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先公示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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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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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76-03

一、引言

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指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可以增强外部人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信心,有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28家煤炭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部评价主体进行相关鉴证的比例偏低;(2)自我评价依据不一;(3)外部审核依据不统一;(4)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表形式不规范。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比例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分别实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本文选取2008年至2010年的煤炭类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样本选取了28家上市公司进行统计,2008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3家公司,占样本比例的46.4%。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6家,占样本比例的21.4%。2009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8家,占样本比例的64.3%,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9家,占样本比例的32.1%。2010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9家,占样本比例的67.8%。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13家,占样本比例的68.4%。根据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呈增长趋势说明内部控制评价披露规范化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具体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二)内部控制总体评价状况、评价依据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总体状况。根据21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数据显示,2008年有8家公司(61.5%)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009年有13家公司(72.2%)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010年有12家公司(63.2%)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见表2。

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公司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但是就目前的企业现状很多的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这就说明上市公司对于自己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于乐观。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一状况: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够深刻,缺乏评价实质,流于表面形式,也就很难发现自己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其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状况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查。

2.内部控制评价依据。2008年有6家公司(37%)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4家公司(25%)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3家公司(19%)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2家公司(13%)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1所示。

2009年有5家公司(33%)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家公司(10%)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7家公司(33%)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3家公司(14%)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2所示。

2010年有3家公司(16%)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家公司(5%)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9家公司(47%)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3家公司(16%)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3所示。

从相关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时候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不一。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缺乏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统一的、强有约束力的政策;(2)评价主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3)外部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企业随意选择评价依据。

(三)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对样本的统计笔者认为实务中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内部控制五要素、重点控制领域、业务层面(存在交互运用的情况)。具体统计如表3所示。

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没有局限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分析,而是对评价的内容有了更好的拓展。对企业日常业务层面的严格控制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日常行为,保证其经济活动按规定进行。同时对重点领域的控制可以是企业更好的防范重要领域的风险,更好地摆正目标的实现。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主要有8种: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会方法;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方法;抽样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实地查验法。在样本神华能源(601088)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指出,其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包括调查问卷、穿行测试、抽样、访谈、观察和检查等。

(五)内部控制评价缺陷及其认定

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在所有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兖州煤业(600188)在其20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指出:我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无重大缺陷和显著性缺陷,但存在一般性缺陷。内蒙古平庄能源(000780)在2010年年报中指出,尽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但仍有部分内部控制和各矿的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六)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21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中2008年有2家公司(15.38%)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2009年有6家公司(33.33%)指出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2010年有7家公司(36.84%)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如图4所示。

从数据的递增状况及相关法律法、法规的不断出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也愈加完善,可以检查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改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外部审核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进行审计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审计依据不一。在2008年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1家公司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1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没有披露审核报告,另外2家没有指出评价依据。2009年有3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另外有2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2010年有1家同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1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3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3家未披露相关信息。4家未搜集到审核报告资料。具体统计见图5。

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标准不一,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审核准则的规范可供遵循,所以尽快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审核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样本数据显示所有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都披露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有2家公司(10.52%)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2008年有5家公司(38.46%),2009年5家公司(27.78%),2010年7家公司(36.84%)未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只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其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现状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还存在差距。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2008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6家公司(46.2%),2009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9家公司(50%),2010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14家公司(73.7%)。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成为强制性规定。

五、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有效性的方法

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尽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披露状况正在逐步的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评价主体和客体不明确,方法不具备科学性,标准不统一等,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都已相继构建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对这些内部控制制度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无法确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也无法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然而,根据调查可以看出,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忽视内部控制评价的现象,导致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并未达到监管部门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课题组.论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现实模式――基于112个企业案例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0

2.张先治,戴文涛.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研究[J].审计研究,2010(1)

3.王海林.内部控制能力评价的IC-CMM模型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

4.刘玉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导读[J].会计研究,2010(5)

5.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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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1月份我十分有幸的来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习。在去之前,我对它不是很了解,随着后来在平安的工作慢慢了解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XX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码2318。XX年3月1日,中国平安a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份简称为“中国平安”,代码为“601318”。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深圳市商业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商业银行依法控股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XX年6月30日,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3,587.1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381.04亿元。XX年7月20日,公司市值超过1,500亿港元,居于国际大型金融保险机构行列。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3,700多万名个人客户及约200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公司拥有20多万名销售人员及近4万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XX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总收入为437.39亿元,净利润达到人民币41.62 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家乐业;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公司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做品德高尚和有价值的人,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公司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三、实习内容及步骤

我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营业部。分担营业部的外勤工作。第二阶段是在培训部。当时平安公司正在进行1月增员的活动,对新员工的岗前培训需要做大量的资料整理工作。

平安见闻一:

每天8点30分的早会。

每天早上八点半是平安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的喇叭里就会响起动感十足的音乐。这时候所有员工都要开始接受严格的考勤。平安的早会内容和各个外勤人员息息相关,所以对外勤人员的早会出席率有着极高的要求,也和各外勤人员的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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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报告内容具有较好的实质性,体现了鲜明的冀北特色。在国家电网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报告创新地提出了以“两个价值”,“两个先进”,“两个定位”,“两项活动”为核心内容的冀北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模型,全面社会责任推进实践路径明确,特色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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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一)样本公司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共有四家,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人寿。本文将以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2011年和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分析对象。除新华人寿为2011年上市外,其他三家公司2008至2012年报中均有独立的内控自评报告。

(二)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1.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间

首先,从范围看,样本公司均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本企业内控进行评价,但披露详细程度不同。除新华人寿对每一要素的披露较为详细外。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仅有笼统概括,并没有分类的详细说明。其次,从主体看,样本公司的报告主体均是公司的董事会。最后,时间方面,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明确说明评价的时间为年度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

2.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董事会内控责任声明

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做了关于董事会内控的责任声明,如: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控自评的依据

样本公司除依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等内控相关规定外,还结合自己的具体规定对内控状况开展自评,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办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试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中国人寿还执行了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而新华人寿在2012年全面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工作,正式了统一的内控评价手册,更新了内控实务手册。

(3)内控自评的程序和方法

样本公司基本都遵循了评价依据所规定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方案、组织成立各级内控工作评价组、实施现场评价工作、识别认定缺陷、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等。但在评价过程中所用方法不尽相同。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类似,都建立了内控自查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流程。中国平安通过加强项目管理、过程管理、质量复核,固化项目方法和程序,对评价结果分类等,规范工作的开展。通过内控系统完成内控评价的发起、测试、汇总、复核、审批、整改追踪、结果分析等工作,整体工作流程及底稿通过该系统实现。管理层自评工作分计划、主数据更新、自评测试以及整改汇报四个阶段进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分审阅管理层自评结果、独立测试、整改汇报及报告四个阶段开展。中国太保通过明确评价方式、频率、覆盖面、方法和程序、评价结果分类等内容,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使内控评价结果更符合企业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自查和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中国人寿在评价过程中,采用访谈、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方法,采取建立样本库并从中抽样的方式执行内控评估,检验公司内控的有效性。为确保内控评估工作的效率效果,总公司每年初开展内控评估试点工作,选择一家省级分公司,通过研讨修订及实地验证的方式对上年度内控评估模板进行修订,各级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模板执行本年度内控评估工作。上述模板明确了样本库要求、抽样要求以及评价步骤、关注要点。此外,为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公司建立了统一的抽样平台并下发随机抽样工具。新华人寿综合运用访谈、询问、观察、检查等方法,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对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测试,包括穿行和控制测试,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控缺陷,经最终确认得出评价结果。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制定相应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推动后续整改工作。

(4)内控缺陷的认定与披露

样本公司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关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结合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中国平安2011年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了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情况均为一般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已认真落实整改;2012年则披露不存在重大缺陷。新华人寿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发现重大缺陷,指出了一些其他缺陷,并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在2012年的评价报告中还包括了对上年度已发现缺陷的改善情况。中国人寿在2012年简单披露公司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并未对详细情况或一般缺陷做出说明。但中国人寿2011年度的报告和中国太保的内控自评报告中并未披露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5)董事会签章

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为董事会,其应在经会议通过后的评价报告上签章,表明对内控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样本公司的报告首页均有董事会签章。

3.披露格式

规范的报告格式,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经过2007年到2012年的发展,四家样本公司披露格式不断完善。新华人寿的内控评价报告最为详细、合理,总共分为八个部分,一总体情况、二评价依据、三评估范围、四评价程序和方法、五基本情况、六缺陷及认定情况、七缺陷整改措施、八内控有效性结论。中国人寿较为详细,分为七部分,一董事会声明、二内控建设工作情况、三总体情况、四评估范围、五程序和方法、六缺陷及认定、七整改情况。中国平安的内控自评各部分为,一整体情况、二评估范围、三评价方法和程序、四缺陷认定标准、五有效性结论,不像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内容详细、分类具体。而中国太保两年的内控评价报告过于简单,第一部分为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为评价程序和方法,其中写到了缺陷认定标准。

(三)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金融、证券、保险业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其内控自评报告理应披露得更为规范、具体。但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当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还存在诸多问题。

1.披露主体缺失。使得内控自评报告无法确认责任归属,或无法保证内控按相应规范有效地设计实施。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明确披露主体为董事会,但缺乏对内控设计及其运行的概括性描述和评价,基本是宣传自身内控建设的成绩,很少指出内控中尚存的缺陷或需改进之处。

2.公司只披露有效的内控措施,对无效的或有缺陷的避重就轻,不披露或者少披露。

3.报告格式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内控自评报告多采取“作文式”,报告内容缺乏条理和重点,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使用。

4.信息量差异较大。如,新华人寿披露的内容较多,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次之,中国太保披露的内容最少。

二、完善的建议

应从内控自评报告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1.报告范围。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内控自评报告披露范围是仅限于会计控制,还是应扩展到内控的各个环节。我国证监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对此的提法与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提法存在差异,必将导致各企业披露的不统一。建议将披露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控方面。

2.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1)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内控及出具内控自评报告的责任。(2)企业内控情况的简要描述。(3)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设计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的说明,其中须包括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下转第23页)(上接第20页)性意见。如企业内控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进行披露,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保证除了已披露的重大缺陷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4)对所依据的内控标准或规则框架进行说明。

3.报告形式。证监会应对内控自评报告的形式做出规定,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

4.披露形式。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在强制性披露发挥监管的同时,也应对自愿性披露给出指南,以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并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给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提供动力。这样既可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可以引导企业将内控作为自律要求。

5.明确法律后果。在相关规范中明确违反规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为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6.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便据此对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评分,每年对外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帮助投资者解读内控自评报告,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报告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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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概念

1.自我评价报告的概念

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定义财政部最新的定义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权力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最后形成评价结论,并且出具相关的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就是企业根据其内部监督执行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管理者作为内部控制的主体,其主要负责内部控制的规划与执行,并且将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事项安排到相应的部门,并且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相应的人员组成评价小组,进行各项自我评价工作。因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是在公司管理者的总体领导,由相应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进而得出评价结论,并且于书面报告形式向外界披露。

2.自我评价报告的作用

随着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不仅可以帮助公司管理者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还可以向社会投资者提供更多地财务信息,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有利于企业吸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增加,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与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社会投资者会更加注重投资公司的自身治理质量,如果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以为社会投资者提供更多地公司信息,进而吸引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同时上市公司主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公司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展现给外界一种良好的发展形象,提升公司的“软实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社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更多的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为社会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中所没有的公司信息,进而帮助社会投资者做出更加准确、科学的投资决策,比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不好,那么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就存在很大问题,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就不高,对此公司就会存在各种经营风险,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投资者就不可能对其进行投资,因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主要标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助于监督部门发挥其监督职权。社会监督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尤其是根据与上市公司先前的内部控制进行对比,发现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监督上市公司进行整改,同时监督职权部门还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自我评价报告情况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与制定。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问题

1.取得的成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企业的内部自我控制评价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自我评价报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全面;二是社会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监督越来越严格;再者是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部自我评价报告,其现象越来越多且披露的内容也越来越全面,并且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经验也越来越丰富。

2.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形式上、内容上以及其运营的环境上都有了不错的成绩,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经验的不足以及发展时间的限制,就是让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1)上市公司没有进行自我评价报告,未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规定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国法律给予了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常常借助某些原因不能及时获知根本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此种现象在沪市证券市场中表现的更为突出,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获知社会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则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主动的根本原因就是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的动力,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还没有形成市场环境氛围;同时上市公司所进行的披露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主要表现在: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时间不固定、披露选取的位置没有明确要求,有的企业将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在企业的网站中,有的则选择在一些报纸刊物中披露,而有的则选择网站披露,总之披露途径的不统一,不利于社会投资者使用。(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主体不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信息存在责任主体划分不清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为了推卸责任,他们在报告中不签署上市公司责任主体的名字,导致社会公众对于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而且不利于对上市公司的责任落实,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没有办法将相应的责任具体到个人,这样的自我评价报告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可信度,使得公众不敢、也不愿意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格式不规范。目前,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格式,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统一的格式规范,首先,关于自我评价报告的名字没有统一的规定,使得自我评价报告名字具有多样化,不利于社会投资者清晰的获得自我评价报告;其次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具有缺陷的信息,上市公司一般选择不披露,或者采取委婉的语言进行隐性的披露,投资者很难发现其问题;最后披露的内容不全面,对于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多部分上市公司都没有进行全面的披露,甚至有的公司采取一句话概括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4)审核比例不高、对报告的结论不统一。目前上市公司对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比例不高,由于法律对于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采取的是自愿制度,也就是说没有强制性而是鼓励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结果大部分上市公司不愿意聘请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判;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采取的标准不同,因此其所作出的审核意见也就没可比性。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问题的原因

1.公司管理者

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实施情况分析,公司管理者对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重视程度还不够,公司的管理者对于自我评价报告的认识还不全面,他们忽视自我评价报告目标的整体性,同时他们在自我评价报告的执行上存在重报告设计,忽实施过程的现象,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披露有可能会泄露一些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们会可以的回避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而且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他们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也会采取回避不利于公司的负面信息,而将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信息进行披露。

2.信息使用者

由于我国投资市场相对还不成熟,我国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行为基本属于以投机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因此他们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需要不高,再者他们受到文化知识的限制,他们没有足够对数据分析、判断的能力;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会考虑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由于我国投资机构的发展数量还比较少,因此其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有效需求也就比较少。债权人是内部控制信息的主要需求者,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降低,因此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需求的降低是导致内部信息披露不足的重要原因。

3.外部监督者

对自我评价报告的规范只是对评价结果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如何评价、评价方法、评价的内容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完善的原因,一是因为缺乏披露的动力,二是因为监督机构对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监督力度不够,比如上市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后,应该承担的后果,以及注册会计师没有法律规定进行审核,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中,没有统一的审核标准,造成审核的意见往往会因为审核标准的不统一而造成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存在很大的差距。

四、改进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的方法

1.加强公司管理者对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视程度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对关于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认识,提高他们对自我评价报告相关知识的掌握;其次,上市公司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并且结合本公司的发展情况,有步骤的引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2.统一报告披露的基本规范

虽然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我国有关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其规定具有较大的空间,而且没有对披露的内容、形式以及程序等做具体的规定,使得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极为不规范,因此应该制定统一的报告披露标准,明确报告披露的形式、时间以及披露程序等,通过制定统一的披露标准规范证券公司的披露以此实现自我评价报告的标准化。

3.对内部控制信息的需求大力培育外部投资者

推动内部自我评价报告的有效动力是社会投资者,首先要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内部结构使培育外部社会投资者能提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质量,因此要积极吸引优秀的投资者加入到投资机构中,摒弃错误的投资理念,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价报告的使用;其次鼓励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尽快上市,以此获取更多地社会投资资金,通过鼓励符合条件的券商上市可以拓展融资渠道,进而相对上市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形成外部约束力。

4.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披露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首先国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我评价信息质量的监管,要严格规范披露信息的质量,避免出现虚假信息,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要追求其职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求其法律责任;其次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的主体,上市公司自我评价报告不仅企业的管理者和董事会要承担主体责任,公司的审计部门也要承担主体职责,这样可以强化公司审计部门的职责落实,形成全程监管上市公司自我评价制度;最后外部监管机构也要积极发挥其职责,通过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可以在外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进而形成立体式的监管体系。

四、结语

内部控制是一个设计、执行、评价和整改的循环过程,政府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法规建设,企业自身也要加强认知和行动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与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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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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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深化政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便于监督。公开的形式和范围应注重便于群众监督,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上力求全覆盖。包括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和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税收服务承诺和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规定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情况。

(五)办税程序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方法、步骤等,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类。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动、教育培训、评先推优等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年度预决算、财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物品及资产管理类。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及结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变更及处置等情况。

(四)基建管理类。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等。

(五)后勤服务类。公有住房、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务接待、后勤日常管理等。

(六)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医疗、工资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待定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公开的范围上力求全方位。要按照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因事制宜、灵活多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进行公开。

第九条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举行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等。

第十条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在内部办公网,召开局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布,公文处理系统传递,编印信息简报,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等。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内部干部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

第十四条公开内容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强化政务公开内、外网信息交换,推动公开程序网络化进程。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期限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形式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

第十七条临时性重要工作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开的事项应在生效后5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办事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六章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有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分别向同级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检查、考核、促进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的事宜。

第七章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建立预示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决定和办理之前,应事先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推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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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队伍的聘任机制尚需健全

不可否认,基层央行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中仍存在业绩和能力导向不甚突出、通过专技评委会的推荐依据不够充分科学和“能上不能下”等诸多现状,聘任机制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人才队伍的活力。2011年央行开展工资收入改进完善工作,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政策倾向明显,聘与未聘尤其是中级职称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影响在不断加大。但目前总行的专业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采取比例限制方式,这就使得基层央行待聘人数与可聘职数的矛盾更加凸显。例如,2014年常州中支行已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者已达16人,而可聘职数仅5个。毋庸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健全评聘机制,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使仅有的职教用得其所就显得尤为重要。

3.专技人员的履职贡献度亟待提高

目前中常州支行的专业技术队伍是较为庞大的群体,在聘专业技术人员126人,占全体在职人员的83%。但是从工作成效看,专业技术人员较之行政人员,专业职能意识不是很强。在职业履职岗位上发挥争先进位、高效履职作用发挥的不甚显著。而随着央行不断强化履职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正如前面所述,目前专业技术岗位缺乏在“技术”层面的具体标准和制度,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层面趋于单一化、操作化,甚至普通化,不能有效地向知识型、复合型、高端型转化。而2011年工资收入改进完善和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明显改善,在大力倡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力-待遇-贡献”的相对应的新形势下,专技岗位人员其绩效工资与其岗位奉献绩效似乎不是很对等,这也值得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深入探讨,并找到科学的方法加以践行。

二、关键核心——基层人员考评机制内涵和基本原则

1.突出岗位履职追求业绩的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不同于行员考核,既要坚持全面考核,也要突出专业性、技术性考核特点。因此,在设立竞聘量化综合考评积分体系的工作业绩指标时,必需加大工作能力和业绩在考核中的权重,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将关注点集中在对业绩有更大驱动力的考核指标上。正确引导其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专业性、创新性地开展工作,追求工作绩效最大化。

2.定量与定性综合考量和异中求同的原则

首先注重定量考评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通过积分形式,把民主推荐、评委评审、业绩评价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在科学设计指标体系时,考虑中支各类岗位情况,通过合理分配各评价指标分值权重,相对剔除不同专业岗位工作差异影响因素。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在信息调研、制度办法、创新业务、创先争优等专业方面努力取得新的业绩。

3.360度考核和多维度评价的原则

我们在开展中级人员竞聘中引入了360度考核和多维绩效综合评价方法:中支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民主推荐占比20%、行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占比30%、专业业绩量化积分占比50%的全角度百分考核评价。综合不同评价者的意见,有效确保整体评价结果的全面、公正。业绩量化环节则在考核体系中引入自主申报评价,50分业绩积分由个人根据日常已具备的条件能力和取得的实绩进行对照申报,科长审核确认,分管行领导签字把关,整个申报过程充分释放和促进专技人员日常注重提能增效和积累业绩的导向。

三、深入探索——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实践应用及取得成效

1.实践应用

(1)实施全过程的阳光民主公开。民主公开是充分竞争的前提,中支行在开展专业技术系列工作中做到民主公开,实施方案反复征求全行职工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完善,统一全体思想后,经党委集体研究才将方案付诸实施。尤其是中级竞聘方案在全行公开竞聘考核内容、程序、方法和考核结果,20%的民主推荐实施民主测评预告制,预先公示申报者的述职报告、个人业绩量化申报表,提前公布测评表样、评委评审参考标准,便于测评人员对竞聘者进行公正负责的评价。民主推荐由全体副科级以上参加,竞聘者进行竞职演讲,纪检、内审全程参与,加强监督,所有投票和打分结果均在一定范围公开。民主、阳光、公开的竞聘考核实施,在全行营造了良好的竞争氛围,推动全体专技人员努力在提能力、增绩效上下功夫。

(2)创新实施竞聘量化指标体系。50%的专业业绩量化考评是本次职称系列工作探索创新的关键,中支行设置的专业业绩量化考评体系突出进行竞聘者岗位业绩表现竞争比较,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绩”能有效用分值进行量化。体系共设置3个评价维度,5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在整个竞聘考核中占50%权重。(右下图)维度1:“基本评价性指标”设置基本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两项一级指标,以竞聘者的教育程度、专业工作年限、应具备的基础专业技能等作为关键评价要素,突出基本素质、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成熟度评价,包括学历层次、岗位年限、制度制定、教育培训等8项二级指标。维度2:“竞争性指标”设置专业工作业绩、创新工作表彰两项一级指标,以对竞聘者近三年的重要工作成果、考核结果、获得荣誉等作为关键评价要素,突出对专业工作业绩成果的评价,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的“信息、调研、推广等成果”。指标涵盖了“近三年主笔或参与撰写的调查报告、工作信息(编译)被总分行以上录用(含网站、内部刊物),以及总分行正式推广应用项目中的经验或文档”,实实在在凸显了专业技术人员日常业绩。除信息调研这项关键指标外,还包括:上级行交流锻炼、业务竞赛、综合性荣誉等6项二级指标。维度3:“影响性指标”是指影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类的指标,将专业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行员年度考核结果、调查等因素纳入影响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3)全方位评价创新了专技委评审方式。30%的专技委评审打破以往“纯投票”,杜绝投“人情票”,创新采取多维度要素评价法,设置《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评委评审参考标准》,参考标准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务工作能力、学识水平、培训表彰四个方面,列明测评细则20项。评委按照评分标准,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对每位申报人员做出“最适合聘任—90分以上、适合聘任—75至89分、较适合聘任—60至74分、不适合聘任—59分以下”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在规定分数段内进行量化评分。按照竞争比选的原则,最适合聘任推荐人数要求与中支行可聘职数相一致,切实增强专家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2.实践成效

(1)形成了良好的竞争环境。量化综合考评起到了明显的标杆作用,在总积分排列前8名人员名单提交党委进行差额选取研究决定时,考评积分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这必然会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以量化考评要求为目标,大力提升自身的综合履职素质和专业能力。在“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产生了“鲶鱼效应”,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奋发上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进一步突出了选人用人导向。突破实现从常规考核向业绩考核质的转变,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价绩效显性化的效果。更加突出了干什么、评什么、选什么,进一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重视能力积累和实践贡献,充分体现“有为才有位”、“实绩定英雄”的用人导向,实现单位与个人发展的“共赢”。

(3)促进了人才队伍的成长。随着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专业技术人才不断加强对岗位工作贡献度,自觉通过中支行人才库建设、信息编译调研、创新项目、金融论坛等途径提振履职能力。两年来,中支行共有2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竞争优选更促进激励专业人员围绕量化积分目标努力进取,实现自我管理,从而有效地确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道路。

四、下阶段努力方向和思路

1.进一步优化量化评价体系

中支行的量化评价体系是基于业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处的岗位特点、业绩体现方式等还无法进行更加有效的通盘考虑,一定程度上也会出现不同岗位业绩量化评价结果,与其努力程度不是很完全匹配的情形。长期下去会造成有显著业绩的岗位人人争着去,绩效不明显的岗位无人愿意去的现象。必须充分考虑岗位差异,将“隐绩”也列入量化评价范围,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力争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业绩。

2.努力做到按需设岗和人岗相适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按比例设定,与各部门业务岗位的需求不是完全相匹配,聘任的中师与其所工作的岗位需求也不一定完全相匹配,目前尚存在高能低配的现象。下阶段要继续深入研究专业技术岗位需求,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合理地分配到各部门,将应配备而空缺的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拿出来进行全行竞聘,进一步细化岗位工作质量和业绩要求,将能力、业绩与岗位要求最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到相应的岗位上。从而有效地改变量化评价只看总分不看匹配度的情况,不断地提高人岗相适度。同时,加大部门的建议权,对部门需要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一定的建议权,真正通过竞聘岗位吸引专业人才和推动部门履职绩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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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

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

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

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

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提高办事效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

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

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

可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

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在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确定后,根据其考试、考

核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

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

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

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效期、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卫生行

政部门印章,标明发证日期。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

、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地点的生产经营场所需要多项卫生行政许可,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只发放一个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其多个许可项目应当分别予以注明。

第四章听证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

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

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

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

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卫生行

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人参加听证,人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三十五条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卫生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举行听证时,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

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

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其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报告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

督检查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服务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实地检查、抽样检验、

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

它利益。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涉及本辖区外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卫生行

政部门进行协查;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协查;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查;对于重大案件,由卫生

部组织协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查处的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工作经费时,应当优先保证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

依法收回或者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

重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许可事项。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卫生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活动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应依法申请变更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