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名牌申报材料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企业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围绕下面六个方面要求依次收集、撰写,要求突出重点,提供相应证实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一)知名度和满意度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商标复印件(须提供完整的注册复印件,包括续展注册或变更等情况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续展的商标,另需提供首次注册复印件)。
3、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曾获国家级、省级有关质量奖项证书复印件。
5、获出口商品免检企业称号、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证书复印件。
6、产品获市(省)名牌产品称号复印件。
7、产品曾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产品出口创汇地区、数量、产量、产值汇总表(数据由海关或外贸管理部门出具)。
9、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工程情况,包括开展的第三方或企业专题性顾客满意度调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和材料。
(二)产品质量水平
1、省级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标准是否有效或对标准水平评价、评估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申报产品采用标准复印件(封面与首页)。
3、产品获采标证书复印件。
4、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意见(复印件)。
5、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的有关权威检测机构(市级、部级、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6、获产品合格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复印件。
7、产品通过“CE”、“UL”等认证证书复印件。
8.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QS)、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三)创新能力
1、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产值率汇总表。
2、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新产品开展费用与销售总额比例汇总表。
3、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复印件(封面与结论页)。
4、新产品产品证书、新产品鉴定报告(封面与结论页)复印件。
5、企业获市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企业获国家级、市级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7、产品鉴定时专家对产品采用高新技术评价的有关意见证明。
8、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2、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获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市级以上计量体系确认等)证书复印件。
4、(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提供)有关质量认证和“贯标”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说明资料。
(五)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
1、企业名牌战略规划及有关的计划情况。
2、企业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3、企业“十五”技术进步投资及实施情况。
4、同行业企业产量、产值、出口创汇前十名排名表(含本企业)(数据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5、企业在新三年内列入国家、市有关重大项目或工程计划以及投入与发展情况。
6、企业其它有关发展规划等相应资料。
7、企业近三年综合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纳税额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其中:
A、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利润总额
即按:=--------------X100%公式计算;
成本费用总额
B、总资产贡献率(%)
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
即按:=--------------------------×100%公式计算
平均资产总额
(六)企业形象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复印件。
2、企业获得有关质量金奖、质量管理等方面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3、企业获各级文明单位(市级、局级、区级)称号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或行业其它有关企业整体奖章称号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年、*年全年完成数以及*年全年预计数)用于广告宣传方面费用汇总表。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证实材料)一律按标准A4纸(210mmx297mm)规格装订(沿长边装订),且双面打印。
申报材料不采用硬皮材质装订。
2、申报材料的封面,必须写上“*年上海名牌申报材料”字样,并在其下标注申报类别:即产品类还是服务类,原推荐名牌企业还需注明是扩项还是扩牌。同时,还必须写上申报企业、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
具体的封面设计版式等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3、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本附件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进行编排(见下“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4、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
5、提供的有关证实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例如条件许可,两份证书可放在一页上)。
6、一式二份,《申请表》封面的“申报企业名称”栏必须盖红印章。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建议
A、申报材料封面
B、申报材料目录
C、企业外景、生产流水线、主要申报产品以及企业形象展示、领导关怀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D、企业概况及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综述
E、《二六年上海名牌推荐申请表》
(《申请表》封面、告知书、填表说明和要求、表1~表6、表9)
F、六个方面的证实材料
请按本附件的“一、证实材料内容”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并以六个方面内容顺序装订。
除上述证实材料外,企业可以少量补充与申报产品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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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
2、到期需复评的*年金华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
3、已获得中国、浙江名牌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不再申报金华名牌产品;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农业产品*年的销售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
1、新申报金华名牌的工业产品:(1)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2)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3)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必须采标。
2、新申报金华名牌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复评金华名牌的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原料,原则上必须来自省市县三级标准化示范园区或基地。
3、复评金华名牌的工业产品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上必须采标。
(三)申报产品的商标正式注册历史在一年以上(*年9月1日前注册)。
(四)申报企业(含复评企业)在申报前已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诚信制度。
(五)从2009年起,推荐申报浙江名牌产品原则上从金华名牌产品中产生。
三、优先推荐的重点产品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新产品。
(二)对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产品,地市级新产品的销售产值可以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
(三)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效显著,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四)高新技术产品,先进制造业产品、企业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有机认证农产品,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产品。
(六)资源节约型产品,环保型产品;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替代进口的产品。
(七)各地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确定的培育提升重点行业的产品;列入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培育目录的产品;列入《*-*年浙江名牌培育规划的产品。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行业、优势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年金华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金华名牌产品申请表》的有关内容,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详细文字说明材料。如果有数据不实的不受理该企业的金华名牌产品申请;有变造、伪造数据或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金华名牌产品申请,不推荐申报浙江名牌。
(二)用户满意度调查情况,可以用近两年国家、省或有关调查机构的评价结果,也可以用企业开展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材料。
(三)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指导企业按照申请表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制作申报材料。并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汇总,将*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汇总表(工业)、*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汇总表(农业)、及*年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联系表用电子表格Excel格式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局质量处。汇总表和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须于*年9月10日前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受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
(四)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质量。对申报材料中出现错误较多的县(市、区)局(分局),在年终考核中将加减相应的分值。
(五)企业申报材料应附企业全貌、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产品实物照片,不要精装,正反印刷。
(六)申报企业可以登陆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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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
(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
(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
第五条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
第六条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20 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 年10月22日颁布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海府[20xx]85号)同时废止。
名牌产品如何申请中国名牌产品是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评选出来的荣誉称号。该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 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予以优先免检、并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中国中佳信集团的贝雅诗顿化妆品中国联想集团的联想海尔等都是中国名牌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每年评审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产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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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中介机构发展,推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支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的企业。重点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现代流通业的改造提升、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奖励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
(三)不重复支持。不重复支持*年以来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扶持专题及内容
(一)陶瓷产业调整提升
支持方式另行通知。
(二)现代流通业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物流、连锁经营、批发市场等现代流通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投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通用劳动技能和创业等专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主要为创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
(四)名牌带动战略奖励
对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按照《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类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中高级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支持的具体项目由各区提出,并须将每个项目的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单位、区经贸局、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备案。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4、申报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免税企业由企业提供免税证明文件)。
5、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描述,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效果,费用收支情况和申请补助金额。
(3)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4)、费用实际收支情况表(附件5)、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等内容)、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支出凭证须分别列支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学员住宿费等)。
(三)名牌带动战略奖励部分
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开户行、帐号汇总后上报。
四、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数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请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市级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上报),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荐标准,项目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推荐报市经贸局、财政局,由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数量
1、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2、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填写、报送要求
1、项目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统一行文上报,并按项目类型分别进行汇总(汇总确认表按项目重要性顺序排列),分别归总项目材料,分别集中制作Excel文件。项目材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每个申报项目的资料一式四份与电子版于12月18日前送市经贸局。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2、各区申报材料请于12月18日下午前报市经贸局,由于时间紧迫,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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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被新评为*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新评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企业3万元(复检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证书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资格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
(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贸局核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于获得认(评)定的当季度末向所属镇(街道)经贸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贸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核定资格、区经贸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金给镇(街道)财政所再发放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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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 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3. 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010-68598364,68511564(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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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由县委农办、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农业发展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包括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1、能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2、对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和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引导企业争创品牌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补助(包括:农业“五新”产品的开发普及、成果推广,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励);
4、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及环境整治;
6、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7、农业市场运营拓展、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8、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9、农、林、水、禽、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其它推动农业发展专项补助奖励;
11、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争创品牌(荣获中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知名产品)的奖励办法,参照《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的意见》(政综[]1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县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委农办具体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县委农办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给予申报。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考评。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农口各涉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项目安排计划,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2、由县委农办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提报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5、项目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实施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委农办、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年度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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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二)物流配送。指具备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搬运等功能的第三方物流配送项目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正在建设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仓储加工基地、物流信息网络平台等。申报物流配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三)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指涉及“菜蓝子”工程及“绿色食品”供应,与人民生活、食品安全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紧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20**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已建成的连锁网点达5个以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是指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申报项目已建成的连锁网点需达5个以上,20**年新增网点2个以上。
(四)综合技术服务。指为生产服务的生产(技术)中心、技术交易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及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申报综合技术服务项目单位20**年技术服务收入在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五)服务品牌建设。20**年新认定的服务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要求及资金拔付
(一)20**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品牌建设。
(二)申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于2007年1月底,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三产办和合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逾期申报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538420、3532078)
1、申报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文字材料(企业基本概况;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20**年项目单位缴纳税收、银行贷款、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申报贴息、投资补助、奖励哪一类扶持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年项目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原件。
4、申报项目开工建设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总投资及20**年当年完成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协议(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报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项目需提供连锁网点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服务品牌建设项目奖励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项目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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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牌创建工作有条不紊。
一是培育龙头企业争创质量奖。市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质量奖的公告后,我们及时向三宁化工有限公司、迅达集团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和酒业有限公司等有实力参与竞争的企业转发了通知。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利用双休日参加了酒业、三宁的卓越绩效模式专家培训会,并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审核完善申报材料。目前这三家企业的申报材料已报送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标准化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一是强化了标准化基础工作的管理,提高了为企业执行标准化生产服务的质量。为了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生产的意识,强化各企业依照标准组织生产的能力,我们加大了为企业标准化服务的力度,对生产企业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企业标准电子档案,以便随时掌握企业依照标准生产的情况。上半年,接待标准查询20人次,帮助7家企业修、制订标准10个,登记、审验标准17个。
二是切实做好采标摸底工作。为了摸清准采标企业底数,结合《采标产品目录》,我们对规模以上的176家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通过收集采标信息,不断拓宽了采标领域,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和名牌战略的要求,我们选择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植,及时宣传动员,热情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企业采标积极性,为下一步采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省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积极向企业进行宣传、引导,在推荐的几家企业中三宁化工有限公司被省局列入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单位,目前,相关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计量基础地位不断强化。
三是努力推进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5月20日,召开了2012年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华润雪花、亚泰陶瓷等11家市的重点耗能企业参加了会议,会上强调了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宣贯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考核评价内容等。通过此次会议,帮助企业提高了对能源计量工作的认识,并在具体工作的实施开展上给予了指导,企业普遍感到此次会议非常及时重要,为下半年迎接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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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完成的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其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本年度取得相应注册证书的,按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摊位费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按其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县级资金扶持。
(五)鼓励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的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县政府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予以奖励。
(六)鼓励企业应诉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对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类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应诉及复审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单独应诉、复审的案件,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对经过批准,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中方投资者,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须提供境外商标注册及标识复印件。
3.申请出口名牌奖励须提供评审组织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申请境外参展补贴须提供组展方的收费通知或展位费结算明细复印件、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签证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
5.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6.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须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7.申请设备进口奖励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设备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8.申请境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9.申请国际电子商务资助须提供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10.申请出口基地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奖励须提供省级以上出口基地认定文件。
11.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案件结案材料等。
12.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机构补助须提供境外贸易机构批准证书、境外贸易机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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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兑现程序。
(1)通知申报。在每年的12月,由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发文,通知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当年度政策兑现申报工作。对申报面不宽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告之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兑现申报工作。
(2)企业自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兑现政策的申报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3)部门初审。职能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填写*市工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科)。
(4)复核兑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按照政策条款进行兑现。其中,对界定明确可直接兑现的相关政策,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发文兑现;对需经市政府审定的,市财政局将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兑现;对已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规定程序执行。整个政策兑现,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底前兑现到位。
2.职能部门职责及审核内容
(1)市府办:负责做好整个政策兑现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重点做好报市政府审定的内容审核。
(2)市经贸局:负责做好“4+X”重点培育产业的重点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费补助、企业开展协作一次性奖励、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技术中心创建支持、“零土地”技改项目投资支持、工业平台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建设支持、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奖励、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创建绿色企业的奖励、举办企业家专题知识讲座经费补助、企业家参加理论培训奖励等内容的审核。
(3)市财政局:负责做好“4+X”重点培育产业的重点企业上台阶、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产业协作等超基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工业平台新办企业和市内搬迁企业,以及企业总部纳税地在我市实施新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实施项目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支持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审核;负责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和企业收购一般性企业资产在办理资产过户中涉及税费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平台内标准厂房租金收益涉及税费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审核。
(4)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研发中心创建奖励,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形成产业化经营奖励,获得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奖励,技术成果转化风险金支持、“四带”(技术、资金、项目、团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审核。
(5)市外经贸局:负责做好《关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54号)兑现及新获得国家出口名牌产品奖励的审核。
(6)市招商局:负责做好重大项目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有功人员奖励的审核。
(7)市人劳局:与市人才办共同负责做好高级人才引进经费补助的审核;负责做好招聘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费补助、专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的审核。
(8)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奖励的审核。
(9)市质监局:负责做好企业参与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制订并形成标准的奖励,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名牌产品奖励的审核。
(二)涉及部门、乡镇、街道部分
1.政策条款
(1)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工业平台规划编制经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3)“4+X”重点培育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经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4)工业平台新引进项目市财政与工业平台开发主体、招商引资乡镇(街道)地方税收分成认定;
(5)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补助和对有功人员奖励。
2.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政策条款的实施主体或涉及单位对照《关于推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发〔20*〕40号)的具体规定,提供具体的明细内容,在每年的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申报,其中政策条款中的(1)、(2)、(3)条向市经贸局申报,第(4)条向市财政局申报,第(5)条向市招商局申报。
(2)联合审核。市经贸局、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政策兑现。第(2)条、第(3)条经联合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第(1)条、条(4)条、第(5)条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进行支持奖励。
二、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一)范围界定
1.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满一年项目未动工建设的工业用地。
2.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动工建设,但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2年内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工业用地。
(二)处置程序
1.跟踪督查。建立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跟踪督查制度,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中部工业区开发办负责,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跟踪。对在规定时限内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或投资额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督促企业抓紧开工建设或追加投资;对检查中发现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的,在每年的5月、11月底前进行一次梳理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局。
2.核实整改。每年6月、12月,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经贸局、规划局、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中部工业区开发办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报送的工业用地开况组织现场核实,形成工业用地闲置认定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确认。根据市政府确认意见,由市国土局向企业发出《闲置工业用地认定通知书》,要求企业在3个月内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项目或追加投资。
3.处置措施。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开始实施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的,不予收取土地闲置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实质性整改动作的,由市国土局按照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的20%向企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继续给予企业3个月的整改期限。在延续的整改期限内,企业整改仍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申报制度
(一)申报对象
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申报对象,原则上限于四都镇、上余镇、清湖镇、贺村镇、淤头镇、新塘边镇、峡口镇等7个镇。
(二)申报原则
1.符合浙政办发〔20*〕12号和浙土资办〔20*〕74号文件要求、原则及条件;
2.遵循工业平台开发时序,有利用于整体、连片开发;
3.保证重点,优先满足中部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4.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一个乡镇原则上修改一次。
(三)申报事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由土地所在镇向市政府书面请示。中部工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应先与土地所在镇政府衔接。
2.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须附具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出具的规划修改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证明。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由市国土局依法作出处理,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确认。
3.涉及一般农田、预留规划指标申请局部修改的,须附具市农业局出具的不占用标准农田证明。
4.各申报对象及*经济开发区、中部工业区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或近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计划报请市政府,转由市国土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工业平台开发主体与职能部门工作互通制度
(一)互通内容
1.工业平台下年度道路、给排水、排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2.工业平台下年度融资需求;
3.相关职能部门可将工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包装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信息;
4.金融机构可为工业平台开展信贷服务的信息。
第1项、第2项信息由工业平台开发主体提供,第3项、第4项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二)互通方式
1.各工业平台开发主体根据开发建设要求,将下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于当年的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园区办。
2.市园区办按照保重点、可纳入的原则,对各工业平台报送计划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可纳入部门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信息后,在研究下年度工作计划时,要予以重点考虑。对可纳入部门下年度重点工作及可包装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于当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园区办。期间发生新情况,要及时通报信息。
4.市园区办综合双方互通的信息,结合全市工业平台下年度开发建设重点,提出要求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议意见,并召集相关部门、乡镇、单位进行论证,形成初步意见,于当年的1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篇12
案例:某市出台了名师评选条例:热爱教育事业,勇于改革创新,教学质量显著……近三年在校级以上开设公开课一次,发表市级以上论文二篇,培养青年教师一名……文件下达后,全市6000多名在编教师竟有1500多名符合评选条件。
教师芸芸,欲得名师,若用低门槛评选,只能评出普普通通的名师。若用高门槛评选,就能评出凤毛麟角的名师。像李吉林、钱梦龙那样的名师,不管执教于哪个学校,没有人不认可是名师。由此可见,欲得名副其实的名师,提高评选门槛是必由之路。
那么为什么门槛太低会使名师变得鱼龙混杂呢?标准越低,符合条件的就越多,难免参差不齐。评选名师标准太低,入选者人山人海,欲挑名师,只能乱点鸳鸯,全凭“人气”,评到谁就是谁。
普通名师占据了名师之位,何能成其“名”?所评名师,整体底气不足,这是名师不“名”的主要原因。
二、等额推荐,自我架空
当今的名师评选,几乎都是上级分配指标,然后下级等额推荐,最后主管部门等额审批。“等额推荐”实质上是上级下放全部权力,表面上是“无为而治”,实际上是自我架空,失去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
案例:某校接到上级名师评选的通知,获得2个推荐名额。校长室召集推荐组人员商讨。教务处Z主任说:“近几年,我校教育质量年年攀升,这和W校长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德育处J主任附和道:“W校长任劳任怨,我提议推荐为名师。请各位酝酿一下。”过了几分钟,D副校长说:“G老师默默耕耘了30年,评优谦让了好几次。我建议让他搭上末班车。”会议将结束时,举手表决W校长和G老师为名师候选人。几个月后,市名师评选揭晓,W校长和G老师双双成为名师。
上级分配指标,下级等额推荐,上级评审即使要评也是“白”评。
教育部门让下级“等额推荐”,确实来得惬意自在,所有手续都可简化,几乎只剩下了盖一下图章而已。但这种“无为而治”的背后,推荐的下级实质成为评选的主宰者。由于推荐的成功率几乎为百分之百,而推荐的名额又是稀有资源,在社会诚信普遍缺乏的现实中,极易加大人为因素的影响,名师不“名”现象就见怪不怪了。
教育部门要“有为而治”,履行评审职责。首先,实行个人申报,机会均等。其次,实行“三审制”,宁缺毋滥。一曰“初审”,对照标准,剔除不符合人选。二曰“二审”,实地考察,倾听本人、学生、教师和学校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评。三曰“三审”,依据实地考察和申报材料综合打分,再“优中选优”,确保名师出类拔萃。
三、公示“皮毛”,监督乏力
为了接受社会的监督,彰显“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部门评审大都实行公示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案例:根据《某市名师评选条例》规定,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专家组评审、教育局审核,拟将张三等35位同志授予“名教师”称号,请予监督。如有异议,请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审办公室反映。
张三xx市第一中学
李四xx市实验学校
王五xx市中心实验小学
……
当今,实施评审公示制度,确实是社会的进步。但综观流行的公示,大都在本部门教育网上一挂,不仅所挂位置不显眼,而且公示时间极短暂。这些还不必说,耐人寻味的是公示只见“皮毛”(姓名及单位),不见“血肉”(申报材料)。
只公示佳丽的姓名,却不让佳丽舞台亮相,怎么评判美丑?只公示珠宝的匣子,却不准打开观赏,怎么知道优劣?只公示名师的姓名,却不公示申报材料,怎么了解高低?本单位教师,除了心存芥蒂外,谁愿意去得罪人?外单位教师,往往人都不认识,还看不到材料,凭什么去监督?这种有名无实的公示,犹如“犹抱琵琶半遮面”,客观上染上了暗箱操作的嫌疑,无意中损害了形象的公正性。
公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公开性,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为此,教育部门无需保留秘密,不仅要公示“皮毛”(姓名及单位),更要公示“血肉”(申报材料)。这种实质性的阳光公示,既可使群众心服口服,又可使名师示范辐射,还可使假名师无地自容。
四、嘉奖奖金,潇洒消费
教育部门给名师嘉奖,有利于营造尊重名师的氛围。但如何进行有效嘉奖,值得深思。
案例:G老师获得市名教师称号,并领取了2万元奖金。为了答谢各位的厚爱,G老师购买了糖果之类的小吃,请各位老师“同乐”,又邀请推荐组人员到饭店聚餐。剩下的奖金,G老师就潇洒地消费,为妻子购买了一件羊绒衫,为自己添了一套名牌西服……
像G老师那样潇洒消费的人大有人在。怎样使用奖金是个人的私事,本无可厚非,但动辄颁发奖金,从管理者角度看,值得商榷。
遥想三国时,曹操见关羽马瘦,令左右备一马来。那马身如火炭,状甚雄伟。操指曰:“公识此马否?”公曰:“莫非吕布所骑赤兔马乎?”操曰:“然也。”遂并鞍辔送与关公。公关再拜称谢。操不悦曰:“吾累送美女金帛,公未尝下拜;今吾赠马,乃喜而再拜,何而贵畜耶?”关公曰:“吾知此马日行千里,今幸得之。”
世上倜傥非常之人,常志存高远,超凡脱俗。以天下为己任,能施展才华,视作人生的至上追求。对于一个英雄豪杰来说,并不贪图奖得多少奢侈品,倒是希望通过奖励获得大展宏图的助推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教师已步入小康水平。对于名师来说,获得多少奖金已下降为次要欲望,实现人生价值已上升为当务之急。因而,一个真正的名师必定高瞻远瞩,并不在乎获得多少奖金,而在乎通过奖励获得再发展的梯子。可见,一个睿智的管理者并不是奖给名师多少奖金,而是奖给他们报销书籍费、进修费、实验器材费等名师基金。这些助推基金,对于名师来说,倒是雪中送炭的宝贵资源;对于“假”名师来说,却没有多大诱惑力。因此,奖给再发展名师基金,让名师专款专用,既可助推名师更上一层楼,又可避免“假”名师浑水摸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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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委宣传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省直部门、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五、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第十六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
第二十条以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