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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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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明确的处罚措施。英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者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条文中强制性不够,强制性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具体的处罚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4)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平衡性。从英国义务教育各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法规中不难看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不仅强调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办学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条件等都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使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变得更加均衡。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比较重视,而对国家、政府和学校的规定显得无力。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应该在强调家庭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学校、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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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顾我们四周,我们发现教育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被人们所重视。在低层百姓的眼里,教育是改变孩子命运的唯一方式,再苦再累,只要有机会,他们哪怕卖血也要让自己的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而在中产阶级眼里,接受教育是优质生活的保证,因此他们宁愿把优质教育作为一种长线投资;而在精英分子的眼里,精英教育是生活的重要部分。总之,为了优质教育一掷千金,造就了日益繁荣的教育产业。
在这种近乎盲目的择校热的推动演绎下,也难怪家长们为了孩子择校所做的一切:近乎自虐地为孩子为自己定下苛刻的就学目标;处心积虑地拉关系找熟人;花大量赞助费;为了孩子入学换房子调户口;舍近求远,即使再早起床也在所不惜……尽管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孩子就近入学的原则,然而,何为“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所谓的“近”应以地理面积计算还是以人口的多少来计算?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很多家长的多方面考虑,总是千方百计想为孩子选择一所“好”学校。
就近原则如何界定?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基础教育一律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这样一句法律条文,不能涵盖一切的。就近入学可能会有很多种情况出现。
首先,对于常住人口来说,如果你想让在、孩子进入一所中学,首先请检查你是否符合“三证齐全”的要求:一是全家户口是否在学区内;二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否是父母的名字;三是孩子所在的小学的学区是否属于这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如果孩子户口不在该学区,就是借读。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不是父母而是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那么即使户口在该学区,一般来说也视为不在该学区。
一、针对“择校”问题,专家们有着自己的见解
(一)靳希斌(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三限”政策确保了相对公平和公开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一些学校利用择校之名乱收费的问题,限制学校招收择校生的规模。出现择校热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争抢优质教育资源所导致的。在少数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政府做大优质资源的速度远远赶不上人们对其需求的速度,不希望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家长们,“挤破头”也要把自己的孩子往好学校送。
而目前政府和教育部门很难做到将优质教育资源分配均衡,特别是非义务阶段教育,所以只能先从“限制”开始做起。首先,限制择校生分数线是对学校教学质量的一种保障,分数太低会对学校的品牌效应和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避免“走后门”的现象;其次,限制择校生比例,也就是限制学校盲目扩大招生规模;最后,择校费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然不菲,但是确保了相对公平和公开。
(二)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高教研究所研究员):义务教育领域,应明确实行“学校均衡化”方针
造成目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育质量存在极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认为地造成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也就是家长信不过的学校。这是产生“择校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毋庸讳言,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生”问题,是产生在我国实行小学升初中取消考试、就近入学政策后。国家实行这项升学政策的初衷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打破学校和学生的身份界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实施素质教育,同时,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校建设。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折了很大的折扣,给“重点学校”一些优惠政策,如“三好”生、特长生保送制度,允许计划外招收一部分学生等。有着切身体会的校长们说,实际上,这项升学制度到地方执行起来,就成了一项很不彻底的改革,并很快就遭到了反弹,而这种反弹首先是来自领导们,而不是普通老百姓。在学校招生过程中,领导们的“耳提面命”和“条子”逐渐多起来。普通老百姓睁眼一看,原来等待“大拨轰”的就是他们,于是他们也坐不住了。校长们觉得,既然“条子生”、“关系生”能上我学校,“票子生”为什么我不能要。就这样,校际之间的原本差距,加之各地执行政策上的不彻底性,产生“择校生”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前,我国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明确实行“学校均衡化”的方针,尽可能地减少至少是不再人为地扩大公立学校之间不应有的巨大差距,以利于实施义务教育和扩大教育公平。
(三)文矗ū本┦薪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政府必须加大治理“择校生”问题的力度
“择校”虽然使少数学校在师资、办学条件以及教师福利待遇等方面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总体上是给教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失大于得。表面上看,好像是促进了学校间的竞争,其实质上是加剧了校际间差距的扩大。要说“竞争”,这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竞争;要说“效率”,这是不公平的效率,是损害大多数学校、学生的效率,我们能肯定这样的“竞争”和“效率”吗?当然,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加大了对基础薄弱校的投入,采取了一定措施加强基础薄弱校建设,但远赶不上“择校”热带给少数学校的利益大,我们往往只看到了显性的利益,那么,还有隐性的利益呢。最后,导致学校间在投入、生源、师资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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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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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教育法》、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
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的法律。不是政府和学校,而是学校、学习横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之,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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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我镇是一个拥有近8万人口的大镇,区域面积大。为了确保学生有学上,我们高度重视学生的入学工作,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力争一个都不能少。
每年三月和九月是义务教育宣传月,各中小学都结合开学工作在全镇上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一是组织全镇师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二是制订防止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印发义务教育宣传提纲,分发给学生,向家长宣传。近几年来全镇共刷写固定标语98条,印发宣传提纲20000多份,办专刊150期,宣传有力,形成了良好的入学氛围;三是请法制校长到学校作《义务教育法》专题讲座,让每一名学生都明白享受义务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四是实行学校领导包村制、科任教师包班制,加大走访力度。自省教育厅发起“比访”活动以来,各校校长率先垂范,和教师一道深入学生家庭达二十余次。近几年来,由于宣传到位,措施得力,全镇小学入学率达100%,初中入学率达99%以上。
二、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全镇教育均衡发展。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促进全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核心,以上级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为标准,力争实现全镇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目标,办好每一所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1、规范学前教育,凸显地方特色。
学前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基础,义务教育要办好,必须从学前教育抓起。近几年来,全镇学前教育紧紧围绕“合理布局,疏堵结合,优胜劣汰,有序发展”的方案开展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扶持,整合资源等多种措施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师资培训,逐步使全镇学前教育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目前,全镇作坊式幼儿园完全消失,现存的五所幼儿园相互取长补短,蒙氏教育等特色教育取得显著效果。一个家长满意,社会认可,园际良性竞争的学前教育新格局正逐步形成。
2、合理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
近年来,根据生源和资源分配情况,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方便群众子女入学、有利于优化学校资源的原则,我们将两所初中逐步过渡为小学,撤销村小学12所。全镇现有初级中学1所,完全小学4所。布局调整以后,教育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形成了规模办学,推动了教育的均衡发展。
3、积极争取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给学生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我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发展环境。近十年来,毛家港镇学校向上争取资金约1700万。这期间,投资80万新修了毛家港小学公寓、137万修建玉湖中学食堂,给学生的食宿提供了更加舒适的环境。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我镇化解“普九”债务181万,债务清零,教育甩下包袱,轻装上阵,一心一意谋求发展。安全工作一直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多次为校安工程项目争取资金,为修建毛家港小学食堂、玉湖中学女生公寓及综合楼、官沟小学厕所争取到总计505万的资金。2012年,玉湖中学、毛家港小学、官沟小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总计617万。这期间,我们还致力于加大学校的硬件建设,玉湖中学、官沟中学、毛家港小学相继建立了微机室,共购置电脑250台,开设了信息课,形成了资源共享的现代教育网络,目前,即将建成“班班通”。
4、强化学校管理,落实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各校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了一个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了安全工作制度,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机制;加强了师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在社会、学校、家庭之间形成了一个安全教育网络;定期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形成了一个平安的校园环境。近年来,由于宣传有力,管理到位,交通、食品、防溺水、血防、防意外伤害、防拐骗等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全镇各校无一起安全事故发生。自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以后,学生居住相对分散,上学路途变得遥远,对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安全成为了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我们广泛调研,针对车况不达标、驾驶员素质不高、管理不到位的现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校车的建议,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8月15日县政府召开校车服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按上级要求,我们迅速成立了领导机构,组建了工作专班,研究制订了工作方案,形成了全镇齐动员、齐部署、齐行动的工作局面,校车转型工作稳步开展,推进有序,成效显著。截止9月10日,我镇确立校车线路23条,各校各园已投入使用国标校车11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群众满意度高。
近年来,中心学校积极探索创新,对全镇各校财务实行宏观管理,指标控制,按照“规范、民主、节约”的总体原则来运行,量入为出制定财务支出预算,做到日清月结。各个学校都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建立了财务公示栏,严肃财务纪律,严禁出现债务问题。学生消费市场按照“市场运行,自愿消费,确保稳定”的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本着“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的原则,我们强化各校食堂管理,要求食堂零结余、要求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学生生活一天比一天好。
5、狠抓素质教育,打造质量品牌。
十多年来,玉湖中学中考一直名列全县前茅,响誉荆楚大地,社会满意度高,成为毛家港镇一张靓丽的名片。2013年玉中中考再传捷报:被一中火箭班录取18人,全校600分以上52人,进一中起分线达117人,再次名列全县乡镇中学之首。十年前,我镇初考成绩不尽人意,与亮人眼球的中考成绩形成强烈的反差,被教育内部人士戏言为“豆腐腰”。面对这种现状,我们高举质量大旗,大力实施“壮腰工程”,中心学校干部实行“包校负责制”,“校长问责制”,深入学校督促复习备考。各小学转变思路,一年初考六年抓,从教学常规入手,精细管理,逐现成效。近年来,我镇初考成绩节节攀升,连续五年挺进前五强,除玉湖中学连续多年被荆州市评为中考先进单位外,毛家港小学、官沟小学也连续多年被县教育局评为“教学先进单位”。
近年来,全镇教师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善于挖掘学生的个性特点,力争把每一个学生都培养成为有用的人才。良好的育人环境涌现出了以“大爱父母黄宏林夫妇”“浦田咀勇救落水少年逝世的大学生高维、刘飞”为代表的道德楷模,也涌现出了免试被北大、清华录取的朱典文和周新伟为代表的国之栋梁。近十年来,玉湖中学出现三届中考状元(2001年的周华蓉、2009年的李贝、2011年的苏婉昀)。十年来,有近五百名从玉中毕业的学生考入全国重点大学。
6、重视队伍建设,培养骨干团队。
十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科研兴校。广大教师踊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教学之余积极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成绩,将研究写成论文,教研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毛家港小学、玉湖中学分别承担了“十一五”期间省级规划课题《变革教学方式,开发教学资源,优化教学环境》、《吸取乡土文化精髓,促进农村中学生作文创新》,均已圆满结题。其他学科也承担了市级、县级课题的研究工作。毛家港小学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题的辩题代表市参加全省辩论赛并获银奖。毛家港小学青年教师彭敏、王安莉、唐文晶参加全省说课比赛荣获一等奖。玉湖中学青年教师陈志参加全省青年教师展示课获一等奖。市县两级教学比武荣获一等奖的教师层出不穷…玉湖中学校刊《玉荷》向外推荐发表的学生习作和教师论文达300多篇,该社刊去年被评为荆州市优秀文学社刊。在“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的活动中,我镇教师撰写的论文和案例,有近30人获省级奖。学生在各种学科竞赛中文体活动中,17人获国家级奖,167人获省级奖,97人获市级奖,74人获县级奖。
由于狠抓教师队伍建设,我镇教师形成了爱岗敬业,善于钻研业务的优良作风,队伍中涌现出了一批师德高尚受人敬重的表率。玉湖中学的三任校长:万里新、吴丙金、李琼,任职期间均被评为县“十佳”校长,我镇有省级骨干教师3名:胡志林、周宏珍、黄文春,他们在工作中锐意进取,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成绩瞩目。这些年,我镇向实验初级中学、一中、二中、三中输送了近三十名骨干教师,向中央党校输送了彭定友、王大林、裴圣军三名优秀人才。我镇还涌现出了以罗士柱同志为师德代表的好校长,黄台小学校长罗士柱同志,一心扑在工作上,既当校长,又当教师,由于学校人手少,他长期担任毕业班语文教师,时常靠打点滴给学生上课。长期的劳累和超负荷的工作,终于积劳成疾,但他仍然坚持等学生放假后才到武汉住院,后因医治无效不幸去世。正是因为有罗士柱、裴芝国、周大章、李防香等这样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教育工作者,我镇的教学质量呈现欣欣向荣之态。
2013年,县教育局均衡教育发展督导组到我镇五所学校检查,镇主要领导陪同参与调研,检查情况反映:我镇无一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一栋D级危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稳步启动,学校布局调整合理,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有口皆碑,重视对贫困生、留守生的关爱,群众满意度高。虽然在学校硬件建设方面离国家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但我镇教育近年来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多年来,毛家港镇教育人坚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励精图治,努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的关心、离不开全镇人民的支持。每年春节、教师节、中考期间,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亲问学生,看望教师。镇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多次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教育存在的困难,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奔走呼吁。每一个学期,党委政府都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起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镇上下形成了尊师重教、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大好局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展望教育发展前景,任重道远。在积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一些问题:
(1)硬件设施欠缺:虽然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在不断增加,危房面积在逐年减少,基本的教学设施也日趋完善,但现有的办学条件只能满足学科教学的基本需要,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以及机房等一些现代化的教学工具仍很难普及和应用。
(2)师资分配不均衡:在我镇现存的5所学校中,玉湖中学生源在逐年减少,教师显得富余,而其他村小,尤其是塘咀小学、尹家湾小学明显的缺乏师资,教师老龄化现象严重,大多凭借以往的教学经验来进行教学,教育教学观念陈旧。有些教师身体状况不佳,老弱病残,缺少活力,不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学水平。随着教师结构老龄化和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一些教师已不再胜任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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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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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资源配置。一是调整布局和优化教育资源。从2001至20*年,我市进行了六轮农村中小学的撤并工作,共撤并132所小学、3所中学,优化了农村教育资源,提高了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二是加快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20*—20*年三年我市共投入2100万元建设信息技术,共购置电脑7790台,建设网络教室113间,配备远程教育接收及播放设备345套。
3、实施素质教育。一是深化教育改革。以新课程改革为重点,以实施“名师工程”为载体,深化素质教育,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素质。从20*年开始,全市所有初中、小学起始年级全部进入“课改”阶段。二是加强校长和教师两支队伍建设。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20*年我市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共计拨付161万元用于安排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同时鼓励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电大、网络大学等途径,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业务素养。目前,全市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99.8%。在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方面,我市正逐步培养一支精于教学、长于管理、富有领导才能和开拓精神的校长队伍。三是加强德育工作,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基本形成了“领导高度重视、载体新颖丰富、重点工作突出、育人导向鲜明、法制宣传到位、‘三位一体’家教举措得力”等六大突出亮点,青少年暑期工作更是连续十年被评为*市暑期工作红旗县(市)。
4、完善保障机制。一是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外来农民工子女100%安排入学,截至今年上半年,已安排6800多名农民工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就读。二是重视“留守儿童”问题,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建立了留守学生档案,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协调社区、村委会参与留守学生教育。三是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帮扶制度。我市已兑现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实施“两免一补”的要求,没有一个贫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从20*年秋季到2007年春季,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的贫困生有3225人次,免除金额80.4万元;免书本费的贫困生有2469人次,免除金额23.64万元;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贫困寄宿生有666人次,补助金额26.57万元。
5、加大财政投入。一是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实现了“三个增长”。20*年财政对教育拨款24502万元,比20*年的20773万元增长了17.95%;20*年财政经常性收入51434万元,比20*年的43836万元增长了17.33%;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比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多了0.62百分点。20*年中学生均教育经费2336.22元,比20*年的1845.75元增加了490.47元;20*年小学生均教育经费2613.54元与20*年的1998.84元相比增加了614.7元。20*年中学生均公用经费3*.95元,比20*年的281.53元相比增加了115.42元;20*年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425.59元,比20*年的2*.33元增加了220.26元。二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市和省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免除学杂费资金全部到位。从20*年春季开始,我市积极落实省政府的惠民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20*年免除68223名农村学生杂费共计1463万元,2007年免除67307名农村学生杂费共计1352万元。三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切实提高。20*年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120元,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40元。20*年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120元,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50元,比20*年提高了10元。2007年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122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52元,比20*年各提高了2元。四是落实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建立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成立危改领导小组,设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进行专户管理。20*年起我市的d级危房改造项目有22个,拆除危房面积18290平方米,计划新建校舍面积47841平方米,目前已投入13*.2万元,新建校舍面积22447平方米。目前市政府正制定出台《关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减少,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五是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市财政,做到统一、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纳入市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
二、当前义务教育工作主要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的要求以及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城乡教育发展还不够平衡
农村还存在相当数量的薄弱校,城区的优质资源也十分有限,一部分农村学生涌入城区学校借读,造成城区学校难以承受,农村学校也因此造成生源锐减,教师编制和办学经费减少。
二是教育经费投入难以适应教育发展需要
学校公用经费仍然有限,不能满足学校的实际需要。校舍设备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安排不足,校舍、课桌椅等破损无法得到及时修缮,图书、教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等无法得到及时添置。
三是教师队伍配置调整有待优化
农村教师的编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农村规模小的学校按生师比例配置教师,难以开足学科;学科结构也不够合理,特别是中学的体、音、美、史、地等学科师资紧缺,小学的英语、信息技术教师更是紧张,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同时,近两年的城区学校向农村招考教师也造成农村有限的骨干教师的流失,加大了城乡教育的不均衡。此外农村教师待遇低班主任津贴少,代课教师工资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学生教育环境有待改善
学校周围仍然存在各种营业性的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留守儿童和外来农民工子女家庭监管缺位,一大部分孩子由于缺乏约束,养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气。这些儿童的教育问题,特别是儿童心理健康的教育,单靠学校教育显得过于单薄。农村初中生因对学习失去兴趣跟随父母到工厂打工、外出经商和出国等成为流生的主要原因,使义务教育巩固学额形势依然严峻。
三、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义务教育法》是新形势下我市加快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我们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统筹和实施水平。下一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均衡发展
1、尽快落实农村特别薄弱的学校建设。加快对诸如农业中学、首祉中心校等学校的建设,改变这些薄弱校年复一年、变化不大的学校面貌。同时注重加快初中布局调整步伐,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
2、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城区教师招考结合布局调整进行,招考方法从城乡均衡的角度予以改革,确保农村学校骨干教师不因招考而流失。积极实施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和骨干教师帮扶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学校教学水平。同时根据农村中小学规定课程和教育教学任务的需要,结合在校生数和班额情况配备教师,少于100人的农村学校按班师比1:1.5配备教师,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师活动的开展。
(二)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1、建立健全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落实*市规定的关于在2008年前中学生均公用经费小学达到100元以上,初中达到250元以上,以及对农村边远山区、海岛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安排年公用经费不低于15000元,对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学校,安排年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0元等。
2、安排教学仪器等购置专项经费,并增加修缮经费,满足中小学课桌椅维修需要。
3、加大学校危改项目投入,市政府已着手降低乡镇承担工程配套资金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按危改工程款不低于5%配套,其它乡镇不低于10%配套,同时,将附属工程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提高教师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
想方设法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岗位津贴予以逐步提高,对代课金按教师工资的平均额予以核拨。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让教师们安心工作,解决我市教育人才外流,特别是农村骨干教师流失比较突出的问题,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我市教师队伍的素质。
(四)依法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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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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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教育法》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通读新《义务教育法》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