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1、标有“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申请材料”字样;
2、发行人名称;
材料侧面须标注公司名称,正本需注明。
(三)份数
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之前,补报九份材料。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发行人。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1 发行人公募增发的申请
1-2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申请公募增发的推荐意见
第二章 有关本次发行的授权文件
2-1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复印件)
2-2 股东大会决议
2-3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公告复印件)
2-4 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公告复印件)
2-5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招股文件
3-1 招股意向书
3-2 发行公告
3-3 发行方案
第四章 有关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4-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技改项目等)的批准文件
4-3 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
注:4-2为参考文件
第五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下半年申报发行申请材料的,应附上经审计的当年中期财务报告)
5-2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3 法律意见书
5-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5-5 全体董事签字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5-6 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5-7 承销协议
5-8 发行人承诺函
5-9 主承销商承诺函
5-10 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管理建议书
5-11 一年来信息披露情况简介
5-12 近一年股价走势
5-13 验证笔录
5-14 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篇2
这足以叫很多人暗自感到庆幸。要知道,这家公司的灯光明暗程度简直和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程度成正比。假使这里一派灯火通明,通宵达旦,资本市场一定很火;反之,可能大不妙。
荣大,全称荣大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打印店。不同于街边其他打印店,它的神秘之处在于,打印的是上市申报材料。每年,全中国大约90%的申报材料出自这里。
中国股市温度计
筹备一份上市申报材料能有多难?几乎每个街边数码打印店都能实现:只要给黑白内页套好页码、放好隔页纸、加上彩色封皮,然后装订成册即可。
当初,张亚波也这么想。几年前,当他还是投行小兵的时候,第一次做材料,有善意的前辈提醒他去荣大打印。很快,张亚波就感受到了荣大的好。一份上市文件可能有1000页,甚至多达1500页,不同的原件有不同的页码,再编成新文件后又需要新的页码。若是其中有错误、疏漏,还得推倒重来。在荣大,则完全不需要为这些程序上的繁琐浪费时间。
对于东奔西跑的投行新兵们来说,这实在是个意外之喜。
不久前,有位投行经理做了一个项目建议书,本以为这么简单的事,随便哪家街边小店都会做,不过事实证明,从选纸、打印效果到装订,与店员反复沟通,折腾了很久,做出来的材料依然不如人意,最后,他只得转身再去荣大。
“这些事没做过,根本不明白。”有人说。一个普通的打印店员很难知道一个证监会官员希望看到怎样的材料。而在荣大,从项目建议书到招股书制作,都有丰富的经验。更有甚者,投行人在一些程序上的小疏漏,还会被打印员发现并指出。
“他们已经把一个细分行业做到了非常专业的程度”。荣大一位前员工罗荣说。
在荣大,打印员分成A、B、C三个等级,一个新员工需要经过3个月的入职培训才可成为C级员工,之后随技艺娴熟能力逐步晋升B级、A级,领班则相当于技术主管。事实是,荣大内部已形成一种学徒机制。一方面有经验的老员工带新员工,另一方面新老员工分工有序,比如夜间赶工的通常是最有经验的,因为天一亮,这些材料可能就要报到证监会。
“荣大分工很细致,甚至在前台接待上都有固定的模式。”时美印刷财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吕小利说。材料制作完成后,荣大也可根据客户的要求,按时把材料送到指定地点。
对于荣大来说,时间是个微妙的东西。同一天下午,5点钟报进证监会的材料和6点报进去的材料,仅仅相差一小时,审核时间可能就不一样。尤其是在每年3月、6月、9月,若是错过了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申报材料又得新增一个季度的内容,会增加很多会计、审计成本。
2011年3月,上百家券商几乎挤满了荣大的过道,焦急等待,却也不敢贸然换一家打印店。“还剩七八天时间,你敢贸然找一个都没试过的印刷点吗?”张亚波说。上市是件严谨的事,即便再便宜的街边小店,券商们也不敢尝试。这是小钱,企业、券商都不在乎,但对印刷的品质,他们都近乎苛刻。按照现有的书面审查制度,发审人员不会亲自去企业,他们对一家企业的了解,几乎就指望着这本材料。
教训不是没有。“有段时间,证监会看到一个格式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当场就批了券商。”吕小利说。因为资料出错而耽误项目,这样的风险小券商们可承受不起。通常来说,荣大的出错概率很小,如果安排得当,时间也能保证。
周正荣,40多岁,身材结实。熟悉他的人说他为人谦逊、低调。此外,关于这位创始人,我们所知甚少,他和他创办的企业一样,像是冰箱里的一只手表,冰冷、准确、勤奋并且不为人知。
2008年后,周正荣基本退出荣大运营。部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1985年出生的年轻人,履历显示,他于2004年入职荣大。在荣大,这样的事不在少数。人员的稳定、分工的细致、流程化的管理和高效率的升迁制度,这些保证了荣大的服务品质。
2011年,身为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的张亚波不再亲自跑荣大。像当年的前辈一样,他会告诉新来的手下:去荣大吧。
风起的时候
起初,这是个不被留意的市场。
事实上,周正荣的生意是资本市场的温度计,随之疯狂地上下起伏。
“停发阶段,荣大几乎遭遇了灭顶之灾,一点上市的活都没有。” 吕小利说。
熬过艰难的几个月后,荣大很快就抓住了资本市场复苏的机会。周正荣是个训练有素的退伍军人,不过他粗中有细。这一次,他把心思花在了更细致的地方。
2006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回暖。荣大决心提供更加体贴的服务,留住客户。但凡同楼有房间退租,无论多高的价钱,荣大都会拿下用于接待券商。荣大提供专门的接待室、休息室,券商们无需在宾馆与打印店间奔忙,可直接在荣大办公,甚至在荣大开小型会议。同时,荣大还提供饮用水、食物,把券商从外部琐事中解放出来。
2007年,荣大被券商们挤得满满的。2008年,荣大迁到现址,员工数由50多人增加到100多人,并相继在上海、深圳开设分店。这时,同行们才发现自己已然错失良机。
“时美进入这个领域早于荣大,但看盘子太小,就没重视。”吕小利说。但现在,年上市公司及筹备上市公司数量正在急剧增长。最让他动心的不是市场,而是高利润。“净利润能够在50%或者40%左右”。
周正荣不是没有野心。2007年,荣大开始进军利润可观的财经公关领域。不过,缺乏专业积累的荣大很快碰了钉子。公司成立半年多,才接到第一个业务,具体执行时,还请了另一家财经公关公司帮忙。
暗战迭起
周正荣拥有别人求之不得的东西。
财经印刷,这个市场曾经引来过好些人的垂涎。吕小利就是其中的一个,他很清楚,街边小店不可能抢走这块市场。这就是说,只有时美及其他大型连锁机构,才有机会分一杯羹。现在,他要动手了。
差不多花了半年,时美才争取到第一单申报材料。先是给在荣大抢不到位的券商做一些小材料,随着对小材料的满意,对方逐步开放为重组、增发资料,最终,把申报材料交给了时美。
篇3
一、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授信申报资料信息失真
在当前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紧张的市场环境下,针对商业银行的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呈高发态势,通过假项目、假合同、假证明、假报表、虚增注册资本等方式套取银行信用的事件不断发生。
1.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少企业存在隐瞒对外担保、虚增长期投资,报表年度间数据不衔接,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不能相互验证等现象。个别小微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实际银行负债,降低资产规模,以大充小进行融资,以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风险事项,影响审批人对借款人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以及信贷准入控制。
2.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银票业务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贸易融资业务未能体现其自偿性特征、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真实性不足等现象,以此套取授信额度。
3.企业虚假注资。不少企业利用第三方资金或关联企业账户之间的临时资金划转等方式进行注资,造成注资不规范,对银行风险限额测算、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产生不良影响。
4.贷款资金支付依据不实。少数企业通过变造支付凭证、套印发票或涂改合同等方式规避银行监管、套取信贷资金,个别企业存在发票领购人与交易对手不符、发票核销日早于开票日、交易对手于合同签订日前已被工商注销等现象。
(二)授信调查评价不实
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行业标准、关联交易、或有负债等事项,部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1.行业标准准入不严格。部分基层行规避国家和地方有关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授信限制,如对从事行业为批发零售业借款人申报为制造业,高评借款人信用评级或对生产经营扩大的客户未及时调整规模等级,得出的评级结果无法合理识别、度量客户信用风险情况。
2.关联企业识别不充分。部分基层行在审查企业客户隶属关系或控制关系情况时,不能识别隐性关联关系,造成企业规避关联企业统一授信,能分别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获得授信,目前无需纳入集团授信范围,整体上可能增加授信总量,容易导致多头融资及过度授信, 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
3.对或有负债的揭示不到位。或有负债是基于或有损失事项而存在的一种潜在债务。这种债务以过去或现在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人为的任意猜测;它是否能够转化成真正的负债不可确定。不少基层行在对贷款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仅仅分析会计报告中揭示的会计事项,未对会计报告外的重要事项进行分析。或有负债一旦转化成真正的负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特别是偿债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二、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问题的理论分析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金融市场上,货币资金需求方与货币资金供给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往往是不同的,前者要远大于后者。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市场份额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私人信息真实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而银行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银行作为公众性企业,其许多信息,诸如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审批流程等重要信息基本上是透明的,企业对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企业拥有私人信息,处于优势地位,银行拥有公共信息,处于劣势地位。
在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往往经历着重复博弈的过程。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可能向银行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故意隐瞒甚至谎报自己真实交易背景、关联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号,积极争取贷款审批通过。银行当然也不会轻易相信这些信息,并会通过收集大量行业、地区、市场方面信息及通过征信系统、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对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甄别。即便如此,也无法得到企业完全的真实信息,更何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企业财务及风险状况都会随时发生变动。重复博弈的结果必然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授信合同签订前银行的逆向选择。就是银行不得不考虑通过提高利率水平来增加预期收益,试图覆盖因为信息不对称增加的成本,但客观上会造成高风险偏好的不计成本的企业将低风险偏好的企业逐出市场;二是交易发生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利率提高的事后效应极可能诱使企业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并可能出现坏账损失。最终由于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全,造成信贷市场行为扭曲。
除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外,还存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抵押物真实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等信息是否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办行客户经理工作努力程度,这种工作努力程度就成了客户经理的私人信息,与管理层形成信息不对称。同时,少数基层行为了拓展业务,希望授信项目尽快获得上级行审批通过,也经常会隐瞒企业真实财务情况或夸大企业的偿债能力,有选择性地反映企业信息,造成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信贷管理行为扭曲。
三、加强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对策
(一)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主要原因是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如果有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很大程度上就会避免商业银行逆向选择行为,减少信贷市场交易价格的失真和扭曲及市场的无效率和低效率,减少银行的信贷损失。但是,即便是对上市公司,证监委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人也很难得到动态的详尽的真实信息。因为信息披露通常分为自愿披露与非自愿披露,自愿披露源自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会取得相应的好处或利益;非自愿披露在于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不能取得相称的好处和利益,甚至相反。上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企业更是这样。所以,作为商业银行,对企业自愿主动信息披露不能苛求,关键是在提高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1.完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方面还远未达到高效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尽可能多地收集宏观经济、行业经济、地区经济、产品市场及有关金融、法律等综合信息;借款人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抵押品、保证人情况等客户信息;信贷业务所有合同资料等信贷业务信息。二是要保证系统基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只有经过仔细甄别后才能输入系统,并且对输入系统信息的可信程度划分不同等级,作为审批决策参考。三是保证系统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化经营环境中,借款人的情况是多变的,银行应该掌握和了解这些信息,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2.做实授信申报信息真实性调查。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还原企业财务真面目。通过横向、纵向分析客户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对比各报表之间、报表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等方式揭示客户财务风险。二是理顺企业关联关系。通过网络查询资讯、对比关联企业之间的报表、分析各关联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等方法理清关联关系,揭示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骗贷的风险、是否存在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风险、信贷资金是否存在流入房地产、高污染行业的嫌疑等等。三是审查现金流量的充足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情况。调查人员往往重视第二还款来源、轻视第一还款来源,认为只要企业能提供足额的担保,就忽视对企业经营现金流情况的分析。孰不知,即便是有足额的担保,如果企业不能用第一还款来源偿还贷款,那收回贷款本息的机会成本也是极高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也将不期而至。
(二)解决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
基层行客户经理和信贷经营部门直接与企业接触,容易受企业思维影响,贷款调查时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高度,加之由于调查人员对信贷政策及知识掌握不全面,难免出现对企业的调查不全面,对存在的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况。另一方面为降低不良贷款或防止新增不良贷款,会出现“借新还旧”或者“以贷还贷”的情况,贷款调查容易出现放宽准入条件,忽视潜在风险的情况,贷款调查报告不一定能真实、全面反映借款人情况及贷款真实用途,造成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上级行审批部门和专职审批人需要采取措施,站在不同的角度,揭示调查报告没有披露的内容和风险,弥补调查人员在贷款调查环节的不足,减少信贷决策失误。
篇4
胜景山河是在上市前半小时被紧急叫停的,根据深交所公告显示,胜景山河自己申请暂缓上市。
此前胜景山河第一次申请,证监会发审委七人小组全票通过其上市申请。为什么媒体能看出端倪,反而发审委由会计师和律师组成的专业人士却看不出来呢?
他们是专业程度不如媒体等非专业人士,还是时间仓促无暇查验?抑或是背后有利益链条作祟?其实,胜景山河二次被否不是首例,在胜景山河之前,曾有两家公司IPO已经募集完资金最终也被叫停,资金连本带利退还给投资者,两家公司分别是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
当时发审委认定,前者的股权“存在瑕疵”,后者披露的专利与“事实不符”,听上去都不是大问题,与媒体报道的“掏空公司资产”和“造假上市”等判断有较大差距。
同样,发审委否定胜景山河的理由是,招股说明书未披露重大的关联交易,而非财务作假。尽管多家媒体去湖南等地,实际采访的结果非常明显,发审委仍然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方法否定了胜景山河。
发审委称,根据中介机构后来的核查报告,胜景山河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情况真实,不存在外购黄酒进行勾兑的情形。也就是说,监管层认定胜景山河并非包装上市,这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说法口径一致。
因此,尽管监管层宣称,将进一步调查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但可以想象,即使有处罚也不会很重,因为调子已经定了:存在的问题并非致命伤。
审核制何用?
如果造成这样的后果是发审委工作不力导致的,那么应该加上这样一个我们需要注意的背景:在过去的2010年,中国股市在融资总量上摘得全球桂冠,几乎占据全球IPO的一半。与此同时,股市中的增发及配股融资也均创出历史新高,分别为3656.80亿元和1438.22亿元。
这三项相加,2010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总募资金额达到10016.32亿元,已经突破万亿大关,并比金融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融资金额(7985.82亿元)高出了2000多亿元。由于中国股市上市是审核制而非注册制,因此在一年当中,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中的25位委员,要审过万亿元的IPO和增发及配股融资。
从表面上来看,发审委的七人小组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得审核超过一家公司,而一个IPO公司仅招股书通常就达400~500页,假如一天有两家公司过会,仅招股书就上千页,别说审核,他们有从头到尾通读的时间吗?我们即使不考虑该部门是否存在腐败等其他问题,发审委本身想要公正、廉洁地去审核这数百家公司,也缺乏应有的时间和精力。
在一个正常的股市,当市场繁荣、交易活跃、大势整体上升时,会有更多的公司倾向于上市发行股票,因为这时可以卖到比较好的价钱;而当市场萧条、交易萎缩、大势整体下挫时,原来希望上市募资的公司很可能暂时放弃计划,以避免公司股票被贱卖。
因为在一个正常的市场里,不可能出现价格大幅下跌,供应却大幅增加的情况,要么是价格上涨,供应大幅增加;要么是价格下降,供应减少。
让企业自由上市吧!
产生这样的现象,与全票通过胜景山河的发审委一样,都是中国证券市场采取核准制所带来的附带现象。根据了解,中国公司要想在A股上市,在请了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以及律师事务等中介后,将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资料整理出来,然后上报证监会发行部。再由证监会发行部初步审核通过后,上交到发审委。发审委核准后,就可以公开发行了。
而发审委的职能就是拟订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证券公司在境内发行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但是,一个职权如此大的部门,25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就审核了超过1万亿元的融资市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不合理。
由此可见,要想让中国股市与中国经济相匹配,走上繁荣发展的正轨,我们需要的不是要求发审委更严格地限制新股上市,恰恰相反,当前最应该做的其实是撤销发审委、取消行政审批,让企业能够自由上市。
篇5
收购意向可能是管理层自发形成的,也可能是管理层被迫采取的,也可能由股东发起,还可能是在财务顾问的策动下形成的。只要股东对干企业的价值判断和管理层或市场对于企业的价值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就会形成调整股权的动力。
尽管MBO收购时管理层对企业非常了解,不存在外部收购时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仍需要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有足够的了解。目标公司的调查是整个MBO的基础。其结果要客观和有效,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财务顾问来完成,力求公正和完善。主要的指标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政策、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潜力等。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对于MBO目标公司及MBO行为本身的法律调查和评价极为重要,这是由于中国MBO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缘故。当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表明企业适合进行MBO且有成功把握时,管理层就要安排与出让方和上级机关的意向性沟通。
管理层收购的股份来源一般是大股东转让,进行MBO的管理层,取得大股东以及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MBO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的大股东和其上级机关有意愿出让股权是收购的先决条件。
MBO在中国发生,有其特有的土壤。总结已发生的MBO案例,可以发现,除了上述国际标准外,以下因素也是国内HBO顺利实施所必须的:
1 管理层在企业创立和成长过程中居功至伟。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以MBO摘去“红帽子”:另一种地方政府为了承认和激励管理层的历史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把国有股权通过MBO方式转让给管理层。
2 管理团队中是否有核心人物。目标公司不仅要有一个精干的管理团队,同时管理团队中要有核心人物。MBO毕竟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这种再分配很难做到非常科学,这就要靠核心人物的安排。
3 取得大股东和政府支持。管理层收购的股份来源一般是大股东让与,所以欲进行MBO的管理层要和企业大股东保持良好关系,取得大股东的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态度对于管理层顺利完成至关重要,尤其在收购主体运营、所得税减让、工商登记变更、融资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4 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则管理层也需受让较高份额的股权,这样增加了管理层的融资压力与清偿压力。相反,如果目标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则管理层只要收购较低比例股权即可完成对公司的收购,整个项目的操作会比较容易。
当收购方和出让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时,管理层才能正式启动MBO的运作。
准备:主体和资金最重要
准备阶段的工作重点在于组建收购主体,安排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入场,并寻找战略投资者共同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如需要)。管理层在这一阶段需要决策收购的基本方式,比如是自行完成,还是采用信托方式,亦或寻求风险基金及战略同盟的参与。
此阶段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对有关收购资金的安排问题。在国外,由于可利用的金融工具较多,管理层收购方可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甚至可以发行次级债券来筹措巨额资金。但在我国可以利用的融资工具十分有限,因此国内已经发生的MBO案例中,管理层对收购资金的来源都非常隐讳。没有好的融资安排准备,MBO几乎不可能顺利实施。
1 安排中介机构入场
中介机构是指策划、总体协调、完成专项事务、参与整合MBO过程的顾问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管理顾问、资产评估师等。判断并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是决定MBO成败的重要因素。
2 制定收购方案
收购方案由管理层委托以投资银行机构为首的中介机构完成。收购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对企业的尽职调查、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市场的法律法规环境和融资环境等等。其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企业的价值评估、融资安排、政策与法律风险的规避等。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包括业务调查(包括公司战略规划及前景判断)、财务调查与评价、法律调查(包括法律障碍的认定及消除途径)、治理结构调查与改善途径等等。
企业的价值评估是MBO过程中股权定价的重要依据,是MBO过程的核心环节。在评估过程中,要特别考虑评估公司的无形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公司经理层认为可以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使企业产生更高盈利能力的资产。要充分地评价MBO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设计相应的规避安排,是收购方案制定中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3 融资安排
融资安排是目前法律与投资环境下MBO的瓶颈,应该根据自身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和信用地位来恰当地选择融资方式。
(1)风险基金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风险基金参与MBO运作的融资方式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管理层与风险基金共同组成收购主体,由风险基金提供收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共同收购目标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管理层回购股份,完成整个MBO过程。第二种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资金的名义向“壳公司”融资。风险基金可将手中资金作为信托资产,由信托投资公司借贷给管理层设立的“壳公司”,收购完成后,管理层通过质押股权或其他途径得到资金,先期归还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此退出。
(2)联合战略投资者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战略投资者是MBO的支持者之一。通常是以获得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
(3)信托投资公司参与MBO运作的融资解决方案
4 组建收购主体
公司的管理层是最基本的收购主体。实践中,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协调和划分管理层范围,还需考虑收购资金的安排而可能引进的合作伙伴,比如可能由公司管理层与外来投资者(如风险基金、战略投资者等等)或并购专家组成投资集团来作为收购主体。目前,国内MBO实践的做法一般是由管理层作为私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明了,但若操作不当,会比较大地增加收购成本。融资安排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建收购主体的方式,此时,收购资金的到位是一个关键环节。充分准备之后,就可以全面实施设计制定的收购方案。
实施:定价是核心
实施阶段是MBO的关键,主要工作有收购价格谈判、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申报材料的制作和报批等等。
1 收购价格的谈判
在发达经济体中,MBO的定价高度市场化,并和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
以美国为例,MBO定价往往以每股市价作为双方讨价还价的第一个基准,8~10倍市盈率被认为是一个公道的价格。此外还有一系列与定价相关的话题:1,企业历史包袱的处理问题,必须在收购之前就如何出售不良资产、改进经营、加强会计约束、削减部分员工等作出一系列安排;2,企业发展战略问题,必须在收购前就企业后续的发展能力和市场空间作更为详细和量化的讨论,并计划更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增长。因此在美国,MBO被作为发现和实现“价值被低估”公司的价值的金融技巧和激励机制,更多应用于业绩欠佳的中小企业。以香港为例,根据联交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有关规定:资产的重估需由独立及有专业资格的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确认,并清楚说明估值所根据的基础。具体操作也都是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评估办法和较为成熟的财务模型,如市场价格法、账面价值法、市盈率法、净现金流量折现法(NPV)、经济增加值法(EVA)等,侧重于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来评估资产的价值,再辅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
在中国,MBO的定价有更为错综复杂的因素,MBO的定价本身就是个多方妥协的艰难过程。
目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对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企业的增资的定价与民营企业是有不同标准的。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企业的增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并且必须经过相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根据政策法规可以享有优惠政策的除外。而对于私有股权转让或民营企业的增资定价则较为宽松,一般应依据股权转让双方或相关利益主体合议而定。
在计算MBO中的风险收益时,其收购PE的计算应当以每股现金流量为准,同时要对公司的资本支出状况给出充分考虑。实施MBO后的5~10年内,标的公司到底能为管理层带来多少可真正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是MBO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需要实施MBO者对此有大致的预测并在收购价格上给出足够的保险系数。
如何承认管理层的历史贡献迄今仍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如果我们在给HBO定价时考虑到的仅仅是国有资产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对管理层的合理权益没有给予充分注意,那么定价就不可能合理。
如果不尊重经理层作出的历史贡献的现实,那么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无能者守着一株桃树,守到桃树无果可结甚至枯萎而死,却无过失地易地为官;而有能者精心培养好一株桃树后,摘颗桃子吃却锒铛入狱的悲剧。
MBO定价虽然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经理层协商的过程,但不能不考虑收购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处理,尤其是企业的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这就需要管理层在明确定价的协商机制,进行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收购后的企业发展战略等诸多细节方面多下功夫,以避免企业运作因MBO而出现意外的动荡。
2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收购价格确定之后,管理层和股权转让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般而言,同时还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股权转让事项的审批期间,转让方会委托收购方代行被转让股份的股东权利。
3 申报材料的制作
在实施MBO时,如果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存量部分进行收购的,也就是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转向管理层个人所有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管理层聘请的投资银行机构制作关于MBO的申报材料。对于上市公司来讲,申报材料至少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等等。非上市公司可以比照以上内容制作申报材料。
申报:公告不能少
在上述协议签署后,上市公司应进行公告,披露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的第一次公告,实施MBO过程中应向当地证管办和证监会报备相关材料。若涉及国有股的转让,其协议生效还需两级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和国家财政部。能否获批及何时批准取决于收购方案的设计是否合理、规范,以及申报材料的制备是否准确、完整。
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第二次公告,关于国有股的转让,目前出现了微妙的变局,在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表述,由“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变更为“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可以预见未来分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能设置在中央和地方人大之下,分别行使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未来MBO实施过程中,分级所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较之原来身处云端的所有者姿态将更为理性。
过户:行百里半九十
上述步骤完成之后,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涉及股权管理的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至此,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MBO,但MBO并未划上完整的句号,公司将步入漫长的整合阶段。
整合:最后一公里
篇6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篇7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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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篇9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真的存在捷径或秘诀吗?记者认真而深入地研究了兴业太阳能此次如何成功申请20.8MW屋顶电站“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过程。
兴业太阳能的样本
中国兴业太阳能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太阳能”)是一家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750)。
从2010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到今年3月10日实现近12万平方米厂房封闭,今年6月将实现光伏电池、组件、玻璃和铝合金产品配套的投产。去年12月,获批的园区20.8MW光伏电站是我国政府支持的最大一个“金太阳”项目,并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能源局授予九华为“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运用示范区”。
“2010年底,我们高度重视这个项目,该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功申报获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后,就一鸣惊人地成为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焦点之一。”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工委书记杨亲鹏告诉记者。
“我们很幸运地获批这个示范工程项目,加上各级政府这么关心支持我们,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也有信心尽快建设好这个太阳能屋顶电站。”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文认真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准备6月底正式投产,太阳能屋顶电站主体工程也将随之建设完成,届时,这个项目将是湖南省去年获批的全国13家“金太阳示范工程”中第一家率先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企业。
从世界各地发展太阳能产业的经验来看,光伏产业如果离开政府的支持,企业几乎无能为力。兴业太阳能当初为申报这个项目,也颇费了一番功夫。
“或许你都难以想象,这个数额巨大的项目申报工作只是短短一个月时间完成的。”当初负责此项工作的兴业太阳能总经理助理周青告诉记者。
按照周青提供的信息,记者上网查看,周青提到的财政部文件为《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该文件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10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至财政部。
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个看来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我们是通过财政部的网站获得这个通知的。因为,我们有每天浏览财政部网站的习惯。不过,我到地方财政部门打听时,当时地方财政部门还没有正式收到这个文件。”周青告诉记者。
记者也了解到,财政部下发文件的同时,将文件通过财政部网站公布出来,就是起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地方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发纸质通知文件相对要滞后几天甚至一周或更长时间。
“我们成立了专门的申报小组,首先是对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分析,最后决定我们参与申报。”周青向记者回顾起当时申报的情况。
“我们每年都要参与很多金太阳屋顶计划类似的示范工程项目。对应申报积累了很多经验,不过,这次申报的时间显然非常紧张。现在来看,分工合作非常重要,申报小组要各负其责。技术组负责方案设计,政府组负责对接政府沟通,材料组负责材料收集。这或许是我们成功的秘诀之一。”周青向记者透露。
根据财政部2010年662文件精神,此次申报的“金太阳示范工程”重点为: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湖南兴业太阳能产业园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为此,周青争分夺秒地展开了紧锣密鼓地工作。
申报初稿在一周后就提交政府部门审批。由于“金太阳示范工程”要逐级审批,而且每级政府都要求财政、能源、科技、环境、电力部门立项和审批。
“每个环节都不能有疏忽或耽误时间,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申报失败。”周青严肃地告诉记者。
“我们一开始就向政府部门申请援手,并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周青告诉记者。九华示范区为兴业太阳能申报这个大型太阳能屋顶电站召开了专门会议,全力支持兴业太阳能申报工作。
周青告诉记者,申报材料流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提交公司项目所在的九华示范区管委会的发改局、财政局及产业局,获得园区立项;第二步提交湘潭市财政局、科技局及发改委。三部门同时立项获批后第二部结束;第三部则是提交湖南省财政厅、能源局(能源局隶属发改委)、环保厅、电力局以及科技厅。
“最后一步至关重要。作为如此重大的省级项目,省级环评以及电力局同意并网则是重中之重。”周青强调说。
除此之外,规划好申报时间,按时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挑战仍存
借用托尔斯泰的名言,成功的企业往往是相似的,不成功的企业则各有各的不同。
有关专家也为兴业此次成功申报总结几点成功要素:
1获取消息早,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2吃透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对症下药,申报材料针对性强;
3团队作战,分工合理,执行效率高,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完成申报;
4联合政府,争取支持,申报材料通过率比较高;
5及时沟通,查漏补缺,随时可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进行补救。
兴业的成功自然值得庆贺,其他失败的企业则不必气馁。遵循上面这些所谓的秘笈,并不能确保企业项目申报成功。
目前来看,面对各级政府部门存在的名目繁多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企业有时候真觉得有点无所是从,不知道从何下手。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政府各部门均有很多针对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具体的申报要求不一而足。但最复杂的莫过于类似“金太阳示范工程”之类的专项支持资金了。
篇10
更何况,短时间内数百家公司预披露材料密集而至,给投资者以目不暇接之感,几乎要患上“密集恐惧症”,要保持“淡定”谈何容易?
但在密集的预披露材料面前,我们仍试图估测本轮IPO重启后给市场带来的真实压力。事实上,简单的以历史回顾的方式,以A股历次IPO停发和重启后市场的走势作为判断依据,其逻辑基础并不坚实――市场整体的“容量”在不断增长,而历次IPO重启带来的增量供应也不尽一致。如果一味的将“IPO重启”和“未来市场承压下跌”在潜意识中联系起来,会导致丧失市场的机会,我们更倾向于长期看多未来2-3年的A股市场,因此理智解析当前IPO重启的市场真实压力,显得尤为必要。
密集预披露≠发行节奏
当前市场的担忧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于预披露的密集进行,不过,由于预披露规则的改变,预披露的时间已经大幅提前,因此预披露的数量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发行节奏。
可以看到的是,在2012年企业预先披露新股资料的时点大约在企业上发审会前1个月左右。2013年的发行改革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招股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发行政策安排下,预披露的“信号”意义已经不明显,甚至是不存在。再按照以往的惯性思维行事,已属于跟不上时代变化。
另外,近期公布的预披露文件按照发行改革的要求对原有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并增加了2013年的财务信息,之所以在近期密集披露,是因为多数公司在近期完成了去年财务数据的更新。
换言之,在现行披露制度下,发行人IPO申请文件实现“受理即披露”,预披露与发审会召开之间已无必然或固定的时间联系,两者之间不应再划等号。“信息照披露、队照排”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IPO审核生态。
而从市场整体的接受过程来看,在制度落地之初,市场心理均会存在一个适应的过程。但随着完善后的发行改革措施逐渐作用于市场,市场各主体对新规则越来越理解、适应,现阶段的“IPO恐惧症”会得到化解。
在当前市场体量下理解IPO
在以往历次IPO暂停和重启的经验中,市场已经进行过多次的总结。以往A股历史上,共有7次暂停发行新股记录,其中4次暂停发行期间大盘上涨,3次暂停发行期间大盘并未上涨,这种4比3的结果并不具备显著的说明性。因此仅仅从简单的统计角度来讨论IPO重启的市场影响,亦很难得出明晰的结论。
而我们更关注当前市场体量下,本轮IPO重启带来的增量究竟占比有多高?
事实上,IPO排队长龙让人感到“害怕”的原因更多在于公司数量的增加,即目前看到的数百家排队公司在数量上接近已上市公司的三分之一!但稍加细致分析就不难发现,IPO长龙带来的增量“筹码”供应则显然远低于这个比例。
至5月初,A股市场总市值为26.75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9.52万亿元,由于此前诸多“中字头”公司已经上市,因此在本轮IPO重启后的排队长龙中,我们几乎很难看到大型或超大型公司。相关数据估测显示,2014年A股IPO融资规模预计将达2000亿,这一数字固然不容小觑,但在目前的市场体量之下,这一融资规模带来的筹码供应占比仍是很低的。
5月12日沪市和深市各自的成交量都超过800亿元,换言之,即使按照较快的发行节奏,今年全年增加的筹码供应也只是略微超过市场一天的整体成交量。也有观点认为,通过这样规模的筹码供应增加,换来的是相当数量的新增上市公司,市场有了更多的选择,亦并非坏事。
更应该关注公司质量
无论从数量化的测算,还是从真实的发行节奏评估,我们都可以看到,尽管预披露信息给人铺天盖地之感,但市场面临的真实压力还是较为有限的。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于上证指数2000点的时候恐慌性抛售手中持股大可不必。
篇11
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舞弊行为却愈演越烈。2009-2010年六大报表舞弊案:
1、原野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1989―1991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
2、琼民源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4、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
5、大东海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6、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致使投资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手段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手段林林总总,归纳如下:
1.虚构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虚构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是我国上市公司惯用的首当其冲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段。其具体方式有:(l)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的销售业务在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同时,伴有应收账款甚至银行存款的虚增。(2)跨期确认收入。不正确地进行收入和利润的截止,将后一会计期间的销售收入提前至报告当期确认。(3)将非销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如在收取手续费条件下,将受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为本公司的销售收入。(4)收入确认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时就确认销售收入。如在客户可能退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时就确认销售收入。
2.非经常损益
财务报表上的非经常损益主要指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上市公司在进行财务报表舞弊时,经常借助巨额的非经常性损益来“迅速改善业绩”,其具体途径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债务重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理财收益、资产置换收益、资金占用费收益、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资产托管收益和资产租赁收益等。利用非经常损益进行财务报表舞弊有几个特点:A.常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有关,即上市公司往往与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之间杜撰一些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复杂交易;B.通过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让步,如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来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C.上市公司常将非经常收益挂在往来账上,可能永远不会真正实现;D.常利用现有会计制度、准则和法规的漏洞,但随着会计规范的完善,这种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减少。
3.虚列存货
上市公司虚列存货的目的是为了少转销售成本,从而虚增营业利润。具体方式有:(l)对存货故意长期不清查盘点,或者清查后只处理盘盈不处理盘亏,将大量存货盘亏损失滞留在期末存货账户中;(2)任意分摊存货成本,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利润,如按计划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未将材料成本差异在期末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中按比例分摊,从而人为调节利润;(3)随意改变存货发出核算方式,如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将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从而达到根据企业需要调控盈利的目的。
4.漏列负债
负债一般和费用紧密联系,上市公司漏列负债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手段有:不按规定计提银行借款的利息,而是放在账外;将应付款的发票隐匿起来不入账等。
5.费用的任意递延和资本化
上市公司常常将费用任意递延和资本化,利用递延资产作为调节盈亏的“蓄水池”。如将不属于跨期摊销的费用甚至经营亏损计入“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账户;在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仍将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及将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等等。此外,对摊销期限也任意而为,没有按制度或根据受益期限摊销,不符合合理性、合法性、一贯性的要求。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歪曲和滥用
上市公司经常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操纵利润。这类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既非法定变更,亦非合理变更,而是为了粉饰业绩而故意增加或减少账面的利润,属于财务表舞弊的范畴。常见的具体方式包括:(1)通过改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来操纵利润;(2)通过改变合并范围来操纵利润,如对某亏损的全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3)根据利润目标的需要而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或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4)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或折旧年限,人为减少累计折旧的计提数额;(5)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等,人为减少销售成本;(6)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
篇12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 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 .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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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规定,定向增发发行条件为:
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并且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这一规定就限制了分散小户申购,基本局限于投资机构、保险、基金等专门投资机构申购。
2.发行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各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的%90。尽管如此,定向增发的股票也低于一般股票价格,这也是定向增发的最大优势。
3.限售期限规定:特定发行对象认购后12个月内;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后36 个月不得转让。
4.财务状况,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型定向增发融资工作思路
1.选择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是项目融资的根本,上市公司所选择的投资项目的行业前景和市场前景,项目本身的创效、创新潜力,是投资者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实现项目定向增发融资的前提,没有项目何来项目融资。因此,公司在投资项目选择上,一定要有科学的投资决策的分析,包括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行业的发展以及项目在行业中的竞争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严密科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可持续发展创效能力。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
2.确定定向增发融资议案。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有相关部门就定向增发融起草相关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资金结构和融资议案。项目型定向增发融资议案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非公开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等。议案中要明确增发股票底价,股票发行期限等,严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股票定向增发发行条件。各种议案要形成会议决议予以披露。
3.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审议由董事会议定的各项议案,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议案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同时股东大会还要对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形成有关决议要进行披露。
4.报证监会审核核准。公司向证监会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关于公司发行非公开股票预案的议案,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审核期间要及时披露有关公告:如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公告。得到核准后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审核的公告,获得证监会批文的公告,发行报告书全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