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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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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

篇1

2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立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这是最早企图冲击传统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该法律的第3节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报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国社会舆论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普遍持反对态度。美国国会从1955年以来,经过多次听证,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制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其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政府活动了解的权力。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情报自由法和会议公开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实际的行政机关,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关。

联邦隐私权法(1974):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保持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但限制对第三方公开。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关于个人的记录的正确性。

3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原则

(1)政府文件和会议公开是原则而不公开是例外;全部政府文件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

(2)一切人都有同等地获得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权利;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利,其他任何人都可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个人申请得到文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够指明辨别文件的标志,以便行政机关寻找,并且按照机关规定的手续,缴纳规定的费用,都可得到所要求的文件,个人记录除外。

(3)政府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必须负现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

(4)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对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可以重新审理。

4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目的与意义

(1)强化民主政治;即通过公开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强化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与参与从而促进民主。

(2)监督政府,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美国国会在说明制定阳光中的政府法的目的和政策时声称:“公众有权在可以实行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的决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

(3)监督政府,防止行败,促进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当然,公共利益也有需要保密的时候,那是例外,应由法律规定。

(4)满足私人对政府文件的利用;包括私人的学术研究,商业目的,诉讼目的等。

5对行政公开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建国者们有一句名言:“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但如果公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当他们根本不知道将会有什么降临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又如何能维护的了自身的利益呢?如果一个政府甚至连如此关于百姓生计的大事都未向百姓公开,没征求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考虑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又拿什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在此前有关怒江开发问题的决策上,政府也一直看上去遮遮掩掩,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的方案等相关信息,导致了媒体、公众的不断猜测。本应面向全体公民的信息,却要靠“内线”多方打探来获得,这也是让民间环保人士极其不理解的地方。仅从这个案例,我们已经能直观的感觉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以前军队管理思想的影响较多等原因,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本身就起步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发明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已经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保密多的政府行败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这也更迫切地要求我们,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我们的行政公开制度不能不好好加强和完善了。

当前,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既然对行政公开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针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做好工作去解决之。具体而言,(1)要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仅基层要公开,省、中央等高级机关不仅要而且更应该要公开。(2)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参考文献

[1]彭向刚.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J].行政与法,2002,(02).

[2]石英.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分析[J].北方经贸,2005,(05).

篇2

第一步,由制作、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门或者部门内设处室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层级而异必然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或者处室。如,县级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价等部门组成,民政部门又内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处室。这些部门或者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业务上具有明显优势。由这些部门或者处室首先进行审查也符合“谁制作,谁审查;谁获取,谁审查”的总体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尚不统一,设在政府办、监察、法制和信息办的均有。根据《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我县明确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公开办(设在县政府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县公开办和各部门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对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除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要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只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仅仅是保密审查,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这将在下面关于审查内容方面进行讨论。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分管领导根据上述审查、审核意见,审批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

三级审查制度是我县目前推行运用的制度,正在实践中进行磨合,待条件比较成熟后将以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

关于审查内容方面,我们认为《条例》的规定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一一予以讨论。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六个方面,即: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批准审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和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审查。

1.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审查。《条例》对“内部政府信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曹康泰主编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在释解第二条时是这样说的:“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三)内部审计结果;(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已废止)第十二条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多了一项“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另外,上海、河北、辽宁和江苏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还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上述各类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务公开的要求来衡量,有些是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既相联系又有区别,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个种概念。对是否属于内部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时,要紧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牢记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确区分内、外部政府信息。内部政府信息是不须要公开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继续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

2.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审查。保密审查的内容,我们将之总结为“431”,即四个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个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稳定:社会稳定。保密审查是各项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个问题需要阐明一下:一是条文顺序。《条例》将保密审查放在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却在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认为,保密审查的规定应当放在总则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条之前。二是依据缺乏。目前我们开展这项审查工作的最大困难就是手中缺乏相关资料。据有关资料记载,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台以后,几乎每个部委都制定了关于自己的保密范围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数量还不止于此。因为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们难以收集,但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又得以这些文件为依据,所以,建议将这些文件汇编成册,印发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涉及到的保密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保密教育,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等途径予以解决。三是审查期限。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审查不是答复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才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加上转送、文来文往所需时间,批复时间有可能实际超过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连延长的期限计算在内不过30个工作日。也许有人认为,这可以通过两者之间存在的节假日差异进行调济,我们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操作,但在理论上不能这样研究。目前,《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征求第三方意见制度,《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是为依申请公开而设立的。据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不需要本项审查。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也体现不出《条例》的前瞻性。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进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审查。另外,存在一个疑问?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时,第三方的答复期限《条例》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与《条例》衔接规定为15个工作日,还是与行政复议衔接规定为60日,或者与行政诉讼衔接规定为3个月。总之,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延长。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一般为15个工作日,此后催请一次并延长15个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协调审查。这项审查存在的疑问是协调的期限如何确定?协调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开?我县的要求是平行各单位相互协调答复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协调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以报送县政府办牵头协调确定。

篇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应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根据职权和规定主动给予公开。公开的程序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其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向其或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情报的程序。如保障某些利害关系人获得一些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信息而设置的依据申请而公开的程序。因为从法理上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应以政府主动公开程序为原则,为主要方面。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对是否公开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律应严格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要规范行政事项的具体公开程序。即政府信息公开的步骤、方式、方法与时限规定。特别是对时限规定要严格化,以防止政府拖延而不利其信息公开的实现。

(二)规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但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载体),而且公开载体要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服务对象监督;能办事,办事快,好办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三)强化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建立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其主要负责人应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做好各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和总监工作,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正确地解决,否则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建立目标考核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效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政绩和业务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日常工作、年终考核、选拔任用及奖励惩处等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成败大小和结果优劣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考核。

第三,强化对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组织监督,在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推行岗位目标末位淘汰制,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末位淘汰。并加强日常的监督,以督促行政工作人员及时公开相关事项。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对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不落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新闻舆论部门进行公开曝光。三是加强群众监督。除了保障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外,还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和评议活动。并可对重点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列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和暗访检查。以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主要是应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职责,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岗位和工作人员;将信息公开要求、标准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方法;建立信息公开过错追究制,使信息不公开行为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信息公开投诉机制,通过开辟对信息不公开的举报投诉途径,改善信息公开执行状况。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救济程序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公开的人和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满足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等主观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从本质上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一种体现和认知。对行政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及公民来说,则体现为一种法定权利或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渠道和途径。义务的是否履行,权利的是否实现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状态如何有很大联系,因此,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要依赖于两类主体的意识、观念等主观条件的是否满足。

(一)提高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首先,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应当适应入世的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转变“官本位”思想,树立服务理念、权利理念、竞争意识、人权观念、平等观念、法制观念等。树立服务行政观念。在服务行政中,行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行为以人民为核心,这种服务具有透明性的特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合理的法律价值观。全面学习新时期的法律思想,更新法律意识。使公务员的思想素质能够与时俱进,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总之,我国加入WTO之后,温和、服务型的行政权作用方式将变得明显,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责。作为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者的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认识到透明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树立公开行政、服务行政的观念。

其次,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必须树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思想认识。

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一种道德恩赐。“行政程序法的重心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对管理相对人设置程序上的义务。”因此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向相对人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是法定的不可拒绝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依法公开,就是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公开信息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知悉与自己利益有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信息是当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民主制度必备要素之一,而非政府的一种额外赐予。

(二)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

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我们可以看到,“凸现在行政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成了法治社会抑制行政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常规手段。”因此,行政程序法制赋予公民的程序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仅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行政权力侵犯,且可制约行政权力,使其按法定的权限、程序行政。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农民主观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是制约其权利有效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促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的一种重要力量。

1、培育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目前,主要应靠具体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来保证这一点。首先,改变普法宣传形式。在普法宣传上,以前采取的集中开会和培训学习验收方式每每会流于形式而收效甚微。应该利用报纸、电视等大众宣传媒介形象地、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精神植入农民的心中。其次,在普法教育中,以培育农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起点,改变过去于义务观念教育为主的法制观念培养模式,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2、提高农民维权能力

第一,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加强农民的主体意识,要求农民对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能知法、懂法。国家对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加以公布,并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必要的指导。只有知识素质特别是法律知识素质的提高,才能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和维权能力;第二,培育农民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广大农民群众要具备用法技能,包括能收集、提供并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法律事实已经出现,能够准确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乡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章剑生.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公开原则[J].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2).

篇4

“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因此虽然“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11]现代法治社会,网络舆论已经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为了达到审判公开与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需要抢占先机,既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要积极应对网络舆论的监督。

(一)司法活动应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1.当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网络舆论应当尊重司法活动。网络舆论不应对该案件提前得出结论,案件的判决应当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书为标准,否则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干扰。2.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也应得到网络舆论的尊重。当法院的合法审判结果已经生效,即使其与公众的期望有差异,亦或是在学术上存在争议,舆论更不应以其最初的期望或相反的意见去批判审判结果,而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意见应当宽容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也应得到司法部门的宽容,其既不是个人的态度,同样也不是特定部门的态度,而是制度上的问题。司法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拥有着审判权,如若网络舆论的善意批评可以被司法机关任意追究,则会使二者的地位失衡,将网络舆论置于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我国不断增长的现实司法腐败现象,应该进一步保障民意的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只要把握好网络舆论监督的尺度,就应当对其加以支持和鼓励。[12]

篇5

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兴办的面向全体公民的非营利性的文化事业组织及其场所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就我国文化发展状况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如新华社、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省级党报与党刊等承担党和国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二是如作为国粹的京剧、昆剧等民族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单位;三是如公共图书馆、文物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四是如面向社会群众的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等文化事业。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文化事业单位、部分非政府组织以及个别企业根据社会公众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开主体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为与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决策、财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统本身应该传递的服务于大众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识、审美熏陶和休闲娱乐信息。

二、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在我国有关文化条例中的体现

2004年5月31日,据国务院法制办透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完成,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1997年颁布的《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X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宣传文化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这些规定体现了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越来越明显。

2.国家五年计划凸显公共文化事业信息公开趋势

文化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被列入“十五”计划的重要任务。文化部信息化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强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增强文化发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信息日益扩大的需要,加速我国“十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要把文化资源数字化、文化管理网络化、文化事业信息化作为“十五”信息化规划的主体工程,使文化事业真正成为信息社会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建成的“中华文化信息网”和已经启动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标志着当前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绩。

在“十一五”规划中,文化部注意解决城乡公共文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把《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目录。《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县县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或两馆功能合一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乡乡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体活动室;乡文化站和村文体活动室藏书人均达到0.1册以上,县公共图书馆藏书人均达到0.5册以上。到2020年,与比较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兴办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信息公开已经落实到政策层面,注意从大局出发,总体规划,注意从信息传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体上改进和加强。

三、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在信息平衡机制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

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上。概括起来,图书馆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国内图书馆与国外图书馆、图书馆与上级主管部门、图书馆与信息资源供应商、图书馆与用户、图书馆内部门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大众传媒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政府与媒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而媒体无从获知或者是无权报道。其次是不同传播渠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传播渠道之间由于传播内容、传播技巧的悬殊,强势与弱势得以体现。

博物馆作为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负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职能。但是由于博物馆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它往往与社会联系比较少,管理方式比较陈旧,不大注重自身的宣传,公众对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尤为明显。

2.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现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只公开社会公众已知的信息,避开公众未知的信息;只公开已经办好取得实效的信息,避开未落实未办好甚至办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办事结果方面的信息,避开依据性的、过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开政府占有的社会公众信息,而很少公开反映政务工作的信。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只注重公开为大众服务的科学文化信息,而用户对图书馆的组织、机构、决策、管理、规划、目标、计划等一无所知。这就造成用户信息的闭塞,从而引起图书馆与用户彼此之间的误会,造成图书馆在用户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传媒之间应该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开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我国新闻传媒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有时不能全面、如实和及时报道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判断的国内外重大新闻,而且,新闻媒体在获取资源和传播过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众通过新闻媒介不能如实地获得准确、充分、及时、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现有:对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的信息不实、不真、不全。

3,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被动,文化信息化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形式是一种政府权力型公开,文化主管部门掌握信息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大众只能是被动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在它们不公开时,大众也没有请求公开的权利。

我国的文化信息化建设虽然已经纳人国家发展规划,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经费和人才不足;现有成果多数为早期开发,未能考虑网络环境,数字化程度较低,且宣传推广不够;未广泛采用国际信息化相关标准与规范;对外交流和宣传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文化部门的某些领域信息化程度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业信息公开发展对策

1.增强文化信息公开意识

要增强信息公开意识,要从两个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权利意识。文化权利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飞公民要切实维护自身文化权利,就要珍视自身的文化信息权利。文化信息弱势群体要强化维权意识,处于文化信息竞争强势的群体要尊重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杜绝各种形式的信息垄断和信息欺骗行为。第二,公益文化部门要强化文化信息义务观念。明确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务是自己应尽的职责,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

2.继续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设

总体思路是: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出发点,促进文艺繁荣和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中华文化在互联网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文化管理体制;努力研究开发文化信息资源,积极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将社会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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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国际经验

1.美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信息公开的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以《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隐私权法》为主要框架的信息公开立法体系。在美国,公立高校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对于高校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和救济途径都有详细的规定,为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经验:

1.1主动承担公开财务信息的责任。高校的基本职能虽然是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但是公众也有了解财务信息的权利,因而大学不仅应向社会公开教育教学资源信息,还应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其财务信息。如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制定的《信息自由政策》中规定应及时为公众提供大学所拥有的公共记录与财务信息。

1.2树立正确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理念。美国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确立了“公开是原则”的理念,强调该理念一是为了强化民主政治,二是为了防止行败。美国高校也秉持这一理念,实行财务信息公开,保障民利的实施和预防高校领导腐败。

1.3完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只是底线,单靠法律难以保证财务信息公开的长期有效,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持续完善信息公开法律,还要制定配套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高校信息公开体系的建设。美国虽然没有普遍适用的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大部分高校都在信息公开法的框架之下制定符合学校自身情况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其公开。

2.英国高校信息公开。英国受保密文化传统的影响,其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较为落后,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信息公开较为成功的国家。目前。英国已经形成了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以《高等教育白皮书》和《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为辅助的高校信息公开体系。英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对我国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1完善财务信息公开规范体系。完善的财务信息公开体系可以有效地指导公开工作的开展,英国通过《高等教育白皮书》和《高等教育信息公开指导》规定高校除了向学生、家长公开其教育信息还必须公开与学校资金运转相关的财务信息,同时信息委员会还要求每个高等学校都要制定信息公开指南以便于公众查询有关该校的财务信息。

2.2明确财务信息公开范围。高校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信息公开范围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公开范围的规定应当明确。英国信息委员会(ICO)制定的《信息自由法-高校界定文件》中详细列举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中财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基金或者收入、关于计划的和事实上的收入和开支的财政信息、资本项目、员工收入结构、合约和至少包括当年和前一财政年度的财政审计报告等。

2.3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英国,所有大学都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以剑桥大学为例,其在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规定,由剑桥大学信息自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职能的编制、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公众信息公开的申请也由该办公室处理。同时有信息专员对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信息专员隶属于独立的机构,独立进行工作。

三、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

1.公开内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等相关的财务信息。高校兼具事业单位和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高校应主动按照规定要求公开其财务信息。高校公开其财务信息有很强的必然性,从资金流入上看,近年来高校资金来源已经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变得多元化,目前高校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向银行借款、学费、附属单位交款等取得资金,由于资金来源的变化使得高校财务管理出现很多问题,如预算管理不严格,固定资产管理不合理等,因此高校应公开与资金来源相关的财务信息,如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从资金的流出看,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硬件设施的的不断完善成为现在高校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情况,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项目大、花费多的特点,因此容易出现不合理使用资金的情况,致使资金去向不明,因此高校应主动公开与资金去向相关的财务信息,特别是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使其为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公开方式。由于高校财务信息敏感性很高,因此,对于公开方式的选择需要结合自身财务信息的特点进行选择:

2.1网络公开。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兴媒介,以其信息量大、涉猎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及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便捷性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因此可以设置专门的高校财务信息网站,一方面可以督促高校积极上传财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整合高校财务信息,方便公众及时查询。

2.2公告栏。高校可以设立信息公开栏,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信息,便于师生了解,接受其监督。

2.3设立举报箱。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良好公开,高校应设立专门举报意见箱,并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举报意见领导小组负责核实举报信息。

2.4广播。广播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一种新闻媒体,高校可以通过广播及时公开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了解师生对财务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3.保障措施。

3.1法律保障。我国虽然在2008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透明化纳入法制轨道,但其中的内容却未涉及高校,我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缺少法律保障,因而使相关规定执行力度不足。因此为保障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将其纳入相关条例,使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做到有法可依。

3.2建立专门机构。在我国,多数高校没有专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据调查,只有东南大学等极少数学校专门设置了信息公开机构,其他学校均由校长办公室兼职完成基本工作,且其工作职责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机构负责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使得相关工作不能有效的完成。因此,高校应成立以学校财务处牵头,与资金运转有关的机构共同参与的专门的财务信息公开机构,并任命学校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监督财务信息公开。

3.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近年来,各高校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高校财务信息日益复杂,但相应的内部控制却并没有随着信息不断完善,因而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在设备采购和学校基建中牟利等违法现象频现。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资金滥用情况,监督财务工作,保障财务信息公开,因此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高校筹资和投资方面的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加强设备购置中的资金投向的信息,同时要建立关键风险控制点,对于重点流程和特殊项目,如基建、重大物资采购的信息要积极公开,以提高监管力度,防止滥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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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和商业秘密法从表面看来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处。在促进竞争方面,商业秘密法律倡导保护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反垄断法的首要功能同样在于推动和保护竞争,实现竞争的公平、高效。

在推动创新方面,两者也有一致性。反垄断法通过规制限制竞争行为来维护竞争环境,从反面的角度促使企业追求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商业秘密法则从正面引导,给予权利人合法垄断权,帮助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进而激励竞争者积极创新。

尽管两者存在一致性,但是之间的差异仍显而易见。商业秘密法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从私法角度实现竞争价值。而反垄断法以公法的介入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

二、商业秘密权滥用是商业秘密法与反垄断法的连接点

商业秘密权具有一定的合法垄断权,但是当其超过法律规定限度时,会引致商业秘密权的滥用。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等特征,滥用商业秘密权行为极易发生,且因其复杂性难以对此作出司法认定。强制许可制度和反垄断法是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有力措施,但是两者在具体实施上存在差别,两者扮演的角色分别是内部规制措施和外部规制措施。

需要指出,在一些反垄断法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许可的效果,并且将强制许可视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救济手段,但此处的强制许可与商业秘密强制许可制度存在本质区别。第一,反垄断法做出的强制许可不具有一般的普适性,仅针对个案,且适用已经被证实违反垄断法者;第二,反垄断法做出的强制许可适用条件和许可费用是法院依据个案确定,无统一的标准。

1.对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内部规制

追求利益平衡是商业秘密权的终极目标,强制许可制度是利益平衡机制的一项重要手段,是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内部措施。

世界上运用强制许可措施来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具体案例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早期著名的强制许可案件之一是1963年针对Pfizer、AmericanCyanimid和其他制药公司的抗生素药品的固定价格(Price-fixing)计划一案的裁决中,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对Tetracycline、Ampicillin等药品实施强制许可。

2.对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外部规制

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反垄断法对滥用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以公法的方法,由专门机关主动介入。尽管商业秘密权的滥用最初并不是依据反垄断法予以调整,而主要依据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本身予以规范,但是各国却不约而同的最终以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主要依据。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滥用规制制度的长期缺位,主要在于反垄断法的缺位。尽管2008年的《反垄断法》弥补空白,对商业秘密权滥用作出间接规定,但该条文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该法前半条规定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不适用反垄断法。据此只有当商业秘密权被不正当行使且有害竞争秩序时方能受到法律调整,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上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但客观上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情形。依此规定,此种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调整。

其次,该条后半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适用本法。但何为滥用商业秘密权却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依据此逻辑,将陷入对如何解释滥用商业秘密权的困境中,对商业秘密权滥用的行为更将无所适从。

三、强制许可制度优于反垄断法规制

现行商业秘密和反垄断法都不完善,前者立法处于初步阶段,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商业秘密立法是首要前提,并设立强制许可制度。反垄断法还需以指南或规章等形式对何为滥用商业秘密权行为作出解释。

但相比之下,强制许可制度在滥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更具制度优势。理由如下:商业秘密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商业秘密权内部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对权利人滥用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救济。虽然对商业秘密权垄断的否定,却可以实现商业秘密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信息扩散之间的平衡,既给予商业秘密权利人必要的补偿,也给予社会公众福利必要的保障,既给予权利人物质激励,又降低人们获取创新产品的门槛。而反垄断法对滥用商业秘密权的规制是以公法介入为前提,权利人需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包括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上述措施既增加了社会成本,又不利于激励权利人创新。可见在减少对创新成果利用阻碍方面,强制许可明显比反垄断法规制更有优势。

参考文献:

[1]此处的商业秘密权滥用主要表现在商业秘密权行使过程中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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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法律责任为例。

1、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3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1款、第80条、第81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条第1款第2项[1])。

2、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责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条);“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2款)。

3、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4、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

5、其他法律责任[2]:“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4项);“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5项);“责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第81条);“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5]”(《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1款第4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1款第3项);“责令限期办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条);“批准文件无效”(《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缴纳闲置费”(《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缴纳土地复垦费[7]”(《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

二、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更为符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工作实际

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二是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四是行政处分(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是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普遍存在,即对某种具体违法行为应追究的各种法律责任,写在同一个条款中,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这种表述,不仅方便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各种法律责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由此,我们也看到了只公开“行政处罚”而不公开“违法责任”所带来的弊端:如果只公开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关法律条款就会支离破碎、不完整,同时还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全,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如果整个法律条款公开,又似乎超出了“行政处罚”的公开范围。

此外,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本身对“行政处罚”并未作出定义,在法学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究竟包括哪些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撤回等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广义”的行政处罚仍在争论的情况下,只公开“行政处罚”的难度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建议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体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总要求,也应当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不能仅因《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而只公开“行政处罚”事项。事实上,一些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往往标题是“行政处罚”公开,而实际公开的内容则是“违法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将“行政处罚”公开更改为“违法责任”公开。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中规定了三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只有第2项属于行政处罚。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等规定了多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既有作为“土地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回”,也有作为其他法律责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为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约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责任是指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以外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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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或滞后。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且模糊。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在《档案法》中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这种规定,也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

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但由于部门利益太转贴于()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因此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出现在北欧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公开有关公文的权利。不过,真正率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的当属美国。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纵观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

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一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美国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此外,美国于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6年出台的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1974年美国又制定了《隐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美国这种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对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走向。

从表面上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议会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作为标志的。然而,韩国的经验却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韩国议会正是在总结各地条例制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息公开法。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级高、约束范围广等优点,但这需要很多先决条件,如果时机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转贴于()施。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在此,笔者对我国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拟提出如下建议:(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5)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程序的规定应尽量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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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是通过对生活的收集和整理,发掘出未经加工的各种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原始的教学资源,这些资源是感性的、分散的材料。科学地运用素材,可以增强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灵活性、生动性和实践性,也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的有力支撑。其一,素材要有深度和广度。素材的选取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每一种素材都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宝贵的教学资源。以现实素材为依据,对素材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充分挖掘和整合,使教学内容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客观说服力。以“”内容为例,可以精选具有代表性、反映国情的历史事件、人物、影像以及背景文化,从的横向和纵向进行素材组合。如选取贝青乔的诗“瘾到材官定若僧,当前一任泰山崩。铅丸如雨烟如墨,尸卧穹庐吸一灯”,与反映当时战争的真实影像片段相结合,使精选的文学素材结合声情并茂的视频影像,形象地描述当时列强入侵,官兵吸食鸦片而不理战事,百姓流离失所的国情,说明失败的必然性,使素材更好地为教学目的服务。其二,素材要精准求实。鉴于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素材可选取的范围较广,在选取素材时一定要选取现实生活真实、准确的素材。借助网络平台,将多媒体、音频、视频等教学手段整合运用,才能更好地体现思想政治理论的深度,能够使形象实际的素材更好地应用在教学过程中,从而展现在受教育者面前。其三,素材要推陈出新。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紧跟受教育者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动态变化。因此,其素材的选取应注重时效性。以受教育者的思想动态为主线,选取国际、国内最新时事问题和热点、焦点新闻;以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为出发点,引入备受关注且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件为素材资;以受教育者的认知程度为依据,采用有理、有利、有据的最新数据。

(二)设计方案,细化教学模式

方案设计是依据对受教育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策划出解决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问题的最优方案,使教学效果呈现出技术化、艺术化、科学化和最优化的系统决策过程。设计方案应注意素材与理论的配合、前后的逻辑顺序等具体设计问题。第一,素材与理论的配合。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教学内容要与选取的素材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素材与理论的搭配设计可以打造轻松愉悦的授课环境和习得氛围,可以使枯燥的理论通俗易懂,形象自然,更具有说服力。不仅易于受教育者对理论的吸收和理解,增强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理论的认知,而且易于被思想政治理论教化和引导,愿意“听”,乐于“做”。例如,李海洋教授用“吃烧鸡”的例子来讲述什么是哲学和哲学的用途:图文并茂,令人垂涎欲滴的烧鸡可以理解为两只鸡———一只具体的鸡和一只抽象的鸡,简单的话语和诱人食欲的视频图片便生动地说明了哲学是抽象和具体的,哲学就是把握生活,把握事物,把握对象的方式,是平凡生活中的深沉智慧。简单朴实的生活素材,既贴近受教育者的生活,又深刻地反映物质生活是每个人生活的客观基础,是辩证唯物论的客观基础这一哲学理论。。第二,循序渐进的逻辑顺序。逻辑顺序是指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设计方案前后之间存在的一种内在逻辑关系的一个方面,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成败的关键。其方案应遵循“主题设定———素材植入———理论阐释”的逻辑脉络来设计。设定的主题统领和指导植入的素材,植入的素材依赖和从属于确定的主题,而理论的阐释进一步深化主题,强调素材。三者逐级递进,环环相扣,富有条理,使教学设计更具逻辑性和系统性,呈现的先后顺序符合学生思维规律和认知过程规律。

(三)制作课件,增强教学

效果课件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环境,融合图像、文字、声音、影像等多元化媒体元素,使各种媒体信息建立起有机逻辑连接,集成一个为课程服务的良好交互系统技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课件是将传统的教学课堂表现转化为网络媒介多元表现的飞跃,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课件的制作是实现这一飞跃的具体过程。其作用是使主题寓于课件之中,活化理论内容,把抽象深奥的理论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和通俗化,便于受教育者对教学内容的领悟和感知。

二、以教师为主导,实现教学

实效教学内容和教学设计是教学表现的基石,教师是教学表现的主导者。教师犹如舞台的艺术家,用独特的人格魅力感染每一位受教育者,用极富色彩的语言艺术洗涤他们的灵魂,陶冶他们的情操。可见,教师无疑是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的重要表演者,其课堂驾驭能力决定着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成败。

(一)人格魅力,彰显内在吸引力

人格魅力是指一个人在性格、能力、气质、情感和道德修养等人格特征方面所具有的内在与外在吸引力。教学魅力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人格魅力。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师是政治性、榜样性、道德性等综合人格魅力的集合体,其内外兼修的气质、独具特色的精神境界,影响着受教育者对教学内容的接受与领悟程度。

(二)语言表达,体现言语技巧

教学语言可以称之为课堂艺术,是指教师运用富含情感、思想和审美原则的口头语言规律进行艺术性的教学表达,是教师与受教育者情感交流,心灵沟通的桥梁。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的授课语言体现在教师与受教育者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信息的传递与表达,是一种信息化语境下语言艺术的运用。高质量、高水平的语言表达应体现严谨性、灵活性和艺术性。第一,严谨性。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学内容丰富、信息量较大,且对受教育者的思想和思维方式具有引导和教化的作用,所以,教学语言要科学严谨。首先,教学语言要准确规范。用词用句要精准干练,理论概括要言简意赅,引用材料要真实恰当,言之有物,富含哲理。其次,教学语言要系统严密。语言的推理要符合逻辑,论证要有根有据,使教学语言条理清晰、论证有力。第二,灵活性。受教育者具有个性差异,灵活多变的教学语言可以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教师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机智敏捷地选择和运用教学语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对学情具体分析,掌握受教育者的语言规律,勤于观察其听课状态,明确不同教学时间采用的语言基调,在其习得疲劳期及时调整语言表达方式,注意语音、语调、语气、语速和节奏的变换,要缓急协调、重轻搭配、强弱交替,使教学语言由始至终符合其需要,使其与教学内容产生共鸣,从而达到“声声入耳,字字入心”的整体效果。第三,艺术性。艺术感较强的语言表达对受教育者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首先,语言表达要新颖、潮流。与时俱进而又不失精准的语言风格备受受教育者的喜爱,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些充满活力并经得起推敲的网络语言,这使语言表达充满着时代的气息,可以更好地迎合受教育者的心理需求,拉近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距离。其次,语言表达要诙谐、幽默。妙趣横生的语言表达可以营造一种轻松的课堂气氛。蕴含艺术的语言表达为思想政治理论网络公开课增添几分灵动,使其更显生命力。

(三)课堂驾驭,突显调控艺术

课堂驾驭是指教师具备雄厚的理论素养,能够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独特的教学艺术对课堂进行整体的把握和控制。课堂驾驭能力是教师教授知识、课堂管理、引导学生等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综合体现。良好的课堂驾驭能力能够使课堂有真实感,使教学内容“活起来”,可以根据受众的需要和价值观的波动调整价值观引导策略,以利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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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付实现制,使得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收付实现制中小学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存货资产的管理中,资产未将“存货”涵盖其中,大量存货无法在账面体现,因而在编制资产负债表也必然忽略“存货”项目。而“库存材料”也仅仅体现大宗已入库材料和陆续耗用的物资的账面价值。最终的结果是存货资产账实不符,被盗或其他流失无从追查与追究。二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面,旧的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新的会计制度虽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由于制度以及技术问题,目前绝大多中小学校仍未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折旧计提。未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户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动态变化,仅在固定资产新购或处置才会发生“固定资产”账户的变动,而这个变动并不是真实学校财务状况的反映。在固定资产处置后将所得款项列为“非税收入”,资产减少未曾给予反映,必然会虚计资产。

(3)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程度低,失真严重

会计信息是学校所有信息中最主要的信息,是提供给公众评价学校运营的重要信息。受信息公开程度低的影响,评价学校所需要的信息公众获得非常有限尤其是学校会计信息,从而给公众造成学校会计信息透明度低不良印象。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一些中小学校责任划分不明确,关键岗位管理出现监管真空,会计舞弊、弄虚作假等趁机而入。中小学校一般缺乏对会计活动的有效监督和考评,客观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此外,部分中小学校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落后,难以保证会计质量要求;一些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会计信息出错严重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开效果。

(4)学校会计的审计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中小学校没有专门的内审机构,日常会计审计多数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由于人员、场地等因素限制抽样审计是中小学校财务报告审计最普遍的方法。抽样审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多样性的抽样审计结果难以概括整个中小学校财务运行情况,甚至会出现对整个中小学校财务运行状况的误判和错判。抽样审计的随机性是为真实的,但得出随机性的审计结果起不到对中小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很可能降低对外披露中小学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乏力,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的完善建议

(1)构建完善的中小学校会计体系

首先,明确中小学校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确立会计主体,才能明确会计责任。基金会计是以一项基金作为会计主体,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披露,尤其对有特别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描述得清晰、客观,给立法机关和公民监督法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将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引入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系将创新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方法,增强中小学校会计透明度。行政事业单位和以基金为会计主体的双会计主体模式是目前中小学校会计管理的发展方向,采用这种核算模式不仅可以公开中小学会计整体信息,而且有利于公开专款资金单个项目的会计信息,以弥补目前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不完整的现象。其次,确立合适的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基础。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实现收付实现制与修正权责发生制并存的双中小学校会计基础。选用何种中小学校会计基础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公开内容及信息的真实性,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及主管部门深思熟虑。为了确保中小学校会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构建完善的中小学校会计体系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2)提高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的透明性

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一方面要拓宽中小学校会计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督促中小学校及时公开公布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依据这些信息客观地评价中小学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运营活动和财务风险。中小学校财务信息除了通过每年的人大会议公布之外,还可以定期、有选择性地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对外,方便财务信息需求者从不同渠道获取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在公开的基础上更应注重中小学校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从而真正实现中小学校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学校提供清晰、明确、易于理解的财务信息度意味着财务信息使用者凭借着这些公开的信息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和潜在的财务风险作出正确、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3)运用强制审计鉴证制度规范中小学校会计

为了弥补中小学校会计抽样审计带来的弊端,学习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建设强制审计的中小学校会计鉴证制度。确保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利用强制的配套审计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提高公共教育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引入强制审计鉴证制度势在必行。这项制度的导入必将对中小学校和教育管理及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廉政建设带来新面貌,贪污腐化和现象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甚至杜绝,而中小学校财务透明度将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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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1 复旦是否向网站出售论文?

复旦大学承认,鞠川阳子的论文确实提供给了“中国知网”,但“完全出于学术公益服务的目的”。论文稿酬由作者直接向杂志社领取。

复旦在声明中介绍说,2007年复旦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签订协议,加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该电子杂志社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教育部主管。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由该社“中国知网”实施网络出版。

鞠川阳子提供了一份交涉录音,其中一男子说,“中国知网提供的费用,研究生院也是拿不到的,而是交给了学校,不再给到学生个人”。鞠川阳子据此认为,这在事实上构成了学校出售论文。

复旦发言人说,有关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学校与中国知网只有一笔论文采集费,“除此之外没有金钱往来”。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知网给学校的成本补贴,每本论文10元钱”。

2 双方是否签订“保密协议”?

鞠川阳子介绍说,她在2009年10月完成复旦硕士学位论文,并同复旦签订了10年保密期限的保密协议。

她说,“现在复旦极力否认保密协定有效性,如果今天不承认,那就应该在入学时候就告诉我”。

但复旦发言人表示,如果学生要申请论文保密,必须是在论文开题时便同导师一起向学校提出。而鞠川阳子是在论文完成后向图书馆递交论文时才提出申请。“对于涉嫌要保密的内容,是有严格规定的。从申请单上看,鞠川阳子只是简单地填写了保密缘由为‘公司机密’,并勾选了‘绝密十年’,图书馆在看到该申请后,没有看到学校的涉密认证,认为不符合规范,便没有批准她的‘保密’申请。”鞠川阳子实际上并没有与复旦签署过保密协议。

3 谁有资格认定论文“绝密”?

复旦发言人表示,学校在鞠川阳子论文是否涉密的问题上有过调查结论,不能认为其论文涉密,校内也没有发现涉密管理违规。如果说有问题,那是校内行政管理服务有不到位之处。

鞠川阳子对“只有学校才能认定保密”的做法提出质疑。她说,“我公司的商业机密为什么需要你认定,我自己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而复旦发言人表示,复旦是根据国家的保密体系走的,这不是学校是否尊重其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这涉及现有保密体系衔接的问题,不是复旦所能解决的。”

■ 连线北京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论文是否涉密由学校定”

昨晚,北大研究生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向记者解释说,北大也有保密论文,但是否属保密论文须由学校来定而并不是由学生来定。“在学生确定选题后,就会确定论文选题是否属于保密论文”。

依照北大《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及学位申请的保密管理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博士后出站报告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定密申请一般应在论文开题时提出,涉密论文答辩不公开举行。

另外,在学位论文的保存和使用问题上,北大规定,在无密级的学位论文上,印刷本保存在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不提供外借但提供室内阅览服务;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高校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和交换服务,并保存交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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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因为基层教研活动不仅有优秀教师的课堂展示,还有优秀教师和教研员的点评,这些都是我们检验自己课堂有效性的对照点。同时我们应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教学杂志等了解体育与健康教学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如非常贴近我们一线教师教学工作的《体育教学》杂志论坛、《中国学校体育》BBS、体育教师QQ群等,这些都集聚了全国各地的权威专家及优秀体育教师,他们会将最新的体育教学理念及方法与大家分享,同时我们可以提出自己在体育教学中的疑惑与见解,得到专家和老师们的指点和认可。《中国学校体育》的“草根争鸣”论坛,切实解决中小学一线体育教学的疑难问题,依靠专家引领,汇聚众人智慧,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使一线教师更好地开展学校体育工作,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我们在参加论坛提出自己见解的同时又能学到其他一线教师的一些经验。如:总57期“怎样确定体育课的观课指标?”、第62期“如何在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道德”等话题对于我们上好一堂公开课都有很大的帮助。笔者在上水平二《跪跳起》公开课时,针对该水平段学生运动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简单的动作有所控制,动作的精确性、灵巧性逐渐增强的特点,如何更好地完成设计跪跳起动作教学环节,在中国学校体育读者群中抛出问题,在专家和一线教师的群策群力下,采用图片与示范相结合,帮助与辅助相结合的方法完美地完成了教学任务。

三、理论联系实际,有效落实理念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善学才能善研,善研才能善教,不光如此,我们还要注意用教学理论指导教学实践,因为学习理论知识是提高体育教师自身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只有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才能上出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体育课。学习新课程标准理念,用课程理念指导教学实践的策略是:首先,我们要明确新课标理念下各学段的教学目标和课时要求,让自己的课堂行走在正确的航线上。处理教材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立体化教学。教师只有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武装充实自己,才有可能设计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同时确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将教与学有机结合,确保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为学生终身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加强实践性教学。有了新理念,就应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加以实施,否则就变成纸上谈兵了,因此,学习新观念是基础,落实观念才是根本。第三,善于总结教学创新性实践经验。教学的发展在于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因此,要不断总结自身的创新教学经验,同时还要借鉴与学习他人的创新性教学经验。第四,经常总结与反思。在理论运用实践过程中,有的是成功的经验,有的是失败的教训,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自己的教学,成功的经验要发扬光大,失败的教训更要认真反思。第五,做好体育课堂“育人”的工作。在体育与健康新课程标准中提出了培养学生社会适应领域目标,就是要求在运动技术教学过程中培育学生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体育道德。笔者在上《平衡游戏》公开课的单脚平衡站立游戏中提出游戏规则,在十秒钟内单脚站立,如未到十秒就两脚落地的,即为挑战失败。游戏过程中老师发现有些同学两脚落地后又将脚抬起来,游戏结束时,教师表扬了失败的同学,理由是失败的同学具有诚实的精神。这种评价方式使同学们明白了诚实的可贵,从而达到社会适应领域目标要求。

四、同行虚心求教,反复评课磨课

备好课是上课的前提,但它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基础上。是否安全、有创新、易操作、有实效上还必须通过教学实践的检验,所以备好课后要进行磨课,并请组内老师、校外老师、教研员、校外专家听课指导。磨课是中小学体育教学研究中常用的方式之一,是为了达成更佳的教学效果,围绕某个教学主题,在特定时期内通过多种教学研究形式,借个人或集团队之力反复推敲,打磨而形成好的教学方案的过程。磨课的好处主要是:首先,磨课能指导教师深刻理解教材。其次,磨课能指导教师精选教材。第三,磨课能指导教师丰富教学手段。第四,磨课能指导教师学会精益求精。“宝剑锋从磨砺出”,只要好好磨课、多次磨课,我们课堂中的疑难问题一定会迎刃而解。如上小学灵敏素质教材的公开课,笔者在设计灵敏梯创新游戏“钻山洞”的时候,认为利用灵敏梯作为“山洞”,学生从底下穿过,是一个锻炼学生灵敏素质和合作能力很好的游戏,但由于小学生对事物好奇、好动、自控力相对较差,在实践过程发现,学生很难从灵敏梯底下穿过,学生间容易碰撞,所以利用灵敏梯游戏“钻山洞”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行的。当然,这里的“磨”要把握好“度”,有些老师为了让公开课教学结果“如愿”,避免出现冷场或难于处理的教学环节,事先在要上课的班级里反复试教,不但使课堂失去真实性而且也磨失了学生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