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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试生产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经现场检查,确认项目的环保设施已按要求实施,批准试生产。此时项目可投入使用(试生产阶段)。
试生产申请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是如实反映项目的整体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实施情况,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和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及性质(独资、合资)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
2、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
主要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
主要原材料、燃料的名称和用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如锅炉、变电站等;
二、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应反映环保设施名称、类型、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内容应包括废水总量,共有几套废水处理设施,每套设施的处理工艺,预期处理效果,处理后废水的排放方向,如果纳入市政污水厂的应提供市政排水处证明和污水厂的合同,如果纳入合流污水总管的应提供市政排水处纳管证明。
废气,包括工艺废气、锅炉烟气,污水处理臭气,厨房油烟气,以及其他有害于环境,有害于健康的各种排气,内容中应包括各种废气的处理工艺,各排气筒的高度、排气量、位置等。 噪声,应反映噪声来源,噪声源的位置,降噪措施(如避振减振,封闭,吸声隔声等)。
固体废物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气处理粉尘,炉渣等,重点是国家定义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企业内部循环利用,委托其他单位综合利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无害化处理处置,凡是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均应提供委托合同,如属危险废物,接受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具有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危险废物接受非本市企业,还必须提供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证明。 三、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问题和管理问题)和差距,为使环保设施和主题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包括具体整改内容,实施责任人,时间安排等。
四、所要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1、试生产申请报告
篇2
1.1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1.2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2解决对策与措施
2.1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2.2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3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
实践证明,把总量控制内容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科学性,通过总量分析,可以明确区域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的允许最大排污量,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采用单位浓度评价,已不能完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采取措施尽快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这不仅克服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境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效提高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2.4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
篇3
遇挫越勇狠抓质量
产品质量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企业要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背景下生存和发展,必须严把质量关。而潘广锐毫不忌讳地对记者说,今年7月份质监部门抽检了库存的海威宝牌时代精工砖,结果有一项放射性指数超标,并被责令整改。收到检验报造后,潘广锐并没有气馁,更没有在挫折面前倒下,而是遇挫越勇,马上把库内超标的95件成品作废品处理,并迅速行动,召开生产质量会议进行整改、自检、互检、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狠抓质量关。并制定了四条质量管理新方案.一,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二,对原材料和产品进行实时抽样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成立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品质监察部,定期的抽查仓库的产品和使用的原材料,严把质量关;四,随时欢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长期循环抽检产品。谈到质量的问题,潘总拿出六份海威宝六个系列产品的最新检验报告书给记者看,现在的海威宝产品抽检完全合格。看着那几本报告书心里觉得沉甸甸的,仿佛看到了海威宝的汗和泪。潘总也说,如果遇到一点小问题就放弃,那世间就根本没有那么多成功的企业家和企业。
篇4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汽油质量升级工程,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西石化分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总投资34771万元。
项目包括新建1套12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将现有6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扩能改造至80万吨/年,工艺装置为一建一改;该项目同时新建3座10000m3汽油储罐,其他储运系统、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配套系统均利用或依托原有设施。
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巡视
根据施工区污染分布情况,结合工程进度,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口头通知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下发“环境监理通知单”,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22旁站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对环境敏感工程、环境关键部位及施工现场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环境污染的作业面,进行旁站监督。
23记录报告
每天记录“环境监理日志”,对巡视和旁站的情况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对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问题的处理经过和结果以及施工中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等情况进行记录。对重大问题,在做好记录的基础上,还要及时采用书面形式上报业主。
24下发文件
对所发现的问题、工作要求、整改意见等,以“环境监理通知单”和“环境监理业务联系单”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
25参加工程协调会
每周参加工程协调会,对环境监理部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6环境报告
每周向业主上报“环境监理周报”,每月向业主及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环境监理月报”,并要求施工单位每月以月报形式向我环境监理部汇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3环境监理要点
31土建施工阶段
311水环境监理要点施工期废水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废水管理和处理规划,不允许随意排放;施工现场应建造沉淀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处理悬浮物高的施工污水。
312大气环境监理要点对施工便道进行洒水,减少道路扬尘;加强施工管理,散装含尘物料应堆放在挡风棚内或覆盖防风篷布,或定时洒水抑尘;运送散装含尘物料的车辆应用篷布遮盖并限载限速,以防物料飞扬;混凝土搅拌应在临时工棚内进行或加设挡风板,以减少水泥粉尘外溢。
313固体废弃物监理要点土建施工阶段的施工垃圾只要是废土、碎石块、水泥袋、废旧管道、模板碎片等,施工期垃圾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施工垃圾定点集中堆放,统一运出。
314噪声环境监理要点土建施工阶段的噪声主要来源有:混凝土搅拌机、挖掘机、铲土机、空压机等。施工中注意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机械设备并注意维修养护,使之保持最佳状态和最低声级水平。
32设备安装阶段
321水环境监理要点在设备安装后期,废水主要来源于管道打压试水和装置水联运,此类废水应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排放,需按照要求,引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322大气环境监理要点衬里材料、喷砂材料等集中放置,搭设防风棚避免扬尘;喷砂除锈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喷砂区域使用钢管和篷布搭设防护屏障遮挡,避免扬尘;钢结构焊接产生烟尘,钢结构机器除锈和切割产生粉尘,应尽量安排在厂房内进行。
323固体废弃物监理要点设备安装阶段的施工垃圾主要是边角余料、废焊条、焊条头、废料、产品包装物、旧手套等。每日施工完毕,应安排施工班组对现场施工垃圾进行清理打扫,集中放置,统一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324噪声环境监理要点设备安装阶段的噪声主要来源于钢结构打磨、金属切割和吊车作业。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活动,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时间,避免多种施工噪声设备在同一区域和时间内使用;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机械设备,并注意维修养护和正确使用,使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33环保设施监理
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保证同时施工、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原则:①新建废水、废气等环保设施,监理其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符合“三同时”原则;②如依托利用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基础,要充分考虑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三废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③本项目“以新代老”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也应按照环评报告书上的要求进行建设。
4环境监理工作成效
4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该企业制订了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涉及环保工作小组、环保规章制度、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人员环保培训和环保工作宣传等,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42监督配套的“三同时”环保设施的建设
与本项目配套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能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各项措施基本上得到了落实,在整个施工期间基本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
43提高了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各施工单位都制订了环保培训和宣传计划,并根据制定好的计划分批次、分阶段的对职工进行了环保教育,使广大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5结论
目前我国针对工业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主要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竣工验收,忽视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实施工业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可促进各项“三同时”环保设施及施工期环保措施顺利实施,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工期及资金的浪费,同时有效控制了工程施工期的环境污染,对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5
规范产地检疫,对规模养猪场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殖环节免疫、检疫水平。对规模养猪场出栏的生猪开展瘦肉精类违禁品的抽检工作。
(二)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规范屠宰检疫,严格按照NY/T909-标准,即《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进行同步检疫。对进场的活猪实行瘦肉精类违禁品批批抽检。
(三)开展生猪肉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超市的生猪产品瘦肉精类批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具体专项整治活动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和生猪肉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三项内容。
(一)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同步制度,做好生猪养殖、出栏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加大对规模养猪场的依法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监管,按照“二二二”巡查制度,规范填写巡查记录,重点监督检查防疫条件、养殖档案、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证。督导饲养场坚决落实封闭式饲养管理及各项防疫措施。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控制猪病的传入和传出。
2、规范动物产地检疫。严格按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到场到户临栏逐头(只)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凭免疫证、畜禽标识、免疫档案及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结果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依法应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开展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工作。各分站执法人员要在对本辖区内所有规模养猪场(户)出栏的生猪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开展同步批批抽检。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为抽检数量不低于本批次出栏量的2%(每批抽检不低于1头)。对检疫、检测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两联单,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如果生猪到达地点是辖区以外的,两联单全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疫人员要按照抽检情况填写《市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登记表》,备案存档。
(二)实行屠宰检疫与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同步制度,规范生猪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导屠宰企业(厂、点)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对达不到条件的屠宰企业(厂、点)不得实施检疫,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2、严格屠宰检疫工作。驻屠宰场检疫人员要按照NY/T909-标准,即《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进行同步检疫。要严把“四关”,填写五种检疫记录,设立并认真履行六个屠宰检疫岗位职责。一要严格生猪进场登记,查证验物。生猪进入屠宰企业时,由专人做好进场登记。要详细检查并登记进场生猪的相关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耳标的佩戴及生猪个体健康检查等情况。二要规范宰后同步检疫操作,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14个部位23刀的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检疫。三要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处理。
3、实施生猪屠宰前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制度。驻定点屠宰厂(点)检疫人员要在实施宰前检疫,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同时,查验《生猪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并留存。如果没有《生猪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的,要对入场生猪进行宰前的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按照3%进行(每批最低抽检1头),对检疫、检测合格的生猪,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两联单,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并留存。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根据检疫证明追根溯源,通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疫人员要按照抽检情况填写《市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登记表》,备案存档。
(三)开展生猪肉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市场主管单位瘦肉精类自检活动督查,规范市场生猪产品经营行为。
1、各分站要突出重点,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进一步加强对有过问题的乡、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加大对病死动物加工黑窝点和专业村的打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2、全面开展肉品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肉品批发市场、冷库、超市、生肉销售点等重点环节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运输、生产、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查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3、开展生猪产品批批抽检督导行动。各分站要对辖区内大型超市、肉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经营单位生猪产品进货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对以上经营单位的批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最少督导检查两次,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按照3%进行(每批最低抽检1头)。对抽检合格的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同时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并留存。检疫人员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经营单位自检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督导超市及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等经营单位建立自检机构,配备检测设施设备,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大型超市、肉品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要让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市质检站进行检测,但所需费用由经营者自己承担。督导检查中发现抽检工作不积极、不落实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抽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疫人员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填入监督检查记录,备案存档。
4、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严禁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疫、收费,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生猪肉品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时间为年6月至8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7日前)。各分站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各规模养殖场出栏情况、屠宰场生猪入场情况、大型超市生猪产品进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引导生猪养殖户、购销户、屠宰加工户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类违禁品,严禁屠宰、加工、销售、运输含有瘦肉精类违禁品的生猪。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18日至8月20日)。各分站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至8月底)。各分站要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在8月底前上报给市监督站。市站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站成立由高伟兴为组长,各分站长为成员的生猪肉品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篇6
Key words: Earlier period’s field work Material collection Scene reconnaissance The monitor plan’s establishment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已经成为了环境监测部门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切实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笔者结合几年来从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的实际,查阅了相关的政策规范、技术文件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收集资料
要求企业认真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意见及环保治理设施设计文件等进行自查后,提供自查报告,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企业基本概况、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污染物排放管网图、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及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污染类型、主要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原辅料和资源能源的消耗、废气及废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资料[1,2]。
二、勘察现场
在现场进行勘察时,应重点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告知企业做好开设监测孔、搭建监测平台等准备工作,同时写明监测合同签订时间、现场监测时间、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提交监测报告时间和经费概算等。
现场勘查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查,是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3]。在现场进行勘察时,应做到全面细致,对照环评中提供的建设项目所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周期、排放规律等。
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核查[4]:
1.核查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逐一核查企业落实情况,如核查以新代老项目数据库,要求拆除的项目是否落实完成,全厂排水管网是否进行了整治,要求纳入污水处理设施一并处理的废水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划定安全防护距离。
2.核查总平面布局及环保审批手续
对照厂区平面布置图,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环保手续的合法性。如企业有批建不符、生产能力放大、工艺变动较大、平面布局变化、未批先建等严重问题时,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督促企业履行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
3.核查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
通过观察生产设施、查看生产台账,询问等方法,对实际建设的生产工艺、生产装置进行核对。此外还应重点检查固废堆场是否按“三防”要求建设,危险废物包装和贮存是否规范、标识是否明显;特殊危险品(如氰化钠)仓库建设及使用情况。对存在的情况及时与企业沟通,并要求企业整改。
4.核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
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处理流程,检查核实“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了解建设项目试运行以来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收集系统、使用药剂及处理设施情况。环保设施:主要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逐一核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建设和落实情况。主要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的产生情况、主要污染因子、排放量、处理情况、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的规范化和相应指标。
5.核查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概况
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影响,了解建设项目周围企业的情况。
6.核查建设项目敏感点
对比厂区周围敏感点与环评时情况,包括外环境功能区及规划变动情况,敏感点方位、数量、离厂界距离、是否列入拆迁范围、是否有居民投诉及环境污染纠纷等。
7.核查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
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编制监测方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制订项目的监测方案,重点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告知企业做好开设监测孔、搭建监测平台等准备工作,同时写明监测合同签订时间、现场监测时间、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提交监测报告时间和经费概算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部分:主要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
篇7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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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mportance; problem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有限的资源过度消耗.人民健康和生活受到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其造成的环境破坏也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况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是趋严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人口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会更加突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也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由此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意识,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降低环境污染为重点,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自然资源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的评估是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工程环境管理的一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需要跟标准相符,同时还要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测数据来对比,判断与预测结果的差别。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3、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对已经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和完善所作出的评价,正确把握规划建设,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状况,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及设计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工程环境管理主要在两个阶段进行:施工期和试行期。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环境监理工作执行和投入正式运行后的环境管理建议等。
3.1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合适在进行污染防治的措施和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够一致,有没有漏项或者变更。
3.2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运行。保证设施措施长期稳定的运行,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在没有满足要求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况进行预测。确定设备的工艺、运行和停运时间。对于新的技术措施进行考核,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
3.3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达到指标。生态环境,如:动植物的分布、数量、优势物种、国家保护,绿化覆盖率,水资源分布,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等,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正确辨别。
3.4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标准,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措施标准等。
4、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4.1 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4.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4.3公众参与不足。基层环境影响评价对公众参与的强调不充分,现阶段的公众参与基本上是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来进行的。调查表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再则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公众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污染损害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这样,造成个别项目即使环评阶段有公众参与,实施生产后仍然会造成对项目周围社会环境、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不断,公众的环境权益得不到维护。
4.4 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目前,国家基层环保部门均实行双重领导,即行政上隶属当地地方政府管辖,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环保部门领导。由于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基层环评执法就难免受制于地方,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许多地方政府局限于地区发展水平,在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选择上,就会出现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 另外,国家、省、市环保行政机构对基层环保局的任务布置得多,宏观指导少,对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和严格执法的监督指导不够,使基层环保局负责的中小型项目的环评执法压力大、难度高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的执法监督不力使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执法常常得不到有效保证。
5、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措施
5.1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5.2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加强环评管理除应不断加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其执法观念,还要协同相关部门一起来参与环境管理,相互配合,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环境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改善还有助于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环评工作的指导性和有效性。
5.3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急待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首先要改进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尽快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环保部门应组建专门的有一定任期的“环评审批”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专家认定制度,由其负责技术性事项的查核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论证,并由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审查意见,以供审批决策,其次是国家应抓紧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用和特定行业项目的审批准则,二是要完善审批程序,避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走过场。一般来说,审批过程可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要组成初审小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数据、资料审查、核实,这是保证审查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程序。
5.4 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弥补单纯技术研究的不足,使环评中的预测和分析更加完善,环评意见更为合理。基层环保机构要加强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确定合适的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明确的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和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
5.5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
要加强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保部门自身职能,提高对不法行为的监察力度,首先要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很多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是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造成的。促进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是中国所有环境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的保障。
6、结束语
总之,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对环境保护的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劢. 论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N]. 科技创新导报.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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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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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分工
市局统一管理全市药品抽验工作,负责抽验工作计划制定、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各县区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现场抽样、信息数据上报及不合格药品查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样品检验、快速检测及抽验工作质量分析,对样品品种、数量、信息和抽样质量等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完成省局下达全市药品抽验工作各项技术指标。
三、工作重点
(一)年度抽验任务
20xx年我市监督抽验任务基本批次为1200批次(该任务涉及的检品必须是药品且应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非药品参照药品标准检验或鉴定的,不计算在该年度任务批次中),国家药品计划抽验60批次,快速鉴别检验1000批次(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抽验覆盖原则
1、生产环节覆盖原则。实施源头性覆盖,防控源头性药品隐患与风险。各地应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的所有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准确掌握辖区生产企业文号持有的情况与年度生产情况,根据辖区生产企业的生产实际,分时间、节点或针对企业药品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流向市场前的实时监督抽验,避免抽样进度过于集中或抽取不到样品的问题,确保对辖区生产企业当年在产品种的覆盖,有效防控源头性风险与隐患,避免源头性药害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要确保对辖区内所有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与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生产企业相关品种按批准文号100%全覆盖。对于辖区生产企业在流通、经营、使用环节出现的产品不合格情况,必须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开展针对留样的监督抽验,积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隐患。
2、经营环节覆盖原则。实施科学性覆盖,防控储运不当的隐患与风险。各地应当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单位区分性质、规模、信用等级合理统筹、制定适度的抽验计划进行科学覆盖。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安排抽验批次、抽验频次实施抽验,减少抽样阻力。抽样品种的选取上应根据不同药品品种的储运要求,选取代表性品种进行抽验,以考察配送与零售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掌握和验证辖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当前的药品物流与储存状况,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和风险点。
3、使用环节覆盖原则。实施针对性覆盖,防控终端用药风险。各地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药品储存的硬件条件、药品质量管理能力的强弱、历年来涉药案件的发生率等情况开展针对性覆盖。对不良反应报告较多、投诉举报较集中的品种要加大抽验力度,旨在发现并控制风险品种,减少患者的用药风险。
4、药品检测车检测。检测品种重点为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品种,运行覆盖的重点为基层药品经营单位与医疗机构。主要用于对辖区经营、使用环节抽样量不能满足实验室检验的品种的应急检测,以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检测,确保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不少于1次的检测车快检全覆盖。
四、时间安排
(一)国家药品抽验与专项执法抽验。抽样工作截止日期、检验、质量分析等工作的时限严格按国家要求执行。
(二)药品监督抽验。当年年度药品抽验任务的抽样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检验工作应在20xx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药品检测车检测。当年年度药品检测工作应在20xx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计划本地区药品抽验工作。各地要结合上年药品抽验工作完成情况,在批次数和重点品种、安全项目等方面明确要求,科学安排抽验频次与批次,控制好各任务、各品种的抽验比例(其中中药材与饮片批次不得高于全年总批次的15%,注射剂类药品品种的抽验批次不得少于全年总批次的10%)。
在市局规定的年度基本任务基础上,各地应依据辖区药品监管实际,努力发挥药品抽验对药品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和对涉药单位的监管威慑作用,逐步增加本辖区药品年度抽验批次,配合药品打假治劣相关专项行动,把握药品抽验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努力提高药品抽验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与具体的药品抽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市局。
各地应高度重视辖区涉药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的采集更新工作,继续充实完善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上报至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准确掌握本辖区涉药监管对象的信息,确保无遗漏、无盲点。
(二)样品抽取要求。各单位进行抽样时应现场运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样品抽取,抽样结束后应出具抽样凭证。抽取样品后必须按照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及时送样至检验单位。为确保生产环节源头性全品种覆盖,对无库存或达不到抽样数量要求的制剂生产企业的抽样,一是企业须在年末出具没有生产或样品库存量不足的书面说明(按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一一对应出具);二是告知企业在生产后必须第一时间将生产信息报告市局,市局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补充抽样,切实做好源头防控与抽验覆盖,保持常年的监管威慑。
非药品与未按照相关药品标准检验的药品开展执法鉴定检验的批次不纳入年度计划任务批次中。抽样与检验结果的上报应在相应的系统功能模块中录入,打印相应的抽样凭证。
(三)样品受理与检验要求。检验单位应及时做好检品收样与受理工作,对送样检品要保证按产品标示要求进行存储,退样的检品也必须严格按存储条件进行流转,确保样品退回过程的规范。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核对抽样凭证和录入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并及时做好检验结果的录入工作。各地要努力提高药品检验的质量,特别是药品全检率,要逐步提高检验经费的投入,鼓励承检单位除按现行法定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外,结合相关品种药品标准、工艺、包装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积极申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获批的,各地可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予以奖励。对于依靠现有检验能力与资质不能完成检验的项目或品种,各检验单位可以采用项目分包或委托检验的模式完成最终的全项检验,所需费用应当在既有的专项检验经费中列支,确保监管工作需要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验报告书的传递与送达。经检验合格的报告书,承检所应当及时寄送送检单位,送检单位应及时送达被抽样单位。经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签发后,检品标示生产单位非我省辖区的,承检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3份检验报告书原件与检品的抽样单,外包装及说明书寄送至省局稽查局,报告书同时寄送送检单位;检品标示生产单位在我省辖区内的,承检所应及时寄送给抽样送检单位,由抽样送检单位负责相应的送达与核查。送达生产企业的非生产环节不合格报告书时必须第一时间开展对留样的抽验。传递、送达相关工作须在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中实施网上流转。对涉及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单位应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和送检单位。
(五)不合格药品的处置。对在各类药品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各地应及时控制问题产品,依法核查,追踪不合格药品。在核查或立案处理的同时,应进一步督促被抽样单位及时整改,杜绝隐患。对辖区生产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情况,应调查其不合格原因。各地应及时上报不合格药品的立案查处情况,市局稽查处将追踪掌握各地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情况,并加强督查考核。
(六)信息录入上报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省药品抽验管理系统的录入要求,认真做好抽样信息录入、受理检验信息核对、检验结果录入、检验报告书传递、不合格药品查处、复验受理等情况的上报工作。
(七)总结与抽验质量分析。全年抽验工作结束后,要结合本年度抽验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抽验结果总结、分析工作,并于20xx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药品抽验工作总结及辖区内抽验工作质量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稽查处。
六、抽验工作检查
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抓好落实。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抽验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检验全检情况、抽样任务完成情况、检验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传递情况、不合格药品核查与控制查处情况、药品检测车工作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覆盖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地区及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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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提高各类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准入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严禁审批任何生产设施项目。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带建设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三)对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增加产能的钢铁、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石化、化工等污染空气的新建、扩建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四)在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重点流域,在流域水质达标前,对增加排污总量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施暂缓受理和审批;在水环境中汞、镉、铅、砷、镍、铬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流域,在此类污染物达标前,对向水体排放上述污染物的项目暂缓受理和审批;对未完成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增加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其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前,暂缓受理和审批。
(五)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规划化工园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有关部门受理和审批;重点提升的69个小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有异味气体产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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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71.99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在船体建造过程中,受切割、加工、装配、焊接、火工矫正和吊运等因素影响,船体零件、组件、分段、总段和船体主尺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实际尺寸偏差和形状偏差。为了控制这些偏差在公差范围内,船厂要采取一系列的精度管理与控制措施,如加放余量或补偿量、过程测量控制、分析、预修整等。
在没有全站仪以前,测量控制几乎全部为拉大尺、吊线锤、靠样等传统的手工测量,其存在的问题是:要用手工记录,不便与现代的造船设计软件及数据处理分析方法相结合,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数据库;对大型结构件及曲面结构无法完成准确的测量;数据报表需要人工计算,不便于与设计数据进行直接对比;数据采集需要的人员较多,测量精度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等。
全站仪是一种把电子测距、电子测角和微处理有机结合成一体,能自动记录、存储并具备某些固定计算程序的电子速测仪。它在一个测站点能快速进行三维坐标测量、定位和自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工作,较完善地实现了测量和数据处理过程的电子化和一体化。
造船精度管理软件是基于电子测量仪器结合造船设计软件的应用、造船建模推广之后而应市而生的,用于船舶制造过程现场尺寸检查、几何量检查、三维精度控制、分段精度数据分析、分段模拟搭载、分段吊装定位测量、形成精度检查表等的专用系统。它以系统软件为核心,集成现代高精度全站仪及各种附件于一体,能够快速、精确、自动的对各种零部件、船体分段、船体合拢进行精度检查及控制。该软件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现场分段测量及分析、分段精度管理分析、分段或总段模拟搭载、分段或总段搭载现场定位测量、数据库等。
2 全站仪及精度管理软件在船体建造过程中的应用
2.1 作用及应用要求
全站仪及精度管理软件可对船体分段的中间产品及分段成品制作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在现场进行构件、中组件等装配精度测量,可有效的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以保证后续建造精度。其主要应用是现场测量、分析和室内数据分析与管理。
分段测量及分析软件的组成有:全站仪、PDA、室内电脑和装在PDA和电脑中的软件系统,如图1所示。
(1)现场测量与分析
主要是用装有测量软件的PDA连接全站仪进行,可在现场进行数据查看和分析,包括组立件、片体、框架、分段及总段的测量与分析,以及大型设备、设施检测及安装调试等。可对分段总组或搭载定位进行实时数据测量,判断和纠正定位精度。
现场测量方法及注意事项:根据现场环境温度选择相应的温度参数,仪器可根据温度进行纠正误差,仪器架设与测量点的角度要大于30o;尽量减少转站次数,转站点的选取要在分段;减少隐蔽杆的使用,选用不同的隐蔽杆时要设置好对应的参数;仪器在使用时要避免爆晒或雨淋等。
(2)数据分析与管理
运行于室内电脑的精度管理软件主要有分段精度管理分析模块、分段或总段模拟搭载模块和作业管理与数据库模块等。可读取大型设计软件Tribon、CATIA等设计模型,并将读取的模型数据载入到PDA中进行现场测量和分析,方便对各个阶段的精度进行管控。
2.2 在小、中组立阶段的应用
由于小、中组件的制作大多在地面平台进行,基本上都是任意放置而不可能是水平状态,传统的手工拉尺方法较难测量其整体精度状态。全站仪可以实现对任意摆放状态的测量,可以对小组件和中组件的变形、装配精度进行测量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后道工序返工。同时,可收集相关数据进行收缩量统计分析、变形量统计分析等。
可以对重要的小组件、大拼板件、中组框架的划线、结构装配焊前及焊后进行精度测量,得出划线偏差、装配偏差、收缩量及变形量等数据,实现过程的数据收集及精度管理与控制。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规律并制定改进、预防措施。
在大型中组框架建造过程中对其进行主要尺寸的测量,可以检验构件的装配偏差、合拢口对齐度、扭曲变形等传统手工拉尺不易测量或无法测量的精度项目。
2.3 在分段阶段精度管理的应用
分段阶段精度管理主要指分段从上胎架到下胎架这一阶段的过程精度管理与控制,包括胎架精度监测、曲面胎架板精度测量与控制、分段装配过程精度测量与控制、分段完工精度测量与控制等。
(1)胎架制作精度控制
该精度管理软件具有胎架数据功能,根据胎架数据,对现场某组件安装时的定位作出指导,使生产过程中的精度控制工作更加轻松。同样,也可以检验设计部门给出的胎架数据是否准确。
(2)曲面胎架板、斜切胎架分段的精度测量与控制
为了有效保证曲面胎架外板线型,在铺设胎架板后,可单独对其进行测量模拟,以查看布胎情况及外板线型吻合情况。利用系统的坐标转换功能,可以将船体坐标系转换成胎架坐标系,即以胎架平面为基准的平面坐标系。将设计状态转换为生产状态,可以根据转换后的坐标进行建造过程中的尺寸控制,现场可以直接用简单的拉尺、吊线锤等方法进行测量和整改,方便胎架的整改和检验。另外,还可以用以检测内场数控下料板件及拼板的方正度和主要尺寸、板边直线度、冷弯肋骨的线型、曲板加工线型等。
(3)分段建造过程精度测量与控制
主要是PDA与全站仪连接配合现场测量。可根据现场需要自由设定基准轴、基准面等进行测量,可立刻显示分段建造的长度、平面度、对角线、垂直度等。测量时在PDA中选择确定测量基准后,可从PDA中查看现场精度测量点的精度偏差,实时确定各精度测量点的误差值,提出整改意见。主要用于双斜切的舷侧阶梯形分段、机舱分段、首尾分段等重点分段或复杂分段的现场装配监测。
(4)分段完工精度测量与控制
对已完工的分段进行精度检测、分析,了解分段整体的精度状态,并且所测数据可以直接用于模拟搭载分析。主要应用是分段精度管理分析模块,将现场测量数据导入电脑后,在设计模型上标注对应的测量点号,系统可自动提取测量点坐标,实测数据点与设计模型可自动匹配计算三维误差。可分析计算合拢口余量值、构件的错位量、变形量、弧长值、线型偏差值等。可将所测量分段的分析结果生成三维立体图示报表、电子报表等,包括合拢口平齐度图、结构错位量图、线型偏差图等,并可以存档和打印。
现场可根据测量分析结果,对于超差的精度点在涂装前进行整改,避免搭载时整改对涂层的破坏,有利于保护涂层和减少搭载阶段的修改工作量。如图2为分段完工精度测量分析数据,从图中的数据可清晰的判断分段各测量点的三维精度偏差情况。如图3为该分段的线型偏差图,从图中可以一目了然的看出分段外板线型及斜壁板的精度偏差。
(5)典型分段不同阶段变形情况调研
分段从下胎架到搭载之间还有一定的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分段会经过运输、局部火调、局部焊接、翻身、A舾装、堆放、冲砂及涂装等作业过程。在这些作业过程中,分段会产生怎样的变形及如何预防,是各船厂的调研课题。特别是结构刚性较弱的分段,在上述作业过程后会产生较大的变形,给总组或搭载定位带来较大的整改工作量。由于各阶段分段的堆放状态不一致,传统的测量方法无法实现数据的统一,有了全站仪及精度管理软件后,可以很方便的进行不同阶段的测量调研,了解分段的变化情况。
每个阶段的测量,均要记录分段的状态:分段的作业情况、堆放时布墩的数量和位置、火调量的大小等。每次的测量点要统一,且测量点的选取要具有代表性,能分析出变形的情况。将各阶段的测量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分段的变形情况及趋势,并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2.4 在总组及搭载阶段的应用
(1)分段或总段模拟总组或搭载
模拟搭载系统运行于室内电脑,可以进行两个或多个分段/总段之间的模拟搭载。
将现场分段或总段的实测数据导入电脑,参考三维设计模型,对分段或总段的实测数据进行模拟搭载,通过旋转、移动等功能,精确分析搭载状态,即分析分段合拢口的余量、错位量、主尺寸偏差值、线型偏差等,并生成模拟搭载预测结果报告书,报告书包括搭载定位基准图、余量切割图、错位量图、线型偏差图等,可直接用于指导现场整改和现场搭载定位施工。
图4为分段模拟分析后的搭载定位基准图,假设该分段X正方向和Y的正方向为合拢口,则图中A、B、C、D四点为定位基准点,提供了定位的半宽值(Y值)和高度值(Z值)做参考,并提供了A、D、E、F两个合拢口各两个点的合拢口间隙参考值。现场施工人员根据该图即能将分段按模拟结果定位,保证定位精度,避免后续分段产生更大的偏差。多分段模拟搭载,后面分段的模拟以前面分段模拟处理后的数据为基准,从而保证模拟的准确性。模拟总组或模拟搭载的精度分析结果均是指实测分段之间的实际偏差。
(2)分段或总段搭载定位测量、水尺堪划等
分段或总段搭载定位测量系统运行于掌上电脑PDA,在船台或船坞使用PDA连接全站仪进行现场定位实时数据测量,判断和纠正定位精度。
使用此软件可解决传统船台或船坞定位测量的不方便或无法测量等问题,包括可以解决船台斜率问题,根据设置的船台斜率自动进行坐标转换;可进行准确的船首或船尾定向,保证测量坐标的统一性;可对测量的任意点进行坐标置零,以检查其他点相对置零点的方向增量等。
现场测量时,先进行测量坐标系设置,如长度偏移、中心线偏移、高度基准偏移、船台斜率等;坐标系设置好后,测量所显示数据即为以所设坐标系为基准的偏差值。与传统的手工拉尺相比,可以实现手工无法测量的点,不用人工计算船台斜率,测量精度高、速度快、节省人力等优势,并且与模拟搭载提供的定位参考点对应,对比检验模拟搭载情况。
3 精度数据库的建立及分析应用
造船精度管理是数据链的管理,数据的收集是基础,技术关键在于数据的积累、统计分析、制定改进及预防措施,核心是建立精度补偿量体系。该模块主要是提供作业计划管理及数据统计分析平台,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该模块实现精度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并能对精度数据、生产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在测量工作开始时建立好信息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开工时间、工位、施工队、问题类型等。该软件的数据库可以实现精度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可以对采集到的精度数据进行分析,得出零件、小中组件、分段、总段及搭载等各个工序或阶段的变形数据、收缩数据等,为制定或改进精度提供依据。
4 结束语
目前精度管理软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包括要具有与船厂其它软件系统对接功能,能与船厂的工时物量系统、造船仿真系统等互联,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数据依据,实现真正的精度造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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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前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
第二章节能监察内容
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大型用能设备新增、更新或改造扩大容量时,通过节能审查批准的情况;
(三)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四)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五)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六)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能耗定额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八)生产、经营耗能产品的单位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九)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节能监察计划编制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节能监察计划分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全市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由市节能监测机构根据全省节能监察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编制下达专项监察计划。
第四章节能监察形式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形式以现场监察为主,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监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被监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现场监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不报或者虚报、瞒报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补报或重报,必要时实施现场监察。
第五章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四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内容有关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经被监察单位同意,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报告书10日内提出申请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二)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节能监察意见书等采用省节能监察机构统一制定的样式。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要严格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节能监察意见书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第二十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节能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违法进行的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