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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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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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请销假制度。公司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半天以内须以书面形式报部门领导审批;公司员工因事因病请假一天,须以书面形式报部门领导审批,请假二天,须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及以上须以书面形式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中层干部因事因病请假一天,须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须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公司领导因事因病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审批。

请假条统一交公司办公室管理,

员工事假每月不超过一天的,不扣工资。

员工事假超过一天的,超出天数的工资,按该员工标准工资/天的50%扣发。

不假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工资扣发。年度旷工累计五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员工婚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病假、丧假等按规定休假,业务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安排,保证不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注重个人形象,提升公司文化品位。员工上班须做到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扎堆闲聊,不得上网游戏影响工作,违者惩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员工不得做与本职业务无关的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哩。

第四条 不准酒后上班,以免造成工作失误。若因工作接待需要饮酒,经领导批准后可休息。因私事饮酒,视其影响工作的情节扣发影响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五条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树立公司团队精神,确保步调一致,政令畅通。不准散布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论,不准在背后议论他人拨弄是非,恶意中伤他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辞退,。

第六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被服务对象索取财物或在经济交往中吃回扣,损害公司利益。违者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赔外,扣发1——3月的绩效工资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辞退,依法应受刑事处理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公司接待按领导意图由办公室、财务共同承办,区别对待,控制开支,公司所有财务支付实行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字生效制度。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贪污、挪用公-款或拆借公司资金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取好处。

第八条 尊重领导,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得顶撞领导,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恶意顶撞领导经教育不改者辞退。

第九条 办公室大门钥匙统一收归办公室保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事先告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用品采购由部门报计划,办公室综合络列采购清单,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执行,严禁多头采购。所购物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分发、保管。

第十一条 除技术资料外,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印发须经办公室进行质量把关。任何对外通知、函件、(除项目部文件)须经总经理签字后实施,严禁个人以公司名义在报刊、网络、小报等形式,违者重处并追究责任,以维护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办公室由总经理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树立安全防火、防盗、防泄密意识,各部门做到下班时人走灯灭电器关,每违反一次,扣责任人当月工资50元,技术、财务等部门,下班走人前须把资料整理好装柜上锁,避免外来人员“顺手牵羊”盗取本公司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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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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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4

4、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工艺员或车间主任进行汇报,不能私自处理或进行隐瞒,违者一经查实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5、在生产过程中操作活动要稳、准、轻,掉到地面的药粉(胶囊、片子)应及时清扫,维持生产现场的整洁,情况严重的罚款5元/次。

6、清场工作是各岗位的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内容,分小清场和大清场:

①小清场:每天生产下班之前必须进行小清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放在操作间的塑料桶里,并按规定在清场结束之后将其及时清除出洁净区,下班前各工序所负责区域必须清场,未按规定执行操作人罚款5元/次。

②大清场:更换品种之前必须进行大清场,包括清洁地漏并用消毒液消毒,清场完成之后操作间、设备、容器具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地面无积水,生产中的废弃物清离洁净区。经检查清场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重新清场,其清场操作者罚款10元/次。

7、在产品的配料过程中,按照现有生产产品的实际工艺处方进行投料生产,进入中间站的物料重量有严重偏差时,中间站管理员必须及时向工艺员或车间主任进行汇报,经查清原因后,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8、中间站管理员每天应对中间站进行清洁工作,保持物料及地面的清洁卫生及摆放整齐,并填写好“中间站物料台帐”,并保持中间站的门是关闭的。清洁不到位罚款5元/次。

9、洁净区各工序所负责区域的操作间门或传递窗必须是关闭的,违反时所在班组罚款5元/次,由其班长处罚到人。

10、公卫人员每天应对公共卫生走道进行清洁工作,保持走道、更衣室、更鞋柜的清洁卫生,清洁不到位罚款5元/次。

11、物料在生产流转过程中必须有盛装单,逐相填写产品名称、批号、重量、操作人、日期,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12、各班组所在工序必须按要求及时填写好生产记录和辅助记录并及时交车间工艺员,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13、各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串岗,违者罚款5元/次。

14、各岗位操作人员在下班之前必须检查所在的操作间,严禁长流水长明灯,要求人走灯关水关,违者责任人罚款5元/次。

篇5

1内控的定义与内涵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推行内控制度的目标是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性和可靠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构也需要内控,但内控的概念和外延存在差异。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对内控的需要更为迫切和必要,本质上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担负的使命是实现价值的最大化,满足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要实现价值最大化,保障投资回报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必须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受托关系以及因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存在道德风险,所有者希望经营者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对上市公司而言,除了股东要求控制风险外,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政府也要求控制风险。内部控制首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内控的边界首先在企业内部。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运营,必然存在内部与外部两个环境、两种条件,内部主要指企业占用的各种资源、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经营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环境,外部主要指企业所处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环境。外部环境难以改变,企业要主动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与冲击,外部环境的影响通过内部作为化解。内部控制一方面是强化内部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沟通内外部环境的功能。企业管理中的“控制”跟生活中的“控制”内涵不一样,管理学中定义的管理活动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五种因素,多数教材中将现代管理过程划分为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种职能。无论是五种因素还是四种功能,控制都是其中必备的一个要素。概括起来,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主要职能之一,现代企业的管理离不开控制职能。

2内控制度与管理活动的关系

2.1内控制度与管理制度的关系

内部控制是石油工程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与经营管理过程结合在一起,而不是脱离于企业的基本活动之外,它使经营达到预期的效果,并监督企业经营过程的持续进行。内控制度与管理制度的异同点比较如下。2.1.1相同点1)都以业务为管理线条,内控按业务类型设计管理流程,管理制度按业务类别制定或修订,如生产、经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2)内控中的控制点的设计多来源于管理制度的规定,是管理制度中重要风险点、重要管理节点的梳理和再造。2.1.2不同点1)内控以风险管控为出发点,内控侧重于管理与生产经营价值、风险、损失等密切相关的领域,而管理制度包容的内容较多,与企业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可以制定管理制度,但不一定是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领域;2)内控侧重程序、权限和流程管理,要求程序合规、权限适度和关键节点控制,而管理制度更多侧重政策、标准管理,如绩效考核政策、费用开支标准等;3)内控侧重财务方面的控制,多数内控的业务流程都与财务相关,由财务参与或配合;管理制度中财务是重要的方面,但有些业务与财务联系不密切;4)内控侧重层级式管理,一本内控手册管到底,下级单位不需要再制定自己的内控制度,只需严格执行内控手册,只用回答“有效执行、未有效执行和未发生”三个问题,而管理制度下级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也可以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5)内控评价重点在通过对内控五要素的检查、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和缺陷认定,整体评估企业管理现状和控制能力,管理制度有考核体系,但没有评价体系,考核是对单个问题、单个事项的考核,没有整体的管理评价。

2.2内控制度与“三重一大”的关系

“三重一大”指由石油工程企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内控制度与“三重一大”的异同点比较如下。2.2.1相同点1)内控中关于集体决策权限的范围与“三重一大”基本相同,尤其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比较一致;2)在重大和重要问题上都强调集体研究和集体决定。2.2.2不同点1)内控业务范围要宽,非重大重要项目也是内控关注和规范的内容;2)内控中关于重大重要问题的规定,只规定由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批准或企业办公会审定或审议,即只规定了决策的形式,没有规定具体的决策程序。

2.3内控与风险的关系

风险是指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按照风险造成的后果可分为纯粹风险(只带来损失)和机会风险(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按照管理对象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内控与风险的关系是:内部控制研究的是纯粹风险,即对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应对。内部控制主要是对能预见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以及制定防范措施,难以预见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内控不能全面覆盖。风险评估主要是在识别的基础上,采取定性或定量方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定,是内部控制实施的前提。石油工程企业的内控制度中专门配有风险清单,内控业务流程中每个控制点都对应一个风险编号,风险编号来源于风险清单,在内控手册中,内控与风险是一一对应的,即控制点是针对潜在的、特定的风险而设置的,目的就是防范和控制风险。

2.4内控与预算的关系

预算是通过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执行与控制、分析与考核等活动,合理分配企业资源、组织和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经营目标的管理行为。预算由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组成。内控与预算的异同点比较如下。2.4.1相同点1)目的都是实现石油工程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2)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措施,内控流程中的诸多控制点都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分解、执行、考核;3)预算组成内容与内控管理范畴存在重叠。2.4.2不同点1)预算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价值管理,可以量化、可以比较、可以考核,而内部控制更多强调程序和权限、业务与流程,很难量化和比较,考核主要通过缺陷识别、检查和评估手段;2)预算更多体现为数量、价格和金额等数额式关系,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价值运动的高度概括,预算表现载体主要是预算报表、预算分析报告和预算绩效考核报告等,而内控较少涉及数额式关系,表现载体是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载体相对分散,没有单独的集中报表、分析报告等进行反映。

3内控执行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3.1内控认识不到位

1)对内控的认识经常视为是日常管理活动之外的一项独立性的工作,内控与管理往往割裂开来,没有将内控融合到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2)对内控的重视不够,内控工作没有摆到日常管理工作的主界面上去,处理业务很少能想到去查查内控怎么规定的,内控是怎么流程,因为重视不够所以执行起来不主动。3)对内控存在抵触,认为内控是约束和限制管理行为的,不想被约束,核心问题是对内控片面理解为授权问题,内控除了授权控制,还有多种控制方式,授权不是内控的唯一内容。

3.2执行过程中存在有选择性地执行的问题

如对自己有利的积极执行,不利的被动执行;抱怨节点流程多,审批环节多,经常想变通或逾越流程;有的企业签字前不熟悉情况,不认真把关审核,权与责存在不匹配运行;事前不申报不审批,事后遇到问题时要求通融或相互让步解决;事前不请示不汇报,遇到节点“卡住”则埋怨业务部门或经办人员不作为,或者抱怨管理部门不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3.3存在突破内控管理的“分散”倾向

主要表现有:缺少大局和整体意识,总强调本单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能正确理解公司各项决策和政策的改革调整意义,总以个别现象、个体样本、个人利益去挑企业政策的“毛病”,缺少自觉维护企业制度的主动性和严肃性;违背统一的费用政策、费用范围和费用标准,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擅自制定标准,造成诸多矛盾,影响队伍稳定和结构调整;市场管理制度执行不够,未批先施工、应招标而未招标、服务商质量监控、服务商退出机制等存在一定不足;管理工作中,石油工程企业机关部门的内控程序意识较强,但所属单位普遍存在程序和权限意识不到位的情况,该请示的没请示,该汇报的没汇报,该提到企业层面审批的没审批,业务决定权应该在企业而实际所属单位自行决定。

3.4内控执行中审核环节力度不够

对石油工程企业所属单位的各级管理者而言,多数业务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审核权在企业来说是最高权限,但往往审核环节执行不到位,应研究未研究,应过问未过问,应审核未审核,注意力放在签字上,没有重视业务的必要性、业务的真实性、费用的经济性、流程的合规性等问题,管理责任实际上在弱化。有些所属单位只强调签字权,不强调审核责任,没有认识到签字只是形式,审核和控制才是根本。审核签字环节存在认识模糊,在权利人没有转授权前,无权限人员不可以代为签字,实际工作中存在交叉签字、替代签字的现象。

4深化执行内控制度的思路与措施

4.1领导重视是关键

内控制度首先规范的是管理行为和管理权限,企业领导作为实施管理行为和拥有管理权限的管理者,既是内控制度的执行者,又是内控制度的带头人,可以说内控制度是企业管理层工程,内控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核心在企业领导的重视和遵从。石油工程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可以不熟悉具体业务流程的程序、控制点、控制文件等,但需要熟悉内控的目标、原则、要求和标准,需要提高对内控的重视程度和尊重意识。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及时提醒经办人员按内控要求去做,遇到内控流程长、审批环节多的情况时坚持定力,稳住心神,支持经办人员积极执行内控规定,树立整体意识、遵从意识、受控意识、程序意识和权限意识。

4.2部门推动是基础

内控流程都划定了企业的职能部门,业务流程的每项控制点都界定了责任部门、经办人员,责任部门负有推行内控的主体责任。实际工作中责任部门首先要学习和熟悉内控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在业务范围内统一流程、模板、文件格式等,指导所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程序衔接与工作履行。其次,要带头执行内控制度,责任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严格按照内控规定执行,带好头,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再次,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部门要及时发现,尽快纠正,告知所属单位规范准确的操作办法、程序及如何申请或报批。通过责任部门的推动、监督,保障内控制度的贯彻实施。

4.3日常融合是途径

内控不是独立于日常管理活动之外的,而是体现在具体的管理活动和业务处理中的,内控的执行过程实际是具体业务处理的过程。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理解内控规定,按照内控控制点的规范去做,基本上可以保证执行了内控。要将内控的执行贯穿和融化于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在业务处理过程和管理活动中直接体现和反映内控执行情况,避免内控与管理两条腿走路,避免为迎接检查而突击整改。做好日常融合,一是扎实做好内控培训,面向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开展持续有效的内控培训,宣贯内控理念和内控流程,将内控制度以形象化、节点化的语言展现出来,形成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培育内控文化。二是企业业务人员要做好细致的基础工作,设计符合内控规定的模板、报表、报告或表单,作为日常工作运行的基本规范,所有业务处理均按规范运行,保证业务执行内控的实时性和属地化。三是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将内控流程整合进企业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内控制度设计节点、权限及流程关系,以固定的不可逆的信息系统推动内控制度的自觉执行。

4.4经常检查是保障

企业除常规的内控穿行测试外,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检查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改正问题,树立内控的保障作用,推动内控执行。内控检查可以与企业的其他检查合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考核是十分需要的。企业内部开展内控自查是必备动作,同时为增强内控管理的科学性,企业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内控流程设计、贯彻、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识别和诊断,通过第三方协助检查,进一步发现内控管理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加强整改规范,实现内控制度高水平运行。

篇6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五、员工劳动安全和保护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声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测。对超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和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上报上级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

4、禁止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有害有毒的作业。

5、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各生产部门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年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两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6、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安排整改。

六、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

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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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工业统计制度.主要是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大部分。报表有年报、季报和月报。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等不同报送方式。还有定期、不定期的抽样调查。以弥补定期报表的不足,或是了解定期报表以外的工业经济情况。

1. 按统计范围,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个部分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统计部门为各级统计机构i规模以下工业,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法人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两部分组成,统计部门以国家调查队为主。

2. 接报送时间,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工业月报,主要是B201表,即《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涉及的主要指标有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以及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季报,有B202表,即《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203表,即《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两批报表。B202表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指标有主营业务收入等;B203表主要是反映企业产品的销售状况、库存量等。年报.是综合反映企业全年的经济状况,指标设计比较全面。

3. 按报送方式,有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两个类型

综合报表,又称综合汇总,是统计部门把收集的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向上级报送汇总结果。基层报表,又称超级汇总,统计部门把收集的基层单位数据进行审核,向上级报送基层数据,使用这种方法各级统计部门都能掌握基层数据。

二.工业统计在企业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1 .通过对产品销售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挖掘市场潜力,开辟销售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将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收回垫支的资金。生产才能顺刺进行,企业的盈利才会实现。所以说,销售决定生产。在产品销售的统计中,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率两个指标,能很好地反映工业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强弱。市场占有率是指生产的某种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占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量的比重。市场占有率就越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也就越强。在社会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影响市场占有率的主要因素是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市场同类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价格上的竞争往往占主导地位。因此,企业要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必须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上下工夫。市场覆盖率是指某种产品的实际行销地区数占该产品全部行销地区数的比重。它是从市场占有的广度方面反映某种产品的竞争能力、辐射能力的。企业通过对市场覆盖率指标的分折。可以考察本企业产品行销的地区范围。研究产品扩大销售的可能性。

2. 通过对产品质量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改迸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鼍、提高经济效益。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工业产品必须适应市场的需要,“以质量求生存”,生产出优质低价的产品。工业产品的质量状况,决定于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而工业产品质量统计指标既包括反映产5林身质量的产品技术性能(如含量品级1指标,也包括反映企业生产工作质量的(如合格率返修率)指标。企业通过对这些质量指标的统计。反映和调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对产品的好坏进行分析。进而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管理,找出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就意味着各种资源浪费的减少。而且可以使本企业的产品取信于消费者。增强本企业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也增加了企业无形资金的价值,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工业统计制度的优缺点

3.1 工业统计制度的优点

1.月报指标设计简单,时效性强;

2.实行超级汇总。保证数据质量;

3.年报指标结构严谨,可从各个方面了解工业经济状况;

4.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更全面了解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3.2 工业统计制度的缺点

1.产品代码变换过于频繁

2.产品目录太多太烦琐,部分产品难以界定

3.同名产品品种多种多样.单从数据上不能反映生产的细节情况

四、工业统计制度的改革思路

1、提商入统工业企业规模标准,变月报为季报

现在的入统上业企业.标准都是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由于入统标准较低,入统f业企业个数逐年都在增加。基层统计机构人员少。一个人同时负责几个专业。个别县区百余家规模以上J二业企业每月两次报表任务,确实负担不轻。所以提高人统上业企业的入统标准.适当减少入统企业的个数,是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工业报表负担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再一减负的措施就是变工业统计的两次月报任务为季报任务。既减轻了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统计人员报表的负担。

2、实行会计软件与统计软件对接

工业统计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其中绝大部分指标都是取自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建议设计一套软件.实现J:业统计报表与会计软件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对接.这两张报表生成后,统计软件直接从这两张报表中取数,既提高r上作效率,又确保了数据源头的质量。

3、推行电子报表、无纸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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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的任务,不仅是要惩罚和改造罪犯, 而且还要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近些年,国家财政、税收、企业产权制度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产权制度对健全出资人财务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今监狱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完全科学、合理地履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根本职能,由此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引起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

财务管理作为监狱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如何能够解决好监狱财务管理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狱企业的会计工作效率和理财能力,促进监狱事业更好发展是监狱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1、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简单的说是对监狱中的各项财务关系的有效管理,是监狱建设工作中的基础部分,是关乎建设全局的重要部分。我国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核算管理、财务预算、制度建设等几个较重要的方面,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当然现代社会,对监狱企业还有更高的要求,为了紧跟社会的和监狱管理的目标,监狱企业财务管理还要树立起追求利益多样化的目标,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概念,要把各项信息及时准确的建立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做好监狱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2、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监狱企业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其财务管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财务管理的风险性:在实际工作中,监狱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掌握大量的监狱财务信息并有效利用,积极研究市场情况,了解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市场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2) 财务管理目标的双重性: 监狱企业在经营中,既要追求社会效益,以改造和惩罚犯人为己任, 在此基础上又要讲究经济效益, 因此这是一个双重性目标, 决定了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和其他企业的不同。

(3) 国家政策扶持: 监狱企业的性质的国企,是由国家独资的企业,因此在税收方面得到国家的一定扶持, 在产权方面,对于全部属于监狱的企业, 不仅企业税是免征的, 同时免征在监狱围墙内进行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税。

三、监狱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1、监狱财务企业成本管理能力不强

监狱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了大量的不必要开支,严重的造成了财务资源的浪费。主要原因是监狱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在监狱财务管理中,无法做到对监狱的各项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成本效益理念薄弱。主要原因就是监狱企业作为国家的一个管理机关,在生产经营中对经济效益的重视程度不够,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的社会效益。

2、监狱企业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给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管理经费是监狱各项职能顺利实施的保障, 是监狱行刑的物质基础。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支出多少政府就拨款多少,政府对监狱企业实施的是全额保障,但是这种保障是在一定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高于此标准或范围,将很难拨到款,而这将给监狱企业经营带来很多困扰,严重的经费不足将会导致监狱财务管理举步维艰。

3、监狱企业的“夹层”经营压力大

为什么说监狱企业是在夹层中生长,因为监狱企业与监狱虽然是一个单位,但是有两个牌子。在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监狱企业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其再人员、资产、管理上都是统一的。例如:监狱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是监狱的监狱长,一般是由一名主管生产的副监狱长具体负责监狱企业的日常生产,再按监狱监区而划分生产车间或是生产项目,而监狱的干警主要负责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在监狱企业中的财务部门与监狱的财务部门基本是一套人员,所以这样的体制下,造成了很多问题的疏漏和弊端,也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大压力。

4.监狱企业财务收支混乱

由于历史与体制等众多原因,中国的监狱经费供给结构往往会呈现出财政拨款和监狱企业创收并存的局面,因此,监狱企业在负责社会效益的同时,承担起了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责任,大量的监狱经费支出在监狱企业列支或者以借款的形式在监狱企业长期挂账,这都加重了监狱企业的财务负担,其生产经营的大量资金被占用,造成了监狱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收支压力非常大,导致财务管理陷入混乱。

四、提升监狱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准确做好财务分析

监狱是一个特殊机构,不仅要保障社会效益,又要提升经济效益。财务分析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正确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为了准确进行财务分析,下面对其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概述。

流动比率: 公式=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是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的一种体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优良的表现是:流动资产越多、 短期债务越少、流动比率越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则越强;速动比率: 公式=(流动资产合计-存货) /流动负债合计,是比流动比率更能体现企业偿还短期债务能力的指标,影响其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是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在流动资产中, 可能还包括变现速度较慢且可能已贬值的存货, 因此将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扣除,再与流动负债对比, 以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财务分析是监狱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适实统筹财务管理、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和货币资金管理、准确进行财务分析, 利用财务指标对监狱企业财务进行审核和判定,是提高监狱财务管理效能, 促进监狱事业更好发展的有效措施。

2、对财务管理进行标准化管理

由于监狱企业具有双重目标,其经营目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筹集并合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 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求经营效益,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使监狱资产达到保值以及增值的目标。如何使监狱企业财务管理能够标准化运营,作者认为,应该重点放在控制成本和应收帐管理这两个方面。

成本控制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对于监狱企业也不例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足和长远发展,就要努力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增强市场竞争力。监狱企业应根据自身管理特点, 学习先进企业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经验和优良方法, 制订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成本控制的对象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对物资方面,努力降低消耗成本,加强对原材料、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的采购、使用和保管过程管理;加强支出管理,可以采用标准成本、计划成本、目标成本管理等方法加强控制。

同时,不仅要注意物资的成本管理,还要加强人员的管理。生产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是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监狱内部生产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因此面对相同的物资,不同的人力所产生的效益是不同的。监狱企业在人员管理中,要衡量投入产出比,同时重视知识、技术、管理等无形资本的合理使用和配置,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人员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使之适应监狱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监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特别关注应收帐的管理,其指标影响着企业资金利用效率的高低。因此在实际经营中,重点是要制定一套完善合理的信用政策,政策对内对外都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放松和紧缩信用政策,所表现的形式是不一样的:放松信用政策,将会刺激销售,增大债权规模;紧缩信用政策,则会制约销售,减少债权规模。同时,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大小,也影响坏账的可能性,因此,确定适合的信用政策是企业经营策略中必须也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3、内部控制是关键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内部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恰当的业务控制程序, 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及时、畅通的信息反馈系统,对工作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以便减少会计活动中的差错,保证提供及时准确的经营管理信息。

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来帮助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利用网络化管理, 财务部门可以随时掌握企业运用中的成本费用, 对开支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利用网络化管理对存货管理进行梳理,规范企业运作流程,尽可能保护企业资产安全;最后,利于网络化管理,可以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 降低企业经营失败、计算失误的概率, 提高监狱企业的竞争力, 促进监狱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4、全面统筹预算管理

实施预算管理是提升企业经营预见性、判定未来经营活动方向的重要措施。监狱企业预算包括财政拨入经费收支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是在财政部门审核的额度下使用,其收入和支出需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此,对预算管理要注重程序制约, 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控制程序,全面统筹管理,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加强资金管理力度,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五、结论

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监狱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动力,同时也增加了巨大压力。监狱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准确进行财务分析、加强资金支付控制和货币资金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和统筹预算管理, 是提高监狱企业财务管理效能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保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提高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笃华.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湘潭大学, 2011;1

[2]訾士涛.对提高监狱财务管理效能的探讨.中国市场,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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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其本身的财务管理制度不能与多元化的时代相适应,这就使得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可避免的滞后问题。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新型的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需要突破传统的理念对财务管理进行思维上的创新。这种变革通常可以通过理财观念上的改变;财务管理工作领域的扩大融合;管理机制上的改变;以及管理方式以及管理体制的突破。

1理财观念的改变

1.1在这个知识就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理财观念也受到了本质的影响,时代的变革使得传统的资本要素第一位转化成了知识要素第一位,作为一个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以及生产力与安全,知识的力量展现着其生机和活力。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资产,诸如专利、商标、企业信誉等等知识产权都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财富。此外,对于计算机的应用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视也是理财观念改变的主要内容之一。未来的理财是知识化的理财。

1.2以人为本的理财观念

无论是哪一项工作哪一个岗位,人都是主体。对于人的重视是企业发展所应当放在首要地位的。信息化告诉发展的今天,对于信息的处理加工,对于技术的创造利用,都是由人进行的。这些技术性的人员是企业的发展推动者,因此,企业的利益主体不再是单单的股东,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归属到这些人员中。这些技术精英加大了企业的剩余价值,因此也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只重视了有形资产的配置,企业的所有者过度的索取剩余价值,将智力劳动者排除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主体范围之外,从而加大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冲突,不利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管理者应当明确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以此作为理财目的。

1.3风险理财观念

现代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人为力量对于市场的动向预测和局面控制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企业存在理财风险在所难免。并且随着知识和信息对于市场的影响的加深,如果企业和员工不能适应这种环境,加大学习力度,及时的学习、运用这些知识的话,将会很难适应环境的变革,从而加大企业的风险。此外,由于技术的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产品的革新速度随之提高,产品的寿命周期大大缩短,这就使得企业的存货风险以及设计开发产品的风险大大增加。如何通过合理科学的手段预测分析衡量控制风险的产生,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4信息理财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提高,以及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使得数字化和信息化成为了时代的新标志。这些新型领域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处理和分析反馈能力的增强方便了交易和企业的决策。新兴的媒体空间以及网上实体使得商业的活动范围大大缩小。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着如何深入信息化的理财模式,对企业的决策和资金的管理进行现代化的搜集分析,并加以利用,还需要在实践中多多摸索。

2工作领域上的突破

2.1树立企业财务形象

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和整个经营状态,需要财务形象在市场中进行衡量。良好的财务形象是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化的企业财务工作不仅仅需要严谨的制度建设,还需要形象的培养。这种形象的形成往往是建立在健康的财务状态之上的。这就要求企业的经营成果丰厚,财务制度稳定。

2.2重视价值综合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深度与广度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拓展,企业财会工作正面临着由只注重对经营活动的记录、整理、核算、分析、检查的会计管理向以综合管理为基础,注重企业资产合理配置、资本有效运作的财务管理新模式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提高对新形式下财会工作的再认识,树立资产经营的观念,构筑财务管理框架,规范管理行为,注重对新时期企业财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分析与管理,增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综合管理作用。

2.3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是:如何调整企业的资金储存量、流量,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管理,优化企业内部资金配置,有效地权衡其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安排筹资结构,权衡财务杠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目的地掌握资金的运用和来源之间的结构,权衡其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研究和掌握资金结构问题既有外部环境、外界压力,又有内在动力,因此,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应当成为企业目前财务工作的重点。

3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的突破

3.1创新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是企业职能管理之一,财务部门是企业的职能部门之一,对企业直线部门的运转起着控制、监督、支持和服务的功能。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关系密切,有大量的资金往来、信息交换活动,存在广泛的部门间冲突和协作。减少冲突、加强沟通和协作、在满足财务管理的控制和监督职能基础上加强支持和服务职能,是构建现代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管理和解决冲突的根本办法就在于进行合理的工作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分清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利益分配,以保证企业高效运转。构建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财务工作的分工、财务部门内部组织体系的建立以及明确财务部门和企业其他部门的分工和合作、权力的划分和职责定位等问题。只有建立运行良好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进行,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

3.2转变财务管理的工作方式

随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对财务管理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对全球市场信息的快速反馈;在降低各类经营成本和缩短产品进入市场的周期间寻求平衡;提高对其他单位和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财务管理的服务水准;提供更丰富的战略性财务信息;实现更强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能力等,以使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反馈,从而加强对资金流的全局管理和控制。在加入WTO后的开放的经济环境中,资金运动将日益从物资运动中独立出来,财务管理工作将主动支配企业的再生产过程,引导企业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灵活地进行各类有利可图的投资,并根据市场需求调度资金,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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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资源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潜力。知识经济不仅影响和改变着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方式,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成败。企业作为市场的基本要素,为了适应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必须要从内部做出根本性的调整,才能够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竞争的胜利。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是工业经济时代的巨大飞跃,在工业经济时代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现代企业,必须要对知识经济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够找到科学的应对方法,客观的解释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知识经济及其特征分析

知识经济时代的提出,在上世纪90年代,国际联合贸易明确提出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从此知识经济便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各国专家学者对知识经济的概念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对多方研究理论的深入分析,知识经济应该概括为:以知识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作为生产的第一要素,通过知识和智力实现对自然界资源的合理运用和配置,以此促进其潜能的充分发挥。

与传统的农业俄经济和工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具有自身显著的特征,在不同的研究文献中对知识经济的特征总结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基本观点:他们认为知识经济的发展以科学技术作为根本的基础,而信息和技术应当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并且处于中心的位置,通过优质的服务,为现代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在《知识经济问题研究》中,对于知识经济的特征进行了如下的描述:知识经济时代下,经济结构逐渐趋向高级化,知识作为一项基本的企业资产体现出无形化的特征,知识的存储与运用也更加量化,通过科学和技术的运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不同研究成果的分析,笔者认为,知识经济作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其以信息化经济为主要的特点,利用知识和智力实现一种创新型的经济形势,并且为现代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因此,从某种以上说,知识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知识在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企业对于知识的作用和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来源于企业的知识资产,而不是物质资产。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知识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也日渐增强,人员的素质和技能逐渐成为了知识经济发展的根本影响因素,知识产权也成为了最重要的产权形式。总之,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企业以往的竞争环境,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考验,这对于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果必然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现有的企业制度必须要进行不断的调整,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制度结构与公司治理

知识经济的产生,对全球市场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使得我国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竞争形势,如何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更多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且取得胜利,是当前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而知识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产生的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知识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制度结构由以往的资本逻辑型逐渐向着知识逻辑型转变,知识资源正在成为企业中最具影响力的资源结构,而企业内部的权利关系,也逐渐向着知识拥有者或者是知识管理者的方向转变。知识背景下,企业的权利、利益的分配逐渐由知识的拥有者所控制,而且知识资本也逐渐成为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转变的基本特征。在这一特征影响下,企业制度也由以往的单一结构逐渐转变为综合逻辑结构。总的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所重视,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物质资本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影响会逐渐下降,但是其在企业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无论是具有专业操作知识的劳动参与者,还是具有协调管理能力的知识参与者,在企业生产与经营中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

2.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在现代企业经营中,对于股东的管理逐渐成为公司治理中受到重视的因素,而这一思考方式与企业剩余产品中的相关思想具有一致性。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中,关于单边治理结构和多变治理机构的理论被更加深入的研究。单边治理结构指的是企业只有一种类型的生产要素对企业具有剩余控制权,而其他的生产要素则只能在该管理者的控制下参与生产和利益分配,比如合伙制企业、带股份制企业等。多边企业治理结构则是由多种要素共同实施对企业的剩余控制,管理者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重要,因此很多股东和集团共同支配企业剩余控制权的现象存在于当前很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共同实行剩余控制权。内部治理结构对企业内部决策过程和各要素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3.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通过对知识经济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企业制度是从理论上对不同时期企业的资本参与者和知识参与者分别作为企业不同关系主体的情况进行体现,由于在理论主体上的数量不平均,因此只能依靠代表对经营管理能力和知识进行权力的行使。在实际的企业管理工作中,理论体系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法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反而被其他的运行主体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便通过对权利权益理论主体的明确,充分发挥企业制度的主体作用,并且有效的协调企业运行过程中实际主体与理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方面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其主要是对其企业的理论主体和实际主体进行分别和确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主体权利分配问题进行明确,也就是说,对委托人和人之间的配置问题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则是公司治理体制的问题,在明确理论主体和实际主体的地位以及权利之后,则要在运行机制方面确定如何选择实际主体或者是人机制,如何将该主体运用到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提出了不同的逻辑关系下的企业制度,这对于企业制度来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便产生了资本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劳动逻辑型的司治理结构、知识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综合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制度结构正从“资本逻辑”的企业制度转向“知识逻辑”的企业制度:最终的趋势是企业制度从“单一逻辑”转向“综合逻辑”。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即由“资本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向“知识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最终由“单一的逻辑型”治理结构向“综合逻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企业制度结构也不断趋于完善,企业制度结构正是影响企业内部各个逻辑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和企业环境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依靠的资源类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的市场环境,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正是知识经济的到来对企业的制度结构和公司治理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制度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不断发展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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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灵峰,董芬,安文斌.公司治理中的趋同与存续的影响因素——基于全球化背景的考量[J].知识经济,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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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劳动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雇工劳动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指定人员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三、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统计工作,各区、县劳动局每年要对统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随同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

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实施办法及主要指标解释一、实施办法:

1.雇工劳动管理统计报表分为《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和《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种(表样附后)。请按本地区季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的时点数填报。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统计《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送区、县劳动局一份;区、县劳动局负责汇总《个体工商户雇工情况季报》并统计《私营企业雇工情况季报》,两表均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一份。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类别:

(1)雇主:指“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有负责人姓名并雇用人员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照主。

(2)家庭经营成员:指与雇主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父、母、配偶和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与雇主的亲属关系)。

(3)合伙人:指“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合伙经营并与照主按照书面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同劳动的人。

(4)受雇职工: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除雇主,家庭经营成员或合伙人以外的人员。

2.原身份类别:

(1)待业青年:指城镇年满16至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未能升学、参军,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人。

(2)待业职工:指辞职人员、辞退人员、离职人员和开除,除名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指经单位批准,离开单位自谋出路,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的人员。

(4)社会闲散人员:指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具备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无业人员。

(5)其他待业人员: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城镇待业人员。

3.雇工规模:

(1)雇工7人以下:指持“北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雇工8人或8人以上:指持“北京市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个字第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事科技及特种行业的私营企业可雇7人以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业分类表

一、手工业

1.工艺美术加工

2.工业用品加工

3.毛线编织

4.竹木器加工

5.纸品加工

6.摇煤球

7.描绘图

8.制陶器

9.皮毛加工

10.铁匠炉

11.金属日用品加工制作

12.玻璃制品加工

13.塑料制品加工

14.钉马掌

15.日用杂品

16.各种编织

17.建筑材料加工

18.食品制造及加工

19.绳麻加工

20.焊接

21.打井

22.日用化学

23.儿童玩具

24.其它

二、工业

(一)服装加工业

1.来料加工

2.自产自销

3.锁边

4.其它

(二)冶炼业

(三)采掘业

1.地面采矿

2.井下采矿

三、商业

1.小百货

2.副食品

3.干鲜果品

4.报刊图片

5.冰棍

6.花鸟鱼虫

7.蔬菜

8.日用杂品

9.小工艺品

10.化工用品

11.土特产品

12.贩运

13.综合店

14.其它

四、饮食业

1.饭馆

2.小吃店

3.制售熟食品

4.茶馆、摊

5.酒馆

6.糖葫芦

7.其它

五、服务业

1.理发

2.洗染、印字

3.旅店、车马店

4.照相

5.洗印像片

6.熨烫服装

7.拆洗缝补

8.量身高体重

9.包装

10.出租物品

11.兽医

12.屠宰牲畜

13.打字复印

14.修脚

15.收旧废品

16.其它

17.修理业

(1)修自行车

(2)修鞋

(3)修钟表

(4)修无线电、电视机

(5)修家用电器、电风扇

(6)修电器、修电机

(7)修家具

(8)修黑白铁

(9)磨刀剪

(10)修小农具

(11)修日用杂品

(12)修锁配钥匙

(13)修仪器仪表

(14)修文体用品

(15)修配机动车零件

(16)修机械零件

(17)修照相机

(18)修缝纫机

(19)修衡器、量器

(20)修车、马套具

(21)修工艺品

(22)刻字

(23)弹棉花

(24)热补

(25)修眼镜

(26)其它

六、交通运输业

1.人力客运

2.人力货运

3.机动车客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4.机动车货运

其中:A:(汽车)

B:(拖拉机)

5.马车运输

6.水上客运

7.搬运、装卸

8.其它

七、建筑业

1.房屋建筑

2.高空作业

3.筑路

4.房屋修缮业

(1)维修房屋

(2)粉刷房屋

(3)刷油漆

(4)修水暖

(5)水电安装

(6)安装玻璃

(7)修砌炉灶

(8)其它

八、其它行业

1.商标广告设计

2.书法字画

3.饲养业

4.畜牧业

篇12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腾飞,企业的竞争演变为人才的竞争。能否成功的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了现代企业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解决员工离职问题首要的是怎样评价和分析他们的工作满意度。

2.数据来源、研究方法选择及研究过程

2.1数据来源

成都QI艺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工艺礼品的制造型私营企业。公司现有正式员11326名。笔者选取Q公司作为调查对象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Q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专业性工艺礼品制造企业,便于获得足够的样本。2)Q公司自1999年以来员工流失率一直比较高,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流失问题非常重视,因此,笔者的这一研究得到了他们的极大支持。3)Q公司作为一个中型规模的私营企业,在成都私营制造企业中很具有代表性。

2.2研究方法选择和研究过程

笔者对Q公司的326名员工采用抽样问卷调查为主、个别访谈为辅的调查研究方法。本研究同时使用了工作要素总和评分法和单一整体评估法。用工作描述量表(简称JDI)来测量员工对工作各方面的满意度。用单一整体评估法测量员工整体满意度。所有问题都采用Likert五级尺度来量度,即:非常不同意、不同意、既不同意也不反对、同意、非常同意,并从1到5记分。首先对Q公司随机抽取15名员工进行试调查,以此对所有问卷项目进行主成分分析,结果发现所有项目会聚为与工作满意度5维度相对应的5个主成分,累计解释的方差达72.31%。说明问卷信度较高。

对员工离职意向的度量采用Farh等(1998)量表,Farh等利用该量表在中国香港进行过研究,认为该量表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和重测信度(Farheta1.,1998)。该量表的四个项目为:“我常常想到辞去我目前的工作”;“我在明年可能会离开Q公司,另谋它就”;“我计划在Q公司做长期工作”;“假如我继续呆在Q公司,我感觉我的前景不会好”。回答也采用Likert五级尺度度量。其中第三项目采用反向记分,离职意向的得分为这四项的总和平均值,得分越高,表明接受调查者离职意向越强。本量表在调查中的Cronbach系数为0.81。

抽样研究采用对被试者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60份进行问卷调查。而个别访谈记录他们对离职因素的认识和分析,对其进行归纳和分析,找出对员工离职意向有较大影响的因素,以更深入地了解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际状况。为了提高调查的准确性,笔者将采用匿名调查。’问卷在Q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发放到拟抽样员工手中,员工填完后自行投入专门设置的回收箱中。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员工基本信息、工作满意度各维度测试量表和离职意向测试量表。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以工作满意度的5个维度即:工作本身、上级管理、同事、晋升和薪酬以及工作总体满意度等6个变量为自变量,以员工的离职意向为因变量,用SPSS13.0进行数据分析,来考察他们之间的关系。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60份,剔除无效问卷8份,实际有效问卷52份,实际有效问卷率为86.67%o此次抽样样本全为在职人员。

3.核心概念界定

3.1员工满意度

本研究中的工作满意度采用目前三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观点。第一,工作满意度是对于工作情景的一种情绪反应。第二,工作满意度通常是由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者超出期望来决定的。第三,工作满意度代表几种相关的态度。

3.2离职意向

不同类型的雇员离职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离职意向是反映员工离职行为的预测变量。本文采用陈宝杰(2004)的表述,即是指员工想离开本单位的程度。

4.总体样本分析

4.1人口基本变量与员工离职意向的交互分析交互分析又叫列联表分析,用于检验作用于同一组样本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联系。其中,每个变量(因素)都包括两个以上的水平(变量值)。SPSS输出的表格常称为r×c表。分析表明,从学历上看,小学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离职意向强。从岗位上看,生产线类的员工离职意向较强;而6o%以上的技术类员工对自己的待遇不满意,离职意向也很强;绝大多数管理类员工离职意向较弱。从服务期上讲,服务期越长,离职意向越弱,服务期的长与短成反相关关系。从婚姻状况上看,已婚员工的离职意向高于未婚员工。

4.2员工满意度各维度对员工离职意向的影响分析

在员工满意度各维度中,薪酬满意度和工作本身满意度在得分均值以下的比重最大,分别为48%和36%。由此可见,薪酬满意度和工作本身满意度对员工离职意向影响较大。

4.3公平认知的卡方检验

薪酬满意度对Q公司员工的稳定性产生巨大的影响。员工对公平性的认知直接影响员工对工作报酬和奖励的满意度。因此,笔者对薪酬满意度的公平性与员工的基本情况采用统计学的卡方检验做进一步的研究。

年龄和婚姻状况对公平认知没有显著性差异。性别对公平认知有显著性差异。男性员工对个人公平和外部公平的要求要强于女性员工;而女性员工比男性员工更期望内部公平。这也反映了一定的客观状况,男性员工接触的外部信息较多,对外部的薪酬有更多的工作职责,期望能够实现个人公平和外部公平。而女性员工希望男女平等,同岗同酬,对内部公平更看重。学历对公平认知有显著性差异。高学历的员工对个人公平和外部公平的要求要强于低学历的员工,低学历的员工更看重内部公平。工作岗位对公平认知有显著性差异。从事管理岗位的员工更看重个人公平和外部公平,而其它两类人员更看重内部公平。

5.个案分析

笔者的三个个案访谈对象是从Q公司不同岗位选取的,他们分别讲到了公司发展的现状和对员工实际情况的看法。

三个案例分别代表高层和管理类、中层和技术人员类及下层和生产线岗位类。从不同角度谈及对公司、对员工现状、对自己的不同看法和态度,各有其辞。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对公司和行业前景比较看好。案例一中,z总作为公司的创办人和管理人之一,他对公司发展很有信心。同时,他也看到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案例二中,技术人才L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他作为公司发展的见证人,尽管他自己对职位上没有太多要求,但是,他还是看到了公司在长远发展上必须走“大胆放手、引进人才,以适应市场竞争的挑战”之路。通过和他的谈话也可以看出,作为一个中层人员,说话和办事比较谨慎,而且他对现状感觉很满意。案例三中,小s和小Y分别是不同性别、不同性格但同一岗位类的代表,他们代表着整个生产岗位类员工的工作态度,即“累”、“不挣钱”、“晋升慢”,因此都没有把这里作为工作的归宿地。同时也反映了年轻人想积极创业的心态和闯劲。

6.思考与建议

第一,及时加速公司信息流动的网络化建设步伐,加强公司内部员工的有效沟通和对外部资讯的吸纳。

篇13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5〕18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实践,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尽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业费率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适当加快。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可以继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后仍难以平稳过渡的地、州、市,可另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过130元的标准统一确定,并应从统一制度实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内逐年减少,直至取消。

    在统一制度初期,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实施前的老办法(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仍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也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四、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则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的调整办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六、巩固和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在巩固现有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统筹办法,继续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强化省级调剂金的收缴,加大省级调控力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七、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至今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加快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步伐。

    八、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加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的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九、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收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已享受其他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担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及个体劳动协会和私营经济协会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现按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企业缴费水平。

    (二)从业人员暂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调整至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为止。

    (三)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或者委托工商、税务等部门代为收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单位暂无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必须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时,应督促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停业、破产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帐目和报表,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用人单位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直到降至3%为止。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及时向从业人员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和个人帐户卡,作为从业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作异动,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因故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的前后储存额予以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助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从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三)从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条(二)项的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先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不足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从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计算。

    从业人员被招收、聘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后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