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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检查的单位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市环境监测站、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市蓝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市合众气体检测站共10家检验检测单位。检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检验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检测范围、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原始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征求主管部门和检测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能够有效运行。二是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质量有所提高。三是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四是检验检测人员业务技术能力有所提高。从检查的情况看,比较好的单位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市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环境监测站等4家单位。
二、存在问题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资质超期。本次检查中发现:有3家单位目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其中一家于年月13日到期后就未申请换证;一家已申报换证并通过评审,但尚未取得资质证书;另一家由于未提前申报,导致资质证书过期了还未通过评审,资质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正常的检测工作。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一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多数单位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期间核查、实验室比对都未落实到位。有的单位负责人变更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二是部分人员技术和设备档案管理不规范,缺少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三是样品流转程序不规范,有的单位样品进出登记不详,有的单位样品未统一编号,样品标明的是单位或个人,这样可能会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三)法制意识不强。少数单位计量器具、仪器设备存在超周期使用现象,但仍在开展检测工作,甚至还将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更有个别单位还在违法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单位原始记录存在信息不全、涂改不规范现象。有的单位信息记录不充分,只有检验员签字,无审核员签字;有的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记录修改后但未在修改处签名。
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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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 App
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CMA标志。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第三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应当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给予告诫。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或者资质认定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四十七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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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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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lifting machinerySafety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设备,但由于其拆装技术要求含量高、使用频繁、易疲劳等特点,它又是建筑工程事故的多发点。2009年5月,上海闵行区汇园路附近施工工地发生塔吊起重臂相撞坠落事故,致一死七伤;2010年3月31日,无锡盛世新城二期工地上正在安装的塔吊发生倒塌,致一死二伤。据统计,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率占机械伤害总类的80%。因此,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是建筑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1 现阶段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状况
1.1检测市场开放政策遗留的问题
由于检测工作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具有经济属性,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是更为重要的社会属性,它的检测参数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工程质量判定的依据。检测单位既是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技术支撑,也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驾护航,因此参照其他经济活动方式,单纯依靠市场行为来规范检测市场并不可取。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市场发育不完善,诚信意识、安全意识相对缺乏的现实情况下,检测行业的完全市场化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产生极大的潜在危害,同时会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1]。
1.2拆装市场现状
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市场大多以私人挂靠或小单位作业为主,其中相当一部分安全意识较薄弱,拆装技术较差,重数量、轻质量,所安装的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较多。
1.3安装质量检测状况
目前,大多省辖市都有2~3家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在当前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其检测行为就完全变成了市场化。
而检测工作既然有经济属性,检测单位之间就必然会有市场上的竞争,竞争的重要一环就是检测过程的竞争,这也就导致了某些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往往出现粗心大意、一带而过的行为,致使建筑工地出现大量的安全隐患。另外,由于检测过程的松动和监管的不到位,很多技术实力不强、没有拆装经验的个人或单位受利益的驱使,也加入到建筑机械拆装、租赁市场中来,以价格竞争冲击并占据着部分市场份额,更进一步危及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
因此,如何有效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是业内共同关注的难题。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的方法,统筹兼顾,实现信息化监督管理,消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依托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可由安监站和检测机构共同研发),由安监站和独立的检测机构两部分组成,安监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检测机构负责现场安装质量检测,施行“三个一”模式,即一个系统,一个监督,一个检测。三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信息互通,共同监管。具体表现为:
图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
2.1安监站工作
就建筑起重机械方面,安监站负责设备产权登记、拆装告知、使用登记、拆装单位资质管理以及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工作。但由于人员不足,其他方面安全管理工作较多,只能起到宏观管理的效果,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安全抽查是主要的监管手段。但监督抽查并不能涉及所有的在用设备和相应资料,因此,在实际监督管理体系执行中,检测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环。
通过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安监人员可以从中获知工地现场机械设备的状况是否经过检测、检测的结果、整改情况等,检测机构必须将所检测的设备情况如实并及时输入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尤其是对存在的整改项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均有记录,做到可追溯。另外,安监站应要求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做好体系管理工作,确保检测机构能够公平、公正、严格地开展检测工作。
2.2检测机构工作
2.2.1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并应设置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保障检测的技术力量,应有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开展,应有质量控制程序监控检测的有效性。
2.2.2检测机构的工作
检测机构负责安装报检资料的审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作。通过这一检测流程,检测机构能够准确了解市所有建筑工地上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并保留所有设备检测记录,可供随时查询。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都应开具整改单,要求整改,并再次到现场确认或提供整改反馈单、影像照片等确凿的整改资料;如发现较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报知安监站,由安监站重点监督管理。
另外,检测机构每周都要将其所检测设备情况输入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既方便了安监站的监督查询,又能保证所有设备检测信息登记在案,形成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
2.3市场作用
通过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依托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推行“三个一”模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实现以下作用:
①能够通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掌握所有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了解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方便其重点监督。
②通过查看设备的整改项,能够侧面反映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以便监督管理其检测过程。
③对拆装单位的技术能力可通过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有初步了解。
④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设备进行跟踪监督。
3 结束语
当前,建筑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安全责任主体信用缺失,政府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形势下,检测机构就是政府对工程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因此,检测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当前每个省辖市有多家检测机构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加强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在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对检测机构强化监管,方能保证建筑市场正常安全有序生产。
目前,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在无锡当地有效运行,这在减轻监管机构工作量的同时,也大大约束了相关检测机构不严谨的检测行为,规范了整个市场的运行,降低了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从而保证建筑市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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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建筑的检查整治,改变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现状,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火灾,切实提高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效率,提升建筑自身的自防自救能力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把火灾事故控制在初级阶段。
三、整治对象
全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重点是设有自动报警系统、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建筑。检测机构是否经过省级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四、整治内容
(一)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61号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三)经营、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五)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六)建筑物中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七)固定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发动部署阶段(20*年11月20日至20*年12月10日)。通过报纸、电台等多渠道的宣传发动,明确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各固定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10日至20*年12月31日)。各具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产权单位对本建筑已有的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自查,根据要求填写自查承诺表,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因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明确整改时间,由各责任人签字,确保整改责任到人。自查承诺表于20*年12月31日前上报当地*消防部门。
(三)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年1月1日至20*年1月31日)。以*、建设、质监、房管为主,对辖区内的固定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采用随机方式进行,并根据涉查单位的数量确定相应的比例,最少不少于30%。抽查内容为单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情况、消防系统检测状况、消防控制中心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固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对抽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质监、房管四部门要及时通气、相互配合,并依据《消防法》、《建筑法》、《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现象进行处罚。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视情对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月1日至2月25日)。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整治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合格等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做到奖优罚劣。
六、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出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产品整治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产品问题要融入产品整治工作一并解决。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整治活动作为做好冬防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来抓,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并落实专人抓好整治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我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张继烈担任,副组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邢永汉、市建设局副局长陈高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克云、市房管局副局长林其龙;成员:周洪年、朱剑忠、蔡光华、周宝辉等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周洪年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各地在整治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档案建设工作,通过整治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当地的建筑消防基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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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qualitytest;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宁波市正处在城市建设的新阶段,近4年,宁波市房屋建筑开复工面积在1600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大面广,工程质量管理标准高、要求严,新形势下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也面临着巨大挑战。笔者分析了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化监管进行了探讨。
一 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基本情况
我市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几十家,从产权形式看,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原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验室改制后的股份制检测机构;二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于改革前、改革中、改革后的检测机构;三是科研院校实验室;四是本地新成立及外地进入的私营检测机构。从发展趋势看,产权私有制正逐步成为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向,其他形式的检测机构,正在逐步的进行产权改制。市场化、企业化的检测机构已成为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的新生势力,对市场秩序和运行态势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形成了体制不一、检测规模不一、检测内容各有侧重的格局。
自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令)以来,随着检测市场的开放,检测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乱象。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时有所闻,有些检测人员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了经济利益屈从于顾客的不正当要求,编造数据,检测机构成了假报告的“打印机构”。出卖资质、私人挂靠,还有少数检测机构让利舍本,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检测市场秩序,严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 监管部门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实现信息化监管
检测数据是工程质量判定的依据,检测单位既是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技术支撑,也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宁波市近年来致力于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管,2008年宁波市安质总站开始规划集检测和监管相配套的系统,2009年建立了一个共享的《宁波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系统》(简称检测系统)和监管部门的《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简称监管系统)。
监管系统已经成为宁波市对工程检测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同时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技术支持作用。经过投入使用4年的完善,目前监管系统的主要功能有:
1、利用建筑工程检测监管平台提供的自动采集、痕迹保留、权限控制等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遏制工程检测造假行为和虚假检测报告。
(1)自动采集功能。宁波市检测协会与检测单位积极沟通,督促检测单位更新部分机械指针式的仪器为液晶数显仪器,或由设备供货商改装检测设备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由软件公司针对不同厂商、同一厂商提供的不同设备型号以及同一设备型号不同的采集系统(图1),开发研制出各类接口软件实现了检测业务软件和检测设备数据采集软件的无缝对接。
图1经改装过的检测设备实现数据的实时上传
(2) 原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市区检测机构在将涉及力值的检测数据写入检测系统的同时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以此实现对检测试验全过程的严格控制。监管部门可以实时获得各在建工程项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情况,有助于对全市各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实体质量监管和对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监管。目前,我市已成功实现的数据上传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验室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包括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强度和砂浆试块抗压强度三项指标的检测数据的实时上传(图2)。二是在基桩静载荷实验设备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实现施工现场基桩的静载荷实验数据的实时上传(图3)。
图2 检测数据的上传
图3 基桩静载荷实验数据实时上传界面
(3)痕迹保留功能。严格控制检测数据的修改行为,实现对检测机构的有力监管。检测数据在上传至监管系统时,系统将同时自动生成操作日志,能记录所有数据的修改记录,杜绝了未经检测就出具报告的现象。检测数据一旦有修改,就会显示为红色,即形成变更痕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对可疑的变更痕迹进行跟踪(图4),调查数据变更的原因。对于存在较多变更痕迹的检测机构可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其管理制度,或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于严重违规修改的可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从而对检测机构形成较大的震慑作用。
图4 宁波建筑工程检测监管系统可对变更痕迹进行跟踪
2、利用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技术及时获取建筑工程检测业务的各项信息,包括工程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和检测报告。委托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后,需先登录监管系统进行合同信息的录入,包括:工程信息、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等内容。未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合同录入的工程,检测机构不能进行该工程的检测。对地基基础、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等现场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案必须经监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中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也不能受理该项目的检测。检测报告如未经监管部门在监管系统中备案,也不能成为提供验收合格的依据。
3、实现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以及企业、个人等人、物、事的动态监管,规范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和内控模式,以信息化手段提高了各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三 结语
近几年,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的信息化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仍应完善检测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实时上传模块,还应建设信息透明的政府门户网站行业动态、实时公示检测机构、人员、检测资质、诚信记录等信息,不断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充分发挥检测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培育检测机构,根据全市的建筑检测产值合理配置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检测机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检测机构、检测协会和监管部门三方形成一股合力,促进全市检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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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行业的市场开放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平等、公开、公正的监测市场格局,其实质在于:
一是市场运作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
二是监测机构坚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三是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因此基于环境监测数据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特点以及环境监测行业与公众利益的密切关联性,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社会检测机构必须被政府承认和接纳,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保证环境监测行业能够始终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环境监测不仅需要坚实可靠的技术基础,更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的专业人才队伍,还需要与政府的管理要求和决策导向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因此认为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领域必须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能力认定、监督考核管理机制等。
一、准入许可
对申请进入环境监测领域的社会检测机构需提出一定的准入条件(如实验场所、资金、人员、资质认证等方面) 、认定程序、职责义务等。要严格界定社会检测机构参与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域和范围,一般社会检测机构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只能限制在局部的、纯商业化的社会委托监测范围内,诸如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应急监测、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保产品性能检测等监测业务,其监测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公共利益,暂时不应该市场化;而对于非污染类的环评现状监测、排污许可证年检、质量体系认证等监测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市场化。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其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监测能力水平,以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和科学。
二、能力认定
为确保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必须要制定“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规程”以及“社会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程,建立社会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管理、年检、考核以及进入和退出等环境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监测机构、人员从业行为,定期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等,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在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报告胡编乱造等行为的勒令其退出。
三、业务培训
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因此,要加强社会化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秉公办事,监测工作不受第三方影响,严禁编造数据、不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监测,保证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报告具有社会公信力。当前社会检测机构刚刚起步,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较低,要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由环保主管部门或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进行持证上岗培训、考核,不定期进行各类型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监督考核
为保障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有序、高效,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应针对环境监测的特点以及市场化的特征,对环境监测的标准、方法,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监测质量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对环境监测行为的监督作用,从而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依据。
面对日益开放的社会,环境监测市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环境监测其本质是一种公共服务,虽然通过市场化可以提高其效率,但绝不意味着环境管理部门完全放手,相反,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要在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监督社会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我国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在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中更需谨慎,可以通过“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模式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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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是诚信检测、和谐发展的首要条件。测能力是指检测机构在满足法律地位、独立性和公正性、安全、环境、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程序和方法、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条件下,以保证其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的相关经验和水平。检测机构只有在具备应有的基本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若遇到风险时,才有能力承担风险。那么,如何提升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呢?
(1)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形成架构有序、完整的支持性管理文件,使检测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并不断持续地改进工作。(2)加强能力验证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报告准确可靠。因为数据和结果是检测机构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数据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检测机构的形象和信誉,所以必须进行能力验证。能力验证的目的就在于验证试验过程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及检测系统、环境条件、试验操作方法、标准适用和结论判定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验证的方式有:与国家级或省级检测机构开展纵向比对、与本地区检测机构开展平行比对、内部开展自行比对等,经常验证检测工作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以确保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可靠。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是诚信检测、和谐发展的关键。检测工作人员是检测机构的根本,是最宝贵的资源。他们的素质与水平对检测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他们充分参与,才能发挥他们的智慧,才能为检测机构带来收益。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因为检测工作是一种高智能、高技术的专业活动,检测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另外,检测工作人员尚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诚实守信,一支质量意识高,责任感强,且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是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最重要的资源保证。所以一定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1)检测机构管理者必须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和检测机构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检测机构上下努力营造“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有效激励检测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使他们对检测机构有责任感、愉,融洽到检测现场,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检测机构管理者不仅要注重制度管理,还要注重把握人性,运用情感管理,本着“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增强检测机构技术开发应用及课题研究能力,努力为各类人才搭建施展才干的舞台,充分调动广大检测工作人员钻研业务、投身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分配机制的和谐是促进和谐发展的保证,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加强对检测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素质培养的同时,既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要帮助解决检测工作人员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使他们保持健康的劳动道德心理;不只把工作当作是谋生的手段,也看成是精神的需求,看成是获得价值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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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地、本部门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到预算。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系统,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充分利用各种通信媒体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电力、通信、石化、教育等重点防雷行业和部门及易燃易爆场所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凡是县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到县气象局登记备案,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和施工。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对不按防雷设计图纸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不安装浪涌保护器(SPD防雷设施不完善,县气象局对此工程不得验收。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县气象局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并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县气象局要认真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做好建筑物防雷审查把关和防雷专项验收、监督工作。新(扩、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县气象局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并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未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开工许可证》防雷工程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得组织验收,消防大队不得办理《消防合格证》建设部门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四、切实规范防雷安全措施
县气象局授权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石油、化工、通信、电力、学校、宾馆等行业和部门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制度,每年都要主动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申请,及时接受防雷安全检测,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防雷检测工作。对不符合使用要求、存在较大雷电事故隐患的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机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审时,要积极配合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检查其是否安装防雷设施并具有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无防雷设施或经防雷检测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年检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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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希望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分段监管,即、农产品的种植环节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商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由于我县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目前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委托卫生部门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然履行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由于食品的检测面广、难度大,标准体系不健全,总体上食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设施落后于食品产业的发展,曲靖市至今也没有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各类抽检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下步工作中,我办将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各级加大对检验、检测设施的投入,加强与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整合现有资源,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更加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努力为老百姓吃上更加放心的食品。
二、整改的主要内容
1、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高压态势。我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举,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责无旁贷地维护社会效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特别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影响极坏、数额较大的案件,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2加强协调,进一步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能力。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局将认真履行好食安委办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办的职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作移交前后,监管职责无缺位、监管区域无盲点、监管对象无遗漏、监管环境无断裂。
三、整改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取得明显成效。为切实加强对社会评价意见的整改,我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保崇林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研究、督查,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新闻信息宣传,通过网络、报刊、政务网站等平台,采取信息简报、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进一步加大信息宣传工作,努力提升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公众食品药品监管的认知面,为全县食药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由于我县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目前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委托卫生部门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然履行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由于食品的检测面广、难度大,标准体系不健全,总体上食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设施落后于食品产业的发展,曲靖市至今也没有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各类抽检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下步工作中,我办将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各级加大对检验、检测设施的投入,加强与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整合现有资源,做好食品 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更加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努力为老百姓吃上更加放心的食品。
二、整改的主要内容
1、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高压态势。我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并举,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责无旁贷地维护社会效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特别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影响极坏、数额较大的案件,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2加强协调,进一步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能力。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局将认真履行好食安委办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办的职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作移交前后,监管职责无缺位、监管区域无盲点、监管对象无遗漏、监管环境无断裂。
篇11
前言
防雷检测机构主要是通过现场检测,对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和其他连接导体)的设计、安装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对防雷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测量。防雷检测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可不断规范防雷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提高防雷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第8号局令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又印发了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防雷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依据
随着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根据《气象法》的规定,各级气象部门相继成立了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东营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根据上级要求于2001年向山东省质监局提出了计量认证申请,2002年6月顺利通过了认证,取得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008年3月再次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评审,证书编号为2008150076L。2011年5月又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查评审,证书编号为2011150284L。
二、认真做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一)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1、领导的认识阶段;2、宣传培训、全员参与;3、组织落实,拟定计划;4、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5、分析现状,确定过程和要素;6、确定机构,分配职责,配备资源;7、管理体系文件化(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四部分。
(二)质量体系的运行和改进
质量体系是指实验室用文件化的形式列出的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以便以最好、最实际的方式来指导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设备及信息的协调活动,从而保证委托方对质量满意。在计量认证评审中,质量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其既应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又要符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质量体系文件是实验室工作的依据,是实验室内部的法规性文件,具有法规性、唯一性和适用性特点,一般分为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记录四部分。
1、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领导重视是做好计量认证工作的先决条件。实验室的领导要经常地参加与计量认证工作相关的培训,熟知计量认证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情况决定实现质量方针、目标及持续改进的措施,充分认识到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工作是完善防雷中心实验室质量体系的重要手段。要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单靠领导是不行的,要充分发挥中心每个成员在质量体系中的作用,制定奖励措施,使职工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始终有参与质量体系改进的积极性和能力,主动分析自身体系的差距,以求不断进取。
2、作好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检查各部门所开展的质量活动及其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为质量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同时为了确保管理的适应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认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至关重要。
(1)制定年度计划,按时进行。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详细的年度内审和管理评审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拟审核的部门、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组组成和审核结果的处理。
(2)做好记录,保质完成。制定可操作的内审记录表,内审结果通知书,内审汇总表,管理评审纪要。明确不符合项的纠正负责人,整改时间及复查跟踪人员,充分做好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
(3)计量认证现场评审中,档案的检查是一个重要方面,具体要求为:
a.仪器设备档案:实验室应确定一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档案中至少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出厂编号、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制造商的说明书、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或修理记录等。
b.检测报告档案:检查检测报告的信息量是否充足,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和检测报告同时归档。
c.技术人员技术档案:应包括人员简历、学历证明、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相关复印件(如上岗证、获奖证书、技术业绩年度鉴定等)。
3、通过监督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在3年的计量认证周期之间实验室都要经历监督评审,通过监督评审,技术专家会发现本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有效的纠正办法,进行有效的整改,这也属于计量认证后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办法之一。
(三)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及实验室间比对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检测/校准能力的活动,实际上它是为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校准和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东营市防雷中心每年都与邻市的潍坊市防雷中心或滨州市防雷中心进行比对试验,以切实提高检测能力,为更好地出具公正数据保驾护航。
(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在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实验室水平的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中心领导必须建立完善的防雷检测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建立一支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防雷检测队伍,实现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与防雷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注重新标准、新规范、新方法的搜集和使用,确保其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定期交流研讨检测技术,邀请经验丰富的检测专家作技术报告,不断提高检测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检测水平,为提高检测技术的科学性、有效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认真编制检测(验收)报告
检测(验收)报告是检测过程的结果,是实验室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实验室自身的形象和信誉,防雷检测机构要认真编制报告,统一格式,除了信息要完整、数据要可靠、结论要准确外,还要注意文字打印质量、装订质量等,每份检测(验收)报告要涵盖评审要求的所有信息。
三、结语
实验室计量认证是一项长期持续、不断改进的工作。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监督评审等环节,促使我们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地完善,有利于提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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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通信网络工程必须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须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用于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采用“光纤入户”宽带接入方式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图纸提前做好预留预埋工作。若原设计不是采用“光纤入户”方案的,在主体预留预埋已施工完毕且不能满足“光纤入户”设计预留预埋要求的,其通信网络工程应按照原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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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检测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部分,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怎样在当前形势下进行更好的发挥,怎样将检测机构的作用与提高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相结合,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行业都逐渐的规范化、正规化是摆在建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特点历程
1.检测领域逐渐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形势和建筑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工作需要有单一的工程材料的检测,逐渐的转变为工程各个环节的综合型检测,在更多的领域对建筑的质量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检测和监督,全面把控建筑工程的质量。
2.在检测中,手段要更加的科学化、全面化
伴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结构的复杂程度,功能的人性化更加的发达,这就需要在质量检测的过程中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手段来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3.相关机构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必将不断提高
要方便质检部门随时掌控工程质量的情况,从而对工程进行更好的监管,目前质量检测机构应该不断的实现信息化。近年来我国部分检测机构已经实现了与工程监督系统的联网,如果在施工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混凝土、钢筋、焊接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时候,要通过网络迅速反馈到质量监察部门,然后迅速将问题解决。
二、我国目前工程质量检测发展存在的问题
1.质量检测市场十分混乱
目前我国的质量检测市场十分混乱,因为很多的施工单位对质量的认识不充分,单纯的停留在资料通过的层面上,同时检测的部门也是被动检测,而不是主动监控,所以在经济关系和公共性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而致使很多的检测机构都无法进行规范的监控。
2.目前我国检测运行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总结起来有三种类型,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科研院校内部的试验室、社会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在这三种类型中,工程质量监督站内部的试验室在数量和规模以及专业的检测能力上都有很大的优势,是当前我国质量检测的主力军。
3.目前我国的质量检测市场还不规范,普遍恶性竞争亟待解决
因为当前我国的市场竞争十分的激烈,要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检测机构大量存在通过非常规手段承揽业务的不良现象,并且不断的增加。
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全和相关部门监管依据不足
工程检测机构严格来说是一个服务的中介机构,其特点跟市场活动主体一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这就决定了,这些机构也需要适应经济调节的规律,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和从业资格进行约束,所以很多地区的检测机构的具体行为不受约束,行政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都不足。
5.目前地方保护主义浓重,相关的检测机制并没有被采用
在目前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大多是按照行政关系进行检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政策作用给的结果。检测机构本身的资格和资质作为政府调节的工具,所以行政部门的决定,直接影响着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
6.重复检测,资源浪费,技术含量不足
现在我国的工程质量的检测机构基本上都是附属部门的形势存在,并没有独立的发展管理体系和相关的模式,这一点跟国外的相关检测相比,在检测工作管理方面是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经验的。不管是技术能力,资金实力以及人员的配备方面的投入都不打,所以使得机构的发展一直相对停滞,所以发展态势一直不明朗,技术方面发展也十分的缓慢,服务能力十分低弱,人员设备浪费十分严重。
三、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措施
1.将监管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相关建设部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现象要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检测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相关的合同工和收费的标准都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于检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严格查处,极大惩罚力度,不断的拓宽监管渠道,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记录公布,或者责令整改,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取消资质。通过建立监测信用档案盒制度,制定行业公约,实现规定和道德的互动,对信誉度差的检测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及注销资格的处罚。
2.不断的提高工程检测人员的素质
随着发展的需要,工程检测机构的市场竞争最终会落脚到人才的竞争中,所以高素质的检测人员的培养是检测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检测机构,一方面不断的提高检测从业人员的门槛,同时建立检测人员的培训教育机制,通过这样的措施不断的提高检测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最终不断的提高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3.加强信息化管理技术的应用
(1)统一检测业务数据标准和报告格式,利用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技术加强对各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实时、有效监管,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记录公布,或者责令整改,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取消资质。通过建立监测信用档案盒制度,制定行业公约,实现规定和道德的互动,对信誉度差的检测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及注销资格的处罚。
(2)利用建筑工程检测监管平台提供的加工信息,延伸对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信息,对工地现场取样进行视频监控,实时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3)利用建筑工程检测监管平台提供的自动采集、痕迹保留、权限控制等领先技术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有效遏制工程检测造假行为和虚假检测报告的出现,,也可以通过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二维码以及用防伪标识进行防伪处理,同时建立防伪查询网站,对试验室出具的报告编号输入到查询窗口进行查询,以确保试验数据的正确以及防止假报告的产生。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确保检测市场有序竞争。
(4)利用建筑工程检测监管平台,实现包括对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以及企业、个人诚信记录等人、物、事的动态监管。规范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和内控模式,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各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4.检测机构应该不断的改进检测协会的公正、公开性,确保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检测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纽带,应该充分的调动地方检测协会的资源和作用,不断的引导检测机构正视社会市场竞争作用,通过行规制约、能力评估、从业资格、技术比对、信息统计、行业评优等加强行业自律,为建筑检测行业创造诚信、有序的检测市场,积极拓展技术创新及技术交流的渠道。对于违规的行为,协会应该采取警告,批评或者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约束,从而不断的规范检测机构的各种行为,规范市场。
四、结语
质量检测是需要政府、市场共同监管的,在将工程检测推向中介化前,行政部门就应该清楚工程检测在市场中的作用和责任,要引导检测机构协调其他责任主体来共同管理和监管施工,避免责任不明确导致的互相推诿。工程检测室工程的重要内容,要想为工程建设出具科学的管理依据,就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担负起监督工程质量的重任,确保工程质量切实过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