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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工作计划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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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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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遵守开采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露天矿山开采用到的是深孔爆破技术,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1]。开采按照分台阶的方式来进行,根据开采方案,自上而下的进行。如今考虑到目前我国这方面的现状,确实加强安全现场管理是很有必要的。现场管理是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进入开采工作区的现场工作人员一定要将安全防护措施做好。进入采区的工作人员禁入危险区,诸如悬空和危石作业等。要于坡地将相关标示标清楚,严禁任何人停留于此。与此同时,为免坡面出现落石,在进行爆破作业或装运作业的时候,应该配备专人来监护开采现场。坚决杜绝“掏底开采,一面坡”开采形式。

2 规范爆炸物品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设施

将《民用爆炸物品领用、退库管理制度》、《爆破安全规程》[2]等制度规定严格、认真落实。对于爆破器材丢失、爆破作业等可能发生的事故要进行专项治理。对于领取、存储和清退爆炸物品的相关程序都要坚持严格的检查和登记。库房不允许一人单独进入,必须双人双锁。库房实物数量和账单、票据等台账信息都要保持一致。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专业培训合格的爆破员证才能作业。小型的露天矿开采爆破则可以外包专业民爆队进行填药爆破,矿山应有专人监督、监护爆破作业。

3 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为尽可能排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应该将整改工作和考核工作认真贯彻下来,就需要进行安全矿长和专职安全员的设立。在健全组织形式的同时,不断完善制度,同时对于安全责任隐患排查要逐层签订责任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牵涉到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好。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查处,加强指导监督,将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检查出来,从而做好及时的预防。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应坚持“四不放过”,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由主管领导严格监督落实整改措施,还要将经验教训的总结工作做好。

4 认真落实安全制度,强化车间内部管理

对于矿山车间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将正确的安全理念树立起来,积极融入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促使车间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加强。第一,坚持三级安全责任制,个人要对班组负责,班组要对车间负责,车间又要要对个人负责。与《矿山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将三级安全责任制和联保制度落实下来。第二,对车间设备管理台账进行不断修订,规范管理;第三,针对矿点安全加强跟踪管理;第四,针对安全制度要进一步深入落实,针对车间和班组的职工,还需要持续的加强和改进其安全培训工作和教育工作,从而促使将正确的安全意识真正树立起来,安全防范水平也不断增强;第五,安全工作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人;第六,车间班组的核算工作中也要涵盖安全管理内容,并积极开展车间、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5 强化员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将有关安全的培训工作做好,这样员工安全意识才能进一步加强,对于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而言,实践证明这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对于员工培训工作,管理层务必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3]。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培训,将这项内容归入工作计划。以计划安排为依据,在“送进来”的同时坚持“走出去”,两条腿同时走路。对于新员工更要进行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人员无上岗证坚决不准上岗。对于相关的作业规程,矿山要科学制定,并积极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而新员工对此务必要加强学习,培训部门也要加强考试检查力度,对于考试没有及格的新员工一定要重新学习,等到真正合格了才可以正式上岗。

6 结束语

总而言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长期重视,一定要坚持齐抓共管,强化认识,要层层落实好安全责任制,进行持续性的安全管理,严格操作,坚决将人员、设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杜绝掉。将一个安全、和谐和健康的工作氛围营造出来,打好基础,促进矿山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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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及思路分析

为了促进矿山企业的发展,加强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该项工作的开展须具备明确的工作目标及思路。具体如下。

1.1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为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需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指标。一方面,制定可行性高、科学的安全计划目标,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具备大致的方向。在此需采取分层级措施,对厂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以及个人安全目标加以制定。在目标制定过程中,需涵盖事故事件控制的期望以及持续改进的需求等,将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紧密结合起来,使安全目标管理体现出多层次及全方位的特点。另一方面,注重安全目标及指标的分解实施,即对制定好的安全目标计划进行任务下达,例如:可以在年度安全例会上,下达安全工作目标,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层、智能部门、生产车间、基层班组以及个人,对每一位员工的安全任务指标加以明确,形成上行下效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2]。此外,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需重视对人的管理,避免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的发生,避免一般非伤亡Ⅱ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零伤亡”,使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达到集团本安体系一级标准。

1.2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在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需具备明确的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主要包括:(1)对责任机制加以健全。采取分批次与分层级方法,组织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然后对具体工作岗位的职责加以完善,确保岗位责任的明确及清晰。同车间、班组以及个人签订相关责任合同,形成逐层、逐级的责任落实机制。(2)重点排查,预防为主。在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明确“重点排查,预防为主”的基本思路,对安全隐患加强排查,做到查漏补缺,例如:在维修车间、生产现场,均需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从小细节做起,预防安全隐患事故的出现。(3)落实6S管理方针。在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落实6S管理方针,6S指的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6个环节的管理。聘请专家对“6S”管理方法进行培训,让每一位管理工作人员都能够掌握6S管理方针的内容、方法等[3]。与此同时,在工作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整改力度,减小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4)强化应急管理。在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过程中,将应急管理列入管理的重要环节,将消防与急救知识列入预案,聘请地方消防部门专家及急救部门专家前来授课,根据维修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演练计划方案,做好实战演练的组织开展工作,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使全员的应急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升。(5)对于需要维修的设备及时维修,并遵循一定的维修流程,如下图1所示,为设备维修具体流程图。

2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探究

根据神华集团公司《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扎实做好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采取明确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2.1加强培训教育,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在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需对员工加强思想教育,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有效加强,如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道德教育、责任意识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等。以法治教育为例,可以选取事故案例作为教育的内容,让员工通过事故案例体会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另外为了确保培训的质量,有必要让露天矿安全教育培训中心针对新入职的矿工实施24h矿级培训,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急救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培训之后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在考试达标之后,才可持证上岗。而队级和班组级人员的培训工作则由矿属各单位组织开展,由矿安全培训中心实行不定期抽查。总之只有使全体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得到有效增强,才能尽量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2.2加强各项责任的落实管控

在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要想得到有效强化,需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首先,需保证主体责任能够充分落实,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以明确,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视为中心的发展之根本。同时合理投入安全管理成本,引进安全管理技术,使现场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得到有效避免。其次,将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明确管理层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职责,对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落实,并对安监部门、职能部室以及各车间负责人的职责进行强化,做到关口前移,确保监管工作能够渗透到维修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违章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及纠正[4]。最后,充分落实安全问责制度,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详细考核,对安全奖惩规定严格执行,针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安全等级及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置及责任追究。

2.3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

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的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班组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安全文化建设。在班组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班组长选拔聘用机制,可采用集体推荐、竞争上岗的模式,选出若干名责任意识强烈、工作能力水平突出的员工作为班组长;加强内部交流,使班组长素质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实现以班组长带头,提高整体基层员工的组织、协调以及安全事故防范水平能力。在应急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加强急救以及防灭火方面的演练,使基层人员的急救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完善安全文化管控模式,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文化管控理念,深入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以危险源管控和隐患整改作为重点内容,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作为手段,进一步保证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5]。

2.4加强设备维修中心现场安全管理

在设备维修中心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充分实行“两会两单一挂牌”的工作模式,保证现场检修工作的开展,明确任务、程序以及危险源,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将风险预控方案落实到日常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对于高空作业及多工种联合作业现场,需加强监督管控,将高空作业及多工种联合作为作为维修工作的重点安全管控内容;按照《联合作业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的标准严格执行。对车间领导、安监员在联合作业任务时“一线工作”制充分落实,强化监护过程,使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此外,在现场安全管理过程中,还有必要明确各项安全考核指标,具体安全考核指标如下表2:

3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对于矿山企业来说,要想得到有效发展,便有必要加强各个环节管理工作的加强。其中,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必要明确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及思路,比如:对责任机制加以健全,重点排查、预防为主,并充分落实6S管理及强化应急管理等。此外,还有必要掌握安全管理的要点,包括:加强培训教育,使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加强各项责任的落实管控、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以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等。相信从以上方便加以完善,矿山企业设备维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将能够得到全面强化,进一步为矿山企业的稳健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彭翔鹏,王超.兴隆枢纽泄水闸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初探[J].大坝与安全,2016,06:53-56.

[2]高俊峰.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中心建设及其在设备管理中的作用[J].通用机械,2017,02:17-23.

[3]宋子光,孙那斌,张颜涛,尹传卓.矿山企业设备维修安全管理方法的实践[J].煤矿安全,2017,03:2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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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对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九)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合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安”步伐

(十二)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底前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非煤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冶金煤气企业、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船舶)要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

(十四)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十五)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四、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六)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七)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区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十九)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区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区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市灾害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危险化学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底前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及重点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市、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十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二十八)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九)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十)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

(三十一)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三十三)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四)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三十五)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七)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镇(街)政府和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向相关区政府和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九)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区、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四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时部署、时检查、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镇(街)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区、镇(街)两级领导干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四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镇(街)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其待遇不低于计划生育和综治协管员的水平。

(四十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十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积极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

(四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