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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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

篇1

1、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配套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2、农村精品示范村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7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办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农业局

4、水利水毁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修复资金

承办科室:农财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水利局

5、农资综合补贴(种粮补贴、交通石油价格改革补贴)

承办科室:企业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各有关乡镇、街道(农、油茶场)、交通局

6、新农合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及相关医疗机构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

8、救灾资金

承办科室:社保科

检查时间:10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9、电影公司“2131”工程资金

承办科室:教科文科

检查时间:6、7月份

检查单位:县广电局、县电影公司

10、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承办科室:农综改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

11、2014年村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补助

承办科室:行政政法科

检查时间:4-12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12、市政运行维护资金

承办科室:经建科

检查时间:8月份

检查单位:市政管理中心

(二)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

承办科室:监督科、会管科

检查时间:5月中旬至10月底

检查单位:

(三)围绕财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公务卡制度实施和政府采购的监督。

1、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

承办科室:国库科

检查时间:5-6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2、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

承办科室:采购办

检查时间:10-11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单位

(四)围绕财政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关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1、乡镇账务检查

承办科室:预算科

检查时间:7-8月份

检查单位:有关乡镇

(五)围绕强化财政内部控制管理,深化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1、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承办科室:监督科

检查时间:9月份

检查单位:局有关科室

二、具体检查要求

(一)局各业务科、局下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篇2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商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损失等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经营管理,做到“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霉变、无鼠雀、无虫害、无事故,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吨粳稻。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及政策性动用,由县商务局负责提出,经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粮食储备的承储企业必须是经县商务局审批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报县商务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县商务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报表,切实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商务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账目、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的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粮地点逐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进档备查。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执行,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补贴0.08元;利息补贴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承储企业提出拨补申请,县商务局审核后,县财政局按季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中等质量标准的当年产新粮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的入库成本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县商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轮换计划,报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原则上每年轮换小麦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要按照“先入先轮,均衡有序,确保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承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轮换。因先销后购形式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销售货款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农发行专户。

第二十条轮换所需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即小麦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经营,盈亏自负,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由县政府决策用于宏观调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财政负担,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质量及轮换落实情况,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回收贷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设立信贷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管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县商务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县商务局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县商务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情况时必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要接受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需积极配合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五)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商务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

(三)轮换期超过规定时限。

(四)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及农发行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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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点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项目,同时适当奖补城市园林绿化成绩突出的区和开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及绿化规划设计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只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维护项目按照申报项目的绿地面积计算,不包括硬化面积;

(三)建设项目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初步设计,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中心城区、府所在地、重点城镇申请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园林局联合上报,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开发区申请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建设项目提供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决算报告(未竣工项目提供预算书),资金筹措情况等文字材料及附表1。

(三)维护项目填写附表2。

(四)各区财政局、园林局及开发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维护项目资金在核定维护面积后予以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规划设计项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督查。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和园林局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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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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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管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条六条市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陇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不得隐瞒和积压。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根据储备粮收购时间、质量、储存条件,每储存35年轮换一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数量,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经市粮食局审核确定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为当年或上年生产的新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粮食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所产生的储备费用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即保粮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储备粮成本价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核定后拨付给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市场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局应当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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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市农口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扶贫等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

第二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三农”工作总体思路而设立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六条 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也可以是骨干头企业、公司和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各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加强管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上级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实施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形式,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

第十条为规范资金使用,对项目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农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市财政局和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阶段验收主要由农口主管部门实施,验收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竣工验收由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财政支农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可停拨项目资金,市农口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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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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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分类

新建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统的项目和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区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区信息委是区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硬件购置、软件开发总体经费支出的审核等,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是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审核和平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项阶段、建设阶段、验收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如图所示(附件一)。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信息系统监理、信息安全测评和软件评测等政策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市、区两级关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标准建设的要求,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一)项目建设申请和审核

1、对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并上报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二)。

2、信息委对申报表作审核,特别对项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调研,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区信息委将确认意见书送区财政局备案。

3、重大项目要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

(二)招投标和采购

1、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50万以下采用分散采购,50万以上采用集中采购;

2、1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

(三)资金拨付

列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建设项目合同书及施工进度,由区信息委核准,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项目实施过程中,区信息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包括对项目总体计划审核、项目进度管理、参与重大变更审核、了解试运行情况、参与重大会议等。

(四)测评、验收和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和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测评:软件开发项目需进行软件测评。涉及网络安全要求的项目及单位的项目需进行安全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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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内容安排

(一)具体时间安排:以局办通知为准。

(二)学法内容安排

1、第一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令第十二号);主讲股室:预算股。

2、第二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3、第三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讲股室:采管股。

4、第四讲学法内容:《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5、第五讲学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讲股室:会计监督股。

6、第六讲学法内容:《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讲股室:国资办。

7、第七讲学法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主讲股室:企业股。

8、第八讲学法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主讲股室:综合股。

三、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会议学法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主讲股室密切配合,各主讲股室应提前做好资料准备,每次学习时间约为20-30分钟。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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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设立会同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核算教育专项资金,由县教育局计财股专项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项目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危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农村(含县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按小学每生每天3元,初中每生每天4元,特教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全年在校天数250天的标准落实到学生手中。若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上级文件批复有明确要求或实施用途、对象的,按上级要求执行;需要进行再分配的项目资金,由县教育局拿出使用计划,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县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1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进行审核、汇总;同时将审核汇总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年初由县教育局拿出实施方案及分配计划,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初核,分管教育、发改、财政工作的县领导复核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三条公用经费支出由县教育局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在校学生实有人数以及规定标准分乡镇、分学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负责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指标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申请、评审、公示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补助;县财政局做好监督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各种资金,均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上级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必须将项目工程投资评审审批表、招投标书、县发改局批复的项目投资文件、工程合同、经审核的预算报告等文件资料交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各1份,作为拨款依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申请拨付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前期启动款。

项目学校使用资金,根据工程预算书、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项目单位填报《会同县教育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教育局相关领导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审核后,由县教育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照根据经县领导审批的分配方案审核无误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然后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个人)及货物供应商;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由县财政局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经验收合格后才准予报帐结算。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核的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须分别交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要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1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项目学校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若出现质量问题,将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公用经费的拨付由县教育局提出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按时、足额拨出。

第二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贫困寄宿生困难补助等直接到学生的补助资金,根据县教育局提供的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银行,由银行再分别发到受助学生在该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杜绝代签、代领和冒领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种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属直达项目施工单位的,不得下拨到乡镇和学校。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后,须将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县财政局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由相关学校、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的职责:认真落实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政策,校长对学校项目的招投标、资金申报及项目实施负责,提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具体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审核,送县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最终劳务、商品和工程最终提供者。学校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申报项目用款计划,定期向县教育、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县教育部门的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指导学校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及质量保证;根据项目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额度,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再由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各中小学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及县农村中小学资金专户的拨付情况。

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预决算、工程验收,组织县教育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按照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保证教育资金及时到位;对各学校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对县教育局、各学校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教育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部门每年将教育投入和经费管理作为审计重点,定期开展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教育部门内审机构建设,教育部门内审机构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教育经费使用绩效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要结合收费检查等日常工作,对教育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法律法规落实教育投入,完善群众举报查处机制,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加强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问责。县教育、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对教育专项资金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责任事故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点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和责任倒查制,工程竣工后,进行重点审计。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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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是否做到依法有序,即是否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是否如实统计、汇总和及时上报、公布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情况及安排使用情况;是否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等。此项监督检查由民政部门为主负责。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调拨资金;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等。此项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为主负责。

(四)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拨付和使用救灾款物,是否存在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等问题;救灾物资的采购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等问题。此项监督检查由审计机关为主负责。

(五)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公开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即是否做到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的公开,发放时间、地点、方式的公开,发放项目、对象、金额的公开等,接受上级、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此项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机关为主负责。

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8月,各县(市)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应于9月5日前报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材料寄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

(二)9月开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采取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账目、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方式方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水利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位副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一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对专项资金和物资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工作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一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组织联合检查组,组长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联络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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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项目:项目立项批复相关资料、投资概(预)算及其它前期资料、会议纪要等;

(2)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红线规划图、前期调研的资金测算报告、拆迁范围内拆迁户名单、拆迁实施方案等;

2、未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的项目,应按照《*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定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办理;

3、暂未列入财政监督计划,但属于省、市、区级重点项目的,或属于经营性地块收储的,如在年内实施,均追加列入区财政监督计划中;

4、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实施前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安排跟踪审查单位进场,协调跟踪审查事宜后,开展工作。

二、专项检查项目

列入专项检查的项目,被检查单位应按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与专项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内部检查项目

对区财政系统的内部检查(机关处室、区会计中心、各镇(街道办)财政所、个管办、收付中心等),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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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