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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申办工作(Z字)和商务(F字)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办员(必须是邀请单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办公电话及手机号、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非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办公电话及手机号、加盖企业公章);
(三)“邀请单位申办《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备案表”
三、申请流程
(一)在网上填写《外国人入境审批表》(签名栏待打印表格后填写,“网上填表指引”);
(二)将申办工作签证邀请函及商务签证邀请函的书面材料(详细材料要求见后)递交至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008室,以下称签发单位);
(三)邀请单位领取邀请函的时间:原则上签发单位受理邀请单位完整书面材料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天),邀请单位专办员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前往签发单位领取。
四、申请材料(注:以下所需提交资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办理工作(Z字)签证需提交的材料
1. 《外国人入境审批表》一份;
2. 申请报告(由广州聘用单位以单位信笺纸打印、盖章,说明来华(穗)目的及对有关事项承诺及担保);
3. 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被邀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且护照有效期须在一年以上);
6. 由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7. 家属(仅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任:须提供随任申请报告、相关家庭关系证明文件(需提供公证翻译件)及在穗工作人的《外国人就业证》;
8.如在异地办理签证,须提供外国人在异地办理签证国(地区)的居留许可证明文件扫描件(例:美国籍外国人需要在阿联酋办理签证,须提供在阿联酋的居留许可证扫描件);
(二)办理商务(F字)签证需提交的材料
1. 《外国人入境审批表》一份;
2. 承诺函(由邀请单位以单位信笺纸打印、盖章,说明具体业务内容和相关承诺及担保事项);
3. 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由海关出具的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国家(地区)直接进出口统计数据;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且护照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
7. 被邀请人以往来华出入境记录;
8. 外国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扫描件(须用外国公司信笺纸出该证明,内容包括该外国人在该公司所任职务、护照号、来华目的、出入境时间、旅费是否足够等,加盖外国公司公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名);
9. 如在异地办理签证,须提供外国人在办理签证国(地区)的居留许可证明文件扫描件;(例:美国籍外国人需要在阿联酋办理签证,须提供在阿联酋的居留许可证扫描件;
10.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11. 不受理外国人家属随行进行商务考察。
五、注意事项
(一) 《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被邀请人离境后,邀请单位要及时将被邀请人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提交给签发单位报备,否则,将影响以后客户的邀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单位有权不受理邀请单位申请。
1. 被邀请人因故不入境,邀请单位不退回已领取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2. 领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后未能及时反馈被邀请人抵、离境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单位将停止邀请单位《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申请资格。
1. 被邀请人入境后有违法行为;
2. 邀请单位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买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行为;
3. 邀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4. 邀请单位专办员违规为非本单位被邀请人代办《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5. 被邀请人来穗所从事的活动与申请目的不符;
6. 邀请单位无经营场所。
六、填表说明:
(一)外国人单位:是指外国籍人士工作的公司名称。
(二)外国人地址:是指外国人单位的地址。
(三)拟入境日期:是指外国籍人士办理完新的签证后准备来华的日期。
(四)签证地点:是指外国籍人士准备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手续的所在地。(注:只须填写某某国家或地区)
(五)签证有效期:是指外国籍人士前往我国驻外使领馆(处)办理完签证后,所规定的入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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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_____________(中方邀请单位)邀请_________________(国名)_____(组团旅行社)组织的___________(团号)旅行团________(人数)于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来中国_____________(旅游地点)旅游。
请即持此函(电)前往中国驻___________(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或总领馆、驻港公署、驻澳公署)申请_______次有效签证。
(附:旅游团人员名单)
(编号及发函电单位全称)
(年、月、日)于(城市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负责人签署: 签署人职务:
外国人来华旅游申请签证注意事项
来华旅游的外国人申请L签证时,须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diyifanwen.com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提交在华接待单位公函;
2、在华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交能够保证本人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3、有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团体签证的,须提交在华接待单位公函;
4、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须提交在华接待单位公函;
5、申请补发团体签证的,须提交在华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注:
1、凡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均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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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各级各部门邀请外国人,需要市外侨办及省外侨办出具邀请函的,均须提前向市外侨办提出书面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外宾姓名、国籍、职务等个人简历、来长治目的和日程安排,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由市外侨办办理邀请函等手续。
(二)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自行发邀请的驻市单位和企业给外国人发邀请时,也必须向市外侨办提供来访外宾的个人简历、来访目的和日程安排,进行备案登记。
(三)未经市外侨办同意或未到市外侨办备案,擅自邀请外国人来长治活动,如发生涉外事件,由邀请单位负责。
二、关于市级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一)市外侨办负责市级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接待外宾中,如需市级领导会见、宴请和参加其他外事活动,应书面报市外侨办,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简历、来访目的、日程安排等,由市外侨办按程序报批后再作安排、
(二)市外侨办负责市级领导会见、宴请和其他外事活动的礼宾接待和翻译工作。市外侨办领导应陪同市级领导参加各种外事活动。
(三)市外侨办负责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提供外事政策、礼宾接待和翻译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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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整治提升”活动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外事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不断优化外事服务管理,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是依法依规,优化审批办证流程。根据外交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重新梳理因公出国审批和护照签证办理工作流程,查找工作流程不顺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标北上广深杭等先进城市的做法,依法依规完善标准化的审批办证流程,推行“一窗受理、同步办照”的办理程序,精简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大力优化推广和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帮助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截至目前,我市APEC总办卡量约500人次,位居全省前列、粤东西北地区首位。
二是主动作为,提升外事服务质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我办积极优化办理流程,努力构建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快捷通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年来累计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18批177人次,其中,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有限公司6批162人次。组建专业翻译团队,积极为巴斯夫项目提供全方位外事翻译服务。建立外事联络员工作制度,选派外事业务骨干对接各县(市、区),统筹外事资源主动服务基层及重点涉外企业,深入基层和涉外企业调研5次,了解企业需求帮助解决难题,推动基层外事工作发展。
三是守正创新,组建外语人才队伍。与市人才办联合建立我市首个外语人才库,入库人员37人,涵盖英语、日语、越南语、韩语、泰语、马来语、印尼语和法语等8个语种。同时以我办青年外语人才骨干力量为主体,建立湛江市外事先锋队,发挥外事先锋队与外语人才库联动作用,结合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要求,全力服务了21国驻穗领馆官员参访湛江高规格涉外活动,策划开展城市公共标语翻译优化提升和服务广东海洋装备博览会等大型涉外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湛江高水平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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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或以单行法规、条例形式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并整合外国人管理法规,改变现行对外国人在华事务多头管理、各司其政下形成的管理脱节、内外衔接失控的局面。同时也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主导,定期制定、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牵头联合《操作手册和说明》《移民手册》和《政策指导》等业务文件,补充调整外国人管理等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细化措施,明确职责,为更好构建社区外国人管理机制提供法律基础。
二、优化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对外国人的管理流程上分为签证发放、边防口岸查验、入境管控三个环节,分属于外交部、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而管理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的部门涉及公安、宗教、劳动、工商、税务等。但目前多个部门、多个地方机构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掌握的信息不便共享,不仅难以形成工作支持,而且出现了三大管控“边界真空”的隐患。
从我国对外国人管理现状考察,从优化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社区外国人管理机制构建角度出发,笔者建议: 可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建立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为主,兼顾其他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社区外国人管理服务站。站内配驻外事民警主要负责对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签证延期、居留许可到期提醒及申请咨询服务,掌握外国人动向。并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使其了解中国的基本法律法规,降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发生率从而保障社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在辅以劳动、税务、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社区外国人进行国内政策指导,解除疑惑,排解困难,从而真正做到相互沟通、资源共享,弥补各自管理中的盲区,为构建社区外国人管理机制优化结构。
三、加强日常管理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30、31条规定,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的,须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的,视城镇或农村分别于抵达后24小时或72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在外国机构内或者外国人家中住宿的,同样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申报。总的来说是不管长期居留还是临时住宿,都以自觉申报为主。但在实际工作中,除少数大型酒店、宾馆能及时登记上传数据外,大多数散居社区的外国人往往都做不到及时申报住宿登记,往往在签证到期申请延期之时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醒才发现没有登记。不登记就不能了解社区内外国人居住情况,形成管理空白,造成社区内外国人失控,从而产生治安及其他社会隐患。
对此,要改变我国现行出入境法规中关于外国人居留和住宿自主申报为主的规定,依托设立社区外国人管理服务站等管理机构加强登记管理。并补充强化外国人居留和住宿处所业主问责制,促使临时住宿登记制度得以落实。同时增加对外国人居留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查验的内容,建立多环节、多渠道的外国人信息收集和管理机制。也要挖掘社区物业、居委会管理单位的潜力,发挥其在社区外国人管理中应负的的义务和作用,及时掌握社区外国人的动态信息,为构建社区外国人管理机制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入出境管理法规中对于违反外国人居(下转第106页)(上接第15页)留管理规定行为的罚责普遍较轻,例如,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43条规定,持居留证外国人住所变迁后未按规定办理迁居登记的,可处500元以下罚金;对于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第45条规定,则不区分留宿人和本人,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区区五百元罚款,在经济收入水平已获极大提高的今天,已显微不足道,不能起到震慑作为。又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及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对提供虚假邀请函的单位几乎没有处罚手段,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停止其邀请权。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加强日常涉外管理,减少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数量,有效改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构建社区外国人管理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魏琪,朱旭东.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05).
[2]石小娟.创新社会管理与建设法治城市——论外国人管理法律机制的构建[J].法学杂志,2011: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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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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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四条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六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三个月内批复。批复期间,全国性宗教团体可就地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经批准受聘长期任教的外籍专业人员须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我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经批准短期讲学的可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访问(F)签证。
未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持职业(Z)或访问(F)签证以外签证的外籍人员,不得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
第二十条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团体邀请外籍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的,可由邀请单位按外事活动的规定报批。
第六章外籍专业人员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须签订讲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宗教院校应配备中方教师协助外籍专业人员开展讲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宗教院校应对外籍专业人员的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外籍专业人员的授课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宗教院校教学大纲的要求,并按教学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宗教院校应建立对外籍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讲学效果定期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外籍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宗教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外籍人员,宗教院校应及时劝阻,坚持不改的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地方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由宗教院校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全国性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被解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通报各有关单位予以停聘,同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第二十六条外籍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的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全国性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二)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骋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三)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籍专业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聘用工作混乱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可给予暂停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宗教院校,如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补办院校设置的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具有聘用资格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宗教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授宗教专业课程,仍按原有管理系统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除执行原有的管理法规外,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
1993年凯淇考入了中央音乐学院附小,并以优异成绩在附小毕业。如果凯淇生长在一个富裕的家庭,她的人生道路会很宽阔、平坦得很。但她的家庭是一个很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收入不高,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大家知道,学习小提琴和学习钢琴一样,同属“贵族式的文艺”,用今天市场经济的话来形容,投入高,周期长,收效慢,而回收(成才)的几率微之又微,肯定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投资。
在凯淇坎坷的人生道路上,有一位母亲坚强地支持着她。为了照顾孩子在北京学习,母亲不得已办了退休,月收入仅300元,为了维持母女的生计和孩子学琴,经常东奔西走,努力打点零工。另一方面是借贷。小凯淇很懂事,有一次看到她妈妈为工作奔忙,筋疲力尽,实在不忍心,她就开口说:“妈妈,我们这样困难,我不想学琴了,我学些别的技术,早些工作,挣钱养家吧。”母亲坚决不同意,生气地说:“你为什么这样没出息呢?生活上的事你不用管,我会想办法解决,你拉好你的琴,早日成才,这就是对我最大的孝顺了!”女儿感动得和母亲拥抱着痛哭。从此她更加刻苦地练琴,无论是严寒的冬天,还是酷热的夏季,常常汗水、泪水、甚至于血水交汇在一起!超常的付出自然会有超常的回报,她的琴艺进步很快,远远超越她的同龄人。
在中央音乐学院附小毕业后,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也就无法继续走学琴这条路。穷人家的孩子呀,即使你有天赋,你想迈进艺术殿堂,实在是太难了!她们黯然回到了家乡,凯淇进入黑龙江艺术学校牡丹江分校学习。在她们极其困难的时候,北京叶家驹教授对凯淇非常关怀。设法找门路,叶教授给她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信息,这就是到德国留学,只要考入大学,德国大学是不收学费的,而生活费用可以靠打工来解决。从此母亲更加努力工作挣钱。凯淇也利用业余时间,收学生教小提琴,最多时学生达7人,积极储蓄。另一方面,凯淇发奋刻苦练琴。母女一条心,存够钱后,让凯淇出国,到德国去深造。
不平常的申办之路
经过热心人在德国多方联系,终于和德国柏林爱乐乐团首席小提琴勃朗・德士(BROWNDIS)教授联系上了,教授仔细看了凯淇的材料:其中包括凯淇的学琴经历、历次得奖证明、特别是两位中国小提琴教育专家、叶家驹教授和隋克强教授的推荐信。叶教授的推荐信写得很恳切,他在肯定了解凯淇的音乐才华后说:“正因为德国是音乐之乡,那里有J.S.BACH,W.A.MOZART,L.VAN BEETHAVAN,JOHANNES BRAHMS和 F.MENDELSSOHN等伟大的音乐,还有卓越的小提琴教授,望能给于她吸取营养的机会,为东方培养小提琴演奏家”。隋教授写得更坦诚:“50多年来我曾培养了无数艺术人才,解凯淇是我晚年教过的众多学生中,最优秀、最有特殊天赋的一名学生。她有灵气,有极强的音乐表现力,基本功扎实,且性格刚毅,感情丰富,凭借我多年的经验和直觉告诉我,她将会是一名极有潜力、极有造就的独奏人才。我这个老艺术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音乐舞台上一颗更加明亮的新星,那就是我们共同培养的人才――解凯淇。”以上材料深深地打动了勃朗・德士教授的心,他认为中国的小提琴水平很高,凯淇17岁的年龄也很好,他要求先寄一盘小提琴录音CD过来,不要有伴奏的,听一听再定。消息传到牡丹江,牡丹江也没有录CD的,母女急忙找到牡丹江电台,找人帮忙录了一盒录音带,凯淇拉的、最代表自己水平的两首曲:一首是柴可夫斯基的(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另一首是巴齐尼的《小精灵回旋曲》。2000年10月录音带寄到德国柏林,勃朗・德士教授听后,非常满意,教授自己是不带学生的,表示可以邀请凯淇来德国参加他举办的高级小提琴学习班,并郑重介绍给德国柏林的汉斯艾斯勒音乐学院,11月17日学院发出了邀请函和面试通知。学院原以为凯淇人已在德国,故通知她的面试日期定在2001年2月1日(即距考试日期有75天)。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钦佩德国人办事的严谨作风,在考试通知中,把考试时间不但准确到日,更规定到时,即要求“在12时准时到达”。并要求:l.自带乐器。2.带钢琴伴奏乐谱。热心人急告知学院,凯淇尚在中国,还需办出国手续,4天后,学院在11月21日又发出办出国手续用的邀请函。当这两份重要的信函从地球的那一边,经过千山万水,到达地球的另一边的时候,已是12月5日(距考试日期仅57天),母女俩收到国外邀请函时,在她们坎坷的人生道路上,看到了一线光明,她们喜极而泣。
德大使馆开恩 破例提前面谈
因为是初次办理出国,所以她们一切都从零开始,问一步,走一步。经过朋友的帮助,她们明白要顺利出国,必须准备好四大件和过四关。
四大件是:
l.邀请函和学校考试通知书。
2.护照。
3.德意志银行存款证明。
4.填好的德大使馆发的申请表。
四关是:
第一关是办护照。牡丹江公安机关非常支持,急事急办,7天就办妥了。
第二关是经济担保。即要求先在德国德意志银行开一个户头,给一个账号,再把手头的马克(至少12000DM),汇到德国,银行收到后,发给证明,这一手续,需时2个月。
第三关是德大使馆预约面谈。
第四关是面谈后“返签”,由德使馆把材料电传到柏林的外国人事务管理机关,批准再回复,此关需时5至8周。母女俩在拿到护照后,匆忙在12月17日赶到北京。18日一早,她们8时赶到东直门外大使馆区,找到了大使馆的北门,只见已集结了约40多人,8时半取得申请表,被告知填完表后,用电话预约。在大使馆门口即惊奇地听说,面谈时间已排到2个月后了!怎么办呢?19 日早,抱着试一试的精神,打电话去预约,好容易接通了,对方一听,开始很不客气地说,面谈已预约排队到2个月后,面谈通过,还要返签,最快也需5周才签上证,这样,2月1日的学校考试是绝对赶不上了。妈妈拿着电话就苦苦哀求,简直要把孩子12年来学琴的艰辛说了一遍,她的叙述深深地感动了那位德国女士,经请示,大使馆特别开恩,破例照顾,告知:“你们明天来参加面试吧”,一下子把预约时间提前了2个月,母女俩高兴得跳起来,原以为德国人严谨古板,灵活不足,看来也有人情味的一面。
好事多磨 经济担保毫不留情
使馆预约面试如此顺利,令凯淇兴奋万分,如果20日面谈通过,迟签需要以5周计,那么,在明年1月24日左右可取得签证,她完全可以按学院要求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想到美梦即将成真,她一夜难眠。在这里,她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她的在德意志银行存款问题,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完,19日在德意志银行北京办事处开了一个“手续齐全,正在办理”的证明,原以为使馆开开恩,抬抬手,也就OK了。谁知问题正出在这里。20日上午,凯淇兴高采烈地参加面试,经审,别的都没有问题,惟有经济担保上,毫不留情,必须要拿到银行的存款证明才行,估计还需十余天,不得已当面再预约,l月5日再次面试。这样一来,2月l日的入学式,无论如何是赶不及了。真是好事多磨!l月4日在德意志银行北京代办处的帮助下,及时取得银行存款证明,但是距2月1日只余26天,而“返签”至少需5周,使馆要求德音乐学院补发一个同意延期面试的证明。
篇9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某作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就业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甲某不具备该条件,所以甲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不支持其对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甲某虽主张其办理的商务签证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办理,但商务签证亦不符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要求,办理商务签证与甲某至乙公司工作无必然联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办理签证的费用,也无依据。
本案虽然因甲某未取得就业资格败诉,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乙公司确有“非法用工”之嫌。法院认定持商务签证入境“实习”系非法就业行为,那么与此对应,乙公司聘用甲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若根据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乙公司就将面临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严厉处罚。
这个案例涉及因使用外籍实习生而可能导致的
非法用工风险。目前企业常见的外籍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二是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者在取得学习签证并在学校安排下可从事勤工助学行为,而根据2013年9月1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均构成“非法用工”。
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外籍实习生一般应仅限于“中国高校在读外国留学生”,并且应当确保办理实习签注手续。对于外国高校的外国学生,用工单位不得采取实习用工,因为无论X1签证还是X2签证,均需提供境内招收单位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因此在外国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无法办理学习签证。如果此类实习生使用“L”、“F”签证(如本案类似)入境,则将牵涉到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的行为的问题,同时涉嫌非法就业与非法居留,企业亦可能承担难以逃脱的行政处罚。
实习超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沈某于2010年12月27日以实习生身份至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毕业时间延误,则本协议自动顺延)。2011年2月18日沈某在工作中受伤。2011年9月19日沈某离职。随后,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沈某早在2009年就领取了劳动手册,关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了某高校的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在校大学生毕业之前到用工单位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到用工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因此,接受实习生的用工单位与尚未毕业的学生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该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而2011年1月15日后,沈某已经取得毕业证书,此时沈某已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一方面,沈某在该公司继续从事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该公司对沈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综合上述条件,足以证明双方已构成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请。
本案中,该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对沈某 “实习生”身份缺乏审查,因此走进约定了“实习期”的误区(约定至毕业后)。实习生毕业后,由于其已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便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此时,若用工单位继续将其视为“实习生”,就将负有 “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而导致的工伤赔偿风险尤为巨大,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
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工单位来承担,因此应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证件并合理确定实习期,而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更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那么,“实习生”的身份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因此,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素:(1)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2)实施学历教育;(3)全日制在读;(4)具有学生身份。实践当中也不乏员工处于非全日制学习阶段(如广泛存在的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这些员工不应界定为“实习生”,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定义务。
意外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案例】刘某于2011年3月作为在校大学生至甲公司进行岗前实习,实习期间甲公司每月为其支付实习补助800元。2011年5月某休息日,刘某驾驶公司同事的燃油助动车外出公干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
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不久,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甲公司实习,从事甲公司销售顾问的工作,系甲公司雇员。根据双方所提供之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虽于当天休息,但却为公司办理业务。虽然该公司认为,刘某于工作期间外出系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应对刘某因工外出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对于刘某而言,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燃油助动车时亦应注意行驶安全,但刘某未尽到这方面的注意义务,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刘某本身也有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10万余元赔偿。
由于实习中的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并不代表实习生在工作中所受伤害,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责任。基于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若发生事故,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行责任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了精神损失费等传统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可能远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当然,如果实习生就事故本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度降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仍不足以此消除用工单位潜在的用工风险。
因此,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会有效化解用工单位的赔偿风险,同时应当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行相关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的培训并安排实习生签署确认,一则降低事故发生率,二则即使实习生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也可以适度主张实习生的自身过错,从而降低赔偿额度。
接受中介机构“派遣实习生”的风险
【案例】汪某系在校学生,2011年6月29日,汪某与A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暑期工实习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此次推荐学生到B公司暑期实习事宜。A公司为汪某推荐安置成功后,A公司直接从汪某工资中扣除15%,作为支付A公司暑期工“人力资源管理费”。其后,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2011年8月24日,汪某在B公司车间接班发生事故,左手被机器碾压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不久,汪某要求A公司及B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4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身份为学生,依法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遂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汪某由A公司推荐给B公司,并在担任挡机工期间受伤,B公司作为实际雇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虽然没有雇佣原告,但原告的工资由A公司代被告B公司发放,且从中提取15%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尽到管理教育监督之责,现因其只收钱却不履行相应义务,致损害发生,A公司也应当承担与其
义务相当的赔偿责任。
按照操作流程,原告从事的挡机工作应当用左手拉门,右手取件,但原告事发时却用右手拉门,左手取件,致损害发生,故原告作为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应当依法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原告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总损失的75%,A公司承担15%的损失。
本案系一起派遣实习生出现生产事故而引发的赔偿争议,法院酌情认定了中介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实习生派遣,由于涉及派遣方、用工方和在校学生三方,从某种程度上使这种用工关系更加复杂。虽然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劳动法规并未有禁止实习生派遣的规定,但基于传统劳务派遣用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制,从简化用工关系角度,实习生派遣也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对此,部门规章和部分地方性法规作了探索性规定,如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明确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对此,用工单位应限制使用实习派遣用工,可采取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介绍成功后直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避免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因派遣公司侵权导致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实习结束“拒签合同”导致追索违约金
【案例】王某原系某学院在读学生。2010年9月16日,王某、A公司及该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实习期至2011年6月30日止,每月支付1500元实习补贴,另要求王某实习结束后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该协议属格式合同,由A公司提供。2011年6月30日,王某在A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期间王某确认不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王某应于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况且,A公司仅向王某支付每月1500元的补贴,却要求王某为其服务三年,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显然有违于民事活动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实习结束后,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王某对A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因此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实习协议书》中对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等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原、被告因工资标准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由此造成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法院据此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篇10
实践对于大学生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自己在进入大学前也有过好几年的工作经验,但并没有这种有组织有目的的实践经历,所学商务英语专业和实践地为交易会对自己来说也都算是新的领域。于**年秋在锦汉展览的实践虽然是短短的二十几天,但却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工作历程。我觉得在这次实践中有很多新的体会和感受。
首先,对于交易会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交易会在促进商品出口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交易会这种活动的本身带动了国内经济发展,尤其是广州经济。它作为一个窗口展现在国外人士面前,除了经济上的互动还有文化,技术,知识各方面的互动,商品附上了民族文化气息。此次实践,扩宽了我们的视野,扩展了知识面,更有利于我们之后学习各国文化的理论课程。不同肤色的人,不同的服饰带着不同的风情,兀自成为一道风景,又以汇合的笔墨构成一幅风景图。让我对世界融炉字样产生了遐想。我喜欢上了这流动的画面,这变换的色彩。
篇11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社会医学与健康教育系教授钮文异表示,海外就医热主要与三个原因有关:首先,大家的收入提高了,开始愿意花钱投资健康,有积极的一面。其次,国内健康管理机构的发展也让更多人关注海外就医。目前全国的健康管理机构已经有几千家,仅北京市就有200多家。它们中的很多家主要业务就有海外就医。最后,海外就医热还和目前国内的医疗现状有关。国内的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紧张的医患关系也让一些人担忧,甚至不信任国内的医务人员。这些问题需要国家深入医疗体制改革,推动相关立法,促进医患和谐。
钮文异建议大家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海外医疗。可先到国内相关专科较好的医院就诊,了解病情的同时还能咨询专家国外医疗现状,知道该去哪些国家就医。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了解其资质。
虽然海外医疗市场十分红火,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却相对滞后。选择到中国医疗旅游的,主要是选择中医疗法或一些特色医疗。钮文异认为,这不仅和国内的医疗现状有关,还反映出推广不足,“酒香也怕巷子深”。例如韩国的整容技术未必比中国好,但是因为推广得好,发展迅速。他建议国内相关机构提高市场敏感性,加强推广。
美国看病,选对权威科室
在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中,美国的医疗应变能力居于榜首。目前美国最强势的医疗专业包括癌症、内分泌、耳鼻喉、消化、妇科等。全球顶级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的数据显示,2008年起,受这些强势医疗专业的吸引,每年有6万~8.5万人到美国看病,中国人占据了“看病大军”的一大部分。
中国人到美国看病,花费从数十万到上百万人民币不等,由于费用较高,一般都是看“疑难杂症”。美国有5000多家医院,但公认的顶级医院却并不是很多,且各有强项。如克利夫兰诊所擅长心脏病的诊疗,安德森癌症中心治疗癌症十分出色,梅奥诊所对糖尿病等内分泌疾病的治疗水平在美国排行前列,约翰霍普金斯医院的长项是耳鼻喉科等。如果花费大量财力去美国看病,最好选择专业对口的医院。虽然美国一些医院诊疗水平很高,但有些疾病在全世界都是难题,如糖尿病等,不要过分期待治疗效果。
很多人选择通过中介机构到美国看病。曾有媒体报道,有不正规的中介机构将患者带到小规模诊所看病,与之前了解到的情况相去甚远。此外,如果看病中发生问题,加上语言不通,对美国的法律不够了解,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
欧洲抗衰老,未必物有所值
近年来,很多人开始选择到欧洲“抗衰老游”。但这些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作用有待考证。
一位德国柏林的华人自称是抗衰老医疗产品实验室的,能提供氧气疗法、细胞治疗等项目。他介绍,细胞治疗一个疗程15天,价格为19万~25万元人民币,可治疗的疾病从神经衰弱、健忘、皮肤松弛老化,到各种慢性病和癌症。他还表示,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试过这些项目后都说效果不错。德国慕尼黑附近开展这些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春节期间也接待了一大批中国人。
德国黑森林地区一家疗养院,已经有40年历史,提供输氧、注射胸腺肽等治疗。这里每天就诊的费用是1000欧元(约合人民币8340元),一个疗程10~14天。院长说,每年自费前来的客人超过2000人,主要来自欧洲。近两年有中国介入后,前后来过100多名中国客人。
国内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夫人正在接受该疗养院的“抗衰老”治疗。陪同的中方表示,抗衰老是中国客人非常需要的治疗,并称正接受治疗的这位患者“睡眠质量好多了”,“很多人反映治疗后性能力提高”。
该疗养院院长表示,他们提供的医疗服务,目前没有严格的科学依据来表明有确切疗效,主要靠医生经验和病人自己感觉。这家医院在德国做宣传时,重点不是抗衰老,而是提高免疫力,预防疾病,或者缓解现有疾病。
虽然国内一些机构对欧洲抗衰老游宣传力度很大,但实际上效果还有待证实。建议有需求者在国内先了解一下相关项目的科学性,不要盲目选择。
英国骨科,时间拖得久
2012年的英国伦敦奥运会期间,中国运动员刘翔因脚伤在伦敦治疗,让更多中国人了解了英国骨科,并选择到英国治病。
实际上,英国的骨科医疗一直在欧洲享有盛誉,19世纪英国“骨科之父”休・欧文・托马斯开创了全球骨科发展的新局面。
在英国,骨科的关节置换往往要等上半年。出于时间等因素考虑,外国患者到英国治疗骨科病,一般去私立医院。其收费略高于公立医院,但一般不超过10%。
到英国的私立医院看病,医院会先安排面谈,初步分析治疗的时间和所需花费的成本。英国的私立医院通常都会提供住宿,也都鼓励病患入住,方便治疗。在私立医院就诊的费用每月在2万英镑(约合人民币20.4万)左右,根据病情的不同而相对调高。治疗骨科病的患者,一般会安排一年到18个月的疗程。遇到疑难杂症,院方也会安排患者中间回国观察,进行阶段性治疗。但无论是哪种病情,患者办签证都需要说明病情,并提供院方的证明,分阶段获得签证。
日本体检,限制人数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预测,医疗旅游潜在市场规模在2020年将达5507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31亿)。负责旅游事务的日本观光厅曾推出专项计划,希望让中国到日本进行医疗观光人数由每年5000人增加到1.6万人。
图像诊断是日本医疗的强项,因此很多人慕名到日本体检游。为保证质量,有医疗机构每个月最多接受20名中国人,一般行程为5~6天。体检费用约为2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万元)。到达的当天晚上由医生问诊,第二天从早上8点30分开始进行大约2个小时的精密检查,再外出观光。
日本政府为了大力推进外国人来日本医疗观光,2011年新设立了医疗滞在签证。获得这种签证的人最长可以在日本停留6个月,3年内出入自由。陪护人也可获得同类签证。目前,到日本体检游对经济水平的要求仍较高。除了体检费用外,还要再加上旅游住宿费用,仅体检加上旅行一次最低费用也需要数十万元人民币。
需要提醒的是,日本方面存在翻译人手不足、接受人数有限等问题。建议出国前及时预约并了解行程。
Tips:
出国就医需做哪些准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医疗资源全球化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国内大医院不再是人们就医的唯一选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的治疗方式。“出国看病”、“海外医疗”、“国际转诊”日益成为很多患者关心的问题。为防止出现盲目出国造成浪费时间浪费金钱等问题,打算出国就医的患者,应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门诊病历(在医院门诊诊疗时,主诊医生的记录)。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大病历,住院期间的化验、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基因检测报告、治疗记录、手术和活检记录及出院小结,可凭患者身份证、住院号在医院病案室复印)。
3.请熟悉国外医院病历格式的专业医生将所有病历资料进行整理和翻译,只有这样才能将患者的病历如实反映给国外医生,使其充分了解患者在中国的诊断过程,这对于患者治疗非常重要。
4.病理切片(包括医院已染色的病理切片,以及20张以上未染色的病理白片,欲行免疫组化、基因检测等。可凭患者身份证、住院号去医院病理科交押金获得)。
5.所有影像原片或光盘(包括x线、CT片子、MRI片子、PET-CT关于或光盘、骨扫描等)。
篇12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和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有序承接以服务外包为主要代表的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是黑龙江省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途径。
(一)发展目标。紧紧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加速转移的契机,大力发展境内服务外包和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接包和发包并举,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提升我省现代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将我省建成我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末要吸引20户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其一定规模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我省,培养承接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的规模企业(800人以上)20户以上,其中大型骨干企业(3000人以上)3户,服务外包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
(二)发展重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要以国内金融、保险、电信、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流通等行业及政府为重点发展境内外包,努力发展面向美国、日本和欧洲市场的离岸外包。大力发展应用软件开发与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与服务、软件即服务(SaaS)和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外包业务(ITO)以及呼叫中心、金融与财务技术支持、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数据加工、技术研发和工程设计等业务流程外包业务(BPO)。
二、加快服务外包基地建设
(三)鼓励建设服务外包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以政府投入和民办官助等多种形式,按照国际标准将服务外包园区建设成为服务模式创新基地、技术创新基地、产品开发基地、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孵化基地和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各地市要在已有高新技术园区等专业园区内,结合实际各有侧重地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服务外包集聚产业。
(四)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已列入我省“*”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市要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列入本地市“*”发展规划。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外包产业的统筹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开展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申报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和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三、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发展
(五)积极培育我省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从事和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引导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加大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扶持其做大做强。鼓励我省服务外包企业与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广泛开展合资合作,推进企业联合,形成大型服务外包企业、产业集团和策略联盟,建立产业合作机制。服务外包产业相关资金优先扶持龙头企业和产业联盟。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服务外包所需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扶持,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F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和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补贴。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扶持出口品牌的各项政策,并可优先获得外贸发展资金的支持;对已形成规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现有服务外包企业品牌给予保护。
(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类专项展会,大力开展国内外宣传和推介。利用政府拥有的资源,建立境外接包网络,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开办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直接承接外包订单。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外包企业可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四、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
(八)积极吸引服务外包急需人才。积极吸引国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服务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与国内外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不受城市落户指标限制,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其子女在落户地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就近入园、入学;如其家属暂时没有接收单位,可将其档案交由调入地人才中心管理。对在服务外包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等证明材料优先核发半年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对因紧急事务申请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九)加强对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培养。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实验设备、校内外实习基地等软硬件资源,在原有相关专业和课程的基础上,开设服务外包领域急需的课程,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服务外包专业教育,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
(十)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建设满足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和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通过企业人才定制培训、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职业鉴定、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熟练掌握外语技能的各类实用型服务外包人才。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建立服务外包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体系。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十一)设立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利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自身发展,服务外包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等。
(十二)加大对服务外包园区建设的资金支持。省政府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所在地市要投入相应资金,用于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驻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购地、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省、市两级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对取得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和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认定的地市给予配套支持。
(十三)充分利用各类基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积极支持我省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扶持出口型企业发展基金、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人才培训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分管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从不同角度优先支持服务外包项目,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省外国专家局的专项资金要对聘请国外服务外包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培训给予资助。对为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十四)加强对培训的资金支持。对纳入国家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省、市两级政府给予配套资助,加大对准备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员工培训力度。经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实现在我省就业,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培训项目打捆拨付给承担培训工作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所需经费由省、市共同负担。
(十五)改善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条件。对服务外包企业适当扩大企业信用或商业信用融资的规模。针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功能,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对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政策,加大银行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资金投放,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服务外包企业信贷的利率浮动幅度。利用配比投入和无偿补贴等形式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
六、大力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进一步放宽我省服务外包市场准入。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有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条件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申请核准冠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也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地域企业名称。
(十七)服务外包产业享受已有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政府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等有关政策。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的符合我省专利技术产业资金支持条件的专利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入省专利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及时调处服务外包企业遇到的专利法律纠纷。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规范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保护客户商业秘密,遵守信息安全规则,加大对软件盗版等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九)发挥各类中介组织作用。省、市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为服务外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形成产业联盟提供政策、环境和资金支持,形成我省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效应;积极拓展与国际、国内相关中介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外包业务拓展和产业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