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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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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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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施行的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维权维稳、凸显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单位要学习好、宣传好,积极响应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布置的《条例》宣传月活动,继续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二是要通过举办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通过依法用工来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三是要通过街头宣传、深入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增强劳动者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知识,提高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五是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联系实际,注重研讨,把握《条例》的正确施行

单位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分析劳动用工形势,剖析几年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对照《条例》,开展研讨。一方面就《条例》的出台,练好内功,提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理论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监察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准确把握《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通过研讨,督促单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正确施行《条例》,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之有效地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

三、完善制度,践行职责,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单位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职责,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与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是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杜绝监察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杜绝因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而导致执法主体程序违法此类行为。二是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杜绝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执法主体实体违法此类行为。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全面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组织,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人员。凡是在编制内没有配齐的,尽快要选配到位;凡是有兼职人员占编的,一定要改变过来,专职专用;如因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夯实基础,狠抓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狠抓管理,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诚信制度建设,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按诚信等级建立重点监督目录和重点监察目录,并按要求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察。二是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种形式: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归档,切实能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良性运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抓紧配置,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单位要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继续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清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抓好维权维稳工作。一是要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好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要以此为线索,对被诉单位整个劳动用工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依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好重点监督、监察目录,加大对目录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介欺诈求职者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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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简称为《条例》),《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处罚,但对企业负责人不还工钱、不缴保险、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等行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往往只能是一纸空文。

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连业主的姓名都不知道,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执法硬件设施及经费问题。《条例》的出台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公经费紧张,办公硬件设施投入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无从解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这种状况难以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也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各部门协调配合缺乏力度。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建设、安全、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门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是为使企业落户工业园,不惜以牺牲社会保险为代价。由于承诺在先,导致园区企业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十分被动,存在很大的困难,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滞后。园区企业对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够,随意性大,不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审。

七是对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我们能够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对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多方因素影响,处罚数额很难真正执行到位。

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人心。通过送法上门、培训、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促进其自觉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充分认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主管领导和监察人员要精读,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二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深入社区、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画、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把条例送到劳动者手中,使他们懂得“我有哪些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全面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登记、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今年省政府将劳动合同的签订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达92%以上。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抓住机遇、强化措施,加大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抓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的作用,切实摸清辖区范围内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底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各项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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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比较薄弱。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劳动法律法规宣传,用工双方的法制意识较过去也有所提高。但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也不强。一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劳动法》、《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1.2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够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仍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够规范。某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普通劳动者大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最低工资未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拖欠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服务、餐饮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艺品行业采用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对计件工人的劳动时间不作限制,许多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未参保,参保面不广。目前,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已统一由地税部门依企业当年年产值总额按比例征缴,但存在部分空挂现象,普通员工基本上没有参保,参保面有待拓宽。四是使用童工和超时劳动依然存在,劳动条件比较恶劣。使用童工现象依然存在。超时劳动现象比较普遍,但用人单位大都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比较恶劣,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设施不符合要求,一些必备的劳动保护装备没有添置等。另外,非法收取保证金、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件,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不按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1.3 部门配合缺乏正常性工作机制。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财政、税务、经贸、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但实际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三者之间还缺乏信息互通平台,正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还没有形成,对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没有形成合力。

1.4 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的管理还不够到位,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和协理员协助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2 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

2.1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对企业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他们依法治企、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要深入企业,向广大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以期营造出良好有序的用工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2.2 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网络,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网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努力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妇联、总工会等单位间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联动管理措施,提高劳动监察效率。

2.3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增加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增加劳动监察工作经费,改善劳动监察的硬件建设。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作用。同时,要加大日常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

2.4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监察水平。一是要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劳动监察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二是要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学习,增强严格执法意识,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指导,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日常执法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协助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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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察体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3月28日召开的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暨两网化建设推进会透露,目前,该省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均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监察员5200余人,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劳动监察城乡全覆盖的省份。

侵犯农民工权益罚当其过

2007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山西农村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用工问题。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制度,并设定法律责任。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职业培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力求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更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谁用工谁缴费,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为应对欠薪突发事件,2009年,山西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处置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处理的领导责任、承办部门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并按突发事件的等级及时上报情况。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普遍建立了工资支付月报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网格化监察的原则,将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用人单位纳入网格,每一个网格都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及责任分管领导。2010年11月底,山西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过程中,全省各级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处”。

“两网化”建设力促监察全覆盖

从2007年开始,山西就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和网络化管理制度。2009年,又进一步加强了三个层面的组织建设,即:加强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形成对城乡劳动用工全方位的监管格局;监督检查的触角向行政村延伸,劳动用工较多、较复杂的地方,聘用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障联络员,形成以专职劳动监察员为主体、劳动监察联络员为辅的执法网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维权、法律援助、执法监察方面形成合作机制,使劳动监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实现劳动监察工作全覆盖。

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共处理劳动监察案件5.6万件,结案率达95%以上。今年6月1日起,该省还将就工资支付和社保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同时,建立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和社会公布制度,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

相关链接

北京将超时加班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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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时间安排在20*年12月至2009年4月底。年度审查的范围为《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所有用人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年度审查的管辖,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执行,省电力公司、中电投*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国电驻*单位)、省盐业公司、省烟草公司、中国银行*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中石化*省石油公司系统内所属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劳动保障监督检查,除此以外的中央驻*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由省厅指定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市另行通知)。20*年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察函[20*]16号)同时废止。

二、年度审查内容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务派遣情况非全日制用工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情况;带薪年休假情况;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收取押金、保证金情况;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年度审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订年度审查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检查用人单位一年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拒不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情况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厅指定管辖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超越职权,杜绝行政不作为。年度审查结束后,将省厅指定管辖单位的年度审查情况,向省厅作专题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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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对劳动用工年检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

二、建立各类施工企业及较大规模民营企业诚信档案制度

㈠结合盟内实际,研究制定我盟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细则。

㈡完善诚信数据收集体系,按ABCD四级评价标准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㈢面向社会公布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定结果,并实施“有出有进”的动态监管制度。

三、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各项规范、优化我盟劳动环境的专项监察工作

㈠配合医疗保险科对盟直定点药店进行专查。

㈡配合劳动仲裁科对各类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专查,对少签或未签者,及时补签。同时对各类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进行专查,力争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

㈢配合工资科对国有企业及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四、协助二级局开展各项专项监察工作

㈠继续开展“五险”征收工作监察,重点是协助盟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生育保险科做好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和征缴、扩面工作。

对拒不参加的单位予以批评、曝光。

㈡协助盟劳动就业局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包括民办职介机构和中介组织〉,规范用工行为。对失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开展专项监察,并开展锡市地区大项目用工情况的专项监察。

㈢在培训就业科配合下,协助技工学校、各技能鉴定站开展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五、加大维护农牧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察力度

㈠配合盟市两级就业局开展“春风行动”,做好“两节”期间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确保农牧民工春节期间拿到工资。

㈡年内按季度对各类施工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年内民工工资的及时到位。

㈢及时做好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结案率,切实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㈣开展女工、未成年工权益保障专项监察行动,重点对餐饮服务业女工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交流沟通

㈠配合劳动监察科开展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㈡大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等法规的宣传活动。

㈢对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进行调研,重点指导和规范旗县监察大队的基础工作和办案程序。

㈣召开全盟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集中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进一步规范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㈠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改进受理、立案、结案等各类监察文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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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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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定的培训方案,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局长崔立杰带领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利用班前一小时的时间,对劳动保障监察局涉及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了集中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学习,热情饱满对自己存在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吸收,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及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通过本次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圆满的达成了此次学习培训的目的。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长效化,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安全是重中之重,只有长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学习形成长效化,不断的加深全体工作人员的认识,令安全生产的理念深入人心,完全按照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才能将今后的其他各项工作更好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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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行政区域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具备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资格,取得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凭证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书面审查程序:

1、自查阶段: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相关资料后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随带相关资料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2、审查定级阶段:由县劳动监察大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同时视情况对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检查。经审查、检查,作出信用等级评定。

3、公示阶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在省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

4、发放《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阶段:经省劳动保障网公示后,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上粘贴信用等级标志,并发放至用人单位。

三、书面审查时间安排

各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将填写好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需各单位自行事先办理)及相关资料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未报或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审查。

四、处理措施

1、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因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劳动保障信用定级,并即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变更其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列入失信单位进行公示。

3、对书面审查被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劳动监察。

对定级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劳动保障重点监控单位。

4、作为社会责任认定(包括外商验厂等)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年度书面审查结果,为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依据为其出具证明材料。

五、企业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年12月所有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进单位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离退休返聘和协缴人员需特别注明);

4、*年12月所有职工工资发放表;

5、所有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当场审核后返还用人单位);

6、《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首次参加书面审查和上年度尚未领取登记手册的用人单位不用提交);

7、其它填报项目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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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始于建国初期,当时的劳动监察工作仅限于劳动安全检查,1993年原劳动部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监察以外其他方面的劳动监察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法》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制度。2004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了配合其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2月31日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程序,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朝着一个完善的机制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劳动监察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法律未赋予劳动监察机构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

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赋予了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权和处罚权,处罚权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其多为行政处罚,但是并未赋予劳动监察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许多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展开。而且面对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和恶劣的欠薪案件,劳动监察机构既不能对违法单位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更不能对责任人进行留置。由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往往一跑了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让劳动者对劳动监察机构失去信心,使其公信力下降。

(二)劳动监察机构缺乏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劳动监察机构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往往需要公安、工商、法院、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有效协助,才能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能。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没有对劳动监察机构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合作的方式、性质、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说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支持、协助劳动监察机构更好的完成劳动监察工作。这样使劳动监察工作缺乏一套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的协调配合机制,导致相关部门经常出现拖延推诿的情况,最终使得劳动监察力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违法对象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形成法律的威慑力

我们从现行的《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看,对违法对象的处罚力度是很轻的,基本不承担刑事责任,达不到对违法者惩戒的目的。我们知道当违法者通过违法得到的收益大于违法的成本时,违法行为就会产生;当收益愈大,违法就越容易产生。所以我们要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刑事条款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一则条款来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应该只停留在劳动者获取报酬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工时、休假等权益的保护上。

三、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建议

面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所存在的三个问题,这一部分将对上文中的三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

(一)适度赋予劳动监察机构行政强制权

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可以看到劳动监察机关在缺乏强制措施时的尴尬处境和不利之处,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受损害的不仅是广大劳动者,还有政府的公信力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基于现实的需要,应当赋予劳动监察机构采取朔狻⒖垩荷嫦游シㄕ叩淖什的强制措施权力,预防事后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况,又可以防止一些企业负责人钻法律的漏洞。

(二)依法规定劳动监察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使联合行动制度化

通过前文的介绍我们已经看到了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离不开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是目前没有具体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成文配合机制,所以首先应制定跨部门配套规章,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协助义务,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劳动监察工作中的责任以及介入程序;其次各职能部门应当保持密切联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应形成制度化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监察工作顺利的开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适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违法对象的处罚是相当仁慈的,换句话说就是这种处罚力度对于劳动者是残忍的。所以,我们必须增加违法对象的违法成本,不止对违法对象进行罚款的数额加大外,还要适时的增加刑事条款,使违法对象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比如在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础上增加对休息休假权以及弱势群体劳动者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给予那些对行政处罚不以为然的潜在违法者以足够的威慑力。

参考文献:

[1]章辉.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2).

[2]郑言.从韩资企业逃逸看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位[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1).

篇11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地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和实施。要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开发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择、培养并推荐符合用工要求的残疾人;运用政策导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继续落实国务院促进就业的36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法律政策的保障。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进行重点帮扶。特别是在"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与残联组织联手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向残疾人开放,免费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逐步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为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五、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鼓励并组织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政策。对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篇12

因此,我们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到日程上来。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只有站到这种高度来认识,才能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抓出成效来。而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又必须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个清醒的分析和认识,弄清其相互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性的动作。

下面我们就构成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等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认识。

一、用人单位法制观念的树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干出许多违法违规事情,诸如歧视女工、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按合同办事、随便收取劳动保证金、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出现上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偏偏要明知故犯;而大多数人则是由于缺乏学习,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多所致。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艰巨的任务,那就是要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再宣传、再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并在单位用人等行为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要求,把企业的正当利益取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起来,做到企业要发展,职工生活要改善。二者不可偏废。

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劳动者总体上说都是素质较低的。由于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一些劳动者求职十分困难,加上一些企业用人的高门槛,使得一些劳动者很难介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并对参与培训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其学习有成、以寻找机会步入企业大门。由于法制水平低、维权意识差,一些劳动者在介入企业后,尽管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背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款,也只能做无奈选择,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为了保住饭碗、维持生活,而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现象能忍就忍。由于缺乏斗争精神,一些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或劳动争议时,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材料,而这些必要的证据材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用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由于缺乏原则性,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企业领导,不出具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的证据材料,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制造了执法障碍。这又给我们提出了一项如何提高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艰巨任务。

鉴于当前企业普遍忽视职工教育的现状,使我们不得不回顾起建国初期,以及计划经济年代,那时企业是比较重视职工教育的,那时企业普遍利用职工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培养出许多业务能手和劳动模范,对于企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倡议,今天的企业,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都应当像当年那样不遗余力地抓好职工的业余教育,不妨也可以利用夜校的形式,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在这方面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把职工的业务教育抓起来。

三、法律法规的健全配套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适应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劳动立法,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依据。2001年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保险,最低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年金等方面的部颁规章。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修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年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丰收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继在人大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陆续生效。当然,在我国劳动法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劳动立法的位阶较低,相关行政部门和地方的行政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需要通过推进劳动法制建设加以进一步完善。

篇13

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联合检查

部门(没有此项不填)

1

康平县财政局

康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

 

2

康平县交通运输局

康平县出租车服务公司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公共交通、出租、水运行业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9月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档案。

 

3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1、康平县康平镇鑫盛丰种业;2、康平县嘉华农资销售中心

种子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4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动物防疫活动、肉鸭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5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张强顺治屠宰场

动物防疫活动、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6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辉山现代化奶牛养殖场

生鲜乳生产收购等活动监督检查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7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大兴种鸡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8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康泰源肉业有限公司

 

 

屠宰类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

 

9

康平县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张强镇民盈农资经销站

农药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0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检验报告;4、设备档案;5、各种管理制及专项救援预案;6、现场使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1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观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2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活广场分公司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3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百世果蔬专业合作社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查验、检验、勘察

 

14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宾馆

1、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健康证;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7、禁烟标识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5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卫生许可证;2、从业人员健康证;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5、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7、禁烟标识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6

康平县卫生健康局

康平县自来水公司

1、卫生许可证;2、卫生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3、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档案情况;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5、禁烟标识等6、职业健康人员体检7、防护用品8、警示标识9、职业健康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7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7

康平县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康平县盛德中医院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18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红瑞塑编厂;                 2、辽宁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3、沈阳昌盛塑料编织厂;                 4、沈阳共盈彩条布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4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19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和利塑编有限公司;                  2、沈阳恒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沈阳华鑫塑业;         4、沈阳华源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5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0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天辰彩布厂;                2、沈阳兴康塑业有限公司;                  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                  4、沈阳腾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6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1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      2、沈阳瑞丽塑业有限公司;                  3、沈阳华康塑业有限公司;    4、沈阳康顺塑料编织袋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7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2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康平县沈康环保建材厂;                  2、沈阳六通管业有限公司;                   3、沈阳市康平县创新时代彩条布厂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8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3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硕成机械有限公司2、沈阳新区弘曲棉纺织有限公司;3、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康平二牛加油站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9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4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沈阳市聚缘塑业;2、沈阳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沈             阳华泰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10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5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康平县东胜塑编厂;2、沈阳市奕桐塑业有限公司;3、沈阳雪龙塑业有限公司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11月

现场调阅审查或者检查

 

26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二牛华兴红砖厂分散式风电项目

1、被检查单位有无经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8月

现场勘验检查

 

27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沈阳美世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

现场审查或查验

 

28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县张强镇丽国带锯木材加工点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

现场审查或查验

 

29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康平县立国木材加工厂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