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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篇2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篇3
从目前的情况看,境外投资主要分布于服务业(第三产业)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金融业中的银行和非银行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和并购投资,二是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初步开始进行以收购各类资源为主的并购投资。这在两方面均取得初步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金融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联袂进行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在2007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黑石集团、摩根士丹利;国家开发银行对英国巴克莱银行分别进行股权投资之后,今年国内的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继续开展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投资对象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小银行,甚至包括欧洲历史上的老牌银行。在投资中力求控股或占据大股东地位。
1、多家银行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1)民生银行投资美国美联银行。2008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同意民生银行公司参股美国联合银行控股公司,持股比例4.9%。年底前,民生银行可增持至9.9%。同时享有增持股份至20%的期权。该银行是一家专为美国本土华人企业以及在大中华区从事业务往来的美国公司提供各项服务的专业银行,其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
(2)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2008年5月30日,招商银行宣布收购永隆银行,最终报价定为每股156.5港元,为永隆银行2007年底的净资产的2.91倍。这是国内银行第一次标的在40亿美元以上直接进行控股权的并购。200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完成股权交割。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要约收购规定,招商银行将按每股156.5港元向剩余的股份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该银行在香港已有75年的历史,拥有35家分行,是香港知名的家族银行。
招行行长马蔚华表示,收购永隆银行有助于招行拓展香港市场,有助于优化招行业务结构,推动经营战略调整。通过并购招行可获得多个金融业务牌照,有助于实现混业经营目标。
(3)中国银行收购法国洛希尔银行股权。继7月底低调收购瑞士荷瑞达资产管理公司后,中国银行公告,出资2.363亿欧元(合23亿元人民币)购入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希尔银行”)20%的股份,成为洛希尔家族之后的第二大股东。协议规定,中行获得参与洛希尔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的相应权力,并向洛希尔银行委派两名董事。
2、非银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1)中国平安收购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2007年11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8.1亿欧元,购入富通集团4.18%的股票,后又增持至4.99%。2008年4月2日,中国平安与富通集团旗下的富通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拟以21.5亿欧元收购富通银行拟出售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0%。
(2)中国人寿投资Visa1%股权。2008年3月20日,创造美国历史上最大IPO的Visa公司(V.NYSE)股票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人寿投资3亿美元成为其最大的中资战略投资者。
以上案例表明,我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抓住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所带来的机遇,大步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虽然截止目前,所有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均出现投资浮亏,但我国的金融机构不应该停止前进的步伐,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稳健的投资策略。
(二)生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生产企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企业的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布朗宁和辛格曼于1975年对服务业进行分类时提出。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业升级而提供服务的企业。生产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其有别于一般服务业的是其本身向制造业提供中间服务,而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独立的服务。
生产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的生产环节而提供服务;另一类是提供整体性全流程服务,即从资源开发始,直至售后服务为止。该类企业的代表是中钢集团。
生产业企业对外投资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偏重资源类企业的收购,二是力求控股,并在收购完成后争取退市。三是即便为单纯的股权投资,也要争取大股东地位并派出董事。
1、收购资源类企业。该类收购重点在于矿产类资源,一是生产企业联手制造业企业共同收购,二是生产企业的单独收购。
(1)五矿集团联手江铜集团成功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2008年1月底,两中国企业宣布,已收购了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公司(NPCC)95.92%的股权,收购价约4.37亿加元。
(2)生产企业中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铁矿资源类企业中西部公司。2008年3月14日,中钢集团以每股5.6澳元现金直接向中西部公司投资者发出“敌意收购要约”(总价12亿澳元以上);4月29日,中钢提高报价13.9%,以6.38澳元/股收购中西部公司(总价13.6亿澳元),获董事会首肯。至9月15日的收购要约到期后,中钢集团正式完成了对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的收购。目前,中钢持有中西部公司的股份达到98.52%。
2、通过控股收购,发展壮大企业。
(1)中海油服收购挪威AWO公司。中海油服2008年7月8日宣布,以总共约127亿挪威克朗(约25亿美元)的对价,向挪威石油钻探承包商(AWO.OS)发起现金收购要约,收购其100%股权。此交易完成后,中海油服将建立世界第8大钻井船队,总共拥有34个运营钻井平台(包括双方在建的钻井平台)。
(2)中化国际收购新加坡GMG51%股权。中化国际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GMG)51%股权所涉及的交割及股权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本次收购的总对价为2.6798亿元新币。GMG公司是集天然橡胶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运营商,业务范围覆盖非洲、欧洲、亚洲以及北美洲。
3、股权投资。该类可视为比较单纯的投资,不要求控股,但争取大股东地位,有权派出董事。
(1)中国铝业投资力拓。中国铝业公告,截至2008年2月1日,已联合美国铝业公司,获得力拓公司的英国上市公司12%的股份,交易总对价约140.5亿美元,是中国企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这也是全球迄今为止最大的矿业并购案。公司表示,将择机增持力拓股份。
(2)中粮集团投资美国最大的猪肉加工企业史密斯菲尔德公司(SFD)。2008年6月30日,SFD宣布,向中粮集团出售700万股股份,占其总股份的4.95%。中粮董事长宁高宁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是中国最大的农贸加工企业首次参股美国企业。SFD是美国最大的生猪养殖、猪肉加工和销售企业,占有美国猪肉市场25%的份额。
二、境外投资风险评估
从已掌握的资料分析,我国境外投资尚处于低风险阶段,已产生的浮动亏损也是可承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时的浮动亏损从长期看,产生利润的机遇大于亏损的风险。同时,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各投资主体已经相应的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考虑市场系统风险的前提下,我国境外投资的风险在技术层面,主要表现为时机的把握和投资对象的选择方面尚有不足之处;而在制度层面因存在因为中美市场开放程度不对等而带来的风险更大。
(一)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增持巴克莱银行被监管部门否决。今年6月27日,巴克莱银行公告增资1.5亿新股。国开行也宣布增持英国巴克莱银行股份。然而,国家开发银行增持巴克莱银行股份的决定因受到有关部门的反对,而被监管部门否决。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即有投资产生浮亏。二是对美国次贷危机深化、扩大之势仍难以把握,态度趋于谨慎。
2、民生银行为预防风险分步增持美国联合银行股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毛晓峰认为,目前美国联合银行的市盈率在6倍左右,股价大大低于净资产,民生银行正在等待合适的进入时机。在考虑收购的时候已经想到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经济形势持续向好,美国联合银行股价上涨;另一种就是经济形势恶化,其股价下跌。出于技巧上的考虑,我们选择分三步走的策略。
3、中国平安为投资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制定的保险措施。双方约定,对于富通投资管理公司拥有的次级贷款衍生债券品种的潜在损失,如果发生则由富通银行单方面承担。
10月2日,中国平安宣布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状况,估计成交的先决条件无法完全满足。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有关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下属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协议。
4、投资风险集中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目前看,已形成的投资风险集中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而生产企业进行的股权和并购投资,风险则很小。如中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中西部矿业公司就是一项很好的低风险投资。类似的投资还有五矿集团联手江铜集团成功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及中海油服收购挪威AWO公司。
(二)初步的分析
初步分析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时机选择上并非底部区域;投资对象上迷信美国五大投行;企业有急于扩张经营规模之嫌。
1、时机选择并非底部区域。2007下半年,在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之后,即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黑石集团、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的股权投资;然后有国家开发银行对英国巴克莱银行进行的股权投资。
2008年又有民生银行投资美国美联银行,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银行收购法国洛希尔银行股权。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收购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美国Visa1%股权两个案例。
事后分析,上述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稍嫌过早。如果能在时机的把握上延后一些时间,所提条例更高一些,或可得到更优厚的条件。与中资金融机构急于出手不同是日资金融机构的表现。2008年9月22日,日本三菱日联银行对外宣布,收购摩根士丹利10-20%的股权,交易金额最高可达90亿美元。可以看出,日资金融机构在电动机的把握上好于我们,他们将可获得更好的收购条件。
2、投资对象选择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迷信美五大投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一直是我国发展投资银行的榜样。2007年下半年次贷危机爆发不久,美国花旗、瑞银、美林和摩根士丹利等美欧大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投资次贷发生亏损,造成资本金下降,影响到资本充足率,被迫急需寻求资金注入。此时,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抓住机会决定向摩根士丹利进行股权投资,并且一步到位。事后分析,如果实施分步投资,则现在将处于主动地位,可在低位继续投资。同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较多的购买了雷曼兄弟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券。
上述现象说明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存在对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迷信,并导致在投资对象的判断上有一定的盲目性。
3、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有急于扩张经营规模之嫌。受到良好政策环境的支持,各企业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扩张步伐稍快,以致于在投资时机和对象的选择上出现一些问题。
(三)制度性风险:中美市场开放程度不对等带来的投资风险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最大的风险不在于市场风险,而在于制度层面。即市场开放不对等而带来制度风险。这一风险尤其表现在美国市场。
1、安全审查规定导致不对等的市场开放,放大投资风险。美财政部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规定,收购美国企业股权大于10%的外国投资需进行国家安全调查;低于10%则自动免于调查。最近,美财政部正在考虑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并于4月22日公布了外资对美国本土企业投资安全的新提案。新提案规定,外资对美本土企业投资的某项交易,即使所购股份不足10%,也不能自动免除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这与欧盟市场相比尤其显得封闭。而在我国,对外资银行投资的相应规定是不超过20%。
受此限制,我国基金中司对美国黑石集团和摩根士丹利的投资,之所以低于10%,是为了避免安全调查以提高效率。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效率和投资安全的保障(享有利益补偿的优先权),但也失去了在公司管理方面相应的发言权。应该说,这并非中司的本来意愿,而是被迫接受的非意愿投资行为。由于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中司无法在市场上低价继续购买摩根士丹利和黑石集团的股票,从而放大风险。所谓放大风险有两层含义,一是放大了浮动亏损,二是将来既使赢利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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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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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境内个人在境外从事各类投资的行为却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一方面通过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或以经常项目交易的名义办理资金汇兑,非法外汇交易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绕开政策障碍迂回操作,通过多人分拆购汇聚集资金后带出境外投资,造成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不仅可为个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提高外汇监管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2.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省内外近些年个人境外投资的成功经验表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加工制造产业和农、林、牧、渔等产业,能带动省内要素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像浙商海外种田,不仅带动五、六十万剩余劳力在全球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从事农、林、牧、渔等开发,而且其所涉及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等大都来自本省和国内。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浙商海外种田对江西有一定借鉴意义。江西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其个人在境外投资中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所需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及种子(种畜、种苗)等若绝大部分由省内购进,那必定会带动省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在个人境外投资刚放开时,这种效果也许不大明显,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将会愈加明显。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时候,“对外直接投资占经济总量的规模和比重增大,成为经济总体实力的重要力量”。为印证其效果,我们特选取商务部网站登载的2008~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直接投资排名中有关江西与中部另外五省的资料进行整理作一比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国中部六省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处于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三阶段。2008~2009年,当江西人均GDP处于第三阶段初期时(2000~2500美元),江西对外直接投资在全国的排名处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处连续两年的末位;2010~2012年,当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区间时,江西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在总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国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则超过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见,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对江西省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达到5176.96美元(按当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也就是说全省已进入“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江西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期,也是全省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最好时机。因此,在这一最佳节点上同时放开江西省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必然如虎添翼,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有力的促进作用。2.江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孕育出的富裕群体是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江西经济取得了快速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体。一是亿万富豪。据《江南都市报》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创富榜》显示,江南都市报财富工作室以5亿元为起点,共筛选出亿万富豪100位,总财富为1750亿元,平均财富为17.5亿元。从其分布来看,房地产占28%,股权投资或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占16%,主营业务超10%的还有矿产业及医药(医疗器械)等。此外,据胡润的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江西共有亿万富豪84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3%,列全国各省市区排名第18位。二是千万富豪。据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的《中国财富报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万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拥有千万富豪980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0.93%,在全国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国财富报告》还指出,在中国千万富豪中,一般企业主所占比例为50%,职业股民占比为15%,炒房者占比为15%,金领(指在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领取年薪的高层人士)约占20%。三是注册资本为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达4.04万户,其中,1000万以上至1亿元(不包括1亿)的有19969户,亿元以上的有717户。我们认为,上述富裕群体将是江西省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首先是制造业。在各类富裕群体中,制造业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经济增速逐年放缓,也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制造业中过剩产能的增多不无关系。因而,此时如果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制造业的富裕群体出于分散风险、寻找海外资源、促进出口、扩大市场或开辟销售网点等不同目的,直接进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产业。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产与全国多数省市一样开始转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观调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积压过多以及房价已处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却因受困于经济增长的乏力,房地产市场相对而言更具有投资价值。因此,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后,不仅房地产行业中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会有不少投资境外的房地产业,甚至一些中产阶层人士出于种种目的也会考虑境外购房。第三,证券市场。近几年,我国股市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场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风暴肆虐时还低30%。我国股市长时间萎靡不振,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大缩水,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创富榜上亿万富豪的人均财富也大为减少。2011年江西创富榜的63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为24.8亿元,但至2013年江西创富榜上的80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只有15.84亿元,人均财富缩水8.97亿元,缩水幅度达36.15%。而欧美和中国香港等股市较为成熟,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因此,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不少长期涉足国内资本市场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职业股民,一方面仍然会继续涉猎国内资本市场寻找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还会参与境外证券投资。3.国际金融危机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于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发生,近几年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为刺激经济增长,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目前虽然只承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强调对外投资的高水平保护,但在一些偏远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税收和土地优惠等。上述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对策建议
(一)放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总体原则:循序渐进,风险可控。从总体上说,个人境外投资应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逐步开放。在顺序上应先放开与实物投资相关的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后放开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业务;先放开个人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个人短期资本交易。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先放开对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及亚洲周边国家的投资,再放开对欧美等投资环境较为成熟国家的投资,最后再全部放开。对于先放开的项目,应加强政策评估,待时机条件成熟再放开下一项目。2.以登记制度为核心,实行限额管理。(1)实行事前登记制度。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格、行业性质等。由于不少投资者常年身处境外,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及年检等信息,可以考虑允许投资者通过网上应用平台进行申报。(2)实行限额管理。一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原有的个人结售汇限额,可以考虑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万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个人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设定一定的投资限额,在投资限额内的购付汇可以自行在银行办理,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审批。3.对已经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实行“补登记”制度。从实践看,虽然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放开,但已有一部分人通过地下钱庄、分拆结售汇等违规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这部分境外投资由于缺乏合法手续,在境外会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同时,这部分投资数据不明,也给国际收支统计平衡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补登记”手续。对于已通过违规途径汇出资金,但确有真实投资背景,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予以“补登记”,从而改变原来投资者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国内、国外相关法律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4.逐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方面,通过合理扩大投资范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适当降低QDII准入门槛等措施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沪港通为契机,摸索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经验。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性。通过“沪港通”的运行,监管层可以加强政策评估,摸索和总结相关监管经验,为将来推出“沪伦敦通”、“沪纽约通”等后序机制,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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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1冯雁秋.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与宏观管理框架构建[J].经济学家,2003(2)
篇7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资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表现为投资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高,我国多次成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外资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也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世界500强企业有近半数在我国进行了投资,标志着我国正在从区域性投资市场转化为世界性投资市场。但这些成绩取得有其历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说明外商投资软环境已尽善尽美。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存在着大量与WTO规则不相符之处,外商直接投资软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性投入阶段。在华外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政策优惠条件均极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进入大陆的海外华人资本,因区位因素而进入的邻国(区)资本,因回避高关税等贸易壁垒而转移至大陆的生产性资本及为占领我国市场、不顾短期效益的投资外,真正意义的由于投资软环境优越而进入大陆的国际自由流动资本是少而又少。在当今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直接投资主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增加的时代,我们吸引外资的工作势必在软环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会导致外资没有大规模全方位进入我国。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权力。而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不完备之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些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认定政府对私人财产有处置权,且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甚至不予补偿。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
事实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力进行财产保护在投资者看来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力问题
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政府较多的经济权力,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众多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政府有牺牲私人投资保护国有企业的倾向。更何况我国已建立起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拥有一定的纠纷处置权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尽管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各级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国有企业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权替国有企业谋夺外方投资者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对华投资。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
如果说,来自法律与政府权力上的对外资有形资产安全威胁只是潜在性的和理论上的,那么在我国外资无形资产受到损害则可能是现实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众对无形资产认可程度较低,除商标与专利外对软件版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权利的保护缺乏深入认识,不主动保护知识产权,认可各种侵权边缘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外资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创新能力。因此仿制与再开发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产权的问题,使轻微的侵权成为普遍性问题;第三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均存在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远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动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无形资产保护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法律条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观念上的赞同和行为的主动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外商才会将一流的技术引入我国。
2.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时所要认真考虑的。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对外商自由经营权的威胁。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主要有:
(1)外资企业设置主管部门,进行层层审批。
在我国,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设立、企业终止、企业变更章程与合资和合同等重要经济行为时必须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机构审批,由此,类似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有了事实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在一些服务性领域,如旅游、广告、投资、建筑、医疗、商品批发零售,须接受相关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与外经贸部的双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资规模较大,还需报请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对外商进行的非职能部门的管理。
(2)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政府有权
指定外商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一般均为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易获利领域进行限制,甚至禁入。为了阻止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竞争,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饱和的领域也限制外资进入。政府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作法与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3)提出种种附加要求。
我国企业除承担纳税任务外,还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如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就业等,而对外资企业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当地人员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雇用劳动力要求等,企图利用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部分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经济领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制
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不与中方国有企业、消费者、有关政府甚至有关法律发生矛盾。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矛盾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可以由法院裁决,一般性纠纷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承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则
和有关承诺相矛盾且损害了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如我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与国内企业所缴纳税率不完全一样,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根据企业利润率、利润规模确定为不同税率,最高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皆为33%(除去优惠税率部分,仅指一般情况);
(2)中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该决定虽然不违背我国法律
但明显不合理且损害外资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异而得不到公正解决的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实质上是外资方同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作为弱势的外资方迫切需要进行公正的国际仲裁。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公正地解决外资方与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较小。
4.歧视性环境
严格意义讲外资企业是一类资金来源于境外的中国企业,它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全一样,履行着纳税义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观念上,均不应对其另眼看待,更不应对其进行歧视。但目前歧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护民族工业、幼稚工业为由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保护国有企业的政策。在我国普遍地将外资企业产品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等同于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竞争,即将外资企业产品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因此,很轻易地将世贸组织容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作法,作为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民族幼稚产业政策的基础。其实,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实质所致。利用较高的关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是为避免这些产业消亡或发展不充分而造成税收和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上缴了税费、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对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发展薄弱的经济领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领域均应鼓励其进入,以增加税收与就业,并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
(2)歧视性收费。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着对外企和外国人收取高于国企和本国公民用费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土地价格)也有相同问题。由此造成经济意义并不大但外资方心里上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收费问题。
(3)透明度歧视。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经济贸易领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问题。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这点明显不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而且由于与政府各部门接触相对较少,因此,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依据及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对一些变更的规定的了解常常滞后,造成透明度歧视。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引进外资领域存在不完善实属必然。对此应进行充分讨论并逐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全国性问题但一些地区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可见,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的种种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篇8
一、中资银行引进外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问题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引入外资以其操作便捷、易行的优势成为其迅速改变现状最为可行的策略,通过引进外资可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境外银行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引进新的金融产品和技能、提高竞争力等。但是不能盲目选择境外投资者,而是要审慎,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要经过严格筛选,而不能盲目引进。
所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该是声誉良好、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注重长远利益的知名金融机构,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股票市场价值与投资收益的投机者。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具有中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如管理、技术、业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和资源。不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甚至地域范围的银行,在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时要从本行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标准。如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主要是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人,以中小额信贷和个人零售业务为主,在引进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时要选择战略目标、经营范围相似的投资者。所谓理想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换句话说,“引资”要务实,而不能务虚。
(二)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问题
在外资入股的过程中,价格是最敏感也是最关键的谈判要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因而缺乏比较完善的定价机制。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重要参考指标是每股净资产,对于银行股权转让的溢价没有成熟的参考标准。对此,国内银行要尽可能的争取最有利的价格,而不能单纯被动的接受低价,防止出现中资银行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在外资入股的谈判中,外资金融机构往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指标压低收购价格。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在国内占有很高的比例,加入这样的银行可以充分借助国有经济的力量,外资进入以后,直接可以在我国金融领域站到很高的层次。同时由于内地金融市场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和利润空间,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品牌、机构网络和客户等丰富的资源,将自己的业务品种通过中资银行已有的强势网络扩散出去,并在时间上避开中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进入国内银行市场。
譬如,很多境外金融机构都看中了国内的信用卡、消费贷款等前景巨大的业务。作为入股条件,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花旗和浦发、恒生和兴业、汇丰和交通等均提出进行信用卡业务合作。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也不能简单的按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估算。净资产可以作为双方定价的基础,但还应考虑品牌、市场、客户以及国家支持等因素。如2004年交行获得86%的净资产溢价,2005年建行股权转让获得17%的净资产溢价。另外,在谈判中,国内银行还可通过各种灵活的方式以争取最有利的价格,比如通过与多家境外金融机构同时谈判的方式。
(三)法律适用和会计标准的选择问题
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后的法律管辖权问题,也是入股的争执焦点之一。对此问题,国内商业银行不能妥协让步采用外商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应尽量争取适用我国的法律或第三方国家的法律,利用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充分维护国内银行的利益。如在花旗入股浦发的过程中,花旗坚持要适用美国的法律,中方要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决定适用注册地中国法律,一旦有纠纷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又如在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邦银行合作中,双方也通过协商最终选择第三方法律——香港法作为法律适用。同时,还要选择双方认可的会计标准。从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标准有较大差异,按照两种标准审计的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因此,双方必须在会计标准的选择上达成一致。
(四)银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目的绝非仅仅是获得部分股权、分得部分利润,其主要动机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作为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这些境外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入股中资银行,最终能对这些商业银行进行控股。银监会2003年12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将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的比例从15%提高到20%,总体入股比例从20%提高到25%。如果出现中资银行的股权比较分散,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高的情况,可能会使外资实现对中资银行的控制权。事实上,我国已经存在个别境外金融机构实现对国内中小银行控股的例子,如美国新桥资本“控盘”深发展,通过股权转让,新桥已实际持有深发展17.89%的股权,从而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所以,对银行控制权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引进境外投资者要警惕控制权旁落,防止金融霸权,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引资后的消化、吸收及互相融合问题
中资银行竞争力低下正是由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及产品创新的落后造成的。这些问题导致中资银行不良资产比率、风险集中度和经营成本过高,而产品创新和业务盈利能力较低,最终使其市场竞争力下降。所以对中方而言,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光为了补充自身资本金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要消化、吸收战略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产品开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以改善国内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业务和产品创新能力,与国际资本接轨,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体制。中资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实现经营管理理念及文化上的真正融合,真正成为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从而真正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二、对中资银行引进外资的建议
(一)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引
在巨大利益推动的引资浪潮中,要警惕外资潜在的金融霸权,以防止其威胁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坚持“以我为中心”,监管当局应强调第一大股东在股份制企业里的特殊地位,如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以确保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掌握在中国人手里,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面对越来越热的银行业引资浪潮,国家应对引进国际战略投资有一个全盘的统筹规划,积极引导,既要积极争取国际战略投资,又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强化、细化对外资参股的金融监管,出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法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二)中资银行引进外资要稳健进行
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资银行要保持健康的心态,既不能患得患失,也不能急于求成,对于引资要戒急戒躁、稳健进行。首先是要选择理想的境外投资者,即最适合银行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其次在引资谈判中要争取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即最能体现本行潜在价值的适宜价格;还要选择恰当的法律适用和会计准则,争取自己比较熟悉的法律条例和会计准则;引资后要切实把握银行控制权,防止金融霸权;并加强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等,切实做到“洋为中用”,切实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以更好的与外资银行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共舞”。
【参考文献】
篇9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海外直接投资都在稳步增长,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59878.3亿元,而海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447.8亿美元,到了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40506.9亿元,增长了1.1倍,海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457.6亿美元,增长了4.5倍。近几年从国内生产总值与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趋势来看两者基本保持一致。虽然我国的GDP与海外直接投资流量同步增长,但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总是要高于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这种不平衡表明虽然中国海外投资能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尚不成熟,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2.1技术交流第一,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便于国外先进的技术、高效率的管理手段绕开原有的一些障碍流入我国,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中,这种效应更加明显。以收购、兼并等现代化企业发展模式的推广,能够使得海外企业组织机构的部分经营交接权掌握在我国手中,而国外企业为了保持自身企业的持续化发展或壮大经营规模同样也会把一部分核心管理技术、生产先进工艺等交由我国企业进行专研与学习;另外,海外企业为了使得自身尽快度过兼并、收购的过渡与交接时期产生的负面经济影响,势必会留有一些其自身企业的原有职工,这样我国企业就能在其中与对方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新的管理技术、管理模式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逐步融合并协调发展。同时,以这种兼并、收购的融合机制实行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企业也绕过了不少弯路直接流入国内,并被国内市场的诸多企业组织机构所消化,推动市场竞争,促进国家经济进一步作出突破。
2.2优化资源配置随着我国海外投资发展形势在国际范围内的进军与扩张,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资源补给供不应求的被动局面,并优化了资源使用、供给等的结构配置,以此带动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就是说,我国虽然国土资源丰富,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快速增长,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等付出的代价也有目共睹,更令我国难以消化。一方面,供给与持续开发量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要想获得深层次的能源开发,所付出的人力流、物资流、信息流等也会更大,即难度提升。而随着海外投资发展形势的扩张,在能源结构优化配置方面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的辅助作用总体来说有两方面。其一,海外投资,我国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国外的能源、资源等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开发与利用,从而能够降低能源性商品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对国内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刷,并于此能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现状的市场供应渠道。其二,海外投资在我国能源保障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较大,能够使得我国能源开发建设的可持续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我国对外投资的贸易结构。
2.3促进了对外贸易发展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就已经全面贯彻了市场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说,这不仅使得我国走向了国际贸易市场,拓宽国际市场商品贸易渠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投资企业管理体系结构,加速了部分国内商品出口扩张程度的提升,从而对我国经济发展能够起到较好的推波助澜的巩固作用。
2.4提升了劳动生产率海外投资在海外的全面打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就业率与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加速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各项技术水准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建设进程工作的有利开展,从而使得我国国有经济提高能够再次做出突破。也就是说,我国投资企业走向国际后,除了促进了各项管理技术的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各项产业的生产投资成本有了大幅度降低。一方面,随着国内原装材料、生产设备的对外出口程度增加,加速了劳动就业率以及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我国随着近年内需建设力度的大幅度提升,并与国外先进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交流与学习,也大幅度促进了更多的国内投资者把目光对准海外市场,从而加速了自身企业结构的整合与调整。为此,企业就要招兵买马,吸收综合素质型人才,掌握先进技术。而海外投资正好提供了我国不可多得的契机,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人才就业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的提升,使得我国企业发展在本质上有所提升,最终能够获得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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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要素配置效应。生产要素是实现经济增长的源泉,而我国生产要素结构比例严重失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于是,必须通过国际交换,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此,对外投资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更好地利用国外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比较短缺的国家,耕地和水,石油天然气、森林、橡胶、铜铁矿、等重要资源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石油天然气则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稀缺资源,现在已经在大比例地进口,有人估算到201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的进口依存度将接近或超过50%(江小娟,2004),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们不能完全依赖进口,因为它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外投资参与国际资源开发,与那些资源丰富但缺少开发能力的国家合作,并且拥有对稀缺资源的股份,以保证我国重要资源供给的长期安全性。②更好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综合技术实力还是比较低的,人均技术水平也急待提高。到目前为止,我国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主要方式是引进资金与技术,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壮大,仅凭国外引进已远远不够,对外投资可通过两种方式来利用国外技术资源。一种是国内有实力的大企业到海外人力资源密集的地方设立研发中心或者设计中心,这不仅可以利用和发展原有的技术优势,还能够保持和寻求新的技术优势(马亚明等,2003)。另一种是到海外收购或兼并有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通过利用已有的核心技术、顾客资源和品牌优势,我们可以提高技术效率和技术竞争优势,从而缩短时间、降低风险,迅速获取经济效益(李蕊,2003)。③获得更多国外资本。中国对外投资极大地拓宽了利用国外资本的渠道,因为它不仅增加了我国的外汇收入,而且从东道国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到大量资金,由于实现了资本积累,从而突破了企业发展的资本瓶颈,结果企业可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资本结构、促进技术升级,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2)产业结构优化效应
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工作的重点,由于我国还未实现工业化、信息化与现代化,加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们必须抓住对外开放的契机利用对外投资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①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与升级。现在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产业生产能力过剩,经济效益不好,企业发展滞缓,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失衡所致,并非完全归因与产品的质量、层次与水平。其实传统产业的大部分产品适应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市场需求。通过对外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这些生产能力,将使这些资产继续发挥作用、促进国内结构调整,减轻国内企业困境。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面对世界科技的迅猛发展,一国的综合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发展水平,而高新技术则是其集中体现。然而,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大量的技术开发投入,许多生产项目需要巨额投资,如果小批量生产,不能弥补前期的大量投资,企业就不会有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国内市场虽然容量巨大,但相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产品,国内需求不足,必须以全球市场为目标,才能进行大规模生产和经营。因此,通过对外投资到国外市场与对手一起竞争将加速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此同时,国外企业的技术扩散也为我们高新技术发展提供了示范作用。
2.就业效应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外投资则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一条主要途径。它对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一是刺激效应,二是置换效应。前者是指对外投资导致国内就业增加,后者则是指国内就业被国外替代造成就业减少。对外投资主要通过增长出口来刺激就业,它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它的作用机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的跨国经营特别是对外投资办厂首先会带来资本品的出口,从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出口,这必然会给国内就业产生拉动作用;第二、对外投资中的境外加工贸易中,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大多是从国内进口,增加了对国内产品的需求,关联产业的就业需求增加;第三、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国际化竞争力增强,加深了对国际市场的了解,扩大了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从而会拉动对母公司产品的出口,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就业;第四、我国对外投资多以制造业为主,相对而言,服务业的发展比较滞后,而在国外投资的竞争压力将会提高我国的服务水平,由于服务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增加就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伴随对外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将对我国就业产生积极影响。
就对外投资的置换效应而言,目前在我国的作用效果并不明显。因为对外投资对就业置换效应的强弱与母国对外投资的动因有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寻求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原因是带动出口和更好的利用国外资源,使生产要素配置更趋合理,再加上我国本身所具有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在长期内不会改变,这决定了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不会舍近求远,而会充分利用这个比较优势。所以对外投资对我国就业的置换效应很小。总之,对外投资不会减少国内的就业需求,相反会因为对出口的带动和服务业的刺激而扩大关联行业的就业需求,所以对外投资有明显的就业正效应。
二、目前中国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1.宏观规划和管理不够完善
由于国家及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所以许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急于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它们在企业制度、技术能力、人力资源、品牌优势等方面均未达到进行国际经营的实力。政府在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健全之处,同时对企业到国外投资的资格认定、业绩评估、过程管理等方面也还有许多不完善,造成了对外投资的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企业未达到对外投资的预期目标。
2.企业规模普遍较小
虽然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规模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国外企业相比差距仍很大,在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企业的投资规模偏小直接限制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发挥;另外工作人员少,大多数企业只有几人或十几人,很少有几十人的,致使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分工与协作,导致企业很难沿着正常轨道顺利发展。
3.技术研发能力薄弱
由于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规模较小,资本相对稀缺,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并不充裕,特别是对外投资主体多以资源开发和贸易性开发投资为主,它们缺少技术创新的动力与压力,另者,我们对海外企业人才的培养也不够重视,缺乏高素质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结果我国对外投资行业的核心技术、创新水平、国产化程度并不高,核心技术仍来自于国外,自身没有升级换代的能力,这意味着要受制于人,且在市场形式变化时没有回旋余地。
4.企业管理水平偏低
由于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历史不长,经验不多,所以对海外投资的管理存在许多不足。首先,中国对外投资的大部分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它们在人事管理中往往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及人员变换机制,多数民营企业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其次,对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不严格,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再次,企业投资决策欠妥。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缺乏足够市场调研,对市场需求和产品规模论证不够,投资企业的产品存在着市场需求较小或生产规模不经济问题,对重大事项的定夺缺乏影响力,在选择合作伙伴方面经验不足;最后,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往往存在着经营者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促进中国对外投资良性发展的对策
1.加强政府宏观规划和管理,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防止“定指标”“下计划”式的发展方式,避免盲目发展、一哄而上,政府要做到真正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和长期发展潜力为目的,讲求实效;同时政府要简化审批手续,完善登记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监管
2.制定和完善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来规范对外投资企业的行为,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和国外投资状况的不确定性,我国的企业还面临着来自诸多方面的风险。国家应鼓励支持国内有实力的各种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并在企业融资、税费负担、权益保护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另外要为企业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鼓励企业前去投资。
3.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积极推进企业改革
要实现对外投资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固然重要,但更加重要且急迫的是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从根本上增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要至少作好以下几项工作:其一、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准强化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企业多方利益主体的制衡机制,借鉴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经验,逐渐改进完善企业制度;其二、加大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力度,将自我技术创新同技术模仿改进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其三、形成人才选拔、任用、转换、培训等一整套良性循环机制,使我国在同国外公司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人才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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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小涓:吸引外资、对外投资和中国的全面小康目标[J]国际贸易问题,2004,(1)
[4]马亚明等:技术优势与对外直接投资:技术扩散的分析框架[J]南开经济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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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者行为由前面的假设条件,农业部门不存在交易成本,因此两国农产品的价格是相等的,即aAw=PA=P*A=aAw*,因此两国的工资水平是相等的。两国的劳动力不能流动,那么两国都会生产农产品,即农业产品的生产是非专业化分工形式。
(四)长期均衡根据假设条件,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资本收益必须在资本所有者原所在地进行消费,那么资本的流动取决于两个国家的资本收益率。因此,将资本流动方程表示为DsN=(π-π*)sN(1-sN)。当π=π*时,两国资本收益率相等,不存在新的资本流动,达到长期均衡;另外,当sN=0或sN=1时,资本都集聚在一个国家,也不存在资本流动,达到长期均衡。由以上的推导可知,当满足(14)式或者(20)式时,经济达到长期均衡,即没有资本流动。这两个式子说明企业(资本)的空间分布是由支出的空间分布决定的,也是由国家的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禀赋决定的。另外,如果两国的要素禀赋是对称的,即sL=1/2,sK=1/2,那么,sE=1/2,sN=1/2,此时企业的空间分布已经形成,并且不会发生变动,没有资本流动,经济达到长期均衡。即使受到外来的冲击,受到要素禀赋的影响也会恢复到这种均衡状态。
(五)资本流动和参数变动基于本文讨论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问题,笔者将重点讨论非均衡模型,即两国的市场规模、要素禀赋不对称情形。首先,笔者将考察资本流动和企业空间分布、支出分布之间的关系。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资本的流动取决于两个国家的资本收益率,设Dπ=π-π*,利用(12)式、(13)式考察Dπ和sN之间的关系。从(22)式可以看出,其偏导数符号的正负取决于sE的大小,当sE<12时,企业的投资收益会随着企业(资本)在本国的集聚而增加,当sE>12时,企业的投资收益会随着企业(资本)在本国的集聚而减少。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如果本国市场规模不是很大,企业在本国的集聚可以实现外部规模经济、减少信息成本等使得企业投资收益增加,进而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也是Krugman(1991)本地市场效应的体现;相反,如果市场规模很大,太多的企业集中在本国市场,竞争的加剧、资源的争夺会使得企业的投资收益下降,进而使企业向国外转移,即出现市场拥挤效应。同时,式(23)说明,在企业(资本)分布给定的情形下,本国的市场规模越大,企业在两国的资本收益率的差异就越大。
(六)结论(1)上述理论模型中,当东道国市场规模没有非常大时,前期分布于该国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越多,企业的资本收益就越大,进而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入。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市场规模都是相对有限的,我国在某东道国的先期投资会吸引更多的直接投资流入。(2)当考察非均衡模型的情形,如果假定当前已经发生资本的集聚,即本国使用的资本比例超过1/2,此时本地劳动力要素禀赋越丰裕、资本要素越丰裕、市场规模越大、贸易自由度越大,则分布于本国的企业(资本)比例越大,即越多的企业(或资本)集聚于本国市场。
二、实证模型
(一)假说的提出将上面的A国看作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B国看作是我国,通过以上理论模型的结论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几个假说。假说1: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分布倾向于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假说2: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空间分布倾向于劳动力要素禀赋丰裕的国家。假说3: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空间分布倾向于资本要素禀赋丰裕的国家。假说4: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分布在双边贸易自由度较大的国家。假说5:对于需求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其丰裕的资本要素禀赋会吸引更多的我国直接投资;而在需求结构类似的国家或地区,其丰裕的劳动力要素禀赋会吸引更多的我国直接投资。
(二)基准模型的设定众所周知,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理论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框架,各个理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作出解释。因此,本文在讨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影响因素时,将新经济地理因素作为核心变量,并且纳入一些传统国际直接投资区位因素和影响直接投资区位的双边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建立的计量经济模型如下: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相关理论分析以及本文第三部分(一)提出的相关假说,新经济地理因素包括市场规模、资本丰裕度、劳动丰裕度、贸易自由度、技术水平①;传统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理论因素包括自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宏观经济稳定性、商业环境、政治风险;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双边因素包括双边汇率、双边投资协定、双边贸易、双边地理距离和双边文化距离。计量经济模型的形式设定为:
(三)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和分析本文使用计量软件stata作为分析工具,应用静态面板模型进行估计。首先,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适用于随机效应模型;其次,通过对各个解释变量容忍度和方差膨胀因子的检验,发现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最后,经查验该模型解释变量间存在序列自相关。表2中的m1表示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m2表示随机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m3给出的是纠偏后得到的估计结果。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的设定是比较好的,笔者选定的解释变量能够解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近80%的区位分布变化。在新经济地理因素中,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和技术水平可以用来解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分布。其中,市场规模的系数为0.00256,说明东道国的市场规模每扩大一个百分点会使我国在该地投资存量比重上升0.00256个百分点;类似地,东道国的技术水平每扩大一个百分点就可以使我国在该地投资存量比重上升0.00447个百分点。而劳动力要素禀赋、资本要素禀赋和贸易自由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影响不显著。以上的分析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从整体上体现出了市场寻求和技术寻求的特征。市场寻求型ODI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增加了贸易壁垒作为进口替代的一部分,为了绕过这些贸易壁垒,其他国家或地区便通过对其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这些市场,进而市场寻求型ODI也就发展起来了。我国作为制造大国,相当一部分产品在国内市场已经接近饱和,很多企业转向国外市场。然而在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我国出口商品遭遇的技术贸易壁垒、反倾销诉讼等贸易壁垒的情况越来越多,仅靠出口带动增长的空间又很有限。较大的市场规模意味着较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时,我国企业会倾向于进入市场规模大的目标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规避东道国或地区贸易壁垒的同时,拓展和占领更大规模的海外销售市场。另外,我国的技术水平、技术转化和研发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事实上,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不多,这也是我国高新技术类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数量少、比例低的原因。现阶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更多地是寻求技术而不是输出技术。同时,很多发达国家具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和管理经验,但是一些国家对先进技术保护严格,限制高新技术的出口,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通过跨国并购的形式可以绕过这些壁垒而拥有先进技术。因此,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选择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贸促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数据显示,高达81.7%的企业认为东道国比国内市场规模大。同时,参与调查的企业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均认同“在东道国获取创新所需要的技术比国内难度低”的观点。这也从微观角度佐证了估计结果。此外,东道国的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丰裕度以及贸易自由度并不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决定因素。以东道国工资水平(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倒数衡量的劳动力要素丰裕度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影响不显著,即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效率寻求特征不明显,这似乎和一般的理论预期不符。同时,一些研究和调查也表明东道国获取资金比国内难度低,贸易开放度的增加可以吸引外来投资,但是估计结果也没有支持这些结论。笔者认为,这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包括目标的多元化和区位的多元化等。效率寻求型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主要以垂直型为主,多是遵循“雁形模式”将产业链下端或者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工作和环节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国外。因此,他们会较多地将具有廉价的原材料和生产要素的国家作为投资对象,具体到我国,会投资于蒙古、赞比亚、尼日利亚等国家,但毕竟我国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占比不是很大,因此相应地效率寻求特征表现得就不明显。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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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
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2联合投资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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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国内商品短缺的现象已基本结束,市场开始出现整体供大于求的格局。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结果,在900多种主要工业品中,有半数产品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下。如纺织品的生产能力已经高出市场需求的40%,彩电生产能力高出60%,空调生产厂家开工率只有43.4%,供大于求的电子产品达到75%。另据国内贸易部对605种商品的供求情况排队,供大于求和供求基本平衡的品种高达99.8%,其中供大于求的品种占72.2%。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并不是极少数产品的偶然性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致的,而是大面积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的相对过剩。面对这种严重的生产过剩,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扩大政府支出,降低银行利率,增加出口退税,减少法定准备金,甚至在通货紧缩时期逆势加薪等等。采取这样大的力度和密度的综合调控手段,旨在扩大内需,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然而其成效不甚明显。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过剩是低水平的相对过剩,是产业结构变化滞后于需求结构的变化造成的,这种经济发展的非均衡不可能完全仰赖常规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来解决,而必须采取治本措施,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们应该适当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向国外转移部分富余的生产能力,开拓国际投资的新领域。特别是发展以实物形态资本为载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能增加我国国内市场的总需求,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使我国经济在国内市场需求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一些工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同时,还存在着某些资源短缺的问题。若用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资源丰缺的标准,即资源种类的齐全程度、资源储量的充裕程度和资源品位的高低程度来衡量,我国属于资源种类比较齐全、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则相对贫乏的国家,而且矿产资源品位低。如石油、木材、橡胶、铁和铜铁矿等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不少资源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我国目前已探明的铁矿资源虽有500多亿吨,但其中97.3%的储量为贫矿,平均含铁率仅为30%左右。按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预计到2010年国内45种主要矿产资源约有1/2不能满足需要。面对国内资源供求矛盾日趋突出的严峻形势,我们应该更多地将眼光投向国外,积极参与国际资源开发的合作与竞争,有选择地在境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开发生产供应基地,以便解决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与某些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同时保障我国资源供应的战略安全。
三、外贸出口环境变化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世界生产力加速发展,许多国家商品供过于求的矛盾日趋突出,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外贸领域的摩擦和争端此起彼伏,从而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很盛行。许多发达国家在加强贸易保护的过程中,重点强化了非关税壁垒,包括质量标准壁垒、环境无害化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反倾销壁垒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对出口国的依赖,提高本国自立能力,推行进口替代政策,设法提高关税,实行配额限制等。特别是经济区域集团化的深入发展,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区域性集团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额,乃至完全开放边界,使成员国远比过去更为便利地进入当地市场,实现商品交换和优势互补,大大增加了相互间的贸易机会,使国际贸易呈现出以“体”内循环为主的特征。与此同时,集团成员以外的国家,由于不能享受种种优惠政策和权利,其商品很难进入区域性集团内部市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面对这种贸易格局的变化,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通过这种方式越过各区域集团贸易保护壁垒,渗透到不同区域集团内部设立企业,就地生产和销售,以便占据当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我国从90年代中期以来,虽然外贸出口总额不断增长,连年出现贸易顺差,出口商品结构也逐步改善,但仍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到产业结构和产品质量等瓶颈制约,我国目前外贸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为主,技术含量和档次较低,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外贸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偏重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及欧共体国家,这在一方面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风险程度,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明显增多。三是我国外贸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外贸政策、竞争法规和价格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出口企业相互杀价竞销,这不仅导致外贸企业效益增长大大低于外贸出口数量增长速度,使部分外贸企业亏损,而且为国外反倾销提供了口实,丧失了部分市场机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要抓紧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档次,有效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有必要拓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第二条渠道一境外直接投资,努力形成基本合理的境外投资区位及产业布局,通过建立发展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广泛开拓国际市场,这样既可避开上述影响出口的制约条件,又可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牵引拉动力量。从国际经验看,一国要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较大影响,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较为主动和有利的地位,不能单纯仰赖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还必须努力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支持国内有能力的企业构筑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当一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达到一定水平后,会保持相对稳定,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被境外直接投资所部分取代,国际分工亦将由贸易主导型向投资主导型转换。
四、世界科技加速发展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当今世界,经济竞争说到底是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的竞争。谁掌握了科技主动权,处于优势地位,谁就能在世界经济竞争的舞台上扮演主角。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使高科技产业逐步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如美国近年正式颁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企图以此作为带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并确立其在世界信息产业的主导地位;英国推出了“技术前瞻计划”,其中包括信息技术、新型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发展计划;法国推出了“阿丽安娜新型火箭计划”和“新空中客车计划”;日本则推出了“地球科学综合研究计划”、“超级钢铁材料开发计划”、“脑科学时代计划”、“辐射光科研计划”、“智能制造技术计划”等等。由此可见,加速发展高科技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一张“王牌”,高科技产业化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宏伟而靓丽的风景线。世界科技迅速发展给当代国际直接投资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从而更方便地打开东道国大门,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和扩大自己的阵地。另一方面,由于当代世界科技创新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的格局尚未改变,它们通过种种措施维持技术的垄断,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能力减弱。
对于我国境外直接投资而言,世界科技加速发展所带来的机遇要大于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展。以正负电子对撞机、银河计算机为代表的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取得,表明我国在有些领域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在有些领域里正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科技水平仍落后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也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缩小这种差距,仅仅靠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是不够的。因为发达国家为了延长其对先进技术的垄断时间,往往极力避免先进技术在东道国过快扩散,将许多研究开发活动和关键产品的生产放在国内母公司进行,而只将成熟技术和最终产品的装配线转移至东道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很难通过利用外资获得完整的、一流的先进技术。而且过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被跨国公司所控制,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恶化,甚至有可能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因此,我们应在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同时,努力拓展境外直接投资,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国际企业间的合作,以便更直接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及时跟踪世界科技发展的最新动向,并向国内进行传输和扩散,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外溢效应”和“辐射效应”。
五、加入WTO对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WTO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又有力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的宗旨就是从全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突破国家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障碍,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以达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各国劳动者充分就业,推动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WTO作为当今世界调节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其巨大的作用已为世界各国所认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WTO后可以得到最惠国待遇,从而避免在出口商品时遭受歧视;可以享受稳定的、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利于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可以利用WTO所确定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有关贸易争端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有利于及时掌握世界经贸的动向和信息,并从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中受益。但是,加入WTO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在享受利益的同时也会遭受巨大的冲击。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增加贸易透明度,扩大金融、保险、电讯、运输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直接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既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很大挑战。从总体上看,加入WTO使我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大大增加我国在世界事务、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使我国能直接参与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我国被动接受的不利状况,使我国在乎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我国可利用WTO正式成员国的地位,争取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入东道国市场,可以将我国一些长线产业的生产能力转移出去;拓宽境外直接投资的领域,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我国经济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入WTO对于我国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但是,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特别是在金融、电信、计算机、汽车等行业领域,我国企业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同时,由于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使我国跨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国内市场这一保护性屏障和依托,处于腹背受“敌”、内外夹攻之中。对此,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速企业技术进步,通过苦练内功,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要变压力为动力,主动迎接挑战,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抓紧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尽快构建一批能在国际市场上叱咤风云的“重量级选手”,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效益大幅度提高。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张金杰.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资本流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