织中人的行为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让职工参与管理、决策,借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扩大企业利润。二是增强竞争能力,优化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由德鲁克提出的,即企业建立合适的组织条件和运作方法,使人们能通过使自己的努力符合组织的目标而最好地实施自己的目标。三是强调经营决策。管理的重心在经营决策,这是现代管理科学与泰罗科学管理最本质的区别。著名的管理学家西蒙认为,决策的过程就是全部的管理过程,现代企业经营决策的成功或失败往往是企业最大的成功与失败。c.w.杰斯曼强调有效的决策是分析、解决问题的合乎理性的逻辑过程。同时,在标准成本计算方面,还增加了现实性。把过去制订标准成本具有理想规范的倾向,即所谓“理想的标准成本”,改变为“现行的、可以达到的标准成本”。为了对间接费用进行控制,采用了编制“弹性预算”的办法,代替传统的“固定预算”。四是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现代科学突飞猛进和大规模运用于生产,使生产力获得迅速的发展。同时,企业外部生产瞬息万变竞争加剧,因而,企业管理迫切要求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利用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高度适应性。五是采用系统管理。在现代管理科学基础上发展的现代成本会计体系,其成本管理是全局性、决策性的,以服务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这与标准系统中的成本控制不同,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别于传统成本会计的现代成本管理理论。

(三)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的管理科学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管理思想受微观经济学的影响,加之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推进,使成本会计实践更为丰富多彩,技术方法日新月异,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成本会计中的权变思想得到体现。目前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企业管理(包括成本管理)只用固定的数学模式,就可应付自如,而必须把各种现代管理学派的理论兼收并蓄,取长补短,根据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权宜应变、灵活掌握,力求在工作、组织和人三者之间,形成最佳配合,以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二是信息经济学思想渗透于成本会计之中。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试图对信息的“需求”进行计量,而这种需求的计量是以信息的价值和提供该项信息所花费的成本为基础的。信息成本通常包括精确性成本和及时性成本两类,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容易确定。但信息价值的计量则较为困难,一般通过决策者所面临的环境、决策者可采用的行动、实现环境和决策者采取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此结果是环境和行动的函数)、决策者对于风险的态度或偏好因素构成的模型求得。从理论上讲,信息经济学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成本会计核算中不能片面追求“真实性”而不顾取得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否则就得不偿失。目前为止,信息系统的成本会计核算还难以准确的定量化,强化信息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仍将是未来的一项重要课题。三是理论得到应用。理论认为,成本管理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中的一个子系统。而且是一个独特的系统,即“经管责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司组织中,“人”是相对于“委托人”而言的。股东把决策权交给总经理,总经理再把管理权层层分配给各单位的负责人,于是就形成了一个“树状”的委托责任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的目标不再是“真实性”,而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经济效率,即评价一个成本管理系统是否有效的标准,应视其是否能及时、有效地促使管理人员实现企业原定的目标。因此,委托人与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出发点:一方面要使部门的管理者(人)分担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起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作用。必须指出,对于成本管理系统的这种认识,是从委托人与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活动中引伸出来的。这使成本管理工作者意识到今后成本会计系统,应当利用以预算为基础的合同和特定的差异分析模型。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重大突破。四是信息技术冲击和影响着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进入21世纪以来,与现代信息社会相适应的高科技突飞猛进,成本会计中的传统观念和视野,理论与方法等都显得有些不适应,信息技术通过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影响着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思想与方法。如随着生产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以成本为焦点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成本成为现代成本会计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成本会计的发展是各种成本管理方法不断交融再生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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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与特约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在特约商户提供有本人签字的签账单时,银行应无条件的支付相应的款项。2、发卡行应负责信用卡支付设备及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要进行业务和操作的培训。除此以外,笔者认为银行负有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的义务。在当前指纹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面对密码容易泄露、签名存在审查不严或没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广更为先进的指纹交易体系。

(二)特约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1、特约商户应对签购单签名是否与本人姓名和预留身份信息相符。2、当持卡人超额超限划款时,特约商户应该谨慎提供服务,做好相关身份信息的验证,对非本人使用的信用卡可以拒绝支付。3、向发卡行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及相关消费票据。

二、特约商户审查签名的困境

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合作时通常会签署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规范,规范中一般都要求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的刷卡要求时,审核确认消费者确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的应该拒绝消费,同时信用卡背部有签名栏但是没有本人签名的也不得受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损失。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也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做出了规范。特约商户除了要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还要求特约商户核对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但是,碍于特约商户审核签名是否一致在操作上存在不切实际的技术上的难题。笔者认为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的消费,只要做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就应当免除其在信用卡非本人使用产生的信用、债务风险。

三、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

首先,商业银行具有广泛的业务职能,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居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银行业务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基础上。它的业务群体是十分广泛的,由发卡行承担损失责任后,发卡人可以将损失额在大量级交易额中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个客户承担的数额非常微小。发卡人承担责任,然后以增加的服务成本的形式,在客户或商人之间进行分散。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其客户群体中分散已有的损失,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不论是信用卡诈骗也好,还是盗用、窃取使用引起的犯罪也好,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都是一种通过较高技术性的手段来进行的。让绝大多数不具有防范这种技术性犯罪能力的持卡人来承担风险,要求甚为苛刻。

再次,可以在发卡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引入保险机制。客户不可能详细的了解信用卡使用中存在的风险,在受理保险公司的业务时也无形的增加了其使用信用卡的成本,即使客户同意,也不一定能够买到合适的险种。但是,银行却能很好地掌握风险的来源,银行可以购买保险以规避信用风险损失。为了更好的分散损失,由发卡行这样更能系统预判风险、并拥有大量资金地位的当事人承担风险,并通过保险机制为自身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再将成本在众多的持卡人中间进行分分配,使得每一个持卡人花费低的成本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的机制无疑是更具有经济效益的。因此由发卡行承担责任更为合理。

最后,笔者认为银行负有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方式的义务,在当前指纹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面对密码容易泄露、签名存在审查不严或没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广更为先进的指纹交易体系。在发放信用卡时不仅要审核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度。对于符合用卡要求的当事人更要做好身份信息的强制录入与安全识别的工作,保证用卡人的身份信息安全。随着生物指纹识别技术的发展,它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教育、民政优抚、人口计生、住房物业等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事业各领域。所以为了保证信用卡的持久、高效发展,在商务消费银联交易、小额电子钱包支付等服务行业进行推广应该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王树茂.金融纠纷风险防范与化解[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8页.

[2]陈俐茹.论信用卡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关系载[J].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3]姜波.信用卡遗失风险责任承担的理性思考[D].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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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3年2月28日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我国国内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市场法的应用还不广泛。收益法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及收益年限较难预测。成本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是有利于资产保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成本法的应用主要是要确定重置成本和成新率两个指标,他们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本文重点论述成新率指标,全面概括了它的多种计算方法。

一、成新率的理解

成新率一直存在着两种定义。教科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中一般都把成新率定义为是指资产新旧程度的比率,将其应用到基本公式中,就有成新率=1-实体性损耗率;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将成新率定义为反映被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将其应用到公式中,就有成新率=1-综合损耗率。我们将前者谓之为“实体成新率”,而将后者谓之为“综合成新率”。

两种成新率的定义都是科学和合理的,从资产评估实践和成新率的估算理论看,两种成新率均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无法取舍,也无需取舍,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理解和合理应用。

二、成新率的四种估算方法及其应用

1、经验观测分析法。由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资产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还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使用磨损、自然损耗、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影响,来判断并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任何资产都有其寿命期间,采用使用年限法估算资产的成新率涉及三个基本参数,即资产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公式有:

成新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100%或成新率=[(资产总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资产总使用年限]×100%

例:某资产总使用年限是8年,已使用5年,尚可使用3年,求该资产的成新率。

成新率=[31(3+5)]×100%=37.5%或[(8-5)/8]×100%=37.5%

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了大修理或更新改造,由于更新后的设备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先进,经济寿命延长,这时需要通过估算加权平均投资年限来代替资产已使用年限。公式为:

更新成本=原始投资额×价格变动系数;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已使用年限;加权平均投资年限=∑(加权更新成本)÷∑(更新成本);成新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资产加权投资年限)]×100%

例:被评估资产购建于2000年,原始价值3万元,2005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更新改造,分别投入了3,000元和2,000元。2010年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假设从2000年至2010年该类资产的价格每年上升10%,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经检测为6年,求该设备的成新率为。

更新成本=30000×2.6+3000×1.61+2000×1.21=85250元

加权更新成本=30000×2.6×10+3000×1.61×5+2000×1.21×2=808990元

加权平均投资年限=808990÷85250=9.5年

成新率=[6/(9.5+6)]×100%=38.71%

3、修复费用法。修复费用法是利用恢复资产功能所支出的费用来直接估算资产实体性贬值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要注意区分可补偿性损耗和不可补偿性损耗。

例:一台数控机床,重置成本为200万元,已使用2年,其经济寿命为20年,现该机床的数控系统损坏,估计修复费用为18万元,其他部分工作正常。不考虑其他因素,求该设备的成新率。

可修复性损耗引起的贬值:18万元

不可修复性损耗引起的贬值:(200-18)2/20=18.2万元

实体性贬值:18+18.2=36.2万元

成新率=1-36.2/200×100%=81.9%

4、打分法。房屋建筑成新率的计算,目前多采用打分法和年限法并按权重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完损程度,专家根据打分标准来进行评分。

打分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得分×G+装修部分得分×S+设备部分得分×B

例:某建筑物为框架结构,总使用年限是60年,已使用2年。经评估人员现场打分,结构部分得分为80分,装修部分得分为70分,设备部分得分为60分。修正系数为G=0.75,S=0.12,B=0.13,年限法成新率与打分法成新率按4:6比例确定,则该建筑物的成新率为:

年限法成新率=(60-2)/60×100%=96.67%

打分法成新率=(80×0.75+70×0.12+600.13)÷100×100%=76.2%

综合成新率=96.67%×0.4+76.2%×0.6=84.388%

三、成新率注意事项

1、已经停产多年的老旧资产,在确定成新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功能性贬值,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生产线成新率的估算应在分结构鉴定其新旧程度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部分的权重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其总体新旧程度。

2、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时,要正确理解评估中的各种年限,要理解物理寿命、技术寿命、经济寿命;不可以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作为设备的使用寿命;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的计算口径要一致性;国家明文规定限期淘汰,如严重污染环境及高能耗等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日期。

3、对国家已明令淘汰,报废的设备不得采用修复法评估;修复费用是否包括了设备的改造费用,防止重复计算修复费用和功能性贬值。

4、打分法的关键:一是打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二是评估人员对打分标准掌握和运用的水平。

成新率是一个关键指标,其估算方法也很多,只要条件适合,资料齐全,获得方便,哪种方法都可以运用。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资产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保证评估的准确性,为各种经济行为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资产评估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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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者对应存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彼此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合同关系。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内容来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内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权关系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社会需要,并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质资料,主要是指有体物,即人的感官能够接触到的物,可以是固体、液体或者气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渐增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热、电、光等,只要能够为人们实际所控制,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②行为。行为主要是债权的客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如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赔偿金,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包括人们通过智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前者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后者如商标等。

④权利。权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⑤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后者如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社会关系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以是否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为标准,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

①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例如,抛弃所有权、继承财产、订立合同、转让商标使用权、董事会决议、汇票背书等。以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如依法订立合同,后者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等。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②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地震、海啸、人的出生和死亡等。所谓“行为以外的”,就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现象。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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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二氯苯甲腈,又名敌草腈,是一种商业化的除草剂,对植物毒害浓度低、防除杂草面广、药效高,对动物毒性低,主要用于多年生禾草作物地芽前除草剂,也是一种用来合成除草剂草克乐和新型含苯酰基脲类杀虫剂氯虫脲等农药的中间体。文献报道的2,6-二氯苯甲腈的合成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2,6-二氯苯胺在酸性条件下进行重氮化制成2,6-二氯苯重氮盐,其后在氰化钠和氰化亚铜盐存在下将重氮基置换成氰基[1,2]。由于这种合成路线中使用了剧毒的氰化物,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些缺点极大地限制了该方法的大规模应用。

2,6-二氯甲苯在光照催化下,侧链氯化得到 2,6-二氯-α,α-二氯甲苯的氯化物,氯化物催化水解生成2,6-二氯苯甲醛。然后加入甲酸、甲酸钠或乙酸钠和盐酸羟胺、肟化脱水一步完成 2,6-二氯苯腈[3]的合成。该法反应条件在工业上不易控制,成本比较高。

2,6-二氯甲苯为原料催化氨氧化合成2,6-二氯苯甲腈的方法[4,5]。该法具有工艺简单、收率高、污染小等优点,但在催化剂的利用上没有突破。

综上所述,本研究在参考文献[6]的基础上,选择2,6-二氯苯甲醛为原料,经肟化、脱水一步法合成2,6-二氯苯甲腈,重点研究了原料配比、反应时间、反应温度、脱水剂配比对产物收率的影响。这种方法具有反应操作简单、使用的大多数原料毒性较低、生产成本低及有利于工业化生产的特点。反应式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仪器与试剂

熔点用X-4型显微熔点测定仪测定(温度未校正);元素分析用德国Vario EL Ⅲ型元素分析仪测定;红外光谱用德国Brucher EQUINX55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测定。2,6-二氯苯甲醛为化工原料,其他试剂均为化学纯。

1.2 目标化合物2,6-二氯苯甲腈的合成

三口烧瓶中分别加入24 mmol盐酸羟胺、20 mmol 2, 6-二氯苯甲醛和50 mL的无水DMF,温度升至110 ℃, 在15 min内分批加入10.00 g KF/Al2O3的混合物。用TLC跟踪反应,6.5 h后停止反应,冷却至室温。减压蒸馏除去溶剂后,加入10 mL去离子水,抽滤得到样品粗品,样品粗品用去离子水洗涤数次,然后用60 mL EtOH重结晶,得浅黄色固体2.56 g,收率为74.42%。 熔点为142~144 ℃(文献值143~146 ℃)。元素分析,C7H3Cl2N实测值(计算值): C 48.89%(48.88%);H 1.77%(1.76%);Cl 41.21%(41.22%);N 8.13%(8.14%)。IR(KBr压片) ν/cm-1:1 608,1 516 和1 453(Ar);2 243(-CN)。

2 结果与分析

2.1 原料配比对产物收率的影响

依据上述反应条件,改变原料配比,其他条件不变,考察原料配比对产物收率的影响,试验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投料配比为理论配比1.0∶1.0时,产品的收率不是最高,这是因为羟胺的反应活性一般,为了提高反应效率须增加羟胺的用量,使其过量,若过量少则反应不充分,若过量多则不易去除,且增加成本。但二者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0∶1.2时,再改变比例,收率变化不大,因此选择二者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0∶1.2为宜。

2.2 反应时间对产物收率的影响

2.3 反应温度对产物收率的影响

2.4 催化剂体系对反应收率的影响

3 结论

目标化合物的合成原理是:2,6-二氯苯甲醛先与羟胺发生加成反应生成相应的肟,然后脱水生成相应的腈。本法优点为一步反应合成了目标化合物,简化了反应后提纯、分离的繁琐操作处理,降低了成本,避免了多次提纯造成产率下降,同时反应中避免使用剧毒氰化物来合成腈,生产安全,是一种简单、经济的由2,6-二氯苯甲醛合成2,6-二氯苯甲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YATES J. Improvements in or relating to the preparation of cyano compounds[P].GB: 910876,1962.

[2] 刘瑞祥,于钟深. 2,6-二氯苯甲腈的合成[J]. 化学工业与工程,2004,21(2):87-90.

[3] MURAKAMI Y. Benzonitrile[P]. JP:7859645,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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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开发了央视影视基地和灵山大佛这两个旅游资源,二者的开发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应当时国民观光式出游方式。其中影视基地还创造性的将著名影片中的场景予以重现,让游客体验到影片中所表现的古风遗貌,创造性的开发了“体验式观光旅游”资源。

2.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突出文化主题是这两个景区共有的特点,影视基地着重突出唐宋遗风;灵山则着重渲染佛教文化。二者都是将外来文化作为背景,其承载文化都有:受众多、影响面积广、开发潜力大的特点,加以后天雕琢,成为一代旅游佳作。

3.成功的营销理念。影视基地将旅游资源与名著和媒体相结合,其效果远远大于单纯的媒体广告,收益也远远高于一般性的旅游景区;灵山大佛则将其营销理念关注于世界之最,营造氛围,令广大信众趋之若鹜。

二、无锡外植文化旅游景区所面临的问题

1.人造景点自身生命周期的限制导致人造景区生命的没落。无锡影视基地已经创造了主题公园生命周期的奇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景点新奇度降低,吸引力也随之减少。另外,由于其建设时代限制,在观念的变化上难以与时俱进,适应性创新略显迟钝。

2.景点资源历史文化的缺失导致其发展可持续性和可开发性差。外植文化旅游景区开发的着眼点是复制和复原外植文化的表现形式,景区自身的创新性和可开发性由于没有文化的历史积淀就显得尤为薄弱,一旦面临外植文化地的同质旅游资源竞争时就会凸显出来。

3.各地旅游资源开发后同质景点间竞争凸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影视城旅游资源的促销面临着降温的威胁。而对于灵山景区,则面临着同质竞争的威胁,如何在对手林立的竞争中走出一条个性化的道路是景区再开发所要考虑的问题。

4.景区性质导致景区收入出现增加瓶颈。这两个景区都是以观光式旅游为主的景区,一方面难以拓展新的收入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收入的有限性导致了景区自身对资源创新的乏力。

三、从无锡外来文化旅游开发看本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趋势

1.植根本地文化,深层次发掘锡地文化资源。旅游资源只有承载在深厚积淀了的历史文化上才能拥有巨大的人文价值和史学意义,其资源开发也才拥有更为广阔的拓展空间。随着休闲型旅游理念的提出是旅游业发展趋势的前沿,其对旅游资源的要求也由过去的观光型向体验型转变,这种观念的转变其实是对旅游资源的深层次再开发提出了要求,旅游已不仅仅只是走马观花式的“观光”,而是切身实地的领略资源所代表文化的底蕴和历史。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只有对其文化进行深刻发掘才能以更多种的可选择方式适应旅游观念的发展和变化,也才拥有更多样的旅游文化承载物。

2.开发与现代旅游发展趋势相适应的旅游方式。时代可以变迁,观念可以转换,但历史是亘古不变、颠扑不破的,只是我们以什么方式去诠释它。对于旅游来说,在以观光式旅游为其理念的时期,我们可以以其历史文化表现的再现和还原进行开发。而对于当前休闲式旅游为其发展方向的旅游方式,我们不仅要对历史文化作更深层次的发掘,更重要的是要将前沿理念引入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在还原其历史进程、展现其文化变迁的同时以休闲作为开发理念,以体验作为开发方式,将旅游资源作为本地文化扩散与游客感受体验的媒介和桥梁,将体验方式作为旅游的催化剂,让游客充分感受异域文化下的人文景观、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社会风貌。对于当前休闲式旅游为其发展方向的旅游方式,要将前沿理念引入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在还原其历史进程、展现其文化变迁的同时将旅游资源与本地文化和游客体验相结合,开发新型旅游休闲方式,促进区域旅游发展。

3.提高旅游地开发柔性。旅游地开发柔性是指当外界环境或内部环境出现变化时(如游客出游观念变化、旅游地凸现同质竞争、旅游业发展趋势变化、旅游地主题性质发生变化等),旅游地是否能够快速的转变自身经营方式(资源开发方式),适应这种变化的能力。对于观光型旅游资源,由于其资源设置静态性的特点,资源本身可开发性和环境适应性相对较差,旅游地生命周期短暂,人造观光型景观往往是昙花一现,景观“一次性”现象严重,不仅造成旅游资源的浪费,对旅游地社会、经济环境也造成极大破坏。提高旅游地开发柔性要与旅游地的旅游主题相结合,与旅游地特质相一致,对于文化旅游资源来说,要围绕其文化精髓,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其所要表现的文化内涵,变化的是为了适应旅游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多种表现形式,这样才能在不同的旅游发展时期开发出适时的旅游资源,从形式上入手延长了旅游地生命成熟期。

四、结语

本文对无锡外植文化的旅游开发进行了分析,在总结其经验与出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旅游业发展趋势和个人出游观念的变化提出了本地文化旅游开发的发展方向,为同类型城市文化旅游开发提供参考资料和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