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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履职报告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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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履职报告

篇1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篇2

近段时间,临安市板桥镇人大主席朱忠华的事迹被广为传颂。为了探寻其乐观坚强、扎根基层的力量源泉,2014年10月16日下午,记者来到临安市板桥镇,以期通过零距离的跟踪采访,通过一个个看似普通的细节,记录这位乡镇人大主席、基层人大代表的平凡和不平凡……

一次让民意落地开花的探索

长期以来,豆川村的数百户村民都是靠天喝水,要么拿个大缸蓄雨水,或是几户人家拼起来,用一根水管接山水饮用。如果雨水充沛,村民们倒不担心没水喝,可去年那场大旱却让村民尝尽了喝不上水的苦。

这景象,如今已成为历史。“看这水,清吧,关键是不用担心喝不上了。要不了多久,我们豆川村家家户户都能喝上自来水了,这都亏了朱主席。”拧开水龙头,看到“哗哗”的自来水溅出晶莹的水花,豆川村的村民们心里乐开了花。

听到这些,一旁的朱忠华不好意思地说:“哪里,其实工作都是大家做的。”他告诉记者,这项民生工程之所以能顺利实施,还得益于板桥镇人大从今年开始试行的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真正让政府的实事工程做到百姓的心坎上。

自2004年兼任临安市千洪乡人大主席、2006年担任板桥镇专职人大主席,朱忠华在最基层人大岗位上一干就是10年。这10年来,他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让乡镇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办些百姓真正想办的事。直至去年底,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昌化镇、潜川镇和板桥镇试行镇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朱忠华终于得偿所愿。

为了确保政府实事工程真正是群众想办的事,朱忠华除了组织全体镇人大代表深入选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外,还亲自带领镇人大代表进村入户听民意。

“在实事工程票决制的经验交流会上,刚听他介绍完意见征集部分,我就感觉,不愧是朱忠华,工作做得就是比一般人扎实,竟然亲自进村入户征集意见,调查研究的工作做得特别细。”临安市潜川镇人大主席刘金海认为,他也算是一个对工作很负责的人,但跟朱忠华比起来,总感觉“还差那么一点”。

最终,板桥镇人大共收集到实事工程意向项目35个,在剔除一些投资过高、工期过长、立项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合并处理一些同类项目后,确定了12件实事工程候选项目提交镇人代会表决。在今年1月12日召开的板桥镇人代会上,50多名镇人大代表票决产生了10件政府实事工程,其中包括豆川村的饮用水工程。

为了让这些实事工程按期保质完工,朱忠华多次组织代表实地查看重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豆川村的饮用水工程施工现场,村民就经常看到朱忠华的身影。有一次,村委会成员李材生发现朱忠华脸色苍白,就关切地说:“有些事情,你就电话里和我们联系好了,不用亲自跑过来!”朱忠华则笑笑:“不放心啊,只有亲眼看到了,心里才踏实。”

如今,这个让朱忠华牵肠挂肚的饮用水工程已基本完工,现已有280多户人家喝上自来水。预计到明年上半年,全村388户村民全部都能用上自来水。

“要听取群众意见,更要将民意落到实处。”朱忠华打算,明年的镇人代会安排听取镇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专题报告,组织全体镇人大代表对各项实事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还要向社会公开。

“实事工程票决的意义,不仅仅是上几个项目,办几件实事,更重要的是,它实现了实事工程从政府‘拿主意’到群众‘说了算’的转变,改变了老百姓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局面。”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苗强说,他们要向其他乡镇好好推广这些先行乡镇积累的宝贵经验。

而这,也正是一位乡镇人大主席的追求:让民意落地、开花、结果。

为了真正行使好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权力机关的职能,板桥镇人大除了探索实施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基层站所评议、定向视察政府部门等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均走在临安市各乡镇前列。朱忠华告诉记者,等忙过这阵后,他还打算在板桥镇成立镇财政预算监督小组,在管好政府“钱袋子”方面真正履行好人大该尽的职责。

一席义正辞严的评议发言

“这次评议虽然没有发现大问题,但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存在的。希望法官们今后工作能更加严谨,要知道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而是庄严的法律……”

10月17日上午,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法官履职评议情况的报告。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朱忠华集中审议时作了一番义正辞严的发言。

“他全程参与了为期3个月的评议调研,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旁听庭审,一样没落,掌握了非常多的情况。”担任评议小组副组长的临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主任洪中来告诉记者,朱忠华工作认真、对人负责的态度令他印象深刻。

他记得,在评议小组成员汇总各自掌握的情况时,朱忠华针对材料反映的某法官廉洁方面的问题提出,在书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中,写上这些未经核实的情况,不仅对这位法官不负责,也不够严谨。最后,评议小组采纳了他的建议,在书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中删减了相关内容,改为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由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可洪中来不知道的是,就在他带领朱忠华等人冒着酷暑调研时,朱忠华刚刚动完肝癌消融手术。“他从来没提过手术的事,有时候我们的调研活动早上、中午、下午连着干,他也一声没吭。”想起这些,洪中来心里有些过意不去。

朱忠华却笑着说:“没什么好说的,我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句“职责所在”,道出了朱忠华身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的担当。这些年来,他视替民行权、为民办实事为己任,从不缺席各类代表活动。吴苗强主任说:“他之所以能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因为他热爱人大工作,更因为他心里装着群众,把履行镇人大主席、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职务,作为为民办事的平台。”

一块见证履职历程的奖牌

在朱忠华办公桌旁的一个书柜里,放着一叠奖状、证书,其中有一块是今年3月临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奖牌,上面写着“板桥代表小组,被评为2013年度市人大先进代表小组”。

这块奖牌,既见证了临安市人大板桥代表小组11名市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历程,也体现了朱忠华丰富代表活动,提高履职实效的成果。

朱忠华认为,代表活动是代表履行职责的最直接途径。每年年初,他都会制定详细的代表活动方案,基本上每个月都会组织代表围绕群众关心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河道保洁、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选民接待、定向视察、跟踪调研、建议督办等活动。

“代表活动能坚持一个季度一次就已经不容易,可他竟然能做到每个月一次,真是不简单。”身为“同行”的潜川镇人大主席刘金海说。每次代表活动从开始策划、组织,到意见交办、督办,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再加上乡镇人大人手普遍紧张,真不可想象,朱忠华拖着一个病体是如何完成的,而且经常能交出一些让人咋舌的完美答卷。

灵溪是板桥镇的母亲河溪,在板桥镇灵溪村陈大伯的记忆里,这里曾经河水清澈、鱼虾成群。可后来,经济发展了,村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母亲河却受伤了。

今年2月,朱忠华组织在板桥镇的临安市人大代表和部分镇人大代表,邀上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农办、城建办有关负责人,一行20余人,对灵溪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研。从凹里桥头,沿灵溪一路向上,拿着照相机、笔记本,一路走一路拍一路记:凹里桥头满眼建筑垃圾,整条河溪混浊不堪,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还有一个恶臭难闻的养猪场。看到眼前的场景,朱忠华痛心不已,向随行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意见:马上清理河道垃圾、尽快搬迁养猪场……

时隔半年,朱忠华再次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回访了凹里桥头、养猪场等一些“重灾区”。令人欣喜的是,凹里桥头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变成了绿地,养猪场搬走了,河道里的生活垃圾也都不见了踪影,灵溪又恢复了往日的风采。

“现在的代表真是好,一心为百姓做实事。”望着门口那条流水潺潺的灵溪,灵溪村的陈大伯对代表督查河道整治工作赞不绝口。

为了让板桥镇境内河溪都能恢复往日风采,镇人大将全镇所有河道划分成15个河段,由镇人大代表担任每段河道的河道长,市人大代表作为联系责任人,形成镇、村共治的“河长”治理机制。与此同时,每个月10日,板桥镇每个村都会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市、镇人大代表清理辖区内河道。

朱忠华信心满满地跟记者说:“现在板桥镇的所有河道,随时都经得起检查。”

事实上,除了这些河道,板桥镇的代表联络站建设、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代表主题活动,也都经得起考验,不仅实现了代表履职常态化,还解决了一系列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一张密密麻麻的工作日志

10月16日下午,记者在朱忠华办公室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一本《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和一本工作日志。记者随手翻开这本黑皮笔记本,在2014年5月份的那页,记着密密麻麻的日程安排:

5月4日:到豆川布置工作,安排基建进度;

5月5日-11日:休息(上海);

5月12日:市人大锦北、太湖源水利工作视察;

5月16日:商议绿化设计方案,研究堤坝除险加固长远规划,豆川村危旧房改造。

5月20日:豆川村“三改一拆”班子会,变电设施施工,确定镇新门面设计字样。

…………

“5日到11日,其实是去上海动手术,我没有记具体内容,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又去动手术了。”朱忠华说,他欠组织、群众和同事的人情太多,所以不想大家老去看他。

自2009年9月被确诊为肝癌,5年间,朱忠华先后动了1次切除手术、3次射频消融手术和2次介入治疗。除了第一次切除手术,之后的每次手术和治疗时间,他都刻意安排在节假日前后,而且一出院就往单位赶,休息时间一次比一次短,为的就是不想被同事知道,不给组织添麻烦。

2011年9月,朱忠华去医院复查,发现右叶肝上又长出了一个2厘米的肿瘤,浙一医院为他进行了射频消融手术。当时正值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关键时期,朱忠华根本无心休息,仅请了一个月的假,便回到工作岗位,从选民登记、酝酿候选人到组织选举,样样亲力亲为。那些日子,身体尚未复原的他,下班时累得根本坐不住,每天都是躺在汽车后座上回家的。

“能不心疼吗?可爸爸坚持,我们也只能支持他。”想起当时的情景,每天负责接送父亲上下班的女儿朱应睿禁不住泪湿双眼。不过,令朱忠华欣慰的是,在他和同事们的不懈努力下,该次换届选举非常顺利,实现了“零上访”,而且没有出现任何“后遗症”。

今年5月份的这次消融手术,是朱忠华最近一次动的手术。从他的工作日志上可以看出,他4日还在上班,5日至11日在上海住院手术,12日回到临安马上就参加了人大组织的水利视察。结果,12日晚他就因体力不支出现不适,被家人送进了医院。挂了3天吊针后,16日,他又参加了研究堤坝除险加固工程规划、豆川村危旧房改造的现场会。

“他基本上没请假休息,出了医院马上就来上班,这些年动了这么多次手术,我们根本不知道。”板桥镇副镇长蔡德锋红着眼圈说。

“其实我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高尚,做的都是我该做的工作,办的都是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天的生活充实了,也就忘了自己是个病人,要不然整天闷在家里,对身体也不见得好。”淡淡的一句话,朱忠华笑着解释了他5年来的执著和坚守。

他们眼中的朱忠华

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苗强――

“他是新时期基层人大干部的楷模”

我和朱忠华同志一起从事人大工作整整八年,对他有些了解。通过近期的学习,对他又有了更深的认识。

朱忠华同志热爱人大工作。他从乡镇党委书记转岗到人大主席, 10年如一日,认真履行着牵头、组织乡镇人大工作,联络、服务辖区代表等职能,始终把人大工作惦记在心里,抓实在手上。我想,正是他对人大工作的真切热爱,才有如此不竭的强大动力,支撑他边与病魔作斗争,边坚守本职岗位,勤勉不懈工作。

朱忠华同志心里装着群众。身为人大主席,他坚持把推动解决老百姓的急需急盼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饮用水、乡村道路、防洪工程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都是这些年来板桥镇人大持续监督的重点议题;组织代表结对走访困难户、集中接待选民、落实老百姓反映的具体问题,更是每年的“必修课”。我想,正是他心里始终装着群众,一心想着为群众分忧解难,才会让他在百姓心中有这么高的满意度、公信力。

朱忠华同志坚持“一线”标准。为使人大履职更加务实,更有成效,他坚持以“一线”标准来落实乡镇人大工作。他敢试敢先,在全市带头试行镇人大代表票决实事工程,规范提升代表联络站建设,深化代表主题活动等,这些工作均走在全市前列,为镇街人大积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我想,正是他以坚持“一线”的标准,保持 “一线”的状态,才真正做到了“精神没有垮,人就不能垮”,才赢得了全体人大工作者的由衷钦佩。

临安市委统战部部长李赛文――

“他特别擅长和百姓打交道”

我与朱忠华曾在藻溪镇一起共事过。我印象里,他没有官架子,总给人亲切的感觉,善于和大伙打成一片,无论是同事、村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

平日,他很少坐在办公室里,喜欢跑到村里去。他特别擅长和老百姓打交道,喜欢和老百姓拉家常,像朋友式、亲友式地拉家常,在交谈中掌握情况,在谈笑风生间化解矛盾。

板桥镇党委书记管浩峰――

“他对集体的事比对自己家的还上心”

2009年朱忠华生病后,镇党委怕他身体吃不消,不敢给他安排工作,可他多次要求分工安排工作。当时,乡里刚好建便民服务中心,就把这个工作安排给他。

朱忠华接手后非常上心,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为了挑到价廉物美的瓷砖,他跑遍了全市的建材市场,比价格、挑颜色;大厅需要安装2台电梯,因为数量太少,只能在本市招标,他就到市委党校、市检察院、人民医院等安装了电梯的单位,了解价格和质量,又与生产厂家多次洽谈,最终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买到了高品质、低价位的电梯;大厅的弱电工程招标,他更是逐项对比,并且将原有的音响、投影仪、显示屏全部再利用……几个项目下来,硬是为镇里节约开支近20万元。

毫不夸张地说,他真的比自己家里装修还要尽心尽责。

太阳镇人大主席周勤作――

“他的担当是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

我和朱忠华共事过两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一起在西天目乡待了6年,后来又在藻溪镇不期而遇。现如今,我们既是无所不谈的挚友,又是同行。

跟他共事的这些年,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敢于负责。只要是他分管的事情,他一定恪尽职守、全力担当。在西天目乡期间,朱忠华分管林业工作。当初,天目山滥砍滥伐、非法贩卖现象严重,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朱忠华亲自带队跑遍西天目的山山湾湾,逐家整治涉及的小木材加工厂。有的加工厂为此被关了门、罚了钱,心生恨意,威胁朱忠华及家人要打击报复,但丝毫没有动摇他整治乱砍滥伐的决心。

他在澡溪镇任常务副镇长期间,也总是冲在急难险重、中心工作的最前沿,敢于动真格,敢于得罪人,善于解难题。这种担当精神,正是当前形势下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

板桥镇计生办主任兼人大办主任蔡文娟――

“他的乐观,感染身边每一个人”

朱忠华常说:“人没有病入膏肓,精神就更不能病入膏肓。”

刚从业务岗位调到行政岗位时,我一度有些畏难情绪,担心做不好工作。朱忠华就像大哥一样鼓励我说:“行政岗位是个很好的平台,多锻炼对自己会有很大的帮助。你看我身体都这样了不是还干得好好的?你还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

他的乐观,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板桥镇桃源村党支部书记徐明良――

“他跟我们像兄弟一样”

篇3

从2013年1月1日至今,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工作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数量增长。全市2012年1-9月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诉案件总数的45%,2013年同期这一比例攀升至76%。二是办理个案耗时增加。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实现简易程序案件100%出庭支持公诉。由于公诉人需要在审前进行适用程序的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答辩和准备出庭预案、“三纲一书”并出庭支持公诉,且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较过去更为细致,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耗时增加。三是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工作模式的探索。例如,鄂前旗检察院探索公诉人分工办理简易程序的模式,即审查出庭、提讯分离,分别专人负责。准旗检察院、鄂旗检察院、杭锦旗检察院尝试建立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危险驾驶罪案件能够实现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审理。

二、简易程序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经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公诉人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新增职能以及相关工作配合机制不健全,都成为简易程序公诉工作实现“统筹效率与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面临的挑战。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简易程序的改革加剧了过去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一是出庭案件数量剧增。从过去近一半的案件不必出庭到现在占总案件量76%的简易程序案件全部要出庭。二是办案耗时增加。根据参加问卷调查的公诉人提供的数据,办理一起简易程序案件所需的时间增加了约2到3个小时。三是程序简化不到位。公诉人出庭后,法庭出于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的考虑,审理流程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无太大区别。三个因素的叠加,使公诉人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更为严峻。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压力激增

随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简易程序已不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当事人而言,是否选择简易程序意义重大。鉴于当前辩护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认识,被告人当庭翻供、撤回认罪成为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承担审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适用简易程序的义务。这就需要建议启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审前认罪答辩工作,以免被告人盲目翻供、撤回认罪,浪费司法资源。

(三)犯罪事实、证据、侦查行为的审查义务增大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中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同时,检察机关有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与过去相比,法庭对证据标准把握更为严格,律师对诉讼过程的参与程度大大提升,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更应细致,更需审慎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其他证据的客观性、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保证案件质量。

(四)公检法三机关就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尚未形成

《规则》第468条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因此,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需要检察机关主导构建、推进。

目前,基层检察院建立简易程序工作配合机制的尝试效果不佳。困难表现在,一是公安各类型案件分属不同大队,集中仅是一个办案单位内部的集中,不同大队之间不集中移送;二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法集中到案,公诉人只能优先办理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三是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法官一案一人,无法集中审理。

(五)法律文书、庭审过程还应进一步简化

《解释》、《规则》明确了庭审的简化,但对公诉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操作细则。参加问卷调查的公诉人中有69%认为法律文书应进一步简化,并提出了两个建议:第一,公诉意见书进一步简化,证据分类概括表述;第二,讯问提纲和答辩提纲使用率较低,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应视案件情况进一步简化。

根据《规则》、《解释》的规定,公诉人可以简化宣读书,可以视案件情况不讯问被告人,不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出示证据;庭审中对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围绕罪名和量刑进行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当庭宣判为原则。目前庭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简化程度不够;二是当庭宣判率低。除危险驾驶罪、少数轻伤害案件以外,极少当庭宣判。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关注出庭支持公诉的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问题。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进行。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公诉人对于各类犯罪的判决规律有一个整体把握,建议的准确度依赖于公诉人的实践经验。而公诉部门干警年轻化的特点,可能会导致量刑建议不准、量刑辩论环节应对失误等问题。如何尽快提升队伍素质,是公诉部门面临的又一考验。

综上所述,公诉部门目前的工作模式亟待创新,应从过去的专人负责一个案件的全部流程向“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工作模式转变。唯有如此,才能破解简易程序修改带来的工作“困局”。

三、构建“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工作模式

“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具体涵义是指,公诉部门组织简易程序办案组,实行审查、出庭公诉相对分离。专人负责审查,专人负责出庭。在办案流程上实现四个“集中”: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认罪轻罪案件。

(一)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外部环境

“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前提是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作,出台配合衔接制度,实现公安机关分类、定时、集中移送;检察院集中审查、集中公诉;法院根据案件办理期限和案件性质不同,固定时间、集中多案开庭。应充分利用会签文件、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公安建立集中移送案件通道,加强信息互通和对口联系,确保移送畅通;检法强化信息通报,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官相对固定,与出庭公诉人点对点联系、沟通,协调安排案件集中移送、审理。这样,公诉人就可以多案集中出庭,节约办案时间。

在上海、北京等试行简易案件集中公诉的地区,法庭一上午安排十多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每件庭审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公诉人不离开法庭,依次对案件提起公诉,法官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简易程序的本质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优先,简易程序这一置于流水线上的司法“产品”要想实现高效,各环节的紧密配合缺一不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作,理顺简易程序案件快速流动链条,才能实现其效率优先的目的。

(二)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内部环境

公诉部门可成立简易程序办案组,岗位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审查检察官负责阅卷、提讯、撰写审查报告、书,出庭检察官负责事实证据把关,提出量刑建议,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检察官是办案组的负责人。在人员分配上,1位出庭检察官可以配备2到3位审查检察官。出庭检察官应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全面把握案件进度,保证案件质量。

内部环境的构建上要贯彻办案流程的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四“集中”的工作模式对公诉工作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由于具体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工作的分离,使得出庭检察官对案件的“亲历性”下降,因此出庭检察官与审查检察官的工作配合十分重要。二者要就案件的关键点、存在的争议点充分沟通。审查检察官的审查报告应达到出庭检察官无需阅卷就能了解案件全貌的目的。出庭检察官对庭审中量刑情节变化等情形应准备预案。

2.强化权力告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是庭审的环节、步骤的简化,不是关键诉讼权利的简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要求公诉人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分析选择简易程序的利与弊,保障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避免因集中提讯导致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打折扣”。

3.重视讯问、证据审查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的犯罪犯嫌人,讯问及证据审查工作也不能草率,要着重审查口供的固定性、其他证据的客观性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一是要谨慎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注意甄别“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否存在通过交易替人顶罪、因亲友等特殊关系揽罪的情形,特别是在危险驾驶、轻伤害类案件中容易发生这种问题。二是要核实其他证据的客观性,排除合理怀疑。三是确认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4.加强多元诉讼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诉讼过程的监督。一是庭审前对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具备适用条件的审查;二是庭审过程的程序、实体监督,特别是要监督审理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庭审后对裁判文书的审查,特别是对量刑的审查监督。

5.通过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就如何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简易程序如何启动,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原则、方式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各个环节有据可循。

(三)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程序环境

通过简化程序的详细规定,真正实现简易程序的简化。

一是简化法律文书。简易程序的各类法律文书删繁就简。尤其是简化审查报告,采用模板、表格式的报告形式,做到简单明了。模板、表格式审查报告适用于多发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证据类型固定的简单刑事案件。只填写相应空格,罗列量刑情节,不对案情做过多摘录,有效减少制作审查报告花费的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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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厘清障碍--刑法禁止令制度的滞结探寻

纵然禁止令制度具有上述重大意义,但若得不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终究不过是一纸命令,不仅会使该项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效能,更会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而从实践中反馈的情况来看,禁止令在执行上确实存在"令行禁不止"的风险,究其原因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法律上存在空白点。现行法律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集中于《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两部的《规定》中,但相关内容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略显不足。如,《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为 。所谓"根据犯罪情况"无非就是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具体到何种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 八) 》则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 草案) 说明》中提到了对犯罪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是为了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项立法目的,"根据犯罪情况"所得出的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性---被禁止行为妨碍改造犯罪人和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这种可能性的裁量权交到了刑事法官手中,法官们在难以确保禁止令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不愿意冒职业风险去杜绝这种可能性,天平便倾向于不再适用禁止令。另外,"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但法律对各部门如何衔接协调、共享信息,对社区矫正机构如何执行、监管和考核,对行政管理、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知晓内容、配合执行,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法律均未明确,导致"禁止令"形同虚设。

2、执行上存在茫然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说,禁止令的内容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法律依据,但立法在"禁止令"的执行方面考虑不够周全。"禁止令发出后,总不能天天有人跟着吧?而具体怎么执行,法律上还没有具体明确的依据。"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执行禁止令时,尺度上把握 较难。第一,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如常州天宁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但"接触"一词界定难,多少距离是接触,通过网络、电话联系等是否属于接触,实践中把握起来有难度。禁止接触中的"对方同意",需要口头还是书面、向有关机关还是向对方作出等,执行机关也难以把握。第二,对于"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新北、武进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究竟如何定位,是限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娱乐场所,还是广义上的娱乐场所?现实中存在许多不具任何资质的黑娱乐场所,如黑网吧、歌舞厅、酒吧等,是否也应在禁止之列,这些都尚未明确。第三,对于"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如金坛法院判处的禁止被告人饮酒,被告人若在家庭、朋友聚会等隐秘场所或场合饮酒,执行机关根本不可能有效监管。又比如禁止"高消费", "高消费"的标准是什么,各地是否应有所区别?实践中缺乏统一规范,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

3、监督上存在乏力点。《规定》第 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可见,人民检察院是"禁止令"的监督执行机关,但实践中法院开出的"禁止令"五花八门,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导致该种监督仅具有宣示意义而缺乏实质效果。另外,规定要求检察院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但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检察院在监督上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

4、资源上存在滞后点。《规定》第 9条明确了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恰恰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区还没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在人员的配备上也十分不足,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禁止令执行的效果。

三、攻克难点--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实现路径

1、科学确定禁止令内容。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时,应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的对象、手段、场所、原因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禁止被告人实施特定行为确实可执行到位,确实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确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时才可以发出禁止令。现实中部分法院为完成示范法院的要求,或为了追求所谓第一例的轰动效应,对禁止内容的必要性和可执行性缺乏足够考量,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是本末倒置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谈到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此外,禁止令的内容要以确实为刑罚所需为限,需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应当影响到被告人的生计。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预防被告人重新犯罪,以利于其回归社会,顺利再社会化。一旦禁止的内容影响到其生存,则可能会让被告人因生活所迫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的禁止与其初衷背道而驰,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就此而言,域外通行的往往作为附加刑使用的执业禁止或限制从业应当慎用,除证券、期货这类易发、高风险行业外,其他行业应当尽量少用。 3

2、细化禁止令执行办法。在禁止令的执行上,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达到执行上的有效性。一方面,在执行主体上应明确各方责任。禁止令的执行仅凭社区矫正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公、检、法、司几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和有效制约,是确保非监禁刑禁止令的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因此,需出台相应操作细则,一方面明确公、检、法、司各方分工,另一方面应明确各方主体有违规行为时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执行的方式上有必要引进"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尽管可以明确执行主体,但在禁止服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或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等期间,执行机关不可能派人时刻跟着予以监管。而禁止令中的内容是正常情况下服刑人员本可以实施的,只不过因为刑罚执行的需要而暂时限制其实施,因此即使服刑人员实施了这些行为也具有至少在外观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况且有一些禁止令中的内容是在私人场所实施,包括执行机关在内的外人是很难介入的,比如说饮酒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是违规行为的事实产生后执行机关才能予以发现并处理,这更多实现的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的效果,对于实现具有威慑性的一般预防的效果不理想,因此应该加大服刑人员可能实施违规行为的成本,在法院对其发出禁止令的同时,责令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找到保证人,如果有违规行为则对其保证金予以没收,或追究相关保证人责任。因此,如果引进该制度,对于常州市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发出的禁止饮酒的的禁止令,被告人不仅自己会考虑喝酒的风险性和成本问题,同时其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会对此予以有效监督,这不仅不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同时可以起到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正的效果。

3、拓宽禁止令执行渠道。第一,由于禁止令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仅靠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力量来执行,难免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第二,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分散性,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的参与很难让禁止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动用多方面的力量,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监督,有效禁止犯罪分子实施特定行为。第三,禁止令是放到社会环境中去执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构建"禁止令"执行社会网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可促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学校乃至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与进来,构筑协助执行和信息反馈网络,加大对服刑人员的监督和心理威慑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配合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等,这样才不致使禁止令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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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化服务举措,为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职能作用。(4)积极创新登记机制。在外资远程核准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市局的授权,力争在我市设立外资核准点。同时,全面启动内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登记工作。(5)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各分局通过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建立包括企业和政府招商人员在内的工商联络员QQ群,加强与各镇区招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其提供在线答疑服务,及时帮助招商人员破解登记难题。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定人、定点、定责服务,在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答疑释惑、帮扶解困,实现工商服务零距离对接。(6)开展个私培训。以个私协会为平台,继续举办会员企业培训活动,采用EMBA研修、集中培训、短期轮训等方式对全市50名职业经理和200名高级管理人员开展轮训,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同时,适当组织一些文体比赛活动,扩大会员之间的交流,提升工商形象。

3.整合工商职能,为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导向作用。(7)积极推进商标战略。争取市政府出台全市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文件,召开全市商标战略推进大会,把商标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目标考核体系,及时将创牌计划分解到各乡镇(区),积极指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年内力争推荐申报成功1一2件省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推荐2-3件市知名商标争创著名商标,10-12件普通商标争创市知名商标。(8)加强广告市场监管。认真履行广告指导职能,尽快促成市政府出台《市广告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行城西分局户外广告监管模式经验,探索分类监测新路子,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率和权威性,逐步建立起基层分局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力争户外广告登记率、监管率、查处率达到100%。(9)推进工商服务指导站建设。完成11个行业商会的工商服务指导站建设工作,重点辅导市纺织服装行业商会基地申报市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加快推进“白塔香葱”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积极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放大优势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二、严格执法、规范经营,在维护全市市场主体竞争上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4.完善监管体制,推进履职到位。(10)推进标准化监管模式。进一步细化《监管手册》的职责分工,强化数据质量和基础台帐。通过推行分局每月点评和开展优秀监管片区评选等举措,积极把面上的难点工作拿到点上去探索,把点上的成功经验拿到面上来推广,使一个点的经验做法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效用,不断促进日常监管向精细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11)落实案后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案前的指导、案中的监管和案后的规范,通过案前深化案源线索管理,实现案源线索分级处置;案中推进办案力量整合,集中办理各类案件;案后实施规范指导,塑造良好执法形象。(12)深化巩固案源线索集中管理。实行案源线索目标管理考核,对在12315投诉举报、日常巡查监管和商品质量检测等工作中收集到的各类案源线索信息均要实行网上登记、网上排查、网上流转、网上处理和网上反馈,实现对案源线索流转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同步督办。

5.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经营行为。(13)深化外资企业监管档案工作。全面推行“台帐+档案”的监管新模式,促进外资企业监督档案管理规范,使分局能够清楚了解辖区外资企业现状,真正做到户数清、状态明,提升外资企业监管水平。(14)强化食品安全群防群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宣传员、联络员、监督员、信息员”的“四员”作用,更好地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参与的“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15)推进流通领域食品监管溯源机制管理。以推行“放心通”安装为契机,积极研究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模式,力争在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推行电子触摸屏溯源查询系统。同时,进一步强化“痕迹”监管,建立和完善巡查监管台帐,做到巡查监管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

6.努力维护民生,促进社会和谐。(16)提升无证经营综合整理成效。借助“无照经营信息交换系统”,定期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通报无证经营信息,研究落实整治措施,实现与前置部门的互动和考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17)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银企沟通”,积极推进股权质押、股权出资,广泛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宣传,年内力争帮扶企业成功办理1-2件商标权质押贷款。(18)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支持连锁超市、农家店、农家乐经营者发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农村金融机构,努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农超对接”,引导更多的农产品进商场、进超市,不断降低蔬菜交易成本,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三、强基固本、凝心聚力,在提速基层窗口全面建设上全力提升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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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表明:通过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调联系,推动形成维权工作合力,逐步完善了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使维权工作融入全市维稳工作大局。

建立领导机制。在市委重视下,推动建立起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由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计生、妇联等15个单位组成,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部门履职履责,构建起“党委领导、妇联牵头、各方参与、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工作局面。

建立社会联动机制。推动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挂牌成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到“三优先”:优先接警、优先出警、优先救助。在民政局设立“反家庭暴力临时救助保护中心”,为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性救助场所。在市区8个律师事务所成立“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每月25日指派律师志愿者到市妇联机关定期接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组建并不断壮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支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他们定期到社区、乡村,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召开维权志愿者座谈会,交流维权工作经验,探讨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动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开展结对帮扶,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妇女儿童维权公益事业提供支持,为贫困弱势妇女办好事、做实事,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建立基层维权维稳工作机制。2008年以来,市妇联在全市98个乡镇(街道)全面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在基层司法所实行挂牌办公,建立了“三个统一”(即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规程,统一纳入考评)、“四有”(即有人员、有机构、有牌子、有制度)和“五个一”(即“一间办公室”、“一条热线”、“一本台账”、“一套制度”、“一支队伍”)的工作规范,使维权工作网络覆盖全市,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以突出自身特色为着力点,把维权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调研反映,各级妇联注重发挥职能优势,善于“借台唱戏”,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同时,有效的促进社会稳定。

开展源头维权。配合市人大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将调研中反映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农村外嫁女(离异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家庭暴力及婚姻伦理道德等突出问题进行疏理,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人大和省妇联,同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宣传倡导。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月和综治宣传月“、“6.26”禁毒宣传日、“11.25”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点,组织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组织志愿者“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组、送法进家庭”,扩大法律宣传覆盖面。2010年专程邀请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黄红来我市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辅导报告,大力宣传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各界更加关注妇女事业的发展,着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接待妇女来信来访。在市县两级全部开通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截止目前共接受咨询150余件次;实施妇联领导、律师定期接访和日常工作制度。泾县自2005年起,坚持实行由县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几年来,共参与了18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青少年犯罪、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案件审理,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积极参与,取得一定成效。

实施关爱行动。一是“开展特困救助”。在市委市政府支持重视下,我市于2008年建立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开展对市特困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截止目前,共向46位特困妇女儿童发放特困救助资金30.8元;建立起5000余人的巾帼志愿服务队伍,把立足社区,面向家庭,见诸日常的关爱救助服务送到弱势群体中。二是实施“女性健康工程”。市县妇联每年与卫生部门联合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健康体检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在乡镇广泛开展妇科病普查,孕产妇“降消”培训班、“防艾”知识面对面宣传教育,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服务,提高她们的健康水平。郎溪县作为全国艾滋病防治项目县,县妇联通过培训、表彰、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防艾“面对面”宣传,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开展爱心帮扶”。组织全市妇女、爱心妈妈及巾帼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送书、送毛衣、送爱心,拓展“春蕾计划”品牌工程,筹措150余万元资金,资助2095名女童继续上学,建宣酒爱心书屋2个,使他们感受到妇联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促进了社会稳定、家庭平安和谐。

(三)以建设文明和谐家庭为切入点,为社会管理创新增添力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构建社会文明的基石。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为此,在实际工作中,全市上下联动,一是开展以“五好文明”家庭为统领的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共评选五好文明家庭17917户(市级200户),平安家庭836户,“平安家庭示范户”100户,将创建“平安家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评考核体系,泾县等县综治办列出专项经费对“平安家庭”示范户给予奖励。绩溪县华阳镇和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塔影社区分获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优秀示范区和全国“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省节能减排示范社区和节能减排家庭社区示范点各1个;表彰好母亲47名、好媳妇87名、好军嫂19名。二是开展“双合格家庭”争创活动,多次举办“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材”家庭教育报告会和“讲文明、树新风、做魅力女人、创和谐社会”大型公益演讲会、知识竞赛、研讨会、文明礼仪讲座等等,努力在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上引导妇女提升能力,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培育合格“小公民”争当优秀母亲。三是倡导健康有益的文明行动。各级妇联组织能结合改革开放30周年、建国60周年、建党90周年等重大节点,组织开展“我和我的祖国”百万家庭读书征文活动、爱国歌曲大家唱、“党哪,亲爱的妈妈”红歌赛、红歌大家唱等多种活动,建立完善妇女文体活动站,适时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女性情操,丰富精神生活,引导妇女通过提升修养更好地建设家庭、服务社会。

(四)以引领妇女创业就业为抓手,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中取得新成效

调查显示,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各级妇联充分发挥服务妇女群众的作用,广泛搭建平台,组织和引领广大妇女创业就业,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加强教育培训。与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班,年培训人次达万人,帮助妇女掌握一技之长;联合供销部门培训初级和中级农村女经纪人、女致富带头人170(人次);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女农民工、SYB巾帼创业培训,举办创业培训班36期,培训后就业3595人,完成女农民工培训任务1000人。2010年成立市妇联家政服务培训中心,共300余名妇女接受家政服务培训,实现了持证上岗就业。

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2010年,全市为141名妇女落实财政贴息贷款1183万元,带动近2万名妇女实现就业。2010年10月,迎接了全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在我市的成功召开,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连续三年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巾帼创业贷款”活动,助推女性创业,帮助妇女解决创业贷款突破2亿元;2008年市妇联积极争取农村妇女小额信贷连环脱贫资金百万元,有效解决绩溪县山里佬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融资需求。

扎实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各级妇联以每年春节前后和“三八”维权月为契机,联合人社部门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举办多形式招聘会,帮助实现就业1.6万人。同时在全市命名一批女性创业就业实践基地,为广大妇女就业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依托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巾帼创业园”,积极做好“巾帼创业园”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把企业用工服务工作作为妇联组织服务大局、促进妇女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措施,为企业和社会发展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

坚持典型引路。层层开展以“争先创优建新功,时代巾帼展风采”为主题的岗位建功活动,激励城乡妇女提升素质,立足岗位,勤奋敬业,争做贡献。对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巾帼示范村”强化指导和督查,结合民生工程,开展“巾帼文明岗与巾帼示范村、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为妇女儿童公益事业提供帮助和支持;2010以来评选表彰各类“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先进典型157个;联合市交通、住建、城管、工商、旅游等部门表彰行业“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共221个。

二、存在不足

通过实际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存在以下欠缺:

1、资源不足,手段有限,需依靠妇联干部人格魅力、威望,推动创新,推动工作的落实解决;

2、乡村两级妇联干部普遍兼职,精力有限,不能全身心思考、谋划如何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发挥更大作用;

3、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是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紧迫而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些基层妇联干部缺乏妇女工作就是社会工作的深刻认识,以及相关知识的掌握,需要加强培训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总书记在今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就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行了总体部署,对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市各级妇联组织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工作实践,为把妇联组织打造成“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不懈努力。

(一)坚持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握规律性。通过调研,掌握广大妇女儿童的现实需求,找准妇联参与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妇女群众的实际需求,确定妇联工作的创新思路和具体举措,提高服务妇女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关爱弱势群体作为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在促进增收致富、维护权益、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为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做好服务,促其发展,真正使她们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二)坚持重心下移,协调各方力量,切实指导基层做好维权维稳工作。联合市综治办和司法局全力推进妇女维权站纳入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设,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在基层维稳综治中心的支持下,进一步充分整合综治、司法、公安、妇联等多部门资源,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协调共处原则,重点开展建设平安家庭、开展法制宣传、调解矛盾纠纷、处理来信来访、制止家庭暴力等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工作,努力做到平安工作联创、维稳隐患联排、来信来访联接、矛盾纠纷联调、维权服务联动,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维权到位。同时要求在县以上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妇女维权岗”。着力延伸妇联维权工作手臂,拓展社会化维权工作阵地。在50%以上社区要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点”,不断夯实基层维权工作基础,扩大基层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的覆盖面。

篇7

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反思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所涉及。

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采取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强调家庭私权自治,忽视国家公权介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原有监护制度已经无法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带来的各种新问题,过分倚重亲属监护、忽视国家监护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首先,社会转型中的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早已无力、无意承担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群体,他们的监护人往往迫于生计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为此,对家庭私力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尤为重要。最后,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不明,变更、撤销监护的程序和条件也缺少相应的具体操作规范。未成年人监护缺乏必要的监督主体和配套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是当前许多监护人疏于监护、监护不力或监护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很多未成年人辍学、离家出走、违法犯罪、流浪乞讨的重要原因。①

重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庭私力监护不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社会保障机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切实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二是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力或者出现不能监护情形时,国家应迅速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在仔细考察和比较各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法律规定后,我们发现各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一般都包含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国家监护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二是监护事项国家决定权法律规范;三是监护监督法律规范;四是亲权强行终止法律规范;五是国家代位监护法律规范。其中后四项要素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判断一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否存在及其发展程度高低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监护制度法律体系以及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重构我国国家监护制度应该重点健全和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和国家代位监护机制两大核心要素。

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主体。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国家机关和亲属的双重监督机制。亲属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易于沟通、了解情况,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则有助于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基层民政单位和基层法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关比较适合。民政单位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监督,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监督。②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青少年事务局,行使监督监护权力。当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事务局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并就调查结论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或指定监护监督人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质量;监护人拒不改正的,青少年事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③同时建议基层人民法院成立家事法庭或者指定监护法官专门负责审理监护事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行使监护人确定、变更、处分、撤销等权力。此外,人民法院亦可主动依法启动司法监督权,审查监护监督人履职情况。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所有监护人均实施强制性监护监督并不现实,但至少应重点将不是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纳入监护监督范围。而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应考虑将下列情形纳入监督对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受侵害的家庭;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父母离异家庭;父母对子女放任不管的家庭等。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人的产生和职责。一方面,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人可由遗嘱指定产生。没有遗嘱指定监护监督人的,可以由青少年事务局选定监护监督人。另一方面,对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当出现前述几种情况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利时,青少年事务局有权任命监护监督人进行重点督促。监护监督人应当要求监护人至少每3个月报告1次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教育状况、财产状况等。

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笔者认为监护的设立除原来规定的法定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以外,还应增加委托监护。同时,还应规定有关职能机构或组织因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而自然取得临时监护。比如收留流浪或走失未成年人的救助站等福利机构自然取得临时监护权。⑤其次,当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监护人不适宜担任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况时,法院有权依法变更监护。撤销监护时,法院可视情形判令原监护人承担监护费用或经济惩戒。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可恢复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最后,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监护终止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是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三是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终止监护时,应清算、移交被监护人财产。⑥

完善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

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对象。必须强调一点,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绝非动辄让国家代位监护,直接充当监护人。国家应当尽量扮演一个超然的监督者角色。因此,考虑到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制度只是家庭个体监护补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国的国家承受能力,必须科学合理地选择其适用对象。除原有规定的孤儿和弃婴外,国家代位监护的对象还应包括监护人客观上无法为其提供健康成长所需基本条件的未成年人。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往往有赖于前述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上述监护监督机构必须能够对未成年家庭监护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反馈,才能为适用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提供证据。⑦

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实现形式。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申请可以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青少年事务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可根据青少年事务局的建议,选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对于无法找到合适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国家代位监护,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于有过错的监护人,法院则应判令该监护人支付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并视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罚款。国家代位监护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来承担监护职责,负责照料和教育未成年人;二是国家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或者经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进行监护,由青少年事务局对其日常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国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⑧扩大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的适用对象范围,势必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政府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拨付足够的资金,建设充足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可以吸纳社会各界捐助、把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用于国家监护。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社科部;本文系2013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优质网络课程建设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⑤李玉华,杨军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5期,第14页,第18页。

②吴国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政法学刊》,2008年第1期,第96页。

③朱红梅:“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分析”,《沈阳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43页。

④李霞:《监护制度比较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7页。

⑥周子雯:“论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刊》,2007年第1期,第89页。

篇8

在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将服务定位在“热情服务”上,强调态度上的热情周到,手段上的想方设法,结果上的有求必应。这种“热情服务”的理念。仅仅是抓住了服务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服务的本质内涵,服务的热度上去了,但方向却迷失了,造成了服务的不公正,工商部门也存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范围任意扩大,致使我们在工商服务过程中位置没摆正。走人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误区。如帮企业词债、为企业谋划发展、帮企业代办其他部门的证照等,而本是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工作却没有抓好。工商部门的职能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超越这个权限,二是服务方式有所偏向,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立场没摆正,走人只顾结果不顾原则的误区。有些同志认为服务好,就是让服务对象满意。这就产生了讨好服务对象的倾向,凡事都向服务对象倾斜,而忽视了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有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引人大项目,对依法需要严格前置审批的项目也“特事特办”、“政策放宽”,在行政审批程序上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三是服务目标有所模糊,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方向没摆正,不少同志对服务目标认识模糊,认为让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将事情办好就是服务的目标。这种认识还停留在狭隘认识的基础上,没有从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的角度去认识服务目标,使服务缺乏一个明确的方向,将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

要从根本上改变服务不公正的现象,就要树立服务公正理念。由热情服务向公正服务转变。首先要明确服务的范围。这一范围就是“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而言,则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工商部门要提供好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所能提供的服务,管好该管的事情,“缺位”的地方要“补位”:不管不该管的事情,“越位”的地方要“退位”:在上下级之间和同级各部门之间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和权限,“错位”的地方要“正位”。其次要遵守服务程序。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服务不偏向、不歧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行政调解等各项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再次要树立履职服务目标的意识,树立大服务观念。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科学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监管、维权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树立服务公平理念,由重点服务向公平服务转变

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七大报告多处凸显出公平正义的要求。

然而,有些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缺乏公平、平等的意识,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重点、有差别的服务,出现了一些服务不公平的现象:一是服务规则不公平。受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在市场准入方面仍保留着一些不公平准入的条款,特别是在一些公用性、垄断性的行业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二是服务方式不公平。有些地方在服务方式上搞创新,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区别对待,只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服务、最优服务,这实质上对其他企业而言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精神。三是服务态度不平等。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些同志对待行政相对人采取高人一等、高高在上的态度,在服务过程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将行政相对人当成是“犯人”或是“刁民”,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四是服务结果不公平。从宏观方面,就整个市场秩序整顿而言,对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微观方面,在行使执法权限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不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受人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种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区别对待,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在服务中融入公平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平理念应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平等主体平等对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权利,要给予其平等的机会。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的两个层次对我们很有启发:“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第二是要机会平等,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其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尽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优越权,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主体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均衡。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平理念:第一,在市场准入上,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给予各种经营主体以平等的机会,积极促进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第二,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第三,在执法监管中,要善待行政相对人,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要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予以保证。第四,在行政处罚中,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情节相同处罚幅度相同,使我们的执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树立服务公开的理念,由封闭服务向公开服务转变

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服务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工作缺乏监督,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对工作的要求也不高。产生了服务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时等诸多弊端,近几年来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政务公开工作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些同志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公开、透明是对我们工作的束缚,会带给我们工作难度。影响我们工作进度,在思想上对政务公开工作就产生了应付、排斥的情绪,在行动上仍然习惯于过去的封闭式服务形式。因此,工商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公开理念。明确公开、透明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是杜绝“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能使我们的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同时。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服务公开理念的要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是信息公开,要求我们将利用行政资源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了解更多的资讯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第二是程序透明,要求我们把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过程都放置在公众面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是公众参与,要求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开的理念:第一,服务公开的意识要主动。有些地方将政务公开当成是搞运动,强调时搞得轰轰烈烈,搞过运动后,就懒得再理。例如有些工商部门的政务公开栏的内容居然还是半年前的,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了,而公开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仍然还是旧法规的规定。因此,要增强服务公开的主动意识,切忌形式主义,要长期不懈地坚持这项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对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服务公开的效果要互动。目前政务公开的内容带有很强的倾向性,是从工商部门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对工作有利的公开、不利的不公开,没有从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出发。针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来公开。因此要以开展调研或者座谈会、听证会的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并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的需求进行细化,根据不同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行政指导活动,从而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联系与互动,第三,服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既要公开依据,又要公开过程和结果:在行政许可方面,要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等;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等;在行政收费方面,要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进度等。第四,服务公开的媒介要拓宽。有的地方一提到公开。就认为是各种规章制度上墙,宣传栏上贴布告,公开的媒介和方法不多。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介来开展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特别是要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工商部门的门户网站,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扬州工商局从机关到每一个基层分局的登记注册服务厅内都配备了电子触摸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一触即知”。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

四、树立服务效率理念,由应付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

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进步和现代法治追求时效精神的发展。注重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时效性成为时展的必然,西方有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谚语就强调了效率与正义的密切关系。我们注意到现代行政法中不再仅仅强调“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两大基本原则,“效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为是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则。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工商部门常用的法规中,有关时效的规定频频出现,有些同志认为工商部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指导思想就是只要履行了作为义务,确保不违法、不出错,凡事只要有个交待就行。这是一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应付式工作方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希望政府部门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服务。这种应付式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工商部门要在新形势下树立服务效率理念,不再仅仅满足于“应付服务”的层次上,要有一种“行政慢作为就是不作为”的认识。由应付服务向高效服务转变,要给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给相对人提供“一站式办公”,对相对人的办照咨询回答要做到“一口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对于法律已明确规定行政时效的必须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也要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情办好。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在消保维权工作中,要依托12315投诉举报网络,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依据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查结案情,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迅速得到处理,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五、树立服务质量理念,由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转变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工商部门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其服务发展的理念和思路也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周伯华局长提出了要“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要树立服务质量的理念。把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益摆在突出的位置,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现在,工商服务形式和内容虽有很大进步,但是从效果上看粗放型的特征明显,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针对性不够。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首先要研究市场需求,并对市场需求细化,为市场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工商服务要借鉴企业营销理论,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来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服务知识层次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员的素质是关键。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

代,新知识新学问层出不穷,而我们的一些同志却停留在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服务,不学习知识不钻研业务,越来越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其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不高。我们服务的手段仍然比较单一,监管方式仍然比较落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在我们的工作中应用的还不够。四是服务追求造势、追求形式,而不追求实效。有些地方搞服务方式创新,不从实际出发,盲目求大、求新、求特、求多,既劳民伤财,又收效甚微。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人手,由实现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的方向转变:一是树立“以民为本”意识,要加强与各类市场主体的互动联系。经常倾听群众意见,研究群众需求,并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细分,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要想给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者的高素质是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继续搞好登记注册官、行政执法官、基层法制员等队伍建设。并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积分制学习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三是以信息化为载体,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创造监管的高水平和服务的高质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完善工商部门门户网站的各种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等各种便民服务: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登记注册、经济户口巡查、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测、公平交易执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四是制定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改变按案件和收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方式,代之以所管理的辖区内的综合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绩效评估方式。五是借鉴企业效益成本的预算方式。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和效益评估,精打细算,避免铺张浪费,以较小的成本赢得较大的收益,为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利益。

六、树立服务均衡理念,由突击服务向均衡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