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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领用物资时,应当凭领料单领取。并按单位或个人登记物资领用明细帐。除了日常消耗的低值易耗品以外,领用物资时应当明确实物负责人。
四、各分局自己购买或从局机关领用物资的,计入该分局的包干经费。
五、实物负责人对物资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负责。如果物资出现丢失或非正常毁损,实物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六、区局定期或不定期统一安排全局范围内的实物盘点。在用物资一般每半年盘点一次,库存物资每月盘点一次。盘点后,有关单位应向区局主管科室报送盘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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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加油站每月采购经费剩余部分,逐月累加,年底按一定比例(例如累计值一半的40,60)作为奖励给站长和员工进行发放。
第五条加油站全体员工应爱护本站资产,节约使用本站物资,无故损坏、丢失者按物品原价预以赔偿,有偷盗、藏匿、倒卖等影响恶劣形为者,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一经发现,当即开除。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有权力监督站长的物资采购、分配形为,提出意见、建议,但必须服从站长管理、分配。
加油站互动管理制度
为了突出我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责任与权益同等的分配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油站由汉沽管理区中油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领导和管理,加油站经理有责任按照公司要求管理好本站。
第二条加油站必须按照公司下发的加油站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营,按照公司下发的加油站各项考核办法如实进行考核。
第三条加油站经理上对公司负责,有责任及时传达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等并遵照执行,下对全站员工负责,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生活关怀。
第四条公司对加油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1、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5日左右,人员由分管领导、经理、主管组成,内容为加油站所辖范围以内的卫生、安全、各项制度地落实情况、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2、不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内容为加油站所辖范围以内的卫生、安全、各项制度地落实情况、站容站貌等全部工作。
3、检查考核办法:按考核对照表进行现场打分,按总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此考核结果与该站本月工资、奖金挂钩,公司按实际需要下发整改通知,之后抽查整改结果,连续三次对同一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的,扣发该站当月全部奖金及部分工资,并追究加油站经理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连续三次考核优秀的,以文件形式下发表扬通知,并发放鼓励奖金。
第五条加油站工作性质特殊,无特殊情况或公司正式通知,不允许关门停业,为此,公司领导会与加油站员工共度佳节,为加油站员工发放节日慰问品,与当班员工共进餐。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有权力、有义务对加油站经理进行监督,向公司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加油站经理的工作安排,否则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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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公共财产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各种财产物资按其价值及使用时间划分为以下四类:
1、固定资产类财物。机动车、微机及设备、传真机、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等。
2、低值易耗品。计算器、电话机、椅子、凳子、热水器、取暖器等。
3、日常办公用品。各种磁盘、u盘、色带、墨粉、打印纸等计算机耗材及办公用笔、墨水、稿纸、回形针、大头针、钉书针、夹子、橡皮、尺子等。
4、劳保用品。脸盆、脸盆架、毛巾、洗涤用品等。
第四条财物购置应遵循按类审批、集中购置原则。
1、购置固定资产由科室根据需要,填写财物购置申请,经局领导研究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购置。
2、购置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类财物,由科室提出购置计划,报机关财务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购置。
3、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办理,购置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类财物,应遵循集中购置原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去定价定货,要货比三家,在保证物品质量前提下,尽量节约购置成本。
第五条财物发放应遵循按需发放、签名领用原则。
各科室领用财物由具体使用人签名领用。财物保管人员应对各科室领用财物全面登记了解,做到合理利用,节约支出。
第六条财物保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分类保管原则。
1、机关财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各科室负责人对全科室所有财物保管负总责,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
2、办公室应分类建立台账,使用科室也应造册登记,并与办公室台账核对无误。
3、财物不得随意搬动,各科室之间不得随意调剂。
4、财物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卖或送人,如需作价变卖,需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财物者,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立借据,由办公室登记入账,归还时将借据销账。
5、各类财物具体保管责任人应爱护财物,妥善保管使用,对所使用的财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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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油企业中,日常工作中需要的物资数量非常大,总体采购金额也比较大。如何提高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质量,并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成为了石油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认识,石油企业在物资管理过程中,只有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控,并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形成对物资采购和流通的全面管理,才能提高物资管理的实际效果,为石油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只有确保管理制度的完善性,才能到达物资管理的预期目标。
二、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1.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合格供方网络
考虑到石油企业物资供应商数量众多的特点,应根据物资采购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合格供方网络,将信誉好的企业纳入到合格供方网络中,便于日后对供应商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的实效性,满足物资采购需要。
2.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对物资供应商的准入资格进行明确
建立了合格供方网络之后,石油企业在物资管理中,明确对物资供应尚的要求,使物资供应商能够根据要求进行对照整改,使供应商能够在保证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在具体供货中以石油企业的实际需求和物资采购流程为准。
3.石油企业应将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物资管理的重要依据
参照其他行业的物资管理,石油企业在具体的物资管理过程中,应将市场准入制度作为物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建立全面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对物资供应商的有效约束,最终达到提高物资采购质量的目的。
三、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加强对物资供应商资格的评价
1.石油企业应定期对物资供应商资格进行评价
由于物资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变动,其供货范围和供应能力都存在预定的变化。为了及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石油企业应采取定期评价的方式对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进行全面评价,确保供应商能够满足物资管理规定。
2.石油企业应根据物资供应商资格评价结果对供应商等级进行调整
对物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定期评价之后,对不再满足物资管理规定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对供应商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调整其供货范围及其享受的待遇。从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实际来看,及时调整供应商等级是十分必要的。
3.石油企业应督促物资供应商完善服务,提高供应商等级
对于石油企业而言,供应商是保证企业物资采购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具体的资格评价过程中,石油企业应从供应商角度考虑问题,应督促物资供应商完善服务,提高供应商等级,更好的满足石油企业物资采购和管理需要。
四、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应建立并完善的物资管理流程
对于石油企业物资管理而言,在具体的物资管理过程中要想提高管理质量,就要根据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物资管理流程,使物资管理能够做到有制度可依和整体流程高效运转。结合石油企业物资管理实际,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石油企业应根据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
在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之外,在物资管理制度的指导下,还要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使物资管理能够获得可靠的依据,达到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目的。因此,建立具体的物资管理流程是十分必要的。
2.石油企业应以企业实际需要为主,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优化
从当前石油企业的实际需要来看,物资管理流程不但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物资管理能够在统一的流程下取得积极的管理效果。基于这一认识,石油企业应在物资管理过程中,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
3.石油企业应从企业管理入手,对物资管理流程进行不断完善
根据石油企业物资管理的现实需求,对物资管理流程的完善,应突出高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能够在整体水平和整体效果上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为石油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保证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满足高效性目标。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石油企业要想提高物资管理效果,就要从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物资供应商资格的评价以及建立并完善的物资管理流程等方面入手,使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能够整体水平和效果上满足实际需要,为石油企业的物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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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制度作为整个电力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不仅能够提高电力运行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1 电力经营中物资制度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制度不断健全,电力企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虽然电力在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且有了实质性突破,但是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
1.1 电力经营物资采购制度管理不到位
在整个电力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其采购并没有对供应室的来源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很多供应室的分类和来源都比较混杂,因此物资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并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每一次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都需要重新更换供应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同时还提高了电力经营的成本。与此同时,在实际物资采购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物资采购人员还很容易与供应商形成利益链条,因此很容易出现贪污等情况。
1.2 电力经营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
电力经营中物资采购环节中关键就是要选择正确的供应商和供应产品,但是在电力经营的实际过程中存在很多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我国采购条例中曾经明确规定,采购贵重或者是重要物资的时候,必须要选择三家或者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对这三家供应商进行认真的考核和核实,分别对比其供货价格、供货类型等情况,最终选择物美价廉的高质量供应商。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很多电力企业并没有根据采购惯例进行采购,整个物资采购操作行为不规范、不合理,从而直接影响了整个采购的工作,导致采购质量较低。
1.3 电力经营物资询价体系不健全
电力经营物资询价体系主要是指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商品类型、商品价格进行系统认真的比较,这样经常会出现供应商谎报虚假价格的情况发生。还有很多电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缺乏对电力经营物资价格进行询问和了解,由于缺乏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解,因此会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单纯地依据历史价格来确定每一次的购买价格,这种落后的确定方式会造成价格虚报,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这无疑会增加电力企业物资成本。
1.4 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无论是物资的领取还是物资的消耗都需要电力经营物资部门进行系统化的预算并且签字才能完成,但是电力企业在实际领取物资的过程中很容易脱离自身实际需要,一味盲目地追求高品质、高档次的物资,从而形成了盲目跟风的情况。还有很多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电力经营物资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从而降低了整个电力经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电力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不仅能够节约电力经营成本,同时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第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三,有利于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而确保电力企业能够在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之,在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做好物资制度管理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3 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的有效策略
3.1 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库存
库存作为物资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库存工作不仅能够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能减少空间占用,从而提高电力企业整个综合物流成本,从根本上起到节约电力物资的作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实现了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模效应。通过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进行合理库存控制,能够统一进行物资运输和管理,从而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成本消耗,起到合理控制成本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使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3.2 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
良好的方案是确保物资制度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策略,因此在整个物资管理的过程中,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电力经营中物资制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能详细地制定电力经营的年计划、月计划以及日计划等内容,并且对其汇总,形成科学合理的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案,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节约电力物资资源的目的。
3.3 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
电力经营过程中物资制度主要包括了物资采购、物资运输、物资库存、物资销售四个组成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物资采购,因此在实际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具体操作方法如下:第一,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深入市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整个市场的供需情况然后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进行采购;第二,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物资的整个运输成本和物资的实际价格,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运输计划和运输方案,将物资成本降低到最低,从而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在进行物资采购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设备选择方面,要根据电力企业现有的技术,适当地选择机械设备;第四,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减少采购时间;第五,电力企业采购管理人员还要与供应商进行交流和沟通,选择诚信可靠的供应商一起完成采购任务,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也需要货比三家实现从优选择,这样才能提高整个电力经营物质制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优化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工作效果。
3.4 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良好的企业物资管理人员是确保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使其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这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加强:一方面,要想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应该树立责任意识,在采购工作进行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和资源,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到心中有数,并且要严格根据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和方案,从根本上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应该对物资管理人员组织二次培训,聘请国内优秀的物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讲解和教育,传授其自身丰富的讲演,从而逐步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电力企业采购人员全面发展。
4 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通过优化物资制度管理体系、合理库存、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物资管理方案、创新电力经营物资制度管理方法、提高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等方法,进一步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总之,电力经营中加强物资制度管理工作属于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党和国家、电力企业、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三者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促进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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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2
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所体现的两个重要制度就是《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它是改革政策落实的重要方面,医院在这两个政策的实行下可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医院作为服务性很强的机构,其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人员,在市场化的要求下要不断完善服务水平,库存物资管理是其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关系着整个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一个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做支撑。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医院在库存物资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 新制度下的医院库存物资管理现状
1.1 物资的引进采购方面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以及其他材料等物资。
医院在进行必要的物资采购时,往往缺少针对性,且每次采购的定点市场也不稳定,没有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医院的库存物资涉及类型较多,需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采购计划,并且要根据物资的差异细化储存,但很多医院在大批量的物资采购上没有做到真正控制,造成相应的管理跟不上,削弱了采购部门的职能,有的采购人员只是简单的填写票据报销单,而在具体的物资入库、出库以及采购方面并不是很规范。
1.2 物资的保管和使用环节
首先,物资供应缺少时效性,库存物资管理部门与设备管理中心是调配库存物资的主要部门,但两者过于独立,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使得采购和使用很容易出现脱节现象;其次,具体的物资使用科室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的管理缺少合理性,造成资金占用过大,且在调入和转出时没有相应的划转手续;第三,权责制模糊,对库存物资的管理没有把责任细分到位,各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的机制,造成物资使用状况不合实际,不利于管理决策的正确制订。
1.3 核算环节
多数医院是综合性的医疗事业单位,对各种卫生材料、药品等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库存物资的种类就相对繁多,对其核算时要有多层次清晰化的方法。当前形势下,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是一种趋势,但很多的医院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引发各种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物资核算工作的时效性和精确性的提高。与实际使用状况脱离,使物资材料产生较大的潜在的损失,物资材料报表过于形式化,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医院的实际财务状况。其次,延长核算延误时间。核算工作涉及到物资的实际价值估算,应及时进行,否则将不利于物资管理的高效运行。
1.4 报废环节
医院是一个服务性很强的机构,日常工作量较大,对各种物资材料的使用较为频繁,物资报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对这一环节的分析可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医院的实际运行中,对各种物资的报废处理工作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流程,例如,有的损坏程度较轻的物资资产如低值易耗品直接废弃不用,造成资源浪费,且没有明确划分报废标准,报废后的资产没有进行良好的事后监管,导致资产流失。第二,报废后的物资保管不完善。物资报废后的处置有的属于医院的现金流入,医院很多物资设备拆除后,得不到相应管理,无人监管,随意安放甚至丢失,给医院带来严重损失,需要加强管理。
2 医院库存物资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采购方面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物资采购要有专门科室负责,采购全程还要有会计部门、审计部门等实时监督,要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和价值评估,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其次,评估不同的物资价值后建立分层的价格信息资料库,针对同一种物资可对比多个供应商,控制采购成本,留存不同供应商调整和更新变化后的档案。第三,形成良好稳定的供应链。考核供应商的综合信用和形象后,检测采购所需物资的质量,检测合格才可予以引进,与供应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保证货源稳定,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考察,一般周期为半年,以掌握供应商情况,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供应商现在的实力以及未来的供货能力等。另外,要留有备用的供应商以备不时之需。
2.2 保管和使用方面
第一,积极引进现代化技术,建立采购信息化平台,不断完善采购、入库以及领用等流程。医院管理者要在意识上形成重点关注,严格要求实施部门,明确库存物资的计划方案,加强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物资资产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化模式,尽可能保证物资流动的正常有序。
第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库存物资的清查盘点制。物资从采购到入库,要安排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保管,对于新更换的物资,在购入时要加强验收审核,把具体责任细分到个人,在不同的物资区域设置相应的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库存物资保管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定期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实时掌握库存物资的实际情况,库存不足时,进行事前采购。对于盘盈、盘亏、变质以及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为正常的医疗活动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第三,强化评估核算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对各种物资的数量、质量以及完整度等进行评价,综合考虑不同物资的重要性和采购渠道,合理估算其价值。
2.3 核算方面
第一,要对物资使用的各个科室进行实际分析,把握物资使用成本,减少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把最终的分析结果与使用科室的成本核算直接关联,减少物资使用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第二,进一步完善采购结算机制,把采购和结算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采购物资时要有明确的采购计划,说明所采购各项物资的数量、特性,经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统一采购管理,最后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实时掌握库存物资的数量和实际价值,提高资金使用率。
2.4 规范物资的报废程序,加强盘点
处理报废物资时,要有详细的物资使用记录表,并制订出严密的报废方案,把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由上级批准后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报废处理,并安排相应的监督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另外,要不断提高库存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定期检查盘点,全面详细地掌握库存物资的实际库存状况,为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3 结 语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医院的库存物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医院要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竞争水平,抓好内部和外部的建设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医院新制度的背景下,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库存物资作为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完善的重点,对医院的经营理念和模式都有着重要影响,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确保自身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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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0-0107-01
一、建立物资监督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推行物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是为了保证进入电网的物资安全、节能、质优、环保,为此2009年国网公司提出了“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优化监造管理模式,深入开展供应商产品质量抽检,加强产品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落实各网省公司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管控,强化质量监督成果与招标采购、供应商关系管理的联动,引导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为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提供坚强的物资保障”的指导思想,厦门电业局按照“依靠业主单位、联合专业部门、引导生产厂家、强化质量管控”的思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抓好产品的监造和抽检工作。按照“谁的设备谁管控,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监督责任,依据总部统一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及技术标准,开展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当前物资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相继颁布了《总部直管工程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网省公司项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管理办法,当年对供应商产品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共发现并处理了7318起质量问题,涉及供应商1308家。产品质量管控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现象最终影响物资采购的质量:一是专业人员配备力量不齐备,工作流程不够细化,制度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物资抽检的检测设备的精密度不够,再加上检测环境的变化,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最终影响检测结果,使得检测结果可信度有争议;三是供应商评价需更加细化,考核供应商需要有依有据;四是对抽检和监造过程管控不够严格。
三、全面深化物资质量监控体系及机制的建设
1.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及组织机构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厦门电业局相继成立了产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局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及12个技术监督专业组。修订了《电力物资品质管理标准》、《厦门电业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厦门电业局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厦门电业局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设立质检岗位,物资公司设立产品抽检试验组。建立起组织、管理、实施三位一体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自2009年国家电网总部的物资集约化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物资统一招标的目录,95%的主业物资已经纳入总部招标计划。截止到2011年底,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目录的物资采购金额仍然高达七、八千万,为此,厦门电业局修订了《厦门电业局非招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非招标物资的采购行为。
3.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
2012年3月20日,总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模块的通知》,旨在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厦门电业局积极跟进,通过平台下发监造、抽检任务,统一按照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上报信息反馈。
4.深入开展监造与质量抽检工作
制定产品质量监造和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监造和抽检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制定监造和抽检工作流程,加强过程监控。
5.建立全面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
依托网省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单位、机构,逐步建立公司质量监督技术支撑体系,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6.实行产品质量监控例会制,滚动式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定期召开专业分析会,将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运后的质量状况,通过组织故障分析、交流质量监督经验,将供应商产品缺陷、故障信息、监造及抽检情况编成《生产技术简报》,或以会议纪要、内部挂网、周报月报形式上报省公司、国家电网等方式滚动式,以此推进产品质量监督信息在招标环节和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联动应用,促进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7.树立全员质量管理的意识,创建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氛围
组织员工总结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新的质量文化理念,使企业质量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的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宣传栏的宣传阵地作用。
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近年来,厦门电业局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物资质量文化宣传,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扩大培训内容,通过各类型讲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素质。
(1)利用现有条件,编制质量控制教材并组织深入学习,使“电网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深入人心。
(2)组织学习国内外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理念方法,开展质量形势分析,不断提升有关人员质量监督能力水平。
(3)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与兄弟单位开展横向交流。
9.建立质量管理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在组织上设立领导机构,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组织优势,在强化质量监督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的手段,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10.推动供应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强化合同管理,严格供应商考核管理条款,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履约绩效的评价,同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成果的应用,真正落实到供应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四、电力物资质量监控的途径和手段
1.前期管控——物资交付前的管控
前期控制是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其特点是以先期预防为主,其控制方法是通过设计选型、招标采购、驻厂监造、出厂抽检等方式,加强了计划性,实现物资质量的前期控制。
2.同期管控——物资交付后至投运前的管控
同期管控是以双方合同契约为基础的到货检验、抽样送检、安装调试、投产验收等过程的控制。通过该时间节点的管控,防止不合格产品直接流入生产流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后期管控——对已经履行交货的供应商的事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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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
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
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将排污费划转各级国库。
(一)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5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染费的企业,排污费按照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和县市级预算10%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转。其中:中央预算10%、州级预算80%的部分由州财政统一汇缴,州国库按中央预算11.11%、州级预算88.89%的固定比例对州财政汇缴资金进行化解,作为中央和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县市预算10%的部分由州财政局通过专户汇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70%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排污费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总额分成。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建立排污收费管理台帐,将“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入库后,除部门预算已列支环境保护业务经费外,年末全额转入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均由该专户支付,专户资金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业务经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由于自治区实行“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今后州本级财政只承担应由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工作经费。
州本级形成的排污费收入不再实行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列收列支的办法。从2008年起,环境监察支队只做收入预算,专项环境保护业务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环保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给企业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末由财政代编决算。
第十五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确定下一年度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下发州(县市)级环保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州环保网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请:
(一)污染防治项目必须符合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的污染防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申请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予以审查批复。
(三)申请资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批复的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项目后,由州(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拟文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由州(县市)财政将资金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拨付至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完成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在每季度后10日内,将本级负责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环保局。
第四章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按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第二十一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程序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环保局审查汇总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州级、县市级国库库款的相应排污费预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对应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排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10302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2110307排污费支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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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推广和特殊情况下的种子扩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名、特、优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保护科研成果,依法保障选育者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试验费用。
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相邻省、自治区审定通过并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准予引种。非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适宜在我省生态区域种植的,由申请者报请省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试验,适宜种植的,可以推广。
第十一条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生产种子,生产种子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国家没有规定种用质量标准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应当按合同收购。
对达不到国家种用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种用质量标准的种子,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告种子生产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并在其监督下报废、收购、转商,不得冒充种子销售。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种子生产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第十四条种子经营者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销售或者委托代销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应当与代销方签订代销协议。代销方应当在代销协议范围内从事代销活动,并不得再次委托代销种子。
代销方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销售种子。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出售、串换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将品种的名称、数量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并领取出售、串换证明。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除《种子法》和本条例规定之外,其他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种子。
第十七条种子广告前应当由广告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第十八条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因种子质量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
申请检验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第十九条种子执法人员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帐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可以查封涉嫌违法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种子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种子生产、经营、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未实行登记或者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活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选育、引进或者停止侵害;给使用者、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试验,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引种、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的;
(二)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委托代销种子或者代销方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种子的;
(三)代销方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者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销售种子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款所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的该作物实际产量与所在县当年统计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按当年当地同类作物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条件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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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准:
片区经理月薪1200元+每月过程考核奖(详见过程考核实施办法)
业务助理月薪1000元+所属片区经理过程奖的30%
初级业务助理月薪:本科900元,专科800元(不参加过程考核)
注:新聘用员工实习期(2个月)本科700元,专科600元,实习期满自动转为初级业务助理
2-2底薪发放时间为每月5日,出差人员回公司后领取底薪。
三、佣金
3.1佣金
3.1.1佣金标准:佣金=提成-分担费用-失误损失(包括本政策、业务管理制度、市场财务制度、业务人员业务费用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应承担的损失)
3.1.2年底货款两清、账目明晰的,春节前可发放全部佣金.
3.2提成标准:提成=净回款(返利除外)×提成系数
3.2.1提成系数(指标均为百分比)
业务代表是企业的一线人员,合理的薪酬体系能充分调动业务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原先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大锅饭制度已经多拿得多、干少拿得少的制度彻底更替,至于业务人员到底该拿多少?企业在发薪水的时候究竟发多少?这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薪水制度。
“买力”和“卖力”市场永远是矛盾的,但决非不可调和,而调和的关键点就是制定一套合情合理的薪酬体系,它是留住人才、维持企业发展的原动力,笔者根据多年服务众多企业的经验,总结出六套薪水制度,其中前三种薪水制度比较常见,而后三种薪水制度目前也有不少企业正逐步施行。
1、高底薪+低提成
以高于同行的平均底薪,以适当或略低于同行业之间的提成发放奖励,该制度主要在外企或国内大企业中执行的比较多,国内某家电企业在上海的业务代表底薪为4000,提成为1%。属于典型的高底薪+低提成制度。
该制度容易留住具有忠诚度的老业务代表,也容易稳定一些能力相当的人才,但是该制度往往针对的业务代表学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业务代表不容易轻易进去,门槛相对高些。
2、中底薪+中提成
以同行的平均底薪为标准,以同行的平均提成发放提成,该制度主要在国内一些中型企业运用的相当多,该制度对于一些能力不错而学历不高的业务代表有很大的吸引力。业务代表考虑在这样的企业长期发展,主要受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所影响,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目前打部分国内企业采取的是这种薪水发放方式。
3、少底薪+高提成
以低于同行的平均底薪甚至以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为底薪标准,以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提成发放奖励,该制度主要在国内一些小型企业运用的相当多,该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促进业务代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企业也无须支付过高的人力成本,对于一些能力很棒、经验很足而学历不高的业务代表有一定的吸引力。
新的是国内某保健品企业,该企业走的是服务营销体系,其薪水制度为: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450元)+完成业务量×制定百分比(10%)
这种薪水制度,往往造成两种极端,能力强的人常常吃撑着,能力弱的常常吃不着。
4、分解任务量
这是一套比较新的薪水发放原则,能够公平地给每个业务代表发放薪水,彻底打破传统的底薪+提成制度。
某公司共10个业务代表,在XX年4月份制定的销售任务50万,那么每人的平均任务是5万,当业务代表刚好完成属于自己的任务额5万的时候,就拿到平均工资3000元,具体发放方式有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平均薪水×完成任务÷任务额=应得薪水。
按照上面的例子来计算,当一个业务代表完成10万的销售,那么应该得到的薪水就是6000元。这种薪水制度去繁就简,让每个业务代表清楚地知道可以拿多少钱。可充分激励优秀的业务人员,并且可以让滥竽充数的业务人员根本混不下去。
5、达标高薪制
顾名思义,这是一个达到标准可以拿到高工资的薪水制度,对于业务人员来说,有一个顶点可以冲刺,这个顶点并非遥不可及,应当让10%左右非常有能力的业务人员拿到。这样才能激发更多的业务人员向目标冲刺。
某销售公司采取达标高薪制,给业务代表开出的薪水是10000元/月,销售人员必须达到20万的销售业绩才能拿到这1万元的薪水,业务代表平均距离20万元中间的差距,按照8%扣除,譬如完成了10万,实际薪水只能发放XX元。
具体发放方式有一个数学公式可以计算:
最高薪水—(最高任务额—实际任务额)×制定百分比=应得薪水。
这里的“制定百分比”非常关键,应略大于最高薪水÷最高任务额。
6、阶段考评制
该薪水制度采取的也是底薪+提成制度,也是常规按月发薪水,但有一项季度考核指标,采取季度总结考核的方式。具体*作方式是每月发放薪水的时候,提成不完全发放,譬如提成只发放3%,剩下的5%要到三个月后,按照总业绩是否达标进行综合考评,然后再发放三个月的累计提成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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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备案。属财政资金投入的,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年度投资预算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按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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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分类
1、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即月采购计划;
2、临时物资需求计划即物资采购计划单。
三、采购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与方式
(一)采购原则:
1、执行询仪价原则。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中选优,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供方评定原则;
3、职责分离原则,采购人员不得参与物资检查验收;
4、一致性规定,采购的物品必须与采购单所列要求的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
5、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原则。
(二)采购方式:
1、招标采购;2、固定厂商、长期报价采购;3、即时询价采购。
(三)付款方式:
1、预付部分款项;2、货到凭发票报销付款;3、货到后分期付款;4、货到延期付款;5、以上方式的结合。
四、采购计划请购和实施
(一)提出与确认:料库依据公司生产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根据库存情况核定采购数量,编制月份采购计划。
经部门主管、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传递到供应部,物资采购请购审批程序完成。零星物资(生产、技术等急需材料、配件、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由部门领导审核,经料库审查确认,主管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实施。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
(二)选择采购渠道,确定采购价格
供应部接到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单》,先核对采购内容,查阅《物资供应商登记台帐》和其他有关资料后,根据采购物资的缓急程度,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批准的紧急特殊情况外,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进行整理后,采购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拟订议价方式及各种有利条件,和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向厂商议价。采购经办人员询价、议价以及对有关物资的质量、付款方式等内容洽谈完成后填写《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经供应部部长审核后,进行采购。必要时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再进行采购。做好采购质量记录。
五、质量验证与检验
质检中心负责对采购物资进行验证(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配合),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不得办理正式入库手续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特例处理。所有特例处理的情况均须记录备案。各种生产用物资进厂后,由料库填写检验通知单,经质检中心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至料库,由料库按其质量状况进行标识。不合格物资由料库报供应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不合格的物资要求全部退货,严禁进入生产过程。
六、物资验收入库结算程序
采购物资到厂后,料库提请质检中心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或验证。
检验或验证合格后,填写各类《物资入库验收单》,签字后物资登记入库。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填写《借款单》,经总经济师审核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根据公司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经总经济师审核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七、规定要求
(一)物资需求(采购)信息传递规定
:
1、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必须在《月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单》上将所需物资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说明,特别是品种、规格、型号以及对采购物资的其它特殊要求填写具全。
2、所需物资需试用后方能结算付款的,物资需求单位应《月度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注明相关事项。
3、物资需求使用单位要及时掌握所需物资的市场信息情况,在《月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将所需物资的市场信息情况列明。
4、物资需求使用单位需要对所需物资的规格或数量进行变更时,必须立即通知供应部,双方协商积极配合处理好有关事宜。
(二)物资采购规定:
1、物资采购部门必须按照“质量第一”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降低成本、保障生产经营”为目的,切实做好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
2、供应部要严格遵守供货商评定规定,通过“同等条件,质优优选、价低优选、近处单位优选、老供货单位优选、直接生产单位优选、信誉好单位优选”的方式,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看服务”的前提下,做好物资供应商的考察选择工作。对同类的重要物资和一般物资,应同时选择三家以上合格的供方,并保存合格供方的质量记录。
3、凡采购的大型设备、成套设备、大宗物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随事成立的公司招标小组确定相关事项。
4、若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按需货日期完成物资采购,供应部应及时通知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双方积极协商处理好有关事宜。
(三)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出库规定:
1、采购物资到厂后,必须经质检中心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2、对于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料库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与供货商进行协商,采取退货、换货或索赔措施。
3、各需求单位在物资验收合格后按单位使用情况填写领料单,经部门领导和主管副总批准后到料库办理领料出库手续。
(四)采购物资付款规定:
下列情况财务部应拒绝支付采购款项:
1、与《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或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款项。
2、质检中心未在《物资入库验收单》上签字的款项。
3、《物资入库验收单》中列出的采购物资的数量、品种与《采购合同》或《采购物资询议价报告表》不符的款项。
4、所需物资需试用后方能结算付款的,物资需求单位应《月度采购计划》或《临时物资采购计划》上注明相关事项。
(五)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报物资需求采购计划,对任何乱报计划、铺张浪费甚至违规违纪提报物资需求采购计划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物资采购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
4、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对实际出现的回扣或酬金必须在三日之内上交。
5、采购人员必须树立服务意识,急生产经营所急,想生产经营所想,任何人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采购及相关工作。
6、为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商品信息,如价格行情等,采购人员必须经常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六)售后服务规定:对于采购物资供应部在签定购买合同时,要明确服务约定。
采购物资在投用前需厂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供应部负责联系。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应部在规定时间内协调解决。
八、采购价格监督管理
企管部是行驶采购价格监督的职能部门,内设审计监督比价员,抽查供应部的采购质量记录。负责采购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负责从各种渠道搜集各单位拟采购的各类物资的供货单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与各单位填报的《材料验收单》上的供货单位、价格等进行比较分析。凡由供应部提供的纳入清单的通用物资,原则上要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格,并做到对质量问题包退、包换,负责到底。使用单位如发现从料库领用的上述物资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应即向企管部报告,由企管部调查处理。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审计及针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
九、责任与奖惩
所有从事物资采购的人员都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关于物资采购管理的文件,认清自己的责任,团结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做好。
对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采购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且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违法乱纪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将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规定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
汝州郑铁三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汝州郑铁三佳道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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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信息产业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
(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四)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变更后的信息,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要求续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二)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三)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五)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六)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终止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同时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持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信息产业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第五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一)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七)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或者撤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统计的要求,按时和如实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信息产业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