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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三部委有关人士表示,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4、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 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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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为了解决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已建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逐年增加,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郑秉文主编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中国基本养老金收人为16895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为12765亿元,结余4130亿元,但如果剔除2272亿元的财政补贴和1511亿元因扩大覆盖面而补缴的款项,余额仅为347亿元,再扣除预缴和清理历史欠费之后,结余几乎为零。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财政压力,提高职工的退休生活质量,政府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使中国企业年金得到一定的发展。
截至2011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达1577万人,比上年增长18.13%;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4.49万个,比上年增长21.02%,基金规模达3570亿元,比上年增长27.09%。尽管2011年企业年金规模大幅提高,但其覆盖面仍然极其狭窄。从企业参保率来看,尽管从2010年的0.33%增加到2011年的0.36%,但显然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从城镇就业人口参保率来看,虽然这几年不断提高,但目前只有不到5%的城镇就业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远远没有担负起构建中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对企业年金参加者的激励不足,难于激发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
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在缴费环节,职工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投资环节,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3)当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是否对领取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征税模式,即“递延模式”、“非递延模式”和“特殊模式”,具体如表l所示,其中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免税。
(一)三种征税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在三种不同征税模式组合中,递延模式与非递延模式之分主要是指缴费阶段是否给予免税。而特殊模式属于极端模式,EEE模式在所有环节都免税,需要政府有强大的财力支撑,容易造成福利水平过度;TIT在所有环节都征税,企业年金参加者必须承受沉重的税负,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选择特殊模式的国家少之又少,所以,我们比较分析的重点为递延模式和非递延模式。
1 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因为在企业年金政策中,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诱导机制的形成。有了第一个环节的减免,就容易形成诱导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机制,带来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如果再考虑通货膨胀及职工退休时因收入减少而导致边际税率下降的因素,递延模式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具有更大的优势。当然,如果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都能给予减免,效果会更好。非递延模式则恰恰相反,由于这种模式给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幅度较小,对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作用不大,国家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很难得到参加者主动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实。而且非递延模式在前期征税,往往使个人难以接受,削弱了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从政府财政承受的即期压力来看,递延模式超过了非递延模式。递延模式由于在第一个环节或第一、第二环节都给予免税,毫无疑问,将使政府减少一部分即期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但递延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将当期收入转换为远期税人,改变的只是政府税收的现金流,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从长远来看,并不会对政府税收造成损失。非递延模式虽然有利于增加政府当前的税收收入,缓解当期的财政压力,但该模式也使政府放弃了职工退休后的征税机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政府在以后阶段的税收收人会因税基的缩小而不断下降,其未来的财政状况很可能出现恶化。
(二)三种递延模式组合的比较分析
递延模式有三种不同的组合,即EET、ETE和ETY,它们各自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各不相同。
1 从个人税收优惠程度看,EET模式高于ETE和ETT。EET模式使得处于某一生活水平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纳税额不会高于靠资本收益保持同样生活水平的纳税人,因此,比ETE和ETT等模式更具有公平性。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个税适用税率随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职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比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在领取企业年金阶段适用的税率比缴费阶段的税率要低,因此,采用EET模式可以给个人带来低税率低税收优惠效应。另一方面,在EET模式下,只对领取的企业年金课税,而对积累期的投资收益或资本增值实行免税,这样可以为个人带来不课税资本的增值。
2 从对政府财政产生的压力来看,EET低于ETT和ETE。第一,在EET模式中,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使政府在短期内承受一定的税收损失,但政府在职工退休后还享有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和企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不会因为税基的缩小而下降,有时反而会增加。ETT虽然也在第三环节征税,但由于在第二环节征税导致征管成本很高而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第二,采用EET模式虽然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当期税收损失可以通过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后所减少的对基本养老金的支出来获得平衡,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设计中,加入一些限制条件,如减免税比例、最高缴费限额、最大领取限额等,也可将税收收入损失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 从政府的管理视角看,实施EET的成本较低。一般而言,筹资环节和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设计和管理,因为这只是政府的宏观政策决策问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对企业年金投资环节的投资收益实施征税,一方面难以掌握参加者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另一方面对投资收益进行税收管理存在诸多技术性的困难,从而使得征税成本变得难以估测。EET模式在投资环节没有征税,避免了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管理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ETE模式和ETT模式均对投资收益征税,无疑会增加政府的征税管理成本。
三、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计划。
美国的401(K)计划是按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国内税收法》中第401条第K款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已成为美国诸多雇主和雇员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它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优惠的税收政策。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基本养老金计划和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构成;第二层次是由雇主向雇员提供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三层次是自愿性个人养老储蓄。英国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计划比较普及,已经成为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的重要补充。美国的401(K)计划和英国的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表2所示。
从国外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
第一,确立合理的税收优惠模式,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美国和英国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而且对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与限制性要求、企业年金税收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通过对前端缴费和中端投资收益免税,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而且合理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有章可循,促进了企业年金发展。2009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是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但对企业年金投资积累环节以及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政策却只字未提,这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不完整,税收优惠模式不清晰,在中端的投资环节和后端的领取环节,税负层面无章可循,形成混乱。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模式,并对企业年金在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的征税方法、限制条件和税收比例进行设计。
第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美国和英国均制定多项法律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并设置了监督的主体。我国已经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举办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的方案内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大多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缺乏与国家立法层次相关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所以,应首先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税收法律和监管机构。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体系,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增加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也可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法律法规,明确税收优惠的模式、限制条件和审查制度等。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税收监管机构。我国可参照美国和英国的做法,在中央一级的税务监管层面上,专门设立一个企业年金税收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税收进行监管。再次,应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企业年金投资机制,有利于规避投资风险。美国和英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为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产品组合,并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以及多元化的投资机制,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和规避投资风险,而且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四、中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选择
(一)最优模式EET
1 采取EET的预算成本和跨期收入分析。第一,预算成本分析。采取EET模式对当期税收确有一定影响,其未缴的当期税收损失会产生一定的预算成本,一般不超过GDP的2%,如英国为1.68%,美国为1.18%,瑞士为1.56%,瑞典为0.56%,丹麦为1.17%,日本为0.18%,西班牙为0.30%,葡萄牙为0.45%。根据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缴费必须在缴纳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放弃这种非递延型模式而采用EET,所导致的当期税收损失主要包括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两部分,每年造成的当期税收损失大约在100亿元左右,这部分税收损失对预算成本产生的影响仅占GDP的0.3%,政府完全可以承受。第二,跨期收入分析。EET模式只是推迟了取得征税收入的时点,并没有减少远期税收收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EET可使当期未征的税收转移到未来经济进入稳态时期,使未来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因此,EET可视为一个远期税收收入的储备工具。
2 DC型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应是EET。2004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为DC型信托制。2011年修订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仍然保留这种模式,DC型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特点是职工未来领取的企业年金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多少以及投资收益情况。如果实行EET模式,就能够在前端的缴费和中端的投资积累免税,从而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多,企业年金参加者退休时可支配的资金也多,其激励效应也大。因此,DC型信托制的企业年金计划对应的税收优惠模式应是EET,由此可以扩大企业年金的参与率。
3 EET税收优惠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国外经验表明,EET模式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流发展模式。目前实I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税收优惠模式是EET。在OECD的30个成员国中,采取纯粹EET模式的国家有12个,如美国和英国等;另有9个国家在EET税收优惠模式框架下,根据国情对模式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如韩国、墨西哥等;在前端有征税行为的国家仅为5个,如匈牙利实行TEE模式,捷克和奥地利实行TET模式,新西兰采用TTE模式,澳大利亚实行EET模式;另外4个国家实行其他模式,如土耳其采用的是EEE模式,意大利、丹麦和瑞典采取EET模式。由此可见,EET是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税收优惠模式,采用EET模式符合国际惯例。
(二)变体的EET
从长远看,EET是我国最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模式。但在现阶段采用可能不现实,主要原因有二:一是EET模式与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较大冲突,若采用EET模式将面临着如何克服该模式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矛盾的巨大难题,执行成本高。二是EET后端征税模式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存在冲突。在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国民的思维定势一般是“退休皆免税”,而且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年金参加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实行EET,尤其是对于那些个人账户积累余额较多的领取者来说,按较高税率纳税,其税负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当前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变体的EET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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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
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新规定:自2011年1月30日《公告》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
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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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当前企业年金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国家也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中,对于企业年金国家采用非强制性上缴的方式,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的收缴可延迟至年金发放时进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上缴的税收可在年金发放时自动扣除,另外,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也规定了基数的结算方式和不需上缴的部分,在企业为员工上缴五险之中,企业可实现优惠的部分,通常可实现20%的节约,五险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会实现减免。
(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首先,根据国家实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优惠进行策划,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依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对企业发展进行补偿。如某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将3000设定为企业年金,那么不交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支付747元,如若缴纳年金,将会实现个人所得所的优惠,缴纳年金后企业个人所得税为298.2元,相比不交纳年金节约了448.8元,故企业应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参与企业年金,将优惠部分节省下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也可利用节约部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运转困境。其次,根据企业年金最新的纳税申报优惠措施,企业可提取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年金部分可暂不申报纳税,待实际领取时再申报纳税,这种收纳方式,可以起到一个税收暂时减免优惠。顾企业可以利用建立最近的纳税申报政策优惠,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可规避企业年金部分的纳税,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时发展,缓解企业暂时性的财政危机,企业可以利用年金申报与年金领取这一时间段的时间差,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价值收益中,并在领取年金后,再上缴相关的税款份额。最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也可为企业营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仍然以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为例,将3000元设定为企业年金部分,故企业年金上缴部分将不参与社会统筹,可根据五险上缴的税率进行计算,企业在参加年金后,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部分为4230元,而不参见年金后应缴纳的费用为5499元,比参见年金高出1269元每月,每月节省费用为1269元,12个月可节省费用将达到15228元,这只是按照某一员工的工资来计算的,如向将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年金,将会为公司节约众多的资金。因此不论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都将会为企业节约众多资金,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部分累加,以某员工工作13000元为例,每个月可实现节约1269+448.8=1707.8元,故企业应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并在国家税收政策优惠的前提下,实现企业资金的节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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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参考文献】
篇6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1.8万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实际只接近1 500亿元,总量远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制约因素虽然很多,但是与税收优惠政策缺失、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主体动力不足有直接关系。为此,很多业内人士极力主张采取EET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幅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EET模式和高税收优惠的结果很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惠政策。
1.企业年金覆盖面小,难以发挥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态度是“自愿和有条件的实行”。除了举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实力和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金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企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缴费,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费或暂时不缴费。目前在银行利率、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总的费用已超过工资的50%,早已是不堪重负,举办企业年金更是力不从心。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参考文献】
篇7
一、当前企业年金现状
首先,当前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因此呈现缓慢发展趋势。据相关统计,去年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达到1541万户,但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却不宜乐观,去年登记的企业总数为参加年金企业数量的2500多倍,相比较参见年金的企业,多为国企,相比较私人企业数量最少。在市场经济中,虽然国有企业占据重要位置,但整体以私企等其他性质的企业为主,因此想要增加参与年金的企业数量,应从各中小企业着手。从国家税收角度着手,企业在承担年金发放时,往往企业除需承担部分五险补助外,还相应承担公积金的补助,累加的份额将达到40%以上,这种大份额的补充将为企业年金发放带来重大阻碍,因此企业积极性不强。
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当前企业年金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国家也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中,对于企业年金国家采用非强制性上缴的方式,企业年金中个人所得税的收缴可延迟至年金发放时进行,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上缴的税收可在年金发放时自动扣除,另外,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也规定了基数的结算方式和不需上缴的部分,在企业为员工上缴五险之中,企业可实现优惠的部分,通常可实现20%的节约,五险保险缴费基数也将会实现减免。
(二)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首先,根据国家实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相关优惠进行策划,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依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对企业发展进行补偿。如某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将3000设定为企业年金,那么不交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支付747元,如若缴纳年金,将会实现个人所得所的优惠,缴纳年金后企业个人所得税为298.2元,相比不交纳年金节约了448.8元,故企业应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参与企业年金,将优惠部分节省下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资金保障,也可利用节约部分,帮助企业摆脱资金运转困境。
其次,根据企业年金最新的纳税申报优惠措施,企业可提取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年金部分可暂不申报纳税,待实际领取时再申报纳税,这种收纳方式,可以起到一个税收暂时减免优惠。顾企业可以利用建立最近的纳税申报政策优惠,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可规避企业年金部分的纳税,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时发展,缓解企业暂时性的财政危机,企业可以利用年金申报与年金领取这一时间段的时间差,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价值收益中,并在领取年金后,再上缴相关的税款份额。
最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也可为企业营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中,仍然以员工月工资为13000元为例,将3000元设定为企业年金部分,故企业年金上缴部分将不参与社会统筹,可根据五险上缴的税率进行计算,企业在参加年金后,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部分为4230元,而不参见年金后应缴纳的费用为5499元,比参见年金高出1269元每月,每月节省费用为1269元,12个月可节省费用将达到15228元,这只是按照某一员工的工资来计算的,如向将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年金,将会为公司节约众多的资金。因此不论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都将会为企业节约众多资金,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优惠部分累加,以某员工工作13000元为例,每个月可实现节约1269+448.8=1707.8元,故企业应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并在国家税收政策优惠的前提下,实现企业资金的节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三、结束语
企业的年金管理需要提高科学性,进而对企业年金要实施高效的管理方式。在税收筹划中,要保障通过必要的方式和科学的方法对企业年金进行准确的计量,要让筹划方式获得最为稳固的判定。要预防在税收中存在的筹划方式不具体以及安排不细致等问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能能力的培养,提高筹划的方式和手段,让企业的年金税收筹划工作获得最为合理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8
历史经验证明,大部分企业年金计划是由雇主先提出的,不是社会压力、政府主导的结果,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目的非常简单:一方面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壮大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是为其雇员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我国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形成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年金税收考量
政府在对企业年金征税问题上通常需考虑下面三个方面:
1.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时,是否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免征或在一定范围内免征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分是否允许其免缴个人所得税。
2.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收益时,是否免征所得税。
3.当职工退休按年金计划领取退休金或一次性支取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外大多数国家例如英国、德国、美国采取的均是EET模式,即对企业和职工向年金计划的缴费给予免税,不过大多数国家则对税前扣除比例设定限制,对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也予以免税,但对退休职工从年金计划中领取的退休金或一次性支取时予以课税。[2]
北京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98号)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单位,单位缴费在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对个人所得税部分,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和通知予以明确:
(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规定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函[2009]694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四、企业年金基金
1.企业年金基金来源
①是一种信托财产;②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存入年金专户;③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各方当事人;④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范围投资运营;⑤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2.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作框架
资料来源:张荟.《企业会计准则解析》[3]
3.有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规定
(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②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③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风险准备金补亏
①投资管理人按20%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②但余额达到基金净值10%时可不再提取;③年金基金取得风险准备金补亏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记入其他收入。
(3)费用
①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费不高于1.2%;②账户管理费(5元/月/户)不属于年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基金的重要补充对于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减轻国家负担、激励员工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总体上尚处于试运行推广阶段,其法规和运行方式以及职工提取金额计算方式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林弈.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篇9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4年5月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二)中小企业的概念
我国中小企业是指 :企业职工人数较少或销售额较小的企业。本文从企业年金的角度出发,将企业以职工人数作为划分标准,即中型企业为员工人数在100—3000人的企业;小型企业为员工人数小于100人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遇到的财务问题
(一)低收入员工缴费压力较大,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此需要交纳8%的保险费用(企业缴纳28%)。对于低收入员工而言,由于工资水平不高,职工交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如果再缴纳企业年金就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 但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他们有一定经济实力,是企业年金的主要参与者,能通过个人账户享受更多的投资收益,由此进一步加大了贫富差距。这违背了企业年金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初衷。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本较高
对于员工人数不多的中小企业而言,要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就需要成立理事会,并招聘至少4名管理人员(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这就形成了较高的管理成本。
(三)进行基金管理的难度大
因为中小企业存在着人员少、基数低的问题,所以年金规模小,在投资和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同时大多数企业都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这会导致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窄、风险大、收益率低。而且部分自己进行企业年金管理的企业还会将企业年金与企业资产相混淆,有时会出现挪用、挤占企业年金的现象,职工的参保安全和年金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降低了员工的参加热情。
(四)对企业年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
企业年金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税收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有关缴费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等,这些文件都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细致、严格的规定。里面有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职工缴纳部分应不应该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应不应该作为员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职工得到的投资收益需不需要上个人所得税?
再次:年老退休后获得的年金支付需不需要上个人所得税?
最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仅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但这样的税收优惠水平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
三、解决财务问题的措施探讨
(一)选择适合的企业年金模式
企业年金的模式最主要有以下两种:
1、确定受益计划(DB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当其员工退休时向他们提供根据一个特定公式计算的企业年金给付额的一种退休计划。这种模式,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在退休后支付一定的年金。适合于员工多、管理规范、人员较固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
2、确定缴费计划(DC计划):是指企业为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向其缴费的一种退休计划,最终的企业年金给付额是由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投资收益或损失决定的,事先无法准确计算出来。这种缴费方式平时就建立个人账户,存入一定的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年金额,并根据当期的投资情况决定收益额。
从上述两种模式,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经营比较灵活,员工少且流动比较快,采用DC计划较为适宜,因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就能通过个人账户收到相应的年金支付和收益,员工易于转换工作。
(二)确定合理的缴费政策,兼顾效率和公平
1、关于缴费额度: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对于低收入员工,应该实行一定的缴费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其收入状况免缴或少缴,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而对于高收入员工则需要制定一些反优惠政策,比如规定缴费额上限。以此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关于缴费时间: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缴费与经营绩效挂钩的灵活缴费机制。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有不稳定的特性,所以应该根据经营状况来灵活缴费。经营情况好、收入高时多缴;经营不佳,收入低时少缴。这种灵活的联动机制操作性很强,对员工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三)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在缴费、投资收益、支付这三个环节中,是否征收所得税(征收缩写为T,免征缩写为E)可以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分为以下几种:TTT、TET、TTE、TEE、EEE、EET、ETE、ETT。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已经明确规定:(1)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这表明在缴费环节,我们是不免税的,但后两个环节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究竟采用那一种免税模式还不明确。
在这几中征税方式中,EET模式是最受西方发达国家欢迎。笔者也认为在EET模式下,缴费和取得收益时均免税,只有退休后获得年金支付时才上税,这对员工最有激励作用,能促进企业年金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适当的调整一下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完善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是保障退休员工生活的重要资产,事关退休员工的养老问题,需要比较高的安全性。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资金安全和员工的年金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比如规定最低的收益率或者规定严格的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对风险准备金做了相应规定。但仍然不够完善,笔者建议可以由国家出面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可以由税务、工商、社保、银行等多部门联动,联合成立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的运作实施强有力的监控。
(五)拓展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或者存入银行,渠道单一、收益率低。笔者认为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委托专门的投资公司对企业年金进行投资运作,对投资产品进行合理组合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在选择受托人时,要建立竞争机制和担保机制,避免暗箱操作和,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年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风险。
四、结论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我们必须要通过确定合理发展模式、完善缴费机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拓展投资渠道、加强风险管理等多种财务手段来促进它的健康发展。我们期待着在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面临着巨大养老压力的情况下,企业年金能为我国的养老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得到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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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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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税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二是对承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本文将集中探讨第一部分的税收政策。
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政策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养老保险缴纳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个人缴款和企业缴款的税务处理;二是养老保险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包括对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三是养老保险领取时的税务处理;四是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各阶段的税收优惠情况见表1。
1、养老保险提取环节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纳入纳税人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不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养老保险金投资环节的税务处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人,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投资收益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在实践中,个人帐户取得的收入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3、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年金的领取一般不用纳税。
4、养老保险退保环节的税务处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已经计入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EEE,即在缴费阶段部分免税,在收益和领取阶段均免税,但是和企业及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相比,国家承担的义务还是相对偏少。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费率大约为10%左右,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缴纳的费率达到28%,在财政投入方面,西方国家达到10%,我国各级政府累计投入大约在3%左右。
(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不全面
我国目前只有针对企业年金缴费阶段企业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到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在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重要的,因为可以充分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缺位
目前,我国虽然有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的相关寿险业务免除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取得的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并没有制定任何鼓励个人建立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养老保险的税收监督政策不完善,客观上易造成税收漏洞
例如,没有规定企业年金享受税收优惠的缴费上限,使得企业年金政策客观上扩大了贫富差距。再如,在一些地区,企业年金险“今年投保,明年退保”的现一象很严重,没有有力监管措施配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容易导致逃税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损失。
三、国外养老保险税制比较
(一)基本养老保险税制
对于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部分,目前各国税法一般都允许企业缴费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被用来作为避税手段,各国一般也会规定缴费税前扣除的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虽然最后会归属到具体的个人,但其投资运行往往是由政府管理,由政府进行投资决策。因此,在各国税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征税。
在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是否征税问题上,各国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领取给予一定的税收豁免,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等国则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也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税制
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较好,企业年金税制比较完善。在多数欧洲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在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都享受免税待遇,但在支付收益阶段则要征税。具体税收待遇情况见表2(E代表免税或减税,T代表征税)。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税制
为了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西方国家推出多种多样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并制定相应的免税规定(见表3),如保费一次性的税收减免,按期缴费的税收减免等。有的国家建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储蓄帐户,如加拿大的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和美国的个人退休帐户(IRA)。
四、优化我国养老保险税制的建议
1、加大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允许企业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缴费比例,加大各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
篇11
1 企业年金的含义与特点
1.1 企业年金的含义
企业年金,也称为职业年金、私人养老金、或者雇主发起退休计划。我国将企业年金的概念定义为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1.2 企业年金的特征
1.2.1 主体的非政府性
企业年金主要是由企业或行业举办的计划,举办的企业是计划的主体,政府对企业年金不承担最终责任。政府给与一定的指引和政策的指导,但从年金的缴纳到年金的运营和发放,政府都不是主体。企业年金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能举办企业年金的社会必须具有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氛围,同时政府行为能对经济的发展给与正确的引导。
1.2.2 计划性
企业年金在职员退休后为其提供长期津贴,用于保障退休后适当的生活水平。这一计划操作比较透明,职员可随时了解个人账户信息。职员离职时可以对己归属金额申请转移,也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就是对公共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经济条件下盲目的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存在和发展不能妨碍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
1.2.3 公平性
职员在计划中的缴费越多,在退休后的发放中将会收到与缴费成正比例的收入。同时只要是参加计划的职员都会分享基金的增值,基金投资收益实行完全分配。
2 企业年金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可以降低公共养老金的替代率,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缓解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压力。当企业年金仍处于初期阶段的状态下时,大部分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动力。作为举办年金的主体,企业是否有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迅速发展,都与这些国家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从企业年金的法律关系和运行管理来看,它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通常情况下将企业年金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实际上,企业年金的三个阶段都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在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年金投资收益阶段,涉及利息税;在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因此,企业年金的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
但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味着增加企业的成本,在没有强制要求的前提下,企业一般不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同时员工对工资的需求大于对福利的需求,往往成为企业制定人力资源激励制度的依据。企业宁愿以货币方式支付报酬,而不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直接动机,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就更加不愿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在这种情况下,最具有激励作用的举措是:政府对开办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比如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为雇主和雇员都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税务机关,既向年金出资者提供税务优惠,又通过税务政策调整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出资水平,避免向高收入雇员过分倾斜,还被赋予执行养老金计划最低标准的责任,以保证计划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雇员津贴。为此可以看出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税收政策。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这种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不会有很大的发展。对企业来讲,如果国家允许雇主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税前扣除以及对企业养老储备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就可以达到鼓励和激励企业建立该计划的目的。对员工个人来讲,由于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率,所以对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使员工避免在工作期间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税。由于员工在退休期的整体收入水平下降,这种养老金适用的边际税率会大大降低。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员工取得的工资不仅要纳税,而且将税后工资进行储蓄所得到的利息也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税,那么即使国家同时还规定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推迟课税给员工带来利益的情况下,员工最终也能够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中获益。
3 我国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由于各地对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这样,从企业角度看给那些在不同省市有分公司的跨地区大型企业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从国家角度看,有些地方规定企业年金免税缴费率过高,造成国家财政的损失。此外,由于政策模糊及监管不力,一些企业在地方法规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违规将企业缴费甚至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列入成本,呈现出各企业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
3.2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使企业年金计划的吸引力大打折扣。税收优惠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在少数实施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深圳、大连,不少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抱怨目前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
3.3 缺乏有效的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
尽管我国有些地区己经出台了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年金财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税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都真正落实。比如浙江在2003年就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这一好政策在浙江却因缺乏条件,难以施行。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企业年金的操作很不规范,如果一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很可能会借机找空子逃税,而目前还没有切实可行的堵住漏洞的办法。企业年金操作的不规范,财税监管制度的缺位使其成为了企业洗钱、逃税的工具,而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4 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措施
4.1 确立年金税收支持政策的原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应构筑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利益关系的、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成本节约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从而完善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的冲击,在我国全面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1)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原则。要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充分调动企业年金需求方即企业和个人参加该计划的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是最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来说,允许其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及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举办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对个人来说,对其缴费实行免税及延税政策又会在事实上增加个人福利,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激励个人接受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原则。国家在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收入,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必须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应当具有适度性,税制设计既要能够保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又要避免过度的税收优惠增加财政负担。(3)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由于其不像公共养老金那样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而显得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制订方面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兼顾公平,既要有利于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又要避免对高收入者的过度优惠;既要继续激励效益好的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又要避免因税惠政策的实施而人为拉大不同效益企业之间的差距。只有站在公平角度考虑,针对不同雇员、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才有可能解决效率与公平间的矛盾,给不同的退休员工以较为公平合理的企业年金待遇,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4)减少征管成本原则。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体系建设既应注意全面性、具体性,也应注意税制的简化,使之易于理解和执行,从而减少征管成本;而且考虑到举办这一计划本身也会增加企业及税务部门的费用支出,所以税制设计方面也要本着费用节约原则,将不必要的开支减至最低限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为征缴双方提供便利,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
4.2 实行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国外大多数国家如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等的规定:“雇主缴费并不构成雇员应纳税的附加福利”,也就是说,对于雇主缴费部分,可以从雇员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要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必须给予雇员个人以同样的免税待遇。我们知道,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雇员的拥护。假如企业向雇员个人增发工资或现金福利,雇员需就总体工薪收入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当期缴纳所得税;而若企业向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个人从这一计划中不仅无法得到任何税收方面的好处,而且还会因延迟得到收入推迟消费而使效用水平降低,因而会坚决抵制这种制度的建立。所以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个人无需当期纳税,相对当期现金收入来讲就会产生既得利益,雇员个人也就会更赞同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而这无疑对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4.3 实行个人向企业年金账户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我们认为,对企业年金账户的个人缴费既不应当完全免税,也不应当完全征税,而是应采取折衷的办法,实行部分免税政策,即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对个人缴费部分不易实行完全免税政策的原因在于:虽然实行这种政策能够极大地刺激个人对企业年金的需求,鼓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总体上讲,最先举办和最愿意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往往效益较好,个人收入较高,那么若再对这一高收入群体的缴费全部免税的话,必然会加剧社会不公现象,而且还有可能导致高收入者通过向企业年金账户超额缴费来避税的情况发生,
所以完全免税政策不可取。同时,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也不是最优选择。因为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还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知和接受,其个人缴费仍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强加的乱摊派性质的政府行为;况且就目前基本养老金缴费的收缴情况来看,即便是全部免税,也存在难以全额征缴的状况,所以现实中对于需求弹性较大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需要给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激励。而且考虑到此时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征税后再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征税,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情况发生,所以部分免税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缴费部分在多大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可结合企业缴费部分共同加以考虑。
4.4 对企业年金领取阶段进行征税
对退休人员在领取阶段领取的企业年金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选择不仅是基于我国年金模式自身优势的考虑,而且还有其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首先,从企业年金的性质来看,企业用于企业年金缴费时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出自增发工资或福利费用,实质上也就应属于个人的工薪所得,只是从个人领取的时间方面看,它相当于一种延期支付的就业所得,应该征收个税。其次企业年金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由于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提高,应当在个人退休后逐月随基本养老金一同发放,那么企业年金是否设置免征额,设置多高的免征额,就应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结合加以确定。目前,我国对于基本养老金领取阶段实行免税政策是由我国当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且短期内不会改变这一国情所决定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就相当于给养老金设置了一定的免征额,在此之上再依法对额外的利息、股利收入征税,所不同的只是各地区之间由于养老金发放数额不等而相当于免征额不同而已。在为企业年金确定免征额问题上应结合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并参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水平加以考虑。其基本思路是:当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高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说明个人退休后生活能够达到一定水平,就不需要再对企业年金设置免征额而应全额征税;相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时,应就该免征额与基本养老金发放数额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年金的免征额,超过该免征额部分的企业年金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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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于1991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至今已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有4.47万家,参与职工有1577万人。
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虽有所扩大,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年金的发展与其要实现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平衡,比如补充养老中的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20多万亿美元的养老金总资产中,政府养老金所占比例为12.5%,企业年金为64.0%。而到2011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为2万多亿元人民币,政府养老金占89.5%,企业年金仅占10.5%。
在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所占比例达到了80%以上,这一比例比国外要高出很多,而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被排挤到颇为尴尬的边缘位置,其应发挥的作用尚未到位。因此,有关人士呼吁,加快第二支柱的发展,让其不再被边缘化,应成为今后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重点。
难题待解
在广州一家公司工作的马骏今年25岁,目前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税前)。假设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60岁退休时,马骏的月工资为11255元。扣除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住房公积金(8%)和个人所得税(1128元)后的收入为7988元。
从马骏2005年参加工作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2585元计算,假设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长,截至马骏退休时,广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7274元。预计马骏退休时,社保替代率可能降至30%左右,从社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为2182.2元,相对于退休前月收入7988元来说,显然,马骏的生活将会受到影响。
如果马骏所在的公司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若企业缴费为职工月工资的4%,个人缴费为月工资的2%,假设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5%,企业年金费用率为2%,工资增长为3%,那么马骏退休后就可以每月从企业年金中领取2174元。也就是说,如果马骏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后就可以从社保和企业年金中领取养老金合计4356.2元,这基本保证了其生活质量不会因为退休而急剧下降,从而解决了马骏养老的后顾之忧。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然而,目前不少企业尚未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们担心建立企业年金会增加企业支出,加重企业负担,而在短时间内却看不到企业年金所带来的效益。还有人认为,与其让员工在未来享受企业年金的利益,不如眼下发给他们奖金来得更实际些。
在此情况下,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观念普遍淡薄,甚至缺乏基本认识,很多职工不知道企业年金为何物,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存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除此之外,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也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存在行业差异、区域差距。据了解,目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力、石化、铁路、航空、交通等垄断行业和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
扩面之路
相关人士认为,改善目前的现状,政府需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监督调控等功能,加强政策和法规宣传,包括企业年金基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还需大力普及企业年金基本知识,让参与主体意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性,让个人认识到参与企业年金是对自身的有力保障,而企业则可通过企业年金进一步增强竞争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燕绥教授认为,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
2004年1月,原劳社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3%)”。此后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央企的税前列支比例作出规定:“中央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2008年3月,《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全国统一,要求“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要统一按照工资总额4%的比例进行税前列支”。2009年6月,国税总局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论是国资委、财政部还是国税总局,其规定都低于劳社部最早规定的8.33%。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加拿大和法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分别为18%和22%,国内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列支,制约了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而针对个人缴费部分,一直被业内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受益人领取环节征税)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94号文),在业内引起极大震动。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税总局的这一规定在2009年底将企业年金带入了低迷期。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针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国税总局颁布694号文后,有9%的中小企业停止企业年金的缴费、30%正在考虑停止缴费、30%考虑降低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31%考虑采取其他模式。
篇13
一、 应付职工薪酬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分析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企业会计法则关于应付职工薪酬中工资的规定就是按此确定的,这与《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但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特殊情况是不征税的,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等。
(二)职工福利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费。但是税法中提到的福利费是由国家明确规定的,包括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税法中提到的救济金则是特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综上可知,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计算不能统一定论,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归于工资薪金所得,从而正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其主要来源有职工个人缴纳、企业正常缴纳以及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个人缴付和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存在两种情况是不能扣除的:一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如果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应当将超出部分归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将其并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果因某种原因退保,但是并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税。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个人缴付和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这个规定是实行“双限”管理的,这两个限制是指: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此限制的具体标准可以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例如职工学习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费用等,个人没有获得利益的,不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从该类型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等,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免税,应当并入个人所得征税。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
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网络在线报税系统,利用纳税的身份证号作为编码制度,这样可以准确地获得纳税的各项收入情况,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更有地控制和审核。
(二)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
根据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记录,例如纳税申报、 税务登记以及税款缴纳等,确定其在税务方面的守法程度,同时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诚信程度,确定其所属信用等级。另外,根据信用级别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管理方法:简化管理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并且给予相应的纳税优惠;强化管理信用级别低的纳税人。通过这些方法促进纳税人形成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结束语
总之,企业单位在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一方面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另一方面不能简单的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付职工薪酬”部分直接取得,而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另外,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的高质量执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