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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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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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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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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法律可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调节

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在一些相关的阶段这些相应的法律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损失。在激烈竞争的今天,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事务的管理,这样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低,使得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要符合市场的相关特点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一些相关的部门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对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样能很好的保证经济的开发性和自由性。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国的经济主体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在法律意识上存在着不足。因此,想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取得相应的优势,必须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存在优势。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有其社会性,这是强化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般来讲,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律社会性质的重要表现,体现在管理社会生产、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但是,当前企业活动的主旨就是需要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企业成为了整个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从事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也逐渐成为大规模的社会活动。

(二)法律的规范性规定了法律在强化企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主要是以严谨形式和明确的责任限制,为企业发展规定了一个正确的标准,规定了其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以上这些发挥着规范作用,这些需要企业去认真了解并适应。

(三)企业与法律的双向渗透影响和调整促进了其共同发展

法律的各种特性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将企业工作过程中积累到的经验、做法等,上升到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能够长时间进行推广和应用,而企业同时也需要认真贯彻法律,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目前的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失误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对目前的状况做出改善。

(一)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许多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些企业单位虽然设立的相应的部门,但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工作,职位都是由其它机构的人员。有些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这样一来,企业就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使得企业受到不应该的损失。法律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企业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过关,就会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比较复杂,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当前的形势全面的考虑分析,这就要求了法律工作人员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而目前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无法对一些风险做出很好的预判,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这样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无法使工作达到预期的要求,这样严重影响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

现代企业管理中,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很好的降低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受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而目前在许多企业中都没有认识到法律是一项重要资源,这就使得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可以为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可以保证企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使得企业不会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

四、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方法策略

目前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问题,企业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改善,才能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并且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很好的进行,并且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为降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法律风险的概率。另外,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来说也非常重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又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使得制度能在实际中得到落实,这对提高法律工作的效果也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企业需要以企业内部规定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各部门去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于各项制度进行监督,使得企业进去到法律的轨道当中。

(二)在企业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知识能在企业员工中普及,这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正常的进行也很有帮助。因此,我们要在员工中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首先,企业可以挑选一部分人员去政府法律培训班进行学习,然后再由这部分人分批的给企业的员工进行讲解,这样以使得企业的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其次,要及时的对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大部分员工都能意识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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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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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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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务专业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实践教学是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手段

法学人才培养的需通过实践教学得以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一般认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素质上应具备以下能力:第一,具备扎实地理论功底,了解法学相关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并能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二,明晰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了解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通过法律推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第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总结以掌握法律新知识。以上能力的培养,都离不开法律实践。因此,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一方面能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能更好地完成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践程序,更直观地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用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二)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个高职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但在实际教学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教师仅仅对法学理论和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讲授,很少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国内许多法学专家都曾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认为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实践教学改革。

(三)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不能脱离实践

法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特点。法律运行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作出正确的规范。反之就会作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的各项规定,都是由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法的。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懂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二、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我国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理念有了一定的认知

1.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思想的飞速发展,法学教育观念有了一定的更新。各高职院校普遍认为,法学教育应培养懂理论、能操作的创新型法律人才,这一任务应通过实践教学来完成。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已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所接受。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一部分已为许多法学专家所认同。目前,一些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实习计划、大纲以及各项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除此以外还开设案例分析课传授法律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等活动,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认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目的。

2.法学实践教学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正蓬勃发展,实践方式极其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构成了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这一体系内容丰富,包括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知识学习、以程序锻炼为主的模拟法庭、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分析课程、以增强感性认识为主的法律见习和以融合知识、增加解决问题能力为主的实习以及专题辩论和毕业论文等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推动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不断发展。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1.学生主体地位没能得到充分发挥。法学实践教学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但是大多情况下是教师将自己的理解传授给学生,学生不能积极主动的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因而形成不了自己的知识,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以及适应社会角色的能力仍比较弱,动手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2.法学实践教学不规范往往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名称和种类不统一,有的叫专业实习、有的叫法律实习等等,实践教学计划、内容以及考评标准等制度尚无统一要求,使得实践教学的开展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强,导致实际效果较差。

三、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几点设想

我国高职院校虽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但由于开展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而且一些教学形式受限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师资配备等因素,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进行改革:

(一)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

要提高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效果,就必须改变法学教育界“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因此,宣传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将其摆到与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来对待,从根本上扭转学生对实践性课程普遍持应付态度的现状,提高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参与度,唯有思想上、观念上的重视,才是提升实践性教学活动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二)完善诊所式教学机制

诊所式教学是法学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各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仍存在较大改善的空间,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无疑是提升我国诊所式教学机制的重要方法。首先,在诊所式教学中要提高学生的参与度,鼓励学生带案例进课堂,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解决方法。其次,诊所式教学老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带学生直接参与现实案例的解决(即随师出诊),让学生多思考、提出解决方法,最后由老师加以点评并确定最终的方案。

(三)开设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生应具备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需要不断地参与实践。高职院校除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配置中有毕业实践课程外,在学生学习期间,除诊所教学实践课程外,还应开设不同类型的实践课程,如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民事诉讼实务、刑事辩护实务、行政诉讼实务等课程,让学生能有机会接触各种案件的审判实务知识和非诉讼实务知识,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而且实务课程的授课地点最好在法庭现场。

(四)强化课堂案例教学

只有在最基础的理论教学时即注重穿插、应用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之后开展的各项实践性教学活动才能起到巩固和提高的作用,否则理论与实践很难达到互相扶持,相辅相成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时要努力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误区,对于相应课程的具体实务操作、主要流程、典型案例、热点问题都了如指掌,引导学生同时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思考热点问题,从而达到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的效果。

篇6

中国加入WTO时,对律师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国务院在2001年12月22日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2002年7月25日,司法部通过了《关于执行

(一)GATS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在GATS中就律师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内容。这是中国作为WTO成员承担的国际法义务,是我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三)《代表机构条例》和《执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是我国现行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在中国加入WTO之前有关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管理的文件。

二、我国对律师服务市场开放的具体承诺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其中就包含了律师服务的相关内容。中国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四种方式,对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作出了具体承诺。

(一)跨境提供

我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都没有对跨境提供加以限制。对于某一成员国律师在本国境内通过信件、网络或其他通讯手段向我国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中国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行为,我国在承诺中没有作出限制。

(二)境外消费

我国对境外消费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也都没有限制。因为境外消费是指律师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其他成员国的律师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此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并未转移,而是律师服务需求者前往国外接受服务。

(三)商业存在

对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中国同众多WTO成员国一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外国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

2、代表处的数量限制和地域限制

在中国加入WYO后的第一年内,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外国律师事务所仅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设立代表处,且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处代表处。该限制自中国加入WTO一年后,即自2002年12月被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数量不再受限。

3、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以下五类法律服务:(1)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2)应客户或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4)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在中国的法律事务,只要双方同意,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可以直接对受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指导。

4、代表处的代表

中国在律师服务的具体承诺中对代表处的代表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的代表必须为执业律师,是某WTO成员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两年。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为某WTO成员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相当职位的人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三年。所有代表在华居留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执业律师。

(四)自然人流动

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律师服务,是指外国律师在中国以个人律师身份,而不是以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可以作为服务销售人员,在中国为其委托人服务。这种服务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外国律师是作为其委托人一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在中国参与服务销售的谈判,而不是直接提供服务;第二,该外国律.师不得面向公众服务;第三,其报酬来源不在中国境内;第四,该外国律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此外,中国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没有将法律服务列入在内。因此,中国对所有WTO成员要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三、我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现状

根据司法部《关于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截止到2008年8月,己有17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其中北京67家、上海103家、广州3家、沈阳2家、大连、重庆各1家。可见,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涉外律师服务贸易也在不断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涉外律师贸易的特点

我国的涉外律师贸易呈现出严格限制,加强合作,突出经济领域服务和最终促成投资这四个特点。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国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加以限制,如无出庭权与直接调查权,不能以外国律师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等。此外,还包括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处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机构,亦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公司或机构。其次通过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协作与联手办案或相互委托,例如相互委托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公司资信调查等,加强国内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外国律师在华提供的律师服务以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如涉外金融、贸易、证券、劳务、投资等领域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向国外客户提供有关中国法律事务的服务,或向中国客户提供有关外国法律事务的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进入中国,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融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涉外律师贸易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上的问题

第一,法规冲突的问题。司法部等部门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实际需要"做出了4方面的严格规定,如果严格实施该项要求,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外国律师服务的准入施加了新的限制,或变相的数量限制,有违中国承担的WTO义务。《执行规定》第10条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代表处提出要求之一是: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3年以上。该规定是中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数量限制。从实质上看,该条规定确实可以起到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数量的作用。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恰守中国律师职业首先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该包括《律师法》在内。《律师法》在外国律师服务管理方面,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执业的问题行规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代表机构条例》第3条中"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代表机构条例》也没有界定。

2、外国律师执业不规范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承诺开放律师服务市场,但对于外国律师在华开展律师服务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追逐高额利益目的的驱使下,仅靠国家颁布一定的禁止措施,很难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不少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执业现象。上海市律师协会在2006年5月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了一份《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其中列举了外国律所的8种违规操作形式,足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违法执业情况之严重及本土律师与国外律师矛盾之激化。

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将在未来几年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特别是在外商投资领域,过去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金融、证券、保险、航空、电信等领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银行、证券机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大型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商业交易不可避免地将会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业因而变得更加复杂、更具跨国性,而国际投资的主体通常期望交易的形式、标准和文件质量能够达到国际上同类交易应有的水平,因此法律服务提供者只有真正做到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解决不同法域法律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才能未来更加激烈的法律服务业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开放本国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持积极态度,或允许州习律师在取得本地资格后职业,或允许外国律师与本国律师合作经营。英、美、日等国,包括我国香港的经验已经证明,开放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产生的效应通常是双向的,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本国律师也获得了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较差,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专业分工不细,涉外型优秀律师人才较少,我国律师在提供大型复杂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业务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较弱。这些律师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而且也成为了我国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提高律师的整体水平,已成为目前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开放国内法律服务业市场便成为了"破冰"的唯一选择,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中国律师队伍带来的机遇和影响是空前的,更加开放的贸易平台不仅将带来规模更大的案件和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而且还将带来更加合理的理念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律师队伍必将破除陈腐思想的束缚,接受新的理念,积极参加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谋求通过政治力量改善律师行业的整体生存环境。

一味地将外国律师关在国门之外,或者将外国律师服务限制在过于狭窄的范围之内,不利于改善中国的法律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毫无疑问,在可行的限度内开放中国的律师服务市场,有利于我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中国法律制度的可信赖度,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外国投资者与其本国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与中国发展贸易和投资关系,也希望这些律师事务所直接为其提供持续。

五、进一步扩大中国律师服务市场的措施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

我国应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服务贸易包括许多具体的形态,在这些具体形态中,有的服务贸易形态较容易实现全面开放的目的,有的则受到一国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在短期内使之自由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发展程度不同,应当明确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灵活性,在承担服务贸易义务上享有差别待遇,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除了存在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之外,如何协调各国根据其本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国家安全保障政策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社会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的过程中,不应承担超越其实际发展水平的额外义务。因此,要把握好这一缓冲机会,在本着积极推进的态度时,应结合国情、顺应国际要求。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权衡利弊得失,把握好开放尺度,确定开放顺序,注意在开放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按照由东部向西部,先难后易,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在立法上必须加快步伐,以法律的形式对律师业的逐步自由化加以规范,使之与国际承诺相衔接。

(二) 进一步科学扩大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措施

1、适当外国律师来华执业的条件

对于外国律师能否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可以继续采用许可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许可证制度管理服务业是正常的。我国有权禁止在外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我国执业。而对外国律师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要实行实质性审查,相应地考察其服务能力、竞争能力、营业状况,从而再决定是否对其从事法律服务资格进行认可。对其注册资金、业务水平、经营年限、业绩等严格把关,从而对外国律师服务、外国律师数量、雇佣人数等进行限制。

2、实行差别税费和外汇管理。

对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征收较高的税费。国内税费与关税比,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加上地区差异大,税率不稳定,可预见度差,故有较大的可行性。我国在这方面对中国律师业保护不足,限制有余。集中体现在律所税费负担过重,影响其再发展。首先,必须尽快解决对合伙制律所双重征税问题。逐步取消司法行政机关征收管理费的做法,规范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其次,对于高层次的律所实行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资助、适当的政府补贴鼓励我国律师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我国律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增加其国际竞争力,增加外国律师业进入我国参与同业竞争的难度。第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尽快实行律所和当事人之间协商收费的做法,实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促进竞争。第四,积极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取消某些领域的专项资格控额制,切实使《律师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得到落实。

3、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制度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在跨国融资活动、公司兼并收购、国际贸易等业务方面没有操作经验,竞争能力差,单独应对市场开放显的力不从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国律师事务所己经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并且不断蚕食国内律师事务所的份额,外国律所缺乏本土背景,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而丰富的本土化资源正是国内律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中国律师熟知中国社会经济和历史,熟悉中国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制度,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有着丰富的人际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中国律师有着共同的知识文化背景,这一切都是外国律师难以在短期内达到或者取代的。外国事务所自身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因此,中外律师事务所相互合作实现资源互补有存在可能性和必然性。

主要是允许我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的办事处聘用中国律师,国内律师事务所之间联营,以及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建立业务性联营。

参考文献:

[1]段平刚.WT0框架下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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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狭义法律人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社会对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们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护神。以法官为例,其职责的本质所在,是其应当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动介入事物,不主动行为,而是只对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决断。而企业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立足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务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经营挑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特点。第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其次,改革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计路径和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一直是以14门到16门核心课程为中心,即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是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种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的培养方案,根本无法满足企业法务的职业岗位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学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职业岗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应该以企业法务职业岗位为出发点,运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进行工作分析,明确企业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统一框架下的“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调整课程体系,突出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是由教学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教学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媒介,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考虑到企业法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框架下,注重法学与管理学的渗透与结合,打破学科相互孤立隔绝的状态,进行跨学科组织课程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学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识的综合性、能力的发展性。遵循课程体系设计原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二、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四大模块,即理论知识课程模块、实训课程模块、见习实习模块、社会实践模块。

1.理论知识课程模块

一是通识课程。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文化素养课程(如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职业素养课程(如专业导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身心素养课程(如心理与卫生教育、体育、军事与安全教育等课程)。二是专业基础课程。根据企业法务岗位需求确定其跨学科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名著导读、法律职业道德;民法总论、刑法、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行政法、证据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基础、企业法务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选修课程。此课程模块中应既包括企业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也包括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如宏观经济基础知识、企业与管理基本知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会计基础、税法、统计分析等课程)。

2.实训课程模块

实训课程模块应按照企业法务岗位技能设计校内模拟操作课程。包括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实务、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实务、企业案件管理与实务、重大项目管理与实务、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等课程。

3.见习实习模块

见习实习模块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按照教学计划到实际单位进行见习及实习。(1)见习。到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参观,获得企业法务职业的感性认识。(2)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课程实习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业相关部门实习某项内容。例如,学习完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课程,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学习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与审核课程,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实习,课程实习是企业法务职业岗位某一项工作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毕业实习是在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结合自己就业去向,自己选择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项综合性实习。通常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对未来要从事的工作和职业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的一个准备阶段。也可以设置“法律诊所”课程代替毕业实习。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法务模拟实验室,实训模块的课程即课程实习,可以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完成。

4.实践活动模块

实践活动模块主旨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地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厂区,普法宣传及社会调查;也可包括请进来的设置每周一讲的法律实践大讲堂,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官、政府管理人员等,讲授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人生感悟;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设法律实务放映厅,每周固定时间、地点,放映与专业有关的影视作品和庭审现场。法律人还应该具备语言表达的能力,除在基础课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外,我们还可以在大一的两个学期进行讲演、专题辩论等活动。我们主张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培养方案,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计入学生所修学分。在教学方法上,应以“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为主。将学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以分析问题、研讨案例为主,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总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应该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企业法务职业伦理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问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企业管理知识;较熟练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如企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企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马秋 单位:大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益权,唐丽雪,易招娣.关于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3

[2]赵莹.我国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出版,2012

[3]袁广林.关于构建学科理论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4

[4]郭建军.现代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模块构成[J].现代企业,2014

[5]爱德华•拉宾,王保民,姚志奋译.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与法学方法论[J].清华法治论衡,2013

[6]黄胜忠,余凤.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发展历程及趋势展望[J].商业时代,2014

篇8

 

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使得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期望越来越强烈,如此,必然要求有大量各行各业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来满足社会期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设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640余所,在校生的总人数约为35万人。不同水平的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招收大量法学本科生。就辽宁省而言,具有法学专业的院校共计20所,在校生总量为1万余人。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注重对法律课程的学习,以掌握法学知识作为求职及自身综合素质提高的目标。据2010年的全国硕士招生报名统计,法律硕士仍居报考人数最多的十个招生专业之列,位居第二。全国具有法律硕士授权点的院校有115所,大连海洋大学是我国北方地区唯一的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农、工、理、管、文、法、经、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院校。在众多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中,我校要突出蓝色大学的特色,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为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梦,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培养高素质的涉海涉渔法律人才迫在眉睫。而“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创新发展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效果”,因此,明确我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及特色发展是重中之重。

 

二、蓝色大学法学专业定位及特色发展的理念

 

蓝色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与特色发展与一般综合类学校的发展有所不同,要在“蓝色海洋”学科背景下谋求自己最大化的发展,而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因此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凝练大连海洋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须遵循以下理念:

 

1.科学定位

 

罗伯特· 赫钦斯曾指出,“大学需要有一个目的,一个最终的远景。如果没有远景就是无目标性,就导致大学的极端混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项事业必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对蓝色大学法学专业进行科学定位。要以科学的方法推行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所谓科学定位是指:以科学的方法明确目标、制定方案、优化资源、彰显特色。结合涉海涉渔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人才,制定法学教学计划,将涉海涉渔教育贯穿到培养计划中,按照宽口径、厚基础、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

 

“法律学是一门现实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适应社会各行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作为地方涉海高校,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我校自身办学的内在条件,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及特色体现在培养适应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涉海涉渔高级法律人才。

 

2.特色发展

 

我校明确指出,要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以涉海学科为先导,带动相关学科,坚持学科渗透,围绕海洋经济发展设立涉海专业方向,突出学科中的海洋特色。因此,建设蓝色大学法学专业既符合我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也适应了国家发展海洋战略的整体要求。

 

3.全面提升

 

“法之立也,为民造福耳。”我校刚刚起步的法律硕士教育正在探讨以法学基础教育为依托,结合我校建设“蓝色海洋大学”的目标,进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探索,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法律硕士教育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的高素质的诉讼型法律人才及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复合型治国人才,更重要的是作为具为法律硕士授予权的涉海高校,要着眼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培养涉海涉渔的法律专才。全面提升我校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蓝色大学法学特色发展的途径探究

 

1.夯基础——巩固法学本科教育,将已经取得的专业建设成绩为法律硕士教育奠定基础

 

“学术是支配大学的核心与根本,大学正是在学术这一本质特点上确定着自己存在的根据。”社会的发展使法学广泛渗透到生活的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化,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执法者,尽管很难掌握各行业全部的知识和技能,但作为法科毕业生,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是“应有的共同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法律的基本原理及价值理念仍是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通常分为三部分: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其中,基础理论课程是专业知识学习的基础和铺垫,专业基础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和重点,专业技能课程是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技巧。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积累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要整合现有的师资力量,强化法学基础专题课,使学生在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专业技能,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通过扮演角色来锻炼学生的职业判断力。

 

2.抓机遇——以法律硕士授权点建设为突破口,以应用型为培养目标的综合实践,实现法学本科、硕士教育特色一体化

 

大学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社会组织,若自我封闭将会导致发展的落后与停滞。

 

对外界环境的辩证吸收是保持其活力发展和优化进化的必要途径,在强化涉海涉渔特色课程、加强法律教育的同时,优化专业核心课程,与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相适应不可缺少。要增加涉海涉渔法律实践性课程,如海事案件活用校内模拟法庭,增加校外海洋管理体验等环节。

 

3.筑特色——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坚持特色办学,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区别不同地区、科类和学校,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我校法学专业突出了大连海洋大学“蓝色”学科优势,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蓝色海洋经济相关的国际海洋法、海洋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涉海诉讼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方向。本专业特色突出,突破了一般高校法学通识教育的模式,更专注于海洋管理、海洋环境等法律教育,开设了国际海洋法、渔业法规、海商法、海洋管理等特色课程。

 

理论方面,构建涉海涉渔特色课群体系,将法学知识与海洋渔业管理实务结合起来,构建涉海涉渔特色法学课程体系,突出“蓝色大学”法学理论教育特色;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最终为国家培养一批精通涉海法律实务工作的优秀人才,为涉海涉渔管理机关培养管理人才,为涉海涉渔诉讼培养专业律师。

 

实践方面,邀请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及毕业生代表共同研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展开讨论,特别是针对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培养方面。随后,借鉴其他法学专业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制订我校人才培养方案。

 

(1)结合海洋渔业法理论及实务,做好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外语、法理学专题、中国法制史专题、宪法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民事诉讼法专题、行政法专题、经济法专题、国际法专题等。选修课按我校专业特色,设置海洋法专题、渔业法专题、海事诉讼等专题。实践教学包括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实务实习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海洋渔业管理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进行。在职业能力上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结合法学理论展开,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成立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设立开展法律涉海实践教育的平台

 

首先,由法学涉海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涉海实践教育课程的设置和开展,建立涉海实践教学体系化,形成大连海洋大学法学实践教学特色。

 

其次,“法庭进校园”就是把人民法院的真实审判活动搬移到学校进行。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选取人民法院在审的案件到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在校学生参加全程旁听,观摩庭审现场,以达到使学生切实了解人民法院真实审判活动目的。法学专家工作站和交叉任职是经学院与大连海事法院协商推出的双方合作的新方式,即法学专业优秀的师资受聘大连海事法院人民调解员,同时,海事法院的法官经学校聘任担任在校学生教学指导教师。这种方式不仅为学校的优秀师资提供了接触实务,提供了实践教学能力的有力支持,也使得审判机关共享学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共赢。

 

4.谋发展——突出蓝色大学法学教育的特色,全面提升我校法学专业办学层次和社会知名度

 

强化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成员来自政府、司法实务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大胆尝试“法庭进校园”、模拟示范庭、法学专家工作站、交叉任职等多种方式,保障法学教育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不仅方便了在校学生直接学习法庭审判,而且对于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也是一种督促和提高。有效地推进了学校与审判机关之间的合作双赢。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1.解决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特色

 

传统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局限于狭隘的法学专业范围内,是标准化与同质化的。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实际措施凝练“蓝色大学”具有涉海涉渔的法学特色教育,特别强调和注重法学学生解决涉海涉渔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解决了法学教育中标准与个性的矛盾,突出了我校法学专业的特色。

 

2.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衔接

 

本项目研究法学专业定位,不仅强化扎实的法学理论教育,还认真安排涉海涉渔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并与司法部门联合实施开放式办学,增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适应性,缩短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

 

3.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接地气”

 

本课题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先参加法学专业专题教育阶段的学习,再有所侧重参加其他平台的某些特定涉海涉渔法律课程和实务环节,这样保证重点突出,能使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解决涉海涉渔法律问题能力相互促进。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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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强调企业行为的不合法性。

从风险的内涵来看,这一认识不够准确。管理学上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或对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或企业能力的局限导致其经营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而引起的企业的经营损失,强调的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的损害。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对于确定的合法行为当然不存在法律风险,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因未来结果的确定性也不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方面予以分类。按照法律风险因素形成可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因外部原因而形成于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如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诉讼行为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内部风险因素而形成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企业员工不尽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从企业可控程度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指的是主要或全部基于企业内部因素的风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采取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如由于合同签订不完善而形成的风险。而不可控风险指主要基于企业外部因素特别是宏观政策变动而形成的风险,企业没有能力改变,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程度可分为概率风险和无概率风险。概率风险指的是虽然未来结果不确定,但其不确定程度可以通过历史统计分析出来,可以予以定量描述,反之则为无概率风险。对于概率风险可以根据其概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无概率风险则很难预先采取定量化应对措施。按发生领域可分为交易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指企业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一类风险不确定性程度和可控程度相对较高,风险责任人难以明确。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不确定程度和不可控程度相对较低,容易确定风险责任人。

虽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上述类型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均存在,但是企业的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其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和采取的防范与应对措施也各不相同。

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也曾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总体来说可用“艰难”二字形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如此。从外部来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税收负担重、招工难、生产成本高等不利因素,从内部来说存在人才缺乏、管理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设备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等局限。在这一内外不利环境下,中下企业经营具体来说,表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数量多、规模小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有4600 万户(含个体工商户),但其产值只占我国总产值的5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11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约为3756万户,除掉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为1844万户,以201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471564亿元的58%计算,则平均每一中小微企业产值约为148万元。

(二)成本高、利润低

在人均资产方面中小企业远低于大型企业,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方面远落后于大型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远低于大型企业,实际上中下企业主要的资源为人力资本,而且依赖的主要是低端人力资本。这样一方面因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其发展所需的资金,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主要建立在廉价的人力资本上,随着工资水平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逐年走低,经营出现困难。

(三)经营灵活,抗风险能力差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过多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在经济形势趋好时,能够迅速抓住市场机会,赢得竞争制高点,经济形势恶化时也能最先捕捉到市场危险信号,先人一步撤出。但是因为其规模小、资产少、技术水平低,在竞争时缺乏后劲,缺乏实力,经济繁荣时虽然获利较早但难以持久,经济衰退时则首当其冲,最先倒下的、倒下最多的往往是中小企业。

由于上述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风险的发生具有可能性,风险后果具有不利性, 风险成因具有复杂性,风险的发生具有可控性,风险多为内部风险和无概率风险。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方面应遵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般原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必须基于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等特点采取相应对策。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从世界范围看各类企业都在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应对水平,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不同,防范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策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将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当作企业经营的正常开支

美国企业一般将企业总收入的1%的作为平均法律风险费用,我国企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将法律风险费用作为经常性开支很少,即便有其比例也很低,资料表明在我国法律风险费用实际上只占企业总收入的0.02%,中小企业情况更加严重。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率较低,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普遍对法律信心不足,将法律风险的规避寄希望于与政府官员建立私人关系。这导致中小企业管理者不愿意在法律事务上投入资金,甚至连企业业务合规性都不愿做,就更谈不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费用了。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企业的外部环境正在变化,一旦风险发生,能够发挥作用的只有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将企业的法律事务开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支,在做预算时即应将其纳入到成本当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以预防和预警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处理和风险预警五个部分,其中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方案为风险预防阶段,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的活动一般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毫无疑问,中小企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承受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和预警上。首先,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一是因为如果不了解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就不可能真正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其次在识别和评估企业法律风险时应该按可控程度、发生概率将其分类,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案。最后,应当跟踪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并拟定应对措施。

(三)以兼职法务人员为主防范内部风险

就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风险特点而言,处理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时以公司内部专职法务人员为主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均为专职律师,时间精力有限不可能常驻公司,只有公司有重大法律事务才会参与进来。如果聘请一般律师,应对重大法律事务会捉襟见肘,而应对一般法律事务又缺乏时间,对企业也不太熟悉。如果聘请精英律师则要价不菲,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这一问题上中小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内部专职法务岗位。目前,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市场上供过于求,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公布的研究报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在倒数十位,这为公司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提供良好机会,公司可以较少的代价招聘到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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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目前状况

高职院校在2000年以来实现了快速的扩张和合并,很多的中职院校在规模上逐渐的增加,实现了人数的增长和教学设备的相对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在参与市场经济层次的深度不断的加上,并且在办学的规模,办学的条件、科研设备的采购、科研成果研究等各个领域中实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经济合同的建立是高职院校采购和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的形式,这也是防范法律危险,重视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的依据。目前,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职院校在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大大小小的自身发展的问题逐渐的变大,参与到经济的事务领域范围也逐渐变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不够,或者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经济事务的认识不到位就会影响到管理者的能力,就会导致管理者的合同形式中的经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对社会机构的经济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对对方形成约束,防范意识薄弱。这种行为体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就是过分重视对合同的签订,但是对合同的实际的执行情况不重视。或者是对合同的形式很重视,但是实际上合同中的内容并不重视。这些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或者是常常发生违约的现象。

(二)经济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

随着高职院校在学校内部参与经济事务的能力不断的增加,随之增加的是经济合同增长。但是合同中的各项法律条例如果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认识把关的话,是不能实现在合同签订前的防范,做好在合同签订后的制约工作,不能实现合同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很多的高职院校在开展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前,都是将合同的签订交给本校的后勤部门管理,同时,科研的各种成果也是由转化成合同的科研部门进行签订管理,这些签订的合同仅仅是从审计和会计的角度出发签订的,其中的手续或者是内容都没有经过核查和审核。这些合同中就会出现很多的个人思想,对一些指责或者是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经常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

高职院校可以视作是独立的法人,在参与经济合同和签订一些合同国内的过程中,都是需要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很多高职院校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其自身承包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没有经过同意或者是允许的情况相爱,就会擅自和校外机构签订协议。如某高职院校后勤处因开学在即急需补充教学桌椅,便以部门名义与某家具生产企业签订桌椅采购合同。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下属单位或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加盖学校印章,也无论学校是否授权,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则往往被认为事实上已生效。假如前期合同条款不严谨,合同审查不严,产生合同纠纷,学校下属非法人单位或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实行内部承包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部门,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要由学校承担。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在合同主体上加以规范和重视,避开和减少因合同主体不当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条款粗漏简单

合同内容的不严谨、粗陋、条款内容的不清晰也是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开展的原因、在一些高校的采购过程中,很多高校采购合同中只是注明了采购的设备的型号、价款,以及交货的日期,但是没有说明货物付款的日期,这就导致供货商可以在任意时间内向学校催缴这部分款项。学校经常会面临这种合同的困境。一到那在合同中出现这种违约条款的困境,那么口头的约定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的。合同是在双方具有相同意见的前提喜爱完成的。这是要在体现双方的真实含义后才能签订的。这样才能基本的保证合同条款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合同的条款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策略等,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的记载的周密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该就高校内部的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合同细则,找到其中内容的欠缺部分,对合同内容是否表达清楚,就合同的实际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分析,从源头上对合同进行严谨的防范。

二、防控经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策略

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关系着学校各项事务的开展的顺序,必需要重视对高职院校的合同管理,重视经济合同在高职院校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必须要控制好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避免法律风险对此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对此高校可以健全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制度的规范化。因为高职院校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高校的教师规模、财力、物力等都逐渐提升的情况下,对学生的教学质量却不能有所保证,高职院校在很多的地方需要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实现高效、规范、科学的制度。高职院校可根据院情和学校发展的需要,结合《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建立规范化管理办法,将经济合同的范围、责任追究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针对不同类别的常用经济合同制定指导性示范合同,规范合同条款,以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实际操作过程进行规范,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配备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制度的执行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执行人员的。这就要求高校应该根据经济合同建设和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构建执行人员的素质提升计划,提高其专业的素质。同时,高校应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明确这个部门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的内容。比如有的高职院校可以建设和开展相应的法律事务所,对监督管理的部门授予其监督的权利。比如财政部门掌管着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在行使其自身的经济合同给能管理职能时应该做到承担对合同的草拟、初审、用印、备案和合同履行监督。在高校的人员配备工作上,应该选择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来专职合同经济管理,参与合同的签订、商谈等工作内容。高校也应该计划性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其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构建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应该先调查客户的基本的信息,就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就客户的基本资金结构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其财务信息,公司成立的时间、股东构成情况等。就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展开调查。其次就是让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展开各项调查,并且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二是严格事中制约。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就签订合同的企业的实际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合同签订完成后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形成补充的协议或者是修改合同,在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但是如果没有达成相同的意见就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

三是及时事后补救。高职院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就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这种违约的现象。尽可能的降低学校的经济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随着当前高职院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在经济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控制方面,其逐渐的开始重视起来,但是自身在这方面的保证措施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因此,需要强化高校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识,培养专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合同签订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恺.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适用基础――请求权的可分性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2]孔祥芝.以任务驱动为目标构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初探[A];2010北京高教学会高职研究会学术年会“金商祺”杯秀论文专辑[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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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首先,“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律”人才。该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坚持“以法为本”,凸显其法律人才属性,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缜密的法治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以及毕生致力于国家的法治事业、维护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决心。

其次,“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精英”人才。一般认为,精英者,必须具备两大基本或核心要素。其一是具有非凡的潜能。也就是说,其基本素质、理解能力、知识广度和深度、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能力和交流能力要超出一般人。其二是具有公共意识,精英人才应具有致力于为国家、社会、人民大众甚至全人类利益服务的信仰、理念和决心。

最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除了具备“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精通中国的涉外法律、国际法律和世界上主要法系或国家的法律,并能准确地运用这些法律分析和解决中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②具有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高超能力;③至少掌握两门外语,并且至少能娴熟地运用一门外语。

总之,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一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国际化的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思维模式,换言之,一名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一名“国际化的法律人才”。[1]

二、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一)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应该是每一位法科学生必备的基本素养。在这个国家走向强盛、社会急剧转型、思想多元化碰撞的伟大时代,我们的学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法治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当恪尽法律操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

(二)国际视野

国际视野就是说不能做井底之蛙,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要开阔长远、开放包容;不能局限于国内,而是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将需要更多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各种国际机构和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律规则进入国内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处理传统意义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本土法律问题时,越来越需要充分关注国际规则。这两种情形,都要求参与国际政治、经济和其他国际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视野亦即全球化思维,即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是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外国法提供的有益借鉴,进行比较,充分尊重和考量国际规则并兼顾法律问题处理。

(三)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专业知识及其运用能力,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包括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良好的法律思维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这些条件,而且在某些条件上的要求更高。例如,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掌握本国法、国际法、各法系主要国家法律;法律职业技能上应具有良好的处理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包括良好的外语表达与沟通、谈判策略与技巧、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制作、分析运用各种信息、准确把握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各种依据与不同方案等能力。

(四)外语水平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换言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在外语和法律两个领域具备跨学科的外语素养。其外语水平应达到相应层次的外语专业毕业生水平,除掌握听、说、读、写、译等基础外语能力外,还能够在实践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专业外语。只有外语水平高和知识结构优秀的卓越法律人才才能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取得更多主动性与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

(五)人文底蕴

宽厚的人文底蕴是一般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的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植根于生活,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联系。一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不可能只具备法律知识,还要能够洞明世事和人情。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必然是开放性的,既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及其背后所存在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在中国社会特殊条件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2]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从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来看,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职业人才。那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定位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应用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为此,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关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法学课程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3]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为了“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开设一些“法律英语”或“国际法”课程就万事大吉了。而首先应当认真研究能够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担当主角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比如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国际法或外国法律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运用能力、国际形势的综合视野和分析能力以及国际法律事务所需要的独特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根据这些素质和能力要求设计其课程体系。同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必须对我国法律有较为全面和精深的把握。

具体说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除了法学本科规定的核心(或主干)课程外,必须强化以下三类课程:一是国际法律课程,主要课程有当代国际公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私法与中国、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治、国际司法与国际仲裁;二是交叉学科课程,主要课程有世界历史、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国际事务、当代外交、外语法律写作、外语模拟法庭;三是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主要课程有欧洲大陆法系概论、欧洲联盟法概论、英美普通法系概论、新兴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法概论、比较法概论。此外,在基本课程体系之外,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设立若干选修课程。

(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职业培训及实习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一般意义上认为大学毕业就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思想已经终结,法学院培养的应当是完全的职业法律人,而不是准法律人,所以,大学担负起了实践教学的责任。事实上,法学院既不具备对学生进行全真的法律职业体验教育的环境,同时也缺乏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由法学院系单独承担系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任务显然是难以保障教学质量的。因此,要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4]

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平台等的人才培养环节,以共同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三)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一是开辟国际化培养途径,构建多元合作办学模式。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学生长期互换机制,开展多种模式的互换合作,鼓励法科学生到境外著名高校学习深造,如“3+1”、“2+2”或“1+3”等合作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国内和国外分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建立国(境)内、外本硕连读模式;建立以实训和科研为主的交流合作项目,互派学生参加实训或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调研、短期考察培训。随着跨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授权办学、海外分校、姊妹计划、项目合作等模式发展迅速,为我国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国际化培养新途径。二是建立健全境内、外学分互认机制,打破国际化发展的机制障碍。要充分利用学分制的灵活学习机制,相互认可对方学生在己方的学习成绩。三是兼聘或引进境外相关领域的优秀教师,引进先进的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以在素质、知识、能力、外语等方面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在办学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质量保证手段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五是与国际组织和境外著名国际法学术机构建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交流提升机制。该机制可重点考虑在读法科学生到这些机构或组织学习、实习、考察调研,涉外法律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人员到这些机构或组织挂职锻炼,从事相关实务或科研工作。

总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但当务之急,必须下大功夫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国内与海外的合作培养。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J].

中国大学教学,2013,(1).

[2]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5.

[3]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

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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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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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管理者和相应的理论研究者不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探讨。然过往探讨多侧重于宏观模式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缺乏深入到人才培养各具体环节的深度分析,尤其对课程体系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深层次分析不够,于是深度分析这一问题则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之客观必然。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外在表征

1.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知识结构融专业知识与人文素养于一体的法科人才

复合型人才首先是人才所具有的知识之复合,从词义的角度来看复合的本意是指物体因某种原因而结合起来,照此词义,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复合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甚至初步科学知识的法科人才。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科人才作为法科人才之内在要求,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其知识本身必须是复合的而非仅仅停留在法律专业知识层面。它首先决定于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准则,它是隔离和过滤各种行为和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规范准则。这启示我们法律知识是舍弃了其所规范对象本身知识的规范知识,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就必须要对法律规范知识和行为本身的一般社会科学知识甚至自然科学知识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唯有此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其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的交叉和综合性越来越强。就法学学科来看,其发展也趋向与财经、管理、艺术、人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的交叉与综合,这就使得高端法科人才应当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国外不少大学就要求法学人才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德国慕尼黑大学规定法科学生应当掌握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相关知识①。最后,就法科人才本身来说,由于其成长背景和成长历程的差异,特别是阅读兴趣和接受教育的差异使得其本身具有不同的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决定了法律知识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甚至某一方面的专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或自然科学知识复合有了可能。

2.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科人才

针对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卓越法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应用型之基本要求,这既是对传统法科人才培养的反思,又是人才培养适应现实的客观需要。从传统人才培养看,我国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本质上是同步的,尽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7年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后,法学教育经历了飞跃式发展,73%以上的法学专业是1998年以后建立的 [1 ]。高等法学教育在大规模扩张的同时,虽经历了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拷问,但这种拷问和相应的探讨成果并未转化为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的全面和深层次考量。法学教育总体上与高校其他文科教育一样,多注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缺乏相应司法能力的培养,以致于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工作岗位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工作适应期。职业能力的欠缺是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人才的主要不足,因而卓越法科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养成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又应当具备哪些职业能力?首先是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作出适当判断之能力。法律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规范,法律知识内含着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和判断,这要求法科人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认识社会的基本能力,其“最终目的不在于学会模仿别人如何工作,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 [2 ]。其次是法律思维能力。具体说是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置于法律视角下进行审视、判断并处理的能力,甚至置于更宏大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处理的能力。再次是从事相应法律事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将法律运用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律个案实现社会正义的能力。

3. 以公正情怀为职业准则追求的法科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又一表征

这决定于法律和法学本身,法律是以公正和正义作为其内在追求,法学也即正义之学。于是法科人才要适应将来的职业就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将公平、正义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永恒准则。具体来说,卓越法科人才应当崇尚法律、有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在处理问题时始终坚持以正义为依归的法律准则。同时,坚守法律就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意识,既要尊重权利和维护权利,具有尊重他人权利和自我权利进而捍卫法定权益的公共精神,又要有良好的法律义务观念,自觉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并遵循从事法务工作的道德准则。权利的捍卫和义务履行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有抵制各种破坏法律权威现象的勇气和力量,可见法科人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应当具有国际视野

今天,全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和客观趋势,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全球政治经济交往的广泛与频繁。规范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行为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不断丰富与完善,涉外的或者国际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的比例不断提高。更为主要的是,国际惯例和国家条约对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也不断加强,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也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地被引介和借鉴。甚至处理法律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也不断向我国法律体系拓展,这使得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众多领域和方面都与国际规制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卓越法科人才必须对这种发展趋势有所把握,要自觉养成国际视野。

二、课程体系滞后:制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有机统一的专业知识与人文社科知识及专业技能和国际法知识,这需要一定的课程体系和承载课程体系内容的教材决定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总体来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通选课以及毕业论文和实习等5大模块。尽管这5大模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的宽口径和综合性,但素质教育选修课少及课程涉及面不广,实践教学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知识的供给,是影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1. 人文素养课程少

现行课程体系中尽管有素质教育通选课,但是这种通选课设置受大学法学院本身师资力量的影响,大多局限于比较基础的诸如逻辑学和经济学,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置了国际关系和社会学等课程。总体来看,人文素养课程偏少,这既限制学生心智发展又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一个知识分支的主旨和意思,会随传授给学生的与之相配的其他知识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学生读书只囿于一门学科,那么这种劳动会助长片面追求某种知识的倾向,这样做会限制学生心智的发展。” [3 ]对法律理解的片面必然影响其职业技能的养成,美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这种现象。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过度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而轻视人文素养导致律师及法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倒退 [4 ]。

2. 课程体系中的实践课程主要是实习和诊所式教学

这两种课程设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学生对司法实践的感性印象,但是很难养成职业技能。就诊所课程而言,大多数法学院都是通过案例教学方式来完成,有些学校在教学中可能还增加一些模拟审判等活动,但总体来说它是引导学生与相应当事人交流和掌握一定律师职业能力的课程。这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事务以及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认识和了解,在一定层面上能帮助法科学生初步养成职业技能,但不能形成学生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的能力。而就实习来看,实习课程时间较短,一般都在2个月左右且多数都安排在大三最后一个学期或大四第一个学期,从知识通过实践予以巩固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阶段学生或有司法考试或有研考的安排,专业实践往往是走走过场而已。更贴近的看,大多数学生在法院和检察院做些订案卷和打杂的事务,很少参与审判和检察业务,这样在课程设置中原本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实践反倒成为学生不在意或不愿干的负担。

3. 具体的课程内容体系也难以满足学生素养的养成

现有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教材来完成的,“法律只能在大学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 [5 ]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及其编排对法科学生知识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的教科书甚至包括16门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都是采形式主义编写方式 [6 ]。形式主义编写教材的首要表现为视法条为教材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求教材尽可能多的引用法条,法条动态的变化性必然引发教材内容的增加、教材篇幅的增大,使教学和学习仅仅停留在对法条的简单理解和认识上。更为主要的是法条的堆积使得学生不便感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准则,进而使教学难以成为提高学生能力的主渠道。形式主义编写法学教材的另一个特征是缺乏对课程教学内容本身定位的思考,它也不审视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内在关系,这使得现行教材编写中不同课程的教材内容重复且缺乏有机衔接,容易造成学生孤立地掌握某一课程的内容,而不是将某一课程放到整个课程体系中把握,难以形成综合性素养。

三、课程体系优化: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根本途径

滞后的课程体系难以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知识供给,优化课程体系使其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法学素养养成要求,则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客观必然,那么如何优化课程体系呢?

1. 优化课程结构体系

课程结构体系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种类课程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上述分析可见,现行课程体系主要是人文与科学基础课程的欠缺和实践课程的不足,因而主要是从这2个方面优化课程结构。

就人文和科学基础而言,其知识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学科众多,当前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编写法学专业人文核心课程教材,设置经典人文课程、发展人文课程和交叉人文课程来弥补这一课程体系的不足[7 ]。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来看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考虑到全国现行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的课程负担就不切实际了。因为法学院相应人文课程的师资比较缺乏,而且学生的课程负担相对较重,16门核心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已占据了课程体系的很大一部分。可行的方案则是通过打通高校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旨趣选修相应的人文课程。当前湖南师范大学开设的人文素养讲堂――至善讲堂和麓山论坛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这一人文素养讲堂每年邀请20名国内外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著名专家讲学,为学生提供人文和自然科学经典知识。

就实践课程而言,现有的实习和诊所课程不能根本改变学生职业能力欠佳的局面,这就需要优化实践课程。实践课程的优化可以通过3方面途径来实现:一是在现有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实践基地,通过实践平台来强化法学院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互动,使学生通过观摩审判、实习实践、参与庭审等提高实践能力;二是对法学院现有的各种途径进行整合,构筑实践教学平台,具体来说可以将诊所式教学、法律辩论、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法和法律咨询活动等整合为有机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之实践教育平台;三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构筑的漾翅团队模式,由有律师资格和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中挑选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团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教师所的案件,并逐步过渡到学生独立简易案件。

2. 优化课程内容体系

上述分析可见,现行具体法学课程内容编写多采用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多数法学教材都是规范的堆积,未对零散而众多的不同时空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和概括,未能提炼出共同的概念,不利于法科学生包括职业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养成。因而优化课程内容首要的是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进而提炼出法律规范与行为的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些权威概念。同时,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外在表现,司法案例也是内涵了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现实事例。法律课程内容更为核心的是要透过具体规范和案例寻求出法律的内在精神,提炼出一般原理,“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逐步演化才能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过了一系列的案例。” [8 ]传统的体现课程内容的法学教材对一般法律原则也未进行提炼,因而在优化课程体系具体内容时还要特别注意强化构成法律现象之间内在关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理的提炼和概括,使学生能通过一般法律原理和准则的把握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理解法律规范和处理法律案件之实效。当然概括出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后并不否定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用规范来论证和支撑概念和原理,而是要求“概念基础,原理主体,规则支撑”,并以此作为法学课程教材内容编写范式。

注 释:

①《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2条之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参见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114-115.

参考文献:

[1]王 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143.

[2]Ohn Henry Schlegel. 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 ideology[J].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4,(34):67.

[3][英]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想(节选本)[M].徐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ism.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A Blueprint for the Rekindling of Lawyer Professionalism[EB/OL].http:///cpr/professionalism/Stanley_Commission_Report.

[5]Christopher Lang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J].Law Quarterly Review,188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