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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线管安装方面在电线管的铺设和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无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不注意在电线管安装过程中的一系列注意事项,出现如忽视管壁的厚薄、管子的埋藏深度、金属管毛刺没有处理好、壁管以薄代厚等问题,从而给建筑物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1.3导线穿管包扎方面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导线的穿管和包扎不规范,这是因为部分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上的要求进行施工,仅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操作,导致留下了安全隐患。
1.4安装防雷装置方面建筑的防雷装置用于保障电路线路的安全,在现代电气工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重视防雷装置的安装能有效保障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在安装防雷装置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对防雷接地地点不清、防雷设施施工不规范等主观因素,进而在防雷接地的设置上存在问题,建筑物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加强电气工程质量控制的对策
电气工程的质量关系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并非儿戏。如果简单地将电气工程与科学实验划等号,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进一步保证电气工程的质量,我们需要从施工的源头开始着手改善。
2.1加强施工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阶段的质量控制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好相关的材料和设备,因为这些材料和设备关乎到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对于电气工程中使用到的设备和材料,在进入施工单位前,监理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与合同条件和设计条件相符,并签字同意后才能进场。与此同时,安装单位还要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提交使用审批表,必须严格控制其质量,经过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并且要提供相关的安全证明,如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以及电路图和出厂证明等。
2.2严格把握好电气工程设计和开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在电气工程的设计环节中,要以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目的,充分做好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电气设计的工程招标过程中,结合包括工程和相关设计院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院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相结合的筛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在信誉度、业绩、等级较高的设计院。而设计院在进行设计电气工程施工图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满足电气工程设计的需求,做到既要重视施工图纸的质量,又要重视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电气工程与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工程息息相关,因此,要注重与其他工程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对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在设计时要切实考虑实际的应用状况,用料符合该电气工程的实际需要,活化资金的使用效率。
2.3加强对电气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电气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其中主要包括施工准备环节、施工阶段以及重点施工环节。因此,对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的强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保障电气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在施工准备环节阶段,电气工程施工人员应该做到将施工图纸与工程实际相结合,做到既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又要确保质量体系的完善,避免电气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前做好电气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对于电气工程进度计划和人员计划,要做到实时更新。在施工阶段,为确保电气施工阶段的质量体系与国家标准体系和规范相符,施工人员需要以国家电气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和及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严格遵循会审后的电气施工图纸进行电气施工。面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予以纠正。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实际与施工图纸不符的情况,应尽快征得设计方的同意,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电气工程中的每一个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工作,避免监督重于形式的情况发生。最后在重点施工阶段,严格选取最佳材料和设备,把握好每一道材料质量关。与此同时,对于管件的接驳和电线管的铺设要做好质量控制:电线管的铺设要注意埋管的深度,保证明管和暗管都要顺直;认真而正确安装导线,连接要规范,防止导线受损;注重包扎时的松紧度,不能包扎不紧或不到位;加强防雷装置的安装。
3加强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3.1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电气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强弱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提高电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迫在眉睫。在电气施工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施工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施工操作方法和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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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质量管理工作无法及时更新由于负责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介入较少,市场的新需求新动向也不怎么了解,无法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变化,质量管理工作无法得到加强和创新,从而造成工程脱离市场,脱离现实,不仅失去了发展机遇,还错过了及时改正的机会。
1.4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够大多数情况下,一些化工工程中工作人员在被动的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不够,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积极努力想提高工作质量的人员较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员工积极性差强人意,从而导致质量管理缺乏积极主动的强力人力资源和员工基础,对进一步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形成阻碍。
1.5认证机构工作不到位多数负责认证的机构房款其认证工作的需求已达到获得更多企业客户及利益的目的,这种现象会导致某些化工企业虽然得到了经营许可证,但其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不合格的情况出现,直接导致化工企业趋向杂乱化。而那些以取证为目标的化工企业,只是追求企业的表面合法,忽略了一个企业应有的严密有效的运营模式,这些企业在质量管理结构上不会有较大的成绩,其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
1.6企业与供应商以及顾客之间的合作问题多数化工企业无法与供应商和顾客形成有效合作关系,导致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两者均在市场分析与调查、产品开发、市场监控以及质量控制与管理等环节有所削弱,由于企业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缺乏这些细节上的相协作与支持,从而大大削减了企业的效益利润。
1.7化工工程质量工程管理责任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的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质量管理工作分配出现问题,各项质量职能无法切实分配至各个相关部门及岗位,从而造成部分管理环节的缺失,此外,由于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管理工作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从而造成化工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没有落到实处。
1.8化工工程质量文化落后部分化工企业对市场变化没有引起重视,化工工程建设没有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展,从而造成化工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较为落后,进而造成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照抄、照搬、模式硬化等问题,质量建设缺乏更新。除此之外,质量文化落后对工作人员产生较大影响,导致企业的运作停止于一个点上原地踏步,进而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进形成阻碍。1.9化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局限性目前,我国部分化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导致我国化工企业缺乏科学性,在技术性上较许多发达国家落后,进而造成我国化工企业无法与社会市场同步运行。
2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2.1强化项目管理能力完成化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之前,应先建立规章政策,并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有效运用,进而提高和完善化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管理部门的工作时,应该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及其技术能力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总结进行相关的技术补充。对化工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完善,需要对化工工程中的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科学化。
2.2合理更新工程质量管理理念一项化工工程项目所制造的产品能否获得使用者的认同,首先取决于产品的质量,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则取决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因此,可以说是顾客满意度与产品体现的价值形成一条质量价值链,整个价值链的决定因素在于质量管理。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以顾客的满意标准作为参考,只有结合市场和顾客的需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全面优化成本与效率,从而使质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2.3加大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力度化工工程的项目不仅需要得到客户合同签单,还要在项目质量上得到肯定,这就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措施。可以根据分层管理里方法展开监控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和企业目标分解成几小部分,然对每一部分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和监控,结合每一部分所需的施工技术要求、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等情况,总结制定出科学、有力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制度。
2.4重视质量考核在化工工程施工运作的过程中,将工程项目的每个结构的管理措施进行总结和融合,然后通过企业的深入探讨和分析,将其实施和落实,逐渐形成全新的质量管理模式来实现企业产品的质量、成本和交付期各方面的最佳效果。对化工工程中的质量管理进行重点考核,不仅能够使顾客的利益、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而且是企业的获取利益及实现收支增长的保障。
2.5全过程贯彻质量管理质量保护体系是实现工程质量保护、完善全过程质量的有效保护系统,质量保护的实现的手段主要包含了以下三种,一是组织结构的管理,二是程序结构的管理,三是工程施工管理及资源管理。企业应该注重对工程施工各个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工作,使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发挥其有效作用。此外,要经常通过监督和管理部门评估和审核化工工程的质量,对工程质量的形成初期到中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对质量管理进行改进,使监质量督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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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的自身素质偏低。工程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签订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都能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近年来,由于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不断降低,这就导致了监理在监管工程施工的时候只走过场,并没有注重质量。这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了极其不好的影响。(2)质量检测设备的稀缺。在公路施工中,有些企业没有检测设备,严重阻碍了公路建设的进程,还有一些企业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来使用机器,不规范的操作使检测设备在性能上和灵敏度上都有所降低。加上没有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使之检测出来的数据也并不是十分精确。(3)质量管理机制不完善。施工企业没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因此在质量检测中出现了各种不规范检测的情况;施工人员没有积极进行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的预防,仅仅是在公路工程出现问题后再进行弥补,无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4)没有赋予工程监理足够的权力。现如今,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工程监理所能行使的权力也受到了业主的限制,相对的也限制了工程监理在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主动性。
3如何提高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
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是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准则。质量检测工作使施工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能做到心中有数,使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对每道工序进行质量检测都是为了使下一个流程乃至整个工程的施工都能按计划施行,以提高公路工程整体的效益。在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3.1完善质量检测岗位责任制
在质量检测中,没有施行岗位责任制,没有把各项质量检测责任到人,为此应把责任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头上,这是在工程质量检测中消除不负责任行为的有效手段。各项检测都能得到重视,在检测后再动工,就减少了盲目施工的现象,有效的保障了公路工程的质量。
3.2逐步提高实验检测单位的实验检测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先进的公路工程检测设备是一项基础设施,但是如何使这些先进的检测设备发挥最大的作用是公路质量检测的关键要素。(1)除了强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力度,还应注重每部分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在施工中,会出现完工后验收的步骤,这一检测的结果直接反应了工程质量的优劣,集中体现了工程质量上的缺陷。应做到及时对每一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在检测到具体数据之后,对这一部分的质量状况进行总结,以便于查漏补缺,把提高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当成我们不断前进的动力。(2)注重对公路建设使用材料的检测。对施工中所有使用的材料都进行严格的把关,都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只有确保在质量上没有问题才能投入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都能达到各项标准,为以后公路工程的施工提供便利。
3.3控制公路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单位对于工程质量应自行检测,还包括政府监督、以及工程监理采取抽取的方式进行检测。应做到以下几点才能确保在相关单位的检测中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1)加强工程质量问题的预先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实验检测制度,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测,由专门的检测人员负责,真正做到对工程中的每一部分都进行检测,把质量问题扼杀在萌芽中。(2)利用实验检测这一方式,合理利用各项实验设备,做好公路建设从头到尾的质量监测工作。(3)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的发挥其职能,积极抓好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给广大人们群众做好表率。
3.4提高检测人员的自身素质及技术水平
在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中,周边环境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应提高检测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技术水平,增强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把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
3.5事后质量问题的控制
事后质量控制是一种尽量少用却不可或缺的手段,主要取决于公路工程检测水平的高低。根据检测之后的数据不同分成2种类型,包括事故和缺陷。两者都应查清缘由,并进行适当的惩罚,以使工作人员或者监理人员都能汲取教训,增强自身的工程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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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为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控制,重点对“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1)“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操作者与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形成工程建设质量的决定因素,要加强对人员资质的审查,确保参建人员持证上岗;(2)检查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状态和工程检测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确保其满足工程需要;(3)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加强检测所有的设备与构配件设备,并有效的组织供应商等所有参建单位对其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进行有效的检查。参与各方在进场材料检查记录中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设备、材料采购模式分为甲供和乙供,甲供主要为委托油田供应处采购,乙供即承包方自购。为有效控制投资,供应处多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业务员普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知识不够,盲目低压中标,就会给产品质量保障带来隐患。因此,建设单位和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①对于设备类物资:首先由设计人员出示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需经有关专家确认后方能定稿。所有参与投标的供货商必须经设计及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技术确认后签订技术确认备忘录,方可有投标资格。中标后签订技术协议书,明确详细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A、大型关键设备。此类设备运用在生产运行的关键部位,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为确保采购到高质量,且价格合理的设备,需采用综合评标方式,综合评标方式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设定权比(一般技术标:商务标为1:1)。技术标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制定技术评标细则,经生产运行处审查合格后实施。参评小组由油田技术专家组成,对投标设备进行严格质量把关。B、普通小型设备。参入投标的供货商必须经设计及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技术确认后签订技术确认备忘录,方能参与投标。技术确认备忘录需要明确关键技术要求、明确供货范围,防止不良厂家钻空子,用不合格产品或供货不全产品低价中标。如在陆上终端工程中采购的天吊,因在技术确认备忘录中没有明确供货范围包括横梁及详细配件,导致恶意中标,供货产品不全。对于大型设备、防爆产品、压力容器等,需有专门部门进行质量保关,通称为第三方发证机构,如一号岛工程发证机构为海监处,陆上终端工程发证机构为中国船级社。②钢材、管材、电缆、配电箱等物资,是连接各生产设备的血脉,使用量大,也是最容易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此类设备需经供应处质检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场。入场后,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需对产品质量二次检查,主要以监理单位为主。严格审查出厂文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现场认真检查、检测。对于不合格产品,坚决退货。③对于小型物资,可以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自购。施工单位需将供货商资质报建设单位审查,并将采购价格报油田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审计部门、造价部门。④贯彻对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的监督,力求其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5)保持对施工技术环境和管理环境的全过程监管,规避技术性、管理性因素对工程质量控制带来的风险的同时,还应尽可能的了解自然环境的变化,将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多变性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2.2管理措施。(1)根据《基建工程管理制度》,针对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质量各监督部门,为各类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同编制了“质量检查表格”,表格分“土建施工质量检查表格”,“安装施工质量检查表格”,“电气及自动化施工质量检查表格”三类,针对各个工程内容、特点分别编制三类表格,主要包括分部(土建专业:地基与基础、主体、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地面、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等常见项目;安装专业: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储罐安装等常见项目;电气专业:电气装置安装、架空电力线路等常见项目)分项工程划分及其重点工序划分、每道工序中设置质量控制点、常见质量通病、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量化标准及参考标准规范、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确认六项内容,重要工序、易出现问题的工序重点监控,全面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并引入综合考评评分制度,“质量检查表格”可以作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依据,所有质量监管部门针对各个工程,可按照表格内体现的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检查。(2)由建设方每季度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现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学习,首先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典型的具有代表性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按照工程特点形成书面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并以“质量预控提示单”形式发到各施工单位,减少了在后续施工中类似问题的出现。其次为拓展工程人员知识面,提高工程质量,推行“走出去,带回来”方案,由各单位推荐外出学习的人员为大家授课,将培训中的知识点与大家分享,相互学习、讨论,加深印象,普及各知识面,让参建各方技术人员整体素质都有了很大提升,便于现场更好的管理。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执行性主要会被三个方面影响:①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监理人员能够按照执行规范及制度严格执行,不能利用职权便利,;②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监理单位中存在大量的没有良好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其通常借用他人的相关资质进行监理工作;③监理人员能够将监理职权所具有的力度及威信进行充分的发挥。根据以上的内容,建设单位还需要加强对于监理单位及人员的有效管理:①对于参与工程建设的一些监理人员,在其入场前要对其资质证书进行严格检查,避免出现冒名顶替时间;②其次要充分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避免其出现的违法行为。③建设单位要加大对监理工作的支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少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不够重视,对监理人员也不够尊重,监理人员行驶职权时威信不够,造成不少监理在监理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工程埋下许多质量隐患。因此,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多在关键场合给予监理工作支持和表扬,树立监理人员威信和工作信心。(3)加密检查点,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对要验收的隐蔽工程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关键工序和重要工序重点检查,尽量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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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证取样的具体方法
为了保证所取的样本不发生意外,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取样人员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的取样操作以及流程进行公正,并且将取出的样品放在指定的包装内做好标记。做好的标记必须清晰的表达信息,同时需要见证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在见证后需要制作见证的详细记录,使其不会被调换,做出的这些记录会留做一个档案。见证的取样材料送去检测机构时需要注意,见证的人员要和施工单位的送检人员一起把样本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如果见证人因为自身情况无法亲自送样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样本进行封样然后送到检测机构。
二、取样检验制度实施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1.对建材取样流程掌握不够熟练,认知程度上不去
由于建筑工程单位对相关人员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工作人员对取样流程掌握不熟练的现象,包括施工人员和检测人员没有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意识。这样一来,建材取样工作进行起来十分有难度。同时,许多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的忽视,导致见证取样的结果与实际相差甚远。对于以上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约束。
2.缺乏技术性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
专业训练现场取样的证明人员、取样员,对于这些人员进行专业教育等一系列资质备案工作没有经过恰当执行。就目前情况,很大部分的监督管理单位和施工的管理单位都运用大量有资质的见证人员以及取样人员。但是,距离施工企业的标准配置还相差甚远,我们需要非常认真的对待这个问题,来对待现阶段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大多数的监理、施工的企业技术人员是需要相互调动的,当调动幅度越大,直接导致了在工作人员新老接替的时期产生工作进度衔接障碍的问题,见证取样程序在这样的方法下基本不能够在工程建设中有效运行。
3.现实生活中取样样品质量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在取样过程中许多因素都会使样品的真实性出现偏差。
(1)取样人员对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取出的样本不能代表整体质量。
(2)取样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按照取样规定进行取样,只挑质量好的样本供大家参考。
(3)供货方将优质的产品供取样人员取样,造成取样结果很好的假象。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需要有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见证人员有时也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从而达到取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的目地。
4.检测制度欠缺
我国的检测业市场化的程度极低,原因是一直以来检测业都是属于垄断式经营。这些个检测部门大多数是以其附属部门的形式经营的,运作在其附属部门的保护下,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致使这些检测机构形成不了单独的运营模式,当对而言在国外同样的检测部门在检测工作的管理方面,有着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和经验
三、建材的不合格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的影响
建材主要以对建筑主体影响最大的钢材、水泥、砖和石材为主。首先钢材是建筑强有力的支撑部分,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便会引发建筑支撑能力不够的的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高层建筑中,表现尤为突出。情况严重,还可能导致钢材断裂,建筑倒塌。其次,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了安定性与强度不够、水泥过期、袋装质量不准确的水泥,在施工工地上,很容易发生建筑坍塌等意外事故。再次,砖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强度不够和形状不规范两个方面,容易对建筑物的外形造成严重的影响,情况严重也可导致房屋倒塌。最后,石材在经过检测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了石材的岩性以及石料的直径大小,对建筑混凝土部分造成影响,影响墙体的密度及结构的牢固性,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四、对现今现场取样制度的建议
1.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所需要做的便是将质量验收程序的控制需要加强
能不能保证建筑材料合格是一个建设工程合格的首要条件,当然还必须满足设计规范所提出的两点要求,所有的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项目均要求原材料的品种,性能。当然,使资料真实的体现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必须加大对施工的保证资料的检查力度。
2.使见证取样检测在工程监理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要求每一个项目的监理部都要制定出一一对应的见证取样的细致的进行办法,对一部分人进行选拔和培训,并且结合最后的考核,选出有能力和见证资格的学员成为监理人员,并且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选中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心态,例如保持务实肯干的精神,和耐心细致的工作状态。这样可以使取样和送检更加快速科学,安排见证人员来监督取样和送检额顺利进行。
3.完善建材检测制度
我国目前的检测市场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检测市场需要有政府部门来规范就当今的形势来说规范检测市场已经刻不容缓。如今的建筑材料检测行业有着巨大的潜力,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有着较高的意识。由于检测市场地位的提高,需要我们去发展一些第三方公正性检测机构,对检测市场进行规范。为了引导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更应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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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测过程中的有关方法
通过回弹法的应用,不但能够很好的完成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同时还可以批量完成检测工作。针对相同的生产工艺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应确保原材料、成型工艺、配合比及养护条件等具有一致性,在超过10件同类构件当中任意抽检的数量都应该大于同类构件总量的30%。
1.3检测工作结束之后整理出评定结果
努力选择地方测强曲线来求得混凝土强度数值的换算表,这主要是由于它比国家制定的回弹检测方法测强曲线更贴近区域内的实际状况,同时它也切实考虑到地区当中独有的自然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特性以及养护工艺,相比于传统测强曲线的所测结果,它和混凝土实际强度更加接近。
2土建工程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的检测
在土建工程结构实体中,其钢筋的准确位置一般是通过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来表示。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间距对于结构持久性以及受力性有着极大的影响。钢筋虽然在隐蔽施工前已经得到检验,然而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考虑到材料运送、摆放,混凝土振捣,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土建工程中钢筋的位置和评价时的位置不一致,而且因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使其位置变化的幅度也出现了相应变化,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着土建工程实体结构的安全性及其使用期限。在检测钢筋保护层及其间距时,检测的主要目标是板类构件和梁类构件的竖向受力钢筋,检测方式通常使用局部破损或者非破损的方式,在正式检测之前,所使用的检测设备及仪器应实施必要的校对及检定,而且检测操作过程需要充分达到有关操作要求,唯有如此检测的结果才能够保证既真实又可靠。通常情况下,土建过程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在实施厚度检测时可以存在一定的误差,其中板类构件的误差应控制在-5毫米至8毫米之间。
3土建工程现浇板厚度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所抽检的现浇板需要具有典型性,一般土建工程根据建筑总层数的50%进行抽查,每一抽查层随机抽取不应低于一个检验批,每一检验批随机选择也不能低于3块板。非住宅土建工程根据建筑在那个层数三层以下(包括三层),随机抽取不低于一个楼层,四到九层的建筑物,可随机抽取不低于两个楼层,而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该随机抽取不低于3块板,然后再进行检测。通常情况下,每一层现浇板的抽检数量都不能低于3块,并且每一块板材需要随机尺量4个点。
4土建工程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
在土建砌体工程当中,所使用的砂浆强度以及砌体垂直高度都是通过实体检验得出的主要指标。通常情况下,砌体实体检验应用回弹法以及贯入法来检测,砖混结构的工程项目根据不低于砌体总是的3%,而且也不能低于三个构件实施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在针对构件进行抽检的过程中,还应住店考虑楼层及其承重状况等等。
5土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处理
土建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在进行质量验收时一份极为主要的质量管控材料,不能根据要求实施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是质量检测未达标且不能根据验收报告进行处理的项目决不可通过验收。土建工程各方若是对检测结果有疑问,可以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形式的复试要求,检测部门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复试。在复试的过程中,检测单位的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遣代表到现场进行见证,有必要时还应该邀请质检和设计人员到场,并且要将复试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给要求复试的单位。若是对于复试结果还有异议,那么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利用对土建工程结构实体开展质量检测,能够以更加科学数据掌握工程质量的整体状况,而且还能及时了解建筑物在使用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从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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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码头工程施工之前,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先做好工程的规划工作,包括作业区、水工建筑物、工程设计的平面布置等,熟悉并掌握工程的特点及施工要求,对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事先做好防冲、防淤、防渗、防腐等工作,熟悉整个施工的工艺流程、各工艺接口的基本状况,以及施工中需要涉及的重要的技术参数。另外,由于港口码头工程的施工过程需要多部门和团队的共同参与,这就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明确各级质量责任制,对各个团队的责任和工作进行详细合理的分配,从施工方案的设计、原材料的使用、设备以及施工技术的管理等方面都需要加强管理,形成严密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消除,从而确保施工的质量。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1)码头面层混凝土裂缝的质量控制
港口码头施工期间码头面层混凝土出现裂缝是一种常见的质量问题,当裂缝较多、较大时,就会加大码头的维修费用,也会对码头的耐久性造成影响,严重影响码头的整体质量。所以,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布置面层混凝土的收缩缝位置,使分块的尺寸控制在合理的大小范围内。通常情况下,纵向分条缝设置在面板安装缝的中间位置;横线分块线后方承台的位置位于板跨中间和面板安装缝的中间位置,前方承台的位置位于板跨中间和横梁迭合混凝土的两侧。纵向和横向缝的间距最好为3米左右。
(2)基槽开挖的质量控制
基槽的开挖宽度和深度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开挖时的误差需要控制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对于港口码头工程施工中的基槽,一般宽度误差应保持在2米以内,深度误差应保持在0.3米以内。这些技术参数要求在开挖基槽时必须严格根据设计要求和基坑开挖的实际情况等,合理选用适合工程特点的挖泥船舶等机械设备码头基槽开挖控制,基槽开挖未达到设计要求土质,导致后期使用过程中沉降过大。未清理干净基槽底部淤泥,降低基床与地基的摩擦力,可能造成码头滑移。
(3)基床抛石的质量控制
基槽成功开挖之后,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抛石施工。石料质量技术指标必须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如果基床的厚度比较大,就需要进行分层夯实,每一层的夯实厚度应该保持在一米至两米的范围内。虽然在实际施工图纸已给出了夯击能量参考量,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在进行全面夯实平整过程前必须先进行试夯作业,通过试夯以确认施工过程中夯击能量与重复夯击遍数。为了确保夯击密实度和均匀度,待整个基床夯实施工完成后,应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夯实技术指标进行认真验收。相关激素人员也应严格按照《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对夯实基床的夯沉量等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4)轨道位移和沉降的质量控制
在码头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重力式码头比较容易发生位移以及沉降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时难免的。特别是施工工期比较紧张、进度较快的港口码头工程,其后期就会越容易出现位移及沉降的问题。轨道梁的施工标高应考虑在施工过程中的沉降,同时兼顾适应码头使用前期轨道梁的沉降,应根据码头使用的经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提出并经有关参建方讨论确定轨道梁的施工标高,并在施工时预留不同的沉降量。由于后轨轨道梁与码头的主体结构之间还留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在施工过程需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基础完善处理,以满足后期轨道承载力和沉降的出现,从而确保码头工程的质量。
3码头工程的质量检验
依据工程新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检验体系进行合并,检验范围主要包括水工工程、堆场道路工程、铁路、管道、供电、给排水、消防、通信、自动控制、计算机管理系统、生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助导航、安全监督设施等,然后按照相应的工程质量标准,对各项工程进行调整,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目工程,使工程的合格标准得到整体性的提高。有些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偏向于工程对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等的引进和使用情况,通过自检、专检等方法,在竣工前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工程竣工之后,要求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对质量保证材料的合格证进行检查,检查委托购买的预制构件,并对混凝土和钢筋等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混凝土的主要检查项目包括其抗压指标和抗渗指标以及其防腐层厚度是否在规定的厚度范围内等。除此以外,还需要重点对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的所有质量检验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执行,以防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确保港口码头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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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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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的工期不合理
建筑工程的主办方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切实际的让施工单位提前完工,缩短施工期限,而施工单位为了在规定期限竣工,施工人员不得不日夜赶工,超负荷的工作使得施工人员身心疲惫,在施工期间不能用认真仔细的态度对待,从而也增加了施工的安全隐患。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建筑工程的主办方只注重工程项目的进度,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不在意,而施工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办方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来约束双方,也不能确保各个阶段施工的安全,即使发现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制止,促使工程的安全隐患越来越严重。
(四)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现如今,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大多是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他们接受的教育有限,知识水平较低,缺乏安全意识,而施工单位也未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他们不知道在施工过程中应如何安全施工,不知道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如何保护自己,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主办方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也进一步导致施工安全事故频发。
(五)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制度不完善
建筑工程的各个单位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不顾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只是一味地逃避责任;而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应急制度予以救援处理,导致许多问题频发。
(六)工程质量意识不高
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施工单位会偷工减料,从中谋取私利,不注重工程质量,且施工材料承包商提供老旧的设施设备,不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稳定,极易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二、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
(一)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近几年,建筑工程相关单位开始注重质量安全监管,不仅注重住宅建筑物的质量安全,而且还注重其他商业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监管,扩宽了质量安全监管的范围。1、建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如今,建筑项目监管虽有些改善,但对于市政府工程、园林建设、城市规划等方面仍欠缺,对建筑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建筑项目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引发质量安全事故。在未得到施工许可以及安全监管手续时擅自开工,这样只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监管体系,做到灵活运用,重点勘察,建立起监管范围广、高水平的质量安全监管。2、加强监管工作。专业水平的提高、专业化的加强,使得质量安全监管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的程序越来越严谨,对每个阶段都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使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小。一些不遵循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建筑工程主办方为了谋取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并使用,工程的质量安全未得到保障,极易诱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规范建筑工程各单位的行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建筑工程各单位遵循法律法规制度做事,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正规合理的程序进行建设,一切以“法”为准,使建筑工程各个单位拥有质量安全意识,担起质量安全责任,严谨行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稳定。1、重视创新,注重行为。对于质量安全监管而言,如若一味循规守矩,是不得以进步的,现在社会发展迅速,老旧止步不前的监管制度已经不适于如今的建筑工程监管,因此,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创新开发,与教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研制出创新科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检测,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在重视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管行为,用好的制度来引导约束,从而保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为正确,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的实施。2、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其一,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调查分析,得出结果,制定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分析企业所具备的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不仅要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而且还保障各个单位的权益;其二,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建筑工程市场诚信制度,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建筑工程各个单位的行为,全面监督,并记录其不良的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其三,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最后,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于建筑工程的新技术、安全教育等,定期对施工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程质量安全的能力,使他们跟上快速发展的社会潮流,满足质量安全生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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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关客观原因
①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城市道路工程一般在市内的大街小巷进行施工,施工场地狭窄,旧房拆迁量大,影响施工路段的环境和交通,给市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不便,给对道路工程进行质量的控制增加了难度。而复杂的地下管线相互交织,彼此干扰,施工时极易将其挖断,这样不仅会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还会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同时投资费用会额外增加,给市政道路的质量控制增加难度。②市政道路工程使用设备存在问题: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需使用的工程机械种类繁多,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使用机械的时候,目的不够清晰,选用不够周到,未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图纸等信息进行分析,不利于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1.3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违法转包
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的现象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即一些借用资质进行工程建设的团体或个人参加进来。再包或分包的过程中,一些施工质量措施、技术交底办法不能很好的沟通,许多质量隐患将会爆发。
1.4监管单位的工作漏洞
对监管单位的要求不仅是工作能力上的,还关乎其职业道德。而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有时缺乏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施工技能。除此之外,监管人员有时缺乏职业道德,甚至和施工单位相互合作,减弱施工质量,导致施工建设现场混乱。
1.5施工单位意识薄弱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现场质量控制工作没有很好开展。因为他们没对质量观念引起足够重视,在施工准备阶段没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也没有很用心的进行防护,导致施工质量下降。
2.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1落实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在工程建设前即准备阶段,应先秉着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工艺、工程特点等来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需落实好准备阶段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并将质量管理措施的权限下放到每一环节质量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据此有计划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
2.2与相关部门沟通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队应与城市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创造好施工条件,防止出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非技术因素,主动协调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和质量安全。施工单位需清晰地认识每一种机械设备的性能,结合建设道路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
2.3加强市政道路队伍建设
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在市政道路建设中不断出现,是因为参与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工程建设参与人员需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国家需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相关人员行为,以法律威严的强制性来杜绝此情况的发生。当然,也需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考核,进行必要的人员技术水平认证。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高效地搞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人员需提高质量意识,自觉注重质量的保障。
2.4加强监管力度
对市政道路建设的监管工作,监管单位需起到示范作用。一个高质量的监管单位需做到两方面,一是监管单位在组建团队时,需选拔那些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施工经验的人员,同时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使整个团队具有更强发现及应对问题的能力;二是监管人员需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另外,市政道路建设光靠监管机构是不够的,它与民生息息相关,需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公民应积极主动监管市政道路建设,发现问题,积极举报。
2.5做好测量放样监理工作
在道路工程的准备阶段,应要求施工方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序质量标准,质保体系,工人、技术人员数量,主要机具设备品种数量,施工场地准备情况,以及原材料组织情况、主要材料实验报告等。监理工程师应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检查现场人员、材料、机具的进场情况。然后进行测量放样质量监理工作。当沟槽开挖时,检测开挖断面,槽底高程、坡度等参数,同时还需检测边坡支护设施,认真审核并核对落实排水、雨季、冬季施工方案。要尤其做好路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路基是城市道路的基础,是结构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度和稳定性的好坏,直接影响道路的整体质量。当路基工程大于5km时,应先做试验路段,当路基较短时,可直接进入正式开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理部要做好设计交底的组织工作,为工程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工作。监理工程师对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时,要严格掌握道路基层的强度、刚性和整体性。在道路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应在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基础上,同承包人、设计单位或勘测部门在现场交接中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对其进行保护,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及测量资料,对那些经检查合格的进行书面认可。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方严格检查各道工序施工质量。未经检查合格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道路面层是确保整个道路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要特别注重监测管理。道路面层是结构层最上一层,监理是注意点很多:
(1)检查好各种测桩是否齐全,需控制好边线高程、路面高程及平整度。
(2)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车上温度,合格后才准卸料。
(3)检查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
(4)注意控制好碾压温度、遍数、碾压密、度及外观质量。
(5)检查好接茬、夯边的施工质量。注意粘层油的喷洒时间。喷洒油用量应均匀一致,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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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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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一个多专业参与的综合体系,要综合的运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所以,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也是比较复杂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㈠人员的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质量取决于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又取决于工作质量,而工作质量直接取决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所有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质量意识、身体条件等。凡是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人员,包括参与建设的组织者、设计者和实施者,不管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的参与,每个工作人员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质量。只有保证好工作的质量才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对于工作质量的保证,主要还是保证参与人员的素质,只有高素质的施工人员才可以建造出高质量的项目工程。所以,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等。㈡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措施工程项目是由各种建筑材料、辅助材料、成品、半成品等构成的,这些材料、构配件本身的质量及其质量控制工作,对于工程质量至关重要,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在施工中,材料是比较重要的,它主要包含砂、石、砖、水泥、防水材料、钢筋等。材料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一是严把材料采购关。建筑材料、构配件的供应商应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供应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要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工程、机电设备还必须具有详细的说明书和电气接线图。二是严把材料、构配件质量关。实行材料报检制度,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社会共同监管。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到场后,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承包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三是严格执行材料抽检复查试验制度。在收到施工承包商材料报验单后,应及时进行抽检复查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使其符合质量要求。㈢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机械设备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施工机械设备选择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设备型式的选择和主要性能参数的选择两个方面。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应注意施工适用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操作方便性、使用安全性,保证施工质量。要根据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安排各类机械的数量,确保满足施工要求。对特殊设备按要求通过相关部门检测方可进场,一般设备要定期维修,保证施工安全。㈣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是影响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关键。建设管理单位协同监理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时,要结合工程实际,从工程技术、建设管理、经济安全和施工组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保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在技术上可行、经济性上合理、质量上有保证。㈤环境因素质量控制措施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主要有技术环境、施工管理环境及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因素包括施工规范、规程、设计图纸及质量评定标准。施工管理环境因素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三检制、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签证制度、质量奖惩制度等。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温度等。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因地制宜,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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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浇筑后
认真做好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工作。通常建议采取草帘或者麻袋覆盖,实际操作中覆盖有一定难度的,建议浇筑后8h-12h内先视天气和混凝土表面的干湿情况浇水,后定期用浇水润湿的方法进行养护,根据水泥品种以及实际气温来灵活制定养护期。
一般而言,在养护期的头三天内,白日里每间隔两小时浇一次水,整个夜间至少要浇两次水,根据当地实际气候(干燥或阴雨)适当进行增减,并且春、冬季的养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要避免过早的施加施工荷载以免产生应力裂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