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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四风问题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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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四风问题

篇1

众所周知的是金融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兴衰和安全持久等一系列问题。而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着,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任务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有着新的要求,这些业务内容的扩展其实也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导致风险呈现复杂又多变的局面。商业银行发展好坏都会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所以面对如今复杂的局面,首先就是要解决好风险问题,找到能够有效规避的方法,加强出风险管理之外的一切重要的内部管理。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涵

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因为其本身的特殊业务性质对于国民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一旦发生不可收拾的风险或者说风险发生没有很好地进行补救的话,其波及的范围非常之广,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介于这一点,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必经过程,只有建立一组专门专业的规避风险的核心团队,运用一些现代的管理方法控制并减小亏损。只有这样才能弥补商业银行在面对超预期或者完全没有预料到的一些实际情况的时候还能站住脚跟。

2.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按照商业银行不同的表现特征来看的话,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别:首先是信用风险,所谓的信用风险很明显是由于存在某些债务的人没有按照双方原本规定好的条例进行业务的分配和处理,做出很多没有信用的举动,而让银行在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同时,造成很大的损益,对双方的发展都是极不利的;其次就是市场风险,市场存在波动性,受到政策的导向影响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左右,所以要想准确的把握市场信息是很难的;然后是操作风险,既然操作就离不开人为的错误,可能是程序出错也可能是受到内部或者外部的特殊事件的影响导致做出错误的决策;最后是流动性风险,银行未能及时的偿还债务或者说对于可以支付的流动性资产还不能抵消需要支付的金额。[1]

二、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重大意义

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金融行业面临着严峻的竞争和发展局面,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银行作为其中一个影响着整个体系的重要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银行本身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所以说银行安全性的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就是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一个保障。

基于这个考虑,各国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准备方案中一定有一条是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探讨风险管理是从何时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管理范围之中的这个问题还要追溯回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当然这也是当时各行各业迅猛发展的结果之一。有关于在2008年的那场震惊了很多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非常的深远,导致最后恢复经济成为一个很困难的课题,不仅使危机持续很长时间,而且其拯救经济恢复经济也是消耗了很多人力及时间。

2008年的危机给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所以说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管理体制是至关重要的一件大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深度上讨论出规避方案和解决方法,才能从经济上拓展改革的深度,弱化社会内部的矛盾,不至于使得整个国民经济都受到伤害甚至于可以说是摧毁性的一个重大打击。只有深化风险管理制度并且建立好良好的企业文化,使从业者都能树立风险意识,时刻提高警惕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这样才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并且健康发展的有效做法。[2]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对于我国当今的现状而言,商业银行在大的环境面前显出很多的不足,体现出很多的薄弱环节和缺陷,需要及时进行弥补。但是即便如此,这些环境都是不容忽视的,环境越发的复杂且诡辩多端之时,我们更应该重视这些多变的环境,除了重视这些环境之外,更应该着手真正进行实践,让商业银行内部各项制度或者规定真正意义上是适应大环境的,并且随着环境进行改变,与环境相协调,做到尽可能的合理配置。

针对目前的现状,笔者总结出如下几点进行归纳:

1.社会信用体制机制的严重缺失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罗列出商业银行要面临的风险是什么,根据每个风险的特征进行具体的分类之后不难看出,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众多风险之中的一个最大风险。就这一点来讲,社会诚信风气的培养迫在眉睫,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重视诚信信用的道德问题,在经济方面,建立信用机制对社会不良风气进行一个规划和拯救是非常必要的。

2.存在风险管理制度性的障碍

虽然说对于风险管理这项任务,我国从政府到企业都很重视,但是重视不能只是停留在所谓的意识层面,我们更应该在行动上把对风险的管理实践出来。体制化不能只是一个趋势存在着,体制化的风险制度是可以发挥自己强大作用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所在,有个系统的管理层面,不至于一片混乱。

3.资本金配置的严重缺乏

银行往往会出现无法清还的窘迫局面,这都是对于银行流动性资产的长期忽视造成的,但是银行却对于资金的规模和资产更加在意,所以这就很容易导致出现银行内部的债务管理以及机制建设的想而未做的局面,弱化了很多原本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管理效果。

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人才的缺失

当今商业银行的管理人才面临两个尴尬局面,第一个是现今风险管理是个涉及范围很广的一个管理层次,所以需要很多的人手,但是往往社会上的人才尚未满足这一严峻局面。第二个尴尬就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复杂又多变的一个管理项目,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很强的应变能力才能很好的胜任,所以人才本身的素质是有着很高的要求的,这也就造成了人才出现空荡急缺但是又不能谁人就可以进行金融管理。而这些人才需要有的应变能力以及战略性的全方位眼光是需要进行长期的培养的,也是需要进行实践的检验的,这些在短期内肯定是实现不了的,所以人才的严重缺乏是很尴尬有严峻的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5.缺乏科学先进的银行风险评价体系

金融方面的危机总是突发,给经济从事者造成一种措手不及的局面,所以对于整个风险管理是要有着很强的全局掌控力的。但是照目前情况来看,银行的风险评价还不是很先进,无法对突况进行非常及时的处理和判断。[3]

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防范路径

把目光暂且锁定在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之下,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范围的界定标准需要进一步的统一和协调,要极力扩大对信贷领域的一个着重的关注,要能够从银行内部以及外部环境中严重杜绝一切肯定的或者可能的不确定因素,不能让其影响到银行的安全系数,要在全方位的管理之中把银行的发展定位在又安全又持久上面。

1.打破信息垄断,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制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纵深发展的今天,金融管理呈现出一副复杂多变难以驾驭的局面,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对于信息的收集整理是迫切的,但是如上文提到过的社会信用实际上根本没有保障,工商体税以及个人的信息收集整理需要国家动用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以改变颓势,把复杂的信息在法律约束中集中起来,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一个有效的整理,从而打破信息垄断的局面,是经济发展回归到法治道路上来。

2.建立敏锐的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建立风险预警这一机制是风险管理之中的必经之路,是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持久战役,因为风险预警的建立需要从多方考虑。首先是要学会借鉴国际上的商业银行在处理类似问题的成功经验,并对那些不成功的地方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探讨,知道哪里会出错就对哪里留心多加防范,再然后是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有了预警通报但是技术较落后也是枉然,最后在面对庞大的市场,复杂的信息,在预防和规避风险的情况下还缺乏一个反欺诈的管理层面,目前社会信用度不搞市场也经常出现欺诈行为,所以应该多加注意。

3.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影响着商业银行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无论外部还是内部都有着可以置之于死地的因素,那么如何从这么些极具威胁性的因素中寻找到突破口呢?这就像一个正在茁壮成长的生命,没有内在的免疫系统作为支撑和保障,生命还怎么能继续维持下去呢?所以对于还在发展中的商业银行而言,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系统进行协调的治理,一方面可以强化监督另一方面确实是可以抵御外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

4.构建动态的银行金融风险评估模型

对于我国来讲,商业银行的风险压力一方面是来自经济全球化对于参与在这个全球化过程中的国家是很高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加入WTO之后经济的不稳定性日益增加,所以研究出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评估测试制度是很有需要的。这样一种风险评估要实现真正的制度化,并且采取目前最为先进的计算方法进行评估。对经济活动的全程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便可以非常及时的进行处理和应对。

5.重视能力养成,提升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银行风险的认识是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的,这就需要全面提高银行工作者特别是银行内部管理层的素质,不仅是在知识水平上要做到无懈可击可以积极应对棘手问题,还要在人品上能有所保障,要招录有信用的员工。要积极挖掘和培养这类员工,并且有银行出自对这些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专业的知识培训和出国进修,养足储备以备不时之需。[4]

五、总结

不可否认,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如此迅速情形之下,我国银行当然也是相伴随市场经济而发展迅猛,但是这种发展背后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高风险问题,并且这种风险在当今国际情形面前显得非常的复杂,而我国在规避风险方面始终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维护银行稳定规避金融风险是举足轻重的事情。所以在提高重视程度之外,应该在实践上花足精力,从深度上进行监督体制的改革,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银行对抗外在压力的能力,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继续朝着可持续健康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熊秋德;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探讨[J]2010(06)

篇2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是保证银行可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会计是我国商业银行处理基本业务的基础,银行的经营、核算等业务都离不开会计,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呈现下滑的趋势,金融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进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银行会计风险防范不到位,会计信息对外提供不真实,会造成银行对外信息失真,导致银行财产、信誉受损。所以银行会计核算一定要保证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使客户蒙受损失。严格遵守银行的会计制度和道德规范,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加强防范会计风险,全面提升商业银行防范会计风险的能力。 

3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要想防范会计风险,就要先了解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资料调查和分析,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会计人员核算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量也于日俱增,由于会计人员的能力和精力有限,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粗心大意引起操作失误以及工作人员缺乏会计基础知识等都可能会造成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包括3个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在做会计账务处理过程中违背真实性原则;评价风险时由于没有认真分析财务数据导致判断错误,导致资金受损。 

3.2   会计系统内部控制风险 

我国的大多数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操作性、灵活性等方面仍然存在漏洞。会计风险内控体系还不完善,导致银行业务方面无法协调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业务的顺利进行。会计监督乏力,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削弱了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3.3   滞后的会计运作手段带来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但是我国银行会计运作手段仍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有效防范风险。需要提高会计运作手段来防范会计风险。 

3.4   会计信息不对称 

会计人员在对外提供信息时,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信息掌握不充分,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甚至使银行信誉受损,资金遭受损失。 

4     加强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对策与思考 

4.1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当下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信息的多样化,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处理业务的方法,可选择让银行的会计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不断进步,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通过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整体人员的素质,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强化自己的技能。严格执行岗位培训制度,先培训后上岗,做到分工明确,人手充足。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风险意识,使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可做到严谨、认真,减少差错,有效降低会计风险。 

4.2   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法制银行是所有商业银行的目标,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可有效地减少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商业银行在处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降低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岗位和职责,可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由于岗位不明确造成的混乱。对重要的职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使内部有秩序、协调运行。建立规范的会计操作程序,使会计人员处理业务更加流畅,可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保证业务可得到正确的处理,有效地防范会计风险。随着新业务的拓展,现有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要不断地完善、更新和改进,来适应新业务的发展要求,使得新业务可更加迅速开展。 

4.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篇3

中小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小银行的作用在于为银行业带来了新思想、新观念和新手段,推动了银行业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垄断经营向市场经济公开竞争的转变,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企业管理、经营机制和业务拓展等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来许多不足之处,如股权结构不合理、竞争地位不平等、市场定位不够准确、业务和市场信用问题、资产结构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阻碍了中小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二、中小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尽管中小银行是依照股份公司制度来创建的,但国有资产仍是中小银行的绝对大股东。这就注定它们难以摆脱行政的干预,这些中小银行的成立本身就是行政推动的产物,从诞生起就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特点导致了以下问题: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治理结构不合理,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管理上,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健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控能力不强。经营上重规模,轻效益;注重业务扩张,缺乏有效的风险措施,不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实行,导致违规经营和坏账的出现。职工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业务不够熟练,不仅影响了服务质量,而且在操作时容易犯错,为公司造成损失。

(二)竞争地位不平等

政策的不均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中小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在竞争时地位不平等。一些针对中小银行的法规迟迟不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有效的划分,导致中小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没有可以参照的依据,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发生分歧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中小银行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还存在借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营或实施破产等形式逃废债现象。面对经营状况稳定性差的客户客观上将承受更多的经营风险,在风险监控不足的情况下,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对中小银行造成的影响比四大国有银行更大。四大国有银行在资金往来、开户等方面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它们可以抢占更多的市场,如住房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只能在四大国有银行办理。

(三)市场定位不准确

中小银行由于自身实力不够强大,规模不大,自身的资源和经营能力都十分有限,不可能在很广泛的领域提供给客户最优质的服务;因此,它们必须做出选择,有所侧重。中小银行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深入分析所处的环境和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细致和科学的划分,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特色项目;而不是不顾自身与四大国有银行实力上的差别,企图与四大国有银行争夺市场,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中小银行产权明晰,经营灵活,四大国有银行拥有强大的网点系统,完善的清算系统,国家信用的强有力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坚持跟随型战略,没有自己的经营特色。中小银行大都没有明确的市场目标,导致同类中小银行间市场定位极度相近,没有根据自身经营灵活的特点形成特色服务。中小银行应当在选定目标市场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和明确的市场定位,确立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营活动范围和主要的业务。

(四)业务和市场信用问题

中小银行之间的业务比较单一、相互之间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雷同的,没有市场化的特色分工,各自形成自己独特的封闭环境,各个银行之间的合作比较少;同时中小银行缺乏存款保险机制,使得它们与四大银行之间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下风。中小银行一般是所属地管理,导致它们之间的合作较少,不能形成全国性的网络体系,限制了客户的来源。中小银行应该利用其在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积极开拓个人信贷业务,拓展业务的类型,提高服务质量。存款保险机制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由于中小银行的规模小、经营的业务范围小、资产负载率高等,一旦中小银行破产,其资产都不够支付储蓄人的存款本金,严重打击了市场对中小银行的信心。

(五)资产结构单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在不断增加,金融业对经济的影响力在不断加强,银行所面对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除了保证充足的资本和稳健的经营外,还应该将资产进行多元化经营,使风险分散分摊。资产结构的形式决定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我过中小银行资产结构的组成方式,加重了经营的风险性。中小银行不能仅依靠传统的方式吸引存款发放贷款获得差值的经营模式,因为随着融资市场的变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筹集资金,这样中小银行潜力贷款客户的素质越来越低,导致不良资产的比例在不断升高。不良资产的增多影响中小银行的信用等级,阻碍了它们进一步发展的脚步。

三、结束语

综上,随着经济的告诉发展,中小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来自外部的政策不公平,也有内部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市场定位不准确、业务单调和信用不佳、资产结构单一等;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问题,只要中小银行敢于面对自身的不足,不断推进结构改革,再加上政策的不断完善,一定可以走出一条高质量的特色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篇4

一、什么是问题贷款

所谓问题贷款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良贷款,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债务人不能按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而言,问题贷款就是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次级类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无法保证其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业、也肯定会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任然无法收回,或者只能收回及少部分。

二、我国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现状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的主要银行, 80%以上的问题贷款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

如图所示(2003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贷款情况表。单位:亿美元):其中最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876亿美元占贷款比重的21. 5%。占当年gdp的6. 2%,最少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但问题贷款也达到235亿美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2334亿美元,占贷款比例的20. 4%,占03年gdp的16. 5%。

近年来虽然问题贷款余额和问题贷款率出现“双降”,但数额仍然巨大。根据cbr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底,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2684. 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67%,占07年gdp比例5.14% (07年gdp为24661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1149. 5亿元,占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比例87.90%,而且还不包括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三、问题贷款的成因

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外部原因。这里所说的市场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大环境中某些因素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经济运行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的影响。

1. 1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由于受技术进步的影响,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会呈现出周期性,在经济繁荣和萧条之间波动。银行的问题贷款也存在这样的规律,经济萧条时期,借款人获利能力普遍下降,预期收入往往不能实现,容易出现财务困难,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1. 2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时,社会需求增加,企业的产品容易销售出去,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比较低;反之,当政府采取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就比较高。

1. 3政府过度干预。政府干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过度参于经济活动。二是政府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

为“准政府机构”。通常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益和安全,这就为问题贷款埋下了隐患。

2.信用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信用风险就是债务人未来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借款人风险和担保风险是最主要的信用风险。

2. 1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未来能否盈利或取得收入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时偿还。但借款人未来的盈利和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

2. 2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方也不能偿还,或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重要原因。

3.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操作风险。这也是问题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3. 1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一是银行的信贷体制问题,许多项目虽然集体审批,担责任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二是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分析多,站在全局性分析少。

3. 2信贷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对担保缺乏有效的控制;对单一客户或特定行业贷款过于集中;贷款期限不合理等等。

四、问题贷款的控制和管理策略

1.拒绝策略。贷款决策时,运用风险测度模型对风险进行预测,并计算出违约概率,主动放弃或拒绝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回避策略。在对借款人和借款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做到“趋利避害”:一是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面前,选择风险小的方案。二是改变银行资产信贷结构,使资产结构短期化。三是向盈利好和信誉高的企业和客户倾斜。

3.分散策略。一是组成银团,共同承担一项贷款义务,分散风险。二是调整贷款风险比例和期限结构,使其与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证券化策略。将质量相对较好的问题贷款从整个不良贷款中分离出来,发行以预期资产处置收入作为担保的证券,使银行预先取得不良贷款的处置收入。

5.诉讼策略。如果贷款没有担保或清算抵押品后仍不足还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上诉,请求法庭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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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的主要银行,80%以上的问题贷款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

如图所示(2003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贷款情况表。单位:亿美元):其中最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876亿美元占贷款比重的21.5%。占当年GDP的6.2%,最少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但问题贷款也达到235亿美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2334亿美元,占贷款比例的20.4%,占03年GDP的16.5%。

近年来虽然问题贷款余额和问题贷款率出现“双降”,但数额仍然巨大。根据CBR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底,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2684.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67%,占07年GDP比例5.14%(07年GDP为24661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1149.5亿元,占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比例87.90%,而且还不包括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三、问题贷款的成因

商业银行问题贷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和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外部原因。这里所说的市场风险是指宏观经济大环境中某些因素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经济运行周期、财政货币政策和政府的过度干预的影响。

1.1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由于受技术进步的影响,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会呈现出周期性,在经济繁荣和萧条之间波动。银行的问题贷款也存在这样的规律,经济萧条时期,借款人获利能力普遍下降,预期收入往往不能实现,容易出现财务困难,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1.2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时,社会需求增加,企业的产品容易销售出去,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比较低;反之,当政府采取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就比较高。

1.3政府过度干预。政府干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过度参于经济活动。二是政府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准政府机构”。通常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益和安全,这就为问题贷款埋下了隐患。

2.信用风险是问题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信用风险就是债务人未来不能还本付息的可能性。借款人风险和担保风险是最主要的信用风险。

2.1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未来能否盈利或取得收入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时偿还。但借款人未来的盈利和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

2.2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方也不能偿还,或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重要原因。

3.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操作风险。这也是问题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转

3.1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一是银行的信贷体制问题,许多项目虽然集体审批,担责任不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二是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分析多,站在全局性分析少。

3.2信贷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发放贷款;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对担保缺乏有效的控制;对单一客户或特定行业贷款过于集中;贷款期限不合理等等。

四、问题贷款的控制和管理策略

1.拒绝策略。贷款决策时,运用风险测度模型对风险进行预测,并计算出违约概率,主动放弃或拒绝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回避策略。在对借款人和借款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做到“趋利避害”:一是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面前,选择风险小的方案。二是改变银行资产信贷结构,使资产结构短期化。三是向盈利好和信誉高的企业和客户倾斜。

3.分散策略。一是组成银团,共同承担一项贷款义务,分散风险。二是调整贷款风险比例和期限结构,使其与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证券化策略。将质量相对较好的问题贷款从整个不良贷款中分离出来,发行以预期资产处置收入作为担保的证券,使银行预先取得不良贷款的处置收入。

5.诉讼策略。如果贷款没有担保或清算抵押品后仍不足还款,银行可以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起上诉,请求法庭判决。

参考文献:

[1]顾晓安、户蕾:《问题贷款——成因、识别、鉴定》,立信会计出版社。

[2]赵晓菊、柳永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国方正出版社。

篇6

进行商业银行管理审计分析,不仅仅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言,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开展相关的银行财务审计工作,可以调高银行审计工作的基本效率,推动商业银行发展;除此之外,进行商业银行管理审计分析的研究,可以针对目前银行审计工作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策略,推进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合理配置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位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来说,他们在进行内部财务管理审计的时候,并没有十分专业的审计人员。而这些审计人员的不专业,往往会对银行的审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还会对银行的财务管理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面对部分商业银行在审计人员的安排和配置方面的不合理的问题,必须要进行合理地解决。

(二)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

在进行银行审计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遵循一定的风险防范机制,那么同样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尤其是很多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这就使得很多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管理机制上存在较大的问题,进一步弱化了商业银行资金审计管理。所以,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的现状,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和处理。

(三)商业银行管理审计工作缺乏创新性

商业银行审计工作,还需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进行一定的改革与创新。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的审计管理工作同样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和改进。但是对于目前的银行审计管理工作而言,由于对互联系统的设置以及管理不到位,所以导致了银行审计管理工作的缺乏创新性的问题,并且这不利于银行的审计工作与社会发展接轨。因此,面对商业银行管理审计工作缺乏创新性的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进行处理。

(四)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系统不完善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审计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同样对银行的审计管理工作有着至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银行审计管理系统的不完善,就非常有可能造成银行工作的失误,或者是一些审计的纰漏,这些对于银行审计管理工作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并且还会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管理审计问题。因此,面对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系统不完善的现状,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

四、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策略

(一)优化商业银行管理审计人员的专业配置

为了推进商业银行的管理审计工作的发展,就必须要优化商业银行管理审计人员的专业配置。首先,对于银行审计管理人员来说,必须要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银行业务管理培训,提高这些银行审计人员的基本工作素质;之后,银行就要对这些人员进行一个合理的审计工作安排,保证商业银行管理审计人员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审计管理工作的发展效率。通过银行审计人员基本工作素质的提升以及合理的岗位安排,就可以推进银行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管理审计风险防范机制

商业银行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审计风险防范制度。首先,要建立相关的工作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来约束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问题的出现。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对各种金融风险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处理,来提高银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减少审计问题的出现。

(三)促进商业银行管理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

审计工作不仅仅需要银行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还需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来推动审计的改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银行的审计工作也需要随之做出改变,提高互联网背景下的银行审计工作的进步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所以,为了实现银行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就必须要促进商业银行管理审计该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完善商业银行管理审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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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金救助是与银行内部救助相对应的一种问题银行救助方式,是对问题银行的外部救助。目前世界各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和财政部的救助(注释1:财政部公共资金救助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形式对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如注资、担保、购买资产、增加贷款、减免税收、减免政府债务等。)。与内部救助(注释2:内部救助包括以问题银行自身为救助主体的银行自救和以同业银行及银行业协会为救助主体的同业救助。银行自救是指银行依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充足的资本和贷款的损失准备等,对经营中自身出现的问题迅速恢复的机制。参见韩冰:《凤凰涅槃——问题银行救助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银行同业救助是指银行同业之间或在银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银行同业之间进行的组织安排并提供资金的流动性支持、促成与问题银行有关的收购、兼并等事宜的活动。WWW.133229.COM)相比,公共资金救助具有行政权力介入、资金来源可靠、救助效果迅速等优点,金融危机中公共资金救助尤其被频繁地使用,成为金融危机中各国救助问题银行的最有效方式。中国不乏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注释3:其中典型的有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财政部以发放长期债券的形式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挤兑造成的支付危机向海南发展银行发放36亿元再贷款进行紧急援助。),但与美国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数量较少、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相对简单,政府多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再加上近几十年来中国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出现问题而濒临破产的可能性相比美国要小得多,相应地中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也相对匮乏。现实状况造成中国对问题银行的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缺位,造成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一主要救助主体缺失。第二,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多处规定值得商榷,使《暂行办法》的执行与规定存在偏差。第三,财政部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缺乏明确法律标准,救助随意性过大。因此,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美国是当今世界问题银行救助立法最为成熟、实践经验最为丰富的国家。自1929年以来,美国历史上先后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造就了美国较为成熟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再一次触发了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的大规模救助。危机爆发后,美国通过对危机产生原因和监管缺陷的反思,对金融监管进行全方位改革,并于2010年7月21日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法案通过对监管机构、监管标准、银行业务范围、破产清算程序等领域的改革,增强了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遏制银行“太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进一步完善了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中国问题银行救助立法和实践均严重不足,因此,为提高危机应对能力,深入研究美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方式、密切关注美国公共资金救助立法的最新发展,进而构筑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中国模式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美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的主体包括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三家机构,各机构分别以营业银行援助、最后贷款和直接注资为主要救助方式,形成三家救助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

二、金融危机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方式分析

营业银行援助(open bank assistance,oba)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的主要方式,该方式于1950年获得国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营业银行援助是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防止一家已投保的问题银行破产,利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公共资金以贷款、出资、存款、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等形式为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救助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1项规定:为防止参保存款银行不能清偿债务,为使不能清偿债务的被保险银行恢复正常营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存在被关闭危险或已经被关闭的参保银行给予援助、借款、购买其资产或在其处存款。营业银行救助实施以来,美国成功避免了许多大型银行和某些“必不可少”(indispensable)(注释4:1950-198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要求fdic提供营业银行援助必须通过必要性检验,即受援助银行必须对当地社区银行服务是“必不可少”的。)银行的破产。截止到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为579家银行提供救助,其中典型救助案例有1980年对第一宾州银行的救助、1981年对互助储蓄银行的救助、1984年对大陆伊利诺伊国家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救助、1987年对德克萨斯银行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救助和1987年对德克萨斯第一城市银行有限公司的救助(注释5:信息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网站failed bank专题,http://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2010年8月1日登陆。)。

(一)金融危机中营业银行救助的实践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问题银行数量急剧攀升,截止到2010年8月1日,经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的问题银行已达288家,总资产达3.8万亿美元,其中以营业银行救助方式挽救的银行13家,救助资金来源于2008年10月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的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tarp)。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被救助银行的详细信息(注释6:信息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网站failed bank专题,http://www2.fdic.gov/hsob/selectrpt.asp?entrytyp=30,2010年8月1日登陆。)

依据上表,从被救助银行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来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仅救助问题银行13家,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数的4.5%,而13家被救助银行总资产却达3.2万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85%。从被救助银行所属机构来看,花旗银行、花旗集团信托银行、花旗银行(墨西哥国家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南达科塔州分行及百货公司国民银行等5家机构均属花旗集团旗下;美国银行俄勒冈州分行、美国银行罗得岛分行、美国银行、美国银行加利福尼亚州分行等四家机构属于美国银行集团所有。此外,由于2008年美国银行先后收购了全美银行和美林证券公司,因此全美银行、美林银行和信托公司和美林美国银行也归于美国银行旗下。

依据数据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对问题银行的救助表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救助次数少。金融危机中市场退出的问题银行有275家,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营业银行援助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仅13家。相对于营业银行援助的有效性来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刻意限制使用的倾向。其二,被救助的机构庞大。该结论从13家被救助银行的总资产占288家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近85%得以证明。其三,被救助机构较为集中。通过对13家被救助机构所属集团的情况分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基本是对美国银行和花旗银行两大金融巨头的救助。从做出救助决定的时间来看,集中在2008年11月23日和2009年1月16日两天,前者是决定救助花旗银行的时间,后者是决定救助美国银行的时间。

(二)营业银行救助中的“成本最小化”和“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

金融危机中营业银行援助的使用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是因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适用营业银行救助必须遵循“成本最小化”(least cost test,即最低成本标准)原则和“系统性风险例外”(systemic risk exception)原则。二原则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选择不同问题银行处置方式中得到遵循。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灵活多样,购买与承接、存款偿付和营业银行救助是三种最基本方式,其余处置方式皆为上述基本方式的衍生。[1]

购买与承接(purchase and assumption transactions,p&a)是将问题银行整体出售,由一家健康银行进行收购。这种方式通常是解决问题银行的最佳方案,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资产完好,得以继续营业,避免存款人因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节省大量额外成本,而且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最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银行整体出售难以实现,因为收购方通常不愿意承担问题银行所有的风险,尤其在有限时间内偿还全部债务。他们通常只乐于承接某些资产和债务,而不愿负担不良债务。[2](p94)以促成收购交易为目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计出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assisted purchase and assump-tion transactions)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2项规定:为了便于其他参保机构对问题参保机构进行并购,或出售问题参保机构的资产,或承担问题参保机构的负债,或取得问题参保机构的股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董事会可能制定的条例或规定的条件,可以自主地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可以向其他参保存款机构或控制或即将控制该机构的其他参保存款机构贷款、认购其股份、在该机构存款或购买该机构的债券;保证参保存款机构、控制或即将通过并购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在并购、承担债务或购买资产时免于遭受损失。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式的好处在于存款保险公司与收购方风险共担,存款保险公司通常通过购买问题银行资产、承担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参与收购交易之中,与收购方分担损失,减轻收购方的负担。此次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公司以购买与承接(包括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方式处置的问题银行258家,总资产5700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15%。

此外,成立“桥梁银行”(bridge bank亦称“过渡银行”)是与购买和承接方式密切相关的一种临时性处置方式,有助于收购交易的顺利实现。1987年,美国国会批准了《银行平等竞争法》,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桥梁银行。目前桥梁银行规定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1条n款中。桥梁银行是经货币监理局批准设立的,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运作的临时银行。在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适格收购者的确定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问题银行的状况通常会继续恶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设立一家桥梁银行来接管一家或多家问题银行可以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进而可以获取足够时间来彻底评估该银行的状况,并充分评估可供选择的处置方式,同时也令所有感兴趣的收购者得以对收购进行审慎经营审查。桥梁银行在实现所有这些功能的同时还不会影响其向问题银行的存款人提供日常业务。[3](p168)在此次金融危机以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使用过10次桥梁银行的权力,集中在1987年至1994年间,共成立32家桥梁银行。此次金融危机中,截止到2010年8月1日,存款保险公司共使用桥梁银行权力1次,设立桥梁银行1家(注释7:2009年12月18日,存款保险公司为处置独立银行家银行(independent bankers’bank),设立独立银行家桥梁国民银行(inde-pendent bankers’bridge bank,n.a.)来接管独立银行家银行。)。

存款偿付(deposit pay off)是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进行破产清算的结果,由存款保险公司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险存款。存款偿付一般在存款保险机构找不到合适收购者或援助购买与交易承接成本较高时采用。最终以存款偿付方式处置的银行一般是同业不太感兴趣的小型问题银行。存款偿付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直接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保险存款(payoffs,po);二是由一家财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公司的人偿付保险存款,即保险存款转让(insured deposit transfers,idt)。保险存款转让不仅能为存款保险公司节约大量人工成本,而且为银行将其服务介绍给潜在的新客户提供了良机。本次金融危机中,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偿付方式处置17家问题银行,总资产95亿美元,占已处置问题银行总资产的0.25%。

面对一家问题银行和多种处置方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置方式的顺序为:第一,健康银行整体收购问题银行是最佳选择。若整体收购难以实现,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收购者分担损失以促成收购交易。对较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收购者的问题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成立桥梁银行暂时接管问题银行。第二,若问题银行收购不能实现,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问题银行破产清算,偿付存款人的保险存款。第三,若问题银行机构庞大,破产将会使存款保险公司难以偿付所有存款以及产生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下文详述),存款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问题银行实施营业银行救助。

在进行上述处置程序的每一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则,处置方式需要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该原则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在所有方式中支付的成本最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是最低成本要求的详细阐述,其中包括确定最低成本的方法、清算成本、只有为特定目的才可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等内容。在具体操作上,以成立桥梁银行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设立桥梁银行之前,要预先进行成本分析,将桥梁银行处置方式预期所需成本与其他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所需成本进行对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估算成立桥梁银行的成本包括经营桥梁银行的费用、桥梁银行资产的市值及相对的吸引力以及预计最后出售经营权所得的收益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还要考虑大大萎缩的存款基础对于最后收取的保费以及对于桥梁银行作为一种节约成本的破产银行处置机制的可行性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较少地使用营业银行救助,原因在于:营业银行救助必须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只有确信救助的成本最低才可进行。但事实上营业银行救助不太可能满足最低成本标准,因为购买与承接方式的处置成本绝大多数情况下远小于营业银行救助的成本。在营业银行救助未满足最低成本标准,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仍需要救助问题银行时,该问题银行必须满足“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既是如此。系统性风险例外是“太大而不倒”理念的法律规范性表述,规定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g中,它实际上是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大型问题银行破产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进行营业银行救助的自由裁量的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3条c款4项g规定该例外的适用必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联邦储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如果提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出,则需征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同意,反之亦然。此外,财政部长还必须确认适用系统风险例外是正当的。最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基金全体成员间的一种特别评估,来处理其因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受到的损失。[4](p348)

(三)对营业银行救助的争议

在美国,适用系统性风险例外而实施的营业银行救助从诞生之日便备受争议,因为营业银行救助将某些大银行与小银行在问题银行处置中置于不平等的地位。[5]这种不平等导致的负面影响包括:第一,削弱市场约束力。由于存款人相信在大型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公司会给予救助避免破产,因此存款人倾向于愿意与大型银行交易而无视银行的财务状况。对于大型银行来讲,市场纪律约束会减弱。[6]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会在大型银行与小型银行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第三,存款保险公司救助大型银行的可能性会刺激银行在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盲目扩张,目的是机构膨胀成对金融体系影响尽可能大的银行,以争取得到一旦濒临破产会被救助的机会。第四,大型银行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花旗银行和美国银行的救助再次激起了对营业银行救助的讨论,金融界及民众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废除营业银行救助,并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拆分,依据理由大体为上述四点。本文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不应盲目地反对银行“做大”,大型银行具有规模效益,法律需要禁止的是银行通过恶性竞争盲目“做大”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影响金融稳定。那么,对通过合法手段逐渐积累壮大并守法经营的大型银行,在经营稳健并且不存在威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就不应强行拆分。[2]165另一方面,基于市场稳定的考虑,危机中政府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问题银行进行救助至关重要,原因不再赘述。基于此,美国问题银行援助方式应予以保留,进而需要完善问题银行援助在救助条件遵循“建设型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救助的程序,强化被救银行责任,降低道德风险,杜绝被救银行股东在救助中获得额外收益。

三、危机中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方式及特征

在本轮应对金融危机的公共资金救助中,与存款保险公司单纯“救机构”相比,美联储同时采取“救机构”与“救市场”的双重救助措施。前者指美联储直接对问题银行注资实施救助,后者指美联储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增加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以期救助金融市场。救市场的措施尽管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问题银行,但挽救金融市场的措施对问题银行起到了间接救助的效果。财政部通过直接注资和提供担保的方式救助问题银行。

危机中美联储“救市场”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降低基准利率。美联储利用银行货币创造机制增加货币供给。2007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16日间,美联储先后十次降低联邦基准利率,由4.75%降至0-0.25%区间。第二,降低再贴现率。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12月6日间,美联储先后11次降低再贴现率,由5.75%降至0.50%。同时,美联储将合格再贴现担保品范围扩大到住房抵押贷款及其相关资产,将贴现窗口贷款期限由30天延长至90天。第三,创新操作工具。在此轮救助中,美联储为给金融市场提供充分流动性,对最后贷款人制度进行创新。这些创新操作工具主要包括:定期拍卖工具(taf)、定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pdcf)、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流动性工具(amlf)与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工具(mmiff)、商业票据信贷工具(cpff)、定期资产支持证券信贷工具(tab-slf)、资产抵押证券贷款工具(talf)等。

除上述措施外,美联储和财政部共同对部分问题银行通过购买股份为其注资和直接提供债务担保提供直接援助,是一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银行的救助,即“救机构”。2008年10月,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启动7000亿美元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目前,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已通过该计划以购买股份的方式为707家美国银行注资2049亿美元,其中1250亿美元集中针对美国九大银行股份的交易。被救助的九大银行及注资情况为:花旗集团、富国银行和摩根大通分别向财政部出售了250亿美元的股票,美国银行出售了150亿美元的股票,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和美林公司分别出售了100亿美元的股票,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分别向政府出售了20亿和30亿美元的股票。在债务担保方面,财政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为花旗集团下属银行提供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在内总计3060亿美元的债务担保。

与以往救助相比,本轮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行为体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救助行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多元化,表现为救助方式多样性。在此次危机救助行动中,美联储除运用传统的降息、降低再贴现率等救助方式外,还首创了定期拍卖工具、定期证券借贷工具等救助方式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创新救助方式的运用凸显了美联储在履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职责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第二,救助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表现为救助主体的多重性和救助受体的广泛性。一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三家救助主体联合行动并采取大规模救助行动是前所未有的。在美国以往的危机救助中,作为合法问题银行救助主体,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1989年至1992年间运用营业银行援助方式仅处置7家问题银行,并且自1992年直到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从未使用过营业银行援助。历史上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多由美联储通过最后贷款的方式来完成,财政部较少参与大规模救助。另一方面,与以往危机救助及此次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行为适用于更为广泛的问题银行。危机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计为13家银行提供营业银行救助,而美联储和财政部已先后为700余家银行注资。同为问题银行的合法救助机构却出现数量悬殊的对比,原因有二:其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营业银行救助设定了苛刻的适用条件和复杂的批准程序。相比之下,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美联储和财政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相机抉择。其二,救助数量的对比悬殊根本上是由救助机构各自遵循的不同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方式的选择以成本最小化为基本原则。同购买与承接和存款偿付相比,营业银行救助的成本常高于购买与承接方式。尽管存款保险公司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金融稳定也是其考虑因素之一,但当金融稳定与成本最小化产生冲突时,在确保银行破产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金融稳定通常会让位于成本最小化。与存款保险公司不同,美联储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己任,以金融稳定为根本原则。联邦政府为实现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必须确保金融稳定。因此当问题银行濒临破产时,与救助成本相比,美联储和财政部更倾向出于确保金融稳定的考虑而实施救助,尤其对大型问题银行的处置更是如此。

第三,救助行为法律关系中救助受体确定的选择性。尽管此次危机救助中救助受体具有广泛性,但美联储和财政部对是否救助问题银行仍严格执行两个判断标准:其一,被救助问题银行大部分机构庞大,其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从美联储和财政部通过购买问题银行股份注资的情况来看,美国的九大银行全部获得救助,并且占接受注资银行总数仅1.2%的这9家银行得到的注资额占注资总额的61%。其二,美联储仅救助“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而不救助“缺乏清偿性”的银行。在被购买股份的707家银行中,中小银行占绝大部分,其中已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的问题银行中,美联储仅救助了缺乏流动性的银行,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不在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救助之列。美联储并不会单纯为了银行存续而救银行,而是为了救市场而救银行,救助银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救市场。[7]这也充分体现了美联储维护金融稳定的根本原则。

第四,救助行为以救助受体承担一系列相应法律责任为前提。一方面,同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一样,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廉价的政府救助会促使银行产生对政府化解风险的依赖,从而热衷于从事高收益、高风险经营而忽视风险管理。降低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杜绝被救助银行从救助措施中获得额外利益,被救助银行必须付出足够的代价为救助买单。[8]面对沉重的被救助负担,促使银行形成排斥政府救助,倾向于银行自救和同业救助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救助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救助必须保证救助资金的可回收性,以确保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为此,美联储和财政部对被救助问题银行科以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救助资金需要偿还、为救助资金提供足额抵押品、征收惩罚性利率、参与银行经营管理、调整董事会人员组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以花旗集团为例,危机中财政部联合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共为花旗集团所属银行注资450亿美元,对其价值3060亿美元的有毒资产提供担保。作为条件,被救助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支付8%的利息;未经财政部允许,普通股股息3年内每季度每股不得超过1美分;严格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花旗银行须参加联邦储蓄管理机构负责的救助房市、避免止赎计划等。

基于上述分析,金融危机中美国运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的救助行为呈现如下格局:

救助标准方面,由于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标准均遵循“建设性模糊”的理念以降低该风险,救助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9]与此同时这种自由裁量并未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是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裁量,表现为各机构救助问题银行须严格遵循某些基本法律原则。

救助机构职权的分工方面,美联储是最主要的救助机构,其救助对象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救助条件为“缺乏流动性”而非“缺乏清偿性”,救助以提供最后贷款为主要方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仅有权救助由其接管的问题银行,救助方式为营业银行援助,救助条件是满足“成本最小化”或“系统性风险例外”原则。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决定须通过美联储和财政部的批准。财政部的救助对象较为灵活,有权在衡量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相机抉择救助包括问题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并且不受银行“缺乏流动性”或“缺乏清偿性”之区分的限制,其救助的条件是确保救助成本的可回收。

美国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三家救助机构并存有其合理性:

其一,为银行提供最后贷款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职能。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及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能够实时监控并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为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在三家机构的救助中,美联储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必不可少的第一道屏障。

其二,对于经营状况恶化至“缺乏清偿性”的问题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通常交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由于银行的破产会直接导致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存款,因此,出于成本最小化的考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处置问题银行的权力是必要的,这种处置权力不仅包括促成银行并购、存款偿付、破产清算,而且也理应包括对银行的救助。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是避免银行破产的第二道屏障。

其三,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财政部服从于联邦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因此法律实际赋予了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最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相比,财政部在救助条件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实践中,财政部在必要时加入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行动中以增强救助力度,起到补充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起到决策作用。财政部在救助中的这种特殊地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对于某些大型问题银行的救助,财政部救助手段更为多样化(注释8:财政部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可通过编制预算、调节税收、制定财会制度、资产管理等手段以及动用财政预算来完成。);另一方面,由于大型问题银行的破产会影响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某些问题银行的救助应以整个社会的综合效应为着眼点,而不是局限于银行业内部。财政部能够弥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均属银行业内部机构的缺陷,能够全面客观评价银行救助或破产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如此,美国形成了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救助体系。

注释: [1]彭欢.美国存款保险公司选择处理有问题银行方式的理论依据[j].统计与决策,2010,(3):138-140.

[2][瑞士]艾娃•胡普凯斯.比较视野中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m].季立刚,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徐诺金.美国银行业危机处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美]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金融监管[m].吴志攀,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yomarie silva,the“too big to fail”doctrine and the credit crisis,review of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fall,2008.

[6]steven l.schwarcz,too big to fail?:recasting the financial safety net,duke public law&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series,no.235,march,2009.

篇8

非常高兴参加银行家和松原市举办的这个论坛,莱商银行也一直在研究地方经济与金融支持的课题,这个课题非常适合城市商业银行。早在十年前,信用社时期就研究过地方经济与金融如何共赢的问题,当时我们分析了不同的结局,如果往大型企业发展,空间太小,服务能力和功能都受到限制。所以当时就确立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但当时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第一授权的问题。从那开始以后,为了规避风险,围绕这个课题做了几个事情,政府当时努力做得就是建设当地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平台。我们在实践当中举办了四次论坛,两年一届,论坛的对象就是中小企业老板,第一次论坛是关于企业诚信,第二次论坛就是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三次就是针对这次金融危机,我们把300万以上贷款的客户的老板请来,具体讲金融危机对企业影响,探讨哪方面出了问题。通过这些活动,莱商银行同客户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在2009年金融危机中,莱商银行不仅没有损失一户客户,上半年还增加了560户客户。

再讲风险控制的问题。银行风险问题不能怨政府,首先是银行自己的责任,然后是企业的责任。因为银行不贷款,企业就不会成为不良客户。莱商银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风险文化。莱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30%降低到现在的不到1%,都是由自己来消化的。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是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浦发银行曾经问我们,你们怎么能够发展这么好?我们说因为政府对我们的支持是关心不干预。反过来我们对政府的支持也是很大的,政府需要我们,我们就给予支持。另外就是关于企业风险,中小企业风险形成最根本的原因是银行造成的,企业起步的时候不需要贷款,但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少量的贷款,碰到问题需要大量贷款。但银行的步骤不对,人家不需要钱的时候贷给他,需要的时候不贷给他,就造成大量的不良贷款,如果分析透彻,风险是可以防控的。走过十年,莱商银行在当地占到65%的市场份额,不良贷款率始终控制在6%。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莱商银行2006年全国排行第五,2007年全国排行第四,2008年全国排名第三。2009年年底莱商银行准备在沈阳设立分行,莱商银行定位就是中小银行,对于大企业,就是提供服务。

(作者系莱商银行董事长)

篇9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法案》,这标志着金融危机以来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一年有余的美国金融监管法案正式生效。《多德-弗兰克法案》是美国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和金融监管缺陷反思的基础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注释1:该法案由16个部分组成(title i-title xvi),包括12个子法案:金融稳定法案,强化金融机构安全稳健法案,私募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注册法案,联邦保险法案,银行与储贷协会控股公司及存款机构监管改进法案,华尔街透明度与责任承担法案,薪酬、清盘与结算法案,投资者保护和证券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一级金融机构准入改进法案,债务偿还法案,抵押贷款改革和反掠夺性贷款法案。133229.COM),法案以防范系统风险、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危机应对能力为理念,内容涉及“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美联储监管权力的扩充、金融衍生品的全面监管、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对于是否应终止监管机构利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争论,《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未采取否定态度,也并未对救助行为本身进行规制,而是采用源头治理的方式,从强化监管标准、提高银行自身危机应对能力的角度,设计出一系列旨在减少公共资金救助可能性的监管措施。采取上述解决方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保留监管机构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权力对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危机下,外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是避免金融体系崩溃的最后一道屏障;另一方面,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负面效应,如:银行业道德风险、金融消费者逆向选择、金融风险货币化导致通货膨胀、金融风险财政化导致财政赤字、纳税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救助问题银行是危机下的不得以之举,是基于稳定金融系统考虑的“紧急避险”行为。

《多德-弗兰克法案》避免问题银行救助的规定包括:

1.扩充美联储的监管权,监管所有可能威胁系统稳定的金融机构。美联储作为金融稳定的监管者,将关注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范围在现行的基础上扩大到包括证券、保险、期货等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此外,法案对美联储的监管权进一步细化。法案规定:若美联储认定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超过50亿美元,并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则有权决定:(1)限制其并购或附属于另一公司;(2)限制其金融业务的拓展;(3)要求其终止一项或几项业务;(4)若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或减轻其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威胁,美联储有权强行拆分该机构(注释2: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21节(a)款。)。

2.在财政部下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负责监测和通报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注释3: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2节。)。委员会由财政部长领导,包括10名有表决权成员,均为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另有5名无表决权成员,为新成立的金融调查办公室和联邦保险办公室的负责人以及州保险、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代表各一名(注释4: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1节(b)款。)。委员会为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美联储通报系统性风险状况和提出监管建议。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认定金融机构存在系统性风险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资产结构、经营风险、业务涉及的领域、业务的复杂性、机构规模以及其它认为合理的因素;对于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自然就属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机构(注释5: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5节(a)款(2)项。)。

被认定为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应向美联储就如下方面提出更高监管要求的建议: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杠杆率、流动性要求、信贷风险披露要求、贷款集中度限制、逆周期资本储备(注释6:法案要求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或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控股公司需持有“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该债券相当于在银行内部创建一个旨在保护银行偿付能力的系统性风险基金。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65节(c)款(1)项。)、短期信贷限制(注释7: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5节(b)款(1)项。)。

3.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注释8:该规定源自“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是对沃克尔规则的部分采纳。保罗·沃克尔(paul volcker)为美联储前主席,现为美国白宫经济顾问。在法案起草过程中,沃克尔提出一系列规则对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并购行为进行限制,旨在限制金融机构规模。其内容包括三项规则:一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参股等业务,执行事实上的“分业经营”回归;二是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与客户无关的股票、债券(不含国债、政府机构债和地方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内部关联交易;三是金融机构在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总负债的10%。)。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注释9: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619节(a)款。)。

4.禁止使用纳税人财产救助问题银行。法案规定,所有经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的金融机构均应接受清算,禁止通过动用纳税人的财产阻止清算程序的进行;清算过程产生的费用应从被清算公司的资产中得到补偿;清算过程中任何监管机构不得动用纳税人的财产。在制度设计上,法案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另一方面设立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的新的破产清算机制,解决金融机构因“大而不倒”造成的绑架政府、无限放大金融风险的问题,确保濒临破产的大型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注释10: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214节。)。《多德-弗兰克法案》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历史上继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之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案,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遵循的“金融自由化”、“政府无为而治”理念的动摇,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案对银行业务和机构规模的限制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向分业经营体制某种程度的回归。《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顺利实施必将大大降低美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有效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大型金融机构被救助的可能性。

与《多德-弗兰克法案》预期实施效果相比,法案取得实际效果尚存在如下难题:

第一,法案存在大部分原则性规定,并不具备可操作性(注释11:如法案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那么区分银行高风险、与客户无关的交易与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投资活动的标准法案并未规定;再如,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但是,具体认定标准如何该法案并未涉及。)。预期目标的实现将有赖于相关各监管机构为法案指定的细则,而未来制定的细则将对法案的原则性规定实现到何种程度仍是未知数。但有一点能够明确的是,“在未来的若干年内,随着法案渐渐具体化,监管机构在细则的制定过程中还会有相当多的进退取舍。但就目前而言,基本上法案没有哪一条是轻而易举能够实现的,每个领域的执行都不会那么直接或简单。”[1]

第二,法案大部分条款的实施具有极为宽限的过渡期。法案的所有条款中,“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对银行的影响最大,通过对银行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银行经营风险将大大降低。但是,法案规定“沃克尔规则”将在法案生效之日起15个月至两年后生效,然后银行机构将得到两年的缓冲期,其后可以再延期三次,每次一年;而在此基础上,在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等所谓“流动性不强”的投资上,银行业可以再获五年宽限期(注释12:参见《多德-弗兰克法案》第619节(c)款。)。也就是说,高盛或花旗这样的机构最晚可以到2022年才完全遵守“沃克尔规则”。[2]如此宽松的过渡安排将可大大减轻银行承受的压力,“沃克尔规则”的效力迟迟得不到显现。

第三,美联储多项职权能否并行不悖地实施值得质疑。法案将美联储的权力进行扩充,使美联储成为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可能存在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存在质疑;美联储能否在各个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取得平衡,而不是短视行为。其二,在美联储权力膨胀的情况下,对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的机制还未可期。而一旦美联储对经济形势出现误判,其危害可能更大。金融危机表明,危机的爆发与美联储货币调控失误有很大关系。今后,美联储如何规范自己的决策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

中国金融业与美国相比,在发展战略、框架结构、监管体制、运行环境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中国问题银行救助的立法与实践仍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照搬《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某些具体规定在中国直接适用并非明智之举。相比之下,《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理念、法律原则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则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对中国问题银行的救助来讲,《多德-弗兰克法案》至少具有如下启示:

第一,法案对问题银行救助的立法理念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预防。由于与问题银行救助共生的负效应难以消除,因此,《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未对美国现行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本身进行修正,而是在维持现行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效力不变的前提下,另行制定规则,以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银行自身的治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从源头上预防问题银行的产生和被救助的可能性。随着法案的细化和逐步推行,美国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的践行几率必将减少,但并不意味着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所降低,未来金融危机必将再次发生,大型问题银行的产生依旧在所难免。《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将减轻各救助主体的财政负担,提高危机下有限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立法目标的充分实现。中国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立法同样应秉承事前预防与事后补救并重的理念,注重公共资金救助立法的同时强化金融监管和提高银行自身的治理水平。

第二,随着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着力应对的首要课题,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预防是避免金融危机再次发生、减少问题银行救助可能性的关键。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负责系统性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长期以来各自为政,相互沟通和协调机制极为缺乏。尽管早在2000年央行就与证监会及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但是由于会议是不定期召开的,参会各方不平等,内容不透明公开,因此这种联席会议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只是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的权宜之计,由于该备忘录本身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联席会议制度仅仅是三大机构自发成立的具有论坛性质、松散型的框架性协调机制,其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3]有鉴于此,中国有必要在三会之外建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打破目前各监管机构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监管工作缺乏协调配合的现状。

第三,重视银行公司治理、强化监管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前者在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状况,通过银行的内部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明晰的产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等几部分内容。后者通过监管机构的外部约束,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防止风险聚集,保持银行的健康运营。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中国“即时矫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制度的完善(注释13:关于即时矫正措施制度的研究,可参见黎四奇:《析银行有效监管中“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法律问题》,《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汪鑫:《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初论》,《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郑晖:《及时纠正措施——基于比较视角的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3期。)。

五、中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立法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与美国相比,中国由于商业银行数量少,机构普遍庞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未经历过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因此中国问题银行救助的实践很少,其中较为典型的有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财政部以发放债券的形式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向威海市商业银行发放救助贷款、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向海南发展银行发放救助贷款、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出现挤兑实行全面救助。在中央一级,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因此中国问题银行的公共资金救助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救助方式为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提供紧急贷款,财政部的救助方式主要为发行国债、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债权转股权、给予税收优惠等。

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紧急贷款职能的立法为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了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和利率等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的职责,目前立法并无明文规定。《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中第(三)项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因此财政部的任务和职责,包括救助问题银行,应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财政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国务院的其他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财政部作为中央政府“钱袋子”,其职能的行使需要服从政府的需要。救助问题银行是维持社会稳定、提供公共产品的内容之一,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因此自然也是财政部的职能。所以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的职能尽管无直接法律依据,但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与美国成熟的救助体系相比,中国现行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立法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缺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不存在存款保险机构这一救助主体。而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公司恰恰是处置问题银行的最佳机构,它可以避免对问题银行不加区分地全部救助,对救助成本和金融稳定的综合考虑使其救助行为更加理性。存款保险机构选择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以成本最小化为根本原则。尽管金融稳定也是存款保险机构考虑的因素,但其仅在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起决定性作用。在其余的绝大部分情况下,成本依然是存款保险机构判断是否救助问题银行的决定性因素。中国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缺位,处置问题银行的任务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承担。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行动的最高目标,也是国务院职责的应有之义。为实现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会处置问题银行倾向于一味救助而不计成本,这有可能导致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量增加引发通货膨胀、诱发银行业道德风险、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等后果。

第二,《暂行办法》存在缺陷。首先,紧急贷款的申请人没有涵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救助的标准不明确。《暂行办法》第3条仅笼统规定紧急贷款是为了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至于缺乏清偿性的金融机构是否救助以及支付危机到何种程度予以救助缺乏进一步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基本上无限度支持,客观上鼓励了银行的投资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再次,贷款期限较长,《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这表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4年。较长的贷款期限难以激励问题银行迅速改善其经营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暂行办法》对获取再贷款金融机构的惩罚措施规定不足。《暂行办法》尽管规定了罚息利率,但只适用于逾期归还贷款的情形,而对于其他部分贷款则不适用。此外,《暂行办法》也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限期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董事会人员组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义务。

此外,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在提供紧急贷款时也并未严格遵循《暂行办法》的规定。《暂行办法》要求银行必须为紧急贷款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人担保,但实践中紧急贷款更多的是以信用贷款而非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而许多银行也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意向,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自救计划,仅依赖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央行救贷款一旦放出很难收回。中国人民银行的紧急贷款有提供给问题银行“免费的午餐”之嫌。这不仅弱化了市场约束机制,并且使问题银行过多依赖中国人民银行救助,实际上是将银行的经营风险及损失转嫁到国家身上,不仅扭曲市场竞争规则,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会滋长道德风险。

第三,财政部的救助行为缺少直接法律授权。在救与不救的判断标准及资金使用的成本和有效性方面均缺少原则性规定。[4](p25)由于客观环境诸多变化的不可预知性,赋予政府部门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但由于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动用的是公共资金,该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政府审慎并有效使用公共资金是对纳税人负责的表现。美国财政部在救与不救问题的抉择上,以“缺乏流动性”和“缺乏清偿性”为标准,在公共资金的使用上,将成本的可回收作为一项原则,在救助的有效性上,附加一系列强行整顿措施,旨在恢复被救助银行的正常经营。

六、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之中国模式的法律构建

与美国相比,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存在独特的现实背景。中国商业银行在机构规模、资产构成、存款保险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差异。相比之下,中国更加亟需构建和完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其一,中国商业银行数量少、规模大。与美国商业银行数量众多、资产规模普遍较小不同,中国商业银行数量相对较少,而资产规模普遍较大(注释14:截止到2009年底,美国商业银行共6839家,而中国商业银行共245家(均包括外资银行)。数据分别来源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银监会2009年年报,详见http:///pc/">计算方法。

其次,存款保险公司应在存款保险基金外另行设立银行救助基金。由于全部被保险银行均需缴纳存款保险基金,而存款保险公司仅可能对大型银行进行救助,因此对中小型银行是不公平的。为此建议《存款保险法》在存款保险基金外另设银行救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专用于破产银行存款人赔付,而银行救助基金用于支付问题银行的救助费用。银行救助基金应由部分商业银行定期缴纳的资金构成。商业银行是否需要定期缴纳资金应以银行的自有资产和风险资产规模为判断依据。《存款保险法》应规定风险资产的最低额度,高于该额度的商业银行需要缴纳资金,并且缴纳的数量随风险资产的提高而增大。救助基金制度不仅是存款保险公司救助问题银行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有效激励银行的风险管理,抑制银行规模的盲目扩张。

再次,存款保险公司救助问题银行应严格遵循“系统性风险例外”标准。银行破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是存款保险公司打破“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唯一例外。《存款保险法》应规定判断破产预期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需要考虑的因素,如银行的财务状况、业务市场占有率、客户结构与地理分布、金融业客观环境等。未来《存款保险法》需要致力于系统性风险评估模型的研发,为系统性风险的判断提供客观参考。由于问题银行救助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救助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批准。

最后,应建立救助效果跟踪评价机制。存款保险公司应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监会应及时向存款保险公司传达被救助银行的日常审慎监管信息,若被救助银行有违反《存款保险法》规定义务的行为,银监会有权进行处罚。

第二,修改《暂行条例》,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首先,鉴于存款保险公司是处置问题银行的专门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从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中退出,专职于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明确最后贷款的救助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只能向那些具有资本清偿能力而暂时缺少以合理条件获得流动性资金,且一旦破产将会产生系统风险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对于缺少资本清偿力的问题银行则应统一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处置。

其次,授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的权利,使所有商业银行具有同等的被救助权。另外紧急贷款的归还期限应当缩短。紧急贷款的意图是缓解银行的短期流动性不足,具有明显的救急性。过长的归还期限会使银行对紧急贷款产生依赖,使紧急贷款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建议银行归还紧急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展期一次,但合计不得超过两年。

再次,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关于担保贷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附加交存合理的法定准备金、良好而又足够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尽量避免发放信用贷款。这将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回收,避免问题银行发生道德风险。

最后,增加被救助银行的惩罚性措施。《暂行办法》仅规定被救助银行有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报资产变动情况和紧急贷款的使用情况,对逾期归还的贷款适用惩罚性利率。相对于问题银行获得的再贷款,上述规定远远不够。惩罚性措施目的是让银行意识到获得的紧急贷款并不是免费的午餐,银行需要为贷款付出足够的代价,银行无法从紧急贷款中获得额外收益,并最终使银行倾向于选择同业自救的方式恢复正常经营。为此,《暂行办法》可以规定对全部紧急贷款征收惩罚性利率、中央银行参与被救助银行经营管理、限制银行业务拓展、限制股东分红、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剥夺主要责任人的从业资格等。

第三,法律应明确赋予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的职责。建议国务院以专门条例的形式明确规定财政部救助问题银行的职责,对于公共资金的具体使用,财政部具有相机抉择权的同时,应规定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一,用尽其他救济原则。财政部的救助只能是对存款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救助的补充,是用尽一切救助手段之后的不得已选择;其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原则。财政部应密切关注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在提供救助资金的同时,财政部应附之旨在恢复银行正常经营的强制性整顿措施,限于银行业务的专业性,该措施可由银监会提出并监督实施。银监会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财政部,银行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是财政部继续采取何种救助行为的主要考虑因素。其三,资金的可回收原则。财政部应利用可回收的途径向问题银行注资,禁止向问题银行提供无条件的免费救助。财政部提供救助时应明确规定救助资金的回收途径、回收期限以及问题银行未能及时偿还的惩罚措施。

第四,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监会及时将问题银行的监管信息传递给另三家机构,确保各机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存款保险公司救助问题银行的决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对与问题银行救助密切相关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与财政部协调,确保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一致性。至此,中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银监会负责问题银行的识别与移交;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全部问题银行的处置与救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向具备清偿能力而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紧急贷款;财政部作为存款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补充,为问题银行提供最终援助。各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建立起层层负责的问题银行立体救助体系。

篇10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是指银行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提供不真实而导致判断、决策失误,致使银行机构的资金、财产、信誉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外在表现是会计信息失真。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现状

回顾中国银行业曾出现的一些大案,尽管其作案手法多种多样,但是如果没有“家贼”,“外贼”实际上很难把银行的钱财卷走。在对近年来100个银行如何被骗的学术解读中,北京大学白建军博士研究发现,60%属于内外牵连型诈骗案件,这60%的内外牵连型诈骗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占88.8%。“家贼”和“外贼”勾结作案的得手率高达91.7%,而纯粹的“外贼”得手率仅为32.5%。

(二)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一些金融案件的曝光,作为资金收付划转的直接操作者――银行基层会计控制工作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显露出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明确的、统一的商业银行会计准则或制度;二是表内业务核算方面存在不统一、谨慎性应用不够等问题;三是表外业务核算不够规范、不够充分;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可能并没有表现出来,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交所的成功上市及2007年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中国的银行业需要遵照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进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时,上述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二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治标先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失真,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全面提升商业银行防范风险能力,就需要追根溯源,寻找其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竞争激烈

我国的经济模式已由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走向市场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市场经济所常见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二)商业银行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经营管理方面,银行往往只注重片面扩大经营规模,搞粗放型经营,不注重内部控制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致使其内部控制薄弱,制度建设滞后。

(三)会计运作手段相对落后

现代银行的发展,要求现代会计手段与之配套。现代会计手段一方面表现在会计电算化的形式上,另一方面表现在会计核算监督制度优化的内容上。

(四)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从总体上看,银行会计工作人员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仍需加强和提高。

三 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计规范体系

一个健全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成。会计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有关会计问题的法律、法令、规定、办法、制度的统称。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一般人都不敢置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于不顾而任意行事,会计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和约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会计规范一经公布,在商业银行范围内将被要求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1)建立规范化操作程序。银行自身要根据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操作程序,总行和各级分行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和会计操作规程进行会计业务操作。

(2)实现严格的授权分责制度。根据业务流程,将业务活动细化为各个具体的工作岗位,然后按岗位确定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独自操作全过程。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3)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会计账务的处理要有依据,如业务用章、密押、空白凭证实行专人分管,对其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资金与实物应该分别核算与管理,实行财务核销制度,使每笔业务通过相互制约的两个账务系统核算,得到反映和监督,必须保证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内外账六相符。(4)实行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对会计账务处理全过程实行监督。所谓事前监督是指各业务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及工作人员上岗资格的审定;事中控制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业务事项,各级管理者要了解、参与、指导,特别要发挥会计主管在工作中的作用;所谓事后监督是指对已从事的业务事项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和检查,以堵塞漏洞。事后监督与柜台核算业务必须实行时间、空间和人员上的分离,严格按照“四只眼睛”的原则监督,以明确责任。

(三)实行商业银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有关会计规范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的一项制度创新,它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委派会计主管行长、会计经理、所有会计主管人员。总行对各分行和直辖支行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分行对所辖支行实行会计经理委派制度。

(四)推行商业银行责任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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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银行业监督机构的银监会,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明确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监管标准,按照“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思路,对银行实施“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实现了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完成了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方向的转变。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但我国银行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原有的法律框架没有把混业经营纳入监管范围;对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立法很是单薄;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银行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二,隐性混业经营对分业监管的威胁。

隐性混业经营不仅削弱了分业经营的业务基础,而且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日益密切的资金和业务往来为我国的分业监管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第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监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没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对银行风险能够定量分析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缺乏能用新理念进行分析判断并解决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内含的缺陷。

我国目前没有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一直承担着隐性存款保险的职责。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这种隐性存款保险成为政府沉重的负担;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银行业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必为过度的冒险行为增加成本,银行都增加高风险高回报贷款业务。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相关措施

由于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弥补现存法律的不足,尤其要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完善破产申请程序;其次要提高制定法律法规的速度。由于金融产品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监管部门务必要在短时期内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否则就会产生监管真空,为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埋下隐患。

第二,加强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合作,导入功能性监管。

作为监管者,应在监管制度建设上有效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

功能性监管通过有效利用集中的监管设施共享监管信息,对监管对象实行统一的监管,以便监管人员更全面地了解监管对象并进行更便捷的交流,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

改革现有的用人制度、薪酬制度,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持续教育工作,完善吸引激励、学习培训、监督约束、资格考试和评级等一系列机制;提高监管人员依法监管的素质和风险预警能力,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四,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须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形式和资金来源、成本计算、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设定及保费率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银行监管国际人才。

这次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采取措施进行协同监管。比如:举办银行监管国际论坛,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交换与沟通;通过订立国际协议、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规定参与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准入标准、风险头寸的限制等共同原则;督促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的国家加强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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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而言,风险偏好就是银行为实现持续经营和盈利,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愿意接受的风险总量和特征。而风险偏好的传导则是在既定的风险偏好和现有的风险管理水平上,商业银行对愿意承担且能够承担的风险,通过风险测度、产品定价和风险处置等方式进行的主动管理和科学安排。因此,风险偏好的传导对国内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由董事会讨论并形成风险偏好已经逐渐被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所接受,但对于决策层在风险管理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实施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在现实执行中却没有固定的章法可循。董事会是银行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在经营管理权下放时将既定的风险偏好清晰传达给管理层,并由管理层确定具体的实现策略和方式,这就是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也是风险偏好传导的前提。

其次,促进了经营理念的逐步转变。受传统思维定式和历史惯性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扩张冲动,这种“业务驱动型”的经营理念导致风险伴随业务增长而迅速放大。银行要实现持续经营和盈利,就必须充分预计经营过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前者可以通过提取拨备在经营成本中反映,而能否抵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抵御非预期损失则是风险偏好传导的主要内容。通过风险偏好传导将银行资产规模、发展节奏与风险偏好有序衔接,将促进各级分支机构在经营理念上的逐步转变。

第三,落实了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战略体现在风险管理层面就是风险偏好,风险偏好传导可以实现风险偏好从总体战略框架向具体执行边界的转换,能够将简单的指标要求细化为经营业务的种类、范围和规模条件,并通过政策、制度和相关技术工具在各级经营管理活动中加以体现。这将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以简单明确的定量要求替代以往复杂模糊的定性规定,从而将银行整体发展战略融人具体经营管理行为之中。

第四,体现了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理念。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于多个产品线和众多客户,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客观准确地判断产品和客户的取舍,这个过程就是风险偏好的传导。银行一方面按照风险偏好将资本分配给各产品线和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在测算各产品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利润时,引人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收益(RAROC),并针对基于风险补偿后的收益实施激励约束。这将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从传统的被动防范和规避风险向主动经营和安排风险转变。

第五,有利于增强市场和投资者的信心。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中,追求持续盈利和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风险偏好,并及时向市场披露。在披露过程中,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不仅仅是银行确定的风险偏好本身,风险偏好要求如何体现在各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之中,风险偏好的实现是否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偏好在具体执行中是否存在偏离问题等等,都是需要了解的问题,而这就是风险偏好的传导。特别是对于刚刚涉足资本市场的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风险偏好的有效传导是银行给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服下的“定心丸”。

二、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的一般流程

从逻辑上看,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传导,首先应该是自上而下地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逐级贯彻到执行层面的过程;但与此同时,如果没有自下而上的信息支撑和执行反馈,风险偏好及其传导将毫无意义。因此,围绕风险偏好展开的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动态循环,是风险偏好传导的逻辑思路。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环境和自身特点,综合考虑利益相关者(如股东、评级机构、投资者、资金提供者、监管机构等)的风险收益期望形成风险偏好,并通过政策制度、授权管理、授信审批、限额管理、经济资本、绩效考核等多种途径和手段,自上而下地分解并传导成为对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和分支机构的具体行为目标,从而将战略层面的风险偏好自上而下地传导、细化到商业银行的每一个业务过程之中。

同时,有效的风险偏好传导还必须依托于对银行实际风险状况的全面分析,如目前经营活动中主要承担何种风险,风险程度和特征如何,在哪些方面与现有的风险偏好导向不符,需要作出何种调整等等,这必须通过自下而上的传导来实现。通过对微观层面交易涉及的风险收益等情况的监测、检查、报告和评价,对风险偏好各层次目标及实现情况进行对比、反馈和纠正,以此作为风险偏好有效传导的动态支撑。

由此可见,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传导是一个自上而下有效传导、逐步分解,同时自下而上检测、反馈并持续改进的一个封闭流程。从实践层面来看,可分解为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制定风险政策和制度。国内商业银行各职能部门根据决策层既定的风险偏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拟定具体制度或标准,明确界定其与风险偏好间的关系以及向下逐步传导的实施要求;各分支机构和业务单元依据上述制度、标准和实施要求,拟定操作细则并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加以执行,最终自上而下地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偏好传导政策及制度体系。

二是具体执行及反馈。国内商业银行各层级的风险偏好执行者,在严格按照风险偏好传导的政策制度标准进行操作的同时,及时将执行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反馈给上级机构或部门,从而形成风险偏好传导中必不可少的自下而上的反馈通道,以保证银行能够在统一风险偏好下进行战略或结构上的调整。

三是实时监测与评估。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层实时通过对风险偏好具体执行中风险敝口大小、风险分布特征和具体业务经营活动结果的分析,客观判断风险偏好的传导是否准确地体现了既定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以及在哪些环节出现偏离、偏离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以此作为执行和反馈的补充和验证。

四是适时审计与检查。国内商业银行通过内外部审计机构对风险偏好传导进行适时审计和检查,以便从业务之外的独立视角对风险偏好传导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审视,并提出独立客观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虽然上述流程是超脱于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之外的一种独立审视,但是由于其结果对风险偏好传导的持续改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将其也纳入了风险偏好的传导流程。

五是动态调整与持续改进。国内商业银行根据不同阶段的业务发展实际和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在风险偏好传导中产生的反馈以及监测评估和审计检查结果,实施对风险偏好及其传导的动态调整和持续改进。这一流程一般由管理层提出建议,由决策层批准施行,从而再次进入制定风险政策和制度的环节。

三、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原因及对策

目前,在国内商业银行引入风险偏好理念并加以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传导偏离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是引入新理念、新技术后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看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风险偏好传导的整体失灵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那么,国内商业银行出现风险偏好传导偏离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是风险管理文化的问题。国内商业银行引入和实践风险偏好并不难,但是将其融入自身的企业文化并形成相应的风险管理文化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在此之前,风险偏好的传导只能通过相对简单明确的经营管理策略要求来体现,由于执行层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差异,特别是对于层级管理模式下的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总行决策层统一的风险偏好在分支机构具体执行中出现偏离的情况就难以避免。

其次,是风险偏好传导流程的问题。由于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偏好传导在具体执行层面往往是通过各业务条线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具体经营管理策略或要求。鉴于国内银行长久以来形成的文件繁多的现实,执行层很难将其与其他文件区分开来,因此风险偏好自上而下的传导流程并不畅通。同时,风险偏好传导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晰,文件不断、政出多门的问题直接导致同一领域风险偏好策略不相衔接,进而导致执行层无法弄清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风险偏好自下而上的反馈流程也受到了影响。对下传导不明确,对上反馈不充分,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成为必然。

此外,还有绩效考核约束的问题。鉴于中国国情,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是多层级的委托关系,总行管理的幅度很广,分支机构的权限很大,因此绩效考核约束常常是通过相对简单的关键指标体系来实施。这样的考核模式可能导致风险偏好的目标导向让位于关键指标的实际效果,甚至出现分支机构间的相互博弈,进而导致风险偏好传导的偏离。尤其要关注的是,一些国际一流银行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风险偏好传导失灵,其根本原因是绩效考核杠杆下对于收益的盲目追逐,这必须引起国内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模式研究者的高度关注。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传导出现了偏离,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整体偏离。该类偏离相对较为隐蔽,有的从表面看甚至是严格遵守了风险偏好,但执行效果却背道而驰,这种偏离的危害是最大的。其中既有风险管理文化的问题(简单执行,断章取义),也有风险偏好传导流程的问题(目标模糊,政出多门),还有绩效考核模式的问题(部分分支机构或业务单元从自身收益出发,通过扩大整体风险敞口而实现局部最优)。

二是局部偏离。该类偏离的风险程度和影响相对较低,也是风险偏好传导初期经常可能遇见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在某些局部领域违背了风险偏好下确定的具体政策要求,但与风险偏好的整体导向保持一致,例如对高风险行业发放贷款,突破行业贷款限额等,但通过要求客户提供足额抵押且对客户经营现金流实施封闭管理等措施,风险仍然可控。对局部偏离,原则上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特例处理通道来加以疏通和解决。

在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传导偏离的原因分析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解决传导偏离的具体对策:

一是确定较为规范的传导模式。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确定后的传导流程、传导途径和传导方式等进行明确,夯实制度基础,健全组织架构。制度基础体现了银行对风险偏好传导的一揽子安排,包括目标风险经营的控制点,详细具体的风险管控流程等;组织架构则直接影响了银行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响应能力,且通过职责分工的明确使风险偏好的传导上下畅通。

二是建立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风险偏好传导涉及国内商业银行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个条线和各种产品,因此必须建立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例如建立反馈渠道,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递到风险偏好的决策层;建立渠道,对风险偏好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将风险偏好理念贯穿于执行的过程中;建立处理渠道,对一些符合整体风险偏好但与具体细则存在偶然性冲突的特殊个例实施快速处理等等。

三是实施持续改进的传导方式。畅通有效的传导渠道解决的是表象问题,如反馈情况、加强宣传、应急处理等,但从根本上说,如果风险偏好本身存在共性偏差,就必须通过及时修订风险偏好来加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修订风险偏好并不仅仅是具体的政策、策略或规则,还包括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以确保风险偏好通过持续改进的传导方式实现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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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概述

从我国目前的小微企业情况来看,其在增加就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明确小微企业在判断上主要包括三个标准,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不应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标准三是税收指标,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应不超过30万元。从小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本身与村镇银行有着天然的联系,村镇银行作为地方性银行在本区域的经济中有着较强的优势,这就使得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小微企业成为了我国村镇银行关注的重点目标。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必然要面对信贷风险,对小微信贷业务方面也不例外。广义层面的信贷风险值得是因为客户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狭义的信贷风险则是指村镇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从村镇银行的发展来看,对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进行研究,对提高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2]。

二、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存在问题分析

从我国村镇银行现有的情况来看,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文化的缺失

从我国现有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与风险管理文化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3]。我国的村镇银行与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相比,在风险管理文化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别,国外的银行通过风险管理文化来提升自身的价值,通过风险管理服务来推动行业市场自身业务的发展,而我国的村镇银行在发展中就持有风险管理会给银行的发展造成障碍的理念,这就不利于村镇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发展。

(二)贷款管理方式亟待完善

我国的村镇银行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发展的时间较短,在经营规模以及业务方面都较为简单。表现为村镇银行在发展中缺乏资金来源的支持,营业收入相对来说不高,加之村镇银行现有的盈利情况,也较难吸引到相关人才,这就使得村镇银行在贷款管理方式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识别和贷款信用评级还仅仅停留在经验分析的阶段,主要是依靠人缘和地缘等关系信息网络判断贷款人信用状况。

(三)评级系统存在问题

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评级系统应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以及相关的应对对策、风险监察四个不同的步骤来实现。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以贷款事项产生的时间来看,可以进一步分为贷前风险管理、贷时风险管理以及贷后风险管理三个不同的阶段。小微信贷业务的贷前风险管理便是风险识别,而我国现有的村镇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客户信用评级系统的支撑。

(四)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村镇银行虽然存在着针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但是由于受到村镇银行自身的技术与风险评估等方面水平的限制,还无法对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动态量化的处理[4]。现有的村镇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还无法适应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工作的开展。村镇银行一般只是采用一些加单的方式来预防小微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多数风险的控制只停留在形式上,这与村镇银行缺少风险预警机制方面的人才有一定的关系。除此以外,村镇银行在获取、分析以及处理小微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息方面的能力也亟待提高,存在着信息滞后的问题。

(五)银行贷后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的村镇银行所处的经营环境确定了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造成了农村的金融发展水平一直低于城市的金融发展水平。尤其是在我国的诚信体系水平有待提高的社会背景下,居民信用违背的情况经常发生,这就给村镇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的贷后管理在整个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有的村镇银行存在着贷后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5]。如有的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在贷后管理中缺少科学的激励体制,导致贷后管理组织和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优化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建议

结合上文对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优化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建议:

(一)优化风险管理文化

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文化是村镇银行在发展中形成的,是被村镇银行全体员工所接受与认同的制度与观念,是村镇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要素。村镇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的给员工开展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培训,进而使得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文化能够在自身银行的发展中演变为共同认同的管理文化,进而给村镇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除此以外,村镇银行还可以通过确定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流程以及相关制度来推动风险管理文化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而推动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管理水平。

(二)优化贷款流程

小微企业和其他规模的企业相比,在经营风险方面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应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的申请流程,同时还应改善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通过严格的流程管理来优化小微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村镇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审查,包括小微企业的综合能力、生产规模、产品特性、行业情况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多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小微企业的内部财务数据与企业的外部信息两个方面来获得[6]。村镇银行应以小微企业的这些情况为基础,确定严格的信贷业务审批政策,对于个别的小微企业放贷原则经过村镇银行行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可以放宽。

(三)优化评级系统

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与评级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村镇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的信贷风险评级中应贯彻全面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定性原则以及定量原则等等。村镇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信用评价系统应涉及到小微企业的方方面面,不但要了解小微企业的过去和现在,还要关注到小微企业以后的经营状况与发展情况。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的评级指标应做到层次分明,明确地看到小微企业在哪个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信贷业务存在哪些风险,进而便于村镇银行根据该评级系统对小微信贷业务风险进行管理。在评级系统优化中,需要贯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所优化的评级系统才能较为全面与科学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进行明确的分析,进而推动村镇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水平的提升。

(四)优化信贷风险预警系统

村镇银行应优化小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风险预警系统的应用改变商业银行在传统管理模式作用下存在的风险判断表面化与滞后化方面的问题,提高对小微信贷业务贷前分析的有效性,优化小微信贷业务的贷中决策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信贷风险预警系统来优化贷后管理技术,支持小微信贷业务客户评价与授信工作[7]。村镇银行在创建小微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系统时,要遵循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的传递顺序,使风险预警系统能够发挥其在风险控制方面所具有的作用。除此之外,还要强调对对宏观经济、行业、区域以及特定客户群等系统性风险的整体监测,从根本上增强风险预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可以对信贷风险预警系统中加入金融服务站等等,深入基层识别小微信贷业务的信用情况以及还款能力,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信贷业务的贷款风险。

(五)优化银行贷后管理

村镇银行应不断建立健全贷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小微信贷业务的贷后跟踪监察、抵押质押物品勘察与管理以及按时回收贷款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小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人员应有的独立性,强化专人问责机制,将小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权限以及职责落实到人,形成小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报告,避免小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8]。与此同时,村镇银行都应设立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审查小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报告,形成了职能制约,降低了村镇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在小微信贷业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同时,贷后管理报告还应强化小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人员的权威性,进而提高其加强小微信贷业务贷后监督、检查的主动性。

四、结束语

我国村镇银行自身的发展历史较短,使得其在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决定了村镇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分析自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解决策略。只有这样,才会不断的推动村镇银行在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水平方面的提升,进而从根本上推动村镇银行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超群.村镇银行金融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4,(8):220.

[2]赵文林.关于加强我国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思考[J].经济师,2014,(10):165-167.

[3]陈瑜,杨林娟,柴洪.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问题研究――基于对甘肃瑞信村镇银行的调查[J].生产力研究,2013,(8):59-61.

[4]刘宁,闫震,张红霞.关于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3,(1):83.

[5]王文.浅议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