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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则部分加入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发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体现。要提前预防苗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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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市的进一步落实,切实加强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机构的工作衔接与配合,积极推动我市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6月25日,市中院与秦皇岛仲裁委联合召开了法院审判与仲裁工作联席会议。秦皇岛仲裁委主任杨玉忠、市中院院长闫五一出席会议并讲话。秦皇岛仲裁委组成人员,全市两级法院主管立案、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市中院相关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杨玉忠主任指出,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秦皇岛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于2009年3月26日成立,标志着民商事仲裁机制在我市正式确立。仲裁委成立一年多来,就人员机构、制度建设、宣传推介等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市仲裁工作起步晚等客观原因,致使民商事仲裁的民众认知度不高,仲裁机构人才匮乏,受案数不多。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切需要仲裁机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调与配合,以取得全市法院在人力资源、分流案件、法律业务及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希望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畅顺、紧密的工作联络机制,不受时间、人员限制,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一道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共同提高,携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闫五一院长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其中包括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民商事仲裁制度就是一种重要方式。民商事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规律性,如一裁终局、受案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仲裁委组成人员的社会关系资源丰富、仲裁兼职、仲裁员可选择等,均是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期,中央倡导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仲裁工作,不仅能够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有利于审判人员腾出更多的精力倾注审判质量的提升,从源头上预防涉诉;而且更加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是司法便民、利民的根本体现。
闫院长对全市两级法院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倡导和努力落实仲裁制度。要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完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一致性上,认识和看待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克服两家是竞争对手、法院受案越多越好、诉讼费收入越多越是成绩等狭隘、片面的思想观念,积极宣传、倡导、贯彻仲裁制度,为仲裁制度的广泛实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二是改进作风,发挥职能,认真做好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实质就是司法对仲裁的依法支持和监督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确认;第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第三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对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既是监督,也是服务。所有一切工作,合法性审查是基础。在此基础上,要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便捷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完善有关制度,把相关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增进理解,加强沟通,努力实现审判工作与仲裁工作的紧密衔接。法院与仲裁机构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制度设计的关联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应该构筑起一种密切衔接、相互配合、有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因此,两家应建立日常联络沟通制度、业务研讨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部署、精心谋划、全力推进,重点要强化仲裁法律业务的培训,确定相对固定的仲裁审判合议庭,并将上述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以此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就审判与仲裁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会议商定全市法院与秦皇岛仲裁委建立日常联络、业务研讨、重大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四项工作制度,积极构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市中院立案庭、昌黎县法院还在会议上作了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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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经研究成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职责
1、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异议等。
2、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县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和纠纷信息等。
四、工作重点
专项活动中,具体把握三个方面重点:一是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重点对象,对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调处。三是重点时段,特别突出重大活动、元旦、春节前后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五、工作步骤
1、排查梳理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并联合镇村力量深入到村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国土资源各种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排查调处情况要填写《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做到一案一档,及时汇总《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汇总表》。
2、组织实施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大会战,确保纠纷调处结案率达到100%以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探索长效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工作资源,提高调处能力。
3、总结巩固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和各国土资源所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具有国土特点的工作亮点。同时,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及时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确实难以在短期解决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和责任制,防止越级上访和。同时统一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在整个活动中,应将调处化解作为中心环节贯穿始终,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稳控,重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处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行政复议、诉讼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解工作。群众有疑问的要做好法律解释说明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案件。
2、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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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矛盾纠纷“早化解”机制。坚持工作重心向下转移,调解网络向源头延伸。巩固扩展一线调解组织网络,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直接面向群众、贴近矛盾源头的一线调解组织及其窗口平台常态工作机制。全域推进调解文化大院(小区)建设,重点加强对城镇小区、老旧院落和农村中心户调解室等基层群众自治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边界联调工作,把网格员纳入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开展“下访寻问题,就近解纠纷”活动,推进机关干部分片包干,在联系群众中发现问题、排查矛盾、化解纠纷。全面推广人民调解“随手调”,推行“流动调解”、“巡回调解”、“网络调解”等,就近就快解决纠纷。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行“群众的事情群众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群众解”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促进民间纠纷群众自治。全面推广群众代表参与调解评议制度,大力培育社会公益性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四)深化矛盾纠纷“早稳控”机制。完善排查、调解、稳控“一体化”对接机制,加强维稳、综治、、“大调解”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统筹抓好矛盾排查、调解、稳控等工作的同步落实和工作对接。对于短期内难于化解且具有重大涉稳隐患的疑难纠纷、依法不能调解或当事方执意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功等矛盾,要同步制定矛盾纠纷稳控方案,逐案明确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稳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纠纷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诉求、化解纠纷。
二、推进专业调解
(五)加强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进一步落实征地拆迁、劳动(人事)争议、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责任及其分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促进医疗纠纷预防、调解、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法治化建设;推进交通事故纠纷联调联动工作机制“全覆盖”建设;创新劳动(人事)争议多部门联动、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处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完善行政职能部门专业调解工作网络。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健全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群团组织、专业协会(学会)、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服务作用,积极培育专业性、中立性较强的第三方社会调解组织力量。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由综合型向专业性、行业性扩展,促进重点领域专业调解体系建设。
(六)深入开展“攻坚破难”专项行动。针对当前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民间借贷、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军、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持续深化“攻坚破难”行动,下大力气重点解决到省进京“越级”非访涉及的疑难矛盾。充分发挥“大调解”协调联动机制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对掌握的各类积案、老案、难案逐一进行甄别分类,并按照层级管理办法逐一明确责任、逐一明确措施、逐一进行“清仓”消案,推进“骨头案”、“钉子案”的有效化解。对本级、本部门无力化解的疑难矛盾,要提交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确有重大困难的,要及时报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切实做到问题不积压、纠纷不转移、矛盾不升级。要建立统一的分类调解专家库,培养一支善于“攻坚克难”的专家型、实战型调解工作队伍。要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出发,全面系统地反思、研究突出矛盾形成的缘由,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多管齐下,使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新产生的矛盾不再堆积成为积案、难案。
三、强化依法调解
(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梳理开展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明晰依法调解工作法定职能职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依法规范调解行为。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调解、仲裁、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和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积极推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因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决模式。全面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完善“案例指导”长效机制。健全调解员选聘、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调解人员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综合素质能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七进”活动与基层调解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化解纠纷。总结提升“大调解”实践经验,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八)提高依法调解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指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口指导”和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业务培训;各级行政调解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调解职能作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基层一线调解员法律政策素养和依法调解工作技巧方法。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律师、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进社区(村)活动,在矛盾多发的调解窗口单位推广“一调解室一律师”模式,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机制的措施办法,全面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矛盾纠纷依法调解的“案例工作法”,组织开展“优秀调解案例”评选活动,建立典型调解案例资料库,指导推动基层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四、完善联动调解
(九)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综治、维稳、、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衔接联动,区、乡镇(街道)各级要建立完善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处、稳控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综治工作、稳定工作、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整合综治、维稳、大调解信息网络系统,纳入《四川省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管理、网络上报,建立越级受理与基层调解信息查询对接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十)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在党委、政府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各种资源力量,完善“大调解”体系联动协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大调解”办(大调解协调中心)和“三大调解”牵头单位(法院、司法、法制办)及其“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的定期联席会制度,统筹解决机制运转中的重大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制度(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层级管理机制和专业调解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条块之间、部门(单位)之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及其工作平台窗口,最大限度发挥出“大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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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策并举化解矛盾。认真开展社会矛盾“集中化解年”活动。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坚持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就近就快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启动大调解体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定目标任务、定包案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和包调查处理、包思想教育、包疏导化解、包定纷止争”的“四定四包”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化解。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实行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套方案,攻坚化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对短期内难以化解的复杂疑难矛盾,在稳步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要灵活方式方法,耐心释法说理,疏导群众情绪,防止矛盾蔓延升级。
(三)真情实意帮扶群众。要加强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民生类、发展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坚持把“大跟踪”、“大回访”作为促进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广泛开展矛盾调解回头看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履行调解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杜绝矛盾反弹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四)健全专业调解组织。适应矛盾化解“深水期”需要,大力推进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治安纠纷、消费纠纷、婚姻家庭、校园及周边矛盾纠纷、边界纠纷等矛盾多发高发领域建立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同时进一步明确开展专业调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动机制及源头防范化解措施,督促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实。
(五)拓展社会调解领域。深化社会调解工作,健全社会调解网络,引导全乡重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农业合作社)和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大调解体系规范运行,推动化解行业、企业纠纷。突出群团组织优势,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消委会调解纠纷职能作用。
三、完善落实四大运行机制
(六)落实层级管理机制。要严格执行《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落实好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三不”的主体责任;乡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对排查受理的矛盾纠纷及时梳理归类,统一风险评估,科学分流处置,牵头联动化解,全程动态管理,有效推动基层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所属层级,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防止矛盾升级扩大。
(七)健全分类调解机制。以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组织为抓手,推进分类、分层、分级调解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分类化解办法,健全分层应对体系,规范分流调处程序,切实落实化解责任。
(八)完善群众评议机制。坚持群众路线,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扩大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试点村范围,组建由村“六老”群体等为主要成员的群众评议员队伍,坚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畅通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
(九)深化衔接联运机制。坚持大调解工作季度例会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发挥“三大调解”牵头单位联动衔接化解矛盾的主体作用。抓紧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联动协调规范办法,进一步明晰联动调解责任主体、无缝衔接联动方式、联动化解程序和责任倒查办法。
四、加强调解工作精细管理
(十)规范调解组织管理。对全乡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对调解工作窗口,从排查、受理、调解及基础信息收集、反馈逐一加以规范。
(十一)提升协调中心效能。认真落实“三个百分之百”和“六有”要求,配齐配强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力量,切实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分流指派纠纷化解、协调整合调解资源、收集掌握工作信息、督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等方面的协调中枢作用,推动协调中心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指挥协调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分流处置中心和疑难矛盾联动调处中心。
(十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坚持扩量,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司、社会工作者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收进入调解员队伍。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各级各类调解员培训。
五、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十三)推动大调解法制化进程。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调解、处置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规,推进大调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升依法调解能力,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把加强依法调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法制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四)深化调解和谐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广区委办发[]82号《关于转发〈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和谐文化示范带(片)和调解和谐文化大院(小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三年规划建设要求,今年打造示范性调解和谐文化大院4个,推进大调解工作“进村入户”,积极将法制观念与和谐理念根植于群众思想认识深处,实现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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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建立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完善县、乡镇、村(居、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的职能作用,整合多个职能部门、多种调解方式的各自优势,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排查、归口办理、形成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把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不出科室、一般矛盾不出局、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的目标。
三、组织网络
建立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股室长及下属局领导为成员,负责对我局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联调、衔接、化解工作。
四、工作职责
局人民调解指导协调小组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治安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全局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查和督办。
五、运行机制
1、排查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排查社会高危、特殊群体;排查民间纠纷、治安乱点、安全隐患;排查基础性、涉众性、苗头性、倾向性突出问题。同时要讲究方法,采取条块结合、公秘结合、专兼结合、点面结合的方式,继续坚持每月一次的惯例,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滚动式”的各种大排查活动,广泛了解,全面排查辖区各种矛盾纠纷,掌握矛盾关键点、关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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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事当大事抓,防患于未然,固稳于根基
现阶段,涉及社会治安稳定并最终汇集到公安领域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主要在基层。很多普通的矛盾纠纷,往往就是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调解,由小拖大,由简单拖复杂。如果这些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矛盾双方往往就能冰释前嫌,和睦相处,促进社会和谐。
为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广西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在每个派出所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室,推行管段民警、警长、派出所长“三级限时调解”工作机制,对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矛盾纠纷,尽量不进入司法程序而采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发生矛盾纠纷,先由管段民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如果管段民警调解不成,则交警长也在一定时限内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再交派出所长调解。尽可能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事连全局,小事连民心。一件小事,或许对我们来说司空见惯、微不足道,但对于一名群众、一个家庭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大事、难事,可能是一个永远无法磨灭的记忆。推行“三级限时调解”工作机制,让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了纠纷调解的时间,而且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激化,实现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问题的目的。
推行“五级五长接访”和“公安超市”
多年来,广西公安机关日常的工作都是由一两名专职员接待来访并登记报批,由于层层转办,环节繁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一些群众重信重访,甚至越级上访。
2005年,公安部在全国推行公安厅局长“大接访”,解决了一大批突出问题,被人民群众广为称道。我们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广西实际,把县、市、区公安厅局长接访工作机制往基层延伸,把派出所长、警长纳入领导接访工作机制,把工作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问题,形成了“五级五长接访”的公安工作模式。针对公安机关几十年来工作存在的弊端,我们将内部各警种、各部门的业务在接访窗口集合,在一个窗口为来访者提供全方位、零距离的服务,让来访者在第一时间得到直接管辖部门的接待,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称之为“公安超市”。与此同时,我们还制定了领导包案、部门、约访、下访、挂牌督办、苗头隐患排查调处、黄牌警告、特困人救助、评议监督与考评等十项配套制度。
通过建立“五级五长接访”和“公安超市”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公安工作制度,形成了各部门、各警种齐抓共管工作的工作格局,构建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公安工作网络,推动了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的解决。
实践证明,“五级五长接访”和“公安超市”工作机制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工作效率,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愿望,深受群众的欢迎,同时也在最基层构筑了坚持的稳定防线,合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实施“十百千”工程
为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确保化解矛盾纠纷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警民关系的“十百千”工程。到年底,全区共评选出10个“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警民关系先进公安局”,100个“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警民关系先进派出所”,1000名“化解矛盾纠纷能手”。通过实施这一工程,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在基层公安机关常态化,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推动全区公安机关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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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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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各类矛盾纠纷和处置能力,要实现“五无”工作目标,即无刑事案件发生、无治安案件发生、无灾害事故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参与组织人员和组织活动。整体工作绩效要实现“五个”提高,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明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水平明显提高;执行政策法规的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准确排查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前提和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日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系统全方位、多层面地深入开展调查摸排,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排查彻底,为解决矛盾和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用户、接待用户来访、召开大客户及行风监督员代表会议等办法,进行摸排梳理,扩大排查的覆盖面,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点和死角。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类梳理,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由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要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积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汇集到上级。
(三)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要增强调解意识,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中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引导群众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消除分歧和隔阂,真正达到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目的。要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教育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实际出发考虑问题,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防止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引发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单位要以这次集中活动为契机,及时总结基层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进一步整合综治、维稳、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会资源,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紧密协调配合、联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平台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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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与去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去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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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依托“一会三站”(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在城乡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建立常态运行的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2012年,要在全县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责任主体及工作任务
(一)责任主体
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具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的工商所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各工商所具体实施。
(二)工作任务
1.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设置调解室工作“窗口”。各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市场实际,因地制宜,在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区域设立工商所行政调解室工作“窗口”。
县城区以上主要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要依托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单独设立调解室,由监管该市场的工商干部任调解室主任,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人任调解员。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一、醒目。乡镇规模较小的其他农贸市场可依托工商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进行调解。
2.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作用,规范调解室窗口运行机制。
(l)推进网络体系衔接。加强与其他各类调解组织在排查、研判、化解等环节的工作衔接,特别要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发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化解矛盾的作用。
(2)整合调解力量。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社会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行业协会、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分子等为骨干的群众调解员队伍,建立以工商所(消委会)专职干部(人员)为主体的调解工作“分片包干”帮扶力量,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
(3)完善联动运行机制。建立“七进”涉及的工商所调解室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馈、主动预防和及时调处、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等相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调处台帐和调解工作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的工作标准。要把“七进”涉及的调解室“窗口”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对群众调解员的分类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一线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4)强化工作保障。要把“七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等保障纳入“大调解”保障体系,建立“七进”调解室工作成效考评机制、群众调解员选拔激励机制和辖区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
3.加强宣传。要把大调解工作“七进”活动同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大调解相关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步骤
“七进”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制定本局“七进”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逐步落实。2012年6月21日至9月20日,逐步在现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督促检查。从2012年7月起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工商所“七进”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常态管理。2013年1月起,按照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对“七进”活动建立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督促,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七进”活动,明确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调解组织及力量、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协调联动运行机制等相关事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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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全面排查、化解矛盾完善机制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下旬。各社区、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活动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动员部署。要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措施按时落到实处。各社区要相应成立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小组,将成立的工作小组发街道综治办。
2.全面排查阶段。。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社区、企业为主,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综治和调解组织、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楼)长、平安志愿者以及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社区、进居民小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别是要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切实做到排查工作全面有效覆盖。通过大排查,摸清社会矛盾底数,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3.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各社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别协调与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并做好填写登记表,经社区、单位领导确认后,建立电子台帐;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梳理研判后,由社区、单位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人,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并建立电子台帐;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访、缠诉等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对大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要落实包案责任人,严格管控措施。
三、排点
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上,重点排查因动迁引发的矛盾纠纷、涉企矛盾纠纷以及容易积累激化升级的单位内部、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个体性矛盾纠纷。在排查区域上,要重点排查动迁安置小区、“城中村”、企业等地区的矛盾纠纷。在排查对象上,加强对进京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群体的排查,并注重排摸有严重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可能报复社会的人员。在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的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是当前街道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社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排查,亲自协调解决问题。要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大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总体考核之中,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社区、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社区、单位要在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天内向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情况,街道综治办将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2天内向区综治办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小结。
(二)建立工作机制。街道将建立“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政法综治
牵头,职能部门协作、各方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机制。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析研判例会,定期对排查出来矛盾纠纷进行整理、会商、研判、分类、报(告)送、指导和督办。街道、社区二级大调解组织,要将上报信息的专职联络员报街道综治办,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要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排查研判平台,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