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责任发言稿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张老师好,同学们好:
这学期我们应在以下方面引起注意——
一、课堂纪律方面。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个老大难问题。咱们班纪律比初一初二时有进步,但做的还是不够。再过三个月就要中考了!中考也是人生的一个坎儿,这步走对了,我们以后的路可能好走一些,走砸了,以后的路可能难走一些。我们必须利用这三个月好好拼一拼!我们必须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纪律,提高课堂学习效率,争取最大成绩! 老师讲课的时候,谁也别在下面说闲话,说废话,影响老师心情,因而降低了我们的学习效率!
二、卫生方面。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有助于我们的学习。同学们要自觉保护环境,不要乱扔塑料袋、瓜子皮果皮、纸屑,多走两步,扔垃圾桶里。每天负责打扫卫生的同学都要各司其职,争取在上早自习前搞好室内外卫生,让咱们每天都能在干干净净的教室学习!
三、学习方面。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良好的纪律,整洁的环境,都是为“学习”服务的!时间不等人呢,转眼间我们的初中生活就要在浑浑噩噩中结束了!该是我们用功的时候了!咬咬牙,跺跺脚,把我们的心思从游戏玩乐中收回,全部用在学习上!俗话说得好,“临阵磨枪不快也光”,只要我们肯努力,肯付出,定会收获理想的成绩!“怕苦,苦一辈子;不怕苦,苦一阵子”!为了我们将来不苦一辈子,让我们咬着牙,苦上这一阵子吧!
同学们,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战斗!相信,六月的中考,我九·三班最棒!
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我是来自安县沙汀实验中学的黄路,我在安县中学就读高级26班,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同学们一起共度这三年的青春岁月。现在,我就竞选我班班长的职位陈述如下:
曾经我也做过一班之长。我认为,作为一班之长,首先要有一颗责任心,要有为班级服务的能力和心态,要为老师分担工作的意愿,还要有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
我相信我自己,相信自己有这方面的能力,我也愿意为同学们、班级献出自己的一分力。当然我也有缺点。我希望大家能够直言不讳,当面给我指出,或是给我提出一些建议,我会认真地去思考、反盛并接受你们好的建议和意见。让时间和你们的信任去改变自己的不足吧。
请相信我,我会做得更好的。
为安中加油!为我们班级加油,也为我自己加油!
希望大家支持我,投我一票。
谢谢同学们!
班委责任发言稿三
敬爱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在阔别了三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__届高中和__届初中同学在这美丽的南湖之滨相聚了。借此机会我代表全体同学向百忙之中来到会场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培育了我们的各位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向本次联谊会的倡议者、组织者、以及筹备委员会的同学们致以深深的谢意。向参与本次联谊会的全体同学致以深切的问候。尤其要感谢那些远离故土,在外奔走拼搏的同学们,你们能放下手里的工作事业,不畏旅途劳顿、长途跋涉,提前和按时赶赴会场,这又是一份如何的深情厚谊在牵系着你们呀!最后,还要向因故未能到会的同学们道一声保重、祝福,祝福他们在异地他乡平安、健康、快乐!
三十多年前,我们在三中相识,遇到了我们的恩师,是老师们为我们这群昔日懵懂少年传授人生,授予我们今日能取得成功的本领,看着恩师两鬓白发,看着恩师那关心孩子般的眼神,我们想到了中学时代我们的顽皮,我们的好学,我们难忘的生活。“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恩师曾经给予我们知识上的教育,品格上的栽培,今日我们依然希望拥有您的教诲与指导,千言万语也表达不完对老师的感激之情,老师,谢谢你们了。
三十多年的时光,足以让我们在滚滚红尘中体味人生百味。有的同学历经艰辛沉浮于宦海仕途,终于崭露头角,事业有成;有的同学淡薄名利,默默无闻,过着平平淡淡才是真的安静生活;有的同学随着社会改革的浪潮投身商海,靠自己的勤奋、智慧发家致富;有的同学也可能被社会形势所迫,提前下岗退休,赋闲在家,开始安度“晚年”;还有些同学终身留守在故乡的这块热土上,把毕生的心血和经历都奉献给了故乡的建设与发展。无论各位同学所从事什么职业,其经历是坎坷或平淡,我们毕竟走过了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酷暑严寒,体味了生活所赋予的艰辛苦涩,幸福甘甜。无论人生沉浮与贫贱富贵如何变化,我们的同学情意,就像一杯浑厚的陈酿,越品越浓,越品越香,越品越醇。
三十多年的分别,三十年的牵挂,给了我们足够的相约相聚的理由。同学会虽然不能改变你我的命运,但可以让我们感受友情的温馨;同学会虽然不能带来功名利禄,但可以让我们互通南北信息,沟通你我的感情。
我们是同学,是同窗数载的同学,是一辈子都不能改变的两个——同学。今天,我们只有一个身份——同学;今天,我们只有一种称谓——姓名;今天,我们只有一个话题——友谊。让我们在这重逢的短短时间里,坦诚相待,真心面对,不问职业优劣,不问收入多少,不问职务高低,不比老公英俊,不比老婆漂亮,只叙同窗之情,只谈同学之爱!让我们抛开所有的顾虑,放下所有的恩怨,冰释所有的误会,倾情交流,共叙衷肠,传递真诚,共浴友谊的阳光!让我们的联谊会成为一道令人钦佩的风景线,让我们的聚会成为一种美丽的永恒。
时过境迁,所有的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但我们的同学情却永恒永远。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聚在一起,尽情欢笑,尽情歌唱,举杯痛饮,畅想未来!最后祝我们敬爱的老师健康长寿,祝我们的同学友谊天长日久!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心想事成,万事如意,未来更加美好!
班委责任发言稿四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此时此刻,我的心情无比激动!面对着当年的老师,面对着昔日的同窗好友,我真的很激动。说真的,好久没这么激动过了!我想大家此刻的心情一定会和我一样,心潮澎湃,感慨良多!
首先,我们要感谢热情发起和精心组织这次聚会的同学。他们重情重义,是他们时刻记得我们共同拥有过的岁月,是他们多方联络,不辞辛劳,才得以让我们今天在座的各位在这里相聚,相互看望,互相问候,共同回忆纯真、布满朝气和活力的中学生活,诉诉别后的牵念,畅谈工作的经验,品味生活的真实、琐碎,分享其中的幸福和甜蜜。现在请答应我带着这样激动的心情,十分感激地对他们说:你们辛苦了,谢谢你们!
我还要感谢今天亲临聚会的各位师长。20年前,你们风华正茂,精力充沛。你们在金屯中学这片热土上挥洒着你们的才华,谱写着你们人生价值的乐章,把一个个带着梦想刚进校门的孩子培养成人,你们用自己丰厚的学识和聪明教导着我们,你们用师长的严厉和对教育的钟爱严格要求着我们、耐心引导着我们,你们用家长般的关爱滋润着我们,你们用令人景仰的人格魅力无声地感召着我们。敬爱的师长们,无论您的学生身在何处,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请您相信,我们永远感激您,我们永远祝福您!师恩难忘似水流长!
老师们、同学们,今天我们容光焕发、精神矍铄,神采飞扬,真的很令人激动,也让我感慨万千。春去秋来,时光荏苒,似水年华,匆匆而过。转眼20年过去了,在这20年的时光里,我们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的成就,家庭的建立,儿女的养育……这一切的一切,铸就我们由青年走向中年,由天真走向成熟。当年青春的面庞是否依旧鲜亮?同学挺拔的身姿是否依旧昂扬?各自挚爱的事业是否瓜果飘香?家园是否温馨、洒满阳光?我们今天的聚会,可以听听久违的声音,看看久违的面孔。
篇2
·积极的心态,成功的一半(教育思想的形成)
·学习方法探究
·礼仪知识知多少(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撒播友谊的种子(怎样使学生了解朋友的重要性)
·做个孝敬的好孩子(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崇高的理想,成功的一半
·做有责任感的人,心中有他人
·做有责任感的人,对家庭负责
·怎样与老师交往
·我爱我们的班级(提高孩子们的自我约束力)
·自信自强,无怨无悔(毕业班誓)
·从小事做起,以德律已----自省,自律
·预防为主,学会自救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教育活动
·换位思考,律己宽人(培养学生宽容、理解的美德)
·为了母亲的微笑(培养孩子对母亲的爱)
·《感动自己》
·“抗震救灾爱心捐款”
·“尊重他人,传递温暖”(尊重他人就是在传递温暖)
·真诚的同路人——朋友
· 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做有责任感的人
·《走向父母》 (心理健康教育)
·“孝敬教育”--- 爱由亲始,亲亲而仁民
·自信自强-- 个案分析
·“浓情五月天---感恩母亲节”
·积极的心态,成功的一半教育思想的形成
·“中华传统美德——勤学”(让同学们正确认识勤学的意义)
·一节成功的班会课之后(创新教育思路和方法)
·智慧在手指尖(锻炼学生动手能力)
·右手与左手(相互信任、支持、合作才能成功)
·做情绪的主人(心理健康活动班会)
·怎样增强记忆力(心理健康活动班会)
·节水,从点滴做起
·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自信自强,做生活的强者
·我真行(相信自己,不断超越)
·奉献与回报(培养学生的公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中学生的心理调节及其对策(使学生学习心理的自主调节)
·男生,女生---男生女生携起手来,和睦相处
·纠正上课时的不良坐姿
·爱是我们共同的语言
·自我规划,增强学习责任感(提高自觉学习的责任感)
·真情留驻(拼博篇 友谊篇)
·法制主题教育----生命在你手中
·踏好青春每一步
·感恩—成功的第一步
·在竞争中成长(认识竞争,树立竞争意识)
·对国家、社会负责----《做有责任感的人》
·让他人生活的更好----《做有责任感的人》
·对自然负责----《做有责任感的人》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做有责任感的人》
·心中有他人-----《做有责任感的人》
·对家庭负责----《做有责任感的人》
·对自己负责----《做有责任感的人》
·“团结、拼搏、奋进”
·叩问爱情(引导学生走出困惑)
·《我与我的目标的距离》(明确目标,激发斗志)
·“零用钱,怎么花?”(珍惜父母的血汗钱)
·“青春与梦想”(正确指引负面心理)
·时代需要英雄
·“如何看待高中生谈恋爱”(理智地看待早恋问题)
·学会感恩(愿我们大家人人都学会感恩)
·理解与尊重----尊重别人,才人获得别人的尊重
·我是什么样的人(心理健康教育)
·“掌握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激境提高效率)
·奔流不息民族魂( 爱国教育)
·《网络与我们的生活 》(网络意识教育)
·细节决定成败(培养优秀的习惯)
·感恩伴我成长----感恩的心
·诚信,教我做人
篇3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时时接受着社会的“恩赐”:父母的养育,师长的教诲,爱人的关爱,朋友的友情,大自然的慷慨赐予等等。但对于社会的恩惠,有很多人麻木不仁,熟视无睹,似乎这一切都理所当然,丝毫没有感恩意识。表现在孩子身上,则是一些孩子认为家长的付出与关爱理所当然,在社会交往中以自我为中心。有人感慨,现在的孩子太缺少感恩情怀了。上海市在新版的《中小学生守则》增加了“学会感恩”条款填补了教育内容的一大空白,利于培养孩子养成感恩这一良好的思想品德。我上个星期布置孩子们回去观察自己的家人,很多孩子的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对爸爸妈妈的爱,让我看到一个又一个温馨的家庭,非常高兴能够分享你们的快乐。
有位哲人说过,世界上最大的悲剧或不幸,就是一个人大言不惭地说没有人给我任何东西。让孩子学会感恩,从而让孩子以友善之心对待他人,尊重他人的劳动,也更加尊重自己。
《爱的教育》的主人公安利柯的父母是这样教育安利柯的:你应当永远怀着感恩的心情,感谢生活的全部赐予。感谢早晨的第一道阳光,感谢春天的每一朵花开,感谢陌生人的每一个笑脸,感谢前辈对你的每一次提携。你要学会感恩,懂得感恩的人会永远处在一种宗教般安详明净的心态中。所以我让孩子们给你们准备了这个礼物,把最想跟你们说的话写下来,告诉他们这个世界上最爱他们的是父母。
我也想趁这个机会感谢各位这一年来对我们班级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你们把这些可爱的孩子送到我们班。本来我今天想说说孩子们的表现,可是似乎每个孩子我都能说出一大串的话,还是罢了,这样岂不要开一整天的会?以后有机会我也会像今天他们对你们表达爱的方式一样去表达我对他们的希望。
我的博客上开辟了“我请家长上讲台”这个栏目。上学期有三位家长来我们班上课,分别是刘若楠的爸爸——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的刘祥律师,对孩子们进行了行为规范教育;吉莉的爸爸——安庆电视台节目制作人,为孩子们揭开了电视节目制作的神秘面纱;程然爸爸——安庆第一家跆拳道馆的开创人,让我们领略了跆拳道不屈不挠的精神。借此机会再次感谢三位家长,因为有你们的参与,我们的班级活动才开展的有声有色。谢谢!知道大家的工作非常的忙碌,所以本学期这个活动到现在都没有继续开展下去。所以,我有了一个新的注意,既不耽误大家工作的时间,又能给孩子们上一堂生动的课。想在这里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刚才你们收到了孩子们给你们准备的礼物,“来而不往非礼也!”咱们就从心灵交流开始吧!您也可以把想要告诉孩子的话,以书信的方式表达出来,在每个星期的班会上由我朗读给所有的孩子们听。我期待着你们的参与!
二、我今天要说的第二个词是——责任
想说这个词是基于我们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忘记作业本和书,张口就说:“我打电话让我妈妈送过来!”丝毫没有因为自己没有收拾好而惭愧的感觉;下午扫地,没等到大家都扫完,总有一部分人先走了,或者干脆大家一人扫一组都跑了,结果垃圾桶都没人倒;两个孩子发生纠纷了,老师问:这是怎么回事呀?“是他”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是这样开头的,先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还有些同学总是向老师报告某某人不遵守纪律,而自己却在上课时交头接耳。上学期我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责任心,几乎给4分之3的人都分配了任务,有的孩子只是负责关灯,可是常常中午放学人都走光了,教室里的灯还是亮的……
为什么孩子没有责任心?因为他从小发生事的时候,谁帮他收拾残局?都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他从小一发生事就觉得反正我有这么多人帮忙,责任心、警觉性就提不起来。所以不要小看孩子小的时候,你跟他的任何一个小小的互动,都可能对他的人生往后影响甚大。所以教育有三个字很重要,叫“慎于始”,开始的始。一开始你对待孩子的方法不对了,可能他一生就拉不回来。
卢先生很会教孩子,他曾举过这样的例子:他的女儿第一次忘记带作业本,打电话回来求他帮她拿,爸爸都是最疼女儿,妈妈都比较疼儿子,但是他有理智,他马上跟他女儿说:“没带作业本是你自己犯的错,自己要承担后果”,电话就挂掉了。我相信他那个电话一挂,他女儿的心怎么样?震了一下,记忆深刻。他的女儿下午回到家里来,你们说还要不要继续骂?我们中国说要中庸,太凶了就伤亲情,太好了就不负责任。所以因为已经挂了她的电话,回来的时候就要恩,不能再凶。
所以回来的时候看他女儿垂头丧气,这个时候当爸爸的就走过去问她,他说:“今天有没有被老师处罚?”他女儿点点头。接着她父亲就说了,他说:“爸爸教你一个方法,保证你往后绝对不会因为这种事被老师处罚”。爸爸这么一讲,女儿的眼睛就亮了,“什么方法,赶快告诉我”。父亲就跟她说:“只要你每天睡觉以前,拿着联络簿把明天要上的课本放进来,然后就打勾,把要完成的作业做完之后,作业本放到书包,然后打勾,统统都打勾了,代表你的东西都放好了,你就可以睡一个非常安心的觉。”不只让孩子的心可以很安心睡觉,也训练孩子管理自己生活的能力。刚柔并施,恩威并济,我们也可以常常用在教育孩子上。
责任心的形成是日积月累,滴水穿石的工夫,绝对不是瞬间形成的。就像我刚才讲的,上学期的自主管理虽然效果不明显,因为还没到时间,只要我们再坚持一年、两年,很多孩子的责任心就会培养出来。
孩子责任心的培养家长的榜样作用自然不可忽视。还可以想一些点子:比如每个星期安排他做一件事——每天晚上之前关防盗门,保证全家的安全;负责每天丢家里的垃圾或是让他负责养家里的动、植物。家里有什么事情可以请他帮忙出主意,让他意识到自己也是家庭的小主人。 无论如何,千万别因孩子做得不够完美而越俎代庖,得让他们自己承担事情的后果,有了一次的教训,就会有以后渐趋完美。
如果说人生是一条路,那么责任心就是一座连接着多彩世界的桥梁。让我们牵着孩子的手,从一点一滴做起,扎扎实实为他们架设好那通往美好人生的桥梁!
三、我要说的第三个词是——读书 :
这学期,我们学校都在进行《小学生必读古诗80首》的背诵活动,我觉得这个活动非常好,现在大部分同学都基本会背了。我打算在未来将近两年的时间内让他们背《宋词》、《诗经》。我赞同对古诗文“不求甚解”的提法,也没有人能解得好,不如让孩子慢慢体会他的意境,接受是的熏陶,积累着诗的语言。虽然他们还不具备对这些经典的充分理解,但我们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学识的积淀,他们自会体会名句的真义。
现在,我们每个星期都进行一次古诗擂台赛。以后,我们还会经常开展类似的朗诵会,给孩子们一个展现的舞台。我们的目的不在于培养出多少个诗人,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民族性格的熏陶。继承温柔敦厚、乐而不*、哀而不伤的诗教。一个人如果他从来不知道孔子、**、孟子、庄子是何许人也,从来没有读过听过《诗经》,唐诗宋词,如果他对“富贵不能*,威武不能屈”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都一无所知的话,他就没有资格说他是一个中国人。因为他无法融入中华民族的精神生活。
篇4
“使命”是前提。“使命”是一种自觉意义上的道德精神,它不是指向简单的履行职责,而是一种为了内心义务而勇往直前的冲动。作为基层干部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和清晰的自我认知,认清自身的使命感,踏实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是核心。我们基层干部要认真负责做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工作积极负责,处理好与同事及客户之间的的关系。但有些时候,因为个人疏忽和能力不足,没有将做好分内的事,这时我们应该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上级的帮助下,把事做好。这样才能体现我们基层干部的创造性和责任感。
如果没有使命感来谈责任,那我们就会缺失感情基础和心理动力。责任感是工作当中不可缺少的价值观。只讲使命不讲责任,就会失去客观度,讲使命,就会减少主观的能动性。二者互相制约、互相支撑;没有担当的使命和责任都是虚伪和丑陋的。
二、热爱本职,主动学习,提升履行责任的能力。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完美履职需要能力保障,而唯有不断地主动学习,才能不断地提升业务能力与工作水平,主动地去承担责任。因为只有明确了工作职责,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尽职尽责做好每一件事,把主动承担责任培养成一种工作习惯。
加强自身履职尽责的能力需要在工作不断地主动学习,而要做到这些:首要的是我们要热爱本职工作,热爱这份工作,就会增强自动干好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无论你身居要职。俗话说“干一行 ,爱一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加强自身尽职尽责的能力与水平。其次在工作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本职工作做好做细,切忌在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混日子。而要立足本职工作,主动承担责任,加强学习,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满腔的热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本职工作,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并且能把这种精神传达到基层的各个岗位上,让所有公司的员工都能热爱自己的职位,珍惜眼前得来的不易。
三、注重细节,敢于担当,在担当中前行。
细节决定成败,工作无小事,用心才能见微知著,负责任就要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工作中要拒绝借口,主动担当,要以这事我负责、这事我来做的担当精神做好各项工作,不为失误找借口、不为懒惰找理由,要知道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员工。
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胸怀。责任,体现着生活的价值;责任,映照着人生的意义。主动承担责任是任何重大成功的必备要素之一,在这个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转变的新时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增强敢于担当的意识,倡导敢于担当的作风。桥的价值在于能承载,人的价值在于能担当,担当得越多,价值就越大。人生在担当中成长,在担当中前行,干事创业需要担当,责任使命重在担当,勇于承担责任会使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
篇5
近年来,得益于科技的进步,广告形式灵活多样,不论是电视画面的展示、微博上名人的推荐、还是淘宝店中的好评、买家秀,广告无形之中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些微博上、淘宝上的推荐人是不是代言人?对于他们的行为应不应该规范?如果是代言人,那么,存在虚假推荐时,其是不是要依据新《广告法》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的释义
1.广告代言人具备的积极条件。《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必须在广告中有积极地推荐、证明行为,单纯的装饰行为或则说是背景烘托行为,不可认定为代言行为。一些广告里的配角,为了衬托画面或者渲染氛围,并未有积极地推荐或证明产品的行为,所以,即便出现在广告里,其也不是广告代言人。
2.广告代言人具备的消极条件:
(1)未“使用”不得代言。未“使用”不得代言是否意味着从此以后男人不能代言女人的商品、成年人不得代言未成年商品?那么从此,婴儿奶粉将无人能代言,因为婴儿虽然符合“使用过”这一条件,但是,其年龄条件欠缺,也不能代言该类产品。“使用”一词该作何理解?笔者赞同对其进行广义理解 。即:代言人以婴幼儿监护人的身份在广告中表示“使用效果很好”,监护人可视为“使用人”,该监护人可以担任代言人。未使用不得代言原则要求代言人必须亲身体验过或以监护人的身份体验过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服务,这也是获得代言资格的前提。
(2)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因其年龄、智力等原因,不适合出现在广告中,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并不能清楚的辨别一项产品的性能或效果,让其代言某种产品或服务无疑是让其从事与其智力水平不相符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法禁止的是利用儿童进行介绍、推荐一些产品,而不禁止儿童以背景烘托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只要不利用儿童行为进行积极的推销产品即可。
(3)受过处罚未满三年内不得代言。依据法条,代言人因代言过虚假广告,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内,其不得再从事任何代言行为。这是对代言人行为的限制,对其虚假代言行为的惩罚。所以,担任代言人的另一前提是:其三年内没有过虚假广告。
(二)广告代言人的分类
根据法条规定,代言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此,主要探讨自然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笔者认为自然人作为代言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专家型广告代言人。专家因其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被商家聘请,在其广告中作证明,以此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有效的帮助商家推荐商品或服务。但是,每个领域的专家只可以为自己研究的领域的产品或服务作证明,而不能夸领域代言产品或服务,否则代言行为存在欺诈,属于虚假代言行为。
2.名人型广告代言人。名人代言是现如今广告代言中最普遍的代言形式。因名人的影响力巨大,商家往往选择其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代言人,以便更好的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3.消费者型广告代言人。所谓消费者代言,是指由实际的消费者在广告中陈述对产品的意见、信赖、发现或感受。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使其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宣传自己的产品。笔者认为,淘宝卖家通过给予卖家一定好处(返现或优惠券),使买家发表好评,是一种利用消费者代言的行为。商家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或好处,使其以亲身经历为基础,将自己的想法、感想发表于众,其他消费者以此为借鉴,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该产品。
4.普通人型广告代言人。除去以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类代言人以外,其余的代言人,我们称其为普通人。
二、 广告代言行为及后果
(一)广告代言行为
按照以往的法律分析逻辑结构:法律主体——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分析完广告代言人之后,我们来研究其代言行为。一项行为构成代言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代言人的代言行为是独立的,代言人通过自己的使用行为,对产品的性能和特点有一定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发表自己关于该产品或服务独立的感知或观点,推荐产品或服务。代言人的行为要区别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行为,代言人的行为不能受制于前两者,否则,因其不独立,不是代言行为。其次,一些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不一定是代言行为。比如:商店里购物,在自己犹豫是否购买一项产品时,旁边的顾客路过,一番言语来赞美该商品,并介绍自己长期使用该商品的一些经验,陌生人的话语有时也是值得相信的,友好而热情的推荐会助涨我们的消费信心,此种情形,我们往往会购买该产品。但是,该独立表达自己观念的消费者是代言人么?当然不是,因为他与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关系,即使其推荐行为非常有效,那也不是代言行为。但是,如果作为推荐的消费者是获得了商家的某种好处来推荐商品,那么他也是代言人。可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为代言行为,还要看代言人和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关系。最后,代言行为是一种足以引起消费者信赖的行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笔者认为赞同有些学者将广告代言分为:推荐型代言、证明型代言、背景型或者叫烘托型代言。
(二)广告代言行为的后果
首先,虚假代言行为直接侵害消费的合法利益。其次,虚假代言行为也会损害商家的信誉。虚假行为一旦被揭发,企业商业信誉必定遭受损失,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大大降低,不利于该商家以后的发展。再次,虚假代言行为破坏行业秩序。虚假代言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秩序;并且因虚假广告的频发,会使人们对广告业的信赖度降低,不利于我国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最后,对于代言人,虚假代言行为必定会使其名誉受损,引发消费者对其的愤怒与怨恨。
总之,虚假代言行为对于各主体都有不利后果。然而,即便如此,虚假广告还是接二连三的被曝光出来。商家明知虚假代言行为所具有的危害后果,仍然热衷于虚假广告,一个主要原因是现如今对其的打击、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助涨了其实施违法行为的频率。
三、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均将广告代言人列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内,但是,笔者不赞同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前文提到过,广告代言人有普通广告代言人与明星代言人之分,如果对其不加区分,而一律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其有违公平原则。明星代言人对公众的影响力大,因其知名度高,代言费也比较高,其经济实力强;而普通代言人或普通消费者,对公众的影响力较小,代言报酬也不高,经济实力弱。如果不加区分使二者都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其中蕴含的公平性值得探究。其次,应明确虚假广告中的主、次责任人,不能通过加大次责任人的责任而减轻了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将广告代言人列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中,虽然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会促使原有的责任主体产生侥幸心理,继续利用虚假广告。虽然代言人对公众有影响力,具有引导公众消费的作用,但是,相对于商家,代言人也处于相对弱势。笔者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搞清到底谁应该真正去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才是关键,不能盲目扩大虚假广告责任主体。再次,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并不都是盲目的,并不都是利益的驱使。虚假广告的出现也会降低代言人的公信力,代言人在考虑自己的名誉后,通常会谨慎选择自己的代言产品。所以,有时候,代言人既是责任人也是受害人。很多情况下,代言人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代言行为。
综上,通过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中不应该盲目扩大责任主体,而是应先缕清从广告制作、设计,到发行等一些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责任、义务,从源头来治理虚假广告。即使虚假广告中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只有在其发挥推荐、证明作用时承担,在发挥背景烘托作用时不需要承担。
四、 司法实践中广告代言人责任承担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企业和代言人为了规避法律,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此减轻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补充说明一个当下热议问题:明星代言人直接被聘为企业员工,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应对此现象?企业聘任代言人的行为无疑就是在规避法律,将本应由代言人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该类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代言人是具有代言人身份还是具有企业员工身份:
(一) 聘用的时间
如果代言人是在代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被聘任为企业员工,那么其先前的代言行为,其本人当然要负责。如果聘任行为在前,代言行为在后,那么,要看二者合同约定的聘任期有多久。如果只是临时的聘用,那么显然二者在串通规避法律,法律不保护该种聘任行为,明星仍然要对自己的虚假代言行为负责。
(二) 从事的职务
篇6
一、我国关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责任的立法现状
何为虚假广告?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采取的是综合调整模式,即通过在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规范各种形式的虚假广告行为,但这些规定均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规定相对较为具体,但主要是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角度做出的规定,只能在该法的调整范围内适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也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广告法律制度的意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虚假广告的判定采取的是“引人误解”与“虚假宣传”相结合的标准。对于内容虚假的广告,当然会引人误解而属于虚假广告。但对于内容真实而其宣传会引起误解的广告是否应视为虚假广告,目前尚有争议。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完全可以“引人误解”这一行为要件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其宣传足以“引人误解”,无论其内容真实与否,都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综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欺骗性的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是指在宣传内容的主要方面具有欺骗性的广告。“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要认定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这里的“错误印象”和我国法律中的“引人误解”在含义上是相通的。
我国现行法律中能够找到有关广告代言人个人法律责任的仅有《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领域尚没有相关法律条款来约束规范代言人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有关食品的虚假广告,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8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而将广告代言人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其责任主体也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此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国外有关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整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包括代言人广告市场在内的整个广告市场运作的良好法律制度,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
1.美国
美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实施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认为广告中的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美国《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作为代言人都必须是代言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并明确代言人对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做广告的代言人在广告播出前必须准备好其证词的凭据,否则消费者可据此索赔。美国歌星帕特・布恩在ACNE-STATIN粉刺药霜广告中做了虚假证词。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其证词毫无依据,命令立即停止刊播广告,并追究了虚假证词者帕特・布恩的责任。美国对于虚假的夸大产品效果的广告,处罚也相当严厉,特别是在一些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上以及公共媒体上的广告。美国视虚假广告为商业欺诈行为,一旦认定,处罚十分严厉,涉案个人甚至会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2.日本
日本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完善,既规定了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日本规定的较为具体,可为我国《广告法》的修改提供借鉴。在日本法院关于“原野案件”和“琴风案件”的两个判例中,首先肯定了广告受害者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的诉权。其次,根据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知名度、经历,以及代言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以广告为契机进行的交易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而代言人在其中有过错,起到了帮助的作用,那么完全有可能根据民法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款来追究代言人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在广告中仅有出演行为,被广告经营者所利用,仅充当传播信息的工具,本身没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则不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日本《药物法》、《食品卫生法》规定,对于做夸大或虚假医药、食品广告的人,处3年以下劳役或50万日元的罚金。
3.英国
英国对名人代言广告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某些广告禁止名人代言。如:在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年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医药品或治疗方法的电视广告不允许有公众生活、体育、娱乐界名人出具的证言,或由此类人士进行介绍的内容;在某些行业排除有较强影响力的名人做广告。
三、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我国,广告代言人的活动实际上已成为广告活动的主体,对消费者的影响最为突出。鉴于虚假广告对社会信用、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极大危害,依照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作为法律行为的主体之一,根据其主观过错状态、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因此,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仅有《食品安全法》中能够找到有关食品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责任的规定。但由于该法仅适用于食品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为此,应及时修改《广告法》,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建议将《广告法》第38条第三款修改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也有争议。两种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举证责任倒置”。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笔者倾向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因为如果要消费者举证的话,是比较困难的,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由代言人自己来举证是比较恰当的。若代言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即推定其明知或应知(广告代言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就要承担责任。若代言人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最为严厉的处罚。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刑事责任的具体实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代言药品、保健品的虚假广告,如果该药品、保健品属于假药、劣药,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则可以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笔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食品类的广告宣传,尚不足以全面扼制虚假广告的代言行为。因此,从立法的稳定性及长远需要看,应对我国的《广告法》、《刑法》做出修改,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可以成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笔者建议,在《广告法》第38条后增加一款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即第38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相应地对《刑法》第222条作出修改,将虚假广告罪的责任主体扩大到虚假广告代言人,将《刑法》第222条增加一款规定:“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人身伤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论处。”
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应当要符合严格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一是犯罪客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代言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残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虚假广告代言人必须是故意,且为牟取不当利益。所谓故意是指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代言,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或者广告者恶意串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许莹:美国防治虚假广告的经验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0.4
[2]高雅:浅谈名人广告的立法规制.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6.6
[3]于剑华: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学,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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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虚假广告的定义
所谓虚假商业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虚假或容易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宣传。目前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广告宣传的商品内容不真实,含有虚假的成分。另一种是利用广告宣传,对宣传商品的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定。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广告法》第11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 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现在,几乎所有的商家都会借助明星进行广告代言,代言人代言广告包括虚假广告来宣传产品或者服务,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商家们宣传自己产品的必选手段。然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往往对喜欢他们的社会公众在购买商品方面具有引导作用,所以尽管明星的代言费极高,但是商家们还是愿意花重金聘请其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担任代言人。但是接连曝出明星代言的是伪劣产品现象,却一次次的向我们提醒的确有必要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如果明星虚假代言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却要求消费者提高鉴别能力实在有违法治的公平精神。笔者认为,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伪劣产品或夸大代言产品的情形,并且该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作为代言人的明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存在的意义在于广告的真实性。因此,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调整、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广告宣传行为。明星作为广告的参与主体之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真实的产品信息宣传,否则应当同广告主体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三、 现行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在基本法中对进行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也仅仅限于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不包括广告表演者、代言人,这就意味着即使广告代言人关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有虚假或者夸大内容,代言人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22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的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代言人(典型的就是所谓的明星)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完善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们应该在《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只要明星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符合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就应当与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在具体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国外大都立法采取“重责主义”,即确保代言人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也无法逃脱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我国现行的法制,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的责任体系设置模糊,与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取的高额代言收益相比,明显违背了民法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此,我国也应建立起严密的责任体系来规制明星的虚假广告代言。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政府的行政目的是保护民众的消费利益,在虚假代言侵害消费者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有义务追究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但是考虑到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对于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应把握从严原则,即只有代言人在故意违反国家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时,利用广告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应该设置苛刻的责任条件,以免造成刑事责任的泛滥。
广告在消费者购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明星代言的作用更是不可估量,确立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立法,对完善我国的广告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l]陈丽莉.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2).
[2]刘亚立,魏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J].旅游教育研究.2011,(2).
[3]苏英花.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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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水是大地母亲给予生物的乳汁。工业、农业离不开水,我们的日常生活更离不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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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项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值得人们高度关注: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内容,假如属于犯罪,但是故意内容却不相同,那么,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仍然无法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品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来说,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与广告代言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是不相同的,前者明显具有图财害命的故意,而后者却不具有图财害命的故意。追究生产、销售假药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品犯罪活动,净化生产、销售市场秩序;而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为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从犯罪客体而言,前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权,后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借助共同犯罪理论打击广告代言人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必须慎重从事,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而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
其次,不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广告代言人网开一面。我国《刑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早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参与制作虚假广告,完全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不能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单独追究广告代言人制作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与虚假广告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追究广告代言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与追究刊登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相比,前者的量刑较重,而后者的量刑较轻,但是,考虑到广告代言人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那么,追究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可能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广告代言人所推销的产品可能为假药,但是,广告本身却不是虚假广告。这就涉及广告的分类问题。广告从功能上划分为整体企业形象广告和具体产品广告,假如广告代言人只是作为企业形象广告的代言人,那么,即使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也不应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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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占有份额往往成为诸多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但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名人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货真价实还是名不副实。
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利用明星社会影响力,推销劣质商品快速聚敛企业资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时往往主要考虑的都是代言费用的多少,对要代言的商品的审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对会对大众起着指引作用,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可以强化广告受众对该产品的印象,诱导消费心理,最终形成消费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名人代言,一旦违法,侵犯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无法以确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终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不仅仅在于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权利,即个体对个体责任,而是特定的私权对不到特定的私权主体,名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独特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名人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虚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人在代言广告或作出一定广告行为时所负有的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犯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代言一个警戒线,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诚信的经济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马慧娟,于林祥.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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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都要有责任感, 每个人也都必须履行责任,承担责任。不但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也要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因为只有责任才能激发人的潜能,唤醒人的良知。而那些碌碌无为、鼠目寸光、不思进取的人逃避、推卸责任。没有责任感,酷似乌鸦的鸟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机遇,最终被淘汰。人也如此,当员工的,不能履行本职岗位的职责,那就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也不能为人生实现更高的理想;当领导的,不能履行管理自己员工的责任,那你的员工就很难不段成长,出类拔萃。鸟灭绝了一只,森林里照样能传出婉转动听的歌声,可人要是因为没能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颓废,那将是一生的悲哀。
从去年的“三鹿事件”中,可以看出如果社会责任真正融入三鹿集团的企业战略,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企业也不会受到如此大的打击。如果企业对消费者负责,有毒产品就不会流向市场;在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的今天,负责任可以成就一个企业,铸造一个品牌。同样不负责任务也可以毁掉一个企业,丧失一个品牌。同样,凡是成功的人物,无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我们熟悉的温总理,曾说过这样一句化话“为了国家的富强,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让人民幸福快乐地过的更好,为了让孩子们上好学,为了使我们的民族赢得应有的尊严,我愿献出我的全部心血和精力”。几句话深深到处了共和国总理胸怀百姓的伟大责任。
作为今天身处职场的员工,我们应该清楚自己要做什么?我们要做的就是兢兢业业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不折不扣去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在企业里,我们有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的责任就是为企业发展施展自己的才华,为企业的进步繁荣奉献自己的力量。作为云南最大的民间工艺品市场工作人员,我们最大的责任是什么呢?我们最大的责任就是象公司最核心的那句话,“传承民间艺术,弘扬民族文化”,这是一个宏观的概念,但必须要我们每一个部门的同事团结一致,做好每一步看似平常的工作,才能铸就最后大的成功!
亲爱的同事们,我们大多是走出校园不久的80后,90后青年,我们正踏上人生新一条跑道,今天我们又进入了一所大学,社会大学,现在我们都是“恒冠实业”这所社会大学的学生,我们是一个创造非凡的强大团队,我们拥有一个不段追求卓越的队伍,我们有一种积极进取,不段学习的工作氛围。所以我们不怕困难,我们热忠挑战,我们相信自己是最棒的。当朝阳照耀在公司的玻璃窗上,我们开始了新一天的忙碌,精油馆里传来讲解员清脆响亮的声音,远道而来的四方游客在你们专业,热情的推荐下愉快地购买着公司各系列产品。他们从清晨到夕阳落下的每一天不知道在展厅里走了多少遍,不知道他们重复着多少次“欢迎大家到恒冠来”这样熟悉的开场白,不知道多少次他们强忍着身心的疲惫和嗓子的沙哑认真接待好每一个团队,即便这个团队里全是年过花甲的老年人或年轻的学生,他们依然保持着“不挑团,不甩团”的良好素养,也许有的人会想,明明就是出不了大单的客人,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呢?但在讲解员心里始终有着一种执卓的信念,一种全力以赴而绝对不是尽力而为的信念。因为他们有一种责任,一种对导游负责的责任,一种对客人负责的责任,一种对公司大家庭的责任!
在公司里,我们还看到这样一个队伍,不管刮风下雨,无论烈日当空,无论曾几何时旅行社负责人一次次挑剔,也不管在机场跟导游推介过多少次公司的优势和潜力,也记不得发过多少张公司介绍资料给出租车师傅,不记得了……因为多少次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进公司的旅游团队有多少,销售业绩有没有的增长,因为他们知道肩负的责任有多重。当看到工艺品市场里寥寥无几客人的时候,他们的心无法平静,他们的脚步无法停止,当问起工艺品市场今天进了多少个团的时候,他们更深感责任无比重大。他们就是外联。
公司里,我们还看到这样的同事,迎宾在来回无数次引领着团队入座,每个馆的工作人员在自己负责区域内即使没有出单的情况下也积极引主动导客人进入下一个展区或场馆,清洁阿姨重复打扫着公司每个角落,安保在烈日下指挥着车辆停放,大家都下班以后他们还驻守在公司……无数次,无数人,我们恒冠大家庭都拥有着这样一个具有高度负责的团队,所以我们的同事是创造非凡的,我们的同事是卓越的!
很多朋友都看过《士兵突击》那部电视剧,剧中的主人公许三多曾给数万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深深的感动。剧中的一句台词“不抛弃,不放弃,好好活,做有意义的事”。是对人生最好的阐释,也是对责任最好的理解。还有一句是这样说的“不要在混日子了,小心日子混了你”。这句话更贴切地道出了作为今天身处职场的每一位朋友。因为这是一个竞争激烈的时代,这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很多企业还贴着这样一句话“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几句话,都是我们职场生活最好的写照。这些话,让我们体会到做个有责任感的员工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应该义不容辞的担负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给人责任,也就给了信任和真诚,履行责任也就成就了尊严和使命。没有责任的人生是空虚的,不敢承担责任的人生是脆弱的。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获得生命的成就感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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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的错车: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产生与近代民法典的编纂
19 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所谓的“机器和事故年代”,频繁的工业事故使得以过错责任为核心的传统侵权行为法难以为继。为回应现实的挑战,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便应运而生。在大陆法上,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开仓!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先河,该法第25条规定:“铁路公司运输的人及物,或因转运之事故对别的人及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赔偿的理由。”这一条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的规定被1871年《帝国责任法》采纳而成为联邦法,通行德国全境。在普通法上,1868年英国Rylands v.Retcher案的判决重新点燃了严格责任的火焰。在该案中,一个土地占有者在其土地上建造了一个蓄水池,用于给自己的磨坊供水,在工地下面一个已经废弃的煤矿中有坑道与附近原告所有的煤矿相通,施工的承包人没有重视这一地下通道,当蓄水池投人使用后,池水通过坑道渗入原告的煤矿,造成损害。由于损害的原因不是直接的,所以非法入侵的责任无法得到证明,而且被告的侵害不是持续的,提出的侵权之诉也遭到了失败。为此,Blackburn法官建立了一个新的责任规则:一个人为自己的目的而在其土地上堆放任何失控就可能造成损害的物品,他保存此等物品必须自担风险。如果他不能抑制损害的发生,那么表面证据证明所有损害是其物品失控的自然结果,他就要承担责任。除非损害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如果他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许也能免责。在英国上议院,这一广受引用的规则得到了肯定,但Caims法官对这一规则作了限制,认为它仅适用于被告“非自然”使用土地的场合,以区别于为各种目的而正常使用土地的情形。 英国法上这一规则确立后,逐渐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的国家所接受。
囿于普通法系国家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存在,高危险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不外乎是判例和制定法,因此,普通法上通过价Rylands v.Fletcher案发展起来的高危险民事责任未能与民法典编纂相汲纯属必然。然而,在继受古罗马法典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作为近代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1804)和《德国民法典》(1896)也未能与高危险民事责任发生历史的机缘。其原因,既有个体的因素,也有共同的事由。
作为法国大革命产物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编纂时,工业革命伊始,机器大工业尚未发展,高度危险活动在社会上也鲜有发生,“对意外事故救济的社会问题远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要”,因此,18以年的《法国民法典》没有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整个法典以过失为其最基本的归责原则,从第1382条到1386条,整个侵权行为一章依照当时的立法思想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19世纪末,近百年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事故在社会上频有发生。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曾对高危险民事责任是否应规定于民法典发生了争论,部分学者认为,在此之前的特别法中已有高危险民事责任规则的运用,法典的编纂应该对此作出反应,但由于民法典的起草人深受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而发生的理论影响,认为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应在民法典外作为特殊的、例外的情况加以规定。所以,这部编纂于“机器和事故年代”的法典没有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人其体系,而是主张将其“委诸于特别法”。《德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只是19世纪过错责任“一个历史现实的审慎终结”,而非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这样一个“新的未来的果敢开端”,
高危险民事责任未能栖身于作为近代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其原因除上述个体因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事由:
首先,近代民法典的编纂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产物。在19世纪欧洲大陆产生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的近代法典中,占绝大部分的规范都是罗马法规范,这些规范或者在罗马法中已经制定,或者无论如何在罗马法中已露雏形。 “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查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要,披上现代语言的外衣而已。” 而罗马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只有私犯与准私犯的划分,根本未言及高危险民事责任,在简单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极度落后条件下的古罗马社会根本不可能有能使高危险民事责任萌芽的土壤。高危险民事责任这一新兴的侵权行为法上的制度未能进人传统民法典的体系实属必然。
其次,当时法律的使命是为发展经济提供一种激励。无论是《法国民法典》制定时的19世纪初还是《德国民法典》编纂时的19世纪末,虽然那时的工业较之于18世纪已取得了很大发展,但对于现代工业而言,还处于“幼年时期”,这反映到侵权行为法中即要求取消无限的责任风险来鼓励人们为提高生产率而去冒险。“当时决定侵权行为法发展方式的,并不是伦理学概念,而是一种压倒一切的需要—建立一套鼓励人们为实现发展生产的目的而去冒险的责任制度。” 由于以理性哲学为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符合这种社会需求,因此其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以致在19世纪“无过错即无责任”已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格言。在这种盛行的责任制度下,要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担由他的活动造成的损害被认为是极不合理的,并且认为这种责任承担的结果必然是使“幼年时期”的工业走向覆亡,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最终将极大地损害一个国家工业的发展。“一种产生于意外事故的损害,或者产生于在法律上和推理上都属于正常的注意和预见所不能防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只不过是受害者的不幸,不构成法律上责任的基础。” 18以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责任制度的创立者和典范,18%年的《德国民法典》也没有比前者走的更远,两者均以过错责任为核心构建了各自的侵权行为法。这样,在过错责任盛行并处于上升时期的19世纪,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真可谓是“生不逢时”,无法在近代民法典中争得容身之地。
二、制度的创新:现代民法典对高危险民事责任的接纳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高危险民事责任的类型与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其基本规范不断完善,一体化、现代化的趋势明显加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尝试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人本国的民法典,并在20世纪如年代兴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编纂运动中形成。这是民法典编纂技术的一大进步,反映了当代民法适应新科技革命的新趋向,弥补了近代范式民法典的不足。
1.《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20世纪的苏俄,实现了民法典中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传统侵权责任与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兼容。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开创了现代以民法典方式规定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先河。该法第4以条规定:“经营的业务,对于附近有高度危险的个人和企业,如铁路、电车、工矿企业、贩卖易燃物品的商人、豢养野兽的人、建筑或设备的施工人等,对于高度危险来源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责。”修改后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重申了这种责任,在第454条指出:“其活动对周围的人有高度危险的组织或公民(运输组织、工业企业、建筑工程部门、汽车占有人等)……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4年出台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第二部分)在继承了前苏联立法的基础上在第1079条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设计。该条共三款,第一款规定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免责事由及责任主体,第二款规定了在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来源是因他人违法行为而脱离占有人占有”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款规定了两项以上的高度危险活动作用(如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连带责任以及两项以上高度危险活动相互作用导致各自用又如父通上共阴娅理)危放弟二人顶著时的连带贡仕以及两项以上高度危险活动相互作用导致各自损害时的处理原则。
2.《意大利民法典》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罗马法的法典化历史中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不仅是意大利私法的核心,而且还成为其他罗马法系国家的一种参照系,并且对 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和其他美洲国家的民法典改革方案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42年前施行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是在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虽然仍带着许多法国法的痕迹,但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高危险民事责任即是其中一例。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第2050条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在进行危险活动时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危险的性质或运用手段的特征,在未证明已采取全部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该法典还在第 2054条规定了非轨道车辆的运送责任。
3.《葡萄牙民法典》 1966年,葡萄牙也用新的民法典取代了其19世纪的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在第493条第二款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在从事类型上属于危险活动或因使用的工具而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证明采取了在特定情形下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等损害的除外。”葡萄牙同时还在其民法典的第503一508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在第 509条规定了因电、气装置导致损害时设备经营者的责任。
4.《西班牙民法典》在以民法典方式规定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国家中,西班牙的情况有些特殊。《西班牙民法典》在第1905-1910条对一些特殊的高度危险物和高度危险活动(如动物、建筑物、机器、易爆物质、树木及被污染物质的贮藏处)作了特别规定,而没有规定关于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但是《西班牙民法典》第3条第一款却为法院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留下了广阔的自由空间,该条规定:“对条文应根据其语意、同时考察内在逻辑、历史和立法的环境及其适用的时代的社会现实进行解释,在这一过程中应以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为基础。”因此,西班牙最高法院以“保护受害人原则”为指导发展了远离过失原则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通过司法实现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化。
5、《荷兰民法典》 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是新民法典编纂运动的杰出代表,它是建筑在欧洲大陆法基础上独具自己风格的一部民法典。由于历史的原因,荷兰原来的民法典基本上是《法国民法典》的翻版,“绝大多数的法条规定均以法国蓝本的逐字翻译为基础,” 但“危险责任在旧民法典中不是没有规定,只是局限在雇员致的转承责任,建筑物倒塌的责任及轮船和严格限制下的汽车责任。” 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对高危险民事责任重新作了建构。该法典在第173条规定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动产的占有者已知该动产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特别危险,如果达不到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可能为此等物品设计的标准,该占有者在危险实际发生时应承担责任。”该法典还在第177条规定了矿害责任和钻探孔经营者的责任,在第八编《运送法》中规定了航空事故责任、轮船事故责任等高危险民事责任类型。
6.《越南民法典》越南也是在民法典中规定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典型国家。1995年的((越南民法典》是后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的产物,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受到1991 年《苏俄民事立法纲要》和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影响,在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上也是如此。《越南民法典》在第627条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作了规制,该条共四款,第一款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二款规定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第三款规定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四款规定了在高度危险来源被非法占有、使用时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7.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原来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系采德国的立法体例,完全由特别法加以规制。台湾在世纪之交修订民法典时增设了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新修订的民法典第191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活动或工作之人,其工作或活动之性质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危险者,对他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损害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方式所致或于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根据其立法理由书,认为工厂排放废水或废气、筒装瓦斯厂装填瓦斯、爆竹厂制造爆竹、举行赛车活动、使用炸药开山开矿、燃放焰火等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时,均应依该条承担责任。另外,该法典还在第191条第二款规定了无轨动力车辆事故责任。
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高危险民事责任在民法典外徘徊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才得以被传统民法典体系所接纳。以民法典方式规定高危险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自苏俄开创以来,在经历八十多年的风雨后,似乎已成为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发展潮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别立法的立法体例无法因应时代的需求
高危险民事责任完全由特别法加以规定的立法体例,虽然对高危险民事责任依据各个类型而分别立法,因时制宜,适用时具体明确,不会发生困难和混淆,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首先,这种立法体例中“各个特别法系应个别需要而制定,其发展前后长达百年,法律之结构、责任要件及适用范围等殊不一致,解释适用之际,颇滋疑义。” 其次,在这种立法体例下一般认为不能从特别法中推导出高危险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只有特别法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事故才能适用高危险民事责任规则,而特别法未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仍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这对于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新型高度危险活动层出不穷的社会现实来说,无法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再次,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内容并不只限于归责原则,它与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也息息相关,完全采取特别立法的方式,内容上难免重复。最后,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度危险活动的类型不断增多,与此相适应,规制高危险民事责任的特别法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高危险民事责任体系过于庞大,内容特别零乱。由于传统高危险民事责任的立法体例存有上述不足而无法因应时代的需求,因此,通过系统化的法典尝试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长期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寻求民法典对高危险民事责任进行规制以消除传统立法体例的弊端,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现代高度危险活动事故的严重性
自人类进人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工业化的飞速发展,高度危险活动事故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日俱增以致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严重高度危险活动事故笼罩下的现代工业社会里,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就显得尤为迫切且已成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间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在这个工业化、机械化、车轮机动化和已出现航空旅行的社会中,仅仅有关事故数字,就表明必须修改有过失由法律向受害人提供补救,无过失则由慈善机关向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 因此,在严峻的事故面前,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入民法典体系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自然而然的选择。
3.主流哲学的转向
19 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主流哲学也发生了转向,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哲学取代了原先盛行的理性哲学并取得了统治地位。实证哲学认为,“人的认识只局限于对现象范围内东西的认识,至于造成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在现象之后的事物的本质是什么,事物的客观因果律、规律性是什么都是无法认识的。”“真正的实证精神用对现象的不变规律研究来取代原因,一句话,用研究怎样来取代如何。”“只有现象是可信的,因为现象是可以感觉得到的,只有感觉得到的东西才是真实的,只有真实的东西才是科学的。” 将这种哲学观运用到侵权行为法领域,就是研究责任的承担问题,即研究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不研究为何承担责任,因为在实证哲学看来,在侵权行为法中,人的行为、损害结果是人们能够感觉到的,是实证的,因而也是科学的;而过错则是人的主观状态,是他人难以感觉到的,是无法实证的。所以,侵权行为法的重心应是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这些实证因素而非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些无法实证的因素,只有摈弃这些不能实证的因素才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科学方法。这样,实证哲学在否定过错责任为侵权行为法核心的基础上,为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高危险民事责任引入民法典提供了哲学上的向导。
P> 4.法学思潮的改变
篇13
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往往导致某些企业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热衷于短期行为,利用明星社会影响力,推销劣质商品快速聚敛企业资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时往往主要考虑的都是代言费用的多少,对要代言的商品的审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对会对大众起着指引作用,他们凭借着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产品,可以强化广告受众对该产品的印象,诱导消费心理,最终形成消费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还有着一份社会责任,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名人代言,一旦违法,侵犯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无法以确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终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广告的责任并不仅仅在于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权利,即个体对个体责任,而是特定的私权对不到特定的私权主体,名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独特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决定了名人的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虚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正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名人在代言广告或作出一定广告行为时所负有的不对社会公众利益构成侵犯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起诉,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代言一个警戒线,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诚信的经济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马慧娟,于林祥.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国律师,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