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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标志。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农民受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抑制着法律信仰在农村的培育。文章通过对农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层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旨在诠释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是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这种现象更多地表现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城市社会中。反观农村,虽然经历了几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没有真正走进农民的生活中,没有在农村获得现实的生命力。虽然立法以相当快的速度覆盖了农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相当不如人意。因为 “承诺与现实的距离愈加拉大,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渐化为失望。”[1]P158 这种现状背后所诠释的全部要义就是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们需要认真思索和研究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在此基础上培育切实可行的路径,因为它关乎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
礼俗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少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毕竟,几千年形成的乡土文化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现代文明所同化。因此,农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也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因为乡土规范在农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迹。在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范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候是违法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时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那么,乡土社会的攻击武器—— “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惯了的社会关怀”,[2]P6 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破坏掉。在此过程中,农民因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较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3]P114。福柯指出: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发生流变的关系。所以,当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化就不难想象。因此,苏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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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来的生活和学习,不禁感慨颇多。这一年发生了很多的事,比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这样的大事。由于毕业论文的关系,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人的法律意识或轻或重,但没有人会说自己一点儿法律意识都没有。比如,人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时,常有这样的感慨:这简直是无法无天!教训别人不守规矩的时候,也常用这样的训斥:还讲不讲法?!这里用到的“法”,很难说其就是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法条。这里说的“法”,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法律。而这个“法”恰恰契合了法律信仰之法律。
在日常使用的时候,我们习惯了法律信仰的说法,但在学界中,对该语词的使用,却见仁见智。有支持法律信仰这一说法的,也有质疑和反对法律信仰提法的。那么,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总之,法律就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他特别提到了如果将法律仅仅视为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是不妥当的,而且说如果仅从效力角度认识法律,那么我们丧失的正是其效力。
西方的法学流派中,实证主义法学之法律乃是立法者的意志,根本约束力在于政治强制;自然法学之法律乃是理性与良心,其根本约束力在于道德谴责;历史法学之法律乃是民族性格,是在历史中不断演进的民族传统。很显然,每种方法论认知下的法律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但都未全部涵括法律的全部实质。我赞同伯尔曼的看法,应当将各个对立学派认识法律的一个重要维度剥离出来,并将其等量齐观,融合为一体。所以,在我看来,至少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法律:如果是规范,那么这个规范一定是逻辑严密自洽的;价值追求一定是正当的;目的一定是合理的;在实施中,一定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偏执一面,是对法律的误读,是不可能作为法律信仰之法律的界定的。
在当下,如果说我要信仰法律,在大家都认为法律仅仅是一个工具的语境里,我就不得不去解释法律信仰之法律究竟是什么。也许,信仰法律的人可以说,我就是信仰法律,那是我的事。但如果要更多的人信仰法律,如果信仰法律可以带给我们更良好的秩序、更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更能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等等,那么,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之法律。
法律信仰论者,注定因为现实中法律所遇到的种种困境,而倍加痛苦和艰难。可这些都不能阻挡法律信仰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把它当作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也许有些人会说,我们的传统中,就不存在什么法律信仰,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这样的因子。所以,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但以过去不曾有什么,来否定现在和未来不能有什么的逻辑,没有多少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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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2-0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美国人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后来梁治平教授译成中文后,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很多学者认同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观点,并对此提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及如何才能被信仰。但也有少数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假命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
一、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
(一)法律不能被信仰的观点
目前持反对法律信仰观点的学者不多,主要以张永和教授为代表。张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第一,他认为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在中国,从渊源上讲没有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影响和作用。中国现阶段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新规范的不适应和对待法律传统态度的不能扭转,而不存在宗教和法律勾连问题。第二,张教授认为,法律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第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法律是权威,信仰与权威这两个概念互相不能推设,信仰是彼岸,而权威是现世的。
(二)法律须被信仰的观点
伯尔曼认为,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多数学者对伯尔曼的这种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当前的社会风气等原因造成现今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而我国目前面临的严重问题正是社会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法律信仰的危机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对于在中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例如: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完善立法,加强立法的亲和力,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构建公正的司法体制,降低诉讼成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二、对法律是否须被信仰的思考
(一)法律可以被信仰
第一,从法律信仰本身来说。伯尔曼反对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相对于反对法律信仰者将法律仅看做是规则而言,更同意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本身就不只是一种工具、一套规则、一种权威,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的精神生活,具有神圣性。现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法治化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并不缺乏能够被信仰的有力的法律,而是缺乏人们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力。
第二,从中国的传统来看。据载,东汉末年,烈女赵娥为父报仇,用手扼死仇人,法官敬佩她的勇气和孝行,示意她逃走。然而赵娥拒绝了,她不愿意这样做,她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不可逃,乞即刑戮,陨身朝事,肃明王法。”表明中国古代法是深入人心的,其法律信仰已经取得公众的普遍接受。因此,我们不应该以中国传统上法律信仰的缺失作为我们不信仰法律的理由。
(二)法律必须被信仰
第一,从当前的社会风气致使法律信仰缺失的后果来看。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由此导致许多法律处于虚置或半虚置的状态,形成了“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美国人尊重法律,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如果我们也能有这样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相信法治理想不久便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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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宗教则是“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按照书中的阐述,法律正趋于被理解为一种世俗化的工具,而宗教是脱离任何规则束缚的日趋私人化的精神自由。
这种极端主义的观点在伯尔曼看来,征兆着西方人类的整体性危机。这样的整体性危机实为我们人类共同的危机,只不过是中国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我们还不够资格去思考这样的危机,因为我们有自己目前的危机即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崇高权威而不被信任,不被完全遵从。
人类社会从刀耕火种的时代,经过无数人的努力,一步步发展到了如今这个所谓的现代化的时代,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时代存在着或是潜伏着一种很大的危机即人类生存意义的危机。伯尔曼认为这种危机将可能导致西方文化的精神崩溃。而在伯尔曼看来,整体性危机的重要表现就是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失去。而这种局面将会直接导致人们对维系社会与社会前景的价值实体的整体怀疑,文化毁灭的前景由此露出端倪。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伯尔曼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而法律与宗教之所以会截然分离又是因为人们没有认识到法律与宗教之间以及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之间的关联。
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这在中国是自古以来都存在的局面(可能不像西方那样明显),所以,虽然我国在建国初移植了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的法律,可以说是全盘接受。当时也只是拿来主义,只是想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法律人也无暇去考虑这样的法律会发生什么样的灾难或变故或是危机。于是,在提供这个移植对象的供体发生危机的时候,我们这个受体必然会发生危机,其实,这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我们这个危机是一直都存在的,从它被移植来的那一刻就存在,只不过是潜伏而已。
现如今,当供体发生了危机的时候我们猛然地发现这样的危机和我们的问题是那么的相似,于是,法律人在想,是不是可以借助供体方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来解决我们的问题呢。于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如同虚设。”这句至理名言一时间在中国的法律界被当作良方而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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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三、培养法律信仰的方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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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信仰,制度实践就无法展开――纵然是良法,人们也有种种理由规避执行。良法虽然对社会最有利,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规避很可能给特定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好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不是很好吗?谁不愿意呼吸更新鲜的空气,饮用更纯净的水呢?问题是许多污染企业面临这样一种“囚徒困境”:如果只是他一家企业不污染,那么他的工厂就要花大成本更新生产设备,而大家还是照样排污,环境质量并没有改善;反之,如果大家都不污染,那么他一家企业污染也不足以破坏环境,那他又何不“搭便车”――免费享受别人自觉守法的成果,自己继续维持低成本生产和排污?因此,无论别人怎么做,规避法律对自己都是最有利的;所有老板都这么想,自然就没有人愿意做自觉守法的“傻瓜”。
不错,我们是有执法的,纳税人供养政府执法部门的目的正在于强制执行不被人自觉遵守的那些法律。然而,现实中执法者有时很容易被“摆平”,事实上,即使是执法者也多少处于和老板同样的“囚徒困境”:大家都这么做,难道靠你一个人就能把社会管好吗?既然一次秉公执法救不了环境,一次不执法也毁不了环境,又何必较真呢?如果违法的好处看得见,守法的好处得不到,谁还会信仰法律?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对法律没有信仰,执法者和老板个人一旦“纯粹理性”起来,那么社会作为一个集体就不理性了,我们大家都只能吸肮脏的空气、喝劣质的水、吃不卫生的食品、住不抗震的房子……在当今中国,这个“公地悲剧”逻辑是极其普遍甚至无所不在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大家都拍手欢呼――我们又有了一部规定得很先进的法律!但是一旦轮到具体实施,谁也不愿意承担法律的成本、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为什么法律不等于法治,良好的法律未必等于良法之治的原因所在。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已经通过了许多部法律,显然远离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在“有法可依”的状况下,我们是否“依”这些法?良法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人民是否得到法律保证的实惠?30年后,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
最近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就很能说明问题。这部法律所表达的理念并不新,而之所以现在才引起这么大争议,无非是因为它的实施机制远比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严格,从而将增加各企业的“守法成本”。换言之,10多年来,《劳动法》对劳工权利的保障一直没有真正付诸实践。然而,如果不能解决执法面临的“囚徒困境”,我们今天又凭什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那么有信心呢?
人治的土壤如何培育法治
我们看到,纯粹的理性人是不会自觉守法或执法的,法律信仰正是让我们变成不那么“理性”的守法者或执法者。问题在于,如何才能让我们这些理性人信仰法律呢?
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就和宗教一样,信仰几乎是“天生”的,如果我们的孩子从小没有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那么长大后就很难改变出于自私规避法律的恶习。因此,一个法治环境显然更有利于培养守法习惯,人治传统则正好相反。但这产生了一个鸡和蛋谁先谁后的两难问题:在一个人治传统深厚的社会向法治转型时,法治环境还不存在,公民还没有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自私逃避的行为普遍存在,每个人都套牢在不守法的“囚徒困境”中;法治环境需要守法的公民去缔造,而守法的公民则需要在法治土壤里培育出来。这是否意味着人治社会不可能过渡到法治时代?我们当然没必要那么悲观。
即便法治信仰先天不存在,也不等于后天不可能培养出来,否则,世界上第一个法治社会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律信仰的形成,只有依靠每个人内在的道德力量,让守法成为个人道德戒条的一部分,让个人在面临违法冲动时产生愧疚、耻辱和不安。久之,如果个人需要承担法律成本时就不会在守法和违法之间摇摆不定;只要法律不违背自己认同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即便法律对自己不利,每个人还是会义无反顾地遵守法律。这时,我们才能宣称自己“信仰”法律,种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当然也就自动消失了。
只有公正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然而,我们为什么信仰法律呢?我们会信仰纳粹时期通过的迫害犹太人的法律吗?我们会信仰“”期间通过的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吗――假如那个年代还需要一部法律来实现这个目的的话。不会,因为这些法律是非正义的;既然我们的道德观念从根本上排斥这类不合法的“法律”,信仰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法律信仰的基本条件是法律本身的实质正义,只有公正的法律才值得信仰。
更重要的是,实体正义是以程序正义为前提的,不公正的立法程序往往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如果立法机构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或选举过程存在致命缺陷,或候选人和选民之间不能进行自由和充分的交流,那么,这样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往往不符合社会需要,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尊重、服从和信仰。
事实上,没有程序正义,即便实体上合理公正的法律也未必能得到自觉遵守,原因听上去或许有点不可思议:因为这些法律不是我们亲自参与制定的,我们对它们实在没有什么感觉;因为它们被强加在我们头上,我们被简单命令去服从,因而甚至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凡人都有自尊,我们对自己创造的东西感到骄傲,而对别人强加给自己的东西则会产生一种本能的反感。只有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主人翁”意识,才会真正珍惜并信仰法律。
再以《劳动合同法》为例,一些中小企业家之所以抵触这部法律,不仅仅因为它被认为提高了成本,还在于它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倾听他们的声音;如果中小企业家的代表可以参与法律制定的全过程,那么《劳动合同法》不仅会适当反映他们的需要,他们也更容易接受和认同这部法律。这样,即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将增加企业成本,只要成本仍然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企业家或许仍然会自觉遵守这部法律。其实道德之心,人皆有之;我们的企业家并不是刻意榨取劳工血汗的妖魔,他们只是在利益和道德的冲突面前显得犹豫不定而已。何妨多给他们一点尊重,让他们感觉自己是这部法律的主人而非敌人,效果或许会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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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位法官到底有无法律信仰,我并不知道,但我知道的是,“陪访”并不是他自己主动找来的,而是依照县委政法委的决定去的。这里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在中国,法官的任务不仅仅是审判,而且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责,如果是因为你的判决造成了上访或者社会不稳定,那么你就有义务去消除这种不稳定,哪怕是你的判决正确无误,所以,法官必须“陪访”;其二是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行政手中,法官不仅仅是要服从于法律,也必须坚决执行当地党政的决定和命令,所以,政法委决定要法官“陪访”,法官不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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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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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Shu-bin
【Abstract】The university i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universal legal work. Legal belief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should be the core of the university legal work. By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s ??and legal tools to ideology, some of the social reality undermine the rule of law phenomenon, together with some university legal education there is a certain deviation, the legal literacy of college students own growth characteristics and quality factors,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also be further improved. University legal work is not of isolation in a closed social activities, strengthen the Law School,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the campus, training college students to law-abiding spirit at the same time, it should also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and create the atmosphere of the rule of law, purify the environment of the rule of law, guide students to correct an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value of law, to develop their firm's legal faith.
【Key words】Legal beliefs; Franco-Prussian; Rule of law; Universities legal work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民普法教育即将进入第六个五年计划的组织实施阶段,而高校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学生是国家普法工作的重要对象及主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因此,加强高校的普法工作尤为重要。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应当是高校普法的核心工作。广大高校学生对法律信仰的坚定确立,是高校普法工作的最终目的和最杰出的成果。
1. 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大意义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是主体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大学生法律信仰蕴含着大学生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包含着实现法治,最终实现人类幸福生活的理想。
(一)法治的真正精神意蕴就在于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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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制观的主要课程。为了把握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结合“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笔者从法律信仰的知、情、意方面对某学院非法律专业的300名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1、多数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总体对法律认知粗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标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23%的人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节的法律关系”,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了解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28%的同学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另有18%的同学认为自己“既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基础,但对法律的认知总体粗浅和模糊。2、部分学生法律情感淡漠,缺乏对法律正义性和权威性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精神,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上,有68%的学生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相对的,法律是死的,而解释法律的人是活的。”有18%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己无关。”在对法律权威性的调查中,有28%人认为“法律是有钱有权人的法律”,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是“人治大于法治”;在对法律正义性的调查中,32%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43%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持怀疑态度。”调查显示,部分大学生法律情感比较淡漠,对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3、多数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但法律意志总体薄弱法律意志是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主体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情感,更要有强烈的守法护法意识和品质。调查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在问到“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时,有79%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11%的人认为“找关系自行解决,”另有11%选择“视情况而定,再选具体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守法护法观念增强,多数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守法护法意志不坚定,特别是在守法护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知”和“行”分离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高校法制教育不力当前对我国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而“基础课”承担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高校的“基础课”设置54学时,而法制观教育课时不足三分之一。而在近年来的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基础课”教师在法律部分的教学存两大问题:一是教师授课时间不足导致授课速度过快。部分教师随意延长人生观和道德观授课时间,而把法制观教学内容的课时缩短,有个别教师仅6个学时就完成了法制观的全部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速度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你树立法律信仰有多大意义”的调查中,有42%的被调查者承认“授课老师法律部分上课速度过快,自己听得一知半解而觉得无聊。”二是教师培训缺失导致授课效果不佳。“基础课”教材从“05方案”实施以来,已经历经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内容愈来愈精,而高校针对历次修订版的新内容对教师组织培训的人数和次数却有限。许多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坦言,法律部分理不清其中的脉络线索,更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有两类极端,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把“基础课”法律部分按照法学专业课程授课,拼命讲法理讲条文;另一类是非法学专业教师把法律部分授课时间压缩,甚至一笔带过,让学生课后自学,而对于公共课让学生自学就等于让学生不学而已。总而言之,无论是上述哪种类型,都不符合“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目标,也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课程,但如前所析,普遍高校“基础课”学时有限,分给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间是少而又少,而且针对新版教材的师资培训缺失。为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基础课”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首先,高校针对每次新版教材要加大对“基础课”教师的培训。若授课教师对新增的教学内容一知半解或理不清思路,则很难让学生亲近法律、认同法律和形成法律信仰。其次,教师在育人理念上要认清培养大学生法治观的重要性,保障“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数。再次,教师要善于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趣味性和实效性,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等。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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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今天我们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技术规范问题,而是一整套信仰体系问题。经过三十年左右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显而易见,在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虽然中国从制度层面上讲己经基本属于现代社会,具有现代形态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个中国社会,但是从现实层面上讲,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治秩序”,只是在向其转型和过度。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民众确信和信仰的实践基础。其中司法公正对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现实中法律本身及实施的不完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对全民法律的信仰的树立就无从谈起。
二、培养法律信仰的几点建议
(一)程序正义要实现。
所谓程序正义又称正当程序,表现为司法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的过程。正当程序的设立,能使人们对法律的运行,对公正的体验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会正义都由一整套庄重严肃的仪式与程序为桥梁和媒介得以反映,从而使人对法律产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随意的程序形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轻蔑和厌恶。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秩序的最终形成和法律信仰观的最终确立,都依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和守护,而司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正当程序。当然我们坚持程序贯彻的法律是良法,如果是恶法,坚持程序的公正将很大程度上是在助纣为虐。
(二)让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权威。
司法独立是良法得以公正实施的前提,司法过程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法院是法律的最重要实施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正的最后评判标准是独立的司法,这可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有利于社会主体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服与崇拜。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现实中,司法不独立,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近几年来,上访成风,法院最终判决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上访制度的建立原本只是为了起到一个桥梁的缓冲作用,而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终审法院”的职能。这有时的司法不独立,则不公正司法也随之而产生。而这种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将导致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否定,直至怂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蔑视。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写到:“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驶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久而久之,就会让社会主体形成一种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无任何威慑力与权威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将产生致命的危害。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圾的大扫帚,扫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求它保社会呢?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而且更需要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体制。否则,如果缺乏体制的保障,即使人们对法律知识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漂亮的摆设,而不能变成真正实用的东西,甚至有可能使法律成为助封为虐的工具,不能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关键就在于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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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前进,法治(制)的发展,对法律的信仰逐渐被法学界抬上了桌面,而意图使我们的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也成了当务之急。试想,一种不被信仰的法律是多么的苍白无力。无怪乎伯尔曼所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成为法学界引用率颇高的箴言,在西方世界里,法律的信仰源于宗教的传统,是民众一种身心的投入和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精神的皈依。信仰,不能停留在肤浅的言辞表达上,不能强求,亦不能直接移植或嫁接。只能是信仰主体灵魂深处思想情感的认同和理性选择。“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1]但是,当我们追问我们自己,我们的民众:我们对法律的信仰的基础是什么?往往回不约而同的陷入现实和精神世界的矛盾里不可自拔。一种源于西方文化产生的信仰,代表了它自己的精神价值和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这如何能融入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社会?企图通过灌输来掩盖价值道德观念,精神基础,思想文化传统上的冲突,又怎么能激发出我们对国家制定法律的信仰?与其说我们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如说我们树立的是一种对习惯法的信仰。
二、理性的追求——法律信仰
刘洪旺是这样描述法律信仰的它“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题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2]立法机关和立法者希望法律被信仰,并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引导民众去信仰法律,然而民众是否真的信仰法律,信仰的程度深几许,却是悬而未决的未知数。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密切联系本身就使对法律的信仰成为一种可能。法律与宗教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法律的信仰是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的杰作。“是人文主义兴起和科学发展后的理性选择。”[3]他们认为法律至上,要求各种行为方式皆取决于法,代表了一种理性的追求。他们对法的神圣性的宗教半的信仰“不仅要求个人的德行,而且要求集体的德行和体现在法律中的集体德行也和人可能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具有终极价值(而非仅仅是次要价值)”[4]西方人尚的精神已深深根植与社会和民心。而我们的信仰对法律更偏重的是功利上的信仰。当法律给我们带来利益时,从民众到政府都会很“高兴”“欣然”的去信仰它。而一旦与其利益相冲突就会自然地、本能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在我们这样传统法律文化和习惯法文化浓烈的国家里,对法律的信仰缺少精神的基础和神圣性的认识,如何能产生对国家制定法律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倒是对习惯法的信仰占了先机。
三、民族地区本土的法律信仰
在民族地区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与历史、文化、民族、宗教、传统等一系列社会因素休戚相关的。社会生活在变,少数民族地区也在逐步的与其他地区融为一体,由封闭走向开放。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愚昧、漠视法律的落后思想也得到了改变。在这种背景下,民族地区人们的法律信仰呈现了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性。勿庸置疑也不可否认,民族地区的民众对法律也存在着信仰。民间习惯法本身即是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的过程,这一过程发生在国家制定法辐射不到的广大乡土社会之中。然而,在现有法律体系的边缘,若隐若现的各类民间习惯法依然承载着我们对传统伦理精神的信仰。特殊的法律文化发展历程,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罩上了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是有别与西方的一种法律信仰。我们对法律的信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停留在对习惯法和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的表层层面,缺少深度。于是人们在这里寻找到了民族地区民众缺乏对法律信仰是在于他们不懂法,缺少权利意识,法律观念。于是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送法下乡进行法治意识的启蒙等等一系列的“运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法律本身也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服从,通过奖励的,惩罚的各种手段以图树立培养和巩固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意识。但是,作用是不是顺着人们预想的那样发展呢?我们不得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如同法治不能强制建立一样,法律信仰不是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也不能靠国家对精神上的强制灌输来确立的。就算在一定程度上成功,也是“标”而不是“本”。很难达到从内心深处认同,依恋法律,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信仰的精神境界。
四、法律信仰差异
西方,衡量世俗秩序的标准是宗教里神圣的上帝,借助宗教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可以说是水到渠成。而在我们国家,在我们民族的思想中,或多或少都对法律存在着一种怀疑的因素。当法律与情理是冲突对立的状态是,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仰是不可能的。更多的时候,是在人们追求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各种利益或便利(包括物质和精神)时,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卷入了其中,形成一种信仰。但缺乏对法律的献身激情,不能进入灵魂,达到精神的皈依。可以说,认同感是民众信仰法律的基础之一。不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的法律是不被认同的,更不用谈信仰了。我们的法律制度应反映出我们的传统、文化、历史、经验才能激发出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否则,与我们一贯的价值理念相悖,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唤起民众的认同,又何来信仰,只能束之高阁而已,或成为僵死的教条,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利的武器和工具。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留给我们更多的是人治、专制传统,民主法治思想的淡泊,尽管西方法律思想、传统传入中国已有不短的年岁了,但是西方人崇尚法律的精神直到今天在我国也还是扎根不稳。根基不稳,信仰也在飘摇。如何才能让中国步入法治社会?就时下中国学术界所重点关注的这个问题来说,各种形式的“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论”之间的激烈“争论”,无疑构成了中国主流法律理论中一个长 期的核心关注点。但不论是“移植”还是“本土化”关键点和基础还是中国的国情和法治环境。只要中国还没有走入法治国家,民众没有建立对法律的真正信仰移植和本土化都是舍本逐末。
五、路漫漫其修远
使民族地区人们重建真正的法律信仰的信心,使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获得重生,是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塑法律信仰精神和重归法律对价值理性关切的共同追求。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别是在民族地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我们已经不可能通过神化法律来使其获得信仰。而通过“信仰人自身具有能够使世界获得重生的能力和信仰人为完成这一最终命运而采取行动的必要性,为西决攻击当时既存的秩序和自觉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提供了一个基础”为契机[5],重塑对法律的信仰,找回我们的道德开始。唤起我们对终极目标的意识,使思想中的怀疑因素,价值道德观念,思想文化传统上的冲突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而不是逃避和掩饰。要建立一种理性自觉基础上的信仰,对深层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的信仰,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让我们的理性与信仰趋于一致,这才是我们所要的。“法律不应只图方便,他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6] 我们必须穷自己之力以获取信仰的重生,并以重生的信仰改造舶来的法律,使法律始终面向信仰所指的方向。当我们再说法律信仰时,希望他已是一个理性选择的结果,溶入了我们的生命。
参考文献:
[1]王家新编选《叶芝文集》卷3 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6年版 第72页.
[2]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载于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陈金钊.《法律信仰——法制社会的精神要素》载于许章润主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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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