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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特性。商标要具有不同凡响的鲜明醒目的个性化特征,即具有独特性,这是商标标记的最本质要求。只有具有了独特性,商标才能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感染力,达到识别与认可的目的。
2.简洁性。商标要具有简洁性,这是商标语言表达的重要要素,也是对商标的起码要求。只有简洁、凝重、内涵深刻、新颖独特的商标才会受到受到企业家和大众的青睐,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商标的独特性要通过简洁性来表达和传播。
3.象征性。商标的象征性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商标的标识必须具有高度的凝聚性和深刻的寓意性。要把企业形象、企业精神、企业产品的特质凝聚在商标标识中,既寓意企业形象、企业品格,也寄托着消费者的信赖和希望。二是商标标识具有较好的传达性。不管通过何种媒体传达,但使人一看就心领神会。商标只有凝聚、浓缩企业形象、传达企业精神,才能真正能代表企业,真正具有企业标记的功能。
4.时代性。商标要具有时代性特征,强调时代性,意在体现企业求新、求变、勇于创造和追求,永远不落后于时代和永具超前的意识和品格。商标的创意必须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超前发展。我国传统的商标创意和制作技能,远不能适时展的要求,那种旧的告知经营内容、强调产品特性的硬性促销套路早已落后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传达经营理念,体现精神文化等高层次的认知与识别的创意。
5.艺术性。商标的语言要具有艺术性,要在音、形、意上都具有一定的美感,向人传达美的信息,使人得到美的享受。音美意即琅琅上口,形美意味着赏心悦目,意美只能让人联想到美好的事物。只有具有了一定的艺术性,商标才能走进大众的心理。
6.稳定性。商标还应具有稳定性,这似乎看起来与时代性相违背,但二者其实并不矛盾,商标确立之时起,企业就希望他们产品的商标被人永远的记住和喜爱,进而坚持购买。企业产品的商标轻易不会改变,尤其是那些成功的商标,这就表明商标应该就有稳定性。
三、受众的心理因素对商标翻译的影响
商标要为大众所接受,所喜欢,并进一步去购买其产品,这就要求在翻译商标时一定要考虑受众的心理因素。
1.猎奇心理:人们普遍有一种猎奇心理,即对新奇的事物产生探究的兴趣,因此在进行商标翻译时,译者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尽量选用比较新奇的词汇,激发受众的兴趣,产生好奇心理,尝试其产品,直至最后对其产品爱不释手。新奇的词汇在商标翻译上主要表现在外来词的使用上。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我国,给我们的商标语言带来了清新的血液,在服装、电子和化妆、卫生等都领域都能见到,人们对具有洋味的品牌也给予了特殊的关注,因此就出现了“阿迪达斯”、“松下电器”、“摩托罗拉手机”,“高露洁牙膏”、“佳洁士牙膏”等这些至今在国内市场上还很畅销的产品。而“花花公子”服装、“毒药”香水更是其中的典范。
2.审美心理:商标翻译还要考虑到受众的审美心理。审美心理学的核心是审美经验,而审美经验的重要机制和过程是“投射”,是“把主体的感受和情感反应转移到他们所针对的外部刺激物上。”(2003:130,299,302)这种投射也就是“联想”,就是让人们在看到或听到商标名称时就能产生对美好事物的联想,从而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这在商标翻译中是非常重要的,商标通常只有有一个或两三个字组成,如何用简单的词激发人们的审美心理呢?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表现”,即任何美的事物都是形式美和内容美的辩证统一。
3.文化心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而文化在某些方面决定着语言的使用。商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语言,因而商标也应具有该语言所承载的文化的烙印,能折射出有关国家与民族的文化内涵。翻译涉及到两种语言的转换,同时我们也可以说翻译涉及到两种文化的转换,而不同文化各自具有异质性,因此要想准确地翻译商标,译者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处理能力,还应具备跨语言、跨文化交际的综合知识,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把握目的语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的文化心理,使译名能够在目的语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内心激起积极联想,刺激产品销售。反之如果不去了解受众的文化心理,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文化认知去翻译商标,此时商标不仅没有起到“诱惑”消费者的功能,却在受众的心理形成不好的印象,让消费者退避三舍,商品无人问津。
四、商标翻译的原则
1.合法原则
为保护商标的专有权,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上都制定了商标法,中国也于1982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中第八条规定: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在国际法方面一般国家都规定:商标文字不得对商品的性质、质量、作用、原料等有叙述性;另外,地名或数学命名的商标也不给予注册。如“黑人牙膏,曾译为Darkie,暗示牙膏的品质超群,不仅能护牙且能洁齿,但其英文涵义含有对黑人蔑视之意,即含有种族歧视的意味,引起黑人的不满。后来,商家不得已更改商标名,将其改为Darlie,才得以继续使用。
2.突出产品优势原则
商标是商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之一。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为此,译者应深入了解所译品牌商品的特点,掌握商品的品质和品位特征,在翻译时尽可能地地突出产品性能优势,令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如“Goodyear”的译名“固特异”,“Sprite”被译成“雪碧”,“Whisper”与“护舒宝”等都很好地体现了商品的特性和优势。
3.符合受众心理原则
受众的心理包含诸多因素,在翻译时如果不符合受众的心理因素,就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一点在上面已经有所论述,此处不须赘言。
五、商标翻译的方法
1.音译法
所谓音译法,就是利用语言之间的相似的发音来互译商品。采取音译法来翻译商标是非常普遍的。以人名、地名、厂名命名的商标一般采取音译法,同时为了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一些难以翻译的商标名也采取音译法,但在翻译时也要尽量选用能够体现商品特点,琅琅上口、容易记忆、能够引起人美好联想的字词。如“Ford”与“福特”、”Nokia”与“诺基亚”、“Audi”与“奥迪”、“Lincoln”与“林肯”、“Clean&Clear”与“可伶可俐”等。
2.直译法
直译就是将商标的字面意思直接译出。对于普通名词的商标词,如果其本义与目的语中的词义相符,且能符合受众的审美和文化心理,不会引起反感、厌恶心理的话就可以采取直译法。直译法的优点是保留了原名、且能准确传达原名的信息及情感。如“Jaguar”(轿车)美洲虎----风驰电掣,如美洲虎一样;“Pony”(轿车)小马----小巧快捷;“Pioneer”(音响)先锋----音响行业的先驱。“GoodCompanion”(香烟)良友-----香烟是你的好朋友。
3.意译法
意译法就是在翻译商标时不按照其音或其字面意义来翻译,而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充分发挥想象力,创造另外的意义。比如洗发护法用品“Rejoice”,汉译为“飘柔”,而不是“高兴”,从而指明了产品的用途,同时具有艺术性、符合受众的审美心理,使人联想到柔软飘逸的长发。再如“Walkman”译成“随身听”,妥帖自然,意义比其英语商标还全面,堪为成功的商标翻译。
4.音意合译法
音意合译法指在翻译时选用与译入语相似的读音,但意义并非原名的意义,而是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要采取的意译法。这种译法既可以通过保留部分原音而保留异国情调,同时又充满了译入语文化色彩。如“博士伦”隐形眼镜,其实英文商标只是公司创立者的姓名“Bush&Lomb”,译者根据中国人的购物心理及文化环境,以及人们对知识的崇尚,将之译成“博士伦,真是独具匠心。美国的一种化妆品“Revlon”被巧妙地译成“露华农”,“露华浓”一词取自李白的“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揽露华浓。”这一著名的诗句,使译名充满了汉语文化色彩,浪漫而又典雅,使人产生无限的联想。音意合译法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上乘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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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保险并购规模巨大
一是国际保险并购公司的规模大。国际保险并购中所反映的不仅是“大鱼吃小鱼”即资金势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现为大公司之间的强强联合,从而形成“超级公司”、“巨无霸”。通过国际保险并购使得保险公司数目减少,垄断程度不断提高。例如,英国的商联保险公司和保众保险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为全欧洲第九大保险机构。
二是国际保险并购数量多。有资料显示,近十几年来全球金融业兼并的总值相当于1.4兆亿美元,其中主要是国际保险业的并购。
三是国际保险并购金额高。以美国为例,1997年保险业的并购占美国市场并购总金额高达7%。表1描述的是美国保险业兼并的情况,可见一斑。
四是国际保险并购快捷。一般重大并购只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72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
(二)国际保险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
从产业角度看,并购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的并购狂潮属于横向并购,即同一产业,或相近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这不是20世纪初国际横向并购的简单重复,而是国际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扩大市场的主要手段。国际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并购、融合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三)国际保险并购以跨国并购为主
国际保险业的跨国并购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外国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资产收买下来,从而对其经营管理实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国并购包括直接向国外目标企业投资,通过在外国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并购等方式。例如,荷兰国际集团收购美国的一家寿险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与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种类
一般,我们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竞争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同时存在大量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每一买卖者均掌握或通过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是自由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活动的价格。国外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保险公司的数量基本上由市场供求自行调节,保险行业公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则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同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又称独家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现行模式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现象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国际保险业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大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因此,国际保险市场中出现了“金融超市”,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保险资本等资源掌握在少数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国际保险并购的目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并购之后组成的规模巨大的保险集团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也就是说,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带来的范围经济也不是很理想。实证分析表明,国际保险企业的规模经济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达到规模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这是因为,国际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给,独家垄断国际保险市场;随着风险的变化和巨灾、巨额风险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数几家国际保险公司来满足国际保险市场全部的保险需求。因此,客观上国际保险市场将会由目前的寡占市场格局发展成为既有大规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格局。
三、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
目前,从区域概念来看,国际保险市场由北美市场、欧盟市场、日本市场三足鼎立,形成区域寡占格局。可以说,无论从保险资本、保险资产、保险业务收入等各方面来看,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市场、欧盟市场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市场,占据了国际保险市场90%的份额,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于这三个地区。目前,这三个国际或地区的市场已经饱和,源自于此的国际保险资本正在向发展中国家市场流动。但是,总的来说,目前三足鼎立的国际保险市场格局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加快发展,由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理论可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将超过其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随着国际保险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将刺激保险落后地区的潜在保险需求,促进国际保险市场中保险落后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目前,亚洲地区、东欧地区、南美地区、非洲地区等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正在快速发展。国际保险资本正在逐步流向这些地区。
所以,未来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将是一个资源共享、技术共享的融合性的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的中心将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由欧美向亚太地区转移,将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理论上讲,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p=Π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之间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投保人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体投保人群体;对于投保人整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之间进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体充分大,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仅仅依赖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而与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厌恶程度无关。这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原理,我们应该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如果全球的保险资源都利用起来提供保险产品形成国际统一保险大市场,那么,个人、地区、国家乃至国际的风险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那么,不仅可以实现投保人风险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险成本降到最低,保险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现实的国际保险市场中,由于诸如政治等原因还存在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基本不与外界交流,保险供给取决于自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势力或资本总量。由于没有国际保险的支持,国内保险供给能力仅仅受到资本的限制,又不能够通过转移到国外的国际再保险来解决国内的承保能力问题。因此,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的均衡将表现为:有限的保险供给量与有效需求的均衡,潜在需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存在帕累托改进。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融合,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需要外来的保险供给,才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
不过,从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到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目前,最初的表现则是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保险市场的融合和统一。当前,围绕着美国、日本、英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欧盟统一保险市场、北美区域保险市场和亚太保险市场,就是向全球统一大市场过渡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
然而,即使是欧盟这样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在其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进行保险交易时则还是体现出“国别市场”的相对独立的特点。所以,根据保险原理,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帕累托改进,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四、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经营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业经历了产、寿险兼营——产、寿险分业经营——保险、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过程。目前,国际保险并购似乎表现出了国际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而银行保险也方兴未艾。但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保险毕竟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有自己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现的更多体现的是保险、银行、证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国际保险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以保险产品为主的各种产品,但并不是只经营一种“混合”的产品。因此,混业经营只是国际保险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国际保险并购中还表现出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保留自身的优势项目,将自己不擅长的部分转让或者置换,同时吸收自身擅长的项目加大专业经营的力度,完善自身经营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方式将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点、背景,实施专业经营、兼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
(二)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在为各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型国际风险。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风险不断出现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保险损失高达202亿美元(以2001年价格计)。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超过1150亿美元,并导致2万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发生于美国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损失估计在190亿美元左右(总损失在900亿美元),若将责任险和寿险损失计算在内,预计损失总额在300亿美元至770亿美元间。这是保险史上财产损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巨灾风险的不断出现,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压力,迫使保险人寻找新的方法处理风险,导致了国际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不再满足过去传统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已经开始出现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式)的国际保险产品创新。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包括保险资产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保险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如1995年美国投资银行、再保险公司及经纪人以负债证券化(融资证券化)的形式开发出场外交易的保险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开发的保险期权、期货的组合,可以使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资者从保险风险发生的概率中获利。目前,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和证券化工具作为传统保险的替代或补充,能有效解决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国保险公司的重视。
不过,ART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保险产品。国际保险市场中,未来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将是以传统与非传统的保险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组合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国际保险业不断开拓各种销售渠道。
1.银行保险的发展
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销售保单。主要业务类型包括:银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最原始的方式);保险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或银行的保险子公司;合资公司(保险公司控股,银行控股,或五—五合资);境外保险公司与本地银行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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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的国际化。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证券筹资,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外国及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二是国际证券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三是证券业务国际化,指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自由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国外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二战后,主要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收入和国内储蓄的不断增大,资本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兴工业的崛起,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许多国际银行的信用受到怀疑,产生了转移信用风险的必要,国际融资证券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际银行货款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债券的发行额则不断增加。据统计,1981年国际债券总额仅占银团贷款总额的55.8%,到1984年已为2.58倍。
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买卖本国公司股票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政策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双重标准。例如:1974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行达十年之久的、限制外国居民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利息平衡税;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管制。
证券行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交易量,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利用最新科技手段,简化证券发行手续和改善上市管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改革结算交易程序,以此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股票与债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
另外,下列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不仅增加了交易量,还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意味着:交易场地已通过远程终端扩展至整个世界;交易营业时间由8小时延长为24小时;世界统一市场与价格形成;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结算速度和准确性。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有的规律,任何超越市场条件的活动终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国际化也不例外。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我们发现: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和地位的加强对其证券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并与证券市场的规律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第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证券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第四,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是一国政府不断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N股、ADR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而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3、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风险过大。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有较高的风险是理所当然。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相对正常、成熟的市场有更大的风险:1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2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地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四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不相统一,资产评估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不能公正、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些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并结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逐步谨慎地开放资本市场。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及对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的推进,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步幅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谨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股份制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兑换都要求我们必须逐步谨慎地进行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
2、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将规范股份公司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来抓;其次,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积极引导“三会”充分发挥对公司运作的监督作用,做到“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第三,及时、严格检查公司股权变动、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资金的投向,适当提高配股的条件;第四,强化社会公众对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财务纪律和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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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后服务工作有待改善和加强。随着手机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销售网络的不断扩大,手机用户急剧增加,售后服务工作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如服务质量不高,维修网点少,维修力量严重不足等。目前各门市销售的手机其维修工作基本上是由门市收集后送往厂家或厂家设立和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维修点数量有限。一般用户修机,最快也要3、4天,慢的要半个月左右,对此用户意见很大。虽然有些商家推出了一定时期内更换新机、延长保修期、维修期间提供暂用机等办法,甚至有的厂家打出“第一选择”24小时全球服务计划(即随时、随地更换新机),但由于从用户到厂家或维修部中间要经过许多环节,同时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用户得到的服务就要大打折扣。售后服务解决不好,将制约手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一支技术力量强、数量充足和分布合理的维修网络是保障手机市场发展、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3.手机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当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基本上以各省相对独立建设的,各省之间网络的互联、邮电网与联通网的互联、国内网与国际网的互联情况都直接影响到用户使用和手机市场的发展。用户使用中遇到的移动电话断音、串话、打不通、漫游不畅等现象还相当普遍。
二、市场回顾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邮电通信事业得到了高速发展。自从1987年广东开通第一个ETACS模拟蜂窝电话系统以来,移动通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回顾手机市场十年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移动电话得到超前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急剧增长。1988年,全国仅有移动电话用户3千多人,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1300万,用户数量连续十年成倍增长,这样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是空前的,这在十年前是无法想象的,就连当时有关部门的十年规模预测目标也仅为到本世纪末移动电话累积达20万(相当于1997年半个月的放号数)。
2.手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手机产品由单一走向多元,由摩托罗拉产品“一枝独放”到众商家参与竞争的“百花齐放”。摩托罗拉公司率先向国内提供ETACS移动电话生产技术,因此,1993年以前,手机市场基本是摩托罗位手机一统天下。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特别是GSM、CDMA等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的引入,国外各主要厂商看好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纷纷设法挤身其中。这些厂商都相继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中国成立公司(目前在国内设立移动电话生产线的国外公司已达8家),使其产品不断进入中国的市场前沿。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经邮电部审批入网的手机已多达74种(其中GSM手机57种)。随着手机技术的发展,手机越做越小,功能越来越多,其中不少产品已实现中文显示,用户使用更加方便,选择余地也越来越大。
3.手机由“模拟”向“数字”方向发展。随着通信向宽带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化和个人化方向发展,手机由“模拟”向“数字”发展已成为必然。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GSM技术的成熟和在欧洲商用化的成功,为GSM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1994年联通公司成立,开始形成竞争格局,大大促进了GSM在我国的发展。邮电部门从1995年开始大力发展GSM数字移动电话网,对已建成的模拟网采取了适度完善的政策,即东部地区在优化网络的基础上少量补缺,中西部地区原则上不搞模、数并行扩建,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数字网建设,并计划近期内覆盖到全国300个地级市和1460个县。中国联通作为中国第二公众网,以GSM为市场切入点,经过3年多的努力,也已初具规模,目前已在76个城市启动,48个城市建设,30个城市联网,正式开通运营25个城市,用户已逾20万。从今年开始,邮电部将在主要中心城市开始积极建设CDMA网,这些都加快了数字手机在我国的发展,其规模和发展势头将远远超过模拟机的发展。
4.竞争使手机价值呈持续下降趋势,客观上促进了手机市场的发展和用户的增加。5、6年以前,手机价格不菲,一部Motorola8900X高达2万多元。当时拥有一部手机甚至成为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如今,手持大哥大骑着自行车打电话已成为街头新景。带来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手机价格的不断下调,使手机成了工薪阶层可以接受的“大众商品”。其原因,一方面是众多商家产品竞争带来的裸机价格的不断下降,一方面是中国联通介入竞争使手机资费逐步下调,二者造就的火爆的手机市场使广大用户成为受益者。
三、手机市场的发展趋势
手机市场的发展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近几年我国移动通信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就其规模来讲,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移动通信仍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呈现以下几种趋势:
1.手机市场仍持续发展并不断壮大。根据邮电部“九五”规划,到2000年,我国公用移动电话用户将达到3000万户,中国联通也计划到2000年时达到300万户。届时,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将达到2.5%左右,距发达国家的10%普及率仍有较大差距。目前,邮电部门和中国联通都在大力发展GSM网,GSM网的覆盖范围和通信能力将大大超过模拟网。从今年起,邮电部门开始将CDMA网的建设作为今后数字网发展的重点。因此,移动通信市场仍具很大潜力。
2.竞争机制的引进,将改变原有的市场格局,手机市场将由垄断的封闭型向开放的竞争型发展。早在1994年,根据当时移动通信业务发展的需要,邮电部决定放开手机的自备机入网。但是,初期的自备机入网在一些地区实际上受到很多限制。随着中国联通介入竞争,市场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地电信局广泛开展了代买代销业务,并逐步推广代办业务,要求全面放开自备机入网,除收取进网费、SIM卡成本费外,不在加收其它费用。联通公司也在打出“让手机进入工薪阶层”的口号下,通过较邮电网相对低廉的进网费吸引客户,甚至在一些地区,新开通的联通网通过在特定时段内减收或不收进网费、免费赠送手机等手段进行促销。
与此同时,各生产厂家及商也不再只将眼光放在各地电信局、邮电器材公司和联通公司上,而是以逐步推进各级商制,在各地建立专卖店等措施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进一步带动了零售网点的发展。
可以预见,手机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这种以竞争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的手机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
篇5
然而各种现象表明,此事引起的严重后果远未结束:味素产品在事件后迅速从各家超市、商店包括街头小卖铺里消失;有些市民在听到广播后,将已买的味素当作垃圾扔掉;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一些愤怒的人举行抗议游行并在寺院前当众焚烧味素包装袋(注2)。据报道,该公司四种产品年产约4万吨、其中90%在当地消费。这样,即使是短暂时期内的停止销售,也可推知其损失相当严重。此外,味素产品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的销售亦受到影响,在东京证券市场上,日本味素总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在事件之后暴跌(注3)。
日本味素公司在全球拥有多家分公司,它1969年进入印尼市场、其产品在印尼调味料市场销售量占首位,在印尼生产的味素产品产量约占味素公司全球产量的十分之一。然而拥有长期在其他国度生产、销售、经营经验的公司,为什么还会产生此类问题?事件之后,各种推测假说纷纷出台,这里无意去一一辨别。作为非直接经营者的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去苦虑今后的具体经营方针或对策,而是应当从这件事的发生背景去重新认识开发异文化国度的经济市场和进行异文化交流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事件告诉我们什么
今日世界每天都发生着人员的互动、文化的互相接触。尤其是经济方面的交往,几乎象一日三餐一样平常和频繁。人们会把他国持有的信仰或各种习俗作为“奇风异俗”来介绍,但是有多少自诩为文明国、先进国的国民们平等地把这些习俗和信仰看作是同一地球成员所拥有的一种文化而加以真正的尊重呢?不会平等地看待其他国度的文化而企图去接近或进入这个文化,就会在这些异文化氛围里开展经济活动时碰到异文化交流潜在的巨大暗礁。
由于没有机会去当地做调查,无从得知今日印尼的市场和印尼国民们日常餐饮以及家庭餐桌上的状况,也无从得知味素产品几时东山再起重建国民对其产品的信赖、重振当年雄威。但是凭借文化研究者的知觉,有一点可以指出,那就是欲卷土重来,实是“任重道远”之事。因为该公司不只是简单地违反了该国家的生活习惯,它所犯的过错是触犯了其国民的信仰、伤害了持有异文化的消费者们对其产品以及对产品背后的文化的信赖,因而是致命的。
这件事表明日本企业对其进入的国外社会理解度尚不足,其原因之一是过高估计了自己对该地区文化的认识能力。企业用自己的尺度衡量,认为已达到对异文化的理解。而该地区的文化亦用自己的文化尺度衡量,对日本企业认识异文化的评价是不合格,并且这种评价以文化冲突导致经济问题的最坏形式来表达。异文化理解度的差异将会导致经济交流的失败,这对欲在21世纪开发异文化经济市场或者准备进行异文化交流的企业或国家、民族集团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教训。
从欧美起步的现代文明,总是以自己的文化为标准衡量其他的文化,从而持有优越感。然而其他文化的拥有者们也往往以自己的文化为基准,衡量他者的文化。即使是承认欧美文明的先进、主动引进其文化或者努力向其看齐的国家或民族,也未必就会完全丢弃自己的原有文化和民族自尊。当今世界上现存的多种文化都欲在21世纪的地球上获得生存的空间,文化个性的强调与重视,将是21世纪文化的一个特性。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仅仅带着经济目标和经济头脑进入另一国家或民族的异文化区域,而不在事先尽可能地理解那里的文化,则不仅无法顺利开展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还会碰到异文化的厚重墙壁上,卷入源于文化的误解或纠纷之漩涡,最终招致经济损失甚至引起两种文化间的重大社会问题。
对企业来说,海外经济市场是极富魅力的。但是,进出于海外各国的企业如果只有经济眼光,则会掉入看不见的异文化陷阱。国际经济市场的开发,应警惕伴随经济活动的异文化交往的暗礁。这是味素事件告诉我们的教训。
三异文化理解的尺度:中日文化之例
中国与日本,隔海相对。两国之间有着漫长的历史关联,无论文字、饮食还是居住、穿着诸习俗都可以找出千丝万缕的关系。出于这种文化背景,两国之间存在着一种模糊的、不成明文但已经渗入很深的意识:相互的文化理解度似乎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彼此间已不存在文化再认识问题。日本的文化皆从中国传入,两文化之间极为相似,持有这种错觉的人在日本和中国似乎都不是少数。对中日文化的叙述也多停留在描述眼前可见的相同相似的现象上。而实际上,中日之间因文化意识和习俗的不同而招致误解的各类“小事件”今日仍频频不绝。这类误解“事件”的频发和错误认识的积累,小则伤害个人间的交往,中则影响企业的经济运营,大则损害国民形象、甚至会造成民族间的隔阂。限于时间,本文不做理论分析,以下仅从生活习俗方面举若干事例。
颜色――日中两国对颜色的认识有着分歧。日本将红白双色用于喜庆场面、把黑色服装视为正式礼服,白色则代表神圣和洁净。因此,生日贺礼或病愈庆贺、贺升迁、升学以及婚礼贺喜时,都会有红白双色彩带装饰的礼物;婚礼时也会看到许多着黑西服戴白领带或黑色和服的人。
倘若着黑服出席中国人的婚礼,或以红白双色装饰贺礼,如果贺礼的受礼方或婚礼当事人对日本文化毫无了解,其心情可想而知。当然,若受礼方是重要的企业合作伙伴或重要的客户的话,其后的交易也许会令人担心。
数字――中国有“四平八稳”、“四六成双”之说,用具多以四个为一套。而日本忌其与“死”同音而极力避之。茶杯、水杯或饭碗都是五个为一套,块茎类青菜或水果遇到四至六的数时,也一般改为五个一盒或一袋。向日本友人赠送4件一套的礼品,也许他会稍感惊讶;如果面向日本市场销售产品,4个一套的国内程式也需要改变。
在日本,9也因其发音与“苦”相同而不大受欢迎。另外,婚礼时庆贺二人结为“一个”家庭,形成“一个”共同体,因此要极力避免2的出现,认为这意味着二人会分手。即使贺礼金额数字为二万日元时,也要备成面额一万和面额五千日元共三张纸钞。若按照中国习惯,送上“成双成对”的贺礼或意在贺新婚夫妇天长日久而特意将贺礼金额备为“99”、“499”、“999”时,就可能已经撞上异文化的暗礁了。当然,与4、9这些数字相连的庆贺类产品在日本文化氛围里的销售也需要动动脑筋。
其他――日本自明治五年起,将阴阳历合一,传统年节基本转为按阳历举行,(有一部份按阳历推迟一个月举行)。今日日本国内使用的挂历大部分只印有阳历。但是,中国至今仍然保持阴历和阳历双轴运转方式。不了解这一差异的日本大学生于阳历新年日本的“正月”期间专程前往中国欲看中国的正月情形却失望而归;阳历的7月7日特意向中国的留学生问候:“今天是七夕,……”不想得到的回答却是“今天是纪念日!”当然,预期的一场有关习俗的对话也就此打住了。当然,只印有阳历的日本产的挂历,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量也会有限吧。
此外,结婚、乔迁贺喜、新居落成以及祝寿时,中国人避免“送钟”,赠送龟或猫头鹰也不宜于中国文化氛围。
日本国民相互赠送日常生活消耗品为的是不会使受礼方感到接受了弃之可惜之物,但是挂面或小咸菜类在中国未被列入礼品名单;极小的物品会使人感到是“小恩小惠”或“小气”;接受毛巾或洗衣粉类“礼物”的中国民众,会发问“是不是觉得我们脏?”
在日本,按照中国习惯去过于关心他人有时会被认为是干涉隐私;在中国,按照日本习俗出于尊重他人隐私而保持距离,有时会被认为是冷淡。……
不了解中日两国文化的相异之处以及在日常生活细节方面的表现和两种文化交往时的注意事项,则会出现上类文化小冲突。以上事例仅仅是与生活意识、习俗相关的例子,属于文化冲突的浅表层次。倘若触及民族自尊、民族信仰、文化禁忌诸问题,导致的则不是一朝一夕的不满或不解,包括经济在内的各方面都难免受影响。这也对中·日民俗研究者提出了课题:如何将研究成果还原于社会、为两国民间文化交往提供正确的知识。
列举上述事例的目的在于说明:相距遥远的两种文化的深入理解的确不是件易事,相近的文化之间亦存在着流于肤浅理解、真正深入理解难的问题。异文化理解度的自我判断与频频发生的误解,说明真正认识一种文化之难、轻信自我判断基准的危险性。
同时说明要深入理解一种文化,需要极大的时间和人力的投入,其中民俗学科大有发挥空间。
味素事件并不仅仅是日本文化与伊斯兰信仰间的冲突,不能用两种文化相差太大作为解脱之辞。人类集团的活动,无疑都带有其文化背景。对待事物的态度与解释则表现出信仰的不同。过于相信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自己的经济能力,轻易地将对方的行为视为迷信、非文明等,这种带偏见的文化认识尺度是导致异文化经济交往失败的所在。对从事多种文化研究的人们来说,这个事件提出了如何确定“文化相互理解和认识的尺度”这一问题。这种尺度应当具有广泛的通用性,无论国家相距远近,文化上是否有关联,都可以依照同一种尺度相互衡量以及自我检验,以保证能用较客观的态度看人看己。这种尺度应包括这样一些基本要素:不盲听妄信、不轻易对他文化下结论;抛弃文化优越感、克服文化偏见、尊重其他文化的意识;等等。
要达到不同文化之间的深入理解,不仅需要企业有意识地努力,还需要有相当量的对异文化的正确解释与分析,后者是需要文化研究者完成的重要使命。对开发国际经济市场的企业来说,何种程度的理解才是真正的理解即客观的衡量尺度问题,怎样才能达到这种真正的理解即社会科学向经济界提供参考的学术可能性问题,这些都是文化研究者面临的课题。
四国际经济市场开发与民俗学的作用
现代经济、国际市场与民俗学,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是相距甚远毫不相干的领域。但是,发生于21世纪初始的经济界的事件,为民俗学科指出了在21世纪的新的活动空间。
要使企业进入国际经济市场,首先需要掌握政治、经济、历史、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信息。文化氛围的异同也是不可忽略的要素。民族文化的禁忌、民间信仰、生活习俗的异同等等,处理不好有时会成为毁坏相互信赖关系的导火索。
中国有句古话,要“入乡随俗”。而在今日社会,需要事先问其俗、知其俗,然后才能在“入乡”后顺利地“随俗”。企业是盈利单位,它以经济运营为主要目标。一般中小企业无力安置专人或设置专门研究异文化的部门。以研究各“乡”之“俗”、即以文化为研究对象的民俗学科,在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恰恰可以发挥作用。民俗学关于他国、他民族习俗、信仰、文化特征的研究成果,可以成为企业开发新经济市场时的参谋,促进经济界对异文化的客观理解,帮助企业先知其俗再进入其乡以便顺利展开经营工作。
民俗学在追踪研究传统的遗留以及描述农村地区习俗变迁之外,全面深入地把握各民族文化特性,以其作为经济界理解异文化、开发异文化地区经济市场的重要参考资料,这是否可以作为民俗学在21世纪的一个紧迫任务呢?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果,只靠计算民俗用品商店或民俗旅游的营业额是无法化衡量出的。缺乏对异文化理解的国际经济市场开发,只能是构建在沙滩上的城堡。要开发国际经济市场并长久将其维持下去,则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力量打好理解当地文化这一经济发展的地基。民俗学研究的经济效益,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可以发挥的作用之一,可以体现在经济界文化顾问这一角色上。它并不意味着直接进入经济运营系统,然而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得多。
积极开发国际市场的经济界,向民俗学者们提供了民俗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大展身手的学术空间。新的学术空间也向民俗学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俗学研究要以文化上的“知己知彼”为努力的目标,为了解、把握自·他文化的异同而将研究的视野扩展到同一国内的其他民族文化。在条件允许时积极研究其他国家的民族文化,运用比较研究这面镜子,认识他国文化特征,再反照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对自己文化的多角度全方位认识。
在异文化地区发展经济,需要对其文化有深刻理解。帮助经济界理解异文化的社会学科之一,是民俗学。这是从一个跨国经济冲突中得到的启示。
篇6
价值链的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一个环节经营管理的好坏可以影响到其他环节的成本和效益。比方说,如果多花一点成本采购高质量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就可以减少工序,少出次品,缩短加工时间。虽然价值链的每一环节都与其他环节相关,但是一个环节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他环节的价值活动,则与其在价值链条上的位置有很大的关系。根据产品实体在价值链各环节的流转程序,企业的价值活动可以被分为“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两大类。在企业的基本价值活动中,材料供应、产品开发、生产运行可以被称为“上游环节”;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可以被称为“下游环节”。上游环节经济活动的中心是产品,与产品的技术特性紧密相关;下游环节的中心是顾客,成败优劣主要取决于顾客特点。
不管是生产性还是服务性行业,企业的基本活动都可以用上价值链来表示,但是不同的行业价值的具体构成并不完全相同,同一环节在各行业中的重要性也不同。例如,在农产品行业,由于产品本身相对简单,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一般较少需要广告茗销,对售后服务的要求也不是特别强烈,与之相应,价值链的下游环节对企业经营的整体效应的影响相对次要;而在许多工业机械行业以及其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行业,售后服务往往是竞争成败的关键。
二、价值链与企业的竞争优势
“价值链”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在一个企业众多的“价值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个环节都创造价值。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来自企业价值链上的某些特定的价值活动;这些真正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就是企业价值链的“战略环节”。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尤其是能够长期保持的优势,说到底,是企业在价值链某些特定的战略价值环节上的优势。而行业的垄断优势来自于该行业的某些特定环节的垄断优势,抓住了这些关键环节,也就抓住了整个价值链。这些决定企业经营成败和效益的战略环节可以是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也可以是市场营销、信息技术,或者认识管理等等,视不同的行业而异。在高档时装业,这种战略环节一般是设计能力;在卷烟业,这种战略环节主要是广告宣传和公共关系策略(也就是如何对付各种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戒烟努力);在餐饮业,这种战略环节主要是餐馆地点的选择。
虽然如前所述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价值链,同一环节在各行业的作用也不相同,但是,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例如跨国公司则可以通过价值链上的关键环节也就是核心能力在相关行业中进行扩散和移植,从而提高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在国际营销活动中拥有全球跨行业营销的范围经济效应。这种范围经济效应是跨国公司通过最佳广度(范围)地使用通用型要素和资源而获得的。这种通用型要素可以是通用的生产设备、管理经验、营销技能和研究开发能力。由于在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能发现通用型要素的存在,那么,当两个行业的价值链上的关键环节也就是核心能力需要相同的通用型要素时,跨国公司就将自己在一个行业中的核心能力扩散到另一个相关行业,使得范围经济效应转化为范围经济优势。因此,跨国公司在一个行业的营销沟通活动中获得的先进知识、经验和技能,可以不需要很大的追加投资就能转移到其他相关行业。如美国的菲利浦一莫利斯公司是著名的烟草商,创造了万宝路这样的全球性香烟品牌,该公司进入食品行业后,带入了其卓越的广告、营销推广等营销沟通技巧,使得像米勒啤酒等品牌也迅速成为美国的领先品牌,并走向世界。
当跨国公司进行全球营销时,范围经济优势又可以同时转移到新进入的国别市场。根据该国的特定市场环境,跨国公司有计划地选择相关行业的产品相继导入,在市场研究、促销技巧和共同渠道等方面形成范围经济效应,尤其是促销行为的协同效应对树立跨国公司在当地的整体形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飞利浦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引入其照明、微电子、计算机硬件、家用电器等相关行业的多种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广告语“让我们做得更好”,使得公司形象非常鲜明。尽管其多年营运状况不佳,但据调研显示在中国市场上飞利浦公司的知名度要远高于通用电气等强劲的竞争对手。其他如日用消费品行业的跨国公司在各国市场上都如出一辙地引入家用洗涤剂、消费纸品、个人护理用品和食品保健品,这些都是跨国公司获得范围经济效应的例证。
很显然,要保持企业对某一产品的垄断优势,关键是保持这一产品价值链上的战略环节的垄断优势,并不需要在所有的价值活动上都保持垄断优势。战略环节要紧紧控制在企业内部,很多非战略性的活动则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承包出去,尽量利用市场以减低成本,增加灵活性。对战略环节的垄断可以采取许多形式,既可以是垄断关键原材料,垄断关键人才,也可以是垄断关键销售渠道、关键市场,等等。比如说,在很多靠特殊技能竞争的行业,例如广告业、表演业、体育业,这种垄断优势通常来自于对若干关键人才的垄断;在很多靠产品特色竞争的行业,这种垄断优势往往是来自于对关键技术或原料配方的垄断,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麦当劳“巨无霸”汉堡包的专用调料配方,都是绝密级别的商业秘密。在高科技产品行业,这种垄断优势通常来自于对若干关键生产技术,例如对计算机的芯片生产技术的垄断造就了全球芯片巨头IN-TEL公司。而微软(Microsoft)则在电脑软件领域拥有无与伦比的创新能力。广州宝洁从成立开始就以“世界一流产品,美化您的生活”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树立“宝洁公司,优质产品”的形象。为了维护其优质产品概念,公司动用其在全世界拥有的超过100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花费其销售额的8%-10%(约5亿到7亿元)的费用进行专门的产品研究,宝洁认为,只有不断开发产品功能,提高科技含量,才能占领市场。优质产品概念不等同于国家、行业的标准。为了开发一个优质产品概念,宝洁每年花费销售额的1%-3%进行各方面的市场研究,用宝洁的话说,优质产品必须是消费者合同的产品,产品核心功能和功能都成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上面这种种建筑在与产品直接相关的战略环节上的垄断有时是很容易理解的。相对来说,鲜为人知的是各种建筑在价值链“辅增值活动”环节上的垄断优势
。下面我们试以国际商用计算器(IBM)在组织结构上的垄断优势来讨论。IBM在世界计算机市场上的优势,在很大的程度上来自于IBM的价值链布局所形成的强大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型商业计算机的长期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就个人电脑的生产而言,IBM是相当落后的;个人电脑的关键生产技术都不在IBM手里。但是,IBM的遍及全球的组织结构和维修服务网络,以及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高质量服务”的信誉却是其他公司难以企及的。尽管IBM并不生产任何个人电脑的关键部件,标有IBM牌号的个人电脑内部所用的原器件都是IBM向其他公司采购来的,但IBM牌个人电脑仍然受到消费者的偏爱,售价高于其他各种质量相同的“杂牌”电脑。这里的原因主要在于,IBM的声誉和覆盖全球的销售、维修、服务的组织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了购买技术复杂产品是极为需要的质量保证。由于这种质量保证是个人电脑产销价值链上的一个战略环节,而IBM在这一环节上占有垄断优势,这就使得并不生产个人电脑的IBM成为在个人电脑行业举足轻重的行业巨头。
三、价值链与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的选择
由价值链的概念和构成分析我们知道,企业的价值活动可以被分为“上游环节”和“下游环节”两大类。在企业的基本价值活动中,材料供应、产品开发、生产运行可以被称为“上游环节”;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可以被称为“下游环节”。上游环节经济活动中心是产品,与产品的技术特性紧密相关,其效益高低影响到整个价值链体系。例如,新产品、新工艺一旦开发出来,可以在许多市场许多地区应用,其优势具有普遍意义。
相应来说,如果对于某一产品的营销来说,占关键地位的是上游环节,取决于产品技术和大规模生产,其竞争性质很可能表现为“全球市场”型的全方位的立体竞争,大型商用客机、小汽车、计算机都属于这一类。因此,企业跨国经营如果主要靠的上游环节的优势,则可以采取“全球性”的营销策略。而国际市场的某些消费需求的同质化趋势也支持这一策略。
虽然各国市场的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差异,但各国市场以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却表现出趋同性。各国消费者都在从其他社会汲取他们人为是好的东西,从精神的到物质的产品,一种新的消费现象——跨越文化界定的消费趋势——正在形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来源于教育,来源于知识的传递,教育导致更高水平的技术成就,同时也会消除在生活方式上的差别。另外,传媒,特别是电视的推广和普及,以及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也加速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因为这些现代传媒手段的发展,使人们能够立即分车到世界上现代生活中的各种信息。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壁垒的大大降低,各种层次的国际交流愈来愈多,愈来愈密切,世界正在变小。丹麦、德国、日本、美国的年轻人都是吃汉堡包、穿牛仔裤、弹吉他长大的,他们的生活方式、抱负和愿望都十分相似。
对那些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大公司来说,这样一种消费趋势是求之不得的机会,也是他们日日夜夜在努力促进的。需求的同质化,可以使厂商的库存、采购及生产成本都大为减少,而更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开创名牌,并促使全球不同文化背景的消费者去追逐名牌,这些企业就可以得到巨额的销售收入和可观的利润。美国一家咨询公司对美国、日本和欧洲14个国家的9万名消费者的调查表明,世界知名度最高的10种名牌商标是:可口可乐、万宝路、IBM、麦当劳、迪斯尼、索尼、柯达、摩托罗拉、吉列和耐克,而这些品牌都是属于顶尖跨国公司的。
跨国公司一旦认识到国文化交叉而产生的某些共性,就可以设计全球通用产品,用同样的广告制作知识变更说明文字,以跨国公司的盛名和信誉,以自己的渠道,向世界各个市场推进。“跨国公司产品”不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而且是一种能满足人们精神和感观需求的价值复合体,一种文化感受。
与此相反的是下游环节的经济活动。下游环节的中心是顾客,各种经营活动(如广告宣传、渠道策略、促销手段等)都与消费者特性紧密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根据所在市场当地的供求情况、风俗文化为转移。例如,强有力的销售渠道,脍炙人口、不胫而走的广告语言往往具有地方性的特点,很难简单地照搬和移植。如果对于某一产品的营销来说,下游环节的优势占主导地位,则该行业的竞争性质很可能是“多国市场”型的相互独立的局部竞争模式。凭借下游环节优势跨国竞争的企业,其竞争战略往往带有鲜明的局部性、地区性色彩,在本地成功的策略未必能给其他市场带来成功。在这方面,世界两大日用消费品巨头英国联合利华和美国宝洁公司都有过类似的教训。
篇7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用以规范市场主体,即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名称、治理结构、资本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逐渐被废除,采用了国际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责任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制定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二是企业破产法,即市场退出机制,确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制度和优胜劣汰制度。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的法律程序为破产制度。在企业的激烈竞争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通过破产制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发展。
2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对市场起着约束经纪人行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执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维护市场竞争,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为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则。而其他的法律是对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或是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等的特别法。
3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为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权益的制度。对于有形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重要法律。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维护国民生计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对农村的基本政策。而无形财产指的是知识产权,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即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
4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也会损害市场发展,市场发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场发展两极分化,破坏了人、社会和自然之间和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为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经济和间接宏观调控提供保障,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预算法、价格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等经济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反垄断法,既减少了市场垄断推动了市场竞,又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反对企业以窃取商业机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篇8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外部风险
(一)波动性风险
1.证券市场波动性上升的风险。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较低的新兴证券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主体时,国内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14个新兴国家资本市场实行开放后,其中7个国家波动性风险显著增加。
截止2007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约为90652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外一家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即可达到上千亿美元,因此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对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我国QFII制度的不断完善,海外投资者无论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将出现明显的扩张,因此如何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容量,增加市场流动性,以防范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的市场波动性风险值得市场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
2.本国证券市场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市场波动脱离本国经济基础的风险。大量有关新兴证券市场的研究表明,在证券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国市场和国外市场在资金流动、组合管理等方面的联系加强使得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相关性增加,并且随着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深化,这种相关性将愈加显著。因此,国外资本市场出现的波动,可能通过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市场上投资行为的改变,以及国内投资者心理预期和投资行为的变化等渠道,将这种波动传导到国内市场,这就是所谓的联动效应或溢出效应。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明显上升。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即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7年到2000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第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金融市场波动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间的股票市场相关系数显著增大,韩国和印尼股市的相关系数由43%上升到73%;印尼和泰国股市的相关系数由15%上升到78%。显然,在金融危机期间,国际投资者把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整体,同时从上述市场撤出资金,导致其同时崩盘。
随着QFII的引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与境外成熟市场如美国市场的相关性明显增加,溢出效应的传导主要通过QFII的投资行为以及以基金为代表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心理预期及投资行为的改变。随着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放宽了QFII的投资期限,这将使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扮演一个更加积极、更加活跃的角色,而这必将导致显著强化溢出效应。如何防范溢出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冲击,增强市场对外部冲击的免疫力值得监管当局高度重视。
(二)系统性风险
1.金融危机。20世纪90年代,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在资本市场开放后,相继爆发了金融危机。此后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除了当事国经济结构失衡等基本因素外,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大规模资本流动是引发东南亚和拉美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对于规模尚小、流动性不充分以及避险工具相对缺乏的新兴证券市场,短期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对该国的金融稳定构成巨大的威胁。多项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受到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等条件的限制,外国机构投资者在新兴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并非完全理性。这意味着一个上涨趋势可能吸引巨额资金的持续流入,使得资产价格逐渐脱离基本面,最终产生价格泡沫;而一个下跌趋势可能导致巨额资金的持续流出,最终由于羊群效应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引发或加剧金融危机。
尽管目前我国资本账户仍然受到较严格的限制,但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加速,尤其是QFII制度的不断完善和QDII的相继推出,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包括流动规模和流动频率将显著增强。在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市场容量相对较小等固有缺陷的条件下,如何引导国际资本的有序流动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构成严峻挑战。
2.传染效应。在开放的经济体系下,外国资本的自由流动是导致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在多国间互相传染的主要原因。这种传染效应的触发因素之一是开放经济体之间的金融联系,主要包括多国间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相互联系,而这种联系产生的根源在于国际投资者的全球化资产组合动态管理。这种机制将使得第三国的资本市场受到强大的卖压并引发市场动荡,从而使得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从发源国传染至其他国家。传染效应的另一个触发因素是国际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对于国际投资者而言,新兴证券市场普遍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等缺陷,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和强化羊群行为,如果一国爆发金融危机,国际投资者撤离的羊群效应将导致恐慌迅速蔓延,最终使得类似或相关国家也遭遇大规模的资本撤离,从而将金融危机迅速传染给其他国家中国-伴随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证券市场正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市场,这一点可从QFII在我国股市投资额度的逐年增长得到验证,我国证券市场与其他新兴证券市场之间的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因而,弱化传染效应,防范来自其他新兴市场的负面冲击,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外部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通过分析周边新兴市场及我国内地引入QFII的历史可以看出,QFII是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投资者。他们的正反馈交易以及羊群行为等非理性投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兴市场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所致。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严格监管误导或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地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外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二)渐进有序地开放资本账户
东南亚及拉美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在条件不成熟或不具备时仓促地开放资本账户,可能引发巨大金融风险。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存在规模较小、发展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尤其是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资本账户的开放应采取渐进有序的开放步骤:现阶段对国外资本应保持宽进严出,防止针对人民币升值的热钱或套利资本短时间内大量撤出,等到市场规模扩大、监管水平提高等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减少限制直至完全放开。
(三)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对冲风险
虽然在东南亚危机期间我国香港股市受到期货市场投机活动很大的冲击,然而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并不必然产生风险。相反,严格监管下规范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能够为海外投资者提供必不可少的风险对冲工具。他们在市场动荡时可以不用通过直接在当地或其他市场抛售股票来减小风险,而是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来对冲风险,从而在市场下跌时减小市场卖压,起到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可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改变只能单边做多的市场现状,为海外及国内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并且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推出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四)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国际合作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过程,应实行审慎的开放政策,防止国际游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回顾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泰国货币危机的最重要原因是证券市场的过度开放,泰国政府过早地放松管制,外资大量流入,货币当局却来不及建立相应的金融法规和监管机制,对外资的结构和流向也未加控制,使得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短期资本流入。金融市场一出现波动,这些投机资本就迅速撤离,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因此,证券市场国际化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手段等还比较落后,在推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时加强与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解决信息交流的障碍,防止证券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扩散。
综上所述,从全球角度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不可逆转的阶段。但是,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这个过程利弊兼具:利用得当,国际化的证券市场可以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的资金来源,加速其经济发展;相反,如果该过程失控,则可能对其金融体系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成败关键在于国际化进程节奏的掌握、市场监管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稳定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崔秀娟.论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经济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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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中对人员管理和项目创收的创新性不足。
在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薪酬制度不健全。目前中小型国有企业还是以工资薪酬为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很好地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另外,在项目创收方面,国有企业往往缺乏开拓意识,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来开展项目创收工作。
(三)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中审核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中的审核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国企审核监管部门的执行力不够,没有充分提到审核监管的作用。②审核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在责任意识、工作能力方面都存在不足。③对企业的财务和管理层的审核监管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实施办法。
二、对国有企业现有经济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途径分析
针对以上国企经济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解决的途径。
(一)借鉴其他经济形式对国企现有管理模式中的机构进行优化。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在机构设置这块普遍存在着直线式、官僚化的陈旧管理方式,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国企在这一方面应多多借鉴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股份制公司的先进组织管理架构,对其自身的机构设置进行优化,以市场式控制和团队式控制为主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对于楚林绿化中心这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来说,应针对自身的经营范围和人员结构设置符合自身发展的机构设置架构,这样能够实现人力和物力的优化配置,帮助企业实现其长久的发展战略。
(二)将绩效考核制度引入到国企经济管理模式中并不断完善。
在市场的作用下,随着经济管理模式的不断提升,先进且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在国企,尤其是大中型国企也已经与基本的工资制度相结合起来在公司内实行。但是在一些小型的国企这一制度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能够很好的体现一个企业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这项制度的引入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途径实现:①每个工人的工资以基本工资结合奖金的形式发放。②奖金要与个人帮助企业所获得经济效益挂钩,要制定合理的计算依据,要针对每个岗位制定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通过以上两点才能确保劳动与报酬直接挂钩,报酬与质量直接挂钩。
(三)国企经济管理模式中要重视企业自我创收能力的培养。
针对楚林绿化中心这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来言,随着国家扶持力度的减弱,其自身一定要设法找寻自我创收的途径,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企业自我创收能力的培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首先企业要有明确的总体发展目标。目标的制定要以当前社会、时代特点及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的需求为依据,要具有可行性和长远性。②其次,要进一步将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成各个小的目标,并针对这些小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步骤。③还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多多引进先进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在企业中注入新鲜年轻的血液,增强企业的活力,使自我创收意识在企业中得到萌发。④最后,在部门设置方面,要成立专门负责企业创收的机构,如战略发展部等,配备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人员,用来开发新的公司发展战略和项目。(四)建立和健全国企经济管理模式中的审核监管体系。统观当前的国企经济管理模式,在审核监管体系方面主要存在着执行力力度不够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有以下的改善措施:①在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上要实行执行和监督管理分设的原则,保证监督机构起到应有的作用。②在监督部门的人员配备方面,对人员的选择和考核要有严格的制度限制和考核机制,确保具体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等各方面都符合要求。③在财务审计管理中,要对常规离任、年度审计、项目审计、非定期审计以及公司的债权收益的管理监督工作做得充分的监督审计和有效的实施。④针对企业的管理者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避免管理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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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电话得到超前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急剧增长。1988年,全国仅有移动电话用户3千多人,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1300万,用户数量连续十年成倍增长,这样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都是空前的,这在十年前是无法想象的,就连当时有关部门的十年规模预测目标也仅为到本世纪末移动电话累积达20万(相当于1997年半个月的放号数)。
2.手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手机产品由单一走向多元,由摩托罗拉产品“一枝独放”到众商家参与竞争的“百花齐放”。摩托罗拉公司率先向国内提供ETACS移动电话生产技术,因此,1993年以前,手机市场基本是摩托罗位手机一统天下。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特别是GSM、CDMA等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的引入,国外各主要厂商看好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纷纷设法挤身其中。这些厂商都相继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在中国成立公司(目前在国内设立移动电话生产线的国外公司已达8家),使其产品不断进入中国的市场前沿。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经邮电部审批入网的手机已多达74种(其中GSM手机57种)。随着手机技术的发展,手机越做越小,功能越来越多,其中不少产品已实现中文显示,用户使用更加方便,选择余地也越来越大。
3.手机由“模拟”向“数字”方向发展。随着通信向宽带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化和个人化方向发展,手机由“模拟”向“数字”发展已成为必然。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GSM技术的成熟和在欧洲商用化的成功,为GSM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条件。1994年联通公司成立,开始形成竞争格局,大大促进了GSM在我国的发展。邮电部门从1995年开始大力发展GSM数字移动电话网,对已建成的模拟网采取了适度完善的政策,即东部地区在优化网络的基础上少量补缺,中西部地区原则上不搞模、数并行扩建,集中主要精力抓好数字网建设,并计划近期内覆盖到全国300个地级市和1460个县。中国联通作为中国第二公众网,以GSM为市场切入点,经过3年多的努力,也已初具规模,目前已在76个城市启动,48个城市建设,30个城市联网,正式开通运营25个城市,用户已逾20万。从今年开始,邮电部将在主要中心城市开始积极建设CDMA网,这些都加快了数字手机在我国的发展,其规模和发展势头将远远超过模拟机的发展。
4.竞争使手机价值呈持续下降趋势,客观上促进了手机市场的发展和用户的增加。5、6年以前,手机价格不菲,一部Motorola8900X高达2万多元。当时拥有一部手机甚至成为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如今,手持大哥大骑着自行车打电话已成为街头新景。带来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是手机价格的不断下调,使手机成了工薪阶层可以接受的“大众商品”。其原因,一方面是众多商家产品竞争带来的裸机价格的不断下降,一方面是中国联通介入竞争使手机资费逐步下调,二者造就的火爆的手机市场使广大用户成为受益者。
二、手机市场存在的问题
1.手机市场还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不断完善。随着手机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特别是自备机入网放开以来,大量公司进入这一领域,这对手机产品的流通和零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少经营者只顾追求利润,非法贩进和销售走私手机(俗称“水货”)。虽然从技术角度讲,这种“水货”手机在质量上与正规进关的手机并无差别,但却常被一些不法商贩在手机电池等附件上做文章,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欺骗用户,售后服务也无保障,使一些贪图便宜的用户上当受骗。还有人制造、销售劣质手机电池、假入网标签,这些都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
规范市场秩序,除了需要通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外,还需要工商管理和执法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监督检查。目前,由于手机进货渠道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案越来越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和管理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对于手机市场今后的健康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2.售后服务工作有待改善和加强。随着手机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销售网络的不断扩大,手机用户急剧增加,售后服务工作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如服务质量不高,维修网点少,维修力量严重不足等。目前各门市销售的手机其维修工作基本上是由门市收集后送往厂家或厂家设立和指定的维修点维修,维修点数量有限。一般用户修机,最快也要3、4天,慢的要半个月左右,对此用户意见很大。虽然有些商家推出了一定时期内更换新机、延长保修期、维修期间提供暂用机等办法,甚至有的厂家打出“第一选择”24小时全球服务计划(即随时、随地更换新机),但由于从用户到厂家或维修部中间要经过许多环节,同时受各种条件的制约,用户得到的服务就要大打折扣。售后服务解决不好,将制约手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一支技术力量强、数量充足和分布合理的维修网络是保障手机市场发展、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3.手机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当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基本上以各省相对独立建设的,各省之间网络的互联、邮电网与联通网的互联、国内网与国际网的互联情况都直接影响到用户使用和手机市场的发展。用户使用中遇到的移动电话断音、串话、打不通、漫游不畅等现象还相当普遍。
三、手机市场的发展趋势
手机市场的发展取决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近几年我国移动通信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就其规模来讲,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移动通信仍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呈现以下几种趋势:
1.手机市场仍持续发展并不断壮大。根据邮电部“九五”规划,到2000年,我国公用移动电话用户将达到3000万户,中国联通也计划到2000年时达到300万户。届时,移动电话的普及率将达到2.5%左右,距发达国家的10%普及率仍有较大差距。目前,邮电部门和中国联通都在大力发展GSM网,GSM网的覆盖范围和通信能力将大大超过模拟网。从今年起,邮电部门开始将CDMA网的建设作为今后数字网发展的重点。因此,移动通信市场仍具很大潜力。
2.竞争机制的引进,将改变原有的市场格局,手机市场将由垄断的封闭型向开放的竞争型发展。早在1994年,根据当时移动通信业务发展的需要,邮电部决定放开手机的自备机入网。但是,初期的自备机入网在一些地区实际上受到很多限制。随着中国联通介入竞争,市场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各地电信局广泛开展了代买代销业务,并逐步推广代办业务,要求全面放开自备机入网,除收取进网费、SIM卡成本费外,不在加收其它费用。联通公司也在打出“让手机进入工薪阶层”的口号下,通过较邮电网相对低廉的进网费吸引客户,甚至在一些地区,新开通的联通网通过在特定时段内减收或不收进网费、免费赠送手机等手段进行促销。
与此同时,各生产厂家及商也不再只将眼光放在各地电信局、邮电器材公司和联通公司上,而是以逐步推进各级商制,在各地建立专卖店等措施来适应新的市场形势,进一步带动了零售网点的发展。
可以预见,手机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这种以竞争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的手机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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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因素
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会计监管模式也会有较大差异。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为经济体制、法律和文化背景。从会计监管在各国发展情况看,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CPA)协会等民间团体在会计监管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加大。其次,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视角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内部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组织体系,体现了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内部监管弱化、缺乏再监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监管机构重叠交叉、权威不够,审计资源需要重新配置。
2.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安徽省对127户企事业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90%的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现象。会计界普遍认为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如对企业会计操纵导致股东损失的行为监管不足,同时被监管者面临多头检查,应分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最终走向适度监管。
3.监管方式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系统性。现有监管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而对其就同一事件不一致的误导性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忙于事后检查,监管效果较差。
4.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会计监管法规不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系统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加上相关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使会计监管弱化。
5.会计违规处罚不力,威慑性不够。按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有责任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管。自1999年国家加强了对会计违规的处罚力度,80%以上采用了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方式。近两年处罚力度虽然有所加大,公开处罚、罚款方式增多,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仍占较大比例且收效甚微。
另外,监管时间严重滞后与监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使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时间上的滞后,至使证监会在查处时其违规披露行为已造成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会计监管人员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1.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一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级化、各监管主体相互协调的监管组织结构框架,是我国目前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所在。
(1)健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我国企业内部监管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应从内部控制规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健全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从独立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来看,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有其绝对优势。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府应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会计监管自律组织主要是社会审计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理顺自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自律检查与惩戒机制、增强自律组织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4)完善再监管机制。监管者并不是万能的,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加强司法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加强公众监督,以完善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政府应尽量利用CPA的结论,集中精力加强对CPA的再监督,形成一个高效的会计监管运行机制。
2.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会计监管威慑力。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相关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规如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加大处罚力度等。
3.创新监管方法,增加监管时效性与科学性。在新形势下,会计监管机构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必须注意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多元化,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加强常规化会计监管,尽是减少监管时间上的滞后性。
4.加大会计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会计监管业务水平的好坏、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是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关键。
总之,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现状,借签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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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所以这部法律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通好评。但是这部法律施行十年以来,其作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完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依然不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赔偿,无论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对国家赔偿的理解依然过于简单和片面,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国家赔偿的不愿或不敢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的就是不判,使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一部有着良好初衷的法律,为什么在施行当中会这么难呢?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值得思考。
二、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原因探析
(一)国家赔偿支的立法本意是要依法限制司法及行政机关权力的专横和权力的滥用,但是由于其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责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标准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现在在立法上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是从现实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侵权的性质各有不同,且多种多样,单单一个违法责任原则并不能全面概括,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恶意行政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上不违法,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规范的程序限制,已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中某些个人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手段,并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对这种行政行为仅靠违法责任原则不够的。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使用法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滥用或有明显的不当行为,对这些行为国家赔偿法是不溯及的。如: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人损害的。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以及“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我错误逮捕的”,这里的“错误”显然包括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在内。国家因以上“明显不当”行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只适用违法责任原则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冲突。
(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且标准过低所造成的实行难。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现金的主要形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对于受害者来讲是极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刑事赔偿中的申请人来讲,什么样的损害会对无辜地拘留,逮捕,审判分割的程度更深呢?受害人不仅丧失了自由,而且还丧失了名誉、工作、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生命。在民事侵权方面,尚有赔付间接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失的判例。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侵害采取的虽是直接责任原则,但由于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不一,所以其间各项财产损害的赔偿亦难免有失衡之处。而精神损失的赔偿过于简单,只包括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诉讼比起民事,经济案件的赔偿诉讼当事人要付出成倍的精力和财力,付出更高的“诉讼成本”。这显然不公平的。另外,国家赔偿法规定给法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其中,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在法律实践中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停产停业,最后倒闭的企业又有多少呢?可是国家对企业法人的可得利益不予赔偿,对企业法人倒闭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国家赔偿元宝了全国统一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实际。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经济发展不均衡,发达地区按国家赔偿统一标准明显过低。这种全国“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对经济发达地区很不公平,而且与其他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在刑事、民事、劳动、工伤保险等法规体系中,均有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制定赔偿标准的规定。因此,国家赔偿的标准统一过低,使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没有得到合理的全面的补赔,就会使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则产生疑虑,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国家赔偿费用支付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还要靠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部门根本拿不出钱来赔偿。因此就采取了哪个部门侵权了就由该行政部门赔偿。这样国家赔偿就成了部门赔偿、行业赔偿。而国务院关于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费用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后到财政部门那里却拿不到钱,这样,就加大了赔偿工作的难度,赔偿义务机关也不愿赔偿。
再之,对于发达地区来说,虽然不赔偿经费,但一些领导碍于面子不愿赔,这是由于根据国务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然后根据有关票据等证明,证据材料到财政部门报销。这样很多部门及领导怕赔偿数额,次数影响到自己的政绩和执法形象,以及个人升迁等,他们宁可不赔偿,或用小金库的钱赔偿也不愿到财政部门解决。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并无不妥,但在实践中怎样使赔偿与个人政绩升迁等问题彻底分开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加大了国家赔偿支付的难度,因此导致很多地方有关国家赔偿的决定很难施行。
(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主要是司法程序)设计过于粗糙,成为阻碍国家赔偿法顺利实施的“瓶颈”
国家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实现过程,更是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的途径。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国有赔偿法的程序在实行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确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请案件”。确认侵权的行为是进入实体赔偿的“入门证”,是请求权人获得赔偿的必经程序。这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谈何容易,比如:刑事拘留行为,你要认为它是违法的行为,至少得由做出拘留决定的公安要关撤销案件,并且说自己做错了,才可能算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同样,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证明是错的呢?必须是检察院自己不或法院宣告无罪。在不方面,公民认为它是错的,可检察院认为没有错。法院的无罪判决是比较典型的能确认检察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一种情形。那么法院的错判由谁来确认呢?等于它的上级法院,一审判决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等于说是二审证明一审判决错误了。如果二审再判决有罪,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为无罪判决的,就可以证明二审判决是错误的。由此推断出前一个阶段的错误判决要用后一个阶段的无罪判决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是不批准逮捕或不的决定来证明。但是有许多的司法行为没有确认机制,如刑讯逼供,殴打受害人由谁来确认?或者是违法使用警械,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由谁来确认?这些都没有确认机制,对于受害者来讲如果能得到无罪判决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可以相对容易获得赔偿。但如果受害者是被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了某些强制措施所导致的损害,想让这些做出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关自己确认,这等于让其自我纠错、认错,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做出具体司法违法行为的机关对受害人要求的确认往往不予理睬。如果得不到这个确认,受害者就难以得到国家赔偿。
在举证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人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这是国家做出赔偿的必要前提,而在法理上讲举证的分配必须有一定的价格取向,其理论基础是让强者承担举证责任,让弱者免除举证责任,从而保证探辩双方有一个理性的对许氛围。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个让弱小公民能够与强大国家平等理性对许的功能。然而国家赔偿法中的认程序只能让强者是更强、弱者更弱,失去了平等对许的可能性。这种举证责任形式只能是限制了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申诉这种形式,但申请执行起来又谈何容易。
(四)公、检、法三机关的连带关系及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地点和人员组成是造成国家赔偿法难以实施的体制因素。
根据宪法规定,公、检、法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行使司法权,在这种规定条件下让法院来裁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不科学的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机关做出,而检察机关又有监督法院的职权和法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司法解释权,让法院来裁定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最终决定检察机关的赔偿问题肯定会产生矛盾。无论是检察机关最终撤诉,以不来处理,还是公安机关把一个案件终止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都说明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没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法院最终裁判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不存在。而公、检、法三机关在某些案件的国家赔偿问题上具有连带的责任。当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时都互推卸责任,这就使得国家赔偿义务机无法设定,使得国家赔偿更加难以施行。
国家赔偿委员会在设置方面。由于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置在法院,并且由法院的三至七名判决员组成,这就使得国家赔偿委员会与法院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法院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就转为了被告形式,既然是被告就应该有一个机构作裁判,根据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受理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裁机关应该要与处理的案件利益无涉,但在是法律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许多国家赔偿案件中都变成了国家裁判机关,违背了基本的司法原则,难以作司法公正。
国家赔偿采用非诉讼方式,法律实践中这种非诉讼方式是极不公正的。赔偿委员会按赔偿法的规定,既不是审判委员会也不是会议庭,它由审判员组成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可以做出赔偿决定。但是它是如何运用呢,法律没有规定,只说是少数服从多数,它做出的决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一样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下发了规范这个赔偿委员会的程序,但这些均没有严格意义的诉讼形式,因为诉讼至少有两造即原告与被告,要有质证申辩过程,而这些程序都没有,所以它实际上和复议没有什么区别。失去了透明度的法律程序是难以显示公平的。
(五)国家赔偿文书执行方面的原因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案件能否强制执行,具体由什么机关执行,怎样执行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当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不主动地履行赔偿义务时,受害者的权利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得到实现的,国家赔偿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国家赔偿法施行难的又一个原因。
(六)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除了法院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影响到国家赔偿施行的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制度的影响很深,至今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头脑中还残留着“官本主义”思想,在这些“官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官司员看来,有权者即使有过错也不能承认,如果承认错了就会失去威严,就会失信,即执法权威,又何况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呢?在法律实践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赔偿的案件相对还容易一些,但已经法院裁定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执行难度要比普通案件大得多。赔偿义务机关不主动履行。如强制执行,公、检、法是“兄弟单位”怎么好意思?况且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没有规定任何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针对立法上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简单的问题
首先,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来说适用的违法归责原则比较适合。而对于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不说应适用结果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是这种行为的结果给予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在日本有一个“刑事赔偿法”,在台湾叫“冤狱补偿法”,这些法律都强调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而不管执行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违法。另外,对执法机关具有明显的不当行政行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改进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基金和帐户。由于国家赔偿具有司法救济的性质,所以国家赔偿基金和专用帐户应设置在民政部门,当事人只要获得了国家赔偿就可以到民政部门申领,不用再与赔偿义务机关接触。既避免了国家赔偿费用与财政办公经费争饭吃的现象,也避免了国家赔偿与具体人员、单位政绩及领导升迁的牵连。这就解决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问题。另外,在国家赔偿费标准方面,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全国最低赔偿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再之,国家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包括受害人的即得利益和精神赔偿金,即能够弥补现有的国家赔偿标准的不足,又符合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普通期待。在私法领域,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屡见不鲜。国家赔偿法也应当对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三)对于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程序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应立足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对于刑事侵权方面只要是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后,这种限制又被法定的文书解除,如:撤销案件、不。只要是终止刑事诉讼,法律上判定无罪,国家不再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由此发生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就理应引起国家赔偿。另外,人民法院在各种诉讼中的违法行为除错误判决可循二审及再审程序予以确认外,凡是需要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就布国家赔偿委员会予以确认。
(四)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问题。笔者以为要使司法公正,必须使各相关部门脱离利益关系,裁判者应采取中立立场,所以国家赔偿委员会应设在地级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机关,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政协可以发近其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知名的法律专家或学者组成。国家赔偿委员会应应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应经过听证及相应公开的程序决定国家赔偿问题。这样才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才公正,才能体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其执法者滥用或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使其作到公正执法。
(五)转变思想观念克服旧的传统理念。要树立依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法治思想,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守法、执法环境,让执法者知道,自己必须首先守法,才能作到公正执法,坚决克服的错误倾向和衙门作风,抛掉“官本主义”的沉渣余孽,贯彻“错了就赔”的原则,强化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发挥国家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从全局的高度将国家赔偿法的执行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来抓,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会使受害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产生的矛盾激化,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既削弱法律的权威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国家机关虽然现在赔了一些“金钱”和脸面,却能赢得今后的廉洁、开明、公正及公民的支持和信任。
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体现,它从立法上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是会犯错误的,这种错误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必须从法律上建立纠错、补偿、救济的机制;同时这也是用法律手段来制约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利的初步尝试,实施得好,就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及产生的危害,这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上的一大进步,公民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和财产不受外来侵犯,包括来自国家机关的不法侵犯,可以说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社会进步的身影,所在各界有识之士从各方面呼吁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
1、田瑶主编《国家赔偿法》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版
篇13
何谓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典范”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或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应该看到,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个标准绝对化和简单化。
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刻意强调“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而不从一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偏概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替代国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经济学假设:即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两个国家,其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相近。但是该原则忽略了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给世人留下了“非市场经济”的深刻印象。但是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第一,从价格体制看,经过1992年的价格体制改革和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我国过去高度集中和国家垄断的价格体制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三,从政府宏观管理上看,政府已经逐步向企业放权,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将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随着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吸收外资的成果十分显著。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有52家在中国投资。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接轨。
因此,西方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的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一)政治原因:
自1991年世界超级大国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失去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唯一的对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政治格局一直维持着单极化局面。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一局面不再稳定。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迅速提高。很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加上中国独立的外交政策、不卑不亢的外交态度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引起了美国的注意,认为对其霸主地位造成了威胁,甚至开始恐慌。“中国”泛起,尤其在中国入世后,美国不能再以每年的“最惠国待遇”审查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其国内商界和政界都迫切寻求另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好符合其要求,成为不二之选。“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除了经济,中美在不少其他问题上都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不仅美国,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掺杂着相当复杂的政治因素。
2001年8月,当欧盟把“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给予俄罗斯时,言外之意世贸组织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谙熟中俄经济构成的人士都了解,两国之前的经济形态何其相似,且从具体指标上比较,更早起步的中国开放程度远远大于俄罗斯。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调整时,中国和俄罗斯是一起被摘掉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的。另有东欧一些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显失公平。
虽然美、欧两大经济体并不能代表整个世界,但是由于他们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整个国际社会的大致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
(二)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使得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
华盛顿的美国制造业协会代表在6月3日发言时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为中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使中国在去年与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了1240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工厂自2001年以来失去了200多万个工作机会。据他们统计,从2000年以来,美国进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增长了52%。其实众所周知,近几年美国制造业一直不景气,说到底是本国生产成本太高,归咎于人民币汇率或中国低价倾销,纯属是为自己开脱而已。正如于6月29日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的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目前,美国制造业80%的失业与贸易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无关。”
三、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应对之策
(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
(二)继续通过政府层面的高层谈判,争取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项办法是通过他国的确认从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说,如果可以实现各个突破,那么入世协定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当然失效了。
(三)加强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有关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研究。透彻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方面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也要认真研究进口方主管当局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标准和程序性的规定,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和裁决是否符合WTO规则,以维护我出口产品在遭受相关的反倾销投诉时的应有权利。
(四)帮助受调查企业积极提出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的抗辩,并使这种帮助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当企业被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一方面,当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证明失败时,不得不面对要由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应诉企业亦应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参考文献
[1]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