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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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低保工作

篇1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篇2

解困住房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做好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的摸底工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户档案;二是要制订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办法,完成3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任务;三是在全县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中,特别是结合采煤沉陷治理、整村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作为先行解决对象,帮助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现整体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实现搬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制订解困规划,并于采煤沉陷治理、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解困,逐步解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最终达到人人有房住。

四、解决方案

全县农村现有低保户4757户,其中住房困难户487户。根据上级安排,今年先解决最为困难的300户。

(一)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思路是:根据县政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农村住房困难户新建住户的安置,一律在六乡六镇100百村的范围内,依照规划合理安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采取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等方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是指人均年收入不达1000元的户;住户困难户是指无房户或建筑面积人均不达10平方米的住房户、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和采煤沉陷区无法居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解困标准。对修缮、翻新住房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翻新。对公配、置换、新建住房的,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解困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30平方米/人。质量标准为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题,确保解困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新建、翻新、公配的解困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以上标准,装修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墙。修缮、置换的解困住房,在不改变原来居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一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二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三)解困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土地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村委评议。村委在收到解困申请后,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审批。

——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组织城建、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解困对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标准。解困住房的建设资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采取困难户自筹,乡村两级扶持等方式解决。各乡镇政府根据解困工程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解困资金,切忌平均分配。

(五)资金管理。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的竣工验收表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城建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将申领的全部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施步骤

(一)住房解困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15日内完成。

(二)条件成熟、手续完备的要尽快组织施工,今年要达到下列要求。

1、全部完成300户困难群众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的住房,并设置全省统一的“政府解困住房”标识。

2、将已经解决300户困难群众住房的院落全部整理完毕,做到整洁卫生。房屋外装饰由各村根据村容村貌环境整治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解困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统筹使用;对完不成的要说明理由,督促整改。各解困户必须办理房产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接受省、市抽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解困工作,经研究成立灵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局村镇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廷印副局长兼任。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困工作的实施。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解困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城建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汇总住房困难户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的面积、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动态数据库。提出各乡镇解困指标,做好施工管理,质检监督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

国土局负责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的土地审批、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本级解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管。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查解困户申请材料并公示结果,确定方案、解困标准、实施地点,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完成日常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严格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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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乡镇是最为基层的政府机构,代表着我国广大基础农民的利益,也是我国需要多加关注和扶持的地方。基于我国一些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政策,我国对于乡镇的建设一直非常关注。此外,乡镇政府作为直接支持和服务基层人民的政权机构,一定要有充分的财力保障才能够高效运行。可是当农民的税费改革以后,乡镇政府却断掉了经济的来源,使得政府无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如何能够在这种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下做好财政管理,这该是政府首先要做好的第一要务[1]。

2我国乡镇政府在税费改革后的现状

我国在1990年开始实行税费改革。不论是分税改革还是农村的税费改革都对乡镇政府的财政体制有了很大的影响[2]。虽然这种税费的改革可以规范我国的收入和分配关系,但是却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陷入了不小的危机。可以肯定的是,由于税费的改革体制,我国农民的负担缓解了,而且也杜绝了政府的不合理收入来源。但是,政府财政压力的加大在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心,使得政府很多功能或者职责不能高效地运行。如果财政支出一直是处于增长的状态,而却没有稳定的财政收入,那么政府所面临的将不仅仅是财政的危机,还有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及执行力。如果税费的改革只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财力负担,而却忽视了乡镇政府应该提供给农民的公共职能。因为取消了农业税,使得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受到了影响,打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得政府的运行机制不能高效进行。一旦乡镇政府的收支有了缺口,那么农民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3乡镇财政管理模式的经营原则或方向

自从农业的税费取消以后,很多乡镇政府失去了一大部分的财政收入来源,也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管理模式急需要改变。照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很多乡镇政府无税可分,也没有稳定的税源,所以乡镇政府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就需要有自己的主体收入,更需要有科学的财政管理模式。第一,国家应该按照具体的财力向公共需求和基层倾斜的原则,学会让中央的财政政府加大对乡镇政府支持的力度。对于乡镇政府所因为取消农业税等税源的问题,中央政府应该让上级政府不足乡镇政府,不让乡镇政府独自承担,让其提高灵活使用财力的能力,不断利用财力支持日常政府的工作[3];第二,像一些重大的民生需求问题,乡镇政府应该遵循以事权决定财权原则,让上级政府负责,而一些具体的工作,例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就需要乡镇政府来做主了;第三,遵循县乡最低保障机制原则,建立政府财务管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杜绝一些乡镇政府因为财务管理不力而出现的一些乱收费和乱花钱的现象。

3.1如何进行税费改革后的乡镇财政管理经营模式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要想转变乡镇财政管理的经营模式,就要从转变政府只能做起。理清楚政府所涉及的所有利害关系,创新各种政府的体制机制,不再因循守旧,优化岗位设置,使得政府的各个工作人员都能够展现出良好的工作风尚。不断推进政府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的良好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建设服务型政府,支持税费的改革成果,以减轻人民负担,建设美好农村而努力[4]。

3.2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乡镇政府主要是让一些乡村的政权能够正常的运转,促进教育、医保、民政等问题的健康发展。要想在税费改革之后还能够不影响政府的职能运行,就应该将一些重大事件交给上级政府去做,而乡镇政府就应该明确自己该负责的事项,落实到每一件小事上,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才是硬道理。

3.3精简机构人员,撤乡并镇

乡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政府的职能形式是非常单一的。但是镇的职能就相对复杂一点。而撤乡并镇主要是为了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标准,同时还能够精简人员,让更多有能力的人能够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使得一些精简下来的人员能够充分就业,为人民提供更多的服务。要按照责权一致、人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安排,使得乡镇政府更好发挥其功能。

4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税费改革使得很多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也减轻了农民的财力负担,但是却断绝了一些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得政府入不敷出,无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所以,政府在税费改革后一定要做好思想觉悟,不断地改进财政管理模式,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这样才能不会因为乱收钱或者乱花钱而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卜宪杰.乡镇财政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07).

[2]王芸.甘肃河西地区乡镇财政困难的原因分析——省级科研项目《乡镇财政困难问题调查研究》系列论文[J].河西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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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某市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

(一)农村低保监督机制薄弱

某市民政局颁布了《家庭收入测算办法》,随后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从政策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农村低保的操作流程,但是其可操作性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如:内容调查手段、证明材料内容、档案管理、低保金发放时间和领取方等,规定的随意性较强,许多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并没有涉及监督、约束低保审批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具体内容,只对信息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失真

目前,家庭收入的确定低保对象的唯一标准,但是,未知性、不稳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特点,这为家庭收入的准确核算增加了难度,阻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调查结果表明,除了农业养殖等主导性收入以外、村集体补助金、政府临时性补贴和低保金、亲友资助、务工收入等,都属于农村家庭收入。此外,除上述收入以外,还包括10.5%的其他收入。多样化、不确定性的家庭收入来源,为准确核算家庭收入增添了阻碍。同时,大部分农村家庭以农业收入为主,具有明显的多样性,核算家庭收入的难度和复杂性较高。此外,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农村家庭收入,增加了核算的难度。

(三)农村低保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效率低

各级民政部门是常德市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然而,在民政局内部,无法实现上下对接和协调组织具体分工。例如:农村“低保”政策,既有由社会救济局监管的民政局部门,也有专门设立“低保”中心的民政局部门。此外,受乡土文化、有限资源、治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在村级组织中存在低保资源的变异,农村低保制度的变异还体现在共同推进乡镇和村两级组织的活动中。在确定低保对象时,乡镇和村两级在共同执行的模式下,达成一致共识,其微妙的内在关联与低保对象的确定密不可分。

(四)农村低保保障方式简单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某市主要采取村委领取低保金的方式,因为贫困农村大多分散居住在山区,这种方式保证了安全、可靠的发放资金。此外,还有12.5%的低保金由乡镇政府发放,凭低保证领取,适用于与乡镇政府较近的家庭。但是,大部分贫困用户处于交通不便利的偏远地区,与乡镇政府距离较远;只有少数低保户与乡镇政府距离较近。因此,这种领取低保金的方法并不是十分合理。

三、地方政府完善农村低保政策执行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农村低保监督机制

完善的农村低保监督机制应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行政监督机制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应确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和方针,逐步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加强对农村“低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审计监督方面,重点是监督相关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支付农村低保金,同时加强对农村低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督。社会监督方面,可以通过设立诸如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等机构来监督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而通过社会的力量来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二)严格核定低保对象,科学建立低保标准

在管理“低保”人群的收入情况方面,不仅要根据静态的事实数据,而且还要依靠动态的实时监控。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复审的时候,应该关注街坊邻居对此的看法。具体来看,主要分为两方面,其一是推选出部分村民作为评选代表,对申请者的情况发表意见;其二是即时的公布获得“低保”资格审查的名单,以便体现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公开性。另外,对于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在具体的情况中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在确定最低生活标准时,应根据保障对象的日常生活水平和家庭结构制定出不同的保障标准。这种分层次的“低保”标准,不仅体现出了制度的灵活性,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低保”制度的有效性。

(三)提升农村低保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为了全面提高农村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各地区应该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各种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完善“低保”政策;健全“低保”操作规范,及时公开“低保”信息;建立部、省、地市三级社会救助数据中心;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逐步规范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应用系统。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分层次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对工作人员的进入渠道进行严格的审核,把与“低保”相似的工作合并起来,逐步实现同类型工作的合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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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盲’、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进行。残疾人家庭人均上年度收入的计算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1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

1、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若本人确实不能表达意愿且又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残联应对其所持的《残疾人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若申请人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上的残疾类别、等级不相一致,需重新鉴定和核发证的,按照申领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对其家庭人口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政、残联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提出报批意见。

4、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民政局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审批。其低保金(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已经领取低保金的重度残疾人,从20*年1月起,分段给予差额部分补足。

5、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经批准发放低保补助金的,由市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凭证享受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和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的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重度残疾人所需低保金和补助金的申报,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残联分别统计上报。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市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

1、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和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残疾人证》的资格审查、残疾等级的鉴定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以及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综合情况的汇总统计和定时上报工作。

3、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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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土地流转,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是关键。我们认为应该优先做好“三项保障”工作:一是健全低保体系。从被调查情况看,低保金呈现1110元、990元、870元等三类不同水平。有的贫困乡镇,享受低保人数比率还不足三分之一,而且低保金仅在30元到50元之间,存在极大不平衡。因此。需要逐步实现农村低保人口的全覆盖和低保金不断递增,确保特殊人群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三是创新农业保险体系。“承包大户”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伴随农业投资风险,因此要创新适合农业产业化的保险制度。银保互动的保险模式值得探索。大户可将大面积农田作物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到保险公司入保以抗御自然灾害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实现互保。这样,不仅银行、保险可以获利,经营大户也可获得资金投入和降低风险损失,从而解除土地规模经营的后顾之忧。同现在实行的以户为单位的自然灾害保险相比,更容易准确核实和理赔,也有利于推进大户承包和流转规模化。

三、创新土地流转政策引导机制,加快流转规模和质量

一是要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向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讲透土地依法流转的意义在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保障农民持续增收。二是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规范和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为土地依法流转提供支持和保护。最主要的是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原则和严格贯彻“三不得”精神,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当前要特别注意警惕个别地方存在的基本农田流转的“非粮化”倾向,保住“红线”,保住农业生命线。

四、创新土地流转价格递增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农民对土地流转有没有积极性,关键在于土地流转后能否有理想的收益。在被调查的农户中,50%以上农户愿意以合适的价格长期流转土地。有54%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价格要高些,并保证适当递增;有53%的农户要求土地流转后,如遇到被征收、征用时能保障权益;有42%的农户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以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或实行保底分红;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建立合法又合理的价格递增机制。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当前和长远都能确保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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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群众。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规范

一)城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二)城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但个人医疗费用实际负担超越3000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患重大疾病。超出医疗救助规范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医疗救助规范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逾越全年救助封顶线的50%。

四、救助方式

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医前、医中、医后、居家等救助方式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救急”和“救难”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一)日常医疗救助。分罕见病自购药和门诊治疗。日常医疗救助金额全部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给医疗救助对象用于门诊及购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年都享受一定数额的日常医疗救助费。具体规范为:五保供养对象、孤老优抚对象、三无”对象(即一类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享受150元日常医疗救助费。医疗救助卡内金额可跨年度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相对应的资金中列支。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分住院治疗救助和居家治疗救助。具体为:

1住院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部分在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确定的救助金额内,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救助再与民政部门结算。

2居家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或亲属强烈要求通过居家草药、中药等民间治疗方法治疗的可以申请居家治疗救助。由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封顶线内视情况分段给予现金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医后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患特大病治疗费用过大。直接向民政局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后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凭相关医疗平安弥补清单、治疗支出证明或单据向村(居)委会提出临时医疗救助申请,经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救助。

五、救助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证和自己身份证。要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顺序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明确救助金额。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未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或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可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救助。

四)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具体经过以下审批顺序:

1申请人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发给《乡村(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连同证明资料上报乡镇政府。

2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对医疗救助资料进行调查核实,2乡镇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

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负责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3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政府的资料后。并说明理由。

4患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特殊困难对象。

六、结算顺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料理医疗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支付的局部,由城乡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属城乡医疗救助支付的局部,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批准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报销。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中央、省、县财政拨款。同时,要按中央和省当年下拨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专款专用。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由民政部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医疗救助保证与政策

一)县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原则。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二)县卫生部门要协助县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平安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规范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四)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五)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门诊治病。

九、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证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中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县社会平安事业局一名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低保办,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也要相应成立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十、责任单位与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抓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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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在试点范围上,中西部地区应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执行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目前,全国农村低保的平均保障标准1032元/年、上海市最高2560元/年、甘肃省最低680元/年。

扶贫标准则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问:怎样从程序上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

答:《意见》要求,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要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问:怎样从政策方面保障衔接工作的推进?

答:《意见》提出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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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二)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区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四)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以及各类专干、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区政府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与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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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ural subsistence allowances system; actual difficluty;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持有农村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施现金、实物或者帮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被誉为社会救助的“最后安全网”,这一制度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经验不够丰富,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地方财力不足、资格认定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

农村低保工作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在农村实行定期、定量的制度化救济和乡镇统筹的困难补助经费,这是我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改革,也为随后制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启发。三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保障范围日益扩展、资金投入日益加大、管理水平日益提高,使数以万计的农民从这项制度中受益,解决了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以长宁县为例,长宁县农村人口共计30.5万人,截止到2011年12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15018人,户数达9335户,全年累计保障165647人次,累计发放1083.95万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低保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然不能掩盖其中一些弊端的存在,农村低保制度的执行仍面临许多困境,只有解决好这些现实问题,才能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目前我国农村低保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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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批改造”的原则,通过三年时间努力,使我市200多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达到当地基本居住条件。其中20*年计划完成改造50户,20*年和20*年分别完成改造75户。

二、改造对象与标准

改造对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目前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房或居住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

改造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改造,改造后的住房结构为砖混或砖瓦结构,建筑面积标准,一口之家不小于40平方米;二口之家不小于60平方米;三口之家不小于8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之家不小于100平方米。

补助标准:新建每平方米补助最高300元;翻新每平方米补助最高250元;维修每平方米补助最高200元。补助资金从市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工作步骤

1、确定住房改造对象。深入开展调查,由乡镇残联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市所有“低保”残疾人家庭进行“地毯式”普查,对需改造对象逐户填写《贫困残疾人户住房状况调查表》、(附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组织人员复核,筛选住房改造对象报市残疾人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初选,并在《*日报》和住房改造对象所在地村同时进行公示。视公示结果,确定住房改造对象。

2、土地政策落实。原则上利用住房改造对象自有宅基地,如果没有宅基地或面积偏小的,由各乡镇政府及当地村委会帮助解决并报有关部门进行报批,涉及的有关规费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

3、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由市残联下拨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要设立专户,按工程进度分户办理领款手续。原则上,在方案批准后开工15天内下拨工程款50%,竣工验收合格后下拨余款。各乡镇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否则,将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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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成为新的课题。从自行调换、转包、出租、“反租倒包”、土地托管、土地合作等流转模式的不断变化看,凡是符合农民意愿和农村实际的,就是成功的。为此,我们对农民土地流转意愿进行了调研,从而提出搞好五个机制创新的观点:

一、创新土地流转政策引导机制,加快流转规模和质量

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完善政策引导机制,进一步激励农民意愿是首要的工作。一是要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向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讲透土地依法流转的意义在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保障农民持续增收。二是要强化政策法规监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规范和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为土地依法流转提供支持和保护。最主要的是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有偿原则和严格贯彻“三不得”精神,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当前要特别注意警惕个别地方存在的基本农田流转的“非粮化”倾向,保住“红线”,保住农业生命线。

二、创新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从实际调查来看,农民的土地流转需求与实际流转差距很大。在被调查对象中,39%的农户是有承包土地流转需求的,但实际发生流转的只占调查户的16%,其流转面积仅占经营权证土地面积的7.3%。

因此,推动土地流转,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是关键。我们认为应该优先做好“三项保障”工作:一是健全低保体系。从被调查情况看,低保金呈现1110元、990元、870元等三类不同水平。有的贫困乡镇,享受低保人数比率还不足三分之一,而且低保金仅在30元到50元之间,存在极大不平衡。因此,需要逐步实现农村低保人口的全覆盖和低保金不断递增,确保特殊人群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现在看,我们需要创造条件增加新农保试点,并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把农民工尽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创新农业保险体系。“承包大户”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伴随农业投资风险,因此要创新适合农业产业化的保险制度。银保互动的保险模式值得探索。大户可将大面积农田作物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同时到保险公司入保以抗御自然灾害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实现互保。这样,不仅银行、保险可以获利,经营大户也可获得资金投入和降低风险损失,从而解除土地规模经营的后顾之忧。同现在实行的以户为单位的自然灾害保险相比,更容易准确核实和理赔,也有利于推进大户承包和流转规模化。

三、创新土地流转协调服务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村组织和乡镇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主要的角色就是协调服务。从问卷调查看,在回答“土地流转中农民最需要村组织做什么”时,有51%的农民认为,村组织首先应做好协调工作,并有40%的农民愿意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有37%的农民认为村组织(包括协会)和乡镇政府应该协同做好流转合同的鉴定服务和纠纷调处工作。在回答“农民最希望政府做好哪些促进土地流转工作”时,80%的农民认为应该切实保护好流转双方的权益;这就对村组织(协会或中介组织)和政府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一是结合土地确权搞好土地承包期延长和承包地“微调”和“整合”工作,保障人心稳定和为土地集中流转上项目创造条件。二是设置专门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培育流转市场,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心。通过对50个乡镇政府所作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情况调查》看,除了个别地方由乡镇农经局(站)专门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件等事务外,其专职机构的职能设置有待完善和加强。另外,加紧培育乡镇一级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土地流转市场”试点也日显必要。不过,在村一级组织中,“土地流转服务”不乏典型。比如,泊头市富镇41个行政村都建起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和签约证明,并引导实施大户经营、联合经营、龙头企业基地化经营等多种土地规模流转模式。经验值得推广。三是制定扶持政策,搞好信息服务。政府要结合“三农”工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上采取重点倾斜政策,先着力培植扶持“承包大户”,解决土地无处可转的问题。在流转市场暂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和村组织(协会或中介组织)要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网络等渠道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信息,提高流转率。四是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纠纷解决制度,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

四、创新土地流转价格递增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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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和支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开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金筹集采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及参合方式:参合对象为户籍在我县的农村居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合时均要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年度为每年月日至月日。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缴纳基金;

2、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3、因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有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权利;

4、享受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二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担任主任,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县人口和计生局以及、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村(居)民代表组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医办”),挂靠在县卫生局,具体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县合医办做好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的合作医疗工作机构,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财务人员、社会事务部门人员、卫生院院长、村干部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承担合作医疗宣传和组织发动、基金筹集、合作医疗证发放、核销初审等工作。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合医办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村(居)委会为村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合作医疗工作的专门负责人。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基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20元。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基金缴纳标准和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缴纳基金必须以户为单位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扶贫挂钩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联系乡镇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积极发挥帮扶作用。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为基金筹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基金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2005年已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乡镇年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70%,年新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乡镇农民参合比例不得低于60%,今后每年逐步提高参合比例。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可采取上门的方法或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意愿的方式筹集基金,以方便参合对象;收取基金时需详细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并向参合对象提供基金专用票据;对相关票据的领发、结报、核销和销毁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金缴纳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在次年的实施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享受医疗费用核销,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在实施年度内人口发生变化,原来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年不再补入,原来已经参加的可继续享受。

第十八条各乡镇政府将本乡镇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本》于基金筹集完成后核对汇总上报至县合医办,经县合医办审核后制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作为参合人的参合凭证,一户一本。

第十九条各乡镇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必须全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无违法生育的农村独女户及二女户(只包括女儿本人及其父母)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政府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乡(镇)二级政府各解决50%。

第二十条单位、个人的捐助资金,按捐助者意愿统筹使用:指定捐赠给县级使用的,其捐赠金并入县基金统筹安排;捐赠给指定乡镇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对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指定给参合人的,按其意愿对参合人进行个人缴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需将筹集的参合人缴纳的基金每月汇总一次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政府筹集的基金及乡镇财政补助的资金必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缴。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在基金筹集完成后应将参合人名单予以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监督、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自觉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基金只得用于参合人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核销以及体检费用的支出,可从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其它任何开支均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县合医办要建立基金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参合人的医疗就诊

第二十六条参合人住院治疗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合医办确定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

第二十七条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就诊者,由县内定点医院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并经医务科盖章,方可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如遇特殊情况,由县合医办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非急诊病症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核销。参合人外出务工经商期间因患疾病在外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补偿核销;或突发疾病急诊在外地非社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依据相应比例进行核销后的70%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参合人不得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

第五章核销范围及核销标准

第三十条参合人的用药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执行,其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核销基数,乙类药品按80%标准纳入核销基数,自理药品全部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合人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总额501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以上,均可申请补偿核销。

第三十二条对在两个参合年度之间连续住院的参合人的费用核销按出院日期为准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补偿核销;对上年度未参合而本年度已参保且有发生跨年度医疗费用者,其核销基数以参合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每人全年累计最高核销给付限额为20000元,最低核销给付20元;对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未享受补偿核销的农村居民,其年度最高补偿金额为22000元。具体核销标准如下:

费用核销段别县内医院县外医院

500元以下不予核销不予核销

501-4000元25%20%

4001-10000元30%25%

10001-20000元35%30%

20001元以上45%40%

第三十四条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间为实施年度的月日到月日,受理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时需提供:住院有效票据(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个人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者可用复印件核销,但有效票据复印件须加盖该医院财务公章;在取得该医院背书盖章确有困难的,须同时出示有效票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由县合医办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结报)、住院费用清单(含药品明细)、出院记录、转院证明、急诊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核销程序:参合人持核销有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初审后,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汇总送县合医办审核,县合医办在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销金额汇入当地乡镇财政账户,相关票据交由联络员带回乡镇,并向参合人发放。

第三十七条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小组对补偿核销对象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内容:

1、参合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住院有效票据、合作医疗证与参合名册是否相符,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是否齐全,防止冒名虚报;

2、参合人的住院是否符合逐级转院的规定;

3、外伤病人,需调查是否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服毒等非核销范围项目引起的外伤,如不属于合作医疗核销范围的,不予上报;

4、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上报;

5、乡镇初审后,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核销乡镇审核表》,报县合医办审核;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核销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县合医办需在每月上旬对上月享受医疗费用核销的参合人名单及享受核销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具有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县合医办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县合医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院,并签订协议,明确职、权、利。

第四十条各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卫生院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并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核销有关管理规定,逐步纳入全县大病统筹医疗费用核销范围。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正常增长。

第四十二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定点医院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县合医办共同做好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执行不予支付或部分纳入核销基数的诊疗项目以及乙类、自理药品的使用及费用自费情况告知制度,经参合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参合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如实记录,出院时必须主动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全部诊治资料,并且要在出院的药品清单上注明甲、乙及自费医保类别;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及有关规定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四条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对参合人住院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其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是否相符,防止冒名住院现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牌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住院和挂牌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四十五条对伪造医学文书、出具虚假住院发票的定点医疗单位,其核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负责,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核销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参合人取消当年度核销资格,追回核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由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绩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四十八条县合医办如违反规定给予核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核销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拖欠参合人核销的医疗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疗费核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对基金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截留基金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