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民法典宣传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学校民法典宣传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学校民法典宣传

篇1

为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师生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学生向广大家长宣传《民法典》,让群众知法、懂法,维护个人的权利。9月7日-9月11日开展了“民法典进学校”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中小学段同发力,教职员工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教师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各校把民法典列入教师理论学习内容,围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内容上的“三大特点”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同时面向全体师生通过举行30场次的升旗仪式、30场次的专题讲座,助推民法典学习。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为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线上利用“石泉教育”微信公众号、班级群、班级家校钉钉联系群定期推送有关民法典解读等内容;线下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先后召开121场次主题班会、10场次演讲、12场次展板海报、10场次书法征文、等渠道,累次12456人参加活动。多种宣传方式构建了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进并了解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学生带动家长学法,家庭学校全面覆盖。学校充分发挥班级阵地的优势,通过发放宣传册、家长学生共学等方式,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对民典法进行宣传学习。将民法典的学习辐射到家庭,以学生带动家长学习从而把民典法的学习深入到每个家庭,每个成员,不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此次民法典进学校宣讲活动,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让文本上的《民法典》真正“活”起来、“落”下去、接地气。赢得了老师们的一致好评,极大提高了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篇2

1、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把法治思想宣传同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好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推动法治思想进企业、进农村,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强化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建设,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二、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

1、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总结“七五”普法工作,制定“八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突出学习法治思想和宪法,分层分类明确领导干部履职应知应会法律目录。

3、深化“法律进企业”,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用各种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企业树立法律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

三、组织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1、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篇3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72-03

“QQ空间文化”是以QQ空间为载体形成的时尚流行文化。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2009年,中国约有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QQ空间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2007中国空间社区(博客)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互联网界的博客访问数量增长飞快,达到62.5%。QQ空间是近年来全球网站数量增长的动力,广大青年是拥有Qzone最广泛的群体。QQ空间融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观念的最新元素,与传统文化相比,“QQ空间文化”更具有时尚元素,能不断更新青年的生活内容和行为方式,更能彰显当代青年的个性。它打破了传统文化单一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模式,以网络QQ为传播媒介,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契合融合于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中,其文化形式更加多样,传播渠道更加多元,文化共享更加深入。

一、高校“QQ空间文化”流行趋势

(一)“QQ空间文化”彰显当代大学生的自主发展趋向

大学时期是人生思想最为活跃的时期,大学生对不同领域思想的渴求程度强,接受新鲜事物的速度和热情都很高。新的思潮、新的文化很容易在大学生中扎根发芽并迅速生长。博客、QQ空间、微博、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已成为当代大学生宣泄情感、交流思想、文化互鉴的主要渠道。QQ空间的用户主要是当代大学生,调查显示:“有82%的大学生表示拥有QQ空间,在关于平均每天的上网时间调查中1-4小时的占35%,在关于您流露自己感情的方式排在第二位的是更新心情和日志,占40%,装扮过自己空间的大学生占80%。”可见,QQ空间已全方位渗入到当代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当代大学生既是QQ空间文化的创造者,亦是QQ空间文化的消费者,他们拥有QQ空间的话语权,在没有条件限制和约束的QQ空间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在属于自己的文化领地中自主诠释自己对现实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态度。QQ空间的平等、匿名与隐私保护等特性,为当代大学生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更加自由、便捷的选择,更大程度和更深层次上满足了自我需要,是当代大学生对自我发展的共同心理和期许,为其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QQ空间文化”彰显当代大学生情感需求趋向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已成为大学生宣泄情感、交流思想、文化互鉴的主要渠道,是他们情感表达的重要载体,为他们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其中QQ空间承载着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传递着各种情感,为他们提供一个专属自我情感表达的个性化网络家园。大学生以QQ空间为平台形成同辈群体集聚的网络社会。当代社会发展中,人们的情感生活更加丰富,情感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大学生通过日志、照片、附有个性装扮的空间表达着对自我及社会的独特见解和感触,释放着他们的热情与个性。从心情到日志,从相册到视频,有挫折的感慨、有成功的喜悦,伴随着感性与理性、激情与极端、思考与宣泄的情感表达过程,他们获得自我认知、自我激励及群体的归属感。当QQ空间的内容被众多QQ好友回复、转载,其自我情感被认可并在网际空间无限传递时,他们更多获得的是好友彼此间的情感体验、支持和共鸣。

(三)“QQ空间文化”彰显当代大学生价值追求趋向

人类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发现、创造、实现和享用自身价值。在当代社会,主体的需要是复杂多样的,客体自身亦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必是多元的,这便赋予了价值多维而动态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考、行动、价值选择的自由度日益增大,价值冲突必然会存在。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正在形成和发展时期,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网络虚拟生活丰富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在QQ空间中用自己的话语体系诠释对自我、社会、世界的看法和观点,突破了传统价值观单一正向的发展取向。当他们遭遇道德信仰上的困惑与冲突,徘徊在如何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奉献与索取、理想与现实之间关系等矛盾时,他们会在QQ空间中用自我崇尚的文字、图片、视频彰显自我的价值理念,凸显个性化和道德价值观的双重标准。从注重理想信念到更多的注重现实和功利、从无私奉献或奉献与索取并重到更多的注重索取而不愿奉献、从注重知识的价值到更多地注重金钱的价值和感官的享受,崇尚多元路径的自我实现是当代大学生重要的价值趋向。

二、对高校“QQ空间文化”

流行趋势的价值导向思考

当代青年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普遍增强,随着网络青年自组织的兴起,他们的关注点既包括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聚会交友、时尚运动,也涵盖践行公益、参与社会等多方面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自主性、社会性、发展性。他们在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青年流行文化,在社会发展中实现了对自我文化的塑造和自身价值,逐渐发展成为社会文化的推动力量。高校“QQ空间文化”的流行和发展,为高校大学生的文化生活增添了亮丽的时尚色彩。但是,无论是大学生在虚拟生活中对“QQ空间文化”创造,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对“QQ空间文化”内容切身体验和共同感受,都需要他们对“QQ空间文化”进行自主化健康的经营和管理。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工作应对校园“QQ空间文化”流行趋势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化的管理,使其成为倡导主流文化、主流价值的前沿阵地,提升传统道德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体文化的契合力。

(一)注重“道德生活化”价值,充实高校“QQ空间文化”实质内涵

“QQ空间文化”是当代高校校园文化的一朵奇葩,是当前校园文化中大学生参与共享最多、影响力最强的网络流行文化,对构建和谐、高雅校园文化具有重要的推动力。“QQ空间文化”之所以在大学生生活中流行,是因为它没有任何的条件约束,只要拥有QQ就可以去创造属于自己的QQ空间文化家园,属于草根文化。高校“QQ空间文化”充实了校园文化的建设内涵和路径,但部分“QQ空间文化”内容所呈现的与主导价值相悖的亚文化,对高校校园文化及社会主流文化会带来辐射、腐蚀和冲击。部分大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受挫,因缺乏现实的疏导和发泄渠道,常常趋向于将受压抑的情感倾泻于自己的QQ空间中,把社会中存在的个别问题和现象扩大化或者丑化,用尖锐、粗俗、恶毒的言辞攻击他人和社会来表达内心的愤懑。而这些QQ空间内容通过部分好友的转载又扩大其影响,导致社会主流价值规范的缺失,升级为隐性的网络暴力,而这已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就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深入到大学生的“生活世界”,在课程的内容设置及方法运用方面提升其与社会生活的契合力,对诸多新现象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予以积极的回应,针对当今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帮助大学生澄清理论是非,引导他们正确合理的表达情感。“QQ空间文化”是大学生自主创造的文化,与自己的学习、生活的契合力最强。“QQ空间文化”内容的大众化、生活化,决定了其创作来源于真实的生活,在当代大学生的“QQ空间文化”中应该体现“道德生活化”。任何道德教育或大学生主体的自我教育,都要回归生活。因此,高校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要致力于提升大学生的感知生活的能力,培养他们用眼、用脑、用心体会生活的真谛,创造有质感、有内涵的“QQ空间文化”,让真、善、美在网际中传播。

(二)注重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把握高校“QQ空间文化”主流方向

中国社会正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西方思想文化的渗透、各种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社会复杂现象等给青年的信仰带来了很大影响。部分大学生对金钱崇拜,对财富炫耀,从抑制、批判、抵抗,演变成麻木、默然、包容,进而转换为附和、向往和张扬。在多样化、世俗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现代话语体系中,尤其是在QQ空间中,这种对金钱、物质、享乐、利己的向往和追求更加、明朗,更加日常化。由于现在我国网络法规对于QQ空间内容具体的监管还是真空状态,当这些对金钱和享乐向往追求的错误思想、价值观念一旦通过QQ空间被无限转载,就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2011年7月1日,同志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指出:“全国广大青年一定要深刻了解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不懈奋斗的光荣历史和伟大历程,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让青春在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中焕发出绚丽光彩”,这是对广大青年的殷切期待。因此,高校要注重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对“QQ空间文化”这一时尚前沿平台的科学导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彰显了的生命力,有利于坚定理想、信念,有利于建立道德规范。高校不仅仅要在课堂和课外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相关教育,同时也应在网上展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学校不仅仅要利用红色专题网站进行正向的价值灌输,更应该关注大学生参与度比较高的QQ空间,了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话题或转载的相关内容,及时给予回应,对于积极健康的内容给予情感认同、支持和鼓励,对于偏激、狭隘、低俗的言论给予正确引导和解读,引导他们以正确的价值观积极健康的面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三)注重自主发展的价值,提升高校“QQ空间文化”影响力

在当代高校,大学生是运用QQ空间进行自我表达的重要群体,在QQ空间中他们有自己的话语权,他们自我生成、自我认识、自我表达、自我选择、自我认同、自我建构。要构建和谐、高雅的QQ空间文化,要使“QQ空间文化”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文化趋势,最主要的是提升大学生的自主性,实现其建立在自我意愿基础之上的自主发展。因此,要注重大学生自主发展的价值,提升高校“QQ空间文化”的影响力。首先,要提升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高校要加强网络法规的普及和监管,更要加强对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自律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合理利用QQ空间平台,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自觉抵制不健康的低俗的言论在空间的蔓延,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理念,自主塑造健康、文明、向上的“QQ空间文化”。其次,要提升大学生的自我鉴别能力。目前QQ空间还是一个没有任何限制的网际空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因此,QQ空间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科学性原则难以坚守。高校是大学生群聚地,QQ空间内容的阅读和转载量最大,如果不健康的言论在QQ空间被连续转载,导致部分大学生因自我辨别能力不足而成为这些文化的消费者,导致其错误价值观的萌生。这就要引导高校大学生提升自我辨别和取舍“QQ空间文化”资源的能力,提升自我的鉴别力,抑制低俗、空洞、有害的“QQ空间文化”内容的传播,正确的使用“QQ空间文化”资源。最后,要提升高校大学生的创造能力。“QQ空间文化”内容质量的高低体现着大学生整体水平。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他们的创新兴趣和激情,鼓励他们在求新、求变、求潮的QQ空间中,运用图片、音乐、文字诠释自我的生活,用多样的、充满个性的表达方式传递自己的思想。在对大学生的“QQ空间文化”创作给予支持的同时,要帮助他们创造健康、真实、科学、高雅的“QQ空间文化”,打造有内涵、有修养、有个性、有品质的校园“QQ空间文化”个性网络家园。

参考文献:

[1]厦门PX项目,续建、停建还是迁建,人民日报[N].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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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国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4]王卫国.荷兰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7.

[5]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9、190、684.

篇4

 

前言

    信息义务(informationspflicht)与撤回权(widerrufsrecht)属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两大传统法律工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确立了一般性的信息义务规则,但并无撤回权制度。目前,我国学界对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多为介绍德国撤回权制度以及英美冷却期制度者,[1]而从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自由关系角度论及撤回权制度正当性基础的研究成果甚为少见。[2]要在既有的民法体系中加人撤回权制度,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考量其正当性,保护消费者这一口号就足以构成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决定了撤回权制度调整的范围,是建立一般性的撤回权制度,还是确立某些撤回权类型。与既有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同,撤回权有一个特殊的撤回期间制度,如何确定撤回期间的起算点?如何保护经营者信赖合同应被遵守的利益?撤回权制度是对既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发展,二者的关系如何,也值得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阐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其次探讨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之间的平衡,最后尝试将消费者撤回权归入既有的民法体系,以明确其特别法之地位。

    一、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规范目的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盟、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都陆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widerrufsrecht)或者与其类似的冷却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使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仍有机会修正其可能比较仓促的法律行为决定。[3]在我国既有的法律法规中,亦规定有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如2002 年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首次规定了该项制度,[4]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直销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并且将无因退货期限定为30日。

    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于,即在特定的事实构成被立法详细描述(类型法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于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且无需给出原因地从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中摆脱出来。[5]而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立法者要赋予消费者以“无因”撤回权。

    虽然消费者撤回权的引入深受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但其正当性基础并不在于保护消费者。实际上,在法律交易中不存在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使其享有优于经营者地位的一般原则,私人与经营者同样都享有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立法无论偏向哪一方都是违反平等原则的,故消费者保护本身并不能成为规定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

    还有学者认为,谈判地位不平等是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撤回权之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在撤回期限内有机会再次进行考虑或者自合同中脱身,从而使消费者受到妨害的谈判地位平等性(verhandlungsgleichgewicht)得以回复。[6]该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消费者不能因为其在合同中体现的意思内容少于经营者就撤回其意思表示,故该观点亦缺乏说服力。

    早在1891年,德国学者heck就建议规定分期付款买卖(abzahlungskauf)情况下的后悔权(reurecht)制度。[7]他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8]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直到1969年,在消费者运动浪潮的影响下,德国立法者才在《外国投资份额销售法》[9]中规定了撤回权制度。虽然heck的建议已经触及问题的实质,但仅有经营者的劝诱因素,尚不足以构成消费者享有撤回权之正当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意思是否受到了影响,是否具有劝诱行为反而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意思形成障碍

    立法者一般不会在法律中规定一般性的消费者撤回权,通常只针对特定情形或者具体合同类型规定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而每种情况下的规范目的又各不相同。

    1.上门交易情形下的消费者撤回权

    在立法政策上,消费者撤回权实际上是与直销(direktvertrieb)等特殊销售形式进行斗争的结果。[10]现代社会,由于货物与服务销售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其中直销模式以及网络交易模式颇为兴盛。欧盟于1985年针对直销模式颁布了《上门交易撤回指令》(85/577/ewg),德国于 1986年制定了《上门交易法》。[11]德国立法者认为,在交易场合不适宜的情况下,如在消费者工作场合以及私人住宅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存在对消费者突袭的危险并阻碍了其决定自由。[12]在欧盟《上门交易撤回指令》的立法理由中,亦认为其基础在于“突袭之要素”,该突袭使得消费者丧失了比较价格与质量的机会。[13]因此,在此种交易情形下,消费者通常没有表示出其在适当考虑情况下本应作出的表示。

    2.特定合同类型情形下的消费者撤回权

    颁布于1894年的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原先并无消费者撤回权制度,1974年修改时[14]增设了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撤回权制度。1990年,该法为《消费者信贷法》[15]所取代,撤回权制度被扩张适用到其他类型的消费者信贷以及分期交货合同情形。立法者认为,在消费者信贷合同情况下,赋予消费者以撤回权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无法完全判断合同条款的整体,在谈判这一很短的时间内无法对其有充分的理解。[16]消费者信贷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若无专门知识无法理解,且所贷款项金额巨大、期限较长,消费者有可能无法正确判断贷款内容及自己的贷款能力,往往会陷入到长期债务负担之中,目前的“房奴”称谓恰是这一情况的“写照”。

    在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之后,德国又相继于1976年颁布了《远程授课保护法》,[17]于1990年颁布了《保险合同法》,[18]于1996年颁布了《分时使用住宅法》,[19]于2000年颁布了《远程销售法》。[20]这些法律均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远程销售情形下,立法者认为,于订立合同前,消费者与供货者并无个人接触,且无法亲眼看到商品或仔细了解服务的质量,也无从向其他自然人了解相关信息。[21]在远程金融服务、分时度假以及消费者信贷合同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完全判断合同条款的整体,在谈判这一很短的时间内无法对其有充分的理解。[22]分时度假合同具有长期合同的性质,消费者于订立合同时可能无法理解合同的长期约束力意味着什么,故应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间以更好地检查其权利与义务。[23]

    综合而言,在前述第一种情形下,消费者处于精神上的弱势,突袭之情形导致其不能充分考虑和形成意思;在第二种情形下,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弱势,信息不完全导致其无法自由形成意思。所以,消费者撤回权的基础在于其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碍(beeintrachtigung der willensbil-dung)。[24]而这种妨碍并不必真正形成,只要具有潜在的妨碍意思形成之可能性即可。[25]实质上,立法者已推定在该法定情况下,消费者的意思形成受到了妨碍,而该推定是不可以被推翻的。

    有争议的是,是否将撤回权的类型限定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仅限于买卖合同类型。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在为债法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中认为,不应根据合同类型规定撤回权制度,而应根据交易场景以及其他不当销售形式确定撤回权制度。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理由与合同类型并不相关,而是在于其销售形式使消费者可能过于匆忙作出决定。如果根据合同类型确定撤回权,则如何选择合同类型往往会陷入任意性的危险。[26]

    (二)意思形成障碍的救济

    意思形成障碍在本质上是属于意思瑕疵的一种,但经营者妨碍消费者意思形成的情况,并不总是符合诈欺或者胁迫的构成要件,如二者均需具备主观故意之要件,但经营者妨碍消费者的意思形成在大部分情况下均非出自故意,而证明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的难度较大。根据法律上的“错误”理论,动机错误一般不构成可撤销之事由,而消费者意思形成障碍的情况大部分属于动机方面的问题,而证明动机问题亦十分困难,故不能通过错误制度解决意思形成障碍问题。在法律规定消费者撤回权之前,德国法院通常通过公序良俗条款救济消费者意思的形成障碍问题,主要涉及合同价款的合理性以及对所提供的给付是否有个人需要的问题。[27]在消费者被迫仓促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法院还运用缔约过失制度给予救济。[28]根据缔约过失制度,在合同谈判时,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地违反咨询和解释义务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背俗规则或者缔约过失规则对意思形成障碍固然可以部分地予以救济,但根据此两项规则无法构建“考虑期规则”,即通过赋予消费者一定的考虑期来保障法律行为上的决定自由,只有立法特别规定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才能容纳“考虑期规则”。[29]经过考虑期后,消费者决定是否撤回意思表示或者让意思表示有效,而不是一概否认其效力。

    (三)意思真正的形成

    在立法者确定的法定情形或者法定合同类型下,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被推定受到了妨碍。在逻辑上,该妨碍被排除后,消费者即应受其意思表示约束,那么如何判断消费者的意思不再受到妨碍呢?在立法技术上,法律特别规定了撤回期间,以便使消费者真正地进行考虑并形成意思。

    在德国法上,撤回期间为两周,自经营者履行撤回权告知义务之后开始起算。只有在撤回期间起算后,消费者才能在没有精神压力的情况下思考是订立合同还是行使撤回权。[30]

    对于告知义务,法律的要求比较严格,除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外,尚须明确告知撤回权的行使、行使的相对人、期限开始起算时点以及消费者的权利。[31]在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就是经营者是否正当地履行了撤回权的告知义务问题。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事后方履行撤回权告知之义务,则撤回期限为1个月,如果经营者未履行撤回权告知义务或者货物没有到达,则撤回期限为6个月。与撤回权期间关联的并非经营者意思表示的作出,而是消费者意思表示的作出。[32]

    撤回权期间一般都比较短,德国法上的规定为14天。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理论问题而言,如此短的期间似乎不那么具有实践意义,但如果考虑到撤回权期间的起算点是从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之后起算的,就会发现上述问题的实践意义是很大的。在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适当的情况下,德国的撤回权期限为6个月,而根据欧盟指令则为无期限,二者在此方面的规定发生了冲突。由于德国的这一规则被认为是违反欧洲法的,其于2002年予以修改。[33]这一修改对于消费者撤回权而言,其实践意义就更大了。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2条的有关规定,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撤回权期间的起算还与其他信息义务之履行以及货物是否到达受领人有关,期间之开始不得早于其他信息义务之履行[34]以及货物到达受领人之时。消费者即使获得了相关信息,消费者的撤回权亦不立即消失,因为消费者被告知相关信息后,仍需消化这些信息,并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3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引人经营者告知撤回权之义务以及说明义务的规定,使消费者清楚自己的权利状况,并区分销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或者信贷合同等情况规定撤回权期间的起算点。

    (四)撤回与退回

    消费者撤回权不同于消费者退回权,德国法除了规定一般性的消费者撤回权以外,还规定了消费者退回权。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如上门交易与远程交易情形,消费者撤回权可以为返还权(riickgaberecht)所替代,实质上是对撤回权的限制,即只能通过寄回货物行使撤回权,[36]而且在利益衡量上作出了有利于经营者的安排。首先,其减轻了经营者的撤回权告知义务,只要消费者从出卖广告单上推断出必要的信息以及撤回权告知信息即为已足。[37]减轻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理由在于,在大规模交易中要求经营者履行严格的告知义务过于苛刻,也会增加交易成本,经营者也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而将风险分散给消费者。其次,消费者于此情形下负担了先履行义务,其只能通过寄回标的物行使退回权,经营者只有在标的物被寄回后才负有返还义务。[38]

    消费者行使退回权的,其费用与风险由经营者承担,如果货物不适合寄送,则可以要求经营者取回。将撤回权行使方式限定在返还上是有利于经营者的,故要求在要约邀请性质的宣传册中必须明确告知返还权,并且必须保障消费者在经营者不在场的情况下已详细地了解了该权利。

    在消费者撤回权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文本形式或寄回原物的方式作出撤回之意思表示,但在以后者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时,经营者并无退回权情况下的特权。在撤回期限内,只要消费者发送货物(absendung)于经营者,即为遵守撤回之期限,对于撤回意思表示之迟延风险以及损失风险,消费者并不承担责任。[39]

    二、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严守原则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前提

    是否构成消费者撤回权,通常要经过两个层次的考察,首先须是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对于何为消费者、何为经营者,立法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体系模式,即只规定若干判断因素,但并不对其进行类型化;另一种是类型化模式,其或根据人的因素作出类型化规定,或根据特定情形下、基于交易目的产生的保护必要性作出类型化规定。[40]《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定义,其模式属于基于交易目的的类型化模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对于何为经营者其并未作出规定。从其表述方式来看,该条规定采取的也是基于交易目的类型化之模式。即是否为消费者,关键是看其是否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至于其是否为企业或商人则非关键性要素。

    其次,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德国民法典》第312条与第312a条规定的上门交易行为、第312b条以下规定的远程销售合同等。[41]而在法定类型情况下,其又有不同的构成前提。

    1.上门交易。以上门交易情况下的撤回权为例,其构成前提首先必须是上门交易。而所谓上门交易,是指在法定情况下,消费者对于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决定自由受到妨害的情形。[42]所谓法定情况,具体包括消费者在其工作场所或住宅范围内与经营者口头协商而订立合同的情况,在经营者或者第三人举办的、含有经营者利益的闲暇活动之际,消费者被促使订立合同的情况,在交通工具或公用交通场所突袭攀谈之后,消费者被促使订立合同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决定自由受到妨害主要是指使人吃惊或者遭突袭产生了心理压力,从而影响意思形成过程。[43]在《欧洲合同法原则》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并无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但欧洲《一般参考框架草案》(dcfr)第5:201条以及第5:202条规定其适用于所有在交易场所以外订立的合同以及分时度假合同,但并未进一步地予以类型化和给出正当性理由,其有过分保护消费者之嫌。其次,上述特定情形或场合必须被限定于作出意思表示,所谓限定于作出意思表示不等于作出意思表示,而是弱于作出意思表示,只要上门交易对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构成共同原因即可。[44]最后,如果在上述场合下,订立的合同是消费者事先制定的,则不存在突袭因素,故不构成撤回权;在磋商后立即给付以及给付对价,且价格不超过40欧元的情况下,亦不得撤回;在消费者意思表示为公证员公证的情况下,亦不存在意思形成被妨碍之情形,其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2.远程交易。在远程销售情况下,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上述特定场合之要素。《德国民法典》第312b条规定,其在构成上仅要求具备“消费者与经营者仅使用远程通讯手段订立货物供应或服务(包括金融服务)合同”这一要件。货物与服务的概念甚广,货物指的是动产,而服务包括任何指向行为的合同,如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游戏合同以及有偿的事务管理。[45]而所谓使用远程通讯手段,是指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同时出现的情况下谈判、签订合同之情形。 [46]

    纵观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前提,作为撤回权人的消费者并不需要给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证明其撤回之理由。其既不需要具有对意思决定的真实妨碍,也不需问及撤回动机,实质为任意之撤回权(willkilrliches widerrufsrecht)。在上门交易的情形下,尚需要特定场合与契约订立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而在远程销售情形下则仅需一些客观的构成前提。问题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以如此强大的撤回权,其是否构成了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违反。

    (二)任意撤回权与契约严守原则

    为了保障契约将来产生效力,当事人须受其曾订立的合同之约束,此即契约严守原则。契约严守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以及信赖,赋予合同以将来之效力。合同当事人允诺给付,约束自己,在经济上互为“牺牲”,即使在事后利益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应受其约束。[47]

    合同严守与合同自由都是个人自决(selbstbestimmung)的表达。所谓意思自由,即个人自由的行使,也即表示人实际上的、在自由中形成以及行使的意思。[48]没有意思自由的合同拘束力是不可想象的,[49]只有在意思表示人有意识地、无瑕疵地做出允诺的情况下,严守合同才有其正当性。 [50]在实质之意思自由无法被保障,反而为他人决定所妨害的情况下,被妨害之人存有解销利益。

    但从合同对立关系来看,消费者具有解销利益,即不受约束的利益,但其相对人享有存续以及受约束的利益,并且对合同的存在与约束力存有信赖利益。[51]如要否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通常除须具备意思表示瑕疵之前提外,尚需有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如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的“故意”要素。

    消除利益与意思瑕疵以及可归责事由是成正比的,意思瑕疵越严重、允诺人的表示瑕疵越可归责于允诺受领人,在利益衡量上越有利于消除利益人,如欺诈的情况;如果意思瑕疵不可归责于允诺受领人,那么就须严守契约,如立法政策上允许撤销,则应给出补偿,如错误的情况。

    在上门交易场合,经营者的归责基础并不仅仅取决于特定场合对决定自由的威胁,而是取决于经营者制造、利用该场合而产生该威胁的因果关系。[52]经营者制造和利用这些场合对消费者构成特别危险,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意思形成承担更高的责任,况且经营者具有控制意思表示瑕疵危险的能力。另外,经营者是交易的最大受益者,将行为风险分配给获利者有其正当性基础。经营者在本质上承担的是行为责任。

    在消费者撤回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负有告知撤回权之义务,故亦不得对订立合同之存续产生信赖。

    基于上述理由,赋予消费者任意之撤回权,有其正当性理由,并没有危及经营者的信赖利益乃至法律的安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订时应设置经营者告知撤回权之义务,在利益衡量上应考虑经营者信赖严守合同的利益。

    (三)法律效果上的利益平衡

    在消费者合同被撤回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德国立法者决定对消费者撤回权适用解除权之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或合同被撤回后,合同关系转化为清算关系(ab-wicklungsverhaeltnis)。当事人原则上相互返还受领之给付;在不能返还等情况下,得进行价值赔偿;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权人的价值赔偿义务得被免除;就用益以及费用通常也得返还。

    由于利益状况不同,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多不同于解除权法律效果之处,在消费者仅负有寄回义务的情况下,其费用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行使撤回权返还自经营者处获得之物的,由经营者承担货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另外还有一点与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不同,即消费者对于合理使用而产生的价值减损,亦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营者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就以书面方式告知该法律效果,而且要明示避免价值减少之可能性。对此规则还存在一个例外,即如果价值减少是因为检验货物而造成的,消费者即不负赔偿责任。

    在解除权情况下,权利人对于偶然或者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仍产生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价值赔偿责任,该规则不适用于撤回权之情况。其原因在于,撤回权并不以经营者客观违反义务为构成前提,而且在消费者被告知享有撤回权的情况下,并无理由信赖其可以最终保有该标的物。[53]如果经营者没有依法告知撤回权,消费者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撤回权的体系归属

    在德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产生于民法之外,其出现在特别立法中。而在我国,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律,有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应在这一基本法律中予以规定。但从德国法经验来看,其采取了体系化之思路,即将特别法上的撤回权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2000年,德国立法者将消费者撤回权并入民法之中,统一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361a条中,[54]并废除了《消费者信贷法》、《上门交易法》、《分时使用住宅法》以及《远程销售法》等单行法。在 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之后,《德国民法典》第361a条被扩展为5条,即第355条至第359条,分别规定了撤回权的构成前提、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德国民法典》第312条、第312a条规定了上门交易规则,第312b条以下规定了远程销售合同,第495条、第499条、第503条、第 505条规定了消费者借贷合同、融资辅助以及分期交货合同。[55]尽管适用撤回权的具体类型不同,但在撤回权的构成前提、行使与消灭上都是共同的,即统一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9条之规定。

    为什么要将消费者撤回权这一特别法的规定归入民法典呢?其主要理由在于明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若特别法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在法律适用时,应多考虑特别法之适用,而不考虑一般法之适用。长此以往,一般法的规则将如同“具文”,并无用处。同样是合同被解销,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其法律效果是合同清算关系,而在撤回权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不考虑民法或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另行规定的,并不符合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一般正义之要求。消费者撤回权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以消费者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这几乎占据了合同关系的半壁江山,其适用领域日益增大,而一般法的适用范围反而有限,何为特别,何为一般,易生异议。所以,若要将消费者撤回权归入民法典,就须澄清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一)效力模式

    有争议的是,在撤回期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合同是待定有效还是待定无效?在撤回期间,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的履行请求权?

根据撤回期间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状态,法律上构建了两种效力模式的撤回权。[56]

    1.无效模式。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甚或整个合同在撤回期限届满之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撤回权之行使阻止合同因沉默而产生效力。在2000年6月 30日之前,即消费者撤回权没有被统一归入《德国民法典》之前,单行法中均采此效力规则。在此之后,《外国投资份额销售法》和《投资公司法》中仍规定有此种模式的撤回权。其典型表述为:指向买卖的意思表示仅在买受人未在两周内书面撤回时才具有约束力。就经营者方面而言,其受意思表示约束,并无撤回权。在撤回期间,意思表示乃至合同是待定无效的(schwebende unwirksamkeit)。

    2.有效模式。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原《德国民法典》第361 a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的意思表示自始有效,即只要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履行请求权即产生,但在消费者于法定期限内撤回该意思表示,则其就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就经营者方面而言,其受意思表示约束,并无撤回权。在撤回期间,意思表示乃至合同是待定有效的(schwebende wirksamkeit)。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根据无效模式,在撤回期间,双方是没有履行请求权以及瑕疵担保请求权的;[57]在有效模式下,双方享有履行请求权以及瑕疵担保请求权。在利益衡量上,后者比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在无效模式下,撤回权具有权利阻碍功能,即阻碍意思表示具有效力;而在有效模式下,撤回权具有权利废止之功能。[58]

    (二)法律行为效力上的体系归属

    在合同法上,作为表示人法律行为约束力标准的并非实质意思(materialer wille),而是所谓的形式意思(formaler wille),该形式意思是向外的、自受领人角度观察的意思。而之所以形式意思对法律行为的约束力是决定性的,其原因并非在其自身,而是基于这样一种推定,即形式意思是表意人真实、实质意思的表现。所以,若形式意思偏离了实质意思,或者作为表示基础的意思不自由,法律就会阻止其效力。[59]

    根据意思瑕疵程度以及瑕疵表示的对外效力,法律上提供了四层保障形式意思受真实意思约束的机制:(1)意思表示的主观事实构成制度,如表示意思是否是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是则不具有表示意思,意思表示即不成立。(2)无效制度,如违反法律或善良风俗而无效。(3)效力待定,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行为,其效力待定。(4)撤销,如欺诈或错误行为。

    如上所述,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有两种模式,在这两种效力模式下,撤回权在体系归属上各有不同。

    1.无效模式下的体系归属。无效模式可以归人效力待定类型。此时,意思瑕疵是比较重大的,故法律规定其对于表意人自始并无约束力,但事后可经过追认或其他方式而有效。

    与消费者撤回权可以类比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状态。在精神弱势与信息弱势类型中,消费者于合同订立时都出现了“无能力”的情况,这种能力是经济上的行为能力(wirtschaftliche geschaftsfahigkeit)。[60]

    但与限制行为能力情况下的效力待定规则不同,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并不是经过第三人追认,而是在撤回期间经过后,先前的意思表示才会发生效力。时间经过的效力是通过沉默的方式表现的,而通过可推断之沉默确认负载真实意思的原始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立法者类型化的、不可推翻的并推迟到期间经过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61]撤回期间届满时,即思考期间经过后,消费者获得了向经营者表达意思之能力。

    有学者认为,该推定之沉默并非法律行为,而是法律上行为(rechtshandlung),并不适用法律行为制度中的行为能力以及以行为能力为前提的规则。因为即使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前提不满足,撤回亦发生法律效果,即击破沉默的权利表象,使合同确定无效。[62]故并不适用法律行为制度中的行为能力以及以行为能力为前提的规则。

    沉默是对原意思表示的确认,具有表示效力,具有可撤销性,如基于对沉默法律意义的错误而撤销该沉默,但由于法律规定了经营者之告知义务,故几乎不存在错误之可能。

    有疑问的是,沉默是否具有溯及效力。在行为性质上,沉默是一种确认(bestatigung),故其并无溯及力,对于过去并无效力,因为确认在法律性质上是新的行为。[63]

    在无效模式下,撤回权本身为形成权,通过单方的表示即可排除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变更了权利状况。在理论上,即使合同未完全有效或者待定无效,也可以具有形成权效力。比如,无效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撤销。[64]

    2.有效模式下的体系归属。有效模式可以归入可撤销类型。在立法者看来,其意思瑕疵并不十分严重,故规定其自始有效,但可以事后撤回,该撤回具有溯及力。消费者撤销权与可撤销制度类似,与解除权制度并不类似,解除权制度的规范目的并不在于保护表示人的实质意思自由。[65]

    撤销权以意思瑕疵为前提,而撤回权的行使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这一点并不能否认撤回权类似于撤销权,因为二者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自由意思的形成。在撤回权情况下,虽然不需要意思瑕疵这一要件,但需要法定类型这一前提,法定类型免除了消费者证明意思形成瑕疵的义务。在法定类型情况下,意思表示瑕疵为法律所推定,且不可推翻。[66]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1款第1句的表述,行使撤回权后,消费者不再受其整个意思表示的拘束,而非不再受约定的给付交换约束。故类似于撤销权的消费者撤回权,具有溯及既往地废止意思表示之效力。[67]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撤回权是不可被抛弃的,因为抛弃在法律性质上类似于可撤销意思表示的确认,[68]其前提是撤销权人有可能知道撤销以及作为撤销原因的错误。由此,在确认可撤回的意思表示时,其前提也是表示人有能力自己决定,但在撤回期限经过前,根据法定的评价,表示人并无自决能力,故在撤回期间届满前,不能放弃撤回权。[69]

    (三)消费者撤回权并非解除权

    关于撤回权的性质,在德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消费者撤回权是解除权的特别类型。合同自始有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后,合同关系转化为类似合同的返还之债(vertragsahnliches ruckgewahrschuldverhaltnis)。[70]

    我国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可以对已作出的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予以单方面撤销,即使合同已经成立,消费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71]根据该表述,撤销权的实质是解除权。主张消费者撤回权为解除权的主要理由为,在撤回意思表示之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上的履行请求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排除双方履行请求权,并确立返还之债的关系。在体系上,《德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解除权”一节,十分类似于双方合意约定解除权之情形。[72]

    笔者认为,消费者撤回权并非解除权。解除权针对的是履行障碍之情况,而消费者撤回权针对的是合同成立阶段意思实质不自由的情况。合同解除权所针对者,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阶段出现的障碍,与合同阶段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瑕疵并无关联,而且在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前,合同效力并非确定有效,而是待定有效(schwebende wirksamkeit),[73]但在解除权情况下,合同是完全和确定有效的。撤回权的行使情况不限于合同情形,在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要约进行承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撤回,但此时并无解除之可能。

    虽然撤销的法律效果是不当得利之返还,但规定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效果为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却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在不当得利人善意的情况下,其仅负有返还既存利益之义务,在消费者撤回权情况下,通常企业须履行告知义务,并不存在善意不当得利的情况。有鉴于此,德国立法者将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但这里似乎存在一个矛盾,撤回权在法律性质上类似于撤销权,但在法律效果上,《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其不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而同于解除权的法律效果。据此,能否认为撤回权是一种特别的解除权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德国联邦政府认为撤回权规则比较类似于效力待定法律规则,即将其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 130条以下,但并没有将其规定在总则部分,因为其法律效果为解除权的法律效果,如果将撤回权的构成和行使规则与法律效果分别规定,会增加理解与适用的难度,故将其规定在解除权之后、债法总则之中。[74]也就是说,德国立法者即使规定撤回权的法律效果与解除权的法律效果相同,也没有认为撤回权的法律性质就是解除权。其次,从解除权法律效果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本身不过是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特别规定,在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以及在用益返还与费用返回上作了不同于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规定。在规则结构上二者是一致的,即起决定性作用的都是给付受领人与返还债权人是否已经知道具体合同失败的可能性,以及受领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返还之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有过错。[75]

    四、结论

    消费者撤回权之规范目的在于救济消费者意思形成之障碍,在其于精神上或信息上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间予以思考,由其决定撤回意思表示还是使意思表示产生效力。

    撤回期间制度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应当以经营者告知撤回权、收到货物或者获取信息等时点开始起算,起算点之确定应以其能够真实形成意思为准。

    消费者撤回权不同于消费者退回权,后者较有利于经营者,不仅告知义务有所减弱,而且消费者存在先履行之义务,故仅在特定领域中存有特别理由情况下方才应予允许,还是应以消费者撤回权为一般之原则。

    在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前提上,作为撤回权人的消费者并不需要给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证明其撤回之理由,既不需要有对意思决定的真实妨碍,也不需要考虑撤回动机,其实质为任意之撤回权。在利益衡量上,消费者解销契约的自由与经营者信赖契约严守的利益相冲突。要否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除了须具备意思表示瑕疵之前提外,尚需要有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于上门交易或远程销售情况下,可归责事由来自于经营者的行为,其为行为责任,并不根据过错归责。由于经营者负有告知撤回权以及信息提供之义务,其并无信赖契约将来有约束力之根据,故赋予消费者撤回权有其合理根据。

    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无效模式,一种是有效模式。无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无效状态,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在前者,推断之沉默具有确认待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权具有阻碍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权可以归入可撤销之类型,一旦行使撤回权,意思表示即为确定无效。

 

 

 

 

注释:

  [1]参见迟颖:《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周显志、陈小龙:《试论消费信用合同“冷却期”制度》,《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严欢欢:《冷却期制度研究》,《河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2]参见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以中国民法法典化为背景》,《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

  [3]vgl. hkk zum bgb/schmoeckel, § § 312 if.,rn.75; medicus/lorenz, schuldrechti, allgemeinerteil,18.auflage,2008, s.282, rn.585.

  [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性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

  [5]vgl.g. reiner, der vebraucherschtltzende widemif im recht der willenserkdanmg, acp 2003, s.4.

  [6]vgl.wolf/i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20, s.718.

  [7]vgl. heck, wie ist den mi(3brauchen, welche sich bei den abzahlungsgeschliften herausgestellt haben, entgegenzuwirken 131, 180f.,192.

  [8]同上注,第148页。

  [9]vgl. gesetz tlber den vertrieb auslandischer investmentanteile und fiber die besteuenmg der ertrgge aus auslandischen investmentan-teilen v. 28. 7. 1969. bgb1 1986.

  [10]vgl. lorenz, der schutz vor dem unerwtlnschten vertrag, 1997, 5.123.

  [11]vgl.gesetz fiber den widerruf von haustargeschaften mid hnlichen geschliften v. 16.1.1986, bgbi 1122.

  [12]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6; wolf/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 § 39, rn.11, s.715.

  [13]vgl. h. eidenm(mer, die rechtfertigung、widernifsrechten, acp 210, s.68.

  [14]vgl.gesetz betreflend die abzahlungsgeschaftev.16. 5.1894, geandert durch gesetz v. 15.5.1974, bgb1 i 1669.

  [15]vgl.verbraucherkreditgesetz v. 17.12.1990, bgbi 2840.

  [16]wolf/larenz, ab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18, s.717.

  [17]vgl.gesetz zum schutz der teilnehmer am femunterricht v. 24.8.1976, bgb1 12525.

  [18]vgl. gesetz ober den versichemngsvertrag v. 30.5.1908, getndert durch gesetz zur andening versichemngsrechtlicher vorschriftenv. 17.12.1990, bgb12864.

  [19]vgl. gesetz fiber die verauβerung.teilzeitnutzungsrechten an wohngebauden v. 20.12.1996, bgbi 12154.

  [20]vgl. femabsatzgesetz v. 27.6.2000, bgb1 i897.

  [21]vgl.staudinger/kaiser, bgb,neubeatbeitung 2004, § 355, rn.7;同前注[3], medicus、 lorenz书,第285页,边码592。

  [22]vgl.wolf/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2004,§39, rn.18, s.717.

  [23]同前注[13], h. eidenmaller文,第68页。

  [24]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9页。

  [25]同前注[13], h. eidenmttller文,第71页。

  [26]vgl. medicus, 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n gutachten und vorschlage zur uberarheitung des schuldrechts, band i,2000, s.519 ff.

  [27]上门与刚成年的、无收入、无财产的高中生签订“嫁妆置办合同”,价款12000马克,该合同被法院认定违背善良风俗(bgh njw 1982, 1457);诱导精神、身体残疾老人仓促决定签订超出其履行能力并无需要的房屋粉刷合同,价值14000马克,该合同也被宣布违背善良风俗(olg frankfurt njw-rr 1988, 501).

  [28]vgl. lg oldenburg mdr 1969, 392; ag nttrtingen njw-rr 1996, 392.

  [29]vgl. begr. br-entwurf, bt-drucks.7/4078, s.8.

  [30]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0页。

  [31]vgl. bgh njw 2007, 1946;同前注[3], medicus/lorenz书,第288页,边码600。

  [32]同前注[3], medicus/lorenz书,第288页,边码599。

  [33]vgl. eugh njw 2002, 281, in brox/walker,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34. aufl.,s.192.

  [34]针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德国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经营者对于合同标的的重要细节要提供信息,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相关信息给消费者,或者导致消费者意思表示无效,或者导致撤回期间不起算。

  [35]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0页。

  [36]vgl. brox/walker, abgemeines schuldrecht, 34. aufl.,s.192.

  [37]vgl. 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 § 356, rn.2.

  [38]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3.

  [39]同前注[3], medicus/lorenz书,第288页,边码598。

  [40]vgl. hkk zum bgb/duve,§§1-14, rn.78.

  [41]vgl.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355, rn.5;同前注[36], brox、 walker书,第189页。

  [42]同前注[36], brox/walker书,第181页。

  [43]同前注[3], medicua/lovenz书,第283页,边码586。

  [44]同上注,第283页,边码587。

  [45]同前注[3], medicus/lorew书,第283页,边码592。

  [46]同前注[36], brox/walker书,第186页。

  [47]同前注[10], lorenz书,第29页。

  [48]vg1. flume,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3. auflage, 1979, ii, s. 49.

  [49]vgl. stathopoulos, probleme der vertragsbindung und vertragsltsung in rechtsvergleichender betrachtung, acp 194, s.543, 552.

  [50]同前注[10], lorenz书,第28页以下。

  [51]同上注,第38页。

  [52]同上注,第164页。

  [53]同前注[3], medicus/lorenz书,第290页,边码604。

  [54]vgl. gesetz ttber femabsatzvertrage und andere fragen des verbraucherrechts sowie zur umstellung.vorschriften aus eum am 30.6. 2000, bgbi i897.

  [55]《德国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可以适用于远程授课之情形,但不能适用于《外国投资份额销售法》、《投资公司法》以及《保险合同法》规定之情形。

  [56]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4页以下。

  [57]vgl. b. boemke, das wiedemifarecht in allgeniinen verbraucherschutzrecht, acp 2003,s.165; certa, widemrf und schwebende umwirksamkeit, 2000, 33.

  [58]同上注,b. boemke文,第166页。

  [59]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15页。

  [60]同上注,第19页。

  [61]同上注,第20页。

  [62]同上注,第21页。对于无效行为确认的理论,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以下。

  [63]同上注,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405页。

  [64]此即kipp的法律上双重效果说,参见前注[57],b.boemke文,第178页。

  [65]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27页。

  [66]同上注,第28页。

  [67]同上注,第30页;gernhuber, wm 1998,1797,1804.

  [68]对于无效行为确认的理论,参见前注[62],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407页

  [69]同前注[5], g. reiner文,第36页。

  [70]vgl. hkk zum bgb, § 355, rn.46.

  [71]参见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

  [72]vgl. staudinger/kaiser, bgb, neubearbeitung 2004, § 355, rn.18.

篇5

二、国外高校的诚信教育

在美国,诚信教育从本科生入学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针对学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例来进行制约。并且具体到定义、表现形式、处罚规则、申辩程序等各个方面。而美国高校的“诚信荣誉制度”也是高校诚信教育的最大特点。通过签订“荣誉守则”使学生们从心底里真正认同学校的规定,遵守规定并且监督别人。此外,从教育形式和内容也是灵活多样,种类繁多。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美国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也功不可没。日本对诚信教育非常重视,他们成功借鉴了中国儒家的诚信思想。日本高校的诚信教育十分重视诚实品格的教育,注重对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日本高校诚信教育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并将诚信内容渗透到其他学科的教学中。父母也能做到以身作则,为孩子的诚信行为起着良好的榜样和示范作用。新加坡的道德教育则是要求学生要诚实,正直,诚信,学校开设道德教育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辅导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同时“,新加坡的道德教育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儒家文化中的忠心,孝顺,仁爱,诚信等品质,融入其多元化的社会,建立了东西方文化一体化的公民道德教育。”并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灵活多变的教育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诚信习惯。高度重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紧密联系,重视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这不仅有利于为大学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促进学生更健康,全面的成长.在瑞士,则更加体现出了国家对于诚信教育的重视。高校对于诚信教育的研究是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的,在这里都是在基本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让诚信教育成为高校必须遵守的准则。1970年,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民法典之一《瑞士民法典》在瑞士国会通过,该法典就将诚信原则定位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中外高校诚信教育的对比研究

中外高校的诚信教育在制度,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就中外诚信教育的制度而言,国外的诚信评价及监督机制非常健全,对于不诚信的行为都有量化的标准。从机构设置,政策制度,运行流程,职责分工等都十分规范,内容完善具体,要求系统规范,程序科学合理,运行也非常顺畅。就美国来说,高校通过“荣誉制度”树立和培养学生的诚信观念,并且对于不同的欺骗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在瑞士,诚信教育是学校必须遵守的准则,这些都是有法律来作为依据和保障的。而我国的诚信教育制度目前上不是非常健全,在执行的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其次,就教育内容而言,国外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并且借鉴了外国的优秀文化。日本在诚信教育中充分借鉴了我国儒家思想中诚信和信义的观点,“儒学在日本多年的传播和发展中,它所推崇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已完全渗透为日本民族的心理,直接影响着日本人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新加坡的诚信教育则突出了中西方文化的融合性,“让东方传统价值观中的重人,重人际关系,重个人内心的精神修养和西方价值观的重民主,重科学,崇尚知识和理性相互搭配平衡”新加坡的品格教育也是其诚信教育的一大特点,整个社会都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活动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美国的通识教育地位也高于课程教育,是美国各高校的必修课。而我国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内容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和民族性,旨在树立大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主要表现在大学阶段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再次,就教育的途径而言,西方的教育途径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社会和学校合力,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共同努力。

在美国,新生开学出都会举行形式多样的学术诚信教育校园活动,向学生发放学术诚信手册,组织学生认真阅读手册,签署学生诚信保证书,荣誉誓言等等,定期开展“学术诚信周”,散发传单、校报、校刊,图书馆和网站等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被广泛使用。在日本,将诚信等道德思想渗透于大学生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方面面。“日本学校有一种伦理课,诚实、善良、向上、奉献、谦让、名誉、正义等品格的培养是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日本大学生及中小学生每人都有德手册,名为“心的笔记”。这本道德手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记载着各种道德规范,其中诚实是重要内容之一。他们从小就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其形成基本的生活习惯以及与他人交往的活动能力。”新加坡在大学生诚信教育方面,也是绝不局限于一个方面的视野进行诚信教育的,而是从政府到民间组织,从学校到家庭,从金融业到教育行业,全部都为创建诚信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地贡献着力量。而在我国,则更加注重知识的传递和理论的教化,中国教师往往注重单纯的特定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传递,忽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和判断、选择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和国外一样,注重道德能力的实践,以养成道德性为目标。

四、国外高校诚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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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和法律的结合中,我们发现,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可媒体立法却不能满足现实所需。在由文明人所导演的侵权闹剧中,所有的无奈和尴尬似乎都在呼唤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的关注。

一、大学校园媒体概述

1.概念及类型

所谓大学校园媒体,是指对外以大学的名义从事活动,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媒体。而某某大学学报、某某大学出版社,因为它们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以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另外,有人把校园手机网络当做一种新型的校园媒体,但利用校园手机网络的侵权责任会落实到具体的校园手机用户和手机网络运营商身上。因此,笔者的文章中也不讨论校园手机网络。

大学校园媒体可以根据传统和现代进行类型化分析。校园期刊、校园广播、校园电视这三者属于传统的一类,而校园网络则属于现代的一类。

2.特点及作用

大学校园媒体的特点可归纳为:学生参与多;领地不断扩张;受众文化素质较高。很多研究者看到了大学校园媒体对大学校园文化建设、当代新闻学教育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却忽视了大学校园媒体对法治中国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通过站在法治的前沿,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从而引导在校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帮助在校大学生培养以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总之,大学校园媒体也是一个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而如果要实现这一功能,大学校园媒体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

二、媒体侵权与大学校园媒体侵权

1.媒体侵权及其立法现状

侵权行为是会导致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媒体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媒体及其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和与之相近的“新闻侵权”一词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这样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新闻侵权的形式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媒体侵权和新闻侵权相比,前一概念的外延更大。因为,媒体不仅可能通过传播的新闻作品侵权,还可能通过其他内容侵权,例如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致侵权的情形等。

媒体侵权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而权利人在媒体面前又显得很弱势和被动,很难靠自己提前防范,对法律制度作出专门规范的期待很高。因此,笔者认为,对媒体侵权进行专门研究并呼吁媒体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关于要不要在立法中单列媒体侵权以及如何立法,有人建议,可以考虑将媒体侵权与网络侵权规定在一起。可是,也有学者反对媒体侵权进行专门研究,认为媒体侵权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根本原因在于,它与近现代民法的基本技术方法背道而驰,我国民法典不应规定媒体侵权否则将无法明确协调好媒体侵权与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解决好媒体侵权的特殊性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媒体立法位阶低,且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媒体侵权,但在媒体迅速发展且媒体侵权日益增多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对媒体立法及其完善有所作为,只有加强研究和立法才能使因侵权频发而不断被卷入纠纷和诉累之中的媒体能够正常发挥其功能。

2.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研究之动因

笔者从侵权介质中选出大学校园媒体来进行侵权法方面的研究,提炼出大学校园媒体侵权这一主题是想走一条不同于大多数人进行的集中对某一类特殊侵权进行研究的路子。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既包括一般侵权,也包括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上,其既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也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根据实践总结,常见的大学校园媒体侵犯的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而损害赔偿又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之所以选择大学校园媒体来研究,还因为大学校园媒体和其他媒体相比有特殊性。另外,大学校园媒体逐步向社会渗透,例如青海民族大学广播电台拥有自己的调频FM88.4和覆盖校园周边三公里内二十多万人的收听范围,例如宁波大学的网站拥有数不清的浏览者。大学校园媒体已不再是井底之蛙,其受众不断增多,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一情势也使得研究大学校园媒体侵权很有必要。

三、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的增强,大学校园媒体及其工作者不时会遇到一个尴尬的问题:大学校园媒体侵权。虽然在媒体侵权诉讼案件中,以大学为被告的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并不多见,但考虑到大学校园媒体的发展趋势,笔者在这一部分安排分析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

反映学生及老师的心声,针对其关注的热点发表自己的个性化见解,大学校园媒体侵权就不可避免会发生了。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6条,大学校园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一种,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一旦大学校园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了上述规定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被侵权人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侵权请求权。那么,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侵权责任人是谁?也就是说,在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应该谁呢?在大学里,学生自主创办的一些平面刊物或者宣传单、黑板报,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学生社团自办的报纸、杂志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高校党委的机关报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也有规定。大学校园媒体上的作品构成侵权,作者与该大学有隶属关系的,由该大学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上面这些问题都有同一个答案,那就是某某大学是侵权责任人。但是当作者与该大学没有隶属关系的,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职务之外所创作的,该大学和作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笔者想厘清大学、大学校园媒体、参加到大学校园媒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前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大学校园媒体的行为以某某大学的名义作出,由该大学负法律责任。而参加到大学校园媒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学生,无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从事媒体工作都应视为是隶属于该大学的工作人员,其在大学校园媒体中从事相关活动发生侵权的责任应由大学承担。而除这类供职于大学校园媒体以外的师生及其他人员如果通过大学校园媒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自负。

目前,几乎每一所高校都建立了以自己大学的名称命名的网站,大学校园网络拥有大批受众,其新闻传播触角已经覆盖了整个社会,因此也成为高等学校加强对外宣传、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声誉最具潜力、可以大有作为的一种现代媒体形式。和其他网站类似,以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责任主体的大学校园网络侵权也时常见诸报端,例如大学校园网上的图书馆收藏的论文资料侵犯作者著作权。那么,校园网络如果发生侵权,谁负责呢?笔者以为,大学校园网络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除了适用以上归责规则外,还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章第4节的规定。大学校园网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某某大学)的侵权责任有两类:一类是自己责任,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一类是替代责任,对网络用户(例如在校园网BBS上发表言论的学生们)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替代责任也只有在事先明知或者事后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在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某某大学可以一定的理由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包括: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6种可以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而就大学校园媒体侵权的特殊性而言,笔者以为,新闻自由应该在立法上有所规定,从而使得站在大学校园媒体身后的某某大学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四、结语

大学校园媒体作为媒体队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成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其实是因笔者有幸在硕士研究生攻读期间加入了校园广播电台,在和同事们共事的两年多时间里,逐渐对与大学校园媒体相关的法律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产生了撰写本文的想法并付诸行动。笔者相信,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法律对媒体的规范也必然日益增多且合理。总之,本文是站在充分肯定大学校园媒体的各种功能和作用的立场上,以明确大学校园媒体的内涵和大学校园媒体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为主线,对大学校园媒体侵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大学校园媒体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走在依法自律的前列,为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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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及原因分析

1、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

学习诚信缺失。一些学生对学习不够重视,把学习和学业置之脑后。平时不用功, 考试团团转,考试作弊对于许多大学生可谓司空见惯。某高校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有42.3%的学生有过作弊行为。为了能够蒙混过关,有的大学生甚至铤而走险,请“”代考,在每年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都存在雇人代考的现象。对考试作弊越来越猖獗的现象,有的高校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甚至动用保安来做监考官,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学生诚信缺失的严重程度。

生活诚信缺失。有的学生恶意逃交学费、拖欠助学贷款,甚至用虚假资料来获得贷款及各项困难补助,用于奢侈消费。据调查,近2年,某校有968名大学毕业生进入还贷期,一年后仍有102人未还款,占总数的近10.5%。这些人大多因工作去向不明,家庭地址等多有变更或不详,使其贷款成为“坏账”。大学生在经济生活方而的诚信缺失,还表现在学费拖欠、信用卡恶意透支、移动通信缴费和宽带 网络 缴费拖赖等方面,这都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整体形象。

就业诚信缺失。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现象首先表现在 简历 制作和面试中的弄虚作假。某用人单位负责人发现其在某次招聘会上收到的自荐材料里,竟发现有5名学生同为一所学校的学生会主席,5人同时为同班的优秀班长。大学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诚信缺失的另一种表现是违约。

人际关系诚信缺失。一些学生时间观念淡薄,迟到、早退习以为常,甚至言而无信。在就餐、购票时任意“夹塞”,在图书馆、教室、餐厅和公共汽车上的抢占座位以及说谎、偷盗等各种不良现象并不鲜见。曾有人对3000余名大学生进行随机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其中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身边的人诚信度很差”,而64%的被调查者认为身边的人诚信度一般。

2、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很容易出现市场主体唯利是图,甚至采取欺诈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当失信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由此所付出的代价时,更促使市场主体做出逆向选择,完全背离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当前社会上的失信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学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学校教育制度的偏差。许多高校的教育制度长期存在着一些偏向,影响了学生诚信素质的培养和诚信品质的形成。一是学校德育目标过于笼统,不能满足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学校重智育而轻德育,不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格。三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渠道单一,内容抽象,难以起到好的效果。四是道德教育主体的素质滞后,有的人员甚至将这项工作视作一种差事,应付了事,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许多当代大学生的成长过程缺少必要的磨难挫折,因此难以培养坚毅的性格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中也存在诸多的弊端,如看重学习成绩和能力培养而忽略优良品格的塑造等都使得当代大学生更倾向于急功近利,对于长远发展所必须的诚信品质的养成未能正确认识,这也是造成某些大学生诚信程度低下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诚信教育的途径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学校在诚信教育中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网络 等 现代 化传播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要进行诚信理论宣传。另一方面,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校园内,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使恪守诚信者受到舆论的肯定;让不守信用者受到舆论的谴责。

开展诚信法制教育。诚信原则已被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 台湾 地区的民法中,该原则甚至被奉为“帝土条款”,是“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瑞士民法典》更是在其第2条将诚信上升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我们必须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深刻理解诚信的 法律 价值和意义。一是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使大学生更多地了解我国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引导大学生树立“信用至上”的价值观和公正平等、信守规则的法制观念。发挥课堂教育作用,展开诚信的系统教育。在当前诚信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诚信教育应注重各学科教学诚信教育的渗透,充分挖掘教材的思想性,结合教学环节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结合学生特点,把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育教学活动之中,从而实现教书和育诚的统一,最终完成教书育人的终极目标。这样“不但能培养出有‘才’的学生,还能促使学生成为有‘德’的人。”

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动诚信风尚兴起。建立大学生良好诚信品质的关键还是在于学生自身。从道德主体来讲,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是学生的表率,他们的道德素质如何关系到诚信教育的成效。学生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对诚信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

杜绝不诚信行为,倡导校园诚信文明。规范学校的活动,学校必须为学生树立一面诚信的旗帜,在处理问题时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体验到学校的自身行为和对学生的教育要求是统一的。另一方面,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督,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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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本学期,对原先的工作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有《疫情防控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冬季防火工作制度》、《学校染病防治工作职责》。对各项工作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教师的从业行为。

二、教学管理常抓不懈

(1)负责人坚持常规业务检查,听课,从而指导、督促教师的教学工作。听后能及时地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督促教师改善教法,推动课堂教学工作的改革。

每月初对教师教案进行常规检查,月末对作业进行检查,及时检查,及时总结,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坚持原则不放松。

(2)按计划如期开展了教研活动,除了校本教研人人讲一节好课之外,我校教师还承担了“小学低段识字教学生活化”、“幼小衔接教育在农村教学点的实施”教研任务,通过学习交流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技能。

(3)分阶段地对学生成绩进行了测试,通过月考测试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考风考纪从严从实,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三、安全工作警钟长鸣

本学期制订了《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组织》、《应急逃生预案》等,使安全工作有了组织、制度保障。

我校利用班会、少队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国旗下讲话、每周五一节安全教育课、家长会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拐骗、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通过给家长的一封公开信,与家长、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提高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高度重视教育扶贫工作

教师们无私奉献,为学校教育扶贫工作尽心尽力。周末放弃个人休假时间,去包扶的烈桥村四个组21名建档立卡学生家里,先后十余次次入村、入户,整理村级、户级资料,宣传教育扶贫政策,深入了解建档立卡学生情况,有针对地开展教育资助政策讲解。在各级各类教育扶贫验收检查中,我校的教育扶贫工作得到了肯定。

四、开展丰富的校园活动

开学对学生进行了入学教育,在指导学好各门功课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9月开展了学生应急逃生演练,10月开展了防震逃生演练,11月开展了消防逃生演练,12月开展了反恐防暴应急演练。此外,还开展了“教师节”主题活动,“中秋节”主题队会,“近视防控宣传月”活动、垃圾分类手抄报比赛、“我的书屋我的梦”作品征集上报、“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网络安全周活动、扶贫日活动、趣味投篮比赛、科学幻想画征集比赛、“森林防火”宣讲活动、:健康教育六个一活动、传染病防控宣教工作等活动,提高了教学器材设备使用率,各类活动弥补了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从各个方面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丰富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六、德育工作有效开展

坚持每周一升国旗活动。透过升国旗、唱国歌,对学生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国旗下讲话着重对学生进行了爱国教育、安全教育、学习习惯、文明礼仪等教育。

班级召开了《文明行为伴我行》主题班会,班主任结合本班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了班会教案,班会形式多种多样,分组讨论,学生发言积极踊跃,班会效果显著。

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少队活动。传统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教育有极大意义。九月份,我校新成立少队组织机构,组织学生开展了尊师重教活动,了解中秋节活动,十月,进行了集结在星星火炬旗帜下、我和队旗合个影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了解了重阳节,十一月,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以及红色革命教育,十二月,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以及了解国家宪法日。

七、学校积极开展了“学宪法”系列活动。

活动之前,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活动前的准备,学生通过互联网、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充分的准备,班会课上,针对“学宪法”内容,结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教师采取讨论、抢答等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学生通过主题班会“法律进学校”的学习讨论,使学生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懂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了法制观念。学校还组织了学生和家长一起学宪法、民法典,组织家长登录普法网,带着孩子开展宪法学习活动,带法回家,将法律法规知识带进家庭,带进村队,带进社会。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增强了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了自我防范的意识。 普法工作得到推进。

八、疫情防控常态化,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学校在开学初就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分工,各负其责,做到管理到位。安全值班专人负责,检查到位,门卫出入登记记录详实,校园每天严格消杀、严格晨午检。签定安全责任书,发放告家长书,督促家长按时做好居家体温检测、外出自我防护、离开铜川行踪上报学校,以此夯实了疫情防控管理的责任。

九、其他工作:

及时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并组织落实,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教育资源公共服务等电教工作,认真组织教研活动及舞蹈兴趣组活动,进行每周安全教育及演练活动,协助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维稳、交通安全、食品卫生、护林防火等工作,整理各类档案资料,严格营养餐管理,协助村卫生室、镇卫生院进行传染病预防宣传教育,每天打扫清洁区卫生,此外根据季节进行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及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临时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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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局站在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的高度出发,采取各种措施,丰富宣传形式和教育内容,进一步健全了学校普法工作齐抓共管格局,促进了中小学校法治建设。

(一)抓组织,健全网络。

全县中小学普遍把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本校教育教学工作总体规划中,作为依法治校的基础工程之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四有”(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要求,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考核,年底有总结。全县各中小学均落实了“一校一警”制度,中心小学以上建立了校园警务室18个,积极开展了警校共建活动;由县关工委牵头,组织教体局等部门成立了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联合委员会,聘请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同志32人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颁发了为期三年的聘任证书,定期到学校进行法治宣传和讲座,并为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法治教师一般由学校各班级班主任兼任,利用主题班会、班刊、黑板报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教育,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抓载体,创新形式。

2017年,教体局参与编撰了XX县法治教材《中小学道德与法治》丛书,教材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分中学和小学版本。由县财政出资10万元,印刷后分发到全县各中小学。在对中小学生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学校大多以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激发学生的学法热情,提高趣味性。同时,还以“八荣八耻”、中小学生“三热爱”教育及“师风师德建设”等活动为载体,巩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基础,加大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力度。如大段小学每学期初和学期末都组织学生开展“珍爱生命,预防溺水”、“远离”的签名活动。一些学校在寒暑假中组织学生自办“法治天地”小报及“法在我心中”的征文活动,开学后评出优秀作品在学校展出;另外还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如2020年上半年组织各校开展了禁毒和疫情防控知识专场竞赛、教育体育法律法规专场知识竞赛、森林法专场知识竞赛、民法典进校园等活动,这些活动的举行,有力地促进了中小学生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

(三)抓预防,重在教育。

在深入开展中小学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学校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探索出许多有益的做法,收效明显。如棋坪小学因住宿生较多,且大部分属于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欠缺,生活习惯、学习成绩和品德培养方面问题较多,易出现心理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学校把加强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学业失教、生活失助、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同时动员老师、社会热心人士等担任留守儿童的“家长”,

及时纠正其不足,共同关注其成长,并定期开展法治和心理教育培训,使广大留守儿童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受到关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感到温暖,为更好的开展留守儿童法治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提高了学校法治教育工作的成效。

(四)抓协作,发挥综合效应。

青少年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涉及范围广,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尤为重要。各学校均能主动与综治、司法、公安、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如三都小学与官山自然保护区、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关爱野生动物,共建美好家园”主题讲座,XX中心小学与县检察院联动,在XX小学开展防法制教育示范课,XX中学与XX交警中队和XX派出所联动,在XX中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与治安法律知识讲座。XX二中专门成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家长委员会,建立了以学校为中心,社区、家庭联动的“三方联动”教育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创办了家长学校,定期指导家长了解科学的教育方法以及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另外组织开展“致家长的一封信”活动,以及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家长、社会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促进了学校、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提供了坚强保证。

二、存在问题及成因

尽管各校在加强对学生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治教育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学校绝大多数法治课教师基本上由班主任教师兼任,一方面他们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靠自学相关法律法规读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存在措施盲区。二是存在认识偏差,少数教师和家庭存在重智育轻德育倾向。少数教师和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倾向,忽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有的认同“智育”是硬指标,“德育”是软任务,忽视了要想学生“成才”必须首先“成人”的道理。三是综合治理机制有待加强。一些青少年学生离开学校后开始走向社会,有的还不到法定就业年龄,思想不够稳定,如不加强教育管理,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普法和法治宣传资金投入不足。中小学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缺乏资金投入,影响了普法和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师资,着眼实践,加大学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一是大力增强学校法治课的师资力量,配备法律专业专职教师。高度重视初中阶段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那些不能升入高中、过早步入社会的青少年学生,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二是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各学校聘请的法治副校长,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开展“法律进校园”为主题,协助学校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师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大力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如制作普法和法治手抄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充当小交警、开展法治文艺演出、举办法治夏令营活动、开展法治征文等等。

(二)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增强普法工作成效。

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法治教育有效形式,转变靠书本灌输、枯燥乏味的现状,提高他们学法用法的兴趣,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用生动、形象、直观的法治教育内容,引导中小学生学法用法。其次,要把加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与抓好其他普法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到全民学法用法的总体规划中。第三,结合道德规范教育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学习开展中小学生学法用法活动。第四,要把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手段帮助青少年解决困难和问题,使每一次法律服务都成为一场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第五要把加强对“双差生”、“问题生”、“后进生”、“留守儿童”的帮助教育作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重点之一,树立转变一个“双差生”比培养一个“尖子生”更重要的教育观念。

(三)增加投入,完善阵地,提高法治教师队伍的素质。

篇10

(1)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探望权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以协议或判决的方式予以剥夺。因此在民事主体生命存续期间,人身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中止就是限制的一种方式。所谓中止,在这里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因此探望权中止不等于探望权终止,更不是剥夺探望权。

(2)探望权的中止与客观上不能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是对探望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而实践中也会出现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尽管探望权人仍然享有探望权,但是在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况,例如因为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导致探望成为不可能;因子女出国或在国内远程旅游等人为原因,导致探望成为不可能。这些情况既不应视为探望权的中止,也不能视为直接抚养一方违背了协助义务。但是出现了这种情况时,直接抚养一方应当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与探望权人协商以确定是探望权人放弃一次或若干次探望,还是另行改期探望,(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除外)。

(3)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但是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被任意剥夺。《婚姻法(修正案)》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4)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和方式如上所说,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巨大,也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权。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必须通过审理,以判决的形式作出。把中止探望权的主体限制在法院,就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以及其他个人、组织和行政机关干涉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通过审理查明事实,确认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理由。探望权人可以在审理中为自己辩解,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在一审之后,还可以上诉。通过诉讼制度中止探望权,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探望权的利益。但是中止探望权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直接抚养人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探望权人在法院判决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探望行为。但是立法没有明确经法院判决中止的探望权的恢复问题。从法理上说,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中止探望权的判决有可能是有明确期限的,也有可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这完全取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性质。在没有明确期限的判决生效后,探望权是自判决事由消失后自动恢复,还是需要人民法院经过新的判决予以恢复,这是一个值得明确的问题。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非经新的判决或裁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判决书所认定的义务人更不得不执行。所以应当以经原作出判决的法院根据原判决事由消失的情况,作出新的判决予以恢复探望权为宜。然而,这种恢复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径自作出,还是必须有权利人的申请,这又是一大问题。尽管立法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不告不理”的司法权行使原则,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只有依权利人的申请才能予以恢复。

在我国台湾地区,会面交往权的事件属于非讼事件性质,是依非讼事件法来处理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在大陆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诉讼性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

五、探望权执行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

探视权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标的模糊。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金钱、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性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加工、修缮;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第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

六、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所以我认为在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3、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应区别情况对待。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

七、在实际生活中解决探望权执行的探索及新途径

探望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心理健康和亲情的感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望,实是限制子女享有亲权的权利。解决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在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二、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等。

三、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虽然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要坚决制裁。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望女儿,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作出如此严肃的规定,如果我们的法院能如此认真地执行法律,探望权的执行也就不会再难了。

参考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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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一)大力开展法律“七进”。1.普法宣传进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联系,通过组织干部职工上法制教育课、观看专题片、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专题剖析等形式,围绕宪法、监察法、民法典、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针对性学习,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2.普法宣传进乡村。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宣传为契机,利用走访、讲座、座谈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引导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普法宣传进社区。借助“双报到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现场发放法律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举办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图片展等,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向社区群众广泛宣传自然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营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良好氛围。4.普法宣传进学校。通过向学校赠送相关学习资料,举办了自然资源知识讲座等方式,激发广大青少年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珍爱家园的意识。5.普法宣传进企业。充分利用矿山调研、地灾排查、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等方式,将法律及时宣传到矿山、水电企业及其他用地单位。6.普法宣传进单位。认真落实干部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制度。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对新修订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梳理,特别是《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进行重点学校,有效地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有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7.普法宣传进寺庙。结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以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语言向南无寺僧尼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使寺庙真正成为爱国守法、管理有序、与社会相融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结合其他工作统筹开展。1.结合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部门治理体系,更好服务保障全市自然资源发展。2.继续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依申请服务等行政权力事项以及“证明”事项等进行再清理,确保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3.强力开展执法工作和处理。为进一步做好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立重大行政处罚会审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以案释法,通过讲述身边人、身边事,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聘请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管理,既保证了行政处理到位,又避免了行政败诉的可能。4.以结对认亲(联户联僧)、共建共创、走基层、大接访、水电移民开发宅基地划分等工作为契机,积极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在走访结对农牧民、结对僧尼的过程中,重点讲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地质灾害避让、宗教用地政策等知识;在与结对村开展共建共创活动过程中,帮助结对村就加强土地管控、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村规民约。5.强化乡镇自然资源管理,特别是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事,根据土地相关法律以及我国土地制度等赋予乡村的职责,对用地审批程序与条件、常见土地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员进行讲解,使乡镇更加深入地掌握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工作的能力。同时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自然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土地管控的一线作用。通过“七五普法”的持续深入开展,使自然资源普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存在问题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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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和设施设备配套提供:(水、电、路)为用于乙方养殖业甲方许可乙方无偿使用下列资源和设备: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月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39;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自来水,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并履行相关表决和报批手续保证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鱼塘。

2.享有承包鱼塘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鱼塘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据需要自主决定转包或调整养殖结构或鱼塘用途。

8、遇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响享有补偿、赔偿的权利。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鱼塘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未定合同的相应顺延。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养殖业可得利益和为重新承包相类似的鱼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费、和重新投资。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鱼塘承包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山区经济,提高土地利用,增加经济效益,甲乙双共同协商将座落在土名罗迪塘山塘口的田承包给王XX推鱼塘办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发包户代表: 种养场,推塘的一切费用由承包者自行解决,独立经营,不受任何人的干扰约束。

一、承包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___年)。

二、付款方式:乙方承包甲方的水田,按生产队的责任田面积,或实地丈量面积计算产量,乙方每年每亩付给甲方农户稻谷柒佰市斤(700斤),如不要稻谷的,按当年的市场价格(中等价钱)折款,具体价格可参照其它生产队的价钱。

签合同,落实面积,先预付半年承包款后,才能进机推塘,以后按早造收割后,付上半年承包款,晚造新历____月底付晚造款或稻谷。

三、在承包期间,如因国家和集体征用开发,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征地款归甲方农户所有,青苗补偿款和基础设施补偿款归承包者所有。

四、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反悔,违约方要负经济责任,处罚违约金伍仟元正。

为了保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共同协商,续包和发包标包的形式。

同等租金条件,优先原有承包者,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毁坏塘基,基础设施和砍死果树,保持原貌交给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承包户、发包户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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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在脱贫攻坚决胜之年,深入结合“户户访、人人忙”主题教育及“两联一进”群众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帮扶村实际困难,全局干部职工深系贫困户、非贫困户开展慰问走访活动,了解贫困户、非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情况,与联系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通过亲切交谈,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按计划进行分批蹲点,切实帮助联系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全年前往十里乡召开各类会议20余场次,全局职工联系贫困户21户,走访联系村寨群众150余户共计850余人次,累计走访200余次,共收集群众问题诉求19条,解决实际困难11个,提出处理意见建议8条,解释答复问题10个。

(二)服务大局,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扎实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本年度,共为县政府常务会议题审查意见100件,法律事务5件,规范性文件6件,重大行政决策1件。严格履行备案制度,按要求向州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二是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水平。开展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5次走访38个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活动;严格把握执法人员资格,今年共清理过期执法证件58个,年审合格执法证225个;组织全县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分管领导38名和一线执法人员110名进行全县行政执法业务能力专题培训;严格把握执法人员办证身份审核关,清理僵尸执法证件58个,新办执法证件30个,目前全县共有执法持证人员260人,组织94人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三是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同步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机制优化,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不予受理),均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录入运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今年以来,全县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三)强化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强化特殊人群管控,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按照法定程序,对审前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罪犯开展社会调查评估15人次。健全特殊人员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报道及请销假等制度,逐步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强化社矫对象监督管理,常态化量化分析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对全县57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轨迹实施常态化手机定位监控。二是加大服务管理力度,深化安置帮教工作。无缝对接,全面排查走访,动态排查率达100%。制定实施方案,帮助服刑在教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三是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强化纠纷排查调处,筑牢人民调解防线。充分整合资源,全县建立调解组织147个,目前,全县110个行政村,12个社区居委会都达到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人员。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由选举和聘乡镇、村(社区)任命调解员,指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成员共155名,村(居)民人民调解委员486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讨论以及调解员学习等各种项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各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原则,积极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做到了矛盾纠纷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目前,本年度全县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195次、预防纠纷76件,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7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四)深推“法律政策七进”,构建法治社会

开年来,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和艰巨的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紧紧围绕“保稳定、战役情、强治理”工作基调,全县深入推进“法律政策七进”,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一是抓实队伍建设,延伸普法触角。构建了“1+7+25+64+N”的普法队伍格局(即:县级藏汉双语宣讲团1个、专业法律政策宣传队7支、乡镇法律政策宣传小分队25支、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64名,在寺庙、乡村(社区)、医院、企业、景区等领域行业培养N名“法律政策明白人”),同时,整合力量和资源,发动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村“两委”、法律政策明白人等,利用流动宣传车、“村村响”大喇叭、红袖标“小喇叭”等方式方法,切实延伸普法触角,全面提升法律政策宣传普及覆盖面。

二是强化法治宣传,助力疫情阻击。以“法律政策七进”工作为抓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印制并发放了各类宣传资料31500余份,出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150余人次,流动宣传车120台次,开展流动宣传145次,播放普法音频300余小时覆盖全县147个行政村(社区)96340余人次;设置法律政策宣传点3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291次,解答法律咨询涉及人数850余人次;充分运用新媒体+普法模式,强化“线上+线下”宣传,通过短信、微博、微信、QQ群等形式推送《法治阳光》等普链接62条,发送普法短信75000余条,将疫情防控所涉法规政策发送到全县每一位干部群众的手中,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是持续分类推进,“七进”全面实施。今年,全县持续开展“法律政策进寺庙”26场次;“法律政策进乡村(社区)”551场次;“法律政策进学校”45场次;“法律政策进企业”10场次;“法律政策进机关”11场次;“法律政策进景区”4场次;“法律政策进医院”3场次,发放各类普法物品共计13500余件(其中:普法挂历2000册),发放普法读物《州“两联一进”法律知识读本》3000余本、《民法典》1000本、各类普法资料63000余册,解答法律咨询人数410人,发送普法短信29000余条,悬挂宣传横幅31幅,群发送微信220余条,受教育人数达74600余人次,法律政策宣传普及覆盖率达98%以上。

四是强化检查督促,保障工作实效。 4月以来,县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对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进行了“七五”普法工作初验,对于落实力度薄弱、开展不到位的乡镇、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我县“七五”普法工作在全州督导检查中被充分肯定。

二、2021年工作计划

在2021年工作中,将持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