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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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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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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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内在事实是社会团结、社会秩序,外在事实即是法律等与社会相应的社会秩序调控手段。“尽管社会团结是非物质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种纯粹的潜在状态,而是通过一种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涂尔干显然将法律等社会秩序调控的手段认作了社会的“可感形式”。在涂尔干的视角下,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也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的。综合《社会分工论》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章节,我们可以综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法律主要以打击反抗、维护集体感情的压制性法律为主。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则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为主。“恢复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地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恢复性法律将个人意识维系于社会意识是需要中介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这种有机团结社会中恢复性法律的中介诉诸于法团。法团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

(三)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带有明显强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习俗也是一种他律手段,只是表达方式相对温和一些。“一般来说,习俗是不与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当然,有些时候在这一基础之上并没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会关系也只能根据某些来源于习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规定。”但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会的现状相吻合”的特殊情况。涂尔干说:“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也就是说,一般习俗与法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习俗更多的已经融合进法律里,在每一个法律手段的背后实际都包含着一定的习俗意识、集体意识。而当且仅当在法律的手段进入了无力、空白的领域,习俗便成为公认的他律手段。当然,社会秩序建构和整合的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赘述。综上,对社会秩序的探讨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但理论的价值更在于指导实践,经典著作在当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现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当代背景下,产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尔干社会秩序建构思想是否能为中国现实社会提供理论可能性?

四、当代背景下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

涂尔干思想曾经引起西方世界的广泛讨论,近年中国对涂尔干的讨论比西方世界更热烈。笔者揣测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客观情况,中国引进涂尔干思想比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涂尔干的相关社会学思想在中国有比西方世界更为契合的连接点。我们分别对两种社会进行探讨,从而找到涂尔干思想在中国地域的生命力及现实意义所在。

(一)西方个体主义上的集体发展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世界个体主义倾向盛行,强调每个人都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而个体主义与涂尔干所强调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理论始终有一种张力——不能完全称反比关系,但有负相关性。这也是在现代西方世界,涂尔干理论有被边缘的倾向原因所在。虽然涂尔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个体充分发展的有益之处,但其所强调的社会先在、共同意识和集体感情,都更着力于社会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社会事实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与个体主义相对盛行的现代西方内化了的冲突。

篇3

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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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篇5

1.2社会体育的现状

“社会体育”又被称为“群众体育”或“大众体育”,指的是以“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改善人际交往,提高健身技能”为目标的群体性体育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随意性、自主性、社会性”.

1.2.1体育锻炼的观念和意识相对淡薄

此次调查问卷问题设置为“体育锻炼的重要性”,根据图中样本显示,我国0-75岁人口各个年龄段对于体育锻炼的重要性认识都相对薄弱,其中以15岁以下的少年,以及30到60岁的中年及老年人,最为薄弱.目前我国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0.85%,其中女性体育人口占比为13.49%,男性体育人口占比为16.51%.导致我国体育人口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群众对于体育锻炼的意识比较薄弱,不少人因为工作繁忙或是其他原因,体育锻炼严重缺乏.

1.2.2缺乏相关配套体育设施

社会体育是一种区别于学校体育的健身方式,它需要进行基础健身设施的投入建设,提供专门的体育场所,才能够为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1.2.3专业指导人员短缺

社会体育的正常进行以及其宣传推广都同学校体育一样,需要专业的体育指导员对群众的体育活动进行一些专业性的指导和建议,使其能够在体育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正确开展体育活动,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1.2.4缺乏宣传力度

从“全民健身”概念的提出开始,我国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群众体育健身知识的宣传与推广,然而对于面积广袤、人口众多的我国来说,全民宣传具有一定的难度.

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相互关系

2.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双效互动关系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之间存在双效互动关系,建立“双效互动模式”主要表现在:在学校资源充分的情况下,学校体育资源的整体性开放,为社会体育提供相应的体育场所、设施以及体育指导员,使学校体育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社会体育为学校体育提供外在发展平台,作为学校体育发展的延续,社会体育肩负着“全民健身”这一重要任务,走出学校的人们要想持续性的得到体育锻炼,就必须要参与“社会体育”运动,从而延续了学校体育.在二者的互动方式中,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多内容”的互动形式的联合.学校体育通过体育场所以及体育器材设施的开放,与社会体育建立相应的俱乐部、活动中心等,利用学校专业体育人才组织一些大中型民众健身娱乐活动,建立健全学校与社会相辅相成的体育健身平台与机制,增强学校体育的服务意识,加强“全民健身”思想的宣传,为大众体育的顺利与有效开展提供一个专业开放的平台,为增强全民体质,提高人民素养,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发展氛围与环境.

2.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内在联系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作为体育系统的两大主要体育形式,两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学校体育是社会体育的基础,社会体育是学校体育的延续。

2.2.1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

这种学习伴随一个人的儿童、少年、青少年、青年时期,学校体育也在整个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学校作为基础体育知识技能教授的场所,从儿童时期学生就开始进行相关体育课程的培训与学习,由此奠定了相应的体育活动基础.学校通过科学化、理论化、合理化的体育系统的构建,实现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增强学生体育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学校通过持续性的体育课程的培训,使学生形成了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意识,而在校期间学习的一系列的体育技能又为走进社会之后的社会体育活动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学校体育是学生对自身体育能力与技能构建的基础环节,是学生进入社会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保障.

2.2.2社会体育是对学校体育成果的检验

其实质是学校体育为社会体育提供基础技能与知识,在日后的社会体育实践中,学生是否能正常运用学校体育中学习到的体育技能,以及是否能够融合到社会体育中,都是检验学校体育成果的重要方面.因此,学校体育要适应社会体育的发展需要,与社会体育进行有机结合,保证学生进入社会之后能够为社会体育的有效进行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保障。

3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措施

3.1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的相互渗透

学校体育的教学核心就是结合大纲要求,制定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体育教学课程和内容.体育课程内容的设置要充分体现出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健康第一、全面发展学生体育素质能力”为核心的基本出发点,充分参考社会体育的要求,以社会体育为导向,培养具体性的人才,要具有民族特色,体育教学的进行不仅仅是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能够使学生树立终身健身的基本思想,使其进入社会后,仍然有意识的去进行社会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健康的发展.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内容上的互相渗透,一方面指的是从学校体育教学出发,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与社会体育进行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从社会体育方面出发,社会体育的发展又能够为学校体育提供导向作用.学校体育的目标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社会体育的目标是“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社会体育目标与学校体育目标之间存在根本一致性,学校精心选择课程项目,体现科学化、服务化、人性化的教学内容,重视学生全面身心健康的培养,重视与社会体育的有效衔接,为学生走向社会进行社会体育锻炼打下坚实的基础.

3.2促进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相互融合

体育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各大院校来进行,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融合的一大表现就是学校为社会提供相应的体育人才,为社会体育的有效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而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有效结合必然能够推动社会体育向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等发展.目前就我国来说,许多高校都在专业上增设了社会体育专业,培养了大批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源源不断的向社会输送,为社会体育事业的开展提供了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新颖以及教学特点鲜明、团队协作能力强的社会体育教师人才队伍.社会体育还为学校体育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平台,如:“健身教练”、“私人教练”等职业,这些体育人才日后就业方向大部分是社会体育中关于健身的一些方向,这就为学校体育人才解决了就业问题,也为社会体育提供了专业的人才队伍.两者之间互动发展,互相融合,为各自的发展提供了相对适应的广阔发展平台.

3.3加强与拉动外界力量的参与

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结合并不仅仅是两方面的问题,更需要政府层面的支持,加强外界力量的参与.政府要重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相互作用关系,做好外部协调,对两者之间发展的相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研究,一些重点内容要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来进行制约和平衡,从国家与法制层面落实“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相互融合”这一重大研究课题.这一课题的具体实施是个巨大而又复杂的工程,需要借助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系统,在借助政府力量的基础上,全民参与,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系统,全社会、全民族参与的体育活动,树立全民终身体育的思想.

3.4转变教学理念,适应社会体育发展需求

学校体育要以社会体育需求为教学目标,转变教学理念,以适应社会体育发展的需要.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突破传统的封闭式课堂教学模式,创立新型开放式教学模式,将社会体育积极、科学、健康、合理的内容引入到学校体育教学中,使学生能够较早地对社会体育内容进行接触和更好地理解.其次,学校体育在进行社会体育教学系统构建时,一定要以社会体育为向导,充分发挥其指挥棒的作用,要以社会体育的实际需求为核心,建立起有效性、普适性与实用性相互结合的体育教育教学体系与新模式.

3.5设施设备资源共享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学校基础体育设施的建设,为各院校配置了相应的体育器材与设施,给学校体育教学提供了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保障.同时,学校体育教学为社会体育提供了人力资源与专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学校体育设施充分利用的情况下,适时、适量的向公众开放,为社会体育活动提供场所与器材,在人才与设施上实现资源共享.

4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4.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融合,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健康的追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故社会体育也有了较为迅猛的发展.然而社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与学校体育的有机融合,只有借助学校体育的广阔发展平台,深入开展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传播体育知识与技能,掌握基础体育技能的必要性,才能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作出适当的引导,满足社会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4.2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融合,促进体育资源的优化与整合

目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将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进行有机优化与融合.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已经成为21世纪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因此,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融合发展,资源共享成为目前我国体育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学校体育由于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在资金与教师队伍方面资源相对充裕,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如能进行资源共享、有机融合,在软硬件设施上综合优化与整合,既能使学校体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发挥其最大价值,又能使社会体育最大限度的“继承”学校体育的优良传统,从而促进双方各方面的融合与互补性发展.

4.3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完美结合,是实现终身体育的重要保障

在当今社会发展与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终身体育的思想必然成为全民健身的主流思想,而学校与社会这两个最大的体育承载平台,肩负着不同的使命,学校体育是基础,社会体育是延续,二者之间在新世纪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进行优化整合与有机结合,首先,能够使学校体育得以延续和发展,其次,能够使社会体育得到相应的资源与师资等技术保障,二者的完美结合为终身体育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与支撑.因此,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进行完美结合,是终身体育形成的必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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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实现了企业收益计量观的重大转变,即由过去的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企业收益观的转变的实质是企业业绩评价观的转变。因为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收益等于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强调的是一种“当期营业观”,而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等于企业期末净资产相对期初净资产的变化,强调的是“全面收益观”。资产-负债观相对于收入-费用观的优势在于它以资产负债表为企业业绩评价的核心,强调企业资产和负债计量的真实性,利润表是企业收益计量的结果。而收入-费用观则恰恰相反,它认为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是“收益”计量的结果,并不强调资产负债计量的实际经济意义。

企业业绩评价观的转变对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是因为:

1.资产-负债收益观有益于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过去以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计量的收益实际上是一种“会计收益”,会计收益强调收益计量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会计收益要求用以现时价格计量的收入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这样一来,如果物价水平上涨,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企业的资产难以实现“资本保全”,就会导致“虚盈实亏”的现象发生。这时候企业的利润分配实际上是一种透支未来的“过度分配”、“超前分配”行为,企业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认为,只有企业期末的净资产超过期初净资产时才算取得了收益,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以资本保全理论为基础,强调的是一种“全面收益观”。“全面收益观”改变了收入-费用计量观下的“收入实现原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既保证了企业资产负债计量的真实性,又实现了收益计量的完整性,有益于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2.资产-负债收益观有益于规范企业财务和经营行为。在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下,成本和费用的计量为了满足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必然要进行跨期的摊销、递延和预提,这种跨期的摊销和预提很大程度上具有武断性,这样一方面会造成一些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比如“待摊费用”、“递延借(贷)项”、“预提费用”等;另一方面又为企业进行会计盈余管理制造了可乘之机。比如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的大量财务造假案例就是最好的明证。在收入-费用收益计量观下,企业业绩评价的着眼点在于企业某一期间的净利润。这样就会导致企业追逐短期利润的获取,而忽视企业长远目标的实现。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强调资产和负债计量的经济内涵,以净资产的增加来确认收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操纵收益等行为的发生。资产-负债观理念的确立要求企业管理层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对财务状况真实公允的反映;更加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结构的优化;更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善和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更加关注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以往的经营业绩。因此,资产-负债观理念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准则体系体现有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会计政策

随着企业收益计量观的转变,企业会计准则所体现的会计政策处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基本要求,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

为了体现资产-负债收益计量观,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进行了较大改革,由过去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转变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一改革使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更为科学、准确,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小。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只有通过自主创新才能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因此,加大研发的投入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规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应该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费用开支记入当期损益,而在开发阶段的开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资本化。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从而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理论中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理念。

再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准确计提资产的减值损失,这将有利于企业准确计量资产的价值,有效防止资产价值的虚增和资产泡沫的形成,如实反映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从而可以避免企业由于资产的虚增带来的利润的虚高和利润的超前、过度分配,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准确、及时、足额地确认企业的预计负债,全面反映企业的现实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这必将促进企业改善资产和负债的管理水平,避免只顾眼前利益和收益的提前分配,提高财务和经营决策水平。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准则体系有利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对交易产品进行有效定价的基础,是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护产权的重要因素。新会计准则以强调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应当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这将有助于提高证券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效性,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上,新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明确界定了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比如在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新会计准则在强调会计信息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和可比性的同时,不再强调的可靠性质量特征;在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上,新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基本原则,而是将其作为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在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弱化了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等。另外在会计计量的属性上,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历史成本属性一统天下的局面,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现值等计量属性。新会计计量属性的引入使会计信息更能够反映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是提高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的重要保证。

(二)新准则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可持续投资

新会计准则在着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同时,更强调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从而体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确立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区别于以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重要标志。新会计准则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为: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会计新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新会计准则强调向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突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比如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套期保值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就更加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为投资者充分准确评价企业的投资价值提供了可靠依据。再比如,在公允价值的运用方面,新会计准则采取了适度和谨慎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许多资产还没完全形成活跃市场,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会出现过去我国证券市场上常见的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还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和改进,建立了更为完整和科学的财务报告体系和财务报告列报要求,突破了传统的单一会计报表的概念,对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更充分、更详细、更及时。合并报表理论实现了从母公司理论向经济实体理论的转变,要求企业将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等。

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和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因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繁荣和发展的基石,只有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好保护,才能提高投资者向资本市场进行可持续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准则体系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方向就是要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内涵应该包括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和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国际化两个方面。投资主体的国际化就是要吸引外资,特别是吸引外国成熟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国际化也就是外国公司或机构也可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我国的会计标准必须实现与国际趋同,即让国外投资者能够看懂中国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时让国内投资者能够看懂国外公司的财务报告。至少在当前,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利于我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降低海外融资成本,实现“走出去”的国际化经营战略。

新会计准则体系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IFRS)不仅整体框架保持了一致,而且在大多数准则项目上做到了相互对应。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完成之际,财政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这表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等极少数问题上存在差异外,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这就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的实现铺平了道路。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近些年我国连续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仅2005年一年,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1起。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因败诉遭受的损失已超过96.6亿美元。究其原因,主要是西方一些国家一直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规范,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必须执行国际标准的会计制度,否则再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就会被采用替代国标准,比如用新加坡、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企业生产成本资料作为替代标准。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不合理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比如重新规范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和分摊方法,要求企业及时计提员工辞退福利,将以股份支付给员工的报酬按公允价值摊入各期成本费用。值得一提的是,新会计准则要求特殊行业企业预计用于环境恢复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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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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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某个组织内的制度执行情况,采用便利抽样方法,将已工作一年多的E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文献梳理以及重点访谈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E公司系东南沿海城市一家专门为政企单位提供云计算解决方案的公司,它自成立后发展迅速,仅两年时间就从一家小公司发展出四家子公司/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也从10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挑选E公司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该制度系员工每日都要实际操作的规则,且亲自参与制定、监督执行,对相关信息掌握清楚、详实,便于进行研究分析。

二、E公司日报制度执行情况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从制度制定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制度的理想执行情况应该是:所有目的都得到实现,每个条款都被100%执行到位,没有任何打折。但日报制度即便简单,却依然在执行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达不到100%执行的状态,这让笔者发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一)关于发送形式的理想与现实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

E公司日报制度规定统一使用内部软件发送日报,目的之一是统一日报发送形式,方便接收者阅读。但由于部门主管需发送部门工作,而软件是按时间、任务、完成情况的固定格式设计,无法另行编辑,不利于部门之内还有各类不同性质分组的主管总结发送本部门工作日报。因此,多个部门的主管改变了发送形式。在笔者看来日报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对其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监督执行过程中,默认了各部门主管的上述日报发送形式,而没有要求其进行更改,总经理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但其实该类变通,已经与正式颁发的书面制度内容产生差异,该项制度执行情况未达到100%。但若强制要求所有主管采用统一的形式,对一些内部还有分组或者直接兼管几个部门的主管而言的确不太方便,日报制度不仅没有帮助工作反而对其造成负担。二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之争,在E公司因为过程环节少,过程执行对结果的影响也小 ,程序正义的牺牲可以达到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但就大型组织而言,牺牲程序正义最终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就有待商榷。

(二)关于发送人员与时间的理想与现实监督执行人员面对特殊情况时的两难

日报制度是针对公司所有成员制定的,因此原本应该是所有在职人员都要每天按时发送两次日报。但因为E公司处在高速发展期,人员变动较快,时有试用期人员离职现象。另外,有些刚报到的主管级别成员,甫进公司有很多其他事项需要交接、学习,因此对这些新进人员,其上级主管都没有即时安排其执行日报制度。笔者作为制度监督执行者,面对这样的情况,只能尊重各部门主管的安排,但该类情况,并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在接纳此部分人员的执行情况时,严格来说,其实也是对制度的一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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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时期加强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必要性

(一)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集体主义本身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关系、经济关系的概括,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它不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集体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在大学生群体中,每个个体来自不同的地域,受到过不同的教育和文化熏陶,因此,每个人在处理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关系时,就会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在当前多元价值观开放的年代,大学生对个人、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处理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认识和表达方式。大部分的思想认识和表达方式都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性质和发展方向的,但任然有少部分大学生对待集体和社会的态度已经超出了社会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范围,甚至已经滑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深渊。这就要求高校应该及时地对大学生的精神追求做好积极的引导,教会他们如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学生个人利益至上的不良习气,想方设法培养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在实际生活中养成集体主义至上的观念。

(二)帮助大学生提高现实交际能力的需要

新一代大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从小几乎都是在父母的呵护下长大的,较为习惯“唯一”的生活状态。进入大学之后,卧室由在家时的一人间变为了四人间或六人间,以前的属于自己的私人区域变为四个人或六个人的私人区域。环境的突然改变没有立即带来大学生心理上的变化,当代独身子女身上普遍存在的沟通障碍和个人主义思想在大学宿舍里面有所蔓延。其中,缺乏有效沟通更是成为了阻碍宿舍里、室友间深厚友谊养成和寝室良好学风形成最主要的因素。特别是当前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善于运用网络获取信息和知识,通过网络来学习和生活。同时,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的时候,他们宁可选择不相信寝室的室友,反而将这种情感的宣泄和释放通过网络来实现,从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变成了人与机器的交往,严重淡化了学生的现实感,忽略了构建现实良好人际关系的生存守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缺乏现实的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最基本的自我表达能力,进而导致不少大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后,长时间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生活,存在严重的沟通障碍和社会融合力。对大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群居生活,帮助大学生在集体中重新定位自己、发现自己的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新时期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淡薄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逐渐淡化着人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受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大学生自我意识、成长意识不断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青年价值观的形成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增强,从而导致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部分大学生过度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而忽视了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在很多大学中都存在着大学生为得奖学金、评先进资格、入党资格等进行明争暗斗、撕破脸皮的现象,对学校的校风、学风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值得引起社会和学校的广泛重视。

(二)理论与现实的脱节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目前,各大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普遍认为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非常困难。其原因就在于书本上的内容和现实的发展有时并不能做到完全同步,只要在现实生活中,同学们发现书本上阐释的内容和实际生活是脱节的时候,老师在课堂上的所有努力都会白费。同时,任课教师与学生接触的机会往往仅限于课堂,走出课堂后,很少有时间和机会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辅导员成了巩固课堂教育成果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一个辅导员往往要带几百个学生,不可能对每位学生的思想状况都掌握得滴水不漏,而且现实状况是大部分的辅导员常常忙于日常的工作琐事,往往忽视掉对学生至关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也仅体现在每年定期举行的各种大型活动中,并没有将这项工作细化到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造成学生在形成集体主义意识的过程中,很容易就中途淡化、甚至完全丧失了这种思想认识。

四、宿舍文化建设对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培养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有效途径

一般来说,大学里的各个学院(系)相对比较独立,学生群体主要有学生宿舍、班级、年级、学院(系)等四种群体组织。其中,宿舍是大学生四年中呆的时间最多的场所和活动区域,生活里的琐事闲聊、学习中的奋进拼搏、情感中的欢乐悲伤,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同寝室的人。因此,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就成为了当前培养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充分利用寝室文化的构建,引导和教育大学生树立集体主义的意识,努力增强他们的凝聚力。例如,举办寝室美化大赛、寝室才艺大比拼等活动,充分释放和挖掘同学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他们在打造完美寝室的过程中,认识到集体的力量、感悟到集体的温暖,让大学生明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只有这样寓教育于活动中,把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与自身的实践统一起来,才能使集体主义教育更加形象化、具体化,才能更好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二)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试金石

当前,各高校对于集体主义精神的教育主要集中在课堂上,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和引导促进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但是,对于如何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情况,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渠道来得出结果。目前,正值后勤改革的发展阶段,探索寝室文化建设如何促进学风建设的方向正好赋予了寝室文化建设检验大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培育情况的这一重要使命。寝室文化建设的优劣直接反映着这一寝室凝聚力的高低,体现着寝室个体最基本的集体主义意识和集体荣辱观。一个寝室的文化氛围营造的特别好的话,相对来说,该寝室在寝室之间的感召力、寝室成员之间的友爱度、成员个体内心的集体主义意识就要强得多;相反,该寝室各种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项指标都是呈负增长的趋势。同样的,如果一个寝室成员之间的友爱度、成员个体内心的集体主义意识强的话,也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寝室文化的构建。

五、宿舍文化建设对大学生集体主义教育的作用发挥

(一)构建良好的宿舍环境

良好的宿舍环境可以陶冶人的性情、熏陶人的心灵。构建良好的宿舍环境既要靠宿管工作人员打造好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同时还需要大学生与宿管人员一起维护,将基本的物质环境尽量最优化,使得宿舍环境为学校的校风建设、学风建设提供最佳的教育环境。真正让学生自己感受到在宿舍里边住得舒心、住得放心、住得安心。这就要求,宿管人员要在卫生干净整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宿舍布局,将不同学院和专业划定在不同的区域,这样便于开展个性化宿舍建设评比活动;同时,根据以学院和专业为单位的寝室划分,不同专业的同学根据他们的专业特色,从整体色调、墙贴内容、物品摆放、绿化美化等方面进行寝室风格的设计,力争打造专业特色鲜明、格调品味高雅的宿舍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文明风气,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

(二)强化科学的宿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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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笔者这里谈到的问卷调查包含了问卷的设计、问卷的使用和问卷的分析三个主要过程,这个完整的过程贯穿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始终。

民族学和社会学是两个致力于对社会研究的学科,两者虽然关系紧密,但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这在两个学科之间也互有质疑。在整个调查研究过程中,问卷调查这一工具也同样被质疑,这不仅在学科内部引起争论,也由于在两个学科对问卷调查方法使用上的差别,二者互相诟病。

一、社会学和民族学中的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社会科学的重要调查方法之一,包括问卷设计、问卷使用和问卷数据分析的一系列过程。

社会学研究方法上的访谈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问卷和访谈提纲是分开的,问卷发放的方式有很多种,即使是研究者与被调查者有语言上的直接交流,也只是在问卷相关概念的解释上,并且要少而精,“言多必失”。

在民族性调查中,问卷与访谈区分不明显,问卷的填写是研究者通过将问卷内容内化于心后,一一与被访者交谈,然后由研究者代为填写,确定问卷更大的信度,这一过程类似于社会学方法中的结构式访谈,所不同的是社会学中的结构式访谈是根据访谈大纲进行问询的,而民族学在具体问询被调查对象时,则是精确到问卷中的具体问题。民族学中的访谈类似于社会学中的非结构式访谈,围绕着调研目的与被调查者进行谈话。

在社会学学科中对定性研究的误解便是将其与个案研究混同,社会学学者潘绥铭先生的团队在其课题――“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方法研究”中界定定性研究的三个不同层次,即“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求同法”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追求数量上的优势,他们也质疑了这样一种方式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够全面和可信。

在民族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一味认为只要有数量的出现就是定量研究,事实上,他们使用的更多是诸如平均数、百分比的分析等,这样的方法更多的是定性研究中“求同”的方式。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其实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断开的,而是一条光谱的两极,中间的过渡地带非常宽阔。

二、问卷设计中的“元假设”问题

元假设(metapostulate)是关于某门具体科学的支持性假定,定义就是“元假设”。不论是哪个学科,只要是需要使用到问卷,“元假设”是一定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问卷就是由不同层次的许多个元假设构建出来的,问卷里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句子甚至每一个标点都是构成问卷问题中所体现的“定义”所必须的,定义就是元假设。

社会学的问卷多数情况下,是发放到被调查者手里,由他们自己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条件下进行填写的,所以问卷本身就是研究者在跟被调查者交谈,对问卷的要求也是极高的。

民族学问卷的填写则是研究者自己填写的,问题的答案是通过研究者对被调查者的提问而得到的,也就是说研究者在与被调查者谈话过程中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元假设的一种表达。与社会学中的访谈一样,这对研究者的说话技巧要求很高,相比来说,问卷可能在后期呈文的过程中,被修改完善的可能性更大。这正是民族学研究者被质疑的地方,即他们是否在提问的过程中有导向等。

三、问卷设计中的前期田野调查和后期问卷内容的整理

问卷的设计,通常分为初期准备工作和后期修订问卷过程。初期工作包括阅读与所调查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地资料。

经过这一番理论性的准备工作后,初期工作还需要下到调研地点去,这一过程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都要用到。这一过程主要是辅助调研问卷的初期定稿工作,将一些模糊的概念明确化,把不合适的调研内容与提问方式删除或修改等,增加一些更具代表性的问题等。

问卷被填写完整后,社会学研究中首先是进行数据的编码录入,利用SPSS软件挑出不合格―缺乏信度的问卷,然后进行数据的分析。而民族学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过程。

四、问卷被调查对象的选择――同质性与异质性

(一)实地调研地点的选择――分散或集中

调查对象是问卷所直接作用的人,而非分析对象。对于调查地点的选择,民族学和社会学也有很大差别。民族学一般选择的调研地点相对小而集中,小到一个自然村村落中的村民。社会学选择的地点一般跨度大而相对分散,其研究的目的是需要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社会学在选择问卷被调查对象时,一般采用的是抽样的方法。对研究样本的大小要求主要是为了实现代表性的问题,即用部分个体代表总体。统计学上有个界限,认为当样本容量达到大于或等于30个就是大样本了,但是在实际抽样过程中,样本容量的选择一般会超过100个,这样代表性才能有所保障。

民族性的问卷调查对象多是比较集中,特别是以村落或者城市社区为主,问卷的被调查对象直接是面对该村子或社区的与该课题相关的有认知能力的人,所以很少会存在抽样选取的问题。田野工作的阶段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情况――深入了解情况。问卷的使用主要在前两个阶段,这和社会学学科中的使用有相似之处,第一阶段主要是问卷的试用工作,为修缮问卷做基本工作,第二阶段是问卷的正式使用工作,第三个阶段,民族学的田野工作主要是通过深度访谈,来更深入的了解所调查的情况,也会涉及对相关被调查对象问卷内容的理解与修改。

有些社会学研究者在进行定量研究中一味追求数量上的足够大,一方面是被调查者确实异质性特别大,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个体才能更好地把握整体,另一方面,他们以为数量上的优势更能佐证其理论的正确性和普遍性。民族学研究者对其问卷信度的质疑主要是针对其发放问卷的方式,在面对比较大的样本容量时,不对问卷的填写过程进行控制。

问卷调查的过程控制其实就是把定性调查的思路、视角与操作原则融入定量调查之中,走向两种调查方法的整合,这是民族学和社会学两门学科学科内部在方法论上都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部分个体组成的群体的代表性与普遍性

民族学选择被调查对象集中化的原因是所调查的村落通常相对封闭,所以村民的同质性比较高,如此逐个进行问卷调查,便更能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这是沿袭民族学或人类学对小部落研究的特点,来对该地进行民族志的描述。而社会学选择被调查对象则是相对分散,相对有效的避免同质性高的调查者被重复调查,可以最大化的代表高异质性的总体。

五、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的使用差别的对比,笔者认为在两个学科中,需要反思的问题都很多。在研究方法上,逐渐走向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结合,是实现达到调查研究目的的方式之一,两个学科应该在互相质疑中改善自己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所新的尝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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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把“文化”与“系统”结合起来认知的时候,人们发现,文化系统理论一面成为“文化”事业的国王,一面成为“系统”科学的臣民。文化的自足属性,被文化对系统科学、系统方法的依赖所消解。那么,在社会学视域下,“文化系统”范畴是否有效,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文化系统”是否真实存在,一直被人拷问着。比如,文化人类学奠基人泰勒认为:“同一种族的人使用同一语言,信奉同一宗教,遵守同一习俗,以及在艺术和知识上处于同一总水平。”[1]7他把文化或文明定义为“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蕴含的单线发展观点,含有文化达尔文主义的倾向,不能认识和发现“文化整体”的层次、结构和演进动力,缺乏系统研究的特质。历史社会学派代表人物博厄斯则认为:“像文化这样复杂的现象是不可能有绝对体系的。”[2]216泰勒的线性思考,博厄斯的否定性见解都说明,主观评价性地研究文化理论,是以对边缘性或地方性的忽视,对不可评价之物的过滤为代价,文化因此会成为程序化的拼盘,文化多样性不再有,有的只是“我们的文化”。这恰如后现代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文化研究标准的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是社会存在差异的体现,“因此,各种不同的文化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3]46由此导出的结论就是,文化难于形成系统。

可以看到,怀疑论者的见解还是相当有深度的。从早期到后现代,文化研究领域对体系性的忽略、怀疑和有意排斥,一直伴随着研究史的始终。的确,系统研究的内容过于空泛,对系统结构、功能的过分强调,让文化系统理论被认为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翻版;一边使用还原主义的态度,一边反对还原主义的立场,又让该理论的研究方法自相矛盾;对现实世界存在着系统的先行假定,实际上只是实证主义的方案优化,只是沿着几条路径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得出最优方案,通达既定目标。人们看到了文化体系理论建设的困境:坚持文化具有体系性主张的人,如果无法找到理论得以成立的客观公正立场,这种笛卡尔式的文化理性主义预设,隐含着文化优越论和种族中心主义的潜台词,必然会导致怀疑立场的存在。

但是,也有人坚持有文化系统的真实存在。稍后于泰勒的法国人杜尔克姆(又名杜尔克海姆、涂尔干),亲历普法战争失败阴霾,生活在“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盛行的第三共和国,看到了社会秩序的失范。他因此主张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建立“道德式的个人主义”。在杜尔克姆时代,“文化研究”主要表现为道德研究,因为,“现在社会学家所谓的标准、价值观,或更通常称之为文化的,是杜尔克姆所谓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的很好例证。”[4]79在杜尔克姆看来,社会学应该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而其中的非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包括四项内容:(1)道德;(2)集体意识;(3)集体表象;(4)社会潮流。[4]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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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3.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4.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5.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如上所述,企业只有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造就出优秀的高管团队和先进的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履行好促进就业、保护员工权益和其他社会责任,高管带头垂范作用和员工满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如何构建优良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3.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5.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如上所述,企业高管在构建企业文化中起主导和垂范作用,如果没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是难以形成优良的企业文化的。而优良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所有团队和员工关注到企业的诚信和长远发展,关注到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关注到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没有优良的企业文化是难以保障企业能履行社会责任的。

三、企业如何尽到社会责任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1.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1)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3)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4)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往往都是致命的,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最深刻的教训。事件回放,从2008年6月28日兰州医院收治首个毒奶粉患儿,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团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产,不到半年时间,三鹿集团遭受灭顶之灾,同时事件还造成6名婴儿死亡,逾30万名儿童患病的恶果。董事长田文华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毒奶粉事件,我们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看,董事长田文华从1987年开始担任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职长达21年,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失效。②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看,该公司对购进原料奶疏于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③从企业文化方面看,该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费者反映奶粉质量的投诉,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说明该公司在企业文化环境控制中存在严重缺陷……

所以,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3)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4)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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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鲁东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3-8039

国内刊号:37-145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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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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