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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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实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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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向建构:大学生自我学习意识主体担当

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时代变迁,当代大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较之以往的大学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代学生的自主意识首先表现为对传统文化价值期待的一定程度的疏离,并在此基础上表现出新的自主意识,以及日益鲜明的自我构建的力量。

(二)对传统社会价值期待的疏离

我们的社会处在转型时期,相应的,我们的文化以及民族性格都处在更新和变革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当前学生所面临的社会和校园文化氛围必然带着现今社会的时代烙印,他们在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生活方式、社会参与等方面都形成了与此前数代人都极具区别性的特征。

首先,政治意识的逐渐薄弱。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中如何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政治激情逐渐的衰退的变化映射到当代的大学生上,就是表现为当代大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兴趣不再那么强力,在现实社会中他们甚至有意无意地以戏谑的方式去抵制所谓主旋律对他们的要求。

其次,更多元化的兴趣爱好。现今多元化的环境,为大学生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生活、学习环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造就了这种多元化的兴趣爱好。而这主要表现在大学生对于流行元素的追求,他们追求各种新鲜的元素,重视文化形式的愉悦性、感受性和消费性。

再次、价值追求的功利化倾向。当代学生在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上,表现出了比前几代人更为明显的功利化倾向,一方面他的积极意义在与唤起大学生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激发大学生实现自我潜能与价值的成就动机;但另一方面这种功利化倾向带给大学生的是他们往往将的自己的大学学习目标定位一本学位证,将入党视为公务员的敲门砖,60 分万岁的思想现在随处可见。

(三)对自我学习意识的建构

开放的社会背景,以及前所未有的多元文化,不仅给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也为当代大学生提供了充分发挥自己个性提供了舞台。当代大学生生长在一种全新的时代下,一方面他们表现出对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与文化氛围的疏离;另一方面则表现出许多崭新的取向,表现在大学学习中,他们将大学学习不再简单的定义为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他们呈现出更为开放的心态,力图从更多方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锻炼和学习。

二、反向建构:消极的反学校文化现象

从我们国家大学的反学校文化行为来看,其主要表现在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正统的学校教育文化及其精神的背板、挑战以及抵抗。具体表现表为违反校规、不尊重师长等违纪行为,以及旷课、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赌博等具体表象。除此之外,更多的大学生通过现今的网络文化,通过不同的网络载体也在对学校教育及其教育内容、师生关系、教育方式、学校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各个方面进行抨击和调侃。当前我们国家大学生反学校文化的主要表达方式,从内容上来说,主要表现在大学生对于校园主流文化价值及其权威的怀疑、批判甚至否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这部分大学生群体对于当今大学教育,大学管理的制度设计一种无声的抗议,呼唤他们更容易接受,更适合他们发展的制度的一种声音。

三、正向的大学生自主意识的建构实践形式

学生个体的自主是学生在其身心日益成熟和发展的基础上,在其现实的学业生活中逐渐获得和不断实现的。应该说,学生主体自由自主的实践建基于外在环境的互动之中。因此,对于大学生的教育的环境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分析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教育的各种外在环境,才能找到一条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实践之道。

(一)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实现的现实背景

学生的自主学习是在其日常的大学教育生活背景下实现的。其中,学校整体的教育气氛,校园文化氛围是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背景和基础,对学生自主的实现起着间接的影响和作用。学生自主学习最为直接地实现于教学活动及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作为被教育者,学生是否有能力或者有愿望对于大学教育所教授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的吸收和接纳,而在现实的教育中,在不同的高校,由于教育环境,生源质量等方面的因素会造成的学生自主性的千差万别。

(二)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实践的个人基础

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形成和实现需要具备一定的个人基础并要求学生主体付出积极的努力。学生在心智上达到一定程度的成熟,具备一定的理性能力,对自我及发展有充分的认识和合理的预期,能够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及潜能。同时,也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和局限,完善自己。

(三)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实践的表现方式

学生自主建基于与他人交往的学习活动关系。个人自主学习意识的实践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体现在大学生在四年的大学的课堂学习、课外学习、课外活动以及与周围的师长和同学的交往和沟通受其影响,并在此之上建立起的自主关系,而这是我们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最主要的方式。

四、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限度分析

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更多的还是通过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来提升的,会受到学习和生活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比如课业的负担程度,课业与其他素质锻炼冲突的选择问题等等。这些限制和制约因素,既可能是教学活动、班级生活的所决定,无法更改和变动,也可能是外在的、人为的因素造成的;而它们对大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培养,是具有两面性的,有可能会限制到大学生的自主意识的发挥。

(一)教育教学活动的本质与结构限制

教育教学活动的本质集中表现为教与学的关系,为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展开,这种教与学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强制的关系,学生往往按照老师的安排和教育来开展学习。教与学的基本关系是实现学生自主意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障学生自主形成和实现的基本条件。学生自主意识必然是在肯定和接受这种关系基础之上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否则容易流于形式。

(二)教育活动外在社会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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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对“劳动者”概念的规定,存在消极主义和积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消极主义立法例下,法律不直接对“劳动者”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只规定“劳动者”的外延,其典型代表为德国。德国之所以采取此种立法主义,其主要原因在于其通说认为劳工不是概念,而是类型,其范围无法一次、抽象地加以界定。积极主义立法例下,立法努力对“劳动者”的内涵直接做出明确界定,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积极主义立法例虽然可以实现法律上的自治,避免司法中的模棱两可,但问题是,“劳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准确厘清,对它的界定需要很高的立法技术,并且要冒很大的风险。

我国劳动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消极主义,在“劳动者”身份认定上,遵循了大陆法系通行的从属说。结合《劳动法》第2 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劳动部《意见》) ,《劳动法》适用对象即“劳动者”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就业的劳动者,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劳动者,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就业的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对象即非“劳动者”包括: 公务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农民( 不含乡镇企业的工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后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也都沿袭了这一思路。根据《劳动法》第2、3 条,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可分为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未进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一“劳动者”以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处于一定的劳动关系之中,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后一“劳动者”不以劳动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该“劳动者”不一定“就业”,可能不处于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之中。

二、争议问题探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身份认定。“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园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的岗位一般设在校内,从性质上来看,勤工助学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显然勤工助学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学生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大学生打工的身份认定。打工与勤工助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打工”对于大学生而言,通常是指他们为增加收入、积累经验、了解社会,利用业余时间或节假日在校外谋取一份非全职工作,具体来说,打工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1)大学生对于企业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2)雇佣者不唯一;(3)劳动目的不单一;(4)工作时间、地点灵活,不固定;(5)社会保险不全甚至缺失;(6)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相结合等方面。

现实中多将打工和勤工俭学混为一谈,都不将其视为劳动者,主要是由于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打工大学生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首先《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作为《劳动法》下位法的劳动部《意见》,作此规定,显然违反了上位法。其次即使承认劳动部《意见》第12 条的正当性来源于当时的国情和政策,但16 年后的今天,世易时移,该规定早已脱离现实,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而饱受诟病。

但同时笔者也认为,大学生打工是非典型劳动的典型形态,由于其特殊性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和保护,但若将其粗暴地归入劳动法律体系不仅会使劳动法的主体过于混乱而且也不利于真正地保护打工大学生。笔者认为应将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置于《劳动合同法》“体制外”,通过特别的立法来保护其正当权益,通过多样化的劳动标准来保护包括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三)大学生实习的身份认定。实习是大学生毕业前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进行实践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就业做准备。实习为希望在各自领域获得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提供了锻炼机会,同时也给雇主提供了廉价或免费的劳动力。按报酬多少,实习可分为有完整工资的实习、有部分工资的实习和无工资的实习。按组织管理方不同,实习可分为毕业实习和岗前实习。

毕业实习的主体是大四学生( 准毕业生) ,有明确的就业目的,岗前实习通常由已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组织安排,作为对拟录用学生赴本单位就业前的一个考察与培训阶段,实习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皆由用人单位指定,学校不作干涉,准毕业生须服从单位管理,按单位要求开展工作。此时的大学生有了明显的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报酬符合对价原则,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应受《劳动法》保护,雇主若未给予实习生的工作缺乏训练价值,又不给予合理薪资及未来职位,构成了变相压榨,那么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法》寻求帮助和保护。

参考文献:

[1][英]哈特1 法律的概念[M ] 1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 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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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建水,行静斐.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2).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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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由“实习生”这一特殊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牵涉到高校、实习单位、高校学生,内容上涉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客体包含实习生的行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应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对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处理都还相对模糊,争议集中体现在对高校实习生之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之关系认知,理论上有“兼容说”和“不兼容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身份不兼容说”的基本观点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学生而非劳动者身份,故高校实习生之权益受侵害不应简单纳入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而应寻求新的、多元化保护机制。该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1.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调整对象无限扩大。实习本质上仍然属于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实习生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组织管理归学校,其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另外,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 有学者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解读认为,根据 1995 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法强调的是因就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实习只是学习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视其为就业。据此,该学者认为“这从根本上排除了( 高校实习生) 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

3. 另有学者基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认为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行各劳动法律规范也都没有将学生纳入进来的考虑。④“身份不兼容说”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出发,从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学生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因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除通过传统的民法规范,例如违约、侵权的路径进行保护外,可采取的措施还有: 尽快出台规范高校实习生的单行法规; 地方教育部门应履行职责,督促实习协议的签署; 推行责任保险。⑤持该学说的学者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议等。⑥与“身份不兼容说”相对应的是“身份兼容说”,持该学说的学者们从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劳动者”身份。其主要观点是: 1. 有学者从宪法确认公民劳动权的角度、平等权、大学生弱势群体地位以及利益冲突平衡等角度出发,阐述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该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不应存在障碍,高校实习生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其他劳动者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劳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存在特殊性。

2. 有学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分析认为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年龄条件,即最低就业年龄为 16 周岁; 二是具备劳动能力条件。我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显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满足最低就业年龄 16 周岁的要求; 从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来看,也具备了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前述《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称《若干意见》) 第 12 条并未排除大学生适用劳动法律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不视为就业,只是表明其在法律上不视为“就业”,因为客观情况特殊,或者在立法时不便于法律调整,从而将大学生的实习行为调整为暂不由劳动法规范的状态。规则条文中“不视为”、“可以不”等表述,均预留了未来可以立法补充的空白。

3. 另有学者分析《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认为该条表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把学生排除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依据《若干意见》拒绝给学生以保护,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若干意见》颁行于 1995 年,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已与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符,应进行适当调整。

4.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 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1 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高校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符合“从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已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实习生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理论上的争议必然反映到法律实践之中。尽管高校实习生权益侵害案并未多见于法院审理,但有限的法律文书,既真实反映了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困境,同时,也清楚地表明司法实践对其身份认定的基本态度,并且,高校实习生身份分类识别的解决思路渐行渐近。

2007 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益丰公司案)和 2009 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下称恒紫金公司案),均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上述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均经历了几乎一致的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法院文书中体现的理由是:

1. 劳动者主体合格。实习生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2. 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实习生均按照规定或约定内容为相应公司付出劳动,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 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劳动时间也是确定的,不是单纯的大学生兼职或学习劳动技能。

4. 两案中的高校学生均明确表示了就业求职的意向,并得到了相关公司的认可。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但是,前述两案中的仲裁文书均表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该仲裁意见虽然最终经法院审判得以纠正,但其反映的对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分类识别的思路值得借鉴。

前案表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并不能完全达到前述案件具备的劳动者身份确认条件,应当客观地认识“实习”的一般含义。一般认为,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辞海》中将实习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之一来解释。2007 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中也明确了实习是很重要的教学环节。

所以,本文认为,为此要明确特定的高校实习生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基本条件,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为此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概言之,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应考察其实习目的及具体实习行为的实质,将其身份识别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并构建相应的二元法律结构。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

正确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定位,需要恰当厘清高校实习生的行为演化。不可否认,一般情况下,实习是学习的延续,高校学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工作经历,往往难以达到熟练员工的程度,但是,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变化,实习已成为一个必须的环节,同时,当今的大学培养模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已初步具备合格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以实习的名义低成本地使用在校学生已被很多企业乐此不疲地采用,实习生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客观上,实习生越来越接近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需要恰当的解释方法,形成合理的法律构造,以保护高校实习生合法权益,并兼顾用工企业的利益。法律保护的二元构造可对权利的“侵害或限制之间达到衡平性的目的”.

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回穿梭”是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

其中的法律解释应遵循使法律适应时代精神的客观目的标准,一是需要以“法的客观目的,如平等保障、公正裁决、根据最佳地考虑现有利益的原则对规则进行‘衡量’”; 二是应推动任何法律都追求“‘符合实质的’规则”.判断高校实习生的身份特点,需要立基于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具体情形,并通过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得以实现。

在符合年龄等条件的基础上,实习生能否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本质上是由其行为内容决定的,也反映了用工单位和实习生的实习目的,当实习目的、实习约定、实习保障等得到细致分析,实习生的身份归属将逐渐清晰。

前文郭懿诉益丰公司具有一定的标本效应。作为高校实习生的郭懿在实习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郭懿自身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作为药学专业的即将毕业的学生,与用工单位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专业上是相适应的,也有证据表明,益丰公司是以招聘员工的名义使用实习生的,郭懿也明确表达了求职的愿望,故从双方而言,求职作为实习的目的是清晰的,这样的实习可以认为就是入职前的培训。

二是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横跨郭懿的实习期及毕业后,明确规定了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内容。裁判文书中亦未见对郭懿劳动能力、劳动事项等方面的否定性评价,故可认为这种情形下,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实习生都符合前案郭懿所具备的特点,故统一判断其劳动者身份存在障碍。客观地说,不应对所有实习生都一味坚持其符合现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这也是对实习生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

“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思考方法,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 或乙) 获胜。”

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蕴涵的目的和使命,是人类、立法者认为法律能够体现、能够承载、能够实现他们的理想或者追求。在所有法的价值中凸显着多方面的意义,体现了法的基本精神、法的终极使命、法的最终目的,从根本上决定着法的作用。

最终,法律落实到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衡量高校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并非仅指二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而是指其应有法所保护的权益,当然,二者的现实利益也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部分。前文指出,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否认实习中很强的学习成分,很多情况下,高校实习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学校学习的延续,将学校学习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积累实践经验、提升操作能力。这种情况下,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甚至还承担实习费用、有些还支付实习工资,故一味强调高校实习生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可能会伤及企业的利益,间接地也会减少高校学生的实习机会,最终伤害的也是高校学生的利益。

所以,就解决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路径而言,有观点提出应采取平衡性保护的方针,既体现大学生劳动的价值和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利益,又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既要明确高校在大学生维权中的责任和义务,转变高校对于大学生实习的认识,明确目标和定位,又要使用人单位认清人力资源的价值,切实负担起社会责任,避免在大学生权益受损时因归责不当导致无人负责的消极结果。

故而,本文提出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应采二元法律构造,正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量。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进行二元法律构造设计,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高校实习生的身份归属进行区分,划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两类,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保护范畴。将高校实习生区分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其标准主要是考察实习协议、实习目的以及具体的实习工作。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大学生的动手能力越来越强,很多时候,实习生对企业的贡献并不弱于正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倾向于对高校实习生的保护,认可其劳动者的身份。有调查表明,无论是高校推荐的实习单位还是大学生个人联系的实习单位,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极少约定实习期间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权益问题,这也为后来引起争议留下隐患。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智力成果并不少,例如编写的软件、做出的发明创造等。只是由于大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者是因为大学生处于劣势无法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导致这方面的问题没有突显。

此类情形下,一旦产生与高校实习生相关的劳动权益纠纷,应认可其劳动者身份,这也符合权益保护倾向于弱者的法解释原则。将高校实习生身份归属分类为“劳动者”和“准劳动者”,系基于实习生的实际工作内容而定。对于“劳动者”显然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而对于“准劳动者”,则需要借助劳动法的理念,通过相关政策关注并以细致的实习协议予以保护。“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权利的保障只有依赖于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实现”,所以,从维护劳动力市场有序这个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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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实习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就业难”一直是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实习难”已经逐渐成为大学生新的困惑,其问题的严重性与“就业难”一般令人堪忧。在校大学生实习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实习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学校、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十分广泛,而其表现形式也相对复杂。

(一)实习途径难以获得,实习期间剥削严重

目前实习可谓“一岗难求”,严重阻碍了大学生获取实习机会的道路。近年来,因高校连续大规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激增、政府怠于为学生创造实习机会、大学生的人际网络较为狭窄等原因,加大了大学生寻找实习的难度。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急于、难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以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在实习期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大学实习生进行剥削。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致使实习生们的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大学实习生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虽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但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予以剥削,大大地侵害了实习生们的合法权益。

(二)实习关系不明确,合法权益难得保障

大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仍未毕业,因而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不仅如此,大多数学生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因此实习生难以寻求有效途径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建立,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便无法建立劳动保障关系,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事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面对种种的侵害行为,大学实习生一直处在维权无门的境地。近日人社部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因实习关系不明确的原因,否定了大中专学生实习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不享有工伤损害赔偿的资格,这一意见的不得不再次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现状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概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但条文中并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地位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实习生被普遍认为不具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地位。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该条文可知,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得不到该条例的保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都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大学实习生在实习中产生争议后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在涉及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领域呈现一个空白状态。

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作为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是广东省在保障大学实习生权益方面的一个历史性的举措。这部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在实习期间相对处于弱势的大学生群体,为广东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更好的劳动环境。但是,《条例》未能真正从根本上改善实学生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模糊、政校企三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维权途径缺失等方面。

(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反思

1.规定缺位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广东省作为人才需求及人口流入大省,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更是首当其冲。就业形式的不容乐观使得在校大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习来增强竞争力,实习经验因此演变成为许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的法宝。对大学生而言,学校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经验,大学生本身求职心切,在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学生往往只渴望得到一个实习的机会,因此不敢要求单位给予自己应对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对实习单位而言,大学生的供给量大大超出了岗位的需求量,不少单位并不担心出现无人应聘的情况,反而转为担心学生的实习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增加企业的负担。在高校方面,就业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目标,大多数高校只是一味催促学生外出实习,而对大学生实习缺乏足够的重视、管理过于宽松、安排不合理,导致高校实习工作与大学生就业相脱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2.规定缺位的具体体现。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甚至广东省颁布的《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规定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刻意模糊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缺少维权救济途径、政校企权责不明、维权意识宣传不到位。好的实习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立法机关、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使得实习生摆脱弱势地位,在实习中强弱关系要得到平衡。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之构建

(一)主体地位之肯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大学生的实习类型并不再简单地局限在教学实习这一方面,生产实习及顶岗实习等全新的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被视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与单位的各项工作的大学实习生不计其数,不少的大学实习生还被单位聘为试用期员工,由此可见,大学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单位劳动者的一部分并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的地方性立法,却有意地淡化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这不仅使得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仍旧处在适用困难的境地,还可能会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依据。从长远来看,《条例》应明确规定大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单位责任之追究

《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对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缓解了大环境中使大学生实习中失衡的强弱关系,让单位能够通过接纳大学实习生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让大学实习生和单位处在一种利益平衡的双赢状态。遗憾的是,《条例》没有明确单位获得优惠及鼓励的途径,大多数鼓励措施形同虚设,针对单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侵权责任也尚未确立,只是简单地对其行政责任加以说明,在实质上无法达到立法文件应有的威慑力。为完善《条例》,应当对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实行实习基地考核,将促进实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此,《条例》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在规定政府相应的职责的同时,对其行政法律责任加以确定。在确立单位责任方面,《条例》在对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将惩罚严重侵犯大学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将严重的侵权行为参照刑法规定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三)维权途径之丰富

《条例》较大篇幅地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方面政府的职责,但是《条例》却在内容设置上遗漏了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具体救济途径,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的规范,使得大学实习生维权艰辛。由此可见,《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出现了“管前不管后”的现象,虽然大学实习生的实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支持,但权益保障仍处于落空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是首要要求。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纠纷的角色不可或缺,建立双管齐下的纠纷处理途径急不可待。高校应科学管理、保持信息渠道通畅,对实习生的侵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除此以外,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四)维权能力之提升

当代的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中间人,是教会学生如何维权的主要责任方,《条例》应该制定相关条款,促进学校开设与劳动、实习、就业相关的课程,让学生清楚了解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的时候应对先掌握劳动法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尽量减少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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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继《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实施细则。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9月1号起实施。具体措施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每年只需缴纳30元钱(学生个人每年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住院生大病的医疗费就能报销,报销比例在70%一80%,且没有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说,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得了严重疾病,即便住院医药费花了l5万元或更多,统筹基金始终是他们的坚强依靠,费用至少能报销80%以上。这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杭州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转贴于  北京和沈阳两地对大学生医保T作也发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区将把北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当中,标准与京籍学生相同。沈阳地区规定2009年级大学新生要100%参保,2008年级以前的在校大学生参保率不能低于40%。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40元,医保基金对每位参保大学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l0万元,且该地区的参保学生在放假和实习期间都能享受医保。

经济相对滞后的西北一带如陕西,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规定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且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计算。同时指出,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问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结

篇6

关键词:

兼职大学生;法律保障;劳动者;劳动关系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笔者在今年三月份对我校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问卷的在校大学生中,有71.4%的学生正在或者曾经从事过兼职工作。在这些兼职大学生中,有59%的人表示遭遇过受骗上当或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结合笔者调查以及近年来的一些公开报道的案件,大学生兼职被侵犯合法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工资偏低且时有拖欠

根据笔者调查问卷的结果,大学生兼职平均每周时间约为10-15小时的占半数以上,因为大学生平时还有课,以一天上课为三节来计算,将课时积累到一整天来看,一周内的有效工作天数约为4天左右,也就是说每天将近工作4个小时。而在这样的有效时间大概获得的劳动报酬是400-880元,远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水平。这充分说明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力极其廉价,而工作强度较大,工作时间与工资报酬完全不成正比,就是这样微薄的工资还经常被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

(二)人身权利保护有限

兼职大学生除了工资低且经常被拖欠,自己的人身权也经常被用工单位侵害。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具有一定危险性或是需要比较专业的岗前培训,但用工单位往往因为来兼职的大学生不是正式职工而不愿意提供足够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或专业培训,致使兼职大学生毫无经验匆忙上岗,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并且,用人单位往往以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大学生因工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自然就得不到工伤赔偿金。除此之外,某些用人单位还变相收取押金或担保金,甚至采取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大学生的人身自由,迫使大学生在显失公平的条件下劳动。大学生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下,往往因为顾忌到押金和身份证,而根本无法和用工单位公平地讨论劳动权益的保护。

二、大学生兼职的立法缺失

(一)“兼职”与“勤工俭学”及“实习”的区别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勤工助学”的定义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一种校方活动,是对贫困生的一种专门的资助活动,不同于大学生兼职的这种个人的外出打工形式。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通过课程设置,将理论知识进一步升华,是一种继续学习,是学校的教学活动的延伸。很多高校都把实习算作是一门课程,计算在大学成绩中或折合成学分,构成学生能否毕业的一个硬性条件,而且实习一般并不以获取经济报酬为目的。因此,在校实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所指的“大学生兼职”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为特定的用工方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私人活动。

(二)兼职大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个问题

目前在国内理论界还有一定争议。王全兴教授主张大学生不能成为招工对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1]。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是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而外出打工只能是大学生的一种实习与锻炼,不是一种就业,更不是一种谋生的手段[2]。笔者认为,大学生是劳动者。首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就可以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以下四种主体不适用劳动法,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但并未包含在校大学生。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学生当然是劳动者,可以适用劳动法。其次,兼职大学生是劳动者符合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公民的光荣职责。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年龄条件。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第二,健康条件。劳动者必须达到拟从事职业所要求的健康条件。第三,智力条件。劳动者的精神和智力应当健全且正常。第四,行为自由。劳动者必须有足够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由。以上四个条件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符合。首先,从年龄上看,除极少数之外,在校大学生基本都年满16周岁;其次,从健康条件上来看,除极少数肢体残疾影响兼职之外,大多数大学生的身体都健康;再次,从智力条件上来看,大学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系统教育,并且能够考上大学,精神智力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而且,大学教育为高等专业教育,学生能够掌握与兼职相关的知识与技能;最后,大学生除正常上课之外,课余时间都可以自由安排,每周有两天公休日,暑假和寒假加起来将近三个月,再加上法定节假日等足以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三)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构成劳动法律关系。首先,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在主体上,如上所述,大学生具备构成劳动者的四个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有偿地将自己的劳动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大学生兼职符合劳动关系的客体;在内容上,大学生兼职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包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来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3],即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须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统一指挥和安排,在其提供的劳动条件下用其提供的劳动工具从事业务活动。这就是劳动者的“人格从属性”。劳动者还具有“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力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构成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大学生兼职中,劳动者按照规定准时上班,统一服装。这些行为就是在人格上的从属性。而大学生通过兼职工作领取的劳动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当然也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四)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区别在于计酬方式、用工时间和休息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从目前大学生兼职的工作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商品导购、促销、散发宣传单、商品展示、饭店宾馆服务生、办公室文员等技术含量不高但需要大量重复性劳动的工作方面,而这些兼职工作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工作时间灵活,每天工作的时间较短,很明显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地位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加快,但基础差、底子薄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诉求逐渐出现了多样化和复杂化,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就逐渐暴露出来了。1995年,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沿用至今的《意见》导致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剥夺了大学生兼职中劳动者的身份。根据前文笔者论述,《意见》中提到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本就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兼职。《意见》里面提到的勤工俭学是由学校主导的一种官方的对贫困生的资助方式,体现了高校的公益性和教书育人的本质,勤工俭学的学生不是就业状态,与其所服务的岗位自然也就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我们要注意,此《意见》的出台时间是1995年,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上学基本免费,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无须到人才招聘市场东奔西走。毕业大学生都具有干部身份或是干部编制。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勤工俭学的学生数量不少,但外出打工赚钱的现象确实很少见,自然也不是一种主要的或是重要的,需要立法加以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当时的劳动法律没有涉及到兼职大学生也很正常。但是,社会变化很快,法律当然也需要与时俱进,国家应该立法保护兼职大学生,应尽快从法理上明确兼职大学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二)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1.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非全日制用工并无硬性要求,因此,大量的非全日制用工订立的都是口头协议,诸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细节无法明确体现在口头协议中。而且,口头协议还会出现“举证难”的问题。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也应该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2.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却将这一最低标准滥用为普通标准,往往在开始和兼职大学生约定工资时就将工资标准给付远远低于全日制用工薪资,而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全日制工人完全没有区别,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这方面,德国的法律则规定,雇主要保证薪酬与全日制用工雇员的薪酬保持一致[4],从而保护非全日制用工者的劳动权益,实现“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三)完善劳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涉及到人事档案和户口、服务地等多方面因素,所以,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人群并不包括全日制大学生,如果直接在此基础上修改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在短期内也不具备实现可能性。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可参照交强险或旅游强制保险金实现办法,考虑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在保险公司投保,为兼职大学生购买责任险。这样,在兼职大学生遭遇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第三方的补偿,这方面我国早有实践案例。温州政府就有规定,兼职大学生在用工期间出现受伤、死亡情况的要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5]。

(四)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1.加强对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

高校扩招十余年来,入学人数大大提高,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在校人数最多的国家,而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就业难不是朝夕之间能解决的问题,高校更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大学教育不仅仅是要教会学生掌握专业技能和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自己培养的学生应该能够尽快融入社会,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自己的个人力量。因此,促进就业对于高校应当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高校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往届毕业生与一些兼职大学生保持联系,为学生兼职和就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牵头某些用工单位主办兼职岗位招聘会,邀请企业进校园,居中监督,让学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也有利于打击“黑中介”和一些不讲诚信的用工单位。

2.加强高校为主导的维权力度

相对于用工单位,大学生毕竟还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受到用工单位的刁难和侵权时,往往因为力量薄弱和对维权事务不熟悉而吃“哑巴亏”,这时候就需要高校及时为学生维权。高校相对于个体学生而言,具有相当的能力和专业人才,在精力、物力、财力上都可以与某些用工单位相抗衡。所以,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维权机构,更好地为大学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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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情况调查

1.1调查目的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旅游管理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对此,我们以南阳师范学院为例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采用问卷和访谈的形式,意在了解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让学生将平时所学理论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促进学校与社会以及相关行业进一步接轨,加强学生、学校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形成良性的“环形”的发展轨迹,推动三方的科学发展.

1.2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采用问卷和访谈两种形式,了解在校大学生(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对学校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的意见与看法.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100份,其中大二35份,大三35份,大四30份,有效问卷74份(大一在校学生还未参与任何实践教学活动,因此没有参与本次调查),大二33份,大三28份,大四13份(由于大四学生在外实习工作较多,因此有效问卷较少).

1.3调查内容及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大致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信息分析、在校学生对旅游管理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等的认知及收获、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看法和意见.通过这三个部分的调查,探究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活动的意义.1.3.1个人信息分析此部分共分为四个调查方向,包括被调查者所属院系、专业、年级以及个人参与过的实践环节.通过这四个调查方向,了解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对策,为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实践活动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1.3.1.1大学生参加实践课程次数统计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对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旅游管理专业人才至关重要,活动的实施也会随着教学对象和教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实践教学要以提升学生技能、创造行业价值为目标.因此对于不同阶段的学生,其实践课程的教学安排也不同,而在校大学生参加旅游管理专业方面的实践课程的次数也会不同,其详细情况见图1.1.3.1.2实习环节分布统计旅游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也是不固定的.主要包括景区、酒店等.这样多元化的方向也决定了我们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学会运用一些基本的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就目前的数据而言,大学生参与过的酒店实习、景区实训和实地调查相对较多,其具体数据分析见图2.1.3.2在校学生对旅游管理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等的认知及收获分析1.3.2.1大学生对实践教学的满意度统计旅游管理是属于应用型的,主要方法就是实践.笔者认为一些年龄较大的教师应该推陈出新,根据现实情况改变传统思想,与时俱进.而合理的课程安排和良好的设施设备等有助于强化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此次问卷通过四个方面调查了学生的满意度,即课程安排、设施设备、教学效果及实习前的指导.具体情况见图3.1.3.2.2实习中的收获和劣势统计通过实践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认知与了解.比如说导游实训课程,可以提高学生沟通交流及表达能力,以及处理实践中的突发事件能力.因此,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通过实践活动,更能深刻体会到自己的优势、劣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未来择业之路起到了向导作用.问卷从大学生在实习中的所得来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1.3.3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看法和意见1.3.3.1毕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统计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是酒店实训.酒店实训有助于提升个人的沟通技巧、交际技巧、销售技巧,也可以通过这些事情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条件的不足,从而改变自身而有利于长期的发展.而对于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实习,此次问卷从实习的最佳时间和实习时长两个方面来调查分析,具体情况如图5和图6所示.1.3.3.2在校大学生对实践教学的意见和看法针对南阳师范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不同年级的在校学生从调查问卷中反映了自己的问题和意见。大二:(1)多增加校内外的实习机会,注重实践,提高学生动手操作技能,同时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将所学知识贯穿于实践中.(2)老师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时间必须增加,例如实习交流会等.(3)实习时间应提早安排.大三:(1)学校基本设施不够完善,达不到理想的效果.(2)增加外语口语课,提高学生口语技能.(3)实习时间较长,安排不够合理.(4)实习中工资待遇低,实习环境较差.(5)实习后可进行实习报告座谈会,共同分析交流学生在景区和酒店里的实习心得,通过沟通交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大四:(1)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应紧密结合,根据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实践.(2)酒店实训中,可以进行岗位交叉培训,同时提高学生实习待遇.(3)合理安排毕业实习时间,为考研学生留出充分时间.

2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旅游管理专业校内外实践课程安排较少,学生实践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要求实践性比较高,最好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所以学校应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实践教学打好基础.同时学校应给予学生更多的工作实践机会,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强化所学的理论知识,促进就业率的提高.

2.2旅游管理专业设施设备、教学安排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训课程是为社会提供人才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径.专业的实训课程(例如导游实训、酒店实训等)可以帮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以后工作做准备.所以专业设施的完善、合理的教学安排等有助于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

2.3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且时间长

根据统计结果,在校大学生希望的毕业实习最佳时间以大四上学期的居多,而对于实习时长,大二至大四整体觉得在1~3个月更合适.合理安排毕业实习时间,为学生考研留出更充分的时间,从而培养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2.4师生间沟通较少,实习中出现较多问题

旅游管理专业注重实践性,其教学计划中安排有相应的实践课程及实习安排,而在实习过程中,学生过度依赖于导师,并且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少,因此导致其出现许多问题.

2.5学生口语交流能力弱

学校的毕业实习地点安排在上海、深圳、广东等一线城市的五星级酒店内,接触人群较广,但因其口语能力,尤其是外语交流能力弱,使其在实习中遇到不少障碍.

2.6实习环境较差,工资待遇低

部分学生反映其实习单位环境较差,待遇低,其部分实习机构多以牟取暴利为主,不重视学生自我能力的提高,将学生长时间固定于某个岗位,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

2.7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考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性较强,因此需要一套完整、有针对性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考评体系来监督管理这一类专业.

3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建议

3.1明确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的重要性,创新管理理念

实践教学可以培养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较多的能力,比如动手能力、观察能力等,因此加强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不应把它看作“辅”的课程来设置,必须要创新管理理念,教学计划要随时代而变,从而达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以南阳师范学院为例,2011级与2012级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其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并不相同,2011级毕业实习时间为大三下学期,2012级实习时间为大四学年.且针对2012级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也不同,对于有意向考研的学生,时间安排在大四下学期,其他同学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根据不同年级,制订符合本年级的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效果也越来越好.同时,根据上一届的实习,找出学生在实习中所遇到的问题,增加相对应的实践课程,提高下一届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2012级学生普遍反映其口语交流能力弱,学校可针对此种情况增设多种多样的口语课,并不断鼓励学生在课堂上自我介绍或者演讲等,以此提高学生的口语交流能力.

3.2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改革管理体制

旅游管理专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经验都很丰富的老师.而提高师资水平可以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两种手段.“走出去”是指可以派教师外出进修,可以派旅游管理专业的老师到南阳市区的中泰豪生、天润富瑞阁等比较知名酒店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服务规范,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引进来”是指学校可以对外引进专业人士到校内进行座谈或教学.以南阳师范学院为例,可以引进中泰豪生等知名酒店或宝天曼等旅游景区的专业人士来校,和学生们进行座谈交流或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

3.3创新实践环节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旅游学科的应用性强,因此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实践教学模式相辅助.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模式的构建要形成以学生自主性学习为中心的教学形式,加强学生旅游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和塑造在校大学生的旅游职业意识.同时,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要坚持以学生多元能力发展为原则;坚持人才需求的原则,将学生培养成适应企业与社会发展的旅游专业人才;坚持师生互相交流互动的原则,建立友好的师生关系;坚持实践教学过程连续性的原则,重视实践教学活动.

3.4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教学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对实践教学全过程的监控.校方可以通过与学生的交流了解旅游管理本科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况、实习情况,还可以通过电话调查、班级的教学日志等了解学生课堂学习内容以及学习情况,从而达到对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

3.5不断完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

实践教学的结果一般都是人为检验,导致旅游实践教学的考评不全面、不具体,所以应建立符合专业自身实际要求的评估机制.以南阳师院为例,旅游管理专业考评具有多样化,学校的教学设置把英语口语、笔试能力、实操水平、实习报告、论文和毕业论文均纳入考评指标中,按重要性划分为专业必修课和公共课,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完成对学生的全面考核.

3.6强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是保障学生顺利进行专业实习的重要手段.3.6.1建立专业实验室,进行教学演示与模拟训练以南阳师范学院为例,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在大一的时候会进行导游现场讲解模拟,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学生现场应变能力,为考取导游资格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校方应提供更多更先进的设施设备,以便每位学生上实训课时都能进行实践操作.另外,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学校可以积极推荐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进行新生校园讲解工作,给学生创造展现自我专业水平的机会.同时,应继续保持每年一次的导游技能大赛,支持和鼓励学生踊跃参加,使其在大赛中锻炼自己的能力.3.6.2依托旅游业相关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旅游管理专业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酒店、景区等各个实习基地的支持和配合,这样才能提高每个人的水平.比如学校组织大一学生外出进行导游实训,以提高学生沟通交流能力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组织大四毕业班学生到上海巴黎春天、深圳皇庭等酒店进行酒店实训,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3.7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与沟通,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高尔基曾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能教育孩子.”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实现教师和学生共同进步的纽带.因此,师生间的交流和沟通异常重要.如在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进行分组,其导师可与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实习前的指导与沟通;实习后可进行实习报告座谈会,师生共同分析交流学生在景区和酒店的实习心得,并通过沟通交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3.8改善实习环境,提高待遇水平

已参与过毕业实习的部分学生反映实习环境较差,各方面待遇不够理想,不适合毕业后继续发展.建议实习单位不应以牟取暴利为主,而应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改善实习环境,尽量多与实习生进行交流与沟通.4结语实践教学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非常的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意义.因此,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应创新管理理念,跟随时展潮流,培养多技能、高素质的人才,提升并带动旅游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戴艳平.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以钦州学院为例[J].文学界,2010(8):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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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以培养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具备专业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面对生源减少的压力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普通高校也在向高职院校学习,更新观念,重视学生的实训及实习,积极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使学生在完成顶岗实习时就能顺利就业。

因此,“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当代大学生到对口单位实习,是拓展就业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是为了顺利地就业,更快地适应企业的要求。为了促进就业,很多高校甚至将就业情况纳入顶岗实习的考核中,因而现在大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已成为一个范畴的两个阶段。

二、《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大学生顶岗实习、就业的关系方面还是空白,在法律的适用上,大多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还是参照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

当前,大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这个“三方协议”仅是一份意向书,离校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即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现行政策,学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并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且按照很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做法,参照《意见》规定,不视为就业。

针对现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这种现实情况,否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学生的权益定然得不到保障。也有的用人单位在学生拿到毕业证前即与顶岗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观点来看,这一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了。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也很难推进我们的教育体制的改革。

(2)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就业期间的责任主体和有效管理问题

高校在大学生顶岗实习之前通常会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就其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的“安全协议”,同时,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之间也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几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些重要问题,很可能因为大学生的弱势地位而向着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方向发展,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规避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1)应对大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中学生的主体资格进行界定

用人单位在面对大学生“集体讨薪”、“工伤赔偿”等问题上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名义阻塞大学生的维权之路。但这几年在大学生及社会的努力下,维权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如江苏省一未毕业的大学生凭法院判决最终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我认为,如果学校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包含“有偿”或者代训付费、按劳付薪等内容,这个实习就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如果没有只能算是学校委托实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法》应对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及毕业之前的短期就业期间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界定,使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者的法律关系更为和谐、明确。

(2)应承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效力

安排大学生顶岗实的原则是培养学生实践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并为其提供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平台。对用人单位来说,通过与高校订立的的实习协议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但并非所有学生都是单位所需之人才,因此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就要充分展示自己之前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素质,努力为自己赢得就业的机会,当大学生因为在顶岗实习中表现优异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用人单位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合同的效力予以承认,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姚会平 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职业教育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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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规模显著扩大,到2007年,全国在校大学生已达到2300万人,其中包括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以及高职高专学生等。而同时,近年来大学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原来的公费医疗及学生平安险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的需要。我们在网上或身边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现许多贫困的大学生因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发出求助,学校师生、社会团体以及媒体发起爱心捐助活动。大学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栋梁,其健康状况、医疗保障状况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也正是基于此,今年两会后,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出台,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将大学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直至新医改方案出台之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被纳入实质性的社会保障范畴,医疗保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学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来源于两大方面: 

(一)公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资料,目前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建于1952年,从1953年起,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按照计划内招生人数向高校拨发一定数额的包干医疗费用,医疗补贴标准从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这部分医疗补贴只针对高校计划内的学生,计划外学生(二级学院、扩招及高职高专招收)、自费生以及委培生则不能享受此补贴。由此可见,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一旦得了大病,医疗费用都得自己承担,而这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计划外学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部分学生的医疗保障也越来越成问题。同时,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只对基本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如常见处方药品,小额的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问题。有人形象地将高校医疗机构比喻为“慈善机构”,渴了给点水,饿了给点饭,无法给予学生全面的医疗服务,对大学生的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 

(二)学生平安险(学平险) 

学生平安险是在校大学生可以购买的一种商业医疗保险。学平险包括死亡、残疾给付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大学生,患大病的风险越来越高,而原有的公费医疗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这一风险,况且对于很大一部分非计划内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公费医疗,所以,大学生购买商业健康险可以作为医疗保障的补充。但学平险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业险而非社会保险,故要求学生在投保前身体必须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的非健康学生是被排出在学平险之外的。其次,对于学平险,各个高校缴纳的保费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费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赔偿额度一般在2-6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有限,对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车薪。还有就是学生对学平险的具体条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赔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需要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事后凭借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及病历才能得到补偿,这也无异于“雨后送伞”,给贫困家庭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概述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鉴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经过长期的调研和研究,借着本次我国新医改方案出台的东风,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终于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畴。该《指导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1.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学生实行属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全民医保”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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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心理干预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201122561)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5-0073-02

一、背景

2010年5月底,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的接连发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非常大的轰动,其实这样的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只是这一次以其规模大、连续性和集聚性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具体跳楼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这么多年轻的生命突然接二连三地逝去?关于跳楼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而这些报道和原因分析中几乎都讲到了同样的一个事实,就是现在青年心理的脆弱、孤独和压抑以及社会对他们的淡视,可见这已是目前浮躁社会背景下的一个大趋势,此事件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成为备受关注的领域。2001年起教育部先后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2004年做出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对新生进行心理测试、建立心理档案的决定。在2005年又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这些意见和通知的,初步明确了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内容、途径和方法等,对高校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二、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心理压力来源分析

目前高职院校普遍倡导“2+1”人才培养模式,即两年时间在学校学习基础和专业课程,最后一年时间在企业顶岗实习。通过召开顶岗实习生座谈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顶岗实习生思想动态进行了调研,发现和在校时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简单对比分析如下:一是在学校两年时间,学生最主要的是学业压力,而实习后除了学业压力,还有就业压力和快节奏生活的压力;二是在学校,竞争主要来自同学之间的学业竞争,而出去实习的一年则竞争明显加剧,从而带来焦虑和烦躁;三是在学校,交往的对象是同学和老师,关系纯洁,而实习时接触的主要是陌生的同事,往往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从而导致孤独和忧郁;四是在学校,如果对自身没有更多要求,则自我感觉一般较好,而出去在企业实习,不管是年龄、知识和地位都是处于最低层次,从而可能会导致自卑和焦躁;五是在学校,接受的主要是来自课堂上老师讲授的知识,易接受和消化,而在企业里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爆炸使个体无法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繁杂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缺失的担心和紧张。

三、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心理干预存在的问题

在新生刚入学时,考虑到新生第一次长时间离开家乡和亲人,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接触新鲜的人和事可能会不适应以及需对新生进行心理状况摸底,一般都会有入学时心理普查,通过问卷、心理量表等来测试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及时发现心理问题,进行危机干预,并且通常会有一套完整的在校生的心理干预机制。但是对于顶岗实习生来说,情况就比较糟糕,对比分析如下:一是对于在校生有刚入学时心理测量和普查来掌握思想动态,发现特殊案例,及时干预,而当学生出去实习时学校就缺乏相应的监控和干预措施;二是对于在校生从学院领导到心理咨询中心再到各院系都比较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而对于顶岗实习生则更多的是关注他们的就业情况,尤其最后几个月的“催协议”使得学生加倍紧张;三是对于在校生有更多的心理指导、干预的平台,比如心理讲座、团体游戏等,可以进行充足心理储备,而对于顶岗实习生则明显缺乏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四是对于在校生心理干预有较好的反馈机制,比如每个班级的心理委员可以“暗地”汇报情况,而对于顶岗实习生则较难及时得到反馈信息;五是一旦发生危机,对于在校生的应急处理可部门联动、马上到位,而对于顶岗实习生则很有可能无能为力,造成严重后果。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就开始引起教育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对其相关的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但纵观目前各高职院校的做法和近几年大学生心理干预研究的成果,大多没有提到如何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顶岗实习生心理干预机制,这与目前社会和高校的快速发展是极不对称的。

四、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心理干预机制创新研究

大学生心理干预机制是一个综合防治工程,这里所说的心理干预是指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心理指导、追踪和干预的全过程。针对顶岗实习生所处阶段和环境的特殊性,可借助网络和通信等现代化手段,建立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后评价相结合的新型干预体系。预防体系,学校联合企业通过各种方法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氛围和实习氛围,进一步完善顶岗实习生心理健康教育,提升顶岗实习生心理素质,从根本上预防心理危机的爆发。预警体系,通过特定的方法,进行定期的心理普查,及时发现心理高危人群并尽早诊断,建立动态数据库。应急处理体系,当心理危机爆发时,学校有关组织机构和企业能第一时间采取阻控、疏导、治疗等一系列救助行动。后评价体系,对心理危机经过干预或治疗后的学生个体进行情况回顾、跟踪和总结分析,判断救助行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中得出经验教训,帮助其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心理支持系统。

按照这四个体系发挥作用方式和干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将它分为两大类型,即刚性干预和柔性干预。

1.刚性干预。这一类干预可理解为特殊群体强制干预,主要是通过全面地强制性地对所有顶岗实习生进行心理普查,针对心理普查中发现的心理高危群体进行主动介入、关注和引导;对心理危机爆发的学生进行及时的阻控和治疗,最后对这类学生进行后期的跟踪评价。因此刚性干预应包含预警、应急处理和后评价三个体系。

首先,应充分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心理健康的关注,成立校企联动的干预工作小组。顶岗实习生心理干预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各高校应充分重视对这一部分群体的关注,成立院领导挂帅,心理咨询中心—系心理咨询机构—企业联动的工作小组,专门针对顶岗实习生开展心理干预的各项工作。

其次,定期做好顶岗实习生的心理普查工作,及时发现心理高危人群,建立动态数据库,完善预警体系。这种方式充分摆脱了以往只是针对新生的静态的心理普查模式,要求定期对顶岗实习生心理进行关注和了解。每个人的心理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并且这种变化是潜移默化的,短时间内也极有可能发生质的变化。对于顶岗实习生的心理普查可与实习安排紧密结合,分别在期初、期中和期末回校时统一安排测量,或者与实习任务挂钩,实施定期的网络上的施测,根据测量结果归类分析,再进行个别咨询,建立动态数据库。

再次,进一步加强校企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应急处理体系。学生在外实习,各种生活压力、情感压力袭来,心理危机爆发突如其来,处理不及时将发生严重后果。心理干预工作小组应研究并制定校企联动的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开发多种基于网络和通信的心理危机救助平台。一旦危机爆发,可按预案实施,由企业相关人员负责第一时间进行阻控,稳定局面,系心理咨询机构和院心理咨询中心及时介入,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给予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或者转介心理疾控中心或医院。

最后,做好危机后评价工作。心理危机经过干预和治疗的学生在回实习单位后心理防线还是比较脆弱的,不管是企业还是学校都应尽可能的创造良好的氛围来帮助其构建完整的心理支持系统。作为院系心理咨询机构,应用适当的方式接近他、关心他,准确把握其心理变化,不断进行总结分析,做好后评价工作。

2.柔性干预。在整个预警机制中,预防体系的建设是龙头,也最容易被忽视。柔性干预主要通过宣传组织营造良好的氛围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使学生在无形中接受熏陶和感染,从源头上消灭或减少心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首先,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做好顶岗实习生在校两年的心理引导工作。在学校的两年是铺垫,是学生刚步入成年的关键时期,也是对学生心理走向起重要作用的关键阶段。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应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成他们养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团结互助的良好精神品质。

其次,在实习阶段积极贯穿各项主题班会活动,持续性强化学生内心素质。以全院开展心理知识宣传和普及为契机,规划好主题班会时间,与实习学生返校时间有机结合,进行定期的主题班会。如以“珍爱生命”“懂得感恩”等为主题,让学生展开研讨,各抒己见,达到心理洗涤的效果。

再次,动员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顶岗实习生心理健康宣传普及。在顶岗实习生返校时发放实习期心理健康指导手册,院系与心理咨询中心联合开发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的开发建设,并可考虑实施网上教育与实习任务的结合,真正实现心理健康教育渗透于实习期各阶段。

最后,充分发挥辅导员—实习带队教师—企业相关人员—家长的点线结合在心理干预中的作用。在实习期,带队教师跟学生的联系比辅导员更加频繁,他们对学生状况的了解更加透彻,能及时发现一些问题,由辅导员和带队教师共同负责对顶岗实习生的教育和疏导,并定期不定期的与企业人员和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样实现四点的有机结合,形成目标一致的沟通系统,使学生处于积极向上的沟通氛围中来达到对学生的柔性干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刚性干预和柔性干预是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生心理干预机制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预防体系、预警体系、应急处理体系和后评价四个体系。我们只有高度重视,做到“刚”“柔”相济,才能真正构建完善的顶岗实习生心理干预机制,实现顶岗实习生快乐健康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程婧,孟莉.近十年国内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研究述评[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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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有利条件,在专业对口党委相关部门实习。不少同学在自己的努力或亲戚朋友的介绍下在税务机构,公司财务部,政府会计部门等于财务管理,会计相关的部门实习。一方面,增强自己的交际面;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把自己所学的真正用起来。

自己打工,相信自己能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相当一部分同学选择在寒假打工,这样不仅能创造一笔不小的个人财富,而且在打工的同时能够跟更多的不同层面的各种人接触,了解步入社会后生存的不容易。在有了深刻地认识之后,跟贾在学校的美好时光,学好专业知识。

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民营企业是大头。不少同学对民营企业给予了很大关注,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民营企业中政府职能,明瑛企业的管理、经营、组织结构作出调查,并论述了自己的观点。

实践效果

作为大学以来的第一次假期社会实践,同学们都有吃苦的精神,都有较为认真的态度,都努力自主解决问题,虚心听取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能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都有较为深刻的感悟。

200*年的冬天异常寒冷,但这并没有成为同学们在家偷懒的借口,在公司等有严格作息时间的单位实习的同学几乎没有愿意迟到的,这从实践单位意见可以看出。甚至有单位愿意将月度人物将颁发给本班某同学。而在其它实践单位意见上,多次看到该同学在本单位实践期间态度非常认真的字样,而也有同学在自己的时间感悟上写道这是我有生以来的第一份工作,我要抱以十二分的热情足见同学们的重视程度。有些在会计事务所侯志在税务财务处实习的同学,虚心听取老会计介绍当前的工作现状,工作中遇到问题向工作人员寻找帮助,学到不少新的宝贵的知识。有时遇到觉得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也会自己去查阅资料。不少同学子啊实践的过程中意识到就业形势的严峻,学好专业知识是基础,加强专业项目操作能力是敲门砖,多才多艺是优先通行证。还有人觉得,在单位工作,用友好的专业基础是一方面,人际交往更是一方面,在单位人与人的关系不在如学校里那般单纯,如何做到将来在与单位同志相处吃得开成了他们要想的新问题。

总的看来,实践效果令人满意。大学生暑期电信实践调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意义

对于实践同学自身主要有3方面:

一迈出了大学生走经社会的第一步,使他们更切身的了解社会现状,特别是就业现状。

二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克服困难的方法。

三增强对专业知识在实际应用中的了解,对已学知识在实践中巩固。

对于实践单位

事实证明,本班同学都是有思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不少时间单位都承认,在实习期间,咱们的同学给该单位提出了重要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在给实践单位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同时,我们也各他们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从某种程度上,我们激发和带动了该企业的蕴藏的青春活力。

3对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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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高职医学生;实践考评

一、高职医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

(一)组织层面牵头组织部门较多,管理交叉目前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分别由学生处、团委、系部、班级等牵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除此之外,有些班级也会在辅导员的组织带领下开展一些实践活动。一般有暑期带薪实习、三下乡、义诊、志愿者服务、关爱老人儿童等传统的社会实践活动形式。

(二)实践时间成纵贯线分布,横贯全年在高职医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方面,一般寒暑假有带薪实习,暑期三下乡与义诊,护士节、国医节等相关节点的专门义诊活动,以及平时院系学生会和班级组织的日常性社会实践活动。以上实践项目基本上涵盖了两学期的大多数时间,相对来说实践的时间安排较为充分。一般涉及到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制药厂、敬老院、社区等企事业单位。

(三)实践内容停留在传统层面,鲜少创新目前医学生的社会实践主要有送医送药、医学科普常识宣传展览、与留守儿童交流、关爱敬老院孤寡老人、测量血压等。像中医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还可涉及到按摩、针灸、推拿等内容。因此当前的医学生社会实践项目由于诸多限制因素,故而实践项目还停留在传统层面,实践内容还缺乏突破与创新。

(四)考核评价体系尚不健全,考核较难在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考核监督中,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实践方式、实践时间、实践收效等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评。一般如寒暑假带薪实习会由学生实习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描述和评论学生的实习情况;但是诸如三下乡、义诊、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孤寡老人等实践内容则暂无完善的考评体系,仅是由学习发放社会实践表格填写,表明某某同学在何时何地参加了什么社会实践活动,此外,撰写社会实践报告也多是陈述性文章,对实践成效、实践收获等考评尚无明确体现。

二、当前高职院校医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部门虽多,但缺乏协调统筹与模式创新学生处、团委、院系三家分别牵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虽各有侧重,时间上也纵贯全年,但是基本上除了学生处与团委各自负责的专项社会实践活动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基本依托院系、班级自行开展。在这其中三家缺乏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效的协调与部署,没有形成形式内容较为丰富,并能体现医学生专业特色与时代特色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体系,各自唱着“独角戏”。在内容形式上也多放在传统项目上,创新之处较少。

(二)时间布控战线较长,但有效社会实践时间较短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的寒暑假带薪实习相对时间较为集中,但寒假带薪实习由于刚好在过年前,各企事业单位也在年终总结计划的工作中,因而虽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但基本除了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等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其他单位能提供的有效实践时间较为短暂,而且由于时间较短,业务不熟的原因也基本上不能有效参与实践单位的工作,因而收效甚微。由团委负责组织的暑期三下乡一般为期一周,除去来回路上的两天时间外,活动时间一般仅有五天,按照“三下乡”惯例,基本每天都有活动安排,但是其中涉及专业的时间也仅限于义诊活动中。除此之外的日常社会实践活动一般单次活动时间都在三到五小时之内,即便是每周一次,每年总量以天为单位折合也仅在五天左右,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较少。由系部或班级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只能利用周末和课余实践进行,一般周末的实践时间在2-3个小时左右,课余时间的实践活动一般在1个小时左右。一般频率为两周一次或一周一次,即使按照一周一次计算,一次一个小时,一学年也仅为32小时,实践时间相对较短。在各系部及班级开展的义诊活动中一般有测量血压、送医送药等内容,与其他专业相比中医类学生由于专业技术性强的原因还可进行操作性较强的针灸、推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相比而言西医临床类专业的实践内容就较为局限,一方面因为在校学生不具备行医资格,不能看病开方;另一方面西医类疾病诊断大多依靠精密仪器检查,但是目前一般高职医学院校还不具备携带精密大型检查设备进行外出实践活动的条件,因而实践成果也不明显。

(三)实践内容较为简单,与专业相关度较低当前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还局限于传统的服务项目,加之在校医学生还没能考取执业医师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行医看病资格,更加局限了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和形式。以中医、临床、药学、护理、医学技术五类专业为例基本每次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大体一致,测量血压、送医送药等传统项目必不可少。由于中医针推、康复等专业实践操作性较强,可以增加针灸、推拿、按摩等实践内容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实践活动内容基本比较简单,而且与专业联系较少,不能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对专业的提升与推动作用。比如像临床医学专业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参与实践学生大多为大一、大二学生,自身专业理论知识还不够全面,大型医疗器械无法携带外出,加之群众对在校学生的专业不能完全信任等原因,无法开展专业性较强的实践活动。其他专业基于此原因也给实践活动带来诸多限制。

(四)参与人数少,覆盖面较窄现行由团委和系部学生会组织牵头的“三下乡”和“带薪实习”基本上要经过学生报名、辅导员推荐、系部审核、团委学生会综合考评等步骤才能确定最终参加人选。一方面实习单位提供的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遴选后,一个系部最终也只有三十人左右能参加。以中医系为例,参加比例仅为3%左右。而“三下乡”以系部为单位分派到各处的支队,一般也要经过报名筛选才能确定。由于经费、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以中医系为例,最终能参加“三下乡”队伍的也不超过四十五人。参加比例仅为6.4%,略高于带薪实习。而由班级自行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中医针推康复班为例,每周开展一次由五名左右的同学进行的义务按摩,一年以九个月的教学时间来算,共计180人次每年,相当于班上每名同学一年能参加3次左右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个数量相当少,而且并不是每位同学都能参与进来。

(五)资金保障不足,许多项目无法开展在现行的几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一般“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部门或者系部自行做预算,每年有固定的活动经费。以五十人左右的实践队伍为例,一般不超过一万元。几十人的队伍交通费、食宿费就占去很大一部分,剩下的钱想覆盖众多项目,就只有采取压缩时间、合并进行等方式了。寒暑假“带薪实习”由于单位不同,提供的条件也存在差异。有些单位可能提供食宿,提供一天伍拾元左右的报酬,有些单位不提供食宿,只有一天五十元的工资,这样的话就加重了学生的负担,而且学校对带薪实习也没有额外的资金预算。此外由系部或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一般列入学生活动经费中,并没有专门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预算,因此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同学们就会寻找那些不需要太多物质投入的项目,或者尽量避免自行购买,通常采取向某些部门或者系部班级借用的方式。因此在开展和实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时,由于经费不足的原因,很多项目和活动无法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方式的创新也受到极大限制。

(六)考评机制不健全,考核结果运用受限现行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考核一般都通过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一般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实践内容、实践单位鉴定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所在系部或团委考核意见。其中指导教师意见、学生所在系部或团委考核意见大多采取及格与不及格来考核,这种考核虽然简单易评,但是不能科学全面的对每个同学参与社会实践的情况进行评价。对于三下乡,一般会采取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或者课题调研报告的形式来反映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成果,但是这种反映并不能等同于考核,即便是有考核,也仅限于对社会实践报告或者调研报告撰写好坏的评价,并不能反映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的优劣。大学生开展的日常社会实践活动除了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表》外,一般通过撰写简报、拍摄图片的方式来反映实践成果,考核基本融合到团委对系部、系部对班级、班级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考核中,一般以开展次数、参与人数来考评,仅仅是量化考核,不能充分展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质量成果。此外,以上这些考评一般用于年终或期末学校对团委工作、团委对系部学生会工作、系部对班级、班级对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量化评分,最终表现形式基本通过评优评先的方式来呈现。但是对其进一步的运用,比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评结果对专业课程培养的启示、对人才培养机制的启示、对专业课程设计的启示、对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启示等等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改善当前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现状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常态化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相关配套实施制度,将组织管理部门、经费支出、实践时间、实践内容、考核机制、监督机制、成果认定等通过制度固化,规范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避免多头组织、交叉管理、监管缺乏、考核不规范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如香港、西方国家的义工制,将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逐渐发展为常态化的全民日常志愿服务活动,而不是偶尔为之的考评性利益活动。

(二)深化认识,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支持保障体系一方面加强相关管理和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部门加大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项目的资金支持,并确立参与支付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的各主体的比重,比如社会、学校、各单位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支付比重。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相关教育组织机构的宣传和影响,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筹集更多的专门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或实践创业的资金。第三加强各学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支持,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吸引赞助等方式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资金。比如像药材、制药等实践活动与企业联合较为紧密的专业即可通过此方式吸引更多的实践资金。

(三)加强对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形式的创新,最大范围扩大学生参与面一方面积极探索与医学专业结合更为紧密,更能有助于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内容,切实发挥实践反作用于认识并推动认识进一步发展的作用,从而最终实现促进医学生提升基本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将社会实践活动与日常志愿者服务紧密结合,并利用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优势,创新实践活动形式。例如将简单的送医送药拓展为医学生与社区居民定点联系、建立医学生定点联系家庭的方式,既能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践关系,又能拓宽实践服务内容。第三尽可能吸引和允许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来。现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机制由于诸多条件限制致使许多同学不能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来。通过扩充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拓展带薪实习单位、创新实践形式等方式,同时放宽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准入条件,将精英式社会实践活动转变为大众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实践考核认定机制,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一是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制度,确定对实践活动内容、形式、时间、次数等的具体要求,设立考核等级,确定相应等级对应相应的分数等内容。确保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对考核结果有效运用。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结果与升学、就业等事项联系起来,可以借鉴例如美国对申请大学生对社会服务的相关加分政策,扩大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升学、就业中的分值比重,推动大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不断促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珈含,丰光,冷德生,等.医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长效机制探索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2):133-134.

[2]吴李呜,阮啸.对医学生社会实践现状及发展的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2):27-28.

篇13

二 校企合作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校企合作是利用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与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研究型大学积极与企业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显而易见,校企合作是培养大学生全面素质、提升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校企合作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职业品质,尤其是自信与适应性的品质。职业品质是大学生在行为和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是大学生胜任未来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3]在自信心品质上,依托企业先进的设施、优越的生产环境和高科技的技术手段等资源优势,大学生可以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增强了专业学习的自信心和兴趣。同时,在实践中更容易发现问题,促使大学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择业的自信心。通过到企业的实践机会,大学生亲身体验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了解企业的用人标准、感受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有助于增强自身的工作适应能力。根据道格拉斯・霍尔(DouglasT.Hall)等人的研究,适应性是在当代获得职业肯定的核心因素所在。[4]

校企合作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包括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基本技能是大学生获得工作、维持工作和获得职业发展必须具有基础性能力,它包括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应变能力、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等一系列综合能力。这些能力的形成必须是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习和实践而获得,经过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检验大学生基本技能的运用水平和掌握程度。专业能力是人们从事某一特定社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本领,是维持生存、谋求发展的基本生活手段。[5]例如医生必须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教师必须具备沟通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推销能力等。

校企合作有助于大学生提前获取职业经验,做好就业准备。首先,大学生通过校企合作提供的实践机会,能够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单位对大学生的能力要求,进而有计划、有目标地做好就业准备。其次,大学生在校企合作的准入社会的实践中,边做边学,提前体验了社会对他们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团队能力、敬业精神等各方面的能力要求。最后,校企合作促使大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在就业前得到一次全面的提升,实现了实践与就业的“零距离”链接。

三 实施校企合作,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

要推动实施校企合作,既需要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又需要高校的高度重视,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以广东海洋大学为例,学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就业方向,实施校企合作,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鼓励大学生重视校企合作,加强个人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大学生只有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对职业品质、就业技能和职业理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从思想上和行为上重视校企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实践前的准备工作。广东海洋大学要成功推荐学生就业,应先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校要积极推行校企合作计划,帮助大学生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学校与社会企业的合作计划给学生创造了在求学期间进入企业领域从事具体岗位工作的机会,增强了学生进入社会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学生在毕业前就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人单位需要既有知识又有一定社会和工作经验的大学毕业生的要求,大大提高了本校学生毕业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成功率。

二是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提高就业能力。很多调查表明,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最需加强的是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敬业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这些能力单靠学校一方是无法培养的。[6]所以,学校通过与社会企业的互动合作,为学生创造了提前体验社会对他们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团队能力、敬业精神等各方面的能力要求,为大学生走出校门,融入社会和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大学生实践环节,推行校企“实习生计划”

“实习生计划”是大学生通过利用寒暑假或其它课余时间到与自己专业对口的企业去实习,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学生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锻炼,学习所必需的各种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职业人才的校企合作项目。广东海洋大学作为一所以应用学科见长的多科性海洋大学,在大力推行这一计划中应重点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就业方向有针对性地推荐学生到与所学专业对口的岗位参加企业实习。二是科学制定学生在校期间理论学习和企业实习培训两部分时间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三是要加强学生参与实习过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通过指派指导老师定期巡查学生实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校企双方应共同制定严格的考核体系,以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校企意见为参考,对大学生参与实习全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切实保证学生参与“实习生计划”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就业基地建设,搭建校企联合的“双课堂”实践教学平台

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是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毕业时能否顺利实现就业的各种素质的总和,这些素质包括了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技能、社会实践能力、身心调适能力和团队融合能力等。[7]广东海洋大学作为湛江高校龙头,培养的毕业生一直深受各行各业的欢迎,学校应抓住这个有利的势头,与珠三角或者湛江地区周边信誉好的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携手共建长期有效的就业基地,为本校学生创造更有利的课程实习、见习和毕业生实习条件,学生利用进企业提前实践锻炼的机会,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增进了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也能对学生的工作能力加深了解,为企业进一步选人留人提供了参考。这不仅解决了学校学生的就业出路问题,还扩大了学校在企业界的知名度,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前来合作发展。

(四)深化校企互动平台,走“多元化”合作道路

广东海洋大学应迎合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在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层面上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柔性机制,通过与社会企业深层次的合作,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践教育机会,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实力。

“多元化”的合作路径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为在校生提供带薪工作。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到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合作企业从事带薪工作,学生可充分利用校外课堂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得到锻炼。二是企业为在校生提供参与校外团队项目的机会。通过参与企业团队项目,学生不仅可以直接与企业各层次人员交流学习,还能在团队工作中探索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增强运用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企业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设计。一方面,企业可以帮助学校将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嵌入到专业课程设置中,保持课程内容与行业的发展需求相衔接,实现了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介入学校职业指导教育课堂,通过讲座、培训、测试、比赛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自我,制定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和掌握一定就业技能。

参考文献

[1]胡尊利,等.国外大学生就业能力研究及其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8(3):24-25.

[2]张明亮,等.借鉴国外经验,切实搞好我国校企合作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10(9):79-80.

[3]马征杰,等.职业品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立足点[J].教育与职业,2008(6):142-143.

[4]Hall D T.The protean career:A quarter-century journey[J].Journal of Vocational Behavior,2004,65(1):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