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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如何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成为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枣庄市中区的情况为例,对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枣庄市市中区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658家,共有42297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8921人,正常缴费人数20972人,中断缴费人数4426人,离退休人数7991人,退职人数133人,全年共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17339万元,平均缴费基数为2650,养老金征缴率72.5%。全年共发放离退休金17836万元,退职金236万元。平均离退休工资1860元,平均退职金1478元,养老金的替代率70.2%,企业养老保险金的负担系数28.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覆盖率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市中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70%。覆盖面也仅限于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大多都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为单位的个别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极低,始终没有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
2.基数增长较快,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纳为20%,个人缴纳8%。通观全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极不平衡,导致缴费基数增长较快,虽然国家调低了企业单位的缴费率1%~2%,但因基数提高较多,社会保险的缴纳额总数依然增加较多。基数的大幅提高,缴费率偏高,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出于成本压力,想法设法逃脱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这也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账户空账运行。目前,企业养老基金是现收现付制,之前没有基金积累,这就造成当前养老基金既要承担上一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又要为自身积累养老金个人账户,由此带来的巨大转型成本压力。由于国家转型没有明确转型成本的解决办法,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养老基金今后的正常运转,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4.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难。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范围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还不够明确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缺口亏空。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用作银行存款,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无疑加大了支付风险和压力。
5.退休人员激增,基金支付压力大。近年来,随着退休人员的逐年激增,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压力,从目前市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当期企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733万元,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将很难应对退休人员激增的冲击和压力。从市中区总体情况看,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负担越来越重。
三、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市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所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企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的鼓励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营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制定灵活缴费政策,降低缴费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国家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适当实施广覆盖、低费率、低标准的政策,给予经济困难的企业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私营企业和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困难的厂矿企业,应该按其缴费能力,制定灵活的缴费政策。比如可以允许他们适当多降低缴费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补交往年欠费时,可以免除滞纳金,制定分阶段缴费计划,缓交其它保险费用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细化充实个人账户,实行稳步推进并逐步做实。应根据各地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细化充实个人账户,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账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4.加强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保命钱”,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股市,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5.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老龄化下退休人员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施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相比世界发达国家6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30至40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既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压力,又可以增强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活力,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解决社保基金缺口,应对未来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李涛 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汤永洪.浅谈我国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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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析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人数362741人、2011年397568人、2012年444881,截止2013年底,覆盖人数达到478396人,比2010年末增加115655人,增长31.88%,年均增长7.97%,覆盖人数逐年增加。
2.缴费职工虽增加,但中断缴费人数却呈增长态势。2013年,缴费人数达到255881人,比2012年24553人增加10328人,增长4.21%,但中断缴费人数较大增长,2012年中断缴费人数84837人,2013年达到95867人。中断主要原因是缴费够15年的参保人员和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缴费的人员。
3.企业离退休人数增速加快。企业离退休人数2010年90855人、2011年103120人、2012年114491人、2013年达到126648人(其中退休125815人,离休833人),比上年增加12157人,增长10.62%。主要原因是参保人员通过补缴政策达到享受最低退休待遇标准的人员造成的。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2013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211819万元,其中当期征缴收入175520万元,比2012年增加22275万元,增长14.5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269597万元,基金收支总规模481416万元。
1.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情况。201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70624万元、2011年174386万元、2012年177279万元,2013年 211819万元,比2012年增加了34540万元,增长了19.48%;比2010年增加了41195万元,增长24.14%。2013年保费收入增量及增幅较上年大增,是因为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政策补缴收入大幅增加所致。征缴收入中,当期缴费占83%,一次性补缴金额占收入的14%,清欠占到3%。上述数据表明,当期征缴收入仍然是保费总收入的主渠道,一次性缴费收入同样成为拉动总收入快速增加的主要因素。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情况。2013年企业养老保险金发放支出269597万元(其中本期发放养老金261470万元、丧葬抚恤金8126万元),比2012年增加支出40192万元,增长17.52%,高于同期基金收入增长率31个百分点;比2010年增加了122313万元,年均增长21.44%,比同期基金收入年均增长率高7.84个百分点。
基金支出增加的原因:一是离退休人员增加。2010年至2013年,参保离退休人数净增35793人,年均增长率为11.86%,呈稳步上升的态势,分别导致基金年支出增加12352万元、15862万元、16395万元、24800万元。
二是离退休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2010年-201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离退休养老金水平分别为1400元、1464元、1602元、1760元。养老金水平的逐年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调整水平较高,导致养老金支出增加较多,占增支的比重也较大。
三、存在问题和原因
1.中断缴费问题依然突出。2010年以来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加,2010年35293人、2011年37739人、2012年89010人、2013年95867人。虽然从绝对数上少于同期企业参保职工的增量,但增长率却高于企业参保职工,并有越来越快的趋势,中断缴费问题十分突出。
2.扩面难度进一步加大。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攀升,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成本也在逐年上升,也是中断缴费人员持续增多和农民工参保率低的症结所在。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式开展,极大的影响了农业户口人员的参保热情,因其缴费额相对极低,大多数农业户口人员只重视眼前利益,从而选择新农保的现象频繁发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负担较为沉重的现实,导致了扩面难度的进一步加大。
3.基金征缴困难加大。一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多数企业职工工资较低,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多按省社平的60%缴纳;二是随着省社会平均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逐年提高,使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和选择按照省社平的60%或40%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选择大批增加,因此也会影响到我市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的完成。
四、对策和建议
1.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要从注重实效入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要向社会、向参统企业负责人及其职工宣传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宣传,使企业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使劳动者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法定的权利。在外部的部门监督核查和内部职工权利要求的双重压力下,提高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护各类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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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凡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市人民政府继续实行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纳入市、区政府一级绩效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目标奖惩机制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市、区分担机制。各区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不参保、不缴费或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条件。
四、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全市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与单位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参保企业与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3%的规模做实,以后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做实规模。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征缴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不参保缴费、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要加大欠费的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等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为逐步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省统一制度并轨,促进我市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四)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五)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按照原办法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待遇标准,在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退休审批政策,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与职工的监督,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完善退休审批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退休审批条件及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公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省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相关工作,为参加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以实施本意见为契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先行纳入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各远城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业务指导,加快金保工程实施步伐,逐步实现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统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扩面和确保发放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考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对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推进我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的政策宣传及实施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要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文化、城建、国土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完善为退休人员服务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综合系列服务。
十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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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
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源于19世纪80年代早期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的解决了工业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工业化的产物。许多工业国家在社会保障系统中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并让其占据了核心地位。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系统中,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城镇劳动者为对象,但从其资金的规模和所解决问题的数量和性质,社会保险居于整体社会保障系统中的核心地位。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包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养老等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其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制建立和实施。在这样的制度下,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一起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交纳养老保险费,等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离开岗位后,社会保险单位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金,从而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的稳定有直接影响。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普遍性、保障性等。其中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任何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不得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所服务的企业参保,社会保险单位必须接纳。即参与方与承受方都必须依法办事。互济性,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依靠全体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实行统筹范围内的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互济互助。普遍性是指养老保险范围很广,广大的劳动者都可以参与。养老,是人类社会存在和良好发展的需要。人类存在的自然发展的规律表明,一般情况(在不发生意外事件)下,每个人都会经历出生、成长、老化、死亡这四个过程。因此,每个人都会步入老年,都会需要进行养老。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都可以在老年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障性是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老年的物质生活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一般达到了劳动者的平均生活水平,至少超过了最低的社会生活水平。劳动者退休后,通过一定的调整机制,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我国一般会每年调节一次退休金,社会保险单位会经常针对老年人组织一些福利活动和公益活动。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1.历史因素
如果在中国的前期并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确定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会有历史的负担。但是中国的前期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给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负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这样的财务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养老保险基金没有任何的积累,需要新的统账结合模式养老保险制度背负沉重的历史债务。目前,我国已确定采用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即劳动者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联系结合,在这样的模式下,要求现在的一代人在为自己积累养老保险费用的同时,还要为承担上一代人的养老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变,意味着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没有积累基金,给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历史债务。截止2010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超过五千万人,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的中年职工人数更是逾亿。在上述的劳动者中,老人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积累而需要积累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其退休后全部的养老费用,中年人则需要对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未积累的部分进行补偿,合计起来则形成了巨大的历史债务。
2.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快速步入“过老龄化”国家
人口老龄化代表在一个国家中,老龄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后的人口状况,它表明一个国家在年龄上的构成情况。按照联合国的标准,当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则这个国家是老龄化的国家。根据我国人口普查和人口研究中心,截止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人的人口数量占总体人口数量的比例超过7%,据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老年型社会。
随着我国步入老年型社会,退休的人员也逐步的增加,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平均缴费比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0%以上,继续用统筹资金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压力将愈来愈大。2005年5月,世界银行了一份关于中国未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方面存在的收支缺口的研究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指出,按照现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在一定的前提假设下,2001年到2075年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方面相关的收支缺口将超过9.15万亿元。更令人注重的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劳动者中,参与养老保险的人数的平均增长速度为5%左右,低于退休人数的平均增加速度7%左右。这对支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转制成本提出了紧迫的任务。这些预测数字为我们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改革方案提供了定量的依据。
3.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养老保险收不抵支
从世界各个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水平一般低于60%,也有部分国家用缴费年度的长短来决定该国的替代率水平。在我国,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达到了80%左右,这样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费用的负担。
任何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都离不开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与帮助。国家通常会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税收优惠、财政补助、预算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管理等管理制度。在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有二十多年时间。虽然政府财政参与了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至今尚未出台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办法和财政补助办法,也未编制养老保险预算,以致财政对包括养老保险收支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严重缺位。面对这种过早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国家财政被迫充当“救火队”,常规渠道尚未形成,应急职能已经启动。中央财政及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无法详细审查各地收不抵支的原因及真实性的情况下,自1998年以来连续给予地方上百亿元的养老保险补助。显然这种缺乏审查程序的财政补助,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虚假性。
三、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1.社保体系中应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的过程中,市场的作用是不可忽略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国家还是社保体系的最重要主体(特别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纯市场行为对于我国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还是应该注重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当前相比于GDP而言,尽管我国的财政收入较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变与完善,国家财政实力也会逐步的增强,这样用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支出能力也渐渐地增强。
2.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为了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财政支出结构,从财政支出中支出一部分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隐形负债。二是与改变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结合起来,将部分的国有资产中的一定比例的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变现。三是发行部分认可债券和彩票,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3.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使用的安全度,我国应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
4.开征社会保障税
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条件。随着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我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居民的个人收入不断的增加,大部分群众的纳税意识不断的增强,税收征收系统越来越完善等等,这些都显示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条件,也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应该尽快的实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质和特点,接着分析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最后探讨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处理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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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远刚.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0.
[3]高书生.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运营的现状和问题[J].辽宁经济,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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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 养老保险仍维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体制不变,市、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进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统筹后区滚存结余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统一上解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就近就地进行社会发放。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篇6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
记账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字样。
二、删去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人”字样删去,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
第一款:“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款:“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十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2、“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3、“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增加“,并提供查询服务”字样。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在“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增加“及其利息”字样。
十五、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第二款中“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内容删去。
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第三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十、第三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欠缴额20%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第二十七条”字样删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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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较窄。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来看,覆盖面较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应为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员工都没有为企业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始终维持在一个低位。
2.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以及劳动者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8%。从有关资料看,我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缴费率偏高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面影响有两个,一是导致很多企业因为成本压力不愿意为员工缴纳保险;另一方面是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使得企业不能招聘到更多的职工,也会影响到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基金增值难。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狭窄、基金增值比较困难,加上基金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亏空。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结余都是存在银行,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条件下,基金甚至面临着贬值的风险,基金增值难度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是雪上加霜。
4.老龄化冲击。我国这些年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阶段,老龄人口的不断膨胀给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按照目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变革,根本就不能应付老龄化的冲击。从笔者所在地区看,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赡养比为2.79:1。
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世界各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相关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策略:
1.扩大覆盖面。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覆盖面的扩大要求国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政策层面给予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提供支持,逐步提升职工的覆盖面。
2.降低缴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我国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缴费率,实施低标准、广覆盖的策略,国家应给予一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一些财政政策方面的支持,鼓励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举例而言,对于那些规模小的企业允许其降低缴费率,或者在其经济苦难时缓交社保费用。
3.加强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应加强管理,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另外一方面还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举例而言,可以适度提升养老保险基金资本市场投入的比例,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4.提高退休年龄。老龄化社会的骤然来临对我国既有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保基金缺口,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从横向来看,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还比较低,通过提升职工的退休年龄来应对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网以及安全阀,其在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必须要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为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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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背景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和财务管理,某市劳动部门逐步采用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日益成熟。相应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也随着该系统的发展发生着变化,先是看手工账,然后看电子账。但由于种种原因,审计人员始终无法获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后台原始数据,仍然脱离不了就账查账,就财务查财务的圈子。也就是说,财务数据缺乏业务数据的验证支持,因而存在着很大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就势在必行。
二、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一般步骤
1.审前调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前调查不仅要了解常规审计方法下的所有内容,还要深入了解与计算机有关的内容,具体如下:(1)详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目的是更好的设计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同时初步确定数据采集的范围。(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主要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的软件配置情况,包括操作系统和常用软件。目的是便于数据的采集和转出。(3)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系统和数据库结构。包括数据库系统本身的数据格式及可导出的数据格式、数据表的结构及之间关联关系等。
2.审计数据的采集及处理。(1)常用的数据采集方法是利用被审计单位数据库本身的导入导出功能和ODBC方式,其他数据获取方式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系统的功能和导出数据是否符合审计人员的要求确定。(2)根据审计分析的需求,对所采集到的数据表进行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清理。
3.审计数据的审计分析。(1)依据审计目标和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重点。(2)检查法规、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审计疑点。(3)建立计算机审计模型。(4)针对涉及的具体表,利用SQL语句加以查询分析。(5)对查询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审计查证问题。
三、审计案例
(一)审计所需资料
(1)事改企单位表。包含所有事业改企业编制的单位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单位全称。(2)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包含各月各单位各职工缴纳各险种保险费的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缴费月份——保险费的所属期;4)缴费基数。(3)退休档案表。包含所有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参保单位身份唯一标志,“48888”表示自由职业者;2)个人编号——参保职工身份唯一标志;3)姓名;4)出生年月;5)退休时间。(4)社会发放记录表。包含各月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明细记录。重要内容如下:1)结算期;2)单位码;3)个人编号;4)姓名。(5)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退休人员的生存验证纪录。重要内容如下:1)验证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4)验证时间。(6)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包含各年度未按规定进行生存验证的退休人员名单。重要内容如下:1)年度;2)单位码;3)个人编号。(7)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重要内容如下:1)单位码;2)个人编号;3)死亡时间;4)冒领月数;5)冒领金额。
(二)审计步骤
步骤一:审查生存验证执行情况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冒领丧葬抚恤金和养老金行为,相关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验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其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审查是否存在未经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情况:
1.将退休人员生存验证明细表按照验证年度等于2004年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已验证的退休人员表。
2.将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结算期大于等于2004年7月1日进行筛选,生成2004年7月之后发放记录表。
3.将需生存验证明细表分别与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需生存验证明细表中存在,但表中不存在(未验证),且表中存在(发放了养老金)的个人编号,生成未验证、逾期仍然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步骤二:审查是否存在不满足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且领取养老金
文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退休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1998年7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
1.审查不满足条件1办理退休的情况。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性别等于男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40或者性别等于女且退休时间与出生年月相隔的年数小于35,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1办理退休表。
2.因为只有2004年的缴费记录,因此针对在2004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审查2004年初至退休之日是否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将退休档案表与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查找退休档案表中存在,但职工缴费明细台账表中不存在,且退休时间大于2004年1月1日的退休人员,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2办理退休表。
3.将退休档案表按照条件“工作日期小于1998年7月1日、且缴费年限小于10、且单位码不存在于事改企单位表中、并且个人编号存在于社会发放记录表中”进行筛选,生成不满足退休条件3办理退休表。
步骤三:审查是否存在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仍在发放养老金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因而,审查是否存在离退休人员已办理死亡手续但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就成为审计重点。
1.审查是否存在办理死亡支付后仍在发放养老金问题。将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与社会发放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相等、且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的办理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关联,生成死亡支付后继续发放养老金表。
2.审查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中的冒领月数及冒领金额是否计算准确。办理死亡手续的时间与死亡时间可能相隔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发放的养老金即为冒领养老金。将社会发放记录表与养老死亡支付情况表按照个人编号进行关联,按照条件“死亡时间小于社会发放记录表的结算期”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后冒领记录表。
将死亡后冒领记录表按照个人编号、死亡时间、冒领月数、冒领金额进行分组,计算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冒领月数)、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冒领金额),按照条件“死亡后发放养老金次数不等于冒领月数或者发放养老金的合计金额不等于冒领金额”进行筛选,生成死亡冒领月数、金额不符情况表。
对查询出的情况查明原因,确定问题。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模型
步骤一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二的审计模型如下:
步骤三的审计模型如下:
(四)相关SQL参考语句
四、社会保险资金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发展趋势和未来
1.计算机审计向联网审计方向发展。利用计算机的快速反应,远程操纵,自动预警等功能,通过立法或制定有关规章,在被审单位的电算化系统中建立稽核模块,在其内部建立非现场即时监控系统,通过联网技术与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连接,建立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之间的远程监督控制,从而实现联网审计。利用计算机进行联网审计,是今后审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当然,要真正实现联网审计需要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建设。
2.建立数据仓库,对数据的再开发利用。目前,数据仓库一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著名的数据仓库专家W.H.Inmon在其著作《Building the Data Warehouse》一书中给予如下描述:数据仓库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 、相对稳定的 、反映历史变化的数据集合,用于支持管理决策。审计中产生的大量有价值的数据,特别是经审计处理过、验证过是正确的数据,正好是数据仓库的重要组成。通过对数据仓库的分析,可以较准确地预测社会保险金的运作状态,发展趋势,计算出可信的风险指标等等。目前,审计署也着力开发数据仓库在大型审计项目中的运用。数据仓库的建立也将是今后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篇9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篇10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各地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待遇政策,清理统筹项目,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本通知下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退休的农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可以本省农垦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保持本通知下发前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平稳衔接,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幅度适当控制。
五、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是否补缴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同时补发基本养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垦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并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基础管理,特别是个人帐户的建帐、记帐和对帐等工作。
七、各地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对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农垦企业参保后增加的基金缺口,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篇11
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六、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和职工,按以下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后原全民固定职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没有补缴的其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各类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
2.在职职工以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补缴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1989年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工作年限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允许分3年补清。
3.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统一上缴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1.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补缴10年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2.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⑴基础性养老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⑵缴费性养老金=2000年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75×50% ×1.3%;
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离休人员的待遇和所需资金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5.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八、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高于本《方案》给付标准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农垦企业负责解决。
九、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农垦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十一、农垦企业和职工有能力并愿意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地(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农垦企业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其补缴保费应以农垦企业为主;本《方案》实施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农垦企业和职工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篇12
在现代经济社会社会保险已经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社会安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基数大小直接关系社会保险费总量的大小缴费基数总量大小与其实与虚还会直接影响费率的高低。即在既定基金规模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而实其费率相对就会低否则费率就会升高并还会在征缴过程中产生恶性循环这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从源头上就已经流失这样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缴费基数的不同计算方法及其优缺点加强缴费基数审核挖掘缴费基数不是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入分析缴费基数不实对社会保险基金产生的影响从而从源头上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实施。
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征缴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生产建设兵团和职工的经济利益,不仅影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更关系到其它业务工作的正常经办。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对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个人的影响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对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影响
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大都由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承担。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状况下,从短期层面看,将能够减少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成本,提高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经济效益;从长期层面看,若职工发现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未能够帮助自身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势必将感受到自身基本利益未得到保障,由此纷纷将头转向其他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这样以来将导致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大量的职工流失,大大削弱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人力资源队伍,严重危及到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发展与生存。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还会引发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使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对职工个人的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既侵害到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给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带来一系列隐患。其主要表现在,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将使得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不实,由于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紧密相连,所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势必将影响到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从而影响到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的晚年生活。
二、地方政府容忍甚至默许生产建设兵团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瞒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原因
(一)从政策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历经多次调整、改革,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少、单位缴费费率虚高且刚性不可调控等。这些制度所固有的局限性,成为影响地方政府做实缴费基数的行为政策因素。
(二)体制因素
统筹地区的地方政府作为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主体,需要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地方政府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着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时的行为。例如,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片面化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注重短期利益,不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只注重当前的运行。另外,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更是直接影响统筹地区的地方政府做实缴费基数以保证基金的足额支付的行为。
(三)环境因素三个方面
地方政府的行为不仅受到政策、体制等因素影响,还受到内外部的环境因素影响。因此,统筹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按照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压力以及本统筹地区内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压力的影响。
地方政府的职责就是要有效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地方经济社会生活,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目前,我国发展地方经济的主体力量是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生产效益好坏直接关系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前文分析,过重的缴费水平将会对生产建设兵团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增加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劳动力成本支出。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可能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地方政府降低缴费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治理对策
(一)规范工资的组成项目
确定职工工资基数,规范工资的组成项目是治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基础,具体分三方面进行:(1)拓展工资总额的涵盖范围。即推进职工工资总额的概念逐渐趋于职工薪酬总额拓展,并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进行重新定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性报酬;(2)调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对原有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项目(奖金、计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津贴与补贴、其他工资)进行调整,所调整后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项目主要表现为基础工资、津贴与补贴、奖金、福利报酬、加班加点工资、其他报酬);(3)运用剔除法与定性法对缴费工资进行统计审核。当运用定性法时,根据相关文件之规定,只要是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对职工进行支付现金或实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资金或实物,均需要计入工资总额予以统计,之后严格依照规定程序与支付发生时间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而剔除法是对定性法的补充,当运用剔除法时,根据相关文件之规定,统计申报的工资总额中不应涉及到项目。
(二)加强对统筹地区地方政府的行为监督
首先,推进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地方政府考核机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形势下迫切需要推进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改革,即通过培训和再教育增强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危机感,坚实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并重原则,采用有效的考核方法,落实好对社会保险征收、发放的考核工作;其次,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基金时,上级政府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取证调查,待确保下级政府确实存在基金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提供资金。同时充分调动群众、媒体监督力量,鼓励群众发现、检举不合法行为,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够按期如数到达群众手中;最后,明确上、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即上、下级政府应以财权与事权结合原则为指导,构建有效的财政体系,依托于这一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三)落实好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审核工作
第一,制定和执行完善的稽核制度。完善的稽核制度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行为的重要理论依据。通过执行稽核制度既能够强化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又能够增强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较大程度上规范了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从根本上规避了缴费基数不实现象的发生;第二,增设独立的稽核审查部门,组织资深的专业化人才任职于相应的岗位,并由稽核审查部门承担起社会保险稽核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分析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第三,加大处罚力度。研究发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不如实缴费基数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处罚数额越小,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行为越突出。因此需要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加大对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其进行大额处罚,以此促使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能够足额按期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四)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缴费费率与缴费基数是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缴费费率与缴费基数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征收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背景下,缴费费率与缴费基数呈现负相关性,即缴费费率越低,缴费基数越大;缴费费率越高,缴费基数越小。当缴费费率较高时,将使得生产建设兵团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易引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实现象。为解决这一现象,需要相关部门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以减轻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促使各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能够足额按期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五)建立考核指标
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加大奖惩力度。对个人企业领导片面追求效益的问题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故意少报、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及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大行政监察执法力度
健全稽核制度,加强执法力度。需要健全相应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建立健全稽核审计部门。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队伍。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程序上进一步规范社保机构稽核审计行为。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章办事、解决当前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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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如何领取其待遇?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