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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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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

篇1

然而,我们在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4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对世界带来的重大贡献的同时,“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

一、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一)生育水平明显降低

对于大多数的居民实行只生一胎的限制政策,中国是全球唯一一个,同时,在这些年中实行一胎限制在控制我国的人口上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过去三十几年的“人口红利”时期,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了适合工作的人口比重大,老年人的抚养比率低,而这些现象都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也是不小的,这也就是我国在这个时期出现高储蓄、高投资的经济现象的原因。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这段时间,我国的生育率已经从2.2-2.8的较高的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就可以看出来,仅有1.18,其实这种低生育水平并不是刚刚出现的,早在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再加上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得我国的人均寿命相比比以前要变得更长,再加上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会产生人口的增长惯性,由于这两条原因,我国的人口数量还会保持一段时间的增长。但是,如果继续实行对大多数人的一胎限制政策,在未来的30年的时间中,我国的人口结构必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近些年已经出现一些征兆的了,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相比2011年的数据减少了345万人,这也是我国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首次劳动人口急速的下降,这也就显示出我国的人口红利时期已经要走到了尽头,同时也将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路上一个巨大障碍。我国进行长时间的一孩化政策对于我国的生育理念产生了影响,现在大多数人不愿意多生孩子,生育意向不是很高,我国若是想让生育水平回升,这将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点。他们的经验说明,如果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经经历了从高到低的转变,再想使其上升时很难的。

(二)出生孩子性别比异常

无论是从一定时空条件上的出生婴儿总数看,还是从其分孩次出生看,男婴与女婴的出生概率虽有差异,但各自的出生概率上基本相对稳定或略有微小波动的,其出生性别比通常波动在102~107之间,并不是绝对的1:1的比例。如果出生性别比不在这个范围内,则说明社会、环境、医疗水平对这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从1949-1980年间,出生孩子的性别比一直保持在正常水平之间,但是自从实行一孩化政策后的30年间,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到120左右了,从表1-1就可以看出。

数据来源:(1)1976-2000年《中国人口信息网》;(2)2001-2009《中国人口统计年鉴》;(3)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各地农村普遍实行的“农村一孩半”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又对出生男女性别比过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这项政策也就潜移默化的向人们说明了生男孩好的这一观念,使得重男轻女的观念更见深入人心,这也就产生了另一个鲜明的现象,城乡性别比差距逐渐扩大。

(三)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变大

现阶段我国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是符合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即独生子女家庭,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一孩化政策的原因。在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父母,他们那一辈的大部分都有最少一个兄弟或姐妹,因此,他们在赡养老人方面压力普遍比较低,同时由于只抚养一个孩子,在照顾孩子方面负担也相对较小,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我国正式走入的“人口红利”时期,正是由于这人口红利期,我国的经济才得到了发展的最好机会。但是,随着这一代孩子当上了父母,我国也就快要走到了“人口红利”的末期,如果计划生育的政策不对此种现象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必然会对我国为来的劳动力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同时,四二一模式的家庭面临的风险也将比他们父辈那时的家庭所要承担的风险要多很多,第一,孩子的成长风险,为了抚养唯一孩子,父母必定都将倾尽自己所有的精力去照顾孩子,但是,如果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得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意外导致其死亡,如果实在孩子的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到消解,如果是大龄独生子女夭折或者发生严重伤病残事件,对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汶川地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地震中很多父母都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孩子,同时他们年纪也大了,过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他们到老的时候膝前无子无女,没有办法养老,到老了过得将是何等的凄凉;第二,空巢家庭的增多,随着独生子女到娶妻生子的时候,他们有很大一部分都会选择搬出去住,这样便会产生了大量空巢家庭,这也是长时间实行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功实行了三十多年,但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当中,对这项政策的激励措施做的却不是很好,就拿补助政策来说,现在很多地方依旧使用的时每月给独生子女家庭10元的补助,这些钱在三十多年前还可以,但是在物价和消费水平飞涨的现在却显得微乎其微,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同时,在对失独家庭补助上也存在补偿过低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对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是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目前我国的失独家庭应超过了100万,而且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从这些数据上就可以看出失独家庭已经是成为了社会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却是不多,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作用不是很大,而且领取的年纪也较大,对于他们的帮助也很少。

(四)导致人口素质的忽视

在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过程当中,我国很好的完成了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控制生育率这一任务,但是却没有很好的执行好这一政策。在计划生育提出的初衷不仅仅只是控制好人口,同时也要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人口素质的提高的任务不好用量化的指标来度量,所以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各地政府主要的就是控制人口数量上,因为比较好观测成果,而对于人口素质的提高则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所显示出来的结果并不会快速的反应出来,所以,也就容易被忽视。同时,我国实行的人口政策中汉族和少数民族存在不同的地方,多数的少数民族都可以生两个孩子,有的偏远地区的牧民或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孩子。而在这些少数民资当和一定区域的民族相对比较封闭,有的甚至禁止与外族通婚,由于这个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他们族内的通婚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他们的孩子有较大的几率患有先天性的疾病,再加上他们居住的地方相对封闭落后,使得这些民族的孩子没有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适当的年龄接受教育,从而使得他们的文盲率较高。2010年少数民族的平均成年人文盲率为8.12%,而汉族为4.88%,其中还有不少民族的文盲率高于10%,比如藏族、苗族、彝族、布依族、哈尼族和傣族,其中藏族的文盲率高达29.59%。这对于少数政策的宽松的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增加了,但是人口的素质却没有跟上去,出现了断层,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提高人口的素质,有一句话说的好,“经济发展是最好的避孕药”,以经济发展作用生育控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而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现在应当加强对教育水平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关注和投资,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我国的人口的素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同时也提高我国劳动力的素质和竞争力,从而使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会间接的影响到我国的人口的生育观念,从而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这是一个良性的连锁反应,我们应当好好的运用这一点。

二、放宽二胎政策的益处

(一)刺激经济

今年年初放开二胎政策以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重大,投资者纷纷向婴儿用品进行投资,奶粉生产商雅士利在香港的股价升了接近12%,婴儿床制造商好孩子国际集团则升了6%,在医疗保健部门,山东威高的股价从去年13日开始股价跃升了超过40%,同时《经济日报》报道,国金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单独二胎”开放有望在五年内新增800万新生儿,摩根大通报告则指,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后,预期每年将有180万名额外婴儿出生,较现有出生婴儿数目增长11%,预期可提升整体婴儿产品市场盈利4%。除了婴儿奶粉最受惠以外,尿布、婴儿及儿童高性能产品、衣服及儿童耐用品等行业也有2%到3%的盈利增长空间。

出了对股市的影响外,同时也将影响到房地产行业,因为实行了30年的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很多34岁或34岁以下的中国夫妇是双方共四位父母的唯一继承人,四位老人去世后,他们至少会多出两套房子,鉴于现在很多家庭对方地产的投资很多,多出的数目可能会更多。虽然现如今的房价尤其是诚实的房价很高,但是由于会产生过多的房屋供给,供给会大于需求,按照经济学的知识可以知道,这些过多的供给会导致房价的暴跌。但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最终可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同时,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享有世界工厂的美名,但是,这个名称是与我过的生产方式有关的,我国的生产方式的劳动力密集型,有着廉价的劳动力,所以很多国家的产品拿到中国来生产,但是由于一孩化政策的影响,我国正在走向老龄化社会,这种优势正在逐步市区,但是,现在放宽二胎政策,这有利于放缓这种趋势。

(二)对家庭有利

放宽二胎政策对家庭以及子女都是有好处的。现在很多家庭大多都是一孩化的政策下只剩一个小孩,全家人宠爱一个小孩,娇生惯养的小孩从小就非常自我,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他也习惯了在长辈的溺爱下成长,脱离家庭就失去了庇护,不适应社会,与社会脱节,会遇到种种不顺。如果有两个小孩一起成长,他们成长的过程中大多都会养成懂得分享、关爱他人、孝敬长辈等良好的习惯,这些都是他们走向社会最基本的。同时使得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有了兄弟姐妹,有了知心的小伙伴。

同时放宽二胎政策对于孩子和大人也有益处。我国正在走向老龄化的社会,由于30年的计划生育,使得在次期间出生的孩子到成人后,就要抚养四个老人,压力繁重。但是放宽二胎以后,使得下一代抚养父母的单子就会轻多了,他们可以一起照顾父母,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可以一起商量,和自己最近亲密的人一起度过,不再感到孤单。

(三)对人口的影响

放宽二胎政策同时对于我国的老龄化起到一定的作用,近期来看,单独二胎政策不会影响到老龄人口绝对的数量,但是从长远来看,二胎政策可以缓解我过老龄人口的比例,据测算,单独两孩政策与现行生育政策相比,2030年老龄化水平将从24.1%降到23.8%;2050年从34.1%降到32.8%。

同时放宽二胎政策会导致婴儿潮的出现吗?我认为不会,例如,1985年山西翼城成为我国第一个特批的二胎试点地区,对于翼城这个农业生产县,在过去的28年来出生率低于全国水平,男女性别比也更趋合理,同时1987年批准的甘肃酒泉、辽宁长海、广东南海等11个县市和地区的试点在近20多年来也出现了这种现象,因此,这次放宽二胎政策,不会出现所谓的婴儿潮,同时我国的男女性别比也会得到改善。

三、总结

我国最近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从长远的来看,对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会缓解下一代年轻人抚养老人的压力,对经济有刺激作用,同时也可以使我国的出生率上升,有利于达到人口更替水平。(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王金营,再认识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1):35

[2]王桂新,少了老龄化:计划生育遗症,社会观察,2012(09):28

[3]毛雪颖,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探讨,两北人口,2006(3):59

篇2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篇3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在举国上下奋力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全国人民喜迎北京奥运即将召开的关键时刻,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之后,在这里隆重举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兑现仪式,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关怀。这既是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件喜事,也是新时期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今天受到奖励和优惠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成员表示热烈地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全县所有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以及全县计生工作者表示衷心地感谢!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把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与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紧密结合起来,将人口计生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由政府直接把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培养子女上学、解决生活困难提供了有力支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被誉为“德政善举”。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财政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绿色产业保险”和“优育人才工程”的相继实施,惠及了人民群众,受到了省、市肯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仪式,为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老人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农村绝育双女户每户投入400元办理一份养老保险,对放弃二胎生育的独女户每户发放2000元的奖励金,对考取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每人奖励1500元、考取普通高中的每人奖励1000元、初中毕业的每人奖励840元。同时,对农村计生户参加合作医疗的给予补助,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经济援助。这些政策,我们将会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标准和扩大优惠范围,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得荣誉,在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奔小康,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同志们,计划生育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受到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的农民朋友、受奖学生,在成绩面前不自满,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继续遵守和宣传好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希望计生部门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工作,为构建和谐镇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篇4

3、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4、优生检查进万家,户户盛开幸福花。

5、要想子女成才,先从优生抓起。

6、出生缺陷干预好,助你生个好宝宝。

7、孕前预防 家家吉祥,科学生育 民族兴旺。

8、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9、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0、开展孕前优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1、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必须控制人口增长。

1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爱护!

13、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妇女地位。

14、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15、宝宝素质高,生活烦恼少。

16、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17、倡导孕前优生,促进生育文明。

18、实施孕前优生检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19、计划生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篇5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进步往往和制度改革是相互促进和增强的,这导致马尔萨斯陷阱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出现。所以,当下反对改革计划生育如果还是以资源条件限制为理由,就未免有一些说不过去。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无所顾忌,人口多某些条件下的确问题很大。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就指出,大致稳定的人口规模对和平和繁荣至关重要。人口生育率高的国家,相对较贫困。但全球贫困人口的悲惨处境,例如没有足够的清洁水、食物、医疗等,似乎在提醒人们,类似马尔萨斯或萨克斯的这种担忧也有一些道理。因为一旦考察具体的资源,很有可能某些资源的绝对数量较少,技术更新很难,而无法满足全人类所需。

篇6

1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形成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逐步产生、发展和并不断完善的。2000年,国家为了运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来控制人口的增长,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概念,对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扶。经过十年发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于2011年正式形成。此后,国家出台了针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进行奖励、帮扶的措施,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化。

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政治性、整体性、公益性特征。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政策性是指该政策由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过程制定,给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在经济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生育观念改变。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整体性是指计划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其他领域有诸多联系,必须从问题的整体着手,以综合手段破解计划生育难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公益性指的是计生工作已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财政保证。

2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2.1内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包括个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家庭中个人能力全面,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他在社会上能够相对获得更多机会,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那么他希望从孩子身上获得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愿望将比那些不能较好适应社会的家庭要少,对孩子的多少愿望较少。另外,受教育程度不同,生育意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文化程度越高的群体对事物的看法和深度将更全面深刻,希望培育高质量的孩子,从一个或两个孩子身上满足其需求,从而产生了提高孩子的质量来取代孩子数量的替代需求。

2.2外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包括文化、社会保障和生育政策三个方面。在西方生育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男孩女孩一个样”等新型生育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悄然发生改变,年轻一代不再仅仅为了孩子而活,他们为了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开始少生孩子。当然在我国农村地区,因生产技术还处于较落后阶段,希望通过多生孩子,特别是多少男孩来增加劳动力,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社会保障是否健全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外部原因。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多子女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养老问题。人们的生育意愿受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计生政策是一种硬手段,而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软手段,两者有效结合将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效益。

3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3.1增强理论指导性,提高政策针对性。做好生育成本―效益理论研究,注重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数据库,据此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节生育成本和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操作性。强化孩子数量―质量替论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探索该理论研究的操作方法,高度重视人口基础性理论研究,以此促进分支理论的进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必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完善利导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不断扩大计生扶助领域,加强对社会养老的水平,对已有的利导政策整合评估,不断优化,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利导政策重点,发挥政策的功效,将优先的资金运用到人们最急需的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将扶助重点放在最困难群体上,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提高政策的延续性,发挥政策长效机制,不管加大总体头伏,大胆革新当前利导政策与实际不符的地方,做好政策的延续工作。

3.2推进计生文化政策,增强实效性。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必须积极探索社会主义计生文化发展规律,不断发展创新计生文化,使其跟随时展,真正确立计生文化的指导地位。加大投入,为计生文化的稳固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深化计生文化体制改革,促进计生文化的繁荣。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为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提供强大财力支持,使其投入在总量上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逐年提升扶助资金总额,严格禁止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行为。利导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明确各级责任的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面广,依靠单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力共为,明确职责权限,整体协调,合理执行利导政策。强化计生工作督查,为利导政策实施破解难题,距今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施行中仍将遇到许多困难,对此应该强化工作调度和督查,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对遇到的问题必须迎难直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利导政策的实效性。

3.3强化执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利益导向政策的有效实行离不开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加强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夯实执法基础。提高计生执法水平,重视程序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依法开展计生工作;对计生执法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保障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推行中,加强计生法治宣传,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应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生活,推行以案说法的成功经验,使执行计生政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要求。

篇7

1 引 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各领域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生育水平出现了由高至低的转变,中国在过去30年里经历了生育率的快速下降。

国内外学者认为,把中国的生育率下降仅仅看做是由计划生育所导致的结果,而低估或忽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妥当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学界对中国生育水平变动影响因素的研究更多地转向社会经济因素。宋瑞来论述了自发性人口转变与诱导性人口转变并分析了现代化进程对生育率转变的重大作用;李建民分析了我国低生育率的经济环境,指出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生育率下降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本文主要运用实验设计方法,对包括经济水平、人口迁移和教育因素在内的非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对我国出生率影响的显著性进行定量分析,为我国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口生育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2 本文的变量和模型

人口生育是发生在一定社会文化结构上,要受到社会存在和各种社会条件、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决定。因此,作为反映生育状况指标的出生率也同样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本文运用随机区组试验设计方法分析经济水平、人口迁移状况、受教育程度等非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对出生率的影响。

2.1 经济水平

世界总和生育率在过去的50年下降了接近50%,从1950―1955年的5.0下降到2005―2010年的2.55。在全球范围内约有50%的国家和地区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造成这一根本现象的原因是经济水平的提高。经济因素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契机,通过改变生育观念而影响生育行为。一方面以全球市场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彻底改变了家庭传统生育观念,即以扩大及家庭规模和增加子女数来满足经济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改变家庭在生育、抚养、教育子女各阶段的社会制度环境改变其生育决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生产方式和专业化社会分工将过去农业社会微观家庭中的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紧密结合割断,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现代思想为生育水平的下降奠定了文化基础。同时,现代科技(避孕药具和人工流产)的发展和传播为家庭在生育和事业的选择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条件。

运用实验设计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指标,根据2008年中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出生率与人均可支配收入[ZW(]本文相关数据均摘自国家统计局《2008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经济水平对出生率的影响。在以下分析中,将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为三个水平,即10000~12900元、12901~14200元、14200以上,部分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查表得,Fα(2,28)=2.5,F=5.11>2.5,即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出生率影响显著。

2.2 人口迁移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 年全国1 %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已达1.47亿人,其中的跨省流动人口4779 万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国掀起了史无前例的人口流动浪潮。国内外的研究表明,人口的流动状态不利于生育子女,人口的迁移会促使生育率的降低,其作用因素有多种。像流动人口经常处在一个生活缺乏保障的不稳定状态,时刻面临失业、流动、无居所、无收入等多种风险,不利于生育子女。本文选取各地区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人数占本地区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衡量人口迁移的指标,将流动人口因素按各省市流动人口占各省市总人口的比重指标划分为3个水平,依次为7.3%以上、4.9%~7.2%和4.8%以下。我国各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也较为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在各省区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育水平的省区间差异。本文根据31个省市经济水平的差异将其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组进行试验设计分析,具体划分如表2所示[ZW(]东部、中部和西部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著《2006中国人口》中的划分标准。,部分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结果显示,因素A即流动人口因素在0.1显著性水平下F值为6.6大于临界值,表明流动人口因素对出生率影响显著。

2.3 受教育程度

社会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对生育水平变化影响显著。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不同受教育群体的生育水平差别较大,并且随着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该群体的生育率越低。其中,研究生学历群体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数最低,为0.44个;扫盲班群体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数最高,为2.33个;大学本科和高中学历群体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数分别为0.45个和0.87个。

随着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的逐渐提高,一方面,其文化理念逐渐转变,所受传统生育观念的束缚变少。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及高度的生活压力下,养育子女时间集约度和机会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环境下,生产方式逐渐向资金、科学技术密集型转变。对劳动力的数量需求减少,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提高,这就决定了未来子女的就业竞争激烈。对自身素质要求较高,加大了家庭培养子女的成本,对生育水平起到了较大的抑制作用。

以各省市大专以上学历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作为衡量教育因素指标,将其划分为三个水平,依次为7.45%以上、5.5%~7.44%和5.49%以下。各省市区组划分仍然依据表1,部分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显示,因素A即受教育程度因素在0.1显著性水平下F值为30.65远大于临界值,表明受教育程度因素对出生率影响显著。

3 结果分析

以上实验设计分析结果表明,经济水平、流动人口因素及受教育程度等非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率的影响显著。把中国的生育率下降仅仅看做是由计划生育所导致的结果,而低估或忽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国家在调整人口生育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等非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对生育水平的影响。过去决定生育政策时强调“降低”生育率,现在把握好“度”更为重要,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生率呈下降趋势,我们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防止出生率倒退到以前的超高水平;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改革现行的生育政策,针对迁移人群及高等教育人群制定一系列政策,将其生育率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瑞来.中国生育率转变的特征和原因[J].中国人口科学,1992(5).

[2]李建民.生育理性和生育决策与我国低生育水平稳定机制的转变[J].中国研究,2004(6).

篇8

1.哪些法律法规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该接受什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4.违法生育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参考答案:

以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准。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证明。

6.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哪些主要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参考答案:

(1)安环;(2)皮埋;(3)男扎;(4)女扎。

7.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8.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要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9.**市对再婚人员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夫妻,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0.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奖励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840元/年。

2、独生女:(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的)1080元/年。

11.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1)、农村: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按国家奖扶条件认定,下同)死亡的对象,按26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1200元发放。

(2)、城镇:按基本额1200元/年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1)、农村: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28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0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960元/年发放。

(2)、城镇:按960元/年的标准发放。

12.**市独生子女残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5、子女持有四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条件的转为申报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发放。

1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该免费享受哪些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答案:

(1)免费领取避孕药具;(2)安环和取环;(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产。

二、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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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由镇党委书记徐忠乐任组长,人大主席任副组长,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广播站、教育联校、计生办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于计生办,由郑文洲任办公室主任。

三、奖励、救助对象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及农村两女结扎户。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象。

四、政策界定

1、奖励政策

①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发给5元的保健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

奖扶对象由中央财政每年奖励计划生育奖励金。优惠政策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①教育优惠:教育部门对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独生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就读小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20元,就读中学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学期减免教育杂费30元。

②医疗优惠:卫生部门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收挂号费,住院减免10%的床位费。

③生产、生活优惠: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优先政策

4、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发放救灾救济物质。

①在农村荒地开发、果蔬种植等农业承包中,优先计划生育户。

②在住房方面,优先划拨审批宅基地并增加一人份额。

③科技部门在确定科技示范、提供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方面,优先计划生育户。

5、救助政策

①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②民政部门对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对象实行每人每月6元的扶贫救助。

③卫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④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人和特困户每人每年由村级解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10元。

五、经费负担

1、村场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独生子女保健;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负担。

2、符合二孩生育政策,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费由县负担。

3、农村两女结扎户的奖励费用由县负担。

六、落实措施

1、对奖励、救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简称“优惠卡”)制度,计划生育户凭“优惠卡”到相关部门兑付奖励,享受优待。享受独生奖励的,必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然后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在办理“优惠卡”时,申请人要与镇人民政府签订《领取〈计划生育政策优惠卡〉协议书》,便于明确权利、义务。

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上级财政负担的原则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生育二孩和二女结扎的奖励费用,由计生办与县结帐后发放到户。

3、当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下一年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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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院“三送”服务,在市、区计生局药具管理站人员业务指导和药具足量供应下开展工作。对“三送”避孕药具的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避孕药具库房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对宣传资料、连心卡、资料袋等相关物资,填制调拨凭单,建立保管帐,定期进行盘点核查。2.医院对“三送”药具实行二级管理。在产科进行“三送”避孕药具的发放。指定专人负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上报药具报表;医院计生办负责帐目的管理,院计生办根据科室报表及时核对帐目及实地核查库存,定期上报区计生局药具负责人。3.每季度初由当地药具管理站根据上报库存情况负责送货上门或医院自行领取“三送”免费避孕药具及相关宣传资料。几年来,医院“三送”药具做到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复发放,杜绝了“三送”物品的流失现象。

三、针对医院产科特点,开展系列温馨“三送”宣传、咨询服务

1.首先在产科开展每周一次“胎儿大学”,有专业的医学专家为孕产妇在孕期的特殊时期保驾护航,为帮助新妈妈、新爸爸尽快适应新角色,提前、产后保健咨询服务,深受孕产妇欢迎。2.病房墙壁悬挂各种宣传画册,母乳喂养宣教知识,“三送”服务宣教挂图,“三送”服务标识,爱婴医院知识指南等等。走廊大厅,全天循环播放婴儿护理常识等健康宣教知识。为方便病人休息,我们不仅设置家庭式单人间病房,而且24小时供应热水,免费订餐,并在配餐室悬挂各种食谱,深受孕产妇及家属称赞,同时提供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为新生儿提供温暖新花被,卡通图片床罩,开展新生儿抚触,满足不同孕产妇需求。责任护士针对产妇特点做不同查房。3.产妇分娩后,第一日进行新生儿观察及早吸吮宣教;第二日,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及产后的康复知识指导;第三日进行产妇护理及新生儿常见病指导,介绍饮食、卧位、观察内容等知识并系统进行护理记录书写。护士一声恭喜的问候,“祝贺您当妈妈了”亲切语言深深感动着每名孕产妇。产后宣教工作更是产科病房独到之处。为了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由专门的护士负责,在产后宣教工作中及时、准确、详细地进行出院健康知识讲解,哺乳期的避孕知识;送避孕工具,帮助产妇及时避孕,预防非意愿妊娠;送连心卡,帮助产妇及时咨询避孕方法;送健康家庭手册,让产妇知情选择和儿童保健服务项目。并逐项逐条向产妇及家属解释产后避孕的重要性,及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设有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提供咨询“三送”工作落实每名孕产妇到实处,征求意见和建议,使每一个家庭都能感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怀爱护,让他们了解到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有了健全的细胞,我们会有一个健康的社会乃至一个健全强盛的国家。

篇11

那么,13亿人口大国的养老问题该如何应对?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众多人口学学者都提出通过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来缓解这股银色浪潮的汹汹来势。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却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麦肯锡咨询公司预测,我国养老保障的短缺金额到2010年将达1100亿美元,而未来30年内将会出现3.7万亿的资金缺口。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在研究报告《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中指出,即使在我国的城市也有近一半的劳动力人口享受不到公共养老体系的保障。全国职工有近3/4的人没有任何退休保障。报告还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基金的运作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制,即是用现在工人的税来养活目前的退休人员,不做任何基金积累。虽然,目前我国正努力促使“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养老基金仍然存在巨大的收支缺口。到2004年,我国全国养老保险欠费达到了450多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许多省市都面临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情况,甚至是积累亏空。加之农村养老问题也日益提高到政策议程上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2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根据西方人口学理论,只有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变化才会影响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取决于上述两种因素。其中死亡率下降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双向和分段的,死亡率初期的下降会导致人口年轻化,而后期下降则会促进老龄化。但是生育率的下降则会直接促使人口的老化。所以,生育率下降是人口老龄化的决定因素。对于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根本原因,许多西方人口学家则认为是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现代化所导致。所以,人口的老龄化可以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同样也是受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影响。其中生育率的下降则是我国人口老化的根本原因。而这种生育率的下降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我国人口生育率便大幅下降。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可知,我国2002年的出生率为12.86‰,比1973年的出生率下降了15.21‰,而我国少年人口比重也急剧下降,从39.7%下降到24.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化并不完全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因为即使没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老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却是中国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提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3新时期人口政策调整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人口总和以及生育率都被控制到了更替水平以下。然而,就在我们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我们也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因此,我们在积极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外,还应该重新审视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为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1“控制人口数量”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两手抓

经过30多年的人口控制工作,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降低到了1.8,显著低于人口更替水平,这宣告我国人口的成功转型。尽管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惯性等因素作用,人口总数还将继续增长一段时间,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预示着人口增长速度将继续放缓。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我国人口政策应该逐步重视“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人口数量”以及“人口年龄结构”之间的矛盾,是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做法是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在人口生育率过低的地区有计划的放松可生育二胎的范围。目前,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在农村地区还是不充分、不彻底,生育率水平普遍比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生育率水平却过低,如北京和上海,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1.0以下。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在生育率高的地区仍然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而在生育率低的区域可以适当放松,刺激生育率回升,以达到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的目的。2004年上海市推行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扩宽了可以生育二胎的人群范围。条例推行之后,上海并没有出现申请生育二胎的,市民的生育意愿也并未因此改变。相关调查表明,上海市民生育观念上逐步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市民在生育问题上都会全面考虑事业发展、经济负担等因素。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桂世勋教授认为,新的政策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缓解老龄化之间找出平衡点,这有利于调节人口结构。根据上海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预示,通过调整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是可行性的。

3.2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

老龄人口比重上升的结果会带来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的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是劳动力来源的基地,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多寡及其在总人口所占比重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缓解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短缺的形势,国家的人口政策重心应逐步转向以提高人口素质为主,必须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鼓励全社会各种力量投资办学,并从政策上予以倾斜。通过提高劳动人口的素质来丰富劳动力资源,增强单位劳动力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出生人口素质,重视出生缺陷和残疾人口问题,降低新生婴儿的死亡率。这对保证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3.3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既要以儿童、老人为出发点,同时也必须关注成年人问题

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政策对象进行调整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我国人口政策的制定,长期以来以婴幼儿、老人为主要出发点,较为重视儿童成长和老年人问题。但是,从人口发展是动态的,今天的成年人群体也就是明天的老人群体。因此,出于对问题前瞻性的考虑,现时我们也应该重视成年人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今失业现象严重、下岗人口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尤其应该把人口充分就业、劳动力充分利用作为制定人口政策的出发点,把增加就业人口规模作为政策目标,保护劳动年龄人口的个人利益。

我国人口老龄化热潮既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也是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制度根源。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摘要:近20年,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普遍,许多国家都在探讨其解决途径。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却又其自身的历史和制度根源。探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基础上,分析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根据分析的内容,总结了三点政策调整的思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政策调整

2005年1月6日是国家有关当局所确定的“13亿人口日”。当天零点后,在北京妇产医院出生的第一个婴儿幸运地成为我国的第13亿个公民。虽然,这两种命名都是象征性的,但是“13亿”这一标志却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一个新的历史性高度,同时,它也意味着中国的人口发展将面临更加艰巨、更加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竞能.现代西方人口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顾宝昌.综论人口态势——与实践的对话[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3周皓.低生育率条件下的中国人口控制[J].人口与经济,2000(5)

篇12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3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含义与构成体系

所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利益上的奖励、救济、扶助、优惠、惩罚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保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人群的基本权益,抑制非政策性生育行为,其主体是人口计生部门及综合治理部门;对象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二女户以及生完孩子以后孩子又伤残的、现在又没有孩子的家庭。

目前,对女孩计生户的奖扶政策,各级政府均在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在招工、生产扶助、宅基地安排、扶贫济困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农村计生女孩户家庭,还实行女孩上学优惠、中考加分和计划生育家庭大病救助等。比如安徽,独女户的奖励每人每年增加120元。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扶助对象,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另外,以独保费为例,目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是每月5-15元,实际发放标准多为5-6元,与1979年的标准基本相同。一年60元的奖励金,仅相当于在外打工的青壮年劳力一天的工资。

以上措施,有的起正面引导作用,有的则起反面引导作用。利益导向混乱,不利于计生政策的稳定推行,更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对劳动力结构的分工需求。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生工程的深入实施,各项普惠政策以更大的力度带给百姓更多的实惠,相比较而言,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尤其显得份量不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上位原则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难以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更给基本国策的落实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

1、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挫伤了农村计生女孩户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农合及新农保等惠民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农村计生女孩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而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根据抽样调查,在我省8120个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非计划生育家庭有6640户,占82%,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在教育、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成本,使多生孩子的家庭负担减轻,顾虑更少。

2、政策奖扶力度有限,覆盖人群太少。我国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相对于其他的救助政策相对较低,奖扶力度有限,缺少足够的诱惑力。如对农村计生户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而2007年中国贫困线为每年奖扶1067元,绝对贫困线为785元,即对计生户奖扶力度还低于2007年国家绝对贫困线奖扶的标准。另外,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才能享受农村计生奖扶政策。安徽自2004年以来累计确认的奖扶对象仅8万多人,还不到农村计生家庭的1%,而即时兑现的农村低保至2008年达到180万人,由于起始享受年龄太晚,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遥遥无期,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应心存疑虑,缺乏足够的信心。

3、超生收益大于奖扶得益。目前我国的利益导向机制是按“人头”计算的,这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由于惠民政策大多是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的,因此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对多子女家庭实际上更加“优惠”。在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超生获利”的现象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调研中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动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成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4、受益对象资格条件上的性别歧视。男性可无条件的获得,女性因婚姻状况而定。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紧张造成的土地资源的“性别争夺”,当土地资源紧张时,被牺牲的往往是女性权益。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包括城市对于男女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按照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进行分配集体资源。

三、完善我国农村“男孩偏好”利益导向体制的建议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男孩偏好,我国计生政策在改变男孩偏好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整,政策行动应更多立足于当今改变男孩偏好的社会环境。自2003年起,我国就选择了在性别失衡最严重的24个县,试点“关爱女孩”行动,直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初步建立了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直接利益导向机制:鼓励一孩、重奖独女、优抚双女

针对性别比失衡中的男孩偏好采取对策,核心是将三个不同层面区分对待――区分计生户和非计生户,计生户中还需区别计生女户和男户,再于计生女户中把独女户与双女户区别开来。

1、在集体资源分配方面消除性别歧视,提高计生女孩户的家庭地位

在新农合、新农保、低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征地补偿等工作中,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向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倾斜,特别是在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土地承包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消除性别歧视,突出女儿户的奖励标准。如安徽肥西县独女户按二个人口计算,双女户按三个人口计算,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赘婿均享受同等村民身份,这大大提高了农村计生女孩户家庭的社会地位。

2、在国家普惠政策中凸显关爱女孩户

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让女儿户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安徽肥西县提高放弃再生育的独女户奖励标准,申请领证的奖励2000元,满16岁再奖励2000元;提高独保费标准,男孩20元/月,女孩30元/月;提高二女扎奖励标准至3000元;中考加分农村独女户加10分,双女户加5分;考入一本院校的奖励5000元,二本院校的奖励3000元;三本院校的奖励2000元。截止2009年4月底,肥西县新增奖励扶助对象416人,死亡退出25人,退出特别扶助43人。

(二)间接利益导向机制:婚居、谱系和养老的变革

经济杠杆一旦被公共政策引入,完全可以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改变传统的习俗文化。

1、鼓励婚居模式的多元

(1)鼓励男到女家入户是一新的可供选择的婚居模式,为了鼓励独女招婿户移风易俗,笔者建议,对其除享受政府已兑现的独女、双女户优抚政策外,另以现金奖励和优惠贷款发展经济等方式倡导,并对其子女和双方父母给予一定的优抚。如,安徽肥西县对男到女家入户的赘婿解决户口问题,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2)提倡鼓励多种婚居模式。已婚嫁女可以住夫家、住妻家,核心小家庭独住、“两头蹲”并存,纠正单一的从夫居模式,倡导多种婚居模式。

2、倡导家庭(族)谱系和女姓氏的变革

首先倡导姓氏的变革:如果将随母姓、复姓作为固定的制度习俗,不但有可能,而且极有推广价值,淡化从父姓的传统,将真正落实“女儿也是传后人”,使之不再是空洞口号,而是新的制度风尚的建立,如,安徽肥西县倡导对随母姓的,进行物质奖励的办法。其次提倡祠堂与谱牒的变革:祠堂是家庭凝聚家庭成员表彰树立新风、发展经济、培养优秀后代,开展社会公益的积极倡导力量,而不是狭隘的家庭和宗族势力。应该发现和表彰当地口碑良好的家族长,使其积极配合计生人口工作。家(族)谱是家族世系和血缘认同、加强同族同姓成员凝聚力以及记载个人成就和归宿的载体。以往的家谱女性不是失载,就是作为妻子、女儿的身份附着在父亲和丈夫的名下,出嫁女只注明嫁某某而已。建议在结合家谱时应加上妇女,不仅是记载京城中那些功成名就的杰出著名妇女,也应该记录家乡的杰出妇女和普通妇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母亲,特别是招婿的女儿在教育子女等方面的贡献,独女和双女户的优秀女儿,为之立单传;一改以往的谱牒中只记录父亲名下的女儿及其出嫁去处的女儿的做法。

3、进行养老的变通

“养儿防老”在我国农村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此前提下,不妨进行如下分类的养老模式的变通引导:(1)子女俱全,从夫婚居户:以儿子养老为主,女儿也参与养老,将女儿实际养老的功能凸显出来。(2)女儿户:可选择女儿养老(招婿、从妻居)和集体养老的方式,另外还可以享受政府优惠的政策。(3)两头蹲、两头跑:小夫妻单独居住,与双方父母居处近的。对这样的家庭养老模式,当双方父母年老时,小家庭可以两头跑,赡养、照顾双方的父母。建议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为先期目标人群,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可喜的是,新农保从2009年9月1日正式启动,凡是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均可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如肥西县为农村政策内女儿办理了养老保险,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每月能拿到500元以上的生活费。农村女儿困难户家庭由政府资助,可以入住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肥西三河敬老院已奖扶了18位符合条件者入住敬老院。

参考资料

[1]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当代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