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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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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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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2.1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自2008年10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至今淮南市有小额贷款公司18家、注册资本5.7亿元。今年1-8份累计投放贷款616笔、金额5.69亿元,8月末贷款余额5.71亿元,比年初增加0.55亿元。由以上数据可知,该市小额贷款公司业绩突出,其中,市区内前十位贷款客户主要集中在煤炭经营、建材和商贸领域,表明该市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投放具有明显的行业相关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方式灵活多样,以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为主。

2.2小额贷款公司对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对建设幸福淮南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融资难一直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安徽省淮南市也不例外。2008年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该市中小企业一直以来的融资难问题有了新的解决方向。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桥梁;也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还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成为破解融资难题、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支新生力量。小额贷款公司解决的是一些短期、分散、小额的资金需求,更加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因此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经营实力显著增强,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贷款无需第三方机构评估,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灵活。这些优势有效的缓解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成为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

3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决策

3.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但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众多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明确的法律地位致使其不能顺利的发展。迄今为止,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只是依据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国家银监会制定的一些文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相关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够力度。各地出台的政策,大部分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鼓励和扶持政策少,繁琐的审批程序和过高的进入壁垒等不利因素严重阻碍了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治理机构有待完善。首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技能专业性不够,多数工作人员缺乏经验且无岗前培训。其次,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比较随意,不遵循国家规定,时常发生违规操作。最后,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待提升。作为金融机构衍生物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高风险产业。另外,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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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近期统计结果显示,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困难,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去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较前年同比减少15%。全国去年上半年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金融危机使中小企业濒临困境。中小企业发展出现困难,必然会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趋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困难所致。

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困难。由于经济调整和宏观紧缩,有限的资金主要流向了大企业和大项目,因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特别困难。08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超过2.2万亿元,只有3000亿元落实到中小企业,仅占全部贷款的15%。到6月末,广东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0241.11亿元,同比增长14.4%,而小企业贷款余额3831.91亿元,同比下降4.6%。据不完全统计,广东民营加外资中小企业上百万家,潜在资金需求2万多亿元,银行仅能满足40%,95%的中小企业缺乏资金。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帮助中小企业解困,这些办法中既有政策方面的调整,也有体制方面的改善。有的已经显示了效果,有的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比如,央行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这些既是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这不仅仅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从发展金融市场来看,中国银行业也应该重视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城镇小额贷款市场潜在客户达数千万,加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将有上亿个,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市场空间巨大。

数据表明,小额贷款在中国依然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事实上,小额贷款在中国的实践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的,然而,10多年间,银行业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并未对中国的小额贷款市场和小额贷款产品产生很大的影响。关于小额贷款为何在中国发展缓慢也众说纷纭: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等等。但其中最主要的限制因素就是小额贷款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的不足。一些金融机构正在开展的小额贷款,由于覆盖面小且缺乏商业性小额贷款最佳实践的相关理念与技术,因此在发展上受到很大限制,大量有金融需求的小贷客户被拒之门外。

当然在过去的10多年的探索中,我们还是总结出了不少宝贵的成功经验的。比如:从2004年始,国家开发银行与世界银行、德国复兴银行合作,在国内率先开展以商业可持续为特征的小贷款业务,先后在包头、台州、九江等地试验,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和个体创业者,还有部分流动人口,贷款涉及的行业覆盖贸易、加工、服务等领域,包括零售商店、汽车修理店铺、医疗诊所、小型批发商、餐馆、成衣店和洗衣店、个体运输、五金店、家具店、小旅店等,截至2006年底试点情况统计证明,小贷款业务不但能够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而且从金融运作的角度可以实现商业可持续。

小额贷款在国内的成功实践证明,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求特点设计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且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减少金融风险,降低操作成本的制度,确保高的贷款偿还率,同时贷款利率能补偿成本和风险。实现小额贷款这项金融服务推广普及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从服务中小、服务个体来看,可以改变目前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震荡。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由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致使沿海等中小企业地区地下钱庄大量涌现,还有部分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以及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参与其中,虽然这些机构的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但依然有大量需求。而又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又加剧了这一现状。

1.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业银行是开展小额信贷的主力军。近年来,商业银行为农户、城乡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大量的小额贷款,城乡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大幅度提高,为农业增产、增收和中小企业授信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的关键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目前的商业银行在推广小额贷款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率低下、客户覆盖率有限、运营成本居高、风险管理薄弱等制约小额贷款有效推广的关键性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调查数据显示:信息化建设滞后是商业银行小贷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信合369网在网上做了一次调查,发现48.78%的调查者认为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是商业银行小贷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26.9%的认为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影响了商业银行小贷业务拓展,20.83%的认为由于是员工素质相对较差,只有3.49%的认为资金实力相对不足是造成商业银行小贷业务落后的主要原因。

加快发展小额贷款是金融危机席卷,中国产业结构急需调整这一大环境下商业银行所应承担的不容推辞的历史使命。同时,小额贷款在国内国际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小额贷款并非传统观念中无利可图的业务,正是因为小额贷款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才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小额贷款机构及非法民间借贷,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缺位留下的真空,在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发展小额贷款是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历史使命,也是商业银行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2.“健康可持续小额贷款管理运行体系”是发展小贷业务的前提和保障总体来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扩大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瓶颈,而建立健康可持续小额贷款管理运行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瓶颈问题,从而增强商业银行小贷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使商业银行为优秀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手段与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研究表明:小额贷款客户市场有着巨大的融资需求,但是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目前贷款所需的基本财务信息;(2)偿还贷款的责任分担很难明确划分;(3)无法提供目前银行习惯接受的抵押品;(4)当前可供选择的产品不能满足需求;(5)复杂耗时的贷款流程降低了贷款企业贷款意愿;(6)缺乏长期有效的融资渠道;(7)无法及时获取银行产品信息,对银行融资缺乏了解。

与此同时,即使是有着积极开展小贷业务的银行机构也面临着诸多阻碍。究其原因,是习惯于开展高端业务的银行机构对于开展小贷业务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无法详细理解中小企业运营情况及还款能力;(2)没有渠道或手段去了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3)缺乏定制化的产品提供给中小企业;(4)当前营销模式不能支持面对中小企业的产品推广;(5)缺少小贷业务模式的专门人才;(6)缺乏适用的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及信用评价体系;(7)当前管理体系无法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面对上述小贷业务开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三位一体的思想体系用于解决上述关乎风险,效率与收益的困扰,即建立人、系统与制度的有机结合以解决推广小贷业务所需攻克的难关。同时,这一有机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小额贷款业务的初期,由于种种限制,人与制度的因素在解决方案中所能发挥的影响要大于系统的因素,但随着业务的逐渐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经验与信息得到不断的积累与总结,在伴随着数据不断积累,在未来发展阶段,系统将会在控制风险、改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最终,人,制度与系统有机结合的微贷业务解决方案将形成稳定的平衡,以保证小贷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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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客户因素来看,信用贷款的主体信用意识比较单薄,加上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比较低,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是以单个家庭为主要单位,农业经营的收入比较低,难以明确地划分资金的使用性质,农户的文化程度低,缺乏金融知识,还款能力比较弱。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利润低,盈利能力较弱,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很多农村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带来不小风险。加之很多农户信用和风险意识薄弱,获得资金的渠道并不是很正规,在还款中经常出现拖欠和拒付等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信用环境的恶化。如果农产品市场出现了较大范围的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区域内出现自然灾害,很可能农业生产者会血本无归,拖欠贷款或者拒还贷款也就成为破产农业生产者的无奈选择。其次,从大环境上看,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尤其是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非常滞后,农户、农村企业、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没有纳入到征信系统之中,借贷方和贷款方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贷款公司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区域、规模等因素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他们缺少专门的信用评估人员,也缺少相应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客户的资信评定以及授信额度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降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提高利率的方法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丝毫不能够降低信用风险,反而使自身有效贷款的规模大大减缩。而且,在信用体系没有健全、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比较滞后、科学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比较缺乏有效的资产抵押。这使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贷款面临很大信用风险。最后,从监管因素来看,监管体系不完善也使小贷公司客户信用风险增加。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接受银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经营风险的控制完全依赖自我约束,对小贷公司出现的违背“小额、分散”指导原则的现象,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出现了贷款大额化、贷款客户非常集中的现象,这无疑增加了客户信用风险。如果出现呆账坏账,加之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相对不充足,就会导致破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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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

ÏwS4?©>ö=2YÕk:@Ã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

从《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性质,但是基于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其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发展农村经 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不仅拓宽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金融业务的不足,符合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扶助三农,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还发挥了草根金融的优势,吸取民间限制资金,弥补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同时限制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渠道的发展,更好的规范农村资金。然而受法律、政策及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公司法》也不能完全监管,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指导意见》,各省政府随之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且相关规定的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另外,《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宏观,各省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虽然大多数省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等,但全国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来制约,容易造成制度规定混乱的局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有银行的特点,又有公司的特点,同时还有民间金融的特点,但又与这两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定位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它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但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并且在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上又远远高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与民间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都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是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法律只是禁止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利率只要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 倍即可,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却比民间金融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但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带来阻碍,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这是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是不能有效的判别贷款客户的资信。很多案例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客户有失信甚至躲账的情形,有的客户甚至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等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但是这种种养业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形成自然风险。

3.因为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市场风险。

4.部分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扶助,在这样的公司借钱,按时还钱的责任相对减弱,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日益突显,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是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但没有具体明确哪一个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监管部门不一,一般是由省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以及各区市和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多头监管带来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就会出现多部门互相争权造成监管的无序,或者是多部门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的盲区,从而导致监管的虚拟化。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的法律地位低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再加上各省的落实情况也存在差异,对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没有什么约束力,容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而且都是以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为主,这些都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小额贷款法》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明确,导致公司发展的小规模性和监管的缺位或重叠,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原因有二: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个特点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其监管程度也可以低于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融资,而且可以缓解金融监管的压力;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服务三农,目前农村已经有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商业性质的银行,如果再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种商业银行,必定使贴近农村、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消失,造成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所以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

(三)多方拓宽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而就是这种依靠一条腿走路的方式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难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靠资本金运营的,从商业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资本金成本太高,回报则仅是利息,导致不可能成为真正盈利的商业模式,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所以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可以适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度,或者增加股东的人数等吸引新的资本参与进来;二是可以放宽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限制,提高向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三是地方政府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资金、税收等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四)多措并举加强风险管理

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可持续发展,必须先解决贷款风险的问题,降低呆账坏账的比例。首先,要有规范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要严格控制、互相制约,制定统一的农户资信度标准,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减少操作风险。其次,在贷款前必须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结合贷款人的经济经营状况决定贷款的数额,在贷款后还要随时观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所借款项的安全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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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的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第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第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农户小额信贷的期限和偿还方式

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我国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不必在每单位时间内还部分贷款。但在实际操作及归还本息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我国也要加快这方面的改革,采用国际上较先进的整贷零还的偿还方式,即农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款。整贷零还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从而降低了还贷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农户培养理财意识。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第二,小型农机具贷款;第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二、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分析还款来源

1.将种植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农户,农户贷款的用途为种植业,其第一还款来源是种植业收入。而我国目前的种植业主要还是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贷款风险不可避免。中国每年约有3千万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25%,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目前农民在受到自然风险威胁的同时,又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我国现阶段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生产技术和水平落后,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投资和结构雷同,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的个体生产经营常常无法与变化莫测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不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盲目的生产,因此,就算在风调雨顺,收成好的情况下,也不能将手中的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转化为资本,因而存在着相对较大的市场风险。无论是自然风险还是市场风险,一旦发生很容易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而不可避免地提高还款风险。

2.将养殖业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然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养殖业贷款农户角度考虑,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传统的农村种植业信贷市场呈现萎缩趋势,养殖业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小额信贷规模明显扩大,且多用于养殖业。但是养殖业作为新型的农户产业经营模式,由于其生产周期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一些附加值高的养殖业及周期更长,有的甚至要三至五年。因此从贷款用途角度分析,农户小额贷款将养殖业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性较大。

3.将劳务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目前,有占很大比例的农户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或将土地转承包后外出打工。其中一部分农户的生活所需同样需要信贷资金支持。据县农调队资料,2007年新宾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24元,增长14%,其中农户工资性收入贡献3个百分点且呈逐年上涨势头,这对于解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要是一个较大的补充。但在我国信用社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严重,而且农民工的自身安全问题很少有保障,因此单纯将劳务收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其风险性也不容乐观。

4.消费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

由于我国农村收入来源的单一性,农户还款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农业生产,由于农户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来讲,农业生产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较小。

三、结论

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不稳定性,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普遍亏损2004年改革后这一问题有所改观,但还存在着问题。这跟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机制、农户的信誉程度、农户小额贷款的还款来源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还款来源方面,农村信用社在信用社贷款实际工作中,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等担保物品,当借款人不能以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时,需要启动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但这类担保物品多为房屋、建筑物、机器、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专用性较强的资产,制约其变现的因素较多,风险较高。而且一旦还款风险超过了农户的心理承受底线,并且由于我国贷款信用考察制度的不健全将会产生再次贷款还清欠款的恶性循环,产生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情况。

四、解决途径

1.更新机制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可以采用联保的形式筛选贷款申请人并设置较小的初始贷款额,随着时间逐渐增加贷款额,并设定一个贷款上限。这样可以减小贫困贷款者的信用风险,间接提高贷款者的还贷能力。

2.向贷款农户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农业生产的风险因素考虑,向农民提供普遍的财产保险服务,帮助农民提高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借以强化农民的第一还款来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有三种途径:一是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农村建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以低廉的保费向农民承保财产险。

3.深化改革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

对现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时间和范围上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中主要实行若干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在相互担保的前提下对其发放信用性贷款,在还款方式上以延长贷款时间并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制度设计上还有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农村实际情况与新的形势发展。为提高贷款使用效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以确保农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效率性。

参考文献:

[1]喻国华.谈农户小额信贷[J].经营与管理,2005,(7).

[2]巴曙松,袁彩虹.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空白的填补[N].中国经济时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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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及效应。通过剥离把形成巨额不良贷款的责任事实上一笔勾销,也鼓励了债务人转嫁债务危机的热情。债务人作为既得贷款受益人从中看到了新的免责机会。从理论上说,自1999年到2004年,企业和城镇居民的年均存款分别以16.85%和13.78%的速度增长,偿债不是没有支持空间,然而剥离前后,通过各种手段逃废债的现象掀起了。据初步统计,2000年年末,仅在工农中建交五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户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就占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寻租效应。出现不良贷款“棘轮效应”的动力源泉是因为其中隐含着一个潜在的“公理”――损失都是国家的,它原本就归无所属,所以,理性的经济人会积极参与到“免费盛宴”中来,利用“游戏规则”的缺陷寻租。不良贷款处置诉讼靠、尽职调查靠律师、资产转让靠拍卖行、定价靠评估,这些既增加处置成本,又滋生衍生风险的做法,在程序上却是依法合规的。不仅如此,在“没有外资参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将不可想象”的舆论诱导下,一些外商的投机行为也显现出来。据初步统计,截至2003年年末,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国外投资人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仅为3%,远远低于整体回收率20%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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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末,吉林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资本规模累计约3.42亿元,截止2013年6月,吉林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至56家,资本规模累计约25.53亿元,累计增长近8倍。从表1可以看出,公司数量与资本规模都在不断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壮大。从资本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资本中,80%—90%资本来源于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可见民间资本是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的主力军。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和盈利,不断吸引诸多民间资本流向小额贷款公司,或成立新公司,或参股入股,从而有效聚拢社会闲散资金,使盘活的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

(二)投放资金杠杆作用日益明显

我们以2010至2012年连续3年数据进行资金效率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近3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量一直增加,整体保持上升趋势,带动投资量持续增长。为准确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效应,我们用资金杠杆率指标来测算,即资金杠杆率=带动投资量/资金投放量,从表2可以看出,资金杠杆率从2010年的1:1.67,上升到2012年的1:4.55,即投放资金每增加100万元,就能带动455万元投资增长,可见投放资金的杠杆效应日益明显。

(三)最优经济规模范围开始显现

按照美国现代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提出的适者生存法(The Survival Technique),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最优经济规模进行研究,该方法的运用原理是对行业中现有企业按规模大小进行分组,然后对其市场占有率等某个增长指标作时间序列分析,生产效率高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它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提高;相反,效率低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他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降低。通过对增长指标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就可确定在市场上适于生存的企业规模范围。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按资产规模分类,按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为效率指标进行。

规模小于2000万的公司个数虽然增加,但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持续下降,同样,规模介于2000万与3000万之间的公司个数从2010年末的6个增加到2012年的11个,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从29.17%下降到9%,因此,可以推断出这两类公司规模有很大的不经济性。而公司规模介于3000万—5000万和5000万以上的两类公司,随着公司个数的不断增加,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也大幅度提升,故有较大的经济性。3000万及以上的公司规模增加或保持份额,从而构成最优经济规模的范围。

(四)贷款品种有了较大创新

随着业务的开展,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增加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信元乐”品种贷款,被农户称为“流动信贷部”。该产品主要针对那些信誉较好的农户在不符合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对农户进行融资,并随着农户信用度的提高增加授信额度。同时,该公司还专门为农村贷户设置了一台专用服务车,在农忙期间,信贷员走家串户,为农户就近发放贷款,并通过随时走访,及时了解农户的贷后情况,有效解决了部分农户在农忙期间的贷款需求问题。截止到2013年6月末,“信元乐”共为660农户累计发放贷款758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80%—90%来源于民间资本,即自然人或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然而自有资金毕竟有限,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但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及收益考虑,基本不对其融资,加之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而对于资产规模小于30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不足便达不到最优经济规模,从而不利于其行业竞争,有被迫退出市场的风险。

(二)经营税负较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享受不到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的税率待遇,加之其贷款周转速度较快,一笔资金每年至少周转三到四次,而对于行为税(印花税)、流转税等税种,每年要重复缴税多次,相当于提高了税率,加重了税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和经营积极性。如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占营业收入5%的营业税、占营业收入0.5%的营业税附加、占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占合同金额0.05‰的印花税(多次缴纳),总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远高于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风险防控能力较差

首先,从人员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风险管理不完善;第二,从市场竞争看,小额贷款公司极易因偏好贷款规模扩张和增加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贷款风险;第三,从信息对称情况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因此不利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应采用多种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在只贷不存的大前提下,建议采用以下方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资产率低、盈力能力强、资信评价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较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民营资本、法人单位、自然人在资金上进行合作,扩大资金规模;二是对风险控制出色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开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拆借市场、短期与中期票据、再贷款等。

(二)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考虑到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性质及资金周转快的业务特点,应制定适合其发展的特殊的扶持政策,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减免和政策补贴待遇;二是在个别税种优惠上给予政策倾斜,有关部门可出台相关办法,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因资金周转较快而多次缴

税问题,减轻小额贷款公司在行为税和流转税上的负担。 (三)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逐步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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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渠道有限,后续资金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和所有的企业一样,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竞争力才会增强。评判小额贷款公司实力的主要标准,就是其可以用来借贷的资金的多少。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公司在成立之初,客户的可选择性不多,为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风险和收益上,收益导向起了决定作用,对一些经营基本面不佳,信用度较低的客户也办理了贷款业务。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只能向两个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由于受诸多政策限制,银行融资非常困难,所以很容易出现后续资金不足的情况。后续资金不能及时填补,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客户流失而毫无办法。

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设立之初,它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初始投入,和公司有限的利息收入。规定一方面有效防止变相吸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公司的自有资金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借贷出去,银行的融资因为诸多的限制性规定和银行对小贷公司的不认同而难以获得,目前以纯民营资本发起小贷公司,获得银行融资的寥寥无几。限于资金问题,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长时间,就把自有资金全部放完,无款可贷只好关门歇业,极大地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不畅通,很有可能带来私下融资等违规操作的问题。

资金不足是小额贷款公司先天的不足之症,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很多的制约。

二、法律地位不明,税负过重

在社会上小额贷款公司被冠以“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但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在法律层面仅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法人,而不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正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难以享受与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

在盈利方式单一且盈利能力一般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所承担的税负实际上还高于一般的工商户。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印花税0.5‰。税赋高是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小贷公司的收入约有30%以上都拿去交了税,这主要是由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由于小额的贷款公司并没有金融许可证,所以这些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是国家有关金融部门并没按金融企业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是不能执行这些文件的。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股东结构差异大 财务内控制度不完善

财务内控是引导公司进行正确投资决策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管理手段,然而不幸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本身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原本对公司发展极其重要的财务内控制度也不被公司的管理者所重视。主要表现为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缺乏战略方向,在商业上不可持续,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与外而言,违规经营,缺乏社会责任,政策上不可持续;公司内控制度缺失,部份小贷公司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贷款决策机制,财务变成只是简单的记帐工具,对财务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等熟视无睹,贷款的发放只凭个人的主观臆断,这样很显然会造成贷款的风险加大,发展更加艰难。

四、相关财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拓宽融资渠道,统筹规划,提高资金利用率

公司成立之初,要认真分析市场,按照相关建议合理发放贷款,使得资金能够细水长流。公司在成立时,虽然需要扩大影响力,但是一定要根据资金的多少规范发放。在进行贷款业务时,要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保证贷款可以及时收回,及时填补后续资金,以免影响日后工作的开展。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制定每个季度的工作计划,确定该季度可以贷出的资金比例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比例。同时可以采取约定按月结息,推迟利润分配,扩大资本净额,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延缓缴税的时间来增加放贷业务的资金需求量。

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适当具有“正向激励”机制的发展途径,在持续经营期间,允许公司定期增资扩股,对合规经营,贷款质量高,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贷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通过放大融资比例,可以通过向大股东借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甚至允许面向自然人发行大额债券等扩大资金来源,运用资金杠杆来提高盈利能力。

(二)节税降负,政策扶持

面对小贷公司的高税负,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司要积极应用税收政策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个方面进行科学筹划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减轻公司的税务负担。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应该在政策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定补贴和扶持,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在补贴上,将地方政府给予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使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内控,科学发展

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管理应当采取现代管理手段,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财务内控制度,使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在进行财务内控时,各个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做好预算管理,采取滚动预算的方式,合理调配资金,实现资金的充分利用和费用的最小化。

制度化管理,流程化操作,履行公司内控职能,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节约成本,提升利润,对于盈利较为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财务内控势在必行。

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和企业文化塑造,注重培养员工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风险意识,端正工作态度,增强专业技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面对小贷公司的融资窘境,国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毕竟,小贷公司的发展可以带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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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压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及农户融资难问题、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以及完善金融市场结构。

目前,吉林省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75家,贷款余额96817万元。有33家注册资金高于2000万元。吉林省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通化万通,开业运营仅半年,其一般性贷款余额已达到19639万元,约占注册资本的98.2%。

虽然,不论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出一份力,但是,在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监管制度薄弱、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日益加强,这些都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最终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定。所以,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以工商局的监管为主,公司内部管理为辅。但这种监管方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方式单一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或者捐赠的资本金以及少数银行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可见,“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最大难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单一的资金来源也会导致其私下去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尤其是对于那些项目可能获得十分丰富利润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采用非法手段来筹措资金,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扰乱金融秩序的时间发生,例如非法吸收存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型”人才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技术欠缺,业务不熟和缺乏专业人员等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的通过相关的系统查询需要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据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反映,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风险控制水平和贷前审查工作量。

此外,据调查吉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的文凭最高为大学本科学历,且大部分都不具备金融学和经济学专业的教育背景,雇佣的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相关的业务经验,基本没有从事过相关的金融工作,缺乏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情况基本不会录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那么其他放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无法查询这些发生过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的信贷资质。而这些借款人大多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没有抵押品或者担保品、而且这些经营者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些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贷后违约风险。如果我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在贷款资金发放以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并及时收回资金才能获得相应收益。

我国还有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筹集资金和投放的过程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但是却发生项目失败的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有效的控制小额信贷的贷后运行风险。我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在发放贷款后的一套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体系,公司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主动的跟踪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最终就会引发违约风险。

三、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监管办法

(一)拓宽融资渠道时应采取的监管方法

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应积极积极引拓宽其融资渠道。 比如: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银行的,让借款人与银行直接签订合同,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第三方;第二,与银行联合贷款,一部分资金由银行提供,而客户的开发与评估由小额贷款公司来做;第三,游说相关的政府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第四,向公司股东借款。

(二)建立以人才为核心的全面监管机制

为了应对缺乏专业人才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第一,举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有关的资格考试,对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实行门槛制度;其次,对新员工的入门培训并规定实习期限,之后进入试用期,在试用期后方可成为正式员工;再次,对于正式员工,每年安排定期的业务培训;最终,对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对学历进行限制,但经验丰富者适当放宽要求。

实行专岗专人制度,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收不同的人才。例如,在电子信息方面应招收IT人才。而贷款管理方面,应招收为人细心,做事条理清晰的人员。但是招收员工的大前提是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知识和业务有一定的了解。

(三)加强信贷风险控制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加强贷款投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投向短、中长期贷款的比例,确保公司贷款投向最优化;第二,加强借款人信用管理。简历借款人信息档案,全方位了解借款人信用情况;第四,贷后跟踪检查。应坚持按月检查抵押物的保管情况,以及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会对贷款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语

小额信贷公司的产生,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但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仍存在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其监管问题。所以需要相应的措施来弥补这些问题,例如: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建立一人才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以及加强信贷风险的控制等。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填补了金融市场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市场空白。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民间资本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下流向整个金融领域,是增强市场良性竞争秩序、丰富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以自身良好的业绩水平作为证明,也需要正确的政策引导,才能帮助这一新兴的市场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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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远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研究及案例分析[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09.

[3]周孺渊.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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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东海.基于关系型贷款视角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突破[D].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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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候建波.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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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2],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参考,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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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初,我国共有中小企业1000万个,占企业总数的90%,从业人员1.74亿;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全国GDP的50%以上,所解决的就业量占全国城镇总就业量的75%。

与此同时,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特别是无法获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银行贷款条件,融资难一直是限制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致命的因素。苏志鹏(2010)对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作了一个统计,统计发现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主要融资方式不唯一)中自身积累在企业总数中占到86%,银行贷款占到76.7%,非正规信贷占到52.9%,发行企业债券占到3.5%,发行股票占到11.4%。另一组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8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占全部贷款的19.6%。

显然我国传统金融制度的设计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设置了一道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即使中小企业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水平和更高的费用,也难以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取资金。2008年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带来了金融领域概念上颠覆性的变革,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被允许进入信贷领域为中小企业扶危解困。试点近四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全年新增贷款434亿元。然而,来自媒体及学界出现一些声音质疑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如洪正(2011)便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因需要全部自有资本运营,对民营资本监督效率提出了过高要求而难以在农村地区普遍设立。本文余下部分拟从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和小额贷款公司实践现状两个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作用进行探讨。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特点有三:第一,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较差,产品品种较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核心竞争力不强,经营风险大;从资产上看,部分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占比低、资产负债率高,达不到银行授信的基础条件;从管理上看,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运作不规范,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第二,融资信用不佳,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承受经营波动的能力较差,其一旦进入经营困境,银行就很难回收贷款本息。此外,一些中小企业还款意识淡薄,在交易和融资关系中不讲信用,往往故意拖欠贷款。第三,缺少担保措施。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原则上都需要担保,但现实中中小企业有效担保措施缺乏。

(二)外源融资渠道不畅

企业外源融资包含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何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比例如此低下?黄毅(2010)认为我国直接融资门槛过高是中小企业不能通过直接融资来筹集资金的主要原因。在2007年以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对企业规模有着严格的限制,这相当于阻断了我国中小企业通向债券市场的道路。2007年监管层首次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形式在债券市场上融资,但数量十分有限。我国资本市场对于企业同样有着严苛的要求,即使要求相对较为宽松的创业板,对于企业上市的基本盈利要求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这只是基本条件,实际上市发行审批要比这些条件严苛得多。这些要求将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企业的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银行贷款,在我国企业是否又能够很顺利在银行得到贷款呢?封丹(2009)阐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大型银行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很不情愿向中小企业贷款。一方面,银行为了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甄别,因为中小企业并不像大企业那样拥有雄厚的资产和规范的报表等“硬信息”来展示自身实力,而银行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地将调查的信息有效地传达给银行的贷款审批部门,因为有关企业的市场、品格等“软信息”在向上传递过程中会发生耗损。徐忠和邹传伟(2010)的研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硬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更不容易失真,可以脱离其产生的特殊语境而存在,而“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则容易失真,信息耗损量很大。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审批层级较少,更容易识别和接收企业的软信息,而大型金融机构由于审批手续发展,层级过多,更多地依靠识别企业的“硬信息”进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史晋川、黄燕君(2003)早就发现了这一现象,其在研究温州、台州的实证分析中便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有着长期互动关系,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必须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三、小额贷款公司实践效果

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够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难题。若能够缓解,则效果又是如何呢?杨虎锋、何广文(2012)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惠及三农和微小客户进行了考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倾向于服务微小企业和农村大户。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关系信贷模式、信贷工厂模式、产业链模式及信用贷款模式等,以下具体分析这四种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典型代表。

(一)关系信贷模式

关系信贷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针对地域严格划分,针对该地区进行深度挖掘。这类贷款公司对客户的硬信息要求相对偏低,而更重视客户的软信息,并通过对客户的不断接触来提高对客户的熟悉度,来确保对客户风险敞口的把控,四川南充美兴小额贷款公司是关系信贷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川南充美兴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于2007年10月注册成立,截止2012年6月底,南充美兴公司贷款余额超2亿元,有贷款客户8550户,平均贷款金额3.7万元。在获取客户真实信息上面,南充美兴小贷公司十分重视社会化的软信息(非财务指标),要求客户经理和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熟悉度,甚至需要和客户周边建立熟悉度,并以了解到的真实信息作为评判标准;针对小微客户,南充美兴小贷公司将注意力集中在第一还款来源,并且不把还款来源建立在未来的收益上,而只关注现在的收益,重视产品与经营周期的一致性,重视现金流与还款计划匹配等。这些举措都显示南充美兴小贷公司针对小微客户的特点量身打造了自己的信息采集机制和创造了个性化的信贷产品。

(二)信贷工厂模式

信贷工厂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追求规模化,通过风险分散原理,把客户群体分散到不同区域以及不同行业,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此种模式更要求在贷款产品、评级授信体系上的标准化,以及业务流程化,对小微贷款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按照工厂“流水线”作业模式进行批量化的操作。富登小额贷款公司是该类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代表。

富登小额贷款公司是一家面向年营业额在6000万人民币以内的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外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它在重庆、四川、湖北均有机构。它在信贷工厂的模式上结合了关系信贷模式,在标准化复制扩张的同时提出以社区银行模式。富登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操作基础是信贷工厂模式,在产品设计和审批流程上严格强调标准化;而对客户管理上以社区银行模式,强调客户经理与客户大量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信贷模式。

(三)产业链模式

产业链类小额贷款公司是依附某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此种小贷公司针对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客户提供融资服务,通过上下企业资金流动形成价值链:第一,依附龙头企业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产业链上下游贷款客户熟悉程度高,能够有效判断客户的经营状况,把控第一还款来源;第二,龙头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都存在很大程度的掌控权,产业链贷款通过龙头企业对贷款客户货物以及资金的把控以及提供一定贷款保证等方式形成有效的风险把控措施,能够有效把控第二还款来源。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是这类模式小贷公司的典型代表。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泸州老窖集团发起组建,该公司针对产业链企业主要进行了三个创新:第一是流程创新,真正实现调查与风险审查双轨并行,重点对泸州老窖产业链及酒业园区企业等的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二是信贷担保创新,针对产业链企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龙马兴达把握实质风险,实现泸州老窖酒业园区内企业无产权证厂房承诺抵押,提货权质押贷款等;第三是信贷产品创新,为解决企业生产、建设、储备等不同时时段的资金需求,为产业链及园区客户量身定制了一份信贷产品套餐。

(四)信用贷款模式

信用贷款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张要高度体现客户自身的信用,所有的贷款均不要求资产抵押。它们认为:一方面中小微客户一般难以提供资产抵押;另一方面,小额贷款机构若追求资产保障,不利于与银行、典当行等竞争对手细分市场。因此更多地尝试信用技术的运用,在选择客户时,以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为主要评判标准。

瀚华信贷便是一直坚持信用贷款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瀚华信贷于2008年9月创立,以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贫困人员等为主要客户群体。瀚华在日常的经营活动走以无抵押、小规模的客户为主要群体的专业化经营道路,不断地尝试信用技术的运用,在选择客户时,以其自身的经营状况为主要评判标准,经过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学习研究,找到了一条以坚持“小额、分散”为业务特点信用贷款模式之路。

四、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优势与劣势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1、贷款额度小,审批流程快

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资金金需求表现出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可得性很低,小额贷款公司对这部分不具备抵押担保能力但有未来偿债能力的客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满足了有发展潜力的困难客户融资需求,并且贷款审批程序短,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对当地经济情况、产业状况、风土人情都比较熟悉,一笔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短则一两天,长则三五天,很好地解决了中小微客户对资金“短、频、快”的需求。例如四川南充美兴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金额在2-3万元之间,通过对客户信用情况、经营历史及经营资产的评估,每笔小额贷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控制在2天以内;广东万穗小额贷款公司有专门微贷部,专门为小商户、小生意人、农户提供全信用的微型金融服务,他们平均0.78个工作日发放一笔小微贷款。

2、依靠地缘优势或者产业链优势,能够有效识别软信息

与外生性金融组织相比,内生于产业集群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其先天优势: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根植于产业集群内部社会网络,信息获取准确、及时,具有优势。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本区域知名企业和个人,区域经营,借贷各方之间比较熟悉,加之“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人品及资信程度、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等较清楚,交易成本下降,交易效率上升。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与产业集群内企业建立起重复博弈机制,违约风险小,交易稳定且持久。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是当地的骨干企业,贷款客户许多是主发起人的上下游企业、产品用户等,主发起人不仅能获取银行等外部机构难以获得的信息,而且对这类客户的还款还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3、选择差异化竞争策略,市场潜力大

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市场格局,看重客户的未来偿债能力,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找准市场切入点,服务对象以无法满足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条件、不能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农户、微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避免了与金融机构直接正面竞争,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4、风险控制模式更符合中小企业

中小微企业有效担保不足,因此很难获得银行亲睐,加之传统商业银行很少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即便发放也大多数是抵押贷款,这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大原因。而现有小额贷款公司中,由于经营机制灵活及基于对当地经济状况、产业状况的熟悉度,通常可以随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制订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且多数担保方式为保证及信用,这恰恰迎合了现在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现实需求。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劣势

1、后续资金来源不足

由此受制于“只贷不存”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无论哪一种形式,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贷款公司最终都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税负较重,收益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就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须缴纳营业税,综合税率超过5%。除上述主体税种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但由于小额贷款的额度小、风险大,占用人力多导致其运营成本较高。即使是能获取较高的贷款利息,但如果现有税收政策不改变的话,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1-3年难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

3、身份认定模糊,发展前景不明

当前我国政府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范畴,没有形成完善成熟的监管体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定位和监管主体不明确。虽然相关政策明确指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但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严苛规意味着,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而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其资本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要想将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必须将相应股份转让给银行,这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这样也必然会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灵活多变的经营机制,丧失其本身的优势。而在这样的制度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4、信息化程度不够

现在仍有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相对应的会计核算系统及业务操作系统,多停留在手工操作的层面上。各项信贷业务不能实现贷款管理的电子化以及资金的实时代收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能力和发展空间。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未接入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对借款人信用查询有所不便。

五、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汇聚民间资本,并开创出多种多样的信贷模式以解决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但受政策限制,发展仍然面临着资金来源、税负较高、前景不明、信息化程度低等困境。为此,本文建议从开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减轻税负、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允许小贷公司业务多元化等来实现小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宜开办存款业务,主要原因是我国存款市场发展得已很充分,竞争也很激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受影响的群体将比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大,一旦发生经营困难,容易酿成社会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在其经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循序渐进地开辟后续融资渠道:

一是可以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基金,由小额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

二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政府每年成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

三是引入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并没有转嫁信贷产品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承担主要的风险,但同时可以对外融资,获得一定的流动性,并且获得一定的利差收益。

四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按照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能力,暂时无法跻身主板或者中小板市场,但是有望通过“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主要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中存在颇多限制,且税负较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常常痛失良机。因此,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可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同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进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鉴于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表现出多层次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对不同的目标群体制定不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通过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小贷公司担保方式灵活,因此较传统商业银行在贷款产品上创新的局限性更小,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自身要加强信贷产品的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另一方面也可按照贷款的不同期限设计出不同计息方式的信贷新产品,在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同时,规避和控制不良贷款;同时还应加强与第三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利用他们的优势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拓宽业务空间,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四)业务多元化

自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小贷公获得了蓬勃发展,但整体来讲盈利能力较差,一方面是因为税负较重;另一方面却是缘于小贷公司目前业务范围仍十分单一,基本以贷款为主。因此为促升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经所在地金融办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信托、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志鹏.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大学.2010年6月.

[2]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真的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

[3]黄毅.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之对策研究―以四川省泸州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为例.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6月.

[4]封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科技智囊.2009年第7期.

[5]徐忠,邹传伟.硬信息和软信息框架下银行内部贷款审批权分配和激励机制设计――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启示.金融研究.2010年第8期.

篇12

小额贷款分为福利派和制度派两种类型。福利派小额贷款的运行以扶贫或社会发展为宗旨,让多数贫困和低收入人群享受贷款。而制度派小额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扶贫,而是强调以商业利润为业务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与福利派相比更注重营利性。

目前中国地下金融的资金数量是比较惊人的。据央行调查统计司日前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 GDP 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在此前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李建军的一份课题调查报告也显示,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三成的融资,是来自于私人钱庄、企业相互拆借等非正规金融途径。

一、小额贷款发展优势

小额信贷组织和正规金融部门相比,其优势在于利用地缘、血缘、人缘和亲缘的因素建立起来的信贷关系,这种机构可以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拥有灵活的借贷条件,恰好适应了农村个体经济和小规模农业经营对资金需求小而分散的特点,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交易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较低。正规金融机构如全国性的大银行直接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开展零售业务,因为他们对不正规客户的风险状况了解不佳,而这些客户中大部分不能提供足够的合规抵押物或担保品,从而使银行在处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常常遇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与这些微小客户谈判,也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所以小额贷款机构相较于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有较明显的技术优势。

二、均衡福利派与制度派贷款机构的地区服务水平必要性

(一)中国经济不均衡的发展格局决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我国现行服务型金融机构分为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新兴的村镇银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资金互助社等。鉴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所需金融服务业务也体现出较大差异。杜晓山认为,应该尽量实现金融机构的规模与客户的规模相匹配,就是大企业、大项目交给大银行,中小企业交给中小银行,微小企业、私营户等交给村镇银行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中低收入的贫困农户交给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这样有助于各类地区、产业、人群的金融需求都能得到有效满足。同时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努力创新为弱势群体服务。

(二)机构目的不同,双赢很难实现

福利性贷款机构与制度性贷款机构提供贷款的服务目的不同。福利性贷款机构追求“为穷人服务”,达到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目的;而制度性贷款机构以实现盈利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信贷机构难免对贫困产生偏差,当他们追求模经济,负担经营成果时,为是贷款机构提高业绩,极易放弃为穷人服务的初衷,因此服务穷人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很难同时实现。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与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福利性贷款机构的资金来源基本为政府援助或非政府组织社会基金,因此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发展小额信贷,政府职能应发挥主要作用。因为制度性贷款组织即商业性信贷公司的利率平均水平在一般在23.73%左右,原本可以以较低的社会成本来运作,即政府援助。若引进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必然会带来较高的社会成本,无法形成帕累托最优。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一)构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受“只贷不存”规定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壁垒,对此政府对不同性质的贷款公司应采取不同的资金供给机制。政府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贷款机构的财政预算比率,对其公益性贷款性质做适当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号召社会公益对其进行资金支持,促进持续性发展。而对于制度性贷款机构,加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银监会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融资,融入资金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五成。

(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预防信贷风险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在银行有借款的法人单位或个人才会有征信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银行的货币结算功能,所以对于客户的现金流无法准确了解,更不能加以控制,本息的收回全靠借款人的自觉,而如何知道借款人是一个守信用、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就需要查这个借款人的征信。“征信系统”的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贷款结构,防范系统风险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1]郭锐.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路径探析[J].金融实践,2012(06).

篇13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2.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2.3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3.2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3.3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