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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合同保证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担保的作用。具体来说,保证金的作用根据签约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有所不同。签约、成约、证约、履约、违约、解约等等都可以保证金为媒介起担保作用。
为形象说明保证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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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委托内容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委托证券买卖申报、查询(包括:资金、证券、委托、成交记录、即时行情查询)、分红派息、资金清算等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与客户之间的清算,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乙方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清算由乙方进行。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成交明细数据、现金分红数据和汇总数据等(以下统称“清算数据”)。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资金清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清算账户
户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和清算数据,甲方应向乙方付款时,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前把款项划入清算账户;乙方应向甲方付款时,应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由甲方于t+1日上午10时从清算账户上扣出应付的款项,乙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于t+1日上午10时前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账户上备足应付款项的时间不得迟于t+1日下午2时。
第二部分 甲方责任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银行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甲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六条 为客户提供银行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七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八条 办理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的申请,审核投资者有关证件的真实性,乙方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等协议书,并定期将乙方所需的客户资料传送给乙方。
?第九条 接收客户证券买卖、撤单委托,并把委托实时地传送给乙方。
?第十条 为客户提供分红派息、资金查询、修改交易密码、暂停/恢复/撤销证券保证金服务等,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乙方。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控制客户的资金买空行为。
?第十二条 管理乙方在甲方设立的清算专用账户,并根据清算规定和清算数据及时与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数据接口,负责“客户证券保证金服务系统”证券公司端的程序开发和所需系统硬件的配置,以及乙方相应的通讯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为客户提供证券公司端的电话委托和/或互联网委托系统。
?第十五条 负责上述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甲方传送的客户证券买卖、撤单等委托,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盘。
?第十七条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反馈客户证券交易、权益等有关情况,并于收到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后半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清算数据。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数据有误而造成客户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 负责客户的证券交割,并为客户提供打印证券明细账服务。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客户证券账户内证券,控制客户的证券卖空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通知甲方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定、收费标准或其他相关事项变更,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户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设结算账户并留存足够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动垫付资金,其垫付额视同甲方拆借给乙方并按市场拆借利率计付利息。对甲方清算有疑问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清算结果。
第四部分 双方共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双方共同向客户宣传、推广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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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
第三条 乙方保证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由甲方转交第三方的,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2、乙方直接支付第三方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的收款凭据。
第四条 乙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第种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补偿顾客或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
第五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照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六条 乙方保证金的补足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乙方保证金的,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补足方式同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
第七条 乙方保证金的返还
《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情况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 乙方逾期日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九条 甲方保证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市场内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采取市场整体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对应保证金,数额为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 - %),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甲方保证金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甲方保证金使用后,应于日内补足。新设立的市场应于开业后 个月内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
第十条 甲方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及利息等额的保证金。
2、。
第十一条 第三方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帐户,不得转存、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三方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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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茶。
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故事。
遂应场
政和县城不大,街市也没有我想象中的繁华,可这并不影响它在我心中的印象。也许这是我对有茶的地方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吧。
要了解政和,不能不说茶。要了解政和的茶,不能不说一个叫锦屏的地方。那里是政和功夫的诞生之地,而那里众多的茶叶商号见证了政和茶悠久的历史。我们此行的向导叶功园先生就是政和功夫创制人叶之详的后代,因而,他对锦屏村的过去如数家珍。
从叶先生的口中,我们得知锦屏村以前叫做“遂应场”。为什么叫遂应场呢?原来,古代政和盛产白银,朝廷曾在此地设立7个银场。为了开发新的银矿,一位林公到此地探查,他把扁担投入水塘,发现扁担倒流回来,于是决定在此地开采宝藏。后来,经过挖掘,果然发现银场。银矿开发后,四面八方的商客来此贩银,在崇山峻岭之中形成了繁荣的小市场,久而久之,人们都把这里叫做“遂应场”,也就是“天遂人愿”的意思。陆羽曾经说:“上者生烂石”,此地的矿物质丰富,产出的茶自然好。
政和式的江南水乡
因为遂应场与浙江交界,这里的建筑风格多像浙江,那些老房子虽没有建阳、武夷山的精致雕刻,但是横跨小溪的众多廊桥却成了行进路上独特的风景。廊桥上的每一个小窗都是一个精致的画框,映衬着窗外的花红柳绿。
窗外的风景很美,梯田相映成趣。现在正是丰收的季节,大片大片的金黄尽收眼底,阳光下,柔和的色调让人温暖。一条小溪由内而外贯穿始终,毫无城府,静静流淌,透彻如澄澈光洁的宝玉。正可谓山因水险、水因山藏。在百转千回之中蓦然回首,可看到万顷苍翠的树林。
锦屏出现在我的面前了。
村庄带着袅袅炊烟,老房子在小溪的两侧相互对望,隔上一二十米就有一座小桥,这样的布局仿佛让人置身于江南水乡,但它又呈现出不同的风韵。除了木质的老房子以外,还有不少泥土夯起的房屋,猫鸣狗叫之声不绝于耳,一片祥和的景象。在收获的季节,这里的居民显得特别忙碌,依溪而建的村落路不宽,但并不影响他们劳作的心情。聪明的村民用木板架在溪流之上拓出了空间,橙黄的谷物被均匀地洒在木板上享受日光浴,那是他们天然的晒场了。
有一个老大爷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他叼着一只老式烟斗,一边笑盈盈地捧起一堆稻谷放进手摇木质打谷机,打谷机“嘎吱,嘎吱”响着,他的烟斗也“噗嗤,噗嗤”冒着烟。“现在的孩子没见过打谷机吧?”老大爷笑着问我,因为我刚把板栗的刺壳当成了红毛丹。
探访老制茶楼的意外收获
在纵横交错的小巷中绕了几圈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老制茶楼。它显然与一般老房子格局不同,没有厢房,也没有屏风,就是一座实实在在的老制茶楼。泥土与木质混合的茶楼有四层来高,炭黑土墙内壁印证着它焙茶的历史。上层的晾青楼因为长年无人问津,摇摇欲坠。我们的到来显然打破了这里的安静,木板发出了嘎吱的响声。狭小的楼梯联通着不同的楼层,老制茶器具横七竖八地躺在阁楼里,老茶箱上还隐约可见“万新春”的商号。
或许是老爷爷的笑容给我们带来了好运,探访老制茶楼的时候竟有了意外的收获。我们在一片破焙笼,老茶箱,与旧竹篾当中,发现了叶家在民国时经营茶行的账本。叶先生显得很激动,他回来了这么多次都没有发现它,看来这是我们的缘分。
安静的风景与“仙岩功夫”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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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就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作如下交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领会政策、强化领导,夯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基础
为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多头管理、效益不高的问题,都兰县在整合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坚持突出“一领会、三明确”,推行一体化管理。一是领会掌握政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学习,各相关部门、各乡镇积极组织传达领会政策,县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专门邀请省财政厅领导为全县辅导讲解统筹整合政策,为全县开展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明确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分管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从县经发局、农牧林业和扶贫开发局、财政局、政府办、各金融单位抽调7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门办公场所,单列专项经费等。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同时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工作格局。三是明确整合机制。坚持制度先行,在完善政策配套上下功夫,先后研究制定了《XX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整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在制度层面有效保障了工作的有序开展。四是明确整合范围。除农牧民补贴资金、救灾资金外,将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安排列入“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专项,以及与农牧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并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用于涉农项目建设,从而有效改善了过去财政涉农资金渠道多,分类不合理的状况。
二、突出重点,务实创新,搭建涉农资金整合“三大平台”
按照集聚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符合要求的涉农资金,整合纳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发展和扶贫开发“三大平台”,集中统筹安排,着力放大财政涉农资金综合效益。一是打造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平台。2016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1.25亿元,建成2016年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项目建设,涉及XX镇XX村(贫困)、XX镇XX村等11个村,解决了XX灌区65160亩农田的灌溉问题;建成六村一镇管网改造工程和精准扶贫人畜饮水巩固提升项目,解决了8046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建成1.03万亩高标准农田,有效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12个高原美丽乡村及一事一议项目,3800人享受到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完成危旧房改造500套。2017年我县第一批整合涉农资金0.1亿元重点用于建设现代扶贫产业示范园,整合涉农资金0.94亿元集中打造2万亩高标准农田,并突出抓好河道治理、灌区改造、人畜安全饮水、高效节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通过两年来的整合投入,农田水利、农村住房、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二是打造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平台。坚持以特色发展产业为依托,加速推进农牧业,近两年来,共整合20项涉农资金1.09亿元,用于发展枸杞、饲草料、蔬菜种植等优势主导产业。其中,在枸杞产业方面,共整合3个部门10项涉农资金,共计5592万元支持枸杞产业集中连片种植和产品质量提升增效。目前,枸杞种植面积从2014年的14.83万亩发展到21.1万亩,枸杞产量从3万吨发展到3.58万吨,带动就业3.8万多人次,撬动社会投资5.28亿元,获得全国高寒地区枸杞种植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枸杞现代产业园通过农业部现场勘查和现场答辩。三是打造脱贫攻坚产业发展平台。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涉农资金整合的重中之重,通过整合各类扶贫资金0.823亿元。重点围绕贫困村和一些边远村社,按照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的原则,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2016年以来,结合各村实际,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等产业,增加群众收入。主要投资完成贫困村互助资金金融扶贫项目43个,XX乡旅游扶贫项目1个,产业扶贫项目45个,医疗救助、贫困户互帮及贫困生补助900人次。至2016年底共有2012人(其中:一般贫困户98户296人、低保户927户1665人、低保贫困户16户51人)贫困人口脱贫,目前全县积极准备迎接国家第三方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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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保证经济高速优质增长是区域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深层次上分析,文化在区域整合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常态下,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保定文化整合研究不但有助于打造保定文化名城的品牌,还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后盾,并能够引导经济优质持续发展,更能提升区域凝聚力,扩大保定在京津冀地区的影响力。
1 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保定文化整合的契机
自古京津冀地区位于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交界之处,为多民族文化融合沉淀之地,使得京津冀地区文化具有同源性,呈现出文化包容性强等特征,这种相同的文化根基使得保定文化可以依托北京及天津地区的优势资源来发展自身文化,如利用好京津地区群体文化消费需求量大,消费水平高等资源带动文化经济的发展。京津冀地区又因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区域内又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保定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色有效规避同质化竞争,打造自身文化名牌。
作为新兴朝阳产业的文化产业是经济文化,文化经济化,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得到政府层面的大力支持,不论是“文化强省”,还是“文化强市”的规划提出,以及政策、资金、技术的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发展都是一个契机。京津地区文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与保定对口文化部门的合作加深,包括高校间、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加深,为保定文化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此外,保定市地处京畿,交通便利,具有文化资源丰富、高校众多、人力资源相对丰富等诸多自身优势,能更好对接京津文化经济发展。
2 京津冀协同发展形势下保定文化整合面临的问题
京津冀区域文化既有历史的传承性,也存在演变的异质性,这使得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既有必要性,又存在不小的发展阻力。宏观上,京津地区明显的优势导致虹吸效应的存在对保定文化整合影响不小。微观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文化管理体制亟待来理顺,管理文化部门从党委宣传系统到文化部门,如文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还有一些协会等,且部门间沟通较少,造成部门和行业的分割,原本完整的市场产业链被断裂。对企业而言要接受多头管理,增加了交易的费用;就管理部门而言,无法完整的掌握整个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对行业的发展做出快速的反应。造成掌握政策的不一定了解企业信息,了解企业信息的不掌握政策资金的现象,为保定文化有效整合带来了一定阻力。
第二,现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不足,新兴文化资源规划不合理,整体开发、宣传、营销不到位。值得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资源并不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唯一核心。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保定自身的特色,旅游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打造是保定城市的一个名牌,但不是唯一可发展项目。将历史文化资源以新形式和方法呈现出来,才能更好融入进大审美经济、体验经济的发展趋势之中,才能更好地塑造出文化名城的形象。而这便需要与京津地区优势文化企业更广泛和深层次的合作。无论是从建设之初的规划和投资,还是到市场管理和运作,还是到后期宣传和维护,技术、人员、资金的支持是必要的,通过多种形式合作不仅能够节省成本,更能有效带动保定市文化提升。而在保定自身资源为依托的基础之上的建设,也能有效规避同质化竞争。
第三,以文化在经济所占比重和贡献率来论,保定文化发展趋势虽然稳步前进,但落后态势明显。整体性文化建构有待于提升,优质文化项目缺乏,文化基础设施薄弱,市民层面文化消费亟待开发,文化营销渠道不畅通等。诸多被动因素相互关联,制约着文化整合。
3 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的机制下保定文化整合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们生产和消费的大部分都是文化。加强保定文化整合能够更有效地带动保定经济持续、健康而高速的发展。
第一,利用互联网加模式,做集群创新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一种必然。如做科技产业区及开发区,保定市有些条件是不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整体创新战略,必然会碰到一些困境,如科技资源要素不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缺乏等。那么互联网和大数据能带来重要的突破,就是打破地域边界,通过相关行业集群模式,利用互联网时代的这个科学工具、技术工具,能够实现北京和天津优势文化产业园区对保定一些相对偏远地区,在技术资源条件不够密集的情况下的支持,通过互动共享,使得这些区域也能复制一些创新样板的集群,一些能够集聚的区域。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是发展趋势,把握好趋势才能搭上“顺风车”,为经济发展提速。
第二,文化发展必须依靠创新,而在文化科技创新领域,在文化领域的建设政府从来都是“有形的”,而且应该是有为的。尤其是公共文化层面,政府的作为是不能缺失的。因为公共文化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如果公共文化也采取市场的方式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且公共文化在文化中所占比重很大,但是并不能产业化,主要是政府来提供并承担。
能依托市场调节的文化经济,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放手,也需要政府的作为。这种政府有为并不是传统意义的直接出面干涉,而是利用政策指引和多方关系协调。首先要打破思想瓶颈,不仅要打破政府固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思维方式,更要引导优势创新型文化企业对外共享信息资源、科技资源才能实现互联网加模式下文化创新,建设相关文化产业平台,不止停留在表层网站建设和宣传招商引资上,而是深层次的互动,真正的交流。而这种思想交流和碰撞会引发更大的创新火花,创新理念通过保定地区较廉价的人力和产业资本转化为实际效益,不但会使文化企业保持优势地位,更会扩大其领先优势。其次,政府除给予小微文化企业,创业群体资金贷款支持外,还应引导创司对缺乏资金而又有潜质的文化项目予以支持。政府专项财政拨款毕竟有限,而文化投入相对来说需要长期资金及技术支持,且较短时间内不易看到利润。文化创业群体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质原因,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如大学生毕业依靠自己创意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将创新理念转换为现实利润,而广泛吸收民间资本的创司又苦于没有好的合作项目,政府通过一些平台建设和有效的宣传,降低准入门槛,与创司合作,使优质文化创意项目落地。以保定自身发展来说,作为文化古城,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挖掘,也未和互联网加技术广泛结合。引进技术、加强创意的这种深层合作是日后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宣传及运用好资源优势,利用互联网加的技术建立一个共享平台的创业群,既能节省产业园区建设的成本,又能突破土地和地域限制,有效避免产业园区投资失误或是过度投资带来的弊端。
第三,文化发展要以人为本,将人的因素放在首要位置。移动互联的时代不仅改变了人的生存状态,也改变了人的需求,改变了人的生产消费娱乐模式,所以文化服务商提供服务模式也要改变。如果顺利的吻合了新型人类的这种需求,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自然就能壮大,取得好的社会效益。如果没有吻合需求,自然会逐步淘汰。文化消费群体按年龄、职业等划分有不同的需求,根据不同群体制定不同消费策略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文化经济发展。总体来说,适应时代性的年轻层面文化消费需求旺盛,积极性也相对较高,审美经济和体验经济的时代到来,因而在发展保定自身文化消费中要突出新时代特色,提高文化产品档次,兼顾其他群体特别是乡镇文化消费,拉动文化经济快速增长。而打造文化城市,不仅仅是文化产业园区的建造,更是保定整个文化整体水平的提升。从饮食文化、城市街景文化、军校文化、民俗体育文化、绿色节能文化等全方位打造城市文化建设,突出时代性创意。此外,政府更应注重引导和宣传文化理念,培养市民素质,突出人文保定的城市特色。
强调人的因素不仅要从文化消费层面注重人的需求,更要在文化创新层面注重吸收和培养人才。文化产业建构及创新的关键是人才,没有人才,创新无从谈起,没有创新,文化体系建构处在低层次复制,毫无竞争力可言。驻保高校数量较多,但人力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突出。将创客和微客等新兴个人状态,通过大数据汇集到一个创业大平台,以互联网思维方式实现共享,需要政府和高校的投入及引导,不仅要吸引人才,更要注重从保定现有高校资源中培养人才。
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带动整个国家经济走出经济新常态,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最重要的,也是最佳途径之一。文化发展又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驱动力,加强保定地区文化整合有利于提高文化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区域文化产业的发展,亦对京津冀协同而高效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孟祥林.以旅游拨动河北经济――京津冀一体化理念下的发展对策分析[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2).
[2]陈旭霞.京津冀都市圈文化软实力建设思考[J].济南大学学报,2012(1).
[3]冯石岗.京津冀文化圈的渊源和载体[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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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织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单位的各科室负责审查各科室起草的文件政策 。在文件清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清理的要求,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稳妥把握节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有序推进清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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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今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是我市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根据年初确定的总体工作目标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要求,今年我市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在各区(县)自报指标并经过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各项指标现已确定并正式下达,希望各区(县)按照年初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布置,结合本区(县)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切实将各项指标落到实处,为实现“两个确保”做出贡献。
2000年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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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医疗保险机构在填制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医疗保险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按季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医疗保险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疗保险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国库内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21| 债券投资
6 |131| 暂付款
| |
| |二、负债类
7 |201| 暂收款
8 |211| 临时借款
| |
| |三、基金类
9 |3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0|3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
11|3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 |
| |四、收支类
12|40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13|40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14|40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15|407| 待转收入
16|411|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17|412|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
18|413| 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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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疗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
二、本科目应设置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两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除缴付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外,一般只收不支,其核算内容如下: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内容如下: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款项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医疗保险机构收到拨付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的计算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及有关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国库内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在国库内的专户存款。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和个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核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申报表”,填开“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直接上缴国库。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按期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由医疗保险机构汇总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缴入国库的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将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
缴入国库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或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至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余额。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部门将国库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存款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转拨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拨付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本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本金。
二、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分医疗保险费办法的,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预付款。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合同,将所需款项拨至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进,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四、本科目应按金融机构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3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期末,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医疗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收缴的、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部分。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医疗保险机构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三)下级上解收入,指下级医疗保险机构上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
(五)财政补贴收入,指按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六)其他收入,指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医疗保险费而近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按规定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的类别(如医疗保险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02号科目: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转移收入,指职工调入本地区,其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指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由异地医疗保险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记入个人医疗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收入。由“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职工个人设置帐面进行明细核算。
第403号科目: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上缴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离休人员和老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从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划出的部分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用人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7号科目:待转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1.“待转医疗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尚未分清应记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国库转来的“一般缴款书”(或“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缴款书”)凭证,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国库内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医疗保险机构代收的城镇个体劳动和个别单位缴纳的小额零星医疗保险费,将其中尚未分清应计入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暂记入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分清归属于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自本科目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转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已经收到但尚未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其核算内容如下:
收到银行转来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计算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利息,自本科目转入“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应计入个人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科目(如为借余额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尚未分清的待转医疗基金收入和尚未分配的待转利息收入。
第411号科目: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指按规定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级支出,指上解上级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篇11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用途:
市级:
暂存由市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区(县)级:
暂存由区(县)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市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市区(县)两级收入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没有余额。
支出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基金利息收入到区(县)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市、区(县)两级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为保证市代办、兼职机构直接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发放,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专户,用于接收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的养老金。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也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支出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市级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全市的用款计划,向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区(县)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用款计质,向区(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缴拨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金时,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入核定表开据“托收单”(一式五联)委托银行或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将基金缴入收入户。
2.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拨付基金时,根据支出月报表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付到单位和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市、区(县)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通知单”计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用缴拨款凭证(以下简称“专户缴拨凭证”),连同“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时,要分别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数额。
2.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要按季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是: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十日前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提供分险种的基金利息数额,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市、区(县)财政部门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凭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专户缴拨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三)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时,市财政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资金划拨转存,定期存单由市财政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划拨资金的银行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四)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时,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市财政专户划转到国库(国债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债券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开户银行划拨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五)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六、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市、区(县)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每月30日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分别拨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为了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特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往来票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凭证》。此票证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总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总会计是介于财政预算总会计和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之外的第三种总会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总会计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
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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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村现有十五万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简称五保户),多数地区和单位对他们实行供给,进行五保。一九八0年,集体供给五保户的实物折款一千一百零四万八千元,国家救济一百六十六万二千元,共计一千二百七十一万元,每人平均八十四元五角。基本上保证了五保户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动农业生产,促进计划生育,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五保户供给工作,尚未引起重视,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突出的是:有的基层干部把五保户视为“包袱”,“累赘”,甚至厌烦,歧视;在实行和包干到户的单位中,有少数队包给五保户一份地,即撒手不管;有的把五保户的口粮分摊到各户去,由老人自己收取;有的解散了敬老院,使五保老人生活无着;在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中,也有一部分供给偏低或基本没有保障。因而发生有的五保户流浪乞讨,生病无人照料,病死无人知道,自寻短见等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应当引起各地高度重视。
根据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给工作,对于保障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打破“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促进计划生育,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发展农村大好形势,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的大事来抓,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每年在夏、秋分配和春荒、酷暑和冬令季节,组织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对五保户逐户走访,检查供给工作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他们的口粮、衣被、住房、吃菜、用水、烧柴、照明、治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等项是否都有妥善安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要实行干部包户制,明确责任。属于供养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要追究责任。县、社民政、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认真做好五保户供给工作。
二、全面落实供给政策,切实安排好五保户的生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各地应根据情况,由所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按稍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保证五保户吃饱、穿暖,居住安全,有病得到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专人照管,孤儿得到应有的教育,病故有人安葬。供给五保户的粮、款、柴、菜等,凡实行统一分配的单位,应从集体分配中解决;实行和包干到户的单位,应从统一提留中安排。不要把五保户的口粮和其他生活费用分摊到各户,更不准用分给一份土地的简单办法推出不管。总之,不论采取哪种供给办法,对五保户的生活都要包下来,安排好。五保户的亲友如有自愿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允许。但必须取得五保户的同意。并由生产队、赡养人、五保户三方签定协议,共同遵守;对身体好、还能参加轻微劳动的五保老人,可扶持其养鸡、养兔等家庭副业,以丰富老人生活乐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于五保户的历年陈欠,欠集体的部分,由公益金减免,欠国家的,由供给单位或赡养亲友从其遗产中归还。五保老人死后的遗产,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或负责赡养的亲友继承。不尽赡养义务者,无权继承五保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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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凡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项目数额由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本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续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效益考核及项目验收认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后,对凡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专项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2.专项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固定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以奖代补的资金可继续做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